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范文

2023-09-20

融资担保范文第1篇

一、市场准入规范整顿。

1、经自查,自2009年5月注册本协会以来,注册资金1000万全部为社团法人独自现金出资,所有资金正在银行和协会运营的进出流动中。不存在虚假注资和抽逃资金行为。截止2010年7月,我协会统计共服务协会会员50余次,其中企业17家,个人20余名。

2、协会组织机构设立为5各部门,分别是:秘书处、客服部、法律咨询部、办公室、财务部;施行组织结构及职责分工名且,按职责管理制实施日常工作。

3、内部控制规则是公司为实现风险控制的目标,担保协会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内控体系,内控制度主要以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为主,确保了协会经营活动的效率性、安全性、真实性、经营信息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保护了协会投融担

保的安全和完整。两部分制度是相互对应、相互制约,各自由不同的管理阶层和部门负责,避免了内部人控制和流于形式。

4、为了提高担保协会的质量、防范和降低管理风险,切实保障会员者的利益,担保协会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控制机制以及风险管理制度。

(1).协会设有风险控制审核跟踪小组,负责从整体上控制运作中的风险。内部风险控制涵盖协会经营管理各个环节,建立了顺序递进、权责明确、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它由各职能部门制定,协会会长、秘书长审阅和批准修改。

(2).制定风险控制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担保协会细则进行执行,坚持独立原则,分账管理,实行制度集中,每笔业务都须有书面记录并加盖时间章;加强内部信息控制,严防重要内部信息泄露等。

(3).具体风险管理控制方面,协会将根据自己所管理的规模、对担保协会业务把握程度来决定业务数量和配比。与银行之间施行担保、反担保债权互联制,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时又反过来要求债权人提供担保行为,靠深入的研究,对掌握的所有信息变动预见和流动性的保持,来防范外部风险管理。

二、业务范围规范整顿。

1、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在国家有关政策指导下,开展信用互助,提高企业的信用等级,服务于发展企业;组织开展企

业会员之间的互保、联保、中介服务;通过会议、刊物、研讨、咨询、培训、国内外信息交流等,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提高;协调会员与银行及其他机构之间的关系,探索多种途径解决会员企业互助问题;逐步建立会员的资信档案,面向会员提供担保服务。

2、担保协会切实从实际出发合法经营担保协会的职责和业务范围内工作,杜绝一切偏离主业务现象及非法借贷和非法融资等行为,杜绝板报资金的不合理运用,杜绝了担保资金运用存在风险隐患等现象。

三、经营行为规范整顿

1、东营区工商业资信担保协的组要业务是负责协会会员之间、银行和企业之间信用互助的正常进行和风险承担,完全按照担保协会的营业范围规范操作。

2、担保协会根据日常担保业务的进行,全部按照《协会章程》、按有关规定合理的进行准备金提取和风险集中的要求进行。相关业务的进行均以合理合法的手段操作实施,坚决杜绝了实施不正当竞争手段,由于协会是以信用互助为主要经营手段,所以不存在暴力追债等行为。

四、高管和从业人员队伍规范整顿

1、工商业资信担保协会的会长、秘书长、经理主任等学历均为大专以上文凭,均参加过信用担保职业道德行为的教育培训和信用师资质等级的报名考试,财务人员按财务法规定及

时参加财务职业道德规范的培训。

2、东营区工商业资信担保协会的全体员工均无违法违纪行为出现,从业人员均凭有关证书录用上岗,所有从业人员完全具备担保协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融资担保范文第2篇

(一) 运营模式无法覆盖其经营成本

按风险与收益匹配的经济规律, 融资担保行业的高风险应与收益的高回报相匹配, 但统计数据反映, 融资担保行业平均收益无法覆盖出资人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的成本。

(二) 担保信用狭窄

按2013年经济普查数据小微企业统计数量和2017年四川省融资担保行业2.5的平均放大倍数为来估算, 一个三、四线城市融资担保行业可释放的担保贷款额不足融资需求总量的三分之一。信用倍数过小, 担保覆盖面狭窄, 行业渗透度远远不能满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三) 资金流动性弱

