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平台建设范文

2024-04-14

融资平台建设范文第1篇

20个世纪90年代以来, 我国乡镇企业掀起了又一次高潮, 大批农民涌入城镇;而中心城市的大规模建设更使大量农民涌入城市, 加之高校扩招等因素促进了国家城市化进程, 从基层乡到县到大城市, 一派蓬勃。而此时, 不少市县甚至一些乡镇, 兴起了一股包装城市、打造城市名片等名目繁多的开发热潮, 诸多面子工程也混于其中。可想, 如此庞大的城市建设规模, 其背后则是各级基层资金的巨大需求。而一般资金的来源只有三项:一是基层财政收入;二是地方政府出卖土地的收入, 这第三便是地方融资。首先, 由于财政收入是有限的, 于是, 各级政府都把目光投向出卖土地。 (因为土地越来越稀缺, 这也传导到房市, 使其价格一涨再涨。) 而自主融资的资金来源又只有两个:成立融资公司向银行贷款;甚至向民间举债或集资。据信, 在一些地方一个乡的地方融资借贷就达几千万元。那么, 全国四万个镇, 加上近三千个县 (包括县级市) 的债务, 估计整个地方融资平台借贷规模可达几万亿, 而这个数字与最近官方保守统计的地方融资债务额7.66万亿基本吻合。

众所周知, 这些巨额贷款的成因, 是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的不匹配的结果。据可靠报道, 从1993年到2002年, 省级和中央财政收入比重从38.8%上升到81%, 而省以下 (不包括省) 则从61.2%下降到19%。而此后, 省以上财政收入继续上移, 仅中央这块又上升了3个百分点, 达到了5 5%。“财权上移”、“事权下移”, 也就是说地方上的工作内容日渐增多 (比如:经济指标的加码、基本教育事业发展、农村合作医疗普及以及计划生育、维稳等) , 处处需要资金支持, 形成了地方财政特别是市县级地方财政收入和支出间的巨大缺口。也就是说, 地方政府在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内, 特别是十二五计划的实施, 地方融资的巨大需求将有增无减。无疑, 地方融资平台将继续存在甚至还得扩大规模。

2 地方融资平台的性质与风险

地方融资平台的建立, 最初是有着法律障碍的 (地方不得举债) , 近年来, 随着各级地方的经济实践, 地方融资平台已经有条件获得允许。这些平台基本都是由各地政府组建一批专业的投融资公司或事业单位承担建设任务, 目的就是为了利用这些单位来承接银行或信托资金。这些融资平台, 由于有着政府的特殊背景, 可以轻松地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政府隐性担保) , 另外, 还享受着政府划拨的土地或财政补贴。应该说, 地方融资平台的出现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决定的, 是中国特殊体制的特殊金融现象。那么, 可以说存在就是合理的。

融资平台的性质可以定位为:以地方政府做信用担保的基层地方举债。当然, 举债本不是风险的必然原因。但是, 从美国次贷危机到欧元区主权债务危机, 都向我们展示出了债务问题导致的巨大杀伤力。债务问题透过银行金融系统得到加倍的放大, 才是需要我们高度警惕的。

此外,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在业务操作程序方面也没有做到完善规范、合规。试想, 如果经济持续发展, 财政收入持续增加, 土地价格不断上涨,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还贷压力不会太大。不过一旦经济增长放缓甚至出现滑坡, 或土地开发收入不尽人意, 那么这些融资平台所累积的还贷压力就很容易爆发, 最后不得不由中央财政和商业银行埋单, 银行坏账风险的放大甚至可能引发为系统性风险。一方面, 市场投资者担心地方政府因为国家的政策调控而对银行“赖账”, 另一方面, 有些地方的融资平台投资人还是不特定自然人, 一旦发生融资风险, 还将对社会稳定产生负面影响, 这一切都是对国家宏观经济发展与政治改革进程的极大威胁。

3 地方融资使其合理化

对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 我们不可否认, 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应对这场金融危机, 我国及时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与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 并于2008年末推出4万亿元的庞大经济刺激计划, 而其中大部分资金则需要地方政府予以资金配套, 这也是地方政府资金需求加大的重要方面。

但是, 一直以来, 融资平台的运作风险日益暴露出来, 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刻不容缓。

其实, 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早已经引起国务院、央行和银监会等部门的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也多次强调要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 要积极整顿地方融资平台。

2009年3月,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其中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最近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10]19号) , 都将有助于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治理, 这也无疑为地方政府大力发展融资平台提供了政策依据, 为规范的地方融资划出了框框。整顿地方融资、治理地方融资、规范地方融资, 地方融资合理并将走向合理。

4 阳光融资平台的建设

银行和银监会派出机构要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 进一步建立并完善辖区内信贷结构定期监测分析评估制度, 提高信贷结构分析监测能力, 对辖区内信贷资金投放的结构、节奏和进度的动态信息要及时把握, 心中有数。在加强信贷结构调整的同时, 要特别注意防止金融机构贷长、贷大、贷集中等系统性金融风险。及时反映新情况、新问题, 加强信贷政策指导和风险提示。并依法加强监督检查, 特别要切实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经清理保留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 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融资贷款必须落实到项目, 以项目法人公司为承贷主体。贷款主体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必须有稳定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银行金融机构要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 其贷款审查流程、程序、授信要严格按商业贷款审查标准。发放新贷款直接对应项目并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保政策以及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宏观调控政策。确保支持项目使用资金的相对安全, 减少风险。

行使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立法以及监督权利, 制约地方融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并全程对融资项目的监督要进行落实到人的安排。各级政协也应积极发挥作用, 主动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设性意见。特别是政协委员们可以以视察的名义, 广泛征求广大公众意见, 针对融资项目提出提案, 配合人大实行全方位监督。地方政府也要主动将其融资平台的各种信息, 特别是债务情况, 定期向同级人大报告, 以便接受立法监督审查;还需要定时邀请政协委员听取融资平台的运作情况。

