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金融论文范文

2023-09-16

信用社金融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金融信用是现代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内容,关系到金融安全、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一般信用问题都可归结为资金需求方的问题,但是供给与需求是一对辩证统一的矛盾关系,从供给侧考察金融信用的问题,属于供给侧改革的内容,从供给侧完善现代金融信用体系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文献研究和现实情况的总结可以发现,金融信用供给侧问题以及造成的后果是多方面的,相应地,从供给侧完善现代金融信用体系具体对策和措施也是多方面和多角度的。因此认为,金融信用体系供给侧问题和对策的研究填补了供给侧改革的一个重要空白。

关键词:供给侧改革;金融信用;对策措施

一、供给制改革与现代金融信用体系的关系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并且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写入党章。供给侧是指土地、资源、劳动力、制度、资本的供给。供给侧改革旨在提高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使我國供给能力、供给结构和供给质量更好满足人民需要。这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大创新[1]。

现代经济是信用经济,而与信用联系最紧密的首先是金融信用。金融信用对于国家、社会、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都是非常的重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的不断创新,金融信用问题更加突出。金融风险是信用风险的特定表现,由于经济中各主体之间是通过信用链条连接并发生关系的,在特定情况下会发生信用链条的断裂,这是金融风险产生的根源[2]。银行的基本特征是以比较低的资本金来运营大量的负债,没有社会信用的支持就寸步难行,经济发展也将受到严重抑制[3]。金融信用问题的产生,一方面是由资金需求侧产生的问题,另一方面与金融供给侧有很大的关联。但是,日常看到的信用问题以及信用评价机制往往只从需求侧进行评判和惩戒,金融信用供给侧的问题往往被忽略。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供给与需求是辩证统一的矛盾关系,所以研究金融信用体系的供给侧问题很有现实意义。

二、金融信用的供给侧研究溯源

分析有关金融信用的研究文献,可以发现研究者大多是从供给侧进行研究的。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之初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和市场经济初期,对政府行为、中央银行与财政部门、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专业银行和国企间的信用扭曲问题进行了较多的研究,指出了政府信用泛滥、信用扩张对于经济的风险和危害[4]。对于经济过热的问题,主张缩小计划经济、减少政府管控,由银行自主地按金融规律来进行信贷的投放和松紧[5]。认为金融行为是纯粹的信用行为,应该通过理顺信用关系,利用契约、信用工具来解决信用扩张、资金投放的问题[6]。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许多学者对金融机构的信用缺失问题进行了研究。洪必纲指出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等金融行业的信用缺失问题,认为金融业信用体系的构建要以经济伦理自律[7]。魏凌云探讨了银行信用缺失的风险[8]。顾海峰等则对信用担保体系的制度性金融缺陷进行了论述[9]。汤震宇等探讨了金融创新过程中信用创造的缺陷问题,主张立足于影子银行和房地产次级债的控制,来控制信用规模[10]。王怀明认为,美国金融危机的逻辑起点就是金融信用基础存在不足,金融信用基础可以简单表述为金融信用产品创造与交易价格变动的基础,是支撑金融资产价格的物质基础,是防范信用风险和遏制现代金融危机的技术[11]。

学者们对引发美国金融危机的次贷机构、评级机构的制度缺陷、内控漏洞和外部监管缺位等方面也进行研究和探讨[12,13]。著名评级机构穆迪(Moody’s)的CEO雷蒙德·麦克丹尼尔出席美国国会听证会的时候承认,为了保住自己的市场份额,三大评级机构穆迪、标准普尔(Standard&Poor’s)和惠誉(Fitch)不惜降低标准,没有尽到监督之责,并把全球金融系统置于巨大风险之中。“维持我们的标准和维持我们的市场份额,这两者是完全冲突的”[14]。

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对社会信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少学者对于互联网金融下如何构建社会信用体系进行了研究[15-16]。

三、现代金融信用供给侧的问题及其造成的后果

(一)现代金融信用供给侧的问题

(1)银行系统的逐利本性加剧。银行的贷款利息支付从早期的一年一付,逐步演变为一月一付,再到每月的本息偿还,大大压缩了资金使用者的灵活性,增加了周转的难度。(2)大量信贷中介机构和中介人群造成资金使用方成本大增,且增加了银行工作人员的灰色收入。比如通过中介的贷款除扣点外,一般要给一笔不开票、不留收据和任何记录的、现金给付的好处费。(3)金融投资和投机市场的过度供给以及过度劝导诱导增加了资金使用风险。金融投资和投机市场主要有债券市场、股票市场、期货市场、外汇市场、期权市场、虚拟货币市场,以及各类以某种商品为载体的较为单一的电子交易市场,如黄金交易市场、邮币卡市场等等。这类投资市场具有相当大的投机性和博弈性。根据全球各个市场的统计和投资者了解的实际情况,参与者都是亏损居多。(4)配资行业和配资行为的资金供给。资金方专门主动地寻找从事风险投资的人去供给,从中收取高额的利息。(5)非正规金融市场和金融骗局,以财富机会、资金出借为名设计套路诱使人们上当。(6)信用市场的直接陷阱和利益链条。信用卡提额、主动给予消费贷套现、电商平台的资金使用弹幕和广告推送、支付平台发送的使用额度等等模糊资金的使用让人们“容易获得”更多的资金,从而放松对风险的警惕性。(7)信用市场中介的骗局,一些人用所谓的信用修复可以持续甚至获得更高的贷款为名大办各种信用中介平台,称之为新的一波财富机会。(8)智能、大数据技术的滥用。新技术不是用在监控需求端全过程实际情况,而是助推供给方贷出更多资金,同时加强对需求方的是否还款以及还款的及时性的简单监控上。

(二)现代金融信用供给侧问题造成的后果

1.加大了社会总的信贷违约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各类经营管理风险以及市场风险,导致资金不能正常或按时回笼甚至出现亏损,这就会导致资金偿还的困难。一般的经营、市场风险造成的信贷违约属于相对正常的信贷违约。但是,金融信用供给侧问题使得取得贷款方对资金使用方向、使用范围、使用期限等出现错误的判断,从而加大了经营、投资的风险,这就是偏离了正常的信贷的风险,加大了社会总的信贷违约。比如,一家企业经营很良好,不需要资金周转,但是银行授予其信贷额度,银行工作人员还经常去动员企业贷款。然而,对于企业来说,取得资金需要承担资金成本,因此该笔贷款须能够带来额外的收入。这种情况在正常经营之外,企业就要考虑扩大生产投资,甚至直接用这笔资金来做民间的拆借,从而获得更高的利息收入。

2.增加了社会连锁违约情况

金融信用供给侧的过度信贷使一个企业额外取得了资金,或者说,金融信用供给侧其他问题的漏洞让企业或个人取得了非正常的资金周转的资金,这就容易引发信贷违约。在这个基础上的信贷往往伴随着更多的民间的借贷、经营、投资,由此造成了违约连锁反应。因此,金融信用供给侧问题造成的信贷违约问题往往具有连锁反应的结果。

3.降低金融机构的威信

金融信用供给侧问题造成了借款人本不需要的信贷资金使用不当,借款人被迫成为被社会所谴责的老赖,负债累累,登上征信黑名单,对其本身及家庭也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这样就使本来信用好的企业和个人有种被设计、利用,或被诱使踏入陷阱的感觉,引起金融机构在人们心目中的威信下降。另外,保险、证券等金融信用供给侧问题也存在类似的情况。

4.信用评价系统流于形式化和事后化

信用评价系统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社会的信用水平。然而,金融供给侧问题的存在导致人们很难事先预见金融信用的违约问题,其结果就是信用评价系统流于形式化和事后化,并不能真实提高社会的信用水平,警示和惩戒也只是掩盖了信用问题。

