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前安全大检查范文

2022-06-22

第一篇:年前安全大检查范文

安全大检查大反思安全大检查大反思

2011年7月23日,是每个铁路职工终生难忘的一天,“7.23”特别重大事故向每一名铁路职工搞响了安全警钟,我们应该怎样做?怎样才能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值得每一名铁路职工深思。近日,部、局相继召开运输安全紧急电话会议,我段也召开了安全大反思、大检查动员大会,就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大反思大检查,切实吸取“7.23”甬温线旅客列车特别重大事故做出重要部署。

本人按照段、车间安排部署,认真学习了路局、段及车间安全紧急会议上的重要领导讲话、对“7.23”特别重大事故有了清醒的认识,同时也对自己在安全工作的表现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对照自己在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查找和分析,使自己深感自身的安全行为离“安全第一”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通过对日常工作的分析,我认为自己还存在以下问题:

(1)安全第一的思想还没有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较薄弱,主动参加安全教育积极性不高,对事关安全的问题不够敏感。

(2)对规章制度以及相关安全、业务知识还不能完全掌握。每一起事故教训,都是由一系列的违章造成的。纵观近年来铁路所发生的一系列事故,客观的因素少,设备的因素少,绝大部分是人为因素。有的是应知不知、应会不会,反映出业务素质的问题;有的是知道了、也会了,就是不按标准干,反映出思想素质的问题;业务素质方面,我对有关规定和作业制度学习还不够积极主动,造成日常作业中对规章制度的掌握还不够,还不能很好的应用,还没有完全达到用规章指挥作业的目的。思想素质方面,存在怕麻烦简化作业程序等现象。作业中不能完全落实标准化。在日常调度工作中,自己不能完全按照相关作业标准、制度执行,从而发生了许多问题。如:接触网工作票执行序不对,造成作业混乱,给人身、设备安全带来了安全隐患,也造成浪费时间现象;信息传递不及时,造成故障处理延时现象;对部分事关安全的重要电报通知传达简化,造成班组执行时存在偏差或不够重视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今后坚决改正。

(3)事故处理头脑不够清楚,信息收集不主动、不及时,不能及时传递到位,事故预案学习不够,不能灵活应用。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今后我在安全上要努力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加强理论学习,提高安全意识。安全稳定事关供电畅通和人命关天的大事,事关每名职工的切身利益,所以安全意识树立不牢,必然给安全生产造成隐患。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加强安全规章、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安全第一的责任意识,对任何事关安全的信息决不放过,不怕麻烦,一盯到底。

二是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安全水平。今后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业务知识和各类规章制度的学习,全面掌握各专业,特别是接触网和变电专业知识、安全制度规定,现场安全作业方法,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安全防范水平。

三是事故处理全面考虑,采取措施时果断迅速,按段及车间相关信息传递制度及时向领导和上级部门通报事故处理情况。另外,对各专业事故预案,特别是现在防洪阶段的相关预案进行全面学习和掌握,出现情况及时启动,在预案实施中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灵活执行预案,以确保事故处理快速、安全。

总之,我要通过这次安全大检查,大反思活动,进一步明确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不断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改正,以实际行动为铁路供电安全生产做出新的贡献

黑宁

第二篇:安全大检查大反思材料

6、23”事故反思材料

认真吸取

5、28及

6、23事故原因教训,查找问题认真反思,以查管理、查作风为重点,在全路开展安全大检查活动,要对照“三点共识”和“三个重中之重”的工作要求,整顿干部作风、整顿专业管理、整顿技术标准、整顿职工两纪通过本次活动,进一步夯实了安全基础,逐步提高了各级人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全面消除了在安全工作中存在的死角,营造了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认真学习段领导在安全例会上的讲话。同时也对自己在安全工作的表现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对照自己在安全方面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查找和分析,使自己深感自身的安全行为离“安全第一”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我认为自己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安全生产意识不强,规章制度执行不力。

