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前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探究

2022-10-16

2011年7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第19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 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这是针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提出。直到2013年,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并没有得到改变, 社会保险法亟待在实践过程中完善。2011年3月14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要切实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妥善解决人员流动过程中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 实现制度的有效衔接。”切实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是《社会保险法》及“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重要工作任务。

1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必要性

1.1 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五大险种的重中之重, 因而, 养老保险是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的核心。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经济迅速发展, 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 劳动力在各行业、各区域间流动加强。流动劳动者只有通过对养老保险关系进行转移接续, 才能使个人账户的资金得到积累, 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得以累计, 使其在退休后获得应有的养老金待遇。否则, 养老保险权益将不能得到保护, 甚至出现养老保险从未欠缴、少缴, 却“老无所养”的尴尬局面, 不能发挥养老保险的作用。

1.2 维护职工公平权利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本质在于确保劳动者在流动中养老权利得到保护、养老利益平衡。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简单来说, 就是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从一个社保局转移到另一个社保局, 以实现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及养老保险基金累计核算的过程, 从而保障职工合法权利和应得利益。然而,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办理却没那么简单随意。例如, 两个人都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并达到退休年龄。其中一人是在同一个地方缴纳满15年的, 但其中一人的养老保险缴费地是两个不同地区, 其养老保险关系由于地方限制无法转移接续在一起, 故无法领取到退休金, 这样职工应享受的养老退休待遇权利就被剥夺, 违背了社会保障公平的原则, 即不能平等对待每一个国民并保障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 普遍性地增进国民福利, 同时也违背了社会保障制度核心价值诉求。

1.3 保障劳动力合理流动

从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布的2011年及2012年《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中获悉, 2011年我国流动人口, 即常住地非户籍所在地的人口, 约占城镇常住人口总数的43.5%, 占总人口比例则为17%。据此估计我国流动人口总量已接近2.3亿。2012年流动人口为2.36亿人, 比上年末增加669万人。由此, 可以看出我国人口的流动量在逐年递增, 近几年来城镇建设因为有流动人口的贡献而加速, 然而, 他们的社会保险关系却不能完全随着流动而转移到它处, 尤其是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十分突出, 他们只能退保或搁置不要这段保险, 等到他们到了退休年龄, 就无法累计计算年限来领取到应得的退休待遇, 从而降低了员工参保的积极性, 进而影响到人口流动的数量和速度, 为了不陷入这个恶性循环中, 就要尽快实现城镇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让职工生活有保障, 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2 2013年前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的问题

2.1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不统一

虽然《暂行办法》已经出台, 但是由于养老保险处于省级统筹之下, 各个地方又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对转移办法进行解释, 制定了具有地方特色的法规。在经办人员参与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过程中遇到过由于政策不统一带来的麻烦。举例来说, 在将员工的养老保险关系从石家庄市社保局转移到保定市社会保险局的过程中, 由于转入地规定当年的缴费凭证只能在当年办理, 跨年则需要重新开具凭证, 而转出地即石家庄市规定了只开具一次缴费凭证。这样就使得跨年度办理转移接续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关系无法随其工作地的改变而转移, 以致养老保险金交在哪里就留在哪里, 不能跟随劳动者转移。最严重的结果是:劳动者到了退休年龄时, 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却无法累计达到15年, 致使职工无法享受到应有的退休待遇, 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虽然两地有同一个暂行办法, 但两地同类政策之间缺乏有效衔接。而这仅仅只是一省之内的两个相邻城市之间面临这样的问题, 可以想象, 大量流动劳动者跨省、跨地区转移过程中会面对多少阻碍。因此, 急需一个更加全面、系统的政策法规来解决制度碎片化和地方化带来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效率低下的问题。

2.2 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低

“十二五”规划中指出要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尤其是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 然而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以及地方出于保护本地资金的原因, 大多数统筹地区并不愿意让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实现‘无障碍’转移, 导致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处在省级统筹, 甚至只是县级统筹层次上, 比如张家口万全县, 该县养老保险资金还停留在县级统筹层次, 即由本县进行管理, 资金往往存在银行, 而银行利息难以应对通货膨胀, 形成“隐形损失”, 为此政府每年都要拨款来补充养老金缺口, 长久以来给当地财政带来很大财务压力。除了基金保值问题, 基金地方统筹也会限制职工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当地。劳动力在不同地区流动时, 养老保险关系按照《暂行办法》在不同地区要转移接续, 但是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 工资水平以及缴费标准有很大不同, 劳动者退休时待遇会有很大差异。因此, 劳动者在不同地区办理退休手续, 基础养老金差异明显。万全县不接不在本地参保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 即使职工是万全县本地户口。所以基金统筹层次低给员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带来很多麻烦, 不仅员工保险不能得到顺利转移, 而且无法进行分段累计计算养老金, 以致员工无法享受到应得的退休待遇。

