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安全管理范文

2023-09-23

江苏省建筑安全管理范文第1篇

本文收录于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主编的《中国绿色建筑2016》。

1 绿色建筑总体情况截止2015年12月底,江苏省累计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达1059项,总建筑面积11132.82万㎡,其中公建项目597项,总建筑面积3825万㎡;住宅项目459项,总建筑面积7295.1万㎡;工业建筑3项,建筑面积12.7万㎡。

2015年,江苏省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共计494项,总建筑面积5077万㎡。其中公建项目304项,总建筑面积1968.11万㎡;住宅项目190项,总建筑面积3109.33万㎡。一星级项目228项,总建筑面积2662.37万㎡;二星级项目228项,总建筑面积2173.22万㎡;三星级项目38项,总建筑面积241.85万㎡。设计标识475项,总建筑面积4781.65万㎡;运行标识19项,总建筑面积295.79万㎡。 其中,由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组织评价的项目共计414项,总建筑面积4430.07万㎡,其中公建项目249项,总建筑面积1629.28万㎡;住宅项目 165项,总建筑面积2800.79万㎡。一星级项目215项,总建筑面积2502.15万㎡;二星级项目199项,总建筑面积1927.92万㎡。设计标识398项,总建筑面积4178.06万㎡;运行标识16项,总建筑面积252.01万㎡。

2 发展绿色建筑的政策法规情况《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年3月27日经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国内首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包括三个方面的核心内容。一是新建民用建筑全面达到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的基本要求,围绕这个基本要求,《条例》制定了从项目立项、土地出让、规划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房产销售等一系列具体制度。二是单体建筑绿色向区域绿色发展的要求,推动各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参与绿色建筑发展。三是进一步强化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的要求。针对建筑节能运行管理这个薄弱环节,《条例》对主管部门职责和公共建筑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的义务,重新进行了梳理和明确,确立了建筑能耗统计、能源设计、能源公示、能耗定额管理等制度。 3. 绿色建筑标准和科研情况

3.1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和技术标准体系研究》该课题首先在对江苏省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和适用技术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和江苏省全面推广一星级绿色建筑的基本目标,编制了《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将适宜在江苏地区应用的绿色建筑技术措施进行了固化和具体化,有利于专业人员直接按条文进行绿色建筑设计。将绿色建筑的要求全面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管理,使绿色建筑事后评价模式转变为事前控制模式。 其次,结合江苏多年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实践经验,以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为基础,编制了《江苏省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江苏省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试行)》、《江苏省民用建筑施工图绿色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江苏省民用建筑施工图绿色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等技术文件。

通过该课题的研究,系统构建了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的绿色设计审查制度,明确了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分别应承担的审查内容,将复杂多元、柔性可选、综合评分式的绿色建筑星级标识评价,转换成简便易行、刚性严格的设计审查,实现了强制审查内容与一星级技术要求有效对接,确保可以达到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一星级的指标要求,形成了具有江苏特色的绿色设计、技术审查管理体系。 3.2 《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5年10月22日,江苏省《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专家审查。该规范是全国首部通过审查的绿色建筑验收规范,对江苏省绿色建筑闭合监管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该规范的制定贯彻了《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的要求,以绿色建筑分部工程的验收取代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增加了供暖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工程、监测与控制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室内环境、场地与室外环境、景观环境工程、可再生能源系统等内容,紧密结合江苏省施工质量验收的实际情况,技术要求明确、合理,可操作性强。 3.3 《绿色建筑室内环境检测技术标准》2015年10月23日,江苏省《绿色建筑室内环境检测技术标准》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专家审查。该标准根据江苏省全面推进绿色建筑的政策要求,结合江苏省绿色建筑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实际情况编制,包括室内空气质量、室内热湿环境、室内声环境、室内光环境、室内通风效果和室内可吸入颗粒物浓度等内容,适用于江苏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绿色建筑中的室内环境检测,为准确判断绿色建筑的室内环境质量,规范绿色建筑室内环境的检测技术提供了技术依据,科学合理,要求明确,可操作性强。

3.4 《江苏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区综合监管体系研究与信息化建设》该课题研究基于集成化开发的平台应用支撑技术,包括数据交换平台、GIS平台、pdf归档转换、LBS平台、PAD应用与物联网技术等在内的应用支撑技术集成环境。建立了示范区主题库、单体项目主题库、参建主体主题库、信用主题库等四大数据库,并与相关部门建立数据关联。开发统一的管理信息平台,包括示范区立项管理、单体项目实施监察、示范区过程管理、示范区验收评估和示范区并联监管子系统。

该课题的研究,规范了示范区管理流程、提高了示范区管理效率、降低了示范区管理成本,实现了示范区管理过程标准化、管理精细化、评价指标化、工作高效化、监管数字化、决策科学化。

4 地方绿色建筑大事记2015年3月27日,《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5年5月20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与武进绿色建筑产业集聚示范区管委会签订全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根据协议,双方将共建江苏省绿色建筑会议展览中心,推动“互联网+展览”在绿色建筑产业中的应用,实现绿色建筑产业线上交易、线下展览的良性互动;共同推动成立江苏省绿色建筑产业技术研究院,构建绿色建筑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合力对接和引进国内外优质项目,有效带动绿色建筑产业健康发展;共同加快武进绿色建筑示范城区建设;共同夯实武进区争创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基础;共同提升武进区工程建设标准化水平;共同申报各类科技项目和示范工程;共同提升产业国际化水平,增强产业发展核心竞争力,为全省的绿色建筑产业发展做出示范引领作用。

