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论文范文

2024-02-09

境外投资论文范文第1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张晓强在“中国企业跨国投资研讨会”指出,对政府鼓励的境外投资,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原则的前提下,中国政府将从外交、外汇、税收、海关、信贷、保险以及多边双边合作等多个方面给予支持。并进一步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管,以实现国有资产在境外的保值增值。

鼓励投资四大领域

近年来,中国企业的对外投资有较大的发展,一些企业的跨国经营能力逐步提高,也形成了一批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和产业,但总体而言,中国企业的对外投资经验不足,水平不太高,规模还很小。张晓强表示,中国对外投资累计规模仅为世界外商投资总规模的1%,约为外商对华投资累计规模的1/10。

张晓强表示,根据发展的现状和需求,也为了促进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有效、有序、协调、健康发展,中国政府鼓励国内企业境外投资重点投向以下四个方面:鼓励有利于缓解经济发展瓶颈的境外资源类投资,拓宽这方面投资合作的渠道和领域;鼓励有助于国内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能够带动国内产品、设备和技术等出口和劳务输出的境外生产型设施和基础设施投资,并有助于提高中国企业的国际化经营水平;鼓励能够通过境外投资学习国际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的境外研发中心等投资,提高中国企业的创新能力;鼓励中国的优势企业到境外从事贸易分销、银行、电子信息、物流航运等业务,增强服务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据了解,我国企业的对外投资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自90年代后期开始较快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6年底,我国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累计达733亿美元,我国对外投资的全球排名已由2005年第17位上升到2006年的第13位。

确保投资保值增值

商务部合作司副司长杨浩东在会上指出,目前我国企业对外投资领域在进一步拓宽,从一般出口贸易、餐饮和简单加工扩大到营销网络、航运物流、资源开发、生产制造和设计研发等众多领域;投资区域从欧美、港澳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拓展到亚太、非洲、拉美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

“并且投资主体呈现出多元化、投资方式灵活多样等特点。”杨浩东说,目前跨国并购活跃,最初我国企业“走出去”多采取新设立的方式,后来发展到以设备、技术、外汇等进行异地投资,目前更多以并购方式进行,并逐步出现了其他参股、置换股权、BOT等灵活的投资模式。

张晓强还提到,目前中国的股份制公司、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的境外投资呈现出较快发展的态势,境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已经形成,而且中国企业与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大公司联合到第三国投资,已经有了良好的开端。

“但是开展境外投资的主要力量还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管,加快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相关的评价考核监督体系,项目安全风险评估体系,以及成本核算制度,以实现国有资产在境外的保值增值。”张晓强强调。

国税总局落实企业境外投资优惠政策

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直接获得的股息等可以纳入税收抵免的范围,这一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有望不久后正式出台。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在中国企业跨国投资研讨会上透露,目前有关企业境外投资直接获得的股息等可以纳入税收间接抵免的具体操作办法正在积极制订当中,同时境外所得税抵免方式等政策也在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

王力指出,根据我国当前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需要,为支持和鼓励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国家税务总局早些时候明确了今年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境外投资的重点工作,进一步完善企业境外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制度正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

他认为,在完善企业境外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制度过程中,对我国企业直接获得的股息等可以纳入税收抵免的范围,这在原来税法直接抵免的基础上又引入间接抵免的做法,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境外投资方式和领域,也是当前完善我国企业对外投资所得税政策的一个重要内容。

境外投资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本文分析了人民币跨境流动的现实意义和现状,并针对人民币跨境流动的风险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人民币跨境流动;外汇管理;金融监管

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对中国的经济金融造成了不小的冲击,但同时也创造了一个发展和调整的难得机遇。我国政府审时度势,积极而稳妥地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不断尝试和拓展人民币资金流出途径,加大人民币跨境流动监管力度,为稳步提升人民币的国际货币地位做出了大量的创新探索。特别是2009年7月初开始试点运行的跨境贸易项下人民币结算业务,在规避汇率风险,锁定成本和收益,加快企业结算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都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与此同时,随着人民币跨境流动规模的不断扩大,动机日益复杂,途径趋向多样化,这对我国金融监管乃至宏观调控等方面提出了严峻挑战,如何有效监管人民币跨境流动,防范金融冲击则显得尤为重要。

一、人民币跨境流动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人民币境内、境外直接投资的快速发展

人民币跨境流动在活跃境外商品交易,促进人民币跨境结算规模不断增长的同时,境外机构通过贸易渠道将会积累一定数量的人民币资金,以人民币进行境内直接投资的需求将呈稳步上升之势。境外机构以人民币在境内进行直接投资,可以减少企业汇兑成本,拓宽人民币回流渠道。与此同时,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在境外进行直接投资的需求越来越大。目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大多以美元进行,如企业直接用人民币进行境外投资活动,可使投资资金来源更加充裕。

(二)有利于企业规避汇率风险,促进贸易便利化

当前国际金融市场持续动荡,国际上美元等主要货币的波动性较大,加大了我国企业与境外机构贸易结算的汇率风险。我国外贸企业主要采用美元结算,使得外贸企业承受一定的汇兑损失。实现人民币跨境结算和流通,对于境内企业来说,可以加快结算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避免汇率风险;对于境外企业来说,人民币币值稳定,具有升值潜力,有利于境外企业扩大自身对我国的出口,从而进一步推动和促进国际贸易便利化。

(三)有助于提高人民币信誉。扩大人民币的国际影响力

货币的区域化乃至国际化是一国经济实力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结果,同时又将促使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进一步提高。人民币在周边国家广泛流通后,将使周边这些国家对我国经济产生一定的依赖性,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及经济金融政策的变化将在这些国家产生较大的影响。这将使我国在区域经济乃至世界经济事务中具有更大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同时,我国的经济状况和经济政策变化也将对这些国家和地区产生影响,将进一步促进与周边国家经济一体化进程,

二、人民币跨境流动现状

(一)人民币跨境流出的主要途径

1.边境进出口贸易结算。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与周边国家之间的边境小额贸易发展非常迅速,由于人民币影响力不断增强,促进了边境部分进出口贸易以人民币结算。促使大量人民币流出国境。也正是在此大背景下,2009年7月国家出台相关法规选取部分城市开始试点运行的跨境贸易项下人民币结算业务。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2.人民币境外放款。外管总局为配合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开展,分别批准国开行和进出口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额度20亿元人民币和100亿元人民币,主要用于境外金融机构和企业向我国采购设备、服务及专利技术等贸易类项目。

