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2023-01-21

第一篇: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预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预、结算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实现集团公司战略规划和目标,构建有效的防控管理体系,适应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需要,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管理工作,确保企业的经济效益,确保预算工作有效、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工程项目的预(结)算管理职责

第一条 预算管理的思想要体现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集团公司的全年预算要依据公司的中长期战略规划进行编制,服从集团公司的中长期战略发展目标,并符合集团公司总体的经营方针。组织造价、技术等相关人员与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公司组织的项目施工交底会,搜集项目造价文件资料,确定项目施工成本目标及过程控制的盈亏点、风险点,并制定相应措施加以控制。并确定项目成本与风险及控制重复建设造成的乱投资

第二条 工程预、结算必须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的合同规定以及工程所在地或地方政府专业部门的有关定额等相关文件进行编制,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工程预、结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定额计价或清单计价价)、施工进度报量预算及工程竣工结算。

第四条 从事工程预、结算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和企业机密,具备较强的法制观念,责任心强,廉洁奉公。工程预、结算资料经审核并经领导批准加盖公章后方可报出。

第五条 本细则旨在规定集团公司专业部门及工程项目预结算工作分工、职责和要求,保障工程项目预结算工作有效开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项目工程、实体单位、以及总(分)包(合作)项目的工程预(结)算管理。

第三章 投资估算的编制

第一条,投资估算是建设前期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经批准后的投资估算作为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控制限额。

第二条,投资估算一般由承担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编制的单位编制。

第三条,投资估算的编制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工程项目按照当地政府和各行业有关规定编制。其他类型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原则上按照各行业有关规定编制,但其初步设计概算文件组成和深度必须按照集团公司规定计划编制。

第四条,投资估算编制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符合集团公司和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投资估算的编制依据。

(一)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及规定;

(二) 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经集团公司审查修正后的初步设计;

(三)相关概算定额、概算指标、概算编制办法等;相关行业和工程所在地区的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

(三)拟建项目各单项工程的建设内容及工程量;

(四)有关部门发布的人工、设备价格、材料计价造价指数等的依据;

(五)引进设备、材料的询价资料或可供参考的价格资料;

(六)利率、汇率等政策性参数和数据;

(七)估算编制时所参考的其他资料。

(八)工程地质勘测资料、水电供应情况、交通运输情况及运输价格;

(九)概算编制时所参考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投资估算应按工程项目所在地和编制年价格水平编制,结合现场条件,完整地反映项目建设内容的全部投资。工程内容和费用构成齐全,计算合理、不重复计算,不提高或者降低估算标准,不漏算、不少算。估算精度应满足控制初步设计概算的要求。

第六条,预算编制单位应对投资估算的编制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在合同中明确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惩罚措施。建设单位应对投资估算的初审质量负责,经建设单位初审的投资估算误差必须控制在±10%以内。 第七条, 为保证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质量,投资估算原则上应采用工程量法进行详细估算,部分确实无法提供工程量的项目或单项,可采用系数法或指标法作为补充。实行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方案设计必须达到初设深度,投资估算必须达到初设概算的深度。对采取工程量法估算的,可适当调增方案设计费用。

第八条, 大中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投资估算与经济评价”原则上应单独成册。

第四章 施工图预算的编制

第一条 施工图预算是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图设计图纸、现行预算定额、费用定额以及地区设备、材料、人工、施工机械台班等预算价格编制和确定的建设项目造价文件。 第二条 施工图预算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和初审,经建设单位初审的施工图预算误差必须控制在±5%以内。投资50万元及以下工程的预算由建设单位负责审批管理,审批后的预算上报基建工程部备案。

第三条 施工图设计必须按照公司批准的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内容进行设计,施工图预算必须控制在公司批准的投资计划之内,如超计划,应按集团公司投资管理程序报批。

第四条 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应根据设计文件及编制期价格,结合建设项目现场条件,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

(一) 经会审和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意见、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有关标准图,建设场地中的自然条件(测量图)和施工条件。

(二) 施工图预算要按照相关定额以及工程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相关行业和工程所在地地方政府的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

(三) 设备(含引进设备)、材料的询价资料或可供参考的价格资料,合同约定采用的设备材料价格;

(四)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文件、工程承包合同或协议书; (五) 预算编制时所参考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招标限价的编制

第一条 工程招标限价是根据审定的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招标项目的最高全部费用,包括总价和单价。招标限价可采用定额计价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编制。

第二条 工程招标限价由建设单位或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对需要报集团公司基建工程部审查的,建设单位必须初审。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对编制的工程招标限价的质量负责,上报的招标限价误差必须控制在±3%以内。投资50万元及以下工程的投标限价由建设单位负责审批管理,审批后的投标限价上报基建工程部备案。 第四条 工程招标限价要控制在公司批复的单项工程投资之内,凡超批复的工程招标限价必须报公司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上报审查。 第五条 招标限价应根据设计文件、招标文件及编制期价格,结合建设项目现场施工条件,考虑建设期的价格变化因素进行编制。招标限价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

(一) 经公司有关部门审定的招标文件以及澄清、答疑等补充文件、经批准和会审的施工图设计及审查说明、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技术措施等有关标准图;

(二) 相关工程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相关行业和工程所在地地方政府的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

(三) 设备(含引进设备)、材料的询价资料或可供参考的价格资料; (四)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文件; (五) 招标限价编制时所参考的其他资料。

