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向银行贷款范文

2024-01-21

担保公司向银行贷款范文第1篇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委托借款业务管理,促进我行委托借款业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半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 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本办法中的委托人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和自然人等。

受托人是指获准受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我行境内分支机构。

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对下列机构作为委托人的委托贷款业务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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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信用社; 证券公司、信托公司;

除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政策性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五条 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是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借款。

第二章 委托贷款业务的开办

第六条 我行各级分支机构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均需报总行审批,并持受权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七条 各分行作为受托行可办理委托资金为人民币及其他可兑换外币资金的委托借款业务。外币委托借款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八条 受托行可开办境内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境外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

第九条 受手人可办理委托人、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办理委托人在异地、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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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对委托人在本地、借款人在异地的,受托人原则上只办理系统内(即委托人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其隶属及下级企业)的异地委托贷款业务。

第十条 受托人也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单一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多个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

第三章 委托贷款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委托贷款业务实行“分散受理、集中审批”,即经总行授权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但必须提一级(直属)分行审批,超出分行审批权限的,须报总行审批。

委托资金额度在3亿元以上(含)的人民币委托贷款业务,须报总行审批。

外币委托贷款业务和境外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总行审批。

借款人与受托人不在同一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委托贷款业务,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总行审批,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要。

第十二条 借款人为单位的委托借款业务,由总行公司业务部管理;借款人为个人的委托借款业务,由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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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委托贷款利率、利息与手续费

第十三条 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人自主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同档次贷款利率浮动上限。

第十四条 委托贷款利息原则上按季结算,短期委托贷款也可按月结算。委托资金账户留存余额,不计利息。

第十五条 委托贷款手续费。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按贷款金额和期限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委托贷款期限不足3个月的,按3个月收取手续费。

第十六条 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

(一)贷款金额1亿元人民币以下:月手续费率1.15‰——3‰;委托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的,年手续费率不低于1.5‰ ,

(二)贷款金额1亿元人民币以是:月手续费率1‰——2‰;委托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的,年手续费率不低于1‰ ,

(三)单笔招待费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四)外币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比照人民币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委托贷款手续费率不符合上述标准的,须报总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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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委托贷款的受理、审查与发放

第十八条 委托借款业务的受理。委托人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受托人应要求其出具《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委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委托贷款的用途; 贷款对象;

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明确表述。

第十九条 委托贷款受理行应对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的合法性进行审慎的审查,同时受理行应对委托人、借款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要素进行审查。委托人是政府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单位公函;委托人和借款人是企业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年检证明,借款人同时提供会计报表;委托人和借款人是事业法人 ,受手人应要求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年检证明和营业执照;委托人和借款人是个人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身份证或其他合法的身份证明。

上市公司委托受托人对其股东发放委托贷款的,受托人应要求上市公司出具董事会决议,执照委托业务发生次数分次承诺所委托的委托贷款对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不构成得奖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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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委托贷款协议的签订。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申请后,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立委托代理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委托人在委托代理协议中应声明下列事项:委托行为是委托人的自主行为,委托人和借款人身份合法,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由委托人自主支配,委托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借款合同的签订。在委托人确定借款对象后,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应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应载明贷款用途、借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计划、担保要求等内容,并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之前,受托人应对借款人进行必要的审查,确认其具备合法的借款主体资格。

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的签订。委托贷款被告担保方式的,受托人应按委托人要求的担保方式和认可的担保人(物),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委托人必须对担保合同出具书面认可意见。担保合同原则上采用我行的标准文本。

办理担保手续的有关公证、登记等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得承担。

第二十三条 委托贷款的发放。受手人在《委托代理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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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签署并在收到委托人签发的《委托贷款通知书》,确认委托资金足额划入资金专户后,根据《委托贷款通知书》的要求,按时办理放款手续。

委托贷款发放手续,应参照自营贷款发放手续办理。受托人应在委托贷款资金额度内发放委托贷款,不得垫支资金,不得串用不同委托人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 受手人应要求委托人将委托资金于通知放款日期当日(或之前)划入委托资金专户。

第六章 委托贷款的管理与收回

第二十五条 受手人应慎重对待委托人提出的委托“监督贷款使用”事项。如委托人特别要求,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具体监督事项和监督措施,并加收手续费。

