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范文

2023-09-19

不动产权范文第1篇

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缔结如下赠与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其所有的不动产依以下各条约定赠与乙方。

第二条 甲方会同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进行后记的不动产移转登记及转让手续。

第三条 前条的转让系以现有状况下交付乙方。而自签约日始至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乙方可以继受为不动产建筑物的出租人。

甲方须将前述房屋租赁合同交付予乙方。

第四条 乙方受赠不动产后,应负扶养甲方夫妻之责。

但,乙方应自不动产租赁所得租金____________元于每月前交付予甲方.

但,当甲方夫妻之一生病时、或乙方生子时,双方可重新酌商前述但书的约定。

第五条 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撤销本合同:

(1)无法履行前述的抚养义务时。

(2)对甲方犯下重大罪行。

第六条 乙方若因前条任一事由遭致撤销合同时,不得将不动产转让,并应立即将之归还甲方。

第七条 根据第二条所述不动产于办理移转登记或交付日之前损坏时,则撤销不动产建筑物的赠与,而仅赠与土地使用权。

乙方可不支付第四条但书中的抚养费。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不动产标示:

(1)土地使用权:

坐落于____________市______街______号

面积:______平方米

(2)建筑物

本造房屋二层

面积: 一楼______ 平方米,二楼______平方米. 上列建筑物正租赁中。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赠与人(甲方): _____________

受赠人(乙方):______________

不动产权范文第2篇

赠与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受赠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不动产行为的权利义务,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赠与财产

赠与人将其所有的_________(写明标的物)赠送给受赠人,其所有权证明为:_________(写明证明赠与人所有权的证据名称)

第二条 赠与财产的状况

名称: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

质量:_________

价值:_________

位置:_________

第三条 赠与目的:_________

第四条 赠与财产的交付

赠与人会同受赠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写明具体的不动产产权登记机关名称)进行赠与的不动产移转登记及转让手续。

第五条 手续办理

受赠人应在_________(写明具体的期间)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

第六条 权利保证

赠与人确认本件赠与不动产土地及房屋,在赠与前并无积欠税金,倘有赠与人应负责缴清。

第七条 费用负担

受赠人无须向赠与人支付任何费用,但与移交上述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受赠人负担。

第八条 赠与的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

第九条 赠与物的交付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十条 赠与物的损毁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赠与物的瑕疵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赠与的撤销

1、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4)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并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5)_________。

2、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第十三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五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七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八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_________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赠与人(盖章):_________受赠人(盖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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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公)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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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 办 人:鉴(公)证机关(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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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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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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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附件:

不动产标示:

1、土地:坐落于_________市_________街_________号,面积:_________(亩/平方米)

不动产权范文第3篇

第80号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1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姜大明

2018年3月2日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2018年1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保护和利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

(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

(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五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为基础,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设置自助查询终端、在相关场所设置登记信息查询端口等方式,为查询人提供便利。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查询人到非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的,该机构应当告知其到相应的机构查询。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查询场地,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和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等工作。

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应当优先调取数字化成果,确有需求和必要,可以调取纸质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第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以及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查询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查询主体;

(二)查询目的;

(三)查询内容;

(四)查询结果要求;

(五)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第九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双方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托日期等内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代理人受委托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其查询、复制范围由授权委托书确定。

第十条

符合查询条件,查询人需要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者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

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出具的时间,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并出具不予查询告知书:

(一)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申请查询的目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查询人对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不予查询告知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申请查询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查询记录簿,做好查询记录工作,记录查询人、查询目的或者用途、查询时间以及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种类、出具的查询结果证明情况等。

第三章

权利人查询

第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第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可以申请以下列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特定主体身份信息;

(二)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信息;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四)不动产单元号。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设置自助查询终端,为不动产权利人提供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服务。

自助查询终端应当具备验证相关身份证明以及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功能。

第十七条 继承人、受遗赠人因继承和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适用本章关于不动产权利人查询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证明、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等可以证明继承或者遗赠行为发生的材料。

第十八条 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不动产权利的主体,参照本章规定查询相关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依照本条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依法有权处分该不动产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利害关系人查询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

(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

(二)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利害关系证明材料:

(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

(二)因不动产存在相关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材料,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下列信息:

(一)不动产的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情形;

(三)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

(四)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受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当事人委托的律师,还可以申请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下列信息:

(一)申请验证所提供的被查询不动产权利主体名称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

(二)不动产的共有形式;

(三)要求办理查封登记或者限制处分机关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 律师受当事人委托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律师持人民法院的调查令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人民法院的调查令。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以下列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一)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三)不动产单元号。

