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it范文

2024-01-31

担保公司it范文第1篇

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外担保的担保人有两类:第一类是经批准有权经营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含外资金融机构);第二类是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其中内资企业只以为其直属子公司或者其参股企业中中方投资比例部分对外债务提供对外担保)。公司在落实担保人时,首先要审查担保人的资格,看该机构有无对外担保的经营范围。属于中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应审查该机构总部对其对外担保的余额,确保该机构承诺为公司提供的担保没有超过《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对担保额的上限规定。其具体规定是:

1、金融机构的对外担保余额、境内外汇担保余额及外汇债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20倍;

2、金融机构对一家企业法人的外汇放款余额、外汇担保余额(按50%计算)及外汇投资(参股)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30%。商谈保函的内容,公司应该坚持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国法律,这样对公司及担保人比较有利。

若公司所需的担保属于融资保证时,根据有关规定应经外汇管理机关逐笔审批才能生效。担保人如为在京的全国性中资金融机构,担保人提供的保函应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担保人如不是全国性的金融机构,保函应由担保人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分局审批。担保人办理对外担保批准手续时,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批准保函的报告;

2、担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件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件及其他有关批复文件;

3、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加盖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担保人和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盗表;

4、公司与贷款人所签的《外汇借款合同》或者意向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5、保函或者担保意向书;

6、外汇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管理机关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上述申请资料予以批复,对不符合条件的,外汇管理机关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担保人在收到外汇管理机关的批准文件后,应在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出具保函,否则批准文件就自动失效。这时如还需出具保函,担保人就只能重新申请批准了。

担保公司it范文第2篇

IT外包行业报告:IT外包转型关键因素分析

中投顾问发布的《2016-2020年中国IT外包市场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指出,中国IT外包行业转型存在三个关键课题:第一是卓越运营和管理,第二是专项能力建设,第三是全球业务拓展。相对于目前难以突破的“红海”竞争状态,其实这三项都可以归结为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业务运营和后台支持管理是IT服务企业的核心差异化能力之一;专项能力建设有横纵两个方向,凭借专项能力企业能够在技术或行业细分领域构建自己的独特壁垒;全球业务拓展则是通过向海外延伸本土能力获得竞争优势,是中国IT服务企业应对国际竞争的必由之路。

卓越运营和管理是IT外包企业继续扩大规模的基础。IT外包商业模式的核心是以智力密集为特点的服务交付,这就决定了企业运营和管理能力成为业务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尽管数字化转型越来越被关注,当前大型IT服务企业的业务增长模式还是主要依靠线性增长。中国的IT外包企业经过近10几年的发展,在实战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目前已有能力管理百人、甚至是近千人级别的软件工程作业,业务和组织规模也超过万人水平,但与印度和欧美领先企业几十万人的水平相去甚远,其中关键差异就在于运营和管理信息化系统的成熟度和应用水平。潜心提高自身的运营和管理信息化能力,将外包服务管理经验固化在系统中,从而大幅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客户满意度是IT服务企业实现差异化和扩大规模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长期的企业内部项目,需要从CEO到业务领导的各级负责人投入大量的精力,并且需要在IT架构、业务分析、项目管理等方面补充人才和预算。对于IT外包合作伙伴关系而言,兼有稳健和灵活特点的专业服务运营系统其实才是最终让客户心甘情愿买单的东西,因为它能够实现客户外包提高技术实现效率和灵活度的外包初衷。

专项能力建设是IT外包企业不断进化发展的前提。度过行业初期原始积累阶段后,粗放的、依赖成本优势的增长方式难以为继,企业必然寻求提供更高价值服务的方法,在某一技术领域或细分行业领域建立起自己的差异化优势。建设专项能力不外乎内部培育和外部获取两大类手段。基于企业DNA,延伸发展原有业务或基于某项目的中间产物研发是比较经济安全的方式,但在内部惰性之下可能进展缓慢;有目的的并购、与他方合资、与客户共建等方式可以较迅速的获得目标能力,但需要较大投入,也面临能力融合或协同的挑战。技术能力中心、解决方案中心、创新产品实验室、客户体验中心是能力建设的标准套路,而在互联网创投蓬勃发展的外部环境下,国内IT服务企业也可以尝试内部投资孵化的模式。另外,对于某些重要的能力线,建设子品牌也能够创造更清晰有力的市场影响,从而有益于业务增长和行业拓展,东软、亚信、文思海辉等企业都在这方面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投入。IT外包企业建设专项能力无疑是向行业或解决方案的转型的肇始,也就意味着平行于现有业务将产生迥异的商业模式、成本结构和人才供给,由于传统技术服务仍然为国内IT外包企业的主干业务,专项能力建设面临的最大挑战将是不同业务模式之间的共存和协同。

