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停车治理报告

2023-01-17

很多人对于写报告感到头疼,不了解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该怎么写出格式正确、内容合理的报告呢?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非机动车停车治理报告》,供需要的小伙伴们查阅,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非机动车停车治理报告

非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的调研报告

非机动车收费管理是城市车辆管理和市容建设矛盾集中体现的领域,加强非机动车收费管理,改善居民出行和生活环境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为此,今年6月至9月,我们联合开展了加强朝阳区非机动车收费管理的调研,目的是全面了解我区非机动车收费管理现状,反映群众所关心的非机动车收费管理实际问题,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区域形象的提升。此次调研听取了区市政管委关于我区非机动车管理工作基本情况的介绍,实地走访了部分街道、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非机动车管理处,召开了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物业公司、街道、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等单位参加的不同层次的座谈会,发放了近千份居民调查问卷,搜集了关于加强我区非机动车收费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区非机动车收费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据调查,我区共有各类非机动车停车场****多处,占地面积****万平方米,其中居住小区非机动车停车场***处,占地面积约****平方米,其中,纳入非机动车收费管理的****处,占地面积约****平方米。九十年代后,按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综合开发建设而成的非机动车停车场***个,占**%。已实行收费管理的非机动车停车场***个,占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全区共有非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企业**家,其中在我区登记注册的**家,在外区注册的**家,从业人员6000余人。目前实行非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有多种管理形式并存,既有物业管理公司、非机动车收费管理公司、街道乡、居委会及单位直管收费等。

总体看,我区非机动车收费管理工作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非机动车收费管理市场处于发育初级阶段。在调查中发现,自行车停车收费现状令人堪忧。自行车看管员的身份也比较“多元”,几乎所有的看管员收取停车费之后都没有给予停车人停车牌和收费发票。抽样调查问卷显示,未收取非机动车费的小区占33%。同时,近年来我区部分实施物业管理的非机动车停车场,覆盖率呈上升趋势,并在非机动车收费管理规范试点工作中初见成效。二是非机动车收费管理总体水平偏低。统计数据显示,与北京市整体水平相比,我区辖区内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数量少、规模比较小,资质等级偏低等;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素质普遍偏低。三是非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行业监管体制基本建立,2005年8月以来,成立了专门的工作机构,加强了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检查,开展了非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范化活动,积极探索社区非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自治方式,开展非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试点工作,推进非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市场化进程,进一步加强了我区物业管理行业政府监管的工作力度。

二、我区非机动车收费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区非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积极推进通过公开招投标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着力搭建社区自治的新型组织平台,非机动车收费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也总结了一些宝贵经验,但由于体制、观念、机制、管理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影响,我区非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仍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公共服务水平有待提高的问题 。根据非机动车辆管理情况的历史来看,上世纪90年中后期,为改善自行车偷盗案频频发生的状况,公安部门会同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商业网点、农贸市场影剧院、医院、公园等公共场所分布情况,确定区的公共场所非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型场所,非机动车停车场由公安机关与管理人签订管理协议,实行看管凭证制度,凭证取车,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的标准执行。对此,进行督促管理,从宏观上管理,具体的日常管理属于属地派出所的工作范围。当初按照规定,他们与街道、居委会协调,对辖区的自行车收费停车场进行管理,聘用街道方面推荐的下岗职工等人群作为自行车看管人员,统一发证件、停车牌,负责车辆停放的秩序。该措施实施之后,市区内自行车失窃的案件明显减少。后来,自行车取消打钢印上牌照。因此,派出所的管理变得十分尴尬。目前,派出所基本上对自行车收费停车场的管理“放权”,而批准自行车存车处的单位又属于市政管委会,确定收费标准的是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于目前自行车停车场普遍存在的不规范现状,公安部门表示管理上确实存在漏洞,要真正规范起来比较棘手。

规划、国土房管、公安交通、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城管、街道乡、居委会等管理部门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职责划分和相互配合的问题,有些是行政监管关系,有些是业务合作关系。目前,我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与物业管理公司、居委会等相关部门的关系还未理顺,责权利的划分有待进一步明确,公共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此外,物业管理企业、非机动车主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衔接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本应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职责被人为地转嫁到了物业公司,使物业公司客观上既承担一个企业的责任,又承担着部分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等等。

