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信息服务协议范文

2023-11-10

融资信息服务协议范文第1篇

乙 方: 法人代表: 地 址:

鉴于:

1、甲方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公司法人,系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

2、乙方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公司法人。

3、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股权融资服务,乙方接受该委托并愿意提供相关服务。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平等合作的原则达成如下一致,以资共同恪守:

一、服务形式、内容及费用

1、本次股权融资服务以会议形式进行,甲方需提供场地及会务安排,并负 责邀约到会投资人,乙方负责会议现场的股权融资讲座。

2、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股权融资服务包含以下内容: (1)制作融资路演 PPT;

(2)出具融资方案及投资协议合同; (3)专业讲师现场推介; (4)融资路演会务策划;

(5)协助甲方进行投资者洽谈。

3、费用

(1)股权融资基础服务费用为人民币8万元(大写:人民币捌万元整)。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全款至乙方收款账户。

(2)财务顾问费=甲方实际融资总额×4 %。实际融资总额以从协议签署日起至 2015年10月31日为止,期间所有投资至甲方的资金计算(包含但不限于:现金投资、债转股等)。 当甲乙双方就甲方实际融资总额出现争议时,双方应根据甲方与投资人所签 订协议、甲方融资专户实际到账资金及本轮融资结束后工商变更情况,三方信息印证确定。

乙方收款账户为:

开户名称:南通市德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账 号:695245940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承诺不在前期及会议宣传过程中使用夸大,虚假的宣传内容。

2、甲方承诺为此次融资重新设立融资专用账户,且开通查询通道,使乙方有权随时查询该融资专户信息。

3、甲方应当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服务报酬。

4、甲方应当在本次股权融资路演会结束后2 个月内开始办理工商变更程序,将新进股东列入股东名册。

5、甲方承诺,本次实际融资总额如达到或大于 300 万元人民币,则在完成

本次融资的工商变更后 5 个工作日内与乙方签订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E 板)协议,聘请乙方作为推荐机构,操作挂牌 E 板事宜,确保新进股东权益。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承诺不向合格投资人或投资机构进行虚假或夸大的宣传或承诺。

2、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获得相应的服务报酬。

四、保密

1、本协议任何条款及本协议所涉及的客户的任何资料,均属于应该保密的信息,任何一方均负有保密义务。

2、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正式许可,不能以任何理由,在任何场合泄露、披露本协议任何条款及本协议所涉及的客户的任何资料。

3、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的终止、解除而终止。

五、违约责任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协议条款,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六、争议的解决及管辖 因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生效条款

1、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均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可以追加补充条款,双方协商后作为附件,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股权融资服务协议》签字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乙方:南通市德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声明与承诺

第一条 本《声明与承诺》是《业务合作协议》的补充附件,是协议有效组成部分。本《声明与承诺》中约定内容是明确甲方应遵守的义务,甲方签字后即视为其认可并接受《声明与承诺》中的相关义务并承诺遵守履行。

第二条 声明与承诺:

甲方在进行股权融资时,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的各项规定。

甲方需严格控制本次新进股东人数,不得在本次股权融资后突破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50人股东上限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200人股东上限。 甲方在推广本次融资计划和路演活动时,仅可向特定投资人进行沟通,不得通过广告、广播电视媒体、传单、开放式互联网平台等公开方式向不特定人群进行推广宣传。

甲方应在路演活动举办前,向当地金融部门或公安部门进行口头报备或书面备案。 甲方应依据与投资人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在完成本次融资后及时进行工商变更,以保证投资人股东身份的的确立以及股东权利的行使。

第三条 凡违反第二条之规定的,甲方应承担以下责任:

1、乙方有权单方面即时终止与甲方的业务合作协议,并收取甲方意向融资额度(以甲方与投资人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为准)30%的违约金。

2、甲方如涉及到违法违规情况,主动向当地相关部门报告,并接受处罚。

本人已清楚理解并愿意遵守此承诺的相关义务。

(承诺人抄写此句)

承诺人甲方(盖章)签名:

融资信息服务协议范文第2篇

中小企业融资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

电话:传真:

