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2023-05-27

第一篇:银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中原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8

中原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加强贷款业务管理,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汽车品牌销售实施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借款人在购买消费类自用车(不含二手车)时已支付一定比例金额的首期款项、不足部分由我行向其发放并直接支付给汽车经销商的人民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经公安部门(车管所)注册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一手家用车。贷款车型应选择国内主流厂商生产或进口的中、高档品牌家用轿车。贷款所购裸车的售价原则应不低于9万元。

第三条以质押或房屋抵押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用于购车的,应按照我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合作机构的准入

第四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合作的经销商应优先选择满足以下条件的经销商:

(一)已经取得厂家正式代理销售授权证书,且为当地区域的一级代理商,按照厂家标准建立了4S专营店并经厂家验收合格投产以及4S专营店认可的具有一定资质的二级经销商和综合品牌经销商;

(二)管理层或股东有过汽车经销及售后服务的成功管理经验,有完善的销售渠道,能够比较专业化地经营与管理专营店,有长期经营专营店的经营计划;

(三)销售业绩良好,具备较强的售后服务及维修能力;

(四)既往履约记录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在办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前,须由有权审批机构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审批,核定其担保额度。

第三章贷款对象

第六条贷款对象为年龄18-55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

第七条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非本地户口的申请人在当地有稳定工作及固定住所,且居住时间满一年以上;

(二)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三)有固定的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四)原则上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名下在当地有房产;

(五)香港、澳门、台湾和外籍借款人须在中国大陆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在申请地有固定住所并需提供一名本地联系人;

(六)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七)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八)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根据借款申请人所在职位待遇是否优厚、自身综合背景是否良好、持续发展能力是否较强,将客户分为优质客户、普通资信客户和拒绝类客户。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为优质客户: 1.我行现有客户:

(1)代发工资客户:最近六个月月均代发金额在4000元以上;

(2)贵宾客户:客户在我行近三个月的金融净资产均值大于10万元;

(3)房产抵押贷款客户:在我行有自有房产抵押的贷款客户,客户已正常还款两年以上;

(4)信用卡贵宾客户:开卡时间在一年以上,有9期以上按期还款记录,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2.潜在优质客户:

(1)他行贵宾类客户,且银行对账单显示该客户近半年月均存款额大于10万元; (2)有效的收入证明(指纳税凭证、银行账户对账单等)显示,最近一年内月均收入在5000元以上;

(3)有效的资产证明(存款、有价证券等)显示,金融净资产在10万元以上;

(4)银行、证券、基金公司、能源、电力、电讯行业、中央直属企业正式员工;国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编制人员;保险、信托、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高级职称人员及管理人员;大型国企、上市公司、世界500强企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公立医院的医生及管理人员;国家公立高校,重点中小学的教师及管理人员;一年以上执业经验的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

(5)对于经营规模较大、持续经营3年以上、有良好信用记录、行业风险相对较小的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以及本人或其配偶名下有房产的借款人,可以根据其名下或家庭拥有的总资产状况确定是否为优质客户。

(二)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借款申请人为拒绝类客户。 1.经面谈、家访或第三方调查,确认借款申请人真实情况与其提供书面材料严重不符的;

2.借款人不是车辆所有人或实际用车人的;

3.在人行征信报告中显示近24个月内有逾期超过30天记录或5次(含)以上30天以内逾期记录,且不能提供合理证明的;

4.无稳定工作和收入、无固定住所的高风险人群; 5.借款人单户(含配偶)已有两笔或以上未结清购车贷款的,或同时申请两笔(不含)以上汽车贷款的;

(三)对于优质客户,可不进行家访,但需要与客户进行面谈调查。对于除上述优质客户和拒绝类客户外的普通资信客户需要进行家访调查和面谈,以确认借款人的资信状况。

(四)对于经销商股东、员工及其亲属等关系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要严格审查其购车行为的真实性,严防恶意套取银行信用。

第四章贷款要素

第九条贷款金额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按照孰低原则核定贷款金额:

(一)向借款人发放的单笔汽车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二)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车辆售价的70%。对于高价车应根据借款人的职业、收入状况、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情况适当降低贷款成数。车辆售价是指裸车价格,不包括各类附加税、费、保费及装饰费用等。

(三)借款人此次申请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月还款额不超过月收入的50%,月所有债务支出(包括本笔汽车贷款的还款支出)不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5%。如单一借款人还款能力不足,可以增加共同借款人。有共同借款人的,应将所有借款人的债务及月收入合并计算支出收入比。

第十条贷款期限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对于优质客户,最长不超过60个月。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我行规定执行。贷款期间如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还款方式

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收入来源特点,可以采取按期(月、季)还息、到期还本或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方式,也可采取按期(周、双周、月)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第五章 贷款受理与调查

第十三条借款人向我行提出汽车消费贷款申请,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借款人收入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收入证明、纳税凭证、股票交割单、基金、理财证明和个人银行账户对账单等。

(三)首期付款的银行存款证明或经销商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购车合同或购车协议。

(五)借款人有效期内的驾驶执照,或提供直系亲属有效期限内的驾驶执照,并增加该直系亲属为共同借款人。

(六)车辆保险合同、购车发票。

(七)车辆抵押登记相关证明文件。

上述资料

(六)和

(七)须在放款前提供,对于采用先放款后办理车辆抵押登记的,应在放款后20个工作日内提供。

(八)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名下房产证明材料。

(九)我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经营机构客户经理对贷款申请进行调查,调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面谈、电话核实和实地家访调查。调查要点包括:

(一)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二)借款人的贷款意愿、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理。

(三)借款人是否具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收入还贷比是否符合规定。

(四)借款人资信状况是否良好。

(五)所购车辆价格是否高于车辆生产商公布的市场指导价格。

(六)首付款的真实性、首付款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七)其他。

第六章贷款审查审批

第十五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审查审批工作按照零售信贷业务审查审批流程和权限执行。审查审批要点包括:

(一)合作机构是否已按规定准入。

(二)借款人的申请资料是否完整、齐全,资料信息是否合理、一致,有无虚假贷款或骗贷嫌疑。

(三)借款人是否符合条件,资信状况是否良好。

(四)首付款是否符合规定比例,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六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审批通过后,客户经理根据审批意见,通知客户办理贷款后续手续,并和经销商协助客户购买相关保险、车辆上牌及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七章贷款担保

第十七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担保方式限于“车辆抵押+经销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车辆抵押+专业担保公司保证担保”或“车辆抵押+保险公司履约保证保险”。

(一)车辆抵押

以贷款所购车辆抵押,须在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

(二)经销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对于采用经销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保证担保合同应明确以下事项:

1.保证金。经销商须在我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约定存入保证金。保证金比例参照当地同业平均水平,原则上不低于担保贷款余额的5%。

