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23号文件解读

2022-12-11

第一篇:国务院23号文件解读

学习国务院23号文件的心得体会

2010年7月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7月1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就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文件分析了当前我国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提出的“三个坚持”既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对安全生产的要求更加全面。提出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更加明确。是指导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文件下发后,本人对照文件条文逐字逐句地进行了学习,对23号文件有了初步的认识和体会。

一、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是整个安全生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国务院23号文件与以往不同,突出了企业安全生产。从现实情况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它处在安全生产的第一线,既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者,也可能是法律法规的违反者,如果广大企业和企业人员遵章守纪,按章办事,就会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全国的安全形势就会稳定。否则,就会事故多发,灾难不断。抓企业的安全生产,就是抓住了安全生产的牛鼻子。文件在以下三个方面有新的突破:

1、强化人的管理。一是强化领导责任,文件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 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二是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 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2、强化制度管理。一是要求企业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 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二是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三是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四是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强化设备、技术管理。一是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 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 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 水平。二是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 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 依法追究责任。三是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企业在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四是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省级人民政府也要制订本地区相应的目录和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二、加强政府监管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主体,对一个地方的安全生产负监管责任。在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同时,必须加强政府安全监管。文件在以下几方面作了强调:

一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是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三是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四是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五是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三、严格安全准入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前提

一是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

二是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政策引导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保障

1、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国家、地区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

2、加快产业重组步伐。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3、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 加以培育,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4、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5、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 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6、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五、严格的责任追究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清醒剂

1、追究事故发生地政府领导的责任。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

2、追究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3、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4、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 (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篇:国务院47号文件解读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

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一、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

编者按 新近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对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加深广大读者对有关土地整治政策的了解,特邀请国土资源部有关专家,对国务院47号文件进行系列解读。

系列解读分九篇,内容涉及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强化耕地数量质量并重方面的新要求、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组织实施、科学规划、资金整合和使用管理、土地整治的土地权属管理、网上监管以及农村土地整治管理的新要求等方面。

2004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提出“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为城乡建设用地布局调整提供了政策依据。根据国发28号文件精神,国土资源部从2006年开始,先后4次共下达增减挂钩周转指标73.9万亩,涉及27个省(区、市)。各试点地区充分运用这项新政策,对利用不合理的农村建设用地进行调整利用,总体进展顺利,有效促进了耕地保护,推进了节约集约用地,促进了新农村建设和城乡协调发展。但有的省份超过下达的周转指标,甚至未经批准、没有挂钩周转指标擅自开展“增减挂钩”及以各种名义的土地置换,经批准的挂钩试点也存在不够规范的现象。这些问题亟待纠正。《通知》的重点就是要进一步规范增减挂钩试点,确保增减挂钩试点规范、健康、有序开展。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坚决扭转片面追求增加城镇用地指标的倾向。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其实质是在我国人多地少基本国情和城镇化快速发展背景下,以城乡用地结构调整为纽带,显化城镇土地价值,并将土地级差收益返还农村,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不得以单一解决城镇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为目的,片面追求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导致农村大拆大建,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长远可持续发展。因此,各试点地区亟须提高对增减挂钩试点政策的认识水平,开展增减挂钩试点要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规范推进。

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必须获得国土资源部批准。国土资源部相继制定了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挂钩试点工作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但是,近几年一些地方出现了未经批准开展建设用地置换、复垦土地周转等“搭车”行为,严重扰乱了挂钩试点工作秩序,影响宏观调控。为了坚决制止以各种名义擅自开展土地置换等行为,《通知》再次强调“凡涉及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的,必须纳入增减挂钩试点”。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规定,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必须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开展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的,均可视为违法违规行为。

增减挂钩试点必须控制在国土资源部批准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规定,“挂钩试点通过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进行”,挂钩周转指标由国土资源部批准下达。挂钩周转指标是控制建新区和拆旧区规模的重要手段,也是考核试点工作进展的重要标准。从2009年起,周转指标纳入用地计划统筹管理。实践中,个别省份超过下达的周转指标开展“增减挂钩”或多次使用同一批次周转指标,导致变相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通知》明确提出,“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严禁循环使用周转指标”,“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组织审批和实施试点项目”,“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实行全程监管”。试点省(区、市)要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组织实施,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还指标的省(区、市),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挂钩试点工作;对于擅自扩大试点范围,突破下达周转指标规模,停止该省(区、市)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未纳入项目区、无挂钩周转指标的地块,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合理设置项目区是顺利实施挂钩试点的关键。增减挂钩试点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挂钩试点项目区,由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实践中,多数试点省(区、市)按要求选择确定项目区,并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但也存在一些不够规范的现象,有的地方片面追求土地级差收益,违反规定超出县域范围进行增减挂钩;有的地方不顾农村发展需要,将周转指标集中安排在城镇使用;有的地方未将拆旧、建新地块封闭实施,将节余的指标用在中心城市。《通知》提出,以“合理设置建新、拆旧项目区”为核心,“实现以城带乡、以工补农、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各地开展挂钩试点,一要通过项目区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有减少、布局更合理、耕地面积又增加、质量有提高。二要将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相对接近,并避让基本农田。三要合理安排建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的比例,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民安置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

