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和银行贷款范文

2024-04-08

担保公司和银行贷款范文第1篇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委托借款业务管理,促进我行委托借款业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半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 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本办法中的委托人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和自然人等。

受托人是指获准受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我行境内分支机构。

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对下列机构作为委托人的委托贷款业务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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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信用社; 证券公司、信托公司;

除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政策性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五条 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是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借款。

第二章 委托贷款业务的开办

第六条 我行各级分支机构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均需报总行审批,并持受权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七条 各分行作为受托行可办理委托资金为人民币及其他可兑换外币资金的委托借款业务。外币委托借款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八条 受托行可开办境内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境外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

第九条 受手人可办理委托人、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办理委托人在异地、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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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对委托人在本地、借款人在异地的,受托人原则上只办理系统内(即委托人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其隶属及下级企业)的异地委托贷款业务。

第十条 受托人也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单一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多个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

第三章 委托贷款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委托贷款业务实行“分散受理、集中审批”,即经总行授权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但必须提一级(直属)分行审批,超出分行审批权限的,须报总行审批。

委托资金额度在3亿元以上(含)的人民币委托贷款业务,须报总行审批。

外币委托贷款业务和境外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总行审批。

借款人与受托人不在同一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委托贷款业务,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总行审批,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要。

第十二条 借款人为单位的委托借款业务,由总行公司业务部管理;借款人为个人的委托借款业务,由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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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委托贷款利率、利息与手续费

第十三条 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人自主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同档次贷款利率浮动上限。

第十四条 委托贷款利息原则上按季结算,短期委托贷款也可按月结算。委托资金账户留存余额,不计利息。

第十五条 委托贷款手续费。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按贷款金额和期限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委托贷款期限不足3个月的,按3个月收取手续费。

第十六条 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

(一)贷款金额1亿元人民币以下:月手续费率1.15‰——3‰;委托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的,年手续费率不低于1.5‰ ,

(二)贷款金额1亿元人民币以是:月手续费率1‰——2‰;委托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的,年手续费率不低于1‰ ,

(三)单笔招待费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四)外币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比照人民币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委托贷款手续费率不符合上述标准的,须报总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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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委托贷款的受理、审查与发放

第十八条 委托借款业务的受理。委托人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受托人应要求其出具《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委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委托贷款的用途; 贷款对象;

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明确表述。

第十九条 委托贷款受理行应对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的合法性进行审慎的审查,同时受理行应对委托人、借款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要素进行审查。委托人是政府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单位公函;委托人和借款人是企业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年检证明,借款人同时提供会计报表;委托人和借款人是事业法人 ,受手人应要求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年检证明和营业执照;委托人和借款人是个人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身份证或其他合法的身份证明。

上市公司委托受托人对其股东发放委托贷款的,受托人应要求上市公司出具董事会决议,执照委托业务发生次数分次承诺所委托的委托贷款对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不构成得奖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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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委托贷款协议的签订。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申请后,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立委托代理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委托人在委托代理协议中应声明下列事项:委托行为是委托人的自主行为,委托人和借款人身份合法,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由委托人自主支配,委托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借款合同的签订。在委托人确定借款对象后,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应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应载明贷款用途、借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计划、担保要求等内容,并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之前,受托人应对借款人进行必要的审查,确认其具备合法的借款主体资格。

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的签订。委托贷款被告担保方式的,受托人应按委托人要求的担保方式和认可的担保人(物),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委托人必须对担保合同出具书面认可意见。担保合同原则上采用我行的标准文本。

办理担保手续的有关公证、登记等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得承担。

第二十三条 委托贷款的发放。受手人在《委托代理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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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签署并在收到委托人签发的《委托贷款通知书》,确认委托资金足额划入资金专户后,根据《委托贷款通知书》的要求,按时办理放款手续。

