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合同范文

2023-07-04

融资合同范文第1篇

贷款方(甲方):

通信地址:

财务融资咨询方(乙方):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1号

甲方因承接丙方新建设工程项目,企业短期运转困难。为解决企业经营流动资金需求,特委托乙方在甲方向银行申请企业经营贷款业务中提供财务咨询服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经协商,双方就下列问题取得一致,协议如下:

第一条贷款的用途、金额、期限、利息及其它约定

1.贷款用途:

甲方应向乙方陈述贷款的真实用途,并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贷款合同》约定,此贷款用于企业经营运转。

2.贷款金额:

甲方拟贷款¥5000万元(大写:伍仟万圆整 )

3.贷款期限:

双方经过与银行协商后初步拟定贷款期限为壹年期,具体贷款期限以及贷款额度应以银行审核决定为准。甲方不得以乙方未满足其贷款期限及额度要求而认定甲方违约,拒付贷款咨询服务费。

4.贷款年息: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10%。

5. 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为甲方贷款提供还款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乙方协助甲方与保证人办理银行相关手续。如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不同意为此笔贷款提供还款担保,此协议作废。

6.甲方保证遵守关于银行贴息和咨询服务的承诺。

第二条财务咨询费、协助贷款服务费

1. 银行授信审批通过后,在贷款银行批准甲方申请的银行放款之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贷款授信额度的0.8%,计¥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万圆整)作为财务咨询费用。

2.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按照上述约定尽快为甲方办理银行贷款手续,甲方须协助提供满足银行批贷条件的相关文件及法律文书。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知悉本合同所涉及的相关条款、事项。

2、甲方须按银行规定,提交各种申请资料、文件、信息,并保证该申请资料、文件、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3.甲方保证如实提供企业及个人有关文件及资产负债情况,积极配合银行的调查,考察和核实工作。

4、甲方须按银行规定支付办理贷款过程中的各项相关费用。贷款期间如遇银行政策调整,甲方须按贷款银行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为甲方提供办理贷款事宜的相关咨询服务,具体贷款期限、金额、利率等以银行的借款合同为准。

2、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及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所提交的资料文件,不得擅自修改、伪造,并对甲方提供的信息、资料、文件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或用于其他商业用途,谋取其他利益。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成功取得银行贷款授信后,视为乙方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如甲方未按期向乙方支付贷款咨询服务费的,甲方除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协助贷款服务费外还应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应付金额的0.1%/日计算。

2、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和差旅费。

第六条诉讼管辖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合同生效及解除

本合同自甲、乙签订之日生效,甲方获得银行贷款授信并向乙方足额支付财务咨询费后解除。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融资合同范文第2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保修设置名称、日期及价格

机器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机器型号:__________________

保修金额:__________________

保修开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保修期限:__________________

合计(大写)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特委托甲乙维修保养机器。为保证甲乙双方权益,特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必须确保乙方机器在合同期内正常使用,如机器发生故障时甲方须随叫随到,接电话后在8小时内赶到(特殊情况须征得乙方谅解同意。最迟24小时赶到)。

二、甲方在合同期内应免费为乙方机器一个月进行清洁保养一次。并随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三、凡我部上门保修人员,请查有关手续或电话咨询,最好直接找合同代表,以免发生误会和假冒。

四、乙方在保修期内不得使用不标准的消耗材料,任意拆装机器或另请他人维修,否则后果自负。

五、在保修期内如有零配件损坏需更换时,甲方须告之乙方管理员,所需费用乙方当日一次结清。

六、在保修期内需消耗材料一律厂价送货上门,免收任何服务费。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付款签字后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融资合同范文第3篇

贷款方(甲方):

通信地址:

财务融资咨询方(乙方):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1号

甲方因承接丙方新建设工程项目,企业短期运转困难。为解决企业经营流动资金需求,特委托乙方在甲方向银行申请企业经营贷款业务中提供财务咨询服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经协商,双方就下列问题取得一致,协议如下:

第一条贷款的用途、金额、期限、利息及其它约定

1.贷款用途:

甲方应向乙方陈述贷款的真实用途,并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贷款合同》约定,此贷款用于企业经营运转。

2.贷款金额:

甲方拟贷款¥5000万元(大写:伍仟万圆整 )

3.贷款期限:

双方经过与银行协商后初步拟定贷款期限为壹年期,具体贷款期限以及贷款额度应以银行审核决定为准。甲方不得以乙方未满足其贷款期限及额度要求而认定甲方违约,拒付贷款咨询服务费。

4.贷款年息: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10%。

5. 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为甲方贷款提供还款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乙方协助甲方与保证人办理银行相关手续。如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不同意为此笔贷款提供还款担保,此协议作废。

6.甲方保证遵守关于银行贴息和咨询服务的承诺。

第二条财务咨询费、协助贷款服务费

1. 银行授信审批通过后,在贷款银行批准甲方申请的银行放款之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贷款授信额度的0.8%,计¥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万圆整)作为财务咨询费用。

2.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按照上述约定尽快为甲方办理银行贷款手续,甲方须协助提供满足银行批贷条件的相关文件及法律文书。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知悉本合同所涉及的相关条款、事项。

2、甲方须按银行规定,提交各种申请资料、文件、信息,并保证该申请资料、文件、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3.甲方保证如实提供企业及个人有关文件及资产负债情况,积极配合银行的调查,考察和核实工作。

4、甲方须按银行规定支付办理贷款过程中的各项相关费用。贷款期间如遇银行政策调整,甲方须按贷款银行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为甲方提供办理贷款事宜的相关咨询服务,具体贷款期限、金额、利率等以银行的借款合同为准。

2、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及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所提交的资料文件,不得擅自修改、伪造,并对甲方提供的信息、资料、文件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或用于其他商业用途,谋取其他利益。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成功取得银行贷款授信后,视为乙方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如甲方未按期向乙方支付贷款咨询服务费的,甲方除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协助贷款服务费外还应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应付金额的0.1%/日计算。

2、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和差旅费。

第六条诉讼管辖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合同生效及解除

本合同自甲、乙签订之日生效,甲方获得银行贷款授信并向乙方足额支付财务咨询费后解除。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融资合同范文第4篇

一、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平静占有和使用的义务

( 一) 合同法关于出租人义务的规定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1) , 在融资租赁期间,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平静占有使用租赁物, 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 除非出现承租人违约的情况。这是出租人的一项主要义务, 也是承租人的一项主要权利。

按此理解, 出租人不得妨碍承租人依照融资租赁合同所取得的承租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 对租赁物拥有独占使用权。尽管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 但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由承租人取得。出租人应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不受第三人的干扰。出租人转让租赁物所有权的, 融资租赁合同对新的租赁物所有权人继续有效, 新所有权人不得解除合同, 要求取回租赁物, 即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租赁期间内, 承租人如果受到对租赁物享有合法权利的人的干扰, 出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依据破产法的规定, 出租人破产却会影响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这与合同法规定存在一定矛盾之处。

( 二) 合同法与破产法之间潜在矛盾

依据破产法的规定, 一旦出租人进入破产程序, 破产管理人会及时接管破产的出租人资产。破产管理人会调查出租人财产状况, 向出租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维护出租人财产, 要求和接受出租人的财产持有人交付财产。

具体而言, 破产管理人接管出租人财产后, 经审查发现出租人的财产持有人没有向自己交付财产的, 应当通知该财产持有人及时向自己交付财产。破产管理人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 给付之诉或者赔偿之诉,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确定出租人对财产的权利, 出租人的财产持有人向破产管理人交付财产, 或者赔偿损失。 (2)

另外, 破产法还赋予了破产管理人解除出租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出租人财产后, 有权依据破产法行使解除合同权利, 并要求承租人作为出租人财产的占有人交还租赁物, 如此则会导致与合同法规定的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平静占有租赁物的义务相冲突。

二、出租人破产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一) 破产管理人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