提高融资透明度。首先要建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信息公开制度, 规定何种信息必须公开、如何公开、向谁公开等。作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本身, 其设立、运行、融资、项目评估与建设和管理等各个环节, 都应主动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避免“暗箱操作”所带来的监管盲区和盲目融资。这样既有利于地方融资平台能够在公开透明的制约下良性运行。特别是要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披露, 接受公众及市场主体的评估与监督, 这是建设阳光政府、阳光金融、阳光财政的非常必要的内容。

建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首先,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要分门别类管理。按创收能力区分, 可分为无创收能力的公益性的、有一定创收能力但不能自负盈亏的和可以实现自负盈亏的三种类型。对于公益性的融资平台, 完全靠财政资金偿还银行贷款, 应直接列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重点;对于有创收能力或有部分创收能力的融资平台, 应将其有创收能力的项目从融资平台中剥离出来, 组建项目公司, 成为一般意义上的企业, 走向市场完全商业化, 使其与地方政府实行完全脱钩, 用自身的盈利来偿债;剩下的无创收能力的融资平台部分, 也列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重点。第二, 所有融资都要纳入政府预算, 确保心中有数, 有计划地运用融资资金, 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把融资平台作为常设平台, 规范地透明地高效地真正阳光地运用好它。

地方融资平台是中国经济飞速发展历史的产物, 它的出现有其必然性。整顿好地方融资平台, 是促进地方经济继续发展的需要。推进地方融资平台阳光化建设, 使其继续发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摘要:探讨目前地方融资状况, 分析其性质及风险。给出地方阳光融资平台建设的参考模式。

融资平台建设范文第2篇

在2009年中国应对金融危机的进程中,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带动的基础设施投资和城市化进程,为中国内需的扩张提供了良好的动力,也带动了银行贷款的快速增长。与此同时,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融资风险开始引起监管者的关注,并不断进行风险提示和监管指引,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的平稳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氛围。到2010年,无论海外市场还是国内金融市场,对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融资风险忽然变得异常担心甚至恐慌。不少机构投资者认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融资迅速增长,会带来银行信贷风险的迅速上升,同时房地产市场的调控降低了地方政府的收入,进而会降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负债偿还能力,导致地方政府的财政风险。

实际上,忽视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融资风险显然是不对的,但是,过分夸大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融资风险同样也是不客观的,这种过分夸大往往没有注意到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在中国经济运行中的一系列独特特性。例如,商业银行对于占据70%以上的县级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一直持十分谨慎的态度,在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融资结构分布中,财政偿还能力较强的省市级投融资平台的融资占据主要比重;土地收入占地方政府收入超过50%的城市实际上在中国屈指可数,绝大部分城市的财政收入结构是多元化的,对土地收入的依赖程度相对有限。

在当前体制下,对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应规范化,而不是妖魔化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确实是2009年应对危机过程中最为活跃的融资主体。受4万亿投资计划刺激,以及在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推动下,2009年各地方政府纷纷举债进行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从而导致地方融资平台债务规模的剧增,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相关监管机构已开始着手地方融资平台风险的管理,2009年下半年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新增贷款已呈现冲高回落、增幅放缓的趋势。在2010年1月19日召開的国务院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曾在讲话中提出,“尽快制定规范地方融资平台的措施,防范潜在财政风险。”在政府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调控下,预计地方政府融资会有所收缩,各商业银行在新增贷款控制方面,将减缓对地方融资平台的信贷审批,在增量放贷方面对地方融资平台的风险控制将进一步增强。

在中国推进城市化的进程中,地方政府通过地方投融资平台进行融资,有其内在的必然性,不能一概否定。从一般意义看,地方政府之所以通过大量设立融资平台进行融资,主要是由于在中国分税制财税体制下,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财权的分配出现了事实上的事权的重心下移而财权的重心上移,从而导致了地方政府事权和财权的不对等,同时,中国转移支付制度尚不完善,因此,在中国城市化加快发展阶段,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较大,从而导致大部分地方政府可支配财力远远无法满足庞大的资金需求,唯有寻求外部融资。因此,尽管目前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调控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信贷资金流入地方融资平台,但在地方政府不允许直接举债以及债券市场发展严重滞后的前提下,银行贷款依然是地方政府筹集资金的主要渠道,这个过程可能会伴随着整个城市化的进程,以及地方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变的过程。

地方融资平台急剧增长的风险大致来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与地方财政相关的风险;第二,如果地方融资平台破产,将会波及相关金融机构。

在风险防范方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首先,应完善中国财税体制,平衡地方政府事权和财权,降低地方政府对外融资的依赖性,并摸清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制定合理的债务风险控制标准。在现阶段中国急需摸清地方政府现有债务规模,减少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防止盲目借贷。同时,还需建立一套既符合地方财政债务状况,又能反映地方财政风险程度及其变化发展趋势的风险控制标准,以监测和预防债务风险发生。在成熟市场,大部分国家对于地方政府债务融资都制定了风险控制标准。以美国为例,对于地方政府债务不仅制定了规模控制标准而且还制定了风险预警系统,通过严格的规定来约束地方政府的融资行为。

第二,在防范风险的同时,也需要对不同地区进行分类对待。虽然地方政府融资风险有所上升,但并不是所有地方都存在同等的风险。一些发达地区的经济和财政增长能力很强,其负债水平相对较低,债务风险较小;另外,还有一些地方通过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了商业环境,带动了项目周边土地增值,增强了地方政府收入。这些评估需要差别化地看待,需要动态地看待。

第三,应当区分不同类型的融资平台,实行分类管理。一方面应区分不同行政级别的融资平台,对于县(市)级、区级等财政实力相对较弱的融资平台,由于2009年已有大量的新增贷款流入,因此,该类融资平台目前风险相对较大。同时,也需要区别不同性质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运行状况良好的投融资平台可以就直接转向市场化的融资;而一些纯属用于进行融资并没有什么具体业务的平台,应当纳入重点监控风险的行列。