2015年9月16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主办,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承办的“中德合作提高城镇化能效技术与示范座谈会”在南京饭店召开。江苏省内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被动房和低碳示范城市项目以及相关科研、设计、咨询单位近百位代表参加。 此次座谈会介绍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技术以及德国低碳生态城市基础设施能效提升的的实践经验。演讲嘉宾和代表分别为“提升中国建筑能效——被动式低能耗建筑技术”和“城市基础设施能效——来自德国的技术解决方案”两个主题展开了热烈交流。

2015年10月15-16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主办,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和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承办的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及《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2015》培训班在江苏省会议中心(南京)成功举办。此次培训会议,共有800多位参会代表,分别来自河南、广西、黑龙江、甘肃、海南、福建等25个省市、自治区以及香港理工大学。这是《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2015》发布实施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部主办的全国首期培训班,也是迄今会场规模最大的一期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培训会议。

2015年11月25-27日,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和武进区人民政府、江苏省绿色建筑技术工程研究中心共同承办的《第八届江苏省国际绿色建筑大会暨绿色建筑新技术与产品展览会》在武进江苏省绿色建筑会议展览中心圆满召开。

大会邀请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副部长仇保兴先生、联合国原副秘书长沙祖康先生、中国工程院王超院士、国际室内空气质量和气候学会创始人Jan Sundell教授到会围绕国内国际最前沿的绿色话题作主题报告。同期举办了海绵城市、建筑产业现代化、互联网+背景下的绿色产业发展、绿色建材、立体绿化、建筑能源服务、智慧城市、绿色生态城区规划建设等十个专业论坛,以及绿色校园观摩交流会等,七十多位业内知名专家学者到会研讨交流,参会代表共2000多人。 2015年10月24,组团参加第五届夏热冬冷地区绿建联盟大会,并主办了可再生能源应用分论坛,发表专业论文8篇,并荣获大会优秀论文奖

一、

江苏省建筑安全管理范文第2篇

本文收录于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主编的《中国绿色建筑2016》。

1 绿色建筑总体情况截止2015年12月底,江苏省累计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达1059项,总建筑面积11132.82万㎡,其中公建项目597项,总建筑面积3825万㎡;住宅项目459项,总建筑面积7295.1万㎡;工业建筑3项,建筑面积12.7万㎡。

2015年,江苏省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共计494项,总建筑面积5077万㎡。其中公建项目304项,总建筑面积1968.11万㎡;住宅项目190项,总建筑面积3109.33万㎡。一星级项目228项,总建筑面积2662.37万㎡;二星级项目228项,总建筑面积2173.22万㎡;三星级项目38项,总建筑面积241.85万㎡。设计标识475项,总建筑面积4781.65万㎡;运行标识19项,总建筑面积295.79万㎡。 其中,由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组织评价的项目共计414项,总建筑面积4430.07万㎡,其中公建项目249项,总建筑面积1629.28万㎡;住宅项目 165项,总建筑面积2800.79万㎡。一星级项目215项,总建筑面积2502.15万㎡;二星级项目199项,总建筑面积1927.92万㎡。设计标识398项,总建筑面积4178.06万㎡;运行标识16项,总建筑面积252.01万㎡。

2 发展绿色建筑的政策法规情况《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年3月27日经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国内首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包括三个方面的核心内容。一是新建民用建筑全面达到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的基本要求,围绕这个基本要求,《条例》制定了从项目立项、土地出让、规划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房产销售等一系列具体制度。二是单体建筑绿色向区域绿色发展的要求,推动各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参与绿色建筑发展。三是进一步强化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的要求。针对建筑节能运行管理这个薄弱环节,《条例》对主管部门职责和公共建筑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的义务,重新进行了梳理和明确,确立了建筑能耗统计、能源设计、能源公示、能耗定额管理等制度。 3. 绿色建筑标准和科研情况

3.1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和技术标准体系研究》该课题首先在对江苏省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和适用技术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和江苏省全面推广一星级绿色建筑的基本目标,编制了《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将适宜在江苏地区应用的绿色建筑技术措施进行了固化和具体化,有利于专业人员直接按条文进行绿色建筑设计。将绿色建筑的要求全面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管理,使绿色建筑事后评价模式转变为事前控制模式。 其次,结合江苏多年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实践经验,以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为基础,编制了《江苏省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江苏省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试行)》、《江苏省民用建筑施工图绿色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江苏省民用建筑施工图绿色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等技术文件。

通过该课题的研究,系统构建了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的绿色设计审查制度,明确了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分别应承担的审查内容,将复杂多元、柔性可选、综合评分式的绿色建筑星级标识评价,转换成简便易行、刚性严格的设计审查,实现了强制审查内容与一星级技术要求有效对接,确保可以达到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一星级的指标要求,形成了具有江苏特色的绿色设计、技术审查管理体系。 3.2 《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5年10月22日,江苏省《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专家审查。该规范是全国首部通过审查的绿色建筑验收规范,对江苏省绿色建筑闭合监管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该规范的制定贯彻了《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的要求,以绿色建筑分部工程的验收取代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增加了供暖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工程、监测与控制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室内环境、场地与室外环境、景观环境工程、可再生能源系统等内容,紧密结合江苏省施工质量验收的实际情况,技术要求明确、合理,可操作性强。 3.3 《绿色建筑室内环境检测技术标准》2015年10月23日,江苏省《绿色建筑室内环境检测技术标准》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专家审查。该标准根据江苏省全面推进绿色建筑的政策要求,结合江苏省绿色建筑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实际情况编制,包括室内空气质量、室内热湿环境、室内声环境、室内光环境、室内通风效果和室内可吸入颗粒物浓度等内容,适用于江苏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绿色建筑中的室内环境检测,为准确判断绿色建筑的室内环境质量,规范绿色建筑室内环境的检测技术提供了技术依据,科学合理,要求明确,可操作性强。

