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校长考核办法

2022-10-17

第一篇:上海市校长考核办法

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国福利会,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医学会,市级医疗机构:

为加强对本市执业医师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经2012年第2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2012年12月11日

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执业医师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以下简称考核机构)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六条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个自然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应在次年6月底前完成。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新录用的医学毕业生,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满两年后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第七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组织管理。具体职能包括:

(一) 制定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标准;

(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医师定期考核相关题库;

(三)承担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对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评价。

第八条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区(县)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组织管理。 具体职能包括:

(一) 承担本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 对本辖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评价;

(三) 完成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十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2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和必要设施、人力等条件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第十一条 考核机构内医师、考核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内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由该考核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非考核机构内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由其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机构,应当向其考核对象的执业注册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登记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三)拟成立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组织架构、成员名单及个人简历;

(四)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辖区内的考核机构名单和考核对象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考核机构名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并上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五条 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完成考核工作,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其考核对象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形式

第十八条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第十九条 业务水平测评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 与被考核医师的执业范围、专业技术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理论、知识、技能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第二十条 考核机构可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开展业务水平测评: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每个考核周期必须采用的业务水平测试形式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提前通知考核机构和考核对象,其中采用第

(二)种形式进行测评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命题;各考核机构在此基础上可结合实际,增加其他考核形式。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免于业务水平测评的对象由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审核并上报考核机构,考核机构进行复核。

第二十二条 工作成绩评定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在执业过程中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情况;

(二)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周期内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及工作质量等情况;

(三)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情况。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医师工作成绩评定的具体办法,并与医师的考核情况相衔接。

第二十三条 职业道德评定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遵守职业道德、医德规范、医学伦理道德情况;

(二)践行服务承诺,和谐医患关系情况;

(三)遵纪守法,廉洁行医情况;

(四)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医师的医德档案制度,开展医德考评,并将医德考评结果作为医师定期考核中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二十四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一般程序考核和简易程序考核。一般程序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考核。简易程序为医师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报考核机构审核。

第二十五条 医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定期考核可执行简易程序:

(一)具有5年(含)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执业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含)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

第二十六条 非考核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向考核机构提交本参加考核的医师名单和相应的《医师定期考核表》。

考核机构应在一月内完成材料的审核工作,对符合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在《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应当通知其接受一般程序考核并补填《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第二十七条 考核机构对参加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应当综合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对医师作出考核结论,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意见。

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医师,考核机构应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

第二十八条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二十九条 本市采用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系统》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考核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完成信息录入、复核等工作,确保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三十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由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开具证明向考核机构申请,经考核机构同意可延期参加考核。

第三十一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一)拟变更执业地点的;

(二)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三)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到一定限值的。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提前考核工作应当在发生上述情形后的1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 医师发生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情形的,提前考核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该考核对象本考核周期结束时仍需参加考核;发生第三十一条第

(二)、

(三)款情形的,提前考核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三十三条 医师在本市范围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同时向执业注册主管部门提交考核机构出具的《医师定期考核表》,如考核不合格的,执业注册主管部门暂不受理其执业地点变更申请。 第三十四条 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五章 执业行为记录与考核结果

第三十五条 本市实行医师执业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执业行为记录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

良好执业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行业协会的奖励、表彰;区(县)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与业务工作相关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良好执业行为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记录。

不良执业行为包括违反与卫生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和医师职业道德等行为,不良执业行为记录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评定或测评不合格者即为考核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 考核机构完成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后,《医师定期考核表》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存入医师档案。

第三十八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相关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原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再次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执业注册主管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考核不合格医师的培训、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由原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本周期因业务水平测评不合格而导致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经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后再次参加考核的,应当通过考试形式进行业务水平测试。

第三十九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

(十三)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五)其他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以及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评定结果或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对于相关机构未按本市规定组织评定或考核的,其对医师作出的评定或考核结果无效。