第四,引入市场约束,鼓励地方融资平台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减少银行系统风险的积聚。在美国,地方政府主要通过发行市政债券进行融资,但由于中国现行预算法尚未修订,地方政府尚不能直接发行债券,因此采取组建地方融资平台的方式来筹集资金,实质上中国地方融资平台发行的债券与美国市政债券在诸多方面都很相似。现阶段中国大力发展债券市场的政策为地方融资平台发行债券提供了条件。2009年中国共发行了105期城投债,发行规模超过1300亿元,但远远低于银行贷款融资额。因此,未来在基础设施领域鼓励地方政府发行城投债,是改善融资结构的一个重要方向。

目前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债务规模还依然在地方政府整体的财政状况承受范围之内

近几年随着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中国地方政府整体财政状况不断趋好,财政承担债务的能力不断提高,地方本级财政收入从2000年的6406亿元增加至2008年的28645亿元,增幅达到347%,2009年1-11月地方本级财政收入达29328亿元,同比增长12.1%。

至于地方政府合理的债务规模,虽然目前中国尚未制定地方政府债务控制标准,但可以借鉴成熟市场对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管理经验来进行估算。

成熟市场在对地方政府债务规模需求控制方面,较为常用的指标为债务率和负债率。各国主要是通过对指标设定一个警戒线来控制地方政府债务情况,但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对警戒线的设定不一。以债务率为例,债务率是年末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与当地财政收入的比值,该指标反映地方政府通过动用当期财政收入满足偿债需求的能力,是对地方政府债务总余额的控制,美国规定债务率(州或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州或地方政府年度总收入)为90%~120%;新西兰要求地方政府债务率小于150%;巴西规定借款额不得超过资本性预算的规模,州政府债务率(债务余额/州政府净收入)小于200%,市政府债务率(债务余额/市政府净收入)小于120%。

考虑到中国国民经济及地方财政的高速增长,假设债务率不超过200%,在此基础上可计算出中国地方政府本级整体债务余额2009年11月末不应超过58656亿元。当然,这只是静态的、小口径的测算,更为合理的测算应当考虑基础设施完善所带来的地方政府土地收入的提高以及其他收入水平的稳步提高,因此,实际的地方政府所可以承担的最大债务规模应当大于前述规模。

地方投融资平台不会出现风险集中爆发的状况

对于银行新增贷款大量流入地方融资平台这一点,我们应该从多方面来看待。向地方融资平台发放贷款,最初由国开行在发放“两基一支”贷款中被广泛使用,从历史经验来看,这类贷款往往存在金额大、期限长、违约率低等特点;地方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存在巨大的融资动力,随着国开行业务模式的成功,其他银行亦加大了对地方融资平台发放贷款的力度。由于存在地方政府的隐性担保,这类项目贷款往往成为各商业银行尽力争取的对象,带动了近年中国各类地方融资平台的快速发展,在此轮经济调整中,各大商业银行积极“争抢”4万亿投资计划中率先推出的优质项目,贷款规模猛增。

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并不会出现风险集中爆发的现象,如十年期的贷款项目,按照惯例,并非一次性还款,可能从第二年开始就还款,风险被逐年分散。此外,人们对于地方融资平台融资贷款风险的考虑主要源于对政府财政支付能力的担忧,在当前经济保持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实力近年均有大幅提高,政府偿付能力不断增强,贷款风险短期内爆发的可能性不高。同时,基础设施的完善,也会提高土地收入的。

多年来,中国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在贷款风险控制方面已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风险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因此,我们认为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已经有能力处理经济体系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和问题。对于此轮经济调整过程中发放的天量信贷,随着信贷风险的逐步暴露,将可能导致中国银行业不良资产率有所上升,但并不能因此而得出银行面临巨大风险的结论。商业银行通过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平衡信贷结构,可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

防止盲目紧缩地方融资平台的信贷投入可能导致的负面影响

目前商业银行已开始意识到地方融资平台的风险,有意收紧一些风险承担能力不高的地方融资平台的信贷投入,主要是指紧缩对新增项目的信贷投入,对于已纳入本年度放贷计划的项目,已经处于建设阶段的项目,已经签订贷款意向或者已经授信的贷款,银行会继续实施,保证项目按时建成完工。对于新增的项目,央行和银监会将对商业银行给地方融资平台新增贷款进行严格控制,以控制风险,保障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投入。

除信贷资金投入外,地方的公益建设项目资金还有其他的来源方式,如资本市场债券融资、信托计划、BOT等。加强债券市场建设,可将现有大量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进行证券化,增加债券市场的流动性,由市场发现价格,从而促进债券市场的发展。2008年11月份以来,为抵御金融危机的冲击,防止经济增速过快下滑,中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推出4万亿投资的经济刺激计划。鉴于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规模大,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除财政部代为地方政府发行2000亿地方债券外,全国各地的投融资平台加大了发行城投债的力度,尽管在城投债发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对城投债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滞碍,但城投债的发行对推动经济复苏和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作出了贡献,未来仍可成为地方政府公益建设中的重要资金来源。城投债作为“准市政债”应该在规范中不断发展,为支持地方建设继续作出贡献。

地方投融資平台的信贷增长惯性,在信贷紧缩环境下,可能会挤压中小企业市场化融资

2008年下半年和2009年初地方政府财政投资保持了较大的力度和速度,对阻止经济增长速度下滑和缓解其他经济、社会问题以及后续政策的实施,起到了根本性的作用。政府投资基本上控制在基础性设施、重大民生工程和对其他竞争性领域有带动作用的产业等领域,不能替代或挤占民间投资的空间。目前的经济运行也已经显示出民间投资增速的趋势。2009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对此作出了基调性和方向性的决定,而且还有了较具体的安排,鼓励民间投资:继续保持较大力度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投资重点向农村基础设施倾斜;在货币政策的实施上明确强调要在金融上支持小企业,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在2009年应对危机是有积极正面效果的,同时也留下一些隐患,突出表现在宏观调控的回旋余地明显减少,如果信贷投放的实际需求强大,但是为了防止通胀过于严格地控制信贷,银行为了防止已经发放的贷款成为不良贷款,自然集中把经过严厉控制之后的贷款投放到2009年已经开工的项目,那么,除了2009年基础设施项目之外的中小企业,必然再次遭到信贷的打击。

