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药品补充申请申报指南
药品补充申请(办事指南)
一、许可项目名称:药品补充申请(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事项)
二、 许可内容
(一)、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国内生产药品说明书。
(二)、补充完善国内生产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三)、按规定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包装标签。
(四)、变更国内生产药品的包装规格。
(五)、改变国内生产药品制剂的原料药产地。
(六)、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的。
(七)变更国内生产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辅料的产地。(具体资料参照变更原料药产地)
(八)、变更丁基胶塞的生产厂家。(具体资料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使用丁基胶塞的头孢注射剂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765号)
(九)、其他。
三、 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注册申报人员的管理规定》
四、 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
五、许可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人
六、 申报材料目录
1.《药品补充申请表》【4份同时交电子版,请申请人自行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下载药品注册申请表报盘程序】
2. 申报资料一套(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申报资料项目及说明”的要求提供)
3、需进行样品检验的,请申报单位自行将样品送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后将检验报告书一份随申报资料报送省局。
七、申请材料要求:
1、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申报资料项目及说明”的要求提供
2、证明性文件资料中应提供办理药品注册申请事务人员的熟悉药品注册法律法规及技术要求和专业知识的证明性资料,如负责该药品注册申报的药品注册专员1-2名备案凭证,或者其他相关资料。
3、综述资料中应提供上述药品注册申请事务人员参与研究工作的情况说明。
4、每份资料项目首页应该加注资料审核的上述药品注册申请事务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如是药品注册专员请提供姓名、联系方式及备案凭证号;
八、 申请表格
《药品注册补充申请表》(请申请人自行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S01/CL0126/26873.html)下载药品注册申请表报盘程序填报)
九、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之二一楼业务受理处
受理时间:每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逢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
十、许可决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
一、许可程序:
备注一:程序说明
1. 申请人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及其电子版并提交有关附件资料,报送省局受理大厅。
2. 受理处人员核对《药品补充申请表》内容及所提供的资料项目,核对无误后予以登记接收。
3. 注册处形式审查, 符合规定的,受理资料并出具受理单(备案受理单交由大厅发给申请人,对备案项目1-3,同时在说明书及标签样稿中加盖受理章),并将备案资料交审评中心注册科;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4. 审评中心注册科人员对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并出具审评意见。
5. 审评中心将技术审评意见报送注册处。
6.注册处根据审评意见决定备案结果并上报在国家局网站公布。
备注二:在说明书或标签中增加“运动员慎用”字样的简易办理程序:
根据国家局“关于公布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药品名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85号)要求,在原备案标签或说明书上增加“运动员慎用”字样的,申请人自行将已加盖省局备案章的标签、说明书备案稿原件带回省局,加盖更正章即可。
办理地点:局药品审评认证中心1501房
备注三:下列情况省局不再受理说明书标签变更的备案申请,申请人可凭相关变更批件与前一次备案稿合并使用,自行对说明书包装标签变更即可:
1、已取得变更药品规格批件;
2、已取得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批件;
3、已取得变更药品有效期批件;
4、已取得变更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批件;
5、已取得变更药品生产地址及名称批件;
6、已取得更改辅料、通用名、适应证等补充申请批件;
7、已取得变更药品包装规格的国家局公示件;
8、变更电话号码、网址;
9、 已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局委托加工批件的;
10、 其他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局相关批件对说明书及包装标签做相应变更的事项。
备注四:对于申报资料不规范的,省局将电话或传真通知申请人补正资料,申请人应在接到通知后1周内,将相关资料补至1501房并取回补正凭证。 十
二、许可时限:
自签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予以受理,于2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上网公示。不能受理的应告知理由。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所需的时间。 十
三、许可收费:按有关部门规定收费。 十
四、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十
五、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
投诉: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注:以上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篇:附件4: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一、注册事项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
1、持有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该药品的批准文号。
2、使用药品商品名称。
3、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或者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国内已有批准的适应症。
4、变更用法用量或者变更适用人群范围但不改变给药途径。
5、变更药品规格。
6、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7、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
8、修改药品注册标准。
9、替代或减去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材。
10、进口药品、国内生产的注射剂、眼用制剂、气雾剂、粉雾剂、喷雾剂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使用新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11、申请药品组合包装。
12、新药的技术转让。