各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注册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二条 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第四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考核机构工作人员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医师以不正当方式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且连续3个考核周期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多点执业医师的考核机构为医师第一执业地点所对应的考核机构。其中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由各执业地点分别进行评定,并由第一执业地点汇总后形成最终的评定结果。 医师因定期考核不合格被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的,应暂停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第一执业地点对应的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多点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第一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书面告知该医师所有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为取得本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十七条 在本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的港、澳、台医师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定期考核。

第四十八条 军队注册医师、外籍医师以及港、澳、台短期行医医师不参加本市的医师定期考核。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5日实施,有效期为2年。

第二篇:2013年校长考核办法

肥乡县教育体育局

中小学校长2013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为加强校长队伍建设,落实有关工作目标和考核办法,做好绩效考核及年度考核工作,结合实际,拟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做好校长(股级)2013年度绩效考核(含年度考核)是实施绩效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国家绩效工资政策的重要内容,更是中小学内部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举措。通过有效的绩效考核,做好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与发放工作,彻底解决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突出问题,最大限度地调动校长的积极性,努力提升全县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管理水平。

二、考核原则

1、发扬民主,分类考核原则。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示原则。

3、注重实绩,绩酬挂钩原则。

4、突出优秀,合理分档原则。

三、实施办法

(一)校长的考核

校长考核按乡镇中心校、县直学校(含幼儿园、特教学校、兴华小学)、乡镇中学分类进行。乡镇中心校正、副职分别排名;县直学校正、副职分别排名;乡镇中学正、副职共同排名。

1、2013年学校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满分为80分:其中教学成绩(中、初考成绩和全县统一组考并排名的成绩)占55分由教研 1

室提供,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占10分由教育科和教研室、仪器站提供,迎省教育督导评估工作情况占10分由督导室提供,项目学校建设工作情况占5分由规划科提供,教师队伍管理及信访稳定工作、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一票否决由法规科和计生办提供。民主测评满分为20分,按实际得分情况计分。增分因素由学校提供,按实际情况计分;涉及扣分的由局办公室和有关科室提供。上述三项总和确定单位、校长百分考核结果。

2、民主测评工作,由考核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本学校教职工分别对每一位校长进行测评。民主测评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参加测评的人数达到教职工总数的85%以上,测评结果方有效。

民主测评得分=(优秀票率+合格票率的50%—基本合格票率的50%—不合格票率)×20分。

4、增减分因素。集体和个人分别计分:涉及学校集体荣誉、通报情况按下列标准把分数计入学校考核情况总分值;涉及校长个人荣誉、通报情况按下列标准分值减半计入校长个人总分。2012年度考核以后获得相关荣誉和证书计入2013年度考核增分因素。

(1)先进荣誉:县教体局一项加0.5分;县级一项加1分;市级一项加2分;省级一项加4分;国家级一项加8分。同年度相同荣誉,不累计积分,按最高项计分。

(2)通报表扬:县教体局级一次加0.5分;县级一次加1分;市级一次加2分;省级一项加4分;国家级一次加8分。

(3)通报批评:县教体局一次扣0.5分;县级一次扣1分;市级一次扣2分;省级一项扣4分;国家级一次扣8分

(4)受到省、国家通报批评的一票否决,校长和主抓副职考核为不称职。

(5)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严重问题的一票否决,校长和主抓副职考核为不称职。

(6)出现一例越级到市以上集体访或到省以上单访的一票否决,校长和主抓副职考核为不称职。

(7)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一票否决,校长和主抓副职考核为不称职。

5、考核结果的使用

1、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2、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工作岗位、晋职、晋级、免职、评优、评模、表彰、奖惩、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3、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除直接免职外,作如下处理:

(1)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或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2)不得晋升薪级工资;

(3)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4)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4、考核为基本合格的诫免谈话。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的免职处理。

5、校长正常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依据考核分数名次产生。具体指标分配,由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考核情况拿出初步方案,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6、校长绩效工资等次由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考核情况,按照规定比例,拿出初步方案,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二)教研室、仪器站、青少年活动中心管理人员考核参照局机关人员考核办法进行。