第六章 进度报量结算

第一条, 专项费用及成本工程项目均实行依预算按形象进度月底以工程量报进度结算,建设单位每月下旬定期对各类工程进行验收。工程结算由施工单位编制,经建设单位审核工程量、费用并签章,报集团公司基建工程安环部审批(凡涉及隐蔽工程及现场签证时,须经过工程量审核签字)。投资50万元及以下工程的进度结算由建设单位负责审批管理,审批后的进度结算上报基建工程部备案。

第二条, 月度报量结算根据合同约定需进行单项调差时,执行以下规定: (一)材料价格及供应公司供应材料的运费执行相关部门下发的年内当地材料调差文件和集采部认质认价及运价。 (二)自购材料执行各地区当期公布的指导价,定额站未公布的材料价格以发票为准(超过供应处价格时按集团公司价格执行)。特殊材料(如装饰材料)建设单位在施工前确定材料品牌,施工单位按材料品牌进行采购,在结算时提供发票及供货厂商。施工单位自购材料必须据实提供发票原件,实用数量与发票数量必须一致,发票必须经工程负责人签字认可,方可作为调差的依据。每份结算单均须附发票复印件。集团公司集采部会同建设单位进行市场调查,如发现其报价失实,要在实际价格基础上下调10%结算,以示处罚。

第三条, 设计变更、工程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按照设计部门签发的设计文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变更施工,施工前须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核准后方可进行。

(二)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时,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工程部提出,相关部门审核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第四条, 对于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的结算,投标人的综合单价一次包死的不做调整。

第五条, 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执行下列规定:

(一)设计变更必须由集团公司下属公司分管领导、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协商,经确认后由设计单位发出相应的图纸及说明,并办理签发手续。

(二)基(槽)坑开挖必须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字的验槽记录。

(三)建设单位要做好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登记工作(建立台帐),要求按月统计汇总,如果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完成工作量超过合同造价的10%以上时,要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投资分析,报请分管领导、总经理批准,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合同。

(五)施工单位将手续完备的当月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整理后由施工单位在每月25日前上报建设单位,超过规定上报时间而未报或漏报的,将视作施工单位自动放弃该部分工程计量及支付的权利,不予计量和支付该费用。

(六)因设计存在严重失误造成的损失,设计图纸未经会审所造成的返工费用,施工单位组织不善所施工的无效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更改、材料代用等项未按规定审批手续,隐蔽工程未经有关部门现场签证认可的等费用,均由责任方负责,不准计入工程结算费用。

第六条, 房屋加固、改造等无法编制施工图设计,工程量难以事先确定而又列入计划的工程,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现场验收的工程量为准,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计取工程费用。

第七条,加强工程监理的现场监督职能,报量结算单未经监理工程师及甲方代表签字认可的不予结算。

第八条, 工程月度报量结算,由建设单位审核,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70%。

第九条, 工程报量结算,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结算,实行工程结算限时制度,杜绝年底突击结算。

第七章 竣工结算的编制

第一条 竣工结算是指已完工程经集团公司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承发包双方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

第二条 竣工结算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编制并初审后,报集团公司基建工程安环部复审。

第三条 为提高竣工结算编制质量,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编报竣工结算的时间、质量要求和惩罚措施。施工单位应对上报审查的竣工结算质量负责,经建设单位初审的工程竣工结算误差必须控制在±3%以内。再经集团公司基建工程部审核.经基建工程部审核的工程竣工结算误差必须控制在±1.5%以内。 第四条 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

(一) 工程结算承诺书,工程结算通知书,工程竣工验收单,工程验收会议纪要,工程单项项目清单. (二)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施工图设计及审查说明、施工图投标预算、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索赔报告(发生时需要出具)、开工报告, 竣工图、结算书(含电子版),工程量计算书(含电子版),竣工工程盘点表,竣工验收资料交接单;工程违约处罚单(建设单位开具) (三)集团公司发布的工程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相关行业和工程所在地区的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

(四)设备、材料调拨单或发票, 集采部认质认价单,设备,材料进场验收会审单; (五)地勘报告

(六)施工图及电子盘(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10609.3-89统一折叠成A4幅面297mm×210mm)

(七)、承包方、发包方、监理方按规定签字认可的竣工图纸(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10609.3-89统一折叠成A4幅面297mm×210mm)

(八) 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签字盖章齐全且清楚)

(九) 原始地貌标高抄测记录

(十)、各标段、各专业施工单位涉及交叉的施工范围确认文件 (十一)吊装工程记录、安装工程调试记录、调试报告(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且清楚)

(十二)水电扣款单,工程支付单(财务出具)资料。 第五条 竣工结算其它要求:

一、电子文档中结算书应有专业软件格式和Excel格式、图纸为CAD格式。

二、每项工程的结算书分两部分编制:

第一部分是以竣工图为依据编制部分,包括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

第二部分以现场签证、工程洽商记录以及其它有关费用为依据编制部分。新组价的清单计价项目必须提供单价分析表。

三、竣工图必须有施工单位竣工图专用章及其相关人员签字。经发包人、设计、监理等单位确认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工程洽商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内容均应反映在相应的竣工图上。对未在竣工图上反映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等,其费用在结算时发包人有权不予考虑。

四、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签证单、材料(设备)认价单等应分土建、安装专业整理装订。

五、甲供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上有施工单位、材料供货单位、监理单位、发包人代表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施工合同结算应严格遵循合同条款和实际施工图,如施工单位领用的甲供材料量超出施工图预算分析量,其超出部分应按照建设单位实际采购的相应材料价格(包括运杂费和采保费)计算材料费,并扣减施工单位合同结算款。

