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方向范文

2024-05-12

改革方向范文(精选12篇)

改革方向 第1篇

一、我国农村正规金融市场现状

各国的金融市场基本上都有正规与非正规金融之分,我国农村的金融市场也是如此。其中,正规金融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及其他商业银行,但由于种种原因,大多金融机构都只是从事普通的存款业务,真正在农村开展贷款业务的只有农村信用社。除此之外,正规金融机构还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资金总量不足。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上,金融资源的实际总供给小于实际总需求,供求未能实现平衡,这是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按照田力的核算,供求差额1995~2001年每年都在5,000亿元人民币以上,2002年为4,391.8亿元,接近5,000亿元,由此可见差额之巨大。

总量不足的主要原因是农村资金的外流。在我国农村的正规金融机构中,邮政储蓄只从事存款业务而不提供贷款,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村资金的外流;商业银行因其全国配置性,资金必然流向利润率较高的城市工业部门,而且农村借贷以小额为主,对于运营成本较高的商业银行而言,收益很小甚至为负。1999年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信贷存量24,754亿元,占金融业信贷存量的26.4%,其中农村信用社为9,226亿元,占9.8%;当年行社新增贷款2,748亿元,占38.1%,其中农村信用社为886亿元,占12.3%。随着国有商业银行向大中城市收缩,农业银行涉农信贷下降,农村融资主要由农村信用社承担(彭川西等,2001)。而农村信用社也有相当的资金流入非农业部门:到2002年11月底,全国农村信用社吸收各项存款19,469亿元,各项贷款14,117亿元,两者相差5,352亿元,其中有价证券及投资1,812亿元,净存放中央银行684亿元,拆借给其他金融机构1,152亿元,加上其他一些因素计算,估计从农村流出资金约3,000亿元。

(二)结构问题。

近年来,商业银行对农村基层网点的撤并力度逐步加大。据某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的统计,近三年撤并的基层网点数占原有机构数的25%,其中撤并的乡镇网点占撤并机构的60%,乡镇一级商业银行机构呈现全面收缩的局面。同时,作为现阶段唯一与农村居民有信贷往来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也存在着各种问题,其中最突出的就是产权问题,下面对其做简要分析。

农村信用合作社属合作金融的范畴,合作金融是合作经济在金融领域的具体表现形式,它是以金融资产的形式参与合作,并专门从事规定范围内的金融活动。合作经济自19世纪在欧洲兴起以后,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国际公认的七条原则。合作金融同样符合七项国际通行原则,即它也遵循自愿、互助、民主和非盈利性(或低盈利性)等基本原则。正是由于合作金融组织遵循着一般合作经济的原则,所以它与其他金融形式有着不同的产权特征。

合作金融首先要求资金上的联合,即在合作的一般原则基础上,要求每个社员必须交纳一定的入社费(股金),共同构成合作金融的原始资本或初始股金。这就是合作金融产权制度的基本骨架。具体来说,合作金融组织都依照国际惯例,明确规定参加合作金融组织成为社员的人必须有投入(入股),社员投入(股金)完全归投资者的社员个人所有,但个人入股金额不能超过某个规定的最高限额,最低的入股金额是个人进入合作金融组织的“门槛费”;合作金融组织必须为社员的股金支付红利,即对资本的所有者支付使用这些资本的成本,对社员而言,他们则获得了股金的用益权;社员的股金可以在本人愿意的任何时候退出而不会受到任何约束。由于对股金认购的额度限制,使全体社员对其合作金融组织的股金拥有量呈现出低离散程度的特征,这种特征表明:合作金融的产权制度是某个给定的范围内的直接合作的个人对某一共同范围内的金融资源大致均等的占有。