5.劣币逐良币现象的加剧

在正规的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中的正式从业人员都是文化教育、专业素质水平和能力比较高的人,甚至是尖子生。而大量的民间集资、放贷,以及为金融机构拉业务的中介、专业讨债人员却多是文化教育、专业素质不高的人。这往往会形成这样的一个场面,某个企业家或者个人不能按时按量偿还贷款,因此遭到了金融机构、中介、专业讨债机构的催逼、威逼。劣币成了坐收渔利的食利阶层,而具有创业精神和开拓精神的企业家、创业者这样的良币成了牺牲品。劣币越多,良币被驱逐得越厉害,而金融供给侧问题加剧了劣币驱良币的现象。

6.暴力催收和疲劳式、骚扰性催收情况的发生率增加

金融信用供给侧问题产生的信贷违约在本来信用良好的企业或人身上发生的概率比较大,他们本身并非恶意,而是用款、投资等失误造成了违约。我国目前没有个人破产法,个人债务无法实现主动申请破产。而对于银行来说,也是希望能够拿到款项,并不指望通过法院解决,所以很多银行都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催讨。同一中介结构会把名单给所有人员进行不间断的轮流催讨。银行在不同的地方都有分支机构,而各分支机构都与不同的中介机构合作,这就会造成全国各地不同地方的中介机构同时不间断地向一个人催讨的情况。中介機构除了电话催讨外,还会发送威胁性的短信甚至上门催讨。这种情况对欠债人的精神打击巨大,干扰了其正常的生活和工作,使其脱困更加困难。这是金融信用供给侧问题最严重的结果。

四、从供给侧完善现代金融信用体的对策和措施

(一)明确社会主义制度下的金融行业宗旨

金融机构要明确金融行业的发展和创新以服务于社会、国家、企业和人民的利益为宗旨。金融行业要脱虚向实,服务于实体经济。

(二)信用立法、信用评价系统要注重金融信用行为的过程性、双向性和系统性

在信用立法上增加金融供给侧问题的预防和惩戒,从源头上明确金融机构的禁止性行为,比如信用卡额度、消费额度不应该主动提升,并且鼓励提现。只有用户自己主动申请,才可以严格审核后确定。信用评价系统也要增加对金融供给侧问题、金融供给机构的系统评价。总之,要从金融活动、金融行为的全过程,双向、多向对信用立法、信用评价体系进行系统化设计。

(三)建立个人破产法

我国还没有个人破产法。建立个人破产法对于金融供给侧问题有很好的抑制作用,可以增加金融机构,在资金配给上会更加谨慎,避免不考虑对方的实际需要而盲目供给,应尽快建立个人破产法。

(四)完善及严格管理信用卡的卖方管理制度

信用卡部门应该通过用卡户的收入情况和日常的用卡情况的数据分析,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授信,而不应该盲目地根据信用好坏提高额度。

(五)严格管理社会有关利用信用作文章的平台

严控、严查以修复信用为名的中介平台,对于具有传销性质的平台解决予以取缔,让信用问题回归到本来的面目,减少金融信用供给侧问题的发生概率。

(六)严格清理、规范金融中介平台

金融监管部门着力研究银行资金,通过监管借贷中介平台出借行为的必要性和合法性规范金融中介机构,禁止银行及其职员通过贷款中介介绍的不入账、不开票的现金回扣等灰色收入,减少贷款人的成本。

(七)加强催收部门的正常解决机制,严禁社会讨债公司逼债和威胁性、骚扰性的催收

禁止银行委托讨债机构催讨。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该与债务人进行认真沟通和协商解决方案,或者通过公检法等合法途径解决债务纠纷,杜绝讨债机构从业人员从事以催讨债务为生的生存土壤。

(八)加强金融市场更加合理化设置

金融市场的风险巨大,参与者赚钱并不容易。因此,应对于资金的来源要严格控制,对金融市场的账户与贷款机构进行关联审查,避免信贷资金入场博弈。

(九)杜绝金融市场上的配资行业、配资行为

配资行业、配资行为形成了专门为资金的博弈提供自己无风险获取利益的食利阶层,伤害的是整个社会的金融和信用,要坚决地取缔和打击。

(十)提高信息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的正向使用

信息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的使用,应该在构建整个金融信用体系的基础上向前段、双向、多向、过程、系统移动,并进行监控和控制。比如,利用大数据分析个人的消费需要,然后核定其信用额度,不要因为个人信用记录很好,就不断提高信用额度。个人的日常消费是有限的,为其增加额度就加大了此人的违约风险。

参考文献:

[1]  赵兴平,黄莉.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形成逻辑探析[J].现代商贸工业,2020,41(21):5-8.

[2]  公磊.信用关系的断裂与转变——对金融风险的一种解释[J].新西部:理论版,2016,(6):55-56,65.

[3]  陈珣.论金融抑制、信用机制与经济增长的关系[J].商业时代,2010,(8):53,126.

[4]  易宪容.当心!政府信用泛滥制造世界经济新危机——信用扩张过度,资产价格虚高,有可能使金融体系变得非常脆弱,潜在金融危机随时都可能爆发[J].中国经贸,2010,(7):48-50.

[5]  陈承茂.建立规范的金融信用关系[J].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1992,(3):22-25.

[6]  闫芳.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要理顺信用关系[J].内蒙古金融研究,1994,(2):37-38.

[7]  洪必纲.经济伦理视角下金融领域的信用缺失与矫治[J].中国城市经济,2011,(1):41-42,44.

[8]  魏凌云.银行信用缺失的风险[J].科技信息,2009,(1):352.

[9]  顾海峰,陈晓红.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所存在的制度性金融缺陷及对策研究[J].工业技术经济,2008,(4):137-141.

[10]  汤震宇,刘博,林树,李翔.从美国次贷危机看金融创新过程中信用创造的缺陷[J].开放导报,2009,(2):50-53,65.

[11]  王楚明.从金融危机看美国金融信用基础的缺陷[J].投资研究,2009,(9):58-61.

[12]  王林.金融风暴中美国信用体系暴露出的缺陷及其启示[J].理论导刊,2009,(2):76-79.

[13]  王楚明.从金融危机看美国金融信用基础的缺陷[J].投资研究,2009,(9):58-61

[14]  郭炳南,唐海燕.信用风险、评级机构与金融危机的关系[J].现代经济探讨,2009,(3):36-39.

[15]  刘洪波.互联网金融与社会信用體系建设的关系探究[J].北方金融,2016,(5):32-35.

[16]  徐晓善,李昕明.互联网金融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系探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7,(24):304,306.

信用社金融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本文以东部地区中小企业为例,通过具体分析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相对应地找出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实原因,从而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金融危机 中小企业 融资

1 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中小企业由于资产规模小、财务信息不透明、经营上的不确定性大、承受外部经济冲击的能力弱等制约因素,加上自身经济灵活性的要求,其融资与大企业相比存在很大特殊性。首先中小企业在融资渠道的选择上,比大企业更多的依赖内源融资。其次在融资方式的选择上,中小企业更加依赖债务融资,主要依赖来自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的贷款。中小企业的债务融资表现出规模小、频率高和更加依赖流动性强的短期贷款的特征。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更加依赖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设备租赁等来自非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以及民间的各种非正规融资渠道。尽管改革开放以来,企业融资渠道发生了许多变化,但由于中小企业自身底子薄、自有资金少,民间融资等各种融资渠道又不太通畅,因此资金的主要来源仍然是金融机构,但各地有所差别。一般来说,中小企业最主要融资渠道为银行信贷,它们绝大多数无力进入正规的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因此,我国中小企业在间接融资中主要还是依赖于银行的贷款。除此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银行尤其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业还处于绝对垄断地位。因此,大部分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对银行贷款还存在很强的路径依赖,银行信贷也一直是我国中小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事实上,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很多,有银行贷款、贷款担保、担保投资、项目融资、海外融资、租赁融资等,这些不同的融资渠道又有许多不同的融资产品和融资方法。

当前中小企业融资表现突出的几个问题是:

1.1 资金缺口大。据调查,东部地区80%以上的中小企业认为资金不足是制约当前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据调查的300户中小企业中,91%的企业无法满足资金需求或只能满足部分需求,仅十几户企业可以满足融资需求。

