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管完善论文范文

2024-02-10

保险监管完善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证券监管体制是指一个国家通过立法设立或认可的对该国证券行业进行制度化管理,控制与协调的整个体系。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将对我国的证券业的健康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证券监管;证券法;体制

引言

证券监管体制是指一个国家通过立法设立或认可的对该国证券行业进行制度化管理,控制与协调的整个体系。

证券市场本身的特征及其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决定了各国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必要性。证券市场具有很大的投机性和高风险性,在证券市场比较成熟的国家,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神经中枢,国民经济的一切变化都会反映到这里。因此,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各国都是根据各自的国情采用不同的证券监管体制,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管。

一、西方国家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

1.监管体制的基本类型

世界各国证券业的发展状况和证券业的立法类型不同,其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也呈现出较大差异。这种差异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代表,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集中立法管制型;二是以英国为代表的自律管理型;三是以法德为代表的中间型。

2.各类型之间的联系及优缺点

集中立法管理管理体制与自律管理体制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1)高度发达的证券法体系都是建立在完备成熟的市场经济之上。(2)高度重视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即使是美国亦注重在政府干预与证券市场自律之间留下足够的自治空间,不直接对证券市场进行干预,使自律管理成为政府的必要补充。(3)充分尊重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实现了效率与公平、秩序的和谐统一,突出体现在两国证券法体系详尽规范了投资决策,从而促进资本流向高效益,高回报公司,实现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4)从发展趋势上看,两国证券法体系有相互靠近的趋势。(5)证券市场国际化趋势显著,而且对国际证券业的“自由化’’做出了积极的反应。(6)注重证券从业人员资格与素质的培训。

当然,英美证券法体系并非完美无缺。自律管理型体制通常把重点放在市场的有效运转和保护交易所会员的利益上,常因证交所与其成员的千丝万缕的联系,致使证交所执行仲裁和惩戒职能时出现偏袒与其亲近的证券商的倾向,对投资者保障不充分,且易造成行业垄断与利益禁锢,与证券市场一体化相悖;管理者的非超脱性难以保证管理的公正;由于没有立法作后盾,管理手段较弱;由于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难以协调全国的证券市场的发展,易造成混乱状态,甚至给不法证券商和营业商有机可乘。

相应集中立法型体制也有一些缺陷,由于证券市场的广泛性、复杂性、法律滞后性,加上证券管理机关又超脱于证券市场之外,不能及时明察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而导致信息不相称,若没有证交所及证券协会的配合要单靠法律及政府机关的管理,难以实现有效管理又不过多干预的目标,常导致干预过度抑制市场活力或监控不力出现市场秩序的混乱。

因此,两种体制出现了互相融合的趋势。实质上,世界证券体系的这一变化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证券法》确立的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新框架

《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根据需要可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管职责;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监管。从而确立了政府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相结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隶属国务院,是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的机构,其具体职权是负责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权;依法对证券发行、交易、托管登记、结算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的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等等。

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可以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各地原地有证券监管机构由国务院监管机构直接领导,这就使地方证券监管机构能够超脱于地方政府之眩,摆脱地方利益的影响,从而更好地发挥监管职能。还必须协调好地方证券监管派出机构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两者形成合力,相互配合,才能对证券市场发挥最为有效的监督作用。

自律组织的监管。充分的自律意识和自律监管是证券监管的充分条件,而政府只存在此基础加强监管,才能起到良好的作用,两者各有优缺点,只有相互补充才能做到优势互补。我国必须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加强自律监管。《证券法》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职能。

三、我国目前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1997年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为主体、以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为补充的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实践证明,它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推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我们在监管实践中也感到,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外开放的逐步扩大,现行证券监管体制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的地方:

1.监管职责不清晰

(1)与中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不合理:按照我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由此可见,对构成证券市场\"半壁江山\"的企业债券和政府债券,既不适用《证券法》,也未纳入集中统一管理体制。

从实际监管分工看,财政部负责国债的发行和管理,国家计委负责企业债券的发行审批,人民银行负责企业债券的利率核定,证监会负责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这种多头管理格局,既分散了监管力量,加大了政策协调难度,又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当前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与凭证式国债市场相互分割,没有真正形成统一的债券市场。