每份申请书只能申请查询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

第二十五条

不动产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按照本办法申请查询的,应当承诺不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用于其他目的,不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

登记资料保护

第二十六条

查询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得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指定场所,不得拆散、调换、抽取、撕毁、污损不动产登记资料,也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查询人有前款行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有权禁止该查询人继续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并可以拒绝为其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第二十七条

已有电子介质,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纸质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可以销毁:

(一)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已经注销且自注销之日起满五年的;

(二)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已经注销且自注销之日起满五年的。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销毁条件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指定的场所销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纸质不动产登记资料销毁清册,详细记录被销毁的纸质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名称、数量、时间、地点,负责销毁以及监督销毁的人员应当在清册上签名。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条件的申请不予查询、复制,对不符合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条件的申请予以查询、复制的;

(二)擅自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

(三)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的;

(四)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进行不正当活动的;

(五)未履行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安全保护义务,导致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毁损、灭失或者被他人篡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条 查询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二)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的;

(三)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撕毁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四)擅自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查询场所、损坏查询设备的;

(五)因扰乱查询、复制秩序导致不动产登记机构受损失的;

(六)滥用查询结果证明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有关国家机关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以及国家机关之间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前已经形成的土地、房屋、森林、林木、海域等登记资料,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供查询。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第三十四条

不动产权范文第4篇

“过去办完房产证、土地证,还得在上班时间请假来领取。现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成立了,不止办事流程简化了,服务也更人性化、便捷化。以后呀,直接坐在家里等邮件就行了。”11月22日,来自广东深圳的侯先生前来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位于仪征市真州镇华兴三村的不动产换证登记业务。因侯先生长期居住在深圳,不方便往返来仪领证,窗口主动帮助办理了“EMS”邮寄服务,目前他已收到不动产证书,解决了他的领证烦恼。从22日申办到25日收到证书,整个办证过程、加EMS投递程序一共只用了4天时间。侯先生对窗口的服务工作给出了很高的赞誉。

“EMS”服务是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于近期推出的为民服务的一项新举措,主要为外地群众提供便捷通道,免除了舟车往返的不便。享受这项便捷服务仅需办事群众在登记中心现场提交相关材料办理登记事项后,与“EMS”签署委托协议即可。不动产权证书会由“EMS”工作人员代为领取并邮寄,正常情况下3到5个工作日就能到达权利人手中,简单方便。

不动产权范文第5篇

一、不动产测绘档案的归档范围

不动产管理中,不动产档案起到重要作用,在对不动产进行登记时,其占据的地位相对的较高。因此,进行管理时,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要求进行,使得不动产测绘档案能够起到更大的作用。根据不动产档案作用的不同,可以分成以下三种归档范围。具体来说:一是申请测绘方档案资料。这类档案资料是在进行测算时所依据的资料,即在对土地进行建设时,做出的设计以及表述等资料。其中包括该项目建立时政府颁发的批文、政府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设计方案、建筑验收的报告、工程完成后对整个建筑拍摄的整体平面图等;二是测绘实施方档案资料。这类档案资料是指使用第三方单位进行不动产测绘,在这一测绘过程中需要的数据以及产生的测绘数据。其中包括不动产进行测绘之前所签订的有效合同、测绘单位在工作时使用设备的合格证书、参与测绘工作人员的资格证书、测绘进行前制定的计划书、测绘过程中使用的技术总结等;三是备案审批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建设完成后,会将不动产材料交给房产部门,房产部门根据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批工作,在审批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新的资料,这些资料就是备案审批档案资料。其中包括各项工作的的申请表、各项工作的审批表、建设单位提交材料后房管部门对现场的查实记录等。