第二十六条 每笔委托贷款在结算日期前3个工作日或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受托人可通过电话、传真、公函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按时支付利息或到期还本付息,并做好通知记录。

第二十七条 委托贷款在结算日未能收到利息或还款期未收到还款资金的,受托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催收,并将催收结果书面通知委托人。委托贷款采取保证方式的,受托人应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向保证人催收。受托人应妥善保存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催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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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对未按期偿还利息或本金的违约行为,受托人依据借款合同可代理委托人按违约金额、期限、约定比例向借款人加收罚息,并在罚息额度内向委托人回收手续费。

第二十九条 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指示,对不发行还本付息义务的借款人提起诉讼。有关诉讼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受手人不得承担。

第三十条 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办理委托贷款的展期手续。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须签订《委托贷款展期协议》,明确展期有关事项。

展期的委托贷款实行担保的,受托人应要求委托人先行落实担保事项,并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与有关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第三十一条 受托人在委托贷款发放、管理和收回过程中,应履行必要的义务,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委托人。对借款人出现的任何可能或足以影响委托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受托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

受托人应按月同委托人核对委托业务明细帐,发现差错及时查明原因。委托贷款的档案保留时间为5——10年,即易收回的贷款档案保留5年,有问题贷款档案保留10年。

对借款人在异地的委托贷款业务,受托人应与委托贷款管理行(即借款人所在地中国工商银行营业机构)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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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委托贷款事务。受托人与委托借款管理行应签订委托贷款内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承担的管理职责和利益分配比例。

委托贷款管理行应积极配合受托人,做好委托贷款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受托人应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协助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并及时划付到委托人指定的账户。委托贷款本息的收回,必须先收后划,受托人不得垫付。收回的委托贷款本息,受托人未得到委托人两次放款通知,不得滚动发放委托贷款。

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不再履行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停止计收手续费,等额冲销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如果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在委托贷款逾期满3年后,受托人将此户作为死账,进行销户处理,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担保公司向银行贷款范文第2篇

华润银行信用贷款是针对广大工薪阶层推出的纯信用无抵押、无担保贷款,主要用于购房、购车、装修、旅游、教育或购买其他耐用消费品等合理用途的个人贷款。(华润银行个人信用贷款2016)

一、“快乐易”:

1.华润银行信用贷款,月费率仅0.50%,最高可贷50万,最长60期;

2.以60期10万元为例,月供只需2267元(本金1666.67+月手续费200);

3.无首付、免抵押,属于个人无抵押信用贷款。

以贷款10万为例(华润银行个人信用贷款2016)

二、分期:

1.月费率仅0.60%,最高可贷50万,最长60期;

2.以36期10万元为例,月供只需3377.78(本金2,777.78+月手续费600)元;

3.快乐易,就现在!现金分期让您的人生不等待。

以贷款10万为例(华润银行个人信用贷款2016)

三、申请条件:

1.工作单位:政府、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机关单位正式员工;金融、电信、电力、烟草、航空、燃化、港务、监务、水务、能源等行业正式员工;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上市公司、国有或民营优质企业员工; 2.基本要求:每月银行代发工资收入税前不低于5000元,本单位工作满一年;

四、申请流程:咨询客户经理了解产品-客户上门收取资料并且面签-银行审批-通过后放款。

准备资料简便: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及其他我行要求的资料

一般1个工作日放款。

担保公司向银行贷款范文第3篇

企业财会人员在向银行申请贷款、编制相关财会报表时,应正确计算确定14个财务指标:

(1)财务结构:

1、净资产与年末贷款余额比率必须大于100%(房地产企业可大于80%);

净资产与年末贷款余额比率=年末贷款余额/净资产*100%,净资产与年末贷款余额比率也称净资产负债率。

净资产=总资产—总负债

2、资产负债率必须小于70%,最好低于55%;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1、负债总额:指公司承担的各项负债的总和,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2、资产总额:指公司拥有的各项资产的总和,包括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

(2)偿债能力:

3、流动比率在150%~200%较好;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额/流动负债*100%。

4、速动比率在100%左右较好,对中小企业适当放宽,也应大于80%;速动比率=速动资产额/流动负债*100%;