13、修订或增加中药、天然药物说明书中药理毒理、临床试验、药代动力学等项目。
14、改变进口药品注册证的登记项目,如药品名称、制药厂商名称、注册地址、药品有效期、包装规格等。
15、改变进口药品的产地。
16、改变进口药品的国外包装厂。
17、进口药品在中国国内分包装。
18、其它
(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备案的进口药品补充申请事项:
19、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20、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
21、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除上述第10事项外)。
22、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
23、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
24、变更进口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的。
25、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进口药品说明书。
26、补充完善进口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27、按规定变更进口药品包装标签。
28、改变进口药品注册代理机构。
29、其他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
30、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国内生产药品说明书。
31、补充完善国内生产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32、按规定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包装标签。
33、变更国内生产药品的包装规格。
34、改变国内生产药品制剂的原料药产地。
35、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的。
36、其他
二、申报资料项目及其说明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商品名批准文件、药品标准颁布件、药品标准修订批件和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文件、《新药证书》、《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标准、说明书、包装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
2.证明性文件:
(1)申请人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不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供其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由境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境外制药厂商委托中国药品注册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药品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对于不同申请事项,应当按照“申报资料项目表”要求分别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3)对于进口药品,应当提交其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变更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其格式应当符合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申报资料项目中对有关证明性文件的要求。
除变更药品规格、改变产地、改变制药厂商和注册地址名称外,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不能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可以依据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说明。
3.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4.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5.药学研究资料:
根据对注册事项的不同要求,分别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学研究试验资料和必要的原注册申请相关资料,申报资料项目按照附件一~三中相应的申报资料项目提供。
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根据对注册事项的不同要求,分别提供部分或全部药理毒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和必要的国内外文献资料,申报资料项目按照附件一~三中相应的申报资料项目提供。
7.临床试验资料:
要求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按照附件一~三中相应的申报资料项目要求,在临床试验前后分别提交所需项目资料。不要求进行临床试验的,可提供有关的临床试验文献。
三、申报资料项目表
注:*1.仅提供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书。
*2.提供商标查询单。
*3.提供临床使用情况报告或文献。
*4.如有修改的应当提供。
*5.仅提供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药品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书。
*6有关毒性药材、处于濒危状态药材的证明文件,或者有关部门要求进行替代、减去的文件、证明。
*7.仅提供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书、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8.按照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注册分类中已在国外上市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的相应资料要求提供。
其中药学研究部分仅提供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书。
*9.同时提交新药证书原件。
*10.提供技术转让有关各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原生产企业放弃生产的应当提供相应文件原件。
*1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评价需要另行提出要求。
*12.同时提供经审评通过的原新药申报资料综述和药学研究部分及其有关审查意见。
*13.提供包装厂所在国家或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该药品包装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14.仅提供分包装工艺、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书。
*15.提供进口药品分包装合同(含使用进口药品商标的授权)。
*16.仅提供分包装工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17.提供有关管理机构同意更名的文件复印件,更名前与更名后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等的复印件。
*18.提供有关管理机构同意药品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
*19.提供新的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修改药品说明书的文件。
*20.可提供毒理研究的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
*21.可提供文献资料。
*22.按规定变更药品包装标签者,应提供有关规定的文件内容。
