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保险范文

2024-05-09

江苏省农业保险范文第1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加强对招投标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投标,受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保护和约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及物资设备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基本程序:成立临时招标机构,确定招标组织方式,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放投标邀请书,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

第五条

省农业资源开发局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负责对其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市级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明确具体负责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机构,招标投标各方应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人(简称“招标人”)原则上为县级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法人。

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县级(含)以上媒体上或县级招标中心网站、农业综合开发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级农业综合开发部门核准后,可实行邀请招标:

(1)以项目为单位,土建工程招标节余资金低于50万元(含)的;

(2)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下的物资设备、农田林网;

(3)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从具备承担投标能力、信用良好、符合相应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含)以上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人自行确定的潜在投标人投标无效。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将列入招标范围的工程进行捆绑打包,根据单项工程类别、工程地点、施工便利等因素,以项目乡镇或跨乡镇连片为单位合理划分标段。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在招标前,应编制招标计划。招标计划包括标段划分、招标方式和招标时间等内容。招标计划须经市级农业综合开发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以下件:

(1)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2)项目已经立项,计划已经批复下达;

(3)监理单位已确定;

(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

(5)招标计划已经市级农业综合开发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投标须全部进入经政府批准设立的县级(含)以上招投标市场。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编制招标文件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人须知;

(2)招标项目名称;

(3)招标主要内容及要求;

(4)评标方法和标准;

(5)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或资信证明文件;

(6)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7)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8)合同的主要条款,图纸和设计说明等。

(9)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至少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七条 招标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名称;

(3)招标项目的情况介绍;

(4)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及有关联系方式;

(5)获取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6)其他需特殊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标人(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

土建工程投标人必须具有水利、路桥、建筑等相应三级(含)以上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阻挠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投标人必须对递交的资质审查文件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人概况;

(3)属于土建工程和物资设备采购的,应提供投标报价、报价细目及与报价有关的技术文件;

(4)属于规划设计和工程监理的,应提供投标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5)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应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项目选址或者工作条件有特殊要求的;

(2)实施项目的条件较为复杂的;

(3)多数潜在投标人提出要求的。

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或者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者召开预备会的方式解答,并应

当将解答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解答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中有投标保证金要求的,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最高限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非现金方式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不短于投标有效期。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二十三条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负责人主持,邀请全部投标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参加。

开标内容应记录在案,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代表及监督人员需在开标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专家委员应在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二十五条

评标方法须采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方法。

评标方法和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补充。在同一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必须相同。

第二十六条

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

(2)招标人宣布有关评标纪律;

(3)评标委员会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

(4)评标委员会学习掌握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5)评委按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6)评委对投标文件中的疑问,可要求投标人现场作答;

(7)评标委员会在讨论综合的基础上,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8)评标委员会编制评标报告,并报招标人。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或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八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评标结果在县级招标中心网站及农业综合开发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据此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

的权利和责任。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中标人不得将中标合同转包或分包。如发现中标合同转包或分包的,应没收履约保证金,中止合同。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交纳合同价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县级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级农业综合开发部门提交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废标情况、评标委员会推荐排序的中标候选人以及中标结果等内容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要与施工企业签订廉政合同,并将廉政合同交同级农业综合开发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备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存在隐瞒招标真实情况、串通某一投标人排斥其他投标人、索贿受贿、泄露有关评标情况、任意终止招标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存在提供虚假投标材料、串通投标、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向招标人行贿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情节严重的,取消投标人3年的投标资格。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礼金或其他好处、向投标人透露有关评标情况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

第三十七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违法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省农业资源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江苏省农业保险范文第2篇

设施农业,是在环境相对可控条件下,采用工程技术手段,进行动植物高效生产的一种现代农业方式。设施农业涵盖设施种植、设施养殖和设施食用菌等。在国际的称谓上,欧洲、日本等通常使用“设施农业(Protected Agriculture)”这一概念,美国等通常使用“可控环境农业(Controlled Environmental Agriculture)”一词。2012年我国设施农业面积已占世界总面积85%以上,其中95%以上是利用聚烯烃温室大棚膜覆盖。我国设施农业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面积利用太阳能的工程,绝对数量优势使我国设施农业进入量变质变转化期,技术水平越来越接近世界先进水平。设施栽培是露天种植产量的3.5倍,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仅有世界人均面积40%,发展设施农业是解决我国人多地少制约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最有效技术工程。

1设施农业概述

设施农业简介

设施农业是采用人工技术手段,改变自然光温条件,创造优化动植物生长的环境因子,使之能够全天候生长的设施工程。设施农业是个新的生产技术体系,它的核心设施就是环境安全型温室、环境安全型畜禽舍、环境安全型菇房。关键技术是能够最大限度利用太阳能的覆盖材料,做到寒冷季节高透明高保温;夏季能够降温防苔;能够将太阳光无用光波转变为适应光合需要的光波;良好的防尘抗污功能等。它根据不同的种养品种需要设计成不同设施类型,同时选择适宜的品种和相应的栽培技术。设施农业从种类上分,主要包括设施园艺和设施养殖两大部分。设施养殖主要有水产养殖和畜牧养殖两大类。 设施园艺

设施园艺按技术类别一般分为连栋温室、日光温室、塑料大棚、小拱棚(遮阳棚)四类。国际上塑料农膜占整个覆盖面的97%,我国占到98%,其他为玻璃/PC板覆盖。

我国设施农业发展有两条道路:一是引进国外具有自动化、智能化、机械化并具备人工升温温、光照、通风和喷灌设施,可进行立体种植,属于现代化大型温室。但是不仅没有普及开来,高成本甚至难以实现商业运营。另一条道路是我国农技推广部门推动农膜生产企业和农民联手,从塑料大棚和拱棚开始,逐渐发展为日光温室和连栋温室,形成快速发展,形成总面积达到其他国家总和的5倍以上。在辽阔的大地上种养了品种最全的设施种养成果。其优点在于采光时间长,抗风和抗逆能力强,主要制约因素是建造成本过高。福建、浙江、上海等地的玻璃/PC板连栋温室在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方面具有很好的示范作用,但是目前仍处在起步阶段。塑料连栋温室以钢架结构为主,主要用于种植蔬菜、瓜果和普通花卉等。其优点是使用寿命长,稳定性好,具有防雨、抗风等功能,自动化程度高;其缺点与玻璃/PC板连栋温室相似,一次性投资大,对技术和管理水平要求高。一般作为玻璃/PC板连栋温室的替代品,更多用于现代设施农业的示范和推广。②日光温室的优点有采光性和保温性能好、取材方便、造价适中、节能效果明显,适合小型机械作业。天津市推广新型节能日光温室,其采光、保温及蓄热性能很好,便于机械作业,其缺点在于环境的调控能力和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差,主要种植蔬菜、瓜果及花卉等。青海省比较普遍的多为日光节能温室,辽宁省也将发展日光温室作为该省设施农业的重要类型,甘肃、新疆、山西和山东日光温室分布比较广泛。③塑料大棚是我国北方地区传统的温室,农户易于接受,塑料大棚以其内部结构用料不同,分为竹木结构、全竹结构、钢竹混合结构、钢管(焊接)结构、钢管装配结构以及水泥结构等。总体来说,塑料大棚造价比日光温室要低,安装拆卸简便,通风透光效果好,使用年限较长,主要用于果蔬瓜类的栽培和种植。其缺点是棚内立柱过多,不宜进行机械化操作,防灾能力弱,一般不用它做越冬生产。④小拱棚(遮阳棚)的特点是制作简单,投资少,作业方便,管理非常省事。其缺点是不宜使用各种装备设施的应用,并且劳动强度大,抗灾能力差,增产效果不显著。主要用于种植蔬菜、瓜果和食用菌等。

随着蔬菜农药残留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安全型温室建设成为无毒农业、设施农业、蔬菜标准园建设的核心设施。使用这种设施可以生产出没有农药污染的蔬菜瓜果,是今后设施农业重点发展的对象。 设施养殖

设施养殖主要有水产养殖和畜牧养殖两大类。①水产养殖按技术分类有围网养殖和网箱养殖技术。在水产养殖方面,围网养殖和网箱养殖技术已经得到普遍应用。网箱养殖具有节省土地、可充分利用水域资源、设备简单、管理方便、效益高和机动灵活等优点。安徽的水产养殖较多使用的是网箱和增氧机。广西农民主要是采用网箱养殖的方式。天津推广适合本地发展的池塘水底铺膜养殖技术,解决了池塘清淤的问题,减少了水的流失。上海提出了“实用型水产大棚温室”的构想,采取简易的低成本的保温、增氧、净水等措施,解决了部分名贵鱼类越冬难题。陆基水产养殖也是上海近年来推广的一项新兴的水产养殖方式,但是投入成本高,回收周期长,较难被养殖场(户)接受。②在畜牧养殖方面,大型养殖场或养殖试验示范基地的养殖设施主要是开放(敞)式和有窗式,封闭式养殖主要以农户分散经营为主。开放(敞)式养殖设备造价低,通风透气,可节约能源。有窗式养殖优点是可为畜、禽类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但投资比较大。安徽、山东等省以开放式养殖和有窗式养殖为主,封闭式相对较少;青海设施养殖中绝大多数为有窗式畜棚。贵州目前的养殖设施主要是用于猪、牛、羊、禽养殖的各种圈舍,以有窗式为主,开敞式占有少部分,密闭式的圈舍比较少。黑龙江养殖设施以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养牛和养猪场为主,主要采用有窗式、开放式圈舍。河南省设施养殖以密闭式设施为主。甘肃养殖主要以暖棚圈养为主,采取规模化暖棚圈养,实行秋冬季温棚开窗养殖、春夏季开放(敞)式养殖的方式。