根据破产法规定, 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值得注意的是, 该规定适用情形是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 (3) 原则上, 一方已履行完毕的合同并不适用该规定。 (4) 也就是说, 破产管理人只能对破产人和合同相对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行使解除权。

对于融资租赁合同而言, 承租人接受租赁物后开始支付租金, 直到其支付完合同约定的所有租金和应付款项, 承租人才算履行完毕合同。而对于出租人来说, 租赁物交付承租人, 承租人接受或被视为接受该租赁物, 即意味着出租人已履行完毕合同。

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需要说明。融资租赁交易实际上是三方当事人签订两个合同, 即出租人和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 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传统租赁中, 出租人负有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 但是融资租赁交易中, 出租人的交付租赁物义务实际上转移给了出卖人, 出租人不负有交付租赁物义务, 只是负有向出卖人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的义务。出卖人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 则出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完毕。此时, 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相当于一方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 只有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还未履行。

如上所述, 标的物是否已交付承租人应是关键节点。出租人进入破产程序之时, 若租赁物还未交付承租人, 则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还未履行, 同时由于租赁期还未开始起算, 承租人尚未开始给付租金, 此时融资租赁合同的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在此情况下, 出租人的破产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

但若是出租人进入破产程序之时, 租赁物已经交付于承租人, 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该情形属于融资租赁合同一方已履行完毕合同项下义务, 则出租人的破产管理人不能依据破产法规定, 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

( 二) 破产管理人行使权利的法律后果

如上所述, 在标的物还未交付承租人的情况下, 出租人破产管理人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若破产管理人决定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虽然是行使的法定解除权, 但并不影响承租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鉴于这种损失从根本上讲是由出租人的履行不能所致, 顾应作为破产债权对待。 (5)

在标的物已经交付承租人的情况下, 出租人的破产管理人并不享有法定的解除权, 但破产管理人可以根据出租人营业的需要解除合同。但此情况下解除合同, 理所当然的应视为出租人违约, 因此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 承租人有权以合同解除所致的损失为限, 向出租人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另外, 无论何种情况, 当破产管理人决定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对于融资租赁交易中的买卖合同一般与融资租赁合同一并解除。出卖人有损失的, 也有权将损失额作为普通债权向破产管理人申报。

破产法只是笼统地规定破产管理人有权决定履行或解除合同, 并没有考虑到各类合同的特殊性。若出租人的破产管理人对于融资租赁合同单方面行使了合同解除权, 承租人的租赁权得不到保障, 可能会产生既有损公平又有损效率的后果。一方面,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不会有助于破产财产的增加, 另一方面, 合同一旦解除将会给承租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如此, 破产管理人的解除权成了一种“损人不利己”的权利。 (6)

三、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 一) 融资租赁交易中的特殊性

启动破产程序的目的就是为了最大化破产财产的价值, 维护债权人利益。在破产程序中, 破产管理人工作目标是将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破产管理人为了增加破产财产行使合同解除权, 取回被他人占有的破产人财产理所当然。但对于融资租赁合同而言, 出租人的破产管理人若简单的照搬其他类型合同的处理方法, 并不能达到增加破产财产的效果, 更有甚者会减损出租人的破产财产。

首先, 融资租赁交易是以融物的形式融资, 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 实际上是向承租人融了一笔资金。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 不仅仅是租赁物使用费, 而是包含了资金占用的收益, 租金较一般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要高许多。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 按期交付租金, 对破产的出租人而言, 是清偿其债务的可靠来源。

其次, 融资租赁交易中, 租赁物一般是由承租人按照其具体需求和标准, 要求出租人向出卖人购买的。通过融资租赁取得的租赁物, 对承租人以外其他人没有太大使用价值。如此, 即使出租人的破产管理人不愿等着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 急于将租赁物收回并归入破产财产变现, 受让人出现的可能性也不大, 或者说勉强变现的收益很难比预期的租金收入高。而且考虑到出租人是融资租赁公司, 不具有维护保养租赁物的专业技术, 一旦破产管理人取回租赁物, 也极易因保管不当, 造成租赁物价值减损。

