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损失报告模板

2023-03-19

报告在当前的社会发展阶段,已经成为常见的事后总结方式,报告的内容,是以严谨、准确为特点的,有效的报告一般都具有哪些要素呢?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报告模板》,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篇:企业财产损失报告模板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

附件3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适用于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

编号: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对贵单位XX(类)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鉴证审核。贵单位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与财产损失相关的会计资料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财产损失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检查核实所发生财产损失情况相关证据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财产损失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 (主要披露以下内容)

(一)简要评述与财产损失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二)简要评述与财产损失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三)简要陈述对公司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有关证据、事实及涉及金额进行审核、验证和计算并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二、鉴证结论

(一)经审核可以确认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

经对贵公司XX(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进行审核,除XX持保留意见事项因税收政策规定不够明确或证据不够充分等原因,尚不能确认其具体税前扣除的金额外,我们确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为 元。其中:

1、×××(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为 元。(具体内容项目)

2、×××(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为 元。(具体内容项目)

3、…………

4、…………

具体审核项目及其说明祥见附件。企业可以据此办理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或审批事宜。

(二)持保留意见审核事项的说明

1、阐明持保留意见的审核事项因税收规定不够明确、产生歧义或证据不充分,不能确认该审核事项税前扣除具体金额的理据。

2、提出该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初步意见,供税务机关审核裁定。

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签名或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签名或盖章):

地址: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附件:

1、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2、企业基本情况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核事项说明。

3、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分项(类)审核表。

4、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二篇: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新 )

2011

企业所得税业务 (企业财产损失)

北京鑫新世纪税务师事务所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

京鑫税鉴字〔〕第号

__________: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____申报的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进行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

贵公司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确保贵公司填报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损失申报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如实纳税申报。

我们的责任是,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等行业规范要求,对贵公司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实施鉴证,并发表鉴证意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考虑了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的鉴证材料的证据资格和证明能力,对贵公司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实施了包括确认权属、核对会计记录、审核涉税资料、现场勘查等必要的鉴证程序。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鉴证证据是充分的、适当的,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基础。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贵公司____发生的资产损失_______元。经审核,我们认为贵公司符合税法规定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为_______元;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资产损失_______元。对于符合税法规定的企业

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为_______元,可以在实际发生作为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进行申报。部分数据摘录如下:

1.____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为_______元,其中:清单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_______元,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_______元。

2.____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为_______元,其中:清单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_______元,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_______元。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时使用,不作其它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无关。

税务师事务所所长:

中国注册税务师:

助理人员: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电话:010-51675066010-51675258

北京鑫新世纪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2年月日

附送资料:

1.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说明

2.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情况申报表 3.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复印件

附件

1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说明

我们接受贵公司委托,对贵公司2011企业财产损失情况进行了审核,现将鉴证情况说明如下:

第一部分:企业基本情况表

公司:元

第二部分 主要会计政策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2、会计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3、记帐本位币:人民币

4、会计核算方法:其中:

(1)存货核算方法:

(2)固定资产及折旧核算方法:(3)无形资产计价和摊销方法:(4)坏帐准备核算方法:

第三部分 鉴证事项说明

一、XX损失事项形成原因: ( 根据实际情况说明)

二、鉴证结论:

经审核可以确认的XXXX损失税前扣除金额:

经对贵公司XXXXXXXX损失税前扣除事项进行审核,依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确认,贵公司申请所得税税前扣除的XXXX损失为XXXXXX元,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实际情况说明)

我们认为,XXXXXXXX损失申报的事项,审核中未发现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财产损失事项,应允许全额税前扣除。

第四部分 贵公司对审核事项的意见

同意审核意见。

委托公司盖章 年月日

第三篇: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附件2: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适用于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

编号: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对贵单位XX(类)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鉴证审核。贵单位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与财产损失相关的会计资料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财产损失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检查核实所发生财产损失情况相关证据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财产损失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 (主要披露以下内容)

(一)简要评述与财产损失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二)简要评述与财产损失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三)简要陈述对公司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有关证据、事实及涉及金额进行审核、验证和计算并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二、鉴证结论

经对贵公司XX(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进行审核,我们确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为

元。其中:

1、×××(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为

元。(具体内容项目)

2、×××(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为

元。(具体内容项目)

3、…………

4、…………

具体审核事项的说明详见附件。企业可以据此办理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或审批事宜。

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签名或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签名或盖章):

地址: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年

附件:

1、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

2、企业基本情况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核事项说明。

3、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分项(类)审核表。

4、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四篇: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审核报告

