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资源综合规划

2023-02-22

第一篇:江苏省水资源综合规划

水资源综合规划第一章综合说明

第一章综合说明

一、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央治水方针,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为编制规划的主线,从彭州市实际出发,坚持兴利除害相结合、开源节流并重,通过对水资源的全面节约、有效保护、优化配置、合理开发、高效利用、综合治理和科学管理,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系统相协调的原则

水资源开发利用要与彭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规模、水平和速度相适应,并适当超前。彭州市经济社会的发展要与水资源的承载能力、水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城市发展、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生态环境建设都要充分考虑水资源条件。

2、坚持全面规划和统筹兼顾的原则

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除害兴利相结合,开源节流并重,防洪抗旱并举。妥善处理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城市与农村、流域与区域、开发与保护、建设与管理、近期与远期等各方面的关系。

3、坚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统筹协调彭州市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合理配置全市地表水与地下水、常规水源与非常规水源等多种水源,对供需水量进行科学预测和合理安排。在重视彭州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同时,强化水资源的节约与保护,以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把节约用水放在首位,积极防治水污染,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4、坚持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治水的原则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针对彭州市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治理和管理的有关经济政策,利用经济手段,调节水事活动,发挥市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的作用。

5、坚持科学治水的原则

广泛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努力提高《彭州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的科技含量和创新能力。运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技术方法和规划思想,科学配置水资源,有效改善水环境,应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手段管理水资源和水环境,以科学技术成为实现彭州市现代化水利的重要支撑。

6、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

根据彭州市的水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条件,确定适合本地实际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模式。同时,要充分考虑需水的增长及国家和地方财力状况,界定各类用水的优先次序,确定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治理的重点。

二、规划的总体目标、思路和任务

彭州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将以彭州市河流流域系统为基本单元,通过工程与非工程措施,从供需两个方面协调水与社会、经济、环境之间的关系,提高水资源与土地等其他自然的匹配程度,对规划范围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配置、节约、保护等环节在更高层次上进行整体策划,通过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水环境的保护,协调防洪除涝、节水灌溉、城镇供水、水土保持等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重要的水资源基础,为未来30年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提供指导。

(一)规划的总体目标

彭州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的总体目标是,在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分析和评价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承载能力,根据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对水资源的要求,提出水资源合理开发、优化配置、高效利用、有效保护和综合治理的总体布局及实施方案,促进全市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并为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提供保障。

(二)规划的总体思路

综合规划的编制将根据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部署,按照自然和经济规律,确定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标和方向、任务和重点、模式和步骤、对策和措施,统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配置、节约和保护,规范水事行为,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三)规划的主要任务

根据彭州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的总体目标与要求,本次规划的主要任务包括: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调查评价、需水预测、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供水预测、水资源配置、总体布局与实施方案、规划实施效果评价以及水资源信息化建设等内容。

三、水资源分区和计算分区

水资源分区是水资源规划的基础性工作,将流域水系与行政区划有机结合,以提高基础资料的共享性和各种规划成果的可比性,主要是为了水资源基本资料统一,以便于进行不同时期规划成果的分析比较。

由于水资源综合规划同时涉及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与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料和数据一般以行政分区为基础,而有关水资源的各类信息多以流域为基础,因而水资源规划分区要同时适应区域与流域两种统计口径。根据不同的统计渠道和统计数据,本次规划对已有的数据按照其来源渠道进行了不同的分区。

按照《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细则》的要求,根据彭州市水系、工程布局和供用水情况,本规划在进行供需水预测和水资源合理配置时,进行了水资源利用计算分区,共分为6个计算分区。主要做法是:以彭州市境内主要河流水系套县行政区为基础,将彭州按流域、灌区分成6个区,即:通济区、湔江灌区、湔江丘陵区、土溪河区、人民渠灌区、天彭城区。

四、规划水平年

本规划中所指的现状水平年为2003年,规划水平年为2010年、2020年。

五、规划依据和主要基础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细则》(试行),

3、历年《彭州统计年鉴》

4、《彭县水利电力志》

5、《四川省沱江水系湔江水资源综合规划》

年8月 2002

第二篇:江苏省盐城市黄河故道农业综合开发“十二五”规划

盐城市黄河故道农业 综合开发“十二五”规划 (初稿)

盐城市农业资源开发局 二○一○年五月

1 基本情况

黄河故道,广义上是指历史上(但现在不是)黄河主泓流经的地区,狭义上是指南宋以后大规模、长时间夺淮入海的故道。历史上的黄河一直是一条“游河”,其中下游经常地大幅度摆动,最早的南侵夺淮记载是公元前168年(西汉文帝十二年),北宋以后,大致每隔20-50年就南侵夺淮一次。

公元1128年(南宋建炎二年),黄河在河南省滑县决口,东流入泗水,在沛县北部进入江苏,到泗口入淮河。在阜宁县童营进入盐城市境,从响水黄圩的云梯关入海。直到1855年,黄河在河南决口北归,改由山东利津渤海湾入海。七百多年间黄河多次溃堤泛滥,大量泥沙淤积,入海口从云梯关东移到今滨海县海岸以东数十公里的六洪子。黄河北归以后,由于入海泥沙的骤减,河口三角洲一直处于侵蚀状态。

到2008年,盐城市境内黄河故道长度118.83公里。故道地区总面积333.37万亩,其中故道主体面积69.45万亩,决口扇平原172.14万亩,古黄河三角洲平原97.18万亩。黄河故道项目区口径的主体面积37.74万亩,项目区覆盖阜宁、滨海、响水三个县的16个乡镇(详见表1-1)。

1.1 自然资源

在农业区划上,盐城市黄河故道地区属于徐淮农业区渠北二级区。规划区域上属于暖温带向亚热带过渡的地区,温暖湿润,四季分明,光热水资源配合较好,土壤条件略差,生物资源欠丰富,环境容量较小,属生态脆弱地区。

1.1.1 地质地貌

本规划区域在大地构造单元上,处于华北地台和扬子地台两大构造单元的过渡地带。故道西部(大套、运河以西)属扬子淮

地台区的北缘,次一级构造为苏北盆地的盐阜凹陷,自西南向东北依次为涟南凹陷、大东凸起;故道东部(大套、运河以东)分为南北两块,南侧属扬子淮地台区苏北盆地的滨海隆起,北侧属华北地台区苏鲁隆起的滨海斜坡。