最后, 相较于出租人的利益受损, 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给承租人带来的不利影响更为严重。承租人是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需要指定购买的租赁物, 很多情况下都是特殊定制的, 不太容易在短时间内找到替代物。若允许出租人的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 承租人会因为生产经营关系被迫中断而遭受损失, 对其显然不公。

( 二) 立法需要考虑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按上述分析, 如果依照破产法的规定, 承认出租人破产管理人无限制的合同解除权, 虽然表面上是出于维护出租人的破产财产的考虑, 但实际上不符合债权人利益, 而且承租人租赁权也得不到保障。同时, 对破产管理人来说, 继续履行合同也不是一个优选项, 毕竟融资租赁合同期限一般都较长, 破产程序不可能等到融资租赁合同期满才结束。

最好的结果就是承租人提前支付剩余全部租金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这样对承租人和出租人而言利益都可以得到保障。但这只是理想状态, 承租人之所以选择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取得租赁物, 就是因为资金的不足或者是基于资金使用优化的考虑。不必一次性支付购买对价的同时, 就可以立即使用租赁物获取收益, 而且还能达到优化财务报表的效果, 这正是融资租赁核心价值所在。如果因出租人破产, 就让承租人立即拿出巨额的资金去购买租赁物, 将使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权一直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中, 融资租赁制度将失去其竞争力。

可以看出, 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这两种选项都不理想, 对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处理应该存在更好的选择。《美国破产法》关于待履行合同的处理方式除了承担和拒绝以外, 还有转让这一处理方式。 (7) 通过融资租赁合同的概括转让, 出租人能提前获取预期租金收益, 用于增加破产财产清偿债务, 承租人可以继续分期支付租金使用租赁物, 各方的利益都能得到保证不受影响。

我国破产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处理问题上还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法虽然规定了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 但没有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在破产程序中的效力。目前仅有之前出台的《融资租赁法 ( 草案) 》对破产管理人合同解除权作出了规定, 即“出租人破产时, 不得影响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 破产管理人不得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因此, 建议在今后出台的融资租赁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中, 为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对出租人的破产管理人合同解除权加以明确限制, 同时引入合同概括转让的处理方式, 允许破产管理人在解除合同和继续履行之外, 有更好的选择。

摘要:融资租赁实务中, 承租人破产情况比较普遍, 因为实践中几乎没有出租人破产的案例, 很少有人关注出租人破产对承租人利益的影响。但出租人进入破产程序后, 破产管理人具有决定融资租赁合同解除或继续履行的权利。一旦出租人破产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 将会给承租人带来严重影响。而如果继续履行合同, 会对出租人破产程序顺利进行造成障碍。因此需要考虑赋予破产管理人第三种选择, 即有权决定融资租赁合同概括转让。

关键词:融资租赁,出租人破产,合同效力

注释

1

22 张小炜, 尹正友.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33 需要注意的是, 一方已履行完毕的合同是指一方已履行完作为义务, 但其仍负有不作为义务, 比如出租人仍负有保证承租人平静占有使用的不作为义务.

44 王卫国.破产法精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 1:51.

55 韩长印.破产宣告对未履行合同的效力初探[J].法商研究, 1997 (3) .

66 兰晓为.破产法上的待履行合同研究[D].武汉大学, 2010, 5:160.

融资合同范文第5篇

负债融资或负债比率的上升虽然能够回避股东与企业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抑制经营管理者的道德风险行为。但是,当企业发行公司债券或向金融机构借款时,作为企业内部经济主体的股东、经营管理者和企业的外部债权人之间就形成以负债契约为媒介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这种以负债契约为基础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着作为委托人和债权人和作为代理

人的股东以及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为简化分析,我们以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代理冲突为例进行分析。

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为负债契约签订后,股东有可能从事各种损害债权人利益或降低企业价值,导致代理成本发生的道德风险行为。股东道德风险行为,或者说,负债融资中代理成本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股东存在着将本属于债权人的权益转移到自己手中,以提高企业股票的市场价值的内在动因。当然,仅有动因的存在,道德风险行为并不一定会发生。关键在于,企业利用负债融资时,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有限责任等内在特征为股东从事道德风险行为提供了可能。

