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工程ppp合同

2023-06-22

第一篇:污水处理工程ppp合同

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回用工程-PPP项目合同(编制大纲)

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回用工程-PPP项

目合同

PPP项目合同体系的合同组成

在PPP项目中,项目参与方通过签订一系列合同来确立和调整彼此之间哒权利义务关系,这些合同构成了PPP项目的基本合同体系。根据项目特点的不同,相应的合同体系也会不同。PPP项目的基本合同通常包括PPP项目合同、股东协议、履约合同(包括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以及产品或服务购买合同等)、融资合同和保险合同等。其中,PPP项目合同是整个PPP项目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在PPP项目合同体系中,各个合同之间并非完全独立,而是紧密衔接、相互贯通的,合同之间存在一定的“传导关系”。

1.PPP项目合同

PPP项目合同是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签订(若需要成立专门项目公司,则由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的约定项目合作主要内容和双方基本权利义务的协议。其目的是在项目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双方能够依据合同约定合理主张权利、妥善履行义务,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顺利实施。PPP项目合同是其他合同产生的基础,也是整个PPP项目合同体系的核心。

2.股东协议

股东协议由项目公司的股东签订,用以在股东之间建立长期的、有约束力的合约关系。股东协议通常包括以下主要条款:前提条件,项目公司的设立和融资,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股东权利,履行PPP项目合同的股东承诺,股东的商业计划,股权转让,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及其职权范围,股息分配,违约,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不可抗力,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等。

3.履约合同

(1)工程承包合同。项目公司一般只作为融资主体和项目管理者而有本身不一定具备自行设计、采购、建设项目的条件,因此可能会将全部或部分设计、采购、建设工作委托给工程承包商,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项目公司可以与单一承包商签订总承包合同,也可以分别与不同承包商签订合同。承包商的选择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往往直接影响PPP项目合同的履行,进而影响项目的贷款偿还和收益情况。因此,为了有效转移项目建设期间的风险,项目公司通常会与承包商签订一个固定价格、固定工期的“交钥匙”合同,将工程费用超支、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风险全部转移给承包商。此外,工程承包合同中通常还会包括履约担保和违约金条款,进一步督促承包商妥善履行合同义务。

(2)运营服务合同。根据PPP项目运营内容和项目公司管理能力的不同,项目公司有时会考虑将项目全部或部分的运营和维护事务外包给有经验的运营商,并与其签订运营服务合同。具体操作中,运营维护事务的外包可能需要事先征得政府方的同意。但是,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公司的运营和维护义务并不因项目公司将全部或部分运营维护事务分包给其他运营商实施而豁免或解除。

(3)原料供应合同。有些PPP项日在运营阶段对原料的需求量很大,原料成本在整个项目运营成本中占比较大,同时受价格波动、市场供给不足等影响又无法保证能够随时在公开市场上以平稳价格获取原材料,继而可能会影响整个项目的持续稳定运营,如燃 煤 电 厂项目中的煤 炭。因此,为了防控原料供应风险,项目公司通常会与原料的主要供应商签订长期原料供应合同,并约定个相对稳定的原料价格。原料供应合同一般会包括以下条款:交货地点和供货期限、供货要求和价格、质量标准和验收、结算和支付、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争议解决等。除上述一般性条款外,原料供应合同通常还会包括“照供不误”条款,即要求供应商以稳定的价格、稳定的品质为项目提供长期、稳定的原料。

(4)产品或服务购买合同。在PPP项目中,项目公司的主要投资收益来源于项目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收入。因此,保证项目产品或服务有稳定的销售对象,对于项目公司而言十分重要。根据PPP项目付费机制的不同,项目产品或服务的购买者可能是政府,也可能是最终使用者。以政府付费的供 电项目为例,政府的电 力主管部门或国有电 力公司通常会事先与项目公司签订电力购买协议,约定双方的购电和供电义务。此外,在一些产品购买合同中,还会包括“照付不议”条款,即项目公司与产品的购买者约定一个最低采购量,只要项目公司按照该最低采购量供应产品,不论购买者是否需要采购该产品均应按照该最低采购量支付相应价款。