速动资产=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 计算公式②: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待摊费用等

5、担保比例小于0.5为好。

6、现金比率大于30%。

现金比率=(现金+现金等价物)/流动负债。

现金比率=(现金+有价证券)/流动负债 *100%

(3)现金流量:

7、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应为正值,其销售收入现金回笼应在85~95%以上。

8、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支付采购商品,劳务的现金支付率应在85~95%以上。

(4)经营能力:

9、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小于8%,说明该企业的主业正处于成长期,如果该比率低于5%,说明该产品将进入生命末期了。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上期主营业务收入)/上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10、应收账款周转速度应大于六次。一般讲企业应收账款周转速度越高,企业应收账款平均收款期越短,资金回笼的速度也就越快。 应收账款周转率=赊销收入净额÷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赊销收入净额=销售收入-现销收入-(销售退回+销售折让+销售折扣)

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应收账款余额年初数+应收账款余额年末数)÷2;

应收账款余额=应收账款账面净值+坏账准备,数据可取自资产负债表及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11、存货周转速度中小企业应大于五次。存货周转速度越快,存货占用水平越低,流动性越强。

存货周转次数=销货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存货周转天数(天)=360/存货周转次数

存货周转 = 销货成本 / 平均存货

平均存货 = (期初存货额 + 期未存货额) / 2

(5)经营效益:

12、营业利润率应大于8%,当然指标值越大,表明企业综合获利能力越强。

营业利润率=营业利润/全部业务收入×100%

其中营业利润取自利润表,全部业务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

13、净资产收益率中小企业应大于 5%。一般情况下,该指标值越高说明投资带来的回报越高,股东们收益水平也就越高。

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净利率×权益乘数=营业净利率×总资产周转率×权益乘数;其中营业净利率=净利润÷营业收入;总资产周转率(次)=营业收入÷平均资产总额;权益乘数=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1÷(1-资产负债率)。

14、利息保障倍数应大于400% 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费用)/利息费用

利息保障倍数=EBIT/利息

公式中:

分子:“利润总额+利息费用”等于息税前利润EBIT=“ 净利润+利息费用+所得税”

担保公司向银行贷款范文第4篇

1、 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

2、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即企业有独立从事生产、商品流通和其他经营活动的权力,有独立的经营资金、独立的财务计划与会计报表,依靠本身的收入来补偿支出,独立地计划盈亏,独立对外签订购销合同;

3、 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4、 遵守政策法令和银行信贷、结算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

5、 产品有市场;

6、 生产经营要有效益;

7、 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

8、 恪守信用等十余项内容。

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即原应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偿还,没有偿还的已经做了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2、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年检手续;

3、 资产负债率符合银行的要求等等。 申请贷款情况说明书 要求填写两份,加盖公司公章,提供法人的人名章以及法人委托他全权办理贷款手续的委托书,企业法人的概况。

借款申请表 填写并按照所需提交书面文件的细目准备材料:

1、 法定发证机关办理的年审合格的本企业贷款证;

2、 贷款申请报告。报告载明了下列内容: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注册资金、企业性质、隶属关系、办公地点、联系电话、联系人、主营业务及企业介绍;企业法人概况,包括姓名、性别、文化程度、专业职称、曾经从事的职业及职务、有何业绩等;详细写清借款金额、用途、期限、还款途径及担保形式,以及附上项目可行性报告、购销合同等;企业财务情况,包括货币资金、存货量、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总资产、本期净利润以及最近一年累计利润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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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财务报表。包括两方面内容:上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本期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 有关证件、证明(借款人、担保人均须提交)。这些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其复印件;法人身分证及其复印件;如有其他人代替法人签字,还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书需有法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

5、 保证贷款需提交的资料。即保证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保证单位的财务报表,包括上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本期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保证单位同意保证的证明书,需加盖公章;

6、 抵、质押担保贷款需提交的资料。如:抵押、质押物的详细目录和产权或所有权证明;抵押物和动产质押物价值证明;抵押物和动产质押物经银行指定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权利质押物鉴定书;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证明文件和证书,等等。

