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费者协会范文

2023-11-04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范文第1篇

近年来,××县消费者协会以县委、县政府推进新农村服务中心建设为契机,依托村级便民服务中心,积极推进消协村级投诉站建设。目前,已在村级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点)370个,聘请消费维权联络员442名,实现了消协维权网络覆盖乡村的工作

目标。今年全县已帮助农民解决消费纠纷1533起,接受相关咨询10余万人次,为农民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3月份,中组部领导调研该县新农村建设工作时,对消费维权投诉站(点)进驻便民服务中心的创新做法给予了较高评价。

一、把握机遇,创新模式,把乡村投诉站建立在便民服务中心

××县以农业为主,现有18个镇,442个行政村,常住人口100.6万人,其中农村人口67万人。前些年,个别村级行政组织囿于经济贫困,一度呈现“公章随身带、会议流动开”的尴尬局面,很难把政府的服务职能落实到农村。2007年,县委、县政府启动“强化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拓展为农服务平台”,累计投入资金3500多万元,在全县分期分批建设新农村便民服务中心,新建村级便民服务中心166个,改扩建254个。便民服务中心设在村庄主要街道或村庄中心附近,建筑面积都在300平方米以上,有比较充足而固定的办公场地。××县消费者协会以其敏锐的开拓意识,抓住机遇,乘势而上,积极融入全县新农村建设工作之中,及时与具体负责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县委组织部取得联系,并迅速拟订了《××县基层消费维权组织网络建设方案》,呈报县委、县政府领导。县委、县政府在全县转发了该《方案》,将消费维权网络建设工作纳入新农村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目标,得到各镇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一会两站”建设工作取得飞跃性进展。目前,县消协已在18个镇服务中心成立了18个消协分会,在370个行政村的便民服务大厅成立了村级投诉站(点),聘请维权联络员442名。

二、规范建站,畅通渠道,把乡村投诉站建成惠民利民的服务中心

××县消协借助村级便民服务大厅,积极加强投诉站与部门之间的横向和纵向“链接”,推行投诉案件流转制度,畅通消费投诉案件流转渠道,化解消费投诉纠纷。采取多项措施杜绝“有站无人干、有站事难办、有站供人看”的局面发生。县消协规定,各村投诉站受理农民投诉后,经审查属于消协职能范围的,及时办理;超越消协职能范围的,及时报便民服务中心,根据部门职责分工,批转相关部门窗口,限期予以处理并反馈结果。对各村级投诉站受理的带有普遍性或苗头性的消费投诉及时上报县消协,由县消协协调处理或者在全县发布消费提示和消费警示。通过县、镇、村三级一体的新农村建设服务体系,构建“消费投诉信息上行、大件商品服务下行”两条特别维权通道,即消费投诉信息通过消费者——联络员——投诉站——便民服务大厅——县消协上行;大件商品服务通过县消协——便民服务大厅——联络员——乡镇服务商——消费者下行,群众在最短时间内解决投诉问题,充分体现投诉站“便、快、减”的工作特点。

通过规范化建设,目前各投诉站已基本具备“六个一”的条件:即有一个消费投诉受理工作台,有一名消费维权联络员,有一部消费维权投诉、举报电话,有一本受理投诉登记簿,有一本部门联动维权通讯录,有一处固定宣传栏。相对规范的消费投投诉站(点),为农村消费维权工作提供了保障,造出了声势。

三、加强宣传、强化监督、充分发挥好村级投诉站的有效职能

××县消协在村级投诉站建设中,除抓好日常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还注重抓好消费教育和法规宣传工作,转变维权工作模式,由事后救济向事前防范转变,拓展了投诉站职能。

一是把村级投诉站建成消费知识的宣传站。利用村级便民服务中心现代远程教育设施,分期举办消费教育培训班,把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提供给群众,宣传到千家万户。

二是把村级投诉站建成诚信经营的监督站。主动配合参与有关执法部门的市场检查活动,教育引导企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