为了防止这种挤出效应,应当鼓励基础设施多通过直接融资来进行,同时在物价压力明显回落之后,货币政策基调要从当前较紧的基调中转为适当放松。表现在信贷的投放上,就是在没有显著物价压力驱动下,适当放松的信贷可以推动资金进入经济复苏所需要的中小企业和服务业等。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博士生导师)

融资平台建设范文第3篇

P2P在融资和信贷领域所实践的,是全方位为社会所有阶层及群体特别是低端客户服务的普惠金融理念,所以主要参与者是处于金融服务金字塔中下层的个人或中小企业。最初,P2P平台业务与非法的公众集资行为边界模糊,特别对于采用先融入资金再贷出资金这种间接借贷模式的P2P平台,在监管者看来,其与经纪人行为的区别模棱两可、贷款所有权的关系有些雾里看花,P2P模式备受争议。目前,在欧美,P2P信贷是合法的,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等类似的证券监管机构可以进行注册认证,监管机构通过约束P2P贷款用户的信用评分下限、贷款金额上限等手段监控风险。

相比于较为严密的银行信贷体系,P2P平台的劣势在于:其一,资金风险。即便是在处于发展前沿的英国和美国,平台资金都不受法律保护,损失完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其二,坏账风险。P2P平台面向的是信用评分较低的低端客户,规则一旦失衡,出于市场竞争考虑尽量降低信用门槛,引发新的“次贷危机”。

然而我们更应该看到,借助互联网技术成功加速脱媒、实现经营模式变革的P2P平台,具有传统银行无法比拟的优势。首先,准入门槛低、可得性高。中小企业和低收入个人基本是被排除在银行信贷的视野之外的。其次,利率优化。省去了银行昂贵的运营成本,P2P平台贷款借款人的借贷成本远低于银行贷款利率,同时出借方的投资回报高于银行储蓄利率。再次,简便快捷。以标准化互联网流程代替传统银行的审批流程,借款人所需资金能更快到位。第四,支持创新。第五,也是最重要的一点,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大幅提高。P2P平台践行的则是“长尾理论”,以充分的信息及竞争的定价实现金融资源的自主、最优配置。

由此进一步引申到一国银行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和微金融的问题。在英国,银行对零售业务的市场拓展及产品服务偏重有加,因此90%的中小企业金融需求能够被汇丰、RBS、巴克莱、劳埃德四大银行及其他商业银行所满足。在美国,上千家自主经营的地区性银行与跨国大型商业银行形成二维银行体系,面向区内中小企业、家族企业及中低收入个人客户开展业务。而在我国,金融排斥现象依旧显著,中小企业以银行贷款满足融资需求的比例非常小,银行贷款成本表面上高于基准利率约10%-15%,实际执行利率更高。

在如何解决中小企业和中低收入者融资困局的大命题下,科技创新与民间融资的结合应该是一种有价值的思考。中小企业能够方便快捷地通过P2P平台获得小额资金,撬动企业发展。对于资金需求同样迫切的风险投资行业,众筹(Crowdfinancing)也是极具吸引力的科技融资创新,有创意项目但缺乏启动资金的创业者,通过互联网平台把未经注册的股份直接出售给公众投资者,达到筹资目的。在美国,这种融资模式已被纳入《2012年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确定细则后,明年初即可开始实施。尽管目前在我国,P2P信贷、众筹这类在线融资模式在某种程度上依然游走于法律监管的真空地带,但将公众集资与非法集资合并同类项的界定在科技日新月异的背景下很难继续在法理上站得住脚,科技创新与金融服务的紧密融合将是大势所趋。

科技创新融资模式和金融形态的变化需要把握以下核心要素:

第一,契合经济多元化的融资需求。中国目前的社会融资结构依然呈现间接融资比例畸形过高的局面,我们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的比例大约为3∶1,而美国则是恰好相反的1∶3。以多元化融资补充银行信贷、以市场化价格代替管制利率、以社会征信体制代替信用审批,形成平衡合理的社会融资结构,才能使得金字塔从下至上不同层级各得其所。P2P、众筹就是值得关注的直接融资科技创新形式。

第二,高标准的信息披露和交流。当事人之间信息应充分共享,知情权要得到保证。在诸如P2P信贷的融资模式中,信用风险完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因此,平台必须充分利用信息收集成本低、处理速度快的天然优势,确保当事人之间信息共享的真实、有效、完备、及时,确保出借方对融资方的充分知情权。有信息才有信心,对称的信息是网络信用的不二前提。

第三,契约精神在合同和交易中体现,真正实现无欺诈和误导。合法的民间借贷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旦发生违约,出借方有权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因此,通过互联网平台达成的借贷交易必须准确清晰地落实为合同,在公平的契约关系中体现当事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在科技创新飞速进步、金融改革需求迫切的当下,依托新科技或许能够极大丰富社会筹融资途径,在中小企业融资和微金融上实现理念和渠道的突破。

融资平台建设范文第4篇

一、附表1-1至附表1-6说明

1.附表1-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债务余额情况总表”是附表1-3“**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债务余额情况明细表”的汇总数据。

2.表1-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有关债务偿债资金来源情况汇总表”是表1-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有关债务余额情况明细表”、表1-5“**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表”、表1-6“**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并由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表”的汇总数据。

3. 表1-3“**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债务余额情况明细表”统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债务单位举借的所有债务情况(包括2014年末清理甄别结果中地方政府债务、

1 或有债务,截至2016年末、2017年4月末尚未臵换或偿还的部分)。

表1-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有关债务余额情况明细表”统计各债务单位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已纳入2014年末清理甄果中地方政府债务、或有债务的债务,截至2016年末、2017年4月末尚未臵换或偿还的无需填报)。

表1-5“**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表”统计各债务单位为公益性项目举借但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已纳入2014年末清理甄别结果中地方政府债务、或有债务的债务,截至2016年末、2017年4月末尚未臵换或偿还的无需填报)。