六、如结算工作量较大,建设单位经请示公司基建工程安环部同意后,可委托有资质和经验的造价咨询单位帮助完成施工图工程量的计算、甲方另委项目和签证项目的预算编制及与施工单位的结算谈判工作。

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施工合同结算,凡合同金额在500 万元及以上的,其结算书应报公司基建工程安环部审核批准。建设单位须在公司批复后再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手续。

八、对于送审资料为复印件部分,建设单位管理部门均应盖章,作为加强资料有效性的依据。

九、结算书电子文档应有专业软件格式和Excel格式、图纸为CAD格式

第八章 其 它

第一条 集团公司各预算部要充分认识工程预、结算工作在施工(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性,严格执行项目施工预、结算管理制度,充分要掌握工程技术、造价、材料等相关知识及国家政策的变动以及材料上涨造成的因素,要带动造价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项目结算的管理水平。防止工程相互超预算指标,加强控制风险, 第二条 为提高专业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各单位要积极支持造价人员参加行业组织的学习、培训、取证活动,在职人员学习、培训、取证费用,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基建工程安环部负责解释。

第二篇: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附件11-3

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编制:工程管理部 日期:2014年10月31日

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编号:SDHC-GLBF-103101

项目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项目结算管理工作,规范结算程序,确保工程结算有章可循,防止结算纰漏,预防结算纠纷,实现结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及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项目结算,是指项目部依据施工承包合同进行的工程计量和价款结算与收支工作。包括:

对外结算:是指公司与业主进行的各类工程款结算。

对内结算:是指项目部与劳务班组、材料供应商及机械租赁单位进行的各类人材机费用的结算。

第二章 结算职责

第三条 现场计量、原始数据收集由项目负责人负总责。项目部其他人员均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涉及有关计量结算事项,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结算工作。

第三章 工程结算依据及原则

第四条 工程结算依据

(一)对外结算依据

1、施工承包合同,施工设计图纸及变更设计文件,业主、监理指令及其批复文件,有关会议纪要,及有关补充资料等;

2、原始施工记录,工程验收资料,检测试验资料,工程有关影像资料等;物资供应验收资料,水、电等消耗记录等,气候及降雨、洪水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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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积极协商,以使工程计量、结算、工程款收付及时、客观、公正。

第八条 合同内对外结算

(一)计量

1、一般以主合同约定的计量原则或业主、监理批复的计量原则进行。对于合同外新增项目的计量,项目部应积极与业主、监理协商,及时确定计量办法。

2、项目部应积极做好与计量有关的原始地貌测量工作,以及原始地貌地物的记录工作,必要时应留有图像资料,并应及时上报监理以得到确认(或按合同要求与监理人员共同进行,签字认可)。

4、项目部应在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或实施后,及时进行施工签证或计量签证;对发生的计日工及时进行签证。

5、项目部应在每次人员、设备进场时,及时向监理提交进场人员、设备情况报告,并保存监理认可的记录资料。

6、项目部认为应该计量的其他工程签证事项。

项目部所有计量签证单及与计量有关文件、资料等应及时整理目录并存档。

(二)中期支付

1、项目部应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期内,整理当期施工签证计量的原始资料,以确保当期施工项目及时签证计量和支付申请。

2、项目部应按照合同约定或业主、监理批准的支付程序、支付格式,编制中期计量支付单,经技术负责人审核,项目经理审批后及时向监理提交计量支付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督促其尽快完成计量支付审批。对存在异议或争议的工程量,应积极向监理、业主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并积极沟通协商,以便在当期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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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自救的同时,积极收集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有关资料数据,及时清理统计各类损失情况上报监理;并积极编制复工方案和措施上报监理批准,并根据损失情况和批复的复工方案编制费用补偿或索赔报告上报监理和业主。

(五)项目部应积极收集国家、行业或当地有关工程造价相关信息和资料,对因此引起的价格、费用变化,应积极向业主、监理提交费用变更补偿报告。

(六)项目部应认真研究合同条款、技术文件和业主、监理、设计的要求,结合施工过程,积极寻找和发现工程变更、补偿和索赔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效,及时向监理、业主提交调差、补偿、变更或索赔报告。若监理批复不合理时,应在合同约定的时效内及时提交复审报告。对于监理不及时批复的报告,应在时效范围内定期函告监理,以使报告有效性连续。

第十一条

竣工决算

(一)竣工决算是项目最终经营效益的体现,项目部应切实重视项目竣工决算工作。项目部完工后,项目部应成立竣工决算小组,组织有关人员依据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绘制工程竣工图,最终工程量以竣工图为计算依据,以原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合同或协议、监理和业主的签证,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竣工结算。

(二)为了确保竣工决算的完整性,避免漏算、少算,项目部应切实加强工程结算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图纸及变更设计资料、项目往来文件、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等资料保管工作。同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预算员等主要人员应参与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直至竣工决算得到监理、业主批准为止。

第十二条 项目部应切实重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平面布置、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工艺以及安全、质量、文明施工措施等对工程结算、变更补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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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查时间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第五章 对内结算

第十八条 对内结算包括工程分包、劳务分包、材料供应和设备租赁等工程计量、结算及价款支付等。对内结算应坚持“先结算、后支付”的原则,严禁项目部未履行结算程序而支付分包工程款项的行为。

第十九条 项目部进行对内结算时必须有合同,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对内结算规定,制定项目部对内计量、结算和支付工作程序,明确责任,严格执行结算程序。