三是把村级投诉站建成政府和群众的联络站。投诉站可以通过乡镇政府服务中心和县消协“链接”县长信箱,接办或转办有关消费投诉,反映农民心声。2008年下半年,县消协针对婴幼儿奶粉事件问题,通过各村级投诉站宣传栏向全县乡村发布消费警示,及时采集问题奶粉有关信息,由县消协上报县长信箱,引起领导重视。今年元月份,又通过便民服务大厅代发奶粉赔偿金24.4万元,使全县122名受害消费者及时得到赔偿。

四是把村级投诉站建成保护农民消费权益的维权站。去年12月份以来,各村级投诉站都陆续接到群

众反映,在办理2007年度拖拉机交通强制保险时,多交了保险费,保险公司不予减保,投诉涉及5家保险公司。县消协经认真调查后,及时与各保险公司取得联系,通过交涉各保险公司及时进行了整改纠错。1000多个参保户都及时到便民服务大厅消协咨询台办理了减保手续,全县退减保险费110余万元。

全县村级投诉站组建两年来,共举办农村消费教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范文第2篇

【找法网 消费者协会】导读: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是消费者遇到消费争议和权利受损是最经常使用的维权方法。消费者协会并非司法机关,不能向法院一样做出判决,只能依法进行调解,那么消费者协会调解纠纷的程序是怎么样的?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又有什么优越性呢?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投诉的程序:

一是受理消费者投诉;

二是针对消费者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三是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自愿接受消费者协会的调解时,消费者协会将组织调解。

需要注意的是,在调解过程中,消费者协会不得包办当事人的意思,并且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经过调解达成的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或者经营者不履行协议,消费者可采取其它方式解决消费争议。

消费者协会调解的优越性在于:

一是办事快;

二是不花钱;

三是有利于双方当事人保持友好关系。

消费者协会在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两项原则,一是自愿原则;二是合法原则。自愿的原则是指在调解的进行中,必须取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消费者协会不能强迫任何一方当事人进行强行调解。此外,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所达成的成协议,也必须取决于双方的自愿和同意,任何人不得替代和强迫。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范文第3篇

正式成立 (新闻通稿)

2013年12月18日,“xx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职业经理人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房产经理人专委会”)成立授牌仪式在无锡惠山区华美达酒店隆重举行。

会上,无锡房地产业协会会长xxx、副会长xx分别向“房产经理人专委会”授牌授证,xxx、xxx接牌接证。

据悉,“房产经理人专委会”会员均为开发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发起会员包括:xxx、xxx、xxx、xxx等xx公司的总经理。

“房产经理人专委会”的成立,让xx的房地产职业经理人有了一个共同的“家”。通过这个平台,能让各位会员实现信息分享,带来会员之间的合作交流,并协助会员帮助自己的企业防范风险、创造利润。

“房产经理人专委会”日常工作包括:增进会员间的联系交流,促进行业合作,规范行业竞争,提升行业品牌形象,组织学习管理经验,提高会员的经营管理水平。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范文第4篇

(一) 消费者协会的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是法律赋予某一社会主体, 在整个社会关系系统之中, 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特定关系。从应然角度上分析, 法律规定了消费者协会是代表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具有公益性的社会组织, 具有典型的群众性。然而, 从实然的角度上看, 其法律地位的认定却出现一种尴尬的境地。首先, 消费者协会是由政府出资设立, 挂靠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名下, 从这点来说, 其应具有行政性。但是, 它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行政机关, 更谈不上是消费者群体自发设立的自治组织。其次, 从消费者协会的内部机构设置, 都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思来办, 工作人员也是采取行政任命的方式, 运作机制都与行政机关有莫大相似性。最后, 消费者协会的经费主要都是靠政府拨款或者是社会企业捐助, 虽然解决了经费问题, 但如何保证其独立性成为一个问题。

(二) 消费者协会的职能现状

依据法律法规之规定, 消费者协会是以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引导合理、科学消费,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宗旨的社会公益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协会公益性职责, 并为保证消费者协会在行使职能过程中的公正性, 更好地实现消费者协会的价值, 也作了相关补充规定。在具体履行上, 消费者协会以调解作为解决消费纠纷的主要形式, 这种方式的简便、灵活, 以较小的社会成本解决纠纷问题, 但本身也有一些缺陷。同时消费者协会面对消费者方面的职能规定欠缺积极性、主动性, 没有规定其对消费者进行教育引导义务, 而只是在消费者“找上门”的时候, 才会提供咨询。