3.境外直接投资。尽管我国与周边国家的经贸合作主要以货物贸易为主,但近几年来,伴随着人民币升值,以政府项目为主的境外投资也有所增加,私营企业也开始向境外直接投资建厂。

4.出境旅游或探亲。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境内居民出境旅游或探亲访友的人数和消费能力也不断增强,对旅游及餐饮住宿费用的支出大量增加,带动人民币跨境流出量逐年增加。

5.非法资金跨境流出。在人民币跨境合法流出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会存在非法资金外逃的行为和途径。比如,赌博、贩毒、制造及贩卖假钞、地下钱庄等非法资金跨境流出。

(二)人民币跨境回流的主要途径

目前,由于现有外汇管理政策及国家境内境外投资政策的限制,人民币跨境流出主要是通过经常项下的贸易结算及资本项下的人民币境外投资来实现,人民币流到境外除极少部分作为周转头寸外,绝大部分回流境内,与其境外流出相对应的主要方式包括:

1.边境贸易出口以人民币结算。与之进口人民币结算方式相对应,边境贸易越来越多的采取了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往往是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有着较为频繁的进出口往来业务,双方为了避免汇兑风险,在各自开户行采取同一币别的汇入汇出。

2.境内直接投资。尽管目前现有外汇管理政策对外国投资者是否可以直接用人民币境内直接投资尚未明确规定,但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使用本企业人民币利润增资、再投资的政策规定为境外机构直接用人民币境内投资开辟了道路,且直投系统中以明确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可以是人民币,这也为今后的人民币境内直接投资找到了一定依据。

3.境外人民币放款的资金回流。国家为配合境外人民币贸易结算的顺利开展,积极推出人民币境外放款政策。此政策意旨在人民币“名义”上跨境流出的同时,实现了人民币“迂回”境内利用的目的。目前人民币境外放款主要用于境外金融机构和企业在我国境内采购设备、服务及专利技术等贸易类项目。这样实质上资金还是顺利“回流”境内,规避汇兑风险的同时,也避免了境外放款的资金回收风险。

4.非法资金流入。通过地下钱庄等非法途径回流境内。

三、人民币跨境流动的风险分析

 (一)法律制度风险

就目前现有法律法规而言,人民币跨境流动监管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而人民币跨境流动监管制度的建设对于系统化、科学化、精确化地开展人民跨境流动监管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针对当前加强人民币跨境流动监管的现实需求,跟进和完善工作制度势在必行。在目前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实行严格管制的外汇管理框架下,人民币资金跨境流动缺乏相应的制度约束,缺乏完整、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对各类性质或动机的资金流动尚未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对人民币跨境资金的性质、贸易背景、合法性等方面由于缺少明确的法规依据而很难做出准确判断,业务操作上也缺少规范、统一的规章制度。极易造成人民币无序的跨境流动,对当地金融系统稳定造成一定冲击。

(二)监测管理风险

当前,针对人民币跨境流动监测的方式、方法缺乏科学、严谨的管理手段。跨境货币流动监测主要指标集中在银行结算体系内,对于存在的民间市场人民币跨境结算行为尚未纳入到现有的外汇监测及国

际收支体系之中,双边银行本外币结算体系也尚未有效搭建,口岸现钞携带进出境尚未实行强制性申报,对人民币结算、跨境流量、境外存量等都无法进行较为全面的统计。无论是贸易项下,还是投资项下的人民币跨境流动都存在着较为困难的统计申报和监测分析。如目前外债管理系统仅作外汇债权债务统计,尚无人民币币种统计。境内机构一旦发生人民币境外放款,不能进入外债统计监测系统,故而在境外借款方偿还境内出借方款项时,监管部门不能进行债务真实性核查,有可能成为境外不明资金流入的通道,即便资金进来也不能结汇,影响业务有效开展及数据统计。

(三)结算操作风险

目前,受国家外汇管制及境内外投资方面政策约束,人民币跨境流动方式或途径主要表现在贸易结算及跨境直接投资。其中现钞结算是较为普遍的,但这种方式脱离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且尚未完全纳人外汇监管体系,对现钞结算的流向、规模、渠道很难做到准确和全面的估计,从而造成人民币现钞的体外循环。大量的现钞结算助长了货币走私、假钞、“洗钱”等非法活动,成为影响金融稳定的隐患。

(四)境外流通风险

由于人民币不是国际结算货币。在国际市场上不能完全自由兑换,在当前我国资本项目尚未全面开放,国内缺乏成熟的离岸清算中心和开放的金融产品市场的情况下,人民币跨境结算在国际市场上的认可度相对较低,使得人民币在境外顺畅流通存在较大难度。境外企业拿到人民币,除了可用于支付中国国内货款外,别无其他投资途径。再加上一些支付操作技术方面的问题。人民币支付结算方式有可能反而增加成本。

四、加强人民币跨境流动风险监管的应对措施

(一)建立健全人民币跨境流动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自上而下建立人民币跨境流动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规定人民币跨境流动的途径和方式,并针对不同性质的跨境资金流动分别制定一套统一规范的操作规程,完善对监管主体的内控要求,规范业务流程,从制度上控制跨境流动风险,争取实现监管者有监管依据,执行者有规范依据。

(二)完善人民币跨境流动的申报及统计监测制度

尽快制定、完善行之有效的跨境流动监测制度,确定监管部门及职责,明确监测工作的内容、方法、频率及监测指标,确保监测方法统一、科学、有效。修订并完善对人民币跨境流动的国际收支申报制度,建议比照内蒙古分局做法,对人民币跨境转汇资金的申报实行逐笔申报,加强对人民币跨境流动背景的真实性审核,通过人民银行、外管局、海关等部门的横向沟通,真实、准确地反映账户资金变动情况,确保每笔人民币资金的汇出汇入真实合法,提高跨境资金监测分析与预警水平。此外,建议在争取总局系统支持方面加大研发力度,完善对人民币跨境流动的统计监测功能,以实现对跨境资金流动的有效监管。

