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养老保险工作总结范文

2023-09-21

城乡养老保险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摘 要 当劳动力在城乡之间流动时,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平滑对接,一方面影响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损害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本文根据现行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同,分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对接及相关配套措施。

关键词 城乡居民 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 对接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现行制度的对比

第一,保障模式不同。城乡居民实行的是个人账户模式,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的是统账结合的模式。第二,资金来源渠道不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保费来自于政府、集体补助和个人缴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保费来源于企业和个人缴费。第三,缴费基数不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政府补贴由政府制定,集体补助由集体制定,个人缴费则实行分档按年定额缴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以本人工资和不低于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第四,缴费比例不同。城乡居民个人分档按年定额缴费,个人所缴、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企业职工的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8%和20%,其中12%进入社会统筹,其余部分计入个人账户。第五,领取待遇年龄不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男性女性均为6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女性为55周岁达到退休年龄。第六,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同。城乡居民养老金计发办法是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制定,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累计额除以139;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是基础养老金每缴一年计发比例为1%,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累计额除以139。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对接的内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对接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从业人员进城务工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接;第二,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务工人员在返乡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接。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对接办法

首先,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进城务工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接,可采用以下几种衔接办法:办法一,折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享受养老金待遇。办法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加,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金额补缴差额费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享受养老金待遇。办法三,封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重新参保缴费,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享受养老金。

其次,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但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城乡务工人员在返乡时,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接,可采用以下办法: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退休年龄后,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享受养老金。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对接的相关配套措施

(一)加快养老保险对接制度的制定。

制度覆盖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实现对接的前提条件,当务之急是要抓紧研究制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对接办法。建议采取折算、补差、封存等方式,妥善处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接问题,确保参保人员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之间的流动,推进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二)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两个险种对接的难易和复杂程度。一般来说,统筹层次越高,险种间对接难度和复杂程度就越小,统筹层次越低,险种间对接难度和复杂程度就越大。因为统筹层次的提高,统筹区域内的养老保险制度整合程度就越高、养老保险制度差异就会减小、养老保险基金便于统筹调剂,从而便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相互对接。

(三)完善信息系统网络化建设。

高速发展的信息网络化将会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对接带来极大的方便。在城市化加速发展的过程中,劳动力频繁流动是必然趋势。而这种必然的趋势势必造成跨区域跨险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为适应这一趋势,应尽快完善各险种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化的管理策略,开发相应的对接软件,便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接时能准确查询参保人员的参保、缴纳和转移等信息,以便在养老保险关系发生转移时准确、快捷地做到“安全、实时”对接,顺利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作者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

城乡养老保险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摘要:随着重庆市城乡统筹的发展及个人账户基金的做实,对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越来越重要。文章研究了目前重庆市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模式的现状,指出对其进行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了管理模式的构建。

关键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模式

2007年,在重庆直辖十周年之际,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正式批准重庆市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重庆市成为试验区以来,不断加快了基本养老保险改革的步伐,重庆市各类人群都已纳入了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了养老保险政策的全覆盖。随着参保人数的不断增加及个人账户的逐渐做实,养老保险账户基金积累的资金数额越来越多,与此同时,基金面临的保值、增值压力非常巨大。

一、重庆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于1997年确立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混合模式。相对于统筹账户而言,个人账户资金积累时期长(一般长达15年-20年),其账户余额规模直接影响到缴费者退休后的生活,因此对于运营管理效率求更高,保值增值压力更大,应该采取与统筹账户不同的运营管理模式。

现阶段,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由政府直接管理。具体工作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几乎承担个人账户管理的全部职责(有些地区试行税务代征保险费),包括:依法接受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稽核缴费基数,建立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数据库,管理个人缴费记录,按国家规定将保险费存入银行、购买国债,以实现保值增值,按规定审核、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提供查询等。目前的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模式如图1所示。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实质上属于劳动者的延期报酬,具有私人性质,如果将其与社会统筹资金一样被无差异地纳入政府集权模式,由政府统一、集中管理与投资运营,无疑扭曲了政府的行为边界,可能使其服务于政治目的而非经济效益。换言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性质决定了采取政府统一和集中管理的组织架构存在先天性的制度缺陷。