委托贷款发放手续,应参照自营贷款发放手续办理。受托人应在委托贷款资金额度内发放委托贷款,不得垫支资金,不得串用不同委托人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 受手人应要求委托人将委托资金于通知放款日期当日(或之前)划入委托资金专户。

第六章 委托贷款的管理与收回

第二十五条 受手人应慎重对待委托人提出的委托“监督贷款使用”事项。如委托人特别要求,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具体监督事项和监督措施,并加收手续费。

第二十六条 每笔委托贷款在结算日期前3个工作日或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受托人可通过电话、传真、公函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按时支付利息或到期还本付息,并做好通知记录。

第二十七条 委托贷款在结算日未能收到利息或还款期未收到还款资金的,受托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催收,并将催收结果书面通知委托人。委托贷款采取保证方式的,受托人应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向保证人催收。受托人应妥善保存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催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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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对未按期偿还利息或本金的违约行为,受托人依据借款合同可代理委托人按违约金额、期限、约定比例向借款人加收罚息,并在罚息额度内向委托人回收手续费。

第二十九条 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指示,对不发行还本付息义务的借款人提起诉讼。有关诉讼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受手人不得承担。

第三十条 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办理委托贷款的展期手续。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须签订《委托贷款展期协议》,明确展期有关事项。

展期的委托贷款实行担保的,受托人应要求委托人先行落实担保事项,并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与有关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第三十一条 受托人在委托贷款发放、管理和收回过程中,应履行必要的义务,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委托人。对借款人出现的任何可能或足以影响委托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受托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

受托人应按月同委托人核对委托业务明细帐,发现差错及时查明原因。委托贷款的档案保留时间为5——10年,即易收回的贷款档案保留5年,有问题贷款档案保留10年。

对借款人在异地的委托贷款业务,受托人应与委托贷款管理行(即借款人所在地中国工商银行营业机构)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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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委托贷款事务。受托人与委托借款管理行应签订委托贷款内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承担的管理职责和利益分配比例。

委托贷款管理行应积极配合受托人,做好委托贷款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受托人应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协助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并及时划付到委托人指定的账户。委托贷款本息的收回,必须先收后划,受托人不得垫付。收回的委托贷款本息,受托人未得到委托人两次放款通知,不得滚动发放委托贷款。

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不再履行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停止计收手续费,等额冲销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如果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在委托贷款逾期满3年后,受托人将此户作为死账,进行销户处理,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担保公司和银行贷款范文第2篇

华润银行信用贷款是针对广大工薪阶层推出的纯信用无抵押、无担保贷款,主要用于购房、购车、装修、旅游、教育或购买其他耐用消费品等合理用途的个人贷款。(华润银行个人信用贷款2016)

一、“快乐易”:

1.华润银行信用贷款,月费率仅0.50%,最高可贷50万,最长60期;

2.以60期10万元为例,月供只需2267元(本金1666.67+月手续费200);

3.无首付、免抵押,属于个人无抵押信用贷款。

以贷款10万为例(华润银行个人信用贷款2016)

二、分期:

1.月费率仅0.60%,最高可贷50万,最长60期;

2.以36期10万元为例,月供只需3377.78(本金2,777.78+月手续费600)元;

3.快乐易,就现在!现金分期让您的人生不等待。

以贷款10万为例(华润银行个人信用贷款2016)

三、申请条件:

1.工作单位:政府、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机关单位正式员工;金融、电信、电力、烟草、航空、燃化、港务、监务、水务、能源等行业正式员工;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上市公司、国有或民营优质企业员工; 2.基本要求:每月银行代发工资收入税前不低于5000元,本单位工作满一年;