(三)适时建立与完善人民币回流与清算渠道,加强人民币跨境流通监测

根据人民币区域化进程,在总结国内试点城市人民币跨境结算经验的基础上,区别不同国家和地区,建立人民币正常的双向流通机制,积极拓展双边或多边国家银行间的人民币流动渠道,有效监控人民币跨境流动、清算等环节,防止人民币无序流动。同时,改进跨境金融服务,发展多种方便快捷的资金汇兑方式及工具,积极开发和推广非现金结算方式,尽量减少现金的携带和使用。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通力配合,将跨境资金流动最大限度地纳入合法、有序的资金回流与清算体系,

(四)切实防范人民币跨境流动对我国货币政策效果的影响

一要密切关注和监测境外对人民币需求的变动。随时跟踪监测境外对人民币需求的动向,及时调整国内货币供应量。

二要适当增加人民币汇率弹性,使人民币汇率及时调整至适当的水平。如果人民币经常处于高估或低估状态,会引起人民币投机资金频繁跨境流动。这种投机性的人民币跨境流动会导致我国货币供给量频繁波动,还会导致人民币的汇率在短期内出现较大幅度调整,冲击国内宏观经济。

三要适当控制外汇储备水平。当境外对人民币的需求持续增加时,人民币可能会处于持续的升值压力之中。特别是在人民币国际化起步阶段,境外对人民币的需求是不断增加的。外汇储备的持续增加,外贸盈余的不断增长,人民币可能会处于双重升值压力之中,从而易造成人民币跨境流动的投资性、盲目性,对国内货币政策独立性产生较大影响,

(五)加强部门协调和沟通。逐步建立人民币跨境流动监测预警体系

国家相关部委应尝试与毗邻国家相关部门建立相关信息交流关系,加强与境外企业和境外银行的联系与沟通,加大与境外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力度,严厉查处和打击地下钱庄、赌博、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防非法资金跨境流动,共同建立健全风险监管体系。定期或不定期的互通情况,形成通畅的信息沟通渠道,从而及时全面分析人民币跨境流通的环境状况及未来前景,更好地发挥人民币跨境流动监测预警作用。

课题组组长:张永春

课题组成员:张莉马金辉石保军

执笔人:马金辉石保军 (责任编辑秦亚丽)

境外投资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国家从政策上鼓励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已经成为中国利用外资的主要形式,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巨大动力,发挥着积极作用。然而,外商直接投资从投资来源、投资形式、投资区域以及投资产业等多个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不均衡现象,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均衡发展。为了更大限度地发挥外资的作用,文章透过这些不均衡现象,剖析如何加强对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管理。

关键词:外商直接投资;投资均衡;BOT

外商直接投资(FDI)一般是境外投资者把资金投入本国的厂矿企业,其目是获得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权。我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对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但是,我们要充分认识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存在的问题,分析成因,制定改进对策,以期通过加强管理,达到较理想的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效果。

一、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概况

从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单一形式到多种形式,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已成为外商直接投资的首选地之一。我国经济持续良好的发展态势,加入世贸组织,投资软、硬环境的不断改善,2002和2003年连续两年成为全球吸收国际直接投资第一大国。30多年来,中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近66万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累计8990亿美元。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主要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此外还有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作开发等。我国市场充分发展和国内企业的崛起使得外商直接投资进入的主要方式有从新建投资向并购转变的趋势。中国在大多数领域对外资的股本限制取消等宽松的政策使得增资扩股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重要途径。目前,来华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已近200个,外资来源日益多元化,来自中国香港、台湾等地区的华人投资仍最多,亚洲经济体是我国外资的第一大来源地,其次是北美地区,然后是欧盟。外商直接投资遍及制造业、服务业、农业和基础设施等诸多领域。总之,目前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呈现出新特点:外商投资制造业大型项目明显增加;跨国公司加速在华设立研发中心,投资的技术含量提升;投资的纵向一体化和横向一体化趋势加强。

二、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存在的问题

外商直接投资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巨大动力,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目前我们更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外商直接投资已经出现严重的不均衡现象,并且这种不均衡还继续造成国内经济发展严重失衡。

(一)外商直接投资投资方式和资金来源不均衡

从外资存量上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仍是主要方式,但重要性已逐年降低。外商对华投资的独资化趋势日益明显。2006年新设的外资企业中,外商独资企业有30164家,合同金额1515.57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462.81亿美元,在全国吸收外资总量中的比重依次为72.73%、78.23%和73.44%,超过了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所占比重。外商独资的倾向明显,有控制、垄断中国产业、行业、产品,占领中国商品市场的趋势。从直接投资的存量看,我国港澳台资本对内地的投资大幅度超过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资本。从来源地看,美国、欧盟、日本对华投资实际金额有所增长,但在全部实际吸收外资金额中比重不高,香港投资持续增长,自由港投资比重有所下降。这反映出中国外资主要来源地仍是东亚地区、美国和欧盟。

(二)外商直接投资区域分布不均衡

第一,我国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绝大部分分布于东部沿海地区。截止2005年,外商在华累计实际投资中,86.5%的资金投在东部沿海地区,仅有13.5%投向中西部;全国实际利用外资6224.25亿美元,西部地区277.58亿美元,占全国的4.46%。由于外商投资和优惠政策一齐投向东部沿海地区,不仅造成地区经济发展和地区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而且还带来生产力布局不合理,特别是工业地区布局的畸型化。“西部大开发”战略,使得中部投资逐年攀升,但外资向西部的推进并不显著,西部的引资还很落后,主要体现在总体规模严重偏小,西部地区占主导地位的仍是中外合作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而投资效益和管理模式都较好的外商独资企业在数量上明显要少于国内其他地区。第二,大多数的外国直接投资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区,但不同外资的区位选项仍有一定的区别。沿海地区的外资出现了由南部沿海地区(福建、广东、广西、海南)逐步向中部沿海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和北部沿海地区(辽宁、河北、北京、天津、山东)的转移扩散,特别是2000年以来,转移速度明显加快。北部沿海地区日益成为外商投资的新热点。