2.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保证人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及时全额归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如保证金不足,保证人应在次月补齐。因扣划保证金形成的保证人和借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我行无关。 3.垫资续保。如借款人贷款期间未能如期续保,保证人同意垫付借款人续保费用。

(三)专业担保公司连带责任担保

对于采用专业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保证担保合同应明确以下事项:

1.保证金。专业担保公司须在我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约定存入保证金。

2.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保证人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及时足额归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如保证金不足,保证人应在次月补齐。因扣划保证金形成的保证人和借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我行无关。

3.垫资续保。如借款人贷款期间未能如期续保,保证人同意垫付借款人续保费用。

(四)保险公司提供全程履约保证保险

在落实足值、有效的车辆抵押前提下,可由保险公司提供附加履约保证保险。保险公司的选取及开办行名单须由总行信审会批准。

第十八条对于采用“车辆抵押+经销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车辆抵押+专业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的,原则上要求经销商或专业担保公司提供全程全额担保。如确有特殊需要,仅能提供阶段性担保的,限于资质为4S(含)以上的经销商和专业担保公司,且须经总行信审会批准。

第十九条阶段性担保期限为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车辆抵押登记证明办妥并将车辆保险合同、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已办理抵押)等资料交付给我行之日止。

第八章贷款发放

第二十条在贷款发放前,经营机构应落实抵押车辆的保险事宜。

借款人必须在贷款期限内投保车辆损失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不计免赔险、自燃险(在生产厂商赔偿责任期结束后必须投保)等相关险种。以上商业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应为我行。保险单正本(交强险除外)由我行保管。贷款期间不得退保、减保,具体内容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保险期限可采取贷款到期日前一次性投保或分期投保。若分期投保,经营机构须在车辆保险到期前1个月短信提示、到期前1周电话提醒客户办理续保手续,贷款期间内保险不得中断,并在借款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此外还须在保单中增加补充条款:贷款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赔付金额须先征得我行书面同意后方可赔付车辆所有人。如我行认为借款人未来期间内还款能力不足或抵押物损毁严重的,应先将赔付款项用于提前归还贷款。

第二十一条贷款发放前,经营机构须对车辆进行双人现场核实,审验车辆合格证是否真实、有效。

第二十二条放款人员对贷款资料审核同意后进行放款操作,贷款划入经销商指定账户。

第二十三条对于由我行认可的经销商、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方式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在收集齐客户车辆抵押登记所需资料并落实阶段性担保手续后, 可先行放款,原则上在放款后20个工作日内办妥车辆抵押登记手续。

第九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经营机构按照我行零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的相关规定落实贷后管理工作。日常贷后管理要点包括:

(一)对采用阶段性担保方式发放的贷款,经营机构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落实车辆抵押登记。

(二)按月对合作机构所推荐的借款人个人贷款质量及风险情况进行监测。一旦发现批量还款现象,立即暂停与该合作机构合作,并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三)动态监测保证金账户情况,对于保证金不足的,应及时通知保证人补足保证金,否则停止发放该保证人保证的贷款。

(四)对逐年投保的,经营机构须及时落实续保。 第二十五条经营机构应认真做好贷后检查工作,贷后检查频率为:

(一)发现贷款逾期的,应立即进行贷后检查;对存量逾期或欠息贷款的检查间隔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二)对单笔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上的贷款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

(三)对当前未违约但有违约记录的,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

(四)对其他正常类贷款按差异化标准至少每季度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存量贷款笔数的5%。

第二十六条经营机构负责维护与合作经销商的客户关系,对于在合作中出现违约、欺诈、法律纠纷等异常情况的合作经销商,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视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七条经营机构应及时将贷后检查情况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如发现重大风险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办理贷款结清手续,注销抵押登记。

第二十九条经营机构应及时整理贷款相关档案资料,并按照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妥善管理档案。对于先放款后办妥抵押的贷款,应督促并协助借款人及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将相关权证及时归档管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中原银行总行解释、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银行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银行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牧户和农牧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农合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银行服务辖区内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农牧户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农合行对联保小组成员提供的贷款称为农户联保贷款。

第三条 农户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多户联保、责任连带、限额控制、到期还款”。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

第四条 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需要生产资金;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法定年龄不超过60周岁,根据所处地区的实际情况,有劳动能力的可适当放宽至65周岁;

(三)个人信用好,无陈欠贷款,无不良记录,且还款信誉好;

(四)遵守联保协议;

(五)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联保小组由居住在农合行服务辖区内有借款需求的3—5户借款人自愿组成。联保小组成员责任包括:

(一)负责小组各成员贷款申请、使用、管理和归还;

(二)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成员不得随意转让用贷款购买的物资和财产;

(三)联保小组成员对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代为偿还;

(四)在小组全体成员还清所欠款项的前提下,成员可以自愿退出小组;经小组成员一致决定,可以开除违反联保协议的成员,小组应责令被开除者在退出前还清一切欠款。

第六条 贷款用途及安排次序: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牧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加工、手工、商业等个体工商户贷款;

(三)其他贷款。

第三章贷款的发放及管理

第七条农户联保小组的设立

(一)在村委会的协助下,农合行各放贷机构负责做好发放农户联保贷款政策宣传,统计各村拟自愿组建联保小组的农牧户名单,填写《村农户联保小组设立情况统计表》(附件1)。

(二)调查农户基本情况:信贷员到各村,对拟组建联保小组的农户逐户开展实地调查,逐户填写《联保小组成员基本情况表》(附

件2)。

注:对因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已经调查过的农户,如农户经济状况变化不大,可直接使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档案中的《农户基本情况表》。

(三)各放贷机构组织召开贷审会议,根据信贷员初步调查意见,核准是否同意组建农户联保小组,并核定每个成员的最高授信额度。各放贷机构联保户贷款每户最高限额以农合行总行核定下达限额为准。

(四)已审批无异议的联保小组,由信贷员负责组织与各联保小组成员逐户签订《设立联保小组申请书及联保协议》(附件4)。

(五)以村为单位,对各放贷机构已经同意组建的所有农户联保小组及成员进行编号,填写《村农户联保小组设立情况统计表》(附件1)。

第八条贷款的审批

(一)联保小组成员如实填写《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及审批表》(附件5)中的借款申请部分,交给信贷员,由其签署调查人意见。

(二)信贷员把《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及审批表》交给各放贷机构贷款审查人,由其签署审查人意见。

(三)各放贷机构有权审批人在《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及审批表》中签署审批人意见。

第九条农户联保贷款的发放

(一)农户联保贷款必须按照调查、审批、办贷的程序进行。

(二)对已经同意组建的农户联保小组,各放贷机构信贷员根据审批意见,在信贷风险业务系统中进行放款操作,打印放款通知书,

与联保小组成员逐户签订《农户联保借款合同》(附件6),填制借据凭证,由借贷双方签字盖章。

(三)信贷会计或柜员根据借据、合同、放款通知书等贷款资料在核心业务系统中进行放款账务处理后,将贷款转入联保小组各成员各自在农合行开立的结算账户。

第十条农户联保贷款档案的管理

信贷档案应在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交档案管理员保管。 农户联保档案应包括:

(一)联保小组各成员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结婚证遗失的,由所在民政部门出具夫妻关系证明)

(二)《村农户联保小组设立情况统计表》

(三)《联保小组成员基本情况表》

(四)《设立联保小组申请书及联保协议》

(五)《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及审批表》

(六)《农户联保贷款合同》

未尽事宜按照《**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贷款的检查及收回

贷款期限内,各放贷机构信贷员对发放的联保贷款至少进行1次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

(一)信贷员在检查中对农户家庭财产情况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及时更新《联保小组成员基本情况调查表》,对联保小组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重新签署《设立联保小组申请书及联保协议》,交信贷档案管理员归入农户联保贷款档案。

(二)信贷员在检查中如发现联保小组成员将贷款转让、转借给他人或集中使用、贷款人给联保小组其他成员贷款的,应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

(三)贷款到期后,贷户到营业室柜台偿还借款,由信贷会计或柜员开具贷款收回凭证。

第十二条农户联保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利率

第十三条农户联保贷款利率按照**银行制定的贷款利率执行标准执行相应档次的利率。

第十四条农户联保贷款的结息方式为利随本清。

第十五条对联保小组成员的存款利率实行国家法定利率。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有抵触方面以本《办法》为准。

1、村农户联保小组设立情况统计表

2、联保小组成员基本情况表

3、设立联保小组申请书及联保协议

4、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及审批表

5、农户联保贷款合同

第三篇:银行个人信用贷款管理

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银行个人信用贷款

银行个人信用贷款管理

一:银行个人贷款的概述

个人信用贷款是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向资信良好的借款人发放的无需提担保的人民币信用贷款。以个人信用及还款能力为基础,额度一般不会超过10-20万,借款期是1-2年不等。个人信用贷款是以个人信用及还款能力作为基础的贷款服务,无需抵押和担保,但是需要一定的身份、住址及收入证明。不同的结购 贷款的条件要求、流程、审批额度都有些不同

一, 银行个人信用贷款的含义

银行个人贷款就是银行向客户发放的用于合法经营活动所需小额、短期或者长期、大额度资金周转的人民币

各家银行所提供的个人贷款不尽相同,一般都会包括以下种类: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个人有价单证质押贷款和个人小额信用贷款。

个人贷款的特点在于:

1、利率水平高;

2、规模呈现周期性;

3、借款人缺乏利率弹性。

二,银行个人信用贷款的相关规定

(一)服务特色

只要保持和拥有良好的个人资信,就可免担保获得一定额度的银行贷款。对符合特定准入客户条件的客户,还可享受更多优惠服务。

(二)申请条件

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正当且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良好职业,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4、在工商银行取得A-级(含)以上个人资信等级;

5、在工商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6、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具备以下特定准入条件之一的借款人为信用贷款特定准入客户:

(1)为银行优质法人客户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2)个人拥有自有资产达200万元(含)以上;

(3)为牡丹白金卡客户;

(4)持有银行个人理财金账户1年(含)以上且账户存款平均余额20万元(含)以上;

(5)为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客户,贷款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且连续2年以上没有违约还款记录(含贷款已结清客户)。

(三)贷款金额

贷款额度起点为1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含)。

(四)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含),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信用贷款一般不办理展期,确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不能按期还贷的,经银行同意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可予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且累计贷款期限(含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而民民贷贷款期限区别银行贷款有更多的选择性。

(五)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六)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采取按月付息,按月、按季或一次还本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采取按月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

(七)借款人向银行申请个人信用贷款,需书面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如下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居住地址证明(户口簿等);

3、个人职业证明;

4、借款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5、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依借款人特定准入条件不同还需审查以下资料之一:

(1)优质法人客户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职务及专业技术级别的书面证明;

(2)个人拥有的各类金融资产如银行存款、债券和基金等凭证;个人(或配偶)名下房产所有权证;

(3)牡丹白金卡客户资料;

(4)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客户证明资料;

(5)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借款合同文本。

(八)个人信用贷款证明

在银行申请个人贷款,银行对贷款资金的用途是有要求的,一般银行会规定贷款申请人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银监会明令禁止的生产、经营、投资领域,借款人需要提供资金用途证明或者用途声明。

对于能够提供贷款用途证明的,贷款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资料证明。比如申请贷款的用途是购买汽车,那么需要提供购车合同或购车发票等材料;若贷款准备用于装修,则需要向银行出具装修合同。

如果贷款无法在申请时提供贷款用途证明,一般情况下借款人需要写清贷款用途声明。格式如下:

本人 XXX 向 XXX 银行申请个人信用贷款 XX 万元整。

本人郑重声明:该贷款真实用途为 XXX人的出国旅游资金 ,并承若遵守贷款合同约定。如擅自改变贷款使用用途,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负。

声明人:

年 月 日

向银行出具贷款用途声明,一方面是银行为了规避借款人在贷款后,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也是对贷款申请人对贷款的合法用途给予一定的约束,并不 会对今后的贷款利率和还款等方面产生影响。

(九)操作指南

银行以转账方式向借款人指定个人结算账户发放贷款。其他操作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

(十)个人信用贷款需准备的材料:

以上4条是最基本的信息,由于每个

1、首先你必须拥有有效地身份证件,提供户口薄并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拥有稳定的职业,良好的收入,如果是通过银行划账的方式领取工资的,还需提交工资卡的流水证明;

3、未婚者提交未婚证明,已婚者要提交配偶及家庭成员的相关资料;

4、拥有申请贷款银行的固定账户;人申请的机构不同,所以每个金融机构除上诉几条基本的条件外,还会有些符合自己机构的一些相对具体的条款,视机构不同条件不一,所以也请有贷款需求的朋友向你选择的具体机构进行了解,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填写规定的表格,递交给您选择的贷款机构,接下来的时间就是等待.

