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全会公报范文

2023-09-22

二中全会公报范文第1篇

出席这次全会的有,中央委员199人,候补中央委员156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党的十八大代表中部分基层同志和专家学者也列席了会议。

全会由中央政治局主持。中央委员会总书记xx作了重要讲话。

全会听取和讨论了xx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xx就《建议(讨

论稿)》向全会作了说明。

全会充分肯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央政治局的工作。一致认为,面对国内外形势的深刻复杂变化特别是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挑战,中央政治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团结带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积极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着力推进改革开放,加强和创新宏观调控,有效化解各种风险和挑战,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隆重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取得了新的重大成就。

全会认为,到二○二○年全面建成

小康社会,是我们党确定的“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十三五”规划必须紧紧围绕实现这个奋斗目标来制定。

全会高度评价“十二五”时期我国发展取得的重大成就,认为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顽强拼搏、开拓创新,奋力开创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局面,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国防实力、国际影响力又上了一个大台阶。尤为重要的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xx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勇于实践、善于创新,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形成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

全会深入分析了“十三五”时期我国发展环境的基本特征,认为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面临诸多矛盾叠加、风险隐患增多的严峻挑战。我们要准确把握战略机遇期内涵的深刻变化,更加有效地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继续集中力量把自己的事情办好,不断开拓发展新境界。

全会提出了“十三五”时期我国发展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加快形成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体制机制和发展方式,保持战略定力,坚持稳中求进,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

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二中全会公报范文第2篇

【热词】民心是最大的政治

【原文】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指出,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正义是最强的力量。反腐败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支持,人民群众给予高度评价。

【点评】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1月13日,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分组讨论会上,“民心”成为高频词汇。 1 与会同志表示,全面从严治党,是民心所向,更是时代发展大势所趋。

“船的力量在帆上,人的力量在心上。”在2014年9月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就曾明确强调:“人心是最大的政治。人心在我,各族人民就能众志成城。”在2014年12月举行的全国政协新年茶话会上,习近平再次强调“问题是时代的声音,人心是最大的政治。推进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倾听人民呼声。我们的目标越伟大,我们的使命越艰巨,就越需要所有人拧成一股绳去干事创业。”

【热词】两个“没有变”

【原文】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党中央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决心没有变,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的目标没有变。

【点评】中国社会科学院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认为,总书记庄严宣告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决心和目标两个“没有变”,是政治责任、政治担当和政治信用的集中展示,也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正风反腐新思路新变局新进展新成效的高度肯定。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表示,两个“没有变”有力地驳斥了“反腐停止论”、“反腐转向论”、“反腐影响论”等错误观点,表明中国反腐将保持既定的力

2 度和势头,继续推进反腐败向纵深发展。经过3年努力,中国反腐已形成社会共识,被提升至不可撼动的地位,反腐向前推进是任何力量都不可阻挡的。反腐败的决心没有变,传递出强烈的反腐信号,即中央反腐是动真格的,将继续出台一系列反腐新举措,形成新的反腐局面。遏制腐败的目标没有变,说明中央对反腐充满自信,已完全掌控了反腐全局和工作节奏,描绘出美好的廉政愿景。

【热词】四个“足够自信”

【原文】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全党同志对党中央在反腐败斗争上的决心要有足够自信,对反腐败斗争取得的成绩要有足够自信,对反腐败斗争带来的正能量要有足够自信,对反腐败斗争的光明前景要有足够自信。

【点评】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四个“足够自信”令人印象深刻。3年来,我们党在反腐败斗争方面表现出坚定的决心,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只要我们保持足够自信,朝着既定的目标不断迈进,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一定能够营造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也一定能够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成效。这是在为全党打气加油,让我们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道路上不松劲、不懈怠,既体现了党中央坚决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也为我们展现了反腐败斗争的光明前景。

高波则表示,一年一个样,三年大变样。“八项规定改变中国”的事实雄辩地证明,只要坚持不懈,梦想总是可以实现的;只要砥砺前行,长路总是可以跨越的。更重要的是,反腐败斗争是观察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治国理政新实践和全面从严治党新布局的一扇“特殊视窗”,让全党全国人民从中看到了同心同德、攻坚克难的信心,看到了勤廉兼优、弊绝风清的希望。这是政治领导力、行动示范力、改革执行力和民心凝聚力所产生的“化学反应”,为强党兴党厚植民心根基,为向善向上提供强大支撑,不断强化、升华了对党中央反腐决心、取得成绩、带来的正能量和光明前景的四个“足够自信”。

【热词】尊崇党章

【原文】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尊崇党章。各级党委和纪委要首先加强对维护党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党的集中统一,保证党中央政令畅通。习近平强调,各级纪委要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带头尊崇党章,把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遵守党章、执行党纪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坚决维护党章权威,做党章的坚定执行者和忠实捍卫者。

【点评】“尊崇党章”在习近平本次重要讲话中出现了三次。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在多次考察、讲话中,从树立党章意识等层面阐述了共产党员如何加强党性,始终心系党、心系人民、心系国家,体现先进性和纯洁性。中央党校中共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认为,党章是党内根本大法。但过去很多年来,不少党员甚至党员领导干部淡忘了党章,要求党员重温党章规定,对于强化党员意识,自觉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有很重要的意义。

著名党建专家叶笃初表示,党章是党内大法,是党的所有法和制度的总来源,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它是党的整体意志的正式表现。对于各级党组织和党员来说,党章就是行动的根本指南。我们首先要学习,然后要去贯彻。一些腐败案件,特别是腐败窝案的发生,根本上说是理想信念的动摇,使命意识的模糊,责任意识的忘却,是对党性意识、党章意识的背离。党性意识一直在强调,但相对而言比较抽象,以党章为支点,就比较具体和实用。党章意识具有总揽全局的作用,强化全党党章意识,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理想信念问题。因为理想信念、组织观念都包含在党章意识之中。因此,我们更要以党章为镜,对照党章,以正言行。

【热词】向基层延伸

【原文】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指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对基层贪腐以及执法不

5 公等问题,要认真纠正和严肃查处,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让群众更多感受到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果。

