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论文范文

2024-02-09

药品广告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通过理论阐释及数据分析,研究中国药品广告发展新趋势,并针对该趋势,探讨所应采取的监管措施。结果表明:药品广告发布渠道将产生重大变革,网络药品广告的投放量增加;药品广告业将突破传统的电视广告发布模式,形式更加多样,创意更加新颖;同时,对药品广告的监管难度进一步加大,监管措施亟待升级。

关键词:药品广告;发展;监管

文献标识码:A

1影响药品广告市场的主要因素

1.1宏观经济增速迟缓

全球经济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次级债的传导效应持续发酵,促使整个欧洲沦陷债务危机,经济下行、需求不振仍是主要表现,全球经济仍深陷泥沼;国内经济受此牵累,虽整体形势相对稳定,但下行趋势依旧明显,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入2012年以来,主营业收入及获利能力骤然降低,且在年内持续走低。经济前景不佳、获利能力有限促使企业营销预算大大缩水,其中广告预算首当其冲,传统媒体广告市场收入收缩显著。药品广告市场在此背景下,增长缓慢,告别井喷式发展模式,呈现明显下行趋势。

1.2政策法规限制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中明确规定:“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这一规定被社会各界称为“限广令”。“限广令”的实施让电视剧间插播的广告消失,保证了观众收视的连贯性,但却造成电视广告收视效果的下滑。这样广告主势必会寻找其他收视效果更好的媒体来代替传统电视媒体,原本在打算在电视媒体投放的药品广告会转移到其他媒体中。

1.3网络媒体发展快速

网络媒体是以互联网为传输平台,以多媒体为辅助传播手段的现代信息传播工具。网络媒体综合了电视、报纸、杂志、广播等传统大众媒体的优点,具有了传播速度快、受众范围广、内容丰富、互动性强等特点。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率增高,网络媒体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广告主的青睐。网络媒体所表现出来的实力和潜力,足以证明它是传统媒体有史以来最强大的对手,传统媒体在广告中的统治地位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2药品广告发展新趋势

2.1药品广告在各媒体的投放量改变

2.1.1电视仍然是药品广告发布的主要媒体,但药品电视广告投放逐渐减少

在我国,药品广告的发布主要依靠电视、报纸、广播和网络四个媒介。其中,居于主流媒体地位的电视在信誉、品牌、权威性等方面都具有其他媒体无法比拟的优势。同时由于对受众的文化要求比较低,电视在观众群体的深度和广度上也占据着优势。但随着“限广令”的实施,一集电视剧间的插播广告被取消,广告收视效果势必下滑,而延长各集电视剧间的插播广告时间来弥补损失的方法也会收效甚微。另外,众所周知广告收入是电视台收益的主要来源之一,那么对任何一家电视台来说,都不会希望“限广令”减少广告收入。所以,电视广告的提价,尤其是黄金时间段广告费用的提升,是未来的一种趋势。这两方面的原因都会促使广告主寻找新的广告发布媒体来代替传统的电视媒体。

昌荣传播发布的《2012上半年中国广告市场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显示2012年上半年电视广告虽然仍以79%的份额,继续稳居广告量头把交椅;但相比于2008年以来平均15%的增幅,2012年上半年却仅为4.7%,为近年来的最低点,总体广告花费增长缓慢。另外,《报告》中也显示与2011年上半年相比,在受到宏观环境和新政策等的影响下,2012年上半年药品在电视广告中的份额明显下滑。

2.1.2报纸媒体成为药品广告的有利平台之一

根据《报告》显示伴随着电视对药品行业广告播出的种种限制,以及电视广告价格的高昂,药品广告在报纸上的投入有20%以上的增长。报纸媒体成为药企广告投放的有利平台之一。

