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施工索赔原因及方法论文

2022-04-12

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承包商施工索赔原因及方法论文(精选3篇)》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摘要: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开始注重国际工程发展,国际工程中的承包商索赔也逐渐被重视,索赔的成功与工程收益密切相关。本文从FIDIC合同下的承包商索赔入手,简述索赔依据,重点对国际工程索赔的要点和策略进行了阐述和分析,辅以真实案例做参考。以便承包商能够在国际工程索赔中有所借鉴,做好索赔管理。

承包商施工索赔原因及方法论文 篇1:

浅谈建设工程合同施工索赔

【摘 要】本文立足于承包商的角度,探讨了建设工程项目承包人施工索赔的基本理论及具体应用。首先从概述施工索赔的定义及特征出发,探讨了施工索赔的特征、分类、处理程序以及索赔的证据等;然后通过分析实际案例,阐述承包商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的处理原则、计算方法,为成功索赔奠定基础。

【关键词】承包商;业主;索赔;工期;费用

【Key words】Contractor;Owner;Claim;Duration

1. 引言

近年來,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中国加入WTO的要求,引进外资和涉外工程的承建要求中国企业必须能够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工程索赔管理。在各国建筑市场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和竞争激烈的背景下,工程索赔的有效运用,对于完善建筑市场体系,促进建筑业的发展,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总体上看,一方面,项目管理中的施工索赔管理还是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中一个薄弱坏节,承包商索赔意识差,对索赔管理的重要性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我国理论界没有形成公认的科学的索赔管理理论体系,对承包商施工索赔实践缺乏有效的指导。

2. 施工索赔的概念

(1)施工索赔(Construction Claims)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实际损失时,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向对方提出给予补偿要求的行为。它是维护合同双方合法利益的一项根本性管理措施。项目施工索赔的本质是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国际惯例,当一方受到特定损失时,为了弥补受损方不应承担的额外损失,由另一方给予赔偿(当有过错时)或补偿(当无过错时),使合同双方风险分担趋于合理。在建筑工程中,索赔是合同双方经常发生的正常管理业务行为,是合同当事人就自己受到的损失依法求偿的权利。但在在实践中存在较多的主要是承包商的索赔。

(2)本文主要是站在承包商的角度研究建筑工程项目的索赔问题。因此,本文所指施工索赔即为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商依据法律及合同规定,对并非由于自已的过错或疏忽,并且属于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或额外费用提出请求给予补偿的要求。在目前承包工程竞争激烈的环境下,承包商怎样能获取更多的利润,维护自身的利益,施工索赔常常是最有效的手段和途径。

3. 施工索赔的特征

从施工索赔的基本概念可以看出,索赔具有如下特征:

(1)工程索赔是双向的,合同双方都可以向对方提出索赔。

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其主体是双向的。也就是说,在合同的实施中,承包商可以向业主索赔,业主也可以向承包商索赔。但是在实践中,业主向承包商的索赔发生的概率很低,即使发生此类索赔,业主可以通过扣款、没收履约保证金、留置材料及施工机具等实现索赔的要求。而承包商对业主的索赔相对比较困难、发生的概率很大,所以承包商必须提高索赔意识、研究索赔的策略和方法、加强索赔管理,不断提高自身在施工索赔方面的工作水平,确保索赔成功。

(2)不“索”则不“赔”。

由于索赔是一种权利主张,所以对于干扰事件造成的损失,如果受损方放弃索赔机会或放弃索赔权利,如超过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不敢索赔、不要索赔、不会索赔等,则另一方就没有赔偿责任,受损方必须承担自己的损失。

(3)只有发生了实际损失,索赔方才能向对方索赔。

与合同标准相比,索赔的前提条件是发生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经济损失是指因对方原因导致了合同以外的额外支出,权利损害是指虽然没有经济上的损失,但给另一方造成了权力上的损害。

(4)索赔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

索赔证据是索赔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索赔能否成功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索赔都不可能成功。而在具体开展索赔的过程中,对方反索赔攻击的重点之一就是证据,所以承包商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索赔要求,保证索赔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5)索赔权只有在索赔时效期间内行使才有效。

索赔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这在各类合同范本中都有规定。索赔方如果不能严格按照索赔的时效行使索赔权的,则视为放弃索赔权利,其索赔权利消灭。索赔方逾期提出索赔要求,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4. 施工索赔的分类

如上所述,施工索赔属于施工中承包商提出的正当权利诉求,在各个施工阶段都可能发生,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和分类方法有不同的分类结果,不同的分类结果又为不同的索赔目的服务。承包商施工索赔分类标准和分类结果主要如下:

4.1 依据干扰事件的性质。

(1)工程延误索赔。

工程延误索赔主要是由于业主原因,如未按时交付施工图纸、未按时提供施工场地、非承包商原因指令施工进度放慢等,导致施工方工期拖延的,承包商因此向业主提出的施工索赔。此类索赔在建筑施工中比较常见。

(2)工程变更索赔。

工程变更索赔是指由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原因,修改工程设计、调整工程量、变更施工顺序等,造成承包商工期延长或费用增加,承包商因此所要求的索赔。

(3)工程终止索赔。

工程终止索赔是指由于业主严重违约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工程施工项目终止,给承包商造成的经济损失,承包商因此所要求的索赔。

(4)加速施工索赔。

加速施工索赔是指由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为了缩短工程工期,指令承包商加速施工,导致承包商额外费用增加而向业主要求的索赔。

(5)意外风险索赔。

意外风险索赔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等自然灾害,地下溶洞、地下障碍物等不利施工条件导致的承包商施工费用增加而向业主要求的索赔。

4.2 依据承包商施工索赔的目的。

(1)工期索赔。

工期索赔是指由于业主、监理工程师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的承包商工期损失,承包商因此向业主提出的工期补偿或顺延索赔。承包商施工索赔的目的是工期补偿或顺延。应当说明的是,第一,如果承包商对工期损失还存在自身过错,应当分清责任,业主只对非承包商过错导致的工期损失给予补偿;第二,承包商针对干扰事件的具体情形,可以只提出工期索赔,也可以同时提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2)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是指承包商非因自身原因导致的施工费用增加而向业主要求的合理经济补偿的索赔。费用索赔虽然也常伴工期索赔同时提出,但费用索赔是承包商常见的索赔目的,通过索赔把根据合同、法律法规、国际惯例不应由自己承担的经济损失转嫁给业主承担。承包商施工费用增加原因有二:一是工期缩短被业主要求加速施工或非自身原因导致的工期延长而增加了施工费用;二是业主指令施工方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而增加了施工费用。

5. 施工索赔的程序

关于索赔处理的程序,各个合同的规定及要求都不尽相同, 本项目合同的索赔程序主要参照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条款。

(1)承包商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商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商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商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商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6. 施工索赔的证据

6.1 承包商一旦提出索赔要求,就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索赔要求是合理的。因为业主在审核索赔要求时会对承包商提供的证据进行推敲和质疑,因此,收集详细完整的索赔证据资料及文件显得尤为重要。

6.2 有效的索赔证据是承包商获得索赔补偿的有利条件,关系到索赔的成败,所以承包商一定要保证索赔证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全面性及具有法律证明效力。索赔证据主要包括以下资料:

(1)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业主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地质勘察报告、技术规范等;

(2)工程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等;

(3)工程各项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4)工程各项往来文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等;

(5)工程各项会议纪要;

(6)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

(7)施工日报及工长工作日记、备忘录;

(8)工程送水、送电、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及数量记录资料;

(9)工程停电、停水和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日期的记录资料;

(10)工程预付款、進度款支付的数额及日期的记录;

(11)工程图纸、工程变更、交底记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记录;

(12)工程有关施工部的照片及录像;

(13)工程现场气候记录,有关天气的温度、风力、降雨雪记录;

(14)工程验收报告及各种技术鉴定报告;

(15)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

(16)工程会计核算资料;

(17)国家、省、市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规定、文件等。

7. 施工索赔案例

7.1 宋城市西环线下穿新长铁路工程内容主要包括下穿新长铁路的4孔(6.1M+13.25M+13.25M+6.1M)分离式框架桥长47.13m,连接框架桥两端的 “U”型槽结构,南侧180m,北侧140m;道路全长367.13米,路幅宽45米,道路等级为一级公路(兼城市快速路),设计车速为80Km/h。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9300万元。合同工期8个月,自2016年3月1日到2016年10月31日。

7.2 承包商根据设文件要求及现场条件编了施工组织设计,下穿铁路的框架桥采用切土顶进施工法,“U”型槽结构采用开挖现浇法施工。“U”型槽结构设计为净宽为45m的整体式,道路结构为双向六车道快速机动车道和两侧各一条非机动车道加人行道。“U”型槽结构基底采用600水泥搅拌桩处理。在开工初期承包商在清理场地后就立即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安排6台水泥搅拌桩机械进场进行地基处理。