因负债融资引起的股东道德风险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股东有可能将本属于外部债权人的权益通过一定方式转移到自己手中;二是有可能出现因企业债务超过而使股东放弃对债权人或股东有利的投资项目的投资不足现象。

(1)债权人权益的转移

股东以及作为股东利益代表者的企业经营管理者转移本应属于外部债券人权益的手段主要有三种,即股利政策操作、现有债权价值的稀薄化以及资产代替行为。

①股利政策操作。企业利用负债融资后,股东可以在不改变预订的投资项目计划,或在投资项目计划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将通过负债筹集到资金用作股利分配的来源,分配给股东;而在投资政策可以改变的情况下,股东以及企业经营管理者有可能通过削减投资项目的方式,减少投资支出,增加股东的股利分配,使股东的利益增加;更为极端的情况是,当企业经营状况恶化时,股东及企业经营管理者有可能将企业的负债资产采取股利的方式分配给股东,以逃避对债权人的债务。

②现有债权价值的稀薄化。在企业市场价值和现有营业收益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经营管理者可通过发行与现有债权具有同等或同等以上优先权益的证券,使现有债权人的债权价值被稀薄化,达到转移现有债权人权益的目的。

③资产代替。资产代替使指企业在负债融资后,股东在投资决策时,放弃低风险低收益投资项目,而将负债资金转向高风险高收益投资项目的行为。

一般地,投资项目的收益与其风险时成正比的。股东放弃低风险投资项目,选择高风险投资项目,如果成功,由于债权人只获取负债契约中约定的固定收益,超过低风险投资项目收益的超额部分全部归股东所得;如果失败,股东本来应承担投资决策失误的全部损失,但是在股东有限责任制下,超过股东出资部分的损失则全部由债权人负担。这种股东有限责任制下与债权人之间收益与风险分摊的非对称性使得股东在从事投资替代行为的动机。

(2)债务超过和投资不足

企业利用负债融资有可能使企业因负债过多而导致企业对较高收益的投资项目无法融资、融资能力低下的债务超过现象,还有可能使股东主动放弃对债权人有利的投资项目。这两种情况都会导致企业投资发生投资不足。

最早分析了负债融资引起企业出现投资不足现象发生的可能性的耶斯认为,企业是一个发展的经济主体,企业的价值不仅包含市场对企业现有资产的评价价值,而且还包括市场对企业将来投资机会的市场评价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对其所拥有的投资机会并非一定能够或一定愿意实际投入资金,企业在决定对其所拥有的投资项目是否进行资金投入时,企业的现有负债余额、现有负债的时间构成以及即将借入的新增负债额的多少是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现有负债余额、负债期间以及新增负债额对企业股东和经营管理者新项目投资决策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下两个方面:

①被动放弃对股东有利益的投资项目,出现投资不足。当企业拥有较多的负债余额而又缺乏偿还资金时,企业可能会因此导致融资能力降低,从而不得不放弃收益较高的项目。

②主动放弃对债权人有利的投资项目,出现投资不足。当企业拥有的投资机会的净现值为正,但该现值小于或等于企业现有负债余额或即将借入的负债额时,尽管对债权人而言,这种投资机会有利(投资机会的净现值为正),应该投入资金,实施该项目。但从股东的角度来看,并非一定愿意投入资金。原因很简单,股东项目所获的投资收益将全部归债权人所有,股东自身得不到任何收益。

上述因负债融资引起的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或股东的道德风险行为,都会导致代理成本的发生。代理成本发生的原因在于,在完善的资本市场上,合理的债权投资者在购买企业债券或向企业提供债务时,会充分考虑企业负债融资中的这种利益冲突

以及股东可能从事的各种道德风险行为,并在此基础上对企业的债券价值进行评价或确定负债契约的利率水平,其结果势必导致资本市场上企业债券价格降低或负债契约利率上升。债券价格降低或负债契约利率上升的成本最终由股东负担。

