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法制建设论文范文

2024-01-27

能源法制建设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针对延安市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现状,从生态环境法制建设观念还未完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范缺乏、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缺乏科学性、环境法律法规实施力度不够及作用没有充分发挥诸方面分析了延安市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从法制观念、法规制度、管理体制、综合治理等方面提出生态环境法制建设改进措施,对有效应对延安市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大有裨益。

关键词:延安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对策

一、延安市生态环境的现状

延安位于陕北的黄土高原,辖区内沟壑遍布,地形凌乱破碎,气候干燥少雨,植被异常稀少,水土流失十分严重。1999年秋冬以来,延安市认真贯彻中央领导指示精神,相继实施了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经济林果、舍饲养畜、农田水利和移民搬迁等六大工程,生态环境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十一五”期间,延安生态建设取得巨大成绩,共完成营造林1 491.17万亩,完成公益建设324.73万亩,落实森林管护3 347万亩;退耕还林累计完成896.76万亩;三北防护林工程营造林133万亩;德元、日元贷款项目营造林37.97万亩。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36.6%,林草覆盖率达到42.9%。延安呈现生机盎然的秀美景象,降雨量增加,风沙天气明显减少,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与此同时,农村产业结构也发生重大变化,传统以粮为主的产业结构被打破,草畜业、林果业、棚栽业得到长足发展。延安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取得明显成效,但从总体上看,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由于油田开发建设、埋设各种管线、城镇建设等把黄土高原破坏得支离破碎,造成大面积的裸地,加之受干旱缺雨影响,林草成活和保存率较低,治理成本随之增大;二是持续不断的盲目开荒、乱掘滥挖以及石油开采等行为使大面积植被被破坏,这成为风蚀突破口,从而导致严重的恶性循环,治理速度因此受到影响;三是农业产业化程度不高,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治理效果。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之一是有关法制不健全,“无法可依”和“执法不严”两种情况同时存在。必须运用规范的强制手段来扼制人与自然关系恶化的严峻形势,即用生态环境法制建设来制止破坏生态之行为,巩固已获得的生态文明成果,加强对现有资源的保护,使生态环境得到治理,促进延安生态文明发展。

二、延安市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延安市党委、政府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充分利用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契机,坚持以生态文明建设统揽农村经济建设全局,狠抓《森林法》、《环境保护法》和《退耕还林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健全制度,突出重点,依法推进,综合监管,不断强化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延安生态环境发生了历史性转变,生态状况得到根本性改善,生态环境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与此同时,面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延安生态环境法制建设也显示出了众多缺陷与不足,迫切需要创新和完善。从目前的现状看,国家层面和省级层面的法律法规对延安市生态环境的保护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从1997年以来,延安市制定并相继出台了《关于封山绿化舍饲养畜的决定》、《延安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暂行办法》、《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国家级省级生态县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创建活动的意见》和《延安市市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政策和法规,这对推进延安市生态文明建设良性发展,作用尤为显著。此外,吴起、志丹等县也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如,吴起编制了《吴起生态县建设规划》,还配套制定了《实施方案》,志丹提出了《关于切实加强森林和草原防火工作的十条措施》。这为延安市的生态文明建设营造了良好法制环境。但由于各种原因,延安生态环境法制建设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

(一)生态环境法制建设观念还未完全形成

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依法保护生态环境观念淡薄。一些地方对保护生态环境平衡与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缺乏足够认识,不能兼顾眼前与长远利益,甚至不惜牺牲生态环境来换取一时的、局部的经济效益,对治理破坏生态环境資源违法行为不重视。个别领导单纯追求GDP,缺乏环保意识,急功近利,在开发与保护上顾此失彼。有些单位和企业仍存在“重开发、轻保护”思想,一味片面地追求经济利益,不关心生态和社会效益,致使生态脆弱区依然脆弱、生态良好区不再良好。

(二)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范缺乏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偏重于污染防治,缺乏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则和制度支撑,即使在有些法规中体现出生态环境保护之用意,也是着眼于自然资源利用,无具体的、可直接适用的生态保护条款,导致在延安生态环境立法上缺乏上位法应有的规范和指导。从延安生态环境保护之规定来看,其立法意图主要是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即使包含有生态保护内容,但由于将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相等同,缺乏整体生态价值衡量,因此实践中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一直优先于生态保护,所追求的生态价值只能间接达到,影响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效性。

(三)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缺乏科学性

根据现有立法,对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由林业、农业、矿产、渔业等多个资源部门负责。生态环境系统是一个有机整体,在管理体制上将其人为分割,导致环保监督管理主体不规范、混杂、力量分散、权威不高。由于业务不同而管理职能又交叉重复,这些部门各自成为利益主体,利于自身的,就相互争夺行使相关权限,不利于自身的就无人愿负其责,人为造成许多不该有的工作漏洞。此外,有关法律规范缺乏对管理者法律责任的规定,相关部门为了自身利益而没有尽到应尽责任,不必承担什么法律后果,这使生态环境保护难以产生预期效果,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无法得以真正遏制。

(四)环境法律法规实施力度不够,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环境管理部门执法行为不够规范,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齐抓共管保护生态环境的局面还没有真正形成。很多时候都是环保部门一家在唱“独角戏”,而环保部门执法力量不足,经费缺乏,执法手段相对较薄弱。另一方面,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律己不严,执法水平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并不鲜见,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单位依法行政观念不强,仍然习惯于“人治”代替“法治”,存在乱执法、乱罚款,甚至以罚代教、以罚代刑等问题。同时,司法环境保护功能欠缺,环境司法往往以环境行政的补充面目出现,在环保方面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实际上已形成一种合作多、制约少,共性多、个性少,并且后者依附于前者的奇特关系,环境司法行为经常要征求政府有关领导意见,听命于行政职能部门,降低了环境司法的地位和功能,也降低了环境法制的功能。

