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2023-01-18

第一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

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

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

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

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

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

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

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

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第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

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一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

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第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

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

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

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

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

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

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

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

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

事。

第二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

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

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

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第二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

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第二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第二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

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第三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第三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

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

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

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第二篇: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区别

2010年3月8日,银监会、国发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央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颁发【发字文号】2010 第3号法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担保公司有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之说,也开始有越来越多的人对此感到迷惑。互联网络上一些网民给予了很多解释,几乎都是以“业务范围”为区分条件,这确实是不可缺少的衡量因素,但是,仅以此来区分,又缺乏完整性。融资性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仅业务范围有所区分,审批制度、经营规则、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等都有所不同,下面我从多个层面与大家一起研究和分析,不准确之处,真诚的希望朋友们修订、指正,期待与诸位一同进步。

首先,我们要先对融资性担保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定解释进行了解。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法定解释可以看出,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针对的债权人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一、审批制度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条例的规定即可获得经营手续和资格。

融资性担保公司则首先要到省级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获取经营资格。

在《暂行办法》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

这表明,融资性担保公司比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多了一个审批门槛,而且,对融资担保的业务资质进行了强令的限制要求。

二、业务范围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在《暂行办法》没有公布实施之前,由于缺少立法限制,银行为了增加贷款效益,加之担保公司老板与银行官员私交甚好的情况下,担保公司获得不同程度的银行授信,也开展一些融资担保业务。然而,现实中,受实到资本金和区域性限制等原因,能获得银行授信的担保公司并不多。开展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财产保全担保等等担保业务,对方对担保公司的信任和认可程度较低,而且担保公司过多,竞争激烈,担保费收取比率偏低,于是,很多担保公司将经营主业调整为民间借贷和委托贷款等业务,获取暴利。这也是很多单位和个人开设担保公司的兴趣点所在。

《暂行办法》公布实施以后,对融资担保的资质和业务范围有了明确的说明。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的融资性担保业务有: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以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可以兼营: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还可以以自有资金进行国债和金融债券以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投资。同时,也对限制业务作出了说明:不得吸收存款,不得直接发放贷款、不得受托发放贷款、不得受托投资等。

在《暂行办法》项下条款的限定下,非融资类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得到了缩紧。仅可以开展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虽然允许将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也没有对非融资类担保公司的自有资金投资方向进行限制,然而,我个人理解,放宽度不可能高于融资性担保公司。

另外,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允许放贷和委托放贷,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一贯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将不再法律保护之内。当然,很多公司会通过调整操作手法打擦边球,继续从事直接放贷和放贷中介业务。

尽管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再有资格从事融资担保业务,在变则通的规则下,可以考虑与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合作,用融资性担保公司向银行担保,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再向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以此串保等方式合作。非融资担保公司也可以向融资性担保公司举荐业务,从中分取担保费,等等。

三、经营规则与风险控制

《暂行办法》中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理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如上这些本应是担保公司正常的运营规则,无论是融资性还是非融资性担保公司,都应该依规则和制度开展经营工作,这样才能让公司在有序的状态下健康发展。以《暂行办法》的立法形式进行说明,可见平日里的担保公司对工作内容的严谨度是不够的。

在人员配置和管理人员要求方面,《暂行办法》提出了法定的要求: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二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应当设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此外,银监会于2010年9月27日颁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量化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人员用人标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一直以来缺少直属监管部门的监管,在用人和公司运营与治理结构方面,都是股东会引导,董事会决策,规模小一些的公司,甚至是老板一人决策,这必然会出现经营管理漏洞。由此可见,国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人为本,依法治企的决心和态度。

此外,国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额度、投资额度、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限制等等都提出了量化的要求。

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通过这些可以看出,国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范、可控经营不仅提出了指引,也提出了法定要求,这不仅利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健康发展,也便于监管部门对该类公司的有效监管。

相比之下,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像缺了爹妈的孩子,虽然同样享受公民权利,却缺少爹妈的监管与指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只要你不触犯法律,随便你折腾。这看似给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扩大了操作空间,实际是在缩紧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范围的情况下,加重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的忙乱性,间接的加快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死亡速度。我个人觉得,如果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希望可以长久而健康的存活下去,应该积极参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运营规则和风控措施,加以自用。