(2)地方政府的管理职责不清晰:实行垂直管理的证券监管体制以后,由于地方政府的管理职责不清晰,加上双方协调配合不够,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监管部门管不了、地方政府不愿管\"的现象。

2.现有监管人员与承担的繁多职责相比尚嫌不足

从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看,配备充足的监管人员是有效开展监管工作的必要条件。而衡量监管力量是否充足,除了要考虑市场规模的大小和监管对象的多寡外,还要充分考虑监管职能的复杂程度和监管地域的宽广程度。

3.监管权限配置不尽合理

(1) 对违法违规行为重处罚、轻补救,重事后处理、轻事先预防,不能补救或补偿违法行为给市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害和损失。同时,由于这些措施都是事后处理,对那些监管机关发现的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尚未造成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机关缺少权限来采取适当措施及时予以制止或预防。 (2) 行政执法权相对不足。如证券监管部门在稽查工作中没有强制传唤权,没有银行帐户的查询、冻结权,也没有与公安、检察、法院、工商、税务、海关等执法部门建立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等。这种情况,说明我国证券监管权限仍然是一种\"重在控制\"的权力配置结构。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这种权限配置不利于监管部门提高执法效率,不能适应维护投资者正当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需要。

4.监管方式有待改进

我国证券市场是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仍残留着一些计划经济痕迹。

(1)是重审批,轻监管;

(2)是重合规性监管,轻持续风险监控;

(3)是重实体合法,轻程序公正。

四、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若干建议

1.进一步明确证券监管职责

为了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结构,从根本上解决多头管理体制对我国债券市场的消极影响,有必要修改《证券法》,将债券市场和场外市场明确纳入《证券法》规范的范围和证券市场集中统一监管体制。地方政府在配合证监会查处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打击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与证监会共同促进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负责化解和处置当地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稳定等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2.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

强化证券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其管理的透明度,防范经营风险。对证券公司的监管主要围绕高层管理人员资格、资本结构、内控制度、技术条件等方面开展。要建立合理的市场准入标准,加强资格审查,督促证券公司建立合理的治理结构,加强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对有问题的机构进行重点检查,对存在的隐患及时处理,防患于未然。

3.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要求上市公司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科学进行投资决策,有效运用募集资金。上市公司特别是要按照法规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情况的分析,尤其是对重大事件的案例分析。另外,还要研究实施上市公司摘牌制度,对不符合继续上市条件的公司要采取措施退市,真正体现证券市场的优胜劣汰。

4.加强证券执法,打击一切违法违规活动

逐步加大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其它欺诈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大执法和稽查力度,重点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对市场违规者形成威慑力量,促使市场参与者形成守法规范经营的理念。

5.发挥证券业协会及证券交易所的作用

应该进一步研究在发挥自律组织作用方面的配套措施,确立专业机构和人员的道德规范。自律组织本身也要提高素质,加强自律制度建设,切实承担起责任,发挥好作用。

6.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

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引导他们树立合理的投资理念,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并通过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达到强化监管,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 强力.金融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519.

保险监管完善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美国对外资银行监管制度架构的形成是在结合了美国自身的利益和世界经济的局势发展,不断修正和完善的。总的来说,美国对外资银行监管是朝着比较平等的方向发展,但是,其背后市场进入虽放宽了,市场监管则加强了。当今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条件下,美国对外资银行监管制度框架变更和演进对于我国监管制度的完善有着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监管制度;国际银行法;外资银行

文献标识码:A

保险监管完善论文范文第3篇

一、财政财务监管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

(一) 财政财务纪律意识有待提升

随着我国反腐力度的增加, 加上中央下发的八项规定, 财政违纪违规行为已经大幅度减少。但通过相关的调查, 发现还存在一些单位财务管理人员财政财务纪律意识不强, 对于财务监管工作不够重视, 具体来说:第一, 一些领导观念较为陈旧, 在决策过程中往往存在较大的主观性, 导致时常有违反财经纪律的事情发生。甚至一些领导为了个人私利, 私设小金库;第二, 对财务工作重视程度不足, 在财务人员配置、财务机构设置、财务水平等都有具体的体现, 对财务管理工作造成极大影响;第三, 财务工作人员纪律敏感性较差, 且存在财务工作独立性不足等问题, 在具体工作开展中操作随意性较强, 领导指示在很多时候大于财经纪律, 以至于很多问题滋生。

