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江夏区3303工厂

2023-06-18

第一篇:武汉江夏区3303工厂

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

2016部门决算

2017年8月31日

目录

第一部分、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三、部门人员构成

第二部分、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2016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2016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2016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2016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2016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201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201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201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2016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九、2016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十、2016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2016部门决算情

况说明

第一部分 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1、贯彻执行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掌握全区敌情和治安情况,提出工作对策,研究部署全区公安工作。

2、预防、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活动,负责辖区内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和审理,协助有关部门侦破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案件。

3、依法实施社会治安管理和网络安全管理,做好特种行业、危险物品、复杂场所、重点地区的治安秩序和防范控制,组织开展辖区治安巡逻工作。

4、负责户政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指导基层治保会建设,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依法对常住人口、暂住人口、重点人口进行管理。

5、依法监督并指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和治保组织建设。

6、开展公安普法和法制宣传教育,指导和监督区公安机关刑事、行政执法活动,负责公安行政复议应诉和国家赔偿工作。

7、负责辖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法管理辖区车辆及驾驶人,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8、依法组织实施辖区内消防监督、火灾预防工作、协助做好火灾抢险工作。

9、维护当地社会政治稳定作为第一要务,把基础调查和社会调查作为基本职能,把情报信息作为主要任务,把重点人控制作为重点工作。

10、负责区公安民警队伍的建设,加强管理和教育训练。

11、依法设置和管理看守所、拘留所的工作。

12、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来区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做好有关领导集体活动、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13、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从决算构成单位来看,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部门决算由单位本级组成。根据区委、区政府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区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包括:警务指挥室、政治处、警务保障室、纪委(监察室、督察大队)、国内安全保卫大队、治安管理大队、人口管理大队(出入境管理大队)、刑事侦查大队(武汉市江夏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交通巡逻民警大队、法制大队、消防大队(现役)、江夏区看守所、江夏区拘留所、南湖检查站、内保大队、视频侦察大队、网侦大队、纸坊街纸坊派出所、庙山派出所、纸坊街大桥派出所、金口街派出所、乌龙泉街派出所、郑店街派出所、五里界派出所、山坡街派出所、法泗街派出所、安山街派出所、湖泗镇派出所、舒安街派出所、机场派出所、藏龙岛派出所、金港派出所,以上内设机构全部纳入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区编办核定本部门行政编制449人。

三、部门人员构成

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总编制人数449人,全部为行政编制。在职实有人数458人,全部为行政编制。

离退休人员121人,其中:离休1人,退休120人。

第二部分 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2016部门决算表

第三部分 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2016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2016收入总22077.46万元(含年初结转和结余593.19万元),支出总计22077.46万元(含年末结转和结余411.48万元),与去年相比,收、支增加4,783.57 万元,增长28%,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增加。

二、2016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2016本年收入合计21484.2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含政府性基金拨款)20499.97万元,占本年收入95%,其他收入984.31万元,占本年收入5%.

三、2016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2016本年支出合计 21665.9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4018.19万元,占本年支出65%,项目支出7647.8万元,占本年支出35%.

四、2016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2016财政拨款收入总计20499.96万元(含年初结转和结余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16067.28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4432.69万元。财政拨款支出总计20499.96万元(含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与去年相比,收、支增加6,232.6万元,增长44 %。主要原因是主要原因是支出执行率提高,财政内结算及时、人员及公用基本运行成本上涨,收支同步扩大。

五、201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

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16067.28万元(包括年初部门预算、基本建设资金、上级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年初结转和结余资金等支出),本年支出合计16067.28万元,完成预算的100%。其中:基本支出13260.62万元,项目支出2806.66万元。项目支出主要用于:

①协警办公及装备经费1360.45万元属于经常性项目。根据区政府批示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核定编制299人,社会保险缴费逐年上涨,按人均4.55万元标准安排人员经费和公用开支。主要成效是弥补新城区警力不足,协助社会治安管理。

②因公伤残民警医疗费30万元,属于经常性项目,根据劳社部函[2002]19号文件规定,落实公安分局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医疗补助保障方面的支出。

③刑侦特费30万元,属于经常性项目。根据财行【2015】19号文件规定,使用特殊手段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所消耗的经费。

④人民警察着装区级配套经费100万元,属于经常性项目。按照武公指【2015】32号文件要求,民警服装财政预算人均标准3000元/年。其中市级财政负担人年均650元部分,差额部分由区级财政保障。较2016年预算增加46万元。

⑤道路交通管理466万元,属于经常性项目。主要是由于新的道路交通法实施后,取消行政性收费形成的经费缺口问题的补助,根据近几年的实际经费发生情况,年需司法鉴定费、暂扣车辆停放保管费、车管办牌办证业务工本费。较2016年预算增加150万元。

⑥看守所在押人员给养费137万元,属于经常性项目,根据武财行【2012】117号文件规定,按在押犯人0.36万/人年,我区年均押量325人。增加监所专项维修监所水电费预算。主要成效是监所稳定运行,犯人伙食及设施保障。

⑦犯罪嫌疑人收治医疗费30万元,属于调增经常性项目。用于区公安分局在收治各类犯罪嫌疑人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突发病患救治经费。

⑧基层队所509.21万元,属于调增经常性项目。主要成效是队所大型修善,保证公安形象规范统一。

⑨纸坊社区治安巡防大队公用经费60万元,属于经常性项目。 ⑩禁毒管理29万元。属于经常性项目,主要成效是加强社区禁毒工作,加强对吸毒人员的发现管控和帮教工作。落实对在册吸毒人员定期尿检、康复治疗与紧急救助、工作站建设和禁毒宣传、考核表彰等工作。

⑾居民身份证管理15万元,属于经常性项目。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精神,从2012年1月1日起,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和户口迁移证、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根据近三年实际支出情况安排。

⑿危害社会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费及扶养经费40万元,属于经常性项目,用于患病嫌疑人收治费用和肇事精神病。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结构情况

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本年支出合计16067.28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 47万元,占本年支出0.29%;公共安全支出(类) 13288.43万元,占本年支出82.7%;教育支出(类)55万元,占本年支出0.3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1664.14万元,占本年支出10.3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支出(类)552.6万元,占本年支出3.44%;交通运输支出(类)10万元,占本年支出0.06%;住房保障支出支出(类)450.11万元,占本年支出2.8%。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其他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支出(项),预算为7万元,支出决算为7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

2、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款)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项)。预算为40万元,支出决算为4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 3.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行政运行(项)。预算为10,593.77万元,支出决算为10,593.77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 4.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预算为219.6万元,219.6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