2. 非机动车收费管理公司定位不准确的问题。根据走访调查非机动车管理公司的情况来看,我区现有非机动车收费管理企业规模小、资质等级低,非机动车收费管理服务水平偏低,经营管理理念陈旧,市场竞争力不强。我区登记注册的***家物业管理企业中,按资质分类,一级资质仅有**家,二级资质也只有**家,三级资质**家,与全市整体水平比较相差太远;这些物业公司受机动车收费管理体制的影响比较深,以管理者自居,服务意识差;有些企业低水平服务、高标准收费,甚至出现乱收费;有些企业错误认为物业管理从业人员门槛低,缺少对员工的培训和严格规范的制度管理,造成人员素质普遍偏低;有些企业不经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同意,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侵害了存车人的合法权益。有的企业为了便于管理,存车处分别投资增加了硬件设施。强化了自行车存车规范管理意识,加大了自行车存车处硬件设施建设,改善了自行车存车处的设施环境,提高了存车人员的服务水平,同时也减少了自行车丢失和损坏,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调查中发现运营单位的投资、运营成本较高和原收费标准太低不相适应,导致运营单位有亏损现象,为了减少亏损有些运营单位则选择在其它方面来弥补亏损(如:增加公司项目,开设小卖部、自行车修理等),虽然减少了亏损,但给非机动车收费管理上带来了很多定位不准确的问题。

3、非机动车收费标准滞后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各种物价在不断上涨,而非机动车收费的标准目前执行仍然是是1994年由城八区物价局根据当时的情况和物价水平制定的标准。虽然朝阳区2002年5月21日举行了北京市首次非机动车停车收费价格调整听证会,来自人大、企业、政协、农委、居民以及其他方面的代表纷纷对价格调整方案发表看法,认为朝阳区非机动车收费可平均上调约200%的幅度,即一类存车处:普通自行车每辆每次由1994年制定的标准0.10元改为0.30元,赛车、山地车、小型三轮车每辆每次由0.20元改为0.50元等等,22时以后至次日6时,按上述标准加倍收费。多数代表对调价方案表示理解和赞同,但只是施行了一些试点单位,没有全面的施行,也导致了一些现象的发生(如同一辆车在不同存车处收费不一样的问题)。据了解,北京市自行车现有1500万辆,在今后的一个时期内,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仍然是北京市居民的重要交通工具。居民存车服务业依然有巨大的需求。目前执行的存车收费标准是1994年由城八区物价局根据当时的情况和物价水平制定的和2002年5月22日制定的部分试点单位标准。14年来北京市的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物价水平、居民收入及消费需求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存车管理成本上升,现有设施陈旧落后,无力改造提高,车辆价值提高,管理责任加大。在14年间涌现了不少新单位兴办的存车点,而且在存车收费上存在的随意性、不规范的问题以及存车管理人员与顾客之间因收费问题产生矛盾时有发生,因此价格调整就成为必要。 4.非机动车收费管理公司与存车人关系的问题。我区部分居住人群收入水平不高,对非机动车收费管理的理解尚未到位,不愿意按照目前价格享受较为全面的管理服务。部分存车人存在维权意识强烈而责任意识淡薄,据调查问卷显示,只有1%的受访者对《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很了解,不了解的多达37%;71%的受访者表示不知道。大部分存车人认为:购物(包括服务消费)索要发票是每个消费者的权利,主动为消费者提供发票或者收款凭证是每个经营者的义务。看管自行车也一样,看车人有义务出具相关凭证,如不能出具,存车人可拒付费用。存车人如丢失车辆,又不能出具相关凭证证明与看车人之间的车辆看管服务合同关系,其权利是难以受到保护的。停车收费不给发票的现象,是对消费者的侵权行为。此外,看车人与存车人之间应该是一种车辆看管服务合同关系。

三、关于加强我区非机动车收费管理工作的建议

朝阳区地处城乡结合部,非机动车收费管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探索适合我区实际的非机动车收费管理模式。通过此次调研,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1.推广非机动车收费管理企业前期介入。非机动车收费管理企业前期介入是指非机动车收费管理企业在正式接管非机动车收费管理之前就参与物业管理小区的“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销售—管理”等过程。这样有利于避免开发项目在设计、施工和配套方面出现后期非机动车管理难以解决的问题,从源头上减少开发商遗留问题对物业管理的隐患,有助于形成房地产开发企业、非机动车收费管理企业及存车主和谐相处,三方共赢的良好局面。建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从政策、资金、管理以及技术手段等多方面问题入手深入研究,加强引导,推进我区非机动车收费管理企业前期介入工作。要充分发挥非机动车收费管理公司的作用,为企业提供交流平台,促进行业自律,推动公平竞争,协调利益冲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应着力开展以下几方面的工作:摸清行业基本状况,研究行业发展理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反映企业合理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活动,形成行业的凝聚力;正确引导舆论宣传,树立行业良好形象;加强从业人员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形成在职继续教育的长效机制。