自2008年开始,随着动物疫病的不断增加和疫苗难防问题的日益严重,随着空间电场生物效应的发现以及空间电场防疫自动技术的发明,环境安全型畜禽舍的建设就成为集约化畜牧业的建设重点。 水产养殖设施

在水产养殖方面,设施养殖更多地集中在育苗方面。增氧、实时灭菌、促生长等技术装备多集中在育苗室。其中对水产养殖效益影响最大的技术问题就是水体的实时灭菌消毒,介导鱼礁水分微电解灭菌消毒技术装备在育苗池内的防病效果理想,以介导鱼礁水分微电解灭菌消毒技术、空间电场空气净化防疫技术设施为核心设计的环境安全型育苗场正在试验示范,其成熟的技术成果将对水产养殖业产生重大影响。

2设施装备编辑

设施装备的应用情况

在设施园艺方面,覆盖材料是至关重要的,聚烯烃温室大棚膜的流滴、消雾、耐老化、防尘抗污功能,据定了设施的太阳能利用率。再就是搭建骨架,用竹片或竹竿做骨架,每个骨架用水泥柱或木桩做支柱;钢架大棚,采用钢管搭建大棚,目前普遍用连接件代替焊接技术来固定钢管。塑料连栋温室以钢架结构的为主。玻璃/PC板连栋温室以透明玻璃或PC板为覆盖材料的温室,这类温室的骨架为镀锌钢管,门窗框架、屋脊为铝合金轻型钢材。

温室设施内使用的主要装备包括物理植保技术装备或其他喷雾植保机械、物理增产技术装备、耕耙与灌溉类机械装置、湿帘降温系统等。其中,物理植保技术装备包括温室电除雾防病促生系统、土壤连作障碍电处理机、臭氧病虫害防治、色光双诱电杀虫灯、防虫网;而物理增产技术装备包括利用空间电场生物效应制造的空间电场光合作用促进系统、烟气净化二氧化碳气肥机、补光灯、滴灌系统等;耕耙机械装置包括微耕机、微滴灌装置;其他喷雾植保机械包括机动和手动施药器具。温室设施外使用的机械装备有草苫(保温被)卷帘机、卷膜器等。在生产作业中,机械耕作比较普遍,其他生产环节大多是人工作业。 在设施养殖方面,环境安全型畜禽舍是建设重点,其中的防疫装备包括空间电场防疫系统、等离子体灭菌除臭系统,而生产辅助设备土要有喂料机、喷淋设备、风机、冷水帘以及粪便处理设备等,大型养牛场还配备了自动挤奶、杀菌、冷藏等设备。大型鸡、鸭、鹅饲养场还配备有自动孵化设备。

在食用菌生产方面,环境安全型菇房已经成为食用菌工厂化生产建设的重点。其中,空间电场灭菌防病和促进食用菌生长的技术装备是其配置的重点。

在水产养殖方面,目前应用最普遍的是利用聚乙烯网片制作的网箱,配备的设备主要是增氧机。介导鱼礁水体微电解自动消毒技术正在进入试验示范阶段,它的发明对集约化水产品养殖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3经营分析编辑

投入构成

从设施园艺各种类型比较来看,玻璃/PC板连栋温室成本最高,投入也最大,塑料连栋温室、日光温室、温室大棚次之,小拱棚和遮阳棚投资最少。玻璃温室的投资成本在600-800元/平方米,PC板温室的造价在700-1000元/平方米。温室主体加上周边道路、加温等配套设施造价在1000元/平方米左右,塑料连栋温室以钢架结构的为主,造价在60-100元/平方米之间;日光温室按建筑材料不同,造价在40-150元/平方米不等。竹木大棚的材料及工本费在10元/平方米左右;钢管大棚,设备投资成本高,造价25元/平方米左右。因此,世界上聚烯烃温室大棚膜覆盖设施园艺占总面积的97%,我国更高达98%,其他为玻璃和

PC板。聚烯烃膜在日光温室和连栋温室仅占总成本的1/20左右,却起到最关键的作用。成本最高依次为骨架-保温墙-保温被等。 经营状况

从各省调研情况来看,设施园艺的投入产出比很高,经济效益非常可观。山东省设施栽培平均效益是露地栽培的5倍以上。一座日光温室的毛收入可以达到17000元,实现纯收入10000元左右。一亩塑料大棚的毛收入为6000元,纯收入为3000元左右。据浙江省测算,小拱棚、遮阳棚的年投资回报率达153.42%,塑料大棚的年投资回报率为70.88%,低于平均水平。相对而言,标准节能日光温室每亩平均投资10720元,每年每亩折旧费3050元,虽然亩产值高达9185元,但扣除折旧及直接生产成本费后,每亩的年净收入为4510元。根据各省统计数据测算,密闭式养殖设施的单个养殖设施年产值1.55万元,单位面积年产值742.94元/平方米,人均年产值2.89万元。有窗式的单个设施年产值为1.93万元,单位面积年产值为674.02元/平方米,人均年产值1.69万元。开敞式的单个设施年产值为1.18万元,单位面积年产值为238.47元/平方米,人均产值1.67万元。从投资回报率的角度进行测算,设施养殖中密闭式年投资回报率最高,达到38.02%,而其主要类型的有窗式和开敞式的年投资回报率分别为17.57%和27.91%。

4政策措施编辑

发展战略

各地资源状况、气候条件、生产水平和耕作制度有差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都分别针对不同类别设施农业的发展要求,科学规划了本地设施农业的发展战略。但是技术推广和市场营销是设施农业发展的关键,很多成熟的蔬菜基地没有额外补贴,农民自己购买高端的覆盖材料,取得良好的效益。有些地方政府大力扶持设施农业发展,多数效果很好,但也有政府包办购买材料搭建设施,也不乏购买到劣质产品,这样就达不到理想效果。2012年我国设施农业面积5796万亩,农业部规划2020年我国设施农业面积7500万亩,这个规划是稳健可行的。中国设施农业面积已占世界总量的88%,量的绝对优势必将转化技术含量的提高,中国设施农业技术引领世界发展的时代已为时不远。在重视补贴设施栽培的同时,应当重视覆盖材料的技术进步,特别是将一年期覆盖的温室大棚膜转换成多年覆盖;鼓励生产长期无滴无雾的镜面膜;鼓励研制长效防尘抗污染的高性能功能膜。这样农民就能得到丰厚的回报,即便补贴少一些甚至没有补贴,农民积极性仍会很高。 扶持政策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都制定了设施农业的财政、税收上的优惠政策,对农户贷款贴息和补贴也逐年增加。天津市还将温室卷帘机、微耕机、物理农业机具等设施农业产品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对农民购买设施农业产品实行补助政策。部分地方政府对设施农业生产用水、用电、机耕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给予财政投入。上海市采取了“政府扶持、社会多元投入、企业运作”的模式,例如由松江区农业委员会下属的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为主体,引进上海部分园艺公司等参与市场、基地的建设和经营,建成了“松江浦南万亩花卉基地”、“华东花卉交易市场”等。但对于改革开放初期拟定的三大农资产品化肥、农药、农膜中的农膜扶持太少,农膜若能将目前农技推广中心拟定的温室透光率从55%提升到80%,将能够多生产50%以上的果、蔬、禽、蛋、肉,相当于增加了数千万亩土地的产量。但现在科技发展规划、政府扶持项目中都没有农膜的目录。 科研和推广

农业部农技推广中心积极推动各地政府,组织科技人员辅导菜农,结合高校、科研单位、龙头企业、示范基地,投资了大量人力和物力,提高设施产品的科技含量和生产效益。种养的类别发展到:蔬菜、水果、花卉、禽畜、渔业、林木育苗、食用菌、中草药等方面,成为国计民生中不可缺少的设施。对设施内作物生长环境因子的研究正在取得突出成效,光、温、水、气、肥环境因子的优化步入世界先进水平;甘肃宁夏干旱少雨地区和沙漠地区的设施栽培更取得可喜成绩;结合设施覆盖材料的研制,更多的利用太阳能量将设施产量提升至露天栽培的5倍已成为现实。国产温室大棚膜技术已经达到国外流滴消雾持效期3年以上的水平;优化太阳光波的温室膜也已经试验成功;针对内陆地区雾霾较重研制的防尘抗污膜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屏蔽病虫菌可视光抑制病虫害繁衍的技术也研制成功;还研制出光催化杀菌养殖专用膜和夏季降温膜。这些技术将更快推动我国设施农业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光温环境因子的优化加大光合作用进程,设施内二氧化碳就不够用了,农技推广技术人员研制用秸秆落叶生成二氧化碳,以弥补设施内二氧化碳不足。综合技术将使设施农业产量整体达到露天种植的5倍,我国18亿亩耕地将不再是令人揪心的红线。

5优劣分析编辑

政府政策

政府部门多头管理,设施农业涉及到园艺、畜牧、水产等多个部门,存在多头管理情况,这从体制上制约了设施农业的协调有序发展;扶持资金投入不足,各省虽然都出台了各项优惠政策,但是扶持资金的投入仍显不足;设施农业标准化程度低,日前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出台统一的设施农业标准;另外,很多企业只重视温室主体结构和配套设备的性能指标和质量,而忽视了温室的整体性及其配套产品的标准化。 设施农业技术

设施农业科研投入不足,技术创新不够,在温室设计和制造等关键环节,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创新技术很少;设施农业装备发展滞后,设备比较简易,环境控制能力差,机械化自动化程度低;专业设施农业技术人员缺乏,农户技术水平低,整体素质、服务水平与设施农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形势严峻,农药、化肥超标使用导致果蔬品质下降,动物养殖防疫、消毒设施落后,危及消费者的健康。 市场经营

