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人民币范文

2024-05-11

境外人民币范文(精选5篇)

境外人民币 第1篇

中国人民银行10月10日宣布, 境外投资者在投资境内金融机构时, 可使用人民币投资, 具体包括新设、增资、并购、参股、股权转让、利润分配、清算、减资、股份减持或先行收回投资等。

10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机构人民币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下称《通知》) 指出, 除境外投资者将利润分配、清算、减资、股份减持或先行收回投资所得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内外, 其余业务均按照专户专用原则, 开立专用账户存放相关资金。

此外, 《通知》还称, 境外投资者在办理境外人民币投资资金汇入境内业务时, 按照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相应的管理办法, 需先审批后验资的, 应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有关材料办理验资业务。需先验资再审批的, 可先凭向监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副本办理验资业务, 待获得批准或备案文件后再向结算银行补充提供, 如未获批准, 汇入境内的资金应原路退回。

境外人民币 第2篇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的行为,促进证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依法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账户进行管理,国家外汇局依法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投资额度实施管理,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局依法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出入进行监测和管理。

第四条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应当委托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负责资产托管业务,委托境内证券公司代理买卖证券。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境内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第五条 申请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注册地、业务资格等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有效,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要求;

(三)经营行为规范,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的重大处罚;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资格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取得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资格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国家外汇局申请投资额度:

(一)申请报告,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资金来源说明、境内证券投资计划等;

(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经公证的对境内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

(四)国家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登记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境内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管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托管的全部资产;

(二)监督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运作;

(三)办理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资金汇出入等相关业务;

(四)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五)向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报送相关业务报告和报表;

(六)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投资人民币金融工具,应当遵守相关监管要求。中国证监会和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宏观管理要求和试点发展情况,对总体投资比例和品种做出规定和调整。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应当遵守中国境内关于持股比例、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其他有关监管规则的要求。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通过境内托管人向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资金汇出入等信息。

第十一条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按照投资额度管理的有关要求办理资金汇出入。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以人民币或购汇汇出本金和投资收益。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依法可以要求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内托管人、证券公司等机构提供人民币 合格投资者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必要的询问、检查。

第十三条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

(一)变更境内托管人;

(二)变更机构负责人;

(三)调整股权结构;

(四)调整注册资本;

(五)吸收合并其他机构;

(六)涉及重大诉讼及其他重大事件;

(七)在境外受到重大处罚;

(八)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一)变更机构名称;

(二)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

(三)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期间,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以继续进行证券投资,但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需要暂停的除外。

第十五条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和外汇登记证分别交还发证机关:

(一)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1年内未向国家外汇局提出投资额度申请的;

(二)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的;

(三)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及境内托管人在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境外人民币 第3篇

为应对短期内人民币汇率大幅波动,招商银行特推境外汇款限时优惠活动,8月10日至9月30日,每周一,凡通过招行网上银行办理境外汇款客户,均可享受“0”汇款手续费、“0”电报费优惠政策。

据悉,招行济南分行还提供全方位出国金融服务,包括开具存款证明(可提供补开功能);十大外币可供取现以及汇入汇出、购汇结汇(美元、欧元、加元、澳大利亚元、英镑、日元、港币、新加坡元、瑞士法郎、新西兰元);办理国际借记卡(可在境外取现,开通委托购汇功能,无需事先购汇,直接使用人民币活期账户余额)。

另外,招行济南分行特别为高端贵宾客户推出法国(申根)两年至五年多次往返签证代办业务,客户也可申请招行全币种信用卡,在全球任意外币消费,人民币记账还款,0外汇兑换手续费,信用卡有效期内免年费。

今年6月以来,A股接连重挫,以及本月人民币大幅贬值及国债期货暴跌,这些变化意味着下半年资本市场波动加大。招行投资顾问及投资专家建议,从过去经验看,无论市场如何变化,资产配置都是应对不确定性最好投资方式:降低波动风险,寻求资产稳定增长。而每一次市场发生重大变化,都是审视配置是否合理、是否需要调整的好时机。