银行贷款流程等待银行受理、审批 .补充:企业银行贷款流程

(1)建立信贷关系 申请建立信贷关系时企业须提交《建立信贷关系申请书》一式两份。银行在接到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后,要指派信贷员进行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①企业经营的合法性。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必需的有关条件。对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应检查营业执照批准的营业范围与实际经营范围是否相符。

②企业经营的独立性。企业是否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单独计算盈亏,有独立的财务计划、会计报表。 ③企业及其生产的主要产品是否属于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序列。

④企业经营的效益性。企业会计决算是否准确,符合有关规定;财务成果的现状及趋势。

⑤企业资金使用的合理性。企业流动资金、固定资金是否分口管理;流动资金占用水平及结构是否合理,有无被挤占、挪用。

⑥新建扩建企业。扩大能力部分所需流动资金30%是否已筹足。如暂时不足,是否已制定在短期内补足的计划。 信贷员对上述情况调查了解后,要写出书面报告,并签署是否建立信贷关系的意见,提交科(股)长、行长(主任)逐

2 级审查批准。经行长(主任)同意与企业建立信贷关系后,银企双方应签订《建立信贷关系契约》

(2)提出贷款申请 已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业,可根据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流动资金需要,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以工业生产企业为例〕申请贷款时必须提交《工业生产企业流动资金借款申请书》。银行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及有关制度,并结合上级行批准的信贷规模计划和信贷资金来源对企业借款申请进行认真审查。

(3)贷款审查 贷款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①贷款的直接用途。符合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支持范围的直接用途有: <1>合理进货支付货款; <2>承付应付票据;

<3>经银行批准的预付货款; <4>各专项贷款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5>其他符合规定的用途。

②企业近期经营状况。主要包括物资购、耗、存及产品供、产、销状况,流动资金占用水平及结构状况;信誉状况;经济效益状况等。

③企业挖潜计划、流动资金周转加速计划、流动资金补充计划的执行情况。

④企业发展前景。主要指企业所属行业的发展前景,企业发展方向,上要产品结构、寿命周期和新产品开发能力,主要领导人实际工作能力,经营决策水平及开拓、创新能力。

⑤企业负债能力。主要指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实有额及流动资产负债状况,一般可用自有流动资金占全部流动资金比例和企业流动资产负债率两项指标分析。(4)签定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贷款人将一定数量的货币交付给借款人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人到期还本付息的协议,是一种经济合同。 借款合同有自己的特征,合同标的是货币,贷款方一般是国家银行或其它金融组织,贷款利息由国家规定,当事人不能随意商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达成协议。由借款方提出申请,经贷款方审查认可后,即可签定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①借款种类;

3 ②借款用途; ③借款金额; ④借款利率; ⑤借款期限;

⑥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⑦保证条款; ⑧违约责任;

⑨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借款合同必须由当事人双方的代表或凭法定代表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5)发放贷款 企业申请贷款经审查批准后,应由银企双方根据贷款种类签定相关种类的借款合同。签定合同时应注意项目填写准确,文字清楚工整,不能涂改;借、贷、保三方公章及法人代表签章齐全无误。 借款方立借据。借款借据是书面借款凭证,可与借款合同同时签定,也可在合同规定的额度和有效时间内,一次或分次订立。 银行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查核对借款申请书的各项内容是否无误,是否与借款合同相符。借款申请书审查无误后,填制放款放出通知单,由信货员,科(股)长”两签”或行长(主任)”三签”送银行会计部门办理贷款拨入借款方帐户的手续。借款申请书及放款放出通知单经会计部门入帐后,最后一联返回信贷部门作为登记贷款台帐凭证。 一般情况下,银行自受理之日起,会按照法定的答复期限(短期贷款20个工作日,中、长期贷款130个工作日)为银行信贷部门审议贷款时间。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防止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

中国银监会30日发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防止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

《办法》要求贷款人完善内部控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办法》要求借款人发放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应当根据借款人的业务规模、生产周期审慎确定循环贷款的额度,避免超额放贷。对流动资金循环贷款,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支付特点等因素合理选择贷款支付方式。在贷款发放和支付阶段,如发现借款人信用下降或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等风险,可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发放。

此外,《办法》规定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新建立的业务关系的客户;经营扩张过快或主营业务不突出的客户;信用状况一般或有恶化趋势的客户;单笔支付超过借款合同金额的30%,但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