设施农业的龙头企业少,辐射带动能力较差;在开拓国际市场方面,外贸型龙头企业少,规模化花卉、果蔬类产品出口量少。广大农户规模小,设施农业产业化水平低;农户对市场的认知度不够,市场信息不灵,生产中存在一定的盲目性,造成收益不稳定,抗风险能力不强;设施农业专业化组织作用相对较弱,大多数专业协会管理分散,主体地位不明确,市场竞争能力较弱;经营方式仍以个体农户为主,小农经济的生产和经营与大市场、大流通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

6建议措施编辑

政府政策

建立健全设施农业管理组织机构,特别是健全设施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形成稳定、统一的设施农业发展规划,制定设施农业建设标准;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当地发展的产业政策;引导厂商企业、外资企业投资设施农业,推进产业化进程;积极争取设施农业技术装备、特别是覆盖材料进入政府补贴目录和鼓励科技发展目录;围绕设施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环节,汇集社会资金,为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等,扶持设施农业发展。建立果蔬产量评估机制和产销平衡机制,避免丰产坚守的现象出现。鼓励设施覆盖材料的研制向优化作物生长环境因子方向努力,做出能够调节温度、优化太阳光光波的高端覆盖材料,以保障我国设施农业尽快达到国际领先的水平。 农业技术

研发推广适合于我国国情的温室(棚)结构及其配套设施、提高机械化作业水平,加大对环境污染清理和控制装备、农产品冷藏保鲜设备的推广应用。各地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开展包括技术培训和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完善监测系统,加强对设施园艺生产作业过程的监测和对设施养殖室(棚)环境建设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设施农产品的卫生质量监测,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市场经营

打造品牌战略和特色农产品战略,在引导设施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有序发展的同时,扶持一批有优势、有特色的龙头企业和生产大户,带动农副产品加工业、饲料生产企业、营销企业和中介服务组织的发展,引导民间资本和吸引外资来开发设施农业,提高设施农业工业化水平;建立“国家——省——县”三级设施农业信息网络,加强设施农业产销信息的研究和利用;积极培育产地交易市场和社会中介组织,促进产销的流畅和衔接,积极向外界发布销售信息,解决农民的销售难题。

7农业产业化浪潮来袭 设施农业将迎大发展编辑

“中国农业正处于一个大产业、大市场、大发展的朝阳行业中,面临着农业产业化大发展的新浪潮。”人大代表林印孙在人大会上说,怀揣“三农”梦想、想在农业产业化领域有所作为的企业,一定要紧跟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实现产业结构转型和升级。

人大代表林印孙是正邦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总裁。他表示,正邦集团致力于打造农牧业和种植业“两条产业链”,构建农资网、粮油网、肉食品网“三张网络”。同时,重点投资产业链的“两端”和抓准关键的“两翼”,“两端”即投资上端育种、基因和生物技术类企业以获取核心竞争力;投资下端渠道、贸易及品牌,以掌控渠道终端市场优势。“两翼”即整合人才和资本,打造农业产业资本平台和行业精英创业平台。农业产业需要大批优秀企业和精英人才去开拓,需要大笔资金投入支持。正邦正担负起做行业组织者的角色,着力把企业的发展战略提升至国家产业发展的战略高度,团结联合更多的投资者、创业者、合作伙伴和农户,共同推进中国农业产业化发展。

林董事长对农业发展的分析十分到位,正邦的战略方向清晰明了。同为农业服务企业领袖的京鹏科技田董事长十分赞同林印孙代表的观点。田董事长在公司3月总结会上重述了林总在人大会议的发言,他表示林总的发言正是他想说的,他们对农业发展方向的观点不谋而合,京鹏科技作为温室行业代表企业响应正邦,一起努力推出中国农业产业化发展。

据了解,京鹏科技是农业科技领域最早在新三板上市的企业,其在通州研发基地已经成功攻关大型植物工厂、京鹏智慧温室、智慧菜园等尖端技术项目,致力于为中国农业的发展提供最完善、最环保的配套服务装备与发展模式。

有业内专家分析:“由于政策的导向,在新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下,农业示范园区的大力推广及以家庭农场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济体的出现,必然会在农业现代化发展方面推起一阵波澜,因为农业示范园、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这些农业经济体生产经营规模化,在获得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生态、环保等社会效益。他们相对农户经济实力强,会积极采取新技术、新设备来提高产量和生产效率,降低人力成本,这样会给农业配套产业带来巨大的需求,尤其是农业科技领域的设施农业和无土栽培。”

江苏省农业保险范文第3篇

摘 要:通过实地考察和实证研究的方法从保险公司、政府、农户三方面深度剖析了气象指数保险存在的产品设计不合理及推广方式不完善、政府宣传导向力度欠缺、农户规避风险意识不强且对保险存在偏见等问题,从而对保险公司提出了指数设计精准化并不断完善、优化宣传推广方式等意见;对于政府部门给出了建立完善相应政策制度、给予资金人力支持等意见;对于农户提出了逐步消除保险偏见、多种途径细致了解保险等意见,为农业保险的供给侧提供相关借鉴,使其更好地助力于精准扶贫。

关键词:精准扶贫;供给侧改革;气象指数保险

1 引言

长期以来,我国贫困居民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扶贫资金和项目指向不准的问题较为突出。习近平主席于2013年首次提出精准扶贫的重要指示,保监会也因此将农业保险确定为保险业打好扶贫攻坚战的主攻方向之一;2015年12月召开的中国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要着力加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溯及源头,农业保险是农业生产发展的供给侧,要充分发挥农业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作用,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全局。

供给侧改革和精准扶贫的风生水起以及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对农业保险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中国保监会列举开发气象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等新型险种,积极推进试点。由此可见,气象指数保险是农业保险贯彻落实精准扶贫战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然选择。本文注重从不同侧面对气象指数保险进行分析,既考虑了客观推广及自然因素对购保的影响也考虑了主观需求对其影响,并将两者有机结合,总结和评价现有产品的成败得失,对于推动精准扶贫以及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促进农业发展等有重要的指导性意义。

2 气象指数保险的发展现状

2.1 我国气象指数保险发展现状

气象指数保险,是指把一个或几个气候条件(如气温、降水、风速等)对农作物损害程度指数化,每个指数都有对应的农作物产量和损益,保险合同以这种指数为基础,当指数达到一定水平并对农产品造成一定影响时,投保人就可以获得相应标准的赔偿。气象指数保险作为新型农业保险的典型代表,鲜明的表现出了理赔便捷,针对小区域、单一作物进行更加精准化保障的特点。

气象指数保险在国外起步较早,但在我国,气象指数保险还属新鲜事物,且此前国内的气象指数保险主要是针对农业领域。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气象指数保险正在逐步由设计层面走向初步试点。如2009年安徽省长丰县试点推出了水稻种植天气指数保险产品;2011年江西省南丰县开展了蜜桔低温冻害指数保险试点;2012年在福建长汀县开展了烟叶冻灾和水灾指数保险等。

2.2 烟台市气象指数保险发展现状

烟台市作为山东的农业大市,其特色农业发展大大提高了农户的经济收入,并促进了烟台市农业总体的发展,因而烟台市农业保险的发展势头远远好于山东省其他地市,针对特色作物的新型农业保险也逐步被设计出来。2016年第二季度,山东省首例樱桃降水指数保险在烟台市牟平区高陵镇薛家村展开试点;2017年苹果降水指数保险在牟平、招远、栖霞、蓬莱推行并已签订150单,果茶低温指数保险也已在莱阳市试点;此外海产养殖类气象指数保险、政策性气象指数保险如生猪、奶牛的价格指数保险也处于初步试点阶段。

2.3 烟台市樱桃降水指数保险的现状分析

櫻桃降水指数保险是全国首款采用天气指数对大樱桃裂果进行风险管控的农险产品,目前试点种植户主要集中在牟平区高陵镇薛家村,以其为代表的气象指数保险的试点效果、推行中的问题等都是值得我们研究的问题。为此,通过对薛家村采取了全样本的调查方式,来对气象指数保险需求进行实证分析。

2.3.1 计量模型和变量设定

为检验樱桃指数保险需求影响因素,本文建立如下计量模型:

2.3.2 实证结果及分析

樱桃保险需求影响因素的回归结果详见表1,其中,第1列为樱桃保险有效需求,即对模型(2)的回归结果,第2列为樱桃保险潜在需求,即对模型(3)的回归结果。

首先分析樱桃保险有效需求影响因素回归结果。仅种植面积回归系数在5%检验水平下显著为正,与本文预期相符。而劳动力投入、樱桃价格、收入占比的回归系数在10%检验水平下均不显著,且劳动力投入和收入占比回归系数的符号也与预期相反。

其次分析樱桃保险潜在需求影响因素回归结果。劳动力投入、种植面积和樱桃价格回归系数分别在5%、1%和1%检验水平下显著为正,缺乏认识回归系数在1%检验水平下显著为负,这些都与本文预期相符,虽然收入占比的回归系数在10%检验水平下不显著,但回归系数符号为正,也与预期相符。

结合以上实证分析可以得出,在保险产品适合的情况下,劳动力投入越高、种植面积越大、价格越高、收入占比越高、保险认知越高的农户家庭确实更愿意购买针对樱桃种植损失的保险。但是,在面对实际销售的樱桃指数保险时,具有以上特征的农户却没有表现出显著的购买意愿,农户家庭的保险需求由于某些因素不仅被抑制,而且出现了一定扭曲。

