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协议范文

2023-09-21

理赔协议范文第1篇

摘要:分析某寿险公司昆明理赔中心理赔服务现状,发现问题并提出针对性建议,为进一步提升寿险公司理赔服务质量、增强竞争力提供参考。

关键词:人寿保险公司 理赔 服务

一、背景

某寿险公司昆明理赔中心成立于2002年8月,统管昆明辖区内的理赔服务事宜,理赔业务范围主要为医疗险和重疾险。该中心有工作人员7人,其中理赔审核岗4人,查勘岗2人,理赔材料接收岗1人。理赔工作有两个原则,第一,理赔须基于合同与法律,正确认定保险责任与范围,防止发生道德风险;第二,提供高品质服务,满足客户合理期待,最大限度地让客户得到应有的保障。

二、理赔服务概念和流程

保险理赔服务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的财产受到损失或者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是直接体现保险职能和履行保险责任的工作[1]。

理赔流程包含理赔基础流程和理赔特殊流程两部分。理赔基础流程包含报案、受理、立案、审核、审批、结案和质检七个基础环节。理赔特殊流程包含理赔调查、理赔二核、理赔预付、批量理赔(团体)、第三方理赔管理(团体)、理赔鉴定、共保业务理赔、再保险摊回、高风险客户反洗钱和重大事故理赔应急响应共十个特殊环节。

三、某寿险公司昆明理赔中心理赔情况

表1所示,三年间,昆明理赔中心受理的案件量从2016年1588件增加到2018年的3606件,案件量上涨1.27倍,赔付总额从1971万元增至2858万元,案件量和赔付额均呈现增长趋势。

理赔投诉直观反映客户对理赔服务的诉求。表2所示,2018年昆明理赔中心共收到理赔投诉共82件,其中“赔付金额低” 的投诉超过三成,“理赔时效慢”的投诉占28.05%,“理赔服务差”的投诉占21.95%。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保监会)对寿险公司理赔时效做出了考核要求:一是申请日理赔时效①,指标值≤2.0天;二是出险日理赔时效②,指标值≤50天;三是理赔超长案件占比③≤3%。据此标准,对比表3可见,该中心2018年1-9月被考核的1196件理赔案中,申请日时效为1.92天,达标;出险日时效53.51天,超长案件占比为3.18%,这两项考核均未达标。

四、某寿险公司昆明理赔中心理赔服务存在的问题

(一)工作量大,缺乏专业理赔人员

该理赔中心审核案件的查勘员4人,其中2人负责医院调查、走访客户,时间成本与人力成本较高。理赔人员除了办理理赔案件,还负责公司微信公众号的理赔信息运营、组织培训的方案和场所的准备、理赔案件的督导等,工作量较大。同时,理赔业务主要是医疗险、重疾险,理赔人员要具有医学、保险学背景,还要清楚相关医保政策和医保药物情况、熟悉保险涉及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做理赔调查取证的时候,对书证、物证、人证勘查要做到合法有效。具有医学背景的人员有很大优势,但昆明理赔中心的工作人员中具有医学背景的仅占42%,如下表4,“懂医学、会保险、能管理”的医疗保险专业人员仅2名,占28%,缺乏专业理赔人员。由于理赔人员工作量大、工作精力有限、医学背景的人员少,直接影响理赔质量和理赔效率,导致部分客户不满,遭到客户投诉。

(二)赔付标准不统一,赔付金额争议大

行业赔付标准未统一,赔付比例由各保险公司制订,公司间差异较大。例如医疗险案件,该公司根据投保时有无社保将理赔比例划分为三类:一是有社保投保,有社保理赔,扣除自费自付项目后赔付比例100%;二是无社保投保,无社保理赔,扣除自费自付项目后赔付比例为80%;三是有社保投保,无社保理赔,扣除自费自付项目后赔付比例70%,且赔付基础必须要经过完整的理赔基础程序,提供完整病历资料及医疗票据。同业S寿险公司做法是医疗险的赔付不分是否有社保,按公司标准赔付,大多客户能报销80%-85%。公司间的标准各异易引发客户不满。昆明理赔中心2018年理赔投诉第一位原因正是“赔付金额低”(见表2)。