以下是全文: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的本外币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按使用的周转性分为循环和非循环两类。凡在一定期限、一定额度内多次滚动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为循环贷款,其他为非循环贷款。

除固定资产贷款以外的其他公司类贷款业务品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

5 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检查监督。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 贷款人应确定对借款人的基本要求;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提出借款申请。

第十条 贷款人受理的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三)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五)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六)借款人承诺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配合贷款人的贷款支付管理,为贷款人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和流转情况;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二条 贷款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法定代表人及高管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核心主业、生产经营、市场营销、财务资信和发展战略等情况;

(三)贷款具体用途,以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交易等情况;

(四)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来源和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及抵质押物担保能力;

(五)借款人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六)贷款人认为有必要调查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贷款调查人员应根据所收集的资料及验证核实情况提出调查意见。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流动资金贷款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采用科学评级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核定授信额度,建立客户资信记录,有针对性地审查影响流动资金贷款安全的因素,有效识别贷款风险,形成风险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贷款审批人员应在审阅有关材料的基础上,根据金融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贷款人内部的规章制度,分析贷款的主要风险和收益情况,以及风险规避和防范措施,提出信贷审批意见。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根据审慎原则,建立规范的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独立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不受任何不当影响。

贷款人应建立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第四章 协议与发放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合法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建立规范的合同使用和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要求借款人承诺向贷款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真实、有效。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风险处置和有关细节,不得将贷款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或投资的领域和用途。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或相关协议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资金的支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支付资金用途、支付方式、支付工具的约定;

(二)对支付方式变更及变更触发事件的约定;

(三)对贷款资金支付限制、禁止行为的约定;

(四)对借款人及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备查的约定;

(五)借款人和贷款人均认可的其他有关贷款支付的约定。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或相关协议中设立有关条款,明确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贷款发放部门或岗位,负责审核各项放款前提条件的落实情况,及贷款资金支付用途、方式等,并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五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

(一)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

(二)经营扩张过快或主营业务不突出的客户;

(三)信用状况一般或有恶化趋势的客户;

(四)单笔支付超过借款合同金额的30%,且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或单笔支付未超过借款合同金额的30%,但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

(五)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收款人、付款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是否与借款人经营范围相符,是否与企业经营情况和资金周转等实际

8 情况相符。

审核同意后,贷款人通过借款人账户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七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特点、信用状况和对借款人的熟悉程度等,选择事前逐笔审核方式,或者事前批量审核、事后逐笔检查或抽查等方式对借款人的提款申请比照第二十六条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中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并约定借款人使用贷款资金采用本办法第二十

五、第二十

六、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方式,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支付。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借款人,贷款人可发放流动资金循环贷款:

(一)借款人现金流量充足,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二)借款人业务管理规范,具有长期发展潜力;

(三)借款人与贷款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四)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银行内部评级在AA以上。

第三十条 贷款人发放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应当根据借款人的业务规模、生产周期审慎确定循环贷款的额度,避免超额放贷。

第三十一条 对流动资金循环贷款,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支付特点等因素合理选择贷款支付方式。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在贷款发放和支付阶段如发现借款人信用下降或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等风险因素,可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发放。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经营、财务、效益、信用、支付等状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依据,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在借款人出现风险或违约情况时,贷款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控制风险。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指定资金回笼账户,并对回笼账户进行监控;对回笼账户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对能够确定相应销售回款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若相应的销售收入在贷款到期日前回笼,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应根据对借款人账户的监控情况,适时采取风险规避措施;

对借款人现金流异常,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控制借款人的资金支付。

第三十五条 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参与借款人的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大额融资和资产出售等活动,维护贷款人债权;必要时应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贷款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贷款不能按期归还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金额,并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

第三十八条 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

对借款人缺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贷款重组。

第三十九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一)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按本办法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账户进行有效监控的;

(五)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按本办法第四十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

10 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理、处罚:

(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

(二)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

(三)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票据贴现、贸易融资、账户透支、全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可视具体情况选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暂不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贷款人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年第2号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

11 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 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

(二)贷款项目的情况;

(三)贷款担保情况;

(四)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并形成风险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价制度,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价。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

13 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约定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二十五条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二十七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