(二)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相对薄弱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薄弱是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及监督部门存在的重要问题,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缺乏强烈的内部控制意识, 对内部控制认识不足。内部管理控制应该是财务部门重要的工作, 但很多财政单位内部控制意识不足, 与期望的全员参与内部控制还存在很大距离;第二, 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完善, 影响财政部门内部管理工作成效。很多单位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财务管理的职权不够明确, 各部门之间没有做好衔接, 影响财务管理执行力度, 导致内部管理混乱;第三, 缺少了制度的操作指引, 导致在具体操作执行中难度较高, 在内部控制制度适应性、全面性设计上还有待提升, 无法发挥内部控制的有效作用。

(三) 财务监督成果及效能未能有效发挥作用

财政财务监管工作需要依赖于监督力量、监督资源, 如果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整合, 则会影响财务监督工作成效。第一, 由于对于财务监督任务不能进行科学的计划, 以至于监督资源、组织力量等分配不够合理, 很多时候没有根据整体部署情况进行监督力量分配;第二, 尚未形成明确的监督主体配合协调机制, 财政监督责任主体分块设置, 导致各个监督主体部门各司其职, 相互之间不能进行有效的协调、配合, 无法形成监督合力, 影响整体的财务监督效果;第三, 新时期, 财务监督信息化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相关工作开展效率与质量。但目前监督信息化水平明显不足, 以至于无法及时实现信息共享, 财务监督检测缺乏针对性, 影响检查效果;第四, 对于财务监督的成果不能有效利用, 不能有效的落实财政监督处理处罚制度。一些时候, 单项检查与日常监督成果之间互成体系、个不干预, 也无法为彼此提供有力的支撑, 不能将监督检查的结果综合运用到决策层面中, 不能发挥财务监督制度的有效作用。

二、新时期完善财政财务监督机制的措施

(一) 健全财政财务监督制度

保证财政财务监督制度的健全, 是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的途径。现阶段, 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财务监督体制相对滞后, 对财政财务监督职能发挥造成极大影响。因此, 必须将财政监督法治建设放在首要位置, 可以站在国家财政的高度, 建立一部全国性质能够对财政监督业务进行有效指导的实质行政法规或法律。同时, 还可以加强对现行法律法规中存在问题进行总结, 对于执行脱节问题, 必须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及时的修订完善;另外, 对现行财政财务制度进行全面的梳理, 从根本上解决制度弊端带来的违法违规问题。

(二) 全面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

在新时代背景下, 建立更加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提升各级财政部门内部控制质量, 保证其风险防控能力, 保证各部门能够认真地履行财政财务制度, 促进财政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第一, 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中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 不仅解决其他区域先进经验, 更需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 制定出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制度, 促进内部控制风险防范效果;第二, 对财政财务监督工作进行全面的梳理, 安排专门的财务人员定时对频繁出现风险点、容易出现问题的风险环节进行梳理, 实施内部控制预警机制, 从源头对内控风险进行有效扼制;第三, 建立相对完善的问责机制,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执行。需要设置内部控制职能部门, 对不同风险事件按照等级区分, 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 并制定出相应的惩罚措施, 问责必须严格,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能落到实处。

(三) 切实提升财政财务监督人员水平

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具有综合性、专业性的特点, 对相关工作人员要求较高。具体来说, 第一, 在机构设置方面予以适当的升格处理, 针对现有行政职业单位监督部门人员不整齐的问题, 利用派驻、购买服务等模式, 充实财政财务人员, 保证财政财务监督机构配置的完整性;第二, 做好财政财务人员素质培养工作, 对用人选人制度进行优化完善, 确保在岗人员不仅具备坚定政治立场, 更需要具有极强的业务素质;第三, 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定期开展相关的廉政教育、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帮助广大财务人员提升思想观念, 适应新时期财政管理工作的需求。

三、总结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 财政财务监督机制是保证财务监督工作成效的必要前提。当前财政财务监督工作经过多年发展, 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同时也暴露出一定的问题, 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 健全相关监督制度, 强化内部控制工作, 提升财政财务监督人员素质, 保证财政财务监管工作质量。

摘要:新时期, 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升, 财务监管制度也不断完善, 服务意识也不断增强。但新时代对财政财务监管工作提出的要求更高, 还需要进行不断的改进。本文就从财政财务监管工作不足入手, 提出完善财政财务监管机制的建议, 望采纳。

关键词:新时代,财政财务,监管机制

参考文献

[1] 张明.强化治理监管服务改革发展——新时代财政监督工作思考[J].财政监督.2017, 21 (8) :14-15.