二、消费者协会法律地位和职能存在的问题

消费者协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 推动公平交易等方面做了重大贡献, 推动了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完善。然而, 随着我国消费领域不断扩大, 消费者协会的不足逐渐凸显。根据当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的现状, 结合消费者协会与消费者、经营者和政府部门之间交叉的关系, 笔者认为消协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第一, 性质模糊, 角色定位不清, 行政色彩浓厚。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消费者协会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具有公益性的社会组织, 然而, 现实生活中, 其性质却发生了扭曲, 实际上是披着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外衣, 但却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梁慧星教授就曾说过:“中国的消费者协会不同于一般的民间团体, 是由各级政府发起的半官方的组织, 协会工作人员和经费由工商行政管理局配备和支持, 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属于‘官办的社会团体’”。

第二, 经济上过分依赖于政府或企业, 缺少应有独立性。消费者协会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组织, 要想保持其中立性, 必须有一定的活动资金做后盾。我国的消费者协会成立于1984年, 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 物质匮乏, 人民生活水平较低, 这使得消费者协会缺乏资金来源, 必须完全依靠政府给予财政补贴。后来, 除国家财政拨款外,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经费有时也依靠社会企业的捐助, 这样一来不利于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利益, 公正地开展工作, 也使得消费者协会的社会公信力受到影响。

第三, 公信力不足, 且不能充分享有自主决定权。拥有公信力是消费者协会发挥职能的重要保障, 但如果法律仅仅在开始通过赋予职能而给予其一定社会公信力肯定是不够的, 还需要立法对如何维持并且增强消协的社会公信力做出相关规定, 并保证可操作性。现实生活中, 我国缺乏对消费者协会的具体职能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规定, 消费者协会自身也没有在章程中对自己的行为规范作出明确规定, 导致其在行使职能过程中, 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严重损害了在社会公众心中的形象。

三、完善消费者协会职能行使的建议

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得到完善, 而制度安排却具有滞后性, 消费者协会如今的运作模式仍然落后于实践发展需要, 不能满足公众对于制度的社会预期。因此, 面对前文所提出的消费者协会现在存在的问题, 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 逐步摆脱对政府的过分依赖, 摒弃过强的行政色彩。消费者协会本身过于浓厚的行政化色彩, 已经影响到它的独立性和公信力。消费者协会是具有公益性的民间社会组织, 要想真正实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宗旨, 体现其自身存在的价值, 就必须逐步摆脱对政府的过分依赖。首先, 立法者应该制定关于消费者协会运作的法律规范, 保证其在法定范围内履行职权, 划清政府和消费者协会的界限此外, 《消费者协会章程》也应制定一些补充性条款,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人事任免制度, 形成一套完整严密的内部制度体系, 配合消费者协会履行其法定职能。其次, 为适应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 也应协调好政府和市场、政府与社会各类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消费者协会作为位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社会中间层主体, 是消费者利益的代言人, 其自身应该是独立的, 政府应保证消费者协会充分享有自治, 不能横加干预。

第二, 保证稳定经费来源, 经济上保持独立地位。消费者协会要想保持其独立性, 就必须在经济上保持独立, 而解决经费来源问题是前提条件。首先, 消费者协会可以接受政府的财政支持, 只不过, 国家应尽快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财政给予消协组织补贴的数额、资金用途等。其次, 消费者协会在接受财政补贴的同时, 可以适度拓宽筹集资金的合法渠道。例如, 可以仿效发达国家出版具有信息价值的刊物。再次, 根据需要把消费者协会的理事制变为会员制, 收取一定会费, 专门用来为会员服务;另外, 消费者协会在接受社会捐赠时, 要加强社会监督, 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 防止消费者协会利用捐赠基金为捐赠者谋取私益;最后, 我国法律现已赋予消费者协会享有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那么在胜诉之后, 可以从经营者的赔偿费提取适当比例作为消协活动经费, 这样也可以刺激消协积极投身解决消费纠纷的积极性。