因此,从股东的角度来看,在利用负债进行融资时,由必要采取一定的措施,避免股东与债权人利益的冲突,降低负债融资

的代理成本,其有效途径是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票优先认购权公司债券或可赎回公司债券,以及选择合理的债券期限等。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以一种附带企业普通股股票转换权的公司债券。债券的持有者享有债券发行时事先确定的一定期限内,按一定的转换价格或转换比率将所持有的债券转换成公司普通股的权利。可转换债券在为转换为普通股股票以前,作为一种单纯的债券,债权人可以按期得到应有的债券票面利息,并可照样获得一般债券的安全性。

股票优先认购权公司债券时债券的持有人可以在事先确定的一定期限内,按一定的价格购买企业普通股股票权利的一种公司债券。债权人享有的购买权包括企业即发股票、新发股票和未来预定发行股票的权利。

可转换公司债券和股票优先认购权公司债券两者具有非常相似的性质。对债权人而言,两者都类似于一种股票看张期权。所不同的是,可转换公司债券一旦转换为公司普通股股票,债权人也就转变为公司普通股股东;而股票优先认购权公司债券持有者行使股票认购权后,其作为债权人公司所享有的债权权利并未发生变化,而且还作为公司股票持有者享有普通股股东的权利。

正因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和股票优先认购权公司债券对融资而言具有股票看涨期权的性质,所以,发行这两种债券来融资,有利于克服因普通公司债发行而有可能导致的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特别是股东和资产替代行为的发生等。

前述分析表明,当企业利用普通公司债券融资时,选择相对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对股东较为有利,所以,股东存在着从事资产替代行为的动机。如果债权人能合理地预期到股东地这种行为,市场上企业债券地价格就会相应地被低估,发生代理成本。当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普通股优先认购权公司债券时,两种公司债券地市场价值将随企业普通股股票地市场价值的上升而上升。两种公司债券所拥有的这种性质将有利于抑制股东从事使企业价值低下的高风险投资行为。比如,在企业所发行的债券全部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况下,如果企业的股东选择高风险的投资项目使其股票价值上升。企业可转换债券价值也必然上升。在企业股票和债券价值都上升的情况下,企业的市场价值也必然上升,但是,在资本市场上,如果投资者预期股东会从事高风险的投资,企业的市场价值应下降。显然,在企业价值方面的前后两种结果相互矛盾,其实际结果是企业股票价值的下降。因此,股东也就不会有从事资产替代行为的动机。

可见,在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都存在代理成本的情况下,企业最优资本结构的选择应该使两种代理成本最小。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为筹集外部资金而发行的金融证券不仅仅只是企业现金收益的要求权,而且,还内含与企业所有权相关的剩余支配权和经营决定权的配置。这样,企业价值的提高显然就与企业内部治理机制的完善程度密切相关。

股权结构通过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来影响其治理效绩,进而影响到企业价值。公司治理机制使基于治理结构的企业内在运行状况,使将其核心资源配置在一起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契约关系(张五常,1998),也是协调和规范各利益主体间关系的制度安排。当企业的经营因企业各利益相关主体间的权利和责任不对称,使得各种代理成本和交易费用发生时,企业治理机制就是用以处理企业不同利益主体指甲索尼得权利和责任,以达到企业效率的一套制度安排;当企业被看作使一个不完备契约时,企业所有权包括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有效结合时企业效率经营的关键。股权结构作为这种制度安排的基础,对结构的形成和作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通过既分权又互相制衡的制度来降低代理成本和代理风险,防止经营者背离所有者的利益是公司治理的主要目的。因此,股权结构决定着治理结构,首先通过股东大会形成公司最高决策,进而决定对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授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则构成治理结构中的四大利益主体,彼此间形成有效的制衡关系。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之间这种基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分离构成了股份制企业的根本特征。不同的股权结构中,所有者及其代表对代理人的控制能力与积极性不同,因为他们对代理人行为承担的风险及从中获取的收益是不同的,而不同的股权安排就会有不同的组织效率,并导致不通的企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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