1.2 融资成本高。不论银行贷款还是民间借贷,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都显得高昂。过高的融资成本,压缩了企业的利润空间,遏制了企业发展动力,也降低了企业抗风险能力。

1.3 融资渠道窄。除业主自有资金外,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是当前东部地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80%以上的企业将银行贷款作为融资主渠道。在银行融资困难时,企业更多地考虑民间借贷和企业间拆借,而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极少,融资渠道狭窄。

2 当前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原因分析

2.1 中小企业自身问题造成融资难。规模偏小和自有资金不足导致贷款缺乏足够的抵押担保。绝大部分中小企业资产总额在4000万元以下,同时,中小企业普遍存在固定资产少、流动资产变化快、无形资产难以量化、厂房设备不足以作为贷款抵押物,而寻求担保又遭遇重重困难的问题。所以,中小企业在抵押担保贷款方面成功概率极小。中小企业管理制度滞后及相关财务核算体系不健全。目前,很多私营中小企业实行的还是家族式管理的企业治理结构,真正具有现代企业特征的公司制中小企业数量很少。这导致中小企业的经营权与所有权未有效分离,企业资产与所有者个人财产也未能明确区分,使中小企业在内部管理上呈现出混乱的局面。同时,中小企业出于成本原因,普遍没有建立健全的财务核算体系,导致其会计信息失真程度较为严重。中小企业信用程度整体较低。近年来,中小企业以破产、改制为名逃避银行债务之实等事件时有发生。根据对商业银行的调查发现,中小企业的违约率要高于大型企业。信用观念缺失直接影响了中小企业的整体信用形象,银行不得不采取“惜贷”、“慎贷”措施严格控制贷款。

2.2 政府和金融机构的政策导致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信贷资金是我国资金循环的主要渠道,而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突出表现在取得银行信贷的困难。中小企业在融资渠道上极端地依赖银行,融资渠道的单一和银行商业化过程中偏好的转移,造成了二者之间供求关系的扭曲。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日趋深化,我国的金融服务业也进行了相应的变革与整合,许多原先以中小企业为主要贷款对象的金融机构,在整合中被撤销或合并,使得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投放量也相应下降。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国际同业竞争与挑战局面日趋严峻,许多难以化解的不良贷款使银行业普遍背上了沉重的包袱。为迎接挑战,央行对各商业银行的监管力度逐步加大,这使得信用度较低、负债率偏高、经营效益相对欠佳的许多中小企业从银行主渠道获得融资的可能性大为降低。有些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不重视。由于中小企业管理水平较低,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常常是要得急、频率高、单笔贷款数额较低,因而,贷款的管理成本较大。

2.3 金融危机加剧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金融危机爆发后,虽然我国采用“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以增加市场资金的流动性,帮助企业渡过危机。但是金融危机的爆发,致使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机制变得比以前更加严格,金融机构为规避违约风险,宁愿将资金滞留在自己手中,也不愿意将资金贷给风险水平较高的企业或项目。金融危机爆发之前,有些从事产品出口业务和“三来一补”业务的外向型中小企业,还可以利用手中的出口订单向银行抵押,以取得贷款。金融危机爆发使这些企业的出口订单减少,贷款抵押物与以前相比更加匮乏,因此更难获得银行贷款。

3 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对策

3.1 从解决企业自身问题入手。首先企业要转变经营机制以及提高人员素质,提高管理水平。既要提高企业对物流、现金流、信息流的响应速度,又要提高信息指导经营的效率,进而改变企业的管理结构,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其次中小企业此时应该加强成本控制与管理,解决各种浪费与消耗问题,财务方面要严格监控资金链的健康运转,减少负债,增加资金流动性,减少呆坏账。经营上要缩短经营周期,放下架子与贪念,不过分苛求经营的高利润率,因为高利润率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与激烈的竞争,可以选择利润率虽低,但风险小,竞争相对较小的经营方式,把功夫放在如何提高周转率上。还有企业要强化资金管理,加强财务控制,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财务制度。强化激励机制。

3.2 政府应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当地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持好中小企业的各项政策,使企业能真正受益。鼓励、支持创业,为当地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调整产业结构,要支持企业进行组织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推动企业升级。逐步引导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估体系和信用管理体系。推进科技进步,引进新技术,加快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转变政府工作作风,为企业提供好的信息服务。许多大企业有延伸国内外市场的广阔销售网络,相比之下中小企业普遍缺乏促销渠道,销售线短、面窄,信息不灵通,金融危机下更容易出现产品滞销,政府应主动帮助中小企业整合、延伸、扩大销售网络,促进营销。

3.3 建立完善的金融体系且转变金融机构经营理念。多样化的融资渠道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必由之路。国家应在进一步深化企业、金融改革的同时,适时推出新的融资渠道,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建立多层次的市场体系。逐步消除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壁垒”,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和辅导体系,鼓励一批符合产业政策的成长型、高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上市融资机会。同时,要建立多层次的债券市场体系,允许中小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并允许其在不同层次的债券市场上流通转让,方便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进行直接融资。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主要以大型企业作为目标客户,虽然他们下设了中小企业贷款部,但是贷款总额还是很小。因此,应成立政策性金融机构或中小金融机构,让其专门为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提供低利率贷款或融资担保。

3.4 适应东部地区经济发展要求,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以市场为导向,加快构筑中小企业产业集群融资优势。多措并举提高中小企业信用度,降低银行贷款风险。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评价、担保、融资体系,更好地推进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程剑鸣,孙晓玲.《中小企业融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2]周鹏程.浅议金融危机下的企业融资现状和对策.《今日财富》.2009年11月供稿.

[3]章文波,叶小兰.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分析.《商业时代》.2009年第24期.

[4]胡赞赞,胡文捷.我国制度背景下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中国商界》.2008.

基金项目:大连民族学院青年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信用社金融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 在现代金融市场,信用评级因具有信息揭示功能成为金融市场不可缺少的部分。尽管我国尚没有出台有关信用评级的法律,但在债券、证券以及保险等领域,信用评级均是相关金融产品发行、购买的必备要件。强制外部信用评级不适当地造成投资者对信用评级的高度依赖,其不仅缺乏法律依据,也与行政许可限定适用的条件相违背,合法性、合理性都值得商榷。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我国不应当普遍采取强制外部信用评级之模式,对某些特殊金融产品可单独根据《行政许可法》设定强制信用评级,多数金融产品都应采取自愿评级的模式。

[关键词] 金融市场;强制外部信用评级;行政许可;投资者依赖

在现代金融市场,信用评级成为解决投资者与融资者信息不对称的重要途径之一。[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定义,信用评级是指“由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影响评级对象的诸多信用风险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就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及其偿债意愿进行综合评价,并且用简单明了的符号表示出来”。①外部信用评级是由独立的第三方专门负责对投资对象的信息甄别,并发布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对象的相关信息,具有强化金融产品信用的功能。外部信用评级的意义在于,一是可以节省投资者的搜寻成本,避免单个投资者信息甄别的高成本;二是其人员构成具有专业性,评级结果更全面准确。因而最终有助于降低社会经济成本,减少金融市场风险。既然外部信用评级如此重要,那么是不是所有金融产品的发行与交易都需要以信用评级为依据,要不要强制进行外部信用评级就成为一个有价值的现实问题,电是一个为现有理论所忽略的问题。

一、强制外部信用评级之制度演变

自20世纪80年代末起,随着政府担保机制的逐渐退出,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所引发的投资损失开始成为现实问题,信用评级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我国陆续在证券市场、企业债券市场、信贷市场、银行间市场等行业领域开始推行信用评级。但由于我国信用评级市场发展时间有限,违约事件发生不多,信用评级接受的市场检验过少,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方法还不够完善、系统,信用评级操作不够规范,信用评级机构因为面临的激烈市场竞争不得不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未能尽到金融产品市场看门人的作用,在发行方因为经营困难不具偿付能力时,信用评级机构也未能尽到及时的信用预警。如何规范信用评级机构的行为,提高信用评级的质量,增强信用评级的市场公信力,成为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和信用评级机构壮大的重要问题,监管机构亦为此做出了不少努力,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等监管机构都先后颁布了有关信用评级的文件。

