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2023-01-07

第一篇:毒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毒麻药品管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药品管理法》、《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制订本制度。

1、

1、医院建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2、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3、医院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4、医院根据医疗、科研和教学需要,按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6、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7、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医院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8、药库、门诊药房、住院药房、麻醉科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专柜加锁,责任明确,交接班有记录。

第二篇:门诊毒麻药品管理

徐州市中医院门诊特殊药品管理规定

为配合三级医院评审,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门诊部、药剂科研究决定对我院门诊特殊药品进一步规范管理,门诊各科室以及药房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和卫生部的法规条例,加强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麻醉药品的管理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其管理要点有:

1.麻醉药品只能用于本院医疗、教学和科研的需要,正确合理地使用,严防患者产生对此类药品的依赖性,杜绝事故漏洞。

2.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者,才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3.麻醉药品必须使用专用的处方笺,并有医师的签章,配方人员也要双签字,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册。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4.麻醉药品处方限量 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2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止痛的危重病人,可按规定手续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和专用病历,凭病历卡到指定医疗单位开方取药,一次取药最多为5日常用量。

5.对麻醉药品要有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处方保存3年备查。

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药品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精神药品管理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其管理要点有:

1.精神药品只准在本院使用,医生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严禁滥用。

2.精神药品处方限量 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3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7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留存2年备查。

3.医疗单位应当建立精神药品收支账目,按季度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发现问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毒性药品的管理

医疗用毒性药品(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毒性药品的使用管理

⑴ 凡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有关规定进行。药材符合药用要求的,方可供应、配方和用于中成药生产或医疗单位自制制剂制备。

⑵ 医师开写毒性药品处方,只允许开制剂,不得开毒性药品原料药,每次处方极量不得超过2日剂量。

⑶ 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务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对处方不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处方一次有效,处方应保存2年备查。

⑷ 建立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假、发错或与其他药品混杂。必须专人、专柜、加锁保管,并建立登记账,记明收、支、存情况。

徐州市中医院门诊部、药剂科

附件:

徐州市中医院特殊管理药品目录

一、

(一) 麻醉药品 西药(10种)

1 盐酸哌替啶针 2 枸橼酸芬太尼针

0.1g 2ml * 10 0.5mg 10ml * 2

3 4 5 6 7 8 9 10

(二) 1

二、

(一)

1 2

(二)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盐酸吗啡缓释片 盐酸吗啡缓释片 盐酸吗啡针 盐酸布桂嗪针 盐酸布桂嗪片 盐酸麻黄碱针 盐酸羟考酮控释片 盐酸瑞芬太尼针

中药(1种) 罂粟壳 精神药品

一类精神药品(2种)三唑仑 盐酸氯胺酮针

二类精神药品(12种)阿普唑仑片 艾司唑仑片 苯巴比妥钠针 地西泮片 地西泮针 酒石酸布托菲诺针 氯硝西泮片 氯硝西泮针 咪达唑仑针

盐酸罂粟碱针 盐酸曲马多片 地佐辛针

10mg * 10 30mg * 10 10mg * 10 0.1g 2ml * 10 0.03g * 20 30mg * 10 10mg * 10 1mg * 5

g

0.25mg * 50 0.1g 2ml * 10 0.4mg * 20 1mg * 100 0.1g * 1 2.5mg * 100 10mg * 10 1mg/ml * 1 2mg * 20 1mg 1ml * 10 10mg 2ml * 1 30mg * 10 50mg * 10 5mg 1ml * 1

徐州市中医院毒性中药品种目录

生半夏 生草乌 制狼毒 天仙子 斑蝥 红升药 轻粉 洋金花

(23种)

生南星 制甘遂 制芫花 制马钱子 红娘虫 藤黄 水银 雄黄

生川乌 红大戟 巴豆 蟾酥 信石 黄丹 银珠

第三篇:毒麻药品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药品管理法》、《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 医院建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日常管理工作。

2、 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3、 医院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4、 医院根据医疗、科研和教学需要,按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5、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6、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薄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7、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医院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8、 药库、门诊药房、住院药房、麻醉科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专柜加锁,责任明确,交接班有记录。

精麻药品五项基本管理制度

(一)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药房上墙) 1. 建立由分管药事管理的院领导负责,院办、医务、药剂、护理等部门参加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药剂科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及网报。

2. 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医院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3. 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4. 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要求,做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工作。

5.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6. 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的培训。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供应管理制度(库房上墙) 1.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卫生局批准,采购人员凭《印鉴卡》向本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2. 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它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3、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管理制度(药房上墙)