【点评】反腐不只是“打老虎”,也需要“拍苍蝇”。一些基层干部权力不大,但胃口很大,贪污受贿数额惊人,形成“小官巨贪”现象。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认为,要加快从严治党向神经末梢延伸是当下非常重要的工作。总书记曾讲过,大老虎离得太远,苍蝇每天扑面,这是基层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过程中易发多发的问题,要让群众共享改革红利,加快推进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是非常重要的工作。我们要建构全面从严治党的压力传导体系,向下延伸,下沉传导压力。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说,从严治党不是宏观层面的,基层干部是从严治党的具体的推动者和执行者。庄德水认为,现在中央把基层从严治党作为要求提出来,说明下一步会加大主体责任的贯彻落实,层层压死责任,真正把政治意识树立起来,更多的是激发基层党组织的内在活力,确保从严治党能够产生实实在在的效益,让党的力量贯彻到基层,让基层成为从严治党的堡垒。

【热词】敢抓敢管

【原文】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指出,标本兼治,净化政治生态。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 6 部要从自身做起,廉洁用权,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同时要坚持原则、敢抓敢管。

【点评】2014年1月14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曾表示,决不允许出现底下问题成串、为官麻木不仁的现象!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更不能明哲保身。自己做了好人,但把党和人民事业放到什么位置上了?如果一个地方腐败问题严重,有关责任人装糊涂、当好人,那就不是党和人民需要的好人!你在消极腐败现象面前当好人,在党和人民面前就当不成好人,二者不可兼得。

去年,中纪委五次全会公报中指出,“坚决克服不想监督、不敢监督、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对尸位素餐、碌碌无为的干部,该撤换的撤换、该调整的调整。对不敢抓、不敢管,监督责任缺位的坚决问责。”这既是对纪检干部的要求,也是对广大领导干部的警示。因此,党的各级组织要自觉担负起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的责任,要敢抓敢管,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对于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班子中的“班长”,要狠抓组织建设和纪律建设,要不怕得罪人,敢抓敢管敢批评,切实加强管理和教育。

【热词】立“明规矩”、破“潜规则”

【原文】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指出,要立“明规矩”、破“潜规则”,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促进政治生态不断改善。

【点评】勿庸讳言,在现实官场上,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对成文的党纪国法还心有忌惮,只要未写成条文,规矩就有了可硬可软、可白可黑的复杂内涵。既可以任意曲解,也可以随意打破。即使有些人张口闭口“按规矩来”,或说别人“不懂规矩”,也并非指不成文的优良传统和好的工作惯例,实质上说的是端不上台面的“潜规则”,彻底混淆了党的规矩与“潜规则”的界限。

唯有立“明规矩”,才能破“潜规则”。立“明规矩”,就能把“讲规矩”由对党员干部的个人要求,逐步深化为对党政组织机构的程序性规范,不管你有无自觉性,都不得不认真遵循。立“明规矩”,才能切实贯彻总书记提出的“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创新”要求,通过健全纪律规定、规范运作程序、强化各方监督、严格责任追究等,不断挤压“潜规则”存在的空间和土壤,逐步改善政治生态,把依规治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热词】强化党内监督

【原文】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强化党内监督,必须坚持、完善、落实民主集中制,确保党内监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要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要抓住“关键少数”,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领导干部责任越重大、岗位越重要,就越要加强监督。

二中全会公报范文第3篇

湘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管理科 韩肖

根据大会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全国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就是深入贯彻落实全会精神,把《建议》确定的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全党要把思想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认清形势,坚定信心,继续顽强奋斗,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如期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任务。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巩固反腐败斗争成果,健全改进作风长效机制,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着力解决一些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形成敢于担当、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通过深入学习我看到,大会评价了过去,部署了当前,规划了未来。对过去的评价肯定但异常简约,仅用了611个字分别评价了中央政治局主持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以及全国在“十二五”期间所取得成绩,成绩是斐然的!

中央政治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团结带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积极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着力推进改革开放,加强和创新宏观调控,有效化解各种风险和挑战,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隆重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各项事业成就重大。 “十二五”期间,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顽强拼搏、开拓创新,奋力开创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局面,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国防实力、国际影响力又上了一个大台阶。尤为重要的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勇于实践、善于创新,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形成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

我们党勇挑重担,铭记历史使命,没有半点停歇,成绩只属于过去,全面建成小康,最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还需要不断努力。面对取得的成绩,我们党不骄不躁,轻描淡写,一笔带过,转而着眼当前,放眼未来。坚定决心,一心一意为人民谋幸福,践行革命精神,不慕名利,勇往直前,为国家和社会谋发展!我们党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并创新发展理念,公报共5786字,却用了超过一半(53%)的篇幅着重阐述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这一新的发展理念,全文共使用了27个“创新”,56个“新”和95个“发展”,足以体现我们党除旧革新,着力发展的魄力和勇气。我们党大胆创新,敢作敢为,没有就发展论发展,而是细致深入的探索新措施、新机制,明确各项政策指向,打破以往固有障碍,放开、放活群众手脚和思想,整合、协调地区间和国内外环境资源。党和政府甘愿做“后台服务器”,发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两大引擎,激发市场活力。这种谋求发展的决心和力度,思维和眼界,可谓前所未有,蔚为壮观!各项政策措施无不体现着对各地区各群体细致入微的人文关怀,不无闪烁着力求公平公正人人平等的理性光辉!

二中全会公报范文第4篇

降水量 2009年,全国平均年降水量591.1mm,折合降水总量为55965.5亿m3,比常年值偏少8.0%。从水资源分区看,松花江、辽河、海河、黄河、淮河、西北诸河6个水资源一级区(以下简称北方6区)面平均降水量为315.7mm,比常年值偏少3.8%;长江(含太湖)、东南诸河、珠江、西南诸河4个水资源一级区(以下简称南方4区)面平均降水量为1079.7mm,比常年值偏少10.0%。在31个省级行政区中,降水量比常年值偏多的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海南和青海偏多程度约30%;降水量比常年值偏少的有22个省(自治区),其中北京和云南偏少约25%。

地表水资源量 2009年全国地表水资源量23125.2亿m3,折合年径流深244.2mm,比常年值偏少13.4%。从水资源分区看,北方6区地表水资源量比常年值偏少13.1%;南方4区比常年值偏少13.5%。在31个省级行政区中,地表水资源量比常年值偏多的有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比常年值偏少的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黑龙江、上海、青海、海南偏多程度在23%~56%之间,江西、吉林、云南、河南、福建、内蒙古、宁夏偏少程度在25%~37%之间,山西、辽宁、河北、北京偏少程度在45%~62%之间。

2009年,从国境外流入我国境内的水量为154.9亿m3,从我国流出国境的水量为5193.3亿m3,从我国流入国际边界河流的水量为1090.7亿m3,全国入海水量为13960.9亿m3。

