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项目ppp合同

2023-06-22

第一篇:污水处理项目ppp合同

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回用工程-PPP项目合同(编制大纲)

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回用工程-PPP项

目合同

PPP项目合同体系的合同组成

在PPP项目中,项目参与方通过签订一系列合同来确立和调整彼此之间哒权利义务关系,这些合同构成了PPP项目的基本合同体系。根据项目特点的不同,相应的合同体系也会不同。PPP项目的基本合同通常包括PPP项目合同、股东协议、履约合同(包括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以及产品或服务购买合同等)、融资合同和保险合同等。其中,PPP项目合同是整个PPP项目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在PPP项目合同体系中,各个合同之间并非完全独立,而是紧密衔接、相互贯通的,合同之间存在一定的“传导关系”。

1.PPP项目合同

PPP项目合同是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签订(若需要成立专门项目公司,则由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的约定项目合作主要内容和双方基本权利义务的协议。其目的是在项目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双方能够依据合同约定合理主张权利、妥善履行义务,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顺利实施。PPP项目合同是其他合同产生的基础,也是整个PPP项目合同体系的核心。

2.股东协议

股东协议由项目公司的股东签订,用以在股东之间建立长期的、有约束力的合约关系。股东协议通常包括以下主要条款:前提条件,项目公司的设立和融资,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股东权利,履行PPP项目合同的股东承诺,股东的商业计划,股权转让,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及其职权范围,股息分配,违约,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不可抗力,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等。

3.履约合同

(1)工程承包合同。项目公司一般只作为融资主体和项目管理者而有本身不一定具备自行设计、采购、建设项目的条件,因此可能会将全部或部分设计、采购、建设工作委托给工程承包商,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项目公司可以与单一承包商签订总承包合同,也可以分别与不同承包商签订合同。承包商的选择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往往直接影响PPP项目合同的履行,进而影响项目的贷款偿还和收益情况。因此,为了有效转移项目建设期间的风险,项目公司通常会与承包商签订一个固定价格、固定工期的“交钥匙”合同,将工程费用超支、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风险全部转移给承包商。此外,工程承包合同中通常还会包括履约担保和违约金条款,进一步督促承包商妥善履行合同义务。

(2)运营服务合同。根据PPP项目运营内容和项目公司管理能力的不同,项目公司有时会考虑将项目全部或部分的运营和维护事务外包给有经验的运营商,并与其签订运营服务合同。具体操作中,运营维护事务的外包可能需要事先征得政府方的同意。但是,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公司的运营和维护义务并不因项目公司将全部或部分运营维护事务分包给其他运营商实施而豁免或解除。

(3)原料供应合同。有些PPP项日在运营阶段对原料的需求量很大,原料成本在整个项目运营成本中占比较大,同时受价格波动、市场供给不足等影响又无法保证能够随时在公开市场上以平稳价格获取原材料,继而可能会影响整个项目的持续稳定运营,如燃 煤 电 厂项目中的煤 炭。因此,为了防控原料供应风险,项目公司通常会与原料的主要供应商签订长期原料供应合同,并约定个相对稳定的原料价格。原料供应合同一般会包括以下条款:交货地点和供货期限、供货要求和价格、质量标准和验收、结算和支付、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争议解决等。除上述一般性条款外,原料供应合同通常还会包括“照供不误”条款,即要求供应商以稳定的价格、稳定的品质为项目提供长期、稳定的原料。

(4)产品或服务购买合同。在PPP项目中,项目公司的主要投资收益来源于项目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收入。因此,保证项目产品或服务有稳定的销售对象,对于项目公司而言十分重要。根据PPP项目付费机制的不同,项目产品或服务的购买者可能是政府,也可能是最终使用者。以政府付费的供 电项目为例,政府的电 力主管部门或国有电 力公司通常会事先与项目公司签订电力购买协议,约定双方的购电和供电义务。此外,在一些产品购买合同中,还会包括“照付不议”条款,即项目公司与产品的购买者约定一个最低采购量,只要项目公司按照该最低采购量供应产品,不论购买者是否需要采购该产品均应按照该最低采购量支付相应价款。

4.融资合同

从广义上讲,融资合同包括项目公司与贷款方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担保人就项目贷款与贷款方签订的担保合同、政府与贷款方和项目公司签订的直接介入协议等多个合同。其中,项目贷款合同是最主要的融资合同,一般包括陈述与保证、前提条件、偿还贷款、担保与保障、抵销、违约、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等条款。同时,出于贷款安全性的考虑,贷款方往往要求项目公司以其财产或其他权益进行抵押或质押,或由其母公司提供某种形式的担保,或由政府作出某种承诺,这些融资保障措施通常会在担保合同、直接介入协议以及PPP项目合同中具体体现。

5.保险合同

由于PPP项目通常资金规模大、生命周期长,负责项目实施的项目公司及其他相关参与方通常需要对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等不同阶段、不同类型的风险分别投保。通常可能涉及的保险种类包括货物运输险、建筑工程险、针对设计或其他专业服务的专业保障险、针对间接损失的保险、第三人责任险、政治风险保险等。

6.其他合同

PPP项目中还可能会涉及其他的合同,如与专业中介机构签署的投资、法律、技术、财务、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合同等。

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回用工程-PPP项目合同模板:

本合同于2017年【X】月【X】日由下列双方在XX市签订: 甲方:XXXX,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组织和存续的XXX机构,其住所为XXXXX,法定代表人为XXX;

乙方:XXXX,系按照其注册地法律设立、登记、注册及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住所为XXXX,法定代表人为XX。待XXXX成立项目公司,并由项目公司与甲方签署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后,乙方即指项目公司。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1.2 解释

第二条 声明与保证 2.1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2.2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2.3 各方的声明与保证 2.4 违反声明与保证

第三条 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回用工程PPP项目的合作范围和期限 3.1 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回用工程项目概况 3.2 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回用工程项目的合作范围 3.3 甲方前期投资的确认

3.4 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回用工程项目合作的排他性 3.5 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回用工程项目合作期限 第四条 前提条件

4.1 履行本合同的前提条件 4.2 前提条件的期限 4.3 前提条件的放弃 4.4 前提条件未实现 第五条 项目融资 5.1 乙方的融资责任 5.2 融资担保 5.3 甲方对融资的支持

第六条 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回用工程的土地指标和土地出让 第七条 项目建设进度 7.1 首期启动资金

7.2 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回用工程项目实施进度 第八条 运营和维护

8.1 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回用工程项目公司经营计划及财务资料的报告

8.2 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回用工程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 8.3 运营协调委员会 8.4 审计部门的监管 8.5 履行义务 第九条 产业发展服务 第十条 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回用工程项目公司的成立及股权转让的限制

10.1 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回用工程项目公司成立 10.2 股权变更的限制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 第十二条 履约担保 第十三条 双方承诺 13.1 甲方的承诺 13.2 乙方的承诺 13.3 双方承诺 第十四条 保险 14.1 保险义务 14.2 需购买的险种

第十五条 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和政府行为 15.1 守法义务

15.2 法律变更和政府行为

15.3 不视为法律变更及政府行为的情形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6.1 不可抗力事件

16.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 16.3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第十七条 甲方的监督与临时接管 17.1 甲方的监督权

17.2 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回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17.3 中期评估

17.4 甲方临时接管的权利

第十八条 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 18.1 违约与赔偿 18.2 提前终止及处理机制

第十九条 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回用工程项目移交 19.1 期满移交 19.2 移交程序 19.3 提前终止的移交 第二十条 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20.1 争议的解决 20.2 法律的适用 第二十一条 其它 21.1 环境保护 21.2 保密条款 21.3 税收优惠 21.4 通知 21.5 合同的文字 21.6 合同的生效 21.7 合同的补充 21.8 合同的附件

签署页】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二零一七年X月X日在XX省XX市签署,以兹为证: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第二篇:广州西朗污水处理PPP项目开发案例分析