2.3 经办平台信息化水平低

2013年之前, 社会保险全国统筹还没有完全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需要有完善的、统一的全国联网共享的办理平台系统来做技术支撑, 各地经办系统呈现出遍地开花局面。大部分地区职工养老保险数据仍然通过传统落后方式, 即纸质的转移凭证及明细来实现转移。具体来说, 养老保险的转入地只能依据转出地出具养老保险缴费凭证来得知职工所转出的养老保险缴费月数及个人账户累计金额等基本缴费情况。要想知道职工的详细缴费情况, 只有当员工将转出地社保局开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拿到转入地社保局, 转入地社保局才可以根据纸质信息表进行简单数据核算后将信息记录到该职工在本地养老保险缴费新建的养老保险账户下。一般情况下, 在石家庄完整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至少需要三个月时间, 如果转移过程中, 数据出现错误就会耽误更多时间。由此可见, 在这样一个无法全国统一, 无法数据集中共享的经办平台上, 办理职工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不仅要消耗职工本人的时间和精力, 而且也加大经办人员工作量。

2.4 经办人员素质以及职工个人对养老保险认识有待提高

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工作中, 经办人的服务水平及职工的认识水平偏低是一个很突出的问题。首先, 经办人员的服务水平较差。在职工从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后, 有的单位社保负责人没有向员工传达相关转移养老保险的通知和内容。只有当员工向其询问相关办理手续时, 单位社保负责人才会向员工说明, 员工的知情权没有保障。其次, 职工自身对养老保险的认识程度较低。在经办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当事人中, 有些人知道自己缴纳了养老保险, 却不清楚和关心自己的养老保险缴纳了多少个月和按什么标准缴纳的等信息。他们只知道按照要求去奔走在各个社保局之间去开具相关缴费证明而不知道开具证明的目的。如果当他们的辛苦没有换来理想结果, 他们就会抱怨经办人员和经办机构, 而从来不会归因于自己对养老保险知识的认识水平低下。如果职工平时多关心一下自己的保险, 多学习一点相关知识, 就会对整个转移接续过程的办理有很大帮助。

2.5 养老保险转移办理流程不简洁

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涉及到多方利益调整。梳理2013年之前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整个办理过程可以看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的情况。当职工想将养老保险关系从一个社保经办机构转移到另一个经办机构, 会经历一个相当繁琐的转移接续流程。首先, 员工要准备本人身份证及户口页复印件及已经中断的养老保险手册到原参保机构开具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然后拿着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所在社保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第二, 职工拿着联系函到原参保社保局开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最后, 职工拿着信息表到新参保社保局办理最后一道转入手续。整个过程耗时耗力, 如果中间有环节出错误, 整个转移接续办理过程就会被搁置, 办理时间就会被拉长。比如, 在某经办人员为职工办理转移接续的九个月中, 平均每100份中就会有1份由于职工大意而将材料丢失的状况, 这样需要重新开缴费证明或信息表, 办理时间延长。还有由于经办人不认真、不专业操作, 出现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数据录入错误, 导致职工要来回为了数据而奔波, 无形中给劳动者增添了精力、人力和财力的损失。办理流程少一些人员的参与就会减少很多错误, 如果这些办理手续可以简化到职工只要在转出地办理一下结算, 数据就会转到新的转入地, 员工在新的转入地进行信息确认就可以将所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过来, 这样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办理就会轻松、便捷。