三、延安市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的对策

(一)牢固树立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理念

确立尊重生态自然的立法精神,摒弃以当前利益为中心的思想,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并重,突出自然规律,将现代环境法所蕴涵的“生态利益中心主义”价值观以及以生态安全为核心的“可持续发展”保障功能纳入到生态安全立法里面。坚持国家立法的原则性与延安实际的灵活性相结合,在科学预见之基础上超前立法,以弥补国家立法滞后性。着眼源头预防,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以制度调动生态环境建设的积极性。改变“以经济效益为主”的生态保护建设战略,将“生态优先”和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并重作为经济发展的路子。进一步处理好保护、建设、利用三者之间的关系,大力发展生态产业,实现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正确处理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把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上来。

(二)健全完善环境法律制度,落实生态安全保护措施

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延安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法律法规没有涉及的一些问题进行详细的规定,制定一些地方法规制度与有关环保法律法规配套,形成完整体系。增加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救济和补偿制度,明确完善生态补偿政策。重点要完善环境收费制、资源补偿费,进一步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征收环节;逐步将现有的“超标排污收费”制度改为“排污即应收费,超标排污增加收费并给予处罚”的制度,规定凡排放污染物均要按规定之标准交费,通过诸多措施,确保群众从资源合理开发中受益,从而使之更关注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三)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

探索生态保护的新的管理体制,明确界定资源管理部门权限。调整环保执法机构,实行专业执法和综合执法相结合,进一步理顺各资源管理部门间的关系,明确其责任、权限,克服交叉、分散、扯皮等低效率现象。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要分离开,严禁“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之情况存在,强调把环境承载力作为经济活动底线,明确资源保护、开发、分配、修复等有关活动,统一到环保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而执法不力的,应由市人大权力机关和法院等司法机关予以监督,防止行政权力缺位、越位现象发生。对不适当行使、怠于行使环保职责的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对负责人追究法律责任,对直接责任人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四)加强环境问题综合治理力度

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力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构,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执法人员要强化“法治”意识,严格执法,秉公办事。加強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建立高素质的执法队伍。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改善执法条件,妥善解决执法人员待遇问题。从利于延安市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出发,将罚款与赔偿、税收、治理及相应生态补偿等责任的承担方式和手段相结合,真正实现环保有法可依,处罚有据。健全执法制度,严格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使执法迈上新台阶。加强对环境执法工作领导,严肃处理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破坏环境与资源的行为。政府和专门执法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提高执法能力。同时,加强司法机关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建立健全处理区域开发案件的机制,努力促进严格、公正司法。对于解决环境纠纷,要坚持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相统一原则,摆正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坚决克服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做到诉讼程序公正、实体裁判公正、裁判执行公正。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形成民责、刑责和行政责任“三责并举”的环境违法制裁机制。

参考文献: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法规司.中国环境保护法治理论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延安市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关于我市生态文明法制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N].延安日报,2012-01-01.

[3]林红.大庆市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的路径选择——基于生态瓶颈问题视角[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1,(7).

[4]江晓红.略论加强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法制建设[J].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2005,(10).

(责任编辑:姚 丽)

能源法制建设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文章从“和谐社会”的政策目标出发,在分析“和谐社会”与法制之关系、传统文化与法制之关系的基础上,初步探讨应当如何处理传统文化和法制建设之间的三种关系。

关键词:和谐社会;法制;传统文化

1“和谐社会”与法制

自十六届四中全会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社会目标以来,全国各个行业中的各项工作无不以“社会的和谐”作为自己工作的目标。那么,首先要明确的是,什么是“和谐社会”?

在我看来,“和谐”一词意指一种非冲突状态;那么“和谐社会”便是指非冲突的社会状态。如果将这种“非冲突的社会状态”看作是一种应然之理想的话,那么它的标准在哪里?换句话说,达到它有什么样的要求?在我看来,一个社会能够称得上“和谐”,必须具备如下要件:第一,该社会是一个包容多元价值观的社会。第二,该社会整体上运转有序而安定。第三,该社会中人人得以正当的手段追求自己理想中的幸福生活。

要满足第一个要求,即“包容多元的价值观”必须注重自由和平等;要满足第二个标准则必须注重安全和秩序;要满足第三个标准则必须注重人权和正义——自由、平等、安全、秩序、人权和正义——这一切恰恰是法制的内在基本理念!我们完全可以说,良好的法制是“和谐社会”的构成要件,法制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制度保障。

如果说,法律是由“规则——政策——原则”构成的话,那么“和谐社会”这一政策目标的提出,就对法制提出了一种更新的、同时也是更高的要求:

其一,它要求法制坚持和完善自由、平等、安全、秩序、人权、正义等基本理念。也就是说,我国的法制必须沿着既有的道路深化和发展,并尽快的修正在以往的实践中的那些忽视上述理念的做法。其二,它要求法制拓宽自己的视野,在运转——也即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不能仅仅只重视“法律和谐”,也必须将“社会和谐”作为法制行动的目标。也就是说,法律不能再仅仅只以自身的逻辑行动,而必须以社会效果作为目标来行动。其三,它要求法制必须利用自己“正义的看门狗”的身份,去化解社会的冲突,把社会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保障社会的安定。

简而言之,“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在根本上是对法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而也就对正在进行中的中国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我们的法制建设既要提高法制自身的水平——改善既往那些不合理的法条和配套制度;也对法制的运转范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法制在社会生活中更广泛的发挥其自身的作用。

面对这种种的、更高的要求,法制建设必须注重更多的因素,必须仔细审视自己所身处的社会文化背景以便与社会生活相协调,而传统文化就是其中重要的一个部分。

2传统文化与法制

美国学者萨皮尔在《文化:真与假》一文中科学的指出,文化一词有三种用法,进而也就有三种意思:

其一,指文化的物质和精神的两方面;其二,指一种确定的、衡量的性价值标准;其三,指有关生活的各种普通态度和观念。

在我看来,前两种意思属于对文化学研究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概念,对于法律学理探究来说,更重要的是第三种意思上的“文化”。因为法律是以调整人的行为为手段来达到自己所希望的社会关系的,而人的行为,总是基于一定的关于生活的普通态度和观念来实施的。因此,对于普通生活态度和观念进行探讨,便在是法制建设上具有重要意义的——这种探讨是处理“法制与社会生活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的一个重要环节。

我国的法制(法律及其配套制度)是一个舶来品,其内含的对于生活的普通态度与观点与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关于生活的态度和观念并不完全相容——二者之间有交集但并不是全面重合。仔细思考,便会发现二者之间有三种关系:

其一,相同。也就是东西方社会所共有的那些普世性价值观念。例如传统儒家文化中的“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事实上便是一种人道原则。这一点,和西方法制理念中的人道主义是相同的。

而这种相同的状态,无疑会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因为相对于法律是一种“应然意志”而言,文化总是一种“实然存在”。当实然存在的的某种理念、价值观和意蕴与我们欲求的法律关系之间有某种共同之处的时候,这些实然存在的文化总会在事实上起作用去促进法制。

其二,相异。例如在西方法制观念中,将婚姻看作是仅仅关于个人的事务;而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却将婚姻看作是一种家族事务,并对婚姻的双方附加了许多家族本位的责任——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便是从家族延续的本位出发对于夫妻双方附加的一种生育上的责任。

人们在这些传统文化的主导下有可能实施一些与法制理念不合的行为,但所造成的结果并不一定就与法律的欲求相违背。例如将婚姻看作是家族事务的观念,就有可能从责任、义务的角度出发去要求婚姻双方善良、忠诚行事,这可以使得婚姻更加稳定——这也是《婚姻法》的诸多欲求之一。

其三,相反。例如在我国传统文化中有“衙门八字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说法,这在事实上表现的是一种厌讼的情绪;而主张、甚至鼓励人民用法律的手段和途径来解决纠纷却是西方法制的基础理念之一。

正是上述这个“其三”,即传统文化中与法制内核理念相冲突的这一部分,是值得去探讨的问题——它可能是法制建设进程中的绊脚石,也很可能阻碍“和谐社会”的达成和实现。

人是历史性的社会存在,在人的成长过程中,总会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和途径去继受该社会既往的文化观念(事实上,当我们在阅读所谓的“经典”著作的同时,就是在接受一些既往的文化)。这些文化观念进入人的大脑,和个人的现实生活与际遇相结合,相“发酵”来生成个人的主观精神。换句话说,传统文化——尤其是那些关于生活的普通态度和观念——是人的主观精神的渊源之一。又由于人的行为,是其个体的在主观精神支配下的所为;而我们法律是以调整人的行为作为自己作用的机理的;因此,法律便不得不考虑和重视传统文化这种人的主观精神的构成性要素。

一个社会传统文化具有坚实的地理基础、生物基础、心理基础和社会基础,当这种坚实的、牢固的传统文化发生作用,指引人们实施某些与法制理念不相符合的行为的时候,我们的法制应该如何去做才会、才能达成当下的和谐?才会、才能不制造新的矛盾?

3解 题

我个人认为,用现实消解传统是唯一可行的办法。原因只在于:

首先,传统文化是一种历史的、客观的存在,这种特性决定了我们根本无力对其进行任何作为。因为——正如上一段所指出的——文化的产生是在一定的地理基础、生物基础、社会基础和心理基础之上产生的,而传统文化是基于其产生当时的地理情况、生物情况、社会情况和心理情况的条件而产生的,面对既往已经客观存在的地理、生物、心理和社会情况,我们根本无力也没有任何可能去对其进行改变。这也就决定了我们不可能对传统文化本身有任何作为。

其次,我们能作为的,可能改变的只是我们当下的现实。我们可以大骂秦始皇“焚书坑儒”破坏了文化的多样性,禁锢了人民的思想,导致了文明的断裂……。但是“焚书坑儒”这一事实已经过去了几千年,它已经成为我们永远无法去改变的事实,我们唯一能作的只能是:①继续承受“焚书坑儒”这一历史事实给我们带来的后果;②在已经明白“焚书坑儒”的破坏性后果的情况下,在今天不这么做。

在面对既往已经客观存在的历史的时候我们惟一能作的只能是去承受它带给我们的后果,然后吸取它所带来“教训”。

综上所述,我们只能去改变的是“当下的现实”,我们也只能用当下的作为去改变过去的那些“消极因素”。我们已经实现了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乃至“信息社会”的转变(尽管仅仅是在路上而未达目标),这种转变给当下的中国带来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我们继续沿着这条道路走下去,不应该——事实上也不可能——回头。那些产生于“农业社会”的传统文化,如果和我们今天相冲突,那么就去消解它,改变它!