盐城境内黄河故道总体上为西南-东北走向,至滨海界牌竹林以下渐成近东西走向。地势由西南向东北渐低入海,西部阜宁童营地面真高12米,入海口六合庄仅3米,其纵向比降为九千分之一。由于筑堤挡水,河床内泥沙大量淤积,故道滩区高出两侧3-5米,形成一条巨大的垄岗,横贯东西。滨海竹林以下为淤黄河,地势相对平坦。故道宽窄不一,从500米到2000米不等。

1.1.2 气候资源

本区域位于暖温带南缘,属于暖温带向亚热带过渡的湿润季风气候区。因滨临黄海,受海洋性气候影响比较明显。

多年平均降水量为900~1000毫米,汛期(6-9月份)降雨占全年的70%;多年平均气温为13.8~14.8℃;大于0℃以上的活动积温为5000℃左右;多年平均日照时数在2200~2400小时,无霜期210天;全年太阳年辐射总量为120千卡/平方厘米。光热水条件足够一年两熟,利于农作物的优质高产。

1.1.3 土壤资源

黄河故道区域大多为黄泛冲积物覆盖,土壤主要为潮土类中的黄潮土亚类,由沙土、飞沙土、两合土组成。土层深厚,沙性大,有机质含量低,在耕地中,土壤的有机质含量平均0.98%,全氮含量0.08%,速效磷含量3-4ppm ,养分缺乏,多为中低产土壤。

1.1.4 生物资源

据黄考十一点抽样调查,规划区内分布有高等植物(不含农作物栽培品种)83科,228属,304种。其中仅药用植物就有118种。规划区内有各类脊椎动物33目,55科,126种。

1.2 社会经济

黄河故道所在的阜宁、滨海、响水在盐城称之为“北三县”,历史上一直是经济欠发达地区。虽然近年来三县经济一直保持较高的增幅,但由于底子薄,仍然处于我市的第三板块。2009年阜宁、滨海、响水的GDP分别为167.8亿元、152.5亿元、104.6亿元,人均GDP分别为15730元、14009元、18181元,财政总收入分别为24.72亿元、22.29亿元、14.17亿元。三县经济总体上处于工业化初期的后半阶段,正在向工业化中期过渡,低于全省、甚至全国的平均水平。

黄河故道涉及乡镇的总体经济还要低于全县的平均水平。2008年底,阜宁、滨海、响水三县故道地区的人均GDP分别为15434元、13194元、6278元。从数据对比可以看出,阜宁、滨海县故道地区略低于全县水平,而响水县故道地区只有全县水平的三分之一。黄河故道涉及乡镇的主要社会经济指标详见表1-

2、表1-3。

2 农业发展现状 2.1 水利建设现状:

我市的故道地区水系总体上属于淮河流域。根据流域水系划分,废黄河以北属沂沭泗水系,废黄河及其以南属淮河水系。规划区域分属于沂南地区、废黄河地区、翻身河地区、淤黄河地区、渠北地区等5个独立的区域。骨干河道布局为“两纵四横”,南北向为通榆河和串场河,东西向为灌河、废黄河、淮河入海水道、苏北灌溉总渠。

建国以后,在国家、省及有关部门的亲切关怀和大力支持下,通过全市人民的不懈努力,先后掀起了三次较大规模的治水高潮,一批规模大、影响广的水利重点工程项目相继上马建成。平地开挖了苏北灌溉总渠、修建了挡潮闸、建成了通榆河和淮河入海水

道、加固了沿海堤防。特别是在黄河故道地区,开挖中泓,导水归槽,筑堤防洪,植树种草,防风固沙。大搞农田基本建设,水、田、林、路综合治理。(详见表4)

经过开发治理,防洪除涝工程体系已初具规模,水利条件有了较大改善。目前,流域防洪标准已达100年一遇,区域防洪标准达20年一遇左右,排涝标准达5年一遇左右,现状供水保证率基本达75%左右。增强了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但仍然存在三方面的问题,一是缺乏灌溉水源,提水动力不足;二是水系不健全,仍有实心田;三是建筑物不配套,设施老化。

2.2 土地利用现状

2008年底,故道涉及村土地总面积162.24万亩,其中耕地76.29万亩,耕地以旱作为主。规划区域总面积51.34万亩,其中已经流转6.81万亩。

按照传统土地利用三大类,结合农业生产状况,规划区域土地利用结构大致如下。农作物播种面积52.33万亩,以粮食作物为主,37.09万亩,占总播面的70.88%;园地面积9.28万亩,主要分布在故道滩地及两侧;林地面积1.84万亩;畜禽养殖用地0.64万亩;养殖水面1.84万亩,中药材0.22万亩。其余为非农用地包括工矿用地、城镇、农村居民用地和交通用地。详见表2-2 2.3 农业生产发展现状:

2008年底,故道规划地区农作物播种总面积52.33万亩,其中粮食面积37.09万亩,棉花面积1.18万亩,油料面积5.27万亩,蔬菜面积7.24 万亩,果园2.04万亩,有林地面积1.84万亩。

全年生产粮食1001727吨,油料42349吨,肉类506490吨,食用菌200吨,中药材7298吨。详见表2-

3、表2-4。实现农业总产值399570万元,其中种植业198599万元,林业16060万元,

畜牧业111670万元,水产养殖54184万元,农业服务业20222万元。详见表2-5。

3 开发潜力 3.1 土地利用潜力

故道区域因为水利障碍和土壤障碍形成的中低产田尚有40.88万亩,荒地半荒地7.05万亩,另有荒水半荒水2.55万亩。通过改善基础条件,完善水系配套,年可增加综合生产能力5-6万吨,水产品3-5万吨,增加耕地4-6万亩。

3.2 结构调整潜力

目前的土地利用结构、农业产业结构不尽合理。没有做到因地制宜,特别是高滩地,完全不顾水资源配臵,盲目发展需水量大的设施农业,没有发挥高滩地宜林宜果的优势。种植上,条件具备的地域高效农业、设施农业比例明显低于周边地区;林业生产中商品林、经济林比例偏低。

