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交易申请书范文

2022-06-18

第一篇:挂牌交易申请书范文

房地产挂牌交易竞买申请书

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

房地产挂牌交易竞买申请书

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

申请人自愿申请参加贵中心将于年月日成交的第场

[深房挂()号公告]房地产挂牌交易活动。申请人知悉在提交本申请书后,还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并开具收据,最后到贵中心“选择竞买标的物专用电脑(即自助终端)选定标的物”,并打印“客户竞买清单”。

申请人郑重声明并承诺:

(一)申请人已认真查阅过贵中心发布的有关标的物的挂牌交易文件[包括《挂牌交易委托合同书》、《挂牌交易公告》、标的物权属证明文件、租赁合同和《房地产挂牌交易规则》、《竞买申请书》<样本>、《成交确认书》<样本>],同意接受挂牌交易文件内容并无异议,承诺自提交竞买申请时起受挂牌交易文件的约束,并在竞买成功后承接其中属买受人的一切权利义务。

(二)申请人已实地踏勘即将选择的挂牌交易标的物,对标的物的内容、标的物的现状(包括瑕疵)已了解清楚,没有异议。贵中心已通过向申请人提供查阅挂牌交易文件和实地踏勘的方式,将标的物的内容和现状(包括瑕疵)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同意并自愿接受贵中心的告知方式。如果在提交竞买申请前未查阅挂牌交易文件和实地踏勘标的物的,申请人声明:申请人已知悉标的物的瑕疵、认可标的物的现状、接受挂牌交易文件的内容,并自愿放弃查阅挂牌交易文件和实地踏勘的权利。

(四)申请人知悉贵中心是按委托人(转让人)委托的内容和标的物现状组织挂牌交易。申请人愿意按委托人(转让人)委托的内容和标的物现状申请竞买。

(五)申请人已详细了解本次挂牌的交易规则和竞买程序,同意全面接受并受其约束,知悉提交本申请书和身份证明文件并取得回执后,并不意味着竞买手续已办理完毕,还需要按公告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开具收据并确认、选择标的物;并知悉竞买的标的物可能会转入交易规则规定的现场竞价程序。

(六)申请人自愿支付即将选定的标的物的履约保证金,并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将其存入贵中心指定的帐户。申请人知悉,该保证金在选定标的物后,不再

适用于竞买本次挂牌交易的其他标的物。

(七)申请人承诺在竞得后自愿无条件即时与贵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否则视为违约,贵中心可取消申请人的竞得资格,履约保证金归委托人所有,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成交确认书》签订后,买受人与委托人按公告要求自行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否则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八)申请人承诺并声明,在签订《买卖合同》后,按该合同的规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在该合同规定时限内无条件支付全部成交价款,自行与委托人(转让人)协商竞得标的物的清场、交付/交接、产权转移,以及委托人(转让人)因使用、转让该标的物而产生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用、物业管理费和欠缴的地价、土地使用费、税费等,并无条件按现状接受由委托人(转让人)负责交付的标的物;因履行《买卖合同》而产生的包括上述问题在内的一切争议、纠纷,概与交易中心无关,由申请人自行与委托人(转让人)协商解决。

(九)申请人自递交本申请书时起受上述声明和承诺的约束。

竞买申请人(签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竞买申请人(签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申请日期:年月日

房地产挂牌交易竞买须知(摘要)

一、关于挂牌交易文件的查阅、实地踏勘和标的物瑕疵告知问题:申请人有权查阅标的物的挂牌交易文件,并按规定时间实地踏勘标的物。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提供查阅的挂牌交易文件包括《挂牌交易委托合同书》、《房地产挂牌交易规则》、标的物权属证明文件、租赁合同(以上资料可以查阅、摘抄,但不得复印、拍照)和《挂牌交易公告》、《竞买申请书》<样本>、《成交确认书》<样本>。交易中心对挂牌交易标的物组织集中实地踏勘。申请人应当仔细查阅挂牌交易文件,并参与集中实地踏勘,申请人放弃查阅和不参与集中实地踏勘而提交竞买申请的,视为已行使查阅挂牌交易文件和实地踏勘的权利,知悉挂牌交易标的物的瑕疵、认可标的物的现状、接受挂牌交易文件的内容。

二、关于标的物的质量、面积、权属等瑕疵、风险问题:交易中心根据委托人(转让人,下同)的委托,按标的物的现状挂牌交易,标的物(房产)按套转让,标的物面积来源于《挂牌交易委托合同》和《房地产证》,仅供参考,实际面积以房地产权登记部门最后核准面积为准,有出入的,成交价款概不多退少补。