以证券市场为例,尽管《证券法》明确了资信评级公司的法律责任,但资信评级公司并不等于信用评级公司,而且也未明确资信评级是否为证券发行所必须。但国务院早在1992年就发文要求证券发行必须经过信用评级。1证监会在2003年再次发文明确将信用评级报告作为证券公司债券发行的最低要求,要求发行方必须披露所聘请的资信评级机构及其对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情况,并为此制定了有关信用评级的专门文件。②

企业债券市场同样存在着强制外部信用评级之做法。国务院在1993年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满足具有偿债能力、企业经济效益良好等条件,并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可向经认可的债券评级机构申请信用评级,不过信用评级并非企业债券发行的必经程序。③但在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则要求企业债券发行前必须经人民银行总行认可的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④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包括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中国人民银行在2004年的文件开始要求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⑤而在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还就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短期融资券发布了专门的管理办法,再次强调企业发行融资券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⑥2008年初,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要求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⑦除此之外,中国人民银行还曾与银监会联合制定了有关次级债券发行的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应聘请证券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但次级债券私募发行时,发行人可以免于信用评级。⑧

保险市场的信用评级则经历了从自愿到强制,再从强制到自愿的演变。尽管《保险法》未对保险信用评级机构作任何规定,但在2003年准许保险公司自主选择投资企业债券后,为保证资金安全、防范风险,保监会开始要求保险公司只能投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这意味着,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必须以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为前提,对外部信用评级具有极高的依赖性。⑨2007年,保监会则要求保险机构投资各类债券时(国债和中央银行票据除外)都需要进行内部信用评级,包括发债主体信用评级和债券信用评级。①而在2013年,保监会迸一步完善了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时对信用级别的要求,在保险公司评估有关投资资产认可价值时,将根据信用级别和债券种类,以账面价值的不同比例作为认可价值。保监会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信用评级来计算债券价值,这导致保险债券市场对信用评级非常之依赖,要依据信用评级来决定是否投资。不过,保监会此次明确指出,信用评级可使用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也可由公司内部进行评级,但是保险公司采用内部评级法应当经保监会认可。①

除此之外,国家发改委也曾发布过有关企业债券信用评级的文件,商务部则颁发过对外贸易企业信用评级的标准等文件,不过上述两个文件都没有强制相关企业必须进行信用评级。②总的来说,我国有关信用评级的文件繁多,颁布主体更是复杂多元,央行、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等都对信用评级是否为相应金融产品发行的必经程序有正式或者非正式的阐述,但对信用评级是否构成相关金融产品发行、购买的必经程序并不完全一致。对某些金融产品而言,是否进行外部信用评级完全取决于发行方的自愿,投资者也可以无视评级级别高低。但对多数金融产品而言,监管机构可能要求发行方必须经过信用评级之后才能上市发行,也可能要求投资者只能购买一定级别以上的金融产品,这都属于强制信用评级。问题之关键在于,监管机构将信用评级作为相关金融产品发行的必经程序并无法律上的依据。强制信用评级会让行为者失去自主决定是否参与信用评级的自由,并可能导致投资者对信用评级的依赖,需追问的是,上述监管主体有关强制信用评级的规定是否合法、合理。

二、强制外部信用评级的法理分析

(一)强制外部信用评级的性质及其合法性分析

尽管一些文件将外部信用评级作为金融产品发行、购买的必要条件,但目前并没有法律对此有明确要求。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都未对证券、债券的信用评级有任何规定,信用评级法律地位不清、效力不明。比如,尽管《证券法》涉及到资信评级机构,但只规定了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从业人员的能力要求与费用收取,且只能适用于证券发行。而债券信用评级,则没有任何法律文件予以明确。

强制信用评级是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市场自主交易的一种监管,尽管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文件明确强制信用评级属于何种法律性质的政府行为,但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有关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的答复意见,强制信用评级被视为行政许可。在银监会有关《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文件中,同样将信用评级视为行政许可的一种。前述银监会答复意见乃针对湖北银监局就是否应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进行监管请示的答复,银监会坦承包括《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在内的现有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项目并未赋予银监会对信用担保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银监会认为担保机构设立、变更等行政许可事项是由发改委负责,银监会对其信用评级的监管缺乏法律授权,因而要求湖北银监局不宜要求信用担保机构参加评级,但却同时明确湖北银监局可以对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的监管酌情灵活变通处理。③考虑到发改委同样没有对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的监管权源,这意味着秉承严格的法治原则,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就可游离于任何监管主体之监管下。由此可见,无论是对信用评级的迷信因而强制信用评级,还是对信用评级的不信任而依企业自愿,都是监管机构自身的一种判断,包括银监会在内的监管者对信用评级的监管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

强制信用评级是监管机构准许相关金融机构在满足信用评级条件之后,方才准许从事投融资的行为,故将其定性为行政许可并无不当。但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应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在法律尚未设定时,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也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也可设立行政许可。除此之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无论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必须进行外部信用评级,还是保监会有关保险公司投资债券的评级要求,都只是监管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非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是与现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相悖的,1993年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是目前规定了信用评级的仅有法规,但其采取的是自愿信用评级而非强制信用评级。央行、银监会、保监会等是否有权随意决定将外部信用评级作为必备要件,本身就反映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应受到法律的合法性评判和规制。

(二)强制外部信用评级的理论分析

强制外部信用评级不仅面临着合法性危机,甚至在合理性上也站不住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3条之规定,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或者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或者行业组织与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时,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信用评级是对受评对象商业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各方面的评估,这些未来的风险并非可为评级机构所控制,评级结果不可能绝对正确。而且,我国目前信用评级机构通常根据受评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评级,又由于发行人付费是当前我国信用评级的主要经营模式,因而基于利益诱导就存在大量以价定级和随意定级的现象,信用评级机构并没有真正成为金融市场的看门人和守护者。但在采取强制外部信用评级之后,包括银行、保险公司等在内的投资者都只能投资于一定信用级别的金融产品,会限制机构投资者的自主选择权,无法选择那些投资前景好但信用评级结果略差的金融产品。另一方面,以金融产品的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作为投资的要求会误导投资者,降低投资者对那些信用评级结果良好的金融产品的风险意识,造成投资者对外部信用评级的高度依赖。由此而言,将外部信用评级作为保险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业务开展的必经条件并不妥当,有关强制外部信用评级的行政许可不仅缺乏合法性,也欠缺正当性。

基于审慎的监管原则,美国货币监理署在1936年要求银行不得投资于信用评级级别在一定级别以下的证券,首次将外部信用评级引入金融监管之中。随着信用评级在金融活动中的作用逐步放大,美国的证监会和银行监管部门也开始将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作为银行监管的重要指标,并要求采用监管机构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信用评级结果成为金融产品发行的必备要件,最终赋予了信用评级机构准监管的地位。但在安然事件、次贷危机中,人们对信用评级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与批评。在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危机波及全球,银行也早就对次级贷款的风险予以警告时,标准普尔与穆迪却行动迟缓,而在危机暴露之后的下调评级加剧了危机的影响。一方面,信用评级机构并不能够良好地履行金融市场看门人的职责;另一方面,出于对外部信用评级的迷信,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投资者都忽视了对市场风险的关注。美国和欧盟为此及时启动了有关信用评级的一系列改革,以强化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在2010年通过的《多德一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开始强化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督管理,删除了有关投资产品信用评级级别的要求,由投资者自行确定信用风险的标准。在此之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还曾向国会提交“不再把信用评级作为证券产品监管”的议案,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美联储和美国货币监理署也拟降低各大银行对外部信用评级的依赖,要求商业银行不再依据外部信用评级来评估交易账户中所持资产的风险。[2]标准普尔前总裁Sharma在接受采访时也曾指出,监管者应当停止强制公司使用标普的信用评级结果,评级结果只有分析的价值,并不是投资推荐,投资者应当重视对公司基本面的分析。[3]

