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c能源管理合同范文

2023-09-23

emc能源管理合同范文第1篇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样一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及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投资的企业("用户")与专门的盈利性能源管理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开展。在传统的节能投资方式下,节能项目的所有风险和所有盈利都由实施节能投资的企业承担;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中,一般不要求企业自身对节能项目进行大笔投资。

节能服务公司(ESCO)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盈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公司。ESCO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用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用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或融资,向用户提供能源效率审计、节能项目设计、施工、监测、管理等一条龙服务,并通过与用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盈利和滚动发展。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基本概念

1、什么是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EPC——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实施。依照具体的业务方式,可以分为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承诺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

2、什么是节能服务公司(EMCo)?

节能服务公司(EMCo——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国外也称ESCO——Energy Service Company),又称能源管理公司,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赢利为目的的专业化公司。EMCo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能源审计、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施工、人员培训、节能量监测、改造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服务,并通过与客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或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并获得利润,滚动发展。

3、EMCo的业务特点有哪些?

EMCo是市场经济下的节能服务商业化实体,在市场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与我国从属于地方政府的节能服务中心有根本性的区别。EMCo所开展的EPC业务具有以下特点:

(1)商业性:EMCo是商业化运作的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来实现赢利的目的。

(2)整合性:EMCo业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推销产品、设备或技术,而是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客户提供集成化的节能服务和完整的节能解决方案,为客户实施“交钥匙工程”;EMCo不是金融机构,但可以为客户的节能项目提供资金;EMCo不一定是节能技术所有者或节能设备制造商,但可以为客户选择提供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设备;EMCo也不一定自身拥有实施节能项目的工程能力,但可以向客户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对于客户来说,EMCo的最大价值在于: 可以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提供经过优选的各种资源集成的工程设施及其良好的运行服务,以实现与客户约定的节能量或节能效益。

(3)多赢性:EPC业务的一大特点是:一个该类项目的成功实施将使介入项目的各方包括:EMCo、客户、节能设备制造商和银行等都能从中分享到相应的收益,从而形成多赢的局面。对于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EMCo可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大部分节能效益,以此来收回其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利润;客户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部分节能效益,在合同期结束后获得该项目的全部节能效益及EMCo投资的节能设备的所有权,此外,还获得节能技术和设备建设和运行的宝贵经验;节能设备制造商销售了其产品,收回了货款;银行可连本带息地收回对该项目的贷款,等等。正是由于多赢性,使得EPC具有持续发展的潜力。

(4)风险性:EMCo通常对客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并向客户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因此,EMCo承担了节能项目的大多数风险。可以说,EPC业务是一项高风险业务。EPC业务的成败关键在于对节能项目的各种风险的分析和管理。

4、潜在的EMCo企业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1)节能技术服务公司,主要业务是为客户提供能源效率审计、项目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工程验收、节能量监测、系统维护等节能技术服务,以“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推广整合型的节能设备和技术。

(2)节能产品生产厂商,以生产节能产品为主,并以“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销售自产产品。

(3)节能产品销售公司,受节能产品生产厂商的委托,销售成熟的节能产品,在销售过程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

三、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主要内容

EMCo一般向客户提供的节能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能源审计

EMCo针对客户的具体情况,测定客户当前用能量和用能效率,提出节能潜力所在,并对各种可供选择的节能措施的节能量进行预测。

2、节能改造方案设计

根据能源审计的结果,EMCo根据客户的能源系统现状提出如何利用成熟的节能技术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成本的方案和建议。如果客户有意向接受EMCo提出的方案和建议,EMCo就可以为客户进行项目设计。

3、施工设计

在合同签订后,一般由EMCo组织对节能项目进行施工设计,对项目管理、工程时间、资源配置、预算、设备和材料的进出协调等进行详细的规划,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并按期完成。

4、节能项目融资

EMCo向客户的节能项目投资或提供融资服务,EMCo可能的融资渠道有:EMCo自有资金、银行商业贷款、从设备供应商处争取到的最大可能的分期支付以及其它政策性的资助。当EMCo采用通过银行贷款方式为节能项目融资时,EMCo可利用自身信用获得商业贷款,也可利用政府相关部门的政策性担保资金为项目融资提供帮助。

5、原材料和设备采购

EMCo根据项目设计的要求负责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所需费用由EMCo筹措。

6、施工、安装和调试

根据合同,由EMCo负责组织项目的施工、安装和调试。通常,由EMCo或其委托的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来进行。由于通常施工是在客户正常运转的设备或生产线上进行,因此,施工必须尽可能不干扰客户的运营,而客户也应为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

7、运行、保养和维护

设备的运行效果将会影响预期的节能量,因此,EMCo应对改造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以保证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此外,EMCo还要负责组织安排好改造系统的管理、维护和检修。

8、节能量监测及效益保证

EMCo与客户共同监测和确认节能项目在合同期内的节能效果,以确认合同中确定的节能效果是否达到。另外,EMCo和客户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协商确定节能量”的方式来确定节能效果,这样可以大大简化监测和确认工作。

9、EMCo收回节能项目投资和利润

对于节能效益分享项目,在项目合同期内,EMCo对与项目有关的投入(包括土建、原材料、设备、技术 等)拥有所有权,并与客户分享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在EMCo的项目资金、运行成本、所承担的风险及合理的利润得到补偿之后(即项目合同期结束),设备的所有权一般将转让给客户。客户最终就获得高能效设备和节约能源的成本,并享受EMCo所留下的全部节能效益。对于节能效益承诺项目,客户将按照约定的进度支付节能项目费用,通常为一次性支付。

四、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基本程序

EMCo业务活动的基本程序是:为客户设计开发一个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能项目。通过双方协商,EMCo与客户就该项目的实施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并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保证项目在合同期内实现所承诺的节能量,同时享受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在合同期内收回用于该项目的资金并获合理的利润。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发过程大致分为商务谈判和合同实施两大部分。

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发商务谈判的主要步骤

(1)与客户接触

EMCo与客户进行初步接触,就客户的业务、所使用的耗能设备类型、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基本情况进行交流,以确定客户重点关心的能源问题。向客户介绍本公司的基本情况、业务运作模式及可给客户带来的利益等。向客户指出具有节能潜力的领域,解释合同化节能服务的有关问题,确定本公司可以介入的项目。

(2)初步审计

通过客户的安排,EMCo对客户拥有的耗能设备及其运行情况进行检测,将设备的额定参数、设备数量、运行状况及操作等记录在案。同时,一定要留意客户没有提出的、但可能具有重大节能潜力的环节。