14 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编辑本段|回到顶部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

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贷款人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对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四条 合同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贷款人应按约定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贷款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并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

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

15 商进行贷款重组。

第三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固定资产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编辑本段|回到顶部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一)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按本办法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的;

(五)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

(二)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

(三)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

(五)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全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担保公司向银行贷款范文第5篇

1. 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

2.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即企业有独立从事生产、商品流通和其他经营活动的权力,有独立的经营资金、独立的财务计划与会计报表,依靠本身的收入来补偿支出,独立地计划盈亏,独立对外签订购销合同; 3. 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4. 遵守政策法令和银行信贷、结算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 5. 产品有市场; 6. 生产经营要有效益; 7. 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 8. 恪守信用等十余项内容

二、其他条件

1. 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即原应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偿还,没有偿还的已经做了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2.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年检手续;

3. 资产负债率符合银行的要求等等。申请贷款情况说明书要求填写两份,加盖公司公章,提供法人的人名章以及法人委托他全权办理贷款手续的委托书,企业法人的概况。

三、申请表填写

1. 借款申请表填写并按照所需提交书面文件的细目准备材料: 2. 法定发证机关办理的年审合格的本企业贷款证;

3. 贷款申请报告。报告载明了下列内容: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注册资金、企业性质、隶属关系、办公地点、联系电话、联系人、主营业务及企业介绍;企业法人概况,包括姓名、性别、文化程度、专业职称、曾经从事的职业及职务、有何业绩等;详细写清借款金额、用途、期限、还款途径及担保形式,以及附上项目可行性报告、购销合同等;企业财务情况,包括货币资金、存货量、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总资产、本期净利润以及最近一年累计利润总额;

4. 财务报表。包括两方面内容:上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本期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 有关证件、证明(借款人、担保人均须提交)。这些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其复印件;法人身分证及其复印件;如有其他人代替法人签字,还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书需有法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

6. 保证贷款需提交的资料。即保证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保证单位的财务报表,包括上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本期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保证单位同意保证的证明书,需加盖公章;

7. 抵、质押担保贷款需提交的资料。如:抵押、质押物的详细目录和产权或所有权证明;抵押物和动产质押物价值证明;抵押物和动产质押物经银行指定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权利质押物鉴定书;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证明文件和证书,等等。

四、企业银行贷款流程

1. 建立信贷关系申请建立信贷关系时企业须提交《建立信贷关系申请书》一式两份。银行在接到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后,要指派信贷员进行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①企业经营的合法性。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必需的有关条件。对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应检查营业执照批准的营业范围与实际经营范围是否相符。②企业经营的独立性。企业是否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单独计算盈亏,有独立的财务计划、会计报表。③企业及其生产的主要产品是否属于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序列。④企业经营的效益性。企业会计决算是否准确,符合有关规定;财务成果的现状及趋势。⑤企业资金使用的合理性。企业流动资金、固定资金是否分口管理;流动资金占用水平及结构是否合理,有无被挤占、挪用。⑥新建扩建企业。扩大能力部分所需流动资金30%是否已筹足。如暂时不足,是否已制定在短期内补足的计划。信贷员对上述情况调查了解后,要写出书面报告,并签署是否建立信贷关系的意见,提交科(股)长、行长(主任)逐级审查批准。经行长(主任)同意与企业建立信贷关系后,银企双方应签订《建立信贷关系契约》

2. 提出贷款申请已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业,可根据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流动资金需要,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以工业生产企业为例〕申请贷款时必须提交《工业生产企业流动资金借款申请书》。银行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及有关制度,并结合上级行批准的信贷规模计划和信贷资金来源对企业借款申请进行认真审查 3. 贷款审查贷款审查的主要内容有:①贷款的直接用途。符合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支持范围的直接用途有:<1>合理进货支付货款;<2>承付应付票据;<3>经银行批准的预付货款;<4>各专项贷款按规定的用途使用;<5>其他符合规定的用途。②企业近期经营状况。主要包括物资购、耗、存及产品供、产、销状况,流动资金占用水平及结构状况;信誉状况;经济效益状况等。③企业挖潜计划、流动资金周转加速计划、流动资金补充计划的执行情况。④企业发展前景。主要指企业所属行业的发展前景,企业发展方向,上要产品结构、寿命周期和新产品开发能力,主要领导人实际工作能力,经营决策水平及开拓、创新能力。⑤企业负债能力。主要指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实有额及流动资产负债状况,一般可用自有流动资金占全部流动资金比例和企业流动资产负债率两项指标分析。