二、重庆市个人账户管理模式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政府集中管理的弊端

首先,政府集中管理,不利于管理效率的提高,不利于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其次,基金管理混乱,挤占、挪用现象频发,个人账户基金由社保经办机构代为运营管理,而这些机构直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督者和管理者实为同一主体,难以实现相互制衡,挪用情况时有发生。最后,投资收益率较低,无法满足支付需求,个人账户作为缴费者长达几十年的储蓄积累账户对于通货膨胀极为敏感。

鉴于上述情况,改变养老保险的管理模式和运营机制已迫在眉睫。为解决前述政府管理存在的问题,在建立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营机制中,非政府机构应当参与进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分开,应由独立的监管机构,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渠道。

(二)重庆市进行个人账户运营管理模式改革的可行性

现代社会保障就是通过资金的整合调配来达到社会风险最小化,使制度能惠及更多的人。这要求统筹层次达到特定的层次,覆盖面达到一定范围,才能有效发挥保险的这种互济功能,降低社会保险资金的风险。过低的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的扩大,地区与地区相互之间也不能统筹调剂,而且养老保险资金筹集、监管困难,投资运营也不能达到规模效应,很难使资金保值增值。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重庆在2009年被纳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试点地区,目前已经基本实现了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这就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模式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前提条件。通过省级统筹,基金集中管理、集中运营,既有利于资金的相互调剂,也有利于投资运营规模效益的产生。

三、重庆市个人账户管理模式的思路及建议

(一)个人账户管理模式改革应考虑的问题

第一,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权和运营权的分离。目前的管理权和运营权都在社保机构手中,作为政府行政部门应该继续保持其管理权,经营权则应该委托给专门的公司或机构对社保资金进行市场化的运营。所以建议成立一个专门的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

第二,就基金的市场化运营问题,对个人账户基金部分应由基金管理委员会选择基金公司进行多元化的投资,为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可要求基金公司提取储备资金,由政府提供最后的担保。

第三,为保证基金的有效运营,参保人个人、证监会、财政部门、政府部门都应参与到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监管中来。

(二)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模式的构建

按照上述思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应采用分权式管理的组织结构,在基金的运营方面应选择市场化的基金公司进行运营。

分权式管理组织结构中所涉及的主体分为四类:参保者、行政管理者、运营者、监督者。

基金参保者即参保人:基金所有者。拥有个人账户完全私有产权,包括使用、转让、获利、支配的一切权利和自由,承担基金管理的全部损失。主要责任是: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参与监督基金公司经营。

基金行政管理者即社保部门:基金的行政管理人,在省级统筹的前提下,包括省级社保机构及其行政区内地方社保机构。其主要职责为:负责本行政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统一管理,负责参保人的资料的收集、整理、登记、保管;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个人账户基金收缴和发放的具体管理办法。

基金运营者包括基金运营管理者、基金具体运营者及基金托管者。

基金监管者包括参保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等机构。

分权式管理组织结构基本框架图如图2所示。

通过实施分权式管理制度能够实现养老社会保险财务制度与管理制度的衔接。将个人账户基金交由基金管理公司运营,一方面在分散风险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多元化投资实现基金的增值,使职工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实现了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增加社会资本积累,满足经济建设需要。同时分权式管理制度有效地将经营权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并可以有效地降低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允许所有现存金融机构参与竞争,既可以直接减少创建成本,又能通过竞争和利用现存金融机构的各类服务项目更有助于降低营销成本。

综上所述,目前重庆市成为西部地区实行城乡统筹改革的实验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逐步得到做实、养老保险基金实现省级統筹,进行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模式的改革其条件已基本成熟,相关部门应抓住机遇,改革原有的管理模式,以使养老保险这一制度惠及更多的人。

参考文献:

1、张映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市场化委托管理模式的构建[J].经济与管理,2010(5).

2、李健.我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研究综述[J].社会保障研究,2010(2).

3、王宇熹.养老保险体系可持续发展路径分析与政策选择[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0(2).