[2] 刘琳琳.新时代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能力建设的思考——以湖北省为例[J].财政监督.2018, 23 (2) :99-101.

保险监管完善论文范文第4篇

我国作为人口大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庞大的人口基数使得劳动力供求发生严重倾斜,就业结构性变动成为当下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建立具有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帮助失业者高效再就业功能的失业保险制度愈发重要。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成立时间较短,制度尚不完善,在实践中更加注重保障功能而忽视其就业功能。为保证失业保险可持续发展,我们需要从就业促进的视角下对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进行分析,找到失业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运行现状

1.覆盖范围扩大,参保人数上升。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受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推动而逐步扩大。制度建立初期主要实行于国企事业单位,而后为适应经济形式、政策环境的变化,扩大至各私企、民营企业,近年来有少数地区尝试将农民工也纳入保障范围。总体来看,全国范围参保人数从1994年开始逐步稳定上升,数据显示1994年参保人数为7967.8万人,至2017年参保人数增至18784.2万人,平均每年增加450.7万人。农民工参保人数也在不断增加,2007年农民工参与失业保险的人数为1150万人,至2016年增长至4659万人,平均增长率为19.8%。以上数据表明我国失业保险覆盖面正在逐步扩大。

2.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不断增加。随着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的增加,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规模不断扩大,但参保人数增速小于基金收入扩大速度,这说明我国失业保险征缴力度在加强。失业保险金支出也在逐年增加,但支出增加的幅度不及收入增度,这说明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可能存在缴费基数过高或者保障力度不足等现象。

3.侧重保障功能,促进就业功能发挥不足。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基金支出水平不断提高,人均领取失业金随之增加,失业保险待遇在逐步上升。但是失业保险制度的就业功能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上世纪末,德国就业促进项目支出占失业保险基金总支出的比例就己达到54%,而我国在2010年,用于促进就业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仅占总支出的7.2%,这说明我们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依然很大,失业保险基金在促进就业方面的支出还有待提升。

二、制约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发挥的主要因素

1.保障范围狭窄。我国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稳步增加,但制度覆盖率仍有待提高。一方面,2017年底我國就业人口为77640万人,失业保险参保人员为18744万人,全国失业保险覆盖率为24.2%,而国际劳动组织规定失业保险最低应覆盖50%的就业人口,由此可见我国失业保险规模远没有达到国际标准。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对象以城镇职工为主,近年来为适应经济发展,部分地区尝试将农民工和高校应届毕业生纳入保障范畴,但这些措施并没有在全国普遍实施,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员工、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等高失业风险群体尚未纳入失业保险保障范围,这违背了失业保险制度的普遍性特征,客观上制约了失业保险制度发挥促进就业功能。

2.给付机制不合理。首先,我国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不合理。参保人员缴费时以其工资收入为缴费基准,但成为失业者后其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水平与其缴费工资无关,失业保险金给付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一般设置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与最低工资标准之间,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失公平。有国内学者研究得出,我国的失业保险的支付标准仅达到平均工资的34.9% (均值),东部发达的省市平均工资的替代率很多达不到25%,而在发达国家的失业保险金月标准一般为本人失业前工资的50%~60%,发展中国家一般在失业前本人工资的40%~50%。失业保险金过低无法满足失业者基本生活需要,同样抑制了劳动者的参保热情。其次,失业保险金发放时间过长,发放方式不合理。我国的失业保险金发放特点是“低效益,长时效”,发放期限为24个月,发放方式采用按月等额模式,失业者容易因为过长的给付期限和稳定的失业保险金收入趋于安逸和满足,对失业保险金形成依赖,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中不主动寻求工作。

3.再就业服务体系不健全。首先,我国失业保险就业培训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和完善的管理体系,就业培训机构因资金不足、管理不善等原因,无力针对失业者个人特点设置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单一、培训项目与劳动力市场需求脱节等问题时常发生,失业者难以真正从就业培训中汲取符合自身的有效信息。其次,失业保险职业介绍功能发挥不足。我国的职业介绍服务手段以举办招聘会为主,但招聘会参与企业不确定,无法保证与求职者的个人需求相匹配,求职者通过参加招聘会求职成功的概率较低。