(十一)贷款流程

正规银行办理的流程是:首先,借款人需向银行提交除身份证以外的一系列材料,包括

(1)贷款申请审批表;

(2)居住地址证明;

(3)职业和收入证明;以及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其次,银行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审核通过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最后,银行以转账方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三、获取银行个人信用贷款时应该注意的事项

1、 申请个人小额信用贷款,无论是银行放款,还是金融机构放款,都需要申贷人有还款能力。也就是说,那些声称,不需要任何条件就可以贷款给你的,千万不可以相信。

2、很多人都问,凭身份证是否可以贷款的问题。快易贷这里解答一下:身份证是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无法证明个人信用情况。所以仅凭身份证,任何正规的贷款机构都不会通过贷款审核的。

3、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无论是通过银行还是金融机构贷款,都要保证按时还款,这样下次需要贷款的时候,才会使对方认可你的信用度。

四、银行个人信用贷款申请不通的原因

(一):“资质不够”是银行最美的借口

很多申请贷款被拒的人都会觉得“幸福总是那么丰满,现实总是那么骨干”。

其实,造成贷款失败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银行信贷专员不了解贷款申请人的行业,可能是在申请贷款时银行的信贷额度满了,也可能是贷款申请的额度太小,信贷员不想做。但无论什么情况下的贷款失败,你得到的答案往往是:个人资质不够、抵押物不符合、没有担保等原因。所以,不要以为一次贷款申请被拒就是“杯具”,很多时候找几家不同的银行申请甚至是多申请几次,往往会有不一样的结果。

(二)此处不获贷,自有获贷处

申请贷款其实就和高考填志愿一样,一个学校落榜并不意味所有学校对你关上了校门。同理,在一家银行贷款失败并不意味着这家银行就对你关上了大门,因为一家银行有许多支行,这家拒绝了你,并不一定其他的支行也会拒绝你;一家银行拒绝你,并不等于其他的银行也会拒绝你;一家金融机构拒绝你,还有其他的金融机构可能会接受你。

据统计,一家中小企业要平均接触10家以上的银行才有可能融资成功。而个人在申请贷款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多家银行指出你贷款被拒的共同问题,那么这才有可能是你贷款失败的真正原因,需要在这个问题上及时弥补,才能让以后与银行的接触中获得信任。

五、现今银行力推个人信用贷款

没有房产可以抵押,没有第三方担保,还能从银行拿到贷款吗?能,不过你需要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稳定的收入。在信贷不断紧缩和楼市调控背景下,不少银行开始把注意力从个人住房贷款转移到个人信用贷款领域,平安银行、宁波银行、杭州银行和渣打银行近期都在大力吆喝各自的个人信用贷款产品。不过,在央行几次加息后,这个人信用贷款产品的利率也随之大幅上涨。

门槛:良好的信用和稳定的收入

目前市场上的个人信用贷款多为中小银行和外资行推出,无需任何抵押和担保,但借款人需要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稳定的收入。事实上,此前的个人信用贷款多为工行等国有大银行推出,不过只针对公务员等特殊客户,随着越来越多银行的加入,借款人的门槛也越来越低。

如平安银行的“新一贷”只对拥有稳定收入的人士发放,以其每月工资收入作为贷款金额判断依据,该业务的申请人年龄在25至55周岁,在现工作单位工作满6个月,近半年月平均税后收入不低于3600元。宁波银行的“白领通”主要针对具有稳定的职业和较高的经济收入人士。

结语

一、全球化趋势:即中国的银商业行将会走向世界,与国际银行、国际资本市场的发展共同进步,发展水平逐步与国际银行业趋于一致;

二、混业化趋势,中国商业银行正在开始混业经营发展趋势,工行成立投行部、成立金融租赁公司、收购国外商业银行邓就是一种明显信号;

三、综合化趋势:创新业务发展加速,发展投行业务、资金交易业务、金融衍生业务、结算、代理等中间业务,而且这些业务的占比正在逐步加大。

四、理财业务正在成为一种趋势,不管是公司理财还是个人理财都在快速发展。现在正在冲过去那种注重信贷,从发展贷款收取贷款利息逐步走向发展理财实现客户资产增值方面收取中间业务收入,实现双赢的局面。

五、风险管理正在显现出去作为金融管理的价值。过去企业和个人注重发展,缺少资金,银行作贷款;现在企业和个人注重资产增值,银行发展理财;不久的将来,人们必然注重风险管理,实现资产管理的根本目的,在风险管理中实现发展和资产增值的双重目的。

六、并购将会成为一种趋势,大银行、高效率的银行将会吞并低效率、小银行。

七、投资银行将会大有作为,将会在发展、投资、调控的缝隙中通过创新发辉关键作用。

八、服务将会更加人性化,顾客将会得到更多实惠。

九、金融服务设施将会更加自动化、网络化。

十、信用管理将会大大减轻银行的风险管理压力。上述趋势不是五年可以完成的,但从今往后的五年里,这些趋势的发展是必然的。

参考文献

浅论我省高校助学贷款中的诚信问题-青海教育-2012年 第9期 (2)

从国家助学贷款违约问题谈大学生诚信教育-剑南文学:经典阅读-2012年 第5期 (2) 紧缩加剧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和银行风险-中国房地产业-2011年 第6期 (2)

第四篇: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村镇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我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第三条 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 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客户部门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

第五条 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客户部门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外部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工作。

第二章 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

第六条 农户小额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生活的融资需求,主要包括:

(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职业技术培训、子女教育、医疗、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等生活消费。

第七条 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含60);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一般级及以上;

(三)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五)品行良好,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根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户,可视风险程度和经营现状直接归为良好级:

(一)采用合法、足值房地产抵押,且所抵押房地产位臵处于市县城区或重点镇、不易贬值、变现能力强的客户;

(二)信用等级A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客户提供保证担保的,或从事订单农业,由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农业产业化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客户;

(三)由我行认可的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客户。 第九条 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

(一)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或记录的;

(二)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三)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条 农户小额贷款单户授信额度起点为3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含)。我行应根据客户的信贷需求、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担保情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贷款额度,但单户最高授信额度应控制在贷款期间该农户家庭总收入的50%以内。

第十一条 农户小额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农户临时性、短期周转资金需要,具体用款方式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决定。

第十二条 农户小额贷款期限应根据农户的生产经营周期和综合收入情况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但对从事林果业等回收周期较长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延至5年。

第十三条 因遭受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市场出现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经批准同意,可以办理展期。展期后贷款形态要相应调整为关注类。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第十四条 农户小额贷款定价坚持收益覆盖资金成本、信贷成本、管理成本、税负成本、资本成本、目标利润的原则。根据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我行可根据当地资金供求和同业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第十五条 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农户小额贷款,可采取固定利率(贷款执行约定的利率直至贷款到期日)或浮动利率方式(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约定的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贷款执行利率);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采取浮动利率方式。

第十六条 还款方式。

(一)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贷款,采取利随本清、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

(二)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采取等额本息、等本递减等分期还款方式。分期还款的批次应根据客户现金流量特点确定,最长可按每6个月进行分期还款。

第十七条 对诚信守约客户,可以采取贷款优先、利率优惠、担保放宽等激励政策;对违约失信客户,在内部建立黑名单,进行信息通报;对于信用环境恶化的地区,实施区域禁入政策。

第四章 担保方式

第十八条 农户小额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两类。担保贷款采取《**村镇银行“三农”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担保方式,具体包括:

(一)保证担保方式。包括法人客户、信用担保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多户联保等保证担保。

(二)抵押担保方式。包括房地产、交通运输工具、大中型农机具、荒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抵押担保。