1、技术业务素质需进一步提高。

2、盯控安全违章作业力度不足。

3、对车间安全风险源重视不够。

二、工作标准低,基础管理差。

1、工作上对付、应付,职能作用差。

2、管理制度不能得到很好落实。

3、作风飘浮,好人主义严重。

三、整改措施

1、加强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学习各项安全管理标准化制度和岗位标准化作业制度,强化责任意识和使命感,遵章守纪按章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2、解决好干部职工安全思想问题,要通过安全大检查的活动,弄清保安全与提高铁路经济效益的关系,弄清保安全与个人家庭幸福及经济利益的关系,必须让大家明白违章就是违法、违章就是犯罪的道理。必须从思想上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正确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积极主动抓好安全管理。

3、解决好职工低标准化作业问题,使干部职工清楚看到安全管理的现状,设备质量问题,整体工作差距,工作低标准的现实。教育和引导广大干部职工认清形势,提高标准,两纪从严,齐心协力,努力工作实现整体工作全面提高。克服好人主义。大胆管理。按制度标准化管理、 按岗位标准化 作业。

4,解决好干部职工对安全大检查厌烦情绪的问题。要通过列举安全大检查以来解决的安全管理,设备隐患,思想认识等方面问题,使有厌烦情绪的干部职工清楚看到安全大检查活动的作用和效果,看到安全大检查真能解决一些安全生产上的关键问题。同时要坚决杜绝安全大检查走形式,走过场的现象,使干部职工积极投入到安全大检查活动中。

5、加强设备的检查整修力度,对临修任务整修不过夜,保证设备良好使用。

设备车间 张春来

2012年7月3日

第三篇: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整改

2014年春季安全隐患大检查

整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我段决定2014年2月1日至3月31日,在全段开展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整改春季行动。根据交通运输局的要求,我段结合春季实际工作情况,对所管辖范围内专养公路的桥梁、涵洞、路面病害、高填方、高路堑路段、防护设施等进行一次彻底排查。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安全生产“四化融合”、“三位一体”安全监管格局,全面系统排查整治重点安全隐患,全面巩固2013年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及“回头看”工作成果,深入推进安全发展长效机制建设,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检查重点

一是做好桥梁和涵洞的检查工作。检查桥梁、涵洞本身是否出现裂缝、坑洞的情况;检查桥梁、涵洞下堆积物,杜

绝桥梁、涵洞下方或旁边堆积易燃易爆物品。

二是做好路面病害检查工作。检查路面坑槽、裂缝、松散、沉陷、拥包、桥头涵顶跳车等病害。

三是做好对公路两侧的高填方、高路堑路段检查工作。检查路基上、下边坡是否存在有坍塌、滑坡、不稳定等因素。

四是作好对公路两侧防护设施的检查工作。检查公路沿线挡墙、排水沟、石砌护坡等存在的问题。

三、检查时间

按照《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整改2014年春季行动方案》要求:2月10前制定本方案;2月10日—3月10日安排养护公司指派专人对管辖范围内的专养公路进行隐患排查,要求记录准确无误;3月10日—3月 31日段养路科对公司上报的检查记录逐一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于31日前把隐患排查结果和治理情况进行汇总,汇总完毕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四、工作要求

(一) 认清形势,落实责任。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把安全隐患专项治理工作落实到全体人员上,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强化安全监管。

(二)高度负责,严格检查。要求每个负责人对本次大检查大整改春季行动认真对待。检查工作要认真检查、全面检查、不留死角,对于检查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

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检查人员的责任。

(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要以这次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整改为契机,推动隐患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既要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道路安全的隐患,又要落实治本之策,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四)信息畅通,加强处置。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信息报送制度,并及时按照要求上报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畅通。

第四篇:煤矿安全大检查检查内容

一、证照

1、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变更后以及改(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2、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3、建设矿井取得政府有关部门对该建设项目核准(或批准)文件,或者列入省级政府批准的煤矿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方案中。

4、建设矿井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并在有效期内。

5、建设矿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复,编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并进行评审。

6、主要负责人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地质灾害普查制度,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符合《安全生产法》第4条、《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

2、建设矿井建设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符合《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4.3、4.