坚持把切实维护农民权益贯穿始终。一是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凡涉及村庄撤并的,要以农民为主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主决定,不同意的不得强拆强建。二是在旧房拆迁、新居建设、土地互换、利用方式等方面要注重保持地方特色和风貌,尊重当地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保护具有历史文化和景观价值的传统建筑,为农民提供多种选择。三是通过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所获收益,必须按照明晰产权、维护权益的原则,合理分配增值收益。增值收益全部返还农村,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

二、以整治促建设 以建设促保护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对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其中在大力推进农田整治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农田整治的目标、重点,新增耕地质量评定验收依据和耕地产能提升措施等。与以往文件相比,对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的质量建设和保护的要求更加具体、明确。

突出以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作为农田整治的主要目标

《通知》提出,"要按照因地制宜、改善条件、提高质量的要求,以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为目标,大力开展土地平整、田间道路建设、农田防护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为缓解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的双重压力,提出了"以整治促建设、以建设促保护"的思路,土地整治已不仅是补充耕地的一种手段,更是提高耕地质量、提升耕地产能的有效途径。近年来,大力开展土地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建设高标准农田,大幅度增加高产稳产农田比重,已经上升为国家的一项重大战略,历年的中央1号文件,以及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201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农村工作会议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47号文件继这些要求之后,从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角度出发,再次明确了农田整治以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以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为目标。

明确将耕地分等定级作为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质量评定和验收的方法和依据

《通知》要求,"要依据耕地分等定级技术规范和标准,严格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质量评定和验收"。1999年,国土资源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经过十年努力,建立了一套科学、完善的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技术方法体系,全面摸清了我国耕地质量等级状况,实现了全国耕地质量等级的统一可比。这项工作和成果,为切实加强耕地质量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这已形成广泛共识。《通知》明确提出了要按照耕地分等定级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质量评定和验收,这是首次在国家层面作出的明确要求,这一要求不仅统一了新增耕地质量评定技术方法,也使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质量验收有了量化依据,为促进土地资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奠定了基础。

指明土地整治与地力培肥在提升新增耕地产能中的作用

耕地产能的大小由耕地所处的光温、降水、土壤、农田基础设施等条件综合决定。一块耕地所处的光温和降水条件是不容易改变的,而土壤和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是可以通过人为因素不断改良和改善的。因此,《通知》明确提出了稳步提升新增耕地产能的两项重要措施:一是通过土地整治,统筹土地平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和农田水利建设等,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二是有针对性地开展地力培肥,提高土壤养分状况。两项措施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土地整治是对耕地外在条件的改善,是提升耕地产能的基础;地力培肥是对耕地内部条件的改良,是提升耕地产能的保障,两项措施有机结合,才能促使耕地产能稳步、持续提升。

强化土地整治后的耕地划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要求

《通知》规定,"经整治的耕地要划定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要切实防止投入散、项目小、新增耕地质量偏低,以及重建设轻管护等问题"。土地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要重视前期的工程建设,更要重视后期的管护问题,包括土地整治实施后耕地地力培肥和用地养地问题,以及土地整治工程维护问题。如果管护不力,必然影响土地整治实施效益的发挥,造成资源浪费。《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中规定了"农村土地整治增加的耕地要划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通知》再次强调这一规定,是从加强对整治后耕地实行严格保护与管理的角度出发,在更高层面上提出的明确要求,是确保土地整治实施效果、发挥资金使用效率的一种有效措施。

三、发挥示范建设的模范作用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对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整体推进的原则,以耕地面积增加、建设用地总量减少,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为目标,规范推进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内容的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如何理解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及相关要求,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准确定位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

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是指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采取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农民参与的组织方式和统筹规划、聚合资金、整体推进的工作模式,以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为目标,通过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新农村建设,是在全国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土地综合整治实践活动。

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为实施《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及《全国土地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而开展的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主要目标的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主要涉及农用地整治和未利用地的开发;二是以耕地面积增加、建设用地总量减少、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完善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为主要目标的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涉及农用地整治、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和未利用地开发。

在示范建设区域的选择上,要选择在农民自愿、政府重视、后备资源有潜力、自筹资金有保障、基础条件基本具备的地方开展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

严格把握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原则

《通知》明确了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要遵循“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整体推进”的原则。