3.4 《江苏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区综合监管体系研究与信息化建设》该课题研究基于集成化开发的平台应用支撑技术,包括数据交换平台、GIS平台、pdf归档转换、LBS平台、PAD应用与物联网技术等在内的应用支撑技术集成环境。建立了示范区主题库、单体项目主题库、参建主体主题库、信用主题库等四大数据库,并与相关部门建立数据关联。开发统一的管理信息平台,包括示范区立项管理、单体项目实施监察、示范区过程管理、示范区验收评估和示范区并联监管子系统。

该课题的研究,规范了示范区管理流程、提高了示范区管理效率、降低了示范区管理成本,实现了示范区管理过程标准化、管理精细化、评价指标化、工作高效化、监管数字化、决策科学化。

4 地方绿色建筑大事记2015年3月27日,《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5年5月20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与武进绿色建筑产业集聚示范区管委会签订全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根据协议,双方将共建江苏省绿色建筑会议展览中心,推动“互联网+展览”在绿色建筑产业中的应用,实现绿色建筑产业线上交易、线下展览的良性互动;共同推动成立江苏省绿色建筑产业技术研究院,构建绿色建筑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合力对接和引进国内外优质项目,有效带动绿色建筑产业健康发展;共同加快武进绿色建筑示范城区建设;共同夯实武进区争创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基础;共同提升武进区工程建设标准化水平;共同申报各类科技项目和示范工程;共同提升产业国际化水平,增强产业发展核心竞争力,为全省的绿色建筑产业发展做出示范引领作用。

2015年9月16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主办,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承办的“中德合作提高城镇化能效技术与示范座谈会”在南京饭店召开。江苏省内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被动房和低碳示范城市项目以及相关科研、设计、咨询单位近百位代表参加。 此次座谈会介绍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技术以及德国低碳生态城市基础设施能效提升的的实践经验。演讲嘉宾和代表分别为“提升中国建筑能效——被动式低能耗建筑技术”和“城市基础设施能效——来自德国的技术解决方案”两个主题展开了热烈交流。

2015年10月15-16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主办,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和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承办的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及《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2015》培训班在江苏省会议中心(南京)成功举办。此次培训会议,共有800多位参会代表,分别来自河南、广西、黑龙江、甘肃、海南、福建等25个省市、自治区以及香港理工大学。这是《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2015》发布实施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部主办的全国首期培训班,也是迄今会场规模最大的一期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培训会议。

2015年11月25-27日,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和武进区人民政府、江苏省绿色建筑技术工程研究中心共同承办的《第八届江苏省国际绿色建筑大会暨绿色建筑新技术与产品展览会》在武进江苏省绿色建筑会议展览中心圆满召开。

大会邀请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副部长仇保兴先生、联合国原副秘书长沙祖康先生、中国工程院王超院士、国际室内空气质量和气候学会创始人Jan Sundell教授到会围绕国内国际最前沿的绿色话题作主题报告。同期举办了海绵城市、建筑产业现代化、互联网+背景下的绿色产业发展、绿色建材、立体绿化、建筑能源服务、智慧城市、绿色生态城区规划建设等十个专业论坛,以及绿色校园观摩交流会等,七十多位业内知名专家学者到会研讨交流,参会代表共2000多人。 2015年10月24,组团参加第五届夏热冬冷地区绿建联盟大会,并主办了可再生能源应用分论坛,发表专业论文8篇,并荣获大会优秀论文奖

一、

江苏省建筑安全管理范文第3篇

省长

梁保华 二OO七年八月十日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

(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三)灵活就业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按照本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

(二)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三)行政管理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

(四)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做实后的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分别管理、分别使用,不得相互调剂使用;

(五)逐步实行“省级预算、分级负责,省级调剂、分级管理”的省级统筹,并在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统一制度、统一支付项目、统一计发办法、统一管理规程的基础上,逐步统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缴费)上下限的基准和缴费比例。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都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降低缴费标准。

参保人员有权向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其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情况,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其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养老保险事务。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以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承担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

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等渠道解决。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由政府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和职工代表(包括离退休人员代表)和有关专家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实施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的登记、申报、变更登记等手续,并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证件、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建立缴费关系。

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

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注销时,应当到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的基本数据,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向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出具征收凭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情况。地方税务机关在征缴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实际的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重新核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计算的数额,先行缴纳当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时、全额缴入国库,并按照国家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费率,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

参保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个人缴纳8个百分点,个体工商户主为其缴纳12个百分点。

用人单位的缴费(包括个体工商户为雇工的缴费)在税前列支;参保人员个人的缴费按照规定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每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的基准数,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基准数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

第十二条

鼓励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前提下,为其参保人员建立企业年金。积极发展个人和团体养老保险业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其建立终身不变和全国唯一的个人账户,并核发相关证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包括:

(一)本规定实施前,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已有储存额;

(二)本规定实施后,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个体工商户主、灵活就业人员为其缴费基数的8个百分点);

(三)国家规定划入个人账户的其他储存额;

(四)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历年计息。

个人账户逐步做实,并实行个人账户基金完全积累。个人账户逐步做实的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个人账户基金的保值增值,依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在个人账户做实前,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做实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计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利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有关部门发布。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7月1日应当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并及时向参保人员本人出示个人账户储存清单。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流动,其个人账户和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符合本省规定转入条件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转入手续。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停止工作或者失业而间断缴费的,其间断缴费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累积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三)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

参保人员退休时,由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者参保人员本人,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证卡和有关材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九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退休时间之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计发月数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

参保人员某年缴费工资指数,是指本人当年缴费工资额与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本规定实施后退休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

第二十二条

从2006年7月1日起5年内退休的参保人员,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计发的养老金高于按照原规定计发的数额的,高出部分按照其退休所对应的比例发给;低于按照原规定计发的数额的,予以补足。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未具备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本人1996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办理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发给生活费。