一、企业基本情况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由×××、×××投资设立,于 年 月 日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有注册资本 元。法定代表人: 。

公司主要从事: 。公司住所: 。税务登记证号: 。

二、审核情况

该公司2014申报的财产损失XX元,经审核,该公司符合税法规定的财产损失XX元、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财产损失XX元。具体情况如下:

货币资金损失

公司 年 月 日账面现金 元(其中人民币 元;××币 元,折合本位币 元),经盘点,现金实存 元(其中人民币 元;××币 元,折合本位币 元),扣除责任人赔偿 元,公司现金净损失 元。

(二) 坏账损失

1.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等原因形成损失

公司 年 月与××公司发生××商品购销业务,截至 年 月,××公司尚欠公司货款 元。 年 月 日××公司经××人民法院××号文书宣告破产,后经××人民法院××号文书裁定,根据破产清算程序可收回货款 元,终结破产程序,上述款项 元确实无法收回,形成坏账损失 元。

2. 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

公司 年 月与××公司发生××商品购销业务,截至 年 月,××公司尚欠公司货款 元。债务人已资不抵债、债务人连续三年亏损、债务人连续三年停止经营,并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前述款项确实无法收回,形成坏账损失 元。

3. 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损失

公司 年 月与××公司发生××商品购销业务,截至 年 月,××公司尚欠公司货款 元。 年 月 日经双方协商、××人民法院××号文书判决公司与××公司进行债务重组,重组后尚可收回货款 元,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元,形成坏账损失 元。

4. 不可抗力因素损失

公司 年 月与××公司发生××商品购销业务,截至 年 月,××公司尚欠公司货款 元。 年 月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元,形成坏账损失 元。

前述合计形成坏账损失 元。 (三) 存货损失 1. 存货盘亏损失

公司 年 月 日××存货账面数量 ,金额 元;经盘点,实存数量 ,金额 元;盘亏数量 ,盘亏金额 元,按适用税率相应转出进项税额 元,扣除责任人赔偿 元,存货盘亏净损失 元。

2. 存货报废、毁损损失

公司××存货由于变质、长期积压、产品更新换代淘汰等原因需报废处理,截至 年 月 日,该存货账面金额 元,经测算物耗比率为 ,按适用税率相应转出进项税额 元。扣除残值 元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 元,存货报废净损失 元。

公司××存货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毁损,该存货账面金额 元,经测算物耗比率为 ,按适用税率相应转出进项税额 元。扣除残值 元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 元,存货毁损净损失 元。

3. 存货被盗损失

年 月 日,公司××存货被盗,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已结案,该存货账面金额 元,经测算物耗比率为 ,按适用税率相应转出进项税额 元。扣除残值 元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 元,存货被盗净损失 元。

4. 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公司××存货由于已霉烂变质、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等原因形成损失,其中原材料 元,按适用税率相应转出进项税额 元;产成品 元,经测算物耗比率为 %,按适用税率相应转出进项税额 元。扣除残值 元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 元,存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净损失 元。

前述合计形成存货损失 元。 (四) 固定资产损失 1. 固定资产盘亏损失

公司 年 月 日××固定资产账面数量 ,单价 元,原值 元,已提折旧 元,账面净值 元;经盘点,实存数量 ,盘亏 ,扣除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 元,固定资产盘亏净损失 元。

2.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

公司××固定资产由于使用年限已久、设备老化、技术更新等原因需报废处理,该固定资产账面原值 元,已提折旧 元,账面净值 元。扣除残值 元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 元,固定资产报废净损失 元。

公司××固定资产由于使用长期闲置、拆迁等原因毁损,该固定资产账面原值 元,已提折旧 元,账面净值 元。扣除残值 元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 元,固定资产毁损净损失 元。

3. 固定资产被盗损失

年 月 日,公司××固定资产被盗,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已结案,该固定资产账面原值 元,已提折旧 元,账面净值 元。扣除残值 元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 元,固定资产被盗净损失 元。

4. 固定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公司××固定资产由于闲置、技术进步和毁损、本身原因导致产生不合格品、已不能带来经济利益等原因发生固定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该固定资产账面原值 元,累计已提折旧 元,账面净值 元。扣除残值 元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 元,固定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净损失 元。

前述合计形成固定资产损失 元。 (五) 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 1. 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

公司××在建工程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等原因形成损失,该在建工程账面价值 元,扣除残值 元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 元,在建工程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净损失 元。

2.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

公司××在建工程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毁损等原因形成损失,该在建工程账面价值 元,扣除残值 元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 元,在建工程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毁损净损失 元。 3. 工程物资损失