(三)质押担保方式。包括贵金属、存单、债券、仓单等质押担保。

第十九条 借款人可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组成联保小组申请贷款,联保小组成员之间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采用多户联保担保方式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联保小组成员不低于3户。

(二)联保小组成员间不存在直系亲属关系,或虽为直系亲属但成员间已单独建立家庭且家庭财产能够有效区分;

(三)联保小组成员的居所应相对集中。

第二十条 采用多户联保担保方式的,每个借款人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联保小组成员出现逾期贷款的,在逾期贷款清偿前停止对该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发放新的贷款。 第二十一条 鼓励将多户联保担保方式应用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借款人:

(一)根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良好级(含)以上。

(二)我行确定的信用村内村民。

(三)建立了风险基金等增信机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社员。

(四)借款人以家庭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向联保小组内其他成员提供反担保的。

第二十二条 对自然人保证人,在重点审查其担保能力基础上,可不进行信用等级测评。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客户,可办理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信用贷款:

(一)根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优秀级。

(二)在金融机构有2次以上完整还清贷款的历史记录,且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良好级(含)以上。

(三)建立了风险基金等增信机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我行确定的信用村内社员、村民,且根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良好级(含)以上。

(四)与信用等级A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企业或信用等级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农业产业化企业签订了收购协议,从事订单农业的农户。 首次信用贷款后,诚信守约、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客户再次申请贷款时,可将其信用贷款额度最高提至3万元。

第二十四条 积极引导借款人投保农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贷款和保险“双单作业”。

第五章 贷款程序和贷后管理

第一节 基本流程

第二十五条 农户小额贷款业务流程执行《**村镇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相关规定,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后管理、信用收回。

第二十六条 信贷业务审批流程

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审批流程为:客户申请,客户经理调查,客户部门负责人(或网点负责人,下同)签字同意后,审查岗审查,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 农户小额贷款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自贷款申请资料完备之日起,老客户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新客户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不在我行营业机构覆盖范围的乡镇、边远地区等,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时间。

第二节 贷款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八条 客户应填写《**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向客户部门(营业网点)提出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客户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担保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抵押物的权属证明,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三)贷款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客户部门(营业网点)收到申请资料后,初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基本条件。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三节 贷款调查

第二十九条 农户小额贷款业务须采取双人实地调查方式。客户经理要与客户进行面谈,并通过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等有关途径,认真核实客户信用记录以及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有条件的,还可借助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老”诚信评议小组(老支书、老村长、老党员、老干部、老组长)等组织对农户进行贷前调查。对于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主要调查以下内容:

(一)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二)客户基本情况,包括家庭基本情况、财产状况、信用记录(必要时可延伸查询配偶的信用记录)。

(三)客户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状况、借款期内现金流。

(四)借款用途是否合法。

(五)客户还款能力和意愿。

(六)核实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意愿、实地调查抵押物的产权归属、地理位臵、变现能力等情况,质押财产的权属和真实性。

第三十条 客户经理根据调查情况,依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提出调查结论,明确拟提供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要素。

第三十一条 我行客户部门审批权限内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客户经理签字后将有关信贷资料移送客户部门(营业网点)负责人签字认可,再将有关信贷资料移送审查岗审查。

第三十二条 调查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经客户部门(营业网点)负责人同意可终止信贷程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四节 贷款审查、审批

第三十三条 审查岗负责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审查,在对信贷基本要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信贷政策、信贷风险等方面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后,就是否同意贷款以及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提出明确意见,并移送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三十四条 审查岗对客户部门(营业网点)移交的信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可要求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国家政策、银行信贷政策的,可终止信贷业务办理程序,将有关材料及时退客户部门(营业网点)。

第三十五条 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根据调查、审查结论等因素审批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事项。对审批不同意贷款的,签署意见后退回审查部门,由调查部门及时通知借款人。

第五节 用信管理

第三十六条 经审批同意后,客户部门或营业网点根据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借款合同》。

第三十七条 抵质押登记。采用抵押、质押贷款方式的,在贷款发放前,应办妥抵押登记、出质止付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贷款发放。客户部门或网点负责人审核担保落实等情况后,客户经理填制借据。放款审核岗审核无误,签发放款通知单,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核签字后,送交柜面人员办理账务处理。

第六节 贷后管理

第三十九条 积极发挥村委会、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组织以及协贷员在组织农民生产经营、贷款资金监管、引导农民按时还款等方面的作用,提高贷后管理组织化程度,尽可能降低成本。

第四十条 贷后管理应坚持有效性原则,综合考虑还款方式、检查成本确定检查频率。管户客户经理要积极利用信息科技手段,采取实地检查、电话访谈、检查还款交易记录等多种方式对贷款进行检查。

第四十一条 农户小额贷款不实行首次跟踪检查,管户客户经理可按还款方式不同采用不同的检查方式:

(一)对采取等额本息、等本递减等分期还款方式的,实行逾期催收检查制度。对于能够按期还款的客户,不进行专门的贷款定期检查,以还款记录的监控来代替定期检查;对于未按期还款的贷款,及时进行催收。

(二)对采取利随本清、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实地检查。

第四十二条 管户客户经理贷后检查(回访)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重点检查借款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是否存在私贷公用、冒名贷款、多人承贷一人使用等违规问题。

(二)借款人的家庭情况、健康状况、生产经营、财产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情况;

(三)借款人是否有违法经营行为,是否卷入经济纠纷,与其他债权人的合作关系;

(四)担保人保证能力,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贷后检查(回访)发现有可能影响客户还款能力事项的、应及时补充担保物或增加担保人、提前收回贷款、终止用信等经济及法律措施控制风险。

第四十三条 客户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辖内农户小额贷款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交叉检查,交叉检查方式和检查面由本行自行确定。

第四十四条 风险经理通过定期检查客户部门贷后管理情况,与客户部门紧密合作,共同控制辖内农户小额贷款风险。对监测、检查中发现风险或违规线索的,风险经理可以延伸至客户进行实地检查。

第四十五条 风险经理监测和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贷制度执行情况。如信贷业务合规合法性,客户经理贷后管理情况,信贷档案资料管理情况,违规责任人落实和处理情况等。

(二)业务风险状况。如经营单位信贷业务运行情况、客户风险变化情况,新发生不良贷款情况及处臵情况等。

第四十六条 贷款到期前,客户经理应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及时通知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对到期尚未归还的农户小额贷款,客户经理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客户部门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列入逾期催收管理,及时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地方政府、专业合作社、信用村等机构协助清收贷款仍无效后,应按规定及时提起诉讼。

第六章 经办机构、客户经理管理

第四十七条 从事农户小额贷款的信贷人员应热爱农村金融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一定的专业素质。客户经理的岗位应相对稳定,对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岗位或离岗的,要在明确接管双方责权利的前提下,落实专人接管其管理的贷款。