四川融资担保监管部门要求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全额托管。合作银行为了控制风险, 要求融资担保机构开设的风险保证金账户按照银行内部账户进行管理, 未经银行同意不能任意划转。但锁定风险保证金用途后, 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被代偿大幅侵蚀, 实际可支配的营运资金逐渐收缩, 资本流动性枯竭无法支撑新增担保业务的需求。

二、融资担保公司面临的风险

(一) 外部风险

一是宏观环境。

(1) 国际环境。金融是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风向标。西方国家针对我国部分企业的反倾销诉讼、贸易争端或者金融危机等国际环境的变化, 对我国中小型企业有着致命影响, 从而增加了担保行业的代偿风险。

(2) 国内环境。 (1) 宏观经济环境。不同时期, 国家会出台不同的经济政策对某些行业进行规范与调整, 而导致一些竞争实力比较弱的担保客户出现经营问题, 引发担保公司担保项目的风险。 (2) 风险保障体系。从国外经验来看, 如日本在融资担保和信用保险的双重风险担保模式之上, 融资担保贷款额度由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一定比例进行担保风险分担。德国担保银行与承贷银行承担的贷款风险比例为8:2。但我国除农业信贷体系建立了地方政府、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的分担机制外, 其他政府融资担保机构、民营融资担保机构仍然以微薄的资本金承担100%的代偿风险。

二是微观环境。

(1) 担保合作银行。为避免银行利益受到侵害, 银行更愿意向有担保的企业发放贷款。而当银行不承担贷款收回风险, 往往会放宽贷款条件、向担保机构推荐风险大的项目, 帮助中小企业获得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

(2) 担保客户。 (1) 财务数据不实。为取得银行贷款, 中小企业往往会通过财务造假等行为欺瞒融资担保机构, 骗取超过其负担能力的银行贷款。 (2) 经营风险。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小、竞争力弱、生命周期短且有盲目扩张的野蛮冲动。一旦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出现流动性不足、亏损甚至资金链条断裂无法偿还银行的贷款, 担保公司就将承担杠杆放大效应的代偿风险。

(二) 内部风险

一是客观原因 (硬件条件) 。

(1) 资本实力不强。我国的融资担保机构规模都比较小, 抗风险能力弱, 没有形成业务、财务和律师相配合的团队, 项目跟进滞后, 风险把控困难, 风控化解乏力。

(2) 流动资金不足。四川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保证金几乎全部锁定于银行内部账户不能使用, 再剔除担保公司正常运营的管理费用以外, 公司所剩无几的营运资金和入不敷出的担保费收入, 根本无法支撑业务拓展和风险代偿需要。

(3) 操作风险较大。融资担保公司本身就面临风险与收益不对称的难题, 一旦融资担保公司运作能力以及风险管理能力不过硬, 出现违规操作挪用客户的保证金、套现资本金、套取银行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等情况, 不仅会给客户带来很大的损失, 担保公司自身面临生死存亡的巨大风险。

二是主观原因 (软实力方面) 。

(1) 风险识别能力低。多数融资担保公司为缺乏内部控制的理念, 经营管理权力集中在少部分的领导层手中, 经营决策存在很大的随意性、主观性和政府依附性。在实际经营中风控流程不严格执行, 风控制度形同虚设, 或者为了增加收益, 会铤而走险对没有进行风险评估的项目进行投资。

(2) 过于看中业务增量。为生存融资担保公司只有通过贩量式的业务营销增加收入, 但客户轻资产、少信用、无抵押的特性会累积大量潜在风险。在风控管理尚未建立健全, 没有做好项目审核的情况下, 担保的项目越多、业务量度越大, 只会反向增加担保公司的风险, 而不是获得更多利润。