3.3 生态环境潜力

正是由于故道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工业欠发达,环境污染较轻,加之林木茂盛,使得该区环境清新优美,为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提供了难得的机遇。通过培植品牌,可以大规模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提高品质,创树品牌。大幅度增加农业产值和农民收入。

4、指导思想、规划原则和目标任务 4.1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策应省、市沿海开发战略,根据黄河故

道的区域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改善基础条件为抓手,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农业生产布局;以高效设施农业为依托,推广实用科技、培育新型农民,有效增加农民收入;以园区开发为载体,推进深度加工和市场流通,延长农业产业链。通过五年的努力,使得故道地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显著提高,初步实现农业现代化。把黄河项目区建设成为基础设施配套、农业布局合理、生态环境良好的特色农业走廊。

4.2 开发原则

4.2.1 坚持效益与公平相结合

大力扶优、扶强,着力培育现代、高效、设施农业,推进园区建设是首要。但要因地制宜,特别是在黄河故道地区,农业生产基础条件相对滞后,雪中送炭不可或缺。其理由有三:一,农业综合开发的根本是改造中低产田。二,公共财政很少有其他资金介入田间工程。三,中低产田改造的效益,甚至仅仅是经济效益不见得低于锦上添花。只是没有那么可“观赏”。

四、促进平衡发展,将会较快提升一个地区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4.2.2 坚持与现代园区建设相结合。

现代农业示范园是指引高效农业发展方向的灯塔,是标本农业高新技术的标杆,同时也是集中展示农业开发成果的盆景。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的建设要突出“三大特色”。首先要突出区域特色,其次要突出行业特色,第三要突出技术特色。

4.2.3 坚持与培强龙头企业相结合。

农业产业化是现代农业和农业工业化的重要标志,农产品能否实现转化增值,关键在于能否培育和发展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故道开发要通过大力实施“强龙行动计划”,努力实现“四个结合”,即把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培

植优势主导产业相结合,与加快农村工业化相结合,与构建农业农村发展新机制相结合,与扩大农业对外开放相结合,使龙头企业规模迅速扩张,农业产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4.2.4 坚持与合作组织建设相结合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增强农民抗击市场风险的能力,促进支柱产业的形成,是连接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桥梁。农村新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是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的形式,也可以是农民合伙组织。要强势扶持区域主导产业类和区域特色产业类农民合作组织。按照“自愿参加、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要求,引导组建并扶持实体型“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4.2.5 坚持与科技推广相结合

以项目为载体,大力推广新品种,在优势产区推广稻米、小麦、油菜、林果新品种;加强成熟技术的集成、组装和配套;推广农产品优质高效规范化生产技术、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农业投入品污染控制技术、资源高效利用技术、先进实用农业机械化及设施农业技术、农产品加工处理技术等,降低生产成本,增加农民收入。

4.2.6 坚持与创树品牌相结合

品牌农业是现代农业的显著标志,是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直接体现,优质知名品牌是农业参与国际竞争、拓展市场空间的身份和名片。故道开发要依据资源优势,重点培育具有区域特色、市场竞争力强的名优特产品品牌。通过政策激励、项目工程推进,无公害产地认定等综合措施,促进省内外优势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向黄河故道地区积聚。

4.3具体目标

到2015年,以基础设施为重点,建设高效农业产业基地33万亩。其中粮食基地16万亩、林果基地2万亩、蔬菜基地15万亩(详见表4-1)。积极策应粮食安全国家战略,建设高标准农田14万亩(详见表4-2);积极培育区域特色产业,建设以农田水利标准化、农业产业设施化、优质产品商品化、高效农业规模化为基本特征的现代农业园区21个、10.2万亩(详见表4-3);发展高科技含量、高产出效益的现代设施农业6.26万亩(详见表4-4)。同时,大力扶持农产品龙头加工企业项目34个。(详见表5)

5、区域布局

黄河故道地区农业产业的规划,总体上以自然资源特别是水资源和土壤状况为基础,尊重群众的种植习惯,发展各具特色的区域主导产业体系。

5.1 地理区域布局

在地理区域上,水利制约型的高滩地和土壤制约型的盐土区域,重点发展经济林果、优质小麦、木本药材及耐旱耐盐小品种等;低滩地重点发展稻麦两季、稻油两季、特色蔬菜等;中山河沿线适度发展水产养殖。

5.2 行政区域布局

在行政区域上,阜宁县故道区域位于河道的东南侧,南有苏北灌溉总渠和淮河入海水道,地面从西北向东南倾斜,高程差距很大,根据因地制宜的原则,实行高低分开,切块治理。故道堆地重点发展优质果品、速生意杨、花生;堆下发展优质水稻。

滨海县故道区域西高东低,以竹林为界,上为黄河故道,具有黄河的一般特征。竹林以下为淤黄河,已没有行洪任务,区域

地势相对平坦,根据区域的自然条件,在开发利用上要区别对待。上段堆上规划发展林果基地、蚕桑基地。淤黄河地区建设优质油料基地,秋熟种植水稻、棉花,以水稻为主;优质饲料玉米基地,夏熟种植小麦,兼顾无公害蔬菜、特经杂粮,可以探索何首乌的大面积种植。

响水县故道区域整体上位于古黄河的北侧。根据该区域的自然条件,规划堆上建设林果基地,堆下发展优质水稻生产基地。

6、产业布局

黄河故道地区沙质土壤,深厚疏松,光照充足,加之环境清新污染少,是其他地区不可比拟的,为该区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提供了有利条件。为此,要充分利用本地自然资源优势,加快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培植优势产业和主导产品,提升区域发展的经济总量,增加农民收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根据我市的主导产业现状,黄河故道规划重点发展优质稻米、特色蔬菜、经济林果三大主导产业,同时兼顾花生、棉花、水产养殖等地方特色项目。具体布局为:

6.1 优质粮油

粮油作物是本区的主打品种之一,在排除高滩地、盐碱地的前提下,各乡镇均有分布,集中布局于沿线的低滩地。详见附表??。秋熟作物均以优质水稻为主,夏熟作物根据区域性的种植习惯,阜宁、响水以优质小麦、饲用玉米为主,滨海以“双低”油菜、优质小麦为主。