(三)外商直接投资产业结构不均衡

外商直接投资中,产业分布存在不合理现象,主要集中在制造业上。2006年,制造业实际利用外资额占到了外资总量的63.59%,2007年,我国第一、二、三产业中实际利用FDI占当年总规模的比重分别为1.24%、57.31%和41.35%。但在制造业内部的行业细分上还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外商在中国投资最密集的行业有汽车制造、化工、微电子、家用电器、办公用品、食品制造等行业。近年来,重化工业的比重有所增加。这与国际产业转移进入重化工业跨国投资有关,我国制造业吸引外资中,国际重化工业巨头纷纷入驻中国。服务业中房地产和商业饮食服务业占绝大比重,金融与电信所占的比重较低。农业占比很小,并且在外资投向上也存在一定的不均衡,偏重东部地区,中西部地区投资偏少。

三、加强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管理

我国在充分肯定外商直接投资给国民经济带来的效益的同时,对于一直以来存在的各种不均衡现象也在加深认识,并在政策上加以引导,以期改善这种状态,以便发挥外资的作用,促进我国经济均衡发展。

(一)多种渠道吸收外商直接投资

总体上来说,要继续发展三资企业,独资企业,外资并购,BOT投资还有合作开发等现有的形式。同时,要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产业,吸收外资的需要,有重点的发展不同的引资形式。比如在西部地区,我们的基础性建设比较薄弱,可以大力发展BOT投资方式,筹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利用國外的先进技术,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BOT衍生融资模式,如TOT、BT、PFI等都可以为我国所用。完善投资环境,尤其是投资软环境。国家从政策引导,到地方支持,都要有所保障。广泛的对外宣传,建好已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好的口碑传颂,让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投资者认识和熟悉中国的良好投资环境,吸引港澳、欧美以外的直接投资者。近年来,中国从政策上进一步推动港澳企业到内地投资。通过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及其框架下的一系列政策,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进一步放宽了对港澳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条件,并在加强金融合作、贸易投资便利化、专业资格互认等方面加强合作。

(二)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区域分布

外商直接投资呈现严重“东重西轻”的不平衡格局,加大了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国家已经出台一系列推动西部地区扩大开放积极吸收外资的政策法规。2004年6月,商务部颁布实施《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将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商业项目经营期限放宽至4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发布《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进一步扩大了西部地区鼓励外商投资的领域,突出了西部地区的优势和发展重点。出台《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对中西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贷款项目给予贴息,有力地支持了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的建设。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并且随着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投资环境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区域布局也继续优化。而外资将逐渐打破目前高度集中的格局,向全国缓慢扩散。

(三)优化外商直接投资产业结构

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在三大产业之间高度失衡的状况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因此,大力推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通过政策引导加强对外商直接投资进行产业进入的适度调整,避免外商过多地投向某一领域或某一产业,是推动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的必须要经历的一个过程。制造业的主导地位不变,但服务业外商投资增长速度会加快。近年来,为提高吸收外资的质量,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引导外资投向,促进产业优化升级。2007年12月1日起实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高端制造环节和基础设施等领域列入了鼓励类,对一些国内已经掌握成熟技术、具备较强生产能力的传统制造业不再是鼓励重点。2008年3月13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对稳步推进服务领域对外开放提出了若干要求,相关部门也陆续出台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2008年上半年,国家在加工贸易、劳动用工、土地、环保等方面实施了系列政策调整,并在宏观上实行了从紧的货币政策,在优化利用外资结构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下半年,金融危机影响加深,国家宏观政策及时进行了方向性调整,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并启动系列经济刺激计划。在这些政策的综合影响下,我国外商投资结构持续优化,在服务业、农林牧渔业、高技术产业等行业出现明显增幅,而在高污染、高耗能、资源消耗性行业出现下降。

从宏观上引导外商直接投资在我国的有效利用,发挥外资的优势和作用,为中国的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技术、管理等多方面的有利支持。同时,也要在微观上影响外商直接投资在国内的投资行为,让经济利益驱动外资的分布,进一步为我国经济的健康、持续和均衡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刘军善,王月溪.国际金融学[J].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7).

2、綦建红.国际投资学[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

3、孙学文.中国29年来对外开放、创办“三资”企业的分析研究报告[J].环球视野,2008(6).

(作者单位:渤海船舶职业学院电视大学)

境外投资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一带一路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在2013年,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了一带一路的合作倡议,对于沿线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其中境外投资是一带一路的重要内容,考虑到社会环境影响,很有可能会出现法律风险,因此要加强管理,才能保证企业的健康发展,创造出更大经济效益。

关键词:一带一路;境外投资;法律风险;管理措施

引言:

境外投资是一带一路非常核心的一部分,境外企业所处国家是一带一路经过的国家。近年来随着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冲突增加,由于相互法律体系存在差异,在这种外部环境下容易出现风险。为了保证境外企业的更好发展,加强风险管理是很有必要的,消除不利因素影响,创建出较为稳定的发展环境,彰显出一带一路的价值。

一、一带一路

一带一路是习近平提出来的合作倡议,借用古代丝绸之路的历史符号,高举和平发展的旗帜,积极发展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在一带一路的推动下,沿线国家加强了联系与合作,经济获得了快速发展,有了明显增加。一带一路坚持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开放合作原则、市场运作原则、互利共赢原则。在2015年,国家相关部门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给予政策上的支持,明确了未来发展方向。一带一路从被提出到推行需要一个实践的过程,对存在问题不断改进,不断优化发展模式,满足各个国家的利益诉求。一带一路具有重要历史意义,加强和国家和区域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构建出全新的发展模式。目前境外投资发展态势良好,企业数量在不断增加,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在国际上具有较强竞争力,对于推动当地经济发展有很大的帮助[1]。

二、一带一路新形势下境外投资法律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从目前情况来看,在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境外投资以基础设施和能源为主,涉及金额比较大,建设难度较大,所以会面临一系列问题。企业在进行谈判的时候,签署主体是东道国政府或者国有企业,合同期限比较长,可长达几十年。对于我国走出去的境外企业而言,东道国政府是法律的规定者,所以对企业是非常不利的,可能会损害自身利益。基础设施和能源领域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发展,所以需要妥善处理遇到问题,才能确保顺利开展,实现预期目标。不同国家历史背景、社会制度有着差异,这对法律制定会产生重要影响,因此要主动学习并了解。我国企业要采用严格标准,在我国法律的基础之上,深入了解签署国的法律文化,保证境外投资在合理合法范围内开展,避免法律风险的出现。法律风险贯穿于境外投资项目的始终,所以要进行全面分析,对可能发生法律风险进行预测,并制定有效应对机制。目前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境外投资法律风险越来越严重,为了促进企业更好发展,必须要加强管理,保证企业稳定、健康的发展[2]。