目前已有 4999 个人阅读了此文章 发布日期:2015-08-17

在谋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化解地方政府债务的大背景下,2014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系列政策文件,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PPP模式有利于缓解财政支出压力、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可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同时有利于提高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供给效率,发展空间广阔。政府部门、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和咨询公司都迫切希望能够清晰了解此次政府推广应用的PPP模式的核心要素是什么、如何规范有序的开展PPP项目,为此,本文深度结合具有

典型PPP特征的广州西朗污水处理项目的实际操作和实施情况,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深入浅出地对PPP项目开发和实施的全过程进行了较为全面、客观和详尽的论述,以此为项目的各方参与者提供借鉴和指导。

一、广州西朗污水处理项目的背景

西朗污水处理厂位于广州市芳村区南部,是广州市政府为保护珠江,控制及减少对珠江的污染而鼓励兴建的4个污水处理厂之一,是广东省重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西朗项目于1998年启动,2003年建成,2007年宣布全面启用,总占地面积311908平方米,总规模日处理污水量40万立方米,一期占地面积113033平方米,日处理污水量20万立方米,首期工程的建设内容包括西朗污水处理厂、截污干管及沿线4个泵站,初始总投资为9.85亿人民币。

自2000年以来,西朗项目连续几年被列为广东省、广州市的重点建设项目,一直得到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2000年7月,广州市京水水务有限公司通过 竞标,获得了广州市西朗污水处理厂17年运营维护的总承包合同。根据总承包合同的规定,该公司负责营运和维护保养日处理能力为20万吨的西朗污水处理厂及与之相配套的40公里污水管线、四座污水泵站。2003年10月底,西朗污水项目工程基本建成并投入通水调试,2004年4月30日投入污水试运行。到2008年底西朗污水工程项目实现连续三年全达标排放。并取得2008年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绩效评比“十佳”殊荣。

西朗污水处理厂采用改良A2/O 工艺,具有较好的脱磷除氮功能。项目的建成运营,有效地收集和处理芳村区全部污水及海珠区部分污水,改善珠江广州河段的水体,保护广州市西村水厂、石门水厂、小洲水厂和石溪水厂取水点的水质,优化投资环境,从而提高广州人民的生活质量,产生良好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

二、广州西朗污水处理项目的开发过程

(一)项目发起

项目发起是PPP项目从无到有的过程,PPP项目有两种常见发起方式:应标式和自提式。

应标式是指在政府规划提出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批准立项等流程结束后,政府发布公告通过竞争性方式公开招选PPP项目特许经营商,有意向参与且符合资格条件的社会资本方可以报名和参加投资竞争。

自提式又称民间自提,民间自提是基础设施PPP项目初始发起的另一种方式。一般而言包括三种情形:(1)没有被邀请投标的提议;(2)可能不在政府预算或政策框架范围内;(3)项目需求及目标尚未被有效识别。

西朗污水处理项目属于应标式,发起人是代表政府方的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政府方做的主要工作有: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选择西朗污水处理厂和输送污水入厂的42公里截污干管及四个外围污水提升泵站作为特许经营对象;项目的立项审批;组织一系列招商引资会,通过洽谈选择外商投资人及项目经营公司,签订一系列合作协议,确定特许经营权限和期限。

(二)项目准备

项目准备阶段是PPP项目从发起到完成社会资本方甄选前全部准备工作的过程。该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项目PPP运作模式的选择和项目交易结构的设计,和/或核心边界条件的设计。项目准备阶段是否需要确定项目核心边界条件的设计,取决于社会资本方的甄选方式。一般而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甄选社会资本方的PPP项目,政府需在准备阶段全面、详细的确定核心边界条件;而采用竞争性谈判程序甄选社会资本方的PPP项目,具体边界条件则通常在项目谈判环节进行详细设计。

1、PPP运作模式的选择

确定PPP项目具体采用哪种运作模式,需根据项目中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各自所承担的职能和风险来进行科学判定,下面通过决策树来判定PPP项目的具体运作模式,见图1。

西朗污水处理项目具有如下特点:

(1)西朗污水处理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建设内容包括西朗污水处理厂、截污干管及沿线4个泵站。

(2)该项目的项目资产是污水处理资产,资产运营具有收费机制,收费机制具有长期稳定性,故该项目具有可经营性,属于准经营性项目。

(3)该项目投资规模大,社会资本方负责融资工作可以大大减轻财政压力,政府仅需对项目进行适当补贴。

根据上述的判定流程,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在对比该项目的特点以及不同PPP模式的适用范围后,决定采用BOT运作模式,这也是大多数新建水务设施采用的模式。

2、项目交易结构的设计

根据PPP项目投资融资结构和合同结构的一般安排,以及西朗污水处理厂项目的具体情况,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为该项目设计了以下交易结构,见图2:

(1)投融资结构

①融资安排:项目公司初始投资主要由政府方授权单位和外商按持股比例共同出资和项目融资两部分组成,其中大部分来自商业银行的项目抵押贷款。

②投资安排:项目公司获得污水处理厂的特许经营权,负责西朗污水处理厂、截污干管及沿线4个泵站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

③付费机制:由于污水处理项目是不能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服务的终端型基础设施项目,所以采用政府付费方式。政府方向项目公司提供污水,项目公司向市方提供污水处理服务,政府方接受经处理过的污水并向合作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2)合同结构

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合同:a.广州市建委代表政府与项目公司签订具有特许经营性质的污水处理服务合同;b.项目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股权投资合同;c.项目公司与银行签订的项目抵押贷款合同;d.项目公司与EPC总承包商签订的总承包商合同(EPC合同);e.项目公司与运营商签订的营运和维护合同(O&M合同)。

(3)监管结构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对西朗污水项目的监管结构设计按监管主体分类设计如下:

政府部门监管: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作为签约主体依据污水处理服务合同对项目公司实施合同监管;市政局排水处及广州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对项目进行行业监管;省、市环保局对项目建设经营给环境带来的影响进行环境监管。

金融机构监管:贷款人就项目资金使用及还款进度进行监管。

(三)社会资本方甄选及交易结构确定

1、社会资本方甄选

社会资本方甄选是从若干投资竞争者(包括联合体)中选出一家作为PPP项目的特许经营商的过程,是PPP项目运作过程中极为重要的一环。通过科学的方法甄选出具有丰富项目经验、先进技术实力、强大资金支撑以及优秀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方,并与政府达成合作,能大大降低项目的建设运营风险,保证公共服务的持续稳定。

PPP项目社会资本方的甄选适用政府采购法中的“政府购买服务”情形,可采用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

在西朗污水处理项目中,广州市政府未完全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外商投资人,而是通过组织一系列招商引资会,通过谈判选择外商投资人。外方以现金出资,合作者开始为美国莱姆纳国际有限公司,后转让其67%股权给美国泰科亚洲投资有限公司。

2、交易结构确定

西朗污水处理项目最终确定的交易结构与政府在准备阶段设计的交易结构在整体框架上保持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1)投融资结构

最终形成的投融资结构中,初始资金由权益资金和债务资金构成,中方广州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方美国泰科亚洲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出资1.10亿和2.23亿,各持有33%和67%的股权;另外美国泰科亚洲投资有限公司通过美国地球工程公司从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获得了约667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抵押贷款,总投资额达9.85亿元人民币,见图2。

(2)合同结构

a.广州市建委代表政府与项目公司广州西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签订具有特许经营性质的《污水处理服务合同》,约定授予项目公司17年特许经营权,并且项目公司需要在17年内将主要设备更新一遍,合作期结束后将全部资产无偿转让给中方所有,此过程由政府授权机构广州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督,防止资产移交后不能使用;b.最初,广州市隧道开发公司与美国莱姆纳国际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共同成立中外合作经营公司,此后,美国莱纳姆国际有限公司与美国泰科亚洲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前者将其持有的该合作公司的67%的股权转让给了后者,中方主体也因政府原因由广州市隧道开发公司转让给了广州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并持有33%的股权;c.根据《广州西朗污水处理系统工程融资合同》,为了保证项目还贷的资金来源,项目公司作出如下承诺:一是将其与广州市政府签订的《污水处理服务合同》项下的权益质押给贷款银行,双方签订《服务合同权益质押合同》;二是在建设期内将建设、采购及安装总承包商提供的履约担保合同中的权益质押给贷款银行,双方签订《权益质押合同》;三是在项目投产后将项目的固定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等)质押给贷款银行,双方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及《机器设备质押合同》,并在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d.项目公司与EPC总承包商香港亿辉工程公司签订总承包商合同(EPC合同)以交钥匙的项目总承包方式对广州西朗污水处理厂、截污干管及泵站系统进行设计、采购和建设;e.项目公司与运营总承包商广州市京水水务有限公司签订营运和维护合同(O&M合同),依照BOT运营合同,负责对西朗项目进行运营管理。具体合同结构如图3所示:

(3)监管结构

在政府合同监管方面,从项目建设开始,市政府及项目公司双方均严格按照服务合同的内容执行。广州市建委对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过程都实施了充分的监管。在进入启用日(即项目具备了设计处理能力,并在市政府的许可下正式通入污水,开始进行污水处理的当日)后,广州市建委授权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按照上述合同规定,根据广州市城市排水监测站每月的监测报告和项目公司按月提交的支付申请,审批每月污水处理服务费,由市建委加盖审批意见,最终由市财政局从城维费中拨付。市建委授权广州市城市排水监测站对西朗污水厂的每日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并每月形成综合报告,报送市政园林局、市建委及相关各单位。同时,市政局排水处及广州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对项目公司进行行业监管。

在金融机构监管方面,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对项目资金使用及还款进度进行监管。

具体监管结构如图4所示:

(四)交易边界

PPP项目的交易边界一般包括特许经营期限与内容、付费及补贴机制、定价机制等。

(1)特许经营期限与内容

美国泰科亚洲投资有限公司获得西朗污水处理厂17年的特许经营权,项目于1998年启动,共23年BOT转让期,前3年为项目准备期,第二个三年为项目实体建设期,后17年为运营期。

项目公司需要在17年内将主要设备更新一遍,以保证交付后污水处理设施能更持久的运营,合作期结束后将全部资产无偿转让给中方所有。

(2)付费及补贴机制

《污水处理服务合同》规定,政府方向项目公司提供污水,项目公司向政府方提供符合合同规定或环保部门规定的出水水质标准的污水处理服务,政府方接受经处理过的污水并向合作公司支付服务费。

(3)定价机制

由于商业性的污水处理服务是我国新兴的一门环保行业,而广州西朗污水处理项目又是全国第一个商业性的污水处理项目,不仅无参考的市场价格,而且正常的社会成本无法确定,因此,项目公司与政府方根据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成本、合理的利润等因素,有理、有据地确定服务费价格,以使合作公司在正常的营运情况下,能通过收取服务费来收回项目的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利润。

政府方偿还项目投资从项目建成投产开始,因此西朗项目自建成投入启用日起,每个公历月的服务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在基建运营的试运行期内,项目公司与政府方达成服务费调整为零,污水处理服务利润为零,则:

服务费P=P1×当月天数+P2×当月基本处理量

服务费调整P3指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当实际进水和/或出水水质和标准与规定的标准不符时,或当实际进水量和基本处理量不符时,对服务费进行的调整。增加的费用按下列公式计算:

P3=水量调整+进水水质调整-出水水质调整

三、广州西朗污水处理项目的实施

(一)项目公司设立

广州隧道开发公司与美国莱姆纳国际有限公司于1993年3月6日签订了协议书,在可行性研究获准通过后,在中国组建了广州莱姆纳西朗污水处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隧道开发公司(甲方)与美国莱姆纳国际有限公司(丙方)于1997年3月30日签署了一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该合同于1997年12月26日经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合同所述的中外合作经营公司于1998年3月23日成立,名称为广州莱姆纳西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此后,美国莱姆纳国际有限公司把股权转让给了泰科亚洲投资有限公司,中方主体也因政府原因变更为广州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项目公司更名为广州市西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西朗项目总投资额为人民币9.85亿元,其中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3亿元。中方出资1.10亿元人民币,占33%的注册资本,即以己完成建设的早期的西朗污水处理系统收集区域的截污干管评估作价计入合作公司。而外方以现金出资2.23亿元人民币,占67%的注册资本。

(二)项目融资

项目总投资除注册资本3.33亿元人民币外,其它资金均通过项目融资解决,以项目公司所签合同的各项权益和固定资产质/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从而获得了6.67亿元人民币贷款,其中人民币与外币贷款比例各占总贷款款额约50%。中长期人民币贷款为3亿元,中长期美元贷款为4000万元;基建储备贷款为人民币4000万元,用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到期后转为中长期人民币贷款,即实际中长期人民币贷款为3.4亿元。

银行作为最大资金的投资者,在融资方案确定之初,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的收益、风险、财务模型作出详细的评估,并根据项目不同阶段所需的投资及现金流,与项目公司一起确定了融资方案。该融资方案经国家计委审批后,2001年8月正式批准西朗项目的项目融资方法,成为我国第一个采用项目融资方式建设的污水处理项目。项目融资仅对项目拥有有限追索权,仅以项目自身的收入和资产承担债务偿还责任,没有任何第三人提供担保。

项目公司经过对几家银行融资方案的招标和甄选,最终确定了由工商银行进行融资。在随后的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工商银行的工作人员一方面从财务角度对合作公司实施严格的监管,另一方面也根据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实际情况,与合作公司财务人员一起调整贷款计划,并参与了一部分的协调工作。因为归根到底,银行实际上是最大的风险承担者。

(三)项目建设

为了分摊项目风险,西朗项目公司通过招标寻找工程承包商,而且为了避免设计、采购和施工分别承包可能出现的衔接不清、责任难分的弊端。西朗项目采用EPC合同的形式进行。由国际邀请招标中标的EPC承包商香港亿辉工程公司以交钥匙的项目总承包方式对广州西朗污水处理厂、截污干管及泵站系统进行设计、采购和建设,以确保该项目以约定的总承包价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确保向业主交付符合EPC合同规定的基本处理量的处理能力并达到规定的出水水质标准的项目。

西朗项目工程管理采用的管理组织构架如图5所示:

(四)项目运营和维护

特许经营项目在建成后,项目业主一般委托符合资格的专业营运商对项目进行运营管理。一方面,可以使投资业主专注于投资回报管理,使项目业主人员结构精简,作为一个精英项目管理班子,集中精力进行项目的风险管理,项目资金的借贷与偿还的管理。另一方面,通过委托专业公司进行厂区的运营可以充分依赖专业知识及运营经验,从而大大降低项目进入商业运行的风险。

在西朗项目工程动工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广州市京水水务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建成后的专业运营和维护承包商,这在国内尚属罕见。项目公司与运营商签订详细的运营和维护合同(O&M),并由运营商提供履约担保,可使投资者、融资银行、项目公司对项目的运营成本、营运风险有清晰的预见,而且运营商在建设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建设过程,有利于日后的运营。

业主将西朗污水处理厂和输送污水入厂的截污干管及四个污水泵站全部交承包方以运营总承包方式进行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运营总承包商须确保污水量达到营运合同约定的数额,出水水质完全符合合同或环保部门规定的出水水质要求,以保证项目业主得以完全履行与政府方签署的污水处理服务合同中规定的业主的责任和义务,并且能取得预期的经济收益。业主将根据约定向承包方每月结算支付上一个月的费用。

西朗项目的运营管理组织架构如图6所示:

(五)项目移交

在17年商业运行期满以后,项目公司所有资产将无偿移交给政府方或其代表,包括西朗项目运行过程积累下来的专有技术、保密资料、设计资料、财务资料和发明的使用权等。向政府方移交的西朗项目资产不应存在任何抵押、担保、留置等障碍或负担。在移交发生前两年,中外双方将讨论公司资产移交程序;在移交前六个月,双方将对资产清单和移交方法进行友好协商。所有需移交资产均需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并不得成为政府方继续经营该项目的负担。移交中发生的所有支出费用将由政府方承担,包括律师费、税费、关税和对外方依服务合同作资产移交而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偿。中方将负责获得政府及其它批文、许可证、注册及备案,以及进行移交所必需的一切其他事项。

