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债务分配研究论文范文

2024-02-06

离婚案件债务分配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随着人口流动性的增加和离婚案件数量的上升,离婚案件中公告送达的适用也随之相应增多,本文树梳理了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相关问题,结合当前的法律规定,提出了自己的对策。

【关键词】离婚;公告;送达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乡镇中外出务工农民工逐渐增多,人口的流动性比过去有很大程度地增强,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离婚率的上升。特别是婚姻当事人一方外出后多年杳无音信,婚姻生活名存实亡,另一方当事人不得不到法院诉讼离婚的现象明显增多。截止2011年七月,笔者实习所在法庭共受理民事案件162件,涉及离婚的达97件之多。其中一方起诉离婚而对方处于下落不明状态的,最终以公告方式送达对方的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且较去年同期有上升趋势。一、公告送达相关(一)送达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具体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其他方法均无法送达时而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经过一定期限即产生送达后果的送达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在审判实践中,对一个公告离婚案件,法院一般要做出两次公告:第一次公告是向下落不明当事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等;第二次公告是向下落不明而未到法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公告送达裁判文书。(二)公告送达对离婚的影响

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根据身份关系不得代理的原则,离婚诉讼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实践中,适用公告方式送达的离婚案件绝大部分是达不到这一要求,那么此类离婚案件是否适用缺席判决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据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这就意味着一方当事人长期外出或下落不明的配偶如果提出离婚诉讼,便几乎再没有什么法律的障碍存在。二、公告送达带来的问题

不容否认,通过公告送达,缺席审理,对提高审判效率、解除那些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操作性较强的具体规定和方式,使公告离婚案件在缺席审理时存在诸多困难和不够规范的现象。(一)恶意诉讼的出现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的逐渐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也逐渐出现了一些问题,出现了一部分人利用此规定,明知其配偶的联系方式或所在地址而故意隐瞒,欺骗法庭,以下落不明为由请求法院予以公告送达,从而达到其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笔者曾亲历一起案件,原告张某诉至法院,称其妻黄某两年前离家外出打工,再无联系,下落不明,感情破裂而要求离婚,并提供盖有村委会印章的证明材料。受理后,承办法官依法通过报纸和张贴方式公告送达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缺席开庭后判决准予离婚,并再次公告送达了判决书。黄某得知此事时,判决已经生效,遂闹至法院,称其在外打工并非两年未归,张某知道其联系方式却故意隐瞒,而且自己也曾在村委会留过联系方式,就是为了防止张某在自己外出打工时起诉离婚而无法联系。对于报纸上刊登的公告,黄某称自己不可能去看这份报纸,更别说在众多公告中寻找与自己相关的信息。从程序上看,法院对此案的审理并没有明显错误,但考虑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八十三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即具有终决性和不可逆性,而适用公告的离婚案件当事人绝大部分对开庭和判决结果都是毫不知情,不会出现不服法院判决而去上诉的情况。这样,一旦上诉期满,法院判决生效,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再无任何救济可言。因此从社会效果上考虑,仍有值得商榷之处。(二)增大审理难度

1.感情是否破裂难以认定

由于绝大多数公告离婚案件都是缺席审理,许多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往往会尽自己所能夸大其词,甚至杜撰一些不存在的事实来证明夫妻感情不和,法官不能通过听取双方的陈述、辩论并结合双方所举的证据来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况且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究竟存在多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值得商榷,因此法院缺席审理中仅依靠原告一方举证且是较单一的举证,而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就有可能存在不当。

2.子女抚养问题难以处理

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对于父母来说,抚养子女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在公告离婚缺席判决的案件中,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随哪方生活及抚养费的承担等问题进行协商,当双方子女较多而原告又不愿意全部抚养时,问题就会显现。如若判决全由原告抚养,在被告处于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则对原告来说负担很重,所谓被告支付部分抚养费的判决也很难落实,对原告来说不公平。但若判决子女归被告抚养,而其又下落不明,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判决等同一纸空文,社会效果较差。所以就有了一些法院为实现案结事了的目的,将请求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的诉请予以驳回,或者子女抚养问题不作处理等问题的出现。

