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

2022-07-29

第一篇:上海市住房公积金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办理场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单位设立证明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

4、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附件一)。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并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封存

申请条件:个人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

办理场所: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清册》(附件十);

2、个人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单》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住房公积金汇缴

办理要求: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当月缴存人员不变动的需提供填妥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附件十二)、转账支票;

2、当月缴存人员变动的需提供填妥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转账支票。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住房公积金补缴(不超过12个月)

申请范围:正常缴存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不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的。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填妥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

2、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3、转账支票。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住房公积金补缴(超过12个月)

申请范围:正常缴存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超过12个月的。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和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填妥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

2、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一式三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3、劳动合同或劳动手册或经劳动主管部门和法院确认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4、《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等工资基数证明复印件;

5、转账支票。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办理要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个人上一月平均工资每调整一次。单位住房公积金末次缴存月份为当年6月份,且正常缴存职工数大于零的单位需进行基数调整。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根据当年基数调整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进行基数调整。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网上办理()

办理要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每调整一次。单位住房公积金末次缴存月份为当年6月份,且正常缴存职工数大于零的单位,也可以通过网上进行基数调整。

办理场所:

1、登录上海住房公积金网()进行网页版本全程网上基数调整;

2、通过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进行全程网上基数调整。 办理条件:

1、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为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单位会员;

2、成功申请且已具备直联操作权限(仅使用单位会员系统时需要);

3、通过身份认证卡认证;

4、已完成当年六月份汇缴业务。 办理流程:

1、网页版本全程网上基数调整:登录上海住房公积金网,进入“网上基数调整专栏”,根据提示进行操作;

2、单位会员系统全程网上调整方式:登录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点击“基数调整”功能,根据提示进行操作。 办理时限:每个工作日九点到十六点即时操作成功。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单位填表人:

单位盖章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

第二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公积金[2014]22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为规范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业务,根据《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上海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操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4月25日

上海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租金(以下简称冲还租)业务,方便公租房承租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加强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防范风险,根据《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冲还租是指:职工委托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每月以转帐方式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公租房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管理主体)

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冲还租业务的管理工作。

申请人承租的公租房项目所对应的运营机构具体负责冲还租业务的受理和审核。该运营机构应当符合冲还租业务承办条件。

第四条(申请条件)

职工申请办理冲还租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租本市由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公租房;

(二)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

第五条(共同申请人)

符合冲还租申请条件的职工,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其配偶或直系血亲可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六条(委托提取金额)

委托提取金额不高于每月冲还租业务发起时的当月应缴房租、累计欠缴房租、违约金等租赁相关费用之和。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与自付部分扣款卡余额合计至少足够支付一个月的租金时,方可发起当月冲还租操作,并确保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保留10元以下金额。

第七条(办理委托申请材料)

办理委托申请时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

(二)有共同申请人的,还需提供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之间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公租房租赁合同;

(四)该租赁合同期内任意一期租金支付凭证;

(五)申请人即承租人名下的建设银行借记卡(该借记卡作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支付时,用于补充支付的租金自付部分扣款卡)及银行委托扣款协议书;

(六)填妥的《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申请书》(见附件一)。

第八条(变更委托申请材料)

办理变更委托申请时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变更共同申请人的应提供:

1、申请人的身份证;

2、原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

3、变更后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申请人和变更后共同申请人之间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4、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委托变更申请书》(见附件四)。

(二)变更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冲还租状态的应提供:

1、申请人的身份证;

2、有共同申请人的,还需提供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

3、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委托变更申请书》。

(三)变更自付部分扣款卡的应提供:

1、申请人的身份证;

2、有共同申请人的,还需提供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

3、申请人即承租人名下的建设银行借记卡及银行委托扣款协议书;

4、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委托变更申请书》。

(四)续租变更租赁合同号的应提供:

1、申请人的身份证;

2、有共同申请人的,还需提供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之间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3、新公租房租赁合同;

4、新租赁合同期内任意一期租金支付凭证;

5、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委托变更申请书》。

第九条(终止委托申请材料)