委托人告知的和交易中心在业务权限范围内了解的标的物的内容和瑕疵,已以前述方式作了公开告知。虽然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承诺对其所提供资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全面性和交易标的物的合法性负责,但是涉及委托人可能存在的债务,标的物可能设定的第三人债权、租赁关系、标的物面积和质量及权利被限制等问题本中心无法核实。因此,交易标的物在核准转移登记前,不排除存在潜在风险(例如:司法查封、行政机关限制房地产权利等)的可能。竞买人对标的物的内容、现状等瑕疵、风险问题有异议的,应在提交竞买申请前提出,竞买人一旦提交竞买申请,视为认可标的物的内容、现状和瑕疵,愿意承担此瑕疵风险,并认为因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与交易中心无关。

三、关于履约保证金:申请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经交易中心确认后,仅适用申请人选定的标的物,不再适用于该竞买场次的其他标的物,未经特别申请并由交易中心确认并授权,也不再适用于竞买其他场次的标的物。竞得标的物的,履约保证金将在签订《买卖合同》后转为《买卖合同》的定金,并适用定金罚则;未竞得标的物的,履约保证金将自交易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交易中心自动退回至原帐户。

四、关于租约及优先购买权问题:标的物有租约的,除《委托合同》和《挂牌交易公告》另有说明的外,买受人应当继续履行租约。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优先购买权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竞买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不影响挂牌交易。竞买中,以“跟举”的方式体现优先购买权。

五、关于申请竞买的程序:申请人提交竞买申请资料只是申请竞买程序的一个步骤,申请人提交竞买申请文件并取得竞买申请回执并不意味着申请竞买手续完毕。申请人尚未交纳履约保证金的,请务必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金额交纳履约保证金至指定帐户,接着凭竞

买申请回执和银行单据到本中心财务窗口开具收据并确认,然后凭竞买人编号和密码到本中心竞买专用电脑上选择标的物,并打印《客户竞买清单》。只有在成功选择标的物的申请人方取得竞买资格。因此,未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申请竞买手续的后果,概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六、关于竞买申请情况查询:竞买申请截止后,标的物的竞买申请情况将以“无人竞买”、“1人竞买”或“多人竞买” 的方式在交易中心交易大厅显示屏公示,申请人应当在竞买申请截止后自行查询标的物的竞买情况。

七、关于挂牌电脑报价和领取竞买号牌:申请人可在电脑报价截止前用交易中心的专用报价终端报价,如标的物只有“1人竞买”的,且该竞买人放弃电脑报价的,该标的物不成交;如交易标的物有“多人竞买”的,特别提醒申请人:电脑报价的结果不一定是最终的成交价,该标的物将在电脑报价截止20分钟后转入现场竞价程序,现场竞价高者为买受人。多人竞买的,申请人务必在提前到达交易中心,在现场竞价开始前凭竞买申请回执、身份证原件、客户竞买清单和蓝色保证金收据,领取已分配好的现场竞价号牌,参加现场竞价,不再另行通知。

八、关于成交文书的签署问题:成交后买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由委托方和买受人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签约时间最终以《委托合同》为准)。申请人为企业的,请携带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还须出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申请人为个人的,请携带身份证原件,非本人签署的,还须出示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无法当场签订的,将视为违约,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九、成交价款支付:成交后,买受人可自主选择将成交价款直接向委托人支付或交本中心托管。买受人选择直接向委托人支付的,其风险自行承担。买受人须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付款时间最终以《委托合同》为准),其中,买受人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转为《买卖合同》的定金,并适用定金罚则。

十、标的物交付及产权转移登记:买受人支付全部成交价款后,由委托人和买受人按照《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办理标的物移交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买受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交付、申请转移登记的,其后果和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标的物移交前,因委托人使用、取得该标的物所产生的费用,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已承诺由其在移交时负责交清;移交后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产权转移登记的税费,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税(费)对象各自承担。

十一、交易服务费:成交后,由交易中心向委托人单方收取交易服务费。

十二、本须知未尽事宜,以挂牌交易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篇: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增资挂牌交易业务流程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增量引入投资者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等相关法规、规则规定,制定本业务流程。

第二条 本业务流程所称增资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吸收社会资本增资扩股,增量引入投资者的行为。

第三条 增资挂牌由标的企业原出资人在产权交易市场发布增资挂牌公告,公开征集并择优选择投资者。

第四条 原出资人增资挂牌应填写《增资挂牌申请书》,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原出资人及标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增资方案;

3、原出资人、标的企业的内部决策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文件;

4、标的企业的评估报告及核准或备案情况,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

5、投资者应满足的条件;