*23.仅提供药品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和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书。
*24.仅提供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文件及其合法来源证明、制剂1个批号的检验报告书。
*25.提供境外制药厂商委托新的中国药品注册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新的中国药品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制药厂商解除原委托代理注册关系的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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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册事项说明及有关要求”。
四、注册事项说明及有关要求
1.注册事项1,持有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该药品的批准文号,是指新药研制单位获得新药证书时不具备该新药生产条件,并且没有转让给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在具备相应生产条件以后,申请生产该新药。
2.注册事项3,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或者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已有国内同品种使用的适应症,其药理毒理研究和临床试验应当按照下列进行:
(1)增加中药新的功能主治,需延长用药周期或者增加剂量者,应当提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急性毒性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长期毒性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局部用药应当提供有关试验资料。经批准后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按中药新药要求;
(2)增加中药新的功能主治,用药周期和服用剂量均不变者,应当提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并须进行至少100对临床试验;
(3)增加已有国内同品种使用的功能主治或者适应症者,须进行至少60对临床试验,或者进行以使用此适应症的同品种为对照的生物等效性试验。
4、注册事项4,变更用法用量但不改变给药途径或者变更适用人群范围,应当提供支持该项改变的安全性研究资料或文献资料,必要时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中药、天然药物应当针对主要病证,进行至少100对临床试验。
5.注册事项5,变更药品规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申请的规格一般应当与同品种上市规格一致。如果不一致,应当符合科学、合理、必要的原则。
(2)所申请的规格应当根据药品用法用量合理确定,一般不得小于单次最小用量,或者大于单次最大用量。
(3)如果同时改变用法用量或者适用人群,应当同时按照注册事项4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必要时进行临床试验。
6.注册事项7,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其生产工艺的改变不应导致药用物质基础的改变。中药如有改变药用物质基础的,应当提供药学、药理毒理等方面的对比试验研究资料,并应当根据药品的特点,进行不同目的的临床试验,病例数一般不少于100对。
7、注册事项9,替代或减去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材,是指申请人自行要求进行替代或减去药材的申请,不包括国家规定进行统一替代或减去药材的情形。
(1)申请使用已获批准的中药材代用品替代中药成方制剂中相应药材。应当提供新的制备工艺、药品标准和稳定性等药学研究资料,可以减免药理、毒理和临床试验资料。
(2)申请使用已被法定标准收载的中药材进行替代,如果被替代的药材在处方中处于辅助地位的,应当提供新的制备工艺、药品标准和稳定性等药学研究资料,可以减免药理、毒理和临床试验资料。其替代药材若为毒性药材,则还应当提供考察药品安全性的资料,包括毒理对比试验资料,并进行临床试验。如果被替代的药材在处方中处于主要地位的,除提供上述药学研究资料外,还应当进行相关制剂的临床等效性研究,必要时应当进行药效、毒理的对比试验。其替代药材若为毒性药材,则应当进行药效、毒理的对比试验。
(3)申请减去毒性药材的,应当提供新的制备工艺、药品标准和稳定性等药学研究资料、药理实验资料,并进行临床试验。
(4)药学、药理、毒理及临床试验的要求如下:
药学方面:①生产工艺:药材替代或减去后药品的生产工艺应当与原工艺保持一致。②药品标准:应当针对替代药材建立专属性鉴别和含量测定。不能建立专属性鉴别或含量测定的,应提供研究资料。③稳定性试验:替代药材可能影响药品的稳定性时,应进行稳定性试验。
药理、毒理学方面:药材替代后,应当与原药品针对主要病症进行主要药效学和急性毒性的比较研究。减去毒性药材后,应当与原药品针对主要病症进行主要药效学的比较研究。
临床试验方面:应当针对主要病证,进行100对随机对照试验,以评价二者的等效性。
8、注册事项11,药品组合包装是指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具有独立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的药品组成的包装。其不包括下列情形:
(1)已有相同活性成份组成的复方制剂上市的;
(2)缺乏国际公认的成熟的治疗方案作为依据的;
(3)给药途径不一致的药品;
(4)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药品组合包装不单独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不设立监测期,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申请药品组合包装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生产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组合包装的各药品应是本生产企业生产,并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2)说明书、包装标签应当根据临床前研究和临床试验结果制定,而不是其中各药品说明书的简单叠加,并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管理的有关规定。
(3)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应当适用于其中各药品。
(4)标注的有效期应当与其中药品的最短有效期一致。
(5)贮藏条件应当适用于其中各药品。
(6)名称为“X/Y/Z组合包装”,X、Y、Z分别代表其中各药品的通用名称。
9、注册事项13,指根据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修订或增加中药、天然药物说明书中药理毒理、临床试验、药代动力学项目,不包括对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项目的增加或修订。
10、注册事项19,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是指国内药品生产企业经批准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以后,申请将其已注册药品的生产企业名称作相应变更。
11、注册事项20,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产地,包括原址改建、异地新建。
12、注册事项25和30,是指根据国家药品标准的统一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专项要求,对药品说明书的某些项目进行修改,如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等项目。除有专门规定或要求外,不包括修改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规格等项目。
13、注册事项26和31,补充完善药品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仅可增加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的范围。不包括对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项目增加使用范围。