办理终止委托申请时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

(二)有共同申请人的,还需提供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

(三)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委托终止申请书》(见附件六)。

第十条(委托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出委托申请

申请人仔细阅读《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申请须知》(见附件二)后,可向受理机构提出冲还租委托申请。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须亲自到场向受理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构受理申请

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资格进行校验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申请的决定。准予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见附件三);不准予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签订委托书

确认《委托书》内容无误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须签字确认委托。《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市公积金中心(受理机构保管)各持一份。

第十一条(变更委托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出变更委托申请

冲还租委托期内,委托人如需变更原《委托书》信息的(委托人即承租人变更的情况除外) ,须向受理机构提出变更委托申请。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须亲自到场向受理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构受理申请

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资格进行校验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申请的决定。准予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委托变更书》(以下简称《委托变更书》,见附件五);不准予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签订委托变更书

确认《委托变更书》内容无误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须签字确认委托变更。《委托变更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市公积金中心(受理机构保管)各持一份。

第十二条(终止委托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出终止委托申请

冲还租委托期内,委托人如需终止委托,须向受理机构提出终止委托申请。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须亲自到场向受理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构受理申请

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资格进行校验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申请的决定。准予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委托终止书》(以下简称《委托终止书》,见附件七);不准予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签订委托终止书

确认《委托终止书》内容无误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须签字确认委托终止。《委托终止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市公积金中心(受理机构保管)各持一份。

第十三条(委托提取时间和频次)

冲还租业务每月上旬(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发起一次。

第十四条(其他规定)

(一)委托人或共同委托人在一个冲还租委托期内,仅可对一套公租房办理冲还租委托,不得办理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包括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人或共同委托人如需办理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须提前终止冲还租委托。

(二)冲还租委托期内,该委托所对应的公租房租赁合同终止后,委托人须办理冲还租委托终止手续。委托人办理冲还租委托手续终止前,该委托仍然有效。

(三)办理冲还租委托后,委托人应确保按期支付全额房租,逾期未支付的按公租房租赁合同的规定计收逾期违约金。

(四)冲还租发生差错的,委托人、共同委托人和公租房运营机构应配合市公积金中心按规定进行纠错。

(五)冲还租扣款规则由市公积金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4月30日

第三篇:上海住房公积金问答

2012年度基数调整问答

一、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举例】某职工2011年月平均工资为2978元,则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2978*7%+2978*7%=208+208=416元。

2、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如何确定?

答: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单位7%,职工7%。

3、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2012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2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4、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有上、下限规定吗?2012年度上、下限金额是多少?

答: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设上、下限。按问题1解答的公式计算得出的月缴存额,如在规定的上、下限范围之内,则按实确定,如超过上限或不到下限的只能按上限或下限计算。 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820元,下限为180元。

【举例】某职工2011年月平均工资为15000元,则2012年度其按缴存比例计算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5000*7%+15000*7%=2100元。由于2100元超过了1820元,因此其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实际月缴存额应为1820元。

【举例】某职工2011年月平均工资为800元,则2012年度其按缴存比例计算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800*7%+800*7%=112元。由于112元不到180元,因此其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实际月缴存额应为180元。

5、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2012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比例和上下限是多少? 答:基数为其2011年月平均收入;比例为10%-24%;上限为3118元,下限为180元。

6、住房公积金年度是指哪个时间段?

答:住房公积金年度是指当年的七月一日至次年的六月三十日。

7、单位为外省市城镇户口、农业户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比例和上下限是多少? 答:与本市城镇户口职工的计算口径均一致。

8、工伤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如何确定?

答: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工伤后仍由单位安排工作岗位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缴存基数仍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工伤后退出工作岗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缴存基数由职工每月享受的伤残津贴标准代替工资计算。

9、实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如何确定?

答:须由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月缴存额,并不得低于当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80元)。

10、单位如何为实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申报手续?