在我国,债券违约风险逐渐增加,比如2010年中关村高新技术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人地杰通信宣布因经营状况恶化,多笔贷款出现逾期,银行账户遭查封;“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2010年度第一期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人资金链断裂;“黑龙江省中小企业2010年度第一期集合票据”的发行方由于经营困难无法兑付本金和利息;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恶化,原定应偿还利息金额8980万元最终仅支付人民币400万元,等等。随着国内债券违约事件开始显现,信用评级机构的认可度降低,机构投资者也开始重视外部信用评级的风险,并开始构建自己的信用评级系统。

因而,无论是从国外的改革实践还是我国信用评级的实践来看,强制信用评级都值得商榷。正如周小川所指出的,在将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作为金融市场交易的必要条件时,各种风险管理人员或者交易人员就可以把责任推卸掉。[4]基于此,欧美国家一方面着手改革外部信用评级制度,一方面开始降低对信用评级机构的依赖性。中国人民银行自次贷危机之后也开始提出要降低对外部评级的依赖,特别要求大型金融机构清理过度使用评级的监管规定和内部规章制度,防止为其贴上“官方铅印”,以加强大型金融机构的自主判断,减少由于信用评级所导致的顺周期性和投资者盲目跟风状况。银监会则明确发文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审慎使用外部信用评级,重大投资行为原则上应以内部评级为依据,外部信用评级结果只能作为内部判断的补充参考,不应直接作为商业银行的授信依据。而在其具体制度设计里也体现出银监会对外部评级机构的不信任,比如商业银行在使用外部信用评级时,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资质、规模等都有要求,商业银行至少每两年要对评级机构的独立性、专业性与内部控制能力进行一次评估。而在选择采用外部评级结果时,也至少要选择两家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和违约概率数据进行比较,并选择使用评级较低、违约概率较大的外部评级结果。①

国内外的投资实践与监管机构的态度均表明,强制外部信用评级的必要性都在不断降低。信用评级机构并没有能够充分揭示市场存在的风险,信用评级的价值也没能显现出来,在信用评级机构之间的评级能力无显著差异情况下,评级机构所能竞争的仅是价格。在强制外部信用评级的制度背景下,发行人又不得不进行外部信用评级,其当然就会选择那些能够给予较高定价的信用评级机构。最终,迫于市场竞争压力,信用评级机构可能会存在以价定级、以级定价、提高评级结果等行为,反而会阻碍信用评级业务的发展。悖谬的是,在外部信用评级并不足信的现实下,政府反而有了监管的理由。②

三、市场约束、政府监管与信用评级市场之发展

(一)正确处理政府监管与市场自律之关系

信用评级事关金融市场之稳定,加之信用评级依然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对信用评级的监管历来存在,与此相伴随的是如何处理金融监管与市场约束之关系。在20世纪30年代之前,金融市场主要采取市场约束机制,大萧条之后,政府监管逐渐取代市场约束。但随着金融业的发展,政府监管的局限性也日益暴露,行业自律、市场约束的重要性又开始得到重视。比如保监会的文件就规定,评级机构应当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行业协会可从投资者角度对评级机构评级质量进行评价(声誉机制),一旦行业协会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中国保监会将不再认可其能力。③而在2013年,为健全市场约束机制、推动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还专门制定了企业债务信用评级指引,对利益冲突管理、评级质量控制、信息披露等问题都予以了充分关注,与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文件相比,该自律协议更具操作性和时代性,比如增加了对投资人委托评级与主动评级的规范管理、禁止信用评级机构采取降低价格、级别保证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等相关条款。④

但需承认,行业自律在金融市场中存在着先天不足,有效的政府监管才能够有效防范金融系统风险。依赖信用机构的自律与投资者的市场约束,无法给予信用评级机构足够的约束。原因之一在于,投资者往往较为分散,难以形成一致行动;其次,行业自律则是由信用评级机构所组成,缺乏监管的行业自律很容易侵犯投资者权益,比如针对评级机构以价定级、以级定价的行为,交易商协会禁止信用评级机构降低评级的公允价格,但是该公允价格如何确定并不明确。更重要的是,这与《价格法》《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相违背,特别是在市场结构逐趋集中后,很容易便于评级机构达成横向的价格垄断协议;再次,行业协会缺乏足够的约束手段。因而,在市场不能提供足够的市场约束之现实下,应通过强化政府监管来提高评级质量,促进我国信用评级规范、有序发展。

政府监管确属必要,但政府监管应当是补充而非替代市场。如果信用评级机构能够准确揭示发行人的财务、经营状况,信用评级机构作为市场看门人的作用就能体现出来,在此种情况下,就算没有监管机构的强制外部信用评级,因投资者必然会看重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的信息揭示功能,发行人也会通过外部信用评级来传递自身的经营、财务信用,信用评级必然在金融活动中扮演重要角色。相反,如果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结果可信度底,无法充分发挥其信息中介的功能,外部信用评级的功能必将大打折扣,发行人缺乏将外部信用评级作为信号显示的需求,投资者也缺乏将外部信用评级作为节省信息成本的激励,倘若政府强制推行,只会增加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

问题在于,政府监管不仅强制外部信用评级,政府监管更是介入到信用评级机构与信用评级业务的所有方面。比如,在证监会于2003年发布的有关信用评级的文件中,甚至规定了评级报告的内容组成、结构安排与格式,并要求“评级报告应当采用浅显、简练、平实的语言”。①但不同被评级对象各有其特殊性,不同评级机构的评级手段、评级报告等理当有所差异,这些事项本属于信用评级机构自身的自由决策,监管机构的准则设计明显管得过宽。很少看到国外监管机构会对信用评级的方法等有如此细致的干预。

(二)是否强制外部信用评级应当区别对待

现有的信用评级政府监管面临着合法性问题。因而,未来关于信用评级监管的首要任务正在于必须从法律上明确监管机构对信用评级机构及其评级行为监管的正当合法性。应以《公司法》《证券法》为根据,建立、健全信用评级法律制度,明确强制信用评级适用的具体范围和具体方式。在具体的监管手段方面,强制外部信用评级披露更存在着合理性问题与合法性问题,基于证券、保险、企业债券等对外部信用评级需求的差异,应当立法明确何种情况下可采取强制外部信用评级,什么时候外部信用评级是非必须的,强制性信用评级的分类管理制度势在必行,同时也为大势所趋。

外部信用评级和企业内部的评级不能够完全替代,应当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内部评级的积极作用。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商业银行,这些金融机构完全依赖外部信用评级来控制风险的做法并不妥当。对证券发行而言,由于投资者较为分散、规模小、欠缺专业性,外部信用评级不仅能够增强交易的透明度,还可节省交易成本。对企业债券、银行间债券市场等而言,因投资者往往是机构投资者,具有更好的风险控制能力,对外部信用评级的依赖程度亦低得多,应当放松对外部信用评级的强制,采取自愿外部信用评级,以促成信用评级机构从价格竞争转向质量竞争,让声誉机制与行业自律在提高外部信用评级质量的过程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四、结语

市场约束与政府监管各有利弊,反对强制外部信用评级并非否认政府监管的必要性。相反,外部信用评级必须受到严格的政府监管,但政府监管也必须遵循适度监管原则,使信用评级机构在市场竞争中获得良性发展。[5]政府监管不能取代市场作用,不能干涉金融机构的经营决策权,也不能侵犯企业的自主选择权,违背市场规律强制推行信用评级。

本文无意于否认信用评级之功能,更无意否认政府干预信用评级之正当性与必要性,而是试图指出,在完善信用评级之政府监管时,明确政府监管的边界、选择合理有效的监管方式都是必须考虑的问题。对监管机构而言,重要的不是将信用评级作为金融产品发行与否的必要条件,也不是认为的设定信用评级费用的高低,这应该是一个市场行为;也不是去确定信用评级报告的内容组成,这属于企业自身经营行为。监管机构所应当关注的是,如何确保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信用评级标准的客观性和可验证性,如何提高信用评级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最终,需要在政府监管与市场约束之间找到合理的平衡,促进我国信用评级业务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罗培新,美国金融监管的法律与政策困局之反思[J].中国法学,2009 (3).