三、加强担保项目风险管理的措施

(一) 打造全面风险管理文化

(1) 树立战略风险管理意识。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层应从风险容量出发, 通过分析风险管理运营、政策、道德以及法律风险, 制定近期、中期和长期风险管理策略。在战略发展方面, 积极探索与再担保机构、其他担保机构、银行以及地方政府风险共担等创新合作方式, 寻找化解风险的新方法。在经营发展方面, 在坚持融资担保主业的同时, 积极探索非融资担保、债券担保、投资、委托贷款等业务, 构建多元化、全功能的融资担保业务体系, 全面提高融资担保公司造血机能。

(2) 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意识。融资担保机构应营造管理、控制和运营风险的经营环境, 健全风险监管和风险追究制度, 加强风险内控的检查和追踪, 对员工违反企业风险管理的行为进行追查和处理, 最大限度地降低其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3) 加强风控人员的培训和提升。加强风险防范、识别、化解、处置的学习和培训, 加强项目评估、保后管理等培训和交流, 积极引导员工提升自我修养、业务素养和职业道德。

(二) 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

一是加强风险识别。

(1)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针对中小企业情况, 担保公司应建立风险数据库, 设置风险清单, 定期对纳入担保的中小企业的各项数据以及指标进行搜集、统计和分析, 并利用指标的选择以及临界值的设定等来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2) 建立双向资信评级制度。强化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共赢合作关系, 健全融资担保机构和被担保企业的双向资信评级制度, 引导银行对评级较高的担保公司使用较低的贷款利率, 减轻被担保企业融资负担。同时, 获取公正的被担保企业资信情况, 根据评估情况降低或提高贷款的利率或反担保的要求, 进而管理好融资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

(3) 发展关系型担保。担保机构可以对每一个来寻求融资增信的企业建立担保档案。发生担保业务时, 利用担保档案作为参考, 若信用记录较多且按时还贷的中小企业, 可适当降低反担保措施、或采用信用担保措施, 甚至考虑是否需要提供反担保。

二是完善风险应对措施。

(1) 强化反担保措施。为提高受保企业履约还款的概率, 融资担保机构应依据受保企业信用等级和项目评级确定反担保金额和方式的选择, 尤其在担保比例较高且不易变动时, 尽可能地使反担保品价值大于贷款本息和。

(2) 建立风险项目组合。合理设计项目组合, 降低担保业务风险。针对项目组合信用质量、变现程度等多层面进行规划制定, 依照每笔担保情况来测算担保的平均持续期限, 保持担保资金投资组合的平均持续期限与担保的平均期限相符合。

(3) 加强风险处置力度。抵质押资产覆盖风险大小、诉讼时间长短、资产处置是否及时、处置偿还顺序情况等关系担保公司风险处置效果, 因此加强风险资产管理, 加强与合作银行、诉讼法院和属地政府的沟通, 有利于担保公司在风险管理处于有利态势。

(4) 建全风险补偿机制。担保公司应建立科学的风险内部补偿机制, 如按规定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风险基金等。一旦出现代偿情况时, 可以利用风险准备金来弥补损失, 从而降低代偿风险对机构正常经营的冲击, 增加公司风险应对能力。

三是建立独立的风险监督考核机制。

(1) 设置风险管理组织。担保公司应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等管理与监督机构, 从整体上管理各业务及项目的风险。完善人力资源的培训机制、绩效评估机制, 提升员工业务修养和职业道德, 夯实融资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保后管理的力量, 降低融资担保机构人力资源的运营风险。

(2) 独立风险监督。担保公司应设立监察小组对内控执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 加强管理人员和职工的约束力, 防止公司内部出现影响公司运营秩序等违法乱纪现象, 确保公司运营的稳定性。同时, 根据监督结果建立相关的考核机制, 激发其责任意识, 提供担保公司内控管理效率。

(3) 进行风险绩效考核。对担保公司已经发生的存量风险和不良贷款, 建立从董事会到员工的风险绩效考核机制, 明确风险责任人、化解时间和时点任务, 对完成代偿追回目标的责任人进行适当奖励, 激励员工依法追偿, 合法维护公司权益。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由原本的增量扩融转化为减存量优增量的缓行调整, 经济发展期潜伏的各项风险开始顺周期爆发, 金融市场风险逐渐增大, 金融违约行为逐渐增多。探索如何将担保代偿风险控制在合理水平, 如何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下的内部控制机制, 促进融资担保行业稳健持续发展成为当前最重要课题。

关键词:融资担保公司,风险,控制

参考文献

[1] 王绍宇.基于全面风险管理的融资担保企业内控体系构建研究[J].经贸实践, 2017 (23) .