第二十四条

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结合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按照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每年7月1日正常调整基本养老金。

工资负增长时基本养老金不作调整。

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调整方案,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其原用人单位、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或者直系亲属,凭死亡证明书和其他证明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或者余额,有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无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法定继承人。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一)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

(四)依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五)上级补助的调剂金;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和财政补贴。

第二十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一)本规定第十九条第

(一)项规定的基础养老金、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过渡性养老金、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高出原规定计发数额部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正常调整的基本养老金;

(二)本规定第十九条第

(二)项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生活费、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以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或者余额中,按照个人账户未做实部分所占全部储存额的比例分摊的费用;

(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参保人员1996年1月1日前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一次性养老金;

(四)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丧葬费;

(五)支付给本规定实施前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定期生活费;

(六)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毕后,依照有关规定仍应支付的费用;

(七)国家和省规定应当纳入的其他支付费用。

第二十九条 个人账户基金的支付范围:本规定第十九条第

(二)项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生活费、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以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或者余额中,按照个人账户实际做实部分所占全部储存额的比例分摊的费用。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的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并在社会化发放日之前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及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一条

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省级调剂金由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每年年初按照不低于各地上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1%下达上解计划,各地财政部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按期上解。

省级调剂金主要用于适当调剂各市、县当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缺口,并与各地实际工作业绩考核挂钩。具体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存储、管理和运营,并将所得收益和所得利息并入相应的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其增值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第三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不得拖欠、截留、挪用或者侵占。

第三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审计等管理和监督制度。每年编制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预决算,按时编制和报送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或者采取转移、隐匿账户等手段妨碍追缴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强制征缴决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未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利息缴入国库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基金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金损失的;

(四)拖欠支付或者擅自减发、增发基本养老金以及其他有关待遇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擅自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降低缴费标准的,对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少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追缴。

第三十七条

退休人员或者其亲属以欺骗等手段获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及其利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满”,包括本数。

本规定所称职工工资的范围、计算方法等,以国家统计部门的劳动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口径为准。

本规定所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省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第四十条

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能力缴费的,应当提供资产担保或者其他有效缴费担保,经地方税务机关征求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后,可以批准缓缴。缓缴期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足额补缴缓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第四十二条

江苏省建筑安全管理范文第4篇

一、附表1-1至附表1-6说明

1.附表1-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债务余额情况总表”是附表1-3“**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债务余额情况明细表”的汇总数据。

2.表1-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有关债务偿债资金来源情况汇总表”是表1-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有关债务余额情况明细表”、表1-5“**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表”、表1-6“**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并由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表”的汇总数据。

3. 表1-3“**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债务余额情况明细表”统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债务单位举借的所有债务情况(包括2014年末清理甄别结果中地方政府债务、

1 或有债务,截至2016年末、2017年4月末尚未臵换或偿还的部分)。

表1-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有关债务余额情况明细表”统计各债务单位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已纳入2014年末清理甄果中地方政府债务、或有债务的债务,截至2016年末、2017年4月末尚未臵换或偿还的无需填报)。

表1-5“**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表”统计各债务单位为公益性项目举借但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已纳入2014年末清理甄别结果中地方政府债务、或有债务的债务,截至2016年末、2017年4月末尚未臵换或偿还的无需填报)。

表1-6“**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并由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表”在表1-5统计的债务数据基础上,统计各债务单位为公益性项目举借但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并由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已纳入2014年末清理甄别结果中地方政府债务、或有债务的债务,截至2016年末、2017年4月末尚未臵换或偿还的无需填报)。

4.表1-

1、表1-2数据单位为“亿元”、表1-

3、表1-

4、表1-

5、表1-6数据单位为“万元”。

2

二、附表2-1和附表2-2说明

5.表2-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支出事项情况总表》按照类型汇总,以“亿元”为单位,请根据表2-2数据对应汇总表2-1数据。表2-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支出事项明细表》按照项目逐项填写,统计截至2016年末、2017年4月末已经签订合同(协议)的,地方政府在以后年度有财政支出事项的公益性资本支出,以“万元”单位。

6.表2-1中,政府及其部门担保、政府及其部门承诺其他出资人本金回购、政府及其部门承诺其他出资人最低收益为表2-2相应列中填写“是”的对应金额合计数。

7.表2-2中,区划编码、区划名称,按照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的国标行政区划填列。

8.表2-2中,“类型”选择“国开专项建设基金”、“农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投资基金”、“股权融资计划”、“PPP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融资租赁用于公益性项目”、“国开行贷款用于公益性项目”、“农发行贷款用于公益性项目”、“商业银行贷款用于公益性项目”、“信托融资资金用于公益性项目”、“其他涉及政府支出事项情况”等12个类型。具体如下:

(1)国开专项建设基金:通过国开专项建设基金方式融资,将回购资金或固定收益列入政府预算的专项建设基金。

(2)农发专项建设基金:通过农发专项建设基金方式融资,将回购资金或固定收益列入政府预算的专项建设基金。

3 (3)政府投资基金: 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章程约定的出资方案将政府出资额或回购资金、固定收益纳入政府预算的政府投资基金。相关文件依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第五章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章程约定的出资方案将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

(4)股权融资计划: 通过信托、基金、集合债券等股权投资形式融资,由政府分年度回购股权并将回购资金列入政府预算的股权融资。

(5)PPP项目: 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公益性项目建设,将补贴资金列入政府预算的情形。相关文件依据:《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正文

三、

(八)“未纳入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各地PPP项目目录,原则上不得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支出事项”。

(6)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包括棚户区改造、农村公路建设、易地扶贫搬迁服务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文件依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第五章第二十三条“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34号,正文