4. 签定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贷款人将一定数量的货币交付给借款人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人到期还本付息的协议,是一种经济合同。借款合同有自己的特征,合同标的是货币,贷款方一般是国家银行或其它金融组织,贷款利息由国家规定,当事人不能随意商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达成协议。由借款方提出申请,经贷款方审查认可后,即可签定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①借款种类;②借款用途;③借款金额;④借款利率;⑤借款期限;⑤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⑦保证条款;⑧违约责任;⑨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借款合同必须由当事人双方的代表或凭法定代表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担保公司向银行贷款范文第6篇

一、商业银行担保贷款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经济取得长足发展, 截止目前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和最大的贸易国。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背后, 金融因素和金融的作用不言而喻, 人民币信贷总量规模持续处于高位, 各类贷款发放规模持续攀升, 由此所带来的不良贷款率问题也较为突出。我国国内商业银行普遍存在高额不良贷款率的问题, 虽然通过有效治理和规范, 不良贷款总量得到控制, 但不良贷款率总体水平依然处于一个危险水平中, 不良贷款成为影响银行健康发展, 阻碍经济社会前行的突出负面因素。担保贷款作为一种银行业规避风险的贷款形式, 其作用和效应也因不同原因的影响, 而出现一定程度下降, 总体来看在以下几方面, 担保贷款存在具体问题。

(一) 资难抵债问题

借款人资产难以抵销债务是常见一类银行不良贷款产生原因。担保贷款中以物抵押, 容易因抵押资产贬值等原因造成资产价值大幅下降, 使银行难以回收资产冲抵贷款。第三人作为担保的贷款, 则可能因为借贷人和担保人同样存在资不抵债的问题, 银行无法有效回收贷款本息。目前资不抵债的情况是常见的担保贷款问题, 而银行也没有特别有效的手段对这一问题加以规范, 虽然动态监管等方式能够起到一定作用, 但市场风险、不可抗力等因素依然突出存在。

(二) 不动产抵押物变现问题

不动产抵押物是担保贷款中常见的抵押物之一, 虽然不动产抵押物相对于其他一些资产, 其安全性更高, 但同样也存在变现难问题。不动产抵押物变现难首先是因为市场因素导致不动产价格变化, 造成不动产难以处置。往往抵押的不动产变现价值与实际价值、评估价值偏离甚远。同时不动产抵押物变现过程中, 法律层面中银行手中抵押物处置价格可能无法覆盖全部债权, 同时还可能导致权利顺序在后债权人的抗辩, 主要表现为没有抵押权的普通债权人认为抵押资产被低价处置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其次是存在权属的争议。不动产抵押前必然要进行权证审核, 但权证齐全情况下也可能出现法律权属争议。还有就是抵押房产存在土地房产分离情况, 一旦出现土地与房产抵押权交叉分离问题, 则处置抵押物时容易产生争议。

(三) 担保关系系统性风险

银行的贷款业务当中, 第三人为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的贷款业务总量多, 在实际担保贷款业务中, 多数被担保企业与担保企业存在业务往来和关系, 产业链中协作企业之间的互相担保情况突出, 同业担保容易因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而造成连锁反应, 一旦市场走弱, 或者供应链断裂, 那么银行将面临突出的风险问题, 贷款不稳定性就显而易见。规避市场风险一定程度上要从担保关系建立开始, 但限于审核手段和其他原因, 长期银行对同业担保或关联企业担保审核并不严格, 进而也就造成了相应的潜在风险, 从多方面强化此类规定, 防范风险成为银行的必然之举。

(四) 担保人存在欺诈行为

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 目前我国国内商业银行涉及担保过程中的欺诈案件频发, 不法人员采取欺诈手段, 申请抵押担保后, 骗取银行贷款, 因伪造等手段获取的抵押贷款, 对银行而言, 其风险巨大, 侵权人风险防范的效能明显下降。