三、一带一路新形势下境外投资法律风险分析

(一)概念

对于境外投资而言,法律风险一般有两种含义。从狭义的角度来看, 法律风险是指在收购或者签订协议后,东道国自身法律发生了变化,这对我国境外投资会产生不利影响,例如法律改变会给企业造成损失。从广义角度来看,法律风险是指海外投资过程中我国企业对投资可行性研究及初期谈判,包含正式收购或者是投资协议方面的谈判中,因为东道国法律规定所形成的风险。在一带一路的形势下,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坚持走出去战略,出现了境外投资的热潮。但是国际局势变化让沿线国家之间的矛盾升级,法律风险概率会大大增加,成为了境外投资发展的限制性因素。法律风险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如果不进行研究和管理,肯定会对境外投资产生影响,成为企业发展道路上的绊脚石。对目前国际局势进行分析,有一个全面了解,積极开展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和实际情况结合起来,确保发挥出有效作用,解决过程中遇到问题,为境外企业创建出良好发展环境。

(二)境外投资法律风险出现的原因

通过分析发现,境外投资法律风险出现的原因比较多,涉及到各个方面,要从整体上去把控,才能实现有效管理。东道国法律文化和我国法律文化有所差异,在投资过程中,仅从我国法律去考虑是不够的,还需要对东道国法律进行分析,这样才能保证顺利开展。东道国政府掌握着法律制定权,他们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不惜损害企业利益,对发展会产生不利影响。另外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经验不足。从整体情况来看,大部分企业缺乏海外投资经验,更多的是争取项目,忽视了法律的重要性,在这方面存在严重缺陷。一些海外项目具备完善法律体系,我国企业要对项目进行严格评估,即使在不发达的地区投资,也不能与东道国政府的关系作为唯一保障,要将法律风险考虑进来,这样才能确保万无一失。微观角度的法律风险。东道国政府和我国政府的法律差别比较大,如果不够了解就进行投资,很有可能会引发风险,导致造成不必要经济损失。因此要加强对境外投资法律风险的管理,避免不利因素影响,保证企业的稳定发展[3]。

四、一带一路新形势下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管理

(一)以外汇管制规避法律风险

在境外投资之前要做好调查工作,确保具有可行性,实现预期发展目标。对境外投资国家的汇率改革、经济发展形势进行深入分析,然后再做出决定,可以避免盲目投资的情况。了解东道国外汇管理制度,有效确定管理形式。部分国家队外汇管理不够重视,所以政策法律方面比较缺失, 对于这种情况,我国应该按照当地政策开展投资计划。在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汇率会发生一定变化,所以要进行科学预测,并制定有效预防措施, 例如外汇避险、期货避险等。

(二)以鼓励方式规避法律风险

为了鼓励境外投资活动,我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人们参与到境外投资中去。在境外投资过程中,我国企业要加强和外商的联系与合作,从成功案例中吸取丰富经验,不断完善发展模式。与东道国建立起投资关系之后,要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和周边国家的合作,充分享受到各种福利政策。我国企业和东道国之间要深入了解,熟悉各自的法律内容,才能实现有效运用,保证投资的合法性,从而规避法律风险[4]。

(三)做好事前防范规避风险

成立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东道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内容会不断发生变化,使得境外投资面临较大风险。为了应对这种情况,我国要成立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顾问。对企业所处国家的投资法律环境进行研究,帮助企业了解投资过程中的风险和机遇,从而更好地应对。对于法律变化情况,企业要对发展策略做出适当调整,确保可以很好适应,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发生率。为了提高境外投资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需要采用合适法律,为境外投资提供可靠保障。一旦东道国法律发生变化,很有可能会引发发展中的纠纷,对企业会产生严重影响。投资者在签订立法合同时,要选择合适的法律,首先对我国企业有利的法律条款。对过去发生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 吸取教训并总结经验,制定有效防范体系,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提高对事前防范的重视程度,从不同方面入手去做,对法律内容有全面了解,消除不利因素的影响,保证境外投资活动顺利开展[5]。

(四)完善双边贸易规避法律风险

对于贸易者来说,税收是他们比较关心的问题,在规避法律风险时,完善双边税收规定是很有必要的。广泛缔结国际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通过签订国际条约,可以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利用税收相关的双边投资协定,规避法律风险。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局势发生着深刻变化,因此要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抓住发展中的机遇,新税收协定可以加强我国和东道国之间的贸易合作。

(五)签订保护协议规避法律风险

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区域性经济一体化在不断加强,区域投资协定数量明显增加。通过分析发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历史文化背景比较相似, 因此在建立区域性投资条约的时候,要保证得到不同国家普遍认可,这样才能有效执行下去,避免争端的出现。一带一路得到了多数国家的支持, 倡导区域性投资协议,是帮助投资者规避法律风险的有效方式。协议制定完成后要加强审核,确保与实际需求相符合,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避免对境外投资的影响[6]。

(六)境外投资结构方面的法律风险管理

上文中已经提到,一带一路境外投资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和能源两个领域,所以境外投资结构优化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境外投资的控股结构至关重要,对于项目融资、节约税款、防范风险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不同国家实际情况不一样,但是在开展境外投资时必须要建立起合理结构,有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对于跨境投资而言,成立由中国人员实施的控股平台企业。如果其他国家人员有合作意向,建议合作在走出去后进行,最好在跨境以前防止进行合资。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境外投资只是单纯追求项目规模、资金大小等,忽视了结构的重要性。因此要积极转变认知,根据实际情况对境外投资结构作出适当调整,确保达到更好效果。投资者要掌握主动权,有效应对投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按照规定计划发展。加强对风险管理的认识,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将风险降到最低,为境外投资开展提供可靠的保障。

