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注册ctd格式要求

2023-06-23

第一篇:药品注册ctd格式要求

《化学药品CTD格式申报资料撰写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化学药品CTD格式申报资料撰写要求》 发布日期:20101011

为提高我国药物研发的质量和水平,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在研究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通用技术文件(Common Technical Document,简称CTD)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药物研发的实际情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化学药品CTD格式申报资料撰写要求》,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宜作出明确。

关于按CTD格式撰写化学药品注册申报资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10]3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提高我国药物研发的质量和水平,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研究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通用技术文件(Common Technical Document,简称CTD)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药物研发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了《化学药品CTD格式申报资料撰写要求》,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2化学药品注册分类

3、

4、5和6的生产注册申请的药学部分申报资料,可参照印发的CTD格式整理提交,同时提交电子版。申请临床试验阶段的药学资料,暂不按CTD格式提交资料。

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2化学药品注册分类1和2的临床试验申请和生产注册申请的药学资料,暂不按CTD格式提交资料。

三、为鼓励CTD格式提交申报资料,并稳步推进该项工作,目前拟采取以下方式。

(一)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2申报资料要求提交的生产注册申请申报资料仍予接收。

(二)技术审评部门将对提交CTD格式申报资料的注册申请单独按序进行审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化学药品 CTD格式申报资料撰写要求.rar

关于按CTD格式申报药学资料及相关审评工作的补充说明

发布日期:2011070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0年9月25日发布的“关于按CTD格式撰写化学药品注册申报资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注

[2010]387号)”,引起了药品注册申请人的广泛关注,部分申请人已经按照或者正在积极准备按照CTD格式提交或撰写化学药品注册申报资料。

自该通知发布后,我中心通过积极准备已经正式启动了化学药品CTD格式(药学部分)申报和审评的试点工作,并于2011年4月12日发布了“关于按CTD格式开展技术审评的几点说明”。

近期,我中心频繁接到申请人关于CTD格式申报资料提交和审评任务管理序列等方面问题的咨询,现结合我中心试点工作情况,就相关事宜补充说明如下:

一、关于CTD格式申报资料和电子版资料的提交:

1.申报资料的提交。目前申请人针对化学药品申请生产药学部分申报资料的提交有以下三种情况:(1)CTD格式申报资料+CTD格式主要研究信息汇总表;(2)《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2格式申报资料+药学研究主要信息汇总表;(3)《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2格式申报资料。针对上述三种情况提交的申报资料,我中心业务管理部资料组均予以正常接收,并在中心审评系统中进行相应提交情况的标记,以便于后续审评任务的管理。

2.电子版资料的提交。我中心已开通网上通道以方便申请人提交“CTD格式主要研究信息汇总表”或“药学研究主要信息汇总表”。我中心电子提交系统分别设置了(1)“药品注册申请的药学资料已按CTD格式申报者电子提交入口”和(2)“药品注册申请药学资料已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要求申报者电子提交入口”两个入口进行提交。具体针对上述“1.(1)”种情况提交申报资料的品种,选择“(1)”入口进行电子版资料的提交;针对上述“1.(2)、(3)”二种情况提交申报资料的品种,选择“(2)”入口进行电子版资料的提交。

二、关于CTD格式申报资料审评任务管理序列:

为鼓励注册申请人严格按照CTD格式要求提交申报资料,不断提高申报资料的质量。我中心对于按照CTD格式提交申报资料的注册申请,将根据国家局通知的要求单独按序进行审评,并向申请人公开技术审评报告。针对具体审评任务管理序列的确认分以下两个阶段:

1.待确认纳入CTD格式申报资料审评序列。对于申请人按照本新闻“

一、1.(1)”种情况提交申报资料的品种,将在我中心网站“各部门审评任务公示”中“待确认纳入CTD格式申报资料审评序列”项下排序,等待审评部门进一步审核确认所申报资料是否符合CTD格式申报资料的提交要求。

2.CTD格式申报资料审评序列。根据上述经审评部门审核确认,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符合CTD格式申报资料要求的品种,将被正式纳入“CTD格式申报资料审评序列”项下排序,后续将单独按序进行审评,并向申请人公开技术审评报告,关于技术审评报告的查询方式,将另行告知。

3.正常审评序列。根据上述经审评部门审核确认,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不符合CTD格式申报资料要求的品种,将按照正常相应序列排序。申请人按照本新闻“

一、1.(2)、(3)”二种情况提交申报资料的品种,将按照正常相应序列排序。

第二篇:CTD格式申报资料要求

CTD格式申报资料撰写要求(药学部分)

目录

3.2.S 原料药

3.2.S.1 基本信息 3.2.S.1.1 药品名称 3.2.S.1.2 结构 3.2.S.1.3 理化性质 3.2.S.2 生产信息 3.2.S.2.1 生产商

3.2.S.2.2 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 3.2.S.2.3 物料控制

3.2.S.2.4 关键步骤和中间体的控制 3.2.S.2.5 工艺验证和评价 3.2.S.2.6 生产工艺的开发 3.2.S.3 特性鉴定

3.2.S.3.1 结构和理化性质 3.2.S.3.2 杂质

3.2.S.4 原料药的质量控制 3.2.S.4.1 质量标准 3.2.S.4.2 分析方法

3.2.S.4.3分析方法的验证 3.2.S.4.4 批检验报告

3.2.S.4.5 质量标准制定依据 3.2.S.5 对照品

3.2.S.6 包装材料和容器 3.2.S.7 稳定性

3.2.S.7.1 稳定性总结

3.2.S.7.2 上市后稳定性承诺和稳定性方案 3.2.S.7.3 稳定性数据

申报资料正文及撰写要求

3.2.S.1 基本信息 3.2.S.1.1 药品名称

提供原料药的中英文通用名、化学名,化学文摘(CAS)号以及其他名称(包括国外药典收载的名称) 3.2.S.1.2 结构

提供原料药的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如有立体结构和多晶型现象特别说明。

3.2.S.1.3 理化性质

提供原料药的物理和化学性质(一般来源于药典盒默克索引等),具体包括如下信息:性状(如外观,颜色,物理状态);熔点或沸点;比旋度,溶解性,溶液pH,分配系数,解离常数,将用于制剂生产的物理形态(如多晶型、溶剂化物、或水合物),粒度等。 3.2.S.2 生产信息 3.2.S.2.1 生产商

生产商的名称(一定要写全)、地址、电话、传真以及生产场所的地址、电话、传真等。

3.2.S.2.2 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

(1)工艺流程图:按合成步骤提供工艺流程图,标明工艺参数和所用溶剂。如为化学合成的原料药,还应提供其化学反应式,其中包括起始原料、中间体、所用反应试剂的分子式、分子量、化学结构式。

(2)工艺描述:按工艺流程来描述工艺操作,以注册批为代表,列明各反应物料的投料量及各步骤收率范围,明确关键生产步骤、关键工艺参数以及中间体的质量控制指标。

(3) 生产设备:提供主要和特殊设备的型号和技术参数。 (4)说明大生产的拟定批量范围。

3.2.S.2.3 物料控制

按照工艺流程图中的工序,以表格的形式列明生产中用到的所有物料(如起始物料、反应试剂、溶剂、催化剂等),并说明所使用的步骤,如下表。

提供以上物料的质量控制信息,明确引用标准,或提供内控标准(包括项目、检测方法和限度),并提供必要的方法学验证资料。

对于关键的起始原料,尚需要相关技术指导原则、技术要求提供其制备工艺资料。

3.2.S.2.4 关键步骤和中间体的控制

列出所有关键步骤(包括终产品的精制、纯化工艺步骤)及其工艺参数控制范围。

列出已分离中间体的质量标准,包括项目、方法和限度,并提供必要的方法学验证资料。

3.2.S.2.5 工艺验证和评价

对无菌原料药应提供工艺验证资料,包括工艺验证方案和验证报告。对于其他原料药可仅提供工艺验证方案和批生产记录样稿,但是应同时提交上市后对前三批商业生产批进行验证的承诺书。验证方案、验证报告、批生产记录等应有编号和版本号,且应由合适人员(例如QA、QC、质量及生产负责人等)签署。 3.2.S.2.6 生产工艺的开发