第三, 完善公益诉讼相关规定。公益诉讼制度能够在更高层面上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维护市场秩序, 是市场经济发展整体性的必然要求。“通过它可以实现消费者的权利, 有效遏制垄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促进行业管理的规范和完善, 最终达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运行、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现实中, 消费者很少会选择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因为其面临一系列障碍, 如高昂的诉讼成本, 弱势的地位、证据收集困难等。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协会可以代表消费者提出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但是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实施这一职权。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我国台湾《消费者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也作出类似的具体规定。例如, 涉及重大消费者利益, 涉案人数多、胜诉几率高时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由于该诉讼具有公益性, 受委托律师不得收取律师费用, 但可以请求支付必要的服务费用。

摘要:中国消费者协会自成立以来, 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理性消费及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消费者协会仍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政府, 因其地位上的不独立而引起的在机构设置和功能行使等方面之不足, 已经背离了制度设计的本来目的。为了更有效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价值, 最大程度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有必要对其法律地位现状及承担的职能进行分析研究, 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整合其职能完善的途径。

关键词:消费者协会,独立性,法律地位,职能

参考文献

[1] 李承阳.消费者协会法律问题研究[J].法学之窗, 2009 (4) .

[2] 梁慧星.中国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立法[J].法学, 2000 (5) .

[3] 宋功德.消费者协会的自治悖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3.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范文第5篇

一、消费者协会以及网购纠纷概述

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17条规定,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时, 消费者协会可以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并进行调解, 为了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协会可以就相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 并且提出建议。

网购纠纷是指消费者在网络购物的过程中与商家所发生的权益争议。因为网购纠纷具有小额性、频发性、异地性、专业性等特征, 使得网购纠纷与传统意义上的纠纷存在很大着不同。

二、消费者协会在解决网购纠纷中的角色定位

(一) 消费者协会是中立调解者

消费者协会是一个独立的第三方公益性组织。消费者协会在接到网购消费者的投诉之后, 往往会对网购纠纷原因进行调查, 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解。由于消费者协会的中立性, 它不会偏向任何一方, 从而做出公平的调解结果。此外, 消费者协会作为第三方介入, 很好的缓解了当事人之间的冲突, 避免当事人因协调不成使冲突升级。

(二) 消费者协会是商家行为的监督者

消费者协会能监督电子商务平台内商家的行为。如果发现商家存在知假卖假, 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 消费者协会可以将具体情况上报到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消费者协会的监督能促使经营者诚实守信、遵守法律规定, 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网购纠纷的发生。

(三) 消费者协会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者

由于网络信息的不对等性, 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不再是一种平等的交易关系。消费者对产品实际情况的掌握程度远不如商家, 只能依据商家的宣传来选购商品。因此, 消费者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犯, 需要消费者协会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规定了消费者受到侵权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举报, 还规定了消费者协会支持消费者进行诉讼。消费者协会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筑起了一道屏障。

三、消费者协会在网购纠纷解决中的困境

(一) 消费者协会管理职权的限制

消费者协会行使职能很大程度上局限于地域限制。消费者协会的职能管辖范围是“网格”状分布, 每个辖区都有自己的管辖范围, 只有发生在本区域内的消费者和商家之间关于商品的纠纷才予以管辖。而电子商务具有跨地域性特征, 经营者与消费者大部分是不在一个区域, 消费者协对于异地纠纷管辖能力有限。尽管消费者可以向商家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寻求解决, 但异地维权成本过高, 消费者往往会放弃维权。消费者协会异地管辖权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二) 消费者协会难以找到侵权主体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 网络商家往往使用虚拟的名称, 消费者无法掌握商家的真实信息。在电子商务平台拒绝提供商家具体信息的情况下, 即使消费者向消费者进行投诉寻求帮助, 消费者协会也无能为力。因为消费者协会只是一个第三方组织, 无法强制要求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家的详细信息。在缺少侵权主体的情况下, 消费者协会无法受理消费者的投诉, 更不用说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 消费者协会难以获取网络证据

因为网络交易是一种虚拟交易, 信息变化非常快, 当网购消费者遇到问题时, 原来介绍此商品的相关信息已经变更或者取消, 交易证据难以获取。电子数据存在更新快、易修改、删除、保存难的特点, 消费者又往往忽略开具发票, 保存快递单据, 商品宣传网页截屏留存等证据, 这就导致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由于证据的缺失, 消费者协会无法认定消费者与商家双方合同关系, 更无法认定商家的侵权责任问题。