4.缺乏激励措施。我国失业保险给付时间过长且对于失业保险金领取资格的审核较为宽松,这导致部分失业者没有就业欲望却领取失业保险金,这是制度激励不足造成的后果。此外,我国失业保险缺乏经济激励,没有对寻求工作的失业者提供足够的经济支持,部分失业者因经济压力局限于本地区,岗位可选择性小、求职效率低,不仅打击失业者求职热情,也加重了当地的就业压力。而政府对于积极支持再就业政策的企业,的优惠政策只会在特殊时期作为应急措施出台,没有形成固定的优惠措施,不利于鼓励企业长期吸收再就业人员。

三、强化失业保险制度就业功能的对策建议

1. 扩大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失业保险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保障所有面临失业风险的劳动者,但在实际运行中,受到经济发展程度、运行成本等因素的制约,制度实际覆盖范围较小。失业保险以高覆盖率作为充分发挥促进就业功能的前提。针对多样化的失业群体,要逐步拓宽制度覆盖范围。扩大我国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可以考虑的路径是:就地域而言,先城市后农村;就行业而言,先工业、服务业,后农业,逐步覆盖至全体有失业风险的劳动者。

2.完善缴费方式。首先,当前我国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一刀切、保险金定额发放,制度缺乏弹性,需要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特点进行改革。实行差别缴费费率,更符合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运行需要,有利于激励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预防失业的作用。其次,还应将缴费时长与缴费费率挂钩,缴费时间越长费率越低,以此降低企业负担,鼓励企业长期参保。

3.建立动态给付模式。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给付期过长、给付标准缺乏弹性,国外失业保险制度的经验表明,采用递减的支付方式会有更优的效果,即失业保险金随失业时间增长而减少,可以给失业者较多的经济压力,刺激其主动寻找工作,减少失业时间。同时为体现公平效率原则,应将失业者的缴费金额作为失业保险待遇的参考因素。此外,在确定失业保险金待遇时也应适当考虑失业者的家庭负担、经济状况等相关情况。

4.完善再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再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再就业服务质量是帮助失业保险制度发挥促进就业功能的必要途径。首先,提高再就业培训服务质量。职业培训的内容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进行设置,培训师资应聘请高素质人才,培训机构应完善自身基础设施,为失业者提供良好的培训环境。失业者在培训结束时应进行考核,评估培训效果。同时,参加培训者可对培训课程提出建议,用于后续课程的改进。其次,向劳动者提供高效的职业介绍服务。相关机构应健全信息收集机制,准确收集雇用单位与失业者的信息,针对失业者特点制定出专门的职业规划方案,进行有效的职业介绍,提高再就业效率。

5.建立再就业激励机制。首先,要激励企业吸收再就业人员。政府可通过适当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等经济性手段减轻吸收再就业人员企业的缴费负担,为企业长期吸收再就业人员创造条件。其次,要鼓励失业者主动就业。对于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人员可免减其创业期间的税费、提供小额免息贷款;对跨区域求职的失业人员发放求职补贴,报销异地求职所需的住宿、交通等必要费用,减轻失业者异地求职成本,以促进劳动力全国性流通,提高再就业效率。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保险监管完善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 公共服务标准化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社会保险作为政府公共职能的组成部分,其经办服务标准化既是广大参保群众对“阳光政务”、“高效政务”的热切期盼,也是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学习践行科学发展观、加强经办能力建设的内在要求。近年来,外地部分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开展经办业务标准化建设的实践,并取得了明显成效,因此推行经办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关键词: 社保 标准化

1 前言

当前,标准化建设已经渗透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成为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手段。随着构建服务型政府以及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理念的提出,作为劳动保障直接面向群众的前沿窗口,社保经办服务的标准化建设也逐渐引起重视。2006年2月,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关于加强社保经办能力建设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10号),要求各地积极适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政府转变职能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树立创新意识,提高创新能力,完善管理机制,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规程,整合经办资源,提升管理手段,努力实现社保经办业务的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