(三)理赔周期长,理赔速度慢

根据银保监会对人寿公司理赔时效的考核要求,表3显示昆明理赔部仅 “申请日理赔时效”达标,为1.92天,但对比2018年中国人寿公司案件理赔平均时效1.16天还是长了65.5%。保险公司受理理赔申请材料后理赔慢,易引起客户的不满,该理赔部收到“理赔时效慢”的投诉占28.05%。

(四)理賠材料烦琐,理赔流程复杂

表5可见,该寿险公司把理赔申请材料分为八类并做详细要求,客户报案后如资料不全、不规范或错误将遭到回退;理赔流程比较规范而显得复杂,基础流程有七个环节,特殊流程有十个环节,环节层层递进,相互牵连,任何环节出错都可影响案件进程,引起更繁琐的后续工作。申请重大疾病保险责任赔付金需提供的材料有:保险合同、末次缴费收据、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出院证、住院病案首页、入院大病历或入院首次病历、住院相关检查和化验单、病理检查单、被保险人银行卡账户、涉及鉴定的需提供鉴定书等,住院病历及一些检查单出院时尚无法取得,通常一周之后到医院病案科复印,导致客户多次往返医院;有代理代办的,需提供委托代理资料、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因重大疾病身故有多子女为法定继承人的需特别程序变更为一位受益人,需另提供其他佐证材料等。在审理理赔材料过程中,往往比以上要求地更为细致与严格,尤其当某些材料超出客户所能提供的范围时,客户更感觉到既“繁”又“烦”[2]。

五、建议与对策

(一)引进先进审核技术,增加专业人员数量及培训

一方面,为进一步提升理赔的速度,保险公司应采用新技术、新科技,确保保险事故前端和理赔后续间的有效对接[3],昆明理赔中心应引进智能审核技术,减轻理赔审核人员的工作量。另一方面,理赔人员的岗位配置应以业务为出发点,聘用具有医学背景、懂保险、懂药物、懂医保政策、懂法律的综合人才,提高拥有医学背景的理赔人才在岗位配置中的比例。第一,积极参加高校的校园招聘专场,招募专业背景契合理赔岗位的员工;第二,对在岗理赔人员应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如开发APP程序移动在线学习,邀请专家举办讲座,安排员工封闭式专题培训,开放式自学课程及考核等。公司内部的理赔工作也应注重交流,对于有借鉴意义的理赔案例应全国各理赔部通过视频分享会集中学习,传授经验,充实理赔人员的实战技能。

(二)严格执行赔付标准,减少赔付争议

统一的赔付标准有利于增强理赔的公平性,保险行业协会和银保监会作为保险业的管理者,根据业内市场状况划出医疗险、重疾险赔付标准范围供企业参考,各公司设计保险产品的赔付比例应在该范围之内。加强对超范围赔付的保险公司的监督,责令其修订赔付标准范围和比例,规范保险理赔市场秩序。

(三)建立督导机制,加强理赔案件的时效追踪与监督

建立健全督促机制有利于提高理赔时效。一是建立理赔台账制度,从接收理赔材料开始建立理赔签收台账,如实登记理赔各个环节,严禁擅自更改案件签收时间;二是建立周工作回顾制度,即每周五各机构理赔人员向分公司理赔中心反馈机构本周案件情况,本周已签收的案件数量、已审结案件数量、在审案件数量、在调查案件数量等,说明在审案件和在调查案件未结案原因和处理办法;三是做好案件追踪和督导,对已报案案件做好慰问和督导工作,提示客户及业务员在理赔资料备齐后尽快到公司申请理赔;四是建立时效奖惩机制,对每周时效指标完成好的机构给予奖金或实物鼓励,对为完成时效指标差的机构进行处罚和批评等。另外,建立客户监督机制,及时公开理赔时效等各项指标的达标情况,接受公众的监督。当服务承诺没达成或者接收到客户不满的投诉时,公司需要对此进行相关的补偿[4]。