3.财产状况难以查明

财产状况查明难。由于被告不到庭,法庭很难查清原、被告之间真实的财产状况。一些当事人利用这一点可能隐瞒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这种情形如果涉及的财产多、数额大,将严重损害下落不明方的利益。同时,对被告一方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告不知情,亦无法查清,更不能提供。在这种情况下,财产的分割局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和被告下落不明期间原告所得的财产,当被告重新出现且拥有很多财产时,新的财产分割纠纷将在所难免。(三)可能导致重复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由于公告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和一些公告的随意性,如对法院的公告栏,普通公民是很少驻足观看,而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也无外乎是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普通老百姓对此类专业性较强的报刊极少订阅或查阅,这就使得许多被告都对自己被起诉离婚或者已因生效判决而处于离婚状态毫不知情。于是便会出现“下落不明”的被告在判决生效几个月甚至几年后又以原告的身份在其所在地提起相同的離婚诉讼,导致一对夫妻离婚法院出了两份不同的判决书。不但浪费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造成审判诉讼资源的浪费,也极大地损害了法院裁判文书的权威性。三、完善公告离婚案件问题的对策

可以看出,公告送达对于解除部分名存实亡的婚姻,提高审判效率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显而易见的缺陷。在审判实践中,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解决完善。

(一)严格判断审查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明材料,法官适度参与调查核实

对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原告应提供被告去向不明的证明材料。实践中,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多种多样:有的向法院提供村组證明,有的提供乡政府证明,有的提供当地派出所证明。庭前法官应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仔细核实,认真审查,不能仅以一、两次电话联系不上,或以一、两封信件被退回作为认定被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依据,而轻率做出公告送达的决定。应当到相关的村组、居委会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及被告亲属进行详细核实对方是否下落不明或满两年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慎重的审查判断。如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到“下落不明”被告的家人、单位及其他有关地方做调查,结合原告的陈述向被告近亲属了解被告人的下落或下落不明的原因,向被告近亲属释明相应的法律后果,引起被告近亲属对案件的重视。这样也有利于承办法官对原被告感情关系、婚姻存续状况等当事人基本争讼事实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和了解,既不至于损害原告的根本利益,也能保证人民法院庭审中做出更为客观、合理的判决,避免不必要的社会矛盾的发生。(二)规范公告送达的程序,把工作做细

公告送达既然作为民诉法确定的一种送达方式,那么应该有其规范的操作和严格的程序,法律规定公告有两种方式:张贴公告或登报。这两种方式也可同时使用,即在登报的同时,也应尽可能张贴到使当事人能够知道的可能性更大的地方,除了法院公告栏、户籍所在地外,还应张贴在其以前经常生活、出入、工作地段以及其现在可能的居住或活动地域范围。但尽管如此,仍然绝大多数被告人对离婚诉讼毫不知情,使得公告送达流于形式。因为外出下落不明者,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他们既已“下落不明”,则难以看到张贴在原住地的离婚公告,而作为底层的弱势群体,对于专业性较强的人民法院报不会有太多关注的热情。笔者认为,在公告送达过程中,除应坚持依法登报公告和张贴公告之外,也应做好一些辅助性工作,如在张贴公告后应该由相关单位或人员出具张贴证明或利用现代技术比如摄像等方式保留证据,完善送达程序,减少程序障碍。构建包括下落不明人所在村委会、居委会、乡(镇)政府、当地派出所在内的联系网,将下落不明的情形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对于有近亲属的下落不明人,在公告送达前,向其近亲属释明法律后果并签字确认,证实其确实下落不明再公告送达,尽可能地体现公告送达的实质作用。(三)加大对恶意诉讼当事人的处罚力度

如前文所述,离婚案件有其特殊性,涉及的主要是人身法律关系。一旦当事人离婚后结婚,即使其原配偶申诉,法院也决不可能判决把后来的夫妻拆散,去改正自己的判决,让原来的婚姻关系恢复。因此,法律对于恶意隐瞒事实真相达到离婚目的的离婚案件中的被告人的救济是有限的,但也并非无路可走,对查实属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罚款、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予以惩处,也可以在对方当事人申诉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方面做出有利于无过错方的判决,还可以判处恶意诉讼者给予对方惩罚性赔偿。至于赔偿的数额,应当是大到如果他事先知道则决不敢去进行恶意诉讼为限。