4.融资合同

从广义上讲,融资合同包括项目公司与贷款方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担保人就项目贷款与贷款方签订的担保合同、政府与贷款方和项目公司签订的直接介入协议等多个合同。其中,项目贷款合同是最主要的融资合同,一般包括陈述与保证、前提条件、偿还贷款、担保与保障、抵销、违约、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等条款。同时,出于贷款安全性的考虑,贷款方往往要求项目公司以其财产或其他权益进行抵押或质押,或由其母公司提供某种形式的担保,或由政府作出某种承诺,这些融资保障措施通常会在担保合同、直接介入协议以及PPP项目合同中具体体现。

5.保险合同

由于PPP项目通常资金规模大、生命周期长,负责项目实施的项目公司及其他相关参与方通常需要对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等不同阶段、不同类型的风险分别投保。通常可能涉及的保险种类包括货物运输险、建筑工程险、针对设计或其他专业服务的专业保障险、针对间接损失的保险、第三人责任险、政治风险保险等。

6.其他合同

PPP项目中还可能会涉及其他的合同,如与专业中介机构签署的投资、法律、技术、财务、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合同等。

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回用工程-PPP项目合同模板:

本合同于2017年【X】月【X】日由下列双方在XX市签订: 甲方:XXXX,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组织和存续的XXX机构,其住所为XXXXX,法定代表人为XXX;

乙方:XXXX,系按照其注册地法律设立、登记、注册及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住所为XXXX,法定代表人为XX。待XXXX成立项目公司,并由项目公司与甲方签署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后,乙方即指项目公司。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1.2 解释

第二条 声明与保证 2.1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2.2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2.3 各方的声明与保证 2.4 违反声明与保证

第三条 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回用工程PPP项目的合作范围和期限 3.1 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回用工程项目概况 3.2 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回用工程项目的合作范围 3.3 甲方前期投资的确认

3.4 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回用工程项目合作的排他性 3.5 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回用工程项目合作期限 第四条 前提条件

4.1 履行本合同的前提条件 4.2 前提条件的期限 4.3 前提条件的放弃 4.4 前提条件未实现 第五条 项目融资 5.1 乙方的融资责任 5.2 融资担保 5.3 甲方对融资的支持

第六条 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回用工程的土地指标和土地出让 第七条 项目建设进度 7.1 首期启动资金

7.2 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回用工程项目实施进度 第八条 运营和维护

8.1 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回用工程项目公司经营计划及财务资料的报告

8.2 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回用工程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 8.3 运营协调委员会 8.4 审计部门的监管 8.5 履行义务 第九条 产业发展服务 第十条 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回用工程项目公司的成立及股权转让的限制

10.1 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回用工程项目公司成立 10.2 股权变更的限制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 第十二条 履约担保 第十三条 双方承诺 13.1 甲方的承诺 13.2 乙方的承诺 13.3 双方承诺 第十四条 保险 14.1 保险义务 14.2 需购买的险种

第十五条 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和政府行为 15.1 守法义务

15.2 法律变更和政府行为

15.3 不视为法律变更及政府行为的情形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6.1 不可抗力事件

16.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 16.3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第十七条 甲方的监督与临时接管 17.1 甲方的监督权

17.2 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回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17.3 中期评估

17.4 甲方临时接管的权利

第十八条 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 18.1 违约与赔偿 18.2 提前终止及处理机制

第十九条 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回用工程项目移交 19.1 期满移交 19.2 移交程序 19.3 提前终止的移交 第二十条 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20.1 争议的解决 20.2 法律的适用 第二十一条 其它 21.1 环境保护 21.2 保密条款 21.3 税收优惠 21.4 通知 21.5 合同的文字 21.6 合同的生效 21.7 合同的补充 21.8 合同的附件

签署页】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二零一七年X月X日在XX省XX市签署,以兹为证: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第二篇:污水处理PPP案例(范文)