表1-6“**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并由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表”在表1-5统计的债务数据基础上,统计各债务单位为公益性项目举借但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并由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已纳入2014年末清理甄别结果中地方政府债务、或有债务的债务,截至2016年末、2017年4月末尚未臵换或偿还的无需填报)。

4.表1-

1、表1-2数据单位为“亿元”、表1-

3、表1-

4、表1-

5、表1-6数据单位为“万元”。

2

二、附表2-1和附表2-2说明

5.表2-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支出事项情况总表》按照类型汇总,以“亿元”为单位,请根据表2-2数据对应汇总表2-1数据。表2-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支出事项明细表》按照项目逐项填写,统计截至2016年末、2017年4月末已经签订合同(协议)的,地方政府在以后年度有财政支出事项的公益性资本支出,以“万元”单位。

6.表2-1中,政府及其部门担保、政府及其部门承诺其他出资人本金回购、政府及其部门承诺其他出资人最低收益为表2-2相应列中填写“是”的对应金额合计数。

7.表2-2中,区划编码、区划名称,按照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的国标行政区划填列。

8.表2-2中,“类型”选择“国开专项建设基金”、“农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投资基金”、“股权融资计划”、“PPP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融资租赁用于公益性项目”、“国开行贷款用于公益性项目”、“农发行贷款用于公益性项目”、“商业银行贷款用于公益性项目”、“信托融资资金用于公益性项目”、“其他涉及政府支出事项情况”等12个类型。具体如下:

(1)国开专项建设基金:通过国开专项建设基金方式融资,将回购资金或固定收益列入政府预算的专项建设基金。

(2)农发专项建设基金:通过农发专项建设基金方式融资,将回购资金或固定收益列入政府预算的专项建设基金。

3 (3)政府投资基金: 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章程约定的出资方案将政府出资额或回购资金、固定收益纳入政府预算的政府投资基金。相关文件依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第五章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章程约定的出资方案将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

(4)股权融资计划: 通过信托、基金、集合债券等股权投资形式融资,由政府分年度回购股权并将回购资金列入政府预算的股权融资。

(5)PPP项目: 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公益性项目建设,将补贴资金列入政府预算的情形。相关文件依据:《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正文

三、

(八)“未纳入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各地PPP项目目录,原则上不得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支出事项”。

(6)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包括棚户区改造、农村公路建设、易地扶贫搬迁服务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文件依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第五章第二十三条“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34号,正文

三、

(五)“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

4 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根据交通运输服务需求及预算安排,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提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确定购买内容和数量,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正文七“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土地征收、收购、收回涉及的拆迁安臵补偿服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积极探索通过政府采购实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包括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769号,正文二“省级以下政府可在财政可承受能力范围内安排预算资金,特别是要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土地出让形成的纯收益优先用于向投融资主体及项目实施主体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正文

三、

(一)“各省(区、市)应根据棚改目标任务,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本地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管理办法。市、县人民政府要公开择优选择棚改实施主体,并与实施主体签订购买棚改服务协议”。

(7)融资租赁用于公益性项目:通过融资租赁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政府及其部门分年度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列入政府预算的情形。

5 (8)国开行贷款用于公益性项目:通过国开行贷款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政府及其部门将还本付息资金列入政府预算的情形。

(9)农发行贷款用于公益性项目:通过农发行贷款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政府及其部门将还本付息资金列入政府预算的情形。

(10)商业银行贷款用于公益性项目:通过商业银行贷款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政府及其部门将还本付息资金列入政府预算的情形。

(11)信托融资资金用于公益性项目: 通过信托融资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政府及其部门将还本付息资金列入政府预算的情形。

(12)其他涉及政府支出事项情况:其他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将还本付息列入预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提供承诺等情况:其他需要地方政府列入中长期财政支出的情形。

9.表2-2中,协议(合同)名称:按照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全称填列。

10.表2-2中,签订部门/单位(全称)、签订协议的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涉及多家签订部门或单位的,需要在备注中填列。例如:协议签订单位涉及A、B、C三家部门或单位,填列时,“签订部门/单位(全称)”、“签订协议的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中填列A单位信息,B、C单位的信息在备注中填列。

6 11.表2-2中,签订日期:按照协议(合同)签订的日期填列。

12.表2-2中,协议(合同)投资额:按照协议(合同)签订的投资额填列。若协议(合同)涉及多个不同类型的项目,按照项目类型(详见说明19)拆分,根据实际投资额填列。

13.表2-2中,政府及其部门是否承诺其他出资人本金回购。下拉选择“是”、“否”填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承诺出资人本金回购情形的,选择“是”,反之填列“否”。

14.表2-2中,政府及其部门是否承诺其他出资人最低收益。下拉选择“是”、“否”填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承诺其他出资人最低收益情形的,选择“是”,反之填列“否”。

15.表2-2中,协议(合同)地方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是否列入预算。下拉选择“是”、“否”填列。协议(合同)明确地方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纳入同级政府预算的,选择“是”,反之填列“否”。

16.表2-2中,约定地方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规模合计,反映2016年末、2017年4月末之前约定的地方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总规模,即等于“2016年末/2017年4月末”至第21项“2022年及以后”的合计数。若协议(合同)未具体明确到每年的,按照合同实际情况填列。

17.表2-2中,2016年末/2017年4月末、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及以后年度,分别反映协议

7 (合同)明确的、尚未支出的分年度地方政府补贴支出等政府支出事项以及政府投资基金、股权融资计划约定的分年度出资额。若有按照协议(合同)约定在2016年末/2017年4月末以前应当支出、但实际尚未支出的,将相应金额计入2017年中一并反映。

18.表2-2中,项目名称,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的地方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用于建设项目的项目、或政府投资基金、股权融资计划全称填列。

19.表2-2中,项目类型,按照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中项目类型标准码表填列。

20.表2-2中,项目单位,按照协议(合同)约定实施建设项目的单位全称填列。

21.表2-2中,项目总投资的合计项、财政补助项。有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的,按照项目批复文件有关内容填列;无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的,按照会议纪要、协议等确定的有关内容填列。