总之,在涉及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中,我们一定要本着谨慎负责的原则,仔细甄别,多方联系,在穷尽其他送达手段仍不能合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告送达,同时严格遵守送达程序,统筹考虑送达方式,以切实保障被送达人的合法权益。

离婚案件债务分配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社会在进步, 时代在发展。但是, 离婚在中国人的传统意识里一直不为人所认可。对于妇女尤其如此, 总觉得不甚光彩, 所以即使忍气吞声即使被骂挨打也不愿意离婚。近年来, 离婚逐步为人们所接受, 妇女越来越注重婚姻生活的真正内涵, 离婚案件也越来越多, 我们法律援助部门的律师在办理案件中具体进行个案分析正确维护双方尤其是弱势妇女的合法权益以解决矛盾化解纠纷, 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 王某, 女, 1999 年再婚嫁给李某 ( 有一成年儿子) , 双方共同生活三年后将原来的三间老屋拆掉重建了五间主房两间配房。2010 年女方被查出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 男方开始嫌弃女方并不允许她回家居住。恰逢此时男方所居住的地方进行拆迁改造, 李某瞒着王某把三套回迁的房屋均登记在其子名下。李某将所有手续办好以后提起了离婚诉讼, 王某应诉。诉讼中王某面临着净身出户的风险于是来到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办案律师详细询问得知虽然双方登记时房屋的产权登记所有人是李某, 此后房屋翻盖女方出钱出力, 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女方应当分得回迁房屋, 且女方患有严重疾病男方负有扶养义务。通过法庭调解女方得到十多万元的房款及扶养费用, 双方和平分手。本案中不能因为三间老房是男方的婚前财产就武断认定拆迁房没有女方份额, 而要剥茧抽丝查找证据证实女方参与了房屋翻盖获取分得房屋份额的权利。

点评: 本案实质牵涉到离婚案件中财产的恶意转移问题, 实践中转移财产的情形大致有以下几种1、伪造债务弄虚作假, 基本的方式是找几个亲戚朋友打几万虚假的欠条2、隐匿自己控制的财产包括 ( 1 ) 、转移财产进行隐匿, 比如从银行支取现金后另换户头转存他行 ( 2) 、虚开发票冲抵开支, 比如购买一台三千元的电视机发票开至六、七千以解释财产去向 ( 3) 、挥霍财产恶意消费比如出入高档场所, 购买奢侈品 ( 4) 、私自转移房屋谋取利益比如夫妻一方擅自出售房屋以掌握金钱的主动权3、威逼利诱暴力胁迫弱势女方放弃财产。

维权方法: 1、搜集对方存款线索记下开户行, 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查询转账记录由法庭责令其说明存款方向、用途以审核其转款的必要性; 2 对于制作虚假债务的要求与债权人对质, 询问出具欠条的细节问题, 必要时做笔迹鉴定审查债务形成时间; 3、对于虚假开支的审查开支凭证的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必要时向有关出具单位调查了解; 4、对于恶意转移或低价出售夫妻共有财产的可以主张其行为无效; 5、具体到本案, 一方私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或将房产私自赠与第三人的情况另一方可以依法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并可以依法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6、对于转移一般物品的建议保留好购物发票。

案例二: 宋某, 女, 2010 年与张某结婚, 婚后生育一子现年3 岁。双方刚结婚时感情还好后来男方沾染了酗酒赌博的恶习, 赌输了就喝酒, 喝酒后就拿宋某出气, 宋某经常被打的遍体鳞伤。宋某万般无奈提起离婚诉讼, 张某竟又威胁要离婚就杀宋某全家, 宋某通过当地妇联组织寻求法律援助。办案律师经询问得知宋某有一次被打得特别严重构成轻微伤, 当地派出所仍保留卷宗材料, 顺利收集到张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 法院依据客观事实判决双方离婚。

点评: 本案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如何保护妇女权益的问题。2001 年12 月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 ( 一) 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鉴于大家对家庭暴力的表现都有直观的感触笔者不再一一赘述。