(四)提供咨询服务,简化理赔流程

提供多渠道理赔材料的咨询服务,如在保险合同中增设理赔中心的咨询电话,确保能够接通及专员接听;在保险合同附页内罗列理赔所需材料的明细清单,确保客户能够看懂;督导代理人协助客户备齐材料;理赔材料接收后立即扫描入库,以免资料丢失;简化系统审核资料的审核程序,方便理赔人员查看资料,提高工作的效率。对于需要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情况可为客户提供模板,避免因内容不规范而反复[5]。应对保险理赔的流程进行合理优化,如进一步简化索赔时所需要的单据和证明,帮助客户减少准备和提交单据带来的麻烦;理賠中心各岗位之间应培养团结协作的工作习惯,在工作过程中多交流沟通,相互协助,避免在理赔工作环节中产生冲突;员工个人应管理好情绪,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提升公司服务形象。

注释:

①申请日时效:客户提交索赔申请日开始至赔案审批通过(结案)的时长。

②出险日理赔时效:保险责任确认发生日开始至赔案审批通过(结案)的时长。

③超长案件占比:保险责任确认发生日期开始至支付日的时长超过200天的案件与总案件的比值。

参考文献:

[1]张海英.保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渤海大学学报,2014,35(2):114-118.

[2]吴海波,雷涵,李亚男.试论健康险理赔服务的内涵机理及改进策略[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7,31(6):10-13.

[3]于振武,周格露,刘博.探讨保险理赔质量的提升途径[J].消费导刊,2018,69(15):161.

[4]剧倩慧.X寿险公司理赔服务分析与优化[D].北京:金融学院,2018

[5]刘卓慧.保险理赔服务问题研究与实证分析[J].北方金融.2013,34(12):58-59.

基金项目:昆明医科大学“十三五”校级学科建设项目:重点培育扶持学科“社会保障”建设研究成果(J1301823);昆明医科大学2018年校级特色扶持专业建设项目“劳动与社会保障”(J13414006);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DRGs与医院内部控费动力的研究”(2018JS174)。

作者单位:昆明医科大学人文与管理学院;陆烨为本文通讯作者

理赔协议范文第2篇

发生两车交通事故,造成轻微车物损失的,不用打110,直接打保险报案。但只有事故双方都是在上海投保的才适用新的报案理赔办法。若一方为外地车辆并是在外地上的保险,则仍要报警通过民警处理。

事故双方不必去同一个定损点∩以分开定损,但保险会要求看双方车辆的物损情况。

要在事故现场附近等保险员还是去定损点其实定损主要是保险,如果不等保险过来,也可以去上面指定的定损点。

当事人投保交强险的,车物损失在2000元以内,保险按有责限额或无责限额(有责限额2000元、无责限额400元)的范围内赔偿;当事人投保的是原第三者责任险的,参照交强险的有责限额进行赔偿,但无责不赔偿。例如,追尾前车无责后车全责。如果两车都有交强险,后车可向前车要求不超过400元的赔偿;另一方面,前车要求后车赔偿金额在2000元以内。如果,在同样的追尾中,前车投保商业三者险,后车为交强险,则前车不必赔偿后车车损。

定完损之后,如果是大的保险如平安等可以直接由相关的4S店直接维修,双方各自进保,不需自己垫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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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000元车物损的情况:

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超过2000元的,其超出的部分: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由保险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根据当事人在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承担赔偿;当事人没有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损失由当事人所负的事故责任相应承担经济赔偿。

经核定,实际损失超过2000元可申请补办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持双方确认的交通事故记录书、物损评估意见书、驾驶证、行驶证及车辆损坏部位照片等,到事发地的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申请补办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受理并经过调查、核实后,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制作事故认定书。

注意事项

当事人对保险核定损失的金额有异议的,可直接申请交通事故物损评估机构进行核定;当事人对评估机构的核损仍有异议的,可向评估机构的上一级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后仍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值得提醒的是,申请评估机构定损的车辆必须是未经修复的车辆,事故车辆一经修复后,评估机构将不予受理定损业务。

理赔协议范文第3篇

一、培训时间

一般情况下每周五为学习日,特殊情况顺延。全年培训不少于48个工作日。上午为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培训,下午为食品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培训。

二、培训内容

1、餐饮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 岗前培训即餐饮单位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前进行的培训,此项工作由大队办公室组织安排;