答:单位应与实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职工协商一致后签定《上海市职工定额缴存确认书》(每个职工一份),并填写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年度定额缴存审批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商同级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单位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由职工集体签名)后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有上级主管单位的,应先经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后,将申报材料送所在地的区(县)公积金管理部初审;无上级主管单位的,应直接将申报材料送所在地的区(县)公积金管理部初审。初审通过后再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11、单位为实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申报手续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年度定额缴存审批表》、《上海市职工定额缴存确认书》、单位书面申请报告(需写明本单位采用的用工制度、薪酬制度等内容)、2012年度《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

二、补充住房公积金

1、哪些单位可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

答: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及其在职职工,可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

2、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是否可以有选择性地为部分职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

答:不可以。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原则上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即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人数应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人数一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已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如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人数不一致,应向所在地建行区(县)支行提供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或工会(无职代会或工会需经全体职工签名)通过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实施方案备案。新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人数应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人数保持一致。

3、2012年度计算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答:计算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应与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是一致的。

4、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如何确定?

答: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单位1%-8%(取正整数),职工1%-8%(取正整数),单位和职工缴存的部分,全部属职工个人所有,计入职工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1%-8%之间确定单位和职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应相同,每个职工的缴存比例之和原则上应一致。

5、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答: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6、补充住房公积金有上、下限规定吗? 答:没有。

【举例】某职工2011年月平均工资为20000元,该单位将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为单位和职工各6%,则该职工2012年度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20000*6%+20000*6%=1200+1200=2400元。

三、实施方面

1、单位在2012年度基数调整前应收到哪些与调整相关的资料? 答:参加基数调整的单位至少应收到以下资料:

(1)关于2012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2]4号)

(2)关于开展上海市单位住房公积金核查工作的通知

2、采用盘片调整的单位如何进行操作?

答:(1)获取基数调整数据(EXCEL电子表格文件),存入优盘。

(2)打开EXCEL电子表格,录入工资基数等规定信息并保存。

(3)按EXCEL电子表格种的“校验”功能键,检验通过后打印《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汇总表》等相关表单及优盘到指定的基数调整网点进行验盘,并汇缴7月份住房公积金。

3、采用盘片调整的单位如何获取基数调整数据?

答:按建行通知的时间,携带好优盘,到所在地指定的基数调整网点获取调整数据。

4、采用网上调整的单位如何进行基数调整? 答:共有两种方式:单位会员系统或网页版本

(1)上海住房公积金网注册会员单位可采用单位会员系统或网页版本两种方式

(2)非会员单位可采用网页版本方式

以上两种方式均为全程网上基数调整,这两种方式将实时返回调整成功或失败的结果。请登录上海住房公积金网2012公积金基数调整专栏,按网上基数调整操作流程办理。

5、单位完成基数调整后(包括盘片调整和网上调整),需要携带哪些资料到指定的基数调整网点? 答:(1) 调整好的优盘(网上调整的单位无须携带)

(2)《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汇总表》

(3) 2012年7月份的《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

(4)《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附表》

(5)《上海市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有人员变化的需要提供)

(6) 转帐支票

(7) 凡符合《关于2010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0]3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范围的单位申请定额缴存,须携带已通过审批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年度定额缴存审批表》、《上海市职工定额缴存确认书》

(8) 凡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须携带已通过审批的《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6、签约建行网上银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和签约委托建行代扣代缴方式的单位完成基数调整后(包括盘片调整和网上调整),是否还需办理其他手续?

答:一是通过盘片调整的,携带好以下资料,到建行进行审核验盘。

(1)调整好的U盘;

(2)加盖公章、要素齐全准确的《2012年度基数调整汇总表》 (一式二联)。

注:签约建行网上银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的单位完成调整并通过审核验盘后可直接网上汇缴7月,签约委托建行代扣代缴方式的单位完成调整后建行会在10日扣款或20日补扣款。

二是通过网上全程调整的,无需到建行进行审核验盘。

注:签约建行网上银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的单位完成调整后可直接网上汇缴7月,签约委托建行代扣代缴方式的单位完成调整后建行会在10日扣款或20日补扣款。

第四篇: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12-28

字体大小[ 大中小 ] (2011年9月21日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依法对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实施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和教育整改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履行以下执法监督职责:

(一)依据国家、本市有关法规规定制定行政执法操作规范;