*本文属课题项目。项目名称:重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运营管理模式研究;编号:10SKG04。

(作者单位:重庆交通大学)

城乡养老保险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来源:山东省财政厅发布时间:2014-01-17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一)个人缴费。缴费标准全省统一设为每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100元档次,只适用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应当对本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的资助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包括基础养老金、缴费补贴、特殊困难群体的补贴三部分。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60周岁以上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省财政按照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我省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给予40%、60%、80%的补助,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需要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备案。

2、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对选择3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可以提高相应的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3、特殊困难群体的补贴。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养老保险待遇:

(一)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条件。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不含)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二)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按照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60元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积累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依法继承。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为500-1000元。具体数额和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承担,这一点,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

四、办理程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符合要求的城乡参保居民,可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五、转移接续: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待遇。

六、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有关政策的衔接:

(一)与计划生育政策衔接。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衔接的通知》(国人口发〔2009〕101号)明确,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奖励扶助金、特别扶助金,不能抵顶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参加新农保的政府补贴。

(二)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衔接。现阶段,按照各项制度待遇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并兼顾现行政策的原则,确保现有待遇水平不降低。16—59岁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低保、五保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低保、五保对象的缴费提供资助。已经自愿参保且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低保、五保对象,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在审批或复核低保、五保资格时,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时期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与优抚制度衔接。16—59岁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有缴费能力的优抚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对于缴费困难的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已自愿参保且年满60周岁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优抚对象,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其优抚待遇标准不变。

七、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保障政策的衔接

2012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62号),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利用同一制度平台,建立同一个人账户。

(一)新征土地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办法

在新征土地过程中,被征地的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都应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通过参保得到相应保障。实行调地安置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其拥有土地承包权并被调整土地、符合以上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应被列为保险对象。

(二)保险金筹集

1、政府补贴。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所对应的政府补贴资金标准,在拟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将此次征地的政府补贴资金存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的社保专户,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专用票据》。政府补贴在征地被批准后3个月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保险方案落实到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单独选址项目由用地单位承担。

2、个人和集体缴费。按照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每次征地时,个人和集体应缴纳一定数量的养老保险费,以弥补因为失去土地对基本生活的影响,体现个人和集体的养老保险责任。个人和集体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和原则上不低于政府出资部分的20%,不高于此次征地得到的土地补偿安置费,可以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中列支或抵缴。鼓励个人和集体积极缴费,多缴多得。

(三)个人账户管理。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后,被征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政府批复文件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土地批准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完成养老保险参保工作。个人和集体缴纳的保险费记入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没有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城乡居民要为其建立个人账户);政府出资部分对应保险方案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将资金的80%记入个人缴纳栏目,20%记入政府缴费补贴栏目。记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完全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因新征土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参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数的计算。

(四)待遇支付。参保时60周岁以上的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即缴即领(执行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70岁以上的执行70岁的支付系数),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未满60周岁的在年满60周岁时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

(五)做好制度衔接,确保被征地农民利益。原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中的缴费、补贴等基本政策可以继续实施,但要逐步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操作系统中,有个人账户的,要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数据信息和资金合并,按城乡居民个人账户标准计息和支付。对鲁政办发〔2012〕62号文件发布前被征地政府补贴资金已存入社保专户但还没有落实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的,各地参照鲁政办发〔2012〕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保险方案并将资金全部落实到个人账户。各地对原来发放的被征地农民的各项生活补贴应予以保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政策

为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使广大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我省从2009年起试点新农保制度,并于2011年底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参保居民可享受基础养老金补贴、缴费补贴等。

(一)补贴范围。一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二是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重度残疾人可适当提前领取年龄)可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补贴标准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60周岁以上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自2013年10月1日起提高到每人每月65元。省财政按照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我省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给予40%、60%、80%的补助,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同时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备案。

2、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对选择3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可以提高相应的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3、特殊困难群体的补贴。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申请程序。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村(居)委会审核后上报乡镇事务所。经乡镇事务所审核、县级社保机构复核,从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缴费补贴实行即缴即补,不需要单独申请。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需要持《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申请市、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在缴费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如何处理?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缴费全部本息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的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全部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如何计算参保人的养老金待遇?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新农保的缴费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新农保实施时,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以年满60周岁为界限,60周岁以上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可以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请问一次性交费的个人账户金额有利息吗,是多少?