第二十条 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内结算

(一)计量

1、项目部现场技术人员或测量人员进行分包工程计量的计算工作。 预算员应依据现场技术人员或测量队报审的工程量对协作单位工程量签证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必须以项目部和业主间已审定的结算报表为依据,必须与项目部和业主间已审定的结算报表一一对应,不允许出现上下倒挂现象。

对于业主、监理尚未审定的项目及工程量,按合同外项目或变更、索赔项目计量结算原则进行处理。

因分包方的原因造成质量事故返工项目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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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方质量保证金、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进度保证金等返还时间以分包合同约定进行,一般不得早于主合同约定时间。

2、中期支付单应经工程技术负责人审查,分包方现场负责人签认,项目经理审批后作为当期支付正式依据。

3、支付单应至少一式三份,项目部、公司和分包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一条 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外结算

(一)项目部要求分包方实施合同外项目时,应与分包方签订补充协议或由项目部签发委托施工通知单,明确计量办法和单价后方可实施。

(二)合同外项目结算应按进度当月进行结算,依据补充协议或委托施工通知单规定的内容进行。计量、结算程序同合同内项目。

第二十二条 分包方补偿、索赔项目结算

(一)因合同条件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造成分包方费用增加,分包方提出补偿、索赔费用时,项目部应积极应对,对分包方提出的要求应进行认真研究,经项目部评审,对合理的补偿索赔费用,项目部提出索赔补偿意见,并按以下程序办理分包方补偿索赔事项:

1、索赔补偿费用占原分包合同总额10%以内时(总价合同)或占当期累计结算金额15%以内时(单价合同)时,且补偿金额在5万元以内,由项目部评审,项目经理审批后办理。

2、索赔补偿费用超过上述条件时,项目部初评后,提交相应变更索赔费用说明,上报公司审批后办理。

3、对于上述第1款中,若分次索赔补偿费用累计超过项目部审批标准时,项目部应按相应程序分别按上述2款规定执行。

(二)对分包方在履约过程中给项目部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人员、设备等造成损害,项目部应依据分包合同及时向分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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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存档管理及统计

第二十七条 项目部应设立专门档案管理部门,应妥善保存与工程结算有关资料,所有与此有关的原件必须存档,应建立严格的资料借阅制度,确保各类工程结算资料完整保存。项目部应妥善保存以下资料:

(一)工程招投标文件,含答疑及补充材料、承诺书、备忘录等

(二)中标及开工文件。含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及补充协议、开工令、停工复工令,人员、设备进退场证明材料等;

(三)施工技术文件,含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施工工艺、施工方法和措施、作业指导书、胶凝材料配合比等,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文件及图纸,业主、监理或设计工作指令等;

(四)质量验收文件,包括经批准的质量管理文件、质量保证措施材料,原材料检验、单元、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资料,中间或终结验收评定材料等;

(五)安全文明环保文件。

(六)工程结算资料,包括材料领用资料,变更增补单价、费用批复文件,新增单价计量办法,变更索赔文件,过程计量结算资料、完工结算或竣工结算资料等;

(七)施工过程中会议纪要、备忘录、往来文件等资料;

(八)与业主往来的工程款支付、借款支付凭证等;

(九)工程(劳务)分包、设备租赁合同协议及补充协议,分包单位人员、设备进退场备案材料,分包及设备租赁签证记录、零用单,材料、备件等领用记录,结算及支付资料、完工清算协议,合作方原始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材料、现场人员授权书),过程中索赔、变更材料等;

(十)施工期间国家、地方或行业有关政策性文件,当地政府对工程的强制性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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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工程预结算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公司工程预结算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预结算工作的效益,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并结合工程造价形成的特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预结算管理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工程预结算工作必须以客观事实、工程经济合同和有关规定为依据,从严把关。

2、审核原则:工程预结算及进行总价包干的工程预算在最终实际价款确定前需经过核算部全面详细的审核,并经财务部及相关领导审核后最终确定。

3、合理低价原则:工程预结算工作应以客观事实、工程合同为依据,充分理解、灵活运用当地造价管理规定,在执行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的同时,充分利用市场竞争情况、甲方自有资源等因素,处理好质量、工期、成本的关系,坚持以合理最低价格的原则确定工程造价。

4、准确高效原则:工程预结算工作中的各项计算应准确、清晰、合规;同时工程预结算工作应保持较高良好的工作效率,及时做到事完清帐,以适应工程招投标工作、成本核算、工程管理等多方面的需求。

5、手续齐全原则:工程预结算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资料应具备签字、盖章等,手续务必齐全,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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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办理预、结算。

三、工程预算的编制与审核程序

1、新项目在正式开工前原则上应完成施工图预算,为在施工过程中材料采购和成本控制提供可靠依据。对于规模较大的或复杂的项目至少要在开工前完成即将先开工的重要分部或分项工作的施工预算;

2、工程施工图齐备后,应立即要求承包商编制施工图预算,同时公司预算部或负责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应督促项目专职预算人员编制施工图预算,在编制完毕后,由项目经理审核签字后报公司预算部,公司预算部对施工图预算进行核对并签署意见,由公司预算部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公司分管副总签字后报送公司总经理,由公司总经理批准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整体预算以及个别特殊情况的单项、单位、分部分项工程预算额较大的还应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监事会列席)最终决定工程造价,报董事会批准执行。同时批准的工程预算作为工程招投标价参考,或工程成本控制依据;

3、确认后的施工图预算作为我方工程资料,如果属于开工后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应尽早与施工单位核对并确定,作为双方工程进度款支付及将来的结算资料;