(3)审核能源成本数据,估算节能量

采用客户保留的能耗历史记录及其它历史记录,计算潜在的节能量。有经验的EMCo项目经理可以参照类似的节能项目来进行这一项工作。

(4)提交节能项目建议书

基于上述工作,EMCo起草并向客户提交一份节能项目建议书,描述所建议的节能项目的概况和估算的节能量。EMCo与客户一起审查项目建议书,并回答客户提出的关于拟议中的节能项目的各种问题。

(5)客户承诺并签署节能项目意向书

到目前为止,客户无任何费用支出,也不承担任何义务。EMCo将开展上述工作中发生的所有费用支出,计入公司的成本支出。现在,客户必须决定是否要继续该节能项目的工作,否则EMCo的工作将无法继续下去。EMCo必须就拟议中的节能服务合同条款向客户解释,使客户完全清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通常,如果详尽的能耗调研证实了项目建议书中估算的节能量,则应要求客户签署一份节能项目意向书,以使他们明确认可这一项目。

(6)详尽的能耗调研

包括EMCo对客户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详细的审查,对拟议中的项目的预期节能量进行更加精确的分析计算。另外,EMCo应与节能设备供应商联系,确认拟选用的节能设备的价格。还有,多数项目有必要在确定“基准年”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度量该项目节能量的“基准线”。

(7)合同准备

在与客户协商后,就拟议中的节能项目实施准备一份节能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规定的项目节能量,EMCo和客户双方的责任,节能量的计算以及如何测量节能量等。同时,EMCo方面要准备一份包括项目工作进度表在内的项目工作计划。

(8)合同被接受或拒绝

如果客户对拟定的节能服务合同条款无异议,并同意由EMCo来实施该节能项目,则双方正式签订节能服务合同,项目开发工作到此结束。在这一情况下,EMCo将把对该项目能耗调研过程中的费用计入到该项目的总成本中。如果客户无法与EMCo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或者由于其它原因而最终放弃该项目,而详尽的能耗调研工作证实了项目建议书中预期的节能量,那么EMCo在详尽的能耗调研过程中的费用应由客户支付。

上述节能服务项目开发商务谈判的工作步骤仅为指南性质。对于具体的项目,其工作程序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调整。

2、实施节能服务合同

EMCo通过谈判,获得一项节能服务项目合同后,随后的工作就是具体实施该项目合同。EMCo实施节能服务合同的一般工作程序如下:

(1)对耗能设备进行监测

在某些情况下,需对要改造的耗能设备进行必要的监测工作,以建立节能项目的能耗“基准线”。这一监测工作必须在更换现有耗能设备之前进行。

(2)工程设计

EMCo组织进行节能项目所需要的工程设计工作。并非所有的节能项目都需要有这一步骤,如照明改造项目。

(3)建设和安装

EMCo按照与客户双方协商一致的工作进度表,建设项目和安装合同中规定的节能设备,确保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对所安装的设备做详细的记录。

(4)项目验收

EMCo要确保所有的更新改造设备按预期目标运行,培训相关人员对新设备进行管理和操作,向客户提交记载所作设备变更的参考资料,并提供有关新设备的详细资料。

(5)监测节能量

根据合同中规定的监测类型,完成需要进行的节能量监测工作。监测工作要求可能是间隔的、一次性的或是连续性的。

(6)项目维护

EMCo按照合同的条款,在项目合同期内,向客户提供所安装设备的维护服务。此外,EMCo应与客户保持密切联系,以便对所安装设备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快速诊断和处理,同时继续优化和改进所安装设备的运行性能,以提高项目的节能量及其效益。

emc能源管理合同范文第2篇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目前使用的设备主要采用的是。该设备耗煤高、效能低。甲方为了降低用煤成本,节约国家能源,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现有耗煤量较高的,进行节能改造,并对节煤所获得的收益进行分享,而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作期限

1-

1、甲乙双方约定,乙方预计于年月日左右向甲方交付,并在甲方足量的备用配件。安装完毕之日,即为计算节煤收益的起始日,双方约定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

2、合作期内,乙方应如期将本批设备有偿交付给甲方使用,所有权归乙方。合作期满,若甲方要求EMC改造工程项目继续合作,则应于合作期满前三个月,向乙方提出续约书面要求,经乙方同意后,双方应重新签订EMC合同。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按量保证给付乙方应获取的节煤收益。

第二条 甲方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

1、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向甲方提供,更换甲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完全符合国家及相关技术标准。

(2)乙方负责工程设计、产品提供、产品安装和产品调试,并配合甲方对产品进行测试和验收。

(3)乙方负责产品保修期间产品的免费维修、保证产品的正常稳定地运行。

(4)乙方免收安装费并且免费提供安装所需要的各种辅材。

(5)若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48小时内,乙方未能按时到达甲方现场

进行维护,则甲方可扣除乙方当月 0.5 %的节煤收益分成作为赔偿。

(6)乙方在甲方场地施工,乙方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消防要求,如乙方单方面行为所导致的消防事故由乙方负责。

(7)乙方负责产品有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保证产品投入运行后不会对甲方的消防安全造成影响。若乙方产品的原因造成甲方受到损害,乙方负责进行维修并承担甲方所有的损失且甲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

(8)若甲方需要搬迁使用场所,甲方需提前10天书面通知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乙方可协助甲方进行搬迁后的调试工作。

2-

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正式开始接受乙方为甲方所进行的节能改造工程,负责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节能收益。

(2)甲方有权自由选择乙方所提供的设备型号,并由双方确认,如确属客观及不可抗拒力影响,甲方需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共同协商,共同予以确定。

(3)甲方需指定专人指导施工现场的安装和其他相关工作。甲方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共享节能收益的原则,为保证产品的安装、调试能顺利进行,在改造工程实施、产品安装、调试等工作合作期执行过程中提供便利条件,配合乙方工作并指定一个项目负责人配合乙方完成各项施工任务及现场维护工作,产品安装、调试结束后,甲方负责进行产品验收。

(4)在合作期内,甲方享有乙方所提供的节能设备使用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可转让或者作为财产抵押。

第三条 产品的归属

3-

1、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应收分成款支付完毕后,产品所有权自动归甲方所有,从此产生的节能收益均全部归甲方所有。在本合同期间,产品的所有权属于乙方。合同期满,乙方应将该设备无偿移交给甲方。 3-

2、本合同执行期间,甲方享有乙方所提供节能产品的管理使用权,甲方不得将该产品转卖、转让、出租、抵押或将其投资给第三方。 3-

3、风险转移:产品一经安装完毕,交付甲方时,产品损害、灭失风险同时由乙方转移给甲方。

第四条 其他费用

合作期间,甲方使用乙方设备时,如因人为或甲方直接或间接行为导致乙方提供的设备发生永久性损坏或其他不可修复的故障,甲方须按照乙方产品的供货价格,照价赔偿给乙方。双方确认乙方的供货价格为元/(台套)。