二、不动产测绘档案的归档整合

不动产测绘档案资料是整个不动产统一档案管理最基础的资料来源,在不动产统一管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对不动产测绘档案管理需要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测绘政策。 在进行地籍测绘时需要严格遵守《地籍测绘规范》,在进行房产测绘的同时则需要严格遵守《房产测量规范》,并且需要辅以《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等测量技术进而实现各项测绘项目的顺利开展。 不动产测绘需要对各种报告成果中的各项信息进行适用性的检验, 检验其是否能够满足不动产登记的完整性、规范性以及准确性要求。 对于档案归类的中涉及到的各类计算数据的设计表格全都归属于测算档案归类的归档范围, 对于这些资料的收集有利于在后期出现任何状况时对于数据的追根溯源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不动产测绘档案归类整合主要设计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文献资料的管理 在实行不动产测绘后取得的测绘成果取得经由不动产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归纳入不动产的管理中,并且不动产等级机构需要具备能够辨识测算成果是否合理的成果接收机制。 不动产测绘包含不动产地理空间位置、相关属性用图、相关成果测绘报告书以及具有极高保存价值的测绘资料。 不动产测绘具有一个及其繁琐且复杂的过程, 在实行不动产测绘的过程中需要具备高度的责任心以及专业素养, 不动产测绘具有数据量大、应用程序频繁、保密级别高等特征,相较于传统的以手工处理为主的档案管理模式, 传统手工模式存在工作效率低、工作错误率频繁、信息共享困难、管理缺乏透明度等问题且难以适应时代与社会发展的需要。 而不动产测绘则是建立在采用科学信息技术,例如 GPS 等核心技术为载体的基础之上的,同各国网络化的信息共存方式,实现资源配置与共享, 对于传统测绘模式中档案管理存在的局限性以及单一性等缺陷具有强大的弥补功能, 通过信息共享各部门之间联系更加紧密, 通过这种科学化的测绘手法一步步去实践不动产测绘“方便快捷、使用步骤简化、信息共享”的具体内涵。

(二)图形、数据表格的管理

不动产相较于动产具有不可复制性以及不可移动性等特点,对于不动产表现的最好形式是采用图形、数据表格等作为表现的载体。 例如在进行房产测绘档案管理时,在进行房产管理的过程中, 由于产权。 产籍管理需要形成了房产分幅平面图、房产分丘平面图以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在进行地籍测绘规范时。 为了方便土地管理部门对地籍管理的需要,对土地测绘则分为了地籍图以及宗地图。 随着 GIS 技术在许多行业被广泛应用, 房屋登记部门、 国土部门淘汰了传统的以 Auto CAD管理图形方式转而采用 GIS 技术, 将其运用于各种技术图标的建立与管理并通过建立地理信息专项应用平台以满足自身测绘工作的需要。 地理信息系统具备强大的数据库支撑,可以满足于各种图形、数据表格的处理与分析,在通过测算收集数据并进行统一登记后,需要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实际要求,保持登记记录、登记簿册、等级依据以及信息平台等各方面的高度统一。 不动产登记需要对国土资源以及房产部门的 GIS系统进行统一的数据的整合与分析, 搭建一条属于不动产测绘地理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对从国土。 房产部门收集过来的各种信息数据进行点、线、面以及注记层数据进行筛选,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一些可以互相补充的数据进行合并、重组,对于一些重复的数据筛选剔除。 这样得出的不动产测绘数据集合了各方精华,同时,为了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信息的及时性以及准确性需要及时的对 GIS 系统进行维护与管理。

(三)专项数据成果的管理

从不动产测绘管理到不动产统一登记, 其中涉及到了许多可控的以及不可控的数据以及图标材料。 对于涉及到的专题数据的管理需要采用合理科学的手段,例如:商业建房、综合用楼等在登记发证时所采用的测绘成果可能会涉及到面积的分摊与面积计算问题。 而不动产登记机构上并不会使用成品图纸、相关地理信息系统软件进行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将会面临诸多测绘单位参与其中。 因此,对于这种专项成果数据成果需要建立统一的专项数据管理体系。

三、不动产测绘档案的整合利用

不动产的测绘与档案的整合能够有效的提高国家政府部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登记效率, 在进行相关的信息查询以及利用时能够方便快捷的得到相应的信息。

由于不动产档案的特殊性以及重要性, 在此基础上进行一定信息的整理与收集工作显得极为重要, 因此应当为不动产档案建立一个独立的部门与机构, 来单独实现对于不动产档案的管理与整合。 这样能够充分的加快我国不动产测绘行业的发展,促进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在不动产测绘档案整合以后, 可以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全面的信息档案。 从而能够方便快捷的进行信息的查阅与收集。 不动产测绘档案一体化是指地籍测量和不动产测绘数据的映射,也就是在两者之间建立一定的对应关系。 然后尝试以一个统一的前提,绘制一个映射文件,实现不动产综合管理。

通过测绘不动产数据档案信息资源的整合与管理, 为不动产管理和档案服务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推动采用信息技术收集不动产档案管理信息资源,整合不动产统一登记服务,提供更好的绩效, 不动产测绘档案服务效率指的是通过合法的土地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动产中介机构实行统一登记,使用不同的机构提供各种咨询和测绘档案的行为。 省国土厅负责不动产登记数据衔接方案的制定工作,省住建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局、 农业厅按照本部门的要求和不动产统一登记文件、档案、信息系统等相关资料进行交接工作,并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完成后的登记工作。