4、施工图预算和钢筋抽量等主材计算过程中,负责本项目的预算人员应跟踪了解计算情况,如发现设计中经济合理性不够明确的,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洽商并寻求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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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程预算编制的依据:工程预算应根据合同规定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材料价格(政府指导价格、市场价格、甲方限价)、招标文件、计费标准、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图纸会审记录等相关资料编制;

6、工程预算确定后,严格控制承包商进度款的支付,及时对目标成本进行修改,以目标成本为上限,监督并配合各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工程造价;

四、进度款的编制和审核程序

1、根据施工合同,达到付款形象进度后,由承包商提出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后附预算书);

2、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形象进度及工程质量情况提出具体的审核意见,按照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通知会同甲方工地负责人共同核实、签认承包方上报的形象部位已完工程量,并同时送报公司工程部核实,公司工程部负责人签认;

3、承包方按照三方签认批准的工程形象进度报告,列出当月的工程量清单,填写“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一式4份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各项目将审核并签字认可的进度款支付申请表传回总公司,由公司预算部审核后递交公司分管经理核准,总经理审批同意支付,并由总公司财务部纳入下月拨款计划,连同进度款审批表一起下达项目部;

4、甲方工地负责人、项目经理及公司工程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施工单位报公司预算部履行审核程序,项目部有专职预算人

3

员的由预算人员审核后报公司预算部;

5、在工程施工期间,专职预算员必须严格对发生合同外工程的手续审核,及时要求项目部完善手续,对其不合理内容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没有依据的量、价不得计取;

6、承包方上报进度款在每月25日前报出当月工程形象进度报告,逾期不报者(如遇施工现场特殊情况除外),下月再报,本月不予付款。报表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有效。工程所在项目部无专职预算员直接上报总公司预算部审核,次月5日前完成审批程序并通知拨付进度款,项目部按照总公司下达的进度款支付申请表办理付款手续,经项目部经理签字准支后由项目财务部付款;

7、承包商申报的当月已完形象进度必须经监理、甲方代表、有关参加验收单位验收的合格工程,不合格产品、部位不能列入当月已完工程形象进度报告中。经整改合格后在下一期列入;

五、工程结算管理

1、工程部需向预算部提交《工程结算工作交接单》详细说明合同价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以及之外的增减款事项、工程遗留、合同违约、施工现场清理、甲供材料、隐蔽工程等问题;

2、验收合格原则:办理工程结算之前,该工程必须有书面的验收合格证明;

3、甲方在完工结算书上签字盖章之前,施工方必须交齐竣工资料,否则不予签字盖章;

4

4、结算的资料:完整的结算资料是结算的重要依据,是整个工程进展的真实反映,也是项目成本的原始数据。完整的结算资料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1)招标、投标文件; (2)施工合同(包括合同审批表);

(3)确定合同价格的文件(包括招标情况汇总表,中标单位的投标书、双方达成一致的预算书、及其它); (4)双方确认的所有工程变更签证及相关的预算书; (5)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工期或者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项目应提供相应的明确责任的说明)

(6)其它与结算相关的双方确认的协议、备忘录等; (7)工程如有遗留问题或履约过程中有违约情况,所属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及项目部经理应在结算申请单中做出详细说明及处理意见,并经公司工程部部长核实情况并签字认可;

5、结算编制的依据:已完成工程的书面验收合格证明、工程档案的甲方移交确认书、预算、材料、设备限价、合同及补充合同(招标书、投标书、中标通知)、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竣工图纸、涉及造价会议纪要等;

6、工程量的确定:结算的工程量以竣工图为准,竣工图表达不清之处,预算人员应到工地现场实地测算;

7、结算单价的确定:结算单价在合同中有规定的,则按合同规定执行;结算单价在合同中未规定的,则参照定额和市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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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低价进行确定;

8、所有预结算报表必须电子文档编制,手写无效;所有预结算材料必须依据齐全,并在预结算报表后附计算式、变更、签证等结算依据,做到有据可查;

9、所有预结算报表必须使用公司统一表格格式,统一编号,各种项目的工程名称要与施工图卷册的名称一致;并建立相关预算台帐;

10、所有预结算报表必须按公司规定流程完成签字审核程序;所有报送审核部门、签字人员必须严格把关,认真负责,承担相关责任。各项目部专职预算人员在审核工程结算书后,经项目经理签字报总公司预算部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流转至公司分管副经理,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核签字,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整体总结算以及个别特殊情况的单项、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结算额较大的还应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监事会列席),最终确定工程结算价,报董事会批准执行;

11、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双方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工程价格争议,可通过双方协商、合同约定的办法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办法解决;在争议处理中,涉及工程价格鉴定的,由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法院指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办理。

第四篇:工程分包及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公司工程项目分包行为,加强公司对项目分包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司的经济利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分 类

第一条 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建筑工程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类。

第二条 根据分包工程工序间衔接管理者的不同,专业工程分包分为工程项目切块分包和工序分包两类。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三条 成立工程项目分包招标工作小组,公司董事长(或常务副总经理)担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担任评委,根据每次招标的具体情况,评标组长及评委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必须为单数。

第三章 职 责

第四条 项目管理部对工程项目分包管理全面负责,执行公司分包管理办法及监督项目对分包立项、分包合同后评价报告等制度的严格执行,不定期对工程项目分包情况进行审查,并向公司领导汇报分包管理情况,指导项目分包管理,审查分包合同并形成分包审查书面记录。评价项目分包商履约能力,经公司同意后报公司经营开发部纳入合格分包商业绩档案。