(三)所有考核人员在新工作岗位工作不足半年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四、组织领导

教育体育局成立以王学锋局长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的考核领导小组。成员由办公室、人事科、教育科、计财科、法规科、规划科、教研室、仪器站等科室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科,办公室主任由高志军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人员,统一组织和实施考核工作。

肥乡县教体局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2月20日

第三篇:徐集教办校长教学管理考核办法

一. 校长对本校所有任课教师的教学常规材料至少每月检查一次。每项检查要详实,有记录,有赋分,否则不计分。(20分)

二. 校长每学期听评课不少于30节。记录要完整,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有不足之处,并有针对性的改进意见。(15分)

三. 本校教育教学会议记录每学期不少于15次。记录要完整、详实、具体,要有提出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办法。(15分)

四. 理论学习笔记每学期不少于1万字。(10分)

五. 制订切实可行的考勤、教学奖惩制度,并按制度落实到位。记录详细、有发放清单,否则不计分。(25分)

六. 教办安排的工作完成情况。(15分)

七. 校长总分计算方法。本校教学成绩占50%.以上六项校长常规成绩占25%,本校常规成绩占25%。

八.教体局和教办每学期两次成绩调研及综合评估的排名,如两学期综合名次均在后三名,视其情况对所在学校校长进行谈话、诫勉谈话,直至免职等。免职后校长仍在本校任教师。

徐集教办

2014年3月

第四篇:董家河镇小学校长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我镇小学校长队伍建设,强化考核激励机制,不断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领导小组

中心校组建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副校长为副组长,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等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镇小学校长绩效考核工作。

组长:姜其新

副组长:杨传国周康林张建军叶运军汪成华

成员:张广明王尚坤高国敬伍成霞张圣清

杨国印王光府郝怀斌沈琴陈厚生

二、考核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坚持注重绩效的原则;坚持“校长的个人素质与学校的整体水平相结合、组织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过程考核与年终结果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对象

全镇小学校长(包括主持工作的副校长)

四、考核内容

考核以《小学校长工作绩效考核表》为主要内容,共包括职级考核、教学常规检查、调研成绩、年度考核、领导测评、奖惩情况六项(详见附件)。考评总分100分,另外加奖励分值。

五、考核办法

1、全镇小学校长考核工作分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每学期末汇总一次。每年的七月、次年元月完成全学年的考核工作。

2、校长工作绩效考核由考核小组根据《董家河镇小学校长工作绩效考核表》逐项考核和评分。

3、中心校将根据各小学师生人数、规模等情况将全镇17所学校分成三个组,按不同的标准进行考核。五所联小(绿之风希望小学、驼店联小、楼畈联小、黄龙寺联小、余庙联小)为一组;七所村小(电力希望小学、清塘小学、胡湾小学、李湾小学、高岭小学、睡仙桥小学、谢畈小学)为一组;五所教学点(白马山小学、耙过塘小学、陈湾小学、刘湾小学、石畈小学)为一组。

六、考核结果及运用

1、考核等次根据综合考核得分定为A、B、C、D四个等级;

2、考核结果作为小学校长在本学校领取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依据。

附:

1、职级考核见《董家河镇中心学校小学校长工作绩效考核表》。

2、常规教学见平时常规检查结果汇总情况。

3、调研成绩见每期调研成绩结果汇总情况。

4、年度考核见当年年度考核结果。

5、领导测评见《领导评价表》。

6、奖惩情况见当年内受奖惩档案资料。

7、《董家河镇小学校长工作绩效考核统计表》

董家河镇中心学校

二O一O年一月

第五篇:珠海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2005-12-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督促国家公务员尽职尽责,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率,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结合我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对国家公务员实施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以下各类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二)各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三)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使用事业编制,财政金额拨款,经批准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一)触犯刑律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人员; (二)被判处管制、拘役仍保留公职的人员; (三)被免予刑事处分的人员; (四)被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的人员; (五)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