整合全省建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统一信息管理平台,更好地利用统一的档案服务来对多种不动产咨询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四、结语

不动产权范文第6篇

我国现有的不动产登记职责分布在多个部门〃许多城市实行房、地分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其上房屋则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此外〃耕地、林地、滩涂、海岛等不仅涉及国土、农业、林业等多个部门〃登记程序、标准等也各有不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对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产权制度要求越来越高〃原有做法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整合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由一个部门承担〃通过提供“一站式”服务〃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

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正式实施并在全国多个省市进行试点, 而由国土资源部发布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等也正式登上历史舞台。武汉中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国家最新的规范要求〃不断完善MapGIS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通过一站式服务〃实现高效、准确地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

二、系统介绍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以MapGIS国土云为基础〃搭建起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等在内的十大类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管理体系。

MapGIS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的应用涉及到国家、省、市、县四级〃覆盖了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五大不动产领域〃实现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海岛等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做到实现统一登记交易、统一交易签证、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监督管理、统一平台建设。通过一站式服务〃方便群众申请登记和相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切实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为监管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产权变动情况、交易情况和有关价格数据提供信息支持。

三、系统架构设计

MapGIS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总体框架以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和数据交换体系为体系结构〃以国土、房产、林业、草原、海域等数据等各类的登记、空间、档案数据库为基础〃将地理信息服务(图形浏览、定位查询、空间分析等)、属性查询与统计分析、专题图件发布等GIS服务加以封装〃通过不动产登记基础平台提供的各类服务和接口支撑〃建立面向不动产登记的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和信息公示系统。 (1) 基础保障体系

基础保障体系包含了系统运行所需的基础网络设施环境、安全保障体系、不动产相关法律制度规范、数据交换标准规范。 (2) 数据交换

各类系统通过提供数据接口或者发布符合OGC标准的数据服务、WebService服务等方式〃提供给MapGIS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调用;MapGIS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通过通过提供数据接口或者发布符合OGC标准的数据服务、WebService服务等方式〃将对应的房屋、林业、草原、海域等领域登记数据成果返回给各业务管理局调用〃最终实现数据共享。 (3) 不动产数据管理系统

不动产数据管理系统集合了所有不动产登记管理所需的空间信息、属性信息、档案信息、用户信息等各类数据的管理工具〃遵循不动产数据库的标准规范〃对数据进行标准分类编码。数据管理系统主要面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管理人员〃对新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更新信息进行分布式存储、管理、分发、汇总、编辑、发布。数据管理系统可以对遥感、三维、矢量、属性表、文档、多媒体等数据进行统一的管理〃支持国家、省、市、县粒度的数据分类读取和调阅〃支持多时点多专题数据的对比和更新。

(4)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是面向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的政务办公系统。它通过不动产登记基础平台的运行支撑环境和政府网办公网络直接读、写数据管理系统的数据资源〃为登记办理人员提供操作界面。用户登录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能完成从窗口收件、审核、审批、缮证、归档等一系列的登记日常操作。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也集成了综合查询、数据更新、辅助办公、系统维护等常用功能模块。 (5) 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示系统

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示系统可以在广域网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它以不动产数据为支撑〃实现各土地、房屋、林业、草原、海域等登记信息的查询、发布功能。

四、 数据交换整合方案

依据MapGIS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目标和构想要求MapGIS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与林业局、农业局、房管局、海洋局等部门之间要实现空间数据和登记数据的有效交换。 空间数据

针对各部门的空间数据〃可以采用发布OGC服务的方式〃实现数据的交换。各类系统通过自身数据发布模块发布符合OGC标准的数据〃需要发布的数据经检测合格后〃不动产登记数据管理平台可以调阅相应的数据服务来实现对数据的获取。通过这种方式〃不动产登记数据管理平台的数据是实时获取各部门的空间数据〃保证了数据的现势性。

发布的服务列表

登记数据 不动产登记数据需要和相关各部门登记业务数据库实现远程调用〃我们可以采用Web Service的方式进行。这种方式可以在不破坏双方原始数据的基础上很好的实现数据交换〃这种方式重在对服务程序的调用以及调用结果的反馈。对于这种方式〃各部门数据中心需要与不动产登记局开通相应的服务调用接口和函数〃实现与各部门数据管理平台之间的数据交互工作。