(二)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提取和使用的情况;

(三)实施行政执法,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四)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

(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按规定着装统一,佩戴证章标志;

(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五)从事行政执法活动,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第三章 行政执法范围和行政处罚标准

第七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应当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单位设立时间在2年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二)单位设立时间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设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应当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100个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二)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100个以上500个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500个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个人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违法所提款额在1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10%的罚款;

(二)违法所提款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提款额在5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个人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构成犯罪的,由市公积金中心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违法所提款额在5000元以下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1倍的罚款;

(二)违法所提款额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提款额在2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个人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构成犯罪的,由市公积金中心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提供虚假、伪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且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超过贷款限额1倍以下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取消其1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违法所贷款额10%的罚款;

(二)提供虚假、伪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且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超过贷款限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取消其1年以上3年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违法所贷款额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三)提供虚假、伪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且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超过贷款限额3倍以上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取消其3年以上5年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违法所贷款额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当事人配合市公积金中心调查和检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单位在责令限期整改的时间内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二)单位在责令限期整改的时间内及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形。

第四章 行政执法程序

第十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通过监督检查、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当事人有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

第十五条 立案后,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进行调查。 市公积金中心有权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一)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就调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二)要求当事人提供与调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财务报表、工资明细、单位人员名册、劳动合同、退工证明、劳动手册等;

(三)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四)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审计;

(五)其他调查措施。

第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配合市公积金中心的调查、询问,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询问,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案件调查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市公积金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对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可以免除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作出《责令限期办理缴存登记、账户设立通知书》或者《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

(三)对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不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处以1000元及以上罚款,对企业处以3万元及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公积金中心书面提出听证要求。听证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责令限期办理缴存登记、账户设立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等执法文书应当自签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方式送达:

(一)直接送达受送人的,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的日期,并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执法文书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当事人处,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或者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应在市公积金中心(本部或区县管理部)公告栏和网站、受送达人住所地,或者规定的报纸上公示。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市公积金中心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结案:

(一)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或者依法可以免除处罚的;

(二)当事人按期履行市公积金中心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

(三)人民法院受理市公积金中心的强制执行申请并执行完毕,强制执行款划入罚款账户或补缴入职工个人账户的;

(四)人民法院受理市公积金中心的强制执行申请,裁定案件执行终结的;

(五)其他应予以结案的情况。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市公积金中心可以按规定在住房公积金网站上公开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对市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条 拒绝、阻碍市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以下”包括本数,“以上”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五篇:上海提取住房公积金付房租攻略

2016年7月4日

前言背景:

公积金政策一直在变,现在上海这边提取,貌似只有两条路:

1、外地买房提取,需要等房产证下来,带上购房合同、发票等一系列材料去办理提取。

2、支付房租提取,每月最高2000元,一次最多申请提取三个月。(详情见下文) 注:离开上海,不能作为提取的理由,不过可以办理转移。

提取资格:

1、公积金连续缴满3个月以上(含)

2、在上海市内租房居住

3、没有在上海市买房

4、没有其他公积金贷款业务等等等

5、单身、结婚都可以。

(貌似就这么多啦,上海没房的一般都符合。)

准备材料: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上海市银行卡(原件+复印件)提取的钱,会打到这张卡里。

3、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未结婚的不需要。

4、表格1《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个人版)》,上海住房公积金网站上可以打印,也可去现场填写。

5、表格2《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上海住房公积金网站上可以打印,填写一下。 就这5样即可。

注:

a、租房合同不需要,也不需要租金证明。

b、在哪个区租房的,去哪个区对应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关注上海公积金微信服务号可查)

温馨提示:

1、这个攻略适用于未来几年内没有在上海买房计划的朋友,如果你想买房,还是要放些钱的,到时候可以贷款,放3万左右即可,40倍贷款足够用。

2、上海公积金热线12329,可以咨询。接电话服务蛮好的,有点不像国家单位,哈哈

3、我只负责提供我知道的便民信息,不为你们的决策负责,哈哈,提取前要慎重思考,可别耽误了买房大事,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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