并且,在我看来,很多学者是过于夸大了传统文化和现代法制理念之间的冲突关系。事实上,就像上面第二小节分析的那样,传统文化理念和现代法制理念之间存在相同、相异、相反等三种关系。“相反”这种导致冲突的关系只是三种情况中的一种——也就是说,传统文化理念和现代法制理念之间的冲突事实上是有限的,是在某些极个别的领域中和极个别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冲突——此其一。

其二,一切社会中文化从根本上看都有一种“劝人向善”的内核。很多不同的民谚、学理学说从根本上看都具有这种指向。所不同的是,可能表达的角度相异,针对现实情景相异,表达的手法相异而已。这种“劝人向善”的基本内核,在我看来会产生良好的后果——只要当前的现实是良好的。这和法制的基本理念是“相通”的。

其三,正如上面第二小节所说的:文化观念进入人的大脑,和个人的现实生活与际遇相结合,相“发酵”来生成个人的主观精神。也就是说,传统文化并不是单纯的自己便成为人的主观精神的一部分,它总是和人的现实际遇相结合的。人都是“趋利性的”,这种特性也决定了人会主动的去适应现实,进而也主动的去适应现实观念,并且人也认为这是一种好的趋向——一个例子是“食古不化”一词是一个贬意词。当我们的现实为人提供一种能够使其生活得更好,对其更有利的观念,那么这种观念会被他/她主动接受。惟一的问题只是——我们当下厉行的法制是否够好,是否能保障他/她能够得到一种好的生活。

因此,我认为,落脚到法制建设上的解题思路就是:第一,对理念相同的传统文化,法律予以承认甚至强化;第二,对于理念相异和相反的传统文化绝不妥协和退让。只要我们的法制是“良法”,只要我们的法制足够好——能够为老百姓今日提供一种更好的幸福生活,那么法制应该站出来大声对那些传统文化说“不”——我们法制应该有这种勇气,也有这种责任!

4结 语

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有两个现象值得注意:

第一,老百姓在生活中不寻求法律。当前出现的大量“私了”现象便充分说明我们的法律,在很大的程度上不过只是一些诉诸纸面的“死法”,而并不是社会行动的“活法”。

第二,判决得不到遵守。即便是纠纷的双方诉诸法院,获得了判决,那么由于有“法律并不是值得信赖的纠纷解决机制”这样一种认知存在,败诉的一方也没有一种道德上的压力去自觉自愿的遵守法律的意志——这也就是执行难的问题所在。

一个可以对上述事实予以证明的事实是,在我国民间一直流传的一句民谚“衙门八字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在今天重新流行起来。如果仔细审视这句话,就可以看到在这句话的背后,事实上包含着这样一种由思考和逻辑交织而成的对法律的认知——法律不过是金钱和权势的附庸品,不过是为金钱和权势的拥有者服务的;法律自身并不是正义和公理的代表。这句民谚产生于封建社会时期,它反映了老百姓对于当时的公权力的失望和对正义的绝望。但是,它在今天被老百姓屡屡提及而成为一句流行语,这种“流行”不也正反应了老百姓对于今天的法律及其配套制度的某种认知吗?

如果进一步分析这两种情况所产生的后果,我们便会发现:①法律被束之高阁,而这必然导致法律的意志被“空化”——已如前述,法制的内在理念(自由、平等、安全、秩序、人权和正义)是“和谐社会”的构成要件。那么这种法制理念的被“空化”就必然导致我们不可能达成和谐社会的目标;②法律制度不能去化解社会纠纷——这是因为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寻求其他的途径解决问题,则纠纷在事实上依然隐性存在,这种隐性的纠纷随时可能爆发来破坏社会的和谐;③法律本身成为社会冲突的助推器——当事人在寻求其他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必然伴随大量的涉及钱、权的“灰色交易”,而这种“灰色交易”又是新冲突的制造根源。那么在事实上,我们的社会便一直坐在“火山堆”上,随时有可能有新的冲突出现,这无论如何也是不可能达成“社会和谐”的。

上述因素是我们迈向“和谐社会”的“绊脚石”。要真正的迈向“和谐社会”,我们必须搬开这块“绊脚石”。但是难题在于:这块“绊脚石”的内部因素之间形成了一个死结——各个因素之间互为因果。这种互为因果的关系使得我们无法破题——解哪一个环节都是必须的,也是可以的。但正因为这样,导致我们无从下手。

这是法制的困局,是法制建设的困局,更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困局。如果说我们法制应该有这种勇气,也有这种责任站出来回应传统文化的挑战的话,那么今天的法制是否有这种资格?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 (法)菲尔德伯格.权力与规则[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能源法制建设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法,治之端也。习近平总书记说:“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理论和经验。坚持党的领导与全面法制社会相辅相成,具有紧密的逻辑契合性,1相互连接相互影响。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的领导地位坚定不可动摇,坚持党的领导是法制建设的航标,法制建设之路需要党的指示,是法制建设的根本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保证,对建设全面依法治国起起基础性作用,是推动法制建设步伐的重要力量,是依法治国故跟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根本保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中国法治的发展,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经验。中国法制建设历经百年历史,从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中国法制建设之路就开始启程,在百年中,中国一直在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一步步法律性质的全国文件发布,中国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法治社会建设之路在不断往好的方向发展,这一切,中国共产党具有不可磨灭的作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1954年《五四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的制定和适用使中国法治建设上升一个台阶。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来,带领中国人民推翻三座大山,建立了新中国;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带领人民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积极推进改革开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幸福。我们党始终奉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共产党始终站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最前列。2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共十五大,中共十六大,中共十八大等等重要会议中都提到法治社会建设,这些都是法治建设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经验。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会有很多阻碍与坎坷,坚持党的领导是克服种种困难的重要力量,多年来,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建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建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独树一帜的法律体系,党的十八大又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实现我国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而奋斗,党的坚强领导地位成为了全面建成法治社会的总依据。3

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主要优势。坚持党对法制建设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特征和主要优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过党的领导与法制建设的统一性,阐述了党的领导在中国法治建设道路上的重要地位,说明了党的领导地位和法制建设的逻辑关联。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特征和本质优点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重要保证,是确保我国依法治国发展符合客观规律的前提。有利于更好的以法治的力量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加强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