第五条 经营开发部对工程项目分包招投标、分包商评审、分包合同评审、分包合同备案等,执行分包招标制度(根据要求编制好招标文件),起草分包合同,向公司上报相关分包资料,不定期对分包商履约情况统计分析并上报公司。合同终止后,对分包商履约能力及信誉等方面详细评价(如管理、技术、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索赔、结算等),评价报告报送公司。

第六条 公司项目管理部设立专人对分包商安全资质、分包合同安全管理条款、分包过程安全管理进行审查、监控,对不符合规定的提出整改要求。

第七条 项目技术部门、质量部门对分包合同相关技术、质量要求条款进行审定会签,在分包合同履约过程中按照条款对分包项目技术、质量监控管理。

第四章 分包招标

第八条 项目投标阶段,最迟在合同签订之初,项目管理部应进行前期策划工作,工程分包规划是项目前期策划的重要内容。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自有人员、设备配置情况,确定分包队伍、机械设备的需用量,对工程分包进行规划。分包规划应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主合同合理进行,需要对分包范围、分包模式、分包时间、分包空间界面进行合理规划。分包规划在第一个分包项目申请立项前报批,报经营开发部审查后由常务副总经理批准。

第九条 就各事项的审批,项目部应分别填写《工程分包立项审批表》、或《工程分包特别事项审批表》、《分包商资格评审记录表》,《工程分包合同审批表》及合同草案等,并附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 项目部在选择分包商时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等市场竞争方式进行。原则上采用前两种方式。当采用议标方式时,须在分包立项报审时通过工程分包立项审查并获得批准的工程分包,其选择分包商的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包方确定选择方式;

(二)发包方发出招标邀请或发布工程分包信息;

(三)发包方选择参加竞标的合格分包商;

(四)分包商竞标;

(五)评审小组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者;

(六)发包方定标;

(七)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正式确定中标者。

特别说明。无论是招标还是议标,分包商数量均应在三家以上。

第十一条 参加竞标的分包商,必须具备承担分包工程任务的能力、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良好的信誉(称为合格分包商)。为此,发包方必须对有意参加竞标的分包商进行资格预审。只有获得合格分包商资格的,方可参加竞标。

证明分包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必须具备以下证明文件:

(一)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有效合格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三)有效的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四)有效的税务登记证;

(五)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除上述证明文件外,为掌握分包商具备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和信誉情况,必要时,发包方应要求参加竞标的分包商提供以下资料:

(一)分包商企业简介,财务、设备及人力资源情况;

(二)近三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及主要业绩;

(三)质量及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情况。

发包方对分包商进行资格审查,必须按本办法与贯标要求作好资格审查记录。分包商资格报审时必须附分包商资质证明材料并填报《分包商资格评审记录表》 第十二条 成立分包招标工作小组,经营开发部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进行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接收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 第十三条 分包招标工作小组的责任及评标工作方式

(一)分包招标工作小组组长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组织评委按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独立评标和无记名打分。

(二)在接到分包商投标资料五日内应结束评标工作。

(三)分包招标工作小组完成评审后,必须提出书面评审报告。报告除应有竞标的基本情况外,应有以下明确结论:

1、分包方的资信、施工能力和技术力量能否满足主合同中有关工程分包部分的质量、安全、技术和进度的要求;

2、经评审的各分包商的价格比较以及与主合同相应价格的比较;

3、经评审的分包商排序;

4、根据参加投标的分包商数量,推荐前2~3名中标候选人。

(四)评审报告应有评标工作组所有成员的签字。

第十四条 对选定的分包商,经营开发部汇总评标资料上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正式通知中标者。

第五章 分包合同

第十五条 工程分包必须签订合同。除通过特别审批可适当延后补签外,必须先签好合同才能允许分包商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分包工程项目的施工。

第十六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必须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审查并获得批准,项目部方可与分包商正式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工程分包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工程项目切块分包和工序分包除特别批准的外必须采用公司提供的“《工程分包合同范本》”,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工程特点增减部分内容,但必须保证主要条款的完整性。工程分包合同必须包括以下条款(但不限于此):

工程分包范围:分包合同应明确分包工程的项目名称、分包范围、工程内容等;

工期和进度控制:分包合同应明确分包工程的开工时间、完工时间及节点控制工期等;

分包单价和总价:分包合同的单价和总价应明确所包含的工作内容和费用构成;

技术和质量标准:分包合同中应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控制措施,对后期工程项目有明显影响的分包项目,应制定出明确的质量奖惩措施(如超挖后的超填等)。明确分包工程的质保期、质保金的扣取额度及责任事项;

资源投入表:分包合同应明确分保商将投入的各种资源(人员、材料、设备、机具等的数量、状况、进场时间等)情况;

材料供应:分包合同应明确分包工程材料的质量要求、供货渠道、单价等。主合同中对主要材料有特殊要求(业主供材、业主指定供应商)的应按主合同的要求供货;由发包方供货的材料应明确供货时间、地点、价格、数量,并有严格的供货数量控制措施以及超用部分的价格或定价原则,以杜绝用于分包工程材料的外流。由分包商自行采购的材料,应明确材质标准,要求其提供质保单,并不定期进行抽检;应明确分包商对材料的质量、运输、保管、使用等方面应承担的责任;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原则上应由项目部采购供应。

安全文明施工及环保责任:分包合同应有明确的职业健康安全、文明施工及环保责任条款,并提取一定额度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其数额不得低于局安监部的相关规定; 双方职责:分包合同应明确双方一般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结算和支付:分包合同应明确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交工验收:分包合同应明确分包工程完工后工程移交的验收程序; 违约责任:分包合同应明确分包商违约事项及对违约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八条 工程分包合同必须明确规定严禁再分包,对再分包者项目部有权收回工程并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