5.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治安管理(项)。预算为607.06万元,607.06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

6. 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刑事侦查(项)。预算为110万元,支出决算为11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

7. 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禁毒管理(项)。预算为29万元,支出决算为29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

8. 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道路交通管理(项)。预算为466万元,支出决算为466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

9. 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居民身份证管理(项)。预算为15万元,支出决算为15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

10. 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拘押收教场所管理(项)。预算为137万元,支出决算为137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

11. 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其他公安支出(项)。预算为1111万元,支出决算为1111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

12. 教育支出(类)教育费附加安排的支出(款)其他教育费附加安排的支出(项)。预算为55万元,支出决算为55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

13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款)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支出(项)。预算为65万元,支出决算为65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

14.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 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预算为975.37万元,支出决算为975.37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

15.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就业补助(款)公益性岗位补贴(项)。预算为563.94万元,支出决算为563.94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 16.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预算为39.08万元,支出决算为39.08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

17.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预算为20.75万元,支出决算为20.75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

18.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预算为237.28万元,支出决算为237.28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

19.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预算为315.32万元,支出决算为315.32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

20. 交通运输支出(类)公路水路运输(款)公路和运输安全(项)。预算为10万元,支出决算为1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

21.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预算为355.69万元,支出决算为355.69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

22.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预算为94.42万元,支出决算为94.42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

六、201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2016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3260.62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1488.1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资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1772.4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专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七、201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的单位范围

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预算安排“三公”经费的单位包括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本级。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6“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725.66万元,占预算数的100%,减少57.39万元,减少7%.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决算为0万元,与上决算数相比持平。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725.66万元,占预算数的100%,减少57.39万元,减少7%. (1)公务用车购置费105.24万元,占预算数的100%,与上决算数相比,减少133.31万元,减少56%。本购置(更新)公务用车11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245辆。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20.42万元,占预算数的100%与上决算数相比,增加75.92元,增加14%。其中:燃料费398.45万元;维修费156.11万元;过桥过路费1.75万元;保险费54.19万元;其他维护10万元。

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与上决算数相比与上决算数相比持平。

八、2016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决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2015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总计1866万元,本年支出1866万元。具体支出情况为:

1.城乡社区支出(类)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项)。支出决算为2480.69万元,主要用于全区一期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维护、全区交通信号灯的运行和维护。

2. 城乡社区支出(类)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其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安排的支出(项)。支出决算为1952万元,主要用于公安局业务用房搬迁、二期、三期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维护、智能交通一期建设经费、看守所拘留所安防系统改造工程。

九、2016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我部门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

十、2016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2016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1665.99万元,较上年增加4965.29万元,增长30%。主要原因是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增加,未滞留经费支出。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2016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政府采购支出总额567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19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4433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5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共有车辆245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45辆。

(四)关于2016预算绩效情况的说明。

我部门(单位)本暂时未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对部门决算公开中有关科目、重要指标及专业名词进行科学合理的解释说明,名词解释可对名词本身的含义进行说明,也可对资金用款单位、资金去向进行说明。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预算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项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某杂志社的刊物发行收入,某协会收取的会费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或以前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指为保证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支出。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物业管理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一般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十三、“三公”经费支出:指政府部门人员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招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游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四、自行添加:20402 公安 反映公安事务及管理支出。 01

行政运行

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02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03

机关服务

反映为行政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其他事业单位的支出,凡单独设置了项级科目的,在单独设置的项级科目中反映。未单设项级科目的,在“其他”项级科目中反映。

04

治安管理

反映各级公安机关开展治安管理工作的支出,包括所属巡警队、特警队、派出所、110等方面的支出。

05

国内安全保卫

反映开展国内安全保卫工作支出。

06

刑事侦查

反映公安机关开展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支出。

07

经济犯罪侦查 反映各级公安机关开展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支出。

08

出入境管理

反映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出入境管理工作的支出,包括“三非”外国人遣返,出入境证照印制、管理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等方面的支出。

09

行动技术管理

反映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各项行动技术工作的支出。

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

反映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处置“法轮功”、处置冒用宗教名义的邪教组织、处置有害气功等方面的支出。

禁毒管理

反映各级公安机关开展禁毒工作的支出。

道路交通管理

反映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各类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支出。

网络侦控管理

反映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各类网络安全侦查的支出。

反恐怖

反映开展各类反恐怖工作的支出。

居民身份证管理

反映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居民身份证印制、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16

网络运行及维护

反映各级公安机关各类专网、局域网的租费、运行费、维护费、软件开发费等方面的支出。

拘押收教场所管理

反映各级公安机关所属看守所、行政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等方面的支出。

警犬繁育及训养

反映各级公安机关警犬繁育及训练的支出。

信息化建设

反映各级公安机关用于“金盾工程”等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支出。

99

其他公安支出

反映除上述以外其他用于公安方面的支出。

具体解释参见《2016年政府支出分类科目》。

第二篇:武汉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武汉市江夏区供销合作社

联合社

2017年度部门决算

2018年8月29日

目录

第一部分、武汉市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三、部门人员构成

第二部分、武汉市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武汉市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2017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2017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九、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十、2017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武汉市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 武汉市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成立于1951年,成立时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根据中共武汉市江夏区委、江夏区人民政府夏发[1999]37号文件精神,撤销武汉市江夏区商业局, 由区供销社联社、原商业局资产和下属企业资产组建武汉市江夏商贸(集团)公司,保留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08年根据武汉市人事局发布的武人公[2008]61号文件精神同意将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由于种种原因,供销社机关一直未纳入财政预算,几年来区供销社多方协调,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将区供销社机关从2015年7月分开始纳入财政预算。

供销社的主要职能为:贯彻、执行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研究制订全区供销社的发展规划,指导全区供销社的改革和发展。按照政府授权,负责对农业生产资料、棉花生产加工、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农副产品经营等特殊行业进行组织、协调、管理及相关社会服务。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从决算构成单位来看,江夏区供销社部门决算仅为区社供销机关收支的决算。

三、部门人员构成

江夏区供销社总编制人数21人,其中:事业编制16人(其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15人,依照管理1人)。在职实有人数23人,其中:事业16人(其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15人),财政供养1人,自筹人员6人。

离退休人员35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35人。

第二部分 武汉市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部门:武汉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收入项目栏次

一、财政拨款收入 其中: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六、其他收入行次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决算数1970.260.000.000.000.000.00202.95支出项目栏次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二、外交支出

三、国防支出

四、公共安全支出

五、教育支出

六、科学技术支出

七、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九、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