四、申请流程:咨询客户经理了解产品-客户上门收取资料并且面签-银行审批-通过后放款。

准备资料简便: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及其他我行要求的资料

一般1个工作日放款。

担保公司和银行贷款范文第3篇

一、商业银行担保贷款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经济取得长足发展, 截止目前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和最大的贸易国。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背后, 金融因素和金融的作用不言而喻, 人民币信贷总量规模持续处于高位, 各类贷款发放规模持续攀升, 由此所带来的不良贷款率问题也较为突出。我国国内商业银行普遍存在高额不良贷款率的问题, 虽然通过有效治理和规范, 不良贷款总量得到控制, 但不良贷款率总体水平依然处于一个危险水平中, 不良贷款成为影响银行健康发展, 阻碍经济社会前行的突出负面因素。担保贷款作为一种银行业规避风险的贷款形式, 其作用和效应也因不同原因的影响, 而出现一定程度下降, 总体来看在以下几方面, 担保贷款存在具体问题。

(一) 资难抵债问题

借款人资产难以抵销债务是常见一类银行不良贷款产生原因。担保贷款中以物抵押, 容易因抵押资产贬值等原因造成资产价值大幅下降, 使银行难以回收资产冲抵贷款。第三人作为担保的贷款, 则可能因为借贷人和担保人同样存在资不抵债的问题, 银行无法有效回收贷款本息。目前资不抵债的情况是常见的担保贷款问题, 而银行也没有特别有效的手段对这一问题加以规范, 虽然动态监管等方式能够起到一定作用, 但市场风险、不可抗力等因素依然突出存在。

(二) 不动产抵押物变现问题

不动产抵押物是担保贷款中常见的抵押物之一, 虽然不动产抵押物相对于其他一些资产, 其安全性更高, 但同样也存在变现难问题。不动产抵押物变现难首先是因为市场因素导致不动产价格变化, 造成不动产难以处置。往往抵押的不动产变现价值与实际价值、评估价值偏离甚远。同时不动产抵押物变现过程中, 法律层面中银行手中抵押物处置价格可能无法覆盖全部债权, 同时还可能导致权利顺序在后债权人的抗辩, 主要表现为没有抵押权的普通债权人认为抵押资产被低价处置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其次是存在权属的争议。不动产抵押前必然要进行权证审核, 但权证齐全情况下也可能出现法律权属争议。还有就是抵押房产存在土地房产分离情况, 一旦出现土地与房产抵押权交叉分离问题, 则处置抵押物时容易产生争议。

(三) 担保关系系统性风险

银行的贷款业务当中, 第三人为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的贷款业务总量多, 在实际担保贷款业务中, 多数被担保企业与担保企业存在业务往来和关系, 产业链中协作企业之间的互相担保情况突出, 同业担保容易因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而造成连锁反应, 一旦市场走弱, 或者供应链断裂, 那么银行将面临突出的风险问题, 贷款不稳定性就显而易见。规避市场风险一定程度上要从担保关系建立开始, 但限于审核手段和其他原因, 长期银行对同业担保或关联企业担保审核并不严格, 进而也就造成了相应的潜在风险, 从多方面强化此类规定, 防范风险成为银行的必然之举。

(四) 担保人存在欺诈行为

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 目前我国国内商业银行涉及担保过程中的欺诈案件频发, 不法人员采取欺诈手段, 申请抵押担保后, 骗取银行贷款, 因伪造等手段获取的抵押贷款, 对银行而言, 其风险巨大, 侵权人风险防范的效能明显下降。

(五) 担保物品不规范

在抵押担保贷款当中, 应该注重于抵押物价值的评定,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 抵押物、质押物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 只有这些物品才能是合法抵押物。而实际抵押贷款争议案件当中, 存在抵押物所有权、使用权属不明或来路不明的情况, 进而造成争议, 同时给商业银行带来一定损失。

二、商业银行担保贷款问题的成因

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 加快推动了金融改革, 金融机构各项业务得到持续创新和发展。银行业尚存的一些问题表现在市场当中, 我国金融市场法律体现不完善的负面状况突出。