境外人民币 第4篇

一、临沧市及其毗邻缅北地区地缘情况概况

临沧市位于云南西南部, 是通往东南亚、南亚的最佳内陆口岸通道, 全区有3个县即镇康、耿马、沧源与缅甸掸邦第一特区 (果敢) 和掸邦第二特区 (佤邦) 等自治武装控制地区接壤, 边境线长达291.79公里。现已形成以孟定为中心的南伞、芒卡坝、动懂4条主要通道口岸, 全市有耿马孟定清水河国家一级口岸和镇康南伞、沧源永和2个国家二级口岸, 有17条边贸通道及诸多边民互市点。

缅北地区主要包括缅甸掸邦第一特区 (果敢) 和掸邦第二特区 (佤邦) 两个区域, 缅甸掸邦第一特区 (果敢) 地处缅北萨尔温江东岸, 面积约2700平方公里;缅甸掸邦第二特区 (佤邦) 处于世人所称的“金三角”腹地, 是毗邻中国、泰国和老挝的一个自治特区, 由南北两块地盘组成。历史以来, 缅北地区是缅甸乃至东南亚最大的民族地方武装控制区, 是“金三角”地区最大的罂粟、鸦片、冰毒和海洛因的产销地, 果敢地区博彩业发达。

二、临沧市对外贸易发展现状及展望

(一) 临沧市对外贸易发展现状

1.跨境贸易发展情况。据统计, 2011年临沧市共实现外贸进出口总额16.6亿元, 增长23%, 其中:进口5.9亿元, 增长71%;出口10.7亿元, 增长6%。全市外经贸企业共实现外贸进出口总额1.57亿美元, 增长67.6%, 其中:进口9, 630万美元, 增长93.5%;出口6, 095万美元, 增长38.3%。当年新增外经贸获权企业31户, 到2011年底, 全市共有外贸获权企业210户。主要以对缅边境小额贸易为主, 2011年对缅边境小额贸易达12.6亿元, 占全部对外贸易总量的76%;一般贸易达1.4亿元, 占全部对外贸易总量的8%;边民互市达2.6亿元, 占全部对外贸易总量的16%。进口大宗商品主要有甘蔗、木材、矿石、农产品等;出口商品主要以日用百货、机械设备、建筑建材及农资等。

2.开展境外罂粟替代种植合作, 助推双方边境地区跨境贸易大幅增长及经济社会事业良性发展。近年来, 我市认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 因势利导, 加强合作, 在与我市毗邻的缅掸邦第一特区和第二特区开展了多个替代种植项目, 并取得了明显成效。到2011年底, 全市共有17户企业在境外实施替代种植, 已实施替代种植面积累计达40万亩左右, 其中:橡胶25.6万亩, 甘蔗10.9万亩 (其中2011年新增的2.3万亩) , 核桃5万亩, 茶叶5, 700亩, 木薯3, 800亩。以临沧市蔗糖产业龙头企业南华糖业有限公司境外甘蔗原料进口为例:2011-2012榨季, 通过境外甘蔗替代种植预计甘蔗及种苗进出口量就达38.8万吨, 跨境贸易额达1.55亿元。

通过大力开展境外罂粟替代种植, 既从源头上有效遏制了毒品的危害, 又促进了双方经贸合作, 对加快双方边境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烟农收入大幅提高。毒品数量急剧减少。替代种植区基础设施有效改善。当地社会事业发展。边防得到良好的巩固。有效推动了双边经贸发展, 替代项下的化肥、橡胶、甘蔗等物资进出口已逐步成为我市对外贸易的重要支撑力量。