四、监督管理

通过《暂行办法》处处可见监管部门的身影。监管部门是由地方政府指定,经省级政府批准确认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暂行办法》不仅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提出了诸多量化要求与限制,对监管部门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本辖区融资性担保业的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上一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督情况。

任何行业都存在竞争,立法的逐步完善正是为了竞争更加有序,经营更加规范,担保行业也不例外。目前,在全国范围内,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还占担保业的主流,但是,将融资担保这部分利益很大的经济蛋糕划给融资性担保公司,一定会驱动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向融资性担保公司过渡,融资性担保公司将成为担保业主流,已成必然趋势。

后续小论:目前,国内的担保公司,实际上没几个将经营重心放在为其他贷款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方面的,因为银行授信不容易拿到,拿到了给别人担保,不如自己另设个公司,找个项目去申请贷款,再用担保公司担保,这等于用银行的钱为自己做了项目投资。也有很多人找个项目申请贷款,目的是套出贷款再拿去放高利贷。怎么还会给别人担保赚那点担保费呢。目前国内的担保公司主要忙三件事,

1、想办法获得银行授信然后从银行套钱;

2、私下募集资金放贷或作放贷的平台;

3、加大力度做中介,什么资金业务都折腾,赚钱放在第一位。这就是现状。也许,在未来的一段周期过后,担保公司能真正的回到轨道上来,为本国经济履行担保的行业职责。这一天,有多远,不知道。。。。。。

第三篇: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

篇一: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

承诺书

我们郑重承诺:

我们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监管部门印发的有关政策规定;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我们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和指导,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健康稳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拟任董事、监事、高管签名并盖指

模 篇二: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承诺书

关于在融资性担保机构营业场所悬挂《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承诺书》的通知

各融资性担保公司:

根据省金融办通知要求,为强化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加强社会监督,提升行业形象,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省金融办制定了《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承诺书》,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公司于12月15日前,将《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承诺书》印刷并悬挂张贴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附件: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承诺书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承诺书

根据《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鲁金办发

[2010]9号)等政策规定,现承诺如下:

一、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

二、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以中小企业和“三农”为主要服务对象。

三、不虚假出资,不抽逃资本金,不超比例进行对外投资。

四、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对外发放贷款,不受投资人委托对外发放贷款或对外投资。

五、不将资本金存入股东及关联账户,或运用股东资金进行理财,不超担保业务包办股东的投资行为。

六、不超出经营范围进行夸大宣传或虚假宣传。

七、不挪用客户保证金或用于向银行缴纳保证金,担保责任解除后及时将客户保证金退还客户。

八、如实向监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提供信息资料和财务报表,不编报虚假数字,不造假账。

九、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融资性担保市场正常秩序,同业间不搞非法竞争或不正当竞争。 篇三: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承诺书

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承诺书

一、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

二、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以中小企业和“三农”为主要服务对象。

三、不虚假出资,不抽逃资本金,不超比例进行对外投资。

四、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对外发放贷款,不受投资人委托对外发放贷款或对外投资。

五、不将资本金存入股东及关联账户,或运用股东资金进行理财,不超担保业务包办股东的投资行为。

六、不超出经营范围进行夸大宣传或虚假宣传。

七、不挪用客户保证金或用于向银行缴纳保证金,担保责任解除后及时将客户保证金退还客户。

八、如实向监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提供信息资料和财务报表,不编报虚假数字,不造假账。

九、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融资性担保市场正常秩序,同业间不搞非法竞争或不正当竞争。 篇四:担保公司承诺书

担保公司承诺书

为维护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担保公司经营活动中的信用纽带作用,维护担保市场秩序,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本公司向全社会郑重承诺如下:

一、自觉遵守国家以及省、市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违规经营,倡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认真负责地办理担保贷款业务,积极推进融资性担保公司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与银行合作时,恪守诚信,向银行披露真实的相关信息,包括担保客户的信息和担保机构自身的信息,并认真做好保密工作。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非法集资,不直接发放贷款等非法金融活动。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不采取非法手段进行担保贷款的催收。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不得串通担保当事人或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担保。

六、自觉维护担保贷款客户的合法权益,为客户保密,不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贷款无关的活动。