优质稻米以滨海为核心,重点推广中熟中粳稻,加快推广国标三级米以上的优质品种。逐步由无公害水稻向绿色稻米、有机稻米种植过渡。争创优质稻米知名品牌。优质小麦重点推广优质弱筋小麦。做到统一品种,统一栽培措施,统一收储,统一订单

生产。重点培育1-2个优质弱筋小麦良种育繁推中心,为大面积生产提供原种、良种和高产展示样板。依托震洲粮油等一批省级以上龙头加工企业,以滨海县为主体扩大“双低”油菜种植面积。

到2015年,阜宁县规划发展4万亩,芦蒲、羊寨各2万亩,羊寨镇侧重于2013-2015年;滨海县除高滩地比例较大的大套、盐碱含量较高的滨海港外,其余6个乡镇均有布局,总面积6万亩。其中东坎镇1.5万亩(益礼、西坎、响坎村);界牌镇0.6万亩(吉港、双龙港、竹林村);樊集乡1.5万亩(玉龙、樊集、新圩、康庄、三星村);八巨镇0.5万亩(巨峰、永余村);八滩镇0.7万亩(幸福、河岸村);滨淮镇1.2万亩(沈滩、建民、建西、合新村);响水县除张集外均有布局,总面积6万亩,大有镇稍大。其中黄圩镇1万亩(双套村);运河镇1万亩(正茂、南河村);六套乡1万亩(同兴、湾港村);七套乡1万亩(三份、七套村);大有镇2万亩(康庄、淮河村);

6.2 特色蔬菜

特色蔬菜的重点是要做大做强滨海县S327沿线的设施蔬菜基地,并利用其优势向周边辐射。响水县要积极探索传统浅水藕产业的振兴。同时,依托顺福集团,大力扩张以牛蒡为主的加工蔬菜规模。

特色蔬菜基地要根据项目区条件、市场需求,引导农户的种植习惯。积极引进了优质、高产、抗病、耐低温弱光的新品种,引进一批L402系列、新洛椒4号等辣椒、西红柿、四季豆、香瓜品种。同时示范推广营养钵、穴盘基质等育苗技术、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常温烟雾剂防病技术、设施栽培环境监测及土壤修复技术、大棚蔬菜烟粉虱防治技术,提高设施蔬菜(包括大中小棚、遮阳网和防虫网覆盖)的栽培比例。建成一批无公害蔬菜、绿色、

有机、蔬菜、生产基地,加工出口蔬菜基地。

到2015年,阜宁县规划发展特色蔬菜3万亩,其中芦蒲镇2万亩,羊寨镇1万亩。滨海县规划在故道流域高滩地、S327省道沿线发展无公害“四青”经济作物、特色蔬菜基地8万亩。其中大套乡1.7万亩(洪林、套稍、同心、浦岗、关南、大关、陈李等村);东坎镇1万亩(吕滩、果林、肖港、孟杨、响坎村);界牌镇1.7万亩(陆集、淮河、众兴、大于庄、镇南、冲边、三坝等村);八巨镇1.2万亩(王庄、玉民村);八滩镇0.7万亩(界山、粮西村);滨淮镇0.5万亩(河西村);滨海港镇1.2万亩(玉众、双玉、黄海、淮民等村)。响水县规划培植特色蔬菜基地4万亩。其中:黄圩镇1.5万亩(龙马、云梯、双套村);张集乡0.5万亩(三河村);运河镇(1.5万亩大通、伏兴村);七套乡0.5万亩(梅湾村)。

6.3 经济林果

十二五期间的经济林果重点发展规划区域的东西两端,即阜宁县羊寨镇、滨海县滨海港镇。

羊寨镇地面增高11.5米,是我市地势最高亢的区域。堆上宜林宜果,经过近年来的农业综合开发,初步形成了30华里长的“南果北林”绿色通道。古黄河堆堤是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堆上生产的“桃缘”牌红富士苹果,先后被评为“中国国际农业博览会优质名牌产品”,江苏省无公害产品;是省林科院指定的盐城市唯一的优质意杨苗培育基地。十二五期间,规划发展优质果品5000亩、成片意杨林1000亩、花卉苗木基地4000亩。

滨海港镇地处古黄河尾闾,成陆时间较短。大部分土壤质地偏沙,并伴有轻度盐化和水土流失,容易季节性内涝,保水保肥

性差,土壤容重多数偏高,许多地块不宜种植传统农作物。十二五期间,规划依托现有的苏州农业局定点的生产基地,发展苗木花卉1万亩,种植以广玉兰、金桂、银桂等花卉,适度发展意杨种植。同时瞄准苏南地区,探索商品鲜切花卉的生产。

6.4其他特色产业

除三大主导产业以外,根据地域特点,适度规划地区性特色产业。

食用菌产业,规划在阜宁县羊寨镇,计划建40亩高标准食用菌房,投入50万元(2014);建40亩高标准食用菌房,计划投入50万元(2015)。

中药材产业,规划在有产业基础的阜宁县芦蒲镇和滨海县滨海港镇。芦蒲镇计划在20

12、2014年拓展中药材2000亩。滨海港镇计划布点在原大淤尖范围内的沿路行政村,重点拓展以白首乌为主打品种的中药村生产基地1万亩。

花生产业(非油用),花生种植在故道砂土地区虽然面积不大,但种植历史悠久,口味独特,在一定范围内小有名气。在滨海县界牌镇三坝村和响水县运河三套村带相对集中。其中三坝村常年种植面积在万亩以上。规划到2015年配套提高5000-10000亩。主要侧重于直接食用品种的栽培,而不是油料用途。

畜禽养殖业,主要依托万盛集团,重点规划于阜宁县境内扩大规模。计划在羊寨镇新建猪舍1500平方米,计划投入45万元(2012);新建牛舍1000平方米,计划投资60万元(2013)。在芦蒲镇新建牛舍1000平方米,计划投资60万元(2011);新建禽舍1500平方米,计划投资30万元(2013)。

水产养殖业,规划分布在响水县中山河沿线的六套、七套、大有等三个镇。养殖水面总规模达1万亩。

休闲观光农业,重点发展阜宁“桃花源”。规划在阜宁县羊寨镇,以原有的“桃花源”基地为中心,进一步扩大规模,在南起果林村,北至外口村继续发展休闲观光农业,辐射面积万亩左右。进一步提升“苏北桃花源”的品牌效应,吸引客商,打造新型生态观光农庄。