十、节能环保支出十

一、城乡社区支出十

二、农林水支出十

三、交通运输支出十

四、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十

五、商业服务业等支出十

六、金融支出十

七、援助其他地区支出十

八、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十

九、住房保障支出二

十、粮油物资储备支出二十

一、其他支出二十

二、债务还本支出二十

三、债务付息支出1,173.21本年支出合计0.00 结余分配0.00 年末结转和结余1,173.21总计行次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6决算数20.000.000.000.000.000.000.00387.6947.080.000.000.000.000.40704.000.000.000.0034.040.000.000.000.001,173.210.000.001,173.21公开01表金额单位:万元本年收入合计 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年初结转和结余总计注:本表反映部门本年度的总收支和年末结转结余情况。

收入决算表部门:武汉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项目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码科目名称栏次合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 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 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 事业单位离退休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 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抚恤 死亡抚恤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计划生育事务 其他计划生育事务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 行政单位医疗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 其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商业服务业等支出商业流通事务 行政运行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其他商业流通事务支出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 住房公积金 提租补贴本年收入合计11,173.21387.6971.0971.09294.7770.22166.8032.0512.827.944.9420.3920.391.441.4447.084.754.7542.3342.330.400.400.40704.00704.00353.05148.00202.9534.0434.0424.809.24财政拨款收入2970.26387.6971.0971.09294.7770.22166.8032.0512.827.944.9420.3920.391.441.4447.084.754.7542.3342.330.400.400.40501.05501.05353.05148.000.0034.0434.0424.809.24上级补助收入3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事业收入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经营收入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6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其他收入7202.9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202.95202.950.000.00202.950.000.000.000.00公开02表金额单位:万元20820801208019920805208050120805022080505208050620805072080599208082080801208992089901210210072100799210112101101215215082150899216216022160201216020221602992212210222102012210202 注:本表反映部门本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情况。

支出决算表部门:武汉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项目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码科目名称栏次合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 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 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 事业单位离退休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 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抚恤 死亡抚恤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计划生育事务 其他计划生育事务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 行政单位医疗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 其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商业服务业等支出商业流通事务 行政运行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其他商业流通事务支出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 住房公积金 提租补贴本年支出合计11,173.21387.6971.0971.09294.7770.22166.8032.0512.827.944.9420.3920.391.441.4447.084.754.7542.3342.330.400.400.40704.00704.00353.05148.00202.9534.0434.0424.809.24基本支出21,025.21387.6971.0971.09294.7770.22166.8032.0512.827.944.9420.3920.391.441.4447.084.754.7542.3342.330.400.400.40556.00556.00353.050.00202.9534.0434.0424.809.24项目支出3148.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48.00148.000.00148.000.000.000.000.000.00上缴上级支出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经营支出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6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公开03表金额单位:万元20820801208019920805208050120805022080505208050620805072080599208082080801208992089901210210072100799210112101101215215082150899216216022160201216020221602992212210222102012210202注:本表反映部门本年度各项支出情况。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部门:武汉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收 入项 目栏 次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行次决算数项目(按功能分类)行次支 出小计20.000.000.000.000.000.000.00387.6947.080.000.000.000.000.40501.050.000.000.0034.040.000.000.000.00970.260.00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30.000.000.000.000.000.000.00387.6947.080.000.000.000.000.40501.050.000.000.0034.040.000.000.000.00970.260.00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公开04表金额单位:万元13123233343453563673783893910401141124213431444154516461747184819492050215122522353本年收入合计2454年初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2556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2657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27582859总计29970.26总计60注:本表反映部门本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的总收支和年末结转结余情况。1栏 次970.26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0.00

二、外交支出

三、国防支出

四、公共安全支出

五、教育支出

六、科学技术支出

七、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九、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

十、节能环保支出十

一、城乡社区支出十

二、农林水支出十

三、交通运输支出十

四、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十

五、商业服务业等支出十

六、金融支出十

七、援助其他地区支出十

八、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十

九、住房保障支出二

十、粮油物资储备支出二十

一、其他支出二十

二、债务还本支出二十

三、债务付息支出970.26本年支出合计0.00年末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0.000.00970.26970.260.00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部门:武汉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项目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码科目名称栏次合计208208012080199208052080501208050220805052080506208050720805992080820808012089920899012102100721007992101121011012152150821508992162160221602012160202221221022210201221020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 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 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 事业单位离退休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 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抚恤 死亡抚恤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计划生育事务 其他计划生育事务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 行政单位医疗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 其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商业服务业等支出商业流通事务 行政运行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 住房公积金 提租补贴本年支出合计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公开05表金额单位:万元1970.26387.6971.0971.09294.7770.22166.8032.0512.827.944.9420.3920.391.441.4447.084.754.7542.3342.330.400.400.40501.05501.05353.05148.0034.0434.0424.809.242822.26387.6971.0971.09294.7770.22166.8032.0512.827.944.9420.3920.391.441.4447.084.754.7542.3342.330.400.400.40353.05353.05353.050.0034.0434.0424.809.243148.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48.00148.000.00148.000.000.000.000.00注:本表反映部门本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实际支出情况。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部门:武汉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公开06表金额单位:万元人员经费科目编码30130101301023010330104301063010730108301093019930330301303023030330304303053030630307303083030930310303113031230313303143031530399科目名称工资福利支出 基本工资 津贴补贴 奖金 其他社会保障缴费 伙食补助费 绩效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职业年金缴费 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离休费 退休费 退职(役)费 抚恤金 生活补助 救济费 医疗费 助学金 奖励金 生产补贴 住房公积金 提租补贴 购房补贴 采暖补贴 物业服务补贴 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金额413.3489.89219.377.4943.770.000.0039.9912.820.00372.230.00241.960.0020.390.000.000.000.000.000.0024.809.240.000.000.0075.84科目编码302302013020230203302043020530206302073020830209302113021230213302143021530216302173021830224302253022630227302283022930231302393024030299科目名称商品和服务支出 办公费 印刷费 咨询费 手续费 水费 电费 邮电费 取暖费 物业管理费 差旅费 因公出国(境)费用 维修(护)费 租赁费 会议费 培训费 公务接待费 专用材料费 被装购置费 专用燃料费 劳务费 委托业务费 工会经费 福利费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其他交通费用 税金及附加费用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人员经费合计785.57注:1.本表依据《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财决08-1表)进行公开。 2.本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公用经费科目金额编码36.693107.20310010.00310020.00310030.00310050.76310066.33310071.74310080.00310098.31310100.02310110.00310124.03310130.00310191.32310203.43310990.373040.00304010.00304020.00304030.00304990.003071.61307010.00307070.003991.56399060.000.00公用经费合计科目名称其他资本性支出 房屋建筑物购建 办公设备购置 专用设备购置 基础设施建设 大型修缮 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 物资储备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拆迁补偿 公务用车购置 其他交通工具购置 产权参股 其他资本性支出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 企业政策性补贴 事业单位补贴 财政贴息 其他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债务利息支出 国内债务付息 国外债务付息其他支出 赠与金额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36.69