(一) 银行方面原因

贷款业务作为银行的基本业务, 是任何一家商业银行必须着重开展的业务。当前商业银行客户当中, 许多企业属于中小规模企业, 部分中小企业存在规范化管理程度低、经营能力差等问题。同时部分企业的利润率水平也相对较低, 同时受市场直接影响明显。虽然商业银行最大程度规避了担保贷款的各种常见风险, 但在长周期的贷款业务里, 其不良贷款率依然较高, 贷款风险普遍存在。

可以说造成银行担保贷款风险相对较大的关键原因在于银行的业务体系不完善, 尤其是缺乏必要动态监管和管理措施, 在实际的标准和政策落实方面, 商业银行标准不一, 导致部分风险意识差的银行, 不良贷款率居高不下。

(二) 立法及程序方面原因

1. 抵押物优先受偿权规定问题

抵押担保设置初衷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如《担保法》第33条规定,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 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虽然法律进行了规定, 但实际操作中, 因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了处理简单抵押纠纷时容易, 而涉及破产等问题时, 在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方面就不够明晰。

2. 抵押权实现程序复杂多变

抵押权最终能够实现需要经过协商或者法律等程序, 实际操作中, 抵押权实现程序复杂多变, 主要存在两方面原因, 其一是抵押权人在债务人违约后不能自行处置抵押物。法律规定当中基本排除了债权人直接实现抵押权的可能性, 抵押物的处置通常都需要通过法庭审判决定。其二是执行中非确定性因素较多。实践中因各方面利益问题, 抵押权实现不太容易, 存在债务人、抵押人采取转移、隐藏抵押财产等情况。最终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三、商业银行担保贷款问题的解决

(一) 实现部门整合

现阶段我国在所有权登记方面的管理机构过多, 对于所有权确认和查询造成一定程度影响。在担保贷款整个确立过程中, 对于抵押物所有权的确定和实现是关键所在。结合实际情况, 我国应尽快整合资源, 建立统一登记部门, 将登记职能划归一个部门, 进而使商业银行等机构确认抵押物所有权时更加及时和准确。

(二) 建立统一信息平台

央行的征信系统是目前国内主要的贷款征信查询平台, 而后期应进一步将系统加以延伸, 使企业和个人所有涉及信用的信息记录都纳入平台当中, 进而确保查询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使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 能够更好的规避风险。

(三) 完善相关立法构建

目前不论是《物权法》还是《担保法》等涉及担保、抵押的法律法规在实际规定方面, 都存在一定滞后性, 无法满足对纠纷界定和债务关系确定的要求。现阶段有必要结合商业银行担保贷款尚存常见问题, 展开立法完善工作, 提升法律的可应用性。

四、总结

商业银行担保贷款涉及多方面法律问题, 如何维护银行合法权益, 同时保障相关业务的顺利开展, 已经成为多方面要考虑的问题。结合实际解决现阶段抵押物所有权确认、实现等突出问题, 完善法律体系成为未来实现商业银行贷款规范发展, 降低不良贷款率的关键所在。

摘要:担保贷款通常指贷款过程中有第三人为借贷人提供担保作为必要条件而形成的贷款业务。担保行为可以针对人或者物, 目前担保贷款较为常见, 担保贷款可以提升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安全性。在实际银行业务开展过程中, 贷款早已经成为银行收益的主要来源渠道之一。在贷款大量发放的背景下, 商业银行担保贷款风险问题激增, 展开商业银行担保贷款存在的法律问题研究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商业银行,担保贷款,法律问题,应用研究

参考文献

[1] 谭清艳.银行贷款担保合同中的法律风险控制[J].中国商界 (下半月) , 2010 (11) .