3 2013年前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政策建议

3.1 完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2013年之前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政策依据是《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两部规章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范围、转移内容及简单操作流程做了规定, 并没有对具体操作流程及各级操作职责和权利进行规范, 缺乏人性化设计。当时国家应在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基础上, 将每一步转移流程精细化, 另外对经办机构和经办人职责和权利管理体系完善, 将每一步骤职权都明确规定, 以降低办事过程中出现相互推诿的局面。此外, 还要加强政策监督, 提高业务工作过程透明度, 自觉接受广大参保者监督, 对于违反政策法规的给予严厉处罚。除了要完善保险转移接续实施办法中的不足之处, 还要尽快出台适合国情的制度办法, 以消除由于制度碎片化和地方化带来的转移障碍。这样一部统一的制度要以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为目标, 以维护转移对象利益及权益为出发点, 充分考虑我国各地的发展水平差异, 参考各地制定的实施办法, 取其中合乎情理的实施方法来充实本部法律。

3.2 尽快实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全国统筹

首先要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全国统筹, 包括职工个人账号的累积资金和单位为其缴纳的统筹基金两部分。现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规定在进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过程中, 同时转移12%的统筹基金到新参保地, 不是全部转移。而且有些地方为了减轻本地财政压力, 不愿意转移统筹基金到他处, 影响了养老保险资金统筹层次。要想实现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就得从解决这个问题入手。中央政府要制定一项行之有效的基金统筹机制, 在各级政府辖区内严格按照要求实行统一的统筹、管理、调度资金制度, 尽快打破地区限制, 扩大并巩固基金省级统筹范围。之后在基金省级统筹基础上再向上集中基金来实现基金全国统筹。同时在省级统筹过程中中央财政要根据地方财政状况进行资金补助来协助更好实现基金统筹调配。

3.3 加快建立统一信息化经办系统及数字化平台

建立并完善统一经办系统要提高系统信息化水平, 将数据向上集中, 使信息实现全国共享。一方面, 要规范、统一指标体系, 确保数据一致性和准确性, 减轻经办人员核算压力, 也会降低转移过程中出现的人为因素导致的数据错误率。另一方面, 要加强各地经办机构信息化建设, 做到循序渐进, 逐步统一市级省级办理软件, 提升并完善软件功能, 为转移接续工作提供了统一的信息化经办平台系统。要提高信息传递效率, 通过数据化平台, 实现信息数据在全国范围内共享, 最终实现无论在何地只要职工通过自己所属账号登陆相关系统就可以查询到自己缴费信息, 也可以直接在转出地进行简单结算就可以到转入地进行参保缴费, 实现人性化服务。

3.4 切实加强转移接续相关人员的能力培养

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流程中, 经办人员及职工自身能力水平对整个转移过程有巨大影响。所以, 提高经办人员服务专业化知识水平及职工认知水平非常重要。首先, 从经办人角度来说, 经办人包括社保局的经办人员和职工单位社保办理人员或托管单位办理人员。经办人员应本着为员工切身利益着想的心态, 为参保人提供服务。同时, 要通过不断学习相关理论知识和具体政策法规来提升自身专业知识和办事能力。经办机构也应该制定健全的培训考核制度, 不断帮助经办人员提升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 争取将最优质和规范的服务奉献给广大职工;其次, 从办理转移接续的职工角度来说, 职工要借助各种渠道来学习相关保险及办理流程知识。比如, 通过浏览经办机构网站, 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及办理流程, 也可以积极参加公司或专门培训来提升自己专业知识, 这样, 职工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时就不会摸不到门道, 到处走弯路, 以致耽误了转移接续时间, 损害了自身权益。总之, 经办人和职工都本着以办理好转移接续手续的心态去办事, 相信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办理手续就会顺利。

3.5 充分发挥社保卡“一卡通”功能以简化办理流程

对于转移接续办理流程, 要以参保人需求出发, 审视经办服务流程, 优化办理流程。最好可以实现职工只在原参保地做下结算, 养老保险数据就可以随着职工到新参保地办接续手续。社会保障“一卡通”是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的技术手段, 社保卡可以记录参保人缴费信息, 实现养老保险数据信息资源的共享, 进而在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提供数据支撑。当员工离职想要调转养老保险关系时, 只要在原参保地社保局做一下中断结算, 之后把数据存储到社保卡中。员工拿着社保卡到新参保地社保局刷卡输入信息就可以将所有缴费记录转移到新参保地。这样就可以减少和降低因为转移凭证丢失或破损、数据手工录入错误等带来的转移接续问题。

摘要:2013年之前,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 人口流动加速, 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随之凸显。本文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必要性为切入点, 通过分析以2013年之前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完善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1] 郑功成.社会保障概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9.

[2] 郑功成.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总战略[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8.

[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M].北京:国办发【2009】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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