14、注册事项27和32,按规定变更药品包装标签,是指按照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药品标准或经过核准的药品说明书内容,对该药品的包装标签进行相应修改。
15、注册事项33,变更国内生产药品的包装规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药品包装规格应当经济、方便。有使用疗程的药品,其包装规格一般应当根据该药品使用疗程确定。
(2)申请药品注射剂配一次性使用注射器或者输液器的包装、药品注射剂配其专用溶媒的包装的,不得另行命名,所配注射器、输液器或者溶媒必须已获准注册,且注射器、输液器的灭菌有效期或者溶媒的有效期不得短于药品的有效期。
16、注册事项23和34,改变原料药产地,是指改换或增加生产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生产厂。国内生产药品制剂改变原料药产地的,该原料药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并提供获得该原料药的合法性资料。
17、申报注册事项
1、5~
10、
12、
15、20,21应当对3个批号药品进行药品注册检验。申报注册事项34,应当对1个批号药品进行药品注册检验。
附件四修订说明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精神,药品补充申请将按照变更的程度划分申报的程序,以简化申报,强化申请人责任,为此,根据征求意见对附件四进行了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将原国家局审批、国家局备案两类程序修改为国家局审批、国家局备案和省局备案三类程序。
将原18项“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由国家局审批修改为国家局备案。
将国产药品的原
21、
22、
23、
26、27项即“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局要求修改说明书、补充完善说明书安全性内容、按规定变更药品包装标签、变更包装规格、变更原料药产地、变更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的由省局审批国家局备案修改为省局备案。
修改后,简化了部分补充申请的审核程序,也使得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申报要求一致。
二、修订注册事项
1.因办法正文删除了试行标准,故删除13项“药品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考虑到目前已发布大量的试行标准,药典会也有大量转正申请正在审核,故建议在实施通知中对这部分标准是否还需办理转正进行明确。
2.增加“修订或增加中药、天然药物说明书中药理毒理、临床试验、药代等项目”。
3.将原10项“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的分解为部分由国家局审批,部分由省局审批。
4.由于补充申请情形各种各样,附件四不可能罗列齐全,故增加其他项。
三、对申报资料2(3)进行了修改,由于国外对药品补充申请实行分类管理,有些补充申请当地药监部门是不出具证明文件,故原要求进口药品提交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变更的证明文件不合实际,故在原条款增加“除变更药品规格、改变产地、改变制药厂商和注册地址名称外,可以依据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说明”。
四、删除申报资料8对药品实样的要求。
五、注意事项说明及有关要求删除第2条对商品名称的说明,因商品名称的管理要求已有局发文明确。
六、注意事项说明及有关要求第11条,原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产地,包括原址改建、增建或异地新建,药品批准后,批准文号对应一个生产地址,因此该情形不应当包括增建情形。
七、注意事项说明及有关要求第13条删除“对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项目补充新的资料”,因为该项补充情形涉及多种,有些应当由国家局审批。
八、注意事项说明及有关要求第16条“改变国内生产药品制剂的原料药产地”由原“改换”修改为“改换和增加”。
第三篇:药品补充申请-填表说明
我们保证:本项内容是各申请机构对于本项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郑重保证,各申请机构应当一致同意。
其他特别申明事项:需要另行申明的事项。 1. 本申请属于:系指如果属于申请国产注册品种选“国产药品注册”,如果属于申请进口注册选“进口药品注册”,如果属于申请港澳台注册选“港澳台医药产品注册”。本项为必选项目。
2. 3. 处方药。
4. 选。
5. 6. 申请事项分类:药品分类及注册分类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四中的药品通用名称:应当使用正式颁布的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药典委员会《中有关分类要求选择。本项为必选项目。
国药品通用名称》或其增补本收载的药品通用名称。申报复方制剂或者中药制剂自拟药品名称的,应当预先进行药品名称查重工作。本项为必填项目。
7. 8. 9. 英文名称:英文名填写INN英文名;中药制剂没有英文名的,可以免填;汉语拼音:均需填写,注意正确区分字、词、字母大小写等。可以参照中国化学名称:应当以文字正确表达药物活性物质的化学结构,不要采用结构式。申报中药材的需提供拉丁名。本项为必填项目。 药典格式填写。本项为必填项目。 本项为必填项目。
10. 商品名称:申请人为方便其药品上市销售而申请使用的商品名称。进口药品可同时填写英文商品名称。商品名称仅限于符合新药要求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及进口中药可以申请使用。
11. 制剂类型:本项为必选项目。
非制剂:根据本品类型进行选择。其中“有效成份”系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分。“有效部位”系指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不属所列类型,选“其他”,并应简要填写所属类型。
制剂:在“剂型”后选择所属剂型;剂型属于《中国药典》或其增补本收载的剂型,选中国药典剂型;非属《中国药典》现行版及其增补本未收载的剂型,选非中国原申请品种状态:按品种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选项。本项为必选项,且可多药品分类:按本品种的属性选择相应的选项。本项为必选项。
是否为OTC:如同时申请非处方药,则选非处方药,此项不选,默认为申请药典剂型;进口药品同时填写剂型的英文。如属于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制剂的,可同时选择特殊剂型。
12. 规格:填写本制剂单剂量包装的规格,使用药典规定的单位符号。例如“克”应写为“g”,“克/毫升”应填写为“g/ml”。每一规格填写一份申请表,多个规格应分别填写申请表。本项为必填项目。
同品种已被受理或同期申报的原料药、制剂或不同规格品种:填写由同一申请人申报的该品种已被受理或同期申报的其他原料药、制剂或不同规格品种的受理号及名称。若为完成临床研究申请生产的需填写原临床申请受理号。
13. 包装:系指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如有多个包装材质要分别填写,中间用句号分开,例如“玻璃瓶。塑料瓶”。包装规格是指基本包装单元的规格,药品的基本包装单元,是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供上市的药品最小包装,如:每瓶×片,每瓶×毫升,每盒×支,对于按含量或浓度标示其规格的液体、半固体制剂或颗粒剂,其装量按包装规格填写。配用注射器、输液器或者专用溶媒的,也应在此处填写。每一份申请表可填写多个包装规格,不同包装规格中间用句号分开,书写方式为“药品规格:包装材质:包装规格”,例如:“0.25g:玻璃瓶:每瓶30片。塑料瓶:每瓶100片”,多个规格的按上述顺序依次填写。本项为必填项目。
14. 药品有效期:本品种的有效期,以月为单位填写。如有多个规格、包装材质,有效期如有不同则要分别对应填写,如包装材质为“玻璃瓶。塑料瓶”两种,有效期分别为18个月、12个月,应写为“18个月。12个月”。诊断试剂类制品,如有多个组份且有效期不同的应以最短的有效期作为产品有效期填写。
15. 处方(含处方量):应当使用规范的药物活性成份或者中药材、中药饮片、有效部位等名称,同时应当填写按1000制剂单位计算的处方量。申报复方制剂,应当预先进行处方查重工作。本项为必填项目。