担保公司和银行贷款范文第4篇

然而,在自由的市场竞争与不完善的市场监管体系下,融资性担保公司如雨后春笋悄然萌发,在与企业、银行也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中也未完全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致使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事件频繁发生。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贷款风险的原因

(一)信贷管制背景下,中小企业的资金紧张,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银监会下发《银担合作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致力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长期稳定合作。银监会认为仅仅依靠银行的间接融资无法解决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需要再当前社会环境下发挥政策合力的作用,《融资性担保机制的规范意见》的出台,使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更有了政策保障。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存在便利用法规与文件的空子,杂乱无章的生存。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人员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利益关系,如银行信贷人员存在在融资性担保公司兼职的情况;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亲属及其他关系人投资入股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业务合作;更有甚者协助担保机构高息揽储、谋取不正当利益。例如2011年6月厦门某融资担保公司巨额坏账案件的出现,牵扯一系列以融资担保公司和当地银行为主体的高利贷链条,更有银行副行长充当地下金融掮客,致使巨额资金流失。

银行业工作人员为了自身的利益,片面完成任务,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对担保机构的管理责任没有完全发挥。信贷人员懒散的工作态度,过于相信经过资质考核的国有担保公司,认为不需要监测其经营和财务状况及管理层动态信息,贷前审查不到位,致使不能实时全面的监测担保机构。在合作过程中也没有按照信贷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和执行。

(三)与银行合作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存在截留、挪用担保贷款的情况。融资担保公司不仅进行银行业贷款担保,甚至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及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有些融资担保公司也仅仅是注册的“皮包公司”但由于监管留于形式,担保机构杂草丛生,事实上没有明确的监管。例如:2012年2月华鼎担保公司涉嫌骗取贷款被立案侦查,导致其担保的中小企业400余家无法偿还贷款,百余家面临破产,危及社会金融秩序。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贷款业务的风险种类

(一)外部风险。融资性担保贷款的外部风险主要是客户信用风险,是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既包括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又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借款人与担保公司恶意串通骗取贷款;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担保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实收资本金不实、结构不合理;担保公司经营范围不限于贷款担保,更有甚者发放“高利贷”,从事非法违规活动等等。

在银行业务实际中,融资性担保公司常需要存入一定额度的保证金,但部分担保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将借款公司的贷款提出部分作为保证金存入银行保证金账户,如此一来,担保公司未动一分一厘,既收取了借款公司的担保手续费,又在银行保证金账户存入足以使银行信任的保证金数额,事实上降低了担保公司的代偿责任,增加了企业的还贷负担。如某担保公司在银行不知情的情况下,让借款人将贷款的百分之二十作为保证金存入担保公司的保证金账户,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携款出逃后,借款人对自己的贷款产生抵触情绪,要求只归还百分之八十,其余百分之二十由保证金偿还。但保证金账户因涉及经济案件被法院查封,保证金无法用于偿还该笔贷款,致使银行的资金面临损失的巨大风险。尽管上述行为在各融资担保管理规定中明文禁止,但担保公司为利益钻空子,最终破坏了金融秩序。