地下水资源量 2009年,全国矿化度小于等于2g/L地区的地下水资源量为7267.0亿m3,其中,平原区地下水资源量为1688.2亿m3,山丘区地下水资源量为5863.9亿m3,平原区与山丘区之间的地下水资源重复计算量为285.1亿m3。2009年北方6区平原地下水总补给量为1423.4亿m3。北方平原区的降水入渗补给量、地表水体入渗补给量、山前侧渗补给量和井灌回归补给量分别占51.5%、35.4%、8.0%和5.1%。

水资源总量 2009年全国水资源总量为24180.2亿m3,比常年值偏少12.7%。地下水与地表水资源不重复量为1055.0亿m3,占地下水资源量的14.5%,也就是说,地下水资源量的85.5%与地表水资源量重复。北方6区水资源总量4711.2亿m3,比常年值偏少10.4%,占全国的19.5%;南方4区水资源总量为19469.0亿m3,比常年值偏少13.3%,占全国的80.5%。全国水资源总量占降水总量的43.2%,平均单位面积产水量为25.5万m3/km2。

二、蓄水动态

大中型水库蓄水动态 2009年对全国515座大型水库和3006座中型水库进行统计,水库年末蓄水总量为2815.5亿m3,比年初蓄水总量减少346.2亿m3。其中,大型水库年末蓄水量为2532.7亿m3,比年初减少287.1亿m3;中型水库年末蓄水量为282.8亿m3,比年初减少59.1亿m3。北方6区水库年末蓄水量比年初共增加6.5亿m3,其中黄河区增加49.2亿m3。南方4区水库年末蓄水量比年初共减少352.7亿m3,其中珠江区和长江区水库分别减少198.8亿m3和160.7亿m3。各省级行政区水库年末蓄水量与年初比较,青海、黑龙江、浙江、海南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库蓄水量增加,共增加蓄水量91.0亿m3,贵州、广西、湖北、湖南、广东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库蓄水量减少,共减少蓄水量437.2亿m3,内蒙古、西藏2个自治区水库蓄水量变化不大。

北方平原区浅层地下水动态 2009年,北方17个省级行政区对77万km2平原地下水开采区进行了统计分析,年末浅层地下水储存量比年初减少16.6亿m3。在水资源一级区中,松花江区、淮河区和黄河区地下水储存量增加,分别增加17.9亿m

3、4.3亿m3和1.1亿m3;海河区、辽河区、西北诸河区有不同程度的减少,分别减少19.6亿m

3、14.8亿m3和5.5亿m3。按省级行政区统计,地下水储存量增加的仅有6个省级行政区,其中黑龙江和安徽增加较多,分别增加23.0亿m3和4.6亿m3;储存量减少的有11个省级行政区,其中河北减少最多,为11.2亿m3,甘肃、新疆、北京、辽宁、内蒙古、吉林减少幅度在3亿~7亿m3之间。

平原区地下水位降落漏斗 2009年,21个省级行政区对地下水位降落漏斗(以下简称漏斗)进行了不完全调查,共统计漏斗78个,漏斗年末总面积6.4万km2。在41个浅层(潜水)漏斗中,年末漏斗面积大于500km2的有12个,年末漏斗中心水位埋深大于20m的有23个。在37个深层(承压水)漏斗中,年末漏斗面积大于500km2的有17个,年末漏斗中心水头埋深大于50m的有11个。2009年末与年初相比,浅层漏斗面积扩大的有20个,中心水位下降的有16个;深层漏斗面积扩大的有14个,中心水头下降的有12个。

三、水资源开发利用

供水量 2009年全国总供水量5965.2亿m3,占当年水资源总量的24.7%。其中,地表水源供水量4839.5亿m3,占总供水量的81.1%;地下水源供水量1094.5亿m3,占总供水量的18.4%;其他水源供水量31.2亿m3,占总供水量的0.5%。在地表水源供水量中,蓄水工程供水量占32.4%,引水工程供水量占36.0%,提水工程供水量占28.7%,水资源一级区间调水量占2.9%。在地下水供水量中,浅层地下水占80.9%,深层承压水占18.7%,微咸水占0.4%。

南方4区供水量3289.8亿m3,占全国总供水量的55.1%;北方6区供水量2675.4亿m3,占全国总供水量的44.9%。南方各省级行政区以地表水源供水为主,大多占其总供水量的90%以上;而北方各省级行政区地下水供水量则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其中河北、北京、山西、河南4个省(直辖市)地下水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一半以上。

另外,全国直接利用海水共计488.8亿m3,主要作为火(核)电的冷却用水。其中广东、浙江和山东利用海水较多,分别为201.4亿m

3、157.7亿m3和55.0亿m3。

用水量 2009年全国总用水量5965.2亿m3。其中生活用水占12.6%;工业用水占23.3%;农业用水占62.4%;生态环境补水(仅包括人为措施供给的城镇环境用水和部分河湖、湿地补水)占1.7%。与2008年比较,全国总用水量增加55.3亿m3,其中生活用水增加18.9亿m3,工业用水减少6.2亿m3,农业用水增加59.7亿m3,生态环境补水减少17.2亿m3。

在各省级行政区中,用水量大于400亿m3的有江苏、新疆、广东3个省(自治区),用水量少于50亿m3的有天津、青海、北京、西藏、海南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用水占总用水量75%以上的有新疆、宁夏、西藏、甘肃、内蒙古、海南、青海、黑龙江8个省(自治区),工业用水占总用水量30%以上的有上海、重庆、福建、湖北、江苏、贵州、安徽7个省(直辖市),生活用水占总用水量20%以上的有北京、天津和重庆3个直辖市。

用水消耗量 2009年全国用水消耗总量3155.0亿m3,其中农业耗水占75.1%,工业耗水占10.1%,生活耗水占12.4%,生态与环境补水耗水占2.4%。全国综合耗水率(消耗量占用水量的百分比)为53%,干旱地区耗水率普遍大于湿润地区。各类用户耗水率差别较大,农田灌溉为63%,工业为23%,城镇生活为30%,农村生活为86%。

废污水排放量 废污水排放量是指工业、第三产业和城镇居民生活等用水户排放的水量,但不包括火电直流冷却水排放量和矿坑排水量。2009年全国废污水排放总量768亿t。

用水指标 2009年,全国人均用水量为448m3,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当年价格)用水量为178m3。城镇人均生活用水量(含公共用水)为每日212L,农村居民人均生活用水量为每日73L,农田实灌面积亩均用水量为431m3,万元工业增加值(当年价)用水量为103m3。按可比价计算,2009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比2008年下降了7%和8%。