处方内辅料(含处方量):对处方使用的每种辅料均应填写,包括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等。处方量按1000制剂单位计算。本项为必填项目。
16. 原辅料来源:境内生产是指已获得药品批准文号并在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内的原料药;进口注册是指已获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并在其有效期内的原料药;另行申报是指正在申报注册中的原料药,应将其受理号填写在批准文号项下,受理号亦可由省局在受理时填写;另行批准是指无需注册,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专门批准的原料药,在批准文号项下填写其批准文件编号。复方制剂应填写全部原料药来源,同一原料药不得填写多个厂家。本项为必填项目。
17. 中药材标准:制剂中所含中药材,规范填写药材名称。如有地方或国家药品标准的,属于法定标准药材;若没有地方或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材,属于非法定标准药材;明确各药材检验所采用的标准来源(国家标准、地方药材标准或自拟标准)。本项为必填项目。
18. 主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简略填写主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不必照抄说明书详细内容,限300字以内。
适应症分类:(本项为必选项目)
一、化学药品:
抗感染系指: 各种抗生素、合成抗菌药、抗分支杆菌药、抗艾滋病药、抗真菌药、抗病毒药、天然来源抗感染药。
寄生虫系指: 抗寄生虫药。
呼吸系指: 呼吸系统疾病用药和复方抗感冒药。 皮肤系指: 皮肤疾病用药。
精神神经系指:脑血管病及精神障碍、神经系统疾病用药。 心肾系指: 心血管疾病和肾病用药。
外科系指: 电解质补充、酸碱平衡、静脉营养补充、痔疮、男性生殖系统等用药。 肿瘤系指: 各种肿瘤、血液病用药。
内分泌系指: 糖尿病及骨质疏松用药、解热镇痛类抗炎药、各种免疫系统调节剂等。
消化系指: 胃肠道、肝胆疾病用药、减肥药等。 妇科系指: 妇科疾病用药。
五官系指: 用于耳、鼻、喉、眼等五官科用药。 放射系指: 放射科用药(如造影剂等)。 其他系指: 难以界定其适应症的,包括辅料等。
二、中药:
儿科系指: 儿科及小儿用药。 风湿系指: 风湿类疾病用药。
呼吸系指: 呼吸系统疾病用药和各种感冒药。 妇科系指: 妇科疾病用药。
骨科系指:骨折、颈椎病、骨质疏松症等疾病用药。 皮肤系指: 皮肤科用药。
精神神经系指:脑血管病及精神障碍、神经系统疾病用药。 心血管系指:
心血管疾病用药。
外科系指:
各种跌打损伤、痔疮等外科用药。 肿瘤系指:
各种肿瘤疾病用药。 内分泌系指:
糖尿病等疾病用药。
消化系指:
肝、胆、脾胃等消化系统疾病用药。 五官系指:
耳、鼻、喉、眼科等五官科用药。 泌尿生殖系指: 男科、泌尿及生殖系统疾病用药。
其他系指: 血液病、抗艾滋病等免疫系统疾病用药及难以界定其适应症的。 19. 原批准注册内容及相关信息:应具体填写与本次补充申请所变更各项具体内容相对应的原批准注册内容及相关信息,本项为必填项。
20. 补充申请内容:应简要填写本次补充申请所变更的各项具体内容,本项为必填项。
21. 提出补充申请的理由简述:申请人申报本次补充申请的理由。本项为必填项。 22. 专利情况:所申请药品的专利情况应当经过检索后确定,发现本品已在中国获得保护的有关专利或国外专利信息均应填写。本项申请实施了其他专利权人专利的,应当注明是否得到其实施许可。已知有中国专利的,填写其属于化合物专利、工艺专利、处方专利等情况。
23. 中药品种保护:根据所了解情况分别填写。 24. 同品种新药监测期:如有,需填写起止日期。
25. 本次申请为:填写申报品种本次属于第几次申报。简要说明既往申报及审批情况。如申请人自行撤回或因资料不符合审批要求曾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予批准等情况。
26. 机构1-5:机构1是指具备本品生产条件,申请生产本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对于新药申请,尚不具备生产条件或尚未确定本品生产企业的,可不填写。对仿制药品申请及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制剂除外)及增加新的适应症的药品申请,必须填写本项。对于进口药品申请,应当填写境外制药厂商(持证公司)的名称。对于申请生产本药品的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持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情况做出选择。机构
2、
3、
4、5,对于新药申请,必须填写申请新药证书的机构,即使与机构1相同,也应当重复填写;对于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的改变剂型(靶向制剂、缓控释制剂等除外)、增加新的适应症的申请,不必填写;对于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申请,本项不得填写。仍有其他申请新药证书机构的,可另外附页。对于进口药品申请,如有国外包装厂,则填写在机构3位置。对于新药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在发给的新药证书内,将本申请表内各新药证书申请人登记为持有人,排列顺序与各申请人排名次序无关。
各申请机构栏内:“名称”,应当填写其经过法定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名称。“本机构负责缴费”的选项,用于申请人指定其中一个申请机构负责向国家缴纳注册费用,该机构注册地址即成为缴费收据的邮寄地址。“组织机构代码”,是指境内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发给的机构代码,境外申请机构免填。“注册申请负责人”,是指本项药品注册申请的项目负责人。电话、手机、传真和电子信箱,是与该注册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其中电话应当提供多个有效号码,确保能及时取得联系。填写时须包含区号(境外的应包含国家或者地区号),经总机接转的须提供分机号码。“联系人”,应当填写具体办理注册事务的工作人员姓名,以便联系。
各申请机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签名日期:已经填入的申请人各机构均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在此签名、加盖机构公章。日期的填写格式为××××年××月××日。本项内容为手工填写。
药品注册代理机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签名日期:药品注册代理机构在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机构公章。
27. 委托研究机构: 系指药品申报资料中凡属于非申请机构自行研究取得而是通过委托其他研究机构所取得的试验资料或数据(包括药学、药理毒理等)的研究机构。
28.填表应当使用中文简体字,必要的英文除外。文字陈述应简明、准确。选择性项目中,“□”为单选框,只能选择一项或者全部不选;“□”为复选框,可以选择多项或者全部不选。需签名处须亲笔签名。
29.本申请表必须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发的申请表填报软件填写、修改和打印,申报时应当将打印表格连同该软件生成的电子表格一并提交,并且具有同样的效力,申请人应当确保两种表格的数据一致。为帮助判断两种表格内数据是否完全一致,电子表格一经填写或者修改后,即由软件自动生成新的“数据核对码”,两套“数据核对码”一致即表明两套表格数据一致。对申请表填写内容的修改必须通过该软件进行,修改后计算机自动在电子表格内产生新的“数据核对码”,并打印带有同样“数据核对码”的整套表格。未提交电子表格、电子表格与打印表格“数据核对码”不一致、或者本申请表除应当亲笔填写项目外的其他项目使用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发的申请表填报软件填写或者修改者,其申报不予接受。
30.本表打印表格各页边缘应当骑缝加盖负责办理申请事宜机构或者药品注册代理机构的公章,以保证本申请表系完全按照规定,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发的申请表填报软件填写或者修改。
第四篇:药品补充申请表填表说明范文
药品补充申请-填表说明
我们保证:本项内容是各申请机构对于本项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郑重保证,各申请机构应当一致同意。
其他特别申明事项:需要另行申明的事项。
1.