三、

(五)“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

4 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根据交通运输服务需求及预算安排,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提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确定购买内容和数量,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正文七“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土地征收、收购、收回涉及的拆迁安臵补偿服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积极探索通过政府采购实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包括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769号,正文二“省级以下政府可在财政可承受能力范围内安排预算资金,特别是要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土地出让形成的纯收益优先用于向投融资主体及项目实施主体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正文

三、

(一)“各省(区、市)应根据棚改目标任务,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本地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管理办法。市、县人民政府要公开择优选择棚改实施主体,并与实施主体签订购买棚改服务协议”。

(7)融资租赁用于公益性项目:通过融资租赁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政府及其部门分年度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列入政府预算的情形。

5 (8)国开行贷款用于公益性项目:通过国开行贷款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政府及其部门将还本付息资金列入政府预算的情形。

(9)农发行贷款用于公益性项目:通过农发行贷款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政府及其部门将还本付息资金列入政府预算的情形。

(10)商业银行贷款用于公益性项目:通过商业银行贷款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政府及其部门将还本付息资金列入政府预算的情形。

(11)信托融资资金用于公益性项目: 通过信托融资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政府及其部门将还本付息资金列入政府预算的情形。

(12)其他涉及政府支出事项情况:其他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将还本付息列入预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提供承诺等情况:其他需要地方政府列入中长期财政支出的情形。

9.表2-2中,协议(合同)名称:按照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全称填列。

10.表2-2中,签订部门/单位(全称)、签订协议的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涉及多家签订部门或单位的,需要在备注中填列。例如:协议签订单位涉及A、B、C三家部门或单位,填列时,“签订部门/单位(全称)”、“签订协议的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中填列A单位信息,B、C单位的信息在备注中填列。

6 11.表2-2中,签订日期:按照协议(合同)签订的日期填列。

12.表2-2中,协议(合同)投资额:按照协议(合同)签订的投资额填列。若协议(合同)涉及多个不同类型的项目,按照项目类型(详见说明19)拆分,根据实际投资额填列。

13.表2-2中,政府及其部门是否承诺其他出资人本金回购。下拉选择“是”、“否”填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承诺出资人本金回购情形的,选择“是”,反之填列“否”。

14.表2-2中,政府及其部门是否承诺其他出资人最低收益。下拉选择“是”、“否”填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承诺其他出资人最低收益情形的,选择“是”,反之填列“否”。

15.表2-2中,协议(合同)地方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是否列入预算。下拉选择“是”、“否”填列。协议(合同)明确地方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纳入同级政府预算的,选择“是”,反之填列“否”。

16.表2-2中,约定地方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规模合计,反映2016年末、2017年4月末之前约定的地方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总规模,即等于“2016年末/2017年4月末”至第21项“2022年及以后”的合计数。若协议(合同)未具体明确到每年的,按照合同实际情况填列。

17.表2-2中,2016年末/2017年4月末、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及以后年度,分别反映协议

7 (合同)明确的、尚未支出的分年度地方政府补贴支出等政府支出事项以及政府投资基金、股权融资计划约定的分年度出资额。若有按照协议(合同)约定在2016年末/2017年4月末以前应当支出、但实际尚未支出的,将相应金额计入2017年中一并反映。

18.表2-2中,项目名称,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的地方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用于建设项目的项目、或政府投资基金、股权融资计划全称填列。

19.表2-2中,项目类型,按照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中项目类型标准码表填列。

20.表2-2中,项目单位,按照协议(合同)约定实施建设项目的单位全称填列。

21.表2-2中,项目总投资的合计项、财政补助项。有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的,按照项目批复文件有关内容填列;无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的,按照会议纪要、协议等确定的有关内容填列。

22.表2-2中,开工日期。按照建设项目实际开工日期填列。 23.表2-2中,竣工日期。如建设项目已竣工,则填列竣工日期;如建设项目未竣工,则不填列。

三、关于表

1、表2有交叉部分的数据统计

24.关于企事业单位举债,政府同时与其签订PPP、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的情况。在表1和表2中同时填列。表1中如实填列该单位举债情况,表2中如实填列政府与该单位签订的有政府支

8 出事项的协议情况。需要强调的是,如需填列此类情况,必须在表2-2 H列“签订协议的企事业单位(全称)”中填列企事业单位全称和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名称和代码必须与表1-

3、表1-

4、表1-

5、表1-6中填列的名称完全一致。

25.关于企事业单位举债,其偿债资金主要是政府与其签订PPP、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的财政补贴或购买服务资金的情况。这类情况举借的债务在表1-3中、表1-4填列,其中表1-3中填列所有举债情况,表1-4中填列政府承担对其支出事项的债务情况,如果债务已纳入2014年末清理甄别结果中地方政府债务、或有债务,在1-4中不需要填报,在1-3中需要填报。

四、其他问题说明

26.表2-

1、2-2的填报范围包括哪些?

答:表2-

1、2-2的填报范围包括2016年末、2017年4月末之前约定的所有地方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

27.2014年债务清理甄别时纳入担保或救助债务,但协议中未明确政府支出事项的债务此次是否填报?清理甄别时未纳入政府性债务,但此次统计中新发现有政府支出事项的债务,截止2016年底/2017年4月末已偿还完毕的是否填报?

答: 2014年债务清理甄别时已纳入政府债务、政府或有债务的请在表1-

1、1-3中填列;表1-

2、1-

4、1-

5、1-6中不填列。凡是协议中明确政府支出事项的在表2中填列,未明确政府支出事项的不需填报,已偿还完毕的不需填报。

9 28.政府同意担保,但尚未签订协议的项目是否纳入政府支出事项统计?政府承诺兜底或救助但没有具体明确金额的政府支出事项如何填报?

