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管人员履职总结

2022-12-17

总结是在项目、工作、时期后,对整个过程进行反思,以分析出有参考作用的报告,用于为以后工作的实施,提供明确的参考。所以,编写一份总结十分重要,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安全监管人员履职总结》,供需要的小伙伴们查阅,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安全监管人员履职总结

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动态监管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监管局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动态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XX省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持续、动态监督管理,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动态监管,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日常管理等方式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依法履职及职业操守、业务经营、风险管理、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配合等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管,并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的过程。

第三条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动态监管应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和持续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 动态监管的职责划分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动态监管,按照属地监管和任职资格审核权限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分级监管、信息共享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银监局负责对设在太原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实施动态监管,并及时掌握各市由银监局负责审核的高管人员的重要信息。

第六条 银监分局负责对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实施动态监管,并及时向银监局报告辖区内由银监局负责审核的高管人员的重要信息。

第七条 监管办依据授权负责对辖区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实施动态监管,并及时向银监分局报告辖区内其他各类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重要信息。

第八条 银监局、银监分局各监管处(科)和监管办具体负责对所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实施动态监管。办公室、纪检监察、统计、政策法规等职能部门应及时向对口监管处(科)室通报所掌握的高管人员的情况。

第九条 银监局组织的异地交叉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被查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通报有关情况;银监分局组织的交叉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被查机构所在地监管办通报有关情况。银监局、银监分局组织的案件调查等,可视情况向发案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条 在对高管人员履职行为动态监管过程中,银监局、银监分局、监管办及内部各处(科)要各负其责,上下联动,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章 动态监管内容

第十一条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动态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高管人员的依法履职及职业操守、业务经营、风险管理、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配合情况等四个方面。

第十二条 依法履职及职业操守情况主要包括:

(一)高管人员是否能够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是否熟悉并遵守国家经济金融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指引和要求。

(二)高管人员是否具有公正、诚实、廉洁的品质和良好的工作作风;个人填报的有关资料、声明是否属实;是否存在直接或变相经商办企业及涉及黄赌毒行为;是否有明显超出收入能力的各种支出和消费。

(三)高管人员对工作是否勤勉尽职,是否有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

第十三条 业务经营情况主要包括:

(一)是否具备与其所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是否具备与其所担任职务相称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

(二)是否树立了科学的发展观;经营理念和发展战略是否合规和切实可行;决策程序是否科学、民主、公开;有无因决策失误和管理不善给本单位造成损失或重大风险等问题。

(三)是否制定了科学合理、审慎有效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一)审慎经营规则的执行情况;重要经营指标如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风险集中度、资产流动性等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二)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各项内控制度是否完善并得到有效执行;重要业务和高风险业务的操作是否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对内部人控制、内部授权、关联交易、客户授信等是否实行了有效的控制措施;内部稽核部门是否能够独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无资金被骗、被抢、被盗案件;有无失职渎职、贪污和挪用银行资金的问题;

(三)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完善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监控评价系统以及风险排控纠偏机制;风险管理的技术是否先进、有效;是否建立了新业务成本核算和风险补偿系统;风险管理的各项措施是否能根据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更新等。

第十五条 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配合情况主要包括:

(一)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高管人员的任命以及新业务的开办等事项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报批和依法依规实施;

(二)是否能够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时、准确、全面地报告重大突发事件、重要事项和报送各类报表报告等相关资料;

(三)是否能够积极、有效配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完成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是否存在敷衍塞责和影响监管的行为;

(四)是否能够认真落实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建议和意见。

(五)行业自律公约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动态监管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收集汇总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的有关内容可从以下渠道获得: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日常管理;

(二)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三)高管人员个人述职;

(四)监管谈话;

(五)向高管人员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内审等部门了解;

(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组织的高管人员金融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考试、测试。

第十七条 分析整理信息。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类梳理,尤其是对高管人员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等情况要进行认真核实,完整记录。

第十八条 进行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口监管处(科)应于次年的一季度完成对高管人员的考核。

(一)考核采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直接考核和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银监局负责对银行一级分行及相当级别机构(包括太原市商业银行总行、各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及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和设在太原的国有银行二级分支行(包括农发行营业部)、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银监分局负责对辖区内银行二级分行及相当级别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单一法人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市级联社)高管人员进行考核。其余机构高管人员的考核由各县(市)监管办或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上级管理机构进行,但在特殊情况下,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也可直接进行考核。

(二)考核采用百分制,其中,职业操守和业务经营管理水平各占20分,风险管理能力和与监管部门的工作配合各占30分。考核结果确定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级次。

(三)高管人员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1、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连续性亏损或较严重亏损;