7.3 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符,致使水泥搅拌桩机械无法正常施工,承包商将这一问题向业主做了详细汇报并要求调整设计方案,理由是继续施工水泥搅拌桩一方面施工成本大幅增加,工期大幅延长。另一方面是施工质量不能保证,可能还破坏了原有地基结构。业主立即组织了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召开现场会,并在现场重新钻探后决定同意调整设计方案,要求承包商立即停止水泥搅拌桩施工,等待变更设计出台。至此承包商的水泥搅拌桩施工从开工已过去了7天,实际完成的合格水泥搅拌桩为1800延米。

7.4 经过3周等待终于后拿到了设计变更文件,设计变更文件取消原设计中的水泥搅拌桩地基处理及其桩帽和碎石垫层(相关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合价为460万元),改为在“U”型槽结构底下挖1m, 填筑600mm厚的6%石灰土加400 mm厚的水泥稳定碎石作为地基处理结构。同时优化“U”型槽结构设计,将原设计净宽45 m的整体式“U”型槽改为净宽21.25 m的左右分离式“U”型槽结构,增加基坑挖方16000m3、增加6%石灰土9600 m3 和水泥稳定碎石6400 m3 、增加P8级C40抗渗混凝土1900 m3 、增加结构钢筋138t和防水层 3100m2。

7.5 根据设计变更文件内容,承包商重新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报业主确认,业主经审核后认为新增工程量都处于计划工期的关键线路上,承包商要求延长工期50天合理,但要减去原计划中水泥搅拌桩及桩帽施工工期40天,同意延长总工期10天。承包商经过认真研究合同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后,除了按变更程序上报基坑挖土、6%石灰土、水泥稳定碎石、C40抗渗混凝土、“U”型槽结构钢筋、和SBS防水层等新增工程量及合同价款变更外,还提出以下索赔要求。

(1)水泥搅拌桩及桩帽工作虽被取消,但开工初期已进场6台钻机,施工7天,完成合格水泥搅拌桩1800延米,要求补偿6台钻机进出场费15000元/台次,合计金额90000元,补偿已完成的水泥搅拌桩1800米,按新的地质情况重新报价110元/米(合同中项目单价为60元/米),合计198000元。延长工期7天。

(2)等待设计变更过程停工21天,要求补偿2台挖掘机和6台运土车的窝工费,挖机按租赁费1500元/天,运土车按租赁费1200元/天(有租赁合同为证),合计214200元。延长工期21天。

(3)从开工到接到设计变更文件这28天内现场已按原设计加工完成“U”型槽结构钢筋420t要报废,按合同清单价格5400元/ t,合计226.8万元。

(4)在基坑开挖到一半时当地下了一场特大暴雨,暴雨持续3天,雨后排水、清理基坑、修复边坡支护工作用了一周时间,使用挖机7台班,2台运土车各3台班,修复基坑边坡挂网喷护360m2(合同单价55元/m2),要求延长工期10天,补偿机械台班费、边坡修复费和50名工人(计日工单价120元/天)3天的窝工费合计139800元。按上述索赔内容承包商要求业主合计补偿合同金额291万元,在新进度计划基础上延长总工期38天。

7.6 业主接到承包商的索赔报告后立即召集施工、监理单位共同协商解决,要求监理单位认真审查相关工程数量的真实性和相关证据的合理性。要求施工单位本着节约的原则,对已加工的钢筋进行分类,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前提下能利用的要尽量利用,可以按二次加工计算加工费,确实不能利用的按报废处理。后来承包商修改了索赔报告,经监理审核后重新报业主审批。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在充足证据面前,最终业主同意合并补偿费用108.55万元,延长总工期38天。

8. 结论

工程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更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工程索赔是一种知识和技术面很广,复杂而又系统性的工作,不但要善于发现和把握索赔机会,还要善于收集和管理索赔有关依据和资料,对合同索赔事项深刻理解,以严谨态度来面对建筑企业项目管理施工索赔这一薄弱环节。本文通过普及合同条款中业主与承包商的权力与义务的知识,探讨施工索赔的基本理論,及这些理论在案例中的具体应用,来使企业重视索赔管理,加强索赔意识,做好索赔管理来提高整个项目管理业务能力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综合水平,不仅能提高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还使企业管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道路,促使建筑企业跟上国际步伐,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住建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10.

[2] 李武伦.建设合同管理与索赔. 郑州:黄河水利出版社,2003.

[3] 赵浩.建设工程索赔理论与实务. 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6.

[4] 雷俊卿,杨平.土木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 武汉: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

[5] 李建设,吕胜普.土木工程索赔方法与实例. 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5.

[6] 住建部.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GF-2013-0201.