答:尚未签订协议的项目不纳入政府支出事项统计范围。政府承诺兜底或救助但没有具体明确金额的支出事项,按最大可能承担的兜底或救助责任填报。

29.PPP项目已中标但未正式签订合同,或中标后只有草签协议,是否需要填列?

答:未签订正式合同的不填报。

30.表2是否包括存量政府性债务对应的政府支出事项?如需填报,根据“除地方政府债券外的所有涉及政府支出事项的举债融资行为”的统计口径,其中已使用臵换债券臵换的项目是否可以不填报?

答:表2不包括清理甄别认定的存量政府性债务对应的政府支出事项。此次统计范围不包括地方政府债券,已臵换成政府债券的项目不需填报。

31.地方政府部门、事业单位除政府性债务以外的拖欠的工程款、采购款、物资款是否列入政府支出事项统计范围?如果需要,该往附表中的那个位臵填列?

答:地方政府部门除清理甄别认定的政府性债务以外的拖欠的工程款、采购款、物资款,如属于财政已安排支出预算,但因为工程竣工决算、采购和物资招标程序未进行完毕等原因造成的

10 拖欠,不列入统计范围;若属于未安排支出预算并且事实上已经产生拖欠,应当纳入统计范围列入表2政府支出事项填报范围,并在“(12)其他涉及政府支出事项情况”类型填列,同时备注有关情况。事业单位若有除政府性债务以外的拖欠的工程款、采购款、物资款也请按照前述原则列入表1中的统计范围,在“

四、供应商应付款-其他应付款”中填列。

32.表1-3需要填报的所有全口径债务是否包括融资平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地方财政的往来欠款、融资平台等之间的往来欠款,以及各级政府之间的往来欠款?

答:往来欠款不填列。

33.高校、医院这类事业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建设本单位自用的公益性项目。此类单位是否应纳入统计范围?

答:高校、医院等应当作为事业单位纳入统计范围。 34.部分平台公司在市本级和区(市)同时开展融资建设业务,在统计时是否应按“谁承担偿还责任、谁来统计”的原则填报,即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偿还责任的统计在市本级,由区(市)财政承担偿还责任的统计在各区(市)?

答:是。

35.年末债务余额是否需要填利息? 答:不需要填报利息。

36.表2-1中截止2016年末/2017年4月末已偿还完毕的是否填报?

11 答:已偿还完毕的不需再填报。

37.政府投资基金设立后,财政资金已到位,尚未与引入的社会资本签订协议,即政府支出事项规模还不确定,是否需要填入表2?受托管理政府投资基金的国有企业是否属于融资平台?

答:未签订协议的不纳入填报范围。融资平台公司范围,按照(国发[2010]19号)定义认定,关键在于是否“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职能”。

38.打捆项目是否需要拆包,按项目分别填报? 答:需要拆包按逐个项目填报。

39.表1-1中的基金融资是指金融机构正常基金业务还是指政府部门成立的产业基金?金融机构正常基金业务很难统计,如何处理? 答:表1-1中的基金融资是指金融机构正常基金业务,如统计工作确有困难,可暂请地方自行申报。

40.表2-2中“协议(合同)名称”是指什么协议,是指能证明政府有支出事项的协议,还是指融资平台公司与债权单位签订的协议?

答: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与其他出资人签订的,反映政府支出事项的协议。融资平台公司作为企业与债权单位签订的协议不纳入填报范围。

41.表1-2填报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余额,其中“财政性资金偿还”是否指最终的还款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性资金?即

12 财政性资金是否包括政府未来年度承担的购买服务支出或PPP协议中政府补助资金?

答:关于企事业单位举债,其偿债资金主要是政府与其签订PPP、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的财政补贴或购买服务资金的情况。这类情况举借的债务在表1-3中、表1-4填列,其中表1-3中填列所有举债情况,表1-4中填列政府对其承担支出事项的债务情况。已纳入2014年末清理甄别结果中的地方政府债务、或有债务的债务,不要在表1-

2、1-

4、1-

5、1-6中填报,但需要在表1-3中填报。

42.省本级融资平台公司统一向有关银行贷款(应填列附表1)后,全部转贷市县级融资平台公司使用,实际的政府支出事项在市县政府列支(应填列附表2)。请问此类债务如何统计?

答:请按照最终用款人原则填报,请省级融资平台公司填报时,扣减转贷下级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规模;若涉及政府支出事项,请市县级财政局填报时,列入表2政府支出事项填报范围。不要重复统计。

43.除融资平台公司、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外的主体,如机关,举借的债务是否需统计?乡镇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都有举债行为,并且2014年清理甄别时未纳入政府债务统计,请问此类债务在表1中填在“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哪一类中?

答:如确有地方政府机关举借政府债务的,除政府债券及清

13 理甄别认定的非债券形式政府债务外,其他债务请在表2-2中,按照对应类型逐项填报,并如实填报明细数据信息。

44.关于财政性资金的口径问题。是否包括学费收入、医院收费收入和车辆通行费收入?还是仅指四本预算和专户?

答:财政性资金的口径问题,仍按照2013年审计口径执行,学费收入、医院收费收入和车辆通行费收入视同非财政性资金。

45.政府平台公司自身实体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企业债务,政府对这些债务并未出具担保,承诺函等,与政府无任何关系的债务需不需要填列?如果需要,在表1中需要填列那些表格?

答:融资平台公司自身与政府无关的经营性债务,填入表1-3,并汇总到1-1,其他表格不需要填列。

46.表1-3要求填列“含政府债务在内的债务单位所有全口径债务数据”,其中,国有企业的全口径债务数据是否依然指“涉及政府支出事项的举债融资行为”?

答:表1-3中需填列国有企业的全口径债务数据,不仅包含涉及政府支出事项的融资行为,也包含经营性债务。

47.政府支出事项是否包括表1-2中统计的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在未来年度的还本付息支出?