22.表2-2中,开工日期。按照建设项目实际开工日期填列。 23.表2-2中,竣工日期。如建设项目已竣工,则填列竣工日期;如建设项目未竣工,则不填列。

三、关于表

1、表2有交叉部分的数据统计

24.关于企事业单位举债,政府同时与其签订PPP、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的情况。在表1和表2中同时填列。表1中如实填列该单位举债情况,表2中如实填列政府与该单位签订的有政府支

8 出事项的协议情况。需要强调的是,如需填列此类情况,必须在表2-2 H列“签订协议的企事业单位(全称)”中填列企事业单位全称和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名称和代码必须与表1-

3、表1-

4、表1-

5、表1-6中填列的名称完全一致。

25.关于企事业单位举债,其偿债资金主要是政府与其签订PPP、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的财政补贴或购买服务资金的情况。这类情况举借的债务在表1-3中、表1-4填列,其中表1-3中填列所有举债情况,表1-4中填列政府承担对其支出事项的债务情况,如果债务已纳入2014年末清理甄别结果中地方政府债务、或有债务,在1-4中不需要填报,在1-3中需要填报。

四、其他问题说明

26.表2-

1、2-2的填报范围包括哪些?

答:表2-

1、2-2的填报范围包括2016年末、2017年4月末之前约定的所有地方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

27.2014年债务清理甄别时纳入担保或救助债务,但协议中未明确政府支出事项的债务此次是否填报?清理甄别时未纳入政府性债务,但此次统计中新发现有政府支出事项的债务,截止2016年底/2017年4月末已偿还完毕的是否填报?

答: 2014年债务清理甄别时已纳入政府债务、政府或有债务的请在表1-

1、1-3中填列;表1-

2、1-

4、1-

5、1-6中不填列。凡是协议中明确政府支出事项的在表2中填列,未明确政府支出事项的不需填报,已偿还完毕的不需填报。

9 28.政府同意担保,但尚未签订协议的项目是否纳入政府支出事项统计?政府承诺兜底或救助但没有具体明确金额的政府支出事项如何填报?

答:尚未签订协议的项目不纳入政府支出事项统计范围。政府承诺兜底或救助但没有具体明确金额的支出事项,按最大可能承担的兜底或救助责任填报。

29.PPP项目已中标但未正式签订合同,或中标后只有草签协议,是否需要填列?

答:未签订正式合同的不填报。

30.表2是否包括存量政府性债务对应的政府支出事项?如需填报,根据“除地方政府债券外的所有涉及政府支出事项的举债融资行为”的统计口径,其中已使用臵换债券臵换的项目是否可以不填报?

答:表2不包括清理甄别认定的存量政府性债务对应的政府支出事项。此次统计范围不包括地方政府债券,已臵换成政府债券的项目不需填报。

31.地方政府部门、事业单位除政府性债务以外的拖欠的工程款、采购款、物资款是否列入政府支出事项统计范围?如果需要,该往附表中的那个位臵填列?

答:地方政府部门除清理甄别认定的政府性债务以外的拖欠的工程款、采购款、物资款,如属于财政已安排支出预算,但因为工程竣工决算、采购和物资招标程序未进行完毕等原因造成的

10 拖欠,不列入统计范围;若属于未安排支出预算并且事实上已经产生拖欠,应当纳入统计范围列入表2政府支出事项填报范围,并在“(12)其他涉及政府支出事项情况”类型填列,同时备注有关情况。事业单位若有除政府性债务以外的拖欠的工程款、采购款、物资款也请按照前述原则列入表1中的统计范围,在“

四、供应商应付款-其他应付款”中填列。

32.表1-3需要填报的所有全口径债务是否包括融资平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地方财政的往来欠款、融资平台等之间的往来欠款,以及各级政府之间的往来欠款?

答:往来欠款不填列。

33.高校、医院这类事业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建设本单位自用的公益性项目。此类单位是否应纳入统计范围?

答:高校、医院等应当作为事业单位纳入统计范围。 34.部分平台公司在市本级和区(市)同时开展融资建设业务,在统计时是否应按“谁承担偿还责任、谁来统计”的原则填报,即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偿还责任的统计在市本级,由区(市)财政承担偿还责任的统计在各区(市)?

答:是。

35.年末债务余额是否需要填利息? 答:不需要填报利息。

36.表2-1中截止2016年末/2017年4月末已偿还完毕的是否填报?

11 答:已偿还完毕的不需再填报。

37.政府投资基金设立后,财政资金已到位,尚未与引入的社会资本签订协议,即政府支出事项规模还不确定,是否需要填入表2?受托管理政府投资基金的国有企业是否属于融资平台?

答:未签订协议的不纳入填报范围。融资平台公司范围,按照(国发[2010]19号)定义认定,关键在于是否“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职能”。

38.打捆项目是否需要拆包,按项目分别填报? 答:需要拆包按逐个项目填报。

39.表1-1中的基金融资是指金融机构正常基金业务还是指政府部门成立的产业基金?金融机构正常基金业务很难统计,如何处理? 答:表1-1中的基金融资是指金融机构正常基金业务,如统计工作确有困难,可暂请地方自行申报。

40.表2-2中“协议(合同)名称”是指什么协议,是指能证明政府有支出事项的协议,还是指融资平台公司与债权单位签订的协议?

答: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与其他出资人签订的,反映政府支出事项的协议。融资平台公司作为企业与债权单位签订的协议不纳入填报范围。

41.表1-2填报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余额,其中“财政性资金偿还”是否指最终的还款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性资金?即

12 财政性资金是否包括政府未来年度承担的购买服务支出或PPP协议中政府补助资金?

答:关于企事业单位举债,其偿债资金主要是政府与其签订PPP、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的财政补贴或购买服务资金的情况。这类情况举借的债务在表1-3中、表1-4填列,其中表1-3中填列所有举债情况,表1-4中填列政府对其承担支出事项的债务情况。已纳入2014年末清理甄别结果中的地方政府债务、或有债务的债务,不要在表1-

2、1-

4、1-

5、1-6中填报,但需要在表1-3中填报。

42.省本级融资平台公司统一向有关银行贷款(应填列附表1)后,全部转贷市县级融资平台公司使用,实际的政府支出事项在市县政府列支(应填列附表2)。请问此类债务如何统计?