[

作者:秦富国

承包商施工索赔原因及方法论文 篇2:

FIDIC 施工合同条件下承包商的索赔

摘要: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开始注重国际工程发展,国际工程中的承包商索赔也逐渐被重视,索赔的成功与工程收益密切相关。本文从FIDIC合同下的承包商索赔入手,简述索赔依据,重点对国际工程索赔的要点和策略进行了阐述和分析,辅以真实案例做参考。以便承包商能够在国际工程索赔中有所借鉴,做好索赔管理。

关键词:国际工程;承包商索赔;要点及策略

随着“走出去”战略逐步深入人心,我国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加快拓展海外市场,开始越来越多的承接国际工程项目,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国外工程项目有着投资巨大、技术含量高、工期长、参与者众多、施工环境复杂等特点,在项目中会存在包含政治、经济、技术、商务等多方面的风险,[1]致使当前我国承接的多数国际工程并没有获得理想的收益,反而有很多项目出现亏损,缺乏经验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另外主要是由于中国公司对于科学管理的不太重视,对于项目中极为重要的合同管理的忽视,完全无法做到西方国际公司的精细化合同管理水平。变更索赔管理正式精细化管理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因其管理的好坏最为直接影响项目的收益高低。

对于签订的合同中的甲乙双方,绝大多数情况下乙方处于弱势。国际工程中以 FIDIC 合同为基础签订的各类合同亦是如此。承包商作为合同中的乙方,在弱势情形下进行索赔虽然困难诸多,但若能索赔得当,亦是能够通过成功的索赔为自身获利。

FIDIC 的各类合同条件在全球工程承包界受到广泛应用,其合同条件的条款齐全,内容完整,工作程序严谨,易于操作,科学地反映了国际工程中的一些普遍做法[2]。本文便是已 FIDIC 施工合同背景下的工程项目为背景,探析承包商索赔。

1承包商索赔的依据

作为承包商索赔的最为根本也是最为有力依据的,便是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签订的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的条款及各项规定是双方开展工程最为有效的约束文件, FIDC 合同中有很多明示或默示条款为承包商在不同情况下的索赔工作提供了必要依据,例如第13条【变更与调整】(明示了工程变更包括的范围,同时指明了变更的处理流程等)、第12.3款【估价】(默示了对于变更中遇到的不同情形,应如何对变更项的价钱进行确定)、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明示了在什么情况下承包商可以进行对应的工期延长索赔)、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明示了承包商索赔时限及相应要求)等等,其他条款不在此一一列举,在很多公司自有的指导性文件中,或者相关论文中都有详细表述。除去合同文件之外,法律法规也是承包商索赔的重要依据。每个国家都有涉及工程项目实施的大量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制定的法令、规章和管理办法,如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公司法、政府采购法、劳动法及仲裁法等等[2]。这些法律法规文件都可以为承包商索赔提供依据,例如利润索赔就经常会需要法律文件作为依据,但因为法律法规的使用会将索赔上升到业主与承包商的敌对状态,因此,索赔工作中应尽量避免将其作为依据。另外可以为索赔提供依据的是先例与国际惯例,以先例为依据称之为“按例裁决”,即,若没有明确的合同或是法律依据的时候,可以参考已有的先例来处理某些索赔问题,而国际惯例其实是一种不成文的法规或准则,一般也可以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2承包商索赔的要点及策略

2.1上报的时效性

FIDIC 合同条件中最重要的索赔条款就是20.1【承包商的索赔】,其中,明确规定了承包商的索赔时效,承包商应在察觉或应已察觉索赔事件或情况后的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如果未能按时提交,承包商将丧失索赔权力。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时效的起算时间是承包商“察觉”或“应已察觉”时,通常情况下,业主或是工程师是不会主动提醒承包商进行索赔的,这就要求承包商有足够敏锐的洞察力,能够及时地察觉到索赔事件的发生,才能为索赔工作提供充足的准备时间,进而更好地保障承包商的索赔权力。承包商还应在42天内完成详细的索赔报告,但可以申请延期提交。

2.2澄清的全面性

澄清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承包商对工程师的澄清,会引发索赔的事件可能是图纸变更、工程师指令的发布等等,多数情况下,变更的产生是由于工程师的行为导致的,因此,承包商在意识到变更索赔时,应及时就其中的模糊之处与工程师进行沟通,向工程师进行澄清,以免影响后续索赔工作的进行;另一方面是指工程师对承包商的澄清,在承包商提交索赔报告之后,工程师会对其中存在的疑问向承包商进行澄清,或召开会议进行询问,对此,承包商应积极响应,及时补充说明,全力澄清答疑,以免被工程师以承包商提交的支撑性材料不足为借口驳回索赔。[3]