(六)非单位所派,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半年的人员; (七)出国(境)探亲超过半年的人员; (八)因其他原因工作未满半年的人员;

(九)本年度内到龄退休,已办理或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组织批准留任者除外)的人员。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对国家公务员实施考核,要以所在职位履行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公务员的政治思想表现、政策水平、遵纪守法、团结共事、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能,是指公务员从事本职工作必备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公务员的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出勤情况。

绩,是指公务员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改革创新等所产生的效果及其贡献。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为: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依法办事,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担任副局(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除符上基本标准外,在所在单位的民主测评中,优秀票数应占参评人数的50%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定为优秀:

(一)被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各级人民政府授予本年度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或被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与政府人事部门联合表彰的本系统先进工作者;

(二)认真学习理论、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忠于职守,办事效率高,完成任务好,工作有显著成绩,或对主管的业务提出具体的方案或改进措施,经实践证明确有绩效者;

(三)努力钻研业务,有发明创造,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对与本职业务有关的学术研究有创新性成果,积极总结与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经主管机关或省级以上有关业务或学术机构评列为前三名的获奖者;

(四)获得市级以上中青年专家或拔尖人才称号的人员;

(五)工作表现突出,受到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或省级以上有关业务部门表彰者;

(六)获国家科技进步奖、星火奖、自然科学奖,部、省级科技进步奖,市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者; (七)防止或者避免重大事故,抢险救灾,见义勇为,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受到群众称赞或舆论表扬的人员; (八)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节约国家和集体资产有重大成绩的;

(九)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不谋私利,敢于同违法乱纪、失职、腐败、犯罪等行为作坚决斗争,表现突出的。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办事,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称职:政治表现与业务素质一般,尚能适应工作要求;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没有全面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的。

不称职:政治素质或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的。担任副局(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在单位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30%以上的。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定为不称职:

(一)有与党的基本路线相违背的言论或行为,且比较严重的; (二)拒绝参加年度考核的;

(三)有贪污腐化、损人利己、争权夺利、诬陷他人、侮辱同事、胁迫领导及其它品德不端正行为的; (四)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搞不正之风,情节严重的或受到治安处罚的; (五)违法违纪或不遵守社会公德,情节比较严重或受到治安处罚的;

(六)缺乏从事本职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明显影响履行岗位职责,损害公务员声誉的; (七)因个人原因造成决策失误或执行偏差,给工作带来较大损失,损害国家机关声誉的; (八)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工作任务;敷衍拖拉,影响整体工作,造成较坏影响的; (十)按市纪检、监察机关规定,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的; (十一)经常迟到、早退,屡教不改或全年无故缺勤五天以上的; (十二)服务态度差,群众投诉多,且情节严重的。

第七条 对国家公务员实施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应掌握在本部门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3%以内。本年度被市、县(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与府人事部门联合表彰的本系统先进单位,经市、县(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优秀比率可提高到15%。县(区)级机关或部门工作人员较少的,其优秀比率可以由县(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在辖范围内统一平衡确定,但不得突破15%。本年度被市、县(区)政府或上级业务部门点名或通报批评、未完成全年工作任务的单位,其优秀比率不得超过lO%。

优秀等次人员应在不同层次人员中产生。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应分开计算,不得相互挤占。

第八条 对下列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考核:

(一)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参加本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定级、任职的依据。 (二)调任、转任的国家公务员,由所在单位在征求原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确定等次。

(三)因工作需要,经组织决定借调、挂职锻炼或参加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等专项工作的国家公务员,由借调、挂职或农村基层组织提供考核材料,由原单位负责考核并确定等次。 (四)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国家公务员,由原单位进行考核,主要依据其学习、培训的表现和成绩确定等次,有关材料由负责学习或培训的单位提供。

(五)受警告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参加考核,只能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受记过以上处分(开除处分除外)的国家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的情作为解除处分的依据。