2、发生重大案件后,不及时报案或采取有效处臵措施,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案、办案;

3、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重大风险、资产损失,或导致发生案件;

4、干扰影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监管;

5、发生严重违法规违经营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采取监管措施。根据掌握的信息,可视情况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对高管人员履职行为动态监管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要明确指出,限期整改;对于查实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高管人员做出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视情况依法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任职资格;对触犯刑法的高管人员,还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二)对于考核为合格的高管人员,可采取监管谈话等形式指出不足,加强跟踪监管;对于考核为不合格的,要进行诫免谈话,提出具体的监管要求,并在持续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对于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由任职资格核准机构建议其董事会或上级机构对高管人员进行调整或处理。

第二十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部门的专门协调沟通机制,必要时将高管人员动态管理有关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在调查和处罚阶段不得调动工作或借故离岗。高管人员离开该金融机构工作后,被发现在该金融机构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的,仍然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监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监管档案。监管档案要能够真实、全面、完整、连续地反映对高管人员履职行为动态管理的全过程,并在监管过程中不断补充和完善。

第二十三条 高管人员监管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任职资格申报材料;

(二)本人和所在机构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风险、重大案件情况;

(三)所在机构受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行政处罚、本人受到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的相关资料和文件;

(四)高管人员述职报告及所在单位对其进行的考核情况;

(五)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高管人员进行金融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考试、测试的情况记录;

(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高管人员进行考核的有关资料;

(七)监管谈话记录;

(八)离职离任审计报告;

(九)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十)反映高管人员合规及职业操守、业务经营、风险管理、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配合情况的其他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透露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高管人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履职报告

一年以来,在临淄区大队和单位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2014年消防工作目标总要求为指导,按公司消防工作计划的工作思路及要求,建立网格化管理、持续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工作,严格排查安全隐患,为确保员工的生命和财产不受损失和伤害,结合日常消防工作实际,履职尽责,在保卫科的坚强领导下,及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半年来公司未发生消防安全事故,得到了各级领导的肯定。具体工作如下:

一、加强业务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自负责安全生产、消防工作以来,我一直没放松对业务理论的学习,我深知只有掌握了丰富的专业知识,才能在消防管理工作中得心应手,更好地为公司服务。

二、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

本人多年来一直负责安全生产、消防工作,深知“隐患险于明火,责任重于泰山”的含义。因此在工作中始终以发现和排除火灾隐患为重点,在实际工作中,严格监督各部门及全体员工不封堵、占用疏散通道和锁闭、遮挡安全出口;不在人员密集场所安装影响人员逃生和应急救援金属护栏;不违章使用液化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大功率电器;不违章使用电器、私拉乱接电气电线;及时修复损坏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及时维修过期灭火器,及时制定本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检查每半年开展一次灭火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三、注重消防投入,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及培训教育

从众多的火灾事故来看,完善消防设施是减轻火灾损失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本着“一分消防投入,十分安全回报”的理念,在加快经济建设的同时,十分重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一是搞好消防规划。在总体规划编制的同时重新编制了消防基础设施规划,以适应在今后我公司消防工作发展的需要。二是加大消防硬件投入。半年来投资5000元对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进行了更新和维护。三是组织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和消防器材使用培训,开展火场逃生、防震疏散演练,通过培训和演练,有效地提高员工防患意识和应急、自救、逃生的能力,为现实生命安全提供了保障。

第三篇:XXXXX医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履职报告

为加强安全监管,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促进消防安全形势的稳定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就消防安全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目标明确,强化领导对照目标落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各类管理和规章制度。认真开展消防安全排除、整改专项治理工作,找出消防安全中的隐患,加以整改。真正做到消防安全警钟长鸣,责任重于泰山。

二、大力宣传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和教育,确保员工受教育率达到100%,努力提高员工消防意识及疏散自救逃生能力。组织员工参加培训,充分利用消防培训、宣传栏等,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工作的内容、明确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法、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为安全工作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我医院始终把消防安全工作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来抓。加强了消防安全的监管力度。同时认真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治理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精心组织实施,并召开了专门的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层层落实工作责任。

四、全面排查治理消防安全隐患切实做到“四不二立即”:即:不封堵、占用疏散通道和锁闭、遮挡安全出口的;不在人员

密集场所安装影响人员逃生和应急救援金属护栏的;不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的;不违章使用电器、私拉乱接电气电线的;立即修复损坏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事故广播、报警系统。保证医院的消防安全工作的稳定。

XXXX年X月XX日

第四篇:如何落实监管人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也一直是老百姓最关注、社会最敏感的话题。下面,从监管工作人员角度,如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人员责任,提出以下几点看法,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认清形势,明确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目标