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部门:武汉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公开07表金额单位:万元预算数决算数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因公出国因公出国合计合计公务用车购公务用车运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公务用车运公务接待费(境)费(境)费小计小计置费行费置费行费1234567891011120.000.000.000.000.000.000.370.000.000.000.000.37注:本表反映部门本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决算情况。其中,预算数为“三公”经费年初预算数,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预算数和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预算数。决算数包括当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转资金安排的实际支出。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部门:武汉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项目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码科目名称栏次合计年初结转和结余本年收入小计3本年支出基本支出4项目支出5年末结转和结余公开08表金额单位:万元126注:本表反映部门本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及结转和结余情况。 我部门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及结余。

我部门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

第三部分 武汉市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17年度部门

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武汉市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17年度收入总计 1173.21万元(含年初结转和结余0万元),支出总计1173.21万元(含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与去年相比,收、支减少254.47万元,减少 17.82%,主要原因是上年度突发水灾,减少防汛抗洪支出。

二、2017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武汉市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17年度本年收入合计1173.2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含政府性基金拨款) 970.26万元,占本年收入82.7%,其他收入202.95万元,占本年收入17.3%。

三、2017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武汉市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17年度本年支出合计1173.2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25.21万元,占本年支出87.39%,项目支出148万元,占本年支出12.61%。

四、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武汉市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970.26万元(含年初结转和结余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970.26万元。财政拨款支出总计970.26万元(含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与去年相比,收、支增加41.6万元,增长 4.48%。主要原因是:我单位“五

奖”比上年度多获一项奖励,故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支出都有所增加。

五、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

武汉市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度预算为623.43万元(包括年初部门预算),本年支出合计970.26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55.63 %。其中:基本支出822.26万元,项目支出148万元。项目支出主要用于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经费120万元,主要成效对全区再生资源行业发展进行了明确职能规定文件,对全区再生资源行业发展进行指导、督促、协调和服务,加大了对无证站点的查处整治力度;对纸坊、大桥、庙山、藏龙岛区域的所有回收站点进行了“四害”防制,确保了回收站点的文明回收经营;供销社专项 业务费20万元,主要成效重点在革命老区对现有农资网点进行提档升级,使三级配送网点更趋完善,配送能力理进一步加强,更有好的为农民服务;退役士官经费8万元,安置一名退役士官支持国家国防建设,保护一方稳定。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结构情况

武汉市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本年支出合计970.26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970.26万元,占本年支出100%。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具体情况

1. 商业服务业(类)商业流通事务(款)社会保障管理

事务支出(项)年度预算为212.53万元,支出决算为387.69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82.42%,支出决算数大于年度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新增3名退休人员及我单位“五奖”比上年度多获一项奖励。

2. 商业服务业(类)商业流通事务(款)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项)年度预算为42.33万元,支出决算为47.08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11.22%,支出决算数大于年度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单位总人数增加3人。

3. 商业服务业(类)商业流通事务(款)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项)年度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0.4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0%。

4. 商业服务业(类)商业流通事务(款)商业服务支出(项)年度预算为340.3万元,支出决算为501.05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47.24%,增加的原因是我单位“五奖”比上年度多获一项奖励。

5.商业服务业(类)商业流通事务(款)住房保障支出(项)年度预算为28.47万元,支出决算为34.04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19.56%,支出决算数大于年度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单位总人数增加3人。

六、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武汉市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17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970.26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785.5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

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退休费、抚恤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36.69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专用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其他交通费用。

七、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的单位范围

我部门(单位)涉及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的单位包括武汉市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本级。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0.37万元,占预算数的102.78%。与上年度决算数持平。

1.公务接待费0.37万元,占预算数的102.78%。与上年度决算数持平,增加0万元,增减0%。

八、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我部门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及结余。

九、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我部门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

十、2017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2017年度武汉市江夏区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含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53.05万元,较上年增加81.24万元,增长29.88%。主要原因是我单位“五奖”比上年度多获一项奖励。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2017年度武汉市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9.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 19.4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武汉市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共有车辆0辆。

(四)关于2017年度预算绩效情况的说明。

我部门(单位)本年度暂时未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对部门决算公开中有关科目、重要指标及专业名词进行科学合理的解释说明,名词解释可对名词本身的含义进行说明,也可对资金用款单位、资金去向进行说明。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预算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项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某杂志社的刊物发行收入,某协会收取的会费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指为保证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支出。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物业管理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一般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十三、“三公”经费支出:指政府部门人员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招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游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四、商业服务业(类)商业流通事务(款)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支出(项)是指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

出。

十五、商业服务业(类)商业流通事务(款)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项)是指反映政府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支出。

十六、商业服务业(类)商业流通事务(款)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项)是指反映用于资源勘探、制造业、建筑业、工业信息等方面的支出。

十七、商业服务业(类)商业流通事务(款)商业服务支出(项)是指反映商业服务业等方面的支出。

十八、商业服务业(类)商业流通事务(款)住房保障支出(项)是指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第三篇:武汉市江夏区纸坊第二小学章程

教师和学生

附则

武汉市江夏区纸坊第二小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加强学校内部规范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小学管理规程》及其它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全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第二小学

(简称)纸坊二小

学校地址: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复江道中兴街40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武汉市江夏区教育局纸坊街属公办小学 第四条

办学理念:让每个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条

办学宗旨:以人为本,以人的发展为本

第六条

办学目标:努力将纸坊第二小学办成高质量、有特色的教育改革实验校和农村素质教育的示范校,使学生成为素质全面、和谐发展、学有特长、勇于创造、适应未来的优秀人才。

第七条

说普通话,用规范字

第八条 校风:健康

和谐

快乐

进取

教风:敬业

善教

奉献

爱生

学风:乐学

勤思

求实

砺志

校训:诚实

友爱

勤奋

求真

第九条 校标

教师和学生

附则

说明:雕塑的右边是抽象的大鹏,寓意着学生在知识的大自然中拼搏,展翅高飞,右边三根圆管寓意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上部圆环与球象征科学,星星寓意学生在科学的天空绽放光芒,飘带寓意教师引领学生共同奔向未来。