七、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各种报表。

八、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的不正之风。 篇五: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管承诺书、陈述书、履职计划书 2 担保公司高管承诺书、陈述书、履职计划书样本

出资人承诺书

高管承述书

高管履职计划书

出资人承诺书

承诺人:xxx,拟成立公司的股东。

本人自愿与xxx等股东共同发起组xxxx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人现作如下承诺:

一、认真学习和带头遵守国家、省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违法违规。

二、认真遵守公司章程,按章程规定认真履行义务,加强对公司的管理,并按规定承担风险。

三、主动接受上级金融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管,守法经营,不从事任何违法经营活动,不得损害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利益。

四、本人保证自己入股的资金属自有资金,资金来源真实、合法,入股资金 中没有向任何金融单位和个人借贷的资金。

五、本人与其它股东为投资人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的入股完全属于本人自愿。

六、本人决心与投资人和公司全体员工,在上级金融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和监督管理下,守法经营,开拓进取,勤奋工作,促进担保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陈 述 书(高管人员) 陈述人姓名:

拟任职务:xxxx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xxx(填写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部经理、风险部经理等职务) 本人现作如下陈述:

一、本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审查所需的简历表等全部个人资料中的内容属实。

二、本人自参加工作以来,能认真遵纪守法,在履行与职业相关的工作职责时无任何不良记录,没参加过任何违法犯罪活动,无任何犯罪记录。

三、本人和其配偶在金融单位和民间无任何到期未偿还的债务,没有为他人担保到期未还的贷款。

四、本人与拟担任的职务无利益冲突。

陈述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拟任人姓名:

拟任职务: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拟成立的xxxx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拟任本人为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在股东会的领导下,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现作如下履职计划:

本人上任后,要认真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总经理职责,主持好本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向全体股东负责。认真组织制定好公司经营方面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按制度执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融资担保方面的政策法律和法规,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在经营管理中要严格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避免给公司和合作的金融机构造成损失。加强公司中层领导班子和员工队伍建设,带领全体员工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勤奋敬业,为公司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应有的贡献。

拟任人签名:

年 月 日

拟任人姓名: 拟任职务:执行董事

拟成立的xxxx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拟任本人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在股东会的领导下履行执行董事的职责。现作如下履职计划:

本人上任后,要认真执行股东会议决议,向股东会负责,在股东会的领导下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处理好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督促总经理等高、中级管理人员认真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决议,抓好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融资担保方面的政策法律和法规,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严格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加强公司高、中层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带领公司的高、中层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努力工作,为公司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篇:揭秘西安街头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六大乱象

发布时间:2013-03-19 11:35:13 来源:融资担保在线 浏览量:1142 【字体:大 中 小】

在大肆扩张一年之后,西安街头的担保公司可谓鳞次栉比,不论是主干道还是小区道路,都有担保公司的招牌映入眼帘。2012年

6、7月份,是西安担保公司迅速扩张的时期,除了担保公司传单飞满大街小巷,公交广告也充斥着担保公司的信息,最疯狂的时候,担保公司的担保理财项目还占领了桶装水的瓶身。

据报道,截至2012年8月底,西安市共有担保公司409家,其中在省工商部门注册成立326家,在西安工商部门注册成立84家。目前西安市场上,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占担保行业的大多数。担保公司对于西安市民来说已经不再陌生。

2013年,西安市内的担保公司似乎谨慎了不少,近期,记者以客户身份走访了十多家担保公司。当记者迈入名为陕西鑫融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机构时,仅有一名工作人员,他非常警惕地询问记者,是哪家公司的。

同样的谨慎态度也出现在了位于同一栋写字楼另一层的陕西军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经过了一番攀谈之后,鑫融辉的一位刘姓工作人员主动告诉记者:“我们本来在每周都会有一个理财讲座,但现在没有做了。”当记者询问为什么的时候,刘姓工作人员用其他的问题搪塞了过去。

面对着空荡荡的屋子,记者询问原因,他回道:“我们每天有一个人在公司值班,他们都进社区宣传了。”他告诉记者,他们的主要营销手段是进社区,而不是铺天盖地无孔不入地发宣传单,打广告。当然,还有担保公司告诉记者,他们根本不需要跑出去做业务,因为会有人找上门,而记者在暗访中发现,找上门的大部分是一些老年人。

乱象一:高年化收益率 风险几乎为零靠谱吗?