污水处理PPP案例

1.广州西朗污水处理厂

(一)项目背景

西朗项目位于广州市芳村区南部,初始总投资为98587万元人民币,在当时约合1.2亿美元。

项目首期工程于2001年12月21日动工建设,2003年10月底基本建成并投入通水调试,2004年4月30日投入污水试运行。到2008年底实现连续三年全达标排放。自2000年以来,西朗项目连续几年被列为广东省、广州市的重点建设项目,一直得到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根据广州西朗污水处理系统工程项目的协议,中外双方的合作期限为23年,6年建设期,美国地球工程公司拥有对该厂为期17年的经营管理权。合作期满后,全部资产将无偿转移给中方所有。为了保证广州市政府的利益,合同中明确规定,西朗公司在17年内将主要设备更新一遍,以保证交付后污水处理设施能更持久的运营。

(二)项目发起人:广州市政府 (三)项目经营者

成立SPV,即广州西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西朗项目的筹建、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由广州市污水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泰科亚洲投资有限公司共同组建的中外合作公司。双方背景,广州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为广州市政园林局的下属单位,外方泰科亚洲投资有限公司则是美国泰科集团公司的全资附属子公司。在泰科集团的业务平台里,美国地球工程公司是从事水处理、环境工程等行业的子公司。通过泰科亚洲投资有限公司,美国地球工程公司拥有上述合资公司67%的股权,广州污水处理公司则拥有剩下的33%。

(四)、项目资金筹措及融资方式

按照总投资67%的出资比例计算,美国地球工程公司一方应该支付的款项为8700万美元左右,但丰富的融资经验和畅通的融资渠道让地球工程公司仅投入30%的资金就起到了100%的效果。

西朗项目自有资金为33300万元人民币。按照合作公司的出资比例,其中广州市污水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0989万元,占自有资金的33%。美国地球工程公司则利用泰科亚洲投资有限公司这一融资渠道从母公司融资了260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22311万元,占自有资金的67%。项目总投资具体投资剩下的其余67%资金——约66700万元人民币的建设资金则以项目抵押贷款的方式获得解决。 2.青岛污水处理厂

(一)项目背景

为迎接“水上奥运”,创建更加洁净自然的生态环境,青岛市规划至2008年中水回用率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40%与90%。为此,青岛市与以法国威立雅水务集团为主的外资企业合作进行了规模庞大的水域综合整治,该项目采用PPP模式进行运作,并于2003年11月举行了签约仪式。法国威立雅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环境服务集团,曾为19%年美国亚特兰大奥运会和2000年澳大利亚悉尼奥运会的水上项目提供水处理技术,在进行运动用水净化处理方面,拥有十分丰富的经验。公司在2002年列世界500强第lro位。此次外方公司为威立雅水务集团和光大国际共同出资成立了光大威水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光大国际于2003年才涉足国内水务领域的。青岛市排水公司与光大威水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合作成立青岛光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设计、建设、拥有、运营及维护污水处理设施,净化和处理污水。外方在项目公司的主要的责任为确保威立雅水务向合作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必要合法的保险,现有设施扩建在国外的原材料、设备等的采购,从外国银行的融资等内容;中方主要负责有关批准的获得及协调与政府之间的事宜等。

(二)特许权期限

合作期限25年。合作期满后,项目合作公司将其所有资产(包括未使用完的折旧费)无偿移交给青岛市。

(三)项目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428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525万美元,其中,在注册资本中,中方占40%,以实物资产出资;外方占60%,以915.4万美元的现金出资。中方以海泊河污水处理厂和麦岛污水处理厂(一期)现有资产投入,经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的价值为5053万人民币,按照1:&28的比例,折合成6103万美元的实物出资。合作公司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2755万美元,主要用债务融资的方式获得,双方约定可以项目合作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土地所有权、不动产和设备、合同权益和其他无形产权作为担保。

(四)建设和运营维护

主要是麦岛污水处理厂二期的扩建以及海泊河污水处理厂改造工程,这两个工程将按照青岛光威污水处理公司和威立雅水务签署的“交钥匙”合同设计和建设。中方和合作公司都同意,由威立雅水务按技术协助协议与合作公司进行污水处理技术、污水处理厂管理、设施运营和维护等方面的合作,并提供财务和会计方面的服务。在运营维护方面,青岛市排水公司、法国威立雅水务和中国光大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三方合作成立青岛威立雅水务运营有限公司,作为运营商和青岛光威污水处理公司签署运营维护协议,并由项目合作公司向运营商支付运营管理费。