全球业务拓展是中国IT外包企业应对生存挑战的必选。十年前,在中国外包刚刚得到外界关注的时候,曾有乐观的预测中国将取代印度成为下一个全球IT外包目的地,然而在经历快速发展之后我们看到中国离岸外包产业在多种不利的经济和产业环境因素影响下发生了下滑。尽管中国IT外包企业在“走出去”的实践中已经超越了很多先发的国内企业,相对于世界领先的欧美和印度同业而言还是非常弱势,在日益重要

中投顾问·让投资更安全 经营更稳健

中投顾问产业研究中心

的全球外包生态中不但只占微不足道的份额,而且由于在全球化业务拓展方面慢于它国企业,微小的份额实际上还可能在不断被蚕食。举例而言,俄罗斯的EPAM,拉美的Softtek,Stefanini等原先和中国处于同一梯队的企业在欧美、亚太、甚至是在中国都广泛开展业务,收获了业务增长和全球影响力。尽管中国国内市场潜力巨大,但中国IT服务行业和软硬件行业一样,外企占有强势地位,因此这一巨大市场并非自然转化为中国IT服务企业的成长;对于智力密集的IT服务行业,外企与中国企业竞争的不仅是市场,更是人才。中国IT服务企业在自己的主场已经遭遇到全球竞争的挤压,安于国内市场已经不是选项之一,或者说,只看国内市场在大多数行业和领域存在发展瓶颈,达到一定规模后很可能即面临全球性企业的整合。在国际市场处于弱势、而国内市场向外企开放这一腹背受敌的局面之下,中国IT服务企业只有破釜沉舟,坚持“走出去”这一条道路方能见到民族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未来。全球业务拓展不是孤立的,它是和前面卓越运营和管理、专项业务能力建设相伴随的过程;然而基于过去十几年对国内IT外包企业的观察,我认为全球化业务拓展相对于另外两者而言是最难的一个课题,单个企业需要借助优势的资本,除此之外,类似印度所做的,国家在目前的各种政策和支持之前首先给予产业发展的优先级也会起关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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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it范文第3篇

编号:BAYH20E2010006A

保证人: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41050010000454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紫阳

住所地:市文峰区文峰大道中段邮编:455000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文明大道支行/629320885118093001 电话:0372-2591005传真:0372-2591003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石磊

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邮编:455000

电话:0372-3198129传真:0372-3198128

为了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

2、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四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保证责任的发生

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约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依据该等合同约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债权人依据合同等约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保证人不得以此抗辩债权人。

第六条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第二条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条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若主债权未受清偿,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下,债权人在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保证债务开始起算和适用诉讼时效。

在一般保证情形下,债权人在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保证债务开始起算和适用诉讼时效。

第八条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若主合同包含《中小企业业务授信额度协议》,对其中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进行延展的,需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征得保证人同意或保证人拒绝的,保证人仅对原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内发生的主债权,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被担保最高债权额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仍为原定期间。

对《中小企业业务授信额度协议》其它内容或事项的变更,以及对其项下单项协议的变

更,或对单笔主合同的变更,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仍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被担保最高债权额内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经债权人和保证人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债权人将主合同项下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机构履行或者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此而减少或免除。

第九条声明与承诺

保证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1、保证人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保证人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保证人为非自然人的,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

保证人为公司的,提供该保证,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本合同项下担保未超过规定的限额。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保证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

3、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4、保证人接受债权人对保证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5、保证人未向债权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已经承担的重大负债;

6、若发生可能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联营、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重组、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资产或股权转让、承担重大负债,解散、撤销、(被)申请破产等,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

第十条保证人所在集团内部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

双方约定适用下述条款:

保证人不属于债权人依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简称《指引》)确定的集团客户。

第十一条 个人信用信息授权

保证人授权:债权人在发生与保证人有关的下列情形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保证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1、审核保证人的个人授信申请;

2、审核保证人的个人担保申请;

3、对保证人名下已存在的个人授信或个人担保进行贷后管理;

4、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信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保证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或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同时授权债权人可以将保证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

第十二条违约事件及处理

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或视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保证责任;

2、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3、发生本合同第九条第6款所述事件,严重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

4、保证人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5、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6、保证人在与债权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债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全部、部分调减、中止或终止对保证人的授信额度;

3、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保证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

4、宣布保证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5、终止、解除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终止、解除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6、要求保证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7、仅需事先或事后通知,将保证人在债权人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保证人对债权人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债权人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债权人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

8、债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权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十四条变更、修改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费用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由保证人承担。

第十七条附件

经双方共同确认的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

1、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若债权人因业务需要须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保证人对此表示认可。债权人授权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3、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5、本合同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条款内容及当事方权利义务的解释。

6.保证人已在中国银行辖内分支机构开立业务保证金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文明大道支行,账号:629320885118406001 ,保证金比例为10%;保证人承诺及时存入或补足保证金。