[2]张媛.美国证交会拟剔除评级参考[N].经济参考报,2011 - 02 - 10.

[3] Katie Benner, “S&P president: credit ratings matter, shouldn t be mandatory” [EB/OL]. http: //money. cnn. com∥2010/06/16/news/companies/deven_ sharma_ standard_ poors. fortune/.

[4]周小川,国际金融危机:观察、分析与应对[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420.

[5]刘定华,郑远民.金融监管的立法原则与模式[J].法学研究,2002 (5).

信用社金融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农业企业作为我国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彰显了独特作用。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农业现代化的快速发展。在此过程中,还需要充分认识融资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突出性问题,并进行针对性解决。结合目前发展现状来看,信用风险方面如果出现了一定问题,势必会影响了整体发展。因此,本篇文章主要从供应链视角出发,浅析中小农业企业在融资方式和信用风险方面所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供应链 金融模式;中小农业企业;融资方式;信用风险

近年来,在国家相关发展战略规划大力支持下,我国农业取得了快速发展,其集约化、规模化和产业化的特征和优势越来越明显。因此,也进一步推动了农业现代化进程发展,催生了民众多元化金融需求。结合相关调查和研究可以发现:在现阶段工作中,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着融资困难和信用风险方面的问题,对于整个行业健康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为此,本篇文章在经过多次调查和研究,并结合相关专家、学者论著后完成,希望能够对相关工作人员产生一定启示。

一、供应链金融模式下中小农业企业的融资方式探究

(一)供应链金融模式下的预付账款融资方式

在进行预付账款融资方式运用中,主要将核心企业和农业中小企业作为核心,并且结合银行和第三方物管积极作用,形成一种相互合作的模式。在此过程中,核心企业需要向农业中小企业提供原材料,并完成预付款单据的开具工作。中小农业企业只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根据产品价格将其质押给银行。中小企业完成还款工作之后,银行需要通知物流企业进行产品的输送,并完成相关商品的解押。

(二)供应链金融模式下的应收账款融资方式

在应收账款融资方式中,将中小农业企业、核心企业和银行机构作为主导性机构。中小企业在完成了产品销售工作之后,由核心企业发挥领导性作用,为其开具相关证明和票据,从而形成一个现金流缺口。在此过程中,银行作为第三方机构,核心企业作为担保机构所存在,中小企业需要将相关应收账款单证抵押给银行,完成短期贷款工作。

(三)供应链金融模式下的动产质押融资方式

在动产质押融资方式中,主要是将农业中小企、第三方物管企业和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作为主体性的领导核心所在。其中,包含了大规模存货。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中小农业企业所占用的流动资金,形成了一种现金流缺口。中小企业在将动产质押给银行之后,完成贷款申请工作。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进行调查和并结合其相关需求之后,完成贷款发放。其中,第三方物流会对融资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在供应链金融视角下,三者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巨大改变,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从质押物角度来看,在传统预付账款方式中,其中的质押物主要是一些预购性产品。然而,在应收账款融资方式中,多是将一些单据作为质押物。在动产质押融资方式中,将一些实物动产作为抵押物。比如:灵活性较大存货以及价值较高的设备等资产。

其次,从参与主体角度来看,在动产质押和预付帐融资方式中,最重要的第三方主体是物流企业。但是,在预付帐和动产质押融资方式中,各个参与主体都需要在前期签订相关合同。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履行相关责任。从这方面特点来看,存货、预购商品等一些抵押物品,彰显了明显流动性强的特点。并且,在市场竞争不断加大背景下,产品价格变动较大;设备的更新换代很快,价值流失迅速。这些便在无形之中增加了农业中小企业发展的风险。

二、当前阶段中小农业企业融资中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当前阶段中小农业企业在融资中所面临的问题

1、经营风险大的问题

结合整个市场发展状况,大部分中小农业企业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在其发展过程中,需要依靠大量原材料和库存商品等内容,并且其流动性较为明显,农业企业的大量土地系租赁性质不是企业的所有资产,使得中小农业企业在资产价值方面表现出了明显的不稳定特点。具体来看,银行在进行贷款项目审核时,会判断企业是否具备一定偿还能力,并且需要交付一定抵押物,将其作为担保物存在,从而达到降低信贷资金风险的目的。但从企业角度来看,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其所形成和所拥有的长期资金相对较少。因此,在开展贷款工作时,因缺少抵押物,便会面临着根本性问题。除此之外,针对那些严重缺乏抵押物从而去寻找专业性机构进行支持的企业来讲,即便有企业或者相关专业担保公司为其进行担保。但因为中小企业利润率相对较低,在激烈社会竞争中其生存性能力相对较差,出风险的概率较大,便需要支付较高的担保费。由此直接导致了农业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过高的系列问题。

2、内部控制薄弱的问题

从内部控制角度来看,我国大多数中小农业企业多为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管理权、所有权和经营权大多集中在实际控制人手中。在进行相关人事安排时,多是会选择一些近亲、朋友或熟人。从其影响来看,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管理工作的开展,但是从工作人员特点来看,他们严重缺乏了专业性工作技能。无法对企业未来发展规划提出自己的见解和相关看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未来的发展。

具体来看,在中小农业企业中,其中一些技术性因素的存在直接影响了其生产效率、经济效益、产品质量等多方面内容。如果因为技术性要素投入不足,便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原材料供应效率和供应质量。在进行最终产品生产过程中,对于产品质量产生诸多影响。另外,从财务岗位角度来看,其需要较强专业性,但在亲友团包围中,财务人员的专业性发挥被严重的制约,合理化的建议往往被忽略,从而使财务不能更好的為业务服务。企业若想获得长远发展,便需要选拔一些专业性人才。从企业当前发展现状和整个行业未来规划角度出发,进行综合性考虑,对内部审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针对性调整,从而更好推动企业的发展。但在研究中发现:部分企业认为自身发展规模相对较小,如果能够聘用一些自己所熟知的财务人员,能够降低不必要的风险。但在企业业务量逐渐增长的背景下,这些财务人员专业性知识不够,无法对企业未来发展做出有效判断,缺乏专业的融资手段,导致“融资困难”现象出现。

3、信用等级低的问题

从信用状况角度来看,在中小农业企业中由于本身资产规模较小,普遍存在着信用状况低、内部管理较为混乱的问题。结合一些调查可以发现:部分企业为了获得银行贷款,对其自身实际发展狀况进行隐瞒,并不会主动上报自身发展状况不佳、贷款偿还能力不足的问题,甚至在部分企业中还出现了虚报财务报表问题,导致银行难以对企业正常经营状况做出实际有效的判断。

(二)农业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从融资困难原因角度进行分析,这主要受到了社会大环境影响。相比较于其他欧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我国工业化起步较晚,现代化建设起步较迟,在管理机制方面还处在初期研究阶段,工业还难以反哺农业。在此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经验不足,便会导致诸多问题存在。在农业中小企业内部的控制和管理工作中,因其投入资本有限,使得企业难以摆脱传统管理模式的束服。在这样背景下,企业在进行市场竞争时,便难以和一些大型企业所抗衡。金融机构为了降低自身风险,往往会对中小企业进行多次调查,并提出较高要求,延长了企业融资时间,从而对企业融资形成了一定约束。除此之外,部分企业中还存在着明显的信息披露情况较差问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融资。具体来看,这主要因为企业的虚假信息所导致。部分企业为了降低融资难度,往往会忽略掉其在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导致最终所形成账目或者财务报表无法科学、真实的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对于银行来讲,他们无法正确掌握整个企业发展状况,并不会乐意将大量贷款给中小企业,而更是倾向于一些社会信誉度高、发展前途好的大型企业。在这样状况下,便会形成一个恶性循环。中小企业信息披露情况较差,银行不愿意主动放款,导致经济难以获得长远发展保障。