2.3依据的可靠性

承包商在进行索赔报告编写时,应注重索赔依据的可靠性,所谓依据,就是整个索赔的根基所在,依据不可靠,不牢固,会让整个索赔化为乌有。因此,承包商在进行索赔报告的编写时,应特立章节指明该索赔事件是依据什么合同条款,或是什么样的法律法规而进行的,从而使自己的索賠报告能立得住脚。

2.4计算的合理性

索赔对于承包商而言,无非是想在费用和工期两个方面获得补偿。无论是费用增加还是工期延长都需要承包商提供合理的计算方法,获得合理的计算结果。当然承包商在进行这两方面的计算的时候可以适当的额外索取一些己方利益,但要尽量避免过度索取,那样会引起工程师及业主的反感,久而久之,会导致承包商之后的索赔工作难以取得成功。合同12.3【估价】条款中通常说明了一些基本的索赔计算原则,若为原工程量清单内已经包括的项,则应直接使用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或参考工程量清单内的类似单价进行,若为新的施工项,应重新组价定价,组价应参考合同中的计日工表,结合应有施工效率,以及所需材料费用(也可能涉及到管理费等间接费用,视情况而定)进行。合理的组价容易获得工程师的认可,进而被工程师定价,促进索赔的完结。进行工期索赔的计算时,国际上多利用 PROJECT 软件进行编写,发生工程变更后,对应修改或补充施工项,可反映变更项对整个项目工期的影响,据此获得对应的工期延长。如能够通过软件很好地呈现有权获得的延长时间,是极为有说服力的。在 PROJECT 软件应用不熟练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工期网络图中各个工序之间的逻辑关系,展现新增工作或某个事件对整体施工工期的影响,进而索赔相应的工期延长。

2.5影响的长远性

遇到某些索赔事件时,不仅要考虑其对当前工程的影响,要同时考虑到该事件可能对工程的后期进行将会产生的影响,即要作长远打算。因为工程师会认为一个有经验承包商应能够在该索赔事件发生时察觉到将来会发生的费用或工期变化,所以需要在当下就将对此部分费用或工期进行索赔,若现在实在无法确定将来可能发生的费用或工期变化,可在索赔报告中指明己方保留此项索赔权力,或指明将来的费用和工期索赔将以实际发生为准。例如,承包商已按照施工图纸进行了某类施工材料的采购,而此时,工程师发布的新版图纸去除了该类材料的施工,对此,承包商进行索赔时,不仅要考虑此部分多余材料的采购费用,还要同时索赔此部分材料将来会发生的运输、存储等费用,而且还应指出己方保有将来可能发生的二次倒运、看护等费用索赔的权利。

2.6材料的支撑性

支撑材料应该会是索赔报告中篇幅最多的一部分,也只有保证支撑材料的详细和完整,才能为承包商索赔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常见的可用于作为索赔支撑性材料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施工方案。除了要包括主要工程项的施工外,也应包括临时工程施工方法,需要时也要有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并写清各工作项的人机料使用情况,且注意各施工方案应在施工前获批。

(2)工程进度计划。一方面是整体工程进度计划,用以计算整个项目的索赔工期,另一方面是各个施工项的进度计划,可用于计算该施工项的施工效率,进而计算索赔费用。

(3)现场日志。记录各工序下各工作项完成进度,各工作项人机料使用情况,包括临时工程项等,并及时要求工程师进行签字确认。

(4)现场气象记录。存在恶劣的气象条件时,做好记录,并收集相关的官方数据。

(5)照片。养成以图片记录施工的习惯,有图有真相。

(6)DO 单。是材料到场的证据。

(7)来往信函。增强书信来往,书面为证。

(8)各类付款发票。各类花费的直接证据。

(9)会议纪要。需由会议参与方进行签字确认。

针对不同的索赔事件,上述支撑性材料可相互搭配使用。

索赔材料的收集是一个长期坚持的过程,并且容易在收集过程中出现某些纰漏,因此,首先要在一开始就尽量思虑周全、高瞻远瞩,以保证各类资料的完整性,其次可以在察觉到某些索赔支撑材料有缺失时,及时补充完善,尽量提高其支撑性,降低索赔失败的风险。

3索赔案例

上述索赔依据、要点和策略是通过在马来西亚参与的一个吹填造地项目的经验所得,合同为总价合同,下面列举几个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索赔案例供参考借鉴。