各省级行政区的用水指标值差别很大。从人均用水量看,大于600m3的有新疆、宁夏、西藏、黑龙江、内蒙古、江苏、上海、广西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新疆、宁夏、西藏分别达2475m

3、1162m

3、1069m3;小于300m3的有山西、天津、北京、陕西、山东、河南、贵州、四川、河北、重庆10个省(直辖市),其中山西最低,仅165m3。从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看,新疆最高,为1242m3;小于100m3的有北京、天津、山东、山西、上海、浙江、辽宁7个省(直辖市),其中北京、天津分别为30m3和31m3。

四、水体水质

河流水质 2009年,对全国16.1万km的河流水质进行了监测评价,Ⅰ类水河长占评价河长的4.6%,Ⅱ类水河长占31.1%,Ⅲ类水河长占23.2%,Ⅳ类水河长占14.4%,Ⅴ类水河长占7.4%,劣Ⅴ类水河长占19.3%。全国全年Ⅰ~Ⅲ类水河长比例为58.9%,与2008年基本持平。全国10个水资源一级区Ⅰ~Ⅲ类水河长比例由高至低排序,依次为:西南诸河区95.3%、西北诸河区94.7%、东南诸河区68.5%、珠江区67.8%、长江区63.7%、黄河区44.0%、辽河区42.6%、淮河区38.9%、松花江区36.3%、海河区35.3%。与2008年相比,黄河区、东南诸河区Ⅰ~Ⅲ类水河长比例略有上升,松花江区、长江区有所下降,其它水资源一级区Ⅰ~Ⅲ类水河长比例变化不大。

湖泊水质 对71个湖泊的水质进行了监测评价,水质符合和优于Ⅲ类水的面积占58.4%,Ⅳ类和Ⅴ类水的面积共占27.6%,劣Ⅴ类水的面积占14.0%。对71个湖泊的营养状态进行评价,贫营养湖泊有1个,中营养湖泊有24个,轻度富营养湖泊有27个,中度富营养湖泊有19个。国家重点治理的“三湖”情况如下:

太湖:若总磷、总氮不参加水质评价,则Ⅱ类水面积占75.6%,Ⅲ类水面积占7.6%,IV类水面积占16.8%。若总磷、总氮参加水质评价,湖体水质均劣于Ⅲ类,Ⅳ类、Ⅴ类、劣Ⅴ类水面积分别占评价面积的7.6%、18.5%和73.9%。除贡湖、湖心区和东部沿岸区处于轻度富营养状态,其余湖区均处于中度富营养状态。

滇池:耗氧有机物及总磷和总氮污染均十分严重。无论总磷、总氮是否参加评价,水质均为劣Ⅴ类。全湖处于中度富营养状态。

巢湖:西半湖污染程度明显重于东半湖。若总磷、总氮不参加评价,东半湖评价水面水质为Ⅲ类,西半湖评价水面为Ⅳ类,总体水质为Ⅳ类。若总磷、总氮参加评价,东半湖评价水面水质为Ⅳ~Ⅴ类,西半湖为劣Ⅴ类,总体水质为劣Ⅴ类。东半湖处于轻度富营养状态,西半湖处于中度富营养状态。

水库水质 在监测评价的411座水库中,水质优良(优于和符合Ⅲ类水)的水库有334座,占评价水库总数的81.2%;水质未达到Ⅲ类水的水库有77座,占评价水库总数的18.8%,其中水质为劣Ⅴ类水的水库有20座。对394座水库的营养状态进行评价,中营养水库有283座,轻度富营养水库91座,中度富营养水库19座,重度富营养水库1座。

省界水体水质 对全国305个省界断面的水质进行了监测评价,水质符合和优于地表水Ⅲ类标准的断面数占总评价断面数的46.6%,水污染严重的劣Ⅴ类占23.9%。各水资源一级区中,省界断面水质较好的是西南诸河区和东南诸河区,海河区省界断面水质较差。省界断面的主要污染项目是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状况 2009年全国监测评价水功能区3411个,按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评价,全年水功能区达标率为47.4%,其中一级水功能区(不包括开发利用区)达标率为56.3%,二级水功能区达标率42.8%。在一级水功能中,保护区达标率为64.9%,保留区达标率为69.2%,缓冲区达标率为29.4%。

二中全会公报范文第5篇

降水量 2009年,全国平均年降水量591.1mm,折合降水总量为55965.5亿m3,比常年值偏少8.0%。从水资源分区看,松花江、辽河、海河、黄河、淮河、西北诸河6个水资源一级区(以下简称北方6区)面平均降水量为315.7mm,比常年值偏少3.8%;长江(含太湖)、东南诸河、珠江、西南诸河4个水资源一级区(以下简称南方4区)面平均降水量为1079.7mm,比常年值偏少10.0%。在31个省级行政区中,降水量比常年值偏多的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海南和青海偏多程度约30%;降水量比常年值偏少的有22个省(自治区),其中北京和云南偏少约25%。

地表水资源量 2009年全国地表水资源量23125.2亿m3,折合年径流深244.2mm,比常年值偏少13.4%。从水资源分区看,北方6区地表水资源量比常年值偏少13.1%;南方4区比常年值偏少13.5%。在31个省级行政区中,地表水资源量比常年值偏多的有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比常年值偏少的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黑龙江、上海、青海、海南偏多程度在23%~56%之间,江西、吉林、云南、河南、福建、内蒙古、宁夏偏少程度在25%~37%之间,山西、辽宁、河北、北京偏少程度在45%~62%之间。

2009年,从国境外流入我国境内的水量为154.9亿m3,从我国流出国境的水量为5193.3亿m3,从我国流入国际边界河流的水量为1090.7亿m3,全国入海水量为13960.9亿m3。

地下水资源量 2009年,全国矿化度小于等于2g/L地区的地下水资源量为7267.0亿m3,其中,平原区地下水资源量为1688.2亿m3,山丘区地下水资源量为5863.9亿m3,平原区与山丘区之间的地下水资源重复计算量为285.1亿m3。2009年北方6区平原地下水总补给量为1423.4亿m3。北方平原区的降水入渗补给量、地表水体入渗补给量、山前侧渗补给量和井灌回归补给量分别占51.5%、35.4%、8.0%和5.1%。