第五条 产品的安装、验收、培训与质保维修

5-

1、产品安装

甲方保证安装产品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并适合于产品安装。 5-

2、产品验收

从安装完成之日起 3 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应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确认, 3日内,甲方未提出异议的,或未经验收使用的,视为验收合格的。验收合格之日为计算节煤收益开始日。

5-

3、用户培训

乙方免费为甲方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操作、维护培训,使甲方工程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掌握产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维护知识和一般故障排除办法。培训在合同执行期间每年一次。

5-

4、质保维修

产品从验收交付之日起乙方提供五年的质量保修期,在质保期间,如为乙方产品质量问题,乙方免费负责产品的维修及服务。在合同期内如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负担维修费,并赔偿甲方损失。乙方在产品出现故障并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48小时内派人到场维修。如因甲方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产品损坏,甲方适当承担其零配件更换费用,乙方不收取人工费。

第六条 节煤收益额确定、支付方式

6-

1、节煤收益确定方式

(1)煤价确定方式:由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结算市场煤价确认为元/吨(煤价以甲方该月向煤业公司采购的单价为准),再次双方书面确认后,则以另书面确认为计算标准,根据乙方对甲方使用情况的考察及实测结果:

上述节煤收益额为如下收益分成的计算标准,在合作期限内不变,如需变动,则应由甲、乙双方重新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4)节省收益甲乙双方共享比例:

第一年:20%(甲方);80%(乙方)

第二年:20%(甲方);80%(乙方)

第三年:20%(甲方);80%(乙方)

第四年:80%(甲方);20%(乙方)

第五年:80%(甲方);20%(乙方)

6-

2、甲方支付节煤收益的方式□电汇□现金

6-

3、月节能收益支付日期:甲方应于每月 10日前将月节煤费向乙方支付。节煤收益分配完毕之日起本合同节能设备产权及全部节能收益归甲方所有。

甲方逾期支付或不予支付的,将按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处理。

第七条 合同变更

7-

1、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有关内容,但均应以书面方式确定。

7-

2、一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应及时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

1、为保证本合同的连续性,除战争、自然灾害、政府部门行为及乙方违约造成的合同终止或暂时中止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合同终止或暂时中止,甲方均构成违约。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按期向乙方支付或完全支付节煤费的;

(1)从应付之日起甲方每日应向乙方支付应付节煤费的3‰作为滞纳金。

(2)从应付之日起,逾期30天没有支付的,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单方面采取以下措施:合同约定的五年时间应付乙方的节煤收益而甲方尚未支付的部分按九折,一次性由甲方向乙方支付,产品归甲方所有。

8-

2、因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而导致乙方撤出设备,则甲方应当承担相关的安装费、误工费及运费。

8-

3、甲方若在验收合格前提出终止合同,则产品由乙方收回,并且甲方赔偿乙方人工工时费、损耗费等共人民币元。

8-

4、若乙方提供的设备,在承诺的目标范围,监测数据下限达不到合同履约标准,即构成违约。乙方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甲方的配合检查,提供不出合理的解释原因,甲方有权取消合同。

8-

5、若甲方管理的监测系统出现人为的虚假数字,即构成违约。甲方应予及时纠正,本次的费用计算应按上期标准或测试报告的节煤率结算。

8-

6、若发生设备因甲方原因大面积损坏,重新改造的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争议及解决办法

9-

1、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最后也可采取诉讼的方式处理。诉讼地点约定在原告所在地的城市进行。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

1、甲乙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履行合同时,履行合同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 10-

2、受阻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尽快通知对方,双方应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一条 附则

11-

1、甲Z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完成履行本合同。

11-

2、本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约定若与双方以前签署的有关条款或与以前的有关陈述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保留的除外。

11-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做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

(2)。

(3)。 11-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emc能源管理合同范文第3篇

emc能源管理合同。EMC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

以赢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公司。EMC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能源效率审计。节能项目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培训。运行维护。节能量监测等一条龙综合性服务。并通过与客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赢利和滚动发展。

中文名,emc能源管理合同。E M C,合同能源管理。资料简介,基于市场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特点,为客户实施节

能项目。

E资料简介。“合同能源管理”资料简介:70年代中期以来。

一种基于市场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在市场经济国家中逐步发展起来。而基于这种节能新机制运作的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十分迅速。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和欧洲。ESCO已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节能产业。

重要意义。“合同能源管理”这种节能新机制的出现和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ESCO的繁荣发展。

带动和促进了北美。欧洲等国家全会节能项目的加速普遍实施。在我国引进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和EMC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将”合同能源管理”用于技术和财务可行的节能项目中。使节能项目对客户和EMC都有经济上的吸引力。这种双赢的机制形成了客户和EMC双方实施节能项目的内在动力。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

承担了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大部分风险。从而克服了目前实施节能项目的主要市场障碍。是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在实施节能项目时具有专业技术服务。系统管理。资金筹措等多方面的综合优势;EMC的专业化管理。不仅可以有效地减少项目成本。还通过分享节能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获得利润而不断发展壮大。并吸引其它节能机构和投资者组建更多的EMC。从而可以在全会实施更多的节能项目。EMC的发展将推动和促进节能的产业化。

节能服务。EMC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产业。其特殊性在于它销售的不仅是产品或技术。

更重要的是EMC为客户提供综合性的节能服务。也就是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其实质是EMC为客户实现节能量。EMC一般通过以下步骤向客户提供综合性的节能服务1. 能源审计EMC针对客户的具体情况。评价各种节能措施。测定企业当前用能量。提出节能潜力之

所在。并对各种可供选择的节能措施的节能量进行预测。2. 节能改造方案设计根据能源审计的结果。

EMC为客户的能源系统提出如何利用成熟的技术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成本的整体方案和建议;如果客户有意向接受EMC提出的方案和建议。EMC就为客户进行项目设计。3. 能源管理合同的谈判与签署在能源审计和改造方案设计的基础上。EMC与客户进行节能服务合同的谈判。在通常情况下。由于EMC为项目承担了大部分风险。因此在合同期EMC分享大部分项目效益。小部分效益留给客户;待合同期结束。全部效益归客户所有。

因此。“合同能源管理”是EMC和客户双方都受益的机制——即双赢的机制。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客户不同意签订能源管理合同。则EMC将向客户收取能源审计和项目设计费用。4. 原材料和设备采购EMC根据项目设计负责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其费用由EMC支付。

5. 施工根据合同。项目的施工是由EMC负责的。通常由EMC或委托其它施工机构进行。在合同中规定。客户要为EMC的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6. 运行。保养和维护在完成设备安装和调试后即进入试运行阶段。