“统筹规划”是针对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涉及领域广、建设内容多而言,由于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土地、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等多方面建设内容,更需要突破部门壁垒,科学谋划、统筹协调,优化资源配置,科学合理布局,在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统筹规划生产、生活、居住、建设、生态等用地,充分发挥规划控制作用,合理引导资金投向,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

“整合资源”主要是针对资金投入而言,旨在充分发挥资金组合效力和规模效益,用中央支持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带动中央分配和地方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等作为主体资金投入,不足部分按照“渠道不变、管理不乱、集中投入、各计成效”的原则,引导和聚合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水利建设基金等涉农资金。在符合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前提下,集中用于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发挥资金的规模效益。

“整体推进”主要是指要按照“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的要求,开展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建设。建设内容不仅包括田、水、路、林等田间基础设施,而且还包括路、水、电、气等生活基础设施;经批准开展增减挂钩试点且资金有保障的地区,在遵循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还可以搞农民旧房改造、新居建设等,在探索村庄整治新模式、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农业产业化等方面发挥示范、引导和带动作用。

保护农民利益,保障农民权益

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通知》明确要求在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时,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动,切实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

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自始至终都要按照向农民、农业、农村倾斜的原则明确受益主体。在准备工作阶段,应充分做好听证和论证工作,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坚持先确权、再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要实行有效监管,防止片面追求建设用地指标、不顾条件大拆大建、强迫农民上楼、不合理分配资金等行为;在示范建设实施后,要依法及时办理土地确权、变更登记手续,发放土地权利证书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四、重大工程:保障与规范并重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针对当前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重点,就积极组织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充分发挥中央留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使用效益和引导作用,切实提高重大工程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方面提供的基础性保障作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第一,为促进国家粮食核心产区和战略后备产区建设,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基础性保障。《通知》明确中央留成新增费支持重点是《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重大工程可按流域或区域布局,以灌区水利工程为依托,具备水、土、环境等基础前置条件。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积极开展农用地整理和废弃地复垦,适度开发宜农未利用地,以大面积节水增地、补充高质量耕地、增加高产稳产农田比重、大幅度提高基本农田产能为目的的土地整治项目。

第二,针对重大工程实施建设条件,《通知》明确要求,要坚持科学论证。与前期已在全国范围广泛开展的一般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比,重大工程具有规模大、投资多、周期长、风险高、区域影响强烈等特点,科学、合理、切实地开展重大工程可行性研究、水资源保障程度、生态环境承载力等实施前的评估论证,充分考虑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等多种影响因素,科学进行决策分析尤为重要,是实现重大工程目标的基础和先决条件。

第三,为更好地发挥中央资金引导带动作用,强化资金整合效益。《通知》明确要求坚持集中投入,切实加强配套工程建设,落实配套资金。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的实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发挥中央资金引导带动作用,集中统筹使用新增费。中央分配给各省的新增费和省级留成的新增费,由省级国土和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安排使用,优先投向中央支持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同时,以中央安排重大工程新增费为引导,整合中央分配给地方的新增费、地方留成新增费、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以及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交通等相关部门的涉农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各计其效”的原则,专账管理,集中投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切实提高各项资金综合使用效益。

第四,为保证工程建设取得实效,《通知》明确要求,要坚持分步实施。按照“政府主导、国土搭台、部门联动、县(市)具体实施、农民自主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重大工程。严格管理程序,把好项目实施准备关,完善制度,健全技术标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公告、招投标、合同、监理、审计等制度;做好建设任务分解落实,根据国家批复的建设任务,科学规划项目布局,统筹安排建设任务及资金,并提高实施计划执行力;工程完工后,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竣工验收,并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备案,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加强实施监管,《通知》明确要求严格监督管理,加强全程指导和有效监管。按照集中统一,全程全面监管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监管,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实时报备重大工程建设动态信息,建立季报、年报制度,运用遥感技术等科技手段发现问题,追踪问效;利用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和“一张图”成果,结合变更调查、卫片执法检查等,对重大工程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实时动态监测;结合新增费稽查、检查等工作,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禁挤占挪用。