二、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全面依法治国的引航航标。

在历史的长河中,人治思想根深蒂固,法治社会如昙花一现,随着社会主义的发展,法治思想让人们受益无穷,但在法制建设过程中,我们会遇到很多矛盾、问题和挑战,这会使得我国法制建设迷失方向,党的坚强领导犹如黑夜里的一盏明灯,指引着法制建设之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有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而成,这是法制建设道路上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在党和人民的共同努力下,中国正向着全面法治社会的总目标靠近,党的十八大把依法治国写入党章,提出全面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依法治国是治国之本,法治兴国家兴。根据党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部署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是以习近平通知为核心的高瞻远瞩、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措施,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以来,中国法制建设取得了伟大的成就——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显著增强;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人权得到基本保障;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法治环境不断改善;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不断提高;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得以加强等,这些都得益于党对法治建设的正确领导。

三、坚持党的领导是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的动力源泉。

依法治国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历史标志,是凝聚着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为各名族向往与追求。中国各民族人民为追求民主、自由、平等、和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奋斗,深刻了解法治的意义和价值,也加倍珍惜自己的法制建设成果。坚持党的领导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中国人民的主张、理念和实践。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实施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不断推进各项工作法治化。

四、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的奠基石。

法制建设是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在宪法和法律的结构下,按照平等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大力普法是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发法制建设的目标。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一定要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在党的领导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坚持党的领导,首先要求党要依法执政,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理念,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据宪法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据宪法执政。还要求党要依法立法,根据人民的意愿和社会的需求立法,只有党走上正确的道路,人民和社会才会跟着党的步伐,走向正确的方向,法治建设才有意义。在党的领导下,全面健全的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维护人民共同意志,保证人民共同利益,始终对宪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弘扬法治精神,加快建设社会主义发国家,加大法治影响力,把法制观念、法治精神融入人民的心中,使全民守法不再是口号。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国家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信,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十六大强调将社会主义法治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到全面落实等等一系列,都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和领导,党的领导对法治建设起到了积极向上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中国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一定要坚决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5

参考文献

[1] 李文静.推进法治建设需坚持党的领导[J].法制社会,2019,(22):104-105.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052

[2] 黄晓辉.坚持党的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要求[J].现代法治研究,2017,(04):8-10.

[3] 南京市委党校政法教研部主任 教授 张华民.坚持党的领导 推进法治建设[N].2017-09-06(A11).

[4] 胡明.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引领法治体系建設[J].中国法学,2018,(03):5-26.DOI:10.14111/j.cnki.zgfx.2018.03.001

注释:

李文静.推进法治建设需坚持党的领导[J].法制与社会,2019,(22):104-105.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052

2李文静.推进法治建设需坚持党的领导[J].法制与社会,2019,(22):104-105.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052

3百度:法治建设

4黄晓辉.坚持党的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要求[J].现代法治研究,2017,(04):8-10.

5百度:全面依法治国

长春工业大学

能源法制建设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当前立法工作中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如农民权利缺乏保护、法律难以得到普遍认同,法律形式上的西方化、法律外在于乡土社会、法律法规呈现明显漏洞等,造成了法律进入农村的困难。农村法制建设需要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法律必须赋予农民同等的权利,必须尊重传统文化,必须得到人们内心的接受。立法要关注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和不同质,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法条。

关键词:农村问题;法制建设;立法缺陷

文献标识码:A

能源法制建设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商贸物流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要素之一,随着商贸及流通领域的开放以及境外企业的进入,如何更快发展临沂市商贸物流将成为临沂市物流业亟需解决的问题。文章通过分析临沂市商贸物流业的现状,明确商贸物流发展的优势及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发展临沂市商贸物流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商贸流通业;对策;商业

临沂市商贸活动渊源流长,自清代起就已成为比较繁华的商埠。史料记载,清光绪年间,就成立了沂州府商务会,城内商铺林立,贸易活跃。改革开放初期,临沂人从摆地摊开始搞商业,加上政府的引导和推动,临沂的市场、商贸物流不断升级发展,现在市场已经发展到第五代。

临沂市商业批发一直是其经济快速发展的亮点之一。如何调动市场投资主体的积极性,整合力量,形成拳头,对现有市场进行改造和提升,增强市场的吸引力和辐射力,巩固和提高临沂市批发市场在全国的领先地位,通过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商品配送、授权经营、代理制等现代经营方式,培育大型连锁企业,实现临沂市商贸物流业新的裂变,从传统的商贸大市迈向现代物流强市,成为临沂市发展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商贸物流现状

目前,临沂市各类商品市场发展到1010个,亿元以上的商品市场达到56个。其中,临沂商城规划面积达到36平方公里,拥有各类大型批发市场93处,营业面积800万平方米,经营摊位5万个。经营范围涵盖了日用消费品、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等众多领域,商品交易辐射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和亚、非、欧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年交易额600亿元。个体、私营经济业户20多万家,依托市场发展生产服务的人员达到230万人,日流动人口高达30多万人,实现商品交易额近千亿元,稳居全国第二、江北第一。

临沂市拥有庞大的物流配送体系,已形成以立晨、澳龙等国际物流企业为龙头,20余处大型客货运市场为主体,40余家第三方物流公司、2000多配载业户为支撑的综合运输网络,每天发车6000多个班次,货物运输从业人员11.3万人,物流总额达到1500万元。

二、优势和机遇

(一)优势

1、良好的区位优势

临沂市地处长江三角洲和环渤海经济圈的过渡地带,离港口一百多公里,铁路、高速公路四通八达。临沂市地处京沪高速公路中间点,胶新铁路、兖石铁路在此交汇,枣临、长深(临沂段)两条新的高速正在建设,临沂机场年客运已达30万人次,辟有13条到国内重要城市的航线。良好的区位优势,为临沂市商贸物流业的发展提供了宽广的辐射空间。