工程物资发生损失的说明要点,可参考存货损失的说明要点。 前述合计形成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 元。 (六) 无形资产损失

公司××无形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已无使用和转让价值、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带来经济利益等原因形成损失,该无形资产账面原值 元,已摊销 元,账面净值 元。扣除残值 元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 元,无形资产净损失 元。

(七) 对外投资损失 1. 短期投资损失

公司 年 月 日账面短期投资 元(其中股票 元,债券 元,基金 元),经与对账单确认及盘点库存有价证券,短期投资实存 元(其中股票 元,债券 元,基金 元),扣除责任人赔偿 元,公司短期投资损失 元。

2.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公司 年 月对××公司股权投资,占被投资方权益比例 %,投资存续期间取得收益 元,截至 年 月公司对外投资资产的成本 元。 年 月××公司经××人民法院××号文书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后经××人民法院××号文书裁定,根据破产清算程序可收回款项 元,终结破产程序,前述投资款项 元确实无法收回,形成长期投资损失 元。

3. 债权投资损失

公司 年 月对××公司债权投资,投资存续期间取得收益 元,截至 年 月公司对××公司债权投资资产的成本 元。 年 月××公司经××人民法院××号文书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后经××人民法院××号文书裁定,根据破产清算程序可收回款项 元,终结破产程序,前述投资款项 元确实无法收回,形成债权投资损失 元。

前述合计形成对外投资损失 元。 (八) 其他资产损失 1. 资产评估损失

公司 年 月进行清产核资、改组,公司××资产已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并由其出具××号《资产评估报告》。经××税务局××号文件批复,公司改组为免税改组(或应税改组),并已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或并已按规定缴纳所得税)。××评估资产账面净值 元,评估价值 元,资产评估损失 元。

2. 政府规划搬迁、征用财产损失

根据××市(县、区)政府××号文件,按照政府规划需公司搬迁、征用公司××资产,因此形成存货损失 元,固定资产损失 元,在建工程损失 元,扣除政府拆迁补偿收入 元,政府规划搬迁、征用财产净损失 元,

3. 对外担保损失

公司 年 月至 年 月为××公司提供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担保,截至 年 月公司对外担保的余额为 元。 年 月××公司经××人民法院××号文书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公司因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发生财产损失 元,扣除可收回金额 元,对外担保损失 元。

4. 抵押资产损失

公司 年 月至 年 月为××公司提供资产抵押, 年 月××公司经××人民法院××号文书判决,公司应承担抵押资产对应的债务,由于公司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经××人民法院拍卖或变卖取得拍卖或变卖所得 元。该抵押资产账面原值 元,已提折旧(摊销) 元,账面净值 元。扣除拍卖或变卖收入 元,抵押资产损失 元。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账务是否处理 :

(二)扣除金额与备案金额是否一致:

所列损失项目没有发生的可删除。

**分局 核查人: 2015年*月*日

第五篇:《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解析

来源:无忧记帐网 作者:无忧记帐网 发布时间:2007-08-22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对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这是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规范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措施。

一、修订《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条件、程序、方式和时限等作出了规定,国务院也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对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提出明确要求。税务机关是国家重要的执法部门,税务许可和审批是税务行政管理中经常使用的重要手段。所得税管理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规范财产损失审批条件、程序、方式和时限,对于加强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切实解决审批中程序繁琐、责权不清等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

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加强对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手段,但过去在财产损失审批中,采用层层报批,手续复杂、时限过长、程序繁琐,既不利于提高税务机关的效率,也不能很好体现方便纳税人原则,切实保护纳税人利益。另外,审批条件不明确、责权不清,造成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太大,既不利于从源头上防止审批中的“寻租”行为,也淡化了事后的监督管理。因此,简化审批程序、界定审批标准、强化监督管理,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平透明、廉洁高效的审批管理体制,是规范所得税审批管理的重要方面。

(三)是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的核心内容,是解决基层审批实际困难的重要举措。

企业财产损失扣除是企业所得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非常重要的内容,加强财产损失管理,不仅是正确贯彻税收政策的需要,同时也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的需要。基层反映财产损失标准不明确不具体,实际执行困难很多,也出现了很多管理漏洞,易引发税企矛盾。修订和完善财产损失管理办法,既提高了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的水平,也有利于解决基层征管中的实际问题。