EMC为客户培训设备运行人员。负责试运行期的保养和维护。并承担有关的费用。7.节能及效益保证EMC与客户共同监测和确认节能项目在合同期内的节能效果。以确认在合同中由EMC方面提供项目的节能量保证。8. EMC与客户分享节能效益由于对项目的全部投入都是由EMC提供的。因此在项目的合同期内。EMC对整个项目拥有所有权。客户以节能效益分享的方式逐季或逐年向EMC支付项目费用。在根据合同所规定的费用全部支付完以后。

以赢利为目的。赢利的手段是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EMC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推销产品。设备或技术。而是销售一个节能项目。由于

emc能源管理合同范文第4篇

摘要:高效煤粉环保工业锅炉技术是国家重点推广的节能环保技术,对于提高煤炭清洁利用水平、改善大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山东省是能源消费大省,资源环境面临重大压力,加快高效煤粉环保工业锅炉技术推广应用势在必行。本文对山东省煤粉锅炉以用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并参考其他地区推广高效煤粉锅炉的做法,提出了山东省推广应用高效煤粉锅炉的途径。

关键词:高效煤粉锅炉;推广;应用;山东

高效环保煤粉工业锅炉技术是我国在借鉴和消化德国等发达国家锅炉燃烧技术的基础上,研发成功的节能环保新技术,是国家重点推广的节能产品。高效环保煤粉工业锅炉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主要是指在煤炭清洗、煤粉制备、物流配送、煤粉储存、锅炉燃烧等环节进行改造升级,实现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使烟气排放达到与天然气锅炉相当的水平,对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治理大气污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山东省燃煤工业锅炉现状

当前,山东省实际在用燃煤工业锅炉约2.1万台, 年煤炭消耗量1.15亿吨, 排放量约占全省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排放总量的28%, 是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源头。济南、淄博等城市群是全省区域大气污染最严重的地区,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质量。

(一)技术装备落后。全省燃煤工业锅炉中,1.55万台为小型锅炉,其中,2吨/时以下台数占比达68%。在燃烧同样煤炭的情况下,小型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是大型锅炉的2-3倍。部分锅炉老化严重,超过折旧年限、低能效、高排放的锅炉仍在使用。据初步调查,老旧锅炉的比例占到全省总量的10%,均属于超标排放锅炉。

(二)运行水平不高。锅炉吨位普遍高于实际需求, 运行负荷波动大, 调节能力有限, 实际运行效率低。调查的重点用能企业中, 近1/4企业的锅炉空载运行率在30%以上, 每年因空载消耗的原煤约100万吨, 既增加企业运行成本, 又加剧了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三)燃料清洁性差、环保设施不到位。多数锅炉用煤未进行清洁洗选,煤种复杂、热值不稳定、灰分和含硫量高,大幅降低了锅炉效率,加重了环境污染。多数10吨/时以下的燃煤工业锅炉未配置有效的除尘装置,基本没有脱硫脱硝设施,排放超标严重。由于污染源过于分散,偷排等环境违法现象突出。

(四)政策法规不完善。我省工业锅炉以传统的链条燃煤锅炉为主,耗能高、污染严重。与其他省市比,煤粉锅炉推广应用起步较晚,煤粉锅炉设计、制造、运行、检测等技术规范和标准尚不完善,准入门槛较低。煤粉锅炉推广应用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创新驱动动力不足,市场缺乏节能减排的内生动力。

2 高效环保煤粉锅炉技术特点

高效环保煤粉锅炉系统在德国、法国、瑞典、荷兰等欧洲国家已十分普及,十年前德国就已经完全消灭了低效率、高能耗、高污染的链条炉,虽有少量的油气锅炉存在,但80%以上的锅炉使用高效煤粉锅炉,技术成熟、运行稳定、环保经济。国内已经有甘肃、内蒙古、辽宁、山西、陕西等省市在使用高效煤粉锅炉系统。

该系统采用煤粉集中制备、精密储供粉、空气分级燃烧、炉内脱硫、锅壳(或水管)式锅炉换热、高效布袋除尘、烟气脱硫和全过程自动控制等先进技术,实现了燃煤锅炉的高效运行和洁净排放,其燃料燃烧效率可达98%以上,热效率达92%以上,烟尘排放每标立方米在10毫克左右,炉内脱硫率达到40%左右,二氧化硫和氮氧化合物排放均远低于国家标准,是传统油气锅炉和高污染、高能耗燃煤锅炉的理想升级换代产品,可广泛适用于供热生产、蒸汽生产等行业及区域锅炉房供暖改造、锅炉改造等。主要特点:一是洁净燃烧。锅炉采用布袋除尘器和炉内脱硫,可吸入颗粒物和二氧化硫的排放完全达到天然气供热水平,如果采用新型的除尘膜技术,可吸入颗粒物可以降到每标立方米1毫克,采用独有专利技术的烟气精脱硫技术,二氧化硫可以降到每标立方米50毫克以下,完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应用特殊的燃烧技术,氮氧化合物的排放远低于天然气,完全可以满足城市环保的要求。由于没有堆煤场地,全系统实行密闭运行、集中排灰,所以无粉尘跑冒,从而实现了清洁化生产。二是高效节能。热效率在92%以上,比传统燃煤锅炉高出近40个百分点,这种就地产热、就近用热、没有长距离输送的供能新模式,是目前各种供能方式中综合能源利用率最高的。实际的运行成本均低于其他的供热方式,热价可以在现有的基础上下调10%。三是安全稳定。锅炉所有系统均由自动测控系统控制运行,站房可以实现无人值守,减少用工数量,提高劳动效率。通过采用一键点火控制系统、设置静电接地、二氧化碳保护和防爆门,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四是能源供应有保障。我国的能源特点是“少油贫气富煤”,煤炭充足供应不成问题,而这种方式既可以烧煤粉,又可以烧天然气和油,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混烧,能源不单一、供应有保障。五是投资小、占地少、见效快、机动灵活。每蒸吨投资35-45万元,占地面积减少60%,当年建设、当年投运,既可以供热,又可以供应生产用蒸汽,完全可以满足城市供热和工业发展的需求。六是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通过制定严格的煤粉加工和锅炉制造管理标准,对煤粉加工、锅炉制造企业实施准入,严把质量关,可以促进煤粉加工、燃烧器、配料系统、控制系统、锅炉、除尘器、专运车辆等装备制造业,以及物流配送等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

3 兰州市推广应用高效煤粉锅炉的做法

自2010年起,甘肃省在兰州市开展高效煤粉锅炉改造试点,全市现已建成煤粉工业锅炉1200蒸吨,年煤粉制备能力达到220万吨。高效煤粉锅炉热效率达92%以上,节煤量50%以上,节电量达30%,综合能源利用效率提高30%,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远低于国家标准值。从环境监测看,2011-2014年,兰州市空气优良天数分别为242天、270天、299天和313天。兰州市通过推广应用高效煤粉锅炉,有力地推动了节能减排。