2、临沂人思想开放,商品经济观念比较强

在20世纪80年代初,临沂群众就开始了个体商业经营。近年来,随着经营业态不断提升,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临沂人的创业热情和追求一直不减,推动市场越做越大。

3、临沂市场具有很强的包容性

常年在临沂市经商的有30万人,而浙商就7万多,类似的外来经商群体一方面为临沂市场的发展增添了活力,同时也带来新颖的观念,对当地经营户产生潜移默化的感染熏陶作用。

4、政府有力的引导和推动

这些年来,临沂市一直把商贸物流业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增长点来抓,不断出台政策引导市场发展,提升市场管理水平。学习借鉴外地市场经营经验,专门制订搬迁改造规划,在城区西部规划了36平方公里的市场区。到2010年年底,有32个市场已经搬迁结束,辐射全国26个省市自治区,原来经营比较粗放、业态相对落后的状况有了质的改变,形成了“南有义乌、北有临沂”的市场格局。

(二)机遇

1、国家战略带来的机遇

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要提高国民经济发展中服务业的比重和水平,大力促进服务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推动发展的政策措施。商贸流通业作为传统的、占份额最大的服务业之一迎来更大的发展空间。随着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和世界经济的衰退,我国经济将加速转向“内需拉动”时代,产业振兴规划陆续出台,特别是国家的《物流业调整与振兴规划》等为商贸流通产业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发展契机。

2、工业化与城市化带来的机遇

围绕建设富强美丽“大临沂、新临沂”的总目标,坚持打造与人口大市相匹配的经济大市、“物流天下”的商贸强市、古今文化相辉映的文化名市、滨水生态环境优越的宜居城市“四项发展目标”,积极推进由农业大市向工业强市、由传统商贸大市向现代物流强市、由内向型经济大市向外向型经济强市、由生态资源大市向生态园林城市、由人口大市向人力资源强市“五个转变提升”,努力在鲁南经济带、淮海经济区、全国革命老区中实现“三个率先发展”。

3、服务创新与技术进步带来的机遇

首先,服务创新带来了新商业业态、新运营模式、新产业形式、新商务业种、新产业链条,为商贸流通业带来新的发展模式和发展空间,将加快流通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促进流通产业组织不断创新。其次,随着通讯、信息、网络等现代化技术的进步和普及,市场组织和交易方式不断创新,为全省各类市场的升级换代、功能提升和市场推广带来宝贵的技术资源,也为传统物流的升级换代提供了技术保障。

三、存在的问题

(一)各级商业的功能不完备,商业体系建设不完善

市级商业中心区的商务功能不足,缺少金融、信息、中介等服务功能;传统社区居民日常生活主要靠食杂店;新建居民社区商业服务功能不配套,配套的服务业网点经营品种不全,不能适应居民生活的需要,居民生活存在诸多不便;在商业中心区和大型商业设施、商业街周边缺少配套的停车场等设施。

商品交易市场的产业关联度低,经营商品不能多数反映临沂市在工业、农业上的产业特色,当地产品经营仅占40%左右。

(二)商业企业小、散、弱,商业的科技含量偏低

临沂市的商业企业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小、散、弱的问题,十几平方米、几十平方米的店面占了大多数。年销售额没有过50亿元的企业,且年销售额在亿元以下的企业占了99.3%。零售商业中现代商业业态所占比重偏低,连锁经营销售份额仅占9%,总体效率低下。社区连锁的便利店尚未出现。商品配送体系落后,组织化程度低下。

有些商品交易市场设施仍简陋,市场档次低,功能不齐全,甚至于占道经营,影响交通和城市形象仍然存在,且交易方式传统、营销方式单一,基本上是现货、现金交易,市场竞争力不强。另外,受西郊批发城市场搬迁的影响,使我市交易市场出现萧条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交易额。

(三)忽视企业文化建设,企业形象有待改善

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企业的形象设计。但临沂市的部分商业企业普遍缺乏这方面的意识,甚至有的企业连商号、标识等基本的要素都没有。

在商品交易市场中还存在个别市场主体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追求短期效益,交易行为不规范,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等问题。

四、实施五大战略,构建现代商贸物流强市

从现有的商贸布局、构成及经营理念、现状及存在问题看,关于下一步商贸业发展方向,通过实施五大战略,实现临沂市商贸物流业新的裂变,从传统的商贸大市迈向现代商贸物流强市。

(一)实施集约化战略,构筑起商贸流通集聚辐射的新平台

实施集约化战略,首先,应以大企业、大集团、大市场为载体,创新体制机制,实现各类要素向优势资本、优势企业的集聚,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充分发挥龙头骨干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构筑起商贸流通集聚辐射的新平台。建立以大型流通企业集团为主导的发展模式,培育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大型流通企业,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其次,以引导、协调、规范、扶持为主要抓手,优化企业发展战略,培育现代商贸业市场主体。商贸流通企业必须建立自己独特的发展战略,包括经营、业态、品牌、扩张、并购、人才等方面,做到科学领先,在激烈竟争中脱颖而出,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在制定发展战略时,把连锁经营与企业并购结合起来,做到立信中创业、做强中做大、规范中发展,做强做大企业。

(二)实施城乡协调发展战略,全面推进区域商贸流通经济发展

首先,应以推进“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为着力点,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加快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城市商业特别是主城商业的辐射作用,与新农村、城镇化建设有机结合,使城乡消费市场更趋开放活跃,实现城乡联动、和谐发展的新局面。其次,要以建设区域商贸中心为目标,以开拓市场、扩大消费为主线,以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为动力,推动传统商业经营方式向现代流通方式转变,完善商品市场、现代流通、法制建设、监测调控、商业信用五个体系。最后,要抓住确立各类经济带的机遇,建立网络化的区域市场体系,大力提升大型市场水平,大力建设现代物流基地,大力发展会展业,实现生活服务、产业服务和流通辐射的三大功能,建设具有强辐射能力的区域中心城市,人流、物流、资金流大量聚散,提高聚合辐射能力,实现对周边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辐射和聚集。