城乡养老保险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根据《XX的有关规定,我单位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名员工出具的城镇养老保险连续缴费年以上人员的证明资料进行了审核,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单 位(公章):

经办人:

城乡养老保险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摘要:随着当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为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障需求、人民健康生活水平的提高发挥了显著的作用。但是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进展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为了加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进展,提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仍然需要加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基于此本文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运行状况、基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存在的问题、提高城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必要性以及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对策展开论述。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提高待遇;城乡居民

1前言

为了加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发展,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率,以及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存在的各项弊端,必须加强基层协办队伍建设、筹资机制,借助全民参保和三险一助体系的建设,从制度上实现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架构。基于此,本文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弊端和该制度本身的完善必要性展开相关论述。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运行状况

2.1养老金保障成效明显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实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一项惠及数亿农民、造福亿万农村家庭的德政工程。对进一步缩小城乡差别、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加快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重要的意义。

例如:宣威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自2012年启动以来,按照国家、省、曲靖市有关政策和要求,扎实推进和规范管理城乡居保相关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21年10月底,宣威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正常参保人员达80.03万人,其中待遇领取人员17.99万人,月领养老金待遇最低108元、最高767.2元,月人均领取待遇112.15元。

2.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进展顺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一项常态化的工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市级经办机构常规业务主要办理发放养老金、发放养老补助金、到龄人员申请核定,发放死亡人员注销及丧补、发放一次性退保金、身份认定、信息变更、参保关系转移、待遇追回、基金稽核、生存认证等工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不断同心协力的工作,参保人员达到了一定数额,做到了待遇同步发放账户统一管理,切实维护了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使居民受益,尤其是农村居民,农村居民获得了更加便捷高效的基本养老服务,在统一规范的管理之下,为民众提供了更加便捷的优质公共服务,使得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合理使用更准确、透明,在国家资金、财政的控制之下,提高了养老保障水平。宣威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2012年的每月60元,经过四次提高基础养老金,目前为每月108元。很多居民的参保积极性也在不断增加,保险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显著的实效,缩小了城乡差距,提高了我国扶贫工作的便捷性。

2.3扶贫工作取得显著成果

贯彻落实好脱贫攻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确保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100%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切实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养老保障问题。对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省财政按照200元缴费档次代缴养老保险费;对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市财政按照100元缴费档次代缴养老保险费;对55至59周岁的重度残疾人,省财政按月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的养老补助金108元,在其年满60周岁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养老补助;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并支付终身;对6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加发5元至113元。

2.4养老管理工作朝规范化方向发展

养老管理工作分别归属于不同的部门,养老管理机构在制度出台时要求不同的部门准备不同的材料,在养老管理机构工作量增加的过程当中,城乡养老管理部门机构对资源做好了新的整合,所需要的材料减少了,城乡居民养老的各个业务流程减少,加快了养老管理机构工作的效率。在部门统一的管理当中,有利于保证老年人的福利,提升了养老管理的效率,同时助推基层社区服务的发展。在老年人管理时,更好地利用养老资源提升资源的利用效率,保证了参保的同时,使居民更信任社区服务,便于我国对社会综合化进行治理。

3基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存在的问题

3.1基层协办员队伍不完善

城乡养老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公平问题,首先是在基层分配的人员制度不够合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一些隐性的不公平现象。这种制度给予了居民很大的自主性,但对于一些收入较低的居民而言,会选择比较低的费用进行投保,主要源于农村群体自身的生活容易受到影响。村级协办人员队伍不够整合不够和谐,在保费的收缴工作当中,责任心并不强,工资待遇比较低,无法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在工作当中,身兼数职,力不从心,无法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工作发挥自己的力量,在能力偏弱,身兼数职的影响下,村协办员队伍对居民形成了不好的影响,导致居民对城乡居民保险政策的不信任。

3.2就业人员参保困难

在城乡居民参保过程当中,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当中并未出台相应的信息系统支持,使城乡流动灵活就业人员在制度之间的转移,续接问题没有得到良好的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过程当中,出现了服务断接现象。两种制度无法做到完全的同步合并,所以信息交流不顺畅是显而易见的问题,人社部在进行公布时,只是对城镇职工和居民的养老保险情况进行了统计,并没有实际统计到挨家挨户,数据之间存在的明显的差距。农村居民投保的数量下降,是因为一大部分人投入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当中,导致地区之间统计数据的断层,这也反映了工作人员在数据统计过程当中的服务工作不到位,服务过程中出现断层的现象。