第十九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下列条件全部具备时生效:

1、 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2、债权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及债务人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保证人: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

有权签字人:有权签字人:

担保公司it范文第4篇

公司:

本人 (担保人),身份证号码: , 与贵公司财务部员工 (被担保人),身份证号码 关系是本人自愿为按下列条件提供担保:

1、 保证被担保人在贵公司工作期间,不盗用、挪用公司资金等任何手段侵犯公

司或公司客户利益,不做有损于公司形象和声誉的事情。

2、 保证被担保人对其因工作失职、渎职、以及损毁公司财务而给公司造成的损

失及时赔偿。

3、 若被担保人不遵守上述约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未及时进行赔偿时,本人同意

对被担保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向贵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另附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

担保人:

被担保人:

年 月 日篇二:会计担保书

会计担保书

一、 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基本资料

二、 被担保人职责

1、根据原始凭证制作记帐凭证,并要当日录入电脑,当日送主管审核

2、与供应商、其他往来客户及个人定期、不定期对账和清账

3、对仓库物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对,每月末对仓库进行盘点以保证账实、账证相符

4、准确及时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费用考核表

5、准确及时完成工资核算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准确及时进行各项纳税申报及涉税事宜处理

7、组织装订凭证,及时刻录保存财务电子数据

三、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责任:

担保人同意作为被担保人的保证人,若被保证人违反该公司一切规章制度,并给该公司造成一切经济损失,本人同意连带清偿责任!同意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给该公司存档。

被担保人离职,办妥移交手续后三个月内未发现任何在本公司的违规、舞弊现象时才 解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担保书自动失效。

担保人(签盖): 被担保人(签盖):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篇三:出纳担保书范本

担保书

山东蓝海北大民企创新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人 ,身份证号码 愿为贵公司 岗位员工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被担保人),按下列条件向贵公司提供担保:

一、担保范围

(一)保证被担保人遵纪守法,严格遵守贵公司规章制度;

(二)保证被担保人在贵公司工作期间,不以盗窃、挪用公司资金、收受贿赂等任何手段侵犯公司或公司客户利益,不做有损于公司形象和声誉的事情;

(三)保证被担保人不出资经营或不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营业,不做任何兼职工作;

(四)保证被担保人严格遵守公司商业机密;

(五)保证被担保人因其工作失职、渎职以及损害公司财务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及时赔偿;

(六)保证被担保人离职前向公司移交有关的业务、账务和相关资料,并办理公司规定的一切相关手续;

(七)保证被担保人因任何原因离职以前,清理完结其经办的相关客户全部拖欠货款或者其他形式的债务,如未能及时足额清结,应与工作交接人列明交接明细并交接清楚;

二、若被担保人因不遵守、不履行上述约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未能及时进行赔偿时,本人在此不可撤销的统一对被担保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向贵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三、担保期间

本担保书保证期间,自担保人签字确认生效日起至办理完离职手续时止。

四、附件: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五、担保人概况(本项由担保人自行填写或被担保人协助填写后请担保人签字确认,若填写错误或故意隐瞒实情,仍需负人事保证责任)

与被担保人关系:

工作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地址: 传真号码

家庭详细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我保证上述内容正确无误,并欢迎就上述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我声明,我和贵公司达成的协议完全是自愿的。

担保人签名:

被担保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篇四:财务工作人员担保书

担 保 书 本人_________ 男(女),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愿意为贵公司员工_______男(女)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被担保人)按下列条件向贵公司提供担保:

一、 担保范围

(一) 保证被担保人严格遵纪守法,严格遵守贵公司规章制度;

(二) 保证被担保人在贵公司履行职务或工作期间,不以盗窃、职务侵占、挪用公司资金等任何手段侵犯贵公司或贵公司客户利益,不做有损于贵公司形象和声誉的事;给贵公司造成的损失及时赔偿;

(三) 保证被担保人不做任何假账损害公司利益;

(四) 保证被担保人严格保守贵公司一切财务商业秘密;

(五) 保证被担保人对因其工作失职、渎职、失职以及损毁公司财物而给贵公司造成的损失及时赔偿;

(六) 保证被担保人在因离职以前向贵公司移交有关的业务、帐务和相关资料,并办理贵公司规定的一切相关手续;

(七) 保证被担保人在因任何原因离职以前,清理完结其经办的相关客户全部拖欠货款或其他形式的债务,如未能及时足额清结,应与工作交接人列明交结明细,交接清楚。

二、若被担保人因不遵守、不履行上述约定给贵公司造成损失而未能及时进行赔偿时,本人在此不可撤销对被担保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并向贵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三、担保期间:

本担保书的保证期间,自担保人签字确认生效日起,直至被担保人离职交接后无任何经济纠纷时止。

四、不可撤销

(一) 本担保书下的连带责任保证不因贵公司与被担保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内容发生任何变更、修改或补充而撤销或变更;