(三)实施产业互动发展战略,创造新的机遇和空间

产业互动发展,能够为商贸流通业创造新的机遇和空间。首先,以产业链为基础,加强产业间的互动,在农业产业化、新型工业化建设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商贸流通业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推动商贸流通产业与新型工业化、新农村和旅游、文化等三产业的互促互动,农工商联手开拓繁荣市场,深度融合发展。其次,自觉适应城市化加速推进的要求,以规划为龙头,突破传统商业布局观念,拉开中心城市骨架,加快形成若干个以商业功能区为基础、错位竞争、有序支撑、层次清晰的商圈。实施内外贸一体化战略,消除内外贸一体化市场带垒,培育内外贸一体化企业主体,形成内贸促进外贸、外贸拉动内贸的内外贸一体化市场格局。最后,与产业结构调整战略相结合,重点培育现代物流业。建设区域性物流网络,要以中心城为依托,连接一批大中型的储运、批发企业,建立现代物流产业走廊。

(四)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提升产业整体发展能力

面对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首先,应抓住国际商业资本和各类区域外商业资本对营销网络开拓的机遇,适时调整引资重点,加强对国际知名商业的引进力度,优化商业网点布局,推动商贸流通业的开放度,提升区域商贸流通业的水平。其次,要大力实施开放带动战略,推动商贸服务业国际化同样是商贸业加快发展、提高的有效途径。通过独资、合资、合作方式和连锁代理等渠道,建立国际市场贸易网络;以贸易网络为载体,以高新技术为手段,建立市场信息网络;利用各种运输渠道和储运企业建立国际物流网络;以区域传统、特色的加工技术为基础,建立商贸流通服务网络。

(五)实施“文化商贸、旅游商贸、城市形象商贸”的商业发展战略

拓展商贸发展空间,搞好商业文化建设,提高商业文化品位,树立良好的商业形象;商贸业要增强服务旅游业的观念,开发旅游商品,营造旅游购物景点,在全方位为旅游服务的过程中,实现双赢;以已形成的一批特色产业、名优产品带动特色商贸业的发展,做大做强特色商贸业,从而带动商贸业的发展;要继续扮靓城区形象,凸现繁华与繁荣,为市区商业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朱孔山.临沂市国际商贸批发中心建设研究[J].商业研究,2006(5).

2、刘忠梅.临沂市传统批发产业向现代物流业转变研究[J].物流科技,2007(3).

3、临沂市史志办公室.临沂地区志[M].中华书局,2001(11).

*本文系临沂市社会科学研究课题《临沂市旅游品牌形象的建构与传播研究》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临沂大学费县分校)

能源法制建设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文章针对当前社会各界关心的“热点”问题——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现象,通过理论联系实际,探索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加强统计法制建设,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这一课题。文章指出了统计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并且对症下药地提出了改进统计执法的措施。强调:要解决统计数据质量问题,除了深入学习宣传提高全员的法治意识和领导带头守法执法之外,加强统计法制建设是保证统计工作质量和统计数据真实的根本途径。

【关键词】统计 法制建设 统计数据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人民的政治生活、工作学习中,无不浓缩着因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给我们工作、生活带来的影响和变化,各项工作都围绕着它特定的规律运行着,统计工作也不例外。如何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小康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是我们亟需探讨并在实际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统计工作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现就目前统计法制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解决途径,提出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当前统计法制工作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自1987年颁布实施以来,开创了我国统计工作“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新局面,使统计工作逐步走上了法治轨道,为发挥统计工作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但是,由受我国现行政治经济管理体制和不良传统文化的影响,目前在统计工作中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具体表现是:统计弄虚作假的现象并没有完全杜绝,违反统计制度、随意填报统计数据的现象时有发现;执法不平衡的问题未得到根本扭转。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是由于执法部门的畏难情绪,特别是受“人情网”的束缚,害怕与被检查单位及有关方面搞僵关系,不敢执法;有些敢于坚持原则、维护《统计法》的统计人员,反遭排挤、打击;而对于肆意打击、报复,严重违反《统计法》的领导人,迁就姑息,未能依法查处或查处不力。由此,严重影响了统计人员思想情绪和工作原动力,同时,也使统计工作的执法环境遭到了污染。

为切实加强统计法制建设,使统计工作真正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分析统计执法存在问题的原因是非常重要的。目前影响统计法制建设的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长官法制意志淡薄,干扰数据现象严重

目前,统计工作还没有完全摆脱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环境束缚,各级政府及经济管理部门仍然以各种经济指标表现自己的政绩,个别领导人好大喜功,为了提拔升迁,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使统计数字丧失了准确性、及时性。这些单位的统计数字看领导的脸色行事,出现“依人统计”、“依言统计”,搞数字游戏等不正之风。其表现是:“讲成绩时数字膨胀,讲问题时数字缩小”;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出现了“评功邀奖时产量、产值放卫星,要求救济时数字低得可怜”的怪现象。统计数字对这种领导确有特殊的“用途”,他们甚至会不惜牺牲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以权定数,以数谋权,数为我用,数字大小,指标高低,全由一人说了算,甚至对坚持实事求是的统计人民进行打击报复,根本就不把《统计法》放在眼里,严重阻碍了《统计法》贯彻实施。

2、领导重视和支持程度不够

统计工作不仅取决于统计人员自身的工作态度和业务素质,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领导重视和支持程度。有的地方和单位领导,对统计常识知之不多,再加上上级布置的统计报表,有些指标设置与本单位的经营管理关系不大,未能全面体现企业的经营过程与成果,因而对统计报表觉得枯燥无味,甚至认为统计工作无非是填填报表,统计分析和预测等工作可有可无。《统计法》第四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但是有些单位领导置统计法的规定于不顾,不设立专门的统计机构和人员,使统计工作出现了时有时无,线断网破的局面。