2.
3.
处方药。
4.
选。
5.
6. 申请事项分类:药品分类及注册分类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四中的药品通用名称:应当使用正式颁布的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药典委员会《中有关分类要求选择。本项为必选项目。 国药品通用名称》或其增补本收载的药品通用名称。申报复方制剂或者中药制剂自拟药品名称的,应当预先进行药品名称查重工作。本项为必填项目。
7.
8.
9. 英文名称:英文名填写INN英文名;中药制剂没有英文名的,可以免填;汉语拼音:均需填写,注意正确区分字、词、字母大小写等。可以参照中国化学名称:应当以文字正确表达药物活性物质的化学结构,不要采用结构式。原申请品种状态:按品种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选项。本项为必选项,且可多本申请属于:系指如果属于申请境内注册品种选境内注册,如果属于申请进药品分类:按本品种的属性选择相应的选项。本项为必选项。 是否为OTC:如同时申请非处方药,则选非处方药,此项不选,默认为申请口注册选进口注册。本项为必选项目。 申报中药材的需提供拉丁名。本项为必填项目。 药典格式填写。本项为必填项目。 本项为必填项目。
10. 商品名称:申请人为方便其药品上市销售而申请使用的商品名称。进口药品可同时填写英文商品名称。商品名称仅限于符合新药要求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及进口中药可以申请使用。
11. 制剂类型:本项为必选项目。
非制剂:根据本品类型进行选择。其中“有效成份”系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分。“有效部位”系指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不属所列类型,选“其他”,并应简要填写所属类型。
制剂:在“剂型”后选择所属剂型;剂型属于《中国药典》或其增补本收载的剂型,选中国药典剂型;非属《中国药典》现行版及其增补本未收载的剂型,选非中国药典剂型;进口药品同时填写剂型的英文。如属于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制
剂的,可同时选择特殊剂型。
12. 规格:填写本制剂单剂量包装的规格,使用药典规定的单位符号。例如“克”应写为“g”,“克/毫升”应填写为“g/ml”。每一规格填写一份申请表,多个规格应分别填写申请表。本项为必填项目。
同品种已被受理或同期申报的原料药、制剂或不同规格品种:填写由同一申请人申报的该品种已被受理或同期申报的其他原料药、制剂或不同规格品种的受理号及名称。若为完成临床研究申请生产的需填写原临床申请受理号。
13. 包装:系指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如有多个包装材质要分别填写,中间用句号分开,例如“玻璃瓶。塑料瓶”。包装规格是指基本包装单元的规格,药品的基本包装单元,是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供上市的药品最小包装,如:每瓶×片,每瓶×毫升,每盒×支,对于按含量或浓度标示其规格的液体、半固体制剂或颗粒剂,其装量按包装规格填写。配用注射器、输液器或者专用溶媒的,也应在此处填写。每一份申请表可填写多个包装规格,不同包装规格中间用句号分开,书写方式为“药品规格:包装材质:包装规格”,例如:“0.25g:玻璃瓶:每瓶30片。塑料瓶:每瓶100片”,多个规格的按上述顺序依次填写。本项为必填项目。
14. 药品有效期:本品种的有效期,以月为单位填写。如有多个规格、包装材质,有效期如有不同则要分别对应填写,如包装材质为“玻璃瓶。塑料瓶”两种,有效期分别为18个月、12个月,应写为“18个月。12个月”。诊断试剂类制品,如有多个组份且有效期不同的应以最短的有效期作为产品有效期填写。
15. 处方(含处方量):应当使用规范的药物活性成份或者中药材、中药饮片、有效部位等名称,同时应当填写按1000制剂单位计算的处方量。申报复方制剂,应当预先进行处方查重工作。本项为必填项目。
处方内辅料(含处方量):对处方使用的每种辅料均应填写,包括着色剂、
防腐剂、香料、矫味剂等。处方量按1000制剂单位计算。本项为必填项目。
16. 原辅料来源:境内生产是指已获得药品批准文号并在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内的原料药;进口注册是指已获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并在其有效期内的原料药;另行申报是指正在申报注册中的原料药,应将其受理号填写在批准文号项下,受理号亦可由省局在受理时填写;另行批准是指无需注册,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门批准的原料药,在批准文号项下填写其批准文件编号。复方制剂应填写全部原料药来源,同一原料药不得填写多个厂家。本项为必填项目。
17. 中药材标准:制剂中所含中药材,规范填写药材名称。如有地方或国家药品标准的,属于法定标准药材;若没有地方或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材,属于非法定标准药材;明确各药材检验所采用的标准来源(国家标准、地方药材标准或自拟标准)。本项为必填项目。
18. 主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简略填写主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不必照抄说明书详细内容,限300字以内。
适应症分类:(本项为必选项目)
一、化学药品:
抗感染系指: 各种抗生素、合成抗菌药、抗分支杆菌药、抗艾滋病药、抗真菌药、抗病毒药、天然来源抗感染药。
寄生虫系指: 抗寄生虫药。
呼吸系指: 呼吸系统疾病用药和复方抗感冒药。
皮肤系指: 皮肤疾病用药。
精神神经系指:脑血管病及精神障碍、神经系统疾病用药。
心肾系指: 心血管疾病和肾病用药。
外科系指: 电解质补充、酸碱平衡、静脉营养补充、痔疮、男性生殖系统等用药。 肿瘤系指: 各种肿瘤、血液病用药。
内分泌系指: 糖尿病及骨质疏松用药、解热镇痛类抗炎药、各种免疫系统调节剂等。
消化系指: 胃肠道、肝胆疾病用药、减肥药等。
妇科系指: 妇科疾病用药。