水资源总量 2009年全国水资源总量为24180.2亿m3,比常年值偏少12.7%。地下水与地表水资源不重复量为1055.0亿m3,占地下水资源量的14.5%,也就是说,地下水资源量的85.5%与地表水资源量重复。北方6区水资源总量4711.2亿m3,比常年值偏少10.4%,占全国的19.5%;南方4区水资源总量为19469.0亿m3,比常年值偏少13.3%,占全国的80.5%。全国水资源总量占降水总量的43.2%,平均单位面积产水量为25.5万m3/km2。

二、蓄水动态

大中型水库蓄水动态 2009年对全国515座大型水库和3006座中型水库进行统计,水库年末蓄水总量为2815.5亿m3,比年初蓄水总量减少346.2亿m3。其中,大型水库年末蓄水量为2532.7亿m3,比年初减少287.1亿m3;中型水库年末蓄水量为282.8亿m3,比年初减少59.1亿m3。北方6区水库年末蓄水量比年初共增加6.5亿m3,其中黄河区增加49.2亿m3。南方4区水库年末蓄水量比年初共减少352.7亿m3,其中珠江区和长江区水库分别减少198.8亿m3和160.7亿m3。各省级行政区水库年末蓄水量与年初比较,青海、黑龙江、浙江、海南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库蓄水量增加,共增加蓄水量91.0亿m3,贵州、广西、湖北、湖南、广东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库蓄水量减少,共减少蓄水量437.2亿m3,内蒙古、西藏2个自治区水库蓄水量变化不大。

北方平原区浅层地下水动态 2009年,北方17个省级行政区对77万km2平原地下水开采区进行了统计分析,年末浅层地下水储存量比年初减少16.6亿m3。在水资源一级区中,松花江区、淮河区和黄河区地下水储存量增加,分别增加17.9亿m

3、4.3亿m3和1.1亿m3;海河区、辽河区、西北诸河区有不同程度的减少,分别减少19.6亿m

3、14.8亿m3和5.5亿m3。按省级行政区统计,地下水储存量增加的仅有6个省级行政区,其中黑龙江和安徽增加较多,分别增加23.0亿m3和4.6亿m3;储存量减少的有11个省级行政区,其中河北减少最多,为11.2亿m3,甘肃、新疆、北京、辽宁、内蒙古、吉林减少幅度在3亿~7亿m3之间。

平原区地下水位降落漏斗 2009年,21个省级行政区对地下水位降落漏斗(以下简称漏斗)进行了不完全调查,共统计漏斗78个,漏斗年末总面积6.4万km2。在41个浅层(潜水)漏斗中,年末漏斗面积大于500km2的有12个,年末漏斗中心水位埋深大于20m的有23个。在37个深层(承压水)漏斗中,年末漏斗面积大于500km2的有17个,年末漏斗中心水头埋深大于50m的有11个。2009年末与年初相比,浅层漏斗面积扩大的有20个,中心水位下降的有16个;深层漏斗面积扩大的有14个,中心水头下降的有12个。

三、水资源开发利用

供水量 2009年全国总供水量5965.2亿m3,占当年水资源总量的24.7%。其中,地表水源供水量4839.5亿m3,占总供水量的81.1%;地下水源供水量1094.5亿m3,占总供水量的18.4%;其他水源供水量31.2亿m3,占总供水量的0.5%。在地表水源供水量中,蓄水工程供水量占32.4%,引水工程供水量占36.0%,提水工程供水量占28.7%,水资源一级区间调水量占2.9%。在地下水供水量中,浅层地下水占80.9%,深层承压水占18.7%,微咸水占0.4%。

南方4区供水量3289.8亿m3,占全国总供水量的55.1%;北方6区供水量2675.4亿m3,占全国总供水量的44.9%。南方各省级行政区以地表水源供水为主,大多占其总供水量的90%以上;而北方各省级行政区地下水供水量则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其中河北、北京、山西、河南4个省(直辖市)地下水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一半以上。

另外,全国直接利用海水共计488.8亿m3,主要作为火(核)电的冷却用水。其中广东、浙江和山东利用海水较多,分别为201.4亿m

3、157.7亿m3和55.0亿m3。

用水量 2009年全国总用水量5965.2亿m3。其中生活用水占12.6%;工业用水占23.3%;农业用水占62.4%;生态环境补水(仅包括人为措施供给的城镇环境用水和部分河湖、湿地补水)占1.7%。与2008年比较,全国总用水量增加55.3亿m3,其中生活用水增加18.9亿m3,工业用水减少6.2亿m3,农业用水增加59.7亿m3,生态环境补水减少17.2亿m3。

在各省级行政区中,用水量大于400亿m3的有江苏、新疆、广东3个省(自治区),用水量少于50亿m3的有天津、青海、北京、西藏、海南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用水占总用水量75%以上的有新疆、宁夏、西藏、甘肃、内蒙古、海南、青海、黑龙江8个省(自治区),工业用水占总用水量30%以上的有上海、重庆、福建、湖北、江苏、贵州、安徽7个省(直辖市),生活用水占总用水量20%以上的有北京、天津和重庆3个直辖市。

用水消耗量 2009年全国用水消耗总量3155.0亿m3,其中农业耗水占75.1%,工业耗水占10.1%,生活耗水占12.4%,生态与环境补水耗水占2.4%。全国综合耗水率(消耗量占用水量的百分比)为53%,干旱地区耗水率普遍大于湿润地区。各类用户耗水率差别较大,农田灌溉为63%,工业为23%,城镇生活为30%,农村生活为86%。

废污水排放量 废污水排放量是指工业、第三产业和城镇居民生活等用水户排放的水量,但不包括火电直流冷却水排放量和矿坑排水量。2009年全国废污水排放总量768亿t。

用水指标 2009年,全国人均用水量为448m3,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当年价格)用水量为178m3。城镇人均生活用水量(含公共用水)为每日212L,农村居民人均生活用水量为每日73L,农田实灌面积亩均用水量为431m3,万元工业增加值(当年价)用水量为103m3。按可比价计算,2009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比2008年下降了7%和8%。

各省级行政区的用水指标值差别很大。从人均用水量看,大于600m3的有新疆、宁夏、西藏、黑龙江、内蒙古、江苏、上海、广西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新疆、宁夏、西藏分别达2475m

3、1162m

3、1069m3;小于300m3的有山西、天津、北京、陕西、山东、河南、贵州、四川、河北、重庆10个省(直辖市),其中山西最低,仅165m3。从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看,新疆最高,为1242m3;小于100m3的有北京、天津、山东、山西、上海、浙江、辽宁7个省(直辖市),其中北京、天津分别为30m3和31m3。