2.1.3互联网成为仅次于电视,受众第二大接触媒体,药品广告在网络媒体上的投放量将增大

与传统媒体的传播相比,网络传播的范围更广、更快,且信息容量更大、制作发布信息更简便。而且受众还可以自己选择时间与地点在网络上接受信息。互联网媒体整合了报纸、广播、电视三大媒介的优势,实现了文字、图片、声音、图像等传播符号和手段的有机结合,而且还具有用户主动选择观看的特性,因此网络广告接受度要远远大于被动观看的电视广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的《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显示,截至2012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3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39.9%。现在互联网已经成为仅次于电视的第二大接触度媒体。《报告》中也显示2012年上半年,互联网广告保持了25.7%的稳定增长。互联网媒体本身所具有的优势及其巨大的发展潜力,会促使药品企业加大药品广告在视频网站、手机微博等新兴互联网络媒体上的投放。

2.2药品广告呈现方式逐渐多样化

虽然目前电视仍然是我国药品广告发布的主要媒体。但受到“限广令”等新政策的影响,有大量的电视广告受众流失。“限广令”使电视观众不再会为等电视剧而强迫自己守在电视机前观看插播的广告,即使各集电视剧间的广告播出时间延长,但观众仍可调换频道以略去广告。因此为弥补广告收视效果的下滑,广告主不能再只选择以单一的电视广告片的形式宣传其产品及品牌。

赞助举办公益活动、娱乐节目,包括投资电影电视剧等都将是药品广告新的宣传方式。药品的品牌和产品可以以冠名节目、开通介绍产品的博客,在影视剧剧情中植入等多种方式呈现给观众。

2.3药品广告创意度将不断提高

考虑到药品广告在电视节目黄金时段的播出时间减少、电视广告费用的增长以及由互联网等新媒体造成电视受众流失等因素,因此不能再采用长时间、反复播出等方式让观众对广告产品印象深刻。只有富有创意的广告,让消费者体会到品牌和产品的独特之处,才能吸引消费者,才能让巨额的广告费花得更有效。可以预见广告创意将成为未来药品广告的制作重点。

3药品广告发展新趋势对广告监管的主要影响

随着药品广告在互联网媒体上的投放量增大,互联网媒体具有的开放性、全球性和信息量巨大等特点将进一步增加药品广告的监管难度。这将是药品广告发展新趋势对广告监管所造成的最主要的影响。

从空间上看,在互联网上所发布的每个内容都是面对全球的网络使用者的,从传播范围来看,互联网的传播是无边界的。这样所有使用互联网的人都可以成为信息接受的主体,同时也成为信息传播的主体。在互联网上,所有的组织、机构、企业、社会群体或个人,形成了错综交织的传播网络。因此互联网上药品广告的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甚至还有的广告隐藏在私人博客、社区论坛中,极具隐蔽性。以现有的监管技术和手段药监部门难以实施全面监控。

4监管对策

4.1完善法律法规

具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是保障监管有效的前提。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规范互联网广告的全国性的法律法规,这非常不利于网络广告的监管。因此针对互联网上药品广告投放量不断增加的趋势,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十分必要。

4.2加大对广告发布媒体的处罚力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广告发布者有义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但现实中,许多广告发布者如:部分电视台、广播、报纸等为谋求利益,对那些明显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药品广告和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给予播放和刊登。媒体这种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就在于处罚力度太轻,加大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媒体的处罚力度,甚至取消其在一段时间内发布广告的资格,才能有效的遏制媒体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4.3强化监管技术,提高互联网药品广告审查效率

“媒体广告监测系统”是现在用于监测发布于电视和广播上的药品广告的一种24h 全程自动化监测系统。其系统功能主要是采集广播、电视等媒体的广告,并智能化识别甄选出违法药品广告然后进行统计分析,自动生成监测报告、公告等。该监测系统所具有的监测范围广、速度快,省时、精准度高等特点大大提高了药品广告监管的效能。

针对互联网上药品广告投放量将不断增多这一趋势,监督部门可以借鉴上述将自动化监测系统应用于监管电视及广播药品广告的方式,在监管网络药品广告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发类似于媒体广告监测系统的网络药品广告自动化监测系统,实现互联网药品广告发布、药品信息服务和药品交易服务等的自动采集、核查确认以及监控,来弥补监管部门人力上的不足,并提高监管的精准度和及时性。

参考文献

[1]惠雨燕.网络媒体的发展对电视媒体的冲击和影响[J].科技资讯,2012,(12).