3 烟台市气象指数保险存在问题

3.1 保险公司方面

3.1.1 产品设计不够合理

一是影响产量的气象因素多,如樱桃裂果多是由于采前经旱遇雨所致,而连续的阴雨天气、土壤中的水分含量、樱桃的品种等都是樱桃裂果程度的影响因素。保险公司在进行指数设计时,这些因素是否考虑在内以及采用了什么样的办法去处理这些因素的影响,都是值得深究的问题;二是数据采集地与参保地之间在气候、地形等方面必然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而指数设计覆盖范围越大,差异性就会越大,也就越难以发挥出气象指数保险独特的优势;三是绝大多数的农户不能对损失量做一个准确的统计,保险设计离不开历年损失量这一数据,历史数据的不完整和不准确也是造成气象指数保险产品设计不合理的一个重要因素。

3.1.2 产品推广不合理、不完善

首先推广方法不合理。主要体现在保险代理人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且没有一个完善的体系或者方案向农户介绍保险产品,造成了农户对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的赔付条件等内容了解不足,甚至产生错误理解,逐渐降低了农户对此保险的信任度。其次推广渠道不完善,多数气象指数保险仅通过传统渠道进行推广,没有很好地利用线上宣传这一途径。且售后工作不完善也阻碍其更好地推广,对于一个新的产品,保险公司没有做好走访投保农户以得到反馈来进一步完善产品等售后工作,甚至出现因保险代理人更换联系方式致使农户无法得到合理解释的情况。

3.2 政府方面

3.2.1 政府相关政策不完善

政府的参与度较低,给予的政策支持不够,这是气象指数保险发展中的通病。部分保险公司有与政府合作的意向,但是由于政策的缺失,保险公司开发出来的新产品要想得到政府的支持十分困难,也阻碍了气象指数保险的发展。

保费补贴政策方面,在农业保险比较发达的国家,政府不仅根据不同险种对于投保农民提供保费补贴,对保险公司提供经营费用的补贴,而且也会对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的支持。而我国仍采用单一的保费补贴方式,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的开发得不到补贴和再保险的支持,不仅使农户惧怕风险而不愿意投保于创新农业保险产品,也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积极性。

3.2.2 政府宣传导向力度欠缺

气象指数保险商业性强必然会导致保险公司为了获得商业利益而在一定程度上忽略农户的经济利益,从而造成农民对气象指数保险的排斥,导致恶性循环。保险产品推广阶段,专业的保险推销人员往往得不到农户的信任,而作为政府在地方的代表的村支部干部则更容易得到农户的信任。而在目前阶段,村干部仅仅起到了支持保险入村的作用,尚未在新型保险产品的有效推广方面与保险公司形成相互配合、共同促进的局面,政府的宣传导向力度较弱,不能很好的发挥应有的作用。

3.3 农户(被保险人)方面

3.3.1 风险规避意识差且对保险存在偏见

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户家庭收入较少,文化程度有限等多种因素导致农户风险规避的意识薄弱,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不高。加上农村整体风气的影响, 农户对于气象指数保险由于没有达到触发值而没有理赔这一情况,被保险人大多会把自己的主观判断和负面信息传送给其他被保险人,因此大多数被保险人对于新型保险产品存在偏见,也给气象指数保险的推广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3.3.2 无法正确理解保险条约内容且了解不足

由于被保险人在文化程度上的劣势,无法完全理解保险合同上更为书面化的语言和词汇。而对于像气象指数保险这类新型保险产品,被保险人更难以准确理解其条款内容。就樱桃降水指数保险而言,在保险期限内出现裂果后,被保险人认为自己满足赔付条件,应当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但是经过保险公司的考察后发现,并没有达到应当理赔的降水量的触发值,无法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这就导致了农户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矛盾。

4 对策建议

4.1 保险公司方面

4.1.1 指数设计精准化并不断完善

保险公司在开发新的保险产品时候,必须进行深入调研,结合农户、相应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相应政府部门历史资料等进行精细的指数选取和设计。对于受到多种因素影响的作物,仍需选择主因子指数,也可以增加产品数量,用“一揽子产品”优惠的办法来设计指数型保险产品;指数设计并进行初步试点后,保险公司要争取在试点村争取连续几年的保单,以不断完善产品。为了避免无理赔后农户放弃投保的现象,保险公司除了重视度加强,还可以推出优惠政策,比如第一年投保的投保人在第二年投保时可以享受折扣等优惠来鼓励农户继续投保。且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限结束后,要对农户进行售后走访工作,了解农户的需求以及不满之处,对保险产品依据农户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及时的产品完善。

4.1.2 优化宣传推广方式并改善宣传销售渠道

由于气象指数保险属于一种新兴事物,而大多数农户文化水平较低且年龄较大,导致他们对保险的概念理解更为困难。在此背景下,保险公司应当把重点放在提高农户的信任度和接受度上。首先保险公司应该加强保险业务人员的培训,设计一个针对普通农户的完善宣传体系,从而更直白细致地阐述创新型农业指数保险的理念和理赔方案等内容,让农户接受保险新产品;其次保险公司要加强与乡镇政府的沟通,以政府为担保和桥梁来对农户进行保险知识的宣传,提高农户对保险的信任度。

在宣传销售渠道方面:一是保险公司要利用好互联网这一平台,进行线上的销售和推广;二是气象指数保险首要推广目标可以放在这些农业经营面积大、知识水平相对较高且更愿意接受保险产品的种植大户身上,以带动其在小规模种植户中的推广。

4.2 政府方面

4.2.1 建立和完善相应政策制度

首先是要为创新型保险产品的设计和推广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相应的秩序,提供创新型保险推广更有利的制度环境来促进其发展;其次是完善巨灾保险制度。确保保险公司能够应对巨灾损失,持续稳健地经营。

4.2.2 给予资金和人力支持

资金支持方面:一是给予保险公司经营费用补贴和农户保费补贴,从而促进产品更好的完善,也减少农民投保的经济压力,有利于产品更好的推广;二是给予相关部门资金支持。像天气指数保险这类通过气象站不断增加来获得更加精确数据的保险,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来完善配套设备。人力支持方面,在气象指数保险的宣传和推广阶段,更要充分发挥政府作用,以地方政府人员的宣传和带头作用来减弱农户对保险的偏见,增强农户的认知度。

4.2.3 协调多部门共同促进气象指数保险发展

以气象指数保险为例,其发展离不开保险公司与气象局、农业局、政府金融办等部门的相互合作,从而建立和完善气象指数保险运行保障机制,在这其中,政府应该发挥联系协调作用,使多部门共同努力促进气象指数保险的发展。

4.3 农户(被保险人)方面

4.3.1 逐步消除对保险的偏见

及时了解保险行业的最新動向以及国家对保险行业的支持政策,认清保险存在的真正目的和作用,改变以往保险的看法,正确认识保险在规避风险方面的作用,学会用保险来降低风险。

4.3.2 多种途径细致了解保险

投保前,要细致保险的各项信息,可通过子女帮助下上网搜索相关信息、向保险公司打电话询问等方式仔细斟酌再做决定;购买保险时要仔细询问保险代理人,若其在说明保险时出现含糊其辞,或者过分阐述保险未来的赔付效果,要慎重考虑是否购买;签订保险合同之前,要了解保险合同签订的基本流程和保险合同的正规样式,学会辨别保险合同的真假。

5 结语

在精准扶贫的背景之下,其核心在于“精准”二字,农业保险要想更好发挥其保障作用,加强其扶贫效果的精准化,最为重要的是加强农业保险产品的创新,设计出更加适合于农业需求的保险产品,这便是农业保险供给侧改革。气象指数保险产品与传统农业保险产品相比,更能够实现对农业领域的精细化、小区域的保障。笔者对烟台市的气象指数保险发展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对刚刚推行的樱桃降水指数保险进行全样本调查,深度剖析一个初试点的气象指数保险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在实地考察和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分别给予了政府、保险公司、农户相应的对策建议。

在未来,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种类应当更加精细,产品设计更加符合特定作物和特定区域的需要;其发展也应当形成政府、保险公司、农户、其他金融部门联合发展机制;应与传统的农业保险产品互为补充,形成一个内容丰富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共同为我国的精准扶贫工作发挥更大的效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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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庹国柱,朱俊生.完善我国农业保险制度需要解决的几个重要问题[J].保险研究,2014,(02):44-53.

[3]罗向明.中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与补贴政策研究[D].武汉:武汉大学,2012.

[4]汪丽萍.天气指数保险及创新产品的比较研究[J].保险研究,2016,(10):81-88.