四、水体水质

河流水质 2009年,对全国16.1万km的河流水质进行了监测评价,Ⅰ类水河长占评价河长的4.6%,Ⅱ类水河长占31.1%,Ⅲ类水河长占23.2%,Ⅳ类水河长占14.4%,Ⅴ类水河长占7.4%,劣Ⅴ类水河长占19.3%。全国全年Ⅰ~Ⅲ类水河长比例为58.9%,与2008年基本持平。全国10个水资源一级区Ⅰ~Ⅲ类水河长比例由高至低排序,依次为:西南诸河区95.3%、西北诸河区94.7%、东南诸河区68.5%、珠江区67.8%、长江区63.7%、黄河区44.0%、辽河区42.6%、淮河区38.9%、松花江区36.3%、海河区35.3%。与2008年相比,黄河区、东南诸河区Ⅰ~Ⅲ类水河长比例略有上升,松花江区、长江区有所下降,其它水资源一级区Ⅰ~Ⅲ类水河长比例变化不大。

湖泊水质 对71个湖泊的水质进行了监测评价,水质符合和优于Ⅲ类水的面积占58.4%,Ⅳ类和Ⅴ类水的面积共占27.6%,劣Ⅴ类水的面积占14.0%。对71个湖泊的营养状态进行评价,贫营养湖泊有1个,中营养湖泊有24个,轻度富营养湖泊有27个,中度富营养湖泊有19个。国家重点治理的“三湖”情况如下:

太湖:若总磷、总氮不参加水质评价,则Ⅱ类水面积占75.6%,Ⅲ类水面积占7.6%,IV类水面积占16.8%。若总磷、总氮参加水质评价,湖体水质均劣于Ⅲ类,Ⅳ类、Ⅴ类、劣Ⅴ类水面积分别占评价面积的7.6%、18.5%和73.9%。除贡湖、湖心区和东部沿岸区处于轻度富营养状态,其余湖区均处于中度富营养状态。

滇池:耗氧有机物及总磷和总氮污染均十分严重。无论总磷、总氮是否参加评价,水质均为劣Ⅴ类。全湖处于中度富营养状态。

巢湖:西半湖污染程度明显重于东半湖。若总磷、总氮不参加评价,东半湖评价水面水质为Ⅲ类,西半湖评价水面为Ⅳ类,总体水质为Ⅳ类。若总磷、总氮参加评价,东半湖评价水面水质为Ⅳ~Ⅴ类,西半湖为劣Ⅴ类,总体水质为劣Ⅴ类。东半湖处于轻度富营养状态,西半湖处于中度富营养状态。

水库水质 在监测评价的411座水库中,水质优良(优于和符合Ⅲ类水)的水库有334座,占评价水库总数的81.2%;水质未达到Ⅲ类水的水库有77座,占评价水库总数的18.8%,其中水质为劣Ⅴ类水的水库有20座。对394座水库的营养状态进行评价,中营养水库有283座,轻度富营养水库91座,中度富营养水库19座,重度富营养水库1座。

省界水体水质 对全国305个省界断面的水质进行了监测评价,水质符合和优于地表水Ⅲ类标准的断面数占总评价断面数的46.6%,水污染严重的劣Ⅴ类占23.9%。各水资源一级区中,省界断面水质较好的是西南诸河区和东南诸河区,海河区省界断面水质较差。省界断面的主要污染项目是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状况 2009年全国监测评价水功能区3411个,按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评价,全年水功能区达标率为47.4%,其中一级水功能区(不包括开发利用区)达标率为56.3%,二级水功能区达标率42.8%。在一级水功能中,保护区达标率为64.9%,保留区达标率为69.2%,缓冲区达标率为29.4%。

二中全会公报范文第6篇

本标准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基本原则,治理与验收对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总体要求,应解决的主要地质环境问题以及矿山地质环境分类验收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固体矿产矿山地质环境验收,煤层气、地热及矿泉水等水气矿产矿山验收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地质灾害分类分级(试行)》(DZ0238-2004);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及设计标准》(DZ/T0239-2004);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40-2004);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UDC-TD);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B);

《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1995);

《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B3372-2001)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1985);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上列技术规范与标准执行其修订的最新版本。

3. 术语定义

3.1 矿山地质环境

指矿山矿业活动所影响到的岩石、土壤、地下水、地质作用及其与大气、水、生物圈之间的相互作用所组成的相对独立的环境系统。

3.2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指矿业活动与地质环境之间相互作用和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变化、破坏等问题。如水、土壤、岩石环境的污染和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矿坑突水突泥、岩爆、瓦斯等。

3.3 矿山地质灾害

矿山地质灾害是指矿业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生产生活或破坏生态环境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矿井突水等灾害性的地质事件。

3.4 矿山土地复垦

对矿业活动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与污染等所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3.5 矿山植被恢复

通过人工手段营造出植物长久生长的生育基础,使矿山植被得到有效恢复的过程。

3.6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

为消除矿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不良地质环境影响(如水资源枯竭、水、土石环境污染与破坏)和地质灾害而进行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再造过程。

4. 总则

4.1 本标准是用以衡量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程度的技术依据。

4.2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本原则

4.2.1 以人为本的原则。对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应以消除已经产生的地质环境问题和不再产生新的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地质环境问题为主要任务。

4.2.2 “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对矿山采、选、冶引起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采矿权人承担恢复治理责任。

4.2.3 无害化原则。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对矿山有害排泄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4.2.4 矿山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原则。统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生物群落的恢复与重建,并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

4.2.5 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应与当地社会、经济、环境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建设、生态建设、土地利用相吻合。

4.2.6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应因地制宜采用多种恢复与治理措施,使治理工程达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美观适用。

4.2.7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除应符合本治理验收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4.3 治理与验收对象

4.3.1 矿业活动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和被破坏的水资源、水环境以及土地资源、岩土环境等地质环境的恢复,是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重点内容和验收对象。

4.3.2 矿山突水、突泥、冒顶、片帮、瓦斯灾害,煤尘爆炸、煤层自燃以及热害、岩爆等矿井地质灾害的防治,应严格执行矿山采矿安全规程、规范。

4.3.3 矿山废水、噪音、粉尘等环境污染的防治,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相关规范、规定中的技术标准。

4.4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及验收的范围,不仅限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划定的矿区范围,还应包括受矿业活动影响的周边地区。