答:不包括。

48.对于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同时又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的项目,两份协议金额相差很大,在表2中如何填列?按照哪个协议金额填列政府支出事项?如:2016年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

14 同金额为100亿,同时签订贷款协议10亿元,表2中“政府支出事项规模”应按购买服务合同金额填列还是贷款协议金额填列?

答:对应贷款协议小于购买服务协议金额的情况,表2中“政府支出事项规模”请按照贷款协议金额填列。

49.地方化解存量债务过程中,存在将政府债务转为企业债务的情况,不作为政府性债务管理,是否统计上报?如进行统计上报,是否可以进行打捆填列,或按照项目对应单位分列填报各项目单位的合计数?

答:只要涉及政府支出事项的债务就应当纳入统计,应尽可能区分项目进行统计。

50.企业垫资的土储债务,在没有进行招拍挂及成本核算之前,用不用统计?如统计,是全额计算还是打折计算?

答:已签订协议的,按政府可能承担的最大支出事项统计。未签订协议的不统计。

51.表2-2中的协议签订是指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协议吗?请给予明确。

答:既包括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与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协议,也包括与政府投资基金、股权融资计划的其他投资人签订的反映政府支出事项的协议。

52.表1-1与表1-2的填报债务余额总量是否一致,如表1-1是否需要反映企业全部举债情况(含企业自营项目的债务),如

15 非公益性自营项目的举债情况是否需要纳入统计范围?

答:不需一致,表1-1反映包含企业自身经营性债务在内的全口径债务。

53.“关于企事业单位举债,其偿债资金主要是政府与其签订PPP、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的财政补贴或购买服务资金的情况。”其中“主要”如何界定,是否有比例限制,如是否超过50%就是主要,还是有其他的界定量化标准?

答:凡是政府与融资平台公司等签订PPP、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的情况,则对应的债务情况要在表1和表2中同时填列。表1中如实填列该单位举债情况,表2中如实填列政府与该单位签订的由政府支出事项的协议情况。

54.地方政府与相关企业签定协议,企业承诺该债务与政府无关的,是否作为地方隐性债务进行统计?

答:在表1-

1、表1-3中作为企业债务填报。

四、与上次统计口径的差异

主要差异有3个:

1.已纳入2014年末清理甄果中地方政府债务、或有债务,截至2016年末、2017年4月末尚未臵换或偿还的部分,在表1-

2、1-

4、1-

5、1-6中的无需填报。

2.表2-

1、2-2中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类型”由8类进一步明细为“国开专项建设基金”、“农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投资基金”、“股权融资计划”、“PPP项目”、“政府购

16 买服务项目”、“融资租赁用于公益性项目”、“国开行贷款用于公益性项目”、“农发行贷款用于公益性项目”、“商业银行贷款用于公益性项目”、“信托融资资金用于公益性项目”、“其他涉及政府支出事项情况”12类。

3. 表2-2中,签订部门/单位(全称)、签订协议的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涉及多家签订部门或单位的,由财预明电[2016]4号、5号并列填在同一单元格调整为在在备注中填列。

例如:协议签订单位涉及A、B、C三家部门或单位,填列时,“签订部门/单位(全称)”、“签订协议的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中填列A单位信息,B、C单位的信息在备注中填列。

4.其他细节调整用黑体字标示。

江苏省建筑安全管理范文第5篇

(一)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

(二)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

(三)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

(四)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理赔:

(一)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

(二)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

(三)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已经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0月21日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损失;机动车一方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在其应当投保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28 生效日期: 2006-07-28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百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征求意见稿第五稿2010-05-20)

第八条 【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承担】

江苏省建筑安全管理范文第6篇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负责观察演练进展情况并予以记录的人员是__人员。 A.记录 B.模拟 C.评价 D.控制

2、__是应用最广泛的非定型设备。 A.换热器 B.精馏设备 C.反应器 D.搅拌器

3、国家将安全指标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下列指标中,纳入该纲要的是__。 A.铁路交通百万公里死亡率,火灾十万人口死亡率 B.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铁路交通百万公里死亡率 C.火灾十万人口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D.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十万就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4、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__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A.3 B.5 C.7 D.9

5、在无法实施湿式凿岩时,如在岩石遇水会膨胀,岩石裂隙发育,实施湿式作业其防尘效果差等情况下,可用__等除尘技术。 A.风钻湿式凿岩 B.煤电钻湿式打眼 C.干式凿岩捕尘 D.炮掘防尘

6、危险化学品必须贮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经销部门自管仓库贮存危险化学品及贮存数量必须经__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贮存仓库。 A.安全部门 B.消防部门

C.危险品管理部门 D.公安部门

7、__的工频电流即可使人遭到致命的电击。 A.数安 B.数毫安 C.数百毫安 D.数十毫安

8、压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对于承受内压的压力容器,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容器__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A.底部 B.中部 C.顶部 D.侧面

9、__是应急预案的总体描述。 A.本质安全计划 B.基本预案 C.临时预案

D.紧急救援预案

10、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发生一般事故应上报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A.国务院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C.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D.本级人民政府

11、__是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伤害。 A.有害因素 B.事故隐患 C.危险因素 D.危险

1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控制效果在__阶段进行。 A.竣工验收 B.初步设计 C.土建完成 D.设备安装

13、__芯钢丝绳具有较高的挠性和弹性,并能蓄存一定的润滑油脂。 A.石棉 B.金属 C.麻 D.棉

14、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不一定就会患职业病,职业病发生与否主要取决于__。 A.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大员的年龄、性别和营养状况 B.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的性质

C.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的性质、接触剂量和接触人员的易感性 D.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健康状态

15、《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__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 A.主要负责人 B.总工程师 C.专职安全员 D.安全管理机构

16、《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__天的产假。 A.30 B.60 C.90 D.120