2 外地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标准化的实践经验

近年来,各地都在陆续探索通过标准化的方法来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各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也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加强社保经办能力建设的意见》提出的“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要求,陆续开展了以改善和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能力为重点的实践探索:

(1)陕西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率先在全国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模式下开展了标准化工作的探索,围绕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的管理事项和工作流程等建立了包括基础标准、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等内容在内的标准体系;

(2)江苏省淮安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ISO9000管理标准体系引入社会保险服务领域,率先通过了ISO9001管理质量标准认证;

(3)江苏省无锡市为改变传统服务模式不适应社会需求的状况,正在探索进行管理机制创新,重新梳理业务流程,建立包括基础标准、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和服务标准在内的标准体系;

(4)吉林省积极推进业务基础管理规范达标活动,通过明确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达到全省养老和失业保险业务经办的规范统一,并积极开展标准化经办服務大厅、标准化档案管理中心、标准化社区服务窗口的创建工作;

(5)河南省三门峡市劳动保障部门,全面推进社会养老保险业务规范化建设,统一市县两级科室设置,建立60多项管理制度,规范业务办理程序,加强内控稽核,狠抓督查落实。

上述情况证明,在全国社会保险系统,经办服务标准化建设已经成为提高业务经办能力和服务水平的有效途径,这些实践对社保经办服务标准化建设提供了不少可资借鉴的经验

3 加强社保经办服务标准化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加快经办服务标准化建设的迫切性和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推进经办服务标准化建设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日益健全,参保人数迅猛增加,经办业务日益繁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陆续开始。在此形势下,呈几何级增长的服务对象和业务量对社保机构的经办能力提出了十分严峻的挑战,现有的工作模式、管理水平、工作条件和人员素质与当前及未来的形势发展已不相适应。笔者认为,只有加快经办服务标准化建设,通过建立积木式的管理模块,实现社会保险业务可扩充、可发展,才能满足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对经办机构的要求。这是社保机构与时俱进、应对挑战的根本举措,也是用科学发展观指导社会保险工作的具体体现。

3.2推进经办服务标准化建设是提高业务经办水平的内在需求

从目前实际情况看,社保经办业务还远未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的目标,经办水平不高,服务水平较低,主要表现在:科室设置没有统一,业务流程自行其是,定岗定责缺乏标准,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不能适应当前及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等,这些现象亟需通过标准化建设加以规范。

3.3推进社保经办服务标准化建设是参保单位及群众的强烈愿望

同一笔业务,在不同的县(市)社保机构,却由不同的业务科室或大厅窗口办理:比如女工生育保险业务.在甲县由医疗保险科经办,在乙县由养老保险科经办,在丙县由失业保险科经办,搞得办事群众晕头转向,无所适从。如果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已经统一,但基层社保经办服务却各唱各调,给参保单位和办事群众造成很大不便。实行市级统一的经办模式、提供标准的公共服务已经成为参保单位及群众的共同呼声。

3.4推进社保经办服务标准化建设是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要求

社保经办机构作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拨付者,承担着巨大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如果没有标准的业务操作程序、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严格的检查稽核措施,就极易造成办事效率低下,形成管理漏洞,给基金安全和干部安全埋下诸多隐患。

同时还要看到,推进社保经办服务标准化建设还将使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得到提高,与精神文明建设相得益彰,从而大大提高全社会对社会保险的认知度和美誊度。

4 社保经办服务标准化建设的主要任务

社保经办服务标准化建设是一项渗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个工作细节的系统工程,工作量大,精细度高。笔者认为,经办机构应本着“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步实施,用3-5年的时间,初步建立科学规范、可持续发展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当前的主要任务是:

4.1 统一形象标识

对已实行垂直管理的社保经办机构,如市、县两级名称却不相同,容易让群众产生误解,当前,应尽快统一市、县经办机构的业务大厅、内部科室均采取统一的装修风格,市、县两级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统一编号的标牌,并提供统一款式的工作服装或服装样式。办公用品如稿纸、信封、档案盒等纸质用品均应统一设计样式和规格。

4.2统一机构设置

市级社保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为县、区分别提供标准的机构科室设置方案,各县、区必须严格按规定设置科室,不得擅自增减,杜绝出现因人设岗。