二、《办法》修订的总体思路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虽作为非行政许可项目暂予保留,但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应尽可能按照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平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审批管理体制。总体思路是:简化规范审批程序,提高效率,方便纳税人;明确界定条件标准,减少自由裁量空间,加强税务机关自我约束;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化事后监督管理;坚持权责对称原则,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具体包括:

(一)审批程序上,除听证和公示外,具体申请、受理和审批要求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体现程序简洁、高效便民原则。

(二)审批权限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文件规定,适当调整了审批权限,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尽量减少审批环节,不搞层批制。必须由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可以直接受理或委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三)审批标准上,界定了企业财产损失认定条件和证据,减少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便于基层实际操作,体现法治原则。

(四)责权划分上,合理界定申请、审批、检查各环节的责权,强化纳税人真实申请责任,强调审批主要是对纳税人申报的资料与法定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的责任,明确实地核查要求。

(五)审批责任上,加强审批环节的监督制约,强调内外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落实“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

三、《办法》主要内容解析

《办法》共十章53条,包括总则、审批、证据、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非货币性资产损失的认定、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认定、资产评估损失的认定、其他特殊财产损失的认定、责任和附则。

(一)关于审批权限和程序

1、《办法》规定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将审批事项向了解实际情况、贴近纳税人的基层税务机关转移,有利于提高效率,也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上级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强有力的监督检查来保证审批的公正合法。

国办发[2004]62号中提出财产损失由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鉴于基层税务所(分局)是最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同时考虑到有些省、市有直属征收分局等情况,《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时规定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财产损失的金额大小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为防止地方政府干预造成摊派等在所得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由该级政府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

2、办法规定采取谁审批谁负责的直批制度。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改革层层审批制度,减少审批环节,在提高审批效率的同时,坚持谁审批谁负责,有利于建立责任追究和监督制度。

《办法》虽然规定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但鉴于财产审批情况的复杂性,有些企业财产损失的数额巨大,业务涉及的企业跨越很多地区,可能需要提高审批层次。但不论是哪一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原则上都必须坚持不搞层层审批。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的申请,然后层报;企业也可以选择直接向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审批责任上,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即使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后层层发文传达,也不改变审批责任。

(二)关于企业财产和财产损失的审批范围

1、企业财产的范围

根据税法中财产的性质和借鉴企业会计制度关于企业资产的概念,《办法》第二条界定了财产的概念,将企业的财产界定为企业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全部资产。

这与企业会计制度资产的概念有三点不同:一是不允许与应纳税所得无关的非经营用资产损失的扣除;二是没有强调必须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主要差异是资产准备金;三是未包括长期待摊费用。

2、财产损失应当审批的范围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许多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长期以来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尚不能很快建立完备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管理较为混乱,核算不够规范。大量毁损的资产历史凭据、资料散落不全或干脆挂在账外,有的可能还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等人为责任。特别是我国的金融企业大多是国有独资或控股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还需要较长时间,在目前监管和自我约束机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金融企业虚报损失、多列费用,甚至银企不法人员相互勾结转移国有资产的情况时有发生。我国法律制度的建立还不完善,司法水平还有待提高。比如,虽然已经有了《破产法》,但实际执行起来问题很大,有的企业纯粹是为了逃避债务,有的即使符合破产条件也不按法律规定履行破产清算程序。许多企业虽已名存实亡或长期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并未按《破产法》依法破产,因此,金融企业(主要是银行)存在大量确实无法收回但法律手续不全的呆账损失,对这些法律手续不全的损失,不履行必要的审查手续就允许税前扣除势必造成管理漏洞,如不允许税前扣除,又不符合据实扣除原则。这是保留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的主要原因。

但所有对纳税人真实性事项的事前审批都存在工作量大、容易混淆责任和滋生腐败等问题,从改革的发展方向看,必然要逐步向纳税人自主申报,税务机关事后监督检查的管理方式转变。为将来逐步向事后监督检查过渡,《办法》中尽可能缩小了需要审批的财产损失的范围。《办法》第六条规定,凡是正常销售、转让、变卖,正常损耗,正常清理报废发生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再需要审批。第七条明确规定8种财产损失的情况才需要审批,大大缩小了审批范围,减少审批的工作量。

(三)关于财产损失即时申请扣除和申请时间问题

考虑到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很多,纳税人在不同可能执行的政策不同,为防止纳税人在不同纳税人为调剂财产损失,套取税收好处,必须严肃财产损失认定时间,《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财产损失即时申报要求,企业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