常规性培训即每年对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的培训,由各分队制定培训计划,自行组织辖区餐饮单位开展。

岗前培训与常规性培训轮流开展,培训前做好沟通,避免重复培训。详见餐饮单位培训计划表。

2、执法人员培训分为专题讲课和自行学习。专题讲课由大队所有执法人员轮流授课,每人都要讲,专题自拟,只要与餐饮服务日常监管业务相关即可,授课前要提前沟通,避免内容一致或相似;自行学习内容由大队办公室统一制定学习计划,具体内容会每月在大队邮箱中下发,所有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并做好学习笔记。

三、相关要求

各队餐饮从业人员培训原则上为每队六次,每次培训人

员不少于30人;所有餐饮从业人员培训均采取轮流授课方式,确保每个都有机会;培训发放材料由大队办公室统一发放,培训试卷、合格证、培训签到表等由大队办公室统一制定,培训前到办公室领取,培训结束后将签到表交大队办公室统一存放。请各分队先集中安排县城餐饮单位培训,乡镇及以下餐饮单位培训可与乡镇食安办联合。

执法人员培训专题讲课题目定好后交大队办公室制定培训计划。

以上培训授课人员若出现突发情况,可自行调配,不能空岗。

附件:餐饮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表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计划

第一批:学校(幼儿园)食堂负责人及分管校长,城区规模较大的餐饮服务单位分管负责人、厨师长。

第二批:杭埠镇、千人桥镇、百神庙镇、舒茶镇、南港镇、春秋乡、阙店乡、汤池镇、河棚镇、庐镇乡等乡镇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厨师。

第三批:五显镇、万佛湖镇、晓天镇、山七镇、高峰乡、干汊河镇、柏林乡、桃溪镇、张母桥镇、棠树乡等乡镇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厨师。

第四批:城关镇(含孔集办事处、马河口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等乡镇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厨师。

第五批:学校(幼儿园)食堂、城区规模较大的餐饮服务单位厨师。

理赔协议范文第4篇

【摘 要】 本文就目前我国普遍存在的保险理赔难的成因进行分析,并对其对策进行探讨和论述。

【关键词】 保险理赔 成因分析 对策

一直存在于保险行业的“理赔难”的问题已逐渐演变成我国的保险行业继续前行和发展的阻碍,让人们对购买保险有些望而却步,同时,也给很多的投保人带来了极大的忧虑。在此,我们就我国保险理赔难的相关问题进行浅略探讨和论述。

1.目前我国保险理赔难的成因分析

任何问题的存在都可以包含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国所存在的保险理赔难也存在这两方面的原因。从投保人主观上来讲,大部分保险客户就投保的具体环节不够谨慎,签约的时候比较草率,而且对各项条款理解得都不够透彻,这些都为日后的理赔埋下了诸多的隐患。除此以外,对保险的理赔事项和程序不够明确或存在着误解,也很容易在出现理赔的时候发生争议,从而引起赔偿的纠纷。同时,还存在保险客户对投保的保险公司期望值偏高。比如有部分消费者就会认为既然购买了保险,当遇到需要保险的事故的时候就可以进行全赔,而在进行理赔的时候,又会认为是保险公司太过于强势,故意让消费者不能够得到全额赔偿,因此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误解。除此以外,由于保险市场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性,因此,投保人可能故意或无意的没有履行必须如实告知的义务。因此,当保险事故真正发生后,当保险公司不进行赔偿的时候,投保人就很有可能会产生极大的不满。

而作为保险公司这一方面,同样也存在这诸多的原因。我国的保险公司目前还存在对其人员和分支机构缺乏有效的管理,导致其核保不严、销售误导的现象发生。由于这些不良业务在前期就已经埋下了诸多的隐患,从而也就为后期的理赔带来困难。同时,我国还存在保险业与理赔工作的快速发展并不配套的现象。公司在理赔方面缺乏专业的人才,目前大多数的理赔人员都并不具备足够专业的理赔能力和知识,普遍的办事效率不高,且当有复杂赔案的时候,就完全不能够做出准确的判断。除此以外,市场方面所存在的恶性竞争也必然导致保费的漏损,而为了确保利润,保险公司也只能惜赔拖赔,尽力减压被保险人的赔偿款,从而造成理赔难的现象发生。