项目吹填造地的围堰由三部分组成,一部分为抛石堤,一部分为钢板桩,一部分为土工管带,海上取砂吹填,吹填完成后采用排水板和堆载方式进行地基处理,但项目执行过程中,上述几项均有变更索赔发生。

(1)永久工程项的替换。业主通过对承包商报价分析,发现钢板桩延米单价远高于抛石堤延米单价(承包商在报价时采用了不平衡报价的手段,确实有在钢板桩项下设置了较高的利润),因此,在项目开工后发布更新图纸,增加抛石堤长度,缩短了钢板桩长度,并对应发布了变更指令。因合同为总价合同,并不像单价合同可以直接计量调整,所以,在收到变更指令之后,承包商及时上报了索赔通知和详细索赔报告,合理计算了抛石堤的增加费用和钢板桩的减少费用,费用计算参考上述2.4章节中“计算的合理性”。虽然,上述费用计算很容易同业主及业主委托的咨工达成一致,但承包商不得不承受了不平衡报价导致的利润受损。为了拟补此项损失,承包商进而指出抛石堤施工作业困难程度高于钢板桩(此项目抛石作业为水上作业,钢板桩作业为砂袋临时围堰上的陆上作业),因变更指令的发布导致了承包商施工时间的增加,提出工期索赔,并对应延长的工期,提出了费用索賠。工期索赔同时伴随的费用索赔,主要包括人工、租赁设备及其他与时间相关的维护工作的费用增加。承包商意图通过工期索赔进而拟补费用的策略值得借鉴,但此项索赔并未成功,因为承包商后续进行钢板桩施工时,工效相对于抛石堤并未展示出明显的优势,业主有理由认为,抛石堤替换钢板桩,并未增加承包商施工难度。

(2)临时工程。业主在承包商完成了某一区域的吹填作业后,因自身需要,发布了更新图纸,要求将某段长约60米钢板桩的打桩位置向海侧扩张约10米。上面案例中已介绍,本项目打桩采用砂袋临时围堰上打桩作业,但业主新的要求导致原位置处的砂袋不能满足要求,需要在新的外扩的位置上重新安置新的砂袋,据此,承包商提出了两项费用索赔(此处的工期索赔忽略),一是外移之后的增加区域的吹填砂工程量的增加,二是需要重新制作新的砂袋的费用。第一项费用没有争议,但第二项费用经过谈判后未被业主认可,因为承包商虽然做到了上报及时、有充足的理论依据、且计算合理,但缺乏了支撑证明材料。由于上述砂袋围堰是临时工程,承包商在施工方案中忽略了对此施工方式的描述,并且现场因为已经被砂土掩埋(砂袋主要是在底部进行一个底层的聚砂的作用),也未留下任何过程照片,所以无法查证是否确实存在已施工过而被浪费掉的砂袋,最终不得不舍弃第二项费用的索赔。、

(3)工效损失。出于环保及防止堵塞排水通道的目的,业主提出新的要求,在吹填区域靠近海岸原本为自然坡的一侧要求增加土工管带(长编织袋中灌砂)进行护坡。承包商自然提出对土工管带的费用和工期索赔。

此项费用的计算产生了较大争议,因为,为保证施工质量,土工管带需要赶潮位施工,而现场施工条件极差,每天仅有两到三个小时可以施工,有效工作时间极短,工效损失极高,所以致使原本正常一个月可以完成的工作,施工了接近半年之久(除去潮位原因,还有当地专业分包的作业能力问题,此处不予深究),所以,极大的增加了人机成本,承包商计算施工费用时,自然施工费极高。此项工作,现场日报中进行了明确记录,所以承包商工时计算有充足的支撑性材料,且现场潮汐条件也可以很好地作证施工难度,业主仅能以承包商管控能力有欠缺进行抗辩,最后经过友好协商,业主最终认可了较高的施工费用,同时,也获得了对应的工期延长,缓解了现场施工总工期压力。