6、其他需要递交的材料。

原出资人对《增资挂牌申请书》的填报内容及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 标的企业原出资人为多个的,增资挂牌可委托一个出资人办理,也可以由标的企业作为申请增资挂牌的受托人。

第六条 中心收到增资挂牌交易申请后,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意见。中心同意受理的,与原出资人签订《增资进场交易协议书》。

第七条 中心在完成材料审核后,将增资挂牌公告信息在中心网站公开发布。增资挂牌公告内容由原出资人与中心商定,公开发布前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增资挂牌公告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

(1)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2)增资方案基本内容;

(3)增资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4)标的企业审计、评估结果及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5)投资方应当满足的条件;

(6)管理层拟参与增资情况;

(7)其它需披露的事项。

第九条 增资挂牌公告期限由原出资人和中心协商确定,不少于20个工作日,一般不超过40个工作日。

第十条 在增资挂牌公告期间没有征集到意向投资方的,中心根据原出资人的申请,予以撤牌或延长挂牌,延长挂牌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增资挂牌公告期间标的企业资产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可能对资产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原出资人应及时通知中心中止交易。

原出资人补充披露相关内容后恢复交易,按原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公告,挂牌公告期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 增资挂牌公告期间未征集到意向投资方,原出资人需变更挂牌条件的,应当向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审核同意的,可以再次挂牌。

第十三条 意向投资方拟参与标的企业增资的,应填写《投资意向申请书》,并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1、意向投资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近期财务报表、支付能力证明;

3、意向投资方满足投资者条件的证明材料;

4、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意向投资方对《投资意向申请书》的填写内容及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意向投资方申请参与增资的,应与中心签订《增资进场交易协议书》,并在增资挂牌公告期满2个工作日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一般按增资额3%的比例向中心交纳。

第十五条 增资挂牌公告期满后,中心按照增资挂牌公告发布的投资者条件,对意向投资方材料进行审核并办理登记。

第十六条 增资挂牌公告期满3个工作日内,中心将增资挂牌公告结果通知原出资人。

第十七条 经公开征集,有2家以上意向投资方的,由中心采取拍卖、招投标或竞价等方式择优选择投资方。

第十八条 确定投资方后,原出资人与投资方在中心组织下签订《增资协议书》,并按《增资协议书》约定将增资款汇入中心结算专用账户。

第十九条 增资交易费用按照山东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7〕12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中心审查完毕后向原出资人和投资方出具增量产权交易凭证。

第二十一条 原出资人凭《增量产权交易凭证》、《增资协议书》等文件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增资批准手续。增资获批准后2个工作日内,中心根据原出资人和投资方通知将增资款划转至标的企业的验资账户。

第二十二条 本业务流程未规定的事项,适用《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业务流程由山东产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篇: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条件

第二章 挂牌条件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在本中心挂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依法设立且存续满十二个月。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 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 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四) 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 推荐机构会员推荐并持续督导; (六) 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业务人员设置

第十三条 推荐机构会员应针对每家企业成立专门项目小组,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报送备案文件等。

第十四条 推荐机构会员应当建立健全推荐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严格控制风险,提高推荐业务整体质量。

第十五条 推荐机构会员应对每个项目建立独立的推荐工作底稿,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推荐工作的全过程。

第十六条 推荐机构会员中持有被推荐企业股权、在拟推荐企业中任职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不得参与该企业挂牌推荐业务。

第十七条 项目小组应由推荐机构会员内部人员组成,至少为三人,其中须包括具有财务和法律知识或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

第十八条 推荐机构会员应在项目小组中指定一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证券、银行、投资机构等相关工作经验。

第十九条 参与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机构须指派专人负责该项工作。

第四章 尽职调查

第二十条 项目人员应按照《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勤勉尽职地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充分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及面临的风险和问题,督促企业及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尽职调查应采取书面审核、现场核实、约见访谈等措施完成调查事项。推荐机构会员进行尽职调查应保持独立性与客观性。

第二十二条 项目小组尽职调查范围至少应包括挂牌说明书中所涉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小组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后,应出具尽职调查报告,项目小组负责人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上签名,并对其负责。

第五章 文件的报送

第二十四条 企业申请在本中心挂牌的,经推荐机构会员内部审核后向本中心报送如下备案文件:

(一) 企业备案申请报告; (二) 推荐挂牌报告; (三) 挂牌说明书; (四) 企业章程;

(五) 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有关进入本中心申请挂牌进行股权转让的决议; (六) 企业与推荐机构会员签订的推荐挂牌及持续督导协议;