在外部环境这一方面,也同样存在问题。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和制度都并不健全。由于制度的不健全,也造成了理赔将会涉及到众多的部门和机构,比如公安部门、医院等均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来为保险理赔提供相应的证明,这也在某种程度上加大了理赔和调查、取证的难度,从而延迟了理赔的时间。同时,保险行业“理赔难”已经是言论泛滥。目前,社会上就保险“投保容易,理赔难”的相关舆论已经四处泛滥,造成大部分群众每当遇到保险理赔的相关纠纷的时候,就单方面的认定必然是保险公司的相关责任,没有一个客观公正的态度来面对保险理赔。除此以外,社会的监督还仍然有待加强。

众所周知,社会监督已经对生活的各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影响,这样的影响力有着逐步加强的趋势,在解决处理保险理赔难这一问题时,若是能够有效的利用这样的力量,则将会产生十分有益的效果。目前,我国在运用新闻媒体、保险评级机构、独立审计等相关机构,发挥其舆论监督的作用方面仍然做得还不是很够,这些都对保险公司没有产生足够的影响,完全没有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

2.解决好保险理赔难的相关对策研究

这些年来,伴随着监控力度的加大,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得到不断的规范,但理赔难这一问题依然未能得到良好的解决,已经影响了人们对保险的购买热情。因此,如何更好的处理理赔难这一问题,将会影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目前,随着新的保险法的颁布和实施,就已经进一步的完善和明确了保险合同的相关具体规定,也着重增强了对被保险人的利益进行保护,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减少和降低理赔难这一问题。在监管层方面,则完全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进一步的解决好理赔难目前所存在的问题。

2.1加大对信息的披露力度

2.1.1是要提高保险行业的透明度,对保险公司具体的处罚情况和经营情况一一对外进行公布。同时,要确定完全中立的渠道来进行信息的披露,从而让社会公众能够完整、及时的掌握公司、市场和产品的具体情况,以次来改变保户以前只能听取业务人员和保险公司的一面之词的旧有现象。

2.1.2是对寿、产险分别制定出操作性强、资料详尽的理赔标准,并用规范性的文件形式予以发布;对各个保险公司就手续完全齐全的赔案的及时赔付时间给予限制;对各个公司的索赔须知、服务承诺、赔款计算方法等相关内容的公开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做出定期的公布。

2.1.3是构建优良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舆论的监督,让其在保险理赔中发挥促进保险业顺利健康发展的良好作用。

2.2对保险公估业的发展进行全力推进

为了接受保险的当事人委托,必须经过保险公估公司的专业评估,负责理算工作和损失检验,既可让保险赔付趋于合理、公平,降低理赔纠纷率,又可对保险公司的内部结构进行优化发挥作用,从而节约大量的财力、物力、人力。放眼全球,在一些发达国家里,由保险公估人来开展经营的理赔和承保业务,几乎占了全部保险人风险评估和理赔业务的80%,但目前由于我国的保险公估业发展才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因此整体的业务水平还比较低。我们有必要通过政策的层面来创造相应的条件,以次来促进和推动保险公估业的全面发展,并制定相关的保险公估实施法规、细则,对各类险种的具体公估行为要给予具体的规定,这些都将有利于保险公估行业的健康和规范发展,同时,也完全可以获得保险双方的当事人对保险公估人的充分信任,从而从根本上降低了保险业理赔难的问题。

2.3注重内控合规的建设

要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和完善自身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水平。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都将直接影响着其业务质量水平的高低,而许多理赔案件的产生就是因为其管理上存在的漏洞而造成的。因此,有必要督促保险公司对内控制度进行建立健全,完善科学合理的理赔机制,全面提高理赔人员自身的素质。明确的将保险购买者在接受服务时的满意度计入到个人考评指标中,做到平衡制约、职责分明、奖优罚劣、考核有据;加强对未决赔款和结案率的考察考核的力度,并将其考核结果与岗位目标的考核内容相挂钩,以此来评定出优劣。同时,要对各类保险条款中所存在的许多并不合理的条款进行清理清除,以次来减少因为理赔纠纷而引起的各种法律诉讼。