提供工艺路线的选择依据(包括文献依据和/或理论依据)。

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包括研究方法、研究结果和研究结论)以说明关键步骤确定的合理性以及工艺参数控制范围的合理性。

详细说明在工艺开发过程中生产工艺的主要变化(包括批量、设备、工艺参数以及工艺路线等的变化)及相关的支持性验证研究资料。

第三篇:药品申报CTD撰写解疑

当前位置:科学研究>>电子刊物 >>电子刊物详细

发布日期

20110613

栏目

化药药物评价>>化药质量控制

标题

CTD第一期研讨班共性问题汇总及解答

作者

张宁

部门

化药药学一部

正文内容

一、目前提交的CTD格式资料是否只是相当于原来药学部分的7-15号资料,其余部分是否仍按原格式撰写?其电子提交是否按原路径?药学部分是否还单独撰写7号资料?CTD格式是否须提交纸质资料?如需要,能否分册撰写装订?有无分册的原则?

回答:是的,目前仅药学部分研究资料可按照CTD格式撰写提交,其余部分包括《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二规定的综述资料、药理毒理研究资料和临床试验资料仍按照原格式撰写提交。

CTD格式药学部分相当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二规定的药学研究资料的7-15号资料。采用CTD格式申报,药学部分资料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年9月25日发布的“关于按CTD格式撰写化学药品注册申报资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10]387号)附件要求撰写,不需要单独撰写《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二规定的7号资料,但需要注意按要求提交“CTD格式申报主要研究信息汇总表”。

CTD格式申报资料以及主要研究信息汇总表均须提交纸质资料,可以视情况分册装订。如需分册,注意在申报资料封面上注明“第册,共 册”。建议同一模块项下内容不要分册装订。

主要研究信息汇总表需要电子提交,电子版内容应与纸质文件保持完全一致,目前的提交途径与质量标准、说明书、包装标签和生产工艺的提交途径相同。

二、如果在申报临床阶段提交CTD格式资料是否接受?按注册分类3准备申报资料的进口药原有资料是CTD格式的,不会要求IND阶段提交附件2格式的,NDA阶段提交CTD格式的吧?

回答:无论进口申请还是国内申请,现阶段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申报资料的提交格式,在申报临床阶段提交CTD格式资料可以接受。

需要强调的是,无论选用CTD格式还是《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二格式,需要提交的研究数据和信息要求是一致的,审评中掌握的尺度和标准也是一致的。

三、3,4,5类申报生产时是否还要按照CTD格式重新整理并提交完整的药学研究资料?

回答:无论注册分类、申报阶段如何,申请人如选用CTD格式,则应该按照CTD格式要求整理并提交完整的药学研究资料。

四、申报资料所附图谱是集中放在一起,还是按各部分分别附? 回答:建议图谱分别附在各部分资料后面,以方便审阅。

五、CTD格式资料是否需要分为公开和保密部分?

回答:CTD是一种格式文件,用于指导申报资料的撰写和提交。目前申报资料仅供监管机构使用,不区分公开和保密部分。对于公开和保密部分的区分和管理将由另外的管理制度例如原辅料备案制度(DMF)界定。

六、CTD格式资料须提交电子版,图谱的电子版是否也需提交? 回答:现阶段只要求提供主要研究信息汇总表的电子版,申报资料正文及图谱的电子版暂时无需提交。

七、CTD格式要求不能改变项目的编号,但是在相应的试验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不同的内容,能否在相应的项目编号下再进行二级编号?

回答:对于“化学药品CTD格式申报资料撰写要求”包括“CTD格式申报主要研究信息汇总表”(国食药监注〔2010〕387号附件)中规定的各个模块,其编号和顺序不能改变。

在各个模块项下填写研究数据时,申请人为清晰地呈现研究结果可根据情况自行在现有编号下再进行二级编号,需要注意编号一定要清晰,同时在目录中进行明确标引,以方便查阅。

八、对于进口产品,如只申请制剂进口,那么对于原料药和制剂的申报要求是否有不同?

回答:对于进口产品,尽管只申请制剂进口,从监管的需要出发,不仅需提供制剂的研究资料,尚需提供原料药的研究资料,可分别按照CTD文件中的原料药和制剂部分要求整理提交。

需要注意的是,原料药申报资料应包括公开部分和保密部分在内的完整信息。对于制剂申请人提交原料药保密部分确有困难者,可由原料药生产厂将相关资料直接递交药品审评中心。

九、特性鉴定中,对于小于鉴定限度的杂质是否也需要提供详细的结构确证资料?不影响终产品质量的起始原料中的杂质是否需要确证其结构?中间体杂质是否要确证其结构?

回答:通常低于鉴定限度的杂质无需提供结构确证研究资料,如为基因毒性杂质或潜在基因毒性杂质需明确结构。如果起始原料中的杂质未带入终产品中,不影响终产品的质量,一般不需要对杂质进行结构确证。中间体杂质如果对终产品质量无影响,一般也不需要确证其结构。

十、如果我们设计的合成工艺所得到产品的晶型为制剂所需要的,而且生产工艺能够稳定地得到该晶型(通过验证确认);那么该产品的其他晶型是否都要研究,或只需列举其他晶型的指标方法及性质?

回答:首先应明确晶型研究的目的,对于创新药,晶型研究的目的是为了筛选性质稳定、生物利用度相对较高的晶型;对于仿制药,晶型研究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与已上市原研厂产品一致的晶型,或尽管晶型不同,但稳定性、生物利用度等与原研厂晶型没有差别。对于上述问题,如果是创新药,则应对晶型做比较全面的研究;如果是仿制药,所得到的晶型确为制剂所需要的,商业化生产时也可稳定地得到该晶型,并且在原料药放置和制剂生产及贮存过程中晶型不会发生改变,则无需对其他晶型做进一步的研究。

十一、工艺开发及工艺验证中的关键工艺参数范围的上下限是否均需要验证?一般参数呢?若必须验证,可否采取最高点、中间点、最低点验证的要求?

回答:对于关键工艺参数的范围,一般是根据前期研究(小试、中试)的结果,并根据大生产的经验制定。如果参数范围的边界挑战性试验在前期研究阶段已经完成,在工艺验证时一般不再进行最高点和最低点的挑战性研究。对于一般工艺参数,如果经过研究证明参数的变化与生产规模无关,则在放大生产时可直接放大。 十

二、某缓释胶囊填充的缓释微丸采用将药物层包裹在空白丸芯外,再进行密封包衣的生产工艺,药物层包衣增重有一定范围,上药时收率也无法达到100%,此时缓释胶囊处方如何按CTD格式书写? 回答:建议CTD格式申报资料3.2.P.1处方部分参照以下方式书写:

按照丸芯部分、药物包衣层、密封包衣层分别以表格方式列出单位剂量产品的处方组成,列明各成份在处方中的作用,执行的标准。对于处方中用到但最终需去除的溶剂也应列出,并在表格下方标注说明该溶剂在制备过程中去除。