(七) 经具有本中心专业服务机构会员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八) 经具有本中心专业服务机构会员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 推荐机构会员关于企业的尽职调查报告; (十) 推荐机构会员自律承诺书;

(十一)企业和中介会员对纳入《挂牌说明书》等文件中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无异议,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

(十二)中介机构会员资格证书及相关业务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十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如有);

(十四)推荐机构会员对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保持一致的声明; (十五)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要求:正文宋体小四,1.5倍行间距,段前后0.5倍——中文文件 新罗马字体,阿拉伯数字——英文文件

第四篇:产权交易所项目挂牌服务协议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基于乙方在_________产权交易(以下简称“交易所”)所拥有_________号会员席位,甲方有项目在交易所挂牌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相关项目挂牌事宜签订以下协议。

一、乙方的职责

1、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将甲方的融资项目在_________产权交易所挂牌上市,进行公开推介并征集投资人。如甲方需要召开专题推介会或新闻发布会,则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将协助甲方与征集到的投资者进行洽谈,并促成双方签订相关投融资协议。

二、甲方的责任

1、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该项目挂牌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如实填报有关表格内容,如为复印件,甲方须加盖公章。

2、在本协议执行期间,甲方应尽可能为乙方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条件。

3、甲方向乙方承诺,所提供的与该项目相关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属真实、完整。如有不实,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甲方应当按时缴纳挂牌及相关服务费用,合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三、保密条款

1、乙方提供的有关投资者的一切材料均属于商业机密,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其提供给任何第三方,甲方承诺赔偿乙方因其泄密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和乙方预期可以取得的收益。

2、对于通过交易所挂牌征集的投资者,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绕过乙方与其单独签订协议,否则视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委托期限

本财务顾问协议的期限为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2、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经双方友好协商可以终止本协议。

3、如一方违约应当赔偿其给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预期可以取得的收益,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万元。

六、协议文本

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其内容和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争议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签约地址:_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____年__月__日

第五篇:贵州股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挂牌协议

甲 方:贵州股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 所:贵阳市高新区长岭南路31号国家数字内容产业园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第一条

甲方是贵州股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股交中心”)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监督挂牌公司的股权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自律管理。乙方是依法存续的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其在股交中心挂牌。乙方已向甲方提交了挂牌申请及相关文件,并取得了甲方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

第二条 为规范乙方股权在股交中心挂牌行为,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等规定,签订本协议。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

(一) 甲方有权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范围内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甲方有权依据股交中心业务规则、办法、通知等规定(以下简称“甲方业务规则”)对乙方的股权挂牌、转让、终止挂牌等行为进行管理。

1 (二) 甲方有权依据公开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挂牌年费(暂免)。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一) 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甲方业务规则,为乙方及其他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提供相关制度保障。

(二) 甲方负责运营、管理股交中心、发布市场信息,为乙方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提供正常的信息环境。

(三) 甲方应当接受乙方的咨询,对其股权挂牌操作提供必要的指导。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

(一) 乙方有权向甲方咨询股权挂牌操作事宜,并获得甲方的指导。 (二) 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提供的股权转让、信息披露平台及相关设施服务。

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

(一)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管及管理。

(二) 乙方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乙方进一步承诺遵守甲方业务规则。乙方应保证并责成其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全体员工理解并遵守本协议内容。 (三) 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缴纳挂牌年费(暂免)。 (四) 乙方应按要求参加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

(五) 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挂牌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 第七条

挂牌费(暂免): (一) 挂牌费率:(暂免)

2 (二) 乙方应当在每年7月15日以前一次性缴纳本挂牌年费。 (三) 挂牌当年的挂牌年费按照挂牌首日和实际挂牌月份(自挂牌日的次月起计算)予以折算,于挂牌次年年费一并缴纳。

(四) 乙方逾期缴纳挂牌费,甲方有权每日按应缴纳金额的3‰收取滞纳金。

(五) 经甲方催告后,乙方于10个工作日内仍未缴纳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监管措施,并保留向乙方主张其违约造成之全部损失的权利。

(六) 乙方股权终止挂牌后,已经交纳的挂牌费不予返还。 第八条 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条

与本协议的解释或执行有关的争议及纠纷,应首先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之日起的30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生效后,如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甲方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相关条款内容与修订或新颁布的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业务规则等内容相抵触,本协议该部分条款将自动变更并以修订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业务规则内容为准。

尽管有前款内容,本协议其他不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业务规则内容相抵触的条款持续有效。

3 第十二条

乙方申请终止或被甲方终止在股交中心挂牌的,本协议自自动解除。本协议解除不影响甲方依法向乙方主张本协议项下未结费用、滞纳金支付的权利。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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