[2]张伟泽.互联网带给传统媒介的变革[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0,13(3).

[3]林承铎,杨彧苹.网络广告监管法律问题研究[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0(5).

药品广告论文范文第2篇

1、禁毒主题公益广告宣传的目的

“公益广告”,是指为公益事业提供的传播服务,以推广有利于社会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思想意识为目的广告宣传活动,属于非商业性广告。公益广告一般是为了试图改变人们的现行行为,并且让人们按照有利于整个社会或个人长远利益的行为规范,去改变对自己和公众可能产生的不愉快活动。所以公益广告常常面对的是人们根深蒂固的不良习惯和行为模式。同时更多地倡导和鼓励人们为人类的生存环境、文化遗产、身体健康等做出应有的努力。公益广告具有一定的义务性、社会性和广泛性。以禁毒为主题的公益广告面向社会公众,将科学知识、人生的价值观、道德观、行为规范等,通过艺术化的表现手法向大众传播,以达到拒绝毒品、消灭毒品的目的。

2、禁毒主题公益广告宣传的社会效应

2.1禁毒事业关系到国家和每一个公众的切身利益。吸毒属违法行为,在社会上影响很坏,当前吸毒者以青少年居多,他们开始时并未完全意识到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当染上毒瘾后他们又变成具有反复发作性脑病的病人。戒毒后他们更需要家庭、社会的关心和爱护。所以,禁毒的公益宣传以一般社会公众为对象,以通俗易懂、图文并茂的形式,规劝广大民众切勿沾染毒品,从而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道德规范。禁毒广告的题材多取自日常生活,要注重其广泛性,可利用多种媒体进行宣传,如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电影、显示屏、店堂、书籍、霓虹灯等。还可借助灯箱、电话亭、候车室、车身、雕塑等实物,向社会广泛地宣传防毒、禁毒、戒毒信息和知识,尽可能地达到最佳宣传效果。这样可以在短期内形成禁毒的立体功势,营造一个“毒品过街,人人喊打”的社会气氛,提高禁毒工作力度。要实是求事,揭露吸毒等社会丑露现象。使禁毒广告既能美化城市环境,又能在都市人匆匆的脚步声中提醒人们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2.2禁毒宣传的最终目的在于教育广大民众,抗拒毒品诱惑、珍惜生命。通过教育使民众逐步加深对毒品危害的认识,采取抵制毒品的态度,帮助戒毒者树立美好人生观、建立健康心理状态。新闻报道、图片展览、学校教育及广告传播等禁毒宣传必须通过科学的、客观的、艺术的表达来影响大众心理,以达到教育、提示、倡导的目的。然而,在现实中却存在种种对宣传教育形式化的做法。比如:有关部门在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活动时往往认为“宣传

是新闻单位的事”,一提“宣传”就想到新闻报道、喊口号、贴标语、搞集会,并没有重视如何有效宣传;没有将广告宣传纳入应有地位,把公益广告商业化,把宣传作用神灵化,以为宣传必定能够直接产生社会效益,忽视了禁毒广告具有的社会性和倡导性。禁毒思想的宣传只讲概念不求形式,不讲效果。仅仅停留在发了多少新闻、贴了多少标语,多少人参加了禁毒咨询等数字化概念上。对于广大民众的认知程度和态度则关注太少;在目前的禁毒宣传中,有关部门注重在 “6.26”国际禁毒日前后掀起宣传高潮。如增发禁毒新闻、开展上街咨询、组织学生参观图片等。但是我们真正缺乏的是在日常生活中对禁毒意识的提醒和规劝,而这种提醒和规劝取得的社会效益又是长久的。