(4)工作删减。项目地基处理施工工艺为打排水板和吹填标高之上加3m 堆载料,堆载料和吹填料同为海上砂源取砂。现场排水板正常施工完成后,沉降效果明显,且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后,沉降值不再增加,经过地质分析,认为已完全符合地基处理要求,据此,业主直接删除了3m 堆载的工作项,并从合同价中对应的扣除了相关费用。针对此事件,承包商及时向业主提出了两项费用索赔:一是因此项删减导致的承包商成本费用增加的索赔。假定,吹填及堆载总工程量为100万方,堆载减少了30万方,总量降为70万方。承包商采用耙吸船加管线进行吹填作业,耙吸船为中国国内调遣,管线为中国国内进口,进口管线一组,经核算,约施工100万方,管线接近磨损殆尽,可予以报废。此耙吸船调遣费用和管线货值为吹填100万方的施工成本,且已实际发生,根据 FIDIC 施工合同第12.4【省略】中的规定,因删除导致的成本费用增加,承包商可进行费用索赔,即,假定调遣费用和管线货值总额为200万美元,则原100万方均摊成本为2美元/方,现删除30万方,则对应30 X 2=60万美元的成本损失应获得补偿;二是大额删减产生的利润损失索赔。因工作的大量删减,导致合同总额大幅降低,承包商按照合同中的利润率计算利润损失,而要求补偿。不过,利润损失索赔较为复杂,且一般需要合同中明确的规定了总合同额减少超过一定金额或一定比例时,才会有权进行利润索赔(或借助法律途径,此处不予探讨)。遗憾的是,此项目合同中未对利润索赔界限进行规定,最终利润索赔失败,但第一项成本损失的补偿索赔成功。

4结束语

索賠事件虽存在类似性,但更多的是有各自的特殊性,要在理论清晰的基础上,拓展思维,找寻到合理、合适、且更具说服力的切入角度,才能达到更好的索赔效果。

索赔工作直接关系到项目的收益,很多国际公司进行国际项目施工的重要收益是来自于索赔所得,因此,在进行索赔工作时,一定要思虑周全,拓宽视角,既稳扎稳打,又高瞻远瞩,才能将收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马莉.国际承包工程的风险及对策[J].交通世界 , 2011, 18:146-147.

[2]陈勇强 , 张水波.国际工程索赔[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 2008.10-26.

[3]张国荣 , 陈勇 , 周全.FIDIC 合同条件下国际承包工程的延期及其费用索赔[J].东方电气评论 , 2007, 21(4):35-44.

作者:张鑫

承包商施工索赔原因及方法论文 篇3:

浅析FIDIC合同条件下承包商的施工索赔

摘要:文章首先分析了FIDIC合同条件下承包商索赔的重要性,介绍了施工索赔的类型,重点介绍了索赔的原因和方法。

关键词:FIDIC合同条件;承包商;施工索赔

1 FIDIC合同条件下索赔的重要性

(1)索赔是承包商减少风险损失的有效途径

为了避免由于风险造成亏损,同时争取盈利,承包商应善于识别风险,采用防范、规避、转嫁等手段预防风险造成的损失。承包商应利用FIDIC合同条件,通过工程索赔的途径将损失尽可能多地从业主方补偿回来。工程索赔是承包商减少风险损失、获取经济收益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如果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缺乏索赔意识,对造成索赔的事件反应迟钝,那么他就等于主动放弃了应该得到的利益。

(2)索赔是承包商维护其合同权益的重要手段

就合同权益而言,承包商的出发点是最大限度地获取经济收益,尽早地将损失从业主方得到补偿。但由于国际工程市场的买方市场性质,在争取经济利益上,承包商总是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因此,承包商别无它法,只有提高灵活运用FIDIC 合同条件的能力,通过工程索赔来减少经济上的损失,维护其合同权益。工程索赔实际上是承包商维护其合同权益的最基本的管理行为。

(3)索赔是承包商经营管理水平的体现

一个对工程索赔缺乏敏感力的承包商,肯定对施工成本控制和经济效益缺乏管理能力。既能优化内部施工管理以降低施工成本,又善于运用工程索赔的手段减少损失的承包商,才能使自身的竞争力不断发展强大。从这个意义上说,能够成功且合理地进行工程索赔的承包商,一定是综合经营管理水平比较高的承包商。

2 FIDIC合同条件下施工索赔的分类

在FIDIC合同条件下,索赔按施工索赔的目的可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1)工期索赔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常常会发生一些未能预见的干扰事件使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预定的施工计划受到干扰,结果造成工期延长。FIDIC合同条件中,误期损害赔偿费是用以补偿业主由于工程项目较晚投入运行而受的经济损失,按日计算赔偿金,可以累计达到合同额的10%。

(2)费用索赔

在FIDIC条款中,对工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风险,哪些由业主承担,哪些由承包商承担,都有比较明确和合理的划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施工费用超过了投标报价书中该项工作所预算的费用;而这项费用超支的责任不在承包商方面,也不属于承包商的风险范围的前提下,乙方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向甲方索取他应该的得的合同以外的费用,即承包商向业主要求补偿不应该由承包商自己承担的经济损失或额外开支,也就是取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3 索赔的原因

在施工过程中,引起索赔的原因是很多的,主要如下所列:

(1)工程内容的变更

承包商只负责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工程内容,当业主或工程师要求承包商完成合同约定以外的任务时,比如加新的工作、改换建筑材料、暂停或加速施工等变更引起新的施工费用,或需要延长工期等时,承包商有权利要求签订补充协议并提出索赔要求。

(2)不可遇见的障碍

当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或遇到在开工前不可预见的障碍,给施工带来了难度和费用的增加,如基础工程中土方开挖及施工中碰到的换土陷坑、下水渗漏造成的泥坑等。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要求。

(3)业主应承担的风险

承包尚在施工中,遇到事先无法进行预测何防范的;来自社会及自然界的风险时,如影响施工进度和费用的支出,承包商有权利提出索赔。

(4)业主违约

业主违约常常表现为业主或其委托人未能按合同规定为承包商提供由其提供的、使承包商得以施工的必要条件,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比如业主未能按规定的时间向承包商提供场地使用权;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出有关图纸、指令或批复;工程师拖延颁发各种证书;业主提供材料等的延误或不符合合同标准;工程师的不给予决定和苛刻检查等。业主违约时,承包商有权利提出索赔。

(5)工程所在国家或地区政策及法律、法令变化

国家或地区政策、法律、法令的变化,通常是指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某些政策和法律、法令的变化,比如税收提高,货币贬值,限制进口,劳动力或原材料价格变化、运输费用的调整等,都有可能导致工程费用的增加。承包商有权向业主提出索赔以补偿自己的损失。

(6)其他承包商的干扰

其他承包商干扰,通常是指其他承包商未能按时、按程序进行并完成某项工作;各承包商之间配合协调不好等而给本承包商的工作带来的干扰。大中型工程项目,往往会有几个承包商在现场施工,由于各承包商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工程师作为业主委托人有责任组织协调好各承包场商之间的工作,否则,将会给整个工程和各承包商的工作带来严重影响,引起承包商索赔。比如,某承包商不能按期完成其部分工作,其他承包商的相应工作也会因此延误,在这种情况下,被迫延误的承包商就有权向业主提出索赔。在其他方面,如呈递使用、现场交通,各承包商之间也都有可能发生互相干扰的问题。

(7)合同文件的缺陷

按FIDIC合同条件,合同文件缺陷常常表现为合同文件规定中的缺陷,也包括技术规范和图纸中的缺陷。在这种情况下,工程师有权作出解释,但如果承包商执行工程师的解释后引起成本增加或工期延长,则承包商可以为此提出索赔工程师应给予证明,业主应给予补偿。一般情况下,业主作为合同起草人,他要对合同中的缺陷负责,除非其中非常明显的含糊或其他缺陷,根据法律可以推定承包商有义务在投标前发现并及时向业主指出。

(8)工程师的指令

工程师的指令通常表现为工程师指令承包商加速施工、进行某项工作、更换某些材料、采取某种措施或停工等。工程师是受业主委托来进行工程项目管理的,其在工程中的作用是监督所有工作都按合同规定进行、督促承包商和业主完全合理地履行合同、保证合同顺利实施。为了保证工程达到既定目标,工程师可以发布各种必要的现场指令。相应地,因这种指令(包括指令错误)而造成的成本增加和(或)工期延误,承包商可以索赔。

(9)其他原因

其他原因通常表现为因与工程有关的其他的问题而引起的对本工程的不利影响。比如,银行付款延误,邮路延误,港口压港等。由于这种原因引起的索赔往往比较难以处理。比如业主在规定时间内依规定方式向银行寄出了要求向承包商支付款项的付款申请,但由于邮路的延误,银行迟迟没有收到该付款申请,因而造成承包商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收到工程款。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最终表现出来的结果是承包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收到款项,所以,在承包商往往会向业主索赔。

4 FIDIC合同条件下索赔的计算方法

索赔通常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相应的,索赔的计算也应分为两类:即工期索赔的计算和费用索赔计算。建设工程技术复杂,规模大,工期长,多种原因引起的延误常常交织在一起,在计算一个或多个延误引起的工期索赔时,主要通过网络分析法计算索赔值。

5 结束语

索赔管理在我国正处在成长和发展的时期,我国工程建设界对索赔还仅仅处于摸索阶段,经验还不多,尤其是在与国外合作施工时,还需要有国外的专家进行指导。

参考文献:

[1]李启明.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与索赔管理[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1

[2]田威 .FIDIC合同条件实用技巧[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

作者:尹小飞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证券交易所发展趋势管理论文下一篇:施工企业经济效益企业财务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