四、广州西朗污水处理项目案例评价

(一)聘请高水平的咨询公司进行指导

决定采用PPP模式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地方政府,应当在项目开始阶段就参照国际惯例,聘请高水平的咨询公司和财务、法律顾问。通过国际公开招投标,可以为拟实施的大型基础项目找到一批国外实力比较强大的银行或跨国集团作为潜在融资机构。西朗项目在项目决策开始政府方就聘请广州市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作为顾问公司,这为西朗项目的中外双方的顺利谈判奠定了基础。西朗项目的合作外方其母公司是位列世界500强前列的泰科集团。通过国际公开招投标,可使政府在BOT融资活动中始终处于主动地位。因项目竞争者大多为着名跨国公司,他们之间的激烈竞争使得各自在不同程度上降低条件和要价,从而使政府在融资活动中处于主动和有利地位。由于招标带来的激烈竞争大大降低了产品价格,使最终用户受益,也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

(二)拟定详细完整的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是PPP项目的核心,所有的工作都是围绕这个中心开展的。它对投资者和政府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双方都应该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西朗项目的特许经营合同历时数年,经过各专业小组无数次谈判方能最后确定下来。它对合同中的专有名词的解释非常准确到位,避免了因概念模糊不清造成双方的误解。它对双方权利义务、水量计量、水质监测、服务费计算、合同变更、争议解决等内容都做了非常详细的阐述,指导了后续的一系列建设和运营工作。它的很多内容被建设部引入到最新的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中,作为范本。

(三)创新的项目融资方式

西朗项目融资具有独到之处:第

一、原计划是进行境外融资的,随着国内资金市场的变化,果断改变为国内融资,避免了外债风险和大大减低了融资成本。第

二、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融资银行,通过竞争性投标,项目公司可选择到实力雄厚、条件优惠、服务全面周到,并且对项目风险控制有丰富经验的银行。经过综合评标,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中标,与项目公司签订总额6.67亿元人民币的融资合同。第

三、融资包括中长期人民币贷款、中长期美元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短期与长期结合,本币与外币配套,不但降低了财务费用,更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外汇汇率风险(污水处理项目没有外汇收入)。

(四)外网建设与厂区建设同步进行

对项目业主而言,要取得投资最佳效益应该是投资的项目能尽快投入运营。否则,只有建设好厂区而没有完善的收集管网,项目不算成功。西朗污水厂在2003年10月30日建成,2004年4月30日投入试运行,日处理水量12万吨。污水处理厂经1个月试运行的调试后,出厂排放的水体水质连续3年稳定达标,满足了《服务合同》的基本要求。水量则随着外围管网的完善逐渐上升,到06年9月基本达到进入商业运行日的最低水量15万吨/天的条件。

厂区只是一个点的施工,一般来说,只要将建设用地围起来并且资金到位就能按期完工,而管线要在老城区穿街过巷,动迁的难度大,完成时间不好把握。因此,新建的城市污水厂项目其城市规划一定要超前。城市规划(包括污水分区规划)一旦稳定,为使污水厂尽快收集到足够的污水,相关的城市管网一定要先施工。

(五)实施工程建设EPC总承包

由于绝大部分的城市污水PPP项目投资者不具备大型市政工程施工的能力,因此在PPP项目建设中实行工程建设EPC总承包,无疑是明智的选择。EPC合同规定由承包商负责全部设计,并承担工程全部责任,故投资者不需要过多地干预承包商的工作。要求所完成的工程符合“合同中预期的工程之目的”就应认为承包商履行了合同中的义务。西朗的经验告诫我们,投资者在优选承包商时应突出对承包商过去业绩的审查,对投标书中技术文件的审查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查。在前期还应特别注意对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程序,报送相关部门审核,并按照审核意见修改完善设计。这是确保工程质量的一项极其重要的措施。在建设过程中,投资者可按照西朗模式,聘请有经验的人员组成工程现场管理小组,对EPC总承包商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控制。同时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公开招标具备相当资质和经验的监理公司,对工程实行全程监理,确保最终能顺利完成工程,并交付使用。

(六)实施营运管理总承包

对于目前绝大多数的城市污水PPP投资者来说,将污水厂的营运分包给具有专业资质的运营分包商是一个分担风险的良好途径。

污水厂的运营风险主要是指污水厂在日常运营过程中,由于某种内部原因,可能是工艺调控问题,也可能是设备运行问题等,造成处理后的出水不能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而被环保部门处以罚款甚至停产。由于大多数投资者只是作为资金的拥有者,并无污水处理方面的专业知识,也缺乏污水厂营运管理的经验。这种情况下,投资者与其自己运营,承担营运的风险,不如将整个营运分包给专业的污水处理营运商。通过向社会招标,可以有效地降低运营成本,同时也节省自己的人力资源成本,另外还将营运的风险转嫁给了分包商。

(来源:现代集团投资银行部)

第三篇:PPP项目施工合同

(HNJS—2014)

工程名称:****PPP项目

工程地点: QQQQ

发包人(全称): ##PPP公司

承包人(全称): ¥¥¥¥公司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PPP公司 承包人(全称): ¥¥¥¥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PPP项目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PPP项目 。

2、工程地点: QQQQ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自筹 。

5、工程内容:设计图纸上的路基、路面、排水、交通、绿化、强弱电等工程。

6、工程承包范围:

———大道 K0+000 -K3+063和———大道K0+000-K0+554.271 设计图纸上的路基、路面、排水、交通、绿化、强弱电 等工程。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16 年 9 月 30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18 年 9 月 29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730 天。开工具体时间以开工令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 格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约00000万元 人民币;(最终以财政评审造价为准)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XXXX 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QQQQ 签订。 十

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

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十

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拾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伍 份, 承包人执 伍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地 址: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公司第一分公司

(建行rrrrr市北街支行)

账 号:  账 号:vvvv 6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

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

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 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3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

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

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

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 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

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 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 6.3 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 6.1 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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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 48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 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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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 7 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 5 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5 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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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 2.4.3 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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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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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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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 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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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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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应配合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根据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监理人、检测机构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提供试验样品,进行工程复测并应提交测量成果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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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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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 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13.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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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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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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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文明费支付方案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将安全文明费一次性支付到位;

(2)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 50%,剩余 50%应在工程开工满一年前支付到位;

(3)合同工期在两年以上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 50%,开工满一年前,再支付安全文明费的30%,开工满二年前剩余费用全部支付到位。 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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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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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扬尘、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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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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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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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 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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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 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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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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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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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 30 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 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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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 16.1 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受委托的检测机构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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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配合受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8 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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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8.7.2 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 28 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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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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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和检验业务

9.1.1 试验和检验是指工程检测机构接受发包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取样检测。

9.1.2 试验和检验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应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发包人应与检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支付相应的检测费用。发包人签订委托合同后的 7 天内应将被委托的检测机构名称及委托事项告之监理人、承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必须将试验和检验交由被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构完成试验和检验业务后,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经发包人、监理人确定后,由承包人归档。

9.2 取样

检测的试样取样,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标准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在监理人和(或)发包人的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对试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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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伪负责。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配合受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 合同约定试验属于承包人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

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和质量标准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和试验经费,报送监理人审查。

10.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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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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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ppp项目合同范本

PPP投资合作协议

甲方(政府主体): 乙方(社会资本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怡心湖及中电科园区项目的具体情况,本着“政企合作、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本协议由宁城县甸子镇人民政府 (下称“甲方”),与

(下称“乙方”)于 2015 年 8 月 28 日在 签署

鉴于:

(1)经宁城县政府批准 项目采用PPP模式(即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进有实力的投资合作人进行本项目投资建设合作。

(2)甲方于

2015 年

7 月

28

日至 2015

7 月 29 日对本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标。经过法定程序,确定乙方 为本项目投资人和施工总承包单位。