[2] 赵梅.对构建融资担保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研究[J].财会学习, 2018 (2) .

[3] 曹靖文.经济新常态下融资担保企业的风险防控及业务开发[J].

融资担保范文第3篇

基于下列担保用途和条款,我司特向贵行申请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

一、担保用途为下列第项:

1、为我司与签订的编号为的合同/协议项下义务提供担保。

2、参与_______________项目招投标。

二、担保种类:

三、被担保人:

全称:

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四、担保受益人:

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五、担保币种及担保金额:

六、担保期限:

七、付款条件:(请逐条列出担保人应凭以付款的各项条件和要求受益人提供的书面文件)

八、通知行/转开行(如有):

九、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 编号:(适用于以总协议或循环担保方式申办的担保业务)

十、其他:

我司承诺,按照贵行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如最终出具的保函/备用信用证与本申请书不一致,以贵行最终出具的保函/备用信用证为准。

保函/备用信用证样本见附件。

申请人(公章):

融资担保范文第4篇

一、项目受理

接受融资方提供的项目资料,一般包括:

 项目概括性介绍;

 项目投资计划的构成及基本的财务分析;

 融资计划及本次融资说明;

 项目方的各种资质:法人营业执照、特许行业准入资格许可证、上财务报告等可以提供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 关于此次融资的股东会决议。

二、业务人员初审

根据项目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判断,是否可操作。并提出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大客户还是向社会公众发行集合资金信托产品。

三、立项

如果初审认为可操作,又属于未涉足过的业务类型,需要办理立项,业务人员向公司提供的立项资料包括:

 业务人员对项目的基本分析

 融资方提供的各种项目资料

四、尽职调查

如公司通过立项审查,进入尽职调查阶段,即到项目现场去进行相关调查,以证明项目方提供的各种分析和证明资料是准确的。尽职调查一般由2人进行,以保证调查结果客观公正。项目大时,可多人参加。如涉及某些业务人员不了解的专业领域,可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一起进行调查。

尽职调查完成后要写出尽职调查报告。

五、对尽职调查进行总体分析,做出判断

六、寻找资金来源

关于此项,资金来源方应在平时有积累,临时找是很困难的。在有积累的前提下,此阶段要和来源方进行接触,给出一个基本方案。

七、谈判

 与融资方及资金提供方讨论合同,主要是确定融资规模、资金使用时间、利率、风

险控制措施等。

 如项目需要其他服务机构,如银行对账户进行监管,谈判也需进行。

八、实施报批

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申请实施,资料要比立项更为详细。

九、签订合同和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合同一般强调面签,必要时要进行公证,尤其是担保合同,最好是强制执行公证。 合同中应约定,在所有担保措施得到落实后,合同才生效。

担保措施为抵押的,最好是到抵押或质押登记机关去办理登记,以确立该抵押的唯一性。 十,放款

融资担保范文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

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

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

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

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

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

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

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

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第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

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一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

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第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

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

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

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

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

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

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

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

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

事。

第二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

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

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

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第二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

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第二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第二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

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第三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第三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

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

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

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

融资担保范文第6篇

首先,我们要先对融资性担保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定解释进行了解。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法定解释可以看出,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针对的债权人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一、审批制度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条例的规定即可获得经营手续和资格。

融资性担保公司则首先要到省级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获取经营资格。

在《暂行办法》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

这表明,融资性担保公司比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多了一个审批门槛,而且,对融资担保的业务资质进行了强令的限制要求。