对于药物层包衣处方,建议以表格方式分别列出药物、缓释辅料和其他辅料,按标示量的100%(理论量)列出单位剂量产品的药物量,及相应的缓释辅料和其他辅料的用量。由于生产中药物包衣增重有一定范围,可在CTD格式申报资料生产工艺部分进行说明,同时说明经过放大生产和工艺验证后的上药收率。 对于密封包衣层采用欧巴代等市售包衣产品进行包衣的,表格中应列出使用的欧巴代型号(如白色欧巴代II 86F18422),单位剂量产品的欧巴代用量(例如:5.0mg)及其功能(例如:包衣材料),并于表格下方注明该型号欧巴代的组成(例如:白色欧巴代II 86F18422含聚乙烯醇、聚乙二醇、二氧化钛和滑石粉等)。 十

三、对于CTD格式申报资料中的生产规模批处方,生产规模是固定的,还是可以书写为一定批量范围? 回答:CTD格式申报资料3.2.P.3.2 批处方是以表格的方式列出生产规模产品的批处方组成,列明各成份执行的标准。3.2.P.3.3中“拟定的大生产规模”是指商业化生产的最大规模,需要在3.2.P.3.2中提供其批处方;对于其他代表性的商业化生产规模(低于商业化生产的最大规模),也可以在3.2.P.3.2中以表格的方式列出批处方。例如对于普通片剂,注册批生产规模为10万片,拟定商业化生产的最大规模为50万片,其他代表性的商业化生产规模还包括20万片,则可以分别以表格的方式列出50万片、20万片的批处方。

十四、临床研究批可以是中试放大批吗?注册批可以是中试放大批吗(采用操作原理一致的生产设备)?工艺验证批可以作为稳定性试验批吗?

回答:中试放大批是指在中试车间模拟工业化生产所用的工艺及流程,采用操作原理一致的生产设备,且批量至少为工业化生产规模的十分之一的条件下所进行的放大研究批次,中试放大批可以用作稳定性研究和临床研究。

工艺验证批是指为考察工艺的大生产重现性与可行性,在生产线上所进行的工艺研究批次,工艺验证批可以作为稳定性试验批。

临床研究(生物等效性研究)批样品的生产批量应不低于工业化生产最大规模的十分之一。由于该批次的生产信息和质量信息是评价药品质量可控性的重要支持性数据,在申报资料中应注意提供该批次的批生产纪录、检验报告等。

十五、对于过量投料,如果原料药不是很稳定,为保证产品质量,在不影响安全性的前提下,是否允许过量投料?

回答:对于生产中的过量投料需非常慎重,一般应首先通过优化制剂处方和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参数等方法,避免生产中的过量投料;对于生产中确需过量投料的,需要提供详细的支持性资料,说明过量投料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过量投料一般需经过重复批次验证。

一般而言,不鼓励为补偿制剂生产及贮存过程中原料药的降解而进行过量投料。如确需过量投料,需要提供制剂生产及贮存过程中原料药的降解途径和降解产物研究资料以及降解产物的安全性资料,以论证产品的安全性,同时说明原料药多投的量与制剂生产及贮存过程中降解的量是否匹配。

十六、CTD格式申报资料中质量控制部分主要展现的是对已确定的分析方法的验证性研究资料,但在实际研究过程中往往在确定分析方法之前进行了很多前期研究工作,如,色谱系统的选择、方法的改进等,这些内容需要在CTD格式资料中展现吗?如需要,将如何展现?

回答:实际上分析方法的建立过程就包含了方法选择和方法验证工作。方法选择包括采用何种分析方法(HPLC、GC、HPCE等),色谱系统的筛选与优化,包括采用何种色谱柱,何种流动相组成及比例,洗脱程序,流速,检测波长等。另外,在药品研发过程中,随着工艺放大及改进也会对分析方法进行改进等,这些都是方法建立与完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色谱系统筛选与优化研究内容应呈现在分析方法验证项下,因该模块体现的是方法选择与验证的研究内容。另,方法改进的研究内容也应呈现在分析方法验证项下,特别是在药品研发过程中存在采用修订前及修订后方法的研究结果时,则应将方法改进的研究内容呈现在该方法研究与验证内容中,同时注明哪些数据是采用修订前方法检测的,哪些数据是采用修订后方法检测的,并对修订前后方法的检测结果进行对比分析,以证实改进后的方法更能有效控制产品的质量。

此部分内容也可以考虑以附件方式呈现,例如在制剂申报资料正文“3.2.P.5.3分析方法的验证”项下可以列明:

1、有关物质检查方法发展报告见附件1(注明在资料中的位置)

2、有关物质检查方法验证方案及验证报告见附件2(注明在资料中的位置)

3、溶出度检查方法发展报告见附件3(注明在资料中的位置)

4、溶出度检查方法验证方案及验证报告见附件4(注明在资料中的位置) ……

在相应附件中提供详细的数据和图谱。 呈现方法可以灵活掌握,注意要便于查阅即可。 十

七、根据3.2.S.4.4批检验报告要求:除提供批检验报告外,还需提供各个批次检测结果的数据汇总,请问还要提供这些数据相对应的图谱吗?对这些批次样品的批产量有何要求?

回答:数据汇总包含了该药品研发过程中不同阶段、不同规模、不同用途(例如验证、稳定性、临床等)样品的质量信息,有助于了解产品质量的整体情况。数据汇总不同于批检验报告,是各批次产品重要质量指标检测结果的汇总,可不附相对应的色谱图,但应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十

八、对于原料药,详细的杂质研究报告应放在哪个部分?

回答:杂质研究是原料药质量控制研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研究信息包括杂质谱的分析(根据合成工艺对潜在的工艺杂质进行分析、根据降解研究对可能的降解产物进行分析)、分析方法的建立和验证、杂质限度的确定等。

在CTD格式文件中,3.2.S.3.2重点是结合生产工艺和降解途径研究对产品中潜在的杂质(包括有机杂质、无机杂质、残留溶剂、催化剂)进行分析并说明控制情况;3.2.S 4.3中需要提供杂质分析方法的建立和验证信息;3.2.S.4.5中重点是阐述杂质控制限度的制订依据,包括对比研究的结果。

十九、质量标准列表中“方法”项要求“列明方法的编号”,“编号”指哪里的编号?是指中国药典附录的编号吗?

回答:此处的编号是指企业根据自身的文件管理规定自行进行的编号,以利于技术管理及检索、使用,与中国药典附录的编号不一定是一回事,除非企业用的方法即为中国药典附录的方法。

十、CTD格式资料撰写要求对所附图谱前面建立交叉索引表,请问是建立总的图谱索引还是按项目编号建立图谱索引?需要提交电子扫描版图谱吗?

回答:为便于查阅,建议对每项申报资料(按主干项目编号,如3.2.S.2 生产信息、3.2.S.3 特性鉴定、3.2.S.4 原料药的质量控制、3.2.S.5 对照品、3.2.S.6 包装材料和容器、3.2.S.7 稳定性)所附图谱前面建立交叉索引表,说明图谱编号、申报资料中所在页码、图谱的试验内容。现阶段不需要提交电子扫描版图谱。 二十

一、ICH文件要求,申报制剂时,模块3中会同时提交原料药的相关资料,即3.2.S部分,国内申报制剂时,是否也需提交该部分内容?

回答:按目前法规,国内申报制剂时,如使用已批准上市的原料药,一般情况下不需提交原料药部分详细信息,相关内容是以提交证明性文件体现的。

3.2.P.4部分需要提供原料药的来源、相关证明文件以及执行标准,提供原料药生产商的检验报告以及制剂生产商对所用原料药的检验报告,此外,还可能需要提供如下原料药信息:

1、所用原料药系在已上市原料药基础上根据制剂给药途径的需要精制而得,例如精制为注射给药途径用,需提供精制工艺选择依据、详细的精制工艺及其验证资料、精制前后的质量对比研究资料、精制产品的注射用内控标准及其起草依据。

2、如制剂生产商对原料药制定了内控标准,应分别提供制剂生产商的内控标准以及原料药生产商的质量标准。 二十

二、在CDE网站电子提交ChP格式质量标准,是指放行标准还是货架期标准?