(一)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兰州市煤炭消耗量大、污染物排放重,燃煤锅炉改造需求迫切。2011年,兰州市确定对某机械厂锅炉进行改造,2012年改造完工并运行,经检测,锅炉热效率达到93.36%,比普通链条锅炉、水煤浆锅炉和天然气锅炉分别高33、10和3个百分点,取得良好的示范效应。

(二)淘汰低效燃煤工业锅炉。对现有热效率低、污染严重的低效燃煤锅炉进行摸底排查,加大淘汰力度。凡无法达到国家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燃煤锅炉,统一进行限期治理,达不到相关要求的,依法予以关停;对使用10年、5蒸吨以上的链条锅炉,限期进行高效煤粉锅炉改造。

(三)提升煤粉锅炉技术水平。针对以往煤粉锅炉运行中存在的运行不稳定、燃烧器寿命低、成本高等问题,集中生产制造煤粉锅炉核心部件。兰州市热力总公司应用并改进国内先进燃煤技术,投资建设的某热力公司1台20蒸吨锅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为37毫克/立方米、67.5毫克/立方米,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的18.5%和33.7%,大幅提升了能效和排放水平。

(四)推动煤粉锅炉产业发展。煤粉锅炉的大范围推广应用,带动了相关装备制造产业的发展。在储煤储灰塔、除尘器、煤粉制备系统、燃烧器、自动化控制系统、集中配送系统等方面,一批生产制造企业实现了自主化、规模化和产业化生产。目前,甘肃省按常规锅炉保有量1.2万台测算,新改扩建高效煤粉锅炉市场规模可达200亿元。

(五)开展分布式能源建设。在城市热电联产供热和天然气管网无法覆盖到的地区以及工业园区,推广以高效煤粉锅炉技术为核心的分布式热源动力服务体系,鼓励专业热力公司集约化生产、管理,降低热力系统投资和热源成本,提高热源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兰州市通过对部分小区进行高效煤粉锅炉改造,实现了“一集中、二转化、三不见、四节能”,即煤粉制备集中供应,人工操作转化为智能控制、煤粉灰转化为混凝土原料,不见煤、不见灰、不见烟,节煤、节电、节人、节地,真正做到了城市供热与居民生活和谐共处。

(六)加强煤粉锅炉效能考核。兰州市成立专门的工作指挥部,将高效煤粉锅炉推广应用纳入效能考核,经信、建设、环保、发改、质监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以保障煤粉锅炉推广为目标,实事求是、创新思路,共同推进项目建设。指挥部实行例会制度,分时段协调解决推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效保障了工程进度。

4 山东省推广应用高效煤粉锅炉的途径

山东省能源消费居全国第一,资源环境压力大,加快高效煤粉锅炉推广应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迫在眉睫。

(一)规划建设煤粉制备基地。推广应用高效煤粉锅炉, 必须与建设煤粉制备基地同步展开, 实现煤粉集中加工、集中配送、分散使用。建设高效煤粉制备基地, 要按照区域内锅炉分布、煤粉需求等情况,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建设;要具备完善的物流配送设施,煤粉供应辐射周边区域200公里以内,最大限度的减少物流配送成本;单个煤粉制备基地年产量不低于100万吨, 形成经济规模; 计量装置齐备, 具备完善的煤粉生产销售统计和管理制度, 煤粉产销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煤粉的质量必须达到以下技术指标:

(二)建设高效煤粉锅炉示范工程。推广应用高效煤粉锅炉, 涉及发改、节能、财政、环保、住建、质检等领域, 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协调联动, 按照政府引导与企业为主相结合、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工作。可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 通过财政资金奖励的方式,集中改造一批高效煤粉锅炉示范项目。高效煤粉锅炉安全稳定运行后, 锅炉在额定工况下运行, 热效率应达到88%以上,烟气排放要达到烟尘≤10mg/ Nm3、SO2≤100 mg/ Nm3、 NOX≤250mg/ Nm3,实现烟气排放可稳定达到与天然气锅炉相当的最新环保标准。

(三)加快发展锅炉装备制造业。以现有锅炉制造企业为龙头,联合国内外锅炉制造企业,全面实施锅炉生产技术改造,提高系统集成能力,使济南、泰安、临沂等市成为高效环保煤粉锅炉制造基地。鼓励通过引进消化技术,发展煤粉研磨设备、煤粉储存设备、煤粉运输专业车、布袋除尘设备等配套产品。鼓励节能服务公司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对高效环保煤粉锅炉改造提供设计、安装、调试、培训、维修、保养等服务。

(四)鼓励分布式区域供热。随着城市发展速度加快,供热管网升级改造越来越频繁,因供热管网多建于城市主干道路地下,改造带来的拥堵、扬尘等严重影响居民生活,造成社会资源浪费。高效煤粉锅炉供热系统是一项节能环保、安全稳定的供热新模式,与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系统的“大投资、大锅炉、大烟囱、大管网、受电厂制约和全年不间断排放”相比,占地少、投资省,即停即开、使用方便,运行成本低、经营效益好。在城市供热管网无法覆盖到的地区、工业园区,可轻松、方便地设置锅炉房,形成煤粉“锅炉岛”,实施分布式区域供热。

(五)增加清洁能源供应。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推进能源革命,加快能源技术创新,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推动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国家、省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推进清洁煤利用,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鉴于高效煤粉锅炉排放标准已优于天然气排放,省有关部门应尽快将高效煤粉锅炉供热作为一项清洁能源供热系统,纳入到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举措之中,予以大力推广和应用。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2] 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规划.

[3]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绿动力”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经信资[2015]257号).

[4] 兰州市热力总公司.新型高效煤粉锅炉供热系统在城市热能供应中的推广和应用. 2014.

[5].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兰州市多措并举加快高效煤粉锅炉推广应用[J], 经济情况, 2015.