江苏省农业保险范文第4篇

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须考量农业保险自身特点、宏观社会经济政策等多重因素。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主要有政府垄断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等。我国现行由中国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模式利弊兼有。为了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我国应确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关键词]农业保险;农村社会福利政策;保险公司

舒伟斌(1977—),男,江西科技师范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农业法;(江西南昌330013)陈运来(1968—),男,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湖南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农业法。(湖南长沙410082)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农业保险法的理论与制度构建”(项目批准号:06BFX033)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是一个国际性难题,它并非单纯的保险业问题,而是涉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农业政策、农业与其他部门或产业的关系甚至各级政府责任划分等,这些因素如果协调得好,就能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比较有利的环境和前提条件。[1](P45)因此,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实质上是一个通过立法手段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复杂利益关系进行综合协调的过程。我们必须进行多重因素的考量,形成不同的类型。任何一种或几种模式的选择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发展中的所有问题,这需要立法的不断推进。

一、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考量因素

纵观中外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变迁史,我们发现,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农业保险自身特点

农业保险具有风险的可保性差、交易费用高、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等鲜明特点,这些特点对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农业风险的可保性差使保险组织与投保农户在农业保险市场上难以自发成交,从而决定了农业保险不能全盘照搬一般商业保险的模式。由经营技术难度高、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特别严重等多种因素引起的农业保险产品的交易费用过高,决定了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应以是否有利于成本控制为一项重要标准,并以组织制度和运行制度的创新为基本原则之一。此外,农业保险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使政府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干预成为必要,这决定了政府主导或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应是各国农业保险模式的理想选择。

(二)宏观社会经济政策

一方面,宏观社会福利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发达国家将农业保险作为农村社会福利政策的一部分,因而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很强;发展中国家视农业保险为农业自然灾害损失补偿政策的一部分,故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显得相对较弱。另一方面,宏观经济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会产生重要影响。这主要表现为经济体制的影响、农业产业政策的影响和外贸政策的影响。如在外贸政策的影响方面,根据WTO规则,政府不可以依黄箱政策对农产品进行直接补贴,但可以依绿箱政策对农业保险实施补贴,并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与产量无关的收入补贴以支持农业。现在,许多WTO成员国正在充分利用这一绿箱政策,在国内以立法形式建立或完善以财税扶持为核心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通过这些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农业保险中的政府扶持作用凸显。

(三)经济发展水平

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体现为该国或该地区政府财政收入和国民人均收入状况,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政府财政收入就越好,国民人均收入就越高,反之,则相反。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其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尤其是农业保险补贴支持,同时农户也须采取“选择性进入”的方式,即只有付费才能享受相应服务,而不同农业保险模式对政府支持能力和农户付费能力及保障程度的要求有别,因而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2](P101)从国际比较角度看,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特别是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间经济实力差距大,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就千差万别。而在一国内部,亦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同状况,选择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法定模式。我国东、中、西部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均衡,是此类混合式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典型代表。

(四)实践经验和教训

在已制定实施农业保险法的国家和地区,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既可能深受该国或该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影响,也可能受他国或他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一定影响。以加拿大为例,在1959年联邦政府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之前的20多年时间里,虽然该国没有开办农作物保险,但有一些与保险的功能相似的为因灾受损的农场提供经济补偿的政策项目,这些政策项目在实施中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有许多不足。这些源于国内的宝贵经验和教训,为《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的制定与实施打下了一定的实践基础。此外,促使该国政府下决心举办农业保险,也与其邻国美国20多年试验农作物保险所提供的较丰富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有关。[3](P28)

(五)经济学理论

经济学理论在一定时期内对国家经济生活总是会表现出相应的杠杆指导作用,这点在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中也不例外。相关的经济学理论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起着直接或间接的指导作用。美国农业保险理论认为,要取得农作物保险的成功,此类保险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并掌握全面可靠的统计资料。[4](P47)受此观点影响,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十分慎重,在1938年开办农作物保险之前已对1900年—1938年的灾害损失进行系统科学的分析,对拟采取的模式进行了可行性论证,1938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获得通过后,该国政府就设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设计、维持和完善农作物保险制度。德国及其他一些西欧国家农经学界,从19世纪以来就一直认为农作物一切险是不能成立的。受该理论影响,西欧除少数国家(如法国、瑞典)外,迄今一般都不发展一切险农作物保险。[3](P30)

二、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具体选择

受上述诸因素的影响,在世界范围内,在立法上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性模式、以市场为主导的商业性模式和合作性模式三大类。从保险体制和组织机构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模式又大致可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政府垄断的模式

以前苏联、希腊、加拿大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国有保险公司或者集中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局),对农业保险业务实行垄断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为多重险或一切险,保障水平较高;保险实施方式不一,希腊是强制保险,加拿大是自愿保险,前苏联和原东欧国家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二)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以美国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联邦政府出资设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农业保险的规则制订、稽核监督并提供再保险,农业原保险业务则全部交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或代理;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但名义上以自愿保险为主,又可称为准强制保险方式。

(三)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有时也被称为民办公助模式,以德、法等西欧国家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充分的政策优惠;政府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农业保险业务主要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一般只涉及单一险和综合险,不涉及一切险;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四)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也被称为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以日本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中央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不是政府保险机构,也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而是民间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会社——市町村农业共济组合;实行两级再保险体制,即在县级范围内由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为市町村农业共济组合提供分保,在全国范围内由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特别会计(官方)和国家农业保险协会(非官方)为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五)政府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以国家再保险公司为主经营的模式

巴西为该模式的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国家再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业务的主要经营者,兼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只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业务,并向国家再保险公司分保。

(六)政府和金融机构等社会力量联合主办、半官方的政府控股公司经营的模式

菲律宾是这一模式的主要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和金融机构联合出资设立政府控股的保险公司,并由其负责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各有关金融机构可为其代理人;保险险种少,涉及范围小,保险责任范围大多较为狭窄,保障水平较低;保险实施方式大多为强制保险,并且这种强制一般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

(七)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

在世界农业保险发展史上,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基本上是失败的,但也有例外:一是西欧国家等多国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单一雹灾风险获得了成功;二是在严格限定承保条件的前提下,少数国家的纯商业化经营也取得了成功,这以智利的国民保险集团和毛里求斯的糖业保险基金最为典型。[5](P46)其主要特点是:政府不对农业保险提供任何补贴;保险组织形式是商业保险公司,由其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市场化经营;商业保险公司对投保农户(场)严格限定承保条件,并规定较高免赔比例;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三、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与评价

像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农业保险迄今仍处于试点阶段。这一时期的农业保险模式在类型选择上虽变化不定,但总体上由单一性渐趋多样化和特色化。鉴于诸具体试点模式所产生的功效不尽一致,其对我国今后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均具这样或那样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

自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已试验过多种农业保险模式,从时间序列和影响程度来看,以如下三种为主:

1.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之前,全国范围内的农业保险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当时这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方面是营利性的商业机构,主营商业保险业务;另一方面又行使着政策性保险公司的职能,[6](P123)兼营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的亏损最终由其他险种的盈利来弥补。

2.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起的随后十年时间里,随着《公司法》的实施和国家经济体制的转型,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与农民支付能力有限却希望得到高保障水平的保险服务的矛盾,以及农业保险的非赢利性特点与保险公司的营利性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从而导致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全面萎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农业保险,虽然在公司内划入政策性保险的范畴,但实际上是一种既无国家强制性又未享受财政补贴的纯商业性保险。[7](P67)

3.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内资和外资相结合的模式。为改变农业保险的颓势,在中国保监会的设计和推动下,2004年10月起我国在若干省市开始了以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代办、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营、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险经营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经营等五种模式为主体的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

(二)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利弊分析

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利弊兼有。政府主办并经营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最能体现出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缺陷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难以科学构建,总体运行成本偏高,容易造成政府失灵。商业保险公司为政府代办及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是使政府服务与经济补偿两大优势有机结合,缺陷是容易导致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间权义不分,两者争抢利益但互推责任,最终损害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合作保险的发展模式虽然在理论上具有经营机制灵活、大幅降低道德风险等优点,但存在着组织基础差、政策背景不成熟、风险过于集中难以应付巨灾等缺陷;在纯商业化经营的条件下,虽然商业性保险公司具有明晰的产权、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大量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经营机制也较为灵活,但由于缺乏财税和再保险的有力支持,该模式极易造成保险风险过大,市场失灵。外资模式的推行显然有利于保证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适度开放性,有利于引进域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技术等,但“如果让外资或合资商业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这既不现实也不可能”[8](P50)。总之,上述诸种模式或公平性缺乏,或效率性不够,故其中任一单一模式都不宜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

四、我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路径——以公平与效率为视角

笔者认为,为解决农业保险中出现的“三难”问题,我国应按照公平和效率兼顾的改革取向,对由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农业保险模式予以改革和完善,通过专门的农业保险立法,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下的“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一)政府主导

我国农业保险总的来说应为政策性保险,依公平原则的要求,政府在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和农业保险产品供给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即,政府应对政策性经营的农业保险提供统一的制度框架,各级政府和各种允许的经营组织应在这个框架内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业务,政府则对规定的农业保险产品给予较大的财政支持及其他方面支持。实践表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顺利的时期,也是政府的积极参与期。[9](P66-67)

(二)多层次体系

依地域范围,我国应分层次建立全国性与区域性的农业保险制度,分别开发相应的农业保险险种,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体系应循序渐进,逐步扩大,从而形成中央和地方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性质,应建立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范围,应建立传统的种养两业保险与现代的“以险养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资本来源,应建立官资与民资相结合、内资与外资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实施方式,应建立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承保方式,应建立原保险与再保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原保险与再保险又可分别自成独立的多层次制度体系。

(三)多渠道支持

政府可借鉴国内外农业保险的先进做法,通过制度供给,对农户予以保费补贴和农业生产优惠贷款,对保险组织予以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利率优惠、再保险,对农业巨灾保险基金予以补贴,对农业保险理论研究的组织,予以相关教育培训服务和信息服务费用的支出补贴等等,通过各种方式对农业保险予以支持。市场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业务规则的制定、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共同体的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中间组织可以通过行业自治规则的制定、集体谈判机制的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公众则可以通过农产品消费税的缴纳、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和农业保险彩票的认购等多种方式来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其中,政府的支持最为关键。[10](P27)

(四)多主体经营

因不同的农业保险条件要求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相匹配,而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又各有其利弊,故农业保险一般应实行多主体经营。但我国学界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国内农业保险到底由哪些主体经营众说纷纭,主要有“政府经营论”、“互助合作经营论”、“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论”、“多主体经营论”等观点,迄今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保监会第三轮混合模式试点所确定的诸经营主体也有相互重叠和疏漏之处。鉴此,笔者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主张应在政府的推动下建立一个由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和互助合作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共保体、外资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再保险公司等构成的,但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农业保险的多元化农业保险经营组织体系。之所以主张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一是因为该经营模式具有独特而显著的效率优势,[11](P30)二是因为该经营模式的缺陷也可以通过制度创新予以矫正或将其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五)多地区共同发展

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各地区协调发展,我国应尽快建立起覆盖全国的包括农业保险在内的农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体系。并且,农业保险作为WTO规则所允许的一项农业支持和保护措施,可以免除削减义务而适宜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广开来。但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农业生产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人才资源等情况差异很大,从而决定了在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绝不能搞“一刀切”,而应因地制宜,区别对待。为此,构建完整但有区域区别的农业保险体系,促进农业保险多地区共同发展,能使农业风险在广泛的地域范围内分散开来,还能兼顾各地区农业保险的共性和个性,从而有利于农业保险公平性与效率性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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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庹国柱,朱俊生. 关于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建设几个重要问题的探讨[J].中国农村经济,2005,(6).