五、土地整治首重科学规划

国发〔2010〕47号文件多次提到土地整治规划,明确指出土地整治规划是保障土地整治活动健康有序推进、合理安排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的基本依据,进一步凸显了土地整治规划的地位和作用,增强了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对科学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准确把握新一轮土地整治规划的目标定位。上一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着重于补充耕地数量,目标相对单一,已不能满足规范和引导土地整治事业发展的需求。47号文件提出,今后一个时期土地整治应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统筹城乡发展为导向,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新一轮土地整治规划要坚持这一基本指导原则,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科学发展的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线,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统筹规划、整体推进,以实施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为主要手段,不断提升土地整治工作水平,增强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具体目标,一是有序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确保取得明显成效,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得到优化;二是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坚守耕地红线,提高耕地质量,实现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的统一;三是推进散乱、废弃、损毁、闲置、低效建设用地集中整治,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明显提高;四是农村生产生活设施逐步完善,农村人居和生态环境显著改善,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科学编制土地整治规划。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土地供求矛盾日益尖锐,土地整治的区域综合性特点越来越鲜明,内涵逐步丰富,目标更加多元,已经从单纯农地整理向农地整理与村庄土地整治相结合的综合整治转变。土地整治规划内容也应不断趋于综合化、多元化。在规划对象上,要统筹考虑农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城镇建设用地、工矿废弃地、宜农未利用地以及生态环境整治,坚持以基本农田整治为重点,大力推进农用地整治,规范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鼓励开展城镇建设用地整治,加快土地复垦;在规划范围上,要由分散的土地开发整理向集中连片的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转变, 做到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整体推进;在规划手段上,要由以项目为载体向以项目、工程为载体结合政策工具的运用转变,完善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整治长效机制。各地要按照47号文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分区、区域发展、农业生产、城乡建设、农田水利建设、林业保护利用和生态建设等有关要求,科学编制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合理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规模、布局和时序。编制各级土地整治规划,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科学系统地安排各项工作。要建立和完善规划编制的专家咨询制度和部门协调机制,加强规划的协调、咨询和论证等工作,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

严格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是规范指导土地整治活动的纲领性文件,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审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各类土地整治活动必须符合土地整治规划。要建立有效的规划效能监督机制,加强规划监督检查,杜绝随意修改、变更规划,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进一步明晰农民土地权利,广泛建立听证质询制度和规划信息公示制度,实行土地整治“阳光操作”,引导农民全程参与,在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土地整治项目设计与工程建设中要充分听取当地群众的意见,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要进一步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一是加强土地整治计划管理,抓好规划目标任务的分工落实,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计划,加强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估和考核,保障规划任务持续有效推进;二是严格土地整治资金管理,收好、用好、管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确保土地整治资金主渠道,同时整合其他各类涉地涉农资金,捆绑投入,集中用于土地整治,充分发挥资金的综合效益;三是严格土地整治实施监管,建立健全集中统

一、全程全面的实施监管体系和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平台,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四是加强规划实施的基础建设,加快土地整治法制建设步伐,健全土地整治技术标准体系,推进土地整治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土地整治科技支撑能力,加强土地整治机构和队伍建设,规范土地整治市场服务,探索建立土地整治经济激励机制和市场化新机制。

六、强化资金整合与使用管理

推进农村土地整治,为什么要强化资金整合?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整治资金主要来源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同时,其他相关部门的涉农资金也大量投入到土地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如交通部门的农村道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水利部门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部门的专项资金等。为全面落实各级土地整治规划中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提高资金的规模效益,国发〔2010〕47号文件明确提出了“要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资金为主体,引导和聚合相关涉农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统筹集中使用”的总体要求。各地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的总体部署,按照“渠道不变、管理不乱、集中投入、各计成效”的原则,以中央分配和地方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资金为主体,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引导和聚合其他相关涉农资金,统筹安排,重点用于以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的农田整治、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建设,充分发挥资金的保障作用,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为什么要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的规定?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财综〔2006〕48号文件明确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但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具体使用管理当中仍存在诸多的问题。如:有的地方将新增费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有的地方将新增费用于金融风险金,有的地方将新增费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相关工作支出等,严重违反了新增费的使用管理规定。为此,国发〔2010〕47号文件明确要求“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的规定”,以充分发挥新增费在推进农村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中的作用。

为什么要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益要优先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定?

国发〔2004〕8号文件规定“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财综〔2004〕49号文件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提出了“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收益15%”具体要求,国发〔2006〕3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的比重”。但在土地出让收益收支管理工作中,存在部分地方违规减免、变相减免出让金,未按规定计提或未足额计提土地出让金,甚至违规使用出让金等现象,实际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的土地出让金远低于政策要求,与国家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政策导向不符。为此,国发〔2010〕47号文件明确要求“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益要优先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定”,发挥土地出让收益在土地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作用,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

七、加强土地权属管理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提出了“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要求和“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管理”的规定。这是今后各地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要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进;防止不顾条件盲目推进、大拆大建;严禁在农村地区盲目建高楼、强迫农民住高楼;严禁在农村土地整治中,违法调整、收回和强迫流转农民承包地。