五官系指: 用于耳、鼻、喉、眼等五官科用药。
放射系指: 放射科用药(如造影剂等)。
其他系指: 难以界定其适应症的,包括辅料等。
二、中药:
儿科系指: 儿科及小儿用药。
风湿系指: 风湿类疾病用药。
呼吸系指: 呼吸系统疾病用药和各种感冒药。
妇科系指: 妇科疾病用药。
骨科系指:骨折、颈椎病、骨质疏松症等疾病用药。
皮肤系指: 皮肤科用药。
精神神经系指:脑血管病及精神障碍、神经系统疾病用药。
心血管系指:心血管疾病用药。
外科系指:各种跌打损伤、痔疮等外科用药。
肿瘤系指:各种肿瘤疾病用药。
内分泌系指:糖尿病等疾病用药。
消化系指:肝、胆、脾胃等消化系统疾病用药。
五官系指:耳、鼻、喉、眼科等五官科用药。
泌尿生殖系指: 男科、泌尿及生殖系统疾病用药。
其他系指: 血液病、抗艾滋病等免疫系统疾病用药及难以界定其适应症的。
19. 原批准注册内容及相关信息:应具体填写与本次补充申请所变更各项具体内容相对应的原批准注册内容及相关信息,本项为必填项。
20. 补充申请内容:应简要填写本次补充申请所变更的各项具体内容,本项为必填项。
21. 提出补充申请的理由简述:申请人申报本次补充申请的理由。本项为必填项。
22. 专利情况:所申请药品的专利情况应当经过检索后确定,发现本品已在中国获得保护的有关专利或国外专利信息均应填写。本项申请实施了其他专利权人专利的,应当注明是否得到其实施许可。已知有中国专利的,填写其属于化合物专利、工艺专利、处方专利等情况。
23. 中药品种保护:根据所了解情况分别填写。
24. 同品种新药监测期:如有,需填写起止日期。
25. 本次申请为:填写申报品种本次属于第几次申报。简要说明既往申报及审批情况。如申请人自行撤回或因资料不符合审批要求曾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批准等情况。
26. 机构1-5:机构1是指具备本品生产条件,申请生产本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对于新药申请,尚不具备生产条件或尚未确定本品生产企业的,可不填写。对仿制药品申请及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制剂除外)及增加新的适应症的药品申请,必须填写本项。对于进口药品申请,应当填写境外制药厂商(持证公司)的名称。对于申请生产本药品的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持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情况做出选择。机构
2、
3、
4、5,对于新药申请,必须填写申请新药证书的机构,即使与机构1相同,也应当重复填写;对于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的改变剂型(靶向制剂、缓控释制剂等除外)、增加新的适应症的申请,不必填写;对于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申请,本项不得填写。仍有其他申请新药证书机构的,可另外附页。对于进口药品申请,如有国外包装厂,则填写在机构3位置。对于新药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在发给的新药证书内,将本申请表内各新药证书申请人登记为持有人,排列顺序与各申请人排名次序无关。
各申请机构栏内:“名称”,应当填写其经过法定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名称。“本机构负责缴费”的选项,用于申请人指定其中一个申请机构负责向国家缴纳注册费用,该机构注册地址即成为缴费收据的邮寄地址。“组织机构代码”,是指境内组织机构代码管
理机构发给的机构代码,境外申请机构免填。“注册申请负责人”,是指本项药品注册申请的项目负责人。电话、手机、传真和电子信箱,是与该注册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其中电话应当提供多个有效号码,确保能及时取得联系。填写时须包含区号(境外的应包含国家或者地区号),经总机接转的须提供分机号码。“联系人”,应当填写具体办理注册事务的工作人员姓名,以便联系。
各申请机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签名日期:已经填入的申请人各机构均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在此签名、加盖机构公章。日期的填写格式为××××年××月××日。本项内容为手工填写。
药品注册代理机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签名日期:药品注册代理机构在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机构公章。
27. 委托研究机构: 系指药品申报资料中凡属于非申请机构自行研究取得而是通过委托其他研究机构所取得的试验资料或数据(包括药学、药理毒理等)的研究机构。
28.填表应当使用中文简体字,必要的英文除外。文字陈述应简明、准确。选择性项目中,“□”为单选框,只能选择一项或者全部不选;“□”为复选框,可以选择多项或者全部不选。需签名处须亲笔签名。
29.本申请表必须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发的申请表填报软件填写、修改和打印,申报时应当将打印表格连同该软件生成的电子表格一并提交,并且具有同样的效力,申请人应当确保两种表格的数据一致。为帮助判断两种表格内数据是否完全一致,电子表格一经填写或者修改后,即由软件自动生成新的“数据核对码”,两套“数据核对码”一致即表明两套表格数据一致。对申请表填写内容的修改必须通过该软件进行,修改后计算机自动在电子表格内产生新的“数据核对码”,并打印带有同样“数据核对码”的整套表格。未提交电子表格、电子表格与打印表格“数据核对码”不一致、或者本申请表除应当亲笔填写项目外的其他项目使用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发的申请表填报软件填写或者修改者,其申报不予接受。
30.本表打印表格各页边缘应当骑缝加盖负责办理申请事宜机构或者药品注册代理机构的公章,以保证本申请表系完全按照规定,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发的申请表填报软件填写或者修改。