三、供应链金融模式下的中小农业企业信用风险问题

在传统融资工作中,中小农业企业的信用风险主要受到企业本身信用状况和财务状况所影响。但是,在供应链金融的深刻影响下,其信用风险不仅需要考虑到在传统工作中所涉及到的各种内容,同时,还需要结合供应链这个因素,进行综合性考虑。在此过程中,商业银行作为重要的资金供给方存在,需要完成本金和利息回收工作。同样的,这也是其发展的关键和核心所在。核心企业作为商业授权的前提和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和其贸易状况。中小企业可以借助核心企业的积极作用,完成对相关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的完善工作,从而进一步降低其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问题。

其次,从供应链角度来看,其中包含了众多不确定因素。因此,这便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中小企业信用风险难度。因此,在供应链深刻影响下,中小企业不仅需要充分考虑到自身发展状况在信用风险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同时,还需要结合核心企业、第三方物流和其他一些相关性供应链信息,进行综合性考虑,从而降低企业风险。

四、供应链金融模式下中小农业企业融资信用风险防控举措

从供应链金融发展目的来看,其在最初的发展阶段是为了有效解决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融资困难问题。作为一种新式融资方式,在当今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来看,目前已经有众多银行开拓了供应链金融服务。在此过程中,银行需要从整体性规划角度出发,结合一些核心企业信用加成、物流企业仓管和银行本身管理特点、管理内容等多方面内容,为整条经济链上的相关企业提供相关融资服务,银行、企业和物管要借助现代科技和信息手段降低管理成本,为企业降低融资成本,从而达到互利共赢目的。

在上文论述中中已经很明显发现:供应链金融模式下的经济发展方式对于银行授信方式和授信过程进行了相应调整。在此过程中,银行所面临信用加成、分散风险、信用风险等方面内容仍然需要得到重点关注。信用风险主要指的是在开展经济贸易活动中,其中某一参与方没有按照既定合约或者约定履行相关任务,从而导致其他方经济受损问题的发生。为此,在解决供应链融资方式的信用风险时,需要充分考虑到整条链上各个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确保其能够有效参与、规范主体贸易活动和往来,从而激发出不同主体的经济发展活力。从供应链金融融资方式的特点来看,相比较于传统融资方式,其在安全性方面表现出了较为明显优势。在整条供应链上,核心企业占据了主导性地位,完成对中小企业信用加成工作。因此,在进行贸易管理和经济来往过程中,银行需要对融资企业和核心企业进行有效管理。并结合一些融资指标和相关数据等方面内容,保障整个供应链的稳定运转。结合大数据系统优势,对相关数据进行信息化管理。在第三方物流中,其不仅需要承担着动产仓管任务。同时,还需要帮助银行共同完成相关的监管工作。为此,银行在进行信用风险管理工作中,需要充分考虑到融资企业所提供的流动资产报表、企业财务报表等方面内容所产生的影响,对其进行合理化、科学化信用风险和评估,从而更好的完成相关工作。

在供应链模式中,需要充分考虑到不同企业在整体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影响和积极作用。结合一些透明化管理信息、科学化管理手段,降低银行信用风险。

五、结束语

总体来看,在供应链金融模式深刻影响下,若想进一步提升经济发展质量,便需要从整个供应链各个主体角度出发,进行综合性考虑。加强对其现金流有效管理,结合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制定的既定目标,考虑整个行业未来发展状况,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所面临的融资困难问题,为我国经济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1]杨雯雯.供应链金融视角下农业中小企业融资模式及信用风险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20(06):42-43.

[2]房姿含.供应链金融视角下农业中小企业融资模式及信用风险研究[D].南京农业大学,2018.

[3]杨军,房姿含.供应链金融视角下农业中小企业融资模式及信用风险研究[J].农业技术经济,2017(09):95-104.

[4]王辉.基于供应链融资模式的中小企业信用风险评价研究[D].南京农业大学,2014.

信用社金融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我国的P2P平台在2013年经历了爆发式增长后,先后在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出现地域性“倒闭潮”,为互联网金融市场带来极大的风险性和不稳定性,而银监会等机构也从2016年开始对P2P行业密集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旨在规范P2P平台的运营和监管P2P平台的业务风险。本文从P2P平台自身的特点出发,分析了其倒闭的主要原因和对其他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和风险管理上的主要启示。

关键词:P2P平臺;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风险管理

一、从P2P平台的特点分析其“倒闭潮”产生的具体原因

P2P是英文person to person的缩写,是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一种,主要指面向资金需求量较小的个人或小微企业提供融资信贷的通道平台,是民间的信贷需求与现实的互联网技术的融合形式。一般来说,平台通过对接待人工作、收入和资产等相关条件的认证,给出对应的信用评分,这一指标将直接影响借贷的规模和成本。P2P平台提供了更为广泛的普惠金融服务,不但能够满足得不到传统金融机构垂青的小微民间信贷需求,还通过互联网渠道的作用挖掘了更为深度的资金需求供给市场,在2013年到2016年期间P2P平台表现出高出15%的综合收益率更是吸引了不少中小型投资者的支持,平台的融资能力和融资规模都在显著提升。因此,在2013-2016年期间,我国的P2P平台出现大规模的数量增长,很多平台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借贷人不惜提高投资回报率和降低资金的信贷利率,从而导致很多平台实际上是靠投资人的资金维持生存,平台本身提供的盈利规模并不能满足其日常运营的开销回收。这样不理性的竞争环境和行业的运营模式为2016年到2018年期间间断性的P2P平台“倒闭潮”的发生埋下了伏笔。

P2P形式的网络融资属于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在通过互联网渠道将具有剩余资金的普通投资人和具有融资需求的小额借款人联系起来,提供小额信贷的金融中介服务。P2P网络信贷平台具有服务虚拟性、交易跨地域性和产品多风险性等特点。由于通过互联网渠道直接完成资金的交付,不完善的监管体系成为违约网贷的可乘之机。另一方面,在交易不受地域限制,各平台为了争取资金规模和交易规模,在对借贷人的信用管理和对平台资金的运营方面存在较大问题,进一步加剧了P2P平台本身的风险性。孙宝文等(2016)具体从网络融资平台的运营基础、管理人员背景和资金实力等方面对P2P平台进行了定量的指标分析,并发现相关指标具有一定的风险预警性,但是具体的预测准确性和风险控制措施还需要根据具体的经营范围加以分析。

二、从P2P平台的风险来源分析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风控启示

2018年7月有超过99家P2P平台出现问题,遍及江浙沪和北京、深圳等地。在这次的危机之前,事实上P2P行业还有着不少合规经营的企业获得新一轮大规模融资的好消息,人员宜人贷在今年6月获得高盛提供的3.24亿的投资资金。而在这次危机之后,P2P行业将面临着一次较大的“洗牌”,运营平台的数量和资金规模都在锐减。早在2015年,我国的2595家P2P平台中就有超过800家被曝出有存在一定的金融风险和财务问题,问题率高达25%(陈巧灵,2016)。依据P2P平台的风险按照来源的不同分为政治与法律风险、市场风险、技术操作风险、运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五种(宋飞飞和黄作明,2015)。

从政治与法律风险来看,P2P网贷平台受政策及国内宏观经济水平的影响较大。监管的口径和指标要求将对平台的运营能力和主营产品产生较大制约。而由于行业内对资金和客户的争夺,网贷市场存在较大的规模风险。一些平台自身的技术操作问题将进一步导致P2P平台的管理不善和交易风险。平台管理人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会对平台的运营情况产生较大作用。除此之外,平台资金规模的扩张速度和信贷期限的匹配性都决定了其财务风险的特点和防范方式。