土地整治权属调整是为了促进土地合理利用与节约集约利用,针对土地整治项目实施中的地块、地类、面积、位置、耕地质量等变化,对项目区内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等权属关系进行调整的行为。权属调整是土地整治不可逾越的环节,这也是土地整治区别于其他农田水利设施工程建设的重要标志。经过10年的发展,我国土地整治已从单纯的农用地和分散的土地整理,逐步转向农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国有土地综合整治,以及实施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建设阶段,逐步走向统筹规划、集中连片或整村推进,着力优化农村土地利用结构上来。随着项目整治规模的逐步扩大,项目区内土地权属主体、权属关系和权益类型将越来越复杂,权属调整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应当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权属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主体地位,积极创建土地整治工作和谐环境,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土地整治权属调整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利益敏感的社会行为。权属调整必须坚持五个原则:一是依法依规原则。按照确权在先的要求,依据《土地管理法》、《承包经营法》和《物权法》有关规定,开展土地确权、权属调查、登记和发证等工作。二是公告原则。土地权属调整要公开、公正,实行公告制度,广泛征求有关权利人意见,保证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受益权。三是协商一致原则。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调整应在有关权利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充分尊重权利人意愿,适当调整土地利用关系。四是利益不减少原则。土地整治后农民承包地应与整治前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同或有所提高,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调整不得造成相关权利人权益损失。五是土地适度集中原则。在协商的基础上,推进土地权属调整工作,尽量减少飞地、插花地和宗地数量,同一产权主体的土地尽量集中连片,为土地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创造条件。

规范土地整治权属调整工作,就必须杜绝以行政权代替物权、擅自与强制调整权属行为,必须严格执行权属调整工作程序。一是开展土地权属调整意愿调查。全面了解项目区内群众对土地权属调整的意愿,为科学合理制定权属调整方案提供依据。对农户不愿调整地块的,不得调整土地。二是做好土地权属和利用现状调查。要查清项目区内各类用地面积、分布与数量,明确项目区内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农户承包经营土地的数量、位置和界线,并经每个农户签字确认,做到地块面积准确、权利清楚。对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待争议解决后再开展土地整治工作。三是认真编制权属调整方案。要明确权属调整的类型、原则和方法、土地分配方式,以及权属调整后各权属主体分配的土地位置、范围、地类和数量,并进行公示。方案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四是签订权属调整协议书。按照经批准的权属调整方案,逐户签订土地权属调整协议。五是开展土地权属调整工作,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土地整治工程完成后,应及时开展地籍测量和土地权属调整,及时更新调查图件和统计台账。

开展土地整治权属调整应讲究工作方法。各地应加强对土地整治中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强化管理责任;要加大权属调整相关政策、法规等宣传力度,依托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组织,广泛发动群众,做深入细致的解释工作,使群众了解和明白土地整治权属调整的意义,及时调处有关权属争议,切实调动群众积极参与其中,共同做好土地权属调整工作。同时,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和创新土地整治权属调整工作方法,深入开展有关权益保护研究,进一步完善土地整治权属管理政策。

八、项目入网 全程监管

国发〔2010〕47号文件第十五条中明确提出,“严格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加强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实行全程监管;要完善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在线备案制度,对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实行网络直报备案,及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2007年以来,随着国土资源“一张图”成果和土地管理“批、供、用、补、查”综合监管平台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也在稳步推进。国土资发〔2008〕176号文件提出建立土地整治项目的信息备案制度,国土资发〔2008〕288号文件要求各省将各级各类已验收的土地整治项目,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报备系统”报部备案,国土资厅函〔2010〕1338号文件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所有土地整治项目均需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备项目的预算与计划下达、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的信息,以实现土地整治项目的全过程备案和全面全程监管。

通过两年来的实践,土地整治项目的信息备案制度已初步建立,以网络直报形式的全过程备案工作日趋完善,以实现土地整治项目全面全程监管为目标的信息平台已基本形成。目前,“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已成为部综合监管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网上监管奠定了技术基础和数据基础。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努力转变国土资源管理方式,逐步构建“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立体监管模式,一直是部党组所倡导和要求的。实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网上监管,就是要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全国土地利用卫星遥感影像“一张图”成果和“批、供、用、补、查”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对补充耕地计划执行以及土地整治项目的位置、范围、资金的安排使用、地类变化情况、新增耕地面积、综合绩效、工程量、工程进度、耕地质量等级变化等信息,及时地进行网上核实,以验证土地整治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通过网上监管,重点监测项目分布情况、项目工程进度、资金使用进度、耕地质量等别变化等情况,做到及时、全面掌握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总体动态进展情况;通过网上监管,有针对性地组织实地核查,强化监管的目的性,提高监管效率;通过网上监管,为实现“保障发展、保护资源”,破解两难局面,提供重要的决策支撑。

今年,部将以贯彻落实47号文件为契机,大力推动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网上监管工作,切实实现管理方式的转变。一是健全完善备案制度,研究制定具体措施,重点解决报备不及时、不全面,报备数据不准确等问题;二是完善监测监管系统,开发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监管系统,重点强化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监管功能,使之成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监督管理的重要工具;三是推进上图核实工作,重点做到家底清、底数明。