回答:是货架期标准,货架期标准经SFDA审定颁布后即为该品种的注册标准,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二十

三、请问如何理解放行标准和货架期标准,二者之间有何联系?在制定标准时应如何把握标准的限度范围?

回答:CTD格式较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二相应内容明确了放行标准和货架期标准。设定放行标准,一方面完善了质量体系,另一方面体现了质量的过程管理。货架期标准用于药品从放行到效期末的质量控制,等同于目前的注册标准,其目的是要确保产品在有效期内质量符合安全有效要求,其制定主要是基于安全有效性考虑;放行标准是企业对生产产品放行时所执行的标准,其目的是为药品放行后质量能够符合货架期标准增加一定的保险系数,其制定主要是基于多批工艺稳定后产品的质量检验数据及长期稳定性试验数据。二者的适用目的不同,故标准的项目及限度也会有不同,例如杂质的限度,考虑到放置过程中产品的杂质含量会有所增加,放行标准通常比货架期标准要严格。 二十

四、CTD资料中的相关表格是否可根据需要自行设计或增加表格?

回答:CTD资料中的相关表格可以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必要时,也可自行设计,但要注意推荐表格中的相关信息一定要在自行设计的表格中得到体现。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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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药品注册办事指南二:药品注册形式审查一般要求(试 行)

药品注册形式审查一般要求(试 行)

第一部分 新药申请

一、文件审查

(一)申请临床试验 1.《药品注册申请表》

该表是申请人提出药品注册申请的基本文件,同时也是药监部门对该申请进行审批的依据,是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局)对药品注册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的重点,其填写必须准确、规范,并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1)注册分类

① 新药注册分类详见《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附件

一、附件

二、附件三。

②生物制品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分类和申报资料的要求按照该药品相应的新药注册分类要求执行。

③新药改剂型的注册申请,同品种已有受理的,按照《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该申请应与已受理的同品种首家的注册分类一致。

④ 使用进口化学原料药生产的制剂获得新药保护期或者过渡期后,若该原料药尚无境内企业获准生产,同品种其他申请人申请在境内生产该化学原料药及其获保护制剂的,该制剂应当按照该制剂原新药类别和要求提出申请,省局和国家局按照《办法》的程序受理和审批。

(2)申报阶段

除按照相关规定直接申报生产的情形外(如大小针互换、中药改剂型无质的变化者),其他申请(包括自行要求免临床试验的),仍应选择 “临床试验”阶段。

(3)附加申请

① 同时申请非处方药注册的,应当符合《办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二)和

(三)的规定,即:

a)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确定的非处方药改变剂型; b) 使用国家局确定的非处方药活性成份组成新的复方制剂。

② 申请减免临床试验:在药品注册申请表中的附加申请事项中选择减或者免临床试验,并在临床试验资料综述中阐明依据。 (4)药品名称

① 化学药品的命名应当符合《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国家药典委员会编)或国家药典委员会以其它方式确定的药品通用名称,新命名的复方制剂,应认真查询数据库,避免同名异方或同方异名的出现;

② 中药的命名应认真查询数据库,避免同名异方或同方异名的出现;

③ 生物制品的命名应当符合中国药典以及中国生物制品规程的命名原则;

④ 提出新药注册申请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可以在《药品注册申请表》填写拟申请使用的商品名称。

⑤ 品种的申报资格:必须根据规范的药品名称仔细查询有关数据库,全面了解有无申报限制,如新药临床公告、同品种已有生产或进口、药品专利、专项限制(暂停受理品种、含禁用药材品种、特别提示品种)等。对于药品行政保护品种或申请人认为对已有专利权不构成侵权的品种也应关注,并在审查意见中特别注明。

(5)规格

申请注册的药品有多个规格的,应当根据提交资料是否独立成套确定规格项填写一个或多个规格:各规格独立成套的,一表一规格,各自发给受理号;各规格资料共用一套的,一表填入多个规格,只发给一个受理号。有多个包装规格的填写在一份申请表内。合剂、口服溶液、颗粒剂、软膏剂、滴眼剂、贴剂等非注射制剂,在制剂处方不改变时,其装量、尺寸等不同的,按照不同的包装规格管理,填写同一份申请表。

(6)原料药

制剂涉及各原料药均应填写,填写“另行申报”时尚没有受理号的,要及时给予补入受理号。

(7)申请人

按照《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境内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因此申请人机构名称均应填写符合经合法登记的机构名称。

① 申请新药注册的,除简单改剂型、增加新适应症的以外,必须填写申请人机构2(新药证书申请人不得空缺)。与机构1一致的,也应再次填写;未取得相应生产范围《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作为机构1填写。

②《药品注册申请表》中的注册地址应与其机构登记证明性文件(如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等)中的住所一致,《药品注册申请表》中的生产地址应与《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该剂型生产地址一致。 (8)申请机构签章

认真审核各申请机构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需要由非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名,并提供委托签字授权书原件。申请机构加盖的公章须与其机构名称完全一致。

(9)其他

《药品注册申请表》各页的数据核对码必须一致,并须与提交的电子申请表一致,加盖申请人骑缝章。 2. 证明性文件

(1)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

① 药品生产企业:有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其变更记录页、《药品GMP证书》,均为复印件。注意核对名称、地址、效期、生产范围。对新开办企业或新车间,应取得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申报生产,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中的机构1,否则只能申请新药证书。

② 新药证书申请人: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其变更记录页等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出具的登记证明,可为复印件。

申报特殊品种(如青霉素类、头孢类、化学合成激素类、抗肿瘤类等)制剂生产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应有相应的剂型范围,并注明与申报品种一致的药品类别,《药品GMP证书》的剂型生产范围应与生产许可证一致;新开办企业、新建车间或新增剂型的,在取得载明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申报生产。

(2)专利及其权属状态

申请人必须提供有关该药品的专利查询情况,以证明该申请不涉及侵犯他人已有的专利权。对查到他人在中国有专利的,应详细说明有关情况,解释不侵权的理由。不论是否自身有中国专利,都应当提供相关查询情况,并保证不侵犯他人专利权,承诺对可能的侵权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3)特殊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

需提供由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发给的立项批件。

鉴于放射性药品研制过程的特殊性,省局受理这类注册申请后,对需要进行现场核查、原始资料审查和抽取药品注册检验样品工作的,应当专文报告国家局药品注册司,由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派员共同参加有关工作,其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承担,其他程序和要求按照《办法》执行。 (4)药包材注册证明文件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或《进口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该药包材尚未批准注册的,应提供注册受理通知单。应注意不得使用天然胶塞,不得使用安瓿装粉针剂。

(5)委托试验

应提供申请人与被委托机构的合同书,并附该机构合法登记证明、必要的资质证明。

(6)商标查询单或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不能作为申请商品名的依据。

(7)证明性文件变更

提供的证明性文件发生变更的,应提供批准变更的证明。

(8)原料药的合法来源

①直接向原料药生产企业购买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原料药的,需提供下列文件: a) 原料药生产企业的合法登记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营业执照;

b) 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药品注册证》、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文件等。

c) 原料药的质量标准及原料药出厂检验报告(检验标准应与提供的标准一致); d) 购货发票:原料药如属赠送的,应提供原料药生产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 e) 购销合同或供货协议复印件。