维权方法: 1、在家庭暴力实施过程中大声呼救, 寻找机会拨打110 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制止, 起诉时可以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作为依据; 2、及时拍下暴力现场和伤痕照片必要时申请公安机关进行法医鉴定; 3 受伤后及时去医院治疗并告知医生是由于家庭暴力致伤, 要求在病历中留下记录; 4请求所在村委会、居委会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留下调解记录要求施暴者签字作为诉讼证据; 5、积极寻求公力救济, 请求当地的妇联组织、法律援助部门给予帮助,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后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困难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案例3: 于某, 女, 与田某在外打工时认识后恋爱结婚。婚后于某怀孕生子, 在家照顾孩子伺候老人, 田某继续在外打工。田某凭借吃苦耐劳承包了大的工程赚了大笔钱。随着田某赚得越来越多渐渐看不上于某了, 后来竟然在外包养了第三者, 于某稍有指责他便提起离婚诉讼。由于于某长期在家根本不知道田某到底有多少资产, 面临诉讼风险, 聘请律师应诉。第一次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六个月后田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律师提前保全了男方的部分工程款, 提供了男方存在第三者证据, 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点评: 本案涉及到男方存在第三者过错侵害女方合法权益的问题, 此类案件维护妇女权益存在的困难题主要有以下几中1、中国传统的“男主外, 女主内”的家庭模式在小城镇、农村普遍存在, 为了男方外面的事业, 女方放弃了外出挣钱的机会安心在家照顾老人孩子对男方的收入及财产经营状况不知情, 一旦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就处于被动地位。2、此类离婚案件妇女认知能力较低, 法律意识淡薄, 诉讼能力差, 又习惯于把矛盾交给法院, 让法院主动调查取证, 导致诉讼中处于劣势。3、过错损害赔偿较难, 婚姻法第4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一) 重婚的 (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就此, 法律规定的较为具体, 但在审判实践中男方重婚、婚外同居的事实如何认定, 妇女举证存在很大困难。4、实践操作过程中举证困难。实践中, 有的当事人第三者并不固定, 有的是“通奸”行为, 有的属于“姘居”所以难以取证。

维权方法: 1、对于存在第三者的离婚案件坚持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相结合的原则, 从事审判的法官在当事人提供证据为主的前提下还要依职权或者依据申请进行调解取证, 妇女对男方财产不清楚只要提供财产线索即可认为已经举证。2、破解过错损害赔偿难、低的困局。对证明“与他人同居”这一事实的证据采信从宽把握, 就女方提供的初步证据如照片、视频、书信、短信、聊天记录、悔过书、保证书等证据的效力若男方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即认定其过错。对男方存在过错而离婚的提高精神抚慰金的数额, 笔者认为现阶段提高到一万到五万为宜。3、充分考虑到妇女对家庭的贡献应给予适当补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性在抚养教育孩子、照顾老人方面比男方付出更多, 在离婚时充分肯定女性对家庭的情感付出, 在分割财产时给以适当照顾, 建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先分出一部分给妇女, 剩余部分再行分割。

总之, 妇女在家庭生活中总是处于弱势的一方面, 其在家庭中的付出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在离婚案件的处理上, 在充分尊重法律事实的基础上, 应当充分肯定其这种付出, 由男方给予妇女适当的补偿。笔者认为在无相关司法解释的情形下, 应由法官自由裁量, 且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得到尊重。

摘要:离婚, 在中国人的传统意识里一直不为人所认可, 对于妇女尤其如此, 总觉得不甚光彩, 所以即使忍气吞声即使被骂挨打也不愿意离婚。现在随着社会的进步时代的发展, 离婚逐步为人们所接受, 妇女越来越注重婚姻生活的真正内涵, 离婚案件也越来越多, 据法院权威部门统计每年受理的案件中有一半以上是离婚案件;离婚案件的情况也越来越复杂, 这就要求我们法律援助部门的律师在办理案件中具体进行个案分析正确维护双方尤其是弱势妇女的合法权益以解决矛盾化解纠纷, 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笔者将在实践中遇到的具体案例加以具体分析以论证保护弱势妇女合法权益的具体办法。

关键词:离婚,妇女,婚姻,权益

参考文献

[1] 王冬青, 冒群.“80后”易离婚法官有忠告[J].家庭科技, 2015 (11) .

[2] 王艳茹.浅谈离婚案件调解的方法与技巧[J].民营科技, 2014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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