(二) 本担保书下的连带责任保证不因贵公司与被担保人的劳动关系解除、终止而撤销或变更;

(三) 本担保书下的连带责任保证不因被担保人向贵公司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而撤销或变更。

五、附件:担保人、被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证明复印件。

六、担保人概况(本项由担保人自行填写后请担保人签字确认,若填写错误或故意隐瞒实情,仍需负人事保证责任);

与被担保人关系:□父子

□母子

□夫妻

□其他 工作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地址: 传真号码:

家庭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我保证上述内容正确无误,并欢迎就上述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我声明,我和 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达成的协议完全是自愿的。

担保人签名: 被担保人签名:

指纹印: 指纹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篇五:做出纳担保书

做出纳担保书

担保书

担保人:

被担保人: 因被担保人担任xxxx公司的出纳职务,因职务需要长期保管现金等财物。由于保管责任大及加强财物管理责任等因素,为此由担保人承诺为被担保人担保如下:

1、在被担保人担任出纳期间所发生的过错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被担保人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因过错虽然行为发生在上述期间、但是后果在离职之后被发现时,担保人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担保人自愿以位于

的财产作为担保物,在未经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花园同意的前提下、担保人不得将上述财产转让,否则东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花园有权撤消该行为。

3、本担保文件未不可撤消的法律文件,未经立约双方及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花园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提出撤消或终止其义务。

确认人: 担保人

被担保人

承受权益人:xxxx公司

延伸阅读:

出纳人员的职责

担保公司it范文第5篇

为建立连云港亿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公司名称为连云港市亿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址在连云港市新浦区海昌南路128号 第三条 公司股东名称和法定代表人:

出资人:朱孔宜

吴广传

周礼燕

第四条

股东的合营期限为10年,即2006年7月26日至2016年7月26日。

第五条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宗旨为:坚持依法经营,坚持社会效益和自身效益并重,主要为连云港市个体 私营经济的发展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

(一)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及其他企业贷款担保; (二)投资: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 (四)信息咨询服务******

第三章注册资本、出资方式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壹仟万元。

第九条

股东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

朱孔宜出资4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40%;

吴广传出资3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30%;

周礼燕出资3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30%。 出资方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单位名称或姓名、出资额、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一条

公司备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单位名称或姓名及地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2、股东有权选举公司董事或监事,同时享有被选举权;

3、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4、在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优先认缴出资权;

5、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

6、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7、公司倒闭后,股东有权按比例分配补偿债务后剩余的财产。

第十五条

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交纳出资额;

3、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按出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第五章 股东会

第十六条

股东会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或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

股东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形式、修改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股东会对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按本章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股东会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般在终了前十天内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

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其他情况下股东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东会议表决时,可委托其他成员投票,并出具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形使下列职权:

l、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结算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常设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期R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管理制度;

11、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2、拟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董事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撤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人。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会,召集、主持董事会;

2、领导董事会工作,检查董事会决定实施情况;

3、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力;

4、在特殊隋况下不能履行职务时,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为履行;

5、在发生不可抗力等重大事件时,可对—切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罢免权,但必须符合公司利益,事后,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三分之一 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会议决议和特别会议决议。普通会议至少有3名董事出席,决议以多数票通过的决议有效,当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最终裁决权;特别会议决定,须全体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一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明确授权范围。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均应在决议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设经理一人,副经理一至二名,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经理列席董事会议。

第三十四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7、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人员;

第三十五条

董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保护公司股东利益,保护公司职工利益。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长或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由3人组成,监事会设召集人1名,其中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及监事会召集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的比例为2:

1。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3年,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连任,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

第八章

贷款担保基金

第四十条

公司设立贷款担保基金,并制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与本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条

贷款担保基金采取托管形式,托管人为连云港市商业银行,管理人为本公司。

第九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三条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本公司的会计为公历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结束后十五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审查验证。

第四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一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议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余利润,按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公基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四十六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财务由财务部门负责,设会计师—人。

第十章

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 第四十八条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四十九条

公司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职工劳动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事宜,应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章

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五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解散:

1、符合本章程第四条规定的合营期届满确要解散的;

2、股东会议决议解散的;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决定后十五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依照前条第四项解散的,由人民法院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

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公司依照前条第五项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l、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拟订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3、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4、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5、清缴所欠税款;

6、清理本公司的债权、债务;

7、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8、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9、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五十三条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按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在清算结束后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公司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修订、补充。 第五十六条

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改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时,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会。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一致同意并签名、盖章后生效。

股东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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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意向函

拟向贵司申请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并向我公司提出担保申请,我公司现已对该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了调查。若贵司同意办理该业务,我公司同意为该客户申请办理的单笔贷款金额为万元人民币、期限个月的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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