答:请按照最终用款人原则填报,请省级融资平台公司填报时,扣减转贷下级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规模;若涉及政府支出事项,请市县级财政局填报时,列入表2政府支出事项填报范围。不要重复统计。

43.除融资平台公司、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外的主体,如机关,举借的债务是否需统计?乡镇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都有举债行为,并且2014年清理甄别时未纳入政府债务统计,请问此类债务在表1中填在“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哪一类中?

答:如确有地方政府机关举借政府债务的,除政府债券及清

13 理甄别认定的非债券形式政府债务外,其他债务请在表2-2中,按照对应类型逐项填报,并如实填报明细数据信息。

44.关于财政性资金的口径问题。是否包括学费收入、医院收费收入和车辆通行费收入?还是仅指四本预算和专户?

答:财政性资金的口径问题,仍按照2013年审计口径执行,学费收入、医院收费收入和车辆通行费收入视同非财政性资金。

45.政府平台公司自身实体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企业债务,政府对这些债务并未出具担保,承诺函等,与政府无任何关系的债务需不需要填列?如果需要,在表1中需要填列那些表格?

答:融资平台公司自身与政府无关的经营性债务,填入表1-3,并汇总到1-1,其他表格不需要填列。

46.表1-3要求填列“含政府债务在内的债务单位所有全口径债务数据”,其中,国有企业的全口径债务数据是否依然指“涉及政府支出事项的举债融资行为”?

答:表1-3中需填列国有企业的全口径债务数据,不仅包含涉及政府支出事项的融资行为,也包含经营性债务。

47.政府支出事项是否包括表1-2中统计的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在未来年度的还本付息支出?

答:不包括。

48.对于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同时又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的项目,两份协议金额相差很大,在表2中如何填列?按照哪个协议金额填列政府支出事项?如:2016年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

14 同金额为100亿,同时签订贷款协议10亿元,表2中“政府支出事项规模”应按购买服务合同金额填列还是贷款协议金额填列?

答:对应贷款协议小于购买服务协议金额的情况,表2中“政府支出事项规模”请按照贷款协议金额填列。

49.地方化解存量债务过程中,存在将政府债务转为企业债务的情况,不作为政府性债务管理,是否统计上报?如进行统计上报,是否可以进行打捆填列,或按照项目对应单位分列填报各项目单位的合计数?

答:只要涉及政府支出事项的债务就应当纳入统计,应尽可能区分项目进行统计。

50.企业垫资的土储债务,在没有进行招拍挂及成本核算之前,用不用统计?如统计,是全额计算还是打折计算?

答:已签订协议的,按政府可能承担的最大支出事项统计。未签订协议的不统计。

51.表2-2中的协议签订是指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协议吗?请给予明确。

答:既包括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与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协议,也包括与政府投资基金、股权融资计划的其他投资人签订的反映政府支出事项的协议。

52.表1-1与表1-2的填报债务余额总量是否一致,如表1-1是否需要反映企业全部举债情况(含企业自营项目的债务),如

15 非公益性自营项目的举债情况是否需要纳入统计范围?

答:不需一致,表1-1反映包含企业自身经营性债务在内的全口径债务。

53.“关于企事业单位举债,其偿债资金主要是政府与其签订PPP、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的财政补贴或购买服务资金的情况。”其中“主要”如何界定,是否有比例限制,如是否超过50%就是主要,还是有其他的界定量化标准?

答:凡是政府与融资平台公司等签订PPP、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的情况,则对应的债务情况要在表1和表2中同时填列。表1中如实填列该单位举债情况,表2中如实填列政府与该单位签订的由政府支出事项的协议情况。

54.地方政府与相关企业签定协议,企业承诺该债务与政府无关的,是否作为地方隐性债务进行统计?

答:在表1-

1、表1-3中作为企业债务填报。

四、与上次统计口径的差异

主要差异有3个:

1.已纳入2014年末清理甄果中地方政府债务、或有债务,截至2016年末、2017年4月末尚未臵换或偿还的部分,在表1-

2、1-

4、1-

5、1-6中的无需填报。

2.表2-

1、2-2中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类型”由8类进一步明细为“国开专项建设基金”、“农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投资基金”、“股权融资计划”、“PPP项目”、“政府购

16 买服务项目”、“融资租赁用于公益性项目”、“国开行贷款用于公益性项目”、“农发行贷款用于公益性项目”、“商业银行贷款用于公益性项目”、“信托融资资金用于公益性项目”、“其他涉及政府支出事项情况”12类。

3. 表2-2中,签订部门/单位(全称)、签订协议的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涉及多家签订部门或单位的,由财预明电[2016]4号、5号并列填在同一单元格调整为在在备注中填列。

例如:协议签订单位涉及A、B、C三家部门或单位,填列时,“签订部门/单位(全称)”、“签订协议的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中填列A单位信息,B、C单位的信息在备注中填列。

4.其他细节调整用黑体字标示。

融资平台建设范文第5篇

一、我区融资平台现状

1、初步形成融资平台体系,融入资金达到一定的规模。一是有机构。经过几年的工作,全区已形成区级直管、开发区(园区、片区)分管的各类政府性融资平台19家,基本覆盖到需要融资的各个区位。二是有制度。2013年12月区政府印发了《扬州市邗江区区级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融资平台及其举债行为。三是有管理。区国资办定期(每月一次)或不定期地召开融资平台、银行工作会议,落实工作计划,开展工作交流,进行业务学习,协调解决问题。各类公司既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又统分结合、优势互补。四是有氛围。区委区政府负责同志高度重视融资工作,多次带领平台和有关部门与银行的政银恳谈会,介绍我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成就、产业特色和基础设施投向,推进平台与银行的直接接触,现场解决矛盾和问题,增强银行对平台的信任和信心。五是有规模。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末贷款余额分别为39.70亿元、45.56亿元、56.75亿元、87.59亿元、102.61亿元,负债率与税收收入、土地经营等可用财力增减状况基本匹配,融资规模保持着较大的增幅且主要是发展中的负债,符合我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