4.3统一业务流程

结合五险合一的实际,按照“最佳途径、最简程序、最短时间、最优服务”的目标要求,对每个险种、每笔业务的范围对象、报送材料、办理程序等相关事项制订标准,在减少职权交叉重叠的同时,查漏补缺,找出以往工作中的薄弱点和空白点,把过去没有想到、没有做到的补进去,消除服务盲点。同时要启用统一的各类业务表格,禁止自行印制。

4.4统一管理制度

作为标准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应结合自身实际,借鉴外地经验,着手制订适合社保机构需要的管理制度,统一经办机构内部管理,提高经办水平,并要求各县(市)、区不折不扣地执行。

4.5统一服务标准

其主要内容是对经办服务的衡量要标准化和量化,参保群众办理业务要走几个程序,办理业务最长等待多少分钟,都要给一个承诺和标准,这样才能使经办服务更加有效率,切实将以人为本落到实处;同时要对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用硬性指标加以规范,切实提高经办服务的质量和层次。

5 结论

总之,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标准化建设是一项崭新的工作,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是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提高经办水平的必由之路。我们应当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契机,充分利用社会保险经办体制优势,把握机遇,狠下功夫,切实把标准化建设抓出特色、抓出成效,达到“工作先进、上级肯定、群众满意”的目标,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快速、协调发展。

保险监管完善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由于中国保险业的高速发展,使得全球金融一体化与中国金融部门兼业经营趋势得到加强,尤其是保险企业作为风险转移的单位,自身风险控制需求也日益加大。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与监管进一步规范了中国保险行业内部控制制度。因此,文章从内部控制制度发展角度展开阐述,并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提出相关建议,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监管体系,使之在实践中处于初步的探索阶段。从而达到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内控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保险公司 内部控制 监管

一、前言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保险的思想认识也有所进步,尤其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参与保险来获得更好的经济保障。保险公司的保险机制是针对风险进行投资,对未来的不确定性作出的最大程度减少风险带来危害的投资。它由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两大部分组成。因此,保险公司是商业保险的运营单位,也是商业保险发展的载体。

二、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的保险公司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在内部控制建设方面,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为确保经营效率和防范风险等方面发挥了有效性。由于存在很多迫切解决的问题,使得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管工作缺乏实施的力度。

(一)缺乏建设理念

由于部分公司领导和员工对内部控制重视程度不够,在认识上存在种种误区,不能及时的处理和整改内部控制问题。无法从战略的角度将内部控制建设纳入公司经营管理理念的日程上,基本上存在“分散性建设”、“局部性建设”、“重复性建设”等问题;随之执行力度也在逐渐减弱。

(二)内部控制执行问题比较突出

因为各级公司在内部控制执行意识上,对执行力度上逐渐减弱,内部控制的传导和反馈机制逐渐滞后,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没有渗透到各项业务、各个环节以及各个部门和岗位。

(三)内部稽核缺乏能动性

近几年来,内部稽核没有引起高层领导的高度重视,导致稽核部门建设停滞不前,加上人员素质低下,缺乏独立性,在内部控制职能无法正常发挥,以至于一些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行为得以普遍存在。根据目前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现状,保险公司自我整改能力较差,急需通过外部监管压力促使保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建设。

(四)执行力度不强

部分公司领导只顾抓业务发展,而对企业的内部控制重视度不高,加上内控建设意识薄弱,在经营过程中呈现出的内控问题处理不彻底。领导不重视执行力度的加强,员工的内控意识也就逐渐薄弱,最终导致内部控制执行力度减弱。

(五)认知度不足,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

有的人会认为内部控制就是建立内控制度,而且内部控制也只是某个部门的事情,只要内部控制抓住某几个点进行控制,加深员工的认知度,就可以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管工作,其实这些认识都是片面的。

(六)内部控制监管体系不完善

由于绝大部分公司的内部控制无法渗透到公司的各项业务操作过程中,使得许多关键的控制点处在无效的状态中,无法形成一个多角度和全方位的风险预防监控体系。

三、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的思考

由于市场经济的不断变革,保险公司作为内控建设的主体,不仅要依靠公司自身的积极性,还需适当的监管来推动企业加强内控建设方面,来发挥内部监管的重要作用。针对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进行分析,必须采取以下措施来进行内部控制监管的加强。