P2P平台的“倒闭潮”一方面是来源于各平台自身的运营和管理问题,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整个行业的盲目性和高风险性。闫春英和张佳睿(2015)提出了从内部和外部的双重途径控制P2P平台交易风险的监管策略:在内部注重平台自身的产品定位和技术研发等,在外部关注监管体系和自我风险的控制手段等。P2P平台的“倒闭潮”所反映的也是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集中体现,虽然从金融市场角度上看,货币增速放缓对P2P的投资资金规模产生了影响,但是“倒闭潮”的集中式爆发本质上是平台自身资质和资金获取能力都具有较大局限性的表现。

互联网金融发展建立在信用管理水平的精确性,它直接影响了产品的成本管理和期限管理。近几年来不断发生的集中式的P2P平台“倒闭潮”从本质上是信用管理问题的集中表现,加强网络征信并合理化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交易内容和交易模式。

三、P2P平台的“倒闭潮”对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创新的启示

P2P平台的“倒闭潮”让我们看到不合理筛选信用信息、盲目追求市场规模和忽略监管流程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是毁灭性的。陆岷峰和杨亮(2015)认为资金链断裂是P2P平台崩溃的最重要原因,而资金的断裂主要是源于P2P平台一味追求产品的创新和市场的规模时,对金融价值和期限匹配性的忽视。虽然在《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中,央行已经对P2P平台的信息中介和金融中介的定位加以明确,但是在实际的金融监管中,互联网交易的渠道和特点还是为P2P所提供的服务带来很大的风险来源的不确定性和交易过程的不可控性。P2P平台作为一个金融通道的提供商,承担了极大的信息不对称和交易风险,而投资者在平台上也难以通过简单的认证信息判断产品的流动性、风险性和收益性是否属实,是否值得投资。

从P2P平台的“倒闭潮”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创新,应从参与方、市场和监管三个维度评估创新的合理性和预防创新的可能风险。对参与方资格的审查和风险能力的评估、对市场竞争模式和产品规模的理性以及伴随创新而来的“全方位”监管都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带来积极影响的重要因素。

参考文献:

[1 ]孙宝文,牛超群,赵宣凯,荆文君.财务困境识别:中国P2P平台的风险特征研究 [J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6,(07):32-43+55.

[2 ]陈巧灵.基于e租宝案例的P2P平台风险管理问题研究 [D ].西南财经大学,2016.

[3 ]宋飞飞,黄作明.P2P平台风险管理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J ].商,2015,(47):182-183.

[4 ]闫春英,张佳睿.完善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控制体系的策略研究 [J ].经济学家,2015,(10):78-83.

[5 ]陆岷峰,杨亮.关于P2P平台风险评估与监管策略研究——基于P2P平台双重属性视角的分析 [J ].西南金融,2015,(11):45-49.

作者简介:向文韬,四川省广汉人,成都七中嘉祥外国语学校。

信用社金融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在小微企业发展的过程中,融资困难这一问题严重制约着企业今后的顺利发展。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小微企业应根据时代的发展做到与时俱进,改变传统管理理念,加强企业信用管理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建立严格规范的信用管理体制,提高信息评级水平,为企业今后的融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小微企业;融资模式

一、小微企业信用缺失的原因

(一)缺乏长期发展目标

纵观国内的真实情况,大多小微企业都是以私营企业为主,部分私营企业管理者缺乏长远的发展目光,政策对私营私营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管理者在获得一定财富之后,将精力花费在该如何打通社会各方面的关系,而不是如何将企业做得更好。给予信用高度重视的企业,必定具有长远发展目标。

(二)监管机制不健全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缺乏信用所带来的损失是无形的,久而久之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发展的最终目标,假如缺乏健全的信用监督制度,盲目追求短期利润,必定会阻碍企业今后的可持续发展。缺乏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难以提高自身地位,再加上小微企业在资源方面相对匮乏,便会放弃信誉而选择捷径。

(三)政府行为不规范

受传统管理观念的影响,政府在管理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规范性,首先,因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较多,对国有企业进行管理时相对宽松,能够享受一些特色政策。站在市场竞争的角度来看,这对于小微企业具有不公平性。另外,相关部门对资质审查管理方面相对松散,一些小微企业并不具备登记的资产要求,使得其承担信用能力不高,甚至出现信用低下的情况。

二、小微企业信用管理的改善途径

(一)勇于承担社会责任

伴随着市场竞争的越发激烈,小微企业想要在这一大环境下提高自身地位,不仅需要拥有诚信的服务,还需要优质的产品,对产品与消费者全权负责,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在网络发达的今天,信息能够快速传播,在社会公众眼中,企业的外在形象属于一项无形财务,做好公益事业,向社会展示责任心,通过这些软信息提高小微企业的信用评级。

(二)投放企业软信息广告

一些小微企业认为使用广告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向消费者宣传产品的性能,只是一种营销管理手段。但事实并非如此,广告投放的范围应向外拓展,不应仅局限于产品,小微企业的经营模式、企业文化等因素也应包含其中,向社会进行传递。通过大数据、仓库、数据挖掘等技术向使用各提供多样化的产品,这也是在大数据环境下,帮助企业增加利润的主要渠道。小微企业应顺应时代发展的变化,在大数据公司当中,加大产品的投放,改变信息传递方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提高小微企业的信用评级。

(三)培养信息管理意识

小微企业的信用管理,不应局限于财务数据信息,而应满足互联网金融环境,全面提高信息管理意识。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当中的资金结算、小微企业管理者在互联网上留下的信息,例如消费种类、个人进修、学习深造等数据,等都属于信用管理范围,这些网络信息就是所谓的信用软信息,能够将小微企业的真实情况完全反应出来,对信用评级产生重大影响。小微企业当中的员工应改变自身不良消费习惯,培养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注重企业整体形象的设计,保证企业今后的顺利发展。

三、小微企业信用缺失的治理措施

(一)规范政府行为

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企业的信用指数具有较高要求,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企业具有良好的信誉时,消费者才会给予更多支持。将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出来,能够有效提高企业信用指数。政府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转变自身工作职能,由以往的管理者角色向服务者角色过度。另外,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力度,市场经济的公平性与公正性都会因政府干预而改变,产生不利影响。最后,严格把关市场准入门槛,秉承着负责的态度,审核小微企业的注册资质。

(二)提高管理水平

小微企业当中的管理者文化水平有限,这是影响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政府应充分发挥自身工作职能,参与管理课程学习的方式有宣传、组织等方式,进而提高小微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水平与管理者综合素养,给予企业信用自我反省应有的重视。规范企业日常商业行为,属于信用管理工作的范围,减少企业发生信用危机。随着经济监管体制的逐步完善,应引领企业注重企业信用危机管理,切实提高企業信用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的整体信用。

(三)完善监督机制

在进行战略改革的过程中,完善社会信用监管机制具有重要意义,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过度,这一转变应由良好信用的企业作为支撑。完善社会信用监督机制,法律给予信用良好的企业更多保护,使得这些企业获得更多社会资源。另外,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应充分考虑到不受信用所带来的损失。公平的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包含与信用监督机制,企业通过发布信用信息,对相关信息进行及时反馈。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指数,将社会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四、结语

在未来的市场经济当中,会出现更多小微企业,在提供个性化产品方面具有许多优势,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科学合理的应用这一技术传播科学知识与文化,既能够推动企业的创新,也能够满足大众的个项需求。在小微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使企业在市场经济中顺利发展。

参考文献:

[1]. 信息技术互联网络基因与金融创新检验——基于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反思视角[J]. 李文峰.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 2016(04).

主动适应新常态 大力推动能源生产消费革命——专访全国人大代表、国家发展[2]. 改革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努尔·白克力[A]. 彭源长,李新智.核工业勘察设计(2015年第1期)[C]. 2015.

[3]. 两会风能呼声: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 大力发展风电产业[A]. 梁伟.中国农机工业协会风能设备分会《风能产业》(2015年第3期)[C]. 2015.

作者简介:

王茜,出生年月:1997.9.6,性别:女,民族:满,籍贯:上海市,学历:本科,研究方向:金融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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