第十九条 工程分包合同应规定分包商的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履约保函的金额应不低于主合同规定的比例。履约保证金为工程分包合同总金额的2%~5%。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应在合同签字前提交。

第二十条 工程分包合同必须规定分包商的质量保证金。项目部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占应结算工程款的比例,应不低于主合同规定的比例。

第二十一条 工程分包合同必须约定民工工资的保证措施,如采取支付本期工程款时要求分包商提交前期民工工资支付凭证、分包商提供民工工资清单由项目部代发、完工结算时张贴公告提示相关方到项目部备案、要求分包商缴纳一定额度的民工工资保证金等。

第二十二条 分包合同价款的确定。

(一) 分包单价应采取竞争性报价方式确定。

(二) 分包合同应尽量采用单价合同(其中可以包含部分总价承包项目)。

(三) 分包单价或总价应尽量控制在主合同相应部分的单价或总价以内,原则上不应超过分包指导价的5%,并取合理低价成交。工程分包合同价格高于主合同价格而出现倒挂者或分包单价超出分包指导价5%者,须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报批。

(四) 分包合同价应清楚地写明(包括单价和总价项目)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并尽可能的列出单价分析表。

(五)应按市场行情及实际成本情况确定分包价格,应杜绝在中标价上统一定一个降价比例作为分包价格的行为;应避免多个不同条件的项目统一确定综合价的做法,应针对不同的项目分别定价;对分包时条件不确定者,应尽量避免采取总价承包的方式,以避免分包商最终可能只享受风险带来的利益,而对风险造成的损失可能最终仍由我方承担的不良局面。

(六)分包合同价款应按分包合同审批权限,经过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草拟、谈判、上报审批、签署由发包方负责:

(一)发包方负责与选定的分包商协商,草拟工程分包合同。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商的,合同内容应不背离招标文件和分包商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二)合同谈判必须有项目部负责人和主管经营、技术、质量、安全、机电物资设备等部门的人员参加。对质量、进度、安全、施工设备配置和工程物资供应应不低于主合同的相应要求,合同谈判应有记录,参加谈判的人员应在谈判记录上签字;

(三)合同谈判结束后,项目部应对合同草案进行内部评审,作好评审记录,填写《工程分包合同审批表》,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上报;

第二十四条 工程分包合同签订的同时双方必须签署《安全协议书》(见附件),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部应对分包商的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分包商施工资源的实际投入是否与其资质等级相称,是否与签约承诺相符;

(二)分包商是否将工程分包合同进行转让或转包,是否进行分包工程的再分包。应通过了解资金流向、观察现场动态、适当形式的交流等方式掌握必要的分包商信息,一旦发现再分包,必须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加以杜绝;

(三)分包商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现场组织机构和各级负责人员配备是否满足工程施工及管理的需要。分包商派驻的管理和施工人员,按现行法规需要持证上岗的,应检查其是否持有与岗位工作相符的上岗资格证。工程分包现场负责人是否有分包商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分包商办理结算、领款、领料人员是否有现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四)安全措施、设施是否到位。

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分包商限时加以整改,整改不及时而影响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应视其为严重违约;必要时,应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 项目部应对分包商实施工程分包项目的以下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必要的介入:

(一)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二)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技术措施;

(三)重要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实施;

(四)工程分包项目与其它相关项目的配合与协调。

第二十七条 项目部应对分包商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对下述工作,必须进行旁站、跟踪或跟班监督:

(一)关键部位施工;

(二)基础部位施工;

(三)需要覆盖的隐蔽工程施工;

(四)重要的工序作业;

(五)主要工程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的检验试验;

(六)安全事故重点防范部位的施工。

第二十八条 项目部应按规定及时将所有分包合同执行情况反馈至分局和局经营管理部,项目部应建立工程分包台帐,并按季度填报《工程分包统计表》(内容见附件2)。

第七章 结算与支付

第二十九条 公司办理分包工程价款结算(支付)遵照本办法结算流程、结算支付要求执行,按合同约定结算。支付工程预付款经营开发部要办理预结算,项目工程部、质量部、机电物资部提供预结算依据。

支付工程款由经营开发部出具支付单,财务部复核,常务副总经理审核,项目经理审定,财务部方可付款。严禁项目经理个人审批。

工程分包合同施工任务全部完成,项目部组织完工验收合格,办理完工结算。办理完工结算前项目经营开发部需全面清理分包结算,建立分包结算台账与主合同结算台账有对比关系。项目每个分包最终结算均应签订分包终止协议。

分包争议或分包合同纠纷,项目部需及时通报公司主管部门。对于分包结算变更原合同单价,超过5%及其以上的,项目需说明情况并书面上报公司。

特别说明,分包合同中须标注对分包项目工程量或单价,如业主审计核减此部分费用时其处理原则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第三十条 办理分包工程价款结算(支付)时必须有充分的结算依据,结算依据包括:

(一)分包合同;

(二)设计文件、图纸、设计修改通知、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现场测量计量及工程验收资料,工程量计算资料;

(四)其它有关结算资料。 第三十一条 工程计量

(一)工程量计量原则

工程量的确认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工程质量经项目部质量管理部门和/或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签证;

2、分包商已经实际完成;

3、业主和监理签认量与实际量的差额部分原则上不予分包商计量;

4、对分包商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商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5、工程量的签认必须得到项目部和分包商双方授权代表书面签字确认。