7 效益分析

7.1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基地部分的投资估算,参照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一般项目和高标准农田项目的投资密度估算。基本不包括生产性设施、农资和劳动力的投入。初步估算基地项目投资为38400万元。

农业产业化项目的投资按一般工业项目估算。其中仅包括与黄河故道初级产品加工联系紧密的固定资产和科技创新投资。一般为企业自报,未经核实。经简单合计,总投资约为46100万元。

资金筹措。基地项目以各级财政投入为主,约需36600万元。产业化项目以企业自主投入为主,在政策许可下争取黄河故道产业化项目补助,或者其他政策补助。

7.2 工程效益

通过基础设施的投入改造,直接新增灌溉面积5万亩,改善灌溉面积11万亩,新增节水灌溉面积6.5万亩,新增排涝面积4万亩,改善排涝面积7.5万亩,增加机耕路200公里。

7.3经济效益

通过开发治理,可优化农业利用结构22万亩。新增稻米3.8万吨,新增小麦5000吨,新增油料生产能力1万吨,新增蔬菜生产能力28万吨;新增果品生产能力5.5万吨,新增活林木蓄积38万立方米。农业初级产品增加值1.66亿元,农产品加工新增3.58

亿元,利税4537万元。

7.4社会效益

开发项目的实施,一是提高了农业生产水平,丰富了优质农产品的市场供应,从而提高了人民的生活质量。二是优化了农业生产结构,提高了农业现代化水平,有利于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三是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区域特色经济的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累计可新增粮食生产能力3.6万吨,扶持贫困户2000户,全项目区(不含连续投入)农均纯收入增加1200元左右,推广新品种15个,新技术35项,增加良种覆盖面积25万亩。

7.5生态效益

一是由于开发工程建设,排灌条件得到改善,可以改变易涝易旱状况,减轻洪涝灾害造成的损失。增加水土保持面积4.5万亩;二是由于农田林网建设,提高了林木覆盖率,改善了生态环境。增加防护林3万亩,森林覆盖率增加6-10个百分点。提高了资源利用率,进一步提高了环境质量。

8、保障措施 8.1 创新组织机制

黄河故道地区农业综合开发是省委、省政府统筹区域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机遇。没有故道的小康就没有全市、全省的小康。为确保开发取得实效,各级党委政府要成立故道开发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发改委、财政局、开发局、水利局、国土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故道开发的全局性重大问题的决策研究和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挂靠农业开发部门,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

工作,重点负责规划实施与评估、重大项目推进与协调、重大政策研究与制定、区域合作以及绩效考核等。

8.2 创新管理机制

在故道开发的全过程建立科学规范的决策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走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之路,提高各类项目的综合效益。做到“三化”即决策科学化。项目立项要服从故道开发的总体规划;项目论证要全面系统,要推行专家评审制度;建立健全项目编报和审批制度。施工现代化。在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标准的前提下,积极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实现施工现代化。有效降低人力作业比例,提高工程效率,缩短建设周期。管理规范化。项目建设全过程实行法人制、公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决算审计制。严格实行项目资金专人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制度。加强项目中期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8.3 创新投入机制

故道外围大型基础设施投入,如骨干水利枢纽、等级公路等,要与农业综合开发以外的财政资金对接。田间水利配套工程,特别是中沟级以上工程以省级以上公共财政为主。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农产品的深度加工、流通体系应以市场为主导,以政策为杠杆,科学调节农业综合开发的后续行为。政府要营造较为宽松的基础环境,降低经营风险、缩短投资回报期、提高比较效益,增强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充分发挥市场配臵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以政府投资为引导,以社会资本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8.4 创新推广体系

要提高故道开发的起点和层次,必须依靠科学技术。当前在故道开发方面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很多,而科技部门集中在一些

大城市,我市技术力量不足,迫切要求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联合。一是,探索建立故道开发科技园,以吸纳、消化、试验、示范、推广适宜故道地区的新品种、新技术。提升产品档次,增加效益,把开发建立在依靠科技进步的基础上;二是,建立健全技术推广体系,实现从研究、开发到生产、销售、服务等产业过程的衔接,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故道产业;加快培养和引进故道开发人才,实现故道经济的继续稳定增长。故道开发涉及面广,技术性强,施工难度大,应不断适应故道开发的新要求,不断提高故道的科技含量。三是,加强对农民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四是,进一步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作用,以信息指导生产,依靠信息促进营销,发展信息农业、网上农业。

二○一○年五月

第三篇: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15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3年8月15日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七条 水资源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基本依据,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

编制水资源规划应当在对水资源科学考察、调查评价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安排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八条 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本省境内长江、淮河、太湖流域和沂沭泗、秦淮河、里下河地区等跨市的流域和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市)所辖范围内的中小河流、湖泊或者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浅层地下水,严格控制开采深层地下水。

第十条 淮北地区、沿海垦区、丘陵山区等水资源紧缺的地区,应当限制高耗水项目建设,加快地表水水源工程建设,加大调水力度,鼓励和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兴建蓄水、保水工程。

水资源紧缺的地区应当在水资源规划中确定。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制定和实施区域供水规划,加快地表水供水工程建设,实施区域联网供水,逐步实行分质供水。

提倡优水优用、分质用水。鼓励用水单位使用中水。对建立中水系统的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兴建的灌溉、供水、发电等各类水工程,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水计划调度运用。出现严重旱情,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安排。

第十三条 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划定和调整方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地下水开采状况、地下水位变化、地面沉降及其他地质灾害、地表水源替代等情况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开凿深井。对已有的深井,有关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开采期限,制定封井计划,组织实施,并对封井、改水给予资金扶持。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不得新增深井数量,并逐步压缩地下水开采量。

其他地区开采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开采计划,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对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改用非地下水源后将导致产品质量严重受损或者致使生产无法正常运行的极少数企业,省人民政府在不影响地下水水位回升的条件下,可以批准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继续取用地下水。获准继续取用地下水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取水计划,不得因扩大生产规模而新增地下水开采量,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地下水。

第三章 水资源节约

第十五条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业用水定额,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没有隶属主管部门的行业,其行业用水定额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用水需求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情况及时修订。