(二) 临沧市对外贸易发展展望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推进和云南省面向东南亚桥头堡建设的提速, 临沧市对外开放步伐将进一步加快, 作为昆明至缅甸仰光最近的一条陆路通道, 及我国对缅开放的重要窗口之一, 临沧市“十二五”期间制定了《临沧市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总体规划》、《临沧市固边睦邻示范带总体发展规划》, 从改善双边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口岸功能、健全完善口岸管理服务机构;深入推进《大湄公河次区域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实施;建设耿马 (孟定) 边境经济合作区, 按照“一区多园”的模式, 大力发展各种农产品、林产品加工业、矿产品加工业和日用商品加工业, 以加工业带动制造业的发展;依托国际大通道建设的机遇和口岸功能的发挥, 大力发展旅游业、物流业, 以旅游业、物流业带动服务业的发展壮大;双方合作举办中缅边境经济贸易交易会五个方面不断建立和完善与缅甸地方政府的会谈会晤及联系合作机制, 促进双方在边境管理、文化交流、经贸往来、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以及通关便利化等方面的实质性合作。今年3月30日, 临沧市政府与缅甸掸邦政府签订了《农业开发合作备忘录》, 将在未来30年内在边境地区进行农业合作开发, 种植甘蔗100万亩、橡胶100万亩、咖啡20万亩, 形成了政府推动、企业参与和互利合作机制。加之孟定边境特色工业园区、沧源边境工业园区、镇康边境特色工业园区等外向型工业园区建设进入提速期, 外向型企业不断进驻, 原料、市场“两头”在的外经济格局将逐渐形成, 企业跨境贸易将迎来新的增长期。

三、临沧市跨境贸易结算环境及主要结算渠道

(一) 边民互市、边境贸易结算主要以人民币现金跨境支付完成

由于缅北地区长期处于民族自治武装控制区, 目前除设有特区财政部负责收取各项税费的职能机构外, 主要为钱庄及数十个代理社为主。近年来, 缅甸政府为削弱地方割据势力, 频频与边境地区自治地方武装发生军事摩擦, 造成缅北地区持续动荡, 加之该地区长期无实体性金融机构存在, 也无法与境内银行业机构建立起有效的人民币跨境清算及服务体系。即便缅甸政府控制了一些边境地区 (如2009年控制的掸邦第一特区) , 也未能在短期内建立起较完备的金融体系, 要形成有效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机制将是一个长期过程。目前, 与临沧市接壤的缅甸清水河经济特区、勐帽县、南邓特区、果敢县“边四区”边境贸易、边民互市结算主要以人民币现金跨境支付为主, 人民币现金市场交易占比分别达到100%、98%、98%、99%。据监测, 2011年临沧辖区人民币跨境总流量为79.47亿元, 其中流出量为37.96亿元、流入量为41.51亿元。口岸出入境人数为122.74万人次, 人均携带人民币出入境数量近6500元/次。

(二) 边贸企业和个体商户与境外边贸机构之间贸易结算采用人民币境内转账结算的水平较低

2008年以来, 中国人民银行相继下发《关于境外边贸企业和个人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批复》、《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放开境外边贸企业和个人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政策限制, 境外机构和边民开始在临沧市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临沧市传统跨境贸易开始采用人民币境内转账结算。2011年末, 境外边贸机构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仅18户, 边民个人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个人银行账户1, 030户。全年通过境内人民币转账进行贸易结算总额13, 106万元, 仅占全年边境贸易总额的8%左右。

四、临沧市边贸企业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遇到的现实困难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2万元限额的规定与边贸企业拓展跨境贸易对人民币现金跨境支付需求矛盾突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关于“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人民币限额为2万元”的规定, 无形中对企业的贸易便利化形成了制度障碍, 给企业“走出去”增添了更多负担。临沧市南伞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于1996年开始在缅甸实施罂粟替代种植, 至2011年, 境外甘蔗种植面积已从817.4亩发展到11.2万亩。2011年末, 南华糖业集团对境外蔗农支付款项9, 226.55万元, 实际跨境支付现金7, 660万元。随着云南省桥头堡战略的推进, 境外替代种植面积还将进一步扩大。2012年, 孟定南华糖业有限公司日处理1万吨甘蔗糖厂将开工建设, 加上镇康南伞糖厂日处理6, 000吨的规模, “十二五”期间拟建沧源糖厂。南华糖厂境外甘蔗原料基地建设远景目标为90万亩以上, 工业入榨量达360万吨以上。境外甘蔗替代种植将由目前的边境沿线30公里以内向缅甸境内100公里纵深延伸。按2011~2012年度榨季甘蔗收购价390~420元/吨推算, 至十二五末, 仅南华糖业集团跨境支付蔗款将累计达4.5亿元, 而企业所有的境外蔗款支付均需采用现金支付方式完成, 真实贸易背景下大量人民币现金出入境将成为不可逾越的现实问题, 同时2万元限额的制度规定与大额人民币现金外流出境和回流入境之间的矛盾日趋突显。