4、4.6等规定。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承担主体责任,符合《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4.3、4.

4、4.5、4.13等规定。监理单位对煤矿施工质量和安全等承担监理责任,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2〕153号)文件第17条、第18条等规定。

3、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符合《安全生产法》第4条、第19条、第43条,《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

4、建设矿井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等制度,符合《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4.3等规定。

三、人员配备及持证上岗情况

1、配备矿井“五职”矿长,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符合《安全生产法》第21条、第24条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

2、主要负责人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9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的规定,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9条规定。

3、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持证上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在有效期内,符合《安全生产法》第27条、《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5条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复审,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21条规定。

4、一般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安全生产法》第25条的规定,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1条、第13条规定。

四、问题整改及自检

1、自检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明确的《井工煤矿安全自检表》《露天煤矿安全自检表》要求组织开展自检自改工作,隐患和问题整改做到“五落实”。

2、安全体检”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整改做到“五落实”。

3、见附件4“国务院安委办暗查暗访问题汇总表”

4、“安全体检”查出的重大隐患由地方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五、安全监控系统

1、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对矿井各重要场所瓦斯等相关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并可实现对矿井相关设备的自动化控制。监控系统功能完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89条、第490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

4、9的规定。

2、安全监控系统能够正常运行;模拟传感器报警、断电运行正常;开关传感器设置和运行正常,故障断电正常。具备实时上传监控数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91条、第495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8.4的规定。

3、甲烷传感器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应准确,监控中心能实时反映监控场所瓦斯的真实状态。甲烷传感器(便携仪)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98条、第499条、第500条、第501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6的规定。

六、瓦斯防治

1、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瓦斯超限和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瓦斯涌出异常或防突指标异常时,立即撤出人员,分析异常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175条规定。瓦斯超限及追查处理符合《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第6条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第19条要求。

2、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经工作面预测后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33条、第59条规定。

经开拓后区域预测或者经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后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39条规定。 只要有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或超前钻孔等发现了突出预兆,则该区域以后的采掘作业均应当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58条规定。

3、突出矿井应采取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瓦斯等区域防突措施。开采保护层、预抽瓦斯应符合《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AQ1050-2008)、《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章、标准的要求。

4、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应直接测定残余瓦斯含量和残余瓦斯压力指标,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51条、第52条、第55条规定。

5、保护层工作面采空区内不得留设煤(岩)柱,被保护层工作面须布置在有效保护范围内,否则须对未保护区域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开采保护层时必须最大限度地抽采被保护层的瓦斯,编制被保护层工作面区域性消除突出危险性评定报告,符合《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AQ1050-2008)9.2的规定。 采煤工作面应采用超前排放钻孔、预抽瓦斯、松动爆破、注水湿润等防突措施,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95条、第96条、第97条规定。

6、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突出煤层,不得将在本巷道施工顺煤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 (一)新建矿井的突出煤层。

(二)历史上发生过突出强度大于500t/次的。

(三)开采范围内煤层坚固性系数小于0.3的;或者煤层坚固性系数为 0.3~0.5,且埋深大于500m 的;或者煤层坚固性系数为 0.5~0.8,且埋深大于 600m 的;或者煤层埋深大于700m 的;或者煤巷条带位于开采应力集中区的。

7、石门揭煤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孔数不得少于5个,分别位于石门的上部、中部、下部和两侧;对煤巷掘进工作面的检验孔数不得少于3个,深度应小于或等于防突措施钻孔;采煤工作面应每隔10-15m布置一个检验钻孔,深度应小于或等于防突措施钻孔。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要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99条、第100条、第101条规定。

8、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02条、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第106条规定。

9、应当对瓦斯抽采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总工程师和主要负责人批准,确保抽采达标,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21条规定。

七、水害防治

1、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编制《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并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严禁存在重大灾害不治理盲目组织生产。

2、设立地测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规定;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83条规定。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应当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加强探放水工作。

4、在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机构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施工。地测机构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回采。发现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应当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否则,不得回采