第二章 主要任务

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条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整体素质奠定基础。

第十一条

学校组织全体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教学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十二条 深入贯彻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武汉市中小学德育“六有”基础建设创新方案》等德育方面的政策法规,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深入实施以“寻根教育”、“孝敬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等为核心的有效德育工程。加强德育队伍建设,优化育人环境,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

第十三条 注重班主任同任课教师、学生家长的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及学业等情况。学期末根据学生行为表现写出评语。评语以第二人称用谈话方式撰写,体现个性,有激励作用。

第十四条 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注重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正教师和学生

附则

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

第十五条 坚持学校干部听课制度。学校干部要深入教学第一线,指导教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每学期学校根据上级工作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校历。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或调课的,一天以上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学校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时间不超过6小时。任何教师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有偿家教。

第十八条 学生的课后作业设计合理,实现“减负增效”。课外作业分量适中,突出训练重点。

一、二年级原则上不得留书面课外作业,

三、四年级学生的课外家庭作业不超过30分钟,

五、六年级不超过45分钟。

第十九条 学校使用国家教育部门审批的新课标规定的教育教材,不擅自购买各种学习辅导资料。地方教材、校本教材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学期末考试科目由区教育局决定。学校建立健全德、智、体全面评估教育质量的标准,不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和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不断加强教师工作过程管理,制定科学评价体系。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体育工作的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认真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操、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学校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以上的体育活动时间,开好田径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抓好艺术教育工作,上好音乐、美术课,其他学科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艺术教育功能,利用课外、校外兴趣小组,结合学生日常生活实际,对学生进行艺术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二十三条 指导学生课外、校外活动,与学生家庭、校外活动基地等校外活动机构联系,开展有益活动。严格遵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安排好课余生活。 教师和学生

附则

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四条

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制定学期安全工作计划。定期对学生进行各种安全教育。校长全面负责安全工作,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的副校级领导是第二责任人,政教主任、总务主任是第三责任人。学校安全工作形成管理网络,做到人人有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安全无小事,做到时时讲安全,处处讲安全。制定和健全危情预警机制,发现安全问题及时处理,重大安全问题及时上报。

第二十六条 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师生安全。班级外出要经校长批准,学校组织外出报请区教育局批准,凡有学生外出活动要有学校领导带队。

第二十七条 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宣传活动,确定开学第一周为安全教育周,第一月为安全教育月,放假前的一课为法制教育课。

第二十八条 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学校设有专职人员负责学校健康教育,建立学生健康卡片,定期为学生体检。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图书、设备等都要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三十条 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定期举办卫生常识讨论,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学籍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服务区内年满6周岁的儿童免试入学,实行秋季开学。

第三十二条 教学采取单式班级授课制,每班设一名班主任,负责班级管理工作,并与家长密切合作,对学生进行全面教育。

第三十三条 学生修业年限6年,修业年限已满,发给小学毕业证书。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凭有效证明(区级及以上医院),报上级部门批教师和学生

附则

准后,准其休学。休学越过三个月者,复学时根据学生实际,编入相应年级。

第三十四条 学年末依据上级规定进行学科评价,对学科考试不合格者,准许其补考,并从德、智、体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学生各科成绩均实行等级评价。

第三十五条 对受各级各类表扬和奖励的学生建立档案。

第三十六条 积极防止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班主任应立即报告学校,并协同学校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学生复学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严格管理学籍,专人负责,每学期至少进行两至三次学籍核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及时解决。

学校、家庭与社会

第三十八条 发挥学校自身优势,组织学生开展以服务、宣传为主的文明活动,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同时,建立社区教育基地,充分发挥基地作用,使学生在接受各方面教育的同时,了解、认识社会。

第三十九条 积极主动地开展家教工作。

1.成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使其了解学校的发展及工作情况,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集中反映学生家长的意见。

2.成立家长学校,以教学年级为单位,成立家长教学班,采取六年制方式,学生入学家长入学,学生升级家长升级,学生毕业家长毕业。每学期至少开一次课,帮助家长了解孩子,掌握教子方法,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3.每学年开展一次家长教育经验交流会活动,评选一次“好家长”。 4.教师做好家访工作,开好家长座谈会。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四十条 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书记、副校长、副书记、主任、副教师和学生

附则

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设置党支部、校长室、工会、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少先队大队部等职能工作机构。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全面负责。

校长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

第四十二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

1.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 门的政策、法规、指示,结合学校的办学宗旨和特色,领导全体教职工全面完成特色型学校的办学任务。

2. 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期、学年的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督促、检查规划和计划的执行;定期做出工作总结,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意见。

3. 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4. 讲究领导艺术,注意工作方法,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支持,保障学校工作的顺利进行。

5. 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四十三条 校长的主要权限

1.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2.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名或任免副校长及其他干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3. 依据规定结合实际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校内绩效工资等校内劳动、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

4.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

5. 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合理支配、使用学校经费、校舍和仪器设备等。

6. 行使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权限。 教师和学生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校长工作原则

1.正确处理党、政、工关系,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重 大决策须经校委会集体决定,并主动征求党组织和工会的意见,按有关规定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执行。

2. 充分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有不同意见者,应正确对待。

3. 不搞特权,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

4. 加强政治思想及业务、文化知识的学习,深入教育第一线,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五条 学校成立党支部,设书记、副书记、支委等,全面负责党务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

1.校务委员会由校长、书记、副校长、副书记等人组成。 2. 校务委员会定期召开,每月1-2次。

3. 校务委员会的召开,由校长主持。重点分析、研究、反馈、交流教育教学管理等项工作进展情况;讨论并通过学校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结构工资分配方案、各项规章制度等学校重大事宜。为校长的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4. 校务委员会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综合多数人的正确意见,作出决定。在意见分歧的情况下,校长有权依据多数人意见和集体利益作出最后裁决。

第四十七条 由工会组织负责,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组织制度如下:

1.教代会推选主席团领导小组主持会议,主席团中教师代表不低于 60%。

2. 教代会每两年为一届,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中有三分之二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代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定、决议,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教师和学生

附则

3. 教代会对校长权限内的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应及时同校长交换意见,必要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教育工会。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能: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工作计划、重大 改革方案和措施,并对其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

3. 审议通过教职工制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各种规章制度和奖惩办法。

4. 制定修改学校章程,报区教育局核准。

5. 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工作,并提出表扬、批评、奖惩建议。 6. 讨论教职工提出的各种提案,及时反映群众意见、要求,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十九条 政教处负责学校的德育、艺术、卫生及其家长学校等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制定并落实本校德育工作制度,真正实现校风正、校纪严、教风实、学风活、校容净的目标。政教处主任全面负责本处工作,副主任协助工作。