5.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应解决的地质环境问题

5.1 露天开采矿区应解决地质环境问题

5.1.1 露天采矿形成的露采坑或边坡、植被破坏、土地破坏和景观影响;

5.1.2 露天开采砂矿床造成的田土破坏、河道堵塞。

5.1.3 露采坑(场)、固体废物堆场破坏的土地,引发的泥石流和导致的水土流失或土地荒漠化。

5.1.4 露天采矿与选矿过程中形成的有毒废水、废液和废矿石堆淋滤水。

5.1.5 露采导致的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地裂缝。

5.1.6 凹陷坑露天采矿导致地下水位下降,引起的地表井泉干涸。

5.2 地下开采矿区应解决的地质环境问题

5.2.1 地下采矿引起地表水漏失、地下水资源枯竭、区域地下水均衡破坏,直接导致当地生活、生产用水困难或严重缺水。

5.2.2 地下采矿引起的采空区地面塌陷(沉陷)、岩溶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突水等地质灾害或隐患,对人居环境、铁路、公路、水库、地下管道、电力、通讯等重要基础设施和土地资源造成影响或破坏。

5.2.3 废石、废渣堆场和尾砂库压占土地或者形成的泥石流灾害隐患以及地下卤水开采区形成的盐渍化土壤与溶腔地面塌陷。

5.2.4 地下采矿产生的有毒矿坑水、选矿尾水(含尾砂库溢流水)以及废石、废渣堆场、尾砂库区的淋滤水导致地表、地下水环境与土石环境的污染。

6.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总体要求

6.1 矿业活动引发的各类地质灾害得到治理,受损土地得到恢复,不存在危及人民生命财产与重要基础设施的不安全因素或隐患。

6.2 矿山固体废弃物堆场已因地制宜进行了综合治理,堆场已达稳定状态,被占用、破坏、污染的土地进行了复垦和利用,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3 矿山开采导致的水资源、水环境问题已采取措施进行了综合防治,水资源得到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当地生活、生产用水已恢复或者优于矿山开采前的水平。

6.4 因矿业活动影响受损的地面建(构)筑物和重大基础设施已经治理。对论证难于恢复治理的,受威胁居(村)民已实施搬迁避让,妥善安置。

6.5矿山保存有实施工程验收等相关的备案技术依据。

7. 矿山地质灾害治理验收标准

7.1 崩塌、滑坡治理。

7.1.1 因矿业活动导致地面斜坡失稳或露采边坡失稳而发生的对人民生命财产与建筑物、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农耕区、环境景观等造成危害或潜在危险性较重与严重的崩塌、滑坡进行了正规治理,对影响较轻的崩塌、滑坡已作一般性治理。

7.1.2 对采矿引起的不稳定边坡或滑坡、崩塌已采用与其类型、规模、稳定状态、危害程度及工程地质条件等相适应的防治措施,边坡得到加固,滑坡、崩塌得到治理,消除了不稳定因素。

7.1.3 地表地下防、排水工程、支拦(挡)工程、锚固、抗滑桩与注浆工程、护坡工程、减压与压脚工程等防治工程的选用条件和防治工程的安全等级、荷载强度以及防治工程的稳定性系数、施工工程质量等符合DZ/T0240-2004《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

7.1.4 对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治理重点工程,实行了工程可行性论证、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及施工监理、工程验收等程序。

7.1.5 经工程治理后的地面与斜坡或露采边坡处于稳定状态,在工程设计有效期内,不发生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

7.1.6 因滑坡、崩塌受损的建(构)筑物已修复,受损土地已进行恢复,受其影响的生态环境已恢复,景观视觉影响已消除,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7.1.7 滑坡、崩塌对人居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经论证不宜治理的,已采取迁避安置措施,并已在隐患区设置警示牌、围栏等安全与监测预警措施。

7.1.8 采矿活动引起的滑坡、崩塌对人居安全、耕地、基础设施无影响,对景观环境影响较轻,已进行种草植树和疏导地表水流的一般性治理。

7.2 采空区地面沉陷变形治理

7.2.1 矿业活动引起的采空区地面塌陷坑、地裂缝等,对人居环境、地面基础设施或景观环境造成危害或影响的,已进行有效治理。

7.2.2 为保护地面人居安全与基础设施留设的永久性保安岩矿柱或禁采区,其确定范围合理可靠,能有效防止或减小地面沉陷变形破坏。矿山闭坑或停产、转产,其矿井留设的永久性保安岩矿柱应保存完好。

7.2.3 地面沉陷变形破坏的采空区已进行充填或崩落处理,开采沉陷得到监

控,地表基本稳定;地表塌陷坑、地裂缝等已回填、夯实,地面变形已得到有效治理。

7.2.4 地面塌陷坑、地裂缝经回填与土地复垦,已达到新的土地利用标准,经治理后沉陷区生态环境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7.2.5 采矿沉陷影响区内的房屋、基础设施受损的,已根据受损程度进行修复,使其能继续使用,若受损严重不能修复的,已采取迁避措施。

7.2.6 对地表沉陷规模大,暂时难以治理的地段,已确定禁入范围,设立有警示牌与围栏等安全设施。

7.3 矿山岩溶地面塌陷治理

7.3.1 采矿引起的岩溶地面塌陷对人居环境、耕地、地面基础设施造成危害或影响的,已采取有效方法进行治理。

7.3.2 矿井、矿坑与溶洞直接连通的导水溶隙、岩溶管道已充填密闭或注浆封堵,溶洞水泄放已得到有效控制,地表水渗漏已得到有效防治。

7.3.3 岩溶塌陷导致耕地受损的,已进行复垦恢复。

7.3.4 岩溶塌陷规模大,经论证暂时难以治理的地段,已确定好范围,设立警示牌与围栏等安全设施,确保不危及人畜生命安全。

7.3.5 岩溶塌陷对人居环境影响严重经论证难于治理的,已采取迁避安置措施;对影响铁路、公路安全的已采取有效的工程措施进行治理,能保障交通安全。

7.4 矿山泥石流(废石流、矸石流、废矿渣流、尾砂流)治理。

7.4.1 矿山固体废物(包括废土、废石、煤矸石、废矿渣、尾矿砂),在水流作用下已失稳或可能失稳形成泥石流(废石流、矸石流、矿渣流、尾矿砂流)灾害或灾害隐患的已进行治理。