第十六条 用水单位应当采取一水多用、循环用水等措施,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间接冷却水一般不得直接排放。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国家规定水平的城市,在达标之前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

用水单位用水量高于行业用水定额的,不得增加用水计划,不得新建自备取用水设施。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制定节水方案,进行节水评估,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节水工艺和节水设备、产品,鼓励节水技术的研究,建立节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重点节水研究开发项目应当列入地方重点科研项目计划。

用水单位应当使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改造落后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增加节水技术改造的资金投入。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与民用建筑均应当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设备。

第十九条 年取水量十万吨以上的单位应当开展水平衡测试,加强用水管理,减少漏损,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平衡测试的技术指导和节水示范推广工作。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时,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布局、种植结构,推广节水栽培技术。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当积极发展耐旱作物和品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业节水项目优先立项,并在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灌溉的节水管理,修建节水灌溉工程设施,改造原有非节水灌溉工程设施,加强取用水计量设施建设,根据当地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推广喷灌、滴灌、渗灌等节水灌溉技术,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水源污染,防止水流堵塞和水源枯竭,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

下列水域的水功能区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流域的干流、一级支流,重要的跨省、跨市河流以及边界水污染纠纷频发的河流;

(二)开发利用程度较高的二级支流以及市内骨干河流,流经较大城镇的河流;

(三)城镇的主要饮用水水源地、大中型工矿企业区取水水源地以及重要的鱼类洄游场地和养殖基地。

其他水域的水功能区划,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活动以及向水体排污,不得影响水功能区确定的保护目标。

第二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作为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依据。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管理,防止工业污水、城市生活污水、城市垃圾填埋和航运船舶对水资源的污染。定期组织河道清淤,提高水体的净化能力。按照规划和控制指标,科学合理地确定水产养殖规模。鼓励和扶持发展生态农业,减少种植、养殖对水源的污染。

第二十七条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二十八条 在河流、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取土、挖砂、采矿、兴建各类工程及进行其他生产性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破坏、污染水资源。

第二十九条 地下水应当分层开采,禁止潜水和承压水以及承压水之间混合开采、咸淡水串通开采。

在城市、集镇等建筑物密集的地区禁止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可能造成地下水含水层串通或者地下水污染的,以及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 禁止向废井、废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有害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对报废、闲置或者施工未成的深井,所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封填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水资源量、质的监测工作,定期发布本地区水资源公报,面向社会提供水文服务;定期发布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简报,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受害者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五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三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省和跨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省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同级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下列取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业灌溉用水、农村改水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暂缓征收或者减征水资源费。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并附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并经有取水许可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水项目方能开工建设。

按照国家规定不列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通过后,可以直接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三十六条 取用地下水的,取水单位在取水许可申请获得批准后,施工单位方可凿井。井成后,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测定,核定取水量后,领取取水许可证。

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取得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其中用于矿泉水生产、地热发电、地热温泉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用水定额、本地区用水状况、水源预测、节水规划及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控制总量,制定本地区取水计划,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统计制度,建立和完善水资源信息系统,监督检查取水单位和个人用水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 依法应当办理取水许可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口装置取水计量设施,实行计量取水,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正常使用,按照规定填报取用水报表。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

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新型取水计量设施,提高取水计量精度。

第三十九条 已取得取水许可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用水计划取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增加用水量的,应当向下达用水计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扩大取水。农村地区因改水增加取水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调整用水计划。

超计划取地下水和在水资源紧缺的地区超计划取地表水的,对超计划取水部分,按照累进加价原则加收水资源费:

(一)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五以上不足百分之十的部分加收一倍水资源费;

(二)超计划取水百分之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加收二倍水资源费;

(三)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加收三倍水资源费;

(四)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加收五倍水资源费。

对水重复利用率高于行业规定标准的取水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水资源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四十条 水资源费和超计划加收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水源工程、水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节水措施推广、水资源管理和奖励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 利用水利工程供水改善水环境,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水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

(二)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的;

(三)违反规定批准凿井、违反规定下达取水计划、虚报瞒报地下水开采量、擅自减免水资源费的;

(四)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开凿深井的,责令其限期封井,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擅自增加深井数量的,责令其限期封井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混合、串通开采地下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建筑物密集的地区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取水设施,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深井未采取封填措施的,责令其限期封填,逾期不封填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封填,封填费用由深井所属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责令其限期安装或者修复,按照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设备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逾期拒不安装或者修复的,可以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取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在省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依法委托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行使。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3年08月15日 实施日期:2003年10月01日 (地方法规)

第四篇: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2009年10月30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苏财综[2009]67号、 苏价工[2009]346号、苏水资[2009]66 号文件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财政部、发改委、水利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 管理工作。

第三条 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条 水资源费包括地表水水资源费、地下水(含矿泉水、地热水)水资源费以及对超计划取水加收的水资源费。

第五条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实行省统一指导,层级监督、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财政、价格、水行政、审计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征 收

第六条 除《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电厂)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条七条 水资源费实行计量征收、超计划累进加收制度,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第八条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负责征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委托征收应当以书面形式授权。 跨行政区域取水的,由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省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负责征收,行政区域之间的资金分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与相关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费征收未到位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或者补征,征收或者补征的水资源费直接缴入省级财政,不再与下级财政分成。 第九条 免征、缓征、减征水资源费的对象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市、县(市、区)政府和部门一律不得免征、缓征、减征水资源费。自本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市、县(市、区)政府和部门已出台的免征、缓征、减征水资源费的政策自行失效,停止执行。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仅下列情形可免征、缓征或减征水资源费:

(一)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限农业灌溉用水,不包括经营性用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二)乡镇供水中供农民生活用水部分,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三)省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计划用水部分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四)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免征、缓征或减征水资源费的情况。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十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备案。 下列类型取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适当降低:

(一)有完全回灌措施的地下水水源热泵取水;

(二)疏干排水中的直接回用部分,不包括转供水。 下列类型取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提高:

(一)宾馆(饭店)、洗浴(桑拿)、游泳池及洗车用水;

(二)饮料、纯净水(矿泉水)、啤酒等特种行业用水;