药品广告论文范文第3篇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违法发布监管难点分析

从目前来看互联网药品信息广告违法发布的问题和现象普遍存在, 究其原因, 我们认为主要是如下几个方面造成的。

(一) 相关法规不完善, 违法成本过低

按照我国药品法规, 食药监局是互联网药品广告发布的主管部门, 互联网发布药品广告需要通过食药监局的审批和审核, 但从目前来看, 几乎所有互联网违法发布药品信息的网站没有通过药品监管部门审批。对此食药监局并没有有效的手段来对其进行处置, 他们对违法发布药品信息的网站没有约束力和控制力, 只能根据监测情况通报同级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处理。由于互联网的隐蔽性, 相关互联网行业部门能做的通常只有注销其网站备案, 关闭其网站。这给违法者只带来很小的损失, 无法起到震慑作用。

(二) 互联网自身特点导致违法查处难度大

互联网的隐蔽性导致对互联网药品违法信息的监管和查处难度很大。查处关闭违法网站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互联网违法药品信息发布问题, 即使网站平台被查处, 违法者只需要花费很少的费用就能注册新的域名, 建立新的网站卷土重来。此外, 药品监管的管辖原则是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 而通过互联网发布药品信息往往是跨区域进行的, 可能违法发布信息的网站是针对A地区的, 网站服务器在B地区, 药品销售者在C地区, 这就造成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无法确认由谁去查处违法网站, 给药监部门查处监管互联网药品信息带来困难。

(三) 执法手段有限, 难以追根溯源

监管互联网药品信息更大的难点在于手段有限, 违法发布广告信息的人员往往具有较高的网络能力, 能通过技术手段将自身隐藏得很好, 这个追根溯源查处带来困难。据点差显示, 通过互联网发布药品信息进行销售案件, 销售者多半没有实体经营场所, 要查清销售者的具体地址只能通过银行汇款账户、联系电话、快递单据流向等信息进行综合判定, 而查询银行账户、进行电话定位和核实寄递渠道信息等, 药品监管部门很难介入, 即使通过和公安部门联合办案, 能够查到银行汇款账号等信息, 也可能并未实名, 从而影响监管的正常进行。

二、加强互联网药品广告信息监管对策

针对当前互联网药品广告信息的监管不足的问题, 认为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出发, 加强监管, 从而规范互联网药品广告信息的发布。

(一) 加强立法, 加大处罚力度

首先, 应当在立法上明确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药品广告信息的出发力度, 情节严重的应当有相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证书, 规范药品生产、经营或使用单位的行为。对药品发布网站, 应当明确必须通过药监局审批, 具有相关资质才能够发布药品信息。具体来说, 可以考虑网页的访问量和影响力对违法发布药品信息的网站及相关受益主体进行相应的处罚也, 在立法上规定对违法发布药品信息网站按照网页访问量实施处罚, 约束网站自身行为, 减少互联网非法药品广告信息的泛滥。

(二) 优化监管方式, 加强网络监测

从目前的监管分工来看, 省一级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药品交易服务的许可审批工作, 日常的监管工作由市、县区药品监管部门承担。基层药品监管部门缺乏专门的网站监管人员, 等到发现此类违法行为集中上报, 再由省一级药品监管部门作出处理时, 己给违法药品信息的蔓延提供了足够的空间, 为售假者提供了大量时间。

鉴于互联网药品信息的开放性和共享性, 基层药品监管部门均开展互联网监测工作容易造成人力资源浪费, 而且通信管理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在省以下一般不设机构, 基层监管部门间很难对接。因此, 作者建议在省一级以上层面成立专门的互联网站监测机构, 负责集中监测互联网药品信息发布情况, 重点监测假药网站信息、收集基层发现的假药信息, 对信息进行分析汇总, 按相应处理原则进行统一处理, 遏制通过互联网非法销售药品的势头。

(三) 加强部门协作, 做到违法必究

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 互联网药品违法广告信息的监管单靠药监部门很难做好。就算关闭了网站或删除信息, 违法者容易开设新的网站继续违法行为。因此各部门应该通过配合, 通过违法发布的药品信息这一线索, 将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人员一并处理。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设置专门的互联网侦办机构, 通过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发布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查处违法销售窝点, 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摘要:互联网成为药品信息发布的重要平台。目前互联网药品信息的发布非常不规范, 违法的药品广告不仅没有造福患者, 反而误导了患者, 从而带来损失。本文从法规不完善、互联网隐蔽性高、执法手段难等方面分析了互联网药品信息违法发布监管难点, 并从加强立法、加强监管手段、加强各部门配合等方面提出了相应对策。

关键词:互联网,药品广告,违法广告,监管

参考文献

[1] 周尚, 尚悦, 张炯.基于互联网药品零售的优势与问题分析[J].中国药事, 2012 (03) .