(七)境外投资合同群法律风险管理

在开展境外投资过程中,需要签订很多合同,是重要的资料文件。对于一项基础设施建设而言,会涉及到多个主体,例如建设单位、承包商、银行、政府等相互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为了保证建设活动顺利开展,需要签订多项协议,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合同出现问题,将会出现法律风险,所以要加强管理,保证合理合法,提供正确指导作用。项目管理人员要提前熟悉有关合同的理论和技能,不断提升自身知识水平, 更好投入到工作中去。合同会涉及到多个主体的利益,因此要开展管理, 协调好相互之间关系,保证处于稳定和谐的状态。如果忽视了合同管理就会导致多个合同出现问题,影响范围会不断扩大,使得境外投资活动很难正常开展。对过去发生的案例进行分析,明确合同管理的重点难点,引起足够重视,处理好发生的问题,减少不利因素影响。在签订合同之前要加强检查,保证内容方面准确无误,与相关要求相一致,才能有效履行下去, 支持境外投资的开展[7]。

(八)法律风险管理的其他方面

即使对境外投资法律风险进行了全面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开展有效管理,但是由于整个过程比较复杂,所以还会出现其他问题,要进一步完善才可以。当主体之间出现争议时,国际仲裁可以很好进行处理,保证具有公平性与独立性。但是仲裁裁决东道国是不是承认和详细的执行等方面问题,会增加仲裁结果的不确定性。我国境外投资的部分东道国不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家,因此这些国家投资中发生争议时,仲裁结果会更益于中国。从理论角度来看,仲裁庭假如最后的裁决针对中国企业的资产,中国是《纽约公约》的签约国家,可以根据条约得到承认和实施。法律风险管理没有想象中那么简单,涉及面比较广,因此要进行深入分析,尤其是细节方面的问题一定不能忽视,否则会产生不利影响。做好法律风险其他方面的管理,形成一套完善管理体系,将具体效果落实下去,保证达到预期效果,为境外投资提供有力支持,实现稳定的发展。

五、结语

综上所述,一带一路新形势下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管理分析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境外投资发展势头良好,其中法律风险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难题,需要进行分析并开展有效管理,避免风险对企业发展的影响。要善于总结经验,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发挥出有效作用,推动境外投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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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柯静嘉.\" 一带一路\" 背景下中国企业 投资东盟的法律保障[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9,31(3):57-64.

作者简介:

麦广瑞,性别:女,出生年月:1984.01,籍貫:广东东莞,职称:律师,

专业:法学,学历: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治理的法律研究、一带一路对外投资的法律风险管理。

境外投资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分析了扩大我国与中亚国家金融合作的机遇和面临的问题,提出在政府层面、金融机构层面完善有关促进金融合作的政策和推进金融合作的具体措施。认为应该积极构建面向中亚国家的金融合作机制:充分发挥上合银联体、亚信峰会的桥梁、平台作用,推动我国和中亚各国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机构的对话与交流;推动建立联系我国和中亚国家企业界的民间组织,加强民间组织和中亚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对话;加大我国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对新疆、中亚国家基础设施投资的支持力度;通过政府补贴、税费减免、简化审批、通关便利等多种方式促进各类商业性金融机构开展双边、多边的金融业务;加快推进人民币在中亚地区的国际化,使其成为中亚金融市场的硬通货之一;推动我国的会计、法律、资产评估、信用评级、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机构拓展中亚地区业务;发挥好亚投行和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的协同;丝路基金与中亚国家联合设立“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基金”,通过金融资本融合,在区域特色产业链上实现互惠共赢、分工合理的产能合作;针对中亚地区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引导优质公司到我国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或债券。我国与中亚国家开展金融合作应关注的问题是强化境外投资风险意识、中亚地区监管机构能力欠缺、围绕中亚国家政府目标开展金融合作。

关键词:中亚;金融;合作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1.036

当前,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已成为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各国间技术、贸易、金融合作,面临良好的机遇和广阔的发展前景。自2001年上合组织成立以来,我国与中亚五国经济合作发展迅速,金融合作也以“上合组织银联体”的成立为启动标志,不断深化。上合组织确定要在20年内实现商品、服务、资金和技术的自由流动,为此,扩大金融合作,提高金融服务覆盖面,是促进我国与中亚国家经济合作的重要途径。

一、我国与中亚国家扩大金融合作的机遇与挑战 中亚经贸发展契机难得,应加强双边、多边金融合作。中亚各国丰富的自然资源和我国在技术、产业和资金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形成了较大的互补性,加之双方优越的地缘条件为相互合作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一)与中亚国家扩大金融合作的机遇

我国与中亚国家经贸合作、经济技术合作从无到有,发展迅速。据统计,1992年我国与中亚五国的贸易额仅为4.6亿美元,而2012年接近460亿美元。我国向中亚国家主要出口机电产品、纺织品、服装、鞋帽等;主要进口钢材、铜及铜材、铝及铝材、原油、天然气等。近年来,在我国对中亚国家双边贸易中,机电类等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比例不断扩大,商品结构得到了优化和改善。中国已成为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最大贸易伙伴,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塔吉克斯坦的第三大贸易伙伴。在贸易不断增长的同时,我国与中亚国家双边经济技术合作顺利发展,规模不断扩大,领域逐步拓宽,在交通、能源、矿产资源开发、电信、农业等领域的项目合作迅速展开,中国石油、电信、建筑工程等领域大企业逐步进入中亚市场,并逐渐成为我国开拓中亚市场的主力军。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4年年底,中国对哈萨克斯坦的投资总额累计超过100亿美元,对乌兹别克斯坦的投资总额已超过40亿美元,对土库曼斯坦的投资达33亿美元,对吉尔吉斯斯坦的投资超过17亿美元。

能源合作是我国与中亚经济合作的重点和亮点。中亚地区能源资源丰富,据估计,中亚五国石油可开采储量约为153亿吨,天然气为23万亿立方米。20多年来,我国与中亚国家能源合作取得了丰硕成果。以中国石油集团为例,从1997年以参股哈萨克斯坦阿克纠宾油田起步,17年后初步形成3000万吨规模的油气生产基地、2000万吨原油及550亿立方米天然气的油气管道输送能力。据报道,截至2013年年底,中国石油在哈累计投资就达100亿美元以上,累计社会性项目支出和各类公益支出达3亿美元以上,创造就业机会超过28000多个,上缴各类税费超过370亿美元。油气开采及管网建设投资巨大,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等金融机构先后提供了大额融资。