第五十条 政教处工作内容:

1、 认真实施《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武汉市中小学德育“六有”基础建设创新方案》等政策法规,在学生中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抓住德育契机,利用德育基地、影视、歌曲、宣传栏等对学生进行教育,严格执行升降国旗制度。

2、 贯彻落实《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礼仪常规》,建立健全德育工作制度,促进良好校风的形成。

3、 建立健全德育工作网络系统,加强德育教师队伍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对教师进行培训,提高其教书育人的工作能力。

4、 加强思想品德课管理,保证班队会质量,定期召开校级主题校会、队会,对班级德育工作进行科学公正的评价。

5、 选拔和培养少先队辅导员,搞好少先队工作,发挥少先队的德育教师和学生

附则

功能,定期召开少代会,抓好阵地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

6、 抓好学生一日生活管理,开展“争先进、夺红旗”活动,使学生的养成教育扎实、深入、持久。

7、 加强校园环境建设,抓好卫生养成管理,创设优美、整洁、有序的校园环境,精心设计校园文化,创设优良文化氛围,充分利用橱窗、板报、宣传栏、广播媒体等搞好宣传工作,使校园环境全方位、高层次达到最优化。

8、 及时妥善处理学生违纪事件及家长与教师之间的偶发纠纷,保证正常教学秩序。

9、 定期对学生进行法制、安全、自救等教育,严禁发生违法犯罪现象,防止各类意外事故的发生。

10、 认真执行《体育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健全学校工作制度,建好学生健康卡,定期组织师生体检。

11、 做好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各级各类评先工作。

12、 与相关部门配合抓好全员文体活动,落实文体工程,让艺术教育溢满校园。

第五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小学各种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按照新课标的要求对教和学方面进行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教务主任全面负责本处工作,副主任协助工作。

第五十二条 教务处的工作内容

1、 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科学地安排好年级课程表,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减课时和调动课表。

2、 认真执行上级教育部门下发的教学文件、意见等。

3、 加强学籍管理,做好招生、编班、升留级、转学等工作。

4、 认真组织每年一次的田径运动会,开展好全校性的文体活动。

5、 加强对学生学习习惯的培养。 教师和学生

附则

6、 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开展教研、科研活动,指导教研组、教改实验课题组开展教研科研活动,提高教研、科研实效。

7、 注意反馈教学工作信息,及时定期做好教学分析与业务讲座,学期召开教学工作研讨会议。

8、 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开展校本教研活动,积极组织教师进行业务培训和岗位培训,为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组织教师开展基本功训练和比赛活动。

9、 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有层次地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不断地提高教师业务能力和理论水平。

10、 负责教学质量监控,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所学的科目进行质量检测。定期进行备课、作业抽查。

11、 科学地安排作息时间,保证学生在校时间和老师办公时间符合上级规定。做好学生的考勤、奖惩、质量综合评价等工作。

12、 抓好每期教学常规管理月活动,使教学常规活动贯穿于学年始终。

第五十三条 总务处负责学校校舍、经费、财产、设备的供应、保管、维修和勤工俭学等工作,为教育教学提供保障服务。总务处主任全面负责本处工作,副主任协助工作。

第五十四条 总务处工作内容:

1、 为教育教学提供必要的物质保证。负责学校常用的各种教学设备、办公用品、基建和维修的各种材料、设施的采购运输工作。

2、 加强对学校设备、校舍和勤工俭学的管理,努力做到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及时监督检查师生使用物品和爱护公物情况,制定有关制度,并严格执行。努力改善办学条件,逐步实现教育手段现代化。

3、 定期对校舍、电路等进行检修和维护,严防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4、 搞好校园环境建设,制定发展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5、 不断改善教师的生活条件,与工会配合努力提高教职工福利待教师和学生

附则

遇。

6、 抓好勤工俭学工作,充分利用学校创收优势发挥其效益。

7、 做好教科书和抄本的预订、收发等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四章

教职工和学生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学校采取措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重视培养锻炼青年教师。

第五十七条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给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 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业绩突出者;辅导学生参加各种竞赛成绩优异者;见义勇为、同违法行为作斗争者;为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成效显著者;为学校争得荣誉赢得声誉者,学校给予奖励。

第五十九条 学校每年评选优秀教师或先进工作者。

第六十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1.工作不讲究方法,违反教育原则和有关法规,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者。

2.故意不完成学校交给的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者。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体罚学生,影响恶劣的。 4.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荣誉的其他行为者。

第六十一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有受教育的义务。 教师和学生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对全面发展的学生,学科竞赛成绩优异者,思想品德高尚、热爱集体、爱护公物的典型人事,为学校争得荣誉赢得声誉的学生,学校给予奖励。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与家长、社区配合进行跟踪教育。

第五章 经费来源、资产和财务制度

第六十四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仪器、图书资料,归学校专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能改变其用途。定期对校舍进行检修和维护,发现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对侵占校舍、场地的行为,学校依法向侵权者的上级部门反映,直到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五条 认真制定并执行学校财务计划,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专人审批制度。

第六十六条 严格按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收取学生费用,任何人不得向学生乱收费。

第六十七条 社会捐资助学资金,纳入学校财务帐目,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做到专款专用。

第六十八条 学校的设备、物资统一建立帐目,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及时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第六十九条 任何人损坏学校财物都要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十条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校务委员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教师和学生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第七届教代会于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讨论通过并报区教育局核准后开始施行。

二0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第四篇:武汉市江夏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

(夏政规[2009]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土地和建设管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城乡违法建设行为的控制和查处工作。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地区,是指纸坊街道、庙山开发区、藏龙岛开发区和大桥新区。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和与建设有关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未按照以上行政许可证件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第三条 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水办事处、开发区办事处(统称办事处,下同),梁子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简称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分解并落实区人民政府下达的绩效考核目标。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协调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协调、考核等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本辖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办事处、风景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巡查,严格控制违法建设行为。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协调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全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目标管理工作责任制;

(二)受理单位和个人有关违法建设的报告及举报信;

(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作;

(四)管辖区域或者管理职责不明确的,指定有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

(五)协调处理查处违法建设中出现的重大、突出问题和跨区域违法建设的控制及查处工作;

(六)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规划、土地、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与教育;

(七)完成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绩效考核目标;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事项。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下列情形进行控制和查处:

(一)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

(二)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临时建设的;

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办事处、风景区管委会对本条第

一、二款所列情形进行严格控制,并报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全区城乡规划区内下列情形进行控制和查处: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