②申请人向原料药经销单位购买原料药的,除需提供上述文件以外,还需提供经销商与原料药生产企业的供货协议复印件,并应注意有无对销售对象的特别限制。

③使用进口原料药的,应提供以下文件:

a) 进口原料药供货商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b) 《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

c) 口岸药检所的进口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应注意检验报告书中的注册证号与《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一致;

d) 购货发票复印件:发票日期和购买数量与现场核查报告的日期和试制量不能出现矛盾;

e) 购销合同或供货协议复印件;

f) 报验单位与进口原料药供货商不一致的,还需提供进口报验单位与进口原料药供货商之间的供货协议复印件。

注:直接从国外进口原料药的制剂注册申请人,除应提供上述文件b)、c)外,应注意:

原料药的一次性进口药品批件仅可作为合资药厂对其国外母公司制剂申请国内新药注册临床前研究的原料药合法来源,申请生产时应提供原料药进口注册受理通知书;其他申请人申请制剂新药临床试验时,应提供申请原料药进口注册的受理通知书。

④ 原料药与制剂同时申请,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企业不一致的,应提供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企业之间的供货协议或合作开发协议,申报相同剂型的原料药来源不能有相同的原料药申请人。

(9)中药未公开处方的合法来源

对未公开处方的中药改剂型的,申请人应注明其完整处方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

(二)申请生产

对申请表、证明性文件和申报资料的审查要求与申请临床试验者相同。特别对于申报阶段、注册分类和申请资格等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免临床直接申请生产

(1)中药注册分类8改剂型,如属工艺没有质的改变,申请人提出免做临床试验,且申报资料和样品符合《办法》报生产要求的,申报阶段即可确定为“生产”。

(2)化学药品5类大小针互换,符合免临床试验要求的,申报阶段可确定为“生产”。

(3)化学原料药3类+制剂6类的申请,其原料药可以申请免临床。按照《办法》附件二的要求,同时申请化学药品3类原料药和化学药品6类制剂的注册,其原料药的注册申请应当符合申报生产的要求,申请人应包括药品生产企业(机构1),并具有原料药的生产范围,同时应试制不少于3批中试以上规模的样品。 2. 临床试验完成后申请生产

(1)对同品种首家2002年9月15日前批准临床试验的或发布过停止受理同品种临床公告的,申请生产时,注册分类应与原临床批件中的分类一致;

(2)对2002年9月15日至2002年12月1日之间批准临床试验的药品,未因同品种进口改变注册分类的,申请生产时应与其临床试验批件或审批意见通知件注册分类一致。

(3)对2002年9月15日以后批准同品种首家临床的,申请生产时,注册分类应与原临床批件中的分类一致,但应当注意查询进口数据中有无同品种批准进口注册。如有,则应退回申请人,要求其按照已有国家标准药品注册要求重新提交申请,方可受理。

(4)完成临床试验后,申请人除按规定提交申报资料外,应注意提交下列文件:

① 重新填写的《药品注册申请表》;

② 临床试验批准文件:申请新药证书或生产,应当提供已获得的临床试验批件或审批意见通知件、批复等复印件;

③ 申请新药原料药的,应提供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出具的制备标准品的原材料受理单;

④涉及申请人更名(主体不变)、增报生产单位的,应提供变更情况说明和变更理由,与新增申请人的合作协议。

二、报送国家局文件资料的要求

(一)应提供的文件和申报资料 1.《药品注册申请表》; 2.药品注册受理通知书; 3.现场核查有关文件; 4.省局审查意见;

5.如有已完成的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可附入; 6.按项目编号排列的申报资料。

(二)形式要求

1.按“2+1”套报送。其中2套全套原件,1套综述资料复印件。每套装入相应的申请表及审查文件。

2.每套资料装入独立的档案袋,档案袋使用足够强度牛皮纸,以免破损,使用受理软件打印档案袋封面,贴于正面和底边。

3.套内各项申报资料应设独立封面,标明药品名称、项目名称、研究单位及人员有关项目、各申请机构名称等,注意研究单位签字盖章(原料药结构确证资料可在图谱上加盖确证单位公章)。资料和文件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

4.申报资料所附图片必须清晰易辨,不宜使用复印图片或彩色喷墨打印方式。 第二部分 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

一、文件审查

(一)品种的申报资格

是否可以作为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申报及有关申报限制,是审查已有国家标准药品注册申请的首要关注点。

1.可以作为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包括:

(1)1998年以后的进口药品;

(2)下述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药品:中国药典、中国生物制品制造检定规程、原卫生部部颁标准、局颁标准、新药转正标准。 2.不可以作为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包括:

(1)仅批准过一次性进口的药品以及仅在1997年12月31日前取得过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

(2)尚未颁布为正式标准的新药试行标准、中成药地方标准整顿后颁布的试行标准、化药地标升国标后颁布的试行标准。申请人提供的所谓“转正标准”样稿,必须以国家药品标准颁布件形式或国家药典委员会网站消息形式等确认其已经颁布,方为有效;

(3)申报限制:如新药监测期、新药临床公告、新药保护期、新药过渡期以及中药品种保护期内的品种,在中国专利期满前两年以前提出的申请,专项限制(例如含马兜铃酸等禁用药材的中药,含PPA、盐酸曲马多等的品种,处于标准提高过程中的一些中西药复方品种,3年或者5年内重新申请的曾被依法撤销了批准文号的品种,特别提示品种),正式授予国家保密的品种等。对于药品行政保护品种或申请人认为对已有专利权不构成侵权的品种也应关注。

(二)《药品注册申请表》

该表是申请人提出药品注册申请的基本文件,同时也是药监部门对该申请进行审批的依据,是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局)对药品注册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的重点,其填写必须准确、规范,并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1.附加申请

(1)同时申请非处方药注册的,应当符合《办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一)的规定,即“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非处方药的生产或进口”,并在申报资料3中阐明申请依据。 (2)申请减免临床试验:在药品注册申请表中的附加申请事项中选择减或者免临床试验,并在临床试验资料综述中阐明依据。

2、药品名称

药品名称应当与已有的国家药品标准中的药品名称一致。

对于只有进口药品上市、首次申请国产的化学药品,其命名应当符合《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国家药典委员会编)或国家药典委员会以其它方式确定的药品通用名称;生物制品,其命名应当符合中国药典以及中国生物制品规程的命名原则;新命名的复方制剂,应认真查询数据库,避免同名异方或同方异名的出现。

已有国家标准药品不允许使用商品名称。 3.规格

申请注册的药品有多个规格的,应当根据提交资料是否独立成套确定规格项填写一个或多个规格:各规格独立成套的,一表一规格,各自发给受理号;各规格资料共用一套的,一表填入多个规格,只发给一个受理号。有多个包装规格的填写在一份申请表内。合剂、口服溶液、颗粒剂、软膏剂、滴眼剂、贴剂等非注射制剂,在制剂处方不改变时,其装量、尺寸等不同的,按照不同的包装规格管理,填写同一份申请表。 4.原料药

制剂涉及各原料药均应填写,填写“另行申报”时尚没有受理号的,要及时给予补入受理号。 5.申请人

按照《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境内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因此申请机构名称均应填写符合规定的机构名称。

(1)申请已有国家标准药品注册的,只能填写申请人机构1。其应当是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须有相应生产范围)和《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任何机构,均不作为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人。

(2)《药品注册申请表》中的注册地址应与其机构登记证明性文件(如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等)中的住所一致,《药品注册申请表》中的生产地址应与《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地址一致。 6.申请机构签章

认真审核申请机构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需要由非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名,并提供委托签字授权书原件。 7.其他

《药品注册申请表》各页的数据核对码必须一致,并加盖药品注册申请人骑缝章。

(二)证明性文件 1.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

(1)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药品GMP证书》的复印件;新开办企业或新建车间、新增生产范围,也应当取得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申报。

(2)申报特殊品种(如青霉素类、头孢类、化学合成激素类、抗肿瘤类等)制剂注册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除有相应的剂型范围,还应注明与申报品种一致的药品类别,《药品GMP证书》的生产范围应与生产许可证一致。