近年来,经过我们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者的不懈努力和辛勤工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食品药品安全水平不断提高,群众安全消费意识日益增强。目前我市已形成了政府主抓、部门共管、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管理格局,食品药品安全总体状况在向好的方向发展。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由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尚不健全,监管难以全方位到位,一些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深感忧虑,我们正处于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高发期,食品药品安全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制假、售假等危害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不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在不断提高,对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食品药品监管的任务越来越繁重。另外,机构改革给我们这个部门带来的压力也是非常大的,如餐饮监管职责已纳 1

入我局,却无人员编制,保化监管虽已接管,但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这些都给监管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

机遇和挑战是并存的,有压力才有动力。只有迎难而上才是最好的出路,也是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好体现。

二、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更好地完成食品药品监管任务加强学习。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牢固树立科学监管的理念;二是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依法行政能力;三是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识假辨假能力;四是加强与外单位的交流学习,请进来、走出去,拓宽视野,强化实际工作能力。通过不断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为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加强作风建设。我们是食品药品监管第一线的工作人员,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任何细微的不良行为,都将直接损害到人民群众的利益,也直接影响监管部门的形象。因此我们要努力做到脚踏实地、求真务实、公正廉洁,只有这样才能切实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在饮食用药上的实际问题,才能塑造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者良好社会形象。

加强依法行政。坚持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增强执法的透明度。

三、开拓创新,在提高监管效能上下功夫

创新,就是运用科学的新思维、新方法、新体系,合理优化配置各种管理资源,以最低的监管成本和最高的工作效

率,对食品药品实施有效监管、科学监管。我们要做的,就是在完善监管机制、改进监管手段上有所突破与创新,努力探索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使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真正实现科学监管。

总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道路曲折而漫长,我们监管人员也面临着重重考验,唯一能做的,就是迎难而上。

第五篇:员工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人员安全不履职行为

治理实施方案

基层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深化“三违”治理,规范员工操作行为,提高管理人员安全履职意识,遏制因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管理人员安全不履职行为造成的各类事故,根据徐矿[2018]1号《二0一八安全工作意见》的要求,及徐矿集团《员工不安全行为界定范围》(徐矿司[2008]10号)《管理人员安全不履职行为标准》(徐矿司[2008]12号),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1、成立员工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人员安全不履职行为治理领导小组。党委书记、矿长任组长,纪委书记、安监副处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经营副矿长任副组长,综合管理部、安全检查科、经营管理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员工不安全行为治理办公室设在安全检查科,安全检查科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管理人员安全不履职行为考核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成立员工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人员安全不履职行为界定评审小组,由安监副处长任组长,安全检查科、综合管理部等部门负责人为评审组成员,负责对员工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人员安全不履职行为的风险等级进行界定。

二、指导思想

1 保持治理员工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人员安全不履职行为的高压态势,坚持治理与防范结合,警示与处罚结合,加大违规人员的违规成本,提高治理质量,把治理重点放在现场,最大限度地消除现场违章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三、行为界定

员工的不安全行为,根据风险程度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分为低风险、一般风险、中等风险、重大风险和特别重大风险。低风险、一般风险为不规范行为;中等风险行为为一般“三违”;重大风险和特别重大风险行为为严重“三违”。管理人员安全不履职行为,根据工作岗位、工作职责的不同分为三类,即不尽职、不履职、严重不履职。

四、治理“三违”指标划分及考核

1、矿处级领导治理指标。矿主要领导和安全生产线矿领导,每月治理“三违”不少于2人次;其他矿领导每月治理 “三违”不得少于1人次。

2、其他管理干部治理指标。项目部经理层领导及安全生产技术副总师每月至少治理一般“三违”1人次。项目部、本部安全生产部室及基层单位科(区)级管理人员每月至少治理一般“三违”1人次;安全生产部室、基层单位副科(区)级、技术主管及其他部门科级管理人员每月至少治理一般风险行为1人次;技术员、班组长、瓦安员每月至少治理低风险行为1人次;专职安全员每月至少治理一般“三违”1人次。

3、项目部每月必须完成四个“1”安全治理任务。“1111” 即每月至少停面(头、系统)1次、查处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履职 1 人次、查处严重“三违”1 人次、公开追查分析当月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1次。每月四个“1”安全治理任务作为项目部安全副经理安

2 全履职的主要考核依据。

4、凡职工被查处“三违”或管理人员安全不履职行为的,单位在接到安全部门下发座谈分析通知单后,在规定时间内由单位党政主管带领当事人到安全部门进行座谈分析,凡不配合追查或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追查分析会的,每拖延1天对单位考核500元、对党政主管及当事人各考核100元;在接到安全部门下发的座谈分析通知单之日起,单位不得安排其上班,灯房不得发灯,灯房向当事人发放矿灯的,对责任人考核50元/人次。