[9]陈盛伟.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行情况与发展对策[J].农业经济问题,2010,(3).

[10]于洋,王尔大. 政策性补贴对中国农业保险市场影响的协整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9,(3).

[11]杜邦彦. 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体系构建模式[J].经济研究参考,2005,(54).

【责任编辑:叶萍】

江苏省农业保险范文第5篇

摘 要:乡村是国家重要的组成部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促进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农业保险也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一部分。农业保险可以有效分散和转移农业生产中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保障农民收入,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补偿制度。2004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开始关注农业保险,辽宁省积极探索新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铁岭、阜新、辽阳等地区开始实践农业保险。为了探讨农业保险是否起到了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及其作用机制,本文将运用辽宁省农业保险的保费、农民收入数据,通过分析可知,农业保险对农民的收入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农业保险;农民收入;单位根检验

农业是支撑辽宁省经济建设与发展的基础产业,但农业与其他产业相比极其特殊,农产品生产周期长,不稳定性更强,还会被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所影响。辽宁省占地14.8万平方千米,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自然条件和灾害,农业保险可以有效缓解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给农业生产带来的损失。

农业保险是分散农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有效工具,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已展现优势,成为许多国家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它对于分散农业风险、保障农民利益、减少损失具有重大作用,利于农业健康发展。

相比于其他国家,我国农业保险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政策也在不断加强。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完善农业保险,推进稻谷、小麦等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探索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实施以奖代补试点。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表示,要加快建立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 年)》指出要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目前辽宁省农业保险仍然存在农民投保积极性不够高、农业保险制度不够完善等问题。本文将使用农民收入和农业保险数据,选取合理的变量和模型,探析辽宁省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的作用。

1 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说

1.1 文献综述

农业保险是分散农业风险、强化农户收入保障的重要措施。国外学者Goodwin(2001)表示农业保险可以使农民的赔偿大于支出。Babcock B 和 Hart C(2000)认为农民参保后,会种植更多农作物,农产品增多,价格下降导致收入减少。

以下是国内学者的看法。韩旭东等(2020)研究发现,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民的收入均明显高于未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民。农业保险对农户收入有显著的促进作用。梁平等(2008)使用全国农民收入和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数据,通过单位根检验等,得出农业保险能提高农民收入。张小东(2015)通过分析得出农业保险为农民提供了风险保障和灾后补偿保障,有利于农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郭军(2021)等通过考察农业保险排斥对农民收入的影响,认为农业保险排斥对农民收入有显著负向影响,会加剧农民收入不平衡,受排斥农户与未受排斥农户的农业收入差异为6%

左右。

从以上可看出,有学者认为农业保险可以及时为农民提供补偿,有助于恢复农业生产,保障农民收入,还可以对农业产业结构进行及时调整,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实现增收。还有学者认为农业保险对于农民收入的作用较小。虽然农业保险有灾后补偿,但由于保费、农民道德风险、农产品产量的增加等问题,使其发展缓慢,难以促进收入。

1.2 研究假说

首先,农民投保后,保险公司会在灾害发生时进行赔偿,保障农民收入。其次,保险公司会帮助农民防灾。最后,农民参保后,会积极进行新型农业种植结构和模式的探索,扩大生产规模,使用先进化的机械设备,促进农业生产科技化,提高生产效率。

基于此,提出假设1:农业保险会增加农民收入。

农民参保缴纳保费后,收入会有部分降低。而且他们认为一旦有损失就会赔偿,产生道德风险。保险公司的赔偿也不会使收益完全达到之前的水平。农民参保后,可能会一味扩大生产规模,但會造成农产品价格下降而使收入减少。

基于此,提出假设2:农业保险会减少农民收入。

2 理论分析

参考柴智慧的框架,假设农民在农业生产中有两种情形:存在风险和无风险。假设存在风险的概率为α(0<α<1),则无风险的概率为1-α。农民收入损失的概率服从二项分布,即完全损失和没有损失。假设农民有参保和不参保两种选择,参保记为事件A,不参保记为事件B。保费为N。

在完全没有风险的情况下,参保和未参保的农民可获得的收益均为Y。发生农业风险时,参保农民的收益为M,即农业保险的赔偿,0<M≤Y,未参保农民的收益为0 (表1)。

未参保农民的期望收益为E(B)=(1-α)Y

在E(A)中,αM-N≥0,则E(A)>E(B)。αM是农业保险的期望赔偿金额,政府补贴保费,保费占比小,所以期望赔偿金额大于保费,农民投保后获得的期望收益会更多。

参保农民的期望收益方差为D(A)=E[(A-E(A))2]=[(M-N)-(1-α)Y-αM+N]2+[(Y-N)-(1-α)Y-αM+N]2=α(1-α)(M-Y)2

未参保农民的期望收益方差为D(B)=E[(B-E(B))2]=[0-(1-α)Y]2+[Y-(1-α)Y]2=α(1-α)Y2

经过比较可得,DA

3 数据来源、变量选择

3.1 数据来源

考虑到农业保险数据的可得性和代表性,本节使用《中国统计年鉴》中2005—2018年关于辽宁省农业保险的数据。该数据库涵盖调查内容比较丰富,涉及辽宁省农民收入、农业保险、农产品价格指数、农业劳动生产率等主要指标,调查反映问题对农业保险研究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3.2 变量选择及描述

(1)被解释变量。本文研究关注的是辽宁省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则将辽宁省农民收入作为被解释变量,用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表示,表示为FI。

(2)核心解释变量。本文关注的是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因此模型中核心解释变量为农业保险,用农业保险的保费金额来衡量,表示为AI。

(3)控制变量。根据调研数据和已有文献,本文还控制了一些可能影响农民收入的变量,包括农产品价格指数(反映农产品价格水平)、农业劳动生产率(辽宁省农业总产值与辽宁省农业人口的比重,用人均产值反映收入)。两者都是影响农民收入的重要因素,所以将两者作为控制变量,用API来表示农产品价格指数,用LP来表示农业劳动生产率。

表2列出了2005—2018年辽宁省农业保险与农民收入、农产品价格指数、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变化情况。

由表2可以看出,从2005年到2018年辽宁省农民收入显著增加,从3690.21元到14656.30元,增长了3.97倍,实现了11.19%的年均增长率。2007年、2008年和2011年增长率显著,分别为16.70%、16.82%和20.10%;2009年增长率显著下降,只有6.84%。2005—2014年,农民收入增长率波动极大,2008年到2013年间波动最为显著和剧烈。2014年增长率开始下降,2015年至2018年保持相对稳定,2018年到2019年有明显的上升趋势,从6.62%增长到9.91%,实现回升。

这一阶段,农民收入达历史新高。从2004年开始,中央连续颁布八个“一号文件”,聚焦于三农问题的发展,实施的“三免两补”政策,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从绝对水平来看,辽宁省2018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中农民收入占比仅有39.25%,农民收入还是偏低。以上数据表明,目前辽宁省农民收入状况仍需改善,应构建促进农民收入增长的有效机制。

4 实证分析结果及解释

4.1 单位根检验

为减少回归的异方差性,本文在计量分析过程中对上述各变量分别取对数,分别为lnFI、lnAI、lnAPI、lnLP。 对对数变量进行单位根检验,得到以下结果(表3)。

表3 各变量单位根检验结果

变量 ADF值 P值

lnAI -5.370 0.002

lnAPI -2.095 0.249

lnLP -1.539 0.483

lnFI -2.611 0.116

ADF检验后,只有lnAI序列的 ADF 值小于5%水平下的临界值,是平稳的,表明该序列中农业保险(lnAI)是一阶平稳的,其他变量的ADF值都没有小于5%水平下的临界值,是不平稳的(表4)。

一阶差分后,结果如表4所示。lnAPI序列的ADF 统计值小于5%的显著水平值,表明其是一阶平稳的。

二阶差分后,得到检验结果表5。由表5得出lnLP序列和lnFI序列二阶差分后的 ADF 统计值小于5%的显著水平值,即可以拒绝原假设,表明农民收入(lnFI)、农业劳动生产率(lnLP)变量是二阶平稳的。接下来可以使用协整检验来判断变量之间有没有长期均衡关系。

4.2 协整检验

对变量进行JJ协整关系检验,得出表6和表7。

从检验结果表6和表7中得出JJ协整的两个子检验均拒绝了至多有一个协整关系(At most 1 )的原假設,因此这四个变量直接至少存在3个协整关系。所以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即长期均衡关系。

从上述模型的计算结果可以看出,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AI、农业劳动生产率LP、农产品价格指数API与农民收入FI之间存在着长期均衡的关系,它们之间是正相关的关系。即农业保险对农民的收入起促进作用,可以稳定农业的生产发展。