(六)被停职检查或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暂缓进行考核,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七)受党内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行政处分处理。仅受党内警告处分的,视同行政警告处分;受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参照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处理。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由被考核人如实填写工作记录;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按管理权限进行,原则上由部门领导(必要时可授权同级副职)负责,一级考核一级。对担任副局(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由各所在单位进行民主提出考核意见后,报送市干部考核委员会集中考核评定等次。中央和省管理的人员按照上级要求另行考核。

第十一条 平时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每年年初,由被考核人将其本年度的职位职责和任务要求填入《工作记实手册》的有关栏目上,由主管负责人签名; (二)被考核人每月根据自己履行的职责和完成任务的情况,如实地填写《工作记实手册》,每季末呈交主管负责人审阅;

(三)主管负责人每季度一次的审阅,要根据平时所掌握的情况,作出简要的评鉴指出优缺点和前进的目标。对缺点比较多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可建议给予适当的处理。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初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年终工作总结,依据《工作记实手册》的记录情况,采取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考核内容和标准的要求,务员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鉴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按照考核内容和标准对本年度所做的主要工作及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下一年度的努力方向进行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其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在门全体工作人员中进行述职;

(二)主管负责人根据公务员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作出全面、概括、准确的书面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小组或考核委员会对主管负责人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进行审核,并有权修改主管负责人提出的考核意见; (四)部门领导为被考核者确定考核等次; (五)报经同级考核委员会确认后,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必要时,主管负责人可以与被考核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

第十四条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考核结果决定的考核小组或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考核小组或考核委员会在三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领导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如申请复核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以按《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审核备案和使用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必须经同级考核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才能生效。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必须在翌年三月底前,将本部门的考核工作总结和有关表格、名册各一式三份报考核委员会。未经审核备案的,不能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县、区考核委员会应对本级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工作进行认真的总结,并将考核结果汇总填入备案呈报表,报送市干部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是对公务员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具体规定如下:

(一)国家公务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档级别工资。 (二)国家公务员在现职务任期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三)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本实施办法规定晋升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的,从考核年度的下一年一月份起开始执行。

(四)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等次的,以其本年度十二月份工资额为标准,由考核单位发给一个半月的奖金;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以其本年度十二月份工为标准,由考核单位发给二个月的奖金。奖金来源按财政供给渠道解决。年度考核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六)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实行半年告诫期,年度考核奖金不予发放,不予晋升工资。告诫期满后,如表现仍然不好的,要调整工作岗位,或离职自费到干部培心或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三个月培训。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予以降职;年度考核连续三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予以辞退。

(七)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当年考核奖金不予发放,并予以降职处理;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八)予以降职处理的,降职决定按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降职后的工资从翌年一月份起执行。对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需要降职而又无职可降的人员,可以降低级别;无级别可降的,可以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均处于最低状况,则不再降低。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基本称职等次的,考核单位应将对其作出处理的结果报同级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将《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考核机构

第十七条 市设立干部考核委员会,主管全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各部门要设立非常设性考核工作机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由部门负责人、人事(组织)机构负责人和公务员代表共3—7人组成。其中,公务员代表应由民主选举产生,并不得少于考核机构总人数分之一。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的日常事务由本部门的人事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 考核工作机构的职责是:

(一)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年度考核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本部门公务员学习,使全体公务员明确考核的目的、方法、步骤和要求,自觉参与考核工作; (三)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的考核工作;

(四)审核被考核人填写的《年度考核登记表》、主管负责人的考核评鉴意见和提出的考核等次是否正确; (五)提出本部门公务员考核等次意见和评鉴意见,交 部门领导最后审定;

(六)受理国家公务员对年度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全市国家公务员的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综合管理工作,分别由市、县、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条 各县、区,各部门的领导要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考核中出现的问题。各部门的领导、主管负责人、考核机构的成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坚持原则,秉公办遵守纪律,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的成员,在确定本人的年度考核等次时,应主动回避。对违反考核规定,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按照《国家公务员暂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干部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机关工勤人员参照《珠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过去有关考核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998年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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