第五篇:《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指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8月18日发布
为提高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于8月18日发布了《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指南》。内容如下:
1、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出的药品生产现场检查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提出现场检查申请。
2、检查申请需以电子及纸质二种方式进行提交。申请人应在收到药品审评中心发出的现场检查通知后,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网站(http//),点击“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系统(简称系统)进行网络填报、提交。
3、认证中心收到药品审评中心《药品生产现场检查告知书》及相关材料并经登记确认后,注册检查填报系统中的“新药生产现场检查申请公示列表”显示相应品种申请人和注册受理号信息,同时系统自动开放申请生产单位电子《申请表》填报界面。
4、申请人需在“新药生产现场检查申请公示列表”中查询到品种相关信息,点击“创建电子申请表”,并经填写核对受理号、申请生产单位名称、新药受理日期、现场检查通知流水号以及系统临时分配的验证码后,方可进入到相应品种网络填报界面。
5、申请人应按照界面提示如实填报《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包括申报注册生产时三批样品生产信息等,不得有空项。如遇表格项下要求相关信息确实没有,则应填写“无”。《申请表》的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更改,详见《填表说明》。
6、在填写申请表信息过程中,申请人可以点击【保存】按钮进行临时保存。在正式提交前打印的申请书,均为测试打印版,没有条码信息,不可作为正式纸质提交版本使用。
7、经确认相关信息已填写完整无误后,申请人通过点击【提交】按钮,将申请书电子信息提交至认证中心,并在提交完成后打印三份《申请表》(正式提交版本应在首页左上角显示条码),分别加盖申请人公章及骑缝章,并一份复印件共四份邮寄至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检查二处(地址:北京市崇文区法华南里小区11号楼三层;邮编:100061)。
8、纸质《申请表》提交采取邮寄形式,如遇特殊情况当面送达,须附申请人委托书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无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的材料应予以拒绝或退回。
9、电子和纸质《申请表》均收到后,认证中心正式启动品种检查工作程序,同时电子申报系统将向申请人反馈接收状态。
10、电子申报系统对该品种申请生产单位开放时限为6个月。6个月期满如不提交申请,系统将关闭该受理号品种申请界面,认证中心将启动终结该品种在认证中心的检查工作程序。
11、如遇该品种生产车间正在技术改造或其他特殊原因,申请人无法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时限内提交检查申请的,申请人应在满六个月前向认证中心提交正式的书面延迟申请,延期申请中应至少包括申请人、品种及受理号名称、延期原因、延期时限等,并有该品种生产申请人所在省局注册处出具的确认意见。另外,延期申请应同时抄送药品审评中心备案。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说明
1、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出的药品生产现场检查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出现场检查申请,需以电子及纸质二种方式进行提交。
2、申请人需在“申请公示列表”中查询到品种相关信息后,点击“创建电子申请表”进入填报界面,并按照界面提示填报《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的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更改。
3、申请人需将网上填报并经确认提交的的电子《申请表》打印三份(正式提交版本应在首页左上角显示条码),分别加盖申请人公章及骑缝章,并一份复印件共四份邮寄至我中心检查二处(地址:北京市崇文区法华南里小区11号楼三层;邮编:100061)。如遇特殊情况需当面递交时,申请人委托的办事人一定要携带申请人(与申请表盖章单位一致)委托具体办事人及所办事项的委托书及办事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否则不予办理。
4、电子和书面《申请表》均收到后,电子申报系统将反馈接收状态。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需知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首次会议时,申请生产单位需简要汇报产品研制、注册生产检查前相关工作开展情况以及企业药品GMP执行情况等。申请单位应提前认真准备上述汇报内容,并要求准备一份正式的书面材料交给检查组带回中心。汇报内容至少应包括:
1、申请产品的研发历程、注册申报过程,包括生产工艺研发的详细情况,以及是否有补充申请等情况;
2、接受注册生产现场检查准备工作情况:
3、人员培训情况;
4、原辅料等物料检验及物料供应商的情况;
5、生产线的设备、设施与该产品生产需求情况,批量确定以及生产规模情况,与其它品种共线生产及风险评估的情况;
6、生产工艺验证,包括设备能力、批量、清洁验证情况;
7、中间品、成品质量控制和检验情况,是否有委托检验等情况;
8、产品稳定性考察情况;
9、检查品种现场生产安排情况等。
10、质量体系运行情况,GMP执行情况,上次GMP认证缺陷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