2.4重视和公安司法机关间的联系,打击杜绝保险骗赔的违法行为

由于目前存在保险违法的执法力度不够的现象,导致保险的理赔工作正常秩序的开展受到了威胁,骗赔行为时有发生,这已经给保险的正常理赔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司法不公、执法不严都将导致赔款的逐年上升,从而也让骗赔等欺诈行为广泛流传,已经严重的影响了保险业的良好形象,从客观上也让理赔难的言论更加泛滥。因此,有必要增强和公安司法机关的紧密联系,加大司法监督和执法检查,对骗赔等各种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以此来杜绝理赔难的问题。

由此可见,想要从根本上解决“理赔难”这一问题,还有很长的路需要走。但处理好“理赔难”这一问题却又是目前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必经之路。“理赔难”目前就是瓶颈,一旦突破这个瓶颈,我国保险业则将会进入一个更为广阔的新天地。

参考文献:

[1]周道许.中国保险业发展若干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2]孙大俊,张永珠.保险“理赔难”的原因及解决对策[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

[3]王新利.香港保险业诚信理赔的经验及启示[J].保险研究.2005.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

理赔协议范文第5篇

关键词:财产保险;保险赔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可保财产,包括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人们对财产的保险意识也逐渐提升,通过财产保险的投保进一步保全自身财产已经成为了当前社会发展的共识,财产保险由公司保险行为,主要是厂房、设备等工业需求逐渐发展为家庭财产保险、农业财产保险,同时拓展为各类的责任保险,包括产品责任、雇主责任等内容。

一、财产保险发展和保险赔偿

保监会日前公布的2017年保险行业统计数据显示,财险公司共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10541.4亿元,同比增长了13.76%,这足以说明当前我国财产保险发展的速度。我国国内的财产保险发展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保险的营业收入大幅提升,这足以说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人们对财产保险的重要性认知日益提升。

我国财产保险的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为保险营业收入逐年增加,保险公司的数量和规模逐年扩大但保险的保险赔偿服务不到位,这也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存在纠纷的主要问题,此外虚假退保、虚挂应收保费、虚假赔案等问题时有发生。从目前来看,我国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一些新兴的保险公司规模日益扩大,市场竞争不断加剧,一些新的财产保险项目不断涌现出来。市场竞争机制下,经营不善和规模较小的保险企业必然存在的破产风险,同时如果小的保险企业可以抓住市场机遇,做好财产保险市场也可以逐渐扩大规模和影响力。因此,保险企业应积极面对保险服务存在的痛点和问题,着力解决保险赔偿服务不到位、虚假退保、虚挂应收保费、虚假赔案等问题。目前财产保险的种类比较多,简单可以分为财产险、货物运输保险、农业保险、工程保险和责任保险等方面内容,重点是家庭财产保险和企业财产的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可以分为基本保障和附加保障等两方面,分为两个类型到期还本和利率联动型。企业的财产保险比较复杂一般是分为可保财产、特约可保财产和不保财产三类。

财产保险的赔付主要有三种方式:比例赔偿、第一危险赔偿和限额责任赔偿。无论哪种方式,财产赔偿主要是保险方对被保险对象由于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的经济赔偿,这也是产生纠纷的主要地方。保险公司与当事人就保险的具体额度、赔偿的具体费用等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定时就容易出现纠纷,特别是赔偿金额划定没有达到当事人的心理价位时容易出现赔偿的纠纷问题,如一辆价值14万的车,在足额保险合同下,车子完全报废最高赔付只能是14万(不考虑折旧),但当事人认为买车所付出的包含车辆增值税也应由保险赔付,这就说明当事人对划定金额的方式理解存在不同,很容易引发纠纷。

二、财产保险赔偿原则

财产保险赔偿主要是遵循全面赔偿和实际赔偿的原则,具体来说,全面赔偿原则:使被保险人由于保险合同所规定的风险事故所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通过保险金补偿的方式得到赔偿。实际赔偿原则: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赔偿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被保险人不能由于保险人的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补偿原则成为财产保险的重要原则,主要是体现出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根据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对象为预防或降低标的损失需要支付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其总量在标的损失额度之外要另行计算,最多不应高于保险金额的总量。但同时保险法规定由于第三方形成损失而进行支付的费用以及保险公司与保险对象由于查找事故成因形成的费用需要保险公司承担,说明保险公司付出的实际费用可能会高于保险金额。