(二)内部风险。首先,贷款审批制度不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存在不落实信贷审批条件,贷前调查留于形式;贷中调查审查忽视对第一还款来源调查,过于相信第二还款来源,而第二还款来源又多被融资性担保公司转嫁保证金,掩盖了信贷风险;贷后检查不到位,过于相信担保公司的代偿能力。照顾人情,发放贷款时手续、材料不真实,加大了不良贷款形成的风险,加剧了信贷资金损失的可能。其次,银行业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待提升。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人员吃老本,不及时更新知识与时俱进;有的员工主观故意或过失不当操作或未尽调查职责致使贷款可能受到损失的风险;有的员工不仅不学习法律法规,甚至连本单位的规章规定都不是很清楚,违规操作时有发生。再次,银行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有待提高。一些信贷人员存在利己思想、拜金主义等道德风险,这些败坏工作和社会风气的思想不去除,信贷风险中的各种风险都将无法得到有效的控制。厦门某融资担保公司的案例给我们深刻的教训,信贷人员及各主任负责人道德风险的存在,带来的金融资金危害是难以估量的。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性担保贷款业务的风险防范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经营。开展授信业务,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求,要重视融资性担保风险防控工作,严格执行严格贯彻执行七部委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等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一是严格贷前审查担保机构的资质,明确规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必须是实缴资本。当前对于融资性担保贷款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严格遵守银行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贷款审查的制度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除了对借款人资信、经营、偿债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外,还要通过各种途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质、背景、担保能力等,落实审查责任,各级银行机构对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二是加强贷中审查,认真落实贷款核保管理,及时审查担保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代偿情况、关联贷款及其他足以危害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一旦出现突发状况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三是做好贷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银行要加强对担保公司的贷后管理,监控其代偿能力,以预测其代偿能力的变化,按期对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做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转嫁保证金的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法严格要求担保公司在制定银行开设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在双方签订独立的保证合同后,发放贷款前按约定足额存入保证金账户。对转嫁保证金的行为予以禁止。鉴于保证金的优先受偿权在遇到经济或刑事案件时得不到保障,在办理具体业务时,银行业机构应当在合同中注明保证金的质押条款,或者双方签订书面的《保证金质押合同》,明确保证金账户的要素及账户内资金的质押性质,将保证金转化成质押或者完善其他第二还款来源,从法律上为优先受偿权提供保障。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全面审查融资性担保贷款的风险因素。根据借款人的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运营资金需求,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认真审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及时了解担保公司资产、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对担保公司经营情况进行密切关注。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明确各级信贷部门的职责,提高风险意识,防患于未然。

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当成立专门的风险预警部门,监控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情况及其他关联企业的财务情况,以准确及时掌握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信息和风险状况,防范风险出现,在突发事件出现时,能及时快速保全本机构的资产。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激励工作人员提高业务素质,防范职业风险和道德风险。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不尽完善合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只有通过不断提高内部实力才能更有效的防范风险。在当前银行业竞争激烈的形势下,一些金融机构为吸收存款、完成贷款任务放低贷款发放的条件,调低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门槛。更有甚者,违反上级相关规定开办融资性担保业务。种种道德风险的存在,提示着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员工行为,提升员工职业和道德素质的必要性。

在日常工作之余要利用多种方式进行培训、学习,促使信贷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促使其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提高道德认识,锻炼道德意志,提升道德修养;对于一些吃老本的信贷人员,要督促其不断更新其知识储备,做到与时俱进,与当前的政策法规俱进,各银行业机构应当利用业余时间集中学习规章制度,让信贷人员相互激励相互监督相互促进。制度的执行力低下问题是员工道德素质的又一体现,没有强有力的执行力,规章制度的出台便如同虚设,因此要加强管理,严格落实各项信贷政策及操作规程,加大道德风险形成的难度。制定严厉的惩罚机制,使信贷人员不敢触犯道德底线。让每一笔融资性担保贷款的发放都严格依照规章制度,让每一个信贷人员对自己发放的贷款都做到心中有数,为自己发放的贷款承担风险和责任。

为了最大限度的减少因融资性担保贷款逃废给银行业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确保银行业稳健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融资性担保贷款的风险,认真审查担保公司担保资格,加强对担保公司的检查,对担保公司的经营情况密切关注,及时了解担保公司的资产、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和关联情况,制定完善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现借款人有不还款倾向时,在确保贷款不被挪用的前提下,做实第二还款来源保障贷款安全,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防范风险。同时完善内部监管体制和风险预警应急处置机制,从内部操作中杜绝风险的发生。

(来源:中国金融界网) 资管大时代的银行同业业务、投行业务、金融市场业务、公司业务跨界创新实务培训

2014年08月16-17日 ? 北京

第一讲 债券市场发展、转型及对资管合作的金融机会

第二讲 资管大时代的银行金融市场和投行业务创新及同业合作实务 机构资金-优质项目-金融资源“精准整合”对接会 第三讲 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的创新模式与转型探索