五、 业务类型分类设计

不动产登记是以土地为核心的〃土地权利是不动产物权的基础〃其他的不动产物权的存续都必须以土地权利为依托。除土地所有权之外〃其他的不动产物权都是建立在土地所有权基础上或者与土地关联。没有土地权利〃其他的不动产物权就是“空中楼阁”。对于海域登记〃我们可以认为是“蓝色”国土〃在调查、登记方面基本是相似的。 不动产的物权体系如下:

一、 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所有权

二、 依托于土地所有权上产生土地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耕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林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草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集体)、地役权、海域使用权

三、 土地之上附着物所有权:房屋所有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

四、 担保物权:一般担保物权、最高担保物权

六、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设计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为监管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产权变动情况、交易情况和有关价格数据提供信息支持。利用遥感、GIS、二三维可视化等技术〃实现对不动产图形数据、属性数据、业务数字档案的有效关联和查询、统计、分析、输出、信息展示等〃并以图形、表格、文字、GIS和数据模型相结合的方式〃直观、准确、动态地展示涉及到不动产登记数据各个方面的信息。

其中〃最令人关注的是采取„房地合一‟的模式〃告别过去„土地‟和„房屋‟两张皮分离的局面。在房地合一登记中〃同步输入权利信息、土地信息、房屋信息、权利人信息等〃结合扫描件、楼盘表、图属联动等展现方式〃实现高效、准确地办理不动产权证。

围绕各级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内部办公、管理、协调、监督、决策等业务〃按照“标准统

一、功能完善、分级联动、业务协同”的原则〃顶层设计时需要统一构建国、省、市、县互联互通的四级不动产登记应用框架〃以实现信息采集标准化〃登记业务规范化、流程化〃档案管理电子化。实施时则需要应地制宜〃分步实施。 图文一体化管理

图形信息同时可与登记审批业务案件挂接〃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实时查看案卷涉及的土地或房屋。通过图形定位〃就能即时在图形窗口中定位跳转到项目涉及的地块〃系统自动弹出该地块的详细信息〃包括地址、编号、面积等〃辅助办公人员进行审批。如果WEB端同时发布了影像〃可套合影像查看〃更加清晰明了。

图属联动查询

楼盘索引表管理

系统根据楼盘实际规划与布局〃具体到每一栋、每一层、每一户〃建立虚拟的楼盘表〃通过简单的选择点击〃就能将房地属性、业务状态、权利信息、办理记录一一呈现。

楼盘索引表管理

输出不动产登记簿证

在登记过程中输出满足《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等国家法律法规所要求的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等。

不动产登记办理输出不动产登记簿证

案卷查询统计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对不动产登记案卷提供了方便的查询页面〃可按照不同条件进行查询〃包括土地信息、房屋信息、林业信息、草地信息、登记簿信息、不动产权属证书信息查询等。用户可自己设定查询条件来查询所要调阅的案卷信息〃可按登记类型、权利人姓名、不动产权证书号、使用期限等进行查询。查询结果具有关联穿透功能〃如在土地信息查询中查询到某宗地〃可将与该宗地相关的房屋信息、不动产权利人信息、不动产转移信息、证书信息等列出。下图为不动产综合查询页面。

不动产综合查询

登记历史回溯

每一起登记行为的细节程序都会详细记录〃考虑到地块的反复流转〃还会一直记录最原始的地块编码〃不仅形成地块的所有历史流转链〃还能随时查看任意一个流转节点的详情。

登记历史回溯

动态监管

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模块〃可对不动产登记信息各项监管功能〃比如总监管、规范性监管、效能监管、重点监管、入库日志查询等。

其中总监管涵盖所有监管项〃包括使用年限的监管〃业务逻辑性监管〃登记资格监管等各项内容〃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登记效能监管是指对各级管理者及其领导组织的勤政和能政情况进行考察和整改的行政监察。

七、 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示系统设计

建立统

一、规范、反映不动产客观物理形态和权利状况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示系统。借鉴住建部全国住房信息系统联网的经验, 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示系统整合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登记信息〃逐步向公众开放可以用于搜索、查询的数据信息〃积极挖掘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的应用渠道〃提升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公信力〃扩大公众参与度〃保障不动产财产权与市场安全、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不动产登记信息应逐步实现县、市、省(直辖市)、全国联网。

● 读取不动产登记的数据〃根据信息公示需要从内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提取公示数据。 ● 提供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公众信息WEB实时公示。 ●可以对公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 ●可以对登记有关业务信息进行统计。

● 按访问权限的不同〃分别提供面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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