(3)申请原料药注册的,无论是否新开办企业或新建车间、新增生产范围者,其《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均应包含原料药。 2.专利及其权属状态

申请人必须提供有关该药品的专利查询情况,以证明该申请不涉及侵犯他人已有的专利权。对查到他人在中国有专利的,应详细说明有关情况,解释不侵权的理由。不论是否自身有中国专利,都应当提供相关查询情况,并保证不侵犯他人专利权,承诺对可能的侵权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3.中药品种保护状态查询

申请已有国家标准的中药注册,申请人需提供近1个月内从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网站()有关查询页面打印的同品种中药保护状态查询单。 4.特殊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

需提供由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发给的立项批件。

鉴于放射性药品研制过程的特殊性,省局受理这类注册申请后,对需要进行现场核查、原始资料审查和抽取药品注册检验样品工作的,应当专文报告国家局药品注册司,由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派员共同参加有关工作,其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承担,其他程序和要求按照《办法》执行。 5.药包材注册证明文件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或《进口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该包材尚未批准注册的,申请人应提供注册受理通知书。应当注意不得使用天然胶塞以及不得使用安瓿包装粉针剂。 6.委托试验

应提供申请人与被委托机构的合同书,并附该机构合法登记证明、必要的资质证明。 7.证明性文件变更

提供的证明性文件发生变更的,应提供批准变更的证明。 8.原料药的合法来源

(1)直接向原料药生产企业购买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原料药的,需提供下列文件:

①原料药生产企业的合法登记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营业执照;

②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药品注册证》、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文件等。

③原料药的质量标准及原料药出厂检验报告(检验标准应与提供的标准一致);

④购货发票。原料药属于赠送的,应提供原料药生产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

⑤购销合同或供货协议复印件。

(2)申请人向原料药经销单位购买原料药的,除需提供上述文件以外,还需提供经销商与原料药生产企业的供货协议复印件,并应注意有无对销售对象的特别限制。

(3)使用进口原料药的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文件:

①进口原料药供货商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②《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

③口岸药检所的进口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应注意检验报告书中的注册证号与《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一致;

④购货发票复印件:发票日期和购买数量与现场核查报告的日期和试制量不能出现矛盾;

⑤购销合同或供货协议复印件;

⑥报验单位与进口原料药供货商不一致的,还需提供进口报验单位与进口原料药供货商之间的供货协议复印件。

(4)原料药与制剂同时申请注册,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企业不一致的,应提供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企业之间的供货协议或合作开发协议,且对一个相同制剂,原料药只能提供给一个申请人。

9.中药未公开处方的合法来源

仿制未公开处方的中药,申请人应注明其完整处方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

二、报送国家局文件资料的要求

(一)应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药品注册申请表》; 2.药品注册受理通知书; 3.现场核查有关文件; 4.省局审查意见;

5.如有已完成的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可附入;

6.按项目编号排列的申报资料。注意要求申请人将所依据的正式国家标准的复印件放入1号申报资料中。

(二)报送资料的形式要求

1.申报资料:按“2+1”套报送。其中2份全套原件,1份综述资料复印件。 2.每套资料装入独立的档案袋,档案袋使用足够强度牛皮纸,以免破损,使用受理软件打印档案袋封面,贴于正面和底边。

3.套内各项申报资料应设独立封面,标明药品名称、项目名称、研究单位及人员有关项目、各申请机构名称等,注意研究单位签字盖章(原料药结构确证资料可在图谱上加盖确证单位公章)。资料和文件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

4.申报资料所附图片必须清晰易辨,不宜使用复印图片或彩色喷墨打印方式。 5.按照原《仿制药品审批办法》申请仿制的品种,临床试验完成后应按照已有国家标准药品注册要求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并按照《办法》附件的要求提供证明性文件及临床试验资料。资料份数为2份。

6.申请人原提出的新药申请,在批准进行临床试验时被确定为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申请的,完成临床试验后应当按照已有国家标准药品注册重新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按照《办法》附件的要求提供已有国家标准药品注册的全套申报资料。资料份数按“2+1”报送。原申请没有填写机构1的,应当注意在2号申报资料中说明申请人变更情况,并附技术转让协议等文件原件。

第三部分 药品补充申请

一、文件审查

(一)《药品补充申请表》

该表是申请人提出药品注册申请的基本文件,同时也是药监部门对该申请进行审批的依据,是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局)对药品注册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的重点,其填写必须准确、规范,并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1.注册事项

① 一份《药品补充申请表》中可以同时填报多项由同一技术审评部门(指国家药典委员、药品审评中心、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审评的注册事项;报不同技术审评部门的申请事项应分别填写不同的《药品补充申请表》,作为不同申请,分别报送。

② 《办法》附件四注册事项中未列事项,可选“其他”项,并填入事项说明。 2.药品名称

应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一致;修改药品名称的申请,此处填写新的药品名称,并在“其他”事项注明“修改药品名称”。

多个品种申请同一事项、且无需技术审评的,可一并申请,填写一张申请表。填写方式为“××××××等25个品种”,并应提供品种目录表(列明:药品名称、规格、批准文号等)。例如省局审批报国家局备案事项、集团内品种调整等。 3.规格

应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一致,变更规格的申请,此处则填写新的规格。

申请多个规格的,应当根据提交资料是否独立成套确定规格项填写一个或多个规格:各规格独立成套的,一表一规格,各自发给受理号;各规格资料共用一套的,一表填入多个规格,只发给一个受理号。有多个包装规格的填写在一份申请表内。合剂、口服溶液、颗粒剂、软膏剂、滴眼剂、贴剂等非注射制剂,在制剂处方不改变时,其装量、尺寸等不同的,按照不同的包装规格管理,填写同一份申请表。

糖衣改薄膜衣,应当提供包薄膜衣后的片重规格。 4.药品批准文号

注意审查药品批准文号的合法性,未申请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被撤销或注销的药品批准文号,均不应受理补充申请。 5.拟补充申请的内容

应当尽可能具体地填写变更后的各项内容。 6.原批准注册的内容:

应当具体填写与变更内容相对的原批准各项内容。 7.申请理由

应当尽量详细阐述拟补充申请的原因。 8.申请人 ①申请人机构名称均应填写符合经合法登记的机构名称。企业名称变更的,均应填写与现合法有效的证照相一致的企业名称。

②持有新药证书申请药品批准文号和新药技术转让的补充申请,应将新药证书持有人填入机构

2、3等相应位置。

③集团内品种调整的调入方应填入机构1,集团方应填入机构2,调出方应填入首页原生产企业项下。 9.申请机构签章

认真审核各申请机构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需要由非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名,并提供委托签字授权书原件。申请机构加盖的公章须与其机构名称完全一致。 10.省局对申请表的审查

省局应当对《药品补充申请表》进行认真审查,以确保项目填写符合要求。《药品补充申请表》须由审查经办人签字并注明日期,填写原始编号、申请编号和受理号。原始编号应采用原药品批准证明性文件已注明的原始编号,如无相应的原始编号,则采用药品的批准文号字母和数字为原始编号。 11.其他

申请表各页的数据核对码应当一致,并与提交的电子申请表一致,加盖注册申请人骑缝章。

(二)证明性文件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

应按照《办法》附件四中关于药品批准证明性文件的说明审核本品历来的批准文件,应能够清晰了解该品种完整的历史演变过程和目前状况。如药品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商品名批准文件、药品标准颁布件、药品标准修订批件和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文件、《新药证书》、《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标准、说明书、包装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 2.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

注意对有关执照、许可证、认证证书有效性的审查。 3.特殊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