第四十八条 我行必须结合当地实际,对从事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客户经理,建立持证上岗、授权营销和等级管理制度。要按照客户经理的个人品德、业务素质、风险控制能力、所管理贷款质量等情况,确定每名客户经理所管理的贷款户数和金额,授予客户经理不同级别,并根据客户经理经手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量、贷款质量、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实时动态调整。

第四十九条 客户经理应把向借款农户进行信用观念、风险意识、贷款申请条件、程序、理财基本知识等教育作为经常性的工作,强化借款人的诚信意识,引导借款人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重视个人信用记录的良好风尚。有条件的,还可以争取政府相关部门支持,派出技术人员对农户的生产经营进行指导。

第七章 激励约束机制

第五十条 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各环节具体承办人为相应环节的责任人。

第五十一条 农户小额贷款必须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绩效工资与贷款数量、质量挂钩”的“三包一挂”制度。

第五十二条 农户小额贷款业务责任追究实行违规责任和风险责任双重责任追究管理。

第五十三条 违规责任是指信贷人员在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各项规章制度应承担的责任。违规贷款主要包括顶名、冒名贷款、虚假贷款、私贷公用、以贷谋私、多人承贷一人使用、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以及我行贷款条件的贷款。违规责任追究执行《**村镇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等文件规定。 第五十四条 风险责任是指信贷人员对经手(指调查、审查、审批、经营或贷后管理,下同)信贷业务的风险状况超过风险控制目标时应承担的责任。经手信贷业务风险状况保持在风险控制目标以内的,不追究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对超出风险控制目标的风险责任进行追究。农户小额贷款的风险控制目标为到期贷款收回率不低于95%,当年新发放贷款不良率(按余额计算)控制在2%以内。

第五十五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农户小额贷款风险的,该笔贷款不纳入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管理:

(一)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客户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死亡,或因此而丧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

(三)经我行审查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章 其他管理

第五十六条 农户小额贷款要按我行相关规定足额提取损失准备金、及时核销呆账。

第五十七条 农户小额贷款在相应会计科目中核算。

第五十八条 农户小额贷款的信贷档案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调查审批表》、《**村镇银行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测分表》、借款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保证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借款凭证、借款合同。联保小组贷款方式的信贷档案资料,应以小组为单位装订。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村镇银行解释、修订。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农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营业机构或贷款行)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担保,是指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 各营业机构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授信业务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充分性。

贷款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担保的充分性主要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有利于债权的实现。

第五条 贷款担保的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

- 1

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

同一笔贷款设定两种以上担保方式时,各担保方可以分别担保全部债权,也可以划分各自担保的债权份额。

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一般应先行使抵押权(或质权)。经办机构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在担保合同约定担保债权的实现顺序。

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经办机构一般不主动划分保证担保和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份额,而由各担保方分别担保全部债权,经办机构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请求保证人或者抵押人(或出质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如果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担保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和抵押(或质押)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同一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经办机构一般不主动划分各保证人的保证份额;如果保证人要求划分保证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抵押人或出质人的,经办机构一般不主动划分他们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如果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其担保的债权份额的,双方可以在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 各营业机构应采用全省制发的统一文本签订担保合同。对确需修改的,省联社审核确认或应经省联社中介机构库中的法律事务所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正式的法律意见书。

- 3

其他组织、自然人作保证人的,应当从严掌握。

原则上不允许法人客户为本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利害(利益)关系人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有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独立财产;

(三)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四)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资产状况、盈利能力等实力应明显优于借款人;

(五)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六)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中无不良环保信息记录;

(七)无重大经济纠纷。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提供保证的,其信用等级应为A级(含)以上。

第十五条 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除须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存入在经办各营业机构设立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户管理。总行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 以保证保险作担保的,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 5

超出该书面授权范围的除外;

(四)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第十八条 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合法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

(五)无贷款逾期、欠息、他行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信用记录。

(六)个人道德及社会信誉良好。

第十九条 各营业机构原则上不得接受下列人员的保证担保:

(一)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公司在其任职期间有过破产、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的;

(二)有过拖欠他行和我省各营业机构范围内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的,但过失行为除外;

(四)经办营业机构认为不适宜提供保证担保的其他人员。

第二节 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条 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表,属于金融、建筑、食品、医药等需要批准方能经营的特殊行业的,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

- 7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金融类上市公司除外):

(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原件、刊登该保证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资料;

(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签约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三)存在以下(包括但不限于)情形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原件: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 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二十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有董事会依公司章程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文件作出的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决议。公司章程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文件没有规定的,须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四条 承包经营企业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发包人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五条 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 9

可靠的经济来源。同时,具有良好的信用观念,资信较好;

(五)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六)经办各营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节 保证担保的调查和审查

第二十八条 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贷款调查过程中应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一)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

1.主体资格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号码及注册登记和年检情况,经营许可证记载及年检情况,贷款卡记载及年审情况;

2.授权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是否已获必需的批文、内部决议和授权,保证人是否提供了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有关该担保事项的决议原件,内部决议和授权文书是否按照保证人公司章程记载的议事规则作出(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应视为其所有对外担保须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意思表示情况,主要包括提供本次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

4.资信及代偿能力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资产状况、经营状况、银行账户资金情况,已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及可担保能力,是否有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企业征信系统是否有不良环保信息记录,是否涉及重大的债权债务纠纷;

- 11

度和业务管理办法,对保证担保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审慎确定保证人的担保能力。

信贷管理和风险管理部门应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手续和文件的合法性以及对特定风险所采取的法律防范措施的有效性等事项进行相应的审查。

第三十一条 法人、其他组织的保证能力和保证额度,应综合考虑保证人的资产负债规模、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现金流量、信誉状况、发展前景等因素,参考下列公式合理确定:

保证额度=N×(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其中:(一)(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的差额采用当期和上一财务数据分别计算并取其较低值;

(二)N=信用等级调整系数+经办各营业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调整系数。信用等级调整系数为:年初信用等级为AAA级1.5、AA级1.