二、业务范围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在《暂行办法》没有公布实施之前,由于缺少立法限制,银行为了增加贷款效益,加之担保公司老板与银行官员私交甚好的情况下,担保公司获得不同程度的银行授信,也开展一些融资担保业务。然而,现实中,受实到资本金和区域性限制等原因,能获得银行授信的担保公司并不多。开展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财产保全担保等等担保业务,对方对担保公司的信任和认可程度较低,而且担保公司过多,竞争激烈,担保费收取比率偏低,于是,很多担保公司将经营主业调整为民间借贷和委托贷款等业务,获取暴利。这也是很多单位和个人开设担保公司的兴趣点所在。

《暂行办法》公布实施以后,对融资担保的资质和业务范围有了明确的说明。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的融资性担保业务有: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以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可以兼营: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还可以以自有资金进行国债和金融债券以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投资。同时,也对限制业务作出了说明:不得吸收存款,不得直接发放贷款、不得受托发放贷款、不得受托投资等。

在《暂行办法》项下条款的限定下,非融资类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得到了缩紧。仅可以开展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虽然允许将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也没有对非融资类担保公司的自有资金投资方向进行限制,然而,我个人理解,放宽度不可能高于融资性担保公司。

另外,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允许放贷和委托放贷,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一贯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将不再法律保护之内。当然,很多公司会通过调整操作手法打擦边球,继续从事直接放贷和放贷中介业务。

尽管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再有资格从事融资担保业务,在变则通的规则下,可以考虑与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合作,用融资性担保公司向银行担保,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再向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以此串保等方式合作。非融资担保公司也可以向融资性担保公司举荐业务,从中分取担保费,等等。

三、经营规则与风险控制

《暂行办法》中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理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如上这些本应是担保公司正常的运营规则,无论是融资性还是非融资性担保公司,都应该依规则和制度开展经营工作,这样才能让公司在有序的状态下健康发展。以《暂行办法》的立法形式进行说明,可见平日里的担保公司对工作内容的严谨度是不够的。

在人员配置和管理人员要求方面,《暂行办法》提出了法定的要求: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二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应当设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此外,银监会于2010年9月27日颁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量化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人员用人标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一直以来缺少直属监管部门的监管,在用人和公司运营与治理结构方面,都是股东会引导,董事会决策,规模小一些的公司,甚至是老板一人决策,这必然会出现经营管理漏洞。由此可见,国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人为本,依法治企的决心和态度。

此外,国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额度、投资额度、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限制等等都提出了量化的要求。

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通过这些可以看出,国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范、可控经营不仅提出了指引,也提出了法定要求,这不仅利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健康发展,也便于监管部门对该类公司的有效监管。

相比之下,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像缺了爹妈的孩子,虽然同样享受公民权利,却缺少爹妈的监管与指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只要你不触犯法律,随便你折腾。这看似给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扩大了操作空间,实际是在缩紧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范围的情况下,加重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的忙乱性,间接的加快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死亡速度。我个人觉得,如果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希望可以长久而健康的存活下去,应该积极参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运营规则和风控措施,加以自用。

四、监督管理

通过《暂行办法》处处可见监管部门的身影。监管部门是由地方政府指定,经省级政府批准确认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暂行办法》不仅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提出了诸多量化要求与限制,对监管部门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本辖区融资性担保业的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上一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督情况。

任何行业都存在竞争,立法的逐步完善正是为了竞争更加有序,经营更加规范,担保行业也不例外。目前,在全国范围内,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还占担保业的主流,但是,将融资担保这部分利益很大的经济蛋糕划给融资性担保公司,一定会驱动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向融资性担保公司过渡,融资性担保公司将成为担保业主流,已成必然趋势。

后续小论:目前,国内的担保公司,实际上没几个将经营重心放在为其他贷款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方面的,因为银行授信不容易拿到,拿到了给别人担保,不如自己另设个公司,找个项目去申请贷款,再用担保公司担保,这等于用银行的钱为自己做了项目投资。也有很多人找个项目申请贷款,目的是套出贷款再拿去放高利贷。怎么还会给别人担保赚那点担保费呢。目前国内的担保公司主要忙三件事,

1、想办法获得银行授信然后从银行套钱;

2、私下募集资金放贷或作放贷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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