药品广告论文范文第4篇

(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 南京 210009)

2005年11月1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原《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自《条例》施行之日起废止。相对于老法规,新《条例》进行了较大改动,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更加严格、科学、全面,值得业内高度关注。本文对《条例》的关键内容作一简要分析,以期为相关部门和企业准确理解该《条例》,切实抓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提供一些参考。

1 《条例》的总体框架

《条例》共分9章89条,笔者将《条例》划分为如下五大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在第一章总则中,主要对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法定含义和主管部门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二部分是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整个供应链的监管:包括第二章至第六章内容,主要针对监管的客体,即种植者、生产企业、研究机构、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规定了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从种植、实验研究、生产到经营、使用、储存和运输整个供应链的监管要求。

第三部分是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第七章主要针对《条例》实施的主体,即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门、公安部门,对这些行政主体的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监管职责及其权限范围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四部分是法律责任:第八章对违反该《条例》实施的主、客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五部分是附则:第九章对实验研究的定义,罂粟壳的使用,生产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制剂,军队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供应、使用,动物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专门说明。同时规定了该《条例》的实施日期。

2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定义

2.1 定义

在国务院发布的原《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中对两者的定义如下: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为了更加准确地定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减少歧义,新《条例》对之进行了重新定义:“本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2.2 品种目录

麻醉药品目录共包括121个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其中,我国生产及使用的品种有可待因、罂粟壳、阿片、吗啡等21个品种。

精神药品目录共包括130个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化学异构体及酯、醚。其中,第一类精神药品有52种,三唑仑、司可巴比妥、氯胺酮等6种系我国生产及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有77种,异戊巴比妥、咖啡因、去甲伪麻黄碱等24种系我国生产及使用。

3 主管机构及工作流程

3.1 主管机构

《条例》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人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3.2 工作流程

工作流程如下:

以上工作流程图中有几点需作如下说明:

从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以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由SFDA批准;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首次上市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首先经过SFDA审批,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方可生产。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经SFDA批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4 《条例》的新特点

相对于原《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条例》按照“管得住、用得上”的总体思路,进一步明确了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基本原则,并设立了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各项制度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各个方面。

4.1 定量种植、生产

《条例》规定,对种植和生产实行计划管理,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种植计划、生产计划进行种植和生产。

4.2 定点生产、经营

《条例》规定,SFDA根据医疗、国家储备和企业生产所需原料的需求总量,确定定点生产企业的数量、布局以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的布局,并根据年度需求总量予以调整、公布。

4.3 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三级资格审批

《条例》规定,实验研究单位、生产企业以及全国性批发企业需经SFDA批准;区域性批发企业、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需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需经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疗机构需经市级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对上述各项审批项目,《条例》还分别规定了详细的审批条件。

4.4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减少流通渠道

以往由于特殊药品的流通渠道太多,监管要做到追根溯源比较困难,而且丢失、被盗的药品被用作医疗以外用途的情况也大量存在。鉴于这种情况,新《条例》规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生产企业不能直接销售给医疗机构,而应当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销售给有该类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者经批准的其他单位;全国性批发企业原则上只能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给区域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原则上只能在本省范围内向

有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4.5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出具证明

过去,邮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只需经营单位在包裹详情单上加盖“麻醉药品专用章”或“精神药品专用章”,凭盖有专用章的发票就可作为邮局办理邮寄的证明,这样的管理势必给相关执法部门的监管带来困难。针对这个问题,本次新《条例》特别规定,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同时由省级邮政主管部门指定符合安全保障条件的邮政营业机构负责收寄。