5 结论与建议

5.1 结论

本文运用单位根检验、JJ协整性检验,对辽宁省2005—2018 年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的影响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农业保险、农产品物价指数、农业劳动生产率与农民收入存在正相关的关系,表明农业保险促进农民收入。

5.2 建议

(1)政府加大补贴力度,提高保障水平。辽宁省政府可以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保障农民的收入水平,并因地制宜,根据每个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补贴政策。

(2)完善农业保险相关制度和法规。辽宁省可以在《农业保险条例》相关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完善相关制度,包括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导地位、相关政策保护措施。

(3)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和收入,培养高水平专业人才。辽宁省是农业大省,要让广大农民认识并接受农业保险,政府要积极引导。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就农业保险的保险金额、运行机制以及灾后理赔处理等方面进行讲解。政府可以制定主动自愿投保和优惠政策相结合的模式来促进投保,也应制定一些有利于农民收入增加的优惠和创新政策,增加农民收入。同时要吸纳农业保险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建设基层服务网点,有效满足农民需求。

(4)保险公司加强农业保险产品创新。保险公司要与时俱进,进行实地考察,结合省内农业发展的新形势,创新农业保险产品;因地制宜,结合区域农业生产特点,针对不同地区的自然条件、多发灾害和经济状况制定具体条款和费率,扩大保障范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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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东,刘爽,王若男,等.农业保险对家庭经营收入的影响效果——基于全国三类农户调查的实证分析[J].农业现代化研究,2020(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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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智慧.农业保险的农户收入效应、信息不对称风险[D].包头:内蒙古农业大学,2014.

江苏省农业保险范文第6篇

摘要

采用简单抽样方法调查吉、辽、蒙、鲁、苏、京等6省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运行情况,研究安华保险公司供应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市场失灵问题。辅以网上收集其他5家涉农保险公司(共保体)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行资料,推断出农业保险市场失灵是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共性问题,其成因是:“私办公助、商业保险公司代行、窄范围、高保费、低标准、低理赔”等特征,“自上向下”供应的“准公共产品”难以满足广大农户的保险需求。提出了我国克服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对策: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法律;构建“以国家专营为主的金字塔型”农业保险组织体系;构建完善的财政支农体系;建立农业巨灾专项风险基金。

关键词 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市场失灵;准公共产品

Key words Agricultural policy insurance; Insurance market failure; Quasipublic products

为了调查6省区农民2012年购买安华政策性农业保险情况,对长春工业大学来自吉、辽、蒙、鲁、苏、京等6省区农村籍大学生(家庭主业是农产品种植和牧业养殖)发放了400份调查问卷,2012~2013学年寒假带回家中与家长一起回答,2013年3月10日寒假结束时收回有效问卷391份。

统计结果如下:有387家(98.97%)知道安华农业保险,了解安华农业保险的作用和意义的家庭是117家(29.92%),自愿购买安华农业保险的家庭是156家(39.89%),受地方政府鼓励而购买安华农业保险的家庭是82家(20.97%),村社负责人强制购买安华农业保险的家庭有106家(27.11%),47户没有购买安华农业保险。

246户家庭(62.91%)认为保险费负担过重。131户(33.50%)认为政府补贴太少。297户(75.95%)认为保险赔偿过低。19户认为保险赔偿不及时。

在问及“您的庄稼或水产品或猪牛羊遭到损害时,你会采取哪种方式分散损失”的问题时,有277家(70.84%)回答“自己承担”或“听天由命”,38家(9.71%)回答“靠国家救济”,52家(13.29%)靠亲朋好友,只有24家(6.13%)回答靠保险赔偿。

观察问卷的统计结果可以发现,绝大多数农户知道有安华农业政策性保险,但是,自愿购买者不多,绝大多数家庭并没有把政策性农业保险当成农业生产损失的规避工具,政策性农业保险机制没有深入到农民心中,六省区农民保险意识普遍淡薄,安华政策性农业保险并没有很好的市场。

安华政策性农业保险供需失衡,吉、辽、蒙、鲁、苏、京等6省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失灵。

1 安华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缺陷分析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以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为依托,政府通过保费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政府通过补贴、损失赔偿等政策补偿种植(养殖)业农业经济组织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是一种直接物化成本保险。

1.1 专业监督管理机构缺失

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是一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其功能:一是依靠财政补贴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村经济组织收入水平,提高农业生产利润水平,平衡工农业之间利润差别,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二是依靠风险分散机制降低农业风险,平衡工农业之间风险差别,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因此,政策性农业保险应该列入公共产品范畴,应当由中央政府成立专门组织机构组织、发动、监管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实施与运作[1]。

但是,安华保险公司在吉、辽、蒙、鲁、苏、京等6省区运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时缺少国家层面上的专业监督管理机构(虽然有保监会统一监管,但是,保监会重点监管商业保险机构)。只是6省区在省级政府层面成立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推委会),组织、管理省区内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推委会的职责:一是组织领导招投标工作;二是代表政府与安华保险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委托安华公司执行、管理、专业化运作省区内政策性农业保险;三是代表政府与安华农业保险公司一起确定保险对象、保险范围、保费标准、理赔范围,以及政府对安华公司、农村经济组织的财政补偿标准;四是代表政府管理农业保险专用账户,发生保险责任赔付,双方按比例分摊赔款,政府部分的结余,留作地方政府农业风险基金,保险公司部分结余,按相关规定提取准备金;五是统筹、管理保险基金,当保险基金出现超赔时,由保险公司按超赔额的10%负责理赔,其余部分由各市(区)推委会负责统筹。

国家层面上的监督管理机构缺失,只能由省级政府层面上的推委会行使监督管理职能。推委会难以对本级地方政府实行有效监管。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推行过程中,中央政府的财政补贴、地方政府的财政配套不可或缺,地方政府的财政配套直接影响本区域内保险补贴力度。但是,产粮大省都是财政穷省,出于财政能力的考虑,宁肯放弃中央的财政补贴,也不愿意全力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2-3]。

1.2 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行机制缺乏法律保障

政策性农业保险旨在规避和分散农户农业种(养)植风险(自然灾害)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市场风险,救济受灾农户和受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农业经济组织收入稳定增长。但是,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运行中,保户只有“先付费才能享受保险收益”,因此,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的供给,应该以政府为主导,以“财政手段与市场机制相配合”的方式通过农业保险公司“市场化运作”而实施,由此,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应该强调“政府与保险公司合作”[4]。

我国是农业大国,也是风险频发的国家,弱质性特征尤为突出。因此,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事关农业发展,事关国计民生。因此,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宗旨、运行机制、组织者职责、运行者职责以及“政府与保险公司合作机制”等应该充分法律化[5]。

但是,非要式性的“合作协议”却充当安华保险公司在6省区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基础。仅靠“合作协议”约定各方的责权利;约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推进原则:政府推动、商业运作、节余滚存、风险共担;约定隐性强制保险条款,由政府和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联办共保,对于不实行“联办共保”的地区,省财政不给予保费补贴[6]。

1.3 私有的商业保险公司担当农业保险运营主体

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特点是“低保费、高标准、高成本、高理赔”,这与商业保险公司营利目的相违背。中央政府对在高风险的农业领域“市场化运作”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给予保费补贴和税收优惠,还不足以改变从事农业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的“私人边际成本高于社会边际成本”的现状。必须动用财政专项资金补贴保险公司开展人工干预天气作业,降低农业保险机构保前作业成本;组建国有的、专业的农业再保险公司,分散从事农业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的理赔风险[7]。

安华农业保险公司是一家非国家出资设立的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29日在成立,发起股东是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法人机构,注册资本金4.1亿元。在“政府推动+财政补贴+农民自愿”原则指导下,结合当地农业产业化发展特点,采用“公司+农户”模式推广政策性保险,由农户、企业、地方财政三方共同缴纳保险费。

在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行中,虽然也规定中国财产再保险公司担当安华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但是,商业利益的驱使,中国财产再保险公司并不愿意承担“低费率的农业再保险业务”。难以转嫁风险,是安华政策性保险“高保费、低理赔”的主要成因。

2 安华农业政策性保险市场失灵成因分析

2.1 农业保险法律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法律体系还不是很健全,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2012年国务院629号令》中。《农业法》中仅有一款涉及农业保险问题。《保险法》主要规范保险公司的商业经营行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并无具体规范,只有一条即第186条规定略有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农业保险条例2012年国务院629号令》仅仅是对《农业法》和《保险法》涉及“政策性农业保险”个别条款的解释与细化。2013年8月15日,保监会下发了68号文件,也只是规范保监局和财产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秩序[8]。

没有健全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作保障,保险市场失灵在所难免。

2.2 “私办公助”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必然失灵”

农村准公共产品具有基础性、外溢性特征,因此,在供给中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也就是由国家出资设立专营机构专营,政府供给公共产品,设立财政账户独立核算[9]。

但是,现行的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却是由“非国家出资设立的” 商业保险机构——安华保险公司等六家机构(或共保体)代行,政府负责提供保险补贴,商业保险机构基本上是独立完成“风险评价、费率厘定、保险范围和理赔标准的确定、保险理赔”等保险作业。我国目前实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典型的“私办公助”。

“私办公助”必然导致“商业保险机构寻租”,必然导致“窄范围、高保费、低标准、低理赔”,农户认购保险产品意愿下降,必然导致保险市场失灵。

2.3 “自上向下”供应的公共物品难以满足农民需求

全国性公共产品应由中央政府提供,地区性公共产品应由地方政府提供,社区性公共产品应由社区提供。“以中央、省两级政府为主导,辅以县级财政适当配套”供给政策性农业保险,凸显了政府在农业政策性保险供给过程中的主导作用。但是,我国公共物品供给实施“二元体制”,是典型的城市(工业)偏向型,农村(农业)公共物品主要由乡镇政府或农民自己负担供给。另外,中央——省市——地——县四级政府“利用政治权威进行财政集中”,乡镇政府没有财力为农民提供合意的公共物品[10]。在确定农业保险范围、品种、对象、补贴标准时,省级政府负责制定供给规划,致使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供给制度是典型的“自上向下”供应。