受托方(乙方):钰硕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电话:传真:

签约时间2010年月日

甲方聘请乙方作为甲方的专项融资管理顾问,以合法的方式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代理内容

1、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根据甲方的要求和综合情况,帮助甲方寻找合适的融资渠道。

2、 甲方需配合乙方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按时提交资金供方需要甲方的相关材料。

第二条、 代理费用

甲方按照实际放贷金额的% 作为乙方的融资咨询费。签定放贷合同的同时支付乙方30%的咨询费,贷款资金全额到达甲方帐户上的同时,支付剩余70%给乙方,乙方提供有效发票。

开户名称:

开 户 行:

开户账号:

放贷合同已签定,但非甲方主观原因(资金供方因素等)而导致放贷款没有落实,乙方将全额退回所收取的服务费用。

第三条、 代理期间

1、代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到甲方签定放贷合同,支付乙方代理费用后自动结束。

2、甲方应客观、全面、详尽地向乙方陈述融资的要求及用途,如实提供与申请贷款有关的所有材料。

3、甲方应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代理费,无正当理由,每逾期一天将支付代理费的1%作为滞纳金。超过15天未予支付,乙方可采用诉讼的方式主张合法权益。

4、甲方应对乙方申请贷款的全过程中给予必要协助,包括:提交材料、抵押物实地查看等。

5、甲方有权随时了解乙方代理业务的办理进度,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在最短的时间内帮助甲方签定放贷合约。

6、申请金额跟实际放贷金额有差异时,按照实际放贷金额为准。

第四条、合同的解除

1、甲方隐瞒重要事实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但由于非甲方原因致使贷款无法批准的,甲方对此不承担有关责任。

2、乙方处理受托事务采取违法行为,并对甲方产生或将要产生实质性的严重不利影响,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3、无论何种理由,协议一方决定提前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时,均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第五条、 保密责任

甲、乙双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资料和重要材料,以及协议一方要求保密的其他任何事实和材料,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为申请贷款而准备所有公司及个人资料,乙方为甲方提供代理所采用的运作模式、收费比例、包括本协议的内容,双方都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如有违反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述应保密的材料或信息非因对方的原因被公开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免责条件

乙方在实施贷款申请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金融政策、意外情况等)导致贷款无法批准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委托方(甲方):

授权代表:

地址:

受托方(乙方):钰硕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融资信息服务协议范文第3篇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自愿以其个人资产作为担保全权委托乙方代为融资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全权代理其融资事宜,甲方对乙方的业务流程、所融资金成本费率及代理费收费标准等事项熟知并自愿遵守。甲方计划本次融资额为人民币 12000000元,(大写:壹仟贰佰万元整),实际融资额以银行最终投放的融资额度为准。

二、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的为本次融资所需要的全部文件资料、抵押物等真实、合法、有效,否则承担相应法律、经济责任。

三、银行需要审核甲方的权证原件、项目资料等资料。甲方需将权证原件、项目资料等资料原件交给乙方,以办理相关手续。

四、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融资服务费。服务费50000元整。融资服务费分两次支付。

(1)第一次: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前期服务费20000元,甲方将公司资料,产权证原件及国土证原件等相关资料交给乙方,以办理相关手续。如因银行方面不受理,前期服务费不予退还。因甲方原因,不能继续业务,前期服务费不予退还并承担本次总费用的20%的违约金。

(2)第二次: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基本确定能够办理此次融资,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融资服务费为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五、办理融资过程中所需要的其他费用,包括评估费、担保费、抵押登记费、公证费、银行手续、平台费用(平台公司收取融资金额的4%)、保证金费用(敞口金额*3‰ *用款天数)、贴现费(票面金额*当天贴现率)等,由甲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本次融资成功后,借款到期之日如甲方还需乙方为期办理直贷或者再次开具承兑汇票,单项费用上浮比例不超过本次单项费用的10%,平台费不超过20万。

七、本协议签订后,如因甲方原因(如提交资料迟缓、不及时配合各种登记、财产产权变更、甲方组织架构调整等)或银行原因(如政策调整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延误乙方正常融资活动的,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八、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协商不成功的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盖章: 受托方(乙方)盖章:

融资信息服务协议范文第4篇

1、参与大型投资项目的前期可行性研究

就投资方案制定、投资形式选择和项目可能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法律支持;

2、项目筹备阶段的法律咨询

就项目公司组建中涉及的股权分配、各方投资人的合作方式和权利义务关系,项目筹备阶段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起草相关法律文件;

3、尽职调查

承担与项目涉及的公司、资产和债权债务有关的尽职调查;

4、项目谈判

协助客户进行项目谈判,就项目谈判和签约中涉及的投资结构、项目各方责任、融资保险、资产购置、工程招标、环保和技术转让等法律问题提供律师建议;

5、起草、修改各类法律文件

协助客户起草、修改项目合同和各类法律文件,包括政府报文件件、特许权协议、购买协议、融资协议和担保文件等;

6、协助客户完成项目招投标相关的法律工作

协助客户完成招标文件制作、投标主体资格审查、投标问题解答、开标和评标等与项目招投标有关的各项法律工作;

7、就项目验收以及各种争议为客户提供法律解决方案、代理仲裁或诉讼

对项目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处理,提供可供选择的法律解决方案;就项目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的各种法律问题提供律师服务; 协助客户解决有关项目合同和资产权益的各种争议,代理客户参与仲裁或司法审理程序。

融资服务

1、对客户的融资框架提供法律咨询

与客户讨论设计项目融资的融资框架,并提供法律意见;就项目融资的任何法律问题,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公司的设立,项目公司的资产取得、项目的开工建设、项目的产品销售、项目融资的各种担保,以及外汇、税收、海关等随时提供中国法律咨询;

2、尽职调查

对客户的商业计划或交易,如合资、重组、并购、购买资产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3、起草各类合同,提供律师见证服务

起草、修改或审查有关项目融资的合同文件,包括项目合资合同、建设总承包合同、项目销售合同、信贷合同、各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并提供律师见证服务;

4、审查公司文件

审查项目融资中的公司成立文件和有关抵押品的产权文件,起草或审查董事会决议等公司批准和授权文件;

5、代表客户谈判、协助客户办理各种手续

代表客户与有关当事人或政府机构进行有关项目融资的谈判;协助客户申请和取得有关政府部门对项目融资有关文件的批准和登记手续;

6、出具法律意见书

融资信息服务协议范文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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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店可以按买方的要求代办相关运输手续,但我们的责任义务仅限于按时发货,遇到物流(邮政)意外时协助买方查询,不承担任何物流(邮政)提供给顾客之外的赔偿,一切查询索赔事宜均按照物流(邮政)的规定办理。在物流(邮政)全程查询期限未满之前,买方不得要求赔偿。提醒买方一定核实好收货详细地址和收货人电话,以免耽误投递。

十一、售后服务

见网站“售后服务”内容。

十二、其它条款

见网站其它声明。

融资信息服务协议范文第6篇

合 作 协 议 书

- 1

综治维稳信息平台合作协议书

进行结算。

2.1.6 甲方发文通知下属各乡镇政法委/积极配合信息平台的建设等相关工作。甲方及甲方下属各乡镇政法委安排专人管理平台,负责日常报表收集、上报核统计、基层上报信息及处理等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使信息平台真正成为综治维稳信息管理中心。专人的培训工作由乙方负责。

2.1.7 甲方下文要求各级政法委/维稳办要利用信息平台加强综治维稳及道路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确保辖区内所有中心户长、治调主任、综治专干、专兼职巡逻队员、各类机动车辆驾驶员、旅店业主、金银首饰加工业业主、废旧金属回收业业主、二手手机回收业业主、医疗机构(包括医院、诊所、药店)负责人、主要企业负责人等全部进入综治维稳信息平台,且中心户长进入平台的比例要达到100%。

2.1.8 信息平台管理的人员及相关号码清册甲方或甲方下属单位提供,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2.2 乙方职责和义务:

2.2.1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开通具备上述功能的专网提供合适的网络及接口资源,合法的静态IP地址,保证甲方需求的全部实现。线路产权及IP地址所有权在乙方,甲方在退出使用乙方业务时,乙方有权收回该部分的IP地址。

2.2.2 乙方负责甲方专线的接入联网开通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保证甲方专线网络的服务质量要求和正常运行。

2.2.3 甲方发现乙方故障后申告乙方,乙方负责在国家有关电信服务质量的标准时限内及时处理。

2.2.4 乙方下文要求下属各乡镇必须积极配合信息平台的建设,成立工作小组,安排专职客户经理,积极配合甲方下属单位相关工作的开展,为信息平台的使用人员提供支撑及服务。

2.2.5 乙方负责信息平台的开发、测试以及系统维护。并安排专人负责技术支持、组织业务培训、指导业务使用。

2.2.6 甲方信息平台管理人员使用乙方各项产品和业务,由乙方提供相应的优惠方案。同时为减轻基层维稳人员的负担,乙方为甲方下属各乡镇的主要综治维稳人员每月补贴20元话费(补贴人员清单由甲方或甲方下属单位提供并经双方确认)。

2.2.7 甲方基层维稳人员可以使用内臵主要信息的专用综治SIM卡上报信息,乙方可免费提供。为确保甲方人员正常使用信息平台,非移动用户由乙方免费为其更换移动手机卡。

第三条、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为 5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有效期满后,若双方均无异议,该协议依此顺延 年。 第四条、 相关费用以及付费方式

4.1 信息平台服务费:

为全力支持综治维稳工作的开展,对平台使用费由恩施移动提供最优惠的价格:

县级平台:县/市政法委或综治办以及其他接入信息平台的单位按750元/

- 3

综治维稳信息平台合作协议书

第八条、安全条款

8.1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专线业务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并承担以下安全义务:

8.1.1、有责任对自身系统安全状况负责,保证用户端的网络和信息管理安全,建立健全的安全制度并严格执行,定期自查,防止他人蓄意通过本专线从事黄、赌、毒、邪教等非法活动。

8.1.2、向所属员工、使用客户宣传国家及电信主管部门有关使用因特网的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使用者档案,加强对使用者的管理、教育工作;有健全的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办法。

8.1.3、积极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和乙方进行网络安全事件的跟踪,并提供相关合法资料。若发现有关网络安全的信息须向国家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告知乙方。

8.2乙方一旦发现甲方存在以下行为,为避免安全事件的进一步扩大,乙方有权采取措施,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当出现紧急事件时,为保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乙方有权在事先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

8.2.1、甲方将乙方提供的专线用于任何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公序良俗的,利用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利用因特网查阅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防碍社会治安和淫秽黄色信息等用途,例如发表、散布、链接任何违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盗版信息、虚假商业信息、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教唆犯罪、侮辱、诽谤、谣言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包含病毒的信息等。如若引起终端客户投诉,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涉及相关费用等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8.2.2、甲方向第四方转租、转售乙方提供的互联网端口及IP地址资源,利用IP方式开展话务批发、话务疏散、回拨业务、长话转接业务等各类话务代理行为,以及非乙方同意私自接入其他运营商网络或用于本协议约定用途以外业务的行为,乙方一旦发现甲方违反此规定,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涉及套餐费用等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8.2.3、甲方因对乙方提供的互联网专线相关信息保管不善,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信息泄漏、被盗,造成业务被盗用等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乙方有权单方面暂停合作。

8.2.4、甲方向他人发送恶意的、挑衅性的文件和商业广告,包括垃圾邮件、垃圾短信息等;向任何网络发动任何形式的攻击。

8.2.5、甲方利用互联网专线转接非法VOIP话务。

8.2.6、甲方人员恶意套打(包括单次长话超过半小时,且一日内连续拨打同一号码超过3次的,以及拨打声讯电话)的情况,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恶意套打产生的实际费用进行追缴。

第九条、保密义务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对方有关的商业秘密和技术信息,否则泄密方应向泄密受害方赔偿因泄密带来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其他约定

10.1协议期间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或中国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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