4.6 专门处方资格和专用处方制度

《条例》规定,取得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中只有经考核合格、取得专门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才能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

4.7 保证合理用药需求

保证确需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患者获得药品,是《条例》的立法目的之一。为此,《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四方面制度:

1.在严格规范购销渠道的基础上,减少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流通渠道。主要体现在:区域性批发企业除从全国性批发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经批准还可以从定点生产企业直接购进;因地理位置特殊,区域性批发企业经批准可以向本省以外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2.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在制定出厂和批发价格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格。

3.规定执业医师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义务。《条例》规定,执业医师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满足患者的合理用药需求;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及其亲属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药品。

4.取消了实行多年的对因镇痛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癌症患者的“麻醉药品专用卡”申办规定,使患者获得这类药品的手续大为简化。但同时规定,除个人合法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外,禁止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

4.8 运用网络技术,提高监管实效

《条例》规定,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监控信息网络,对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进货、销售、库存、使用的数量以及流向实行实时监控,并与同级公安机关信息共享;尚未连接监控信息网络的相关单位,应当每月以电子信息、传真、书面等方式向药品监督管理、公安、卫生等部门报告;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公安等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管理信息并协助开展工作。可见,新《条例》强调了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网络化”管理,这样可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减少某些不法分子的作案机会。

4.9 强化查处力度,杜绝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条例》主要规定了三方面制度:一是根据药物发生滥用的情况,及时调整麻醉药品目录和精神药品目录。《条例》规定,上市销售但尚未列人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发生滥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SFDA会同公安部、卫生部应当及时将该药物列入目录或者将该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二是对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条例》规定,对已经发生滥用,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品种,SFDA将依法采取在一定期限内中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限定其使用范围和用途等措施;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公安部门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时,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必要的控制措施。三是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案件,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条例》规定,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从种植到使用各环节中出现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5 结语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同其它药品一样具有医疗和科学价值;另一方面,其独特的药理作用和生理作用使之具有易成瘾、易产生药物依赖的“毒性”。也就是说,这类药品使用得当可以治病救人,使用不当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引起社会动荡。因此,必须严格监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我国十分重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立法和监管工作,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逐步发展,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法规体系必将得到更好的健全和完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也必将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

(收稿日期:2005—12—28)

药品广告论文范文第5篇

完成自治区本级食药监管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任务,推进盟市、旗县食药监管机构改革,遴选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专家596名,组织“四品一械”注册、生产、流通、认证、检验等培训近20次,培训监管人员1200余人次,培训管理相对人3500余人次,行政审批项目由原来的30项减为21项。健全完善相关法规规章,狠抓机关内部制度建设,制定《工作规则》等20多项工作制度。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全力打造呼和浩特国家级乳肉制品检验检测中心,各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实验室改造建设项目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9项,目前5个项目已经下达。用2至3年时间为102个旗县及旗县以下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配备食品安全监管快速检测设备。

加强“四品一械”日常监管,全面开展“四品一械”生产经营企业摸底调查,扎实推进食品生产许可、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注册管理,新发、换发、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818张,依法注销、吊销66张,1万余家食品加工小作坊纳入食品生产监管环节,全区餐饮服务单位已评定分级66986家,占全部餐饮服务单位的81%。对在产的90家药品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出动914人次检查315家次。对80家医疗机构制剂室实施169家次的全覆盖性监督检查,监督抽验466批次制剂品种,针对40家次问题制剂室,分别采取整改、停产、处罚、立案查处等措施。

积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力度。重点开展乳及乳制品、肉及肉制品、蒙药材、医疗器械“五整治”、保健食品打“四非”、药品领域“两打两建”、农村牧区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等专项整治行动,对学校食堂(托幼机构)、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景点食品安全、“鲜奶吧”等进行规范管理。全区组织各类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专项整治行动20多项,检查各类企业32万户次,立案查处“四品一械”违法案件12679起,移送司法机关60起,其中,药品、化妆品案件结案率达到97.8%,查获不合格、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货值金额1499.5万元,罚没款3474万元,向工商部门移送违法广告21334条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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