(责任编辑:姚 英)

emc能源管理合同范文第5篇

一、合同能源管理与节能服务公司的介绍

1.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

2.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简称EMCo),国外也称ESCo(Energy Service Company),又称能源管理公司,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赢利为目的的专业化公司。它开展的EPC业务具有以下特点:商业性,风险性,多赢性以及整合性。

二、节能服务项目投资的收回

在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下,投资的收回通常采用的做法是:在项目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对与项目有关的投入(包括土建、原材料、设备、技术等)拥有所有权,并按合同约定与客户分享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在节能服务公司的项目资金、运行成本、所承担的风险及合理的利润得到补偿之后(即项目合同期结束),设备的所有权一般将转让给客户。客户最终获得高能效设备并享受节能设备在寿命期内的全部节能效益。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的投资收回具有明显的风险高、周期长的特点。

三、国家现行有关政策

1.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主要包括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费用税前扣除等。

2.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四、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财务核算探析

1.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与租赁模式有很大的趋同性,在会计处理上可以将其认定为融资租赁或者经营租赁。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租赁的特殊表现形式,与现行准则规范的租赁业务也有不同。

2.为准确确定节能项目投资额,应结合节能项目投资回收特点,依据所签节能合同的不同类型进行会计计量。

3.合同期内,收益的确认有两方面:(1)按融资租赁确认,EMCo与用能企业比照融资租赁处理;(2)按经营租赁确认,EMCo按收到的节能分配收益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对节能资产视同固定资产,在合同期分摊节能资产及节能服务初始投资额。

4.用能企业对节能项目资产的管理按融资租赁模式,建议用能企业节能项目投资额应当以合同期内支付服务费(节能设备及技术服务费)价款总额的现值为基础确定,设置“固定资产——节能项目资产”核算,合同期内计提折旧;按经营租赁模式,为了保证节能项目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用能企业应设置“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资产”备查簿作备查登记,以反映和监督节能资产的使用、接受和结存情况。同时,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

五、节能效益分享型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举例 由于节能效益分享型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不统一,实际工作中将视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变化,相关的财务核算处理举例如下。

甲企业是生产型单位,过去的年耗电约5000万千瓦时,需付电费3500万元(0.7元/千瓦时)。2009年10月1日,甲企业与某EMCo达成“节能服务合同方案”;EMCo提供项目资金180万元,用于主要节能设备采购。2009年12月底,为提供项目设计、设备选型购买、安装调试、维修、培训等技术服务,EMCo累计支出30万元(有核算清单)。2009年12月底,节能工程当年完工,甲企业通过验收,接受该节能项目资产和节能技术服务。交付使用后,确保每月节约电费15万元(通过试运行测算获得,假定正常运行)。EMCo从节电效益中获取回报,由甲企业每年底支付(可以每年1期;也可以3个月1期或6个月1期等),其分成比例为6:4(即按节约电费,EMCo获得60%,甲企业获得40%)。节能服务合同内含利率为6%(按同期的贷款利率确认)。合同期:3年。合同期间为2010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节能设备的使用寿命约10年。收取甲企业保证金30万元,假设本例合同期内实现的节能收益用于支付节能服务费。

1.引入融资租赁的思路核算

初始投资额=180+30=210(万元);合同期3年每年收款=15×12×60%=108(万元),3年收款=108×3=324(万元);查年金现值系数表:期数=

3、折现率=6%的年金现值系数为2.6730;节能项目资产和节能技术服务最低付款额现值=1,080,000×2.6730=2,886,840(元);

对于甲企业而言:引进节能资产入账价值=2,886,840(元);未确认融资费用=3,240,000-2,886,840=353,160(元)。

对于EMCo而言:未实现的收益=3,240,000-2,100,000=1,140,000(元)。(具体数据见表1) 2.计算租赁内含报酬率

节能服务费×期数=1,080,000×3=3,240,000(元) 因此有:

l080000×(P/A,R,3)=1,800,000+300,000=2,100,000(元); (P/A,R,3)=2,100,000/l,080,000=1.944。

(1.981-1.944)/(1.981-1.816)=(24%-R)/(24%-30%) R=25.33%,即,租赁内含报酬率为25.33%。 3.EMCo的账务处理 (1)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节能项目资产——X项目 1,800,000 ——节能项目资产——X项目 300,000 贷:银行存款 2,100,000 (2)分录如下:

借:长期应收款项——应收节能项目资产——甲企业 3,240,000 贷:在建工程——节能项目资产——X项目 2,100,000 递延收益——未实现节能项目收益1,140,000 收到保证金30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其他应付款——甲企业——保证金 300,000

(3)2010年12月底,收到节能服务费(即节能设备投资成本及收益) 借:银行存款 1,080,000

贷:长期应收款项——应收节能项目资产 1,080,000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节能项目收益 531,930 贷:主营业务收入——节能收益分成转入 531,930

(注: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4)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80,000

贷:长期应收款项——应收节能项目资产 1,080,000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节能项目收益 393,104 贷:主营业务收入——节能收益分成转入 393,104

(5)2012年12月底收到节能服务费(即节能设备投资成本及收益) 借:银行存款 1,080,000

贷:长期应收款项——应收节能项目资产 1,080,000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节能项目收益 214,966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一节能收益分成转入 214,966

(6)如节能项目使用费逾期未能收回,可先用保证金抵付节能项目费用中所含的投资成本。 借:其他应付款一一甲企业——保证金 300,000

贷:应收节能项目款一一应收节能项目资产——甲企业 300,000

(7)节能项目使用费逾期未能收回时,EMCo应停止确认节能合同费用中所含的节能服务收入,并将以前期确认的项目服务收入予以冲回,直到节能设备投资成本全部收回为止。

借:主营业务收入一一节能收益分成转入 贷:递延收益一一未实现节能项目收益

(8)2012年12月底,如果当年收益超出或低于预期,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注: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4.甲企业的账务处理

节能项目资产和节能技术服务最低付款额现值=1,080,000×2.6730=2,886,840(元);未确认融资费用=3,240,000-2,886,840=353,160(元)。(具体数据见表2)

(1)2010年1月1日,节能项目验收交付使用形成长期应付款项。 借:固定资产——节能项目资产——X项目 2,886,840 ——未确认融资费用——X项目 353,160

贷:长期应付款项——应付节能项目资产——EMCo 3,240,000 支付EMCo保证金30万元时的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EMCo——保证金 30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

(2)2010年12月底支付节能服务费(即节能设备投资成本及收益) 借:长期应付款项——应付节能项目资产——EMCo 1,080,000 贷:银行存款 1,080,000 借:财务费用 173,21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X项目 173,210

按直线法计提3年折旧:每年折旧额=2,886,840/3=962,280(假设无残值) 借:制造费用——节能项目资产——X项目 962,280 贷:累计折旧——节能项目资产——X项目 962,280

(3)2011年12月底支付节能服务费(即节能设备投资成本及收益) 借:长期应付款项——应付节能项目资产——EMCo 1,080,000 贷:银行存款 1,080,000 借:财务费用 118,803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X项目 118,803

借:制造费用——节能项目资产——X项目 962,280 贷:累计折旧——节能项目资产——X项目 962,280

(4)2012年12月底支付节能服务费(即节能设备投资成本及收益) 借:长期应付款项——应付节能项目资产——EMCo 1,080,000 贷:银行存款 1,080,000 借:财务费用 61,146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X项目 61,146