(五)项目收费标准

青岛“海泊河和麦岛污水处理厂改建扩建项目”项目建成后最大污水处理规模将达到每日22万立方米。污水处理价格为:前3年1.00元/吨,第4年以后1.045元/吨。

第三篇:污水处理厂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名称:长安区东大街办污水处理厂工程

工程地点:东大街办太平河村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第四篇:污水处理场管道维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东乡区污水处理厂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共同友好协商,就污水处理场地沟管道更换维修工程有关事项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东乡污水处理厂管道维修工程

2.工程地址:东乡污水处理厂户外 3.项目内容:维修、更换地沟污水管道

4.工程工期:自开工日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内完工。

二、甲方职责

1.甲方提供乙方所需电源

2.甲方有权对该施工材料进行检验,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3.甲方有权对该工程技术质量进行管理,协调施工。

4.甲方有权对该工程技术质量存在问题及隐患提出建议和要求返工或重建。

三、乙方职责

1.由于乙方施工措施不力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需要返工或重建而因此产生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己承担。

2.乙方应按照现场文明施工及环保有关条例进行施工,遵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甲方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并承担因乙方自己违反有关规章制度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四、付款方式

合同工程包干总价(含普通税票)共计人民币:19800元整(大写:壹萬玖仟捌佰圆整)。工程完工后交由甲方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五、施工安全职责

此包工合同施工期间乙方施工人员应遵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甲方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并服从甲方的监督和管理,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人身伤亡等任何安全事故及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都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竣工验收合格后终止。

甲方: (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篇: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工程建设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其所涉及的工程还关系到第三人或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我国对建设工程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在实践中,违反建设法律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经常发生。本文拟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及处理角度论述相关法律问题。

一、合同无效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约束力。无效合同,是指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法定生效要件,确定、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合同是否生效一般从下列四方面予以审查: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审查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有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建设施工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亦应遵循以上基本原则。除了按一般原则来认定施工合同的效力外,还应根据施工合同的特点和具体情况来认定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于常见的无效建设施工合同规定了如下情形: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的合同无效。

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我国相关法律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要求非常严格。《建筑法》第13条规定,根据建筑企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在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如果承包方不具备法律、法规对其资质要求或违反了法律、行政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发包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无效。在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对承包方的资格审查主要是承包人有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具有与所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证书。

《解释》第5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范围,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即,在施工中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根据合同效力补正理论,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使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

《建筑法》第26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不具备取得法定资质的条件,但使用各种办法借用其他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这种情况非常普遍,严重影响了建设市场的秩序和建设工程的质量。为此,《解释》第1条第

(二)项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使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借用企业资质的具体情形很多,《解释》并没有具体概括,司法实践中将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认定。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依据中标无效的中标结果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招投标法》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对于工程的招投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法律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不能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中标结果无效的情形通常包括: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泄露标底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中标是当事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中标无效必然导致施工合同的无效。

(四)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建筑法》明确规定了禁止承包人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所谓非法转包,是指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让给他人施工或者将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行为。违法分包是指建设工程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分包人,或违反合同的约定和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将其承包的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其主体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根据《解释》第七条规定,具备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法规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劳务分包合同不属于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不会导致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无效。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建设施工合同本身的特点,对无效建筑工程的处理,应根据建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工程的进行情况及造成无效的原因来具体处理。

(一)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

当事人双方均不得继续履行,可按照缔约过失原则处理。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按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合同已开始履行,但尚未完工

如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合格,发包方应该按照完成的比例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折价支付工程款。如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低劣,无法补救,已完成部分应拆除,承包方无权要求支付工程款。已完成部分质量不合格但经修复后可满足质量要求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已完成工程部分的工程款。

(三)合同履行完毕

根据《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按照通常观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其价格条款没有法律约束力,应适用国家价格标准,根据承包人的实际资质适用国家工程造价定额计算,由司法鉴定部门重新计算价款。但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实际上是赋予无效合同一定的法律效力,在一定意义上突破了有关处理无效合同的规定。但这种处理方式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比较符合实际。

根据《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对于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和借用企业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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