2、A级0.9;经办各营业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调整系数不得超过0.5;

(三)原则上,N不得大于2。

农户的保证能力,应根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收入状况、家庭实有资产状况及评级授信等具体情况予以核定;对其他自然人的保证能力,应根据其财产和收入状况、信用等级等具体情况予以核定;。

第三十二条 专业担保机构的保证能力和保证额度,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根据借款人和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在防范风险的

- 13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 (二)保证方式; (三)保证范围; (四)保证期间;

(五)双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六)违约定义及违约责任;

(七)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八条 保证合同中载明的借款合同编号须与已签署的借款合同编号一致;保证合同中借款人的名称须与已签署的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名称一致;保证合同各方加盖的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须真实、有效。

第三十九条 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与保证人分别签订保证合同。

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与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与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有关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签订,依照本办法第三章(或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经办各营业机构认为应当办理公证的,应当在贷款发放前与借款人、保证人共同到公证机关办理赋予保证合同强

- 15

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按期提交有关材料并履行各项义务。

第四十四条 保证合同有效期间,经办各营业机构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证人。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五条 保证合同有效期间,经办各营业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事先取得保证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

(一)经办机构与借款人协议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的; (二)经办机构与借款人协议变更借款合同项下金额、利率等内容,加重或将要加重借款人债务的;

(三)经办机构与借款人协议对原贷款进行再融资或重组的; (四)经办机构许可借款人转让债务的。

经办机构应当将保证人同意上述第(一)、(二)、(四)项的书面文件作为保证合同的必要附件;在取得保证人同意上述第(三)项的书面文件后与保证人签订新的保证合同。

第四十六条 保证合同有效期间,保证人如发生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以及其他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上的变化的,经办机构应当及时督促保证人妥善落实保证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第四十七条 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尚未到期,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借款人另行提供令经办机构满意的担保,借款人未能按要求提供所需担保的,经办机构应当及时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如果在破产宣告前保证人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保证责任,经办机构可以

- 17

对约定的保证期间短于六个月的,要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相向保证人送达催收通知书,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十一条 借款人不归还贷款本息,保证人亦不履行保证责任,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内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五十二条 保证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的,经办机构应于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保证人拒绝履行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的,经办机构应按前款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五十三条 对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经办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在公证文书规定的期限或借款人、保证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现行法律规定为2年,我省管理要求确定为六个月),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按执行证书规定的期限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五十四条 已经取得执行依据但尚未申请执行的,在借款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保证人也因全部或主要财产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采取查封等措施的人民法院申请依

- 19

(七)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八)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九) 法律、行政法规及我省各营业机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对于拟接受第(九)项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从严掌握,并报省联社备案。

第五十七条 各营业机构可以接受企业以浮动抵押方式办理贷款,即可以接受企业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接受浮动抵押的,经办机构应审慎判断抵押物数量、价值变动情况和业务风险,从严掌握。

第五十八条 在办理贷款抵押担保时,应当优先选择现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他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抵押物;对机器、设备及其他不易变现或价值波动较大的抵押物应当从严掌握。

第五十九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应当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抵押的,除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外,还应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条款,并应当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并在核定抵押率时充分考虑应缴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因素。

- 21

(八)租用或者代管、代销的财产; (九)已存在预告登记的不动产;

(十)已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和未定租赁期限的出租住宅房屋;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十一)已经折旧完或者在贷款期内将折旧完的固定资产,淘汰、老化、破损的机器、设备(专用机器、设备是指专用性强、流通性差,难以通过市场交易及时变现的机器、设备,对以专用机器、设备设定的抵押必须从严掌握)。

(十二)依法不得抵押或依法行使抵押权受到限制的其他财产。

第六十一条 抵押物的价值应覆盖抵押物所担保的贷款债权。经办机构不得接受已经设臵抵押的抵押物重复抵押,但可以接受以该抵押物的担保额度大于已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再次抵押。

对已抵押的房产,在其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全部归还前,不得以该房产再次作为抵押物追加或发放新的贷款。

抵押物的担保额度按本办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计算。 第六十二条 经办机构不得接受已经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或者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法人、其他组织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第六十三条 借款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经办机构不得在清偿债务时与借款人恶意串通以其全部财产设定事后抵押。

- 23

抵押人为自然人时,不需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材料,但需另行提供下列材料:

(一)抵押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抵押人有效的居住证明;

(三)抵押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 第六十六条 以共同共有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全体共有人同意以该财产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抵押人为全体共有人。

以按份共有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抵押人对该财产占有份额的证明及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约定份额共有人同意抵押人以其所占份额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

第六十七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政府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还应有乡镇、村出具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载明同意以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同意在实现抵押权时按照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内容的书面文件。

第六十九条 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

- 25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证明、建筑工程规划图纸;证明已交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等事项的书面材料;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证明建设工程价款预、决算及拖欠情况的书面材料。

以预售房屋设定个人贷款预抵押担保的,还应有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并办妥了销售登记备案手续,且预售房屋主体结构已封顶。

经办机构认为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交抵押物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出具的同意放弃应得未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书面承诺。

第七十八条 以房地产抵押的,还应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及证明建设工程价款预、决算及拖欠情况的书面材料。共有的房屋还应有房屋共有权证。

第七十九条 以船舶抵押的,还应有船舶所有权证书、未先期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的证明材料;以正在建造的船舶抵押的,还应有船舶建造合同、建造工程价款预算和决算的书面材料。

第八十条 以机动车辆抵押的,还应有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八十一条 以车辆以外的机器、设备、原辅材料、产品或商品以及其他动产抵押的,还应有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抵押物存放状况、抵押物折旧情况等的资料。

第八十二条 以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

- 27

关查询并尽可能复制不动产登记簿,核查权属证书的内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抵押品清单记载的财产、权利范围与不动产登记簿有关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预告登记。

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误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及时申请更正登记或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

第八十六条 调查人员应如实将抵押担保调查情况和结论写入贷款调查报告。

核保人员应当根据核查情况如实填写《陕西省各营业机构抵押核实书》,并由抵押人签字盖章、核保人签字确认后作为抵押合同附件留存。

第八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按照省联社有关规定进行抵押物价值评估,确定抵押物评估价值。

第八十八条 贷款审查人员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业务管理办法,对抵押担保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审慎确定抵押物的担保额度。

信贷管理和风险管理部门应对抵押人的主体资格、抵押人对抵押物是否享有处分权、抵押物的处臵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相关手续和文件是否合法、对待特定风险所采取的法律防范措施是否有效等事项进行相应的风险审查。

第八十九条 抵押物的担保额度应按以下公式核定: 抵押物担保额度=抵押物评估价值×抵押率

抵押人以已抵押的财产价值余额部分再次抵押的,其担保额度按照下列公式核定:

- 29

器、设备抵押率不得超过20%,且应从严掌握;

按以上抵押率计算,抵押物的担保额度不足以覆盖贷款额的,应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其他担保。

第九十一条 以浮动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以企业现有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基础,依据企业经营情况审慎判断抵押物数量和价值的变动情况,核定抵押资产池的最低保有量或保有金额。

第九十二条 对经调查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抵押担保,应及时告知借款人重新提供新的抵押担保或其他有效担保。

第四节 抵押合同的订立

第九十三条 贷款经有权签批人批准后,方可与抵押人订立抵押合同。

第九十四条 抵押合同的成立应当采取经办各营业机构与抵押人签订书面合同的形式。

第九十五条 经办各营业机构与抵押人可以就单个借款合同分别订立抵押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订立一个最高额抵押合同,设立最高额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与抵押人协商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与抵押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可以通过协议与抵押人变更

- 31

经办机构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十日内,双方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就该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进行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或者抵押登记证书。