第四讲 监管新规下银行理财、同业及金融市场业务转型发展探讨

担保公司和银行贷款范文第5篇

投融贷专家简单算了一笔账,比如说一笔100万元的贷款,原来的年利率为6%,按上浮40%计算,目前的利率达到8.4%,原来只需支付6万元的利息,现在就要支付8.4万元,比原来多了2.4万元。对于从后经济危机走出来的企业,面对融资成本高企,将感受到不小压力。许多中小微企业主告诉投融贷专家说:“现在贷款市场面临的问题并不是利率上浮,关键在于没有信贷额度。有的企业主甚至说,就算上浮1倍,能拿到贷款也行。”

目前信贷资源紧张与国家的宏观调控有必然联系,“从去年第四季度就开始了,今年到目前已经越来越明显”,“央行只是限定商业银行贷款的总量,与支持中小企业贷款并不矛盾,但这与各家银行的考虑有关,有的银行愿意把信贷额度留给中小企业,有的银行愿意放给个人,有的银行就把客户锁定为大企业。”不仅仅是企业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利率也明显上浮,“我在银行贷了70多万元准备买房,过年前提交的申请,贷款利率上浮10%,前几天却说批不下来了,要上浮30%,如果无法接受,可以转别的银行。”王先生告诉投融贷,他问了一圈银行,有信贷额度的都很少,一样还是要排队申请。向银行贷款难,民间借贷就开始升温。投融贷专家说:“我们最近的业务很好,客户都是从银行碰了一鼻子灰才来的。目前,多数银行额度紧张,我们也不是高利贷,月息在1.5左右,再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借贷双方都是直接见面,而且有实物抵押,所以规范的民间借贷现在也很被借款客户接受。”

银行贷款市场的贷款利率大幅上升,做为民间借贷中介信息服务平台的领头羊的投融贷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业务也越来越多,迎来了发展的大好机遇。

担保公司和银行贷款范文第6篇

经办行:**支行 调查时间:**年**月**日 主办信贷员:*** (亲笔签名) 协办信贷员:**(亲笔签名)

一、借款人概况

借款原因、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及期限

二、借款人的经营、管理水平分析

1、借款人的品德和才能。主要考察企业经营者是否具有廉正可靠的品行与运用资金的才能;企业管理层的整体素质与人才结构。

2、贷款企业的产、供、销、机器设备管理状况。包括物资管理、生产管理、产品管理、质量管理和销售管理等。。对小企业,应重点分析纳税变化情况等。

3、贷款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状况。主要分析企业对人力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等

三、借款人信用分析

1、借款人及关联企业品德、历史信用(包括真正经营者及股东)

2、信誉状况分析。主要分析客户与银行、工商、税务、电力等部门及其主要客户(包括供货商和购货商)的往来情况和履约情况。

四、行业前景分析

行业周期与经济周期、成本结构(固定成本、变动成本)、盈利

性、竞争结构、依赖性、产品替代性、国家管制、所处位置、市场份额、产品销路。以及金融同业对客户的态度。

五、财务分析

[资产负债表分析、损益表分析、现金流量表分析、盈利能力分析、营运能力分析、偿债能力分析、发展前景分析](财务指标见附件)

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资产负债表是总括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及构成情况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损益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形成情况的会计报表。收入-费用=利润

现金流量表以现金流入和流出反映企业界在一定期间内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动态情况,反映企业现金收入和流出的全貌。

六、担保能力分析

①抵押物担保能力分析。主要分析抵押物变现的难易程度、变现能力的大小,确定抵押率,核定抵押物的最高担保额度。 ②保证能力分析。对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应采用最近一期财务数据,综合分析保证人的资产规模、所有者权益,已提供的各类担保总额、信用等级,现金流量,信誉状况,发展前景等因素,按有关规定测算其保证能力;对专业担保机构,应综合分析保证人资信情况、经营管理情况等,按有关规定核定其保证能力;对自然人,应根据其财

产和收入状况核定其保证额度。

③分析质押物的变现能力和变动趋势,确定质押率,核定质押物最高担保额度

七、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八、贷款相关效益

九、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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