(3)甲方与乙方签署《

项目PPP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双方合作进行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合作和运营。

(4)根据本协议约定,由甲方与乙方在项目所在地合资成立项目公司,宁城县人民政府签署《 项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以规定授予项目公司对本项目投资建设合作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负责对本项目进行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并承担风险。

(5)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合作实施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的原则依据,双方将共同维护和遵守。

甲乙双方在此达成如下条款:

一、项目内容 1.1项目概况

1.1.1 项目建设规模:本项目建设成本 亿元。项目总体规划用地面积约

亩。

1.1.2 项目公司融资利息:项目公司的融资利息以项目公司融资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计入项目公司的投资总费用。

1.1.3项目实施:计划 年初开工建设, 年初建成使用。本项目项目特许经营期 年,其中计划建设期

年,运营期

年。

1.2项目合作范围

1.2.1 宁城县甸子镇市镇市政道路建设

项目项下的投融资、施工总承包建设、竣工移交以及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整改修复、项目运营、维护管理等;具体工程范围以本项目经有资质单位审核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为准。

1.2.2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负责项目合作期间涉及的债务偿还、风险承担及享受相应的运营收益。

1.2.3项目运营期的绩效考评。

1.3项目批准文件

(1)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 (2)发改委的招标核准文件。

(3)由甲方建设

宁城县甸子镇市镇市政道路建设

项目的宁城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

二、项目公司

2.1项目公司成立条件

2.1.1项目公司必须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设立。项目公司的住所地设在项目所在地。

2.1.2甲方应协助项目公司获得设立项目公司所必需的政府有权部门的批文,以使项目公司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组建、设立项目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

2.2项目公司注册 2.2.1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为项目总投资的20%,即

万元,其中:甲方出资

万元,占项目公司

%的股权;乙方出资

万元,占项目公司

%的股权。股东注册资本金根据项目实施的资金需求,同时同股权比例到位,具体事项在项目公司章程中约定。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股东变更、股权转让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2.3 项目公司的出资方式

甲乙双方均以现金方式对项目公司出资。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支付给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以外的款项作为甲乙双方各自对项目公司的债权。

2.4项目公司成立时限

乙方必须保证配合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60日内设立项目公司完毕,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并达到可以对外营业的法定条件。

2.5项目公司的组织结构

项目公司采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成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保证项目公司顺利运行。甲方在董事会拥有控制权。

2.5.1股东会

由甲乙双方组成,是本协议项下项目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具体职权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决定,并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1)任何一方转让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在全部或部分股权上设置担保的;

(2)项目公司对与本项目建设、运营无关的融资及担保的;

(3)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

(4)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

(5)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2.5.2董事会

项目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 (5) 人组成,甲方委派 (3) 人,乙方委派 (2) 人。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下列事项由董事会决定,并经董事会过半数后生效: (1)选举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

(2)制定项目运作方案和管理团队考核目标;

(3)制定项目运营方案;

(4)决定项目公司员工的劳动报酬。 2.5.3监事会

项目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一人任监事会主席。甲方委派一名监事,乙方委派一名监事,一名监事由项目公司的职工担任。监事会主席由甲方委派的监事担任。除本合同约定外,监事会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5.4总经理

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选聘。

2.5.5财务人员

甲乙双方同意项目公司设财务总监一人由甲方委派,财务经理一人由乙方委派。

2.6项目公司的运营

2.6.1项目公司成立后,乙方负责组织项目施工管理团队,负责合作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2.6.2项目管理团队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

2.7项目公司财务管理

2.7.1项目公司所涉的会计、税务由项目公司统一处理。

5.7.2项目所需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出的原则。

2.8项目公司风险

2.8.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因项目风险而形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按项目公司股权比例进行负担。

2.9项目退出及移交

项目移交:特许经营期届满,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政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项目运营情况提前接收。

2.10其他

2.11.1项目公司的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均应当符合本协议的约定。 2.11.2除本合同约定外:甲乙双方根据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行使股东会的表决权;项目公司的成立时间及组织机构的设立、运作程序、利润分配等按本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

三、相关建议

目前我县实施PPP投资有两个政策限制有待突破

1.建议项目公司与甲方签订《

项目投资建设合作合同》进行投资建设,与乙方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进行工程施工总承包。

2.我县项目为纯公益性项目和提供公共产品的项目,须配置资源给项目公司作为项目公司回报的保证,而我县目前有现金流的资源只有土地收益权的出让,建议尽快完善土地作为匹配资源注入项目的相关手续。

发包人: 承包人:

责任公司

(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PPP模式合同文本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简称“项目合同”),是指政府主体和社会资本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实施所订立的合同文件。

本章应就项目合同全局性事项进行说明和约定,具体包括合同相关术语的定义和解释、合同签订的背景和目的、声明和保证、合同生效条件、合同体系构成等。

本章为项目合同的必备篇章。 第1条. 术语定义和解释

为避免歧义,项目合同中涉及的重要术语需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加以定义。凡经定义的术语,在项目合同文本中的内涵和外延应与其定义保持一致。

需要定义和解释的术语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名称与涉及合同主体或项目相关方的术语,如“市政府”、“项目公司”等。

(2)涉及项目技术经济特征的相关术语,如 “服务范围”、“技术标准”、“服务标准”等。

(3)涉及时间安排或时间节点的相关术语,如 “开工日”、“试运营日”、“特许经营期”等。

(4)涉及合同履行的相关术语,如“批准”、“不可抗力”、“法律变更”等。

(5)其他需定义的术语。 第2条. 合同背景和目的

为便于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项目合同,对合同签署的相关背景、目的等加以简要说明。

第3条. 声明和保证

项目合同各方需就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及履行合同的相关事项加以声明和保证,并明确项目合同各方因违反声明和保证应承担相应责任。主要内容包括:

(1)关于已充分理解合同背景和目的,并承诺按合同相关约定执行合同的声明。 (2)关于合同签署主体具有相应法律资格及履约能力的声明。 (3)关于合同签署人已获得合同签署资格授权的声明。

(4)关于对所声明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保证或承诺。 (5)关于诚信履约、提供持续服务和维护公共利益的保证。 (6)其他声明或保证。 第4条. 合同生效条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约定,涉及项目合同生效条件的,应予明确。 第5条. 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本条应明确项目合同的文件构成,包括合同正文、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和变更协议等,并对其优先次序予以明确。

第二章 合同主体

本章重点明确项目合同各主体资格,并概括性地约定各主体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本章为项目合同的必备篇章。 第6条. 政府主体 1.主体资格

签订项目合同的政府主体,应是具有相应行政权力的政府,或其授权的实施机构。本条应明确以下内容:

(1)政府主体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2)政府主体出现机构调整时的延续或承继方式。 2.权利界定

项目合同应明确政府主体拥有以下权利: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行使政府监管的权力。 (2)行使项目合同约定的权利。 3.义务界定

项目合同应概括约定政府主体需要承担的主要义务,如遵守项目合同、及时提供项目配套条件、项目审批协调支持、维护市场秩序等。

第7条. 社会资本主体 1.主体资格 签订项目合同的社会资本主体,应是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或其他投资、经营主体。

本条应明确以下内容:

(1)社会资本主体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2)项目合作期间社会资本主体应维持的资格和条件。 2.权利界定

项目合同应明确社会资本主体的主要权利: (1)按约定获得政府支持的权利。

(2)按项目合同约定实施项目、获得相应回报的权利等。 3.义务界定

项目合同应明确社会资本主体在合作期间应履行的主要义务,如按约定提供项目资金,履行环境、地质、文物保护及安全生产等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等。

4.对项目公司的约定

如以设立项目公司的方式实施合作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明确项目公司的设立及其存续期间法人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机制等事项,如:

(1)项目公司注册资金、住所、组织形式等的限制性要求。 (2)项目公司股东结构、董事会、监事会及决策机制安排。 (3)项目公司股权、实际控制权、重要人事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如政府参股项目公司的,还应明确政府出资人代表、投资金额、股权比例、出资方式等;政府股份享有的分配权益,如是否享有与其他股东同等的权益,在利润分配顺序上是否予以优先安排等;政府股东代表在项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特殊安排,如在特定事项上是否拥有否决权等。