(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

(三)取得D级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除重建的;

(四)以欺骗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D级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临时建设的;

(六)未按照批准内容临时建设的;

(七)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本条第一款

(一)、

(三)、

(五)项所列情形,在城市管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地区除外。

第八条 区城管执法部门对城市管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 罚权地区的下列情形进行控制和查处: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

(二)取得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除重建的;

(三)未经批准临时建设的;

(四)建设工程或者临时建设规划验收之后,在同一建设项目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上有新的违法建设行为的。

第九条 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列情形进行控制和查处:

(一)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改为建设用地的;

(二)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破坏种植条件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

(四)建设工程用地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用土地建设的;

(五)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六)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土地面积超过本区规定标准的;

(七)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作永久性建设的。

第十条 区林业主管部门对下列情形列进行控制和查处:

(一)未经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建设的;

(三)临时建设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

第十一条 区水务部门对下列情形进行控制和查处: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作妨碍行洪建设的;

(二)未经同意,擅自临河建设的;

(三)虽经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临河建设的;

(四)违法在湖泊水域范围内建设或者填湖建设的。

(五)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的。

第十二条 区房产主管部门对下列情形进行控制和查处:

(一)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

(二)房屋安全管理和鉴定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或者虚假危险等级,造成建设后果的;

(三)属于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或者证件、资料不全又不能提交证明,要求房产权登记的。

第十三条

区建设主管部门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动工的情形进行控制和查处。

第十四条 区交通主管部门对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建设的情形进行控制和查处。

第十五条 区文物主管部门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建设的情形进行控制和查处。 第十六条 区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维护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区监察部门依法调查处理行政过错责任案件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监察对象参与违法建设案件。

第十八条 区供电、供水、供气(燃气,下同)等单位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应当积极配合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设审批手续不全的,不予办理供电、供水、供气报装手续;

(二)建设人擅自安装供电、供水、供气设施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拆除。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下列情形有权进行劝阻,有义务向当地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报告:

(一)未经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意报批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

协助和见证行政机关给建设人送达执法文书。

第二十条 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机关(机构)控制和查处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自发现或立案之日起2日内将本单位的调查、取证资料移送区人民政府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协调机构或者有权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机关。

有权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机关自收到移送案件材料或者办事处、风景区管委会的报告之日起2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立案查处。 对移送案件的管辖或者职责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五条

(三)项的规定提请指定管辖或者明确职责。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由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巡 查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风景区管委会组织有关机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本辖区的建设情况进行日常性巡查,对下列区域实行重点巡查:

(一)城镇、集镇、乡、村庄规划区内;

(二)江河、湖泊周边地区;

(三)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开发区和院校及其周边地区;

(四)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认为需要重点巡查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对全区实行经常性巡查,对下列区域实行重点巡查:

(一)区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对城镇、开发区、风景区的规划区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院校及其周边地区进行巡查;

(二)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地区进行巡查;

(三)区林业主管部门对生态林地、经济林地、湿地保护区进行巡查;

(四)区水务部门对江河、湖泊、防洪泄洪垸、堤防、水库等区域进行巡查;

(五)区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沿线进行巡查;

(六)区文物主管部门对龙泉明楚王墓群、湖泗窑址群遗址等文物保护区进行巡查。

第二十四条 巡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填写巡查工作日志,汇总和上报月、季、年巡查情况。

第四章 查处程序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案制度,发现违法建设行为,严格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违法建设案件:

(一)发现违法建设,对建设现场和周边环境、特征、有关建设与施工人员进行摄像、照相和勘验取证;向建设人下达责令停止建设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根据初步调查取证情况报批立案。

(三)对建设人、施工人进行询问和调查,并做好笔录或公开录音,准确地记载:建设人、施工人名称或姓名,建设时间、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结构类型(框架、砖混等),建设和用地审批手续,施工合同,建筑造价等情况。

(四)办案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根据调查取证情况,起草调查终结报告,并依法对违法建设行为提出处置意见,供本机关领导集体审议决定。做到适用依据正确、处置适当。

(五)向建设人下达处置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置依据、处置内容,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涉及重大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六)向建设人下达处置决定书,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置依据、处置内容等,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承担拆除违法建设费用的责任。处置决定书由本机关负责人签发。

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陈述申辩笔录等须经当事人签字。

送达告知书、通知书、决定书、移送案件函、解除停止建设通知书等执法文书,受送达人或者法律规定的有义务签收的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拒不签名的,可以由违法建设在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现场见证人签名见证拒收和留置送达,或者采取邮寄等方式送达。

第二十六条 责令停止建设告知书下达后,经查证,不属于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建设人下达解除停止建设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违法建设人拒不履行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处置决定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执行笔录。

第五章 处 置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置:

(一)属本办法第六条

(一)、

(二)项所列情形之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二)属本办法第六条

(三)项所列情形,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 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置:

(一)属本办法第七条

(一)、

(二)、

(三)、

(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

(二)属本办法第七条

(五)、

(六)、

(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罚款。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从严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同意。

建设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三十条 区城管执法部门对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一)、

(二)、

(三)、

(四)项所列情形之一,责令违法建设人立即停止施工,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置:

(一)属本办法第九条

(一)项所列情形,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二)属本办法第九条

(二)项所列情形,责令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属本办法第九条

(三)、

(四)项所列情形之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属本办法第九条

(五)、

(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五)属本办法第九条

(七)项所列情形,责令限期拆除。 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违法建设,建设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制止。 第三十二条 区林业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况之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置:

(一)属本办法第十条

(一)、

(二)项所列情形之一,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

(二)属本办法第十条

(三)项所列情形,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外,并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区水务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置:

(一)属本办法第十一条

(一)项所列情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并处罚款。

(二)属本办法第十一条

(二)项所列情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并处罚款。

(三)属本办法第十一条

(三)项所列情形,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四)属本办法第十一条

(四)项所列情形,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并处罚款。

(五)属本办法第十一条

(五)项所列情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区房产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置:

(一)属本办法第十二条

(一)项所列情形,处以罚款,并责令修复或赔偿;

(二)属本办法第十二条

(二)项所列情形,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属本办法第十二条

(三)项所列情形,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者他项权利登记。

第三十五条 区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 区交通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以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

第三十七条 区文物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 作出处置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通知供电、供水、供气单位停止向违法建设供电、供水、供气或者切断供应源,供电、供水、供气单位应当提供协作和配合。

第三十九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违法建设发生安全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处置,并向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区公安部门对屡拆屡建或者有组织地实施违法建设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区监察部门对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二条 依法责令违法建设人自行拆除的时限,视违法建设的体量而定,一般为3至15天。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的期限如下:

(一)违法建设建至一层尚未盖顶的,1至3日内拆除完毕;

(二)违法建设建至一层至二层的,3至6日内拆除完毕;

(三)违法建设建至二层以上的,6至10日内拆除完毕。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强制拆除完毕的,经区人民政府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协调机构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四十三条 在建设人自拆期限内,作出处置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人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实施监控;对抢建行为,可立即组织强制拆除。

第四十四条 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费用由建设人承担;拒不承担的,由作出处置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法。

第四十五条 在征地拆迁中,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风景区管委会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绩效考核中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

(一)1年内累计2次月度绩效考核不达标的,对分管领导予以诫勉谈话;

(二)1年内累计3次月度绩效考核不达标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组织处理或者行政警告处分;

(三)1年内累计4次月度绩效考核不达标的,取消单位绩效考核评先资格,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四十七条 不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协助、配合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不制定巡查控管方案和处置办法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1年内受到3次通报批评的,取消单位当年绩效考核评先资格。

第四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规定,单独或者合并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及以下行政处分:

(一)违法审批、越权审批、违法办理权属登记或者出具虚假危房安全鉴定证明的;

(二)不按规定巡查的;

(三)对于举报或者巡查发现的违法建设,不按照规定报告、制止、移送或者立案查处的;

(四)谎报、眶报、拒报违法建设信息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六)对违法建设涉及的其他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的。 对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人员,可以同时调离审批或者执法岗位。 第四十九条 违法建设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过错情形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责任追究承办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或者收受建设人财物、接受建设人宴请、参加建设人提供的旅游或者娱乐活动的;

(五)其他严重的行政过错行为。

第五十条 因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对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参与、包庇违法建设,阻挠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由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机关建议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二条 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应当提供协作和配合而不提供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文明单位评选资格并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过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08年12月25日发布的《武汉市江夏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第五篇:武汉化工厂实习心得

实习心得体会

在21世纪这个快速发展的时代,知识永远是我们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只有把知

识运用到实践中去,才能让知识发挥它该有的价值,所以知识与实践的结合是必不可少的。 通过这次见习更让我明白了这个道理。在大学里我们学到了更加高深复杂的知识,它让我们对未知的事物有了更好的了解,在在这次实习中最大的收获莫过于对于实际工业生产的见识了。在武汉有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我看到了大规模的工业生产设备,自动化的流水线,以及与学校实验室不同的生产工艺流程。通过这次实习,我知道了对于化工产品的生产并不像学校实验室里那样简单或者理想化,在实践生产中我们必须考虑诸多问题和影响。工业生产必须把经济效益和生产成本结合起来,并且还要考虑到对环境及周边地区居民的影响,工业生产对于环保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不能以牺牲我们乃以生存的地球为代价而进行工业化生产。正是基于上述诸多的要求和限制,工业生产技术才会不断的进步,日新月异,各种高新科技和环保理念 正在快速融入到工业生产中,这就是书本知识和现实生产的不断结合。总之,通过这次实习让我对化工这个专业有了更深的认识,让我知道了今后毕业工作方式和内容,让我明白专业知识在今后工作的重要性,也让我对化工专业产生了更加浓厚的兴趣。

通过为期一天的实习,我觉得我的收获还是比较多的。收获的不仅仅是在专业知识上 进行习,更多的还是对今后的实际的工作及环境的一个深刻的认识。

当我们下了车踏入武汉有机实业厂区的时候,我环顾四周,厂区的建筑坐落有序,厂 房林立整齐,在厂房的周围,是排列有序的高大乔木,在厂房的另一侧的食堂的门前点缀 着高矮一致的灌木,总得来说绿化做得十分的好。登上综合楼听合成工艺的时候,可以隐 约闻到某些刺鼻的气味,这是每个化工厂必不可少的元素之一吧。听厂里的工作人员介绍 合成工艺与我们互动的时候,我突然发现,自己的基础知识是极其的不牢固,讲授的工作 人员随便问一个问题,

坐在下面倾听的我们都鸦雀无声,打不上来。在听完工艺介绍之后,

我独自思量自己的专业素养还有待提高,基础知识更是要夯实好。开工厂坐研究工艺开发 产品这些活可不比实验室做实验,原料,生产率,环境污染,利润,成本等等。这些东西 都需要潜心研究,一个传统经典的工艺往往是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呕心沥血所创造出来的 结局。在实际生产中,原料的输送,反应条件的控制,产品的提纯等等都是要严格按照规 定来不得有一丝马虎的。而这一切,都需要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所积累的知识和平时学习中 培养出来专业素养作为必要条件。下午在厂区实地参观。我们这个组去生产苯甲酸的车间 参观。来到实地后,苯甲酸浓烈的刺激气味迎面而来,参观的学生无一不拿出纸巾捂住口 鼻。而带我们参观的师傅却泰然自若,令我好生钦佩。一边是呛得几乎让人窒息的气味, 一边是师傅比划着庞大繁杂的车间的各部位的讲解,虽说有的地方听的不明不白,不过我 们还是坚持着听完讲解。在离开厂区的那一刹那,心中如释重负,却又犹如巨石压胸。因 为外出呼吸到新鲜空气而放松,对日后的工作及工作环境感到压力巨大。坐在开回学习的 大巴上,心中百感交集。短短一天的实习,不仅让我认识到自己专业知识的贫乏,同时还 让我见识到现实工作的残酷。似乎到了今天,我才算弄明白这份专业具体是干什么怎么操 作。这是一份十分严谨不能有半点懈怠的专业,从厂区到处贴的离上次发生事故有多少天 的牌子就可以看出,搞生产搞工艺容不得半点马虎,记得之前在学校参观合成氨工艺的时 候,教我们专业课的周老师说武汉有机的一个罐子爆炸,半个武汉市就没了。虽然是句玩 笑话,但是失之毫厘谬之千里,细微的差错,也许会造成巨大的损失。这告诫了我们,在 日后的学习及工作中,一定要严谨严谨再严谨。同时我得向那些在浓烈的刺激性气味中恪

尽职守,坚持自己岗位的工作人员致敬。吃苦耐劳谁都会说,但是他们把这种坚忍不拔的 精神演绎到淋漓尽致,绝对值得每一个人学习。总得来说,这次的实习具体的知识虽然学 的不多,但是对自己的专业性的认识,以及把所学理论转化为实际应用的重要性,还有对 自己的专业的那份敬业精神。都是值得我深思学习的。过多的感叹和体会再怎么说都是无 力的,关键要落到实处。且看日后的行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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