“现在月息基本都是1分到1.5分,我们也有做过2分的,最高的是3分。”记者调查发现,虽然各家担保公司的操作手法略有不同,但比银行利率高得多的数字甚至让记者都颇为动心。记者还被告知,如果金额较大,期限较长,那么更高的利息还是有可能的,当然这需要向老板申请。

如此高额的利息是银行定期存款的3.4倍,是活期存款的24倍,担保公司凭什么承诺如此高额的收益呢?军信担保公司一位姓张的理财经理向记者揭了秘,担保公司作为担保方,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担保,在这个过程中借款人会支付给出借人高额的利息做为回报,同时交给担保方一定的担保费。他顿了顿继续说:“当然,我们担保公司也会收取一部分利息。比如,借款的公司向我们借了一笔款,他们向我们支付5分利息,我们给客户2分,我们收取3分,同时,我们会根据借款金额向他们收取一部分手续费。”

记者看到,在许多担保公司的宣传页上面,基本会出现这样一张表格,将担保理财与各种投资品种做风险对比,一般担保公司都会宣传他们的风险几近为零。

风险几乎为零,事实上真是如此吗?有担保业内人士认为,“只要利用了可以利用的资源,时机选择正确,项目选择正确,那么年收益率12%是一些担保公司能轻易做到的事情,因为许多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都需要钱,继续资金的中小企业不在少数。但说风险几乎为零,那可以说完全不靠谱。”

曾有一位投资者反驳记者,他说:“我投资担保理财项目,确确实实挣到了钱,你为什么说他不靠谱呢?”这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他也经常遇到这样的反驳,还有一些年长的投资者,甚至会认为你在阻碍他挣钱。这是因为他们一开始投入的资金确确实实得到回报了,但如果因为得到回报倾其所有地投入,在资本被无限滥用时,风险就伴随而来,很多投资者的结局很可能是一无所有。

在他看来,许多担保公司所谓的控制风险完全是子虚乌有,所谓的风险准备金根本就没有,一旦资金链断裂,这些担保公司完全没有代偿的能力。他认为,宣传风险为零要么是没有做足够的风险评估,要么就完全是一种欺诈。

他向记者举了曾经轰动一时的河南担保公司挤兑、跑路风波,当年的河南圣沃担保,由于资金链断裂加上投资者的挤兑,一夜之间人去楼空,到目前为止,还有很多圣沃的投资者血本无归且没有得到任何的赔偿。他告诉记者,河南已经有前车之鉴,西安的投资者应该擦亮眼睛,吸取教训。现在的西安,担保公司虽然众多,但似乎还没有出现如同河南、浙江、鄂尔多斯等地民间资本的活跃程度,但没有出现并不代表没有风险。他提醒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

乱象二:理财对象锁定老年人 诱使其用养老钱投资

经常有人开这样的玩笑“没钱人存钱,有钱人借钱”,但从某种角度来说,这句话其实不是一句玩笑,而是一种真实存在的情况。很多担保理财的投资者(担保公司称出借人),在为世人印证着这句话。

参与担保理财的绝大部分人,都是中老年人,他们大部分使用的是自己的养老钱,甚至是救命钱。他们,可以算没有太多钱的一类人,而他们的钱都是借给了一些中小企业的经营者,他们如果还不上高额的利息,很有可能会携款跑路。温州前两年的老板跑路事件应该引起大家的警惕。

当记者在陕西聚合伟业担保有限公司暗访时,一位穿着朴素,头发花白,步履蹒跚的老人家带着现金到担保公司,欲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理财协议,记者想要了解老人家到底投资了多少资金,均被担保公司以客户保密协议拒绝了。

担保公司何以选择中老年人作为主要的宣传对象呢?某融资担保公司王女士告诉记者,这主要有四点原因。首先是,中老年人信息接收相对缓慢,对金融知识的认识相对较少,对理财产品的认知相对模糊,这就成为这类担保公司选择中老年人为主要推广对象的最主要原因。