近期,为了严格项目监督管理,切实做好网上监管工作,各地还需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严格执行项目备案制度,落实备案责任。实行“谁备案,谁负责”,各地要确定备案承办部门,固定信息报备人员,确保报备信息及时、准确、全面。负责信息备案的单位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二是备案项目实行省级核实确认。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备案项目信息进行核实确认,核实确认后,备案信息有误需要纠正的,须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行文报部同意;三是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监管,充分运用监测监管系统和占补平衡监管系统,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土地利用“一张图”,对项目进行上图核实工作,掌握并核实项目动态情况。

对于备案制度执行和上图核实工作中发现问题和存在疑问的项目,部将组织实地核实,责令地方及时督促整改,并以通报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对存在严重问题的省份,部将采取约谈形式促进其整改落实。

每年部将对各地备案项目进行上图核实,实地核实、抽查检查,并进行考核和通报。对不按要求报备、报备信息不及时、不全面的省份,将予以通报批评,督促整改。没有按时整改到位的,暂停其建设用地审批,并核减下一新增费预算分配指标。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肃处理。考核结果将作为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与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计划执行较好和较差的省份予以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奖惩。

九、农村土地整治管理的新要求

国务院要求,今后各地要坚决围绕维护农民权益这个核心,进一步“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对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第一,明确了农村土地整治建设目标,对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通知》根据农村土地整治建设目标和组织形式的不同,将其分为农田整治、示范建设和重大工程等三大类,并对这三类农村土地整治的工作重点、治理方向和规范化管理要求分别作了规定。

对农田整治,《通知》明确了是以开展基本农田建设,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为目标,将重点放在了耕地质量的提升上,将农田整治工作对象限定在村庄以外的广大农田,主要建设内容是田水路林等四大工程,重点是抓好基本农田建设和提高耕地质量,其内涵与过去所说的土地整理基本一致。同时,为防止整治后被占用问题的发生,长期发挥整治功效,《通知》规定整治后的耕地要及时划定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同时,还就工程管护问题提出了要求。

对示范建设,《通知》在传统农田整治基础上,增加了建设“村”的内容,将其定位为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治理,其外延和内涵相对农田整治有所扩大。其中,在对“村”的整治上,《通知》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如规定未批准开展增减挂钩试点的地区,不得将农村土地整治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给城镇使用;对整治出来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规划继续作为建设用地的可作为农民旧房改造、新居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农村非农产业发展用地。这些规定,实际上明确了土地整治示范建设不意味着可以与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画等号,防止了一些地方借开展示范建设打“擦边球”问题的发生,堵住了土地违规调整使用的口子。同时,针对有的地方存在的借土地整治示范建设,违法调整、收回和强迫流转农民承包地搞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产业化发展等问题,《通知》也明确予以严禁。

对重大工程,《通知》将其定位为相关规划确定的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的具体落实,目标是促进国家粮食核心产区和战略后备产区建设,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基础性保障。从重大工程顺利实施和最终发挥应用功效出发,《通知》强调了各地要切实加强配套骨干工程建设和落实配套资金。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重大工程规模大、范围广,且多是依托流域或灌区,其建设成效的真正发挥,很大程度上与是否和相关水利骨干工程相衔接密不可分,这就要求各地在开展重大工程规划和选址时,要切实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实现重大工程与骨干工程的同步规划和同步建设,最大程度发挥重大工程建设成效。

第二,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土地整治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和方向。《通知》第十五条对加强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四方面内容,总结概括起来,可将其归纳为“掌握信息、全程管理、社会监督和及时纠偏”等四大部分。为实现这一监管目标,今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做好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信息报备工作。要按照部有关规定落实人员和责任,做好报备信息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同时,要依托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开展相关项目的上图入库,实行全程动态监测。二是要严格规范项目可行性论证和立项工作,定期开展项目稽查或检查,指导地方规范实施工作,对稽查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落实。认真开展项目评估考核工作,并根据评估考核情况相应落实奖惩,不断提高实施管理工作水平。三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在线备案制度和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将项目立项、实施进展、资金使用和检查验收结果等信息及时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使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成为“阳光”工程。四是要充分发挥国家土地督察和土地执法监察的作用,将实施监督检查的关口前移,强化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事前、事中监督,建立风险控制与防范机制,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和查处。

总之,《通知》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严格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坚定决心,所提出的一些规范化管理要求,是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重点,需要各地进一步加强学习,更好地贯彻领会《通知》精神,为规范有序推动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第三篇:国发23号、国务院33号考试题及答案

麒麟区马场沙沟煤矿全员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2010]33号令

考试试题

姓名:

工种:

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共 16 题,每题 3 分,共 48 分)

1、当前,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坚持的方针是(

) 。

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B、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C、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D、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A、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B、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C、安全管理人员 D、从业人员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要进一步规 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

)的“三 违”行为。

A、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B、违章生产、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C、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法操作规程

D、违章生产、违章指挥、违法操作规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

)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A、责任追究

B、调查

C、行为追究

D、举报

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 (

)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A、岗位工作人员 B、当事人 C、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6、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是企业安全教育的基本教育制度、三级教育是指 (

)。 A、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岗位(班组)教育

B、低级、中级、高级教育

C、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个人自我教育

D、预备级、普及级、提高级教育

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凡企业超能 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

),并对企和企业主要负 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A、停止违规行为

B、停产停工整顿

C、边整边改

8、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

)的原则、 对企业各级领导和各类人员明确 地规定了在生产中应负的安全责任。

A、谁主管谁负责

B、人人管安全

C、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D、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

9、《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要经常 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

)“五到位”。

A、结果

B、地点

C、预案

D、验收

1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强化生产过 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

)。

A、值班

B、带班

C、查岗

D、作业

1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凡超能力、 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负责 人依法给予规定(

)的经济处罚。

A、上限

B、下限

C、适当

D、最小

1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

)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A、每月

B、每半年

C、每年

D、每两年

1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职工 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城镇居民可支配收 入的(

)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A、2 倍 B、5 倍 C、10 倍 D、20 倍

1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存在落后 技术装备,构成重大技术隐患的企业,要予以(

),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A、通报

B、查处

C、告示

D、公布

15、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 (

) 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 重大危害的作业。

A、周围职工

B、操作者本人、他人

C、多人造成危害

D、操作者

1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等级可分为(

)。

A、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恶性事故

B、一般事故、较大事故、很大事故、特大事故

C、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恶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D、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17、煤矿每班必须有(

)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A、班组长

B、瓦检员

C、矿长

D、副矿长

E、矿领导

18、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

)个。 A、3个

B、5个

C、8个

D、10个

E、12个

19、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

)。

A、国家监督

B、行业监督

C、社会监督

D、群众监督

1 20、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

)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A、5

B、10 C、15 D 、20

二、多选题(共 10 题,每题 3 分,共 30 分)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

)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A、岗位达标 B、专业达标 C、安全达标 D、企业达标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 (

)。

A、举报权

B、知情权

C、参与权

D、监督权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其中,符合予以强制性淘汰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的有 (

)。

A、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 B、安全性能低下的 D、危及安全生产的 C、职业危害严重的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其中,要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有(

) 。

A、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

B、瞒报事故情节特别恶劣的

C、一般参加事故抢险的

D、事故后逃逸情节特别恶劣的

5、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和领域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的“三违法”指的是 (

)。 A、违法使用

B、违法建设

C、违法生产

D、违法经营

6、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A、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

B、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

C、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

D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7、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

)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

A、监测监控系统

B、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C、紧急避险系统

D、压风自救系统E、供水施救系统

F、通信联络系统

G安全管理系统

8、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并依照下列(

)规定处以罚款:

A、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B、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C、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D、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9、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

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

A、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B、煤矿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 C、是否制订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D、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E、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F、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10、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A、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B、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C、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三、判断题(共 10 题,每题 1 分,共 10 分)

1、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

2、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不需要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

3、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下限的经济处罚(

)。

4、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

)。

5、行业部门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

6、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行业监督(

)。

7、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

8、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可以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9、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10、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监察执法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

)。

第四篇:国务院99号文件学习心得体会

近日我学习了我国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文件,心里感触颇多,尤其是它为我以后的工作指明了方向,让我知道该如何面对接下来的工作,我认为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要抓好安全管理,必须把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作为贯穿于安全生产的一条主线。因此,我们应狠抓各级干部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切实加强全矿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是矿对每项安全活动和重要的工作均成立以党政一把手为首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

二是在全国重要会议、节假日、农忙及各种安全活动等特殊时期,各级干部在坚持24小时值班、跟班制度的同时,矿领导值班,实行正、副班制,正班值班,副班下井检查安全管理重点地点和薄弱环节,重点岗位和各级干部上岗情况,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并实行了干部请消假制度。

三是各级干部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切实转变作风,真正做到“五敢、五谁、十三不准”,起到表率带头作用。矿定期对各级干部的工作进行考评,对涌现出的“五敢”干部给予大张旗鼓的表彰与奖励,以此弘扬正气,推动干部作风的进一步好转。

四是在全矿干部职工中进行思想整顿,对照安全上不良现象进行自查自纠,查找各自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写出自查自纠报告,经过自查自纠,切实达到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改正问题,克服不足的思想整顿目的。

