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企业数据

2022-08-01

第一篇:生猪屠宰企业数据

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生猪采购调查报告

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生猪采购行为调查报告 一,屠宰行业概况

从商务部《屠宰行业发展纲要(2010——2015)》中,可以看到,我国屠宰行业是以食品安全管理为核心进行发展规划的。一现有屠宰企业20,639个,较1998年实施定点屠宰制度前减少了80%左右,2008全年定点屠宰量达3亿头。

二、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大型现代化屠宰企业发展迅速。2008年,年屠宰量2万头以上的规模定点屠宰厂(场)共2,200余家,较2007年增加了约10%,年屠宰量达到1.86亿头,占企业实际年屠宰总量的68%。2008年,排名前100位屠宰企业总屠宰量为6,400万头,占全部定点屠宰总量比重已达22%。其中,58%大型屠宰企业分布在生猪主产区,33%分布在以东中部大中城市为核心的肉品主销区。根据对全国222个大中城市(常住人口在50万以上)的调查统计,大中城市初步形成大型现代化屠宰企业占主导的经营格局,近50%的城市排名前5位的屠宰企业销售总量已占该市猪肉年销售量60%以上,其中1/3的城市前5位的屠宰企业年销售量占比超过80%。

三、屠宰行业管理水平不断提高。2008年新《条例》实施以来,地方不断加强屠宰法规制度和管理执法队伍建设。截至2009年6月,各省市共出台屠宰相关立法151部,其中地方性法规36部,地方政府规章115部。除西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区外,其他省市均制定了地方法规或规章。全国共设立各级屠宰管理机构2,344家,成立屠宰执法队伍2,787支,生猪屠宰监管执法力量得到一定加强。

《纲要》指出我国屠宰行业存在产能总量严重过剩,落后产能比重过大;行业布局和结构不合理,产业集中度偏低;相当一部分定点屠宰企业设备设施简陋,未达到相关标准,屠宰操作规程和检验检疫制度尚未落实;约75%的定点屠宰企业实行代宰制,产品形态同质化、忽视品牌建设的现象仍很普遍,恶性竞争严重;屠宰行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专业技能有待进一步提高。

为完善、解决屠宰行业存在问题,将以严格审核等手段,对产业进行调整,到2013年,全国手工和半机械化等落后的生猪屠宰产能淘汰30%,到2015年淘汰50%,其中大城市和发达地区力争淘汰80%左右。

武汉市现有规模屠宰企业11家,其中较大规模的屠宰企业年屠宰总量为约200万头,占市场屠宰量的1/2,其余为年屠宰量10万头以上的企业。2015年各种小规模的屠宰企业基本给全面淘汰。

二,屠宰企业的采购流程

1,品牌规模企业生猪采购主要流程

品牌规模屠宰企业是从事生猪采购并具有食品加工、和市场销售渠道的企业。他们在生猪采购时在食品安全、生猪品质、供应能力、结算方式等方面都有规范而严格的要求。一般依照以下流程进行:

(1) 选择供应对象,对供应商企业的生产规模、资质、地理位置、生产生猪的品种质量、

养殖方式进行现场的考察、评估,对合格的建立采购名录,形成供应关系。

(2) 采购选择和订单的形成。

生猪养殖企业根据生产出栏计划,提前7——10天将计划(销售计划)发到形成供应关系的屠宰食品加工的几个企业,采购企业根据自身生产计划对众多的销售进行选择后,以电话沟通的方式与所选择的企业落实交易订单。

(3) 对达成订单的交易执行一般是采购单位到生产企业所在地验收、装车,拉回屠宰场。

(也有委托卖方运送到屠宰场的)。

(4) 账期

一般规模屠宰场采购都不会现场即时结算支付,采用的是宰后检测结算支付。付款具有一定的账期,不同的企业和不同的交易项目结算支付的期限也有差别。现多为7——30天支付。

(5) 质量检测验收与交易结算的差异

规模屠宰企业的质量验收分两次进行,一次是在交易收货是的验收,对活体的品质进行视觉直观的判断,对僵猪、次品猪、伤病猪以及从重量范围进行把关;第二次是宰后对酮体进行验收,包括猪的出肉率、膘厚以及违禁药物检验。按检验结果评定猪的等级。