第三章 合作关系

本章主要约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关系的重要事项,包括合作内容、合作期限、排他性约定及合作的履约保证等。

本章为项目合同的必备篇章。 第8条. 合作内容

项目合同应明确界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主要事项,包括: 1.项目范围 明确合作项目的边界范围。如涉及投资的,应明确投资标的物的范围;涉及工程建设的,应明确项目建设内容;涉及提供服务的,应明确服务对象及内容等。

2.政府提供的条件

明确政府为合作项目提供的主要条件或支持措施,如授予社会资本主体相关权利、提供项目配套条件及投融资支持等。

涉及政府向社会资本主体授予特许经营权等特定权利的,应明确社会资本主体获得该项权利的方式和条件,是否需要缴纳费用,以及费用计算方法、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及程序等事项,并明确社会资本主体对政府授予权利的使用方式及限制性条款,如不得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等。

3.社会资本主体承担的任务

明确社会资本主体应承担的主要工作,如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等。 4.回报方式

明确社会资本主体在合作期间获得回报的具体途径。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项目收入来源主要包括使用者付费、使用者付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政府付费购买服务等方式。

5.项目资产权属

明确合作各阶段项目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的归属。

6.土地获取和使用权利

明确合作项目土地获得方式,并约定社会资本主体对项目土地的使用权限。 第9条. 合作期限

明确项目合作期限及合作的起讫时间和重要节点。 第10条. 排他性约定

如有必要,可做出合作期间内的排他性约定,如对政府同类授权的限制等。 第11条. 合作履约担保

如有必要,可以约定项目合同各方的履约担保事项,明确履约担保的类型、提供方式、提供时间、担保额度、兑取条件和退还等。对于合作周期较长的项目,可分阶段安排履约担保。

第四章 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本章重点约定项目投资规模、投资计划、投资控制、资金筹措、融资条件、投融资监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本章适用于包含新建、改扩建工程,或政府向社会资本主体转让资产(或股权)的合作项目。

第12条. 项目总投资 1.投资规模及其构成

(1)对于包含新建、改扩建工程的合作项目,应在合同中明确工程建设总投资及构成,包括建筑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建设期利息、流动资金等。合同应明确总投资的认定依据,如投资估算、投资概算或竣工决算等。

(2)对于包含政府向社会资本主体转让资产(或股权)的合作项目,应在合同中明确受让价款及其构成。

2.项目投资计划

明确合作项目的分年度投资计划。 第13条. 投资控制责任

明确社会资本主体对约定的项目总投资所承担的投资控制责任。根据合作项目特点,可约定社会资本主体承担全部超支责任、部分超支责任,或不承担超支责任。

第14条. 融资方案

项目合同需要明确项目总投资的资金来源和到位计划,包括以下事项: (1)项目资本金比例及出资方式。 16

(2)债务资金的规模、来源及融资条件。如有必要,可约定政府为债务融资提供的支持条件。

(3)各类资金的到位计划。 第15条. 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

如政府为合作项目提供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支持,应明确具体方式及必要条件。

第16条. 投融资监管 若需要设定对投融资的特别监管措施,应在合同中明确监管主体、内容、方法和程序,以及监管费用的安排等事项。

第17条. 投融资违约及其处理

项目合同应明确各方投融资违约行为的认定和违约责任。可视影响将违约行为划分为重大违约和一般违约,并分别约定违约责任。

第五章 项目前期工作

本章重点约定合作项目前期工作内容、任务分工、经费承担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本章为项目合同的必备篇章。 第18条. 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

明确项目需要完成的前期工作内容、深度、控制性进度要求,以及需要采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对于超出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特殊规定,应予以特别说明。如包含工程建设的合作项目,应明确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要求;包含转让资产(或股权)的合作项目,应明确项目尽职调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前期工作要求。

第19条. 前期工作任务分担

项目合同应分别约定政府和社会资本主体所负责的前期工作内容。 第20条. 前期工作经费

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主体分别承担的前期工作费用。对于政府开展前期工作的经费需要社会资本主体承担的,应明确费用范围、确认和支付方式,以及前期工作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

第21条. 政府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

政府应对社会资本主体承担的项目前期工作提供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1)协调相关部门和利益主体提供必要资料和文件。 (2)对社会资本主体的合理诉求提供支持。 (3)组织召开项目协调会。 第22条. 前期工作监管

若需要设定对项目前期工作的特别监管措施,应在合同中明确监管内容、方法和程序,以及监管费用的安排等事项。

第23条. 前期工作违约及处理 项目合同应明确各方在前期工作中违约行为的认定和违约责任。可视影响将违约行为划分为重大违约和一般违约,并分别约定违约责任。

第六章 工程建设

本章重点约定合作项目工程建设条件,进度、质量、安全要求,变更管理,实际投资认定,工程验收,工程保险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本章适用于包含新建、改扩建工程的合作项目。 第24条. 政府提供的建设条件

项目合同可约定政府为项目建设提供的条件,如建设用地、交通条件、市政配套等。

第25条. 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

项目合同应约定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详细内容可在合同附件中描述。

(1)项目控制性进度计划,包括项目建设期各阶段的建设任务、工期等要求。

(2)项目达标投产标准,包括生产能力、技术性能、产品标准等。 (3)项目建设标准,包括技术标准、工艺路线、质量要求等。

(4)项目安全要求,包括安全管理目标、安全管理体系、安全事故责任等。 (5)工程建设管理要求,包括对招投标、施工监理、分包等。 第26条. 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

项目合同应明确需要履行的建设审查和审批事项,并明确社会资本主体的责任,以及政府应提供的协助与协调。

第27条. 工程变更管理

项目合同应约定建设方案变更(如工程范围、工艺技术方案、设计标准或建设标准等的变更)和控制性进度计划变更等工程变更的触发条件、变更程序、方法和处置方案。

第28条. 实际投资认定

项目合同应根据投资控制要求,约定项目实际投资的认定方法,以及项目投资发生节约或出现超支时的处理方法,并视需要设定相应的激励机制。

第29条. 征地、拆迁和安置 项目合同应约定征地、拆迁、安置的范围、进度、实施责任主体及费用负担,并对维护社会稳定、妥善处理后续遗留问题提出明确要求。

第30条. 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应遵照国家及地方主管部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验收管理的规定执行。项目验收通常包括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项目合同应约定项目验收的计划、标准、费用和工作机制等要求。如有必要,应针对特定环节做出专项安排。

第31条. 工程建设保险

项目合同应约定建设期需要投保的相关险种,如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并落实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注意保险期限与项目运营期相关保险在时间上的衔接。

第32条. 工程保修

项目合同应约定工程完工之后的保修安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保修期限和范围。

(2)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和义务。 (3)工程质保金的设置、使用和退还。 (4)保修期保函的设置和使用。 第33条. 建设期监管

若需要,可对项目建设招标采购、工程投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以及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等事项安排特别监管措施,应在合同中明确监管的主体、内容、方法和程序,以及费用安排。

第34条. 建设期违约和处理

项目合同应明确各方在建设期违约行为的认定和违约责任。可视影响将违约行为划分为重大违约和一般违约,并分别约定违约责任。

第七章 政府移交资产

本章重点约定政府向社会资本主体移交资产的准备工作、移交范围和标准、移交程序及违约责任等。

本章适用于包含政府向社会资本主体转让或出租资产的合作项目。 第35条. 移交前准备

项目合同应对移交前准备工作做出安排,以保证项目顺利移交,内容一般包括: (1)准备工作的内容和进度安排。 (2)各方责任和义务。

(3)负责移交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等。 第36条. 资产移交

合同应对资产移交以下事项进行约定: (1)移交范围,如资产、资料、产权等。 (2)进度安排。 (3)移交验收程序。

(4)移交标准,如设施设备技术状态、资产法律状态等。 (5)移交的责任和费用。 (6)移交的批准和完成确认。

(7)其他事项,如项目人员安置方案、项目保险的转让、承包合同和供货合同的转让、技术转让及培训要求等。

第37条. 移交违约及处理

项目合同应明确资产移交过程中各方违约行为的认定和违约责任。可视影响将违约行为划分为重大违约和一般违约,并分别约定违约责任。

第八章 运营和服务

本章重点约定合作项目运营的外部条件、运营服务标准和要求、更新改造及追加投资、服务计量、运营期保险、政府监管、运营支出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本章适用于包含项目运营环节的合作项目。 第38条. 政府提供的外部条件