2、融资渠道不断拓展,结构不断优化,成本有所下降。虽然宏观形势越来越紧,但在多方努力下,各平台融资仍保持较大增幅,并且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调结构、降成本、保信用”目标,降低了高成本的BT、信托融资比例,融资渠道不断多元化。2013年成功发行13亿“13邗城建债”,期限7年,票面利率为6.2%,实现全区直接融资工作零的突破。目前邗城债二期10亿元已获批;通过调整银行贷款期限结构,大力推动与政策性银行合作,我区融资成本不断下降,节省大量的财务费用。

3、平台总体上实力不强,融资优势不足。一是数量多、规模小。二是缺乏明确的主营业务。除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外,多数平台资产构成中公益性资产比重较高,缺乏经营性资产和现金流收入,信用支持相对较弱。三是债务资金投向单一。主要投向市政、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建设,经营性项目和投资性业务较少。四偿债严重依赖土地。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土地出让收入,部分则以财政补贴作为还款承诺,或者由政府提供担保,非土地性收入作为还款来源所占比例低。从当前宏观经济金融形势来看,随着中国经济进入下行周期,房地产经济开始出现下滑,财政收入增长乏力,土地出让金收入锐减,多年来的土地财政、土地融资模式难以为继。

二、新政对融资平台的影响

2014年10月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文,以下简称43号文)。国发43号文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一是只有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政府才可适度举借债务,市县一级政府举债需要通过省级政府代为举借,政府债务不能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二是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通过发行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解决公益性事业发展的资金问题;三是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2015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办发„2015‟40号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0号,以下简称“40号文”),明确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妥善处 2 理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区分对待新增与存续项目融资,允许存续项目在统一预算管理的前提下,通过传统方式举借债务。

随着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一系列文件的发布实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将面临新的融资常态。

1、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在一定时期内呈现多元化态势。对于新建项目,将统一按照“43号文”确定的“PPP模式”或者发行一般地方政府债券或者专项项目债券的方式实现融资,而对于存续建设项目负债,除按“40号文”规定要求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向传统金融机构融资外,一部分项目将转为“PPP模式”或者发行债券的方式实现融资。

2、传统的地方政府融资模式对于存续项目依旧是短时期内的主流。首先,对照43号文要求,因其中提及的“融资平台公司”鉴别标准沿用既有的银监会平台名单,所以我区在银监会平台名单外的融资平台仍然可以继续融资;其次,地方政府债券和PPP项目全面落地仍需一个过渡期。PPP项目本身从设计到实施的周期较长,社会资本对于PPP项目投资的风险与收益评判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很难在短期内收到明显成效;地方政府债券的债券期限与收益也尚未对潜在认购方形成较强的吸引力。

3、债券发行和“PPP模式”必将取代传统成为未来重要的融资模式。首先,允许地方政府通过法律上透明、成本更低的发行债券方式举债将有助于改善地方政府债务可持续性,从而降低债务高企给经济和金融体系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其次,通过推广PPP模式等为地方政府公益性事业开拓新的融资渠道、确保在建项目持续获得融资,将有助于避免地方政府主导的投资急剧下滑、确保对基础设施项目持续的资金支持;再次,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被剥离,意味着随着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未来融资平台债务将不再等同于政府性债务,政府将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平台债务承担有限偿还责任。

可见,融资平台必须在适应国家政策调整的基础上,深化改革,谋求转型,寻求实现“资本运作,良性循环”,创新管理运营,由市场驱动,增强自己的核心业务体系和核心能力,增强企业活力、竞争力和产业发展带动力,尽早从项目 3 融资性平台向投资运营管理型的市场化平台转型。以满足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新需求。

三、促进融资平台创新转型的对策建议

推进融资平台转型,政府应统筹考虑全区财力与承载能力,优势资源特色与分布,结合城建投资需求,制定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资产规模与投资结构目标,通过整合资源、创新业务体系,创新投融资机制,加快推动邗江投融资平台的战略性转型,实现市场化、规范化与科学化发展。

1、整合资源,做实平台,推进平台市场化运作。融资平台的规模越大,主体信用评级就越高,融资能力也越强,融资成本就越低。盘活地方资源,充实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资本资产结构是现阶段邗江投融资平台公司成功转型的前提。

当前,邗江各平台公司的战略重点应是全方位整合区内各项财政性资金、实物资产(房产、土地使用权等)、特许经营权、企业股权等一切可利用的资金、资本、资产和资源,特别是要将可以给平台带来现金流与利润的准经营性和经营性资产、资源注入投融资平台公司,充实融资平台公司有效净资产规模,提高经营性资产比重、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实现资源资产化、资产资金化,做优做强投融资平台,为平台公司发行直接融资产品,进行市场化融资奠定基础。

2、区分业务板块,创新业务体系,构建平台造血机制。创新业务体系,对可控资源进行分类运作,通过资金资本化、资本股权化和股权市场化,构建平台经营性现金流,是推进平台摆脱土地束缚、提升融资能力、实现战略性转型的根本途径。

现有政策背景下,获取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是对投融资平台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要求。当前,邗江投融资平台的性质更多的是融资性平台,很少进行项目投资。因此,除土地性收入外,平台几乎没有其他经营性现金流。下一步,邗江投融资平台在承担公益性项目的同时,还应当积极参与经营性项目建设,实现公益性和盈利性项目合理匹配,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通过培育平台业务的新增长点,建立可持续发展模式,强化造血功能,加快由单一融资平台向既是融资主体,又是投资和赢利主体的转型。

3、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投融资方式。充分详实的项目论证和正确的投融资模式决策对于保证政府、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意义重大,做好融资规划和项

4 目规划至关重要。在具体实践中,应根据基础设施项目的自身特点,确定投资主体、资金渠道、运作方式和管理模式。在当前政策条件下,尤其要注重充分发挥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在我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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