3.3筹资机制不合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模式,这是养老保险待遇中最重要的种类。以宣威市为例,目前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纳,多缴多补,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缴费档次、各级财政补贴标准记入个人账户。但就算缴费最高档次3000元,缴满15年,领取的待遇也就四百多元,满足不了部分群众的需求。同时,农村集体经济薄弱,村财政多靠财政转移支付在支撑,无其他收入,集体补助难度较大。

3.4保险整合过程中服务衔接不完善

农村居民投保的数量下降,导致地区之间统计数据的断层,这也反映了工作人员在数据统计过程当中的服务工作不到位,服务过程中出现断接的现象。

4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必要性

4.1实现居民养老的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针对农村人口和城市人口分别建立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为了满足群众的基本养老需求,提高居民的生产生活水平,采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方式来保证居民的生活水平。在18大报告当中,明确改善民生要求加快社保的工作开展,做好养老保险的整合,提高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这一制度更是说明国家从实际情况出发,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做出了努力,统筹养老保险制度对养老发展提出了指导作用,习总书记在党的19大报告中提出,社会保障建设要满足居民的需求,扩大社会保障的范围,保障当中明确工作人员的责任和权利。在工作当中,完善工作指标和工作任务,涉及养老的地方是重中之重,要为人民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体系,对养老管理制度进行补充完善,加强养老队伍的建设。

4.2有利于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在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和整合过程当中,对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在大多数地方并行实施分配给两个部门进行管理,再重复投入和多方面建设。重复参保和重复补贴等问题当中显示,城乡居民养老和城镇职工重复参保量,达到总人口的1/10左右,这样造成了大量的资金浪费。在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行整合之后,根据数据统计,仅部分地区存在大量的重复参保人员,其他地区重复参保人员的数量明显下降,这样不仅减少了国家的财政资金浪费,还提高了对养老保险的补贴能力,使得这一制度能够良好稳健的运行,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有效地防止地方权力的腐败。

4.3有利于实现养老保障目标

当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过程当中,仍然存在隐性不公平的问题,主要原因是由于城乡地区发展的差异引起的。经济发展差异水平较大,在投保过程当中,居民存在很大的自主性。一些经济条件较差的居民选择投保费率更低的保险,导致各个地区的投保水平参差不齐,统一原则的基础上当前使居民都获得了平均的参保机会,统一了参保标准。防止贫困居民参保负担过重问题的出现,使居民平等的能够享受养老保险的待遇,从根本上实现了养老保障的目的。

5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对策

5.1加强基层协办员队伍建设

在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过程当中,首先要对信息进行整合,向社会发布养老保险的信息,提供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信息平台,使得居民都能够了解到信息,信息更加透明化,尽快实行全国统一化运行管理,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和养老保险财政的监督,数据平台能最大程度的得到共享,对各类信息进行上报管理。

5.2加强就业人员参保管理

对就业参保人员来说,要加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结合,优化机制方案,建立健全安全风险机制,确保基金安全,确保每个人都能平等的享受到养老保障服务,在统筹过程当中,建立多种支付方式手段,保证养老服务的公平性。商业保险更好的参与到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当中,保证投保的自主性,建立公平的筹资机制,保障工作人员的自主性和养老保险的稳定性。

5.3完善筹资机制

在养老保险待遇中,需要完善相应的筹资机制,建立健全筹资队伍,在养老保险资金统筹过程当中,加强政策宣传,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规范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建议在原有缴费档次的基础上增加更高缴费档次,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按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幅度或财政收入增长幅度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同时保证政府养老保险统筹资金的流动性。

6结束语

居民养老保险的建设,集中体现了国家对群众养老保险保障属性最大程度的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不断发展,意味着我国更加注重对人民养老的保障,使公民公平的参保是我国当前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运行的主要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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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永水,刘晓露.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的思考——以浙江省为例[J]. 中国社会保障,2013(4):34-35.

[3]刘玉梅. 浅谈如何做好区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J]. 卷宗,2021,11(4):62. DOI:10.12249/j.1005-4669.2021.04.062.

[4]孫芒. 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整合研究[D]. 河北:河北师范大学,2018.