各屠宰食品加工企业因生产加工产品差异和其它因素,自行制定生猪采购质量标准,存在有一定的差异性,但差异不大。

(6) 交易双方按约定的交易等级及账期进行交易结算支付。

2,其它采购流程

一些直接屠宰进入市场的屠宰企业生猪交易没有品牌规模企业这样严格的采购标准,没有特别稳定的供应对象,主要以电话联系找到供应猪源,到现场看猪、谈价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质量判断主要以看到活体的品种、数量、重量、长态为准,现场选择和验收。结算的支付有交易现场即时结算支付和约定账期支付两种。

三,当前生猪采购存在的问题

1, 采购对象选择与采购资源的局限性

屠宰企业在对供应商选择的上,一般通过一定的关系找到一些养猪生产企业,再到企业进行考察审核,获得供应商企业的数量和相关的资信都是有限的。这使得建立供应关系具有局限。采购者都希望能以较为便利、快捷的办法,建立更多的供应资源,在采购交易中具有更多的选择,以保障供应的稳定和采购的主动性。

2, 采购订单形成的繁琐性与采购效率成本的制约

不管是品牌规模屠宰企业还是一般的屠宰企业,在生猪交易中获得生猪供应资源的方法和达成交易的方式都是繁琐、复杂的,交易双方要进行很多比对和交流确认,交易效率较低,也会造成时间、人力等成本因素。

3, 采购质量执行的差异性与供应商的关系维护

由于每个屠宰企业都有自己的生猪交收质量结算标准和执行标准产生差异等原因,在生猪交易时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质量差异,交易双方容易出现矛盾,不利于供求关系的维护。 4, 交易信用的严谨性和供应商利益的保障

由于生猪交易双方大都是通过电话等方式开展交易的洽谈和落实的,一般不签订合同、协议,进行交易,双方的诚信靠面子维系。在结账支付的问题上,出现拖延的情况也常有发生,这或多或少会伤害卖方利益。

5, 采购执行与管理的规范

屠宰企业采购计划由一定的执行人负责落实,在交易中由执行人与供应商协商,屠宰企业很难进行规范性的监督管理。

四,解决方案

以《中国生猪交易平台》的模式,解决屠宰食品机构企业生猪采购存在问题:

(一) 以《中国生殖交易平台》丰富的资源,解决屠宰企业生猪采购资源局限,拓宽选择

面。

在平台现有丰富资源的条件上,为买方用户(屠宰企业)增加一个“我的采购目录”功能,屠宰企业可以把现有的采购对象收录到“我的采购目录”外,还可以通过平台提供的资信对一些具有供货能力的养猪企业进行考察后收录到“我的采购目录”里,扩大采购的选择面。企业在使用《生猪交易平台》时,直接点“我的采购目录”就可以进行查询,相关供应商的销售计划即可一目了然。

(二) 《中国生猪交易平台》以时间、品种、质量、数量、价格、服务等交易要素设定查

询条件,屠宰企业买方,很容易进行对比、判断,确定交易项目和交易对象的选择,很大程度上减少交易的时间、人力成本。

(三) 《中国生猪交易平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交易流程和交易规则,不需要另行签

订合同协议,及具有法律保障,多双方的交易行为具有约束力。这可有效减少交易纠纷和双方矛盾。

(四) 《中国生猪交易平台》根据当前几个较具影响力屠宰企业的收购质量交收标准,设

计了一个较具灵活性的交易双方可接受认同的标准,为交易双方提供依据,对交易执行具有制约作用,有利于交易双方克服交易矛盾。

五,屠宰企业应用《生猪交易平台》进行生猪采购的争论点

(一)使用《生猪交易平台》进行生猪交易需要按每头猪1元支付服务费,增加了采购成本,屠宰企业不会到平台进行交易的。

通过上面的论证,屠宰企业使用《生猪交易平台》进行生猪采购的优点已经论述。对收取服务费屠宰企业是否能接受呢?可以从下面进行分析:

1, 一个屠宰量较大的屠宰企业一年要支付以大笔的交易服务费,他们不会接受这样的服务

方式。可通过改变收费策略来提供服务或参与项目合作的方式来让屠宰企业参与交易。

(1) 对卖方服务收费策略可根据对象及企业屠宰量进行分类

A,对屠宰量较大的企业以会员服务费的方式提供服务

B,对在《生猪交易平台》达到一定量的生猪采购单位,在特定时间段(每月)进

行评价,以奖励或返还方式,提供服务

(2) 屠宰企业合作方式

让较具影响力的屠宰企业参与项目的合作或地方运营合作,按股份比例共享项

目运营利益。

2, 与一般生猪交易中介服务对比,和以前的期货交易对比,《生猪交易平台》服务的收费

是较低的。

3, 从屠宰企业生猪采购行为分析,一个屠宰企业在《生猪交易平台》实现生猪采购的数量

只是他屠宰量的以小部分,产生服务费用具有临时性小额性。通过《生猪交易平台》产生的服务成本对企业经营成本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

(二)屠宰企业会通过《生猪交易平台》获得交易信息,但为了避免产生服务费用,不会使用交易平台采购。

屠宰企业通过《生猪交易平台》获得相应的销售信息,不通过平台,直接与卖方进行线下的交易,这种情况一定会存在,但《生猪交易平台》的流程设计,对这样的交易行为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

1,《中国生猪交易平台》是一个具有预期价格协商机制的交易模式,养猪生产者会根据生产的出栏制定销售计划,提前进行交易项目发布,这才有利于达成交易,形成订单。

2,当卖方发布的交易项目在竞价结束日或接近结束日时,交易项目仍然没有发生交易竞价,买方生猪采购者看到交易项目信息,直接与卖方进行线下交易,卖方很有可能同意和接受。这时的交易平台只起到“广告”信息的作用,没有运营效益。

3,在卖方销售交易项目刚在《生猪交易平台》发布或距离竞价结束还要一定的时间差时,生猪采购的买方看到了该项销售信息,与卖方进行线下交易的可能就很小。因为卖方知道买方之所以与其进行线下交易,是因为他所发布的这个交易项目在当前市场中具有成交优势,并可能具有价值提升的空间。然而,买方不可能是出一个比平台交易更高的价格来与卖方进行线下交易。卖方的生猪还没到出栏期,会在平台等待获得更好利益的交易机会。

(三)《生猪交易平台》的优先利益机制,会使生猪采购买方提前参与交易

1,《生猪交易平台》以竞价方式实现价格协商,卖方发布销售交易项目的底价为交易的最低价格,买方谁先参与,谁就有获得最低价格成交的可能。

2,《生猪交易平台》交易权转让的方式,是前一个买方竞价者将交易权转让给跟着发出竞价的后一个买方,这样即使没有获得交易权,也获得了交易权转让费。

(四)从使用《生猪交易平台》利益风险分析,生猪采购买方,对生猪市场价格信息掌握和市场需求的熟知程度远比作为卖方的生产销售者要丰富而准确,在选择卖方及其销售项目发起交易竞价时,基本上不会具有风险性。

第二篇:生猪屠宰企业质量安全责任书

为了全面提高猪肉的质量安全水平,防止“瘦肉精”事件及非法对肉品注水、注胶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要求,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按照标准进行检验,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各司其职,确保肉品及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特与定点屠宰企业制定安全责任书。

具体内容如下:

1、明确职责。各屠宰厂负责人是肉品及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完善各项制度,对企业员工进行肉品质量安全教育。

2、诚实守信。做为当地人民政府许可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严格按照法规的要求,恪守职业道德,认真遵守,坚决杜绝和抵制一切违法、违规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3、严格生猪(畜禽)及猪肉(畜禽肉品)的进出厂手续,建立当日屠宰工作台帐,必须做到逐头登记。搞好屠宰厂的卫生管理,待宰间要经常冲洗,屠宰车间及其周围要及时打扫,消毒灭菌,保持干净卫生。生猪收购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外调入生猪进场时必须带有免疫耳标、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车辆消毒证明等。