四、消费者协会解决网购纠纷的对策

(一) 消费者协会之间实行联动

消费者协会解决网购纠纷存在异地管辖的“阻碍”。因受管辖范围的影响, 消费者协会只能管辖本区域内的纠纷。而网购纠纷一般涉及全国范围内的各个地区, 一旦发生纠纷, 不得不面临异地管辖的问题。因此, 买卖双方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应该实行联动, 打破区域管辖限制的瓶颈。消费者协会之间应形成一个联系的整体, 并实行无差别对待网购纠纷投诉, 无论是买家或是卖家的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对于网购纠纷都可以进行管辖。消费者可以选择本地或者商家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维权。解决异地维权问题不仅仅是消费者协会组织内部管辖权的一次调整, 更重要的是, 能切实地根据网购纠纷的特点解决消费者的维权问题, 进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 消费者协会与工商部门联动

消费者协会应与行政部门实行联动, 确保能从工商局备案系统中查询商家的真实信息, 从而确定侵权的真实主体。消费者协会借助工商局及时有效的找到相关商家的详细信息, 避免了网购消费者因主体不明而权利得不到救济的情况出现。此外, 消费者协会发现商家有违法行为, 可以及时向工商局反映。消费者协会与工商部门的联动不仅可以解决侵权主体的问题, 还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对商家的行为进行监督, 及时发现商家的违法行为, 保障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 建立统一的电子证据规范

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全部都在网上进行, 涉及的大多是电子证据。但是, 关于电子数据证据如何保存、如何验证真伪, 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随着网购纠纷的增多, 电子证据问题也会变得越来越突出, 有必要建立统一的电子证据的标准规范, 明确规定什么样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维权的证据, 以及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这样消费者才能知道怎样固定电子证据, 从而利用法律的武器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 建立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

消费者协会应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 受理全国范围内的网上购物的消费者的投诉, 并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被投诉企业的有关信息, 将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案件转交给消费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和被投诉企业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 由其处理网购纠纷。然后, 消费者协会再将处理结果反馈到网上投诉中心, 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统一的投诉中心能集中处理网购纠纷问题, 处理结果反馈速度快, 极大地提高了解决网购纠纷的效率, 充分发挥了消费者协会的作用, 也切实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 建立网上调解制度。

消费者协会基于网购纠纷的小额性、异地性、复杂性和频发性等特点, 可以建立网上调解制度。网上调解制度指的是争议当事人通过电子邮件、聊天室、网络会议、视频会议等, 以营造一个虚拟的调解场所。网上调解具有纠纷解决成本较低、解决方式灵活特点。争议双方可以通过网络方式提交证据, 进行质证, 辩论, 消费者协会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双方质证、辩论的结果进行最后调解。在线快速解决机制使当事主体短时间内通过互联网完成纠纷解决中的提交争议、内容审查、进行调解、作出裁判等程序流程, 极大地减少了纠纷解决的时间消耗和空间消耗。此外, 网上解决纠纷避免了当事人间的直接会面, 争议双方可以自由的表达看法, 很大程度上给双方当事人营造了一个相对舒适的解决纠纷环境, 进而避免冲突的升级, 有利于网购纠纷的解决。

五、结语

网购纠纷日益突出, 新形态的网购纠纷将对现有的纠纷解决方式提出挑战, 必然要思考怎样才能更大程度上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 我国关于网购纠纷解决方面的立法也逐步出台,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 消费者协会解决网购纠纷解决的模式将更加成熟, 并在最大程度上的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从而让全国的消费者毫无顾虑地享受网购给大家带来的便宜。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发展的如火如荼, 网络购物走进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但网购纠纷的问题也接踵而至。消费者遇到网购纠纷时, 通常会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 由于管理权限的限制、侵权主体不明以及证据难以固定等原因往往使消费者协会在解决网购纠纷中力不从心。本文立足于消费者协会解决网购纠纷的困境, 试图提出有效合理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网购纠纷,消费者协会,对策

参考文献

[1] 参见《第4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2] 张可.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D].长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17.

[3] 吴桐, 白劲超, 马雪.论网购纠纷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J].法制与社会, 2016 (27) :6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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