作者简介:凡艳,(1982.12.8-),云南省宣威市,汉族,本科,中级,研究方向:人力资源、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的区别。

城乡养老保险工作总结范文第6篇

一、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由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设计、实施时间、覆盖范围、待遇水平、筹资标准、资金来源等方面存在巨大差距, 直接导致了受益群体享受待遇水平的差异性, 一定程度上也引发了社会矛盾。因此, 从长远来看, 必须缩小城乡间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 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一) 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要

我国在未富先老的情况下已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 且呈现基数大、数量多、高龄化、快速化等特征, 其中, 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程度同城市人口老龄化的程度相比较为严重, 农村面临的养老问题压力更为严峻。然而, 由于农村长期以来一直缺乏正规的、稳定的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因此, 有必要迅速建立一项稳定的社会保障机制维护农民的权益,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弥补了这一空缺。但是, 制度间的差异和待遇的差距是现存的影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的基本因素。为了缩小不同人群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差距, 切实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 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是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的明智之举。

(二) 传统养老方式功能的弱化

千百年来农民依靠传统的家庭和土地作为养老的主要方式, 然而, 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 农村家庭结构也逐渐发生了变化, 家庭规模的缩小和子女数量的减少直接影响了农村老年人的养老质量。与此同时, 随着大量农村劳动力的转移, 老人对子女的可依赖度也日益减少。此外, 土地收益率的下降、收益的不稳定性也降低了农民养老的安全性, 越来越多的农民期盼能够享受到制度化的养老保障措施。

(三) 实现社会公平的必然举措

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公平性, 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险种养老保险必须体现社会公平, 尽管每个国家不能保证社会保障待遇享受的绝对公平, 但是有必要努力去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 尽量让全体的社会成员都可以享受到制度的覆盖。因此, 建立健全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 为城乡居民提供均等化的养老保障及服务, 使他们老有所养是实现我国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手段, 也是我国政府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

二、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研究

建立覆盖全体居民的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 无论是让全体居民都能够享受到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 还是公平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缩小差距, 这都是我国建立公平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步骤。受特殊国情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影响, 实现养老保险的统筹显然不能一蹴而就, 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考虑。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类学者认为“分类管理”更适合我国国情, 即在现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 再为农民工和农民分别配套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另一类学者认为“统一管理”更适合我国国情, 即重构当前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打破城乡、职业与户籍界限, 建立单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即全国一个制度, 一种规则, 建立“大一统”模式。

(一) 分类管理

吴湘玲等 (2006) 、杨宜勇 (2007) 、杨翠迎、黄祖辉 (2007) 、徐秋花 (2009) 提倡建立多元化、多支柱发展模式。章剑谷 (2004) 、尹洁 (2006) 、高君 (2005) 、卢海元 (2006) 则提出农民工过渡模式, 即通过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

(二) 统一管理

郑秉文认为:二元结构不是阻碍“大一统”的障碍, 现有条件下, 仍然可以实施“大一统”, 并提出了实施“大一统”的九大优势, 同时, 郑秉文还明确指出“大一统”是中国社保改革的未来方向。牛桂敏建议未来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凡年满16周岁以上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都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打破以往城镇、农村居民各自参加养老保险的二元障碍, 即将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 无论户籍在城镇还是农村, 都纳入统一的养老保障制度, 缴费、待遇等城乡标准相同, 从而在保险制度上没有遗漏人群, 真正实现城乡居民全覆盖。

三、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方案研究

受我国人口众多, 制度间差异较大及历史遗留问题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 是一项巨大和复杂的工程, 短时间之内不可能有明显的突破, 需要按照具体情况稳扎稳打、逐步推进。

(一) 养老保险制度统筹的思路

杨宜勇指出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 要考虑城乡差别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 遵循由低水平到高水平的发展规律, 并逐步将二元养老保险方案统一于城乡一体化的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方案。牛桂敏认为统筹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路是:建立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构筑由国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 实现从现收现付制向统账结合的模式转变, 各级政府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 (集体) 承担相应义务, 个人承担相应风险, 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方式, 健全向农民转移支付机制, 将国家控制和稳定机制延伸到农村, 形成城乡、地区、代际互济的保障模式, 提高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使之成为提高农民收入、缩小社会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最有效的制度保障。袁文全[5]则从参保主体的转换、缴费义务的转换、保险待遇的转换几个角度出发设计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一体化的路径。