2.推动各方思想观念转变。在对物业管理公司诚信考核中,要增加其非机动车收费管理好坏的考评,使其注重树立品牌意识,做好建管衔接;行业主管部门要改变姿态,充分利用全方位的媒体手段主动宣传非机动车收费管理的必要性,积极推行我区一些规范试点典型做法,如北京金威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引导广非机动车收费管理人员维好权、用好权、尽好责;非机动车收费管理公司应抛弃行政管理的方式,加大对存车人的情感投入,与存车人建立良性互动,用更好的服务取得存车人理解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社区组织成立调解协调机构,继续完善社区党委、居委会、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四方自治组织的联动议事平台,理顺物业管理体系,建立基层管理长效机制。 3.探索我区非机动车收费管理模式。我区物业管理有特殊性,应针对非机动车收费管理的特点探索不同的管理模式。对于一些老旧小区非机动车收费来说,由于观念限制和硬件条件的制约,让居民出钱引入非机动车收费管理设施是很难行得通。对这类长期以来老旧小区,政府有关部门及产权单位应加强合理投入,探索规范的物业管理以外的新形式,如充分延伸居民委员会、房管所的作用,或发动群众建立自我管理的自治组织,力求用比较低的成本解决物业管理的基本需要问题。对于新建非机动车收费管理场,政府应加强引导和约束,引入市场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为企业创造更好的公平竞争环境,逐步打造代表自身核心竞争力的非机动车收费管理企业品牌,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更大贡献。一是大力提高居民区自治水平。物业管理处于发展时期,配套政策尚不健全,不可能事无巨细都采用法律手段。而社会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调整,就有可能陷入无法缓解的对立困境。因此,在我区物业管理中,要将乡规民约纳入法治体系,通过规划居民区建设的内容,完善乡规民约,提高居民的权利义务意识,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基础上,承担民主管理的责任。建议选择部分小区先行试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剖析居民区中缺乏公德的表现,针对性地建立乡规民约,培育一批五好家庭、星级文明户、文明楼等品牌项目,坚决反对在居民区生活中地极端个人主义等自私自利现象,大力提升小区的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水准。

4.提高非机动车收费管理服务质量。物业公司应结合实际需要,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创造自己品牌,要通过提高员工知识技能的培训,运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在企业内部应岗位明确,职责分明,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绩效考核体系,降低企业管理成本,同时应充分利用自动化设施,加大管理智能化的科技含量,更有效地实施各项管理服务。要从日常检查、客户交流、业主满意度调查、管理费收缴、相关信息反馈等方面了解物业服务是否满足业主的需求,从而制定相应的措施,有条件的企业应积极建立ISO9001标准体系,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

5.完善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现行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的规章制度,但缺乏与法规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如:业主委员会运作;物业管理招投标;住宅维修基金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设臵使用;业主委员会的法人地位及其职责、权力和义务;明确物业管理企业、业主管理委员会、居委会三者之间的关系等,致使近期物业纠纷案件数量增多,并形成群访,区法院200 年就受理物业纠纷522件。建议积极通过人大、政协等呼吁相关部门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法规文件,使其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使之真正能够规范和指导市场运作。 随着物业管理水平的不断完善,随着物业管理机制的不断创新,随着广大业主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随着政府对物业管理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相信我区物业管理企业必将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市场竞争力,不断出现新的整洁、美观、安宁、舒适的宜居小区。

第二篇:非机动车停车提示--201109

温馨提示

尊敬的业主/使用者:您们好!

为了更好服务业主/使用者,园区2号车库部分车位非机动车辆充电使用请有序停放,请您不要将非机动车停放在“已租”的车位上,若您的爱车不在您原停放位置时,是我服务中心安保队员将您的车辆有序停放在路面停车位。请勿将您的车放在路口或消防通道上及时给车辆及电瓶上锁再此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博威物业

2011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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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9月

第三篇:酒泉市区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酒泉市区非机动车停车管理,保护非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酒泉市区内两轮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及残疾人专用车等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城市执法监察、规划、市政、国土、房管、公安交通、交通、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停车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车站、医院、商场、广场、影剧院、商业区、体育场馆和其他大中型公共建筑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存车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 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管理,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 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不足的地方,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道路范围内划定一定区域作为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并设置相应标志。

在前款规定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原批准部门应当撤销已经划定的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但应当提前公告。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

临时占用道路设置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法缴纳占道费。

第九条 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必须对公众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擅自停止使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或者将其挪作他用。

鼓励单位内部非机动车停车场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十条 设置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地面铺装,设置固定或者活动式围栏;

(二)设置存车标识牌、存车收费价格公示牌、经营管理单位的标志及其监督电话,划定存车标线;

(三)有条件的,设置自行车停放架、遮雨棚房;

(四)有专人负责服务和管理。

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范;

(二)建立并落实各项管理和服务制度;