(五) 担保物品不规范

在抵押担保贷款当中, 应该注重于抵押物价值的评定,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 抵押物、质押物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 只有这些物品才能是合法抵押物。而实际抵押贷款争议案件当中, 存在抵押物所有权、使用权属不明或来路不明的情况, 进而造成争议, 同时给商业银行带来一定损失。

二、商业银行担保贷款问题的成因

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 加快推动了金融改革, 金融机构各项业务得到持续创新和发展。银行业尚存的一些问题表现在市场当中, 我国金融市场法律体现不完善的负面状况突出。

(一) 银行方面原因

贷款业务作为银行的基本业务, 是任何一家商业银行必须着重开展的业务。当前商业银行客户当中, 许多企业属于中小规模企业, 部分中小企业存在规范化管理程度低、经营能力差等问题。同时部分企业的利润率水平也相对较低, 同时受市场直接影响明显。虽然商业银行最大程度规避了担保贷款的各种常见风险, 但在长周期的贷款业务里, 其不良贷款率依然较高, 贷款风险普遍存在。

可以说造成银行担保贷款风险相对较大的关键原因在于银行的业务体系不完善, 尤其是缺乏必要动态监管和管理措施, 在实际的标准和政策落实方面, 商业银行标准不一, 导致部分风险意识差的银行, 不良贷款率居高不下。

(二) 立法及程序方面原因

1. 抵押物优先受偿权规定问题

抵押担保设置初衷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如《担保法》第33条规定,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 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虽然法律进行了规定, 但实际操作中, 因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了处理简单抵押纠纷时容易, 而涉及破产等问题时, 在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方面就不够明晰。

2. 抵押权实现程序复杂多变

抵押权最终能够实现需要经过协商或者法律等程序, 实际操作中, 抵押权实现程序复杂多变, 主要存在两方面原因, 其一是抵押权人在债务人违约后不能自行处置抵押物。法律规定当中基本排除了债权人直接实现抵押权的可能性, 抵押物的处置通常都需要通过法庭审判决定。其二是执行中非确定性因素较多。实践中因各方面利益问题, 抵押权实现不太容易, 存在债务人、抵押人采取转移、隐藏抵押财产等情况。最终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三、商业银行担保贷款问题的解决

(一) 实现部门整合

现阶段我国在所有权登记方面的管理机构过多, 对于所有权确认和查询造成一定程度影响。在担保贷款整个确立过程中, 对于抵押物所有权的确定和实现是关键所在。结合实际情况, 我国应尽快整合资源, 建立统一登记部门, 将登记职能划归一个部门, 进而使商业银行等机构确认抵押物所有权时更加及时和准确。

(二) 建立统一信息平台

央行的征信系统是目前国内主要的贷款征信查询平台, 而后期应进一步将系统加以延伸, 使企业和个人所有涉及信用的信息记录都纳入平台当中, 进而确保查询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使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 能够更好的规避风险。

(三) 完善相关立法构建

目前不论是《物权法》还是《担保法》等涉及担保、抵押的法律法规在实际规定方面, 都存在一定滞后性, 无法满足对纠纷界定和债务关系确定的要求。现阶段有必要结合商业银行担保贷款尚存常见问题, 展开立法完善工作, 提升法律的可应用性。

四、总结

商业银行担保贷款涉及多方面法律问题, 如何维护银行合法权益, 同时保障相关业务的顺利开展, 已经成为多方面要考虑的问题。结合实际解决现阶段抵押物所有权确认、实现等突出问题, 完善法律体系成为未来实现商业银行贷款规范发展, 降低不良贷款率的关键所在。

摘要:担保贷款通常指贷款过程中有第三人为借贷人提供担保作为必要条件而形成的贷款业务。担保行为可以针对人或者物, 目前担保贷款较为常见, 担保贷款可以提升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安全性。在实际银行业务开展过程中, 贷款早已经成为银行收益的主要来源渠道之一。在贷款大量发放的背景下, 商业银行担保贷款风险问题激增, 展开商业银行担保贷款存在的法律问题研究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商业银行,担保贷款,法律问题,应用研究

参考文献

[1] 谭清艳.银行贷款担保合同中的法律风险控制[J].中国商界 (下半月) , 2010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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