(二) 养老保险制度统筹的路径

1. 两步走战略

刘昌平 (2008) 运用历史学和经济学交叉分析的方法分析了在当前中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不完善, 农村正式养老保险制度又缺失的状况下, 要想实现制度的整合必须要完善原有制度和建构新制度。2009年在此基础上, 刘昌平提出通过两步走的路径实现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步是实现城乡两类制度之间有效衔接, 第二步是通过城乡两类制度合并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袁彦东等提出“两步走”战略, 首先用“过渡方案”起步, 等财力水平达到实际需求后, 再逐步过渡到“目标方案”。他们方案的相同点是涵盖范围、基本原则、待遇支付、个人账户管理、管理服务等内容完全相同;区别在于采用不同的统筹基金筹集方式和渠道, 并规定不同的享受养老金的条件。童广印认为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路径是:城乡分割到统一筹划、制度有别到制度统一、标准有别到城乡一体化, 到2030年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覆盖全面、标准适当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具体可以分两个战略阶段进行。第一阶段 (2008~2015年) , 用7-8年左右的时间, 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相互分离”向“制度统一、标准有别”过程的转变;第二阶段 (2015~2030年) , 用15年左右的时间, 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制度统一、标准有别”向“城乡一体化”的转变, 最终以产业为界将全体劳动者划分为农业劳动者和非农业劳动者来实施新的养老保险制度。

2. 三步走战略

郑功成认为, 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目标需三步完成。第一步 (2008年—2012年) :通过建立多元化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 实现制度层面上全覆盖;第二步 (2013年—2020年) :将养老保障体系进行全面定型、稳定, 进而实现人人较公平地享有养老保障及相关服务;第三步 (2021年—2049年) :进一步推进制度整合与改进, 确保人人享有较好的老年生活。戴卫东的三步走战略是:第一步 (2009—2012年) :建立多层次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一起, 共同构筑覆盖全体国民的养老“安全网”;第二步 (2013—2020年) :逐步衔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整合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体的具有养老性质的保障体系, 实施城乡老年津贴制度;第三步 (2021—2050年) :统筹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形成国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扩大城乡老年津贴制度覆盖面并提高其待遇水平。

四、评述与展望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国内学者对于社会养老保险城乡统筹发展问题的研究以定性描述为主, 关注的重点大多集中在对现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如何进行有效的路径设计和具体实施的步骤规划上, 其中大部分的研究给出的建议多是从宏观角度进行的论述, 而对于待遇水平、缴费率等细节问题则没有进行深入分析, 即使有个别学者提到, 但是由于缺乏定量分析与可行性论证, 从而显得研究结果苍白无力。另外, 从文章的内容来看, 大多数文章是2009年前的研究成果, 所以对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后如何实现统筹的研究较少, 时效性较差。

摘要:本文采用文献研究的方法, 对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文献进行了回顾与分析, 并重点从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模式、方案三个方面进行了梳理。文章分析指出现有成果较多的集中于从宏观上如何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 而较少关注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细节问题研究, 而且很多现有研究并没有和最新实施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联系, 这为今后的研究预留了空间。

关键词: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研究综述

参考文献

[1] 刘军伟.二元经济理论视角下的城乡养老保险统筹发展路径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 2011 (5)

[2] 郑秉文, 齐传君“.大一统”社保改革的未来方向[J].宁波经济, 2009 (6)

[3] 牛桂敏.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分析与思考[J].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 (1)

[4] 杨宜勇, 顾加佳, 顾严.统筹城乡养老保险体系问题研究[J].经济与管理研究, 2007 (4)

[5] 袁文全, 邵海.社会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的理论基础与制度设计[J].社会科学辑刊, 2009 (6)

[6] 刘昌平.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的战略思考[J].西北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8 (4)

[7] 刘昌平.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之路探索[J].社会保障研究, 2009 (2)

[8] 袁彦东, 张军田.构建城乡一体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研究[J].社会科学论坛, 2007 (6)

[9] 童广印.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研究[D].山东农业大学, 2007

[10] 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理念、目标与行动方案[M].人民出版社, 2008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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