其次,中老年人中老年人更容易听信他人之言,风险防范能力较弱。中老年人的主要阅读对象为报纸,并且极其信任报纸所言,许多担保公司都选择报纸作为广告投放的主阵地。

另外,老年人希望给自己未来的生活创造更好的条件,并考虑为子女再付出一些,面对担保理财宣传的零风险,高收益基本上没有抵抗力。

最后,除了高额收益,担保公司还会对项目进行说明,签订三方协议等,从形式上让中老年人对担保理财不设防。

乱象三 涉嫌捏造投资项目

担保公司通过理财的方式,承诺高额的收益给投资人,那么他们到底将这些理财资金投资到哪里去了呢?有业内人士披露,这些资金的去向或许是一个谜。虽然,他们会拿出一系列的资料向投资人陈述,并且拿出一些相关的证据,但这些项目的真实性仍有待考证。

业内人士王女士摇头对记者说:“特别是普通的投资人,他们缺乏必要的经济、金融、担保等知识,就算担保公司说明,其实他们都不清楚担保公司如何使用资金,就算懂得一些经济知识的,也不会去实地调查。就如同河南出事的几家担保公司,其投资者也完全不清楚融资的目的。更何况,这些担保公司把投资理财者锁定为中老年人。”

通过几家担保公司的自我揭秘,我们还了解到了一种资金的利用方式,那就是“左手转右手”的方式,这种模式之下,担保公司的负责人同时还掌控着一些别的公司,他们把从担保理财投资人手里拿来的钱直接投入到自己名下其他公司去。更有甚者,还会将资金投资到别的担保项目中去。

乱象四 号称非融资担保 钻监管的空子 到底谁来监管

“以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用高工资为诱饵招聘业务员,向投资人许诺12%至18%的高额利息。同时在签订担保借款合同时,虚构借款人,担保公司只作为担保人出现。”这是许多担保公司担保理财的共性,一位曾经的担保公司从业者告诉记者。“从形式上看,这些担保公司是合法的,而且他们也特意强调„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用这个概念来迷惑理财投资者,但实质上,投资人根本没有见过借款人,投资款也是存入担保公司提供的账户。”

根据银监会、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的相关规定,国家明令禁止担保公司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非法集资活动。只允许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部分和全部融资性活动的担保业务,但仍不可以吸收公众存款。但记者所暗访的担保公司均称自己为非融资性的担保公司。

记者致电陕西省银监局及陕西省金融办,双方均表示,目前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主要监管的均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对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只有一个由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印发的行业自律文件《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据记者了解,该文件于2012年6月1日正式实施。

对于担保公司的担保理财项目,是否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需要满足几个条件,最高院在2010年出台了详细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改条法规说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金融办官员告诉记者,担保公司如果满足以上四个条件,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了。而他们推介会、媒体、传单的宣传形式已经满足第二条、承诺返还本息已经满足第三条,而理财者都来自不同的群体,第四条也是满足的。因此,最重要的是界定第一条。

他说:“目前没有明确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如果一定要说监管,就需要工商管理部门来进行监管。”而银监局的工作人员也说:“目前,工商管理部门已经从2012年10月26日至2012年12月,对西安市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登记注册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

据记者了解,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中只能体现一个行业,在名称中表述为“担保”字样;经营范围一般核准为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尾付款如约偿还担保、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仓储监管担保等担保业务;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收资本最低限额为货币资金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

乱象五:混淆概念 有意歪曲融资性担保含义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就是我们只是中介,你们的钱借个的是第三方。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把你们的钱集起来自用。”这是军信担保公司张经理对记者说的话。

“这完全就是偷换概念。”一位金融办工作人员斥道,他对记者说:“你们可以这么理解,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与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打交道,为客户担保,从这些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的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受《担保法》、《公司发》以及七部委联合发文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来约束。”

他顿了顿,继续说:“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只在于诉讼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等等项目,只是作为担保人的角色,如果被担保人没有履约,债权人可以向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索赔。两种性质的担保公司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他们的收入来源都只有收取担保费这一项。”

警方查处的非法担保公司常有以下特点,故意曲解国家关于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相关政策,有意歪曲融资性担保含义。