借:制造费用——节能项目资产——X项目 962,000 贷:累计折旧——节能项目资产——X项目 962,000

(5)合同期满EMCo移交节能项目资产,节能项目资产已提足折旧,账面净值为零,应转消固定资产原值,将该项资产转为实物管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886,840

贷:固定资产——节能项目资产——X项目 2,886,840 借:累计折旧——节能项目资产——X项目 2,886,84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886,840 5.按经营租赁模式处理

EMCo账务处理如下:沿用上例(暂不考虑保证金) (1)提供节能项目资产及初始直接服务投入归集

借:在建工程——节能项目资产——X项目 1,800,000 ——节能项目资产——X项目 300,000 贷:银行存款 2,100,000

(2)2010年1月1日,节能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形成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节能项目资产——X项目 2,100,000 贷:在建工程——节能项目资产——X项目 2,100,000 (3)2010年12月底收到节能服务费108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一节能收益分成转入 1,080,000 年底计提折旧:

借:销售费用——节能项目资产——X项目(2100000/3) 700,000 贷:累计折旧——节能项目资产——X项目 700,000 (4)2011年、2012年会计处理同2010年 (5)2012年节能资产移交给甲企业 借:固定资产清理 2,100,000

贷:固定资产——节能项目资产——X项目 2,100,000 借:累计折旧——节能项目资产——X项目 2,1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100,000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10年1月1日,收到验收合格的节能项目资产并投入使用,设置账簿备查,不作会计处理。 (2)2010年12月底支付节能服务费108万元

借:制造费用——节能项目资产——X项目 1,080,000 贷:银行存款 1,080,000

(3)2011年、2012年支付节能服务费的会计处理同2010年。

(4)2012年接受EMCo节能资产移交。不做账务处理,处置时按正常固定资产处理。

六、总结

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emc能源管理合同范文第6篇

20世纪70年代, 合同能源管理起源于美国。第一次石油危机的出现, 使能源价格大幅上涨, 企业和政府机构都有降低能源消耗、节约能源成本的迫切需要。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欧美国家,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市场化的节能手段, 在企业层面逐渐得到发展, 并受到政府的逐步重视。1987年, 美国国家能源服务协会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Energy Service Companies) 成立,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优势, 为会员单位提供业务培训、政策研究等服务, 成为节能服务公司与政府沟通的重要桥梁。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改造项目全部成本的一种节能改造融资模式。从合同类型角度划分, 一般分为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具体表现为:节能效益分享型对用能单位来讲, 基本是零投入、零风险, 同时可以获得专业化的服务, 是用能单位普遍欢迎的项目, 也是我国政府大力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类型;节能量保证型一般适用于实施周期短, 能够快速支付节能效益的节能项目, 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固定的节能量价格, 不需要对实际节能率进行测定;源费用托管型一般适用于公共机构的节能管理服务。在实践层面, 节能效益分享型商业模式为客户的首选。

2 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内的发展与基本特点

1996年, 中国政府与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 (GEF) 在国内共同组织实施“世界银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 该项目的实施拉开了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实施推广的序幕。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国内的发展, 其初衷是引进以市场为导向的节能新机制, 其发展则是自上而下的政府行为。具体特点在于:

2.1 行业发展叫好不叫座

国内节能服务公司以中小企业为主。这些公司大多受政策驱动, 成立时间短、项目经验少、实物资产少、技术力量薄弱。其业务模式基本以开拓市场为主, 通过项目整合, 开展合同能源管理业务。2017年度全国节能服务公司百强榜中, 第一名南方电网综合能源有限公司、第三名国电龙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都具有强大的国电背景, 第二名广州智光节能有限公司也具有上市公司背景。荣登百强榜第四名的深圳市康普斯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新三板挂牌企业, 其2017年年报显示, 2017年的营业收入仅有2417.97万元。

2.2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明显趋缓

据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 (EMCA) 统计, 2017年, 我国节能服务产业产值达4148亿元, 全国从事节能服务的企业6137家, 行业从业人数68.5万人, 合同能源管理投资形成年节能能力超过3800万吨标准煤, 年减排二氧化碳突破1亿吨, 节能服务产业继续保持了良好发展势头。

但是, 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依然呈现政府主导的状态。2015年5月, 国家正式废止了包括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在内的5个有关财政奖励的管理办法。近三年来, 合同能源管理的产值虽然逐年提升, 但是从合同能源管理的投资规模来看则明显趋缓, 呈现寅吃卯粮的状态。

2.3 合同能源管理成为一种避税手段

合同能源管理的税收优惠严格限定在“节能效益分享型”, 但是, 在实务操作中, “节能效益分享”缺乏明显界限。一些用能单位, 尤其是国有企业纷纷成立节能服务公司, 主要服务系统内节能项目改造,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使效益分享型成为一种形式性要求而非实质性要求, 使合同能源管理成为一种避税手段。有调查显示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 采用效益分享型模式的约占三分之二。

3 合同能源管理发展在我国实践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3.1 政府性支持缺乏系统性

在政府性支持层面, 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支持主要体现在备案机制、财政奖励和税收优惠、技术通则三个方面。但是在政府支持层面, 财政奖励、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方面, 并且设置了一些门槛。

首先, “节能效益分享型”在实务中操作边界不清。节能服务公司取得固定收益的效益分享模式是否属于节能效益分享型, 是否能够享受税收优惠, 缺乏明确规定, 导致一些企业不敢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部分地方政府政策与中央政府政策不一致, 地方政府在非本地区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服务项目在政策制定上不统一, 也制约了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

其次, 技术通则成为合同能源管理的形式性而非实质性要求。由于合同模板的格式单一, 实际上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时需要对内容不断增减和完善。但税务局机关审核时, 往往只关注合同的形式是否合规, 并不关注合同能源管理经济业务的实质, 需要节能服务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耗费大量时间进行解释和补充说明, 甚至有可能无法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另一方面, 合同签订中, 不管合同项目的实际运行状况如何, 只要合同约定, 合同期内的资产所有权归节能服务公司所有, 合同期满的资产所有权无偿或以较低价格转让给用能单位, 同时合同条款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的形式要求, 都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为效益分享型合同, 从而享有相应的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 使国家蒙受损失。

第三,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中, 设置了节能量门槛。节能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锅炉、工业窑炉技术改造和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技术改造项目才可申请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人为提高了合同能源管理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门槛, 不利于中小节能服务公司的业务拓展和持续发展。同时, 对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量, 更多的税务机关认为是项目在生产运行中的实际节能量, 从而使项目无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3.2 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