(二) 以人民币境内转账方式完成跨境贸易结算所遇到的现实问题

1.随着临沧市对缅北地区对外开放及跨境贸易向纵深推进, 缅北离边境线较远地区进行替代种植的个人或机构往往因交通条件等因素限制, 无法在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转账结算。

2.虽然边境一线缅甸跨境贸易机构或个人在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通过境内转账方式进行跨境贸易结算, 但这部分境外机构和个人, 为满足生产、生活需要, 通过其账户支取金融Finance NO.06, 2012 (Cumulativety NO.483) 人民币现金携往境外也因受2万元限额的限制, 而削弱其在境内开立账户进行跨境贸易结算的积极性。

五、临沧市当前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环境给监管当局带来的监管压力

(一) 现金出入境限额管理措施难落实

中缅两国边境线较长, 边境地区无天然屏障, 适宜跨境通行的地段较多, 为规避出入境限额携带2万元人民币的规定,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 为满足贸易往来现金收付需求, 往往通过化整为零携带或从便道非法携带大额人民币出入境。如2009年“8.08”事件中, 从各口岸海关受理人民币申报出入境情况看, 临沧市镇康县南伞海关只受理申报761.6万元, 而同一时期边境统计入境人次达12.3万人次, 边境沿线金融机构净回笼人民币91, 929.7万元。反映出现金出入境限额管理措施难以落实, 非法出入境资金流量极大, 监管难和难监管的问题比较突出。

(二) 境外人民币大量沉淀存在潜在风险

人民币大量出境, 在境外形成大量沉淀, 不仅弱化了人民币的经济效率, 而且可能对边境地区甚至国内的金融稳定造成负面影响。滞留境外的人民币存量, 游离于人民币现钞体外循环, 无法准确统计和监测, 但其必然产生对人民币业务的需求, 没有相应的回流机制, 难以成为区域储存货币, 突然回流可能对边境地区经济金融稳定构成冲击。

(三) 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给账户实名制管理和反洗钱监管带来挑战

近年来, 缅甸毗邻中国边境地区境外赌博犯罪、毒品走私犯罪、境外贩毒集团和赌博团伙对中国境内居民的诱骗赌博、绑架、勒索等涉黑犯罪日益猖獗, 缅甸境外犯罪团伙利用境外人员在边境一线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涉毒、涉赌等犯罪资金的结算、划转已成为不争的事实。目前, 此类账户存在以下管理难度:第一, 以缅甸本国居民身份证件 (马邦丁) 翻译件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在开户时留存的身份证件, 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难以辨别其真伪;第二, 由于境内外事部门对于缅甸语翻译标准的把握及翻译水平参差不齐, 时常出现同一缅甸本国居民身份证件 (马邦丁) 原件, 境内外事部门先后出具出两份以上不同的翻译件, 导致同一实际账户持有人, 在境内银行开立不同户名的几个银行结算账户;第三, 此类账户开立后, 在境外的账户实际控制人难以确定, 当非法资金在此类账户进行结算或划转时, 给国内司法机关对案件的侦查、取证带来非常大的困难。境外犯罪团伙往往利用这一管理漏洞, 大肆利用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该类账户提供的一系列便捷的现代金融服务手段, 进行涉毒、涉赌等非法资金的转移和结算, 给银行账户实名制和反洗钱监管制度的落实带来极大挑战。

六、当前进一步优化临沧等边境地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渠道的建议

(一) 进一步建立完善人民币现金跨境流通管理制度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增加跨境贸易、投资以及境内外金融机构间人民银行现金流通相关规定, 对人民币跨境流动监测职责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确实完善跨境贸易类人民币现金流通机制。

2.建立人民币现金跨境贸易支付审批制度。对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企业跨境人民币现金支付需求进行审批, 建立多级审批和跨境贸易人民币现金支付许可制度。作为人民币出入境管理的法定职能部门, 确定批准权限, 由人民银行各级机构进行限额审批并出具《人民币出境携带许可证》。企业申请跨境人民币现金出入境许可, 必须经各级政府商务部门出具的跨境贸易真实性审核材料, 附跨境贸易双方贸易合同, 报各级人民银行审批后, 持人民银行出具的《人民币出境携带许可证》向海关报关。通过审批环节, 可以使各级人民银行对大额现金出入境情况有较全面的监测, 避免真实跨境贸易所需人民币现金非法携带出入境情况发生, 同时保障适时的现金供应, 又有利于其他职能部门对跨境贸易情况进行掌控。