项目合同应约定政府为项目运营提供的外部条件,如:

(1)项目运营所需的外部设施、设备和服务及其具体内容、规格、提供方式(无偿提供、租赁等)和费用标准等。

(2)项目生产运营所需特定资源及其来源、数量、质量、提供方式和费用标准等,如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来源、来水量、进水水质等。

(3)对项目特定产出物的处置方式及配套条件,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污泥的处置,垃圾焚烧厂的飞灰、灰渣的处置等。

(4)道路、供水、供电、排水等其他保障条件。 第39条. 试运营和正式运营 项目合同应约定试运营的安排,如: (1)试运营的前提条件和技术标准。 (2)试运营的期限。 (3)试运营期间的责任安排。 (4)试运营的费用和收入处理。 (5)正式运营的前提条件。

(6)正式运营开始时间和确认方式等。 第40条. 运营服务标准

项目合同应从维护公共利益、提高运营效率、节约运营成本等角度,约定项目运营服务标准。详细内容可在合同附件中描述。

(1)服务范围、服务内容。 (2)生产规模或服务能力。

(3)技术标准,如污水厂的出水标准,自来水厂的水质标准等。 (4)服务质量,如普遍服务、持续服务等。

(5)其他要求,如运营机构资质、运营组织模式、运营分包等。 第41条. 运营服务要求变更

项目合同应约定运营期间服务标准和要求的变更安排,如:

(1)变更触发条件,如因政策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运营服务标准等。

(2)变更程序,包括变更提出、评估、批准、认定等。 (3)新增投资和运营费用的承担责任。 (4)各方利益调整方法或处理措施。 第42条. 运营维护与修理

项目合同应约定项目运营维护与设施修理事项。详细内容可在合同附件中描述。

(1)项目日常运营维护的范围和技术标准。 (2)项目日常运营维护记录和报告制度。 (3)大中修资金的筹措和使用管理等。 第43条. 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 对于运营期间需要进行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的合作项目,项目合同应对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的范围、触发条件、实施方式、投资控制、补偿方案等进行约定。

第44条. 主副产品的权属

项目合同应约定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主副产品(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等)的权属和处置权限。

第45条. 项目运营服务计量

项目合同应约定项目所提供服务(或产品)的计量方法、标准、计量程序、计量争议解决、责任和费用划分等事项。

第46条. 运营期的特别补偿

项目合同应约定运营期间由于政府特殊要求造成社会资本主体支出增加、收入减少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程序及协商机制等。

第47条. 运营期保险

项目合同应约定运营期需要投保的险种、保险范围、保险责任期间、保额、投保人、受益人、保险赔偿金的使用等。

第48条. 运营期政府监管

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自身行政职能对项目运营进行监管,社会资本主体应当予以配合。政府可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运营的原则下安排特别监管措施,并与社会资本主体议定费用分担方式,如:

(1)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中期评估和后评价。

(2)政府临时接管的触发条件、实施程序、接管范围和时间、接管期间各方的权利义务等。

第49条. 运营支出

项目合同应约定社会资本主体承担的成本和费用范围,如人工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财务费用、保险费、管理费、相关税费等。

第50条. 运营期违约事项和处理

项目合同应明确各方在运营期违约行为的认定和违约责任。可视影响将违约行为划分为重大违约和一般违约,并分别约定违约责任。

第九章 社会资本主体移交项目

本章重点约定社会资本主体向政府移交项目的过渡期、移交范围和标准、移交程序、质量保证及违约责任等。 本章适用于包含社会资本主体向政府移交项目的合作项目。 第51条. 项目移交前过渡期

项目合同应约定项目合作期届满前的一定时期(如12个月)作为过渡期,约定过渡期安排,以保证项目顺利移交。内容一般包括:

(1)过渡期的起讫日期、工作内容和进度安排。 (2)各方责任和义务,包括移交期间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3)负责项目移交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如移交委员会的设立、移交程序、移交责任划分等。

第52条. 项目移交

对于合作期满时的项目移交,项目合同应约定以下事项:

(1)移交方式,明确资产移交、经营权移交、股权移交或其他移交方式。 (2)移交范围,如资产、资料、产权等。 (3)移交验收程序。

(4)移交标准,如项目设施设备需要达到的技术状态、资产法律状态等。 (5)移交的责任和费用。 (6)移交的批准和完成确认。 26

(7)其他事项,如项目人员安置方案、项目保险的转让、承包合同和供货合同的转让、技术转让及培训要求等。

第53条. 移交质量保证 项目合同应明确如下事项:

(1)移交保证期的约定,包括移交保证期限、保证责任、保证期内各方权利义务等。

(2)移交质保金或保函的安排,可与履约保证结合考虑,包括质保金数额和形式、保证期限、移交质保金兑取条件、移交质保金的退还条件等。

第54条. 项目移交违约及处理

项目合同应明确项目移交过程中各方违约行为的认定和违约责任。可视影响将违约行为划分为重大违约和一般违约,并分别约定违约责任。

第十章 收入和回报

本章重点约定合作项目收入、价格确定和调整、财务监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本章为项目合同的必备篇章。 第55条. 项目运营收入

项目合同应按照合理收益、节约资源的原则,约定社会资本主体的收入范围、计算方法等事项。详细内容可在合同附件中描述。

(1)社会资本主体提供公共服务而获得的收入范围及计算方法。 (2)社会资本主体在项目运营期间可获得的其他收入。

(3)如涉及政府与社会资本主体收入分成的,应约定分成机制,如分成计算方法、支付方式、税收责任等。

第56条. 服务价格及调整

项目合同应按照收益与风险匹配、社会可承受的原则,合理约定项目服务价格及调整机制。

1.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及调整

(1)执行政府批准颁布的项目服务或产品价格。

(2)遵守政府价格调整相关规定,配合政府价格调整工作,如价格听证等。 2.项目合同约定的价格及调整 (1)初始定价及价格水平年。

(2)运营期间的价格调整机制,包括价格调整周期或调价触发机制、调价方法、调价程序及各方权利义务等。

第57条. 特殊项目收入

若社会资本主体不参与项目运营或不通过项目运营获得收入的,项目合同应在法律允许框架内,按照合理收益原则约定社会资本主体获取收入的具体方式。

第58条. 财务监管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事关公共利益,项目合同应约定对社会资本主体的财务监管制度安排,明确社会资本主体的配合义务,如:

(1)成本监管和审计机制。 (2)年度报告及专项报告制度。 (3)特殊专用账户的设置和监管等。 第59条. 违约事项及其处理

项目合同应明确各方在收入获取、补贴支付、价格调整、财务监管等方面的违约行为的认定和违约责任。可视影响将违约行为划分为重大违约和一般违约,并分别约定违约责任。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本章重点约定不可抗力事件和法律变更的处理事项。 本章为项目合同的必备篇章。 第60条. 不可抗力事件

项目合同应约定不可抗力的类型和范围,如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核辐射、考古文物等。

第61条. 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

项目合同应约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及其影响后果评估程序、方法和原则。对于特殊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标准。

第62条.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

项目合同应约定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各方权利和义务,如及时通知、积极补救等,以维护公共利益,减少损失。

第63条.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项目合同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程度,分别约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可协商变更或解除项目合同;造成合同履行中断,可继续履行合同并就中断期间的损失承担做出约定;造成合同履行不能,应约定解除合同。

第64条. 法律变更

项目合同应约定,如在项目合同生效后发布新的法律、法规或对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影响项目运行或各方项目收益时,变更项目合同或解除项目合同的触发条件、影响评估、处理程序等事项。