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 涉及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政府、金融机构、审计机构、设备厂商等多方面的利益相关方。从经济效益的角度看, 项目实施过程中, 各方都会利用自身信息优势, 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这种利益不合作状态, 导致用能单位会尽可能降低节能效益, 节能服务公司会尽可能夸大节能效益;中介机构会夸大或减少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回报;金融机构会尽可能地降低自身风险, 设备厂商会尽可能的夸大设备技术水平;政府会尽可能限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范围, 增加财政收入。

在各利益相关方中, 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 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在工业节能领域, 对于节能服务公司而言, 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往往是依托于用能单位的主生产装置配合运行的, 具有先天的“寄生虫”的特征。这种对用能单位的依赖性, 使节能服务公司在项目运行期没有主动权, 不仅需要承担项目本身的风险, 还要承担用能单位本身的关停并转、分离改制、法律诉讼等风险。由于合同能源管理的信用机制没有建立, 市场违约成本低, 尤其是用能单位不能按时履约, 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不能保证, 产生争议的时候, 缺乏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

3.3 检测手段和机制不完善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通常具有一定的时间周期, 短则两三年, 长则十年以上, 美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期限甚至长达十五年。因此,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成功与否, 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作密不可分。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一旦因为节能量发生纠纷, 可能会直接导致项目的失败。同时, 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 大多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资金, 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 使节能服务公司承担了更大的风险。这就要求对能耗基准的确定、节能量的检测和确认, 要由具有公信力的、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节能检测机构进行审核、监督、确认。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的检测, 需要有明确的检测、计量方案, 作为合同的必要附件。在《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GB/T 24915-2010) 、《节能量测量和验证技术通则》 (GB/T28750-2012) 中, 明确了节能量检测的基本依据和方法。但是, 由于不同的用能企业面临不同的节能技术环境, 实际操作中面临的生产运行环境千变万化, 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 主要的技术障碍不是节能减排技术的匮乏, 而是相关检测计量技术缺乏。只有客观、公正的检测计量方法, 客观评价节能技术成果, 评估企业能效和节能潜力, 核查节能目标能否实现, 核查节能改造的实际效果, 才能有效推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发展。

在我国的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检测中, 不仅面临检测技术缺乏的问题, 同时对检测机构作为独立第三方的公信力也存在普遍质疑。对于一些资金实力较弱的节能服务公司而言, 合同能源管理成为一个回收期长的高风险行业。

目前, 缺乏第三方检测机构、权威检测方法、项目评价体系、节能服务公司信用评价等第三方服务市场是造成节能服务市场混乱的主要原因。

3.4 会计核算体系不完善

2010年4月, 国务院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等四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0〕25号) , 意见明确要求“完善相关会计制度”, 促进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但是, 到目前为止, 关于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处理, 散见于各类报纸杂志, 多为一家之言, 没有统一的会计核算口径。增加了会计核算的难度, 增加了税务风险。

3.5 融资困难

资金是企业发展的命脉, 目前合同能源管理的财政奖励机制、税收优惠机制, 更多地侧重于输血, 在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等造血机制上, 相关的配套政策较为缺乏。由于节能服务公司大多是中小企业, 轻资产, 且在银行缺乏资信记录, 其可以用于抵押的主要是节能改造项目的未来收益权和现金流, 但是大型商业银行没有开展此项业务, 部分中小银行虽然开展此项业务, 但是条件过于苛刻。

4 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对策建议

合同能源管理行业的发展, 需要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激励与约束的有效结合、有序并行, 是合同能源管理发展中应当重点思考的议题。

4.1 探讨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新机制

增值税方面, 建议扩大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范围, 探讨合同能源管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可能性, 将合同能源管理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从效益分享型扩大到其他类型, 或者进一步明确效益分享型的业务边界, 推进效益分享、融资租赁、PPP项目的专项研究, 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和风险, 增强用能单位的积极性。

企业所得税方面, 在财税〔2010〕110号文对节能服务公司的注册资本、节能改造的具体范围、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进行限定的基础上, 建议适度调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范围, 促进合同能源管理的进一步发展。

4.2 加快推进第三方检测和信用体系建设

对《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 (发改环资〔2008〕704号) 和《节能量测量和验证技术通则》 (GB/T 28750-2012) 进行修订, 进一步细化节能量计算方法, 明确各个计算方法的适用条件。为节能服务公司和第三方机构、业务提供节能量的计算依据, 减少经济纠纷。另外, 应大力推进独立第三方检测机构建设, 按照《“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要求, 尽快建立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第三方机构失信黑名单制度, 促进合同能源管理信用体系的建立, 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市场投入。

4.3 规范会计核算体系

由于我国除2007年由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企业能源会计核算技术通则》外, 并未出台其他相关的会计核算准则和行政法规。鉴于国家不太可能就一个具体的行业出台会计核算办法, 可以考虑设立一个独立、专业的中介机构, 从行业角度出台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细则, 从财务管理、税务管理角度明确效益分享型等不同合同能源管理类型的实施边界和核算方法, 明确相应的收入确认、资产确认、资产折旧或摊销、权利转移等的核算方法, 规范会计核算, 降低税务风险。合同能源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作用, 对节能服务公司或者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辅导, 促进合同能源管理的有序、健康发展。

4.4 加强融资体系建设

从近几年合同能源管理投资逐年下降的情况来看, 资金成为限制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因此融资方法的创新是合同能源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需要从金融体系层面推出切实可行的融资方案, 增强合同能源管理的造血功能, 提高以合同能源管理为代表的节能服务产业的活发展力, 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整体发展。建议考虑设立合同能源管理专项基金, 按照《“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要求, 鼓励社会资本建立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 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有效的融资担保渠道, 增强节能服务公司的造血功能。

摘要:20世纪70年代的能源危机, 促使西方发达国家探索通过节约能源来提升能源使用效率的节能方式。美国率先提出依托于市场机制来促进节约能源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其发展具有明显的自下而上、靠市场驱动的经济特征。20世纪90年代,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引入我国, 其发展具有明显的自上而下、靠政策驱动的经济特征。这种政策导向型的发展与国外市场导向型的发展具有显著差异, 使我国的合同能源管理叫好不叫座, 合同能源管理投资增速呈现逐年递减的状态, 在实际应用中往往成为企业的一种避税手段, 在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中的作用远远低于政府和市场预期。本文通过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状况的概述, 重点探讨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导向中存在的政策体系、信用体系、检测计量体系、会计核算体系、融资体系等多方面问题。并在分析上述问题的基础上, 结合《“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进行探讨, 从四个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为形成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行业发展模式提供了新的思路。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导向,企业信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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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大庆, 高红, 辛升.关于加快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思考和建议[J].中国能源, 2017 (11) .

[3] 戚仁广.公共建筑合同能源管理问题与建议[J].建设科技, 2015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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