7.4.2 在建生产矿山固体废物堆,边坡已进行了护坡或分层碾压密实等加固措施,堆放处于稳定状态。

7.4.3 矿山固体废物堆场下缘有居民点或耕地、重要基础设施的已修建有拦挡工程或排导工程,能有效防止堆场垮塌形成泥石流灾害。

7.4.4 矿山已因地制宜地修建有疏排水系统,在固体废物堆场上缘及旁侧修建有截、排水沟,能有效疏导地表水流和防止暴雨山洪冲刷废渣弃土。

7.4.5 农田、地表景观被矿山泥石流污损或破坏的,已进行恢复治理,因泥石流灾害受损的当地人居环境或重要设施,已予以修复或迁避。

7.4.6 对矿山废石、尾砂堵塞、淤积的河道,已进行疏浚,河溪水流畅通,生态环境完全恢复。

7.4.7 对尾矿库(坝)的保护和对病库、危库、险库的治理监督,参照执行国家安全监督总局2006年第6号令《尾砂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与《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的要求。

7.4.8 矿山泥石流灾害防治的工作程序、防护工程类别的选用、设计、技术标准、施工、验收等,参照执行DZ/T0239《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

8. 矿山土地资源与土石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

8.1 矿业活动过程中因地表挖损、地下采矿与抽排地下水引起的地面塌陷和矿山采、选、冶排放固体废物而破坏、压占、污染的土地,均已进行土地复垦,综合整治使其恢复到可供重新利用的状态。

8.2 矿山土地复垦应因地制宜进行适于农、林、牧、渔以及建设用地用途的土地综合整治,使之达到新用途的土地质量标准。

矿山土地复垦整治,应符合《土地复垦规定》和《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8.3 恢复治理成耕地的质量标准

8.3.1 覆土自然沉实厚度50cm以上,其中耕作层厚度不得少于30cm;场地平整,用作水田时,坡度一般不超过2~3°;耕作层有机质含量不得低于当地平均耕作层有机质含量;一般耕地土壤的酸碱度PH值6~8之间,种植水稻的PH值可适当放宽,耕层含盐量不得超过当地轻盐化土壤含盐量标准,土壤质地为砂壤至壤土。

8.3.2 排保灌率:水田应在85%以上,一般旱地不小于70%。

8.4 恢复治理成园地的质量标准

8.4.1 土层厚度:一般园地,岩石或者其它基质层上的土体自然沉实厚度在60cm以上,表层厚度至少在20cm以上;土地坡度小于20°;土地酸碱度PH在6~8之间,根据树种生理特点和地区差异可适当放宽,如茶园PH值可放宽到4.0~5.0;土壤质地为沙壤土,不能是极端的砂或粘土。

8.4.2 建设有排灌设施,一般园地灌水保障率在75%以上,排水标准要达到一年一遇的涝旱水平。

8.5 恢复治理成林地的质量标准

8.5.1 覆土自然沉实厚度一般速生林应在60cm以上,其它林地土层厚度可以放宽;种植一般林木的坡度在35°以下;已适合相应树种的生长。

8.5.2 复垦林地造林成活率当年应大于造林株数的40%,3年后达到70%以上。

8.6 恢复治理成牧草地的质量标准

8.6.1 覆土自然沉实厚度在50cm以上,其场地平整程度小于20°。

8.6.2 复垦牧草地应适于种植当地中等品质以上的牧草,且单位平均产量达到当地草地平均产草量以上。

8.6.3 用作护坡、防治水土流失或景观环境绿化的一般草地的复垦整治,应达到相关的技术标准。

8.7 恢复治理成水域(包括养殖水域、景观水域、娱乐水域、水库及山塘水域等)的质量标准。

8.7.1 适于水域开发的露采坑与地面塌陷区已进行防渗漏工程处理,确保蓄水不渗漏。

8.7.2 开发水域场区相应用途的水质达到GB3838—2002《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水质标准。其中用作养殖水面的要达到当地水面养殖的基本条件,其水质达到GB11607-1989《渔业水质标准》。

8.7.3 蓄水场区应修建有规范的防洪设施,并符合相关技术要求,不会产生水害危及周边环境。

8.7.4 多用途水域开发应符合当地城镇或乡镇规划,并与周围环境协调一致。

8.8 矿山露采坑场、采矿地面塌陷区、固体废物堆场等开发整理为建设用地的,其土地条件达到GB137-1990《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GB50188-1993《村镇规划标准》。

8.9 矿山废土石、废矿渣堆场(区)与尾矿(砂、泥)库(区)的重金属、氰化物、酸碱或放射性污染较重或严重的,土地恢复整治用作耕地、园地、牧草地、多用途水域以及建设用地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设置防污染隔离层或清除污染源。其中对放射性污染的治理尚须符合国家放射性防护的相关要求。

9. 矿山水资源、水环境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

9.1 因矿山采矿导致地表水漏失、地下水资源枯竭,对当地生活、生产用水及社会经济发展影响较重或严重的地区,已进行水资源的恢复治理。

9.1.1 矿山采空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导致地表水体漏失或地下水位下降的地段,已采取了防渗工程措施,其工程治理技术标准,符合相关规定。

9.1.2 因采空区沉陷变形受损严重的矿山河床,已进行修复或改道,不影响正常功能。

9.1.3 矿业活动导致地表水漏失、地下水位下降、井泉干涸的,经采取工程措施后,难以恢复的,已修建管网或引水渠道供水工程,确保了当地生活、生产与农田灌溉用水的基本需求。

9.1.4 所修建的各项供水工程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9.2 矿坑水、选矿废水以及选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淋滤水对地表、地下水环境与岩土环境污染较重或严重的地区,已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了治理。

9.3 矿山已采取有效措施对固体废物中有毒有害物进行治理。对含放射性物质的废石堆,已按国家要求进行了治理。

9.4 矿山废石废渣堆场、尾矿库坝等修建有排水沟、引流渠、防渗漏等工程,能有效防止污水、废液对岩土环境与地表水、地下水的污染。

9.5 没有用渗井、废坑、废矿井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水废液;对存放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废液的淋浸池、贮存池、沉淀池已设置有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

9.6 对干涸的尾砂库沉积滩和固体废物堆场进行了土地复垦,风蚀扬尘已基本消除或完全消除。

9.7 矿区内的工业垃圾,生活垃圾的处理已参照《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了相应措施,不会造成二次环境污染。

10. 矿山植被重建验收标准

10.1 矿山露采坑(场)、露采边坡以及矿业活动引起的地面沉陷变形破坏的植被以及矿山废土石、废渣堆、尾矿库等压占所导致的植被破坏已进行植被恢复与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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