(三)经批准,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深层地下水的特种行业用水或者在地下水超采区取用深层地下水。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降低或者提高水资源费征收的具体标准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公共供水水资源费,列入水价成本,统一纳入基本水价。水资源费调价后,公共供水水价尚未调价前,按省定标准价外征收;公共供水价格调整时,优先将水资源费标准一次调整到位。

公共供水及工业企业缴纳的水资源费计入生产经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水资源费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自来水水资源费不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第十二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优先采用先进的取水计量设施,提高取水计量精度,保证完好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或者更换取水计量设施。 因取水单位和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并按《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十三条 部分行业用水的水量核定和水资源费的计征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火力发电用水中的消耗水部分,按实际取水量核定;循环冷却用水(闭式)部分按实际取水量核定;贯流冷却用水(开式)按其取水量的1%核定。

(二)矿坑(基坑)排水、建筑施工用水,按实际取排水量核定。

(三)公共供水自来水厂应当在取水口安装计量设施;考虑公共供水的实际情况,水资源费暂按取水量扣除15%的漏损率计收,不得按售水量或供水量征收。

(四)临时应急调水,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水资源费实行按月征收,每月5日前取水单位和个人向征收机关报送上月取水量(或发电量);每月15日前征收机关核定取水量,向取水单位和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和“江苏省水资源费专用收据”或“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取用水单位和个人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缴入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水资源费收入收缴专户。该专户除缴库外只收不支。 因取水量较小需延长收费周期的,征收机关应一次确定后,书面通知取水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不按时报送取水量的,征收机关可以按抄表记录或者按取水设施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收到本期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7个工作日内不缴纳也不申请缓缴水资源费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水资源费征收单位应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江苏省水资源费专用收据”征收水资源费;已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地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江苏省水资源费专用收据”一式四联,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购领。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江苏省水资源费收据领用与缴验情况表”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三章 缴 库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水资源费收入收缴专户核算工作,及时准备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水资源费收入情况,于每月25日前,按规定的政府收入科目名称和代码,将财政专户所收水资源费及利息及时就地办理缴库手续。 第十八条 水资源费缴库按照省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关于加强水资源费缴库工作的通知》(苏财库〔2008〕办理缴库手续时,“一般缴款书”中的收款单位栏填写“财政部门”,预算级次填写“共享”(省级),预算科目填写“1030202水资源费收入”,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库款的国库名称,并在缴款书中注明省、市县(市、区)的分成比例数额。

第十九条 省以下各级人民银行收到缴入的水资源费及利息时,按省30%、市、县(市、区)70%的比例,就地分别划入省级和市、县(市、区)级金库。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月编制水资源费征收统计报表,财政部门按季编制收缴入库资金报表,两部门按季核对帐目后,逐级报送省财政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年终结余部分,跨结转使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平调、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使用范围包括: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

(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水资源管理机构管理设施、设备购置;水资源费征收能力建设,包括取水计量设施补助与维护经费,征收环节有关的费用支出、执法成本等。

(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水源工程、水资源保护工程建设,水资源保护措施,水功能区建设管理,水源地达标整治、水生态修复、湖泊保护与管理等。

(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水资源公报、地下水监测月报、季报、年报、水源地水质旬报、水功能区水质通报等编制。水量水质监测和应急监测设备购置和设施建设。

(五)水资源节约、保护与管理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

(六)节水型社会建设补助;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水平衡测试补助。

(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

(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水资源管理培训、科研与推广、科技交流与合作;水资源管理、表彰和奖励。

(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费收支预算,并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水资源费使用实行项目化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用途编制专项支出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政专项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水资源费用于水资源开发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使用。用于工程建设类项目,要按项目化管理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须经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项目完成后由水利、财政组织验收。用于科学研究或者规划类项目,研究方案或者规划大纲须经有关水利部门审查,研究成果应经过验收,并按合同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水资源费收支纳入部门预算。 预算确定后,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根据水资源管理工作重点联合下达水资源费项目指南。各市、县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于当年5月底前组织申报,6月底前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根据水资源管理工作重点,审核下达当年水资源费使用经费。

第二十五条 水资源费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3类“农林水事务”03款“水利”31项“水资源费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水行政、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省级财政、水利、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各地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稽查,指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上级财政、水利、价格、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水利、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水资源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对不按要求实施项目和使用资金的,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可暂停资金的拨付,并督促其整改。

第二十七条 违反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南水北调基金按国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办发〔2004〕86号)和省政府《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06〕6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物价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予以解释。

第三十条 各地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农〔2005〕183号)自本实施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第五篇:江苏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管理,根据水利部《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一期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和《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江苏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一期工程及后续所建工程、各级取用水单位自建并接入的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主要由信息采集、通信网络、中心机房、业务应用软件、数据库等内容组成。

第三条

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和维护坚持“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运行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运维情况纳入水资源管理工作考核内容,运维经费优先在征收的水资源费中列支。

第四条

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执行;国家尚未发布标准的,由省水利厅制定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

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运维工作可以采取外包服务方式,外包运维服务单位的确定应符合相关规定,参与运维服务的单位应具有相关资质,有类似工程业绩,具备专门人员和本地化服务条件。

第五条

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取水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配合做好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证测站的正常供电和设备的日常防护,保证测站的正常运行。

新取水用户应承担测站建设的设备费,配合做好测站建设工作,并将测站建设作为取水许可验收和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和维护工作的组织、监督和管理,制定相关细则,落实省级运维经费,组织省级水资源系统的运维工作,督促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筹措经费,协调处理运维中的重大问题。

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运维工作,及时落实本级运维经费。

第七条

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运维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制,省水利厅成立省级运行维护小组,厅水资源处、省水资源服务中心、省水利网络数据中心参加,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成立运行维护小组,并接受省级运行维护小组的指导与考核。

第八条

省级运行维护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指导各地水利(务)局成立运行维护小组,审核批准组建方案;

2、组织制定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运维的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

3、监督和指导全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运维、统计,考核各地运维工作;

4、负责业务应用软件、数据库、省中心机房的运行和维护;

5、协调全省水利专网通达问题,协调无线通讯服务;

6、制定和实施系统升级改造方案,审核批准地方自建系统接入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方案;

7、确定外包运维服务单位;

8、做好运行维护档案材料整理工作;