乱象六:资金断裂无药救 涉嫌庞氏骗局

有担保公司介绍,他们的之前主要的投资项目是房地产,自2012年下半年以来,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影响凸显,他们已经将眼光放到了一些其他的投资项目上。

有业内人士表示,因为房产项目—旦无力回款,资金链锻裂,担保理财的投资人就会被套牢。有“洛阳最佳担保公司”之称的盛归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破产就因为资金链断裂,被套牢的理财投资人达到了4000人之巨。

最糟糕的情况并不是单纯的资金链断裂,而是担保公司陷入庞氏骗局的怪圈。什么是庞氏骗局呢?他是以高额回报为诱惑,让你投入一笔资金进行运作,但你完全不知道他的资金运作方式,利用后续加入投资者的钱满足之前投资者的收益,让更多人加入维持收益的假象。这就是庞氏骗局。

第五篇:业务范围: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围(xiexiebang推荐)

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简介

一、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围: 主要包括:

1、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

2、工程项目担保:工程履约担保、投标担保、工程支付担保、预付款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

3、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租赁合同担保、财政支付担保、仓储监管担保等其他经济合同担保;

4、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投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保函是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实现形式,现阶段最常用的保函为:投标保函、履约类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工程支付担保等。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与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最大区别是非融资担保必须是在特定经济合同背景的基础上衍生出的招投标双方对担保的各种需求。

二、种类划分:

(一)保函一般会根据出具方的不同,分为银行保函和公司保函,顾名思义就是分别由银行和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

1、银行保函

现阶段最常用的银行保函为: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一般可通过企业存入保证金或者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出具保函。因银行保函需占用担保公司在银行的授信额度,因此一般收费高于公司保函,当前市场价格一般为1.5%-2%。

分离式保函是需要开具银行保函的企业向担保公司提出申请后,由担保公司作为保函申请方向银行提出申请,最终由银行为企业开具保函。该业务最大特点在于企业无需向银行重新申请授信额度,而是直接由担保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注:目前分离式保函不支持出具支付保函)

2、公司保函

公司保函是由在主管部门备案的专业担保公司开具的保证书,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起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公司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公司保函的收费标准低于银行保函,当前市场价格一般为5‰。

(二)保函根据申请人不同,可划分为履约类保函和支付类保函

1、履约类保函是指应劳务方、卖方、承包人(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的业主方(受益人)所作出的一种履约保证承诺。倘若履约责任人日后未能按合约的规定按期、按质、按量地完成所承建的工程,以及未能履行合约项下的其他业务,银行将向业主方支付一笔不超过担保金额的款项。

履约保函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可用于任何项目中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担保的情况,常见用于工程承包、物资采购等项目。

在工程承包、物资采购等项目中,业主或买方为避免承包方或供货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给自身造成损失,通常都要求承包方或供货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以制约对方行为。履约保函是现金保证金的一种良好的替代形式。

2、支付类保函是指银行或担保公司应招标方的申请而向投标方方出具的,保证招标方履行因购买商品、技术、专利或劳务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而出具的书面文件。付款保函应买方、业主等申请,向卖方、施工方保证,在卖方、施工方按合同提供货物、技术服务及资料或完成约定工程量后,如买方、业主不按约定支付合同款项,则银行或担保公司接到卖方、施工方索偿后代为支付相应款项。

支付类保函主要包括工程支付担保、预付款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租赁合同担保、财政支付担保等。

一般来讲,支付类保函业务风险高于履约类保函风险,在履约类保函中,工程类履约保函风险低于其他类保函风险,因此仅就工程履约类保函(包括工程履约保函、投标保函)设定专门流程,其他类保函的审批按照融资性担保审批流程进行。

三、额度及比例等相关规定:

根据天津市建委印发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筑[2008]12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1、担保额度、比例:专业担保公司对工程类合同提供担保,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净资产的50%。 超过前款规定的,可以与其他专业担保公司共同提供担保。共同承担保证责任的专业担保公司对债权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金账户:专业担保公司在本市经营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应当在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建设工程担保保证金账户。目前三方监管协议签约行为渤海银行,保证金不低于100万元。

3、保函额度:工程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项目,工程履约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5%。

4、担保期限:担保文件约定的履约有效期的截止期间为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至180天。

5、准备金:文件要求担保公司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但未明确规定提取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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