5. 不安全行为及指标完成情况考核

(1)员工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详见徐矿集团《员工不安全行为界定范围》徐矿司[2008]10号。

(2)员工发生一次低风险行为考核50元;发生一次一般风险行为考核100元;发生一次中等风险行为(一般“三违”)考核200元;发生一次重大风险行为(严重“三违”)考核400元,发生一次特别重大风险行为(特别严重“三违”)考核2000元,内重复发生中等风险行为(一般“三违”)的加倍考核。安全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应的登记造册统计。

(3)有“三违”治理指标管理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指标任务,完不成治理指标的管理人员考核300元/次,并按不履职论处。

(4)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三违”指标的,按照处罚的一半数额给予奖励;超额完成“三违”治理指标的对等奖励。对治理重大风险和重大隐患的人员奖励500~1000元;对举报违章指挥、 违章作业等并经核查属实的人员奖励300~500元。

(5)各单位必须如实汇报员工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人员安全不履职行为,单位治理的各类员工不安全行为要真实,时间、地点、班次要同步,严禁弄虚作假。对“三违”治理弄虚作假的科区级以

3 上管理人员,第一次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罚款1000元,内第二次给予免职,对参与造假责任者考核500元。对“三违”行为纵容、包庇、袒护、说情的人员一律按“三违”处理。凡对“三违”查处、举报人员或配合调查的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6)被上级部门查处的一般“三违”,对当班班长、跟班干部分别罚款500元;严重“三违”或集体“三违”,当班班长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跟班干部罚款3000元,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2000元。

(7)凡因“三违”行为造成本人或他人轻伤的,对责任人罚款3000~5000元;造成重伤的,给予责任人罚款5000~10000元;造成他人死亡的,对责任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凡因“三违”行为造成三级非伤亡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3000元;造成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0元;造成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9)如果发现“三违”人员未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处理、资料不齐全等情形,对项目部(单位)安全副经理(安全负责人)及安全科长(相关负责人)分别罚款1000元。

五、管理人员安全不履职的考核办法

1、管理人员安全不履职行为界定标准详见徐矿集团《管理人员安全不履职行为标准》徐矿司[2008]12号。

2、管理人员发现一次不尽职行为考核100元;发现一次不履职行为考核300元;发现一次严重不履职行为考核1000元。

3、管理人员安全不履职实行量化打分考核:有严重不履职行为的,发现一次扣15分,罚款1000元;有不履职行为的,发现

4 一次扣8分,罚款300元;有不尽职行为的,发现一次扣3分,罚款100元;内累计扣分超过15分,再罚款1000元。

4、触犯徐矿集团“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严格按照徐矿司[2013]36号文件执行。

5、因管理人员不履职或员工不安全行为构成安全隐患的,按照安全隐患处罚及行政责任追究执行;造成人身事故或非伤亡事故的,按照事故处罚及行政责任追究执行。

六、其他相关要求

1、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监督检查作用。安全生产部门及其他职能部室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员工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人员不履职行为不制止、重大质量问题及隐患不及时督促安排整改的,一经查实,干部按严重不履职行为处理,科员一律按“三违”论处,并调离岗位。

2、安全督察队及稽查小分队,对全矿管理人员(跟班干部、班组长及现场的安全员、瓦安员)、工人实行不定期动态稽查,及时查处员工不安全、管理人员不履职行为。

3、鼓励全员治理“三违”,发挥现场工人的监督作用。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必须坚决抵制,鼓励举报员工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人员安全不履职行为,一经查实,对举报人视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4、各单位要加强自主管理和诚信建设,加大对不安全行为的治理力度,矿下达的治理指标要按旬落实到人,并严格按单位排定时间上报。推迟跨旬办理的,有一般风险指标的,每人考核50元/旬;有“三违”指标的,每人考核100元/旬;月底未能完成的,按完不成“三违”治理指标考核。

5、项目部员工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人员安全不履职行为治理,与矿本部同等考核。矿将不定期组织人员检查异地项目部员工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人员不履职行为治理情况,检查结果纳入月度考核。

6、治理员工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人员安全不履职行为的考核划归矿安全奖励基金,作为治理员工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人员安全不履职行为专项奖励资金,逐月考核兑现。

7、经营管理部(企管)负责对本办法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8、物业实业管理中心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制定管理人员安全不履职行为和员工不安全行为治理实施办法。

9、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庞庄煤矿。

庞庄煤矿 二O一八年二月八日

抄送:矿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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