(二)工程量计量方式

分包商应在每道工序完成并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请验单申请验收计量,计量由项目部工程、质量和经营部门有关人员同分包商授权代表现场进行或按图计算,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满足结算条件的分包工程才能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结算条件为:

(一)符合分包合同条件,质量合格;

(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才能进行完工结算;

(三)工程保修责任终止后才能进行最终结算;

(四)特殊情况需提前结算应报上一级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 办理结算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结算工程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业主对项目部的结算量内;

(二)发包方提供的材料、机械、风、水、电等费用应在结算时扣回;

(三)属于分包商合同范围内的工作而由项目部或其它单位实施的,其费用应在结算时扣回;

(四)分包商的违约引起项目部对业主的违约,发生的违约金由分包商承担的部分在结算中扣回。

第三十四条 分包工程结算支付程序:

(一)分包商提交结算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生产部门统计当期应扣的风、水、电及分包商使用项目部机械设备台时(班)量,经营部复核,项目部、分包商双方办理签证;

(三)经营部门统计其他应扣款项;

(四)项目部经营部门审核并编制《分包工程结算表》和《分包工程结算支付表》,并保证计算人和复核人不是同一人。

(五)分包商签字,各部门会签。必须要求分包商授权代表在结算支付表上签字,并加盖分包商单位或现场机构公章;并经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机物等部门会签;

(六)项目部分管领导审核;

(七)项目经理批准;

(八)财务部门根据《分包工程结算支付表》的应付款额扣除财务挂帐部分计算当期的实际支付额,根据项目经理的批准数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给分包商。

第三十五条 项目部应依据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为分包商办理工程款的结算,应避免长期不结算而对分包商借款的情况发生,必须加强资金控制。若因特殊原因当期未及时结算,办理借款时,必须在借款单上注明预计结算额、已借款额、未扣除的材料款等反映项目部预计应付分包商进度款的数据,严禁对分包商超额支付。同时,只有经过分包商法定代理人授权的现场负责人或由其开具授权委托书的人员才能办理领款手续。

第八章 规 定

第三十六条 特别说明,对分包合同中人身意外伤害险要求强制保险,其保险金额死亡险不低于20万元/人、次,重伤险不低于3万元/人、次。其保险由分包商自购,交原件报项目部备查。

第三十七条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主合同(是指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下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公司项目管理部、项目经理部应抓好分包项目管理工作,避免因此带来的法律及经济责任。

第三十八条 零星用工的使用和签证要规范,现场签证及时,手续完备。对分包商由于价格调整或者其他各种原因所做的补偿,必须报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作补偿。

第三十九条 公司工程项目的分包行为应当严格接受公司、公司各部门的分级管理,在有利于工程实施和提高综合效益的前提下,有计划的实施分包管理。对工程分包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违纪情况者,处罚和处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自2008年12月20日实施。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公司经营开发部。

第五章 附 则

1、《工程分包合同范本》

2、《安全协议书》

3、《工程分包立项审批表》

4、《工程分包特别事项审批表》

5、《分包商资格评审记录表》

6、《工程分包合同审批表》

7、《分包登记台帐》

8、《分包结算汇总台帐》

9、《分包结算台帐》

10、《分包结算流程图》

11、《计日零星用工签认单》

12、《工程分包策划表》

第五篇:项目工程进度款和结算管理办法

一、 理清流程,确保施工单位和监理公司按照本工程有关工程款申报制度中关于申报、审批时间、流程、申报标准表格等各项要求进行工程款申报,确保工程款及时支付,保障工程顺利进展。督促各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做好资金计划申报,提高公司资金筹集准确性和资金运用效率。

二、 本工程各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建造和交付维修全过程。

三、工程进度款:指各施工单位按照合同条款,按月或按进度形象节点对已完工程和进行的工程进度申报款。

工程结算款:指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范,通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竣工验收后,按照合同总价款、变更签证增减款项,水电费扣除款项、其他奖罚款项、甲供材料款项等进行结算申报的工程剩余款项。

四、完整性原则:工程款申报的手续需齐全,一份完整的进度款申报报告包括:申请报告、封面、编制说明、预算清单、形象进度、变更签证申报汇总表、变更签证单。一份完整的工程结算申报资料包括:验收证明、竣工图、申请报告、结算对帐单、结算封面、目录、工程量及单价表、工程量及单价表、已审核完成的签证单、甲供材料应供量计算书及超供/节约材料价款计算书、水电费、总包管理费、奖罚单、扣款单等往来款项计算书。结算款付款申请包括:结算款付款申请报告,双方已签字确认的建安工程施工图预算书、竣工结算造价协议清单、结算对帐单。

流程:

工程进度款申报:

施工单位每月月底按照甲方规定格式上报监理公司

监理、代建公司在7天内依次审批完成转交业主

报业主项目部审批进入业主审批流程

施工单位提交工程发票给项目资料管理员

项目资料管理员负责备齐付款资料,填报付款申请,进入付款审批程序,审批后再付款。

工程结算流程:

1.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履约,并报项目管理部、监理等验收,取得验收合格证明;并按合同规定向甲方移交竣工存档或备案资料

2.在竣工完工一个月内,施工单位汇总结算资料:

1、验收证明;

2、竣工图;

3、补充预算;

4、甲供材料应供量计算书及超供/节约材料款计算书;

5、水电费、总包管理费、奖罚单、扣款等往来款项计算;

6、结算对帐单;

7、结算申请书

3.进入业主审批程序,业主审批后再送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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