3、统计人员本身政治和业务素质、法制观念有待提高和加强

随着时代的发展,对统计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现代化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对统计工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无疑向统计人员提出了较大的挑战,然而,有些统计人员或因学历低、业务素质较差,或因事业心不足,只能应付填制定期报表。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提供统计咨询,实行统计监督等工作很难开展。《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虽然颁布实施多年,但因法治观念淡薄,各种工作程序还未规范化、制度化,尤其对违反统计法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力,对于明知故犯,违反《统计法》的人员,特别是领导人,怕“穿小鞋”,怕“秋后算帐”,怕打击报复,而不敢揭发、检举,不敢坚持真理,使统计资料难以准确地反映客观情况,损害了《统计法》的社会权威,严重影响了廉政建设。

4、统计法律规范未能跟上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执法工作规范化,是统计执法工作质量与水平的保障。近几年,我们初步规范和完善了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程序和制度及行为准则。但是,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程序不合法、文书不规范的情况。当前要突出强调办事程序合法,为此,我们要把规范统计执法作为今后需要加强的重点工作之一,克服统计执法工作中的随意性。如果我们在执法程序上图省事、走捷径,就会因为执法程序的不合法、不到位,导致执法行为失去本来应有的法律效力。

二、现阶段加强统计法制建设的主要途径

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法制建设,才能保证统计数字及时准确、信息畅通,并适应市场经济和小康社会建设的需要呢?结合统计工作实践,我认为应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切实加强统计法制建设。

1、广泛、深入地开展统计法规的学习宣传活动,增强各级领导和统计人员的法制观念

要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克服权大于法的恶习,首先,必须提高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学法、懂法、守法、执法的自觉性,利用各种形式开展统计法规宣传活动,增强各级领导者的法制观念。使各级领导者深刻认识现代化是社会的生活方式,法治是一种成本最低的社会治理方式,没有法治就没有现代化。其次,组织统计人员学习统计法规的有关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弄懂弄通统计法规的内容、具体条款及其内涵、外延的含义,理解法规的精神实质、提高执法的自觉性,这是做好统计执法的基础。

2、建立健全执法机构,提高统计检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充分发挥统计调查监督的职能作用,树立统计执法部门的权威性

为了有效地组织统计法规检查工作,保证统计法规的贯彻实施,就要强化统计执法检查机构,从上到下建立了检查监督体系,层层设置专职或兼职的检查监督机构和人员。实践证明,大量的统计法制检查工作是在基层,工作繁重、任务艰巨,如能建立健全基层统计检查机构,做到编制健全,人员落实,并加强培训工作,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业务精、秉公执法、敢于碰硬的强有力的执法检查队伍,就能使统计执法工作不断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发挥统计监督作用和树立统计执法部门的权威。

3、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切实保证统计工作质量,维护《统计法》的严肃性

统计执法检查,是提高统计工作质量的有效方式之一。各级统计管理部门要结合年中或年终统计年报工作,积极开展以数字质量为重点的大检查,要坚定不移、旗帜鲜明地查处那些严重或比较严重地违反统计法规问题。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有关人员,以及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行使法定职权的领导干部,要依据党纪国法予以惩处,决不手软。对认真执法成绩表现突出的有功人员,要依法给予表彰、奖励。坚决做到:该奖的奖,该罚的罚,奖罚分明,以维护统计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统计工作尽快走上法治的轨道。

4、不断完善统计法规体系,使统计法制建设更好地跟上市场经济新体制的要求

《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为我国统计工作从“人治”到“法治”开创了新局面,标志着我国统计工作开始了有法可依的现代化进程。但是,应当看到,我国的统计法制工作还刚刚起步,现行的统计法规体系尚不完善。例如:统计执法检查、案件查处、听政、复议等执法检查程序规则还不统一;对违犯统计法受罚款,届时不交罚金的,没有象违反审计法和物价政策那样规定由银行强制划款的强硬措施,这些都说明了我国现行统计法律法规还不完备,条文不够具体,可操作性和約束力还不强。这也是政府立法机关尽快补充、完善现行的统计法规体系,使统计法制建设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发展需要的新课题。在此,必须指出的是,从法制的整体社会成本着眼,在立法过程中,我们还应处理好“更复杂和更简单”和“更多的法庭和更多的法庭之外”这两对矛盾。

5、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自觉守法执法,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把统计工作纳入法治轨道

统计法制建设是一项关系到统计事业发展的一项根本性的工作,统计工作与统计法制工作是唇齿相依、相互促进的关系,统计法制工作已渗透到整个统计工作中,各级领导和广大统计人员对贯彻实施统计法规负有重要责任。一个单位统计法规执行得好坏,关键是领导,实践证明“那个单位的领导能够认真学法、守法,坚持实事求是,带头执法,那里的统计人员是能依法办事的;反之,那里的统计人员就难以执法,因此,要从领导做起,明确领导者的责任,把执行统计法规列入各级领导任期考核的内容之一,使各级领导都能成为学法、守法、执法的带头人。这样就使统计执法有了领导保证。统计法规是重要的经济法律,它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也涉及到有关地方、部门,因此,统计法规的贯彻实施离不开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通力协作。

综上所述,只有广泛深入开展统计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各级领导、统计人员的法制观念,不断完善统计法规体系,使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强化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充分发挥统计的监督作用,才能切实保证统计工作质量,更好地发挥其全面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真实情况,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提供真实可靠依据的作用,从而加快我国小康社会建设的步伐。

上一篇:铁路安全文化论文范文下一篇:融资结构分析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