9、定期组织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

10、负责与各地水利(水务)局及有关部门协调,研究处理运维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及时向省水利厅报告。

第九条

各市、县(市、区)运行维护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所属分中心机房、数据采集平台、数据库、辖区内测站的运行和维护,定期巡检测站;

2、对辖区所属数据负责,包括测站上报数据的准确性、连续性和完整性,业务应用软件中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协调辖区水利专网通达问题;

4、制定和实施自建系统的升级改造方案,审核测站变更方案,并报省备案;

5、确定外包运维服务单位;

6、做好运行维护档案材料整理工作;

7、配合做好有关的评比考核、技术培训和学习交流工作;

8、负责辖区内水资源系统运维工作的协调,研究和处理运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上报。

第三章 机房网络管理和信息安全

第十条

机房管理按照《江苏省水利信息网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做好定期巡检记录。

第十一条 省水资源系统依托中国电信CDMA网络和全省水利专网实现数据传输,CDMA网络信道租用费统一由省级负担。

第十二条 有线网络运维及信息安全管理按照《江苏省水利信息网络管理办法》执行。网络、域名和节点命名及IP地址申请、分配和使用等,执行《水利信息网命名及IP地址分配规定》(SL307-2004)。

第十三条 为解决部分不通水利专网用户的通讯问题,在各分中心设置了VPN设备,各分中心用户在只有互联网的环境下,可以通过VPN接入访问。

第四章 采集系统运行维护

第十四条 各地遥测站点使用中国电信CDMA网络传输数据。数据由省电信经省水利厅专线进入水利专网,分发至各市县分中心,各地监测站的采集信息由所属分中心接收入库,经整编后通过系统上报省中心。

第十五条 采集系统的运维管理主要内容是对测站中RTU、DTU、防雷、传感器、电源、太阳能板、蓄电池、机箱、电缆以及接地等设备的运行和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采集系统的运维管理核心任务是保证测站的不间断运行和数据的准确性,纳入水资源管理目标考核内容。

各级运维单位负责所属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原始数据采集情况的日常运行监视,对采集数据每天进行一次的比对分析,保证入库数据的准确性,发现测站异常、报警要立即排除。

第十七条 取用水计量设施实行定期更新制度。更新周期水表一般为3年,超声波流量计一般为5年,电磁流量计和涡街流量计一般为10年;但计量设施运行过程中出现损坏且不能修复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八条

测站的日常管理:

1、每月至少一次对所管辖的站点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2、每年至少一次对投入式水位传感器进行检查和养护,每季度至少一次对计量设备进行检查与养护;

3、每季度至少一次对太阳能电池板表面清洁;

4、每两年至少一次蓄电池和防雷接地的检查和养护。 第十九条 测站设备故障的处理:

1、在测站设备出现故障时,运维人员及时到现场检查处理。其中,测站RTU、DTU、电源、电池、太阳能板和防雷等设备出现故障,应在24小时内排除。测站计量设备出现时,应在48小时内排除,并作好检查维修记录;

2、为了保证系统数据采集的连续性,及时做好备品备件的准备工作,备件数量一般按总数的5%配备。

第二十条 测站变更必须符合水资源系统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变更方案须报省厅审核确定。

第五章 应用系统及数据库维护

第二十一条 应用系统包括基础信息管理、水资源实时信息服务、水资源规费征收管理、取水许可管理、地下水管理、节水管理、水功能区管理、饮用水源地管理、入河排污口管理、水务管理和综合统计、水资源信息发布平台,以及地方自建系统等内容。

数据库包括:水文地质、取用水户、取排水、取水许可、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地下水管理、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水功能区、水源地,排污口等水资源数据库,以及水资源实时运行库。

第二十二条

应用系统运维管理:

1、各级运维部门对应用系统的维护与管理,应定岗、定人、定责,制定工作制度,建立工作机制,确保应用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2、维护和管理应用系统平台环境及相关支撑软件,预防和解决应用服务器可能的故障,确保应用系统正常工作;

3、各级运维部门对软件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控,定期检查应用系统软件日志。出现故障或其它非正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通知技术开发单位组织人员修改完善;

4、每内定期研究分析应用系统运行情况,以及应用系统数据采集、更新和共享情况,提出应用系统运行报告和建议,并报送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数据库运维管理主要由数据库运行管理、数据库运行维护制度建立、数据库运行管理培训等内容组成。

1、各级运维部门由其负责本级水资源数据库的运行管理与维护工作,职责涵盖数据库管理、数据维护、数据质量监控、数据责任、数据安全等六个组成部分;

2、数据库运行管理包括制定水资源数据库系统运行任务计划、定期对水资源数据库系统进行升级,以提高系统性能。

3、建立严格的水资源数据库运行维护制度,包括日常管理制度、系统维护制度等。出现问题及时解决,不得随意人为停运设备。发生重大故障造成系统停机,应作出通告说明;

4、水资源数据库系统应采用实时备份方式,保证在数据库出现问题时正常恢复;

5、针对数据库系统维护人员,每年应提供数据库系统运行管理的培训学习。

第二十四条

应用系统用户的管理要求如下:

1、应用系统用户是全省各级水资源业务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进入操作运行;

2、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水资源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保证系统的信息安全;

3、用户按省、市、县三级管理,分别授予不同的使用权限。在同一级细分为系统管理员级、操作员级。

第二十五条

地方自建系统升级改造必须符合水资源系统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方案须报省备案。

第六章 保障措施与运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筹措和落实网络运行维护经费,将运行维护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为正常运行维护提供保障,每年的运维经费可参照建设费用的5~10%计算。

第二十七条 各级水资源系统运维部门要建立结构合理、人员相对稳定的管理队伍,完善制度,加强培训和交流,提高系统运行和管理的技术水平。

第二十八条

各级水资源系统运维部门应加强日常系统维护管理,配备必要的维护软件和工具,落实管理责任制,规范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做好工作日志,加强制度落实的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各级水资源系统运维部门要加强用户服务,规范服务流程,对用户进行定期检查,保障用户和应用系统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条

水资源系统运维情况纳入水资源管理考核内容,重点考核测站正常运行率、上报数据准确性、接入水量比例等内容。

对于运维情况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运维情况较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采集系统运维细则

二、应用系统运维细则

三、运行维护经费测算参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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