1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__个月。 A.3 B.5 C.6 D.8

18、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__。 A.罚款 B.警告 C.拘留

D.行政处分

19、防止重大工业事故发生的第一步,是__高危险性的工业设施(危险源)。 A.评价 B.控制 C.辨识 D.规划

20、生产性噪声是由机器转动、气体排放、工件撞击、摩擦等产生的。生产性噪声可分为__三类。

A.振动性噪声、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 B.冲击性噪声、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 C.气体性噪声、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 D.空气动力噪声、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

21、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响应级别分为三级,在一级紧急情况中,通常由()作出主要决定。

A.紧急事务管理部门 B.现场指挥部

C.事故单位负责人 D.生产安全监督部门

22、依法处以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是3种法律中__。 A.最不严厉的一种 B.最严厉的一种 C.中等 D.很轻的一种

23、__是负刑事责任的依据。 A.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 B.具备犯罪构成的证据 C.具备犯罪构成的现场 D.具备犯罪构成的条件

2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对事故调查组提交的重大事故调查报告,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之日起__日内做出批复。 A.10 B.15 C.20 D.30

25、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__km。 A.70 B.80 C.100 D.120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书面程序,以便对职业安全健康文件的__,以及对职业安全健康有关资料进行控制。 A.识别 B.批准 C.发布 D.撤销 E.销毁

2、职业健康监护对从业人员来说是__。 A.是法律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 B.是一项预防性措施

C.是用人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承担的义务 D.是本质安全化的前提 E.是素质提升的重要途径

3、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典型的危险工况有__。 A.启动时间偏长 B.安全装置失效

C.运动零件或工件脱落飞出 D.运动不能停止或速度失控 E.意外启动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职责为__。

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B.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组织人员建立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 D.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E.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5、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__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A.环保 B.矿山 C.建筑施工 D.核能调研 E.办公用品生产

6、事故应急救援的总目标是通过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尽可能降低事故的后果,包括__。 A.人员伤亡 B.环境破坏 C.技术改进 D.财产损失 E.设备损坏

7、关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描述,正确的选项是______。

A.管理方案应明确给出实现目标的方法,包括做什么事、谁来做、什么时间做 B.实施相关方法所必需的资源保证

C.职能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进行评审 D.为保障其有效性,管理方案一旦确定,就必须切实坚持执行,不得更改 E.应以所策划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获得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作为主要依据

8、露天矿作业一般采取的防尘措施有______。 A.采用湿式钻孔或干式捕尘

B.确保全面通风的主风扇连续运转 C.加强对司机室的防护

D.碎矿作业时采取密闭、通风、除尘的方法 E.设置水幕

9、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__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A.起重机械 B.工程测量

C.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D.整体提升脚手架 E.普通脚手架

10、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和有关部门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时,除上报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人数,以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外,还应包括__。 A.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 B.事故的简要经过 C.事故原因和整改计划 D.事故责任和性质 E.已采取的应急措施

11、重大危险原控制系统由以下哪几个部分组成__。 A.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B.重大危险源的评价 C.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D.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重大危险源的组成

12、20世纪末,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成为非官方贸易壁垒的利器。在这种背景下,__的健康安全管理理念逐渐被企业管理者所接受,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为代表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思想开始形成,现代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更加丰富,现代安全生产管理理论、方法、模式以及相应的标准、规范更成熟。 A.风险评价 B.控制环境污染 C.危险预警 D.以人为本 E.持续改进

13、属于确认致癌物的是__。 A.铜 B.锌 C.石棉 D.氯乙烯 E.芳香胺

14、经济损失的评价指标有__。 A.千人经济损失率

B.百万元产值经济损失率 C.机器损失率 D.职工死亡率 E.新设备数

15、在__应将“出口”标志与“疏散通道方向”指示标志联合设置。 A.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B.观众厅、展览厅、商业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C.商场、影剧院、娱乐厅、体育馆、医院、饭店、旅馆、高层公寓和候车室大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开场所的紧急出口 D.层间错位的楼梯间

E.地下汽车库与多层汽车库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

16、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包括__。 A.安全生产法制管理 B.行政管理

C.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D.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E.设备设施管理

17、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__或者__,方可投入使用。 A.培训合格证 B.安全使用证 C.使用合格证 D.安全标志

E.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18、编制安全检查表主要依据有__。 A.有关标准、规程、规范及规定

B.国内外事故案例及本单位在安全管理及生产中的有关经验 C.FTA、LEC、MOND方法在安全工程中的应用

D.通过系统分析,确定的危险部位及防范措施,都是安全检查表的内容 E.新知识、新成果,新方法、新技术、新法规和标准

19、企业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指将原有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按照体系管理的方法予以__的过程。 A.补充 B.完善 C.改进 D.修缮 E.实施

20、某单位储存有0.5t氰化氢化学品及150t的电石危险物质(氰化氢和电石的重大危险源临界量分别是1t和100t),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企业应当将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__。 A.公安部门备案

B.负责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备案 C.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D.消防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1、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评价项目概况应包括__的评价范围。 A.工艺参数 B.项目委托约定 C.生产运行现状 D.工艺过程

E.地理位置及自然条件

22、在事故调查领导小组中,工作难度最大的是__。 A.指挥部 B.综合组

C.技术分析组 D.管理调查组 E.善后处理组

23、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特点包括__。

A.加强执法监督,由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

B.实行政企分开,按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改革现行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C.把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分开,实行垂直管理 D.加强“预防为主”的监察原则 E.强化有效安全管理

24、职业中毒按发病过程可分为__。 A.亚急性中毒 B.急性中毒 C.毒气中毒 D.慢性中毒 E.深度中毒

25、不属于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基本原则的有__。 A.消除危险源 B.限制能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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