五是开展四次安全第一责任者的教育活动,制定教育培训规划,精心编制培训教案,从安全法律、法规、国务院、省府的安全工作决定、重大事故案例及各级安全责任等方面,系统的进行集中培训。全矿班组长以上的各级安全第一责任者和矿副总以上领导,全部参加了学习、考试。进一步提高安全第一责任者的安全认识,增强安全工作的压力感和紧迫感。

六是明确责任,坚持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坚持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党政工团大检查。工会、团委充分发挥安全教育、安全管理的作用,加强群监员、协管员和青年监督岗员的业务培训,加大管理和考核,充分发挥好群众监督检查作用,把好第二道安全防线。工会、团委对全矿群监员、青年岗员和协管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组织井口送温暖6次。安全监督岗每月组织一次集中上岗,5月25日,参加了由集团公司青年安全监督岗总岗组织的三矿青年安全监督岗互检工作,更好地促进全矿的安全工作。

七是坚持对全矿各级管理干部下井情况月度通报制度。每月25号对当月全矿管理干部下井情况进行统计,上到矿级领导,下到一般管理人员,全部在安全办公会上及井口电子屏上进行通报,有力地促进了各级管理人员下井盯紧一线,深入井下抓现场,促进干部作风的转变。

当然,对此项文件的学习,这只是皮毛,对于今后煤矿企业的趋势等问题,还有待学习,我将继续学习这项文件,将它作为我以后工作的指向标,继续努力,为公司更加美好的明天继续添砖加瓦。

第五篇: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号文件情况汇报

黔南州农业委员会贯彻落实

国务院国发2号文件及省《实施意见》

情况汇报

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国发2号文件精神及省《实施意见》,是推动我省加快发展,加快转型,赶超进位,推动跨越的重要抓手。为切实加快黔南农业产业发展,根据国发2号文件和省《实施意见》精神,黔南州农委积极组织学习和狠抓落实,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和制定了工作方案,现在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措施

1、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争取项目工作的责任感。把贯彻落实国发2号文件和省《实施意见》精神作为当前一个时期的首要任务抓紧、抓好、抓实,深刻领会,把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巨大支持变成奋发图强、赶超跨越的强大动力,抢抓先机,增比进位,全力推动黔南州经济大腾飞、发展大跨越,

2、加强领导,确保向国家部委争取项目和已争取到的投资项目工作落到实处。成立了由农委主任任组长的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以国发2号文件和省《实施意见》出台为契机,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到人,任务到人的工作机制。建立“人人头上有指标,个个肩上有责任”的工作格局,及时做好项目信息和相关资料的上报工作。

3、夯实项目投资基础,提高争取项目成效。认真做好项目规划。结合“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和本地农业产业发展情况,围绕我州“185农业产业化工程”和畜牧、茶叶、蔬菜、林果、药材、烤烟等六大特色抓好重大项目的中长期规划,发挥规划的指导性作用,以规划为导向,要着重超前谋划一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辐射带动农户作用强的大项目,谋划一批增加农民收入,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中小项目,不断充实和完善农业系统项目库。

4、加强交流沟通,为切实加快黔南农业产业发展,州农委班子成员积极谋划,向上,积极向省农委申报项目,及时了解国家在贵州省的投资意向;平级,主动和州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落实项目筹建和申报项目;向下,督促相关县市结合自身实际,及时开展项目申报和招商引资工作。

二、取得的初步成效

1、2011年争取到的投资项目情况

2011年,在州委、州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关怀下,全州农委系统共争取到的投资项目共122个,资金总投资17387.11万元,其中国家投资8986万元,省级资金4593.25万元,地方资金3245.4万元。已批复实施项目100个,资金总投资9799.11万元,其中国家资金4269万元,省级资金4450万元,地方资金823.6万元。目前,按照项目批复的要求,各县市农业部门正在加快项目建设,项目总体完成任务的60%以上。

2、2012年拟向国家部委争取项目情况

2012年,全州农委系统向国家部委申报项目涉及种植、养殖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共105个,项目资金总投资483092万元,其中国家部委级资金367431.5万元,省级资金81547.75万元,地方资金32612.75万元,农户自筹资金1500万元。目前,正在进行项目申报的有关对接、评审等相关工作。

三、下步工作打算

1、认真对照国务院国发2号文件及省《实施意见》内容,做好各方面工作,制定更详细的工作措施,完善资料收集、整理和总结,确保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号文件及省《实施意见》精神落到实处。

2、提高各科(室、站、办)服务质量和人员工作水平。做好招商引资和业务培训培训工作。

3、加强与省农委、发改委沟通及州发改委、各县市等各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积极推进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号文件及省《实施意见》各环节工作。

4、加强对已实施、正在实施和准备实施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黔南州农业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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