4、严格执行宰前静养制度,观察生猪健康状况,要对静养圈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消毒灭菌。

5、严格检验。宰前、宰后配合动检部门实行严格的检疫检验制度,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不得流入市场。

6、强化管理。加强肉品运输管理,使用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专用密闭运输工具,不得敞运。必须将肉品吊挂运输,避免肉品在运输途中二次污染,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7、确保安全。严格执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对宰前发现的疑似病猪进行隔离处理,对死猪、屠宰过程中发现的病害猪肉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若发现疫情,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上报,对隐患不报、酿成事故者,将严肃追究责任。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第三篇: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了全面提高生猪屠宰的质量安全水平,保证出厂(场)猪肉完全合格,使消费者买得放心,吃的安心,根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我们郑重承诺:

一、守法经营。我们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按照标准进行检验,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二、诚实守信。作为政府许可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我们将恪守职业道德,坚决杜绝和抵制一切违法、违规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三、严格收购。生猪收购严格执行索证制度,每头生猪进厂(场)时必须带有检疫证章、耳标、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及车辆消毒证明等有关证明,拒收经检测瘦肉精阳性和注水生猪。

四、严控质量。建立严格的生猪进厂验收制度、台帐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和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生产的肉品必须经检验全部合格,并加盖检疫、检验印章,方能出厂(场)。保证不屠宰加工病死猪、注水猪等违法行为,屠宰环节检验出的病害肉全部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实行追溯。建立生猪进厂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六、积极配合。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自愿接受指导;完善统计报送制度,按规定按时报送各项数据和报表;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当地动检部门处理。

承诺企业: 绵阳市东方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负责人:李田米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四篇:生猪屠宰加工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精神及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根据商务部《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努力营造安全、卫生、放心的肉类食品消费环境,我们郑重承诺:

一、守法经营。我们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按照标准进行检验,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二、诚实守信。作为当地人民政府许可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我们将恪守职业道德,坚决杜绝和抵制一切违法、违规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三、实行追溯。建立生猪进厂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建立肉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制。

四、严格收购。生猪收购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每头生猪进场时必须带有免疫耳标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车辆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拒绝屠宰注水猪、病害猪和瘦肉精等检测不合格的生猪。

五、严格检验。宰前、宰后配合政府监管部门实行严格的检疫检验制度,经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加盖检疫合格章和肉食品品质检验合格章,随货通行附有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食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车辆消毒证明。

六、确保安全。严格执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对宰前发现的疑似病猪进行隔离观察,对死猪、屠宰过程中发现的病害肉按照《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及《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本企业诚恳接受相关部门及广大消费者的监督,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本企业提出批评意见。

联 系 人:

承诺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

年月日

第五篇:生猪屠宰协议

协议

甲方:磨憨尚勇生猪定点屠宰厂

乙方:尚勇、磨憨、尚岗生猪猪肉个体经营户

甲乙双方为了更好的服务市场,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肉,促进市场繁荣,经双方多次协商,本着有偿服务的原则,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前提下,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在对乙方的生猪屠宰过程中,如果由于甲方在电麻猪时,造成的猪大腿断裂所产生的肉质品出现质量问题,将由甲方按照市场猪肉价格进行赔偿。(甲方按市场价格买回大脚断裂部份的猪肉),杀甲或其它部份的质量问题不在赔偿范围。

二、甲方将收取每头猪加工费34元,代收检疫检验费6元,合计:40元。活猪和加工好的肉品由乙方自己运输,费用乙方自己负担。

三、如果是政府部门,政策性的调整生猪屠宰价格,不在本次协商的范围,将按照政策性的调价另外执行。

四、本协议的有效期为长期。

五、本协议签订之后,甲乙双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按照《合同法》之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协议从2013年8月1日起实施。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磨憨尚勇生猪定点屠宰厂

乙方:尚勇、磨憨、尚岗生猪

猪肉个体经营户(签名或盖章)

2013年7月18日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实用英语谚语归纳下一篇:商业银行统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