不符合“需求——供给”逻辑的“自上向下”供给的保险产品,难以满足农户需求,必然造成公共产品供给与需求失衡。

2.4 保险公司供给收益远远高于农户投保收益

公共财政理论认为,公共产品的最佳供给结构为消费者的边际支付意愿之和等于生产单位公共产品的边际成本。若二者不相等,或供给剩余,或需求剩余。

高风险业务,农户投保意愿强,保险公司经营意愿弱,需求大于供给。政府对经营农业险的保险公司给予财政补贴可以增加有效供给。

中等风险业务,农户有投保意愿,保险公司也有经营意愿,无需政府介入就可达到供需均衡。

低风险业务,农户投保意愿弱,保险公司经营意愿强,供给大于需求。政府强制性保险可以达到供需均衡[11]。

目前,安华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产品将近200种。但是,属于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内的险种有三个: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和少量特色农业保险。在种植业(养殖业)的主产区内选择“农业生产禀赋素质较高”的优势区域为保险范围,选择种养殖文化先进的大粮品种为保险品种,而且实行“联办共保”,基本上没有“高风险业务”,都是“低风险业务”。农民对农业风险、土地特质等的认知优于保险公司,当保险费超过农民自己分散风险的成本时,农户丧失投保意愿。

在安华保险作业区域内,种植业农民保险费占收入比率为9%~10%,养殖业保险费占比在 5%~15%, 而理赔收入不足以补偿生产投入,农民买不起“高保费、低理赔”的保险产品[12]。

据网上资料整理判断,“其他5家商业保险机构(或共保体)”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行机制与安华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行机制类似,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失灵表现相同,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成因也相近。

3 克服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对策

3.1 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法律体系

西方发达国家在利用农业保险制度支持与保护农业发展的过程中,都有健全完整的法律体系。

我国要尽快制定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保险法》。

3.1.1

对经营目的、性质、经营原则、推进机制、组织形式、承保范围、保险费率、保险责任以及相关机构对农业保险的监管等作出明确的规定。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保障范围、运行方式、参与方式、经营主体资格、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会计核算制度、基金筹集方式、财政补贴标准等[13]。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农民实行强制保险;对达不到规模的农户,实行自愿保险。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福利计划,如农产品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补贴和保护计划等;必须购买巨灾保险,然后才能追加购买其他的保险[14]。

3.1.2

对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农业保险专营机构的设置、职能、作业范围、作业内容、再保险等要有明确的规定。要明确中央农业保险专营机构的职责:担当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公司;统一厘定商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费率;拨付农业保险补贴。

3.2 构建完整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

3.2.1

美国等国家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组织体系是政府主导型。美国、加拿大、瑞典、智利、墨西哥等国家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组织体系是政府主导型:“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机构——从事农业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农场主农业保险合作组织——农场”。中央政府出资组建国家独营的农作物保险公司,直接管理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中央政府出资组建国家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公司,商业保险机构按较低保险费率对农场主农业保险合作组织承保,国家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公司承担其赔付率差额。

3.2.2

日本政策性农业保险组织体系是“政府支持下的相互社模式”。日本政策性农业保险组织体系是:“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特别计划处+国家保险协会——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市、镇、村农业共济组合”。

“市、镇、村农业共济组合”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社”,直接面对“保险相互社”的社员开展农业保险。“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也是一个“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社”,其社员是“市、镇、村农业共济组合”。 “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主要是接受“市、镇、村农业共济组合”的再保险业务。

“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特别计划处”和“国家保险协会”等机构,为“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

中央政府在农业保险计划中的责任有三:一是通过农林省对农业保险进行监督和指导;二是通过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特别计划处和国家保险协会等机构,为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三是通过大藏省一般会计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和管理费补贴。

42卷11期 贾万军等 安华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失灵成因分析及启示

3.2.3

构建“以国家专营为主的金字塔型” 政策性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借鉴美日等国的建设经验,我国应该建设以国家专营为主的金字塔型农业保险体系[15]。

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政策性农业保险应该纳入政府的职责范畴,政府应当成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由中央政府出资发起组建中央农业保险专营机构(当运营资金不足时,可以以国家信用作担保面向国有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筹集资金),制订政策性保险产品目录、指导性农业保险条款,各级政府财政资金补贴的范围、渠道、标准、方向、规模等,农业保险税种、税率及征缴方式[16]。在省市县设立分支机构,代表中央政府协调保险公司与农民及政府各部门的关系,决定在所属行政区域内农业保险的模式、参与单位、组织体系、承保、赔付方案,在国家指导性条款的基础上确定具体的灾害种类、定损标准及保额、费率等。协调农业、水利、气象、土地、林业、财政等政府部门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中的配合关系。明确农经、农技、农机、畜牧防疫等机构,在承保、定损阶段应提供的技术保障种类和程度。明确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涉农保险公司在承保收费、赔款支付方面的合作方式、结算办法。

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由4家专业农险公司经营,截止2013年7月底,保监会又下发了13张农险经营牌照。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已经构成了开展农业保险的主渠道。

在构建“金字塔型”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的过程中,基层分支机构最为匮乏,应该大力发展保险经纪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即充当政府保险顾问角色,又参与当地农险业务的方案设计,并协助政府部门招标。“保险经纪公司介入有助于解决保险公司与农户间由于信息不对称、不透明等产生的各类问题,一旦灾害发生,保险经纪人能够协助被保险人索赔与追偿。此外,目前国内不少保险经纪公司在风险分布、灾害统计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数据积累,必要时还能为农业风险研究提供技术支撑[17]。”

3.3 构建完善的财政支农体系

3.3.1

财政预算制度建设。首先提高农业保险补贴预算比例;第二适当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补贴农业保险给付标准;第三是调整补贴政策,设定新的“四项补贴”政策,即: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粮食生产者直接补贴、农业生产机具补贴和良种补贴;第四,降低地方政府财政配套比例。

3.3.2

加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扶持力度。科学明确地核定政府财政补贴。首先要确定涉农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业务范围,确定对农业保险业务的补贴范围,制订补贴规则;其次,将补贴与从事农业险的保险公司天气干预工程结合起来;第三,提高对农业保险公司的补贴标准;第四是从税收政策方面对从事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给予优惠及支持。

3.3.3

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农业再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分散农业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保险的目的在于分散风险,当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过大,威胁到保险人自身的经营稳定时,保险人可以利用再保险方式,将风险在保险人间分散、转移。在我国农业风险频繁发生的情况下,农业再保险就显得更为重要。国外农业保险都以各种再保险组织进行分保。如,美国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对参与农业保险的各种私营保险公司、联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日本则由都、道、府、县的共济组合联合会和中央政府为市、町、村的农业共济组合提供两级再保险。农业保险主管部门应制定农业再保险分保方案,分散农业保险经营风险,支持农业保险业务稳健发展。

3.3.4

建立农业巨灾专项风险基金。巨灾专项风险基金是用以应付特大灾害发生而积累的专项基金,用于发生巨灾时的大额保险赔付。

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建立对策:一是国家采取财政拨款方式建立专项基金;二是调整产粮大省支农资金预算安排,调整救灾款预算安排,建立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充实后备;三是由国家建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发行债券筹集风险专项基金。

农业巨灾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大的自然灾害出现时农业保险公司超赔部分由农业巨灾风险基金赔付;人工干预天气工程;兴修水利设施;禽、畜、渔业传染病预防;农业灾害预警研究;农业风险预警研究等[1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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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鹏,郄海兰,李海伦.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问题研究[J].财经论坛,2013(3):1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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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张跃华,何文炯,施红.市场失灵,政策性农业保险与本土化模式[J].农业经济问题,2006(7):49-55.

[4] 孙访竹.发展我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问题及对策微探[J].商业现代化,2012(6):171.

[5] 陈德萍.国外农业保险经验借鉴与中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完善[J].国际经贸探索,2012(6):88-95.

[6] 姚海明.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建立与完善机制研究———以苏州市为例[J].农业经济问题,2012(11):49-54.

[7] 朱俊生,庹国柱.中国农业保险制度模式运行评价[J].中国农村经济,2009(3):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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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李小萍.促进农村经济和谐发展的财政思考[J].财政研究,2009(5):75-78.

[10] 胡志平.农村公共品供给的财政模式:比较财政体制的分析[J].生产力研究,2009(15):29-31.

[11] 朱应雨.不同风险水平下农业保险供需主体的博弈分析[J].农业考察,2011(3):168-170.

[12] 孙继祥.山东农业保险发展困境与出路[J].山东经济战略研究,2006(9):54-56.

[13] 杨君岐,侯晓康,杨瑞琴.对于完善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的探讨[J].哈尔滨金融学院学报,2012(5):12-14.

[14] 朱红涛.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现实路径选择[J].中国集体经济,2009(1):15-16.

[15] 我国应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EB/OL].(2006-02-15)http://www.zgny.com.cn/ifm/consultation/2006-2-15/90645.shtml.

[16] 保险机构争食农业保险市场[N].证券导报,2013-09-04.

[17] 易元保,国内保险机构争食农险市场情况研究解析[EB/OL].(2013-09-04)http://www.chinairn.com/news/20130904/125429424.html.

[18] 郑昌.我国应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J].中国禽业导刊,2006(12):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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