为方便纳税人,《办法》第十条和十三条规定,企业财产损失采取即报即批和年终集中一次性审批两种方法,纳税人可以根据证据的情况选择。申报财产损失规定在终了十五个工作日的规定,主要是考虑由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截至到四月底,由于省级审批需要六十日,经批准可延长至七十日,如不规定截至时间,在申报前完成不了审批手续,影响企业的正常申报。

(四)关于财产损失的认定和条件。

规范审批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凡需要审批事项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条件”要件,只有这样才能减少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体现法治原则。《办法》第五章至第八章对需要审批的各类财产损失重新明确了具体的审批条件和需要申报的相应证据资料。

在审批条件和具体证据方面,一是参考了《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委,2003年10月31日),第一次对资产损失认定的证据进行了明确;二是第一次规定了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同时要求内部证据必须是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否则内部证据不足以证明财产损失的发生。

(五)关于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确认

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的基本原则是据实扣除,即允许扣除的费用已经实际发生(当然不是指收付实现制)。而新企业会计制度根据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对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收账款、长短期投资和委托贷款等8项资产提取跌价或减值准备,对于上市公司如果不提取准备甚至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制度不再规定准备金的统一比例,而是由会计人员基于职业判断和适当依据确定提取方法和比例。对于这些依据即使中介机构在审计时与企业会计人员也会发生判断争议,很难用来作为税务行政管理的标准。税法如果规定各项准备的统一比例,对有的企业可能高了,有的企业可能低了,又不符合公平原则。

基于上述原因,为了在企业8项资产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的情况下,让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能够得到及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借鉴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中引入了“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概念,企业的各项资产,只要有确凿证据证明已经霉烂变质、没有转让价值或使用价值、由于技术进步原因不可使用等情况,在不需要实际清理、报废等处理的情况下,就可以将可收回金额与账面成本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办法》第六章对这些判断标准进一步作了明确。这些标准虽然规定得已经比较具体,但由于是定性判断标准,基层税务人员也有个经验积累过程,在我国目前尚缺乏独立司法审查制度无法依靠司法判例的情况下,保留行政审批权不失为一种不得已的补救措施。特别是比如存货的霉烂等有关证据保存的时间性要求高,如果等到事后去检查,已经无据可查。同时鉴于目前我国中介机构发展的状况,如果过分依赖中介机构,不仅增加了纳税人遵从税法的成本,还有可能形成中介与企业协同作弊的问题。因此,明确标准,简化程序,申报扣除前即时审批,即时确认(比如存货霉烂的现场察看后的必要证明手续)申报扣除后抽样检查是适合当前中国国情的有效管理方式。

45号文件下发后,许多同志反映,许多资产永久实质性损害的判断标准从外部或从税务机关的角度难以把握,这恰恰是我们坚持以企业自主申报制度为基础的重要原因。企业的资产千差万别,技术非常复杂,税务人员不可能比企业的财务技术人员更了解企业有关资产的状况。有关资产是否真正没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是否真正发生永久实质性损害,应该由企业来申报,来承担责任,不能因为审批而转移责任。比如企业某项固定资产长期闲置不用,且无转让价值,就符合资产永久实质性损害的条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此必须提供书面申明。如果事后该项固定资产又按原设计用途转让,其作为财产损失申报不真实的责任就要由企业承担。

资产在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条件下确认的损失是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余额的差额。首先需要在尚未处置的情况下,对可收回金额进行合理估计。为便于操作,办法规定了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统一的定量标准。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是按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对残值比例的统一要求确定的。其次,由于将来实际收回金额可能与估计不一致,已确认损失的资产还必须保留会计记录。因此,用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标准确认资产损失,必须是会计核算规范,账证健全的企业。

(六)关于企业财产损失审批中涉及的各方的法律责任

《办法》第八条规定,一般而言税务机关对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符合性审查”;根据实际情况,负责审批的机关也可以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可以由负责审批的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实施;行政审批不改变企业申报责任,对已审批和核查的事项,税务机关和审计等执法机关仍然保留检查权;为尽可能不过分干扰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提出实地核查和事后监督检查可以有机结合。这样规定既强化了企业的申报纳税责任,也有利于界定税务机关内部事前审批、事中实地审核和事后检查的职责,逐步实现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向基层下放。

税务机关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的,意见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和证据要求的申请误批,或税务机关违反程序误批,造成企业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办法》第五十条规定,企业采用伪造、变造有关资料证明等手段多列多报财产损失,或本办法规定需要审批而未审批直接税前扣除财产损失造成少缴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办法》第五十一条明确了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中介机构为纳税人提供虚假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责任。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企业反腐倡廉学习心得下一篇:企业发展部门工作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