抵押物登记手续办妥的日期一般不得迟于抵押贷款的实际发放日期。

第一百条 以下列财产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建筑物(含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登记部门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清的,经办机构可以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房地产抵押登记分散在多个部门的,经办机构应当就土地与其地上建筑物分别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对地方政府法规规定只办理建筑物抵押的,可在确保抵押足值有效的前提下仅办理建筑物抵押登记。

以预售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作为抵押的,应要求抵押人向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

(三)以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四)以矿业权抵押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

- 33

(二)保险期限不得短于主合同履行期限。对分期投保的,抵押人应向经办机构书面承诺在抵押合同有效期内及时续办抵押物的财产保险手续;

(三)保险合同及保险单中应当注明,出险时经办机构为保险赔偿金的第一请求权人;

(四)保险单中不得有任何限制各营业机构权益的条款; (五)抵押物保险费用全部由抵押人承担。

第一百零四条 单纯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可不必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个人贷款抵押担保的财产保险可比照公司类抵押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 抵押担保的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定后,经办机构应当收妥抵押物他项权利证书(或其他抵押登记文书)或保险单证。

第一百零六条 在抵押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经办机构应要求抵押人在占管期间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其价值产生减损。

第一百零七条 在抵押合同有效期内,贷后检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贷后检查间隔期,对抵押物的使用、管理和变化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检查结论和风险防范措施等写入贷款检查报告。

在抵押合同有效期内,经办机构应督促抵押人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 对抵押担保进行检查时,应当主要检查

- 35

手续但抵押物价值不足的在建工程形成新增财产的,经办机构应当就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新增财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后续抵押,直至抵押物价值足额。

抵押权存续期间,已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的在建工程竣工的,经办机构应当督促抵押人及时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并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一百一十条 在抵押合同有效期内,经办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事先要求借款人提交抵押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

(一)经办机构与借款人协议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的; (二)经办机构与借款人协议变更借款合同项下金额、利率等内容,加重或将要加重借款人的债务的;

(三)经办机构与借款人协议对原贷款进行再融资或重组的;

(四)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时,经办机构许可借款人转让债务的。

经办机构应当将抵押人同意上述第(一)、(二)、(四)项的书面文件作为抵押合同的必要附件;在取得抵押人同意上述第(三)项的书面文件后与抵押人签订新的抵押合同。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三)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 37

照抵押合同的约定办理保险手续,抵押人未办理的,经办机构有权代为办理,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第一百一十四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经办机构应当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另行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经办机构除确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部分仍继续作为担保之外,还应当要求抵押人在所获损害赔偿的范围内提供担保。

第一百一十五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经办机构应当要求抵押人积极协助以避免侵害。

第一百一十六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各营业机构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有转让、出租或其他处分抵押物的行为。

经办机构同意抵押人以认可的最低转让价款转让抵押物的,应当要求抵押人以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以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抵押人在经办机构开立的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债权的履行。转让价款超过担保债权数额的部分除外。

抵押物未经各营业机构同意被转让的,经办机构应当要求抵押人以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以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转让价款超过担保债权数额的部分除外。经办机构未能以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可以要求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受让人不代为清偿的,经办机构应当就该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 39

第七节 抵押权的实现

第一百二十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经办机构应当按照与抵押人的预先约定或者与抵押人新达成的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没有预先约定又协议不成的,经办机构应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第一百二十一条 经办机构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依法行使抵押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经办机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扣押抵押物的,应当及时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并有权自扣押之日起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以及因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经办机构实现抵押权时应当依法对其主张权利。

第一百二十三条 抵押担保的债权部分清偿后,借款人未能清偿剩余债权的,经办机构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

经登记的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经办机构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经办机构应当就所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受偿的,原则上应当由全省中介机构库中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折价。

- 41

第一节 质物的范围

第一百三十二条 各营业机构可以接受符合下列条件的动产质押:

(一)出质人享有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 (二)易变现、易保值、易保管;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我省各营业机构未禁止转让的动产。 第一百三十三条 经办机构可以接受以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的金钱质押。

第一百三十四条 经办机构可以接受符合下列条件的黄金质押:

(一)能在黄金交易所交易、交割; (二)所有权没有争议;

(三)已按黄金交易所有关规则核验,并存放于各营业机构认可的黄金交割仓库内。

第一百三十五条 经办机构可以接受能够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仓储公司、物流监管公司或现货交易市场保管,并开具以经办机构为受益人的收据的形式特定化的存货质押。

前款所指存货一般应以大宗、高流动性的原材料为主,主要包括石油、煤、成品金属及其他矿产品,等级粮油制品,木材,通用化工原料等。

第一百三十六条 以本办法第一百三十

三、一百三十

四、一百三十五条之外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我省各营业机构未禁止转让的其他动产质押的,应从严掌握,并报省联社备案。

- 43

(一)依法禁止流通、转让,或依法不能强制执行和处理的; (二)所有权有争议的;

(三)已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

(四)被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 (五)在质押期间易腐烂、易虫蛀、易变质的; (六)难以判断实际价值或难以变现、保值和保管的; (七)票据或其他权利凭证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的;

(八)已经质押的存款单、仓单和提单转质的;

(九)在他行托管的银行柜台交易系统购买的记账式债券; (十)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可以出质的权利; (十一)具有不宜质押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节 出质人应提交的材料

第一百四十条 依法对质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为借款人在各营业机构贷款的出质人。

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质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表,属于金融、建筑、食品、医药等需要批准方能经营的特殊行业的,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及最近的年检证明;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的年检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

- 45

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依据法律规定没有增值税发票的,可提交其他发票)。

第一百四十四条 以凭证式国债质押的,还应有下列材料: (一)凭证式国债,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凭证式国债。凭证式国债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凭证式国债的书面文件;

(二)出质人出具的所有权无争议、没有挂失或没有被依法止付的书面承诺文件。

第一百四十五条 以银行间债券市场托管的记账式债券质押的,还应有已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托管的证明文件。

以证券交易所托管的记账式债券质押的,还应有已在证券交易所进行托管的证明文件。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的,还应有下列材料: (一)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书面文件;

(二) 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金融机构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

(三)存款人在存款各营业机构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第一百四十七条 以经办各营业机构签发的个人储蓄存单(折)质押的,还应有下列材料:

- 47

(四)出质人(作为发起人时)持有国有股已自该上市公司成立之日起超过三年的证明文件;

(五)出质人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未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的证明文件;

(六)出质人以国有股质押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出质人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经办各营业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质押的,还应有下列材料: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材料; (二)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

(三)由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质押的,除需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出质股东将其股权质押的书面决议,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 以上市公司流通股股权质押的,还应有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质物权利证明文件。

第一百五十四条 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的,还应有下列材料: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材料; (二)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

(三)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企业董事会及其他投资者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

- 49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银行秋季校园招聘网申下一篇:研学旅行后学生的感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