第十二章 合同解除

本章重点约定合同解除事由、解除程序,以及合同解除后的财务安排、项目移交等事项。

本章为项目合同的必备篇章。 第65条. 合同解除的事由

项目合同应约定各种可能导致合同解除的事由,包括:

(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或各方不能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

(2)发生法律变更,各方不能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 (3)合同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4)社会资本主体破产清算或类似情形。 (5)合同各方协商一致。

(6)法律规定或合同各方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66条. 合同解除程序 项目合同应约定合同解除程序。 第67条. 合同解除的财务安排

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项目合同中具体约定各种合同解除情形时的财务安排,以及相应的处理程序。如:

(1)明确各种合同解除情形下,补偿或赔偿的计算方法,赔偿应体现违约责任及向无过错方的利益让渡。补偿或赔偿额度的评估要坚持公平合理、维护公益性原则,可设计具有可操作性的补偿或赔偿计算公式。

(2)明确各方对补偿或赔偿计算成果的审核、认定和支付程序。 第68条. 合同解除后的项目移交

项目合同应约定合同解除后的项目移交事宜,可参照本指南“项目移交”条款进行约定。

第69条. 合同解除的其他约定

结合项目特点和合同解除事由,可分别约定在合同解除时项目接管、项目持续运行、公共利益保护以及其他处置措施等。

第十三章 违约处理

其他章节关于违约的未约定事项,在本章中予以约定;也可将关于违约的各种约定在本章集中明确。

本章为项目合同的必备篇章。 第70条. 违约行为认定

项目合同应明确违约行为的认定以及免除责任或限制责任的事项。 第71条.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项目合同应明确违约行为的承担方式,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及其他补救措施等。

第72条. 违约行为处理 项目合同可约定违约行为的处理程序,如违约发生后的确认、告知、赔偿等救济机制,以及上述处理程序的时限。

第十四章 争议解决

本章重点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本章为项目合同的必备篇章。 第73条. 争议解决方式 1.协商

通常情况下,项目合同各方应在一方发出争议通知指明争议事项后,首先争取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协商条款的编写应包括基本协商原则、协商程序、参与协商人员及约定的协商期限。若在约定期限内无法通过协商方式解决问题,则采用调解、仲裁或诉讼方式处理争议。

2.调解

项目合同可约定采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并明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职权、议事原则,调解程序,费用的承担主体等内容。

3.仲裁或诉讼

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争议,合同各方可约定采用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采用仲裁方式的,应明确仲裁事项、仲裁机构。

第74条. 争议期间的合同履行

诉讼或仲裁期间项目各方对合同无争议的部分应继续履行;除法律规定或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发生争议为由,停止项目运营服务、停止项目运营支持服务或采取其他影响公共利益的措施。

第十五章 其他约定

本章约定项目合同的其他未尽事项。 为项目合同的必备篇章。 第75条. 合同变更与修订

可对项目合同变更的触发条件、变更程序、处理方法等进行约定。项目合同的变更与修订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76条. 合同的转让

项目合同应约定合同权利义务是否允许转让;如允许转让,应约定需满足的条件和程序。 第77条. 保密

项目合同应约定保密信息范围、保密措施、保密责任。保密信息通常包括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或合同各方约定的其他信息。

第78条. 信息披露

为维护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提高项目透明度,合同各方有义务按照法律法规和项目合同约定,向对方或社会披露相关信息。详细披露事项可在合同附件中明确。

第79条. 廉政和反腐

项目合同应约定各方恪守廉洁从政、廉洁从业和防范腐败的责任。 第80条. 不弃权

合同应声明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放弃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除非该方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任何一方未坚持要求对方严格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第81条. 通知

项目合同应约定通知的形式、送达、联络人、通讯地址等事项。 第82条. 合同适用法律

项目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83条. 适用语言

项目合同应约定合同订立及执行过程中所采用的语言。对于采用多种语言订立的,应明确以中文为准。

第84条. 适用货币

明确项目合同所涉及经济行为采用的支付货币类型。 第85条. 合同份数

项目合同应约定合同的正副本数量和各方持有份数,并明确合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86条. 合同附件

项目合同可列示合同附件名称

第五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生活污水处理捆绑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编制大纲)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生活污水处理捆绑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

证报告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是指识别、测算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项目的各项财政支出责任,科学评估项目实施对当前及今后财政支出的影响,为PPP项目财政管理提供依据。

开展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有利于规范PPP项目财政支出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实现PPP可持续发展。“通过论证”的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编制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时,将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统筹安排。“未通过论证”的项目,则不宜采用PPP模式。

每一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比例,并报财政部备案,同时对外公布。

1、财政能力论证的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文)、国务院《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13年96号文)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财政能力论证的方法论依据:依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

3、财政能力论证的目的:通过对XXPPP支持基金覆盖的项目包清晰识别、测算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项目的各项财政支出责任,科学评估在基金范围内的项目实施对当前和今后财政收支平衡状况的影响,评估PPP项目的财政责任支出预算对财政的承受能力,规范PPP项目的各项财政支出管理,有序推进项目的投资管理,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

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流程图

报告目录

第一章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概述

一、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释义

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目的

三、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内容

(一)主要参与方

(二)论证对象

(三)论证范围

(四)论证基准日

四、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依据

(一)国务院政策文件

(二)财政部政策文件

(三)发改委政策文件

五、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流程

第二章 生活污水处理捆绑项目概况

一、生活污水处理捆绑项目背景

二、生活污水处理捆绑项目基本情况

(一)生活污水处理捆绑项目名称

(二)实施机构

(三)授权主体

(四)生活污水处理捆绑项目产品和服务

三、生活污水处理捆绑项目经济技术指标

(一)生活污水处理捆绑项目选址

(二)生活污水处理捆绑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及投资

(三)生活污水处理捆绑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1、建设期

2、特许经营期

(四)生活污水处理捆绑项目资本金比例及资金来源

第三章 生活污水处理捆绑项目运作方式

一、生活污水处理捆绑项目建设运营模式

二、生活污水处理捆绑项目公司股权情况

三、授权及合作期限

(一)授权

(二)合作期限

四、风险分配框架

五、社会投资人投资回报模式

(一) 可用性付费 (二)运营服务费

(三) 政府对项目的支出责任

(1)政府对生活污水处理捆绑项目的资本金支出责任 (2)运营期付费责任 (3)政府支付方式

六、价格调整机制

第四章 生活污水处理捆绑项目风险及财政承受能力影响因素

一、生活污水处理捆绑项目存在的风险与合作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一)风险的定义

(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风险的特点

1、风险的多样性

2、风险的偶然性

3、风险的阶段性

4、风险的渐进性

二、财政承受能力影响因素

(一)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

(二)财政内部因素

1、财源结构不合理是形成地方财政风险的经济因素

2、不合理的财税体制

3、债务负担日益沉重是财政风险不断累积的直接因素

4、地方财政过度扩张有可能加剧地方财政风险

第五章 财政支出责任的识别和测算

一、财政支出责任识别

(一)股权投资支出责任

(二)运营期支出责任

(三)风险承担支出责任

(四)配套投入支出责任

二、财政支出责任测算

第六章 财政承受能力评估

一、财政支出能力评估

(一)2012-2016年XX市XX区财政收支情况

(二)XX市XX区未来财政一般预算支出预测

(三)生活污水处理捆绑PPP项目实施对财政支出的影响

二、行业和领域均衡性评估

三、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结论

第七章 信息披露

附图、附表:

1、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流程图 图

2、生活污水处理捆绑项目目标段范围 图

3、生活污水处理捆绑项目实施模式示意图 表

1、生活污水处理捆绑项目风险分配基本框架 表

2、政府各年付费规模 表

3、财政对本项目的支出责任

4、2012-2016年XX市XX区财政总收入 表

5、2012-2016年XX市XX区财政一般预算支出 表

6、2016-2045 年XX市XX区财政一般预算支出预测 表

7、财政对生活污水处理捆绑项目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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