2005年上合银联体成立,金融合作,特别是我国金融机构参与中亚地区大型联合投资项目有了新的合作机制。上合银联体成立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已与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等中亚国家签署了双边本币互换协议,与吉尔吉斯斯坦、哈萨克斯坦等周边国家签订了双边本币结算协议,并开展了与哈萨克斯坦坚戈等部分国家货币的直接交易或挂牌交易,为便利中国与周边国家或地区的贸易投资合作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14年9月末,国家开发银行对哈、乌、吉、塔上合银联体成员行累计授信10.4亿美元,支持其农业、中小企业等政府高度关注的非资源领域项目;2013年发放中国金融机构在哈首笔直接人民币贷款3.5亿元,推动人民币国际化。

(二)与中亚国家扩大金融合作的挑战

在中亚合作迅速发展的同时,应该看到,一方面,中亚国家金融体系目前比较脆弱,市场小,各国货币的信誉度不高,扩大金融合作将发挥贸易、实业投资难以替代的作用。中亚地区金融体系由同业拆借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外汇交易市场所组成,虽不发达,但已具备了现代金融市场所需要的交易工具、交易手段和电子信息系统、清算系统,金融从业机构包括银行、非银行信贷机构、保险公司、退休基金、投资基金等,其中,银行业占据主导地位。该地区金融体系的主要问题是:金融市场规模、金融机构资产规模都比较小,金融体系脆弱;商业银行体系容易产生系统性的风险,存款利率没有放开,民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很低;经济的货币化程度、金融深化度比较低,金融业尚不能承担起高效配置资源、调整结构的重任;缺乏会计、审计、财务报告、公司治理标准;金融监管机构的能力欠缺,官僚作风严重。

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已经通过多种方式、渠道进入中亚国家金融体系,我国要扩大对中亚国家金融领域的影响力。前苏联解体后,中亚国家经济出现了相当长一段时间的低谷期,这期间,由西方国家掌控的国际组织,如世界银行、IMF,以及政府性机构向中亚国家提供了经济、技术援助。在金融体系建设方面,国际组织、政府机构向中亚国家输入了管理技术、经营理念,进行法律、会计、审计制度等方面的咨询,提供了一部分电子交易、电子结算的硬件和软件。可以说,提供经济、技术援助是发达国家向中亚国家金融领域进行渗透的第一步。在进行无偿援助的同时,政府机构、商业机构尝试进行金融投资,主要是向中亚国家的金融机构提供授信、进行权益投资,吉尔吉斯斯坦的银行体系、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的中小银行已被外国资本所控制,哈萨克斯坦银行资本中外国资本已占到了10%以上,美元、欧元、英镑等硬通货几乎占据了中亚国家货币市场的半壁江山。

上合组织拟在2025年左右实现商品、服务、资金和技术的自由流动。为此,应扩大金融合作,除构建适合中亚国家发展特点的融资方式外,更应注重金融合作机制建设,为合作层次的提升、合作领域的扩大奠定基础。

二、积极构建面向中亚国家的金融合作机制 积极构建我国面向中亚国家的金融合作机制应该从以下九个方面着手。

(一)充分发挥上合银联体、亚信峰会的桥梁、平台作用,推动我国和中亚各国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机构的对话与交流

目前,我国和中亚各国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机构的对口交流不多,我国对中亚各国金融政策、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的了解不够,对中亚国家宣传、介绍我国货币政策、监管法规、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的力度也不大,应提升上合组织银联体的作用,一方面促进开展实质性的多边金融业务,另一方面政府机构在其中要发挥积极作用,使其成为增进了解的窗口,协调国家政策的平台。同时,我国应加快培养精通中亚国家语言的金融专业、法律专业人才,充实我国驻外经济参赞、商务参赞和上合组织常设机构。

(二)推动建立联系我国和中亚国家企业界的民间组织,加强民间组织和中亚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对话

中亚国家普遍存在政策透明度不高、政策连续性差、政策执行中人为因素大、法律缺陷多、政府行政效率低的现象,这给我国企业与中亚企业开展贸易、赴海外投资带来极大不便,我国政府联合中亚国家政府推动成立类似“企业协会”“投资促进会”“贸易促进会”的民间组织,建立政府机构与民间组织展开经常性对话的机制,将极大地促进中亚国家提高政策和市场信息透明度、保持政策连续性、提升金融监管能力、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同时,我国也应就鼓励中亚企业加入国内的准政府组织或民间组织和鼓励国内企业加入中亚的准政府组织或民间组织,积极开展政府间的协调。

(三)加大我国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对新疆、中亚国家基础设施投资的支持力度

西部大开发是以建设山川秀美、经济发展、人民富裕的西部为战略目标,我国与中亚等周边国家的经济合作是以“睦邻、安邻、富邻”为战略目标,两个目标是相辅相成的。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作为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弱势产业开发、支持“走出去”发展战略的三家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新疆、中亚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同时,国家应从每年对新疆的转移支付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专项用于新疆基础设施融资的财政贴息,从每年三家金融机构上缴的税收中返还一部分资金专项用于中亚地区基础设施融资的财政贴息。另外,对涉及新疆、中亚地区的人民币信贷和金融债券发行,不占用人民银行下达的信贷规模和金融债券发行计划。

(四)通过政府补贴、税费减免、简化审批、通关便利等多种方式促进各类商业性金融机构开展双边、多边的金融业务

中亚国家金融业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因人口少、经济规模小而造成金融市场容量小,难以给金融资本带来规模效应;二是资本稀缺、企业资金容易出现断链从而给金融机构带来信用风险;三是政府的管理效率低、监管能力和手段也难以适应现代金融业的需要。我国金融业在上述三方面具有优势,其中特别明显的优势是资金优势。但是,由于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政府机构的常年援助,在经营管理、风险防范、国际化视野等方面,我国的金融机构就没有明显竞争优势。因此,为引导国内金融机构开展中亚地区业务,占领市场先机,有必要利用财政、行政的手段加以引导。可以考虑从每年的财政增收部分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辅以从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作为境外投资风险准备金,针对我国企业所面临的国家风险、信用风险,对投资损失按一定比例予以弥补,成立专门的机构或由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筹集、管理该项风险准备金。