申请生产的,需提供由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发给的立项批件。 4.药包材注册证明文件 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时,该药包材必须已经获得批准注册,不得使用注册受理通知单代替。应注意不得使用天然胶塞,不得使用安瓿装粉针剂。 5.委托试验

应提供申请人与被委托机构的合同书,并附该机构合法登记证明、必要的资质证明。 6.证明性文件变更

提供的证明性文件发生变更的,应提供批准变更的证明。

二、各注册事项形式审查要点

(一)国家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

1.持有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该药品的批准文号

(1)新药证书各持有人应当共同提出此项申请,《药品补充申请表》中的指定位置应有各持有人的公章;

(2)应当提供省局现场核查报告及至少3批样品的药品注册检验报告;

(3)应当提供原料药合法来源的文件;

(4)《新药证书》应为复印件。 2.使用药品商品名称

(1)药品商品名称仅适用于《办法》规定的新化学药品、新生物制品;

(2)必须提供商标查询单或商标的注册证。商标的注册证持有人与药品注册申请人不一致的,药品注册申请人则需提供授权使用证明或与持有人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原件。商标注册受理单不能作为商品名申请的依据;

(3)设立监测期的新药,在监测期内,申请人可申请使用商品名;监测期已过的药品不能申请使用商品名;

(4)不设立监测期的新药,自批准首家注册后,2年内申请人可以申请使用商品名;超过2年申请人不能申请使用商品名;

(5)新药保护期、过渡期已过的药品不能申请使用商品名。

3.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或者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国内已有批准的适应症

以下情形按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申请:

(1)原功能主治为中医术语描述,申请增加西医病名;

(2) 原为辅助治疗药,申报修订为治疗药(取消“辅助治疗”字样);

(3)扩大适应范围,如原用于治疗中风急性期治疗,拟增加用于恢复期或后遗症期的治疗; 4.变更服用剂量或者适用人群范围

应当提供支持该项改变的安全性研究资料或文献资料 5.变更药品规格

(1)所申请的规格一般应当与同品种上市规格一致。如果不一致,应当符合科学、合理、必要的原则。

(2)所申请的规格应当根据药品用法用量合理确定,一般不得小于单次最小用量,或者大于单次最大用量。

(3)提供临床使用情况报告或文献,以证明确属临床需要。

(4)提供至少3批样品药品注册检验报告;

(5)对适应症、用法用量以及制剂处方不改变的合剂、口服溶液、颗粒剂、软膏剂、滴眼剂、贴剂等非注射制剂,按补充申请备案办理,其不同的装量、尺寸,填写同一份《药品补充申请表》,并将不同的装量、尺寸填写在包装规格处;

(6)改变用法用量或者适用人群的,应当按照注册事项4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7)改薄膜衣、素片、糖衣片按增加规格方式申报;

(8)已有国家标准的中药增加规格,需提供1个月内从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下载打印的同品种中药保护情况查询单。

(9)处在药品行政保护期内的药品,如果新增规格按新的批准文号管理,在其保护期内不能获得批准。其行政保护状态必须在审查意见中特别注明,并应告知申请人。 6.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1)申报资料中应提供所使用辅料的合法来源、质量标准等相关资料。如国产辅料可提供购买发票、执行的质量标准、生产单位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进口辅料应当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书、质量标准、口岸药检所检验报告复印件;

(2)提供药品检验所出具的至少3批药品注册检验报告; 7.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

提供药品检验所出具的至少3批药品注册检验报告。 8.修改药品注册标准

提供药品检验所出具的至少3批药品注册检验报告。修订国家药品标准的应当另行申报。在申报试行标准转正后至标准转正前需要修订试行标准的,应当将资料报送国家药典委员会,与标准转正审评一并进行。

9.替代或减去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材 不包括国家规定统一替代或减去药材的情形。 10.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1)提供药品检验所出具的至少3批药品注册检验报告;

(2)提供包材注册证;不受理使用尚未批准注册的包材的申请;

(3)除口服固体制剂,不受理使用天然胶塞的变更包材申请。 11.申请药品组合包装

(1)申请药品组合包装的生产企业需取得《药品GMP证书》。

(2)组合包装的各药品均应为提出申请的企业生产,且已获得药品批准文号。

(3)下列情形不得受理药品组合包装的申请:

①已有相同活性成分组成的复方制剂上市的。

②缺乏国际公认的成熟的治疗方案作为依据的。

③给药途径不一致的药品。 12.新药技术转让

对转让方的要求:

(1)监测期内的药品,不得进行新药技术转让。但是在监测期内仅有独家获得生产注册的,若原生产企业放弃生产权,新药证书持有者可以进行新药技术转让;

(2)已获得药品批准文号的,申请新药技术转让时,应提出注销原药品批准文号的申请;

(3)与受让方签定技术转让合同;

(4)多个单位共同持有新药证书的,应由各持有人联合提出,并在申请表中指定位置加盖各持有人公章;

(5)同品种多规格应一次性转让给一个药品生产企业;

对受让方(药品生产企业)的要求:

(1)应提供具备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新开办企业、新增剂型或新增生产范围,须待新增剂型、新增生产范围以及新开办企业取得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申报;

(2)须提供现场核查报告和3批药品注册检验报告。

(3)申请制剂的新药技术转让时,应按照原料药合法来源的有关要求提交制备制剂所需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

(4)原使用商品名的品种,需提供该注册商标的授权使用或者转让文件。 13.药品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

(1)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试行标准到期前三个月提出转正申请。对试行期满未按照规定提出转正申请或者原执行标准不符合转正要求的,不再受理其转正申请;

(2)新药试行标准转正的申请,应当注意提供原通过审评新药的药学资料,不得漏报;

(3)报送1个基本包装单元的样品。 14.进口药品分包装

(1)应当由境外委托方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并由各药品注册申请人法人机构在《药品补充申请表》中指定位置签字,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

(2)进口药品分包装的申请应当在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后,并且在《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有效期满一年之前提出;

(3)进口药品分包装申请由境内的分包装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分包装企业应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复印件,其分包装的药品必须与《药品GMP证书》中所载的生产范围一致。

(4)应提供分包装企业与境外委托方签定的分包装合同;

(5)在《药品补充申请表》中“补充申请内容”项需注明拟分包装后的基本包装单元;

(6)《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内容变更后,涉及分包装药品变更的事项(如药品说明书变更,标签变更,批件内容的变更),分包装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局提出补充申请。

(7)分包装延期的补充申请省局应当报送国家局审批。 15.申请减免临床试验

减免临床试验的申请,应当在申请药品注册时一并提出,并在临床综述资料中详细列出减免临床试验的理由及相关资料。

申请人获得临床试验批件后,完成临床试验确有困难的,按补充申请的程序申请。申报资料包括:《药品补充申请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意见表,临床试验批件,申请人申请报告(减免临床试验的依据和方案、并从临床统计学、试验入组病人情况等各方面论证其合理性)。 16.复审 复审应由申请人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然后将电子申请表发送至国家局药品注册司受理办公室,在用数据核对码在国家局网站查询确认电子申请表已发送成功后,将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邮寄至国家局药品注册司受理办公室。

(1)《药品补充申请表》:申请事项填国家局审批的“其他”项,并注明“申请复审”;

(2)原批件复印件;

(3)申请人的情况说明,阐明理由;

(4)申请复审不应报送新的技术资料。

(二)省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

1.在《药品补充申请表》中,将有关补充申请的内容和原因详细具体填写清楚。 2.省局核发的《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应注意形式、项目、用语的规范,并将有关批准事项尽量详细具体。

3.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药品说明书,不包括修改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规格等项目。

4.补充完善药品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不包括对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项目增加使用范围。