(三)接受市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标准收取费用,明码标价,给停车人出具收费凭证;

(五)保证停车场内良好的停车秩序、环境卫生和停车安全。

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因管理不当造成非机动车丢失、损坏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停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或者设有非机动车停放标志的区域内停车;

(二)在停车场停放非机动车的,应当遵守停车场的有关管理规定,接受工作人员的管理;

(三)在收费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内停车的,按规定交纳停车费。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在明令禁止停车的道路范围内停放非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的,由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

(四)款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096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库防火管理规定

【标 题】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文 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公安局

【颁布日期】1991年4月5日

【实施日期】 1991年4月5日

【时效性】 有效

【法规正文】

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库

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1991年3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4月5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停车库)的防火安全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停车场、停车库的防火安全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机动车和停车场、停车库的使用管理单位,应按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把停车场、停车库列为防火重点部位,建立防火安全管理制度,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加强防火安全管理。

单位停车场、停车库的防火安全管理,由本单位负责;公共停车场(包括临时停车场)、停车库由停车场、停车库的设置或收费管理单位负责。

第四条 机动车须符合下列防火要求:

(一)电源火线绝缘套管不被挤压,与灼热部位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驾驶室、车厢的车门(包括安全疏散门)开启灵活,门锁完好。

(三)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在排气管上安装火星消除器。

(四)车上备有相应的消防器材。

第五条 机动车使用管理单位和司机(包括私人机动车所有者,下同),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操作规程,经常检查车辆机件油路,防止漏油。

(二)机动车行驶中严禁往汽化器内直接注油。

(三)机动车电瓶充电,须将电瓶送至充电间进行。严禁在机动车上充电。

(四)给机动车加油时,不得吸烟和靠近明火。

(五)检修机动车应在修理间或安全地点进行。为发动机保洁时必须切断电源,禁止烟火。严禁用明火烘烤发动机。焊补油箱、机件时,须将被焊补件拆下后,按操作规程进行。严禁在车上进行焊补作业。 

(六)车辆进入停车场、停车库后,司机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七)车辆发生火灾时,应及时扑救并采取应急措施。

(八)客运机动车不得装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六条 建设停车场、停车库,必须执行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现有停车场、停车库的建筑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应予改建。

举办大型会议、活动等设置临时停车场,主办单位应事前将停车数量、消防安全措施报当地公安消防机关备案。

第七条 停车场、停车库的防火安全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按顺序停放,不得阻塞消防车通道和堵压消火栓;车辆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离。 

(二)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好。

(三)停车库内不准人员留宿;不准用易燃材料搭建设施。

(四)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在停车场、停车库停放。

(五)严禁在停车场、停车库内加油、修车。

(六)严禁在停车场、停车库内吸烟和动用明火。

(七)严禁在停车场、停车库内存放汽油、柴油等燃料以及其他易燃、可燃物品。用过的油棉纱等废弃物,必须及时清理,不准存放在停车场、停车库内。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消防条例和《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予以处罚。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公安局

1991年4月5日颁布

第五篇:城区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措施

一、执收单位。市财政局委托市城管局所属的市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管理中心作为机动车道路停车费执收单位进行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工作。停车收费人员统一穿着、佩戴印有“停车收费”字样的工作证》专用工作包、蓝色马夹或者雨衣。

原收费单位市停车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不再从事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经营性收费工作。

二、收费范围。依法划定并设置市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管理中心统一制作的停车公示牌的道路收费路段。

(一)一类收费区域为:

(二)二类收费区域为:除一类收费区域外的其他收费区域。

三、收费标准。市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鄂价费规〔〕125号)批准的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二)二类收费区域:小型车停车收费标准为每泊位每小时2元。每天累计计时最高收费标准不超过8元;大型车停车按实际占用泊位数计时收费。

五、免费规定。下列情形免收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费:

(一)临时停车15分钟以内的机动车;

(二)正在执行任务的下列车辆:军车、武警部队车辆、制式警车以及挂有标志的防汛车、运钞车等特种车辆;

(三)省财政、物价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免费停车范围。

六、收费用途。城市机动车道路停车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所收费用主要用于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停车公示排板的制作、停车收费管理经费、公共停车场建设等。

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不得擅自设置、撤销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妨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车。

八、驾驶员应当接受收费人员的引导。并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停车费,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线,不得在道路停车泊位以外的道路范围停放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借道进出道路停车泊位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

九、市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管理中心的收费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并出具合法收费票据。收费人员未穿着收费工作服、未佩戴收费《工作证》或者未按照标准收费、未出具收费票据的驾驶员可以拒缴停车费并向市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管理中心举报投诉。

十、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城管、物价、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十一、原收费单位市停车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已发放的咪表停车IC卡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3年内仍然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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