我国金融机构也应顺应国际化经营的潮流,配合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积极稳妥地开展中亚地区业务,具体来说,可通过兼并、合并、换股等多种方式成立中亚地区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针对中资企业的贸易往来开展贸易融资、掉期保值业务,针对境外投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开展项目融资、离岸业务、投标保函、财产险、工程险业务,针对中亚国家高风险、高回报、资本短缺、基础设施落后的特点开展基金投资、股权投资业务,同时,以中资项目为出发点和依托,向下、向外延伸服务网络、拓展客户群,最终目的是以资本为纽带,实现我国金融业在中亚地区的本土化经营。

(五)加快推进人民币在中亚地区的国际化,使其成为中亚金融市场的硬通货之一

有文章分析,人民币在中亚地区的跨境交易量以千万元计,每年人民币对中亚国家都是净输入,净输入金额从数百万元到数千万元不等。有学者估计,人民币在境外的总存量大体应在150亿~200亿元,这其中,中亚地区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但我国与中亚国家之间的本币结算仍采取代理行、清算行和NRA账户等方式,结算时效低、覆盖面窄、手续费较高,还没有形成高效、便捷的结算体系。目前应在我国与中亚国家签署的本币互换协议基础上,积极推广互设本币账户结算、境内人民币转账结算,疏通人民币清算渠道,逐步建立统一的本币支付结算体系,实现银行卡网络互联,降低人民币贷款准入门槛。

(六)推动我国的会计、法律、资产评估、信用评级、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机构拓展中亚地区业务

实际上,金融业的国际化也必然伴随着中介服务机构的国际化,目前,中亚地区的咨询、中介服务业刚刚起步,西方发达国家和国际资本非常重视在这一领域投资和开展业务,如波士顿顾问公司、安永、普华等国际中介机构已先期开展了中亚地区业务,国内中介机构应抓住时机,一方面为中亚地区企业到我国开展业务提供服务,另一方面为我国企业到中亚地区开展业务提供服务,中注协、律协等由政府管理的行业协会应出台措施,引导、鼓励中介服务业开展中亚地区业务,可以政府注资的方式专项用于中介服务业派出驻外机构。

(七)发挥好亚投行和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的协同

中亚经济能否实现持续、健康发展,除去政治因素外,经济方面的决定因素主要是完善的基础设施、活跃的国际贸易、农业产业链的发展,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在以上三方面各具优势。亚投行要重视与上述三家银行的合作,成立面向中亚的专门部门或分支机构积极拓展在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资产转让等业务上的协作,通过在国际、国内市场筹集人民币、外汇资金,面向中亚地区基础设施、弱势产业、特色产业开展融资业务,既避免我国金融机构在中亚地区开展业务的交叉,又提升我国与中亚国家开展金融合作的层次。

(八)丝路基金与中亚国家联合设立“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基金”,通过金融资本融合,在区域特色产业链上实现互惠共赢、分工合理的产能合作

丝路基金可联合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等相对富裕国家金融机构发起成立“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基金”,同时吸引跨国企业、民间资本投资入股该基金,该基金主要针对中亚地区具有资源优势的采矿业、石油开采和加工业,以及有选择地对发展滞后、实力相对薄弱的交通运输、电信、纺织、印染、服装加工、食品加工和轻工业,进行实业投资,帮助建立突出中亚地区特色、生活必需品基本自给自足的工业、农业体系,促进新疆与中亚经济一体化的物流、运输体系的形成。

(九)针对中亚地区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引导优质公司到我国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或债券

多年前,我国的优质企业纷纷赴中国香港、纽约等地上市或发行公司债券,当时的背景是我国是新兴市场、为外界所广泛看好,而资金在国内又比较稀缺,境外筹资成为企业实力的象征。目前,我国已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市场体系,资金充裕,而中亚国家是目前的新兴市场国家,资金稀缺,联合中亚国家成立国际化的投资银行,引导中亚企业到我国的金融市场筹资,是开拓蓝海和发达国家竞争中亚地区市场主导权的重要措施。

三、我国与中亚国家开展金融合作应关注的问题 我国与中亚国家开展金融合作应关注的问题有以下三个。

(一)强化境外投资风险意识

产权保障和投资保护的法律框架,是制约外国投资以及本地银行开展信贷业务的主要因素。中亚地区部分国家不能为产权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这无疑加大了投资者的风险。以抵押破产法为例,抵押是支持贷款的最有效方法,而破产法为抵押贷款提供了框架,从而确立债权人相对于第三方对资产的优先权,但中亚地区部分国家对债权人的优先权保障不力,增加了破产执行的难度。另外,公司治理法律法规缺乏,难以避免、约束大股东及公司管理层侵犯投资人的权利。

中亚国家政局总体稳定,但也要重视一些部门、地方政府因领导人更迭所产生的不稳定因素。“掠夺式开发”的误解在地方政府和民众中不同程度的存在,中资企业要注意通过适当公益事业投入消除误解、增进共识。此外,在税收、环保、劳工、汇率政策方面不确定性因素长期存在。因此,中资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加强自律的同时,要根据所在国的政策环境、主流民意,确定公关策略,建立公关团队,加强与有关政治派别、社区民众、媒体、非政府组织的沟通交流。我国政府有关部门也要组织好驻外经商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做好境外投资政策咨询和风险评估工作。

(二)中亚地区监管机构能力欠缺

中亚地区金融监管机构人员不足、缺乏风险管理知识、缺乏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机制,造成监管机构的工作效率低、不具备对金融机构进行风险监管的能力,部分国家还存在政府指令贷款的现象,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受到限制。

(三)围绕中亚国家政府目标开展金融合作

金融业是国家经济的核心,其发展方向本质上与国家改革进程紧密相连。尽管存在巨大的潜在投资机会,进行金融合作也要注意规模适度,不搞“大而全”,要围绕中亚国家的长远发展和政府规划进行投融资合作。例如,在哈萨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这样对私人投资者实行友好政策的国家,其金融市场发展目标在于发展资本市场,特别是建立非银行金融机构,从而促进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成长,合作方向最好是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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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韦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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