5、矿井工作面采煤前,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等情况。

6、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撤人制度,当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经确认隐患安全消除后恢复生产。

7、编制完善汛期安全措施,落实应急值班制度。

8、编制5种必备图件,建立14种基础台账,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87条及《煤矿防治水规定》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

八、开拓部署与采掘生产

1、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及安全(抽采、超前治理)煤量平衡,无“剃头下山”开采情况。四个煤量的开采期符合《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23条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11条和第13条规定。采掘接续合理、正常。

2、矿井月产量按月度计划组织生产;没有月度计划的,不得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12,符合《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灾害严重矿井重新进行生产能力核定,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4部门《关于开展灾害严重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5〕98号)规定。矿井采掘工作面数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规定、《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意见》(发改运行〔2014〕893号)、《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5.1.2的规定。严格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

3、生产经营决策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下达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

4、淘汰巷采等落后采煤方法,采用有利于瓦斯、水害和煤层自然发火防治的采煤方法,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7条、第113条、第114条、第115条、第116条、第196条、第263条规定;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9条规定;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5.2.1规定。

5、回采工艺及采掘设备先进、适用、可靠,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5.2.2、5.2.3的规定。

6、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是否存在违规分包、转包

九、新版《煤矿安全规程》

1、规程对标 煤矿企业必须组织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对照新版《规程》,全文进行逐条对标检查、梳理和体检,特别是水、火、瓦斯、冲击地压和运输提升等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全面进行对标检查整改。按照新版《规程》要求,对查找出的安全生产隐患或问题,必须制定“五定”方案进行整改。

2、依法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井巷煤柱留设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第123条规定,严禁开采保安煤柱。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等图纸按规定填绘,能反映实际情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规定,严禁图纸造假、图示不符、假密闭等违法生产行为。

3、严禁使用国家命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使用的设备按《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要求更换淘汰。

十、新版《安全生产标准化》

1、及时组织开展新版《安全生产标准化》宣贯培训工作

2、煤矿企业必须开展达标建设工作,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生产矿井按照新标准达到三级以上。

十一、职业危害防治、防尘管理

1、煤矿企业应当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符合《安全规程》第683条规定。

2、是否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被找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3、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煤矿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4、消防水池设置、洒水、降尘设施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44条、第648条、第649条、第652条规定。

5、制定综合防尘措施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87条规定。 采、掘、运主要地点粉尘检测制度健全,效果应满足要求,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40条、第642条规定。

煤层注水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45条规定。

采掘机喷雾、支架喷雾等防尘措施齐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47条、第650条规定。

十二、顶板管理(冲击地压)

1、采掘工作面支护结合实际进行设计(过地质构造带、破碎带、应力集中区是否有加强设计)并按设计实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第102条、第106条规定。

2、采用锚、网、喷等主动支护的巷道安设顶板离层仪等矿压观测仪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2条规定。

3、采煤工作面顶板悬顶面积超过规定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8条规定。

4、开采有冲击倾向性的煤层,按规定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并按规定采取有效的综合性防冲措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7条、第228条规定。

允许临时性生产矿井检查内容

1、煤矿必须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未批先建煤矿临时生产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32号)要求,安排专人,明确责任,加快办理项目前期手续。

2、是否制定临时生产期间对照设计剩余工程加快施工的方案。

3、是否对照新的规程、规范、标准,对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并按程序上报。

第五篇:安全大检查

为切实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消除机房及办公室的安全隐患,对外联络处对本部门所使用的三间办公室和一间机房进行了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安全排查工作主要分为三方面:

一、 设施设备线路安全

主要排查办公室和机房的网线、电线、设备是否安全。

二、 防火用电安全

排查办公室和机房是否有火灾隐患,做到办公室、服务器设备关闭,插销离墙。杜绝由用电和设备引起的各种隐患。

三、 防盗安全

重点检查门窗插销是否完好,做到下班锁窗锁门。

另外各办公室和机房做到安全落实到责任人: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年考试说明解读范文下一篇:南京七日游攻略范文

热门文章

年前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