财产保险赔付补偿应遵循实际损失的原则。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是保险公司的赔付判定依据,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足额补偿或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偿,补偿的具体标准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

对保险合同来讲,保险利益始终是基础前提,是合同的基础原则,因此必须要注重合同的合法性。财产保险赔付过程中,应确保利益的合法性,其主要是通过经济层面的确认,一般来讲,当发生利益损害时,保险公司赔偿的费用应不高于保险的利益,主要是由于部分社会人員投保存在恶意投保的行为,处于骗保的目的,其通常会进行投保双份或投保价值高于财产价值,也就是超额投保的行为,超额投保有善意和恶意,恶意的投保是不合法的,保险公司有权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三、财产保险和保险赔偿科学划定

(一)财产保险价值明确

财产保险价值具体体现为当前财产实际具备的价值,是以公允价值为基准的。保险合同应是各方当事人需要提前约定的金额,也是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责任的法律界限。目前保险价值主要是有两方面的形式体现:第一种是预先约定,也就是保险公司在财产保险合同与投保方进行约定,双方根据财产保险价值进行提前的约定并记录在合同当中,这种计赔方式只适用于价格过高而且难以定价的物品,多用于文物、字画等保险当中。目前我国对定值保险还没有具体的规范和要求,但一旦发生财产损失,保险公司都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价格进行计赔,计赔的具体价格则是合同约定的价格,而不是实际的价格,采用定制保险这种方式可以有效防止出现双方争议的出现。预先约定的定制保险具有明显的优势,发生财产损失时,不需要进行保险标的价值进行估价,减少了理赔的环节,同时直接根据合同约定价格进行赔付,而不需要考虑物品的价格变动。另一种是根据事故引发标的具体价值进行处理操作,需要划定保险金额才能确认保险价值,这种保险价值认定属于不定值保险。大部分的保险都属于不定值保险,基于赔偿具体损失的原则,在计赔时主要是根据当下实际市场价格进行计算。不定值保险不需要预先约定价格,而是只列明保险金额,在发生保险损失时,需要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付,赔付的总额不超过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当损失的具体价格无法用实际价格进行测算是,可以用其他估价方式进行,包括重置成本折旧等方法。

(二)保险金额划定明确

财产保险合同之中具体的保险金额也就是投保方在制定保险合同过程中就当前保险标的,依据实际保险价值而投保的经费额度,其是保险公司行使赔偿责任或支付保险金的最高限定额度。财产保险发生损失事故以后,财产保险的具体计赔金额要根据实际损失而确定,同时也要确认保险利益等因素,具体的计赔金额应不高于合同规定的最高保险费的限定。在实际操作中,财产保险的保险赔偿需要结合具体的合同形式而确认,需要对比保险金以及现有价值之间的对比关系。合同主要可以分为三类,根据合同的不同赔付方式也不同:①足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是指合同约定的赔付金额与财产的具体金额是一致的,一旦发生财产的损失,保险赔付的具体金额需要具体损失量进行赔付,根据损失量的确认主要是根据损失价值的公允价值来判断,也就是当事人和保险公司共同认可的价值,如果损失的价格与被保物品价值相同,也就是遭受损失导致被保物品毫无价值,则需要进行全额的计赔。②非足额合同。非足额合同的计赔主要是根据实际损失按照一定的比例关系进行赔付,非足额合同总的保险金一般低于财产保险具体的价值,因此赔偿的责任主要是在发生保险事故以后需要按照约定的关系比例进行计赔即可。简单来说,一辆公允价值为14万的车子,如果投保只是保了7万,那么实际发生损失时,按照具体价格损失进行比例赔付即可,也就是损失2万,只需要赔付1万即可。③超额合同。超额合同在法律层面是没有依据的,理论上来说,超额合同应不存在,主要是超额合同违背了保险法遵循的补充原则,简单来说,超额合同就是保险金高于财产保险价值的合同,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超额合同中超出价值部分没有法律支持也不需进行赔付。超额合同的出现主要有两种原因,一种是恶意投保。恶意投保一般都是存在故意和骗保的行为,在发生价值损失时,当事人要求超额投保计赔,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相关的规定进行解除合同处理。另一种是善意投保。善意投保在实际价值发生损害时只需要赔付标的现实价值范畴进行负担即可,超出部分不需要赔付,对超额部分需要认定为无效。简单来说,一辆14万的车辆,投保人重复投保,按照每家保险公司14万的方式进行投保,当发生财产损失时,不是按照每家14万,而是两家保险公司平均比例进行赔付,或者当事人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20万,那么实际损失时,最大的赔付额不会超过车辆的总价也就是14万的价格。