5.变更的药品包装规格应当经济、方便。有使用疗程的药品,其包装规格一般应当根据该药品使用疗程确定。

6.申请药品注射剂配一次性使用注射器或者输液器的包装、药品注射剂配其专用溶媒的包装的,不得另行命名,所配注射器、输液器或者溶媒必须已获准注册,且注射器、输液器的灭菌有效期或者溶媒的有效期不得短于药品的有效期。

三、报送国家局审批补充申请文件资料的要求

(一)应提供的文件和申报资料 1.《药品补充申请表》; 2.药品注册受理通知书; 3.必要的现场核查有关文件;

4.必要的药品注册检验报告(申报注册事项

1、5~

10、

12、

15、需提供药品注册检验报告,随申报资料一并报送); 5.省局审查意见; 6.申报资料目录; 7.按项目编号排列的申报资料。

(二)形式要求

1.报送2套资料,1套原件,1套复印件。每套装入相应的申请表及审查文件。 2. 每套资料装入独立的档案袋,档案袋使用足够强度牛皮纸,以免破损,使用受理软件打印档案袋封面,贴于正面和底边。

3.套内各项申报资料应设独立封面,标明药品名称、项目名称、研究单位及人员有关项目、各申请机构名称等,注意研究单位签字盖章(原料药结构确证资料可在图谱上加盖确证单位公章)。资料和文件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

4.申报资料所附图片必须清晰易辨,不宜使用复印图片或彩色喷墨打印方式。

四、报送国家局备案补充申请文件资料的要求

(一)应提供的文件和申报资料 1.《药品补充申请表》; 2.《药品补充申请批件》;

3.批件所附药品说明书、包装标签、品种目录等附件。对完善说明书事项,另需附带原说明书复印件。

(二)形式要求 1.报送1套资料原件。

2.资料装入独立的档案袋,档案袋使用足够强度牛皮纸,以免破损,使用受理软件打印档案袋封面,贴于正面和底边。

第四部分 其他申请

一、撤回申请

(一)撤回申请,是指药品注册申请经受理后,申请人主动申请撤回的情形。不包括省局经现场核查、原始资料审查或者注册检验等认为不符合有关规定,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退审其申请的情形。

(二)提出撤回申请的时限

1.属于国家局审批的药品注册申请,撤回的申请应在该申请的审批结论作出之前报送至国家局。国家局已作出决定的(包括批准、退审或者不予批准),不再受理其撤回申请。 2.属于省局审批并报国家局备案的药品注册申请,撤回的申请应在该申请的审批结论作出之前报送至省局。省局已作出决定的(包括批准、退审或者不予批准),不再受理其撤回申请。

(三)申请人应当向受理原注册申请的省局提出撤回原注册申请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原《药品注册申请表》复印件和原《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接到撤回申请的省局应当对撤回申请进行审查,尚未完成相应审查和资料报送工作的,可直接向申请人出具《撤回药品注册申请意见书》,退回全部申请资料,并将该意见书抄送国家局和有关药品检验所;省局已经向国家局寄送申报资料的,应向国家局提出《撤回药品注册申请意见书》,由国家局负责办理。

二、快速审批

符合《办法》第四十八条的申请,申请人可以同时提出进行快速审批的申请,省局在受理后,应当对该申请是否符合快速审批条件提出意见,在正常报送资料的同时,将该审查意见及其依据单独寄送我局药品注册司,并附以下资料: 1.申请人提出进行快速审批的申请; 2.省局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3.《药品注册申请表》复印件。

三、药品注册审批期间可受理的变更事项 1.申请人机构更名但实际主体不变;

2.申请人机构变更联系方式:仅限于申请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地址的变更;

3.申请人机构变更注册地址:提供《营业执照》住所变更的证明性文件; 4.增加或改变拟使用的商品名称。

提交申报资料要求:按照《办法》附件4相应的注册事项报送《药品补充申请表》和申报资料,并附省局受理通知书、审查意见。资料1套原件,寄送国家局药品注册司受理办公室。

四、药品注册资料中使用境外试验研究资料

按照《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中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提供的药物试验研究资料的,必须向国家局报送以下文件和资料,经认可后,方可作为申报资料: 1.境外研究机构授权药品注册申请人使用其研究资料的文件或合同,包括资料项目、页码的情况说明。该授权文件须经境外合法公证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公证和认证文件应为原件。

2.境外研究机构在境外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其公证、认证文件的原件。

第五篇:化学药品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申报资料项目:

(一)综述资料

1、药品名称。

2、证明性文件。

3、立题目的与依据。

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5、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相关参考文献。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

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8、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9、确证化学结构或者组份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0、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1、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者对照品。

12、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13、原料药、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

14、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

(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1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21、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等特殊安全性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

(四)临床试验资料

28、国内外相关的临床试验资料综述。

29、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 30、临床研究者手册。

31、知情同意书样稿、伦理委员会批准件。

32、临床试验报告。

二、申报资料项目说明

1、资料项目1药品名称:包括通用名、化学名、英文名、汉语拼音,并注明其化学结构式、分子量、分子式等。新制定的名称,应当说明命名依据。

2、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

(1)申请人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记录页、《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申请新药生产时应当提供样品制备车间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2)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属于新药的放射性药品需提供研制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 (4)申请新药生产时应当提供《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复印件及临床试验用药的质量标准;

(5)申请制剂的,应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标准、检验报告、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销售发票、供货协议等的复印件。

(6)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或者《进口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

3、资料项目3立题目的与依据:包括国内外有关该品研发、上市销售现状及相关文献资料或者生产、使用情况的综述。

4、资料项目4对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包括申请人对主要研究结果进行的总结,并从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方面对所申报品种进行综合评价。

5、资料项目5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相关参考文献:包括按有关规定起草的药品说明书、说明书各项内容的起草说明、相关文献。

6、资料项目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是指所申请药物的药学研究(合成工艺、剂型选择、处方筛选、结构确证、质量研究和质量标准制定、稳定性研究等)的试验和国内外文献资料的综述。

7、资料项目8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包括工艺流程和化学反应式、起始原料和有机溶媒、反应条件(温度、压力、时间、催化剂等)和操作步骤、精制方法、主要理化常数及阶段性的数据积累结果等,并注明投料量和收得率以及工艺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引入的杂质或其他中间产物。

8、资料项目10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包括理化性质、纯度检查、溶出度、含量测定及方法学验证及阶段性的数据积累结果等。

9、资料项目11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者对照品: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现行版的格式,并使用其术语和计量单位。所用试药、试液、缓冲液、滴定液等,应当采用现行版《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及浓度,有不同的,应详细说明。提供的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另附资料,说明其来源、理化常数、纯度、含量及其测定方法和数据。

药品标准起草说明应当包括标准中控制项目的选定、方法选择、检查及纯度和限度范围等的制定依据。

10、资料项目12样品的检验报告书:指申报样品的自检报告。临床试验前报送资料时提供至少1批样品的自检报告,完成临床试验后报送资料时提供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

11、资料项目14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包括采用直接接触药物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共同进行的稳定性试验。

12、资料项目16 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是指所申请药物的药理毒理研究(包括药效学、作用机制、一般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等)的试验和国内外文献资料的综述。

13、资料项目28国内外相关的临床试验资料综述:是指国内外有关该品种临床试验的文献、摘要及近期追踪报道的综述。

14、资料项目29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应对拟定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临床试验的重要内容进行详细描述,并有所报送的研究资料支持。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应科学、完整,并有对与拟定试验的潜在风险和收益相关的非临床和临床资料进行的重要分析的综合性摘要。

15、资料项目30临床研究者手册:是指所申请药物已有的临床试验资料和非临床试验资料的摘要汇编,目的是向研究者和参与试验的其他人员提供资料,帮助他们了解试验药物的特性和临床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应当简明、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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