1. 根据管理需要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可以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剂科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柜应当每天结算。一级医疗机构不得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 2. 门诊药房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3. 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4.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必须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专用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处方各项目不得缺项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5.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6. 调剂部门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7. 医生在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为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8. 门诊应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及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每三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

9.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验收、安全储存、保管、发放管理制度 (库房上墙)

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2. 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防火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3. 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2年。

4. 在药品库房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或者专柜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2年。 5. 药库发放时须双人复核签字,并作登记。

6. 每月10日之前,药库管理人员将全院上个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进、库存使用、报损的数量以及流向,通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监控信息系统实施网报。

(五)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制度(药房上墙)

1.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保险柜安装报警装置。

2. 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3.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4.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5.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6.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7. 医院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8. 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在医务管理处的监督下销毁,并作记录。 9. 院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巡查工作由院办指定人员负责。

10. 医院发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以及卫生局关于医疗机构做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

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孟成男

副组长:顾柏林、韩忠强

成员:李春荣、田伟、冯剑慧、崔志强 药剂科工作职责(药房上墙)

1. 药剂科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工作,列入基础管理考核。

2. 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销毁、被盗案件报告等制度及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承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3. 协助做好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医、药、护人员的培训与教育工作。

4. 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将检查结果及时向领导小组组长汇报。 以上模板供参考。

2011年我市一级医疗机构《印鉴卡》审核须知 按照卫生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第六条;“《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2011年2月将再次进行《印鉴卡》审核。为了做好《印鉴卡》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1、2011年《印鉴卡》(领取时间另行通知)及审核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医疗机构组织代码(复印件)

4、2008年核发的纸质《印鉴卡》原件(需要收回)

5、执业医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及精麻药品培训合格证(复印件),门诊 部必须提交3人以上经过培训的执业医师资质材料,有床位的医院必须提交5人以上经过培训的执业医师资质材料,以及精麻药品处方权名单(必须上报特药监控网)上报情况。

6、管理人员(医疗及药学)资质证书及精麻药品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必须提交1名经过培训的医疗机构负责人材料,2名经过培训的药学人员材料。

7、采购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2张一寸免冠照片。

8、08年~2011年医疗机构精麻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小结。

9、各医疗机构所报培训人员须提供07年以来培训证书。

10、老五县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必须提供经区(县)卫生局验收合格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证明材料。 以上条件为基本要求,不能通过审核的医疗机构,暂缓发放《印鉴卡》限 期整改,对暂缓发放《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核,审核不能通过,取消《印鉴卡》资质,停止供应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

第四篇:毒麻药品管理制度

肖店乡卫生院毒麻药品管理制度

一、购买麻醉药品须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按照购用限量规定,到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

二、在采购麻醉药品时须向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填送麻醉药品申购单,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在供应时必须详细核对各项印章及数量。供应数量按卫生部规定的麻醉药品品种范围及每季购用限量的规定办理。

三、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且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四、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麻醉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开处方医师签名后加盖病区章并注明疾病诊断。配方应严格核对,审核人、配方人、核对人和发药人均应签名,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专册。住院病人所开每日用的麻醉药品,由护理部专人加锁保管。手术室给予少量麻醉药品作为基数,由专人加锁保管。手术中用麻醉药品凭空安瓿按规定处方实际用量向药房领取。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五、经医院临床科室诊断为恶性肿瘤的患者或确需使用麻醉药品的危重病人,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凭卡按规定开方配药。

六、麻醉药品实行“五专”(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管理,麻醉药品处方由药房加盖麻醉药品专用章发给病区,按上述规定使用。处方保存三年备查。对麻醉药品滥用者,药房人员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回报,妥善处理。

七、定期检查麻醉药品使用及管理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及时处理,必须做到帐物相符。需报损处理的麻醉药品,经当事人写明真实、详细情况,报主管院长批准,完备各种手续后方可处理。

八、药房每天对麻醉药品领用情况进行登记、做帐、交接,药库保管人员发登记专用卡,每天盘存,盘存数两人签名,科室不定期抽查。

肖店乡卫生院

第五篇:ICU毒麻精药品管理规定

一、根据临床需要,经医务部和护理部批准,我科申请留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为:哌替啶注射液、吗啡注射液、布桂嗪注射液、麻黄碱注射液。

二、科室存放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护士站抽展内,设有明显的红色毒麻药品警示。

三、护理各班次组长及值班人员负责毒麻药品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做到账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及使用各环节由护理各班次组长、值班人员及责任护士负责交接、核对,以明确责任,交接班。

五、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

六、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一日常用量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癌症患者不推荐使用盐酸哌替啶。电子医嘱与手写处方必须一致,同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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