四、总结

财产保险赔付应进一步明确财产保险赔偿的原则,防止出现赔偿认定不合理、赔偿不清楚的问题,引发当事人与保险公司的纠纷。随着我国人民對财产保险意识的不断提升,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做好财产保险的相关内容,以更好明确双方责任,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确保双方合法利益都得到保护,进一步推动我国财产保险的发展和进步,同时做好具体的案例分析,以更好的提升财产保险和财产保险赔偿的服务。

参考文献:

[1]王佰茹,王宜可.相互保险公司和股份保险公司适用领域研究述评及展望[J].上海保险,2018(10).

[2]钱思雯.从保险利益到保险目的:回归保险合同的本质——兼论保险合同的主观性与客观性[J].商业研究,2018(10).

[3]宋燚.客户服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J].中国商论,2018(07).

[4]缪仁康,裴淑红.存货增值税损失保险赔偿问题研究——以存货项目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为例[J]财会月刊,2017(12).

理赔协议范文第6篇

1、就业失业登记证

办理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2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单位开具的接收证明或村(居)委会开具的无业证明,到户口所在地镇或市、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免费,立等可取。

2、填写招用人员花名册

百度文库下载地址:

职工需要提供一张1寸免冠照片

4、职工增加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表

登陆威海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

http://202.110.217.69/isso/logonDialog.jsp

或登陆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

http:///index.asp

点击单位版 社保网上申报,按网上步骤,进入增员,打印好后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单位留存一份,上交一份。

集齐以上资料,带上职工身份证,到区人社局办理。

外地户口职工不需要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女职工需要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

第二种 本市外单位人员入职

1、开具“企业职工流动登记表”,一式两份,盖公章,职工到原单位填写盖章,收回一份单位留存,原单位留存一份;

2、职工上交个人档案,拆封后检查,放入单位“劳动合同书”;

3、原单位办理网上减员;

4、单位办理网上增员;打印“职工增加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表”,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单位留存一份,上交一份。

带上“增加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表”,到区人社局办理。

第三种 档案托管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入职

1、单位开具“企业职工流动登记表”,职工到人社局档案托管机构取回档案;人社局开具的“灵活就业人员减少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表”单位留存。

2、职工上交个人档案,拆封后检查,放入单位“劳动合同书”;

3、单位办理网上增员;打印“职工增加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表”,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单位留存一份,上交一份。

带上“增加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表”,到区人社局办理。

第四种 档案托管人员(下岗再就业人员)入职

1、单位开具“企业职工流动登记表”,职工到人社局档案托管机构取回档案。

2、职工上交个人档案,拆封后检查,放入单位“劳动合同书”;

3、填写“招用人员花名册”

百度文库下载地址:

职工需要提供一张1寸免冠照片

5、单位办理网上增员;打印“职工增加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表”,

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单位留存一份,上交一份。

带上身份证、“招用人员花名册”、“招用人员登记表”、“增加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表”,到区人社局办理。

第五种 中断人员入职

1、职工上交个人档案,拆封后检查,放入单位“劳动合同书”;个人档案丢失的,单位重新建档;

重新建档需填写“招用人员登记表”

百度文库下载地址:

职工需要提供一张1寸免冠照片

2、单位办理网上增员;打印“职工增加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表”,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单位留存一份,上交一份。

带上职工身份证、“就业失业证”、“增加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表”、“招用人员登记表”(重新建档的),到区人社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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