3.制定较完备的《人民币跨境流动的应急管理办法》, 对突发应急情况下人民币跨境回流限额和审批程序进行规定, 或系统规范突发事件引发的人民币跨境流动应对程序及操作方法, 畅通突发应急事件下人民币现金跨境流通渠道。

(二) 建立账户开立联动机制

地方政府、监管当局、边贸企业和提供结算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多方联动, 优化跨境贸易人民币境内转账结算环境, 鼓励境外机构或个人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建立和完善境外机构和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

1.境外机构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开立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时, 必须同时提供与境内边贸企业签订的贸易往来合同、协议以及政府商务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

2.境内边贸企业与境外个人开展跨境贸易往来, 可由境内边贸企业集中收集与其有真实贸易往来的境外个人开户资料, 统一向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开立境外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同时必须向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境内企业与境外个人开展跨境贸易往来的相关合同、协议等资料。

3.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边贸企业与境外机构和个人签订的贸易往来合同、协议及政府商务部门的批文, 做好对境外机构和个人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交易情况的监测, 出现异常及时向监管当局进行报告。对于有真实贸易背景、账户交易情况与所开展的跨境贸易往来情况相匹配的境外机构和个人, 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让将其享有与境内企业或个人同等的支付结算服务待遇, 从而激励从事跨境贸易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境内转账完成边贸结算。

(三) 建立现金跨境支付信息互通机制

应由沿边地区地方政府牵头, 联合所在地海关、边防、货币监管当局、边贸企业和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等部门, 搭建起人民币现金跨境支付的信息互通、信息共享长效机制, 积极探索和研究促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现金跨境结算过程中人民币现金回流的方式, 即将人民币现金跨境流通纳入有效监管, 又能有力支持如临沧这样沿边地区跨境贸易的发展。地方政府边贸主管部门 (如商务局) 应根据本地区边贸发展总体规划, 按边贸合作项目建立项目信息数据库, 采集如边贸合作项目境外机构或个人的信息资料、边贸项目规划及实施方案、边贸项目人民币现金跨境支付测算规模等信息, 并将项目信息数据与海关、边防及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当局进行共享。与境内企业有边贸往来的境外机构在边贸项目实施过程中, 因边贸项目实施, 需要在国内采购货物等生产、生活资料, 需携带人民币大额现金入境的进行贸易结算时, 可向地方政府商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由地方政府商务部门批准后, 通报所在地海关、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备案, 入关时, 由境外机构向海关如实申报。

(四) 健全人民币跨境清算机构及服务体系

境外人民币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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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货币政策二司

2012-03-31 09:27:16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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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了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规范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相关业务,防范风险,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现就境内银行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境外项目”是指境内机构“走出去”过程中开展的各类境外投资和其他合作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境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以及出口买方信贷等。其中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银行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是指银行向上述境外项目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二、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具有对外贷款经验的银行,在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后,可以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

三、银行办理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时,经办行应当于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贷款合同副本。首次办理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规章制度复印件。

四、银行办理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审慎性原则,严格审查借款人和代理行资信,保障资金安全。

五、银行可以为境外借款人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对该账户的管理执行《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相关规定。银行也可以通过借款人在境外代理行开立的相应账户办理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

六、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和支付结算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为与备案项目相一致的跨境人民币贷款提供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

七、根据办理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需要,银行可以向其境外分行调拨人民币资金,也可以向其境外子行或境外代理行融出人民币资金。

银行向境外项目提供的人民币贷款累计金额不得高于项目贷款合同金额;银行因接受境外借款人、境外分支机构或代理行还款从境外调入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超过已备案的贷款合同项下的本金与合理收入总和。

八、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资金不得用作对境内提供贷款。

九、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单独统计,贷款利率应当符合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十、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涉及的非居民存款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十一、银行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将在本机构发生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相关信息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十二、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银行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督促银行切实履行贷款真实性审核、信息报送等职责,监督银行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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