(一)加强管理层的责任

完善的内控机制是保险公司稳健发展运营的基础,是公司管理层应尽的基本职责。通过经验证明,领导对于内控建设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司的内控水平。在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中,抓住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责任,就抓住了保险公司内控建设的核心。所以,推进保险公司内控建设,必须要明确管理层在内控机制方面的责任,逐步提高管理层的重视程度,加强落实责任和追究制度。

(二)完善内部控制的评价标准

因为保险公司是内控建设的主体,所以作为监管部门,应将关注的焦点从内控机制本身转移到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及监管上来。另外,对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力度的关键是要完善内部控制评价标准,从根本上加强保险公司内部体系建设,从而实施和运行结果进行评估和调查。

(三)实施有效的分类监管机制

在建立内控体制的基础上,实施有效的分类监管机制也是当务之急,针对不同内控水平的公司应该采取不同的监管理念,让内控薄弱的公司承担更多的监管成本,奖罚分明,有效推动公司加强内控建设,从而提升内控要求。所以,在保险公司的现场监管体系中,必须将公司内控水平作为公司监管机制的主要元素,并对评估的最终结果实施进行分类监管,很大程度上,加强了内控薄弱公司的监管力度。

四、实施内部控制监管是建立风险防范有效机制的途径

保险公司的风险产生于保险公司经营的全过程。相对于保险监管机构来说,保险公司更能及时地发现、防范和化解风险。因此,推动保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从根本上建立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管和纠正的动态过程机制,是保险公司监管机构风险防范职责的基本保障。由于保险监管机构重点向偿付能力监管转移,规范市场秩序将更多地依靠公司严格、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来实现。事实上,经查处的市场违规问题只是清除“水面的污垢”,对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督促公司及时弥补内部控制漏洞,改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在体系上杜绝违规现象的发生,真正的实现“治理水质”;另外,企业内部控制的混乱将会导致大量的财务数据丢失,而财务数据作为基础的“数字游戏”,将严重影响内部监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所以,实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来推动保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控,是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的有效措施。

五、我国保险公司实施内控建设及监管的意义

伴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性也显而易见。保险公司内控是监管的前提,是防范保险业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因此,进一步的强化公司内部控制监管工作,是推动保险公司完善内部控制监管的基础。现阶段,部分保险公司正逐渐开始重视内控建设工作。其中,我国人寿在美国市场上市后,内控建设方面和监管力度都取得了很大进展。

(一)实现了内部控制的跳跃式發展

保险公司五级内部控制体系从最初用分散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控制,逐渐发展到集设计、执行、监督、结果和持续改进为一体的动态体系改革,最终实现了“由点到面,由面到网,由网到立体”的三级跳跃式发展目标。

(二)明确了内部控制建设的原则

由于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内容和主体具有代表性,标准和效果具有全面性,所以在内部控制上,不但是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董事会的责任,而全公司的每一个人都对内部控制和监管负有重大责任,在内部控制全面覆盖并嵌入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以来,持续监督并促进企业各项经营活动的良好运行则明确了内部控制建设的原则,再者,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不仅涉及内部的法律法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涵盖了环境、企业文化、决策机制、制度执行力和责任追究等立体交叉、全方位、多角度的风险防范体系。

(三)建立健全风险的内部控制模式

保险内部控制体系在全面分析公司风险的前提下,并对各类风险采取控制措施,确定相应的控制制度。真正的使风险导向的内部控制模式向内部控制上来进行转变,从而真正实现了保险公司的风险防范。

(四)主动参与和进行责任的追究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表明了了各级公司、各级部门、各个岗位的内部控制责任,并加强落实工作,将保险的自我评估归纳在内部控制体系中,从而完善和确立了参与和责任追究制度,促使全员积极主动参与内部控制建设,并自觉执行内部控制和监管措施。

六、结语

总而言之,加强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和监管工作的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的必要措施, 从我国保险业具体国情出发,必须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监管工作体系,从根本上促进保险公司的运营和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炳丽.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分析[J].保险报告,2007(6):61-63.

[2] 张波,吴亚茹.浅析我国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与监管[J].湖南行政行院学报,2009(11):110-113.

[3] 欧阳娟.我国保险公司内控建设浅析[J].经营管理者,2011(1):215-216.

作者简介:高瞻(1979-),女,山西祁县人,河南中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级,研究方向:财务。

(责任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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