而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带有明显的政府主导的色彩。其建立是由政府向农村居民强制征收一定金额组成,这就在根本上违背了合作金融自愿的原则,同时也导致居民对信用社的所有权归属的问题不甚清楚,而这也是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上不民主的根源。根据阎庆民、向恒的调查:有67.9%的被调查者认为农村合作金融的“合作”是“有名无实的假合作”;而对于信用社的管理,有85.7%的人认为确定农村信用合作社主要负责人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上级信用联社”,而认为主要由“全体入股社员”决定的仅占25%。因此,农村信用社办事效率低下,呆账坏账率高。这些都大大限制了信用社作用的发挥。

另外,我国还存在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区分不清楚的问题,主要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之间。农业银行作为商业银行,还承担着农村扶贫、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本应属于政策性银行业务范围的业务,这也造成了农村地区商业银行(在某种意义上等同于农业银行)盈利率低及业务向城市的转移。

(三)农业保险萎缩。

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保险公司作为私营金融机构的一部分为农业提供贷款和其他服务,为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资金支持的作用;同时,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覆盖也非常广泛,对保障农业的稳定也有较大的作用。而在我国,农业保险的赔付率高、回报率低的问题以及保险公司的商业性要求,导致保险公司在农村地区的业务迅速减少:2001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费总收入超过500亿元,而农业保费收入仅3.3亿元,不足总收入的1%,2004年农业保费收入又降低了30%。相对于西方国家,我国的农业保险范围狭小,品种单一,广大农民也大都缺乏保险意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业保险的发展。

二、非正规金融状况概述

我国农村中还存在着大量的非正规的金融,主要泛指存在于个体、家庭、企业之间,在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外进行的金融交易活动,包括民间借贷、民间互助会、地下钱庄、地下投资公司等。其主要运作形式有合会、私人钱庄、当铺、集资、贸易商放款和商业信用、民间票据机构等。

1949年以后,我国农村地区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基本被消除,但民间借贷行为却是一直存在的。改革开放以后,各地区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的民间金融又有了较大的发展,其发展状况也基本上呈现出由东向西依次降低,与经济发展状况成比例。据估计,我国2.4亿个农民家庭中,大约只有15%左右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85%左右的农户要获得贷款基本上都是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的调查显示,2000年每个农户累计借入款为1,020元,其中约700元来自民间借贷,约占68.6%,按2亿农户计算,2000年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金额高达1,400多亿元。据郭沛对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规模的估算,1997~2002年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规模按窄口径估算依次为1,802.07亿元、2,003.37亿元、2,103.40亿元、1,992.11亿元、2,061.34亿元、2,001.03亿元,按宽口径估算依次为2,238.70亿元、2,473.01亿元、2,262.38亿元、2,573.97亿元、2,708.75亿元、2,705.31亿元。另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研究报告指出,中国农民来自非正规金融市场的借贷大约为来自正规金融市场的4倍,对于农民来说,非正规金融的重要性要远远超过正规金融市场(IFAD)。由此可见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规模。

(一)非正规金融的特点。

非正规金融主要是在小范围内发生,多是建立在血缘和地缘关系之上的,借贷双方一般都较为熟悉,彼此了解,这样就减少了由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信贷风险;另外,农村信贷还有数额小的特点,商业银行因成本高、收益少而不做,农村信用社也由于违背了其合作金融的性质而不做,这也在客观上促使农村居民向民间金融机构借款;同时,民间借贷一般对于还款期限无明确限制,这也是它能吸引民众的一个特点。农村信贷的季节性也促使了民间合作金融的发展。由此可以总结出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几个特点:信息对称程度高、数额一般较小、还款期限较长、季节性特点。这些特点共同决定了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的效率较正规金融机构高,因此其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但也存在由于还款问题而引发的许多纠纷,严重危害了农村社会的安定,也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二)非正规金融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

非正规金融是在经济发展中适应正规金融机构资本供给小于资本需求而产生的,它们的存在对于经济的发展同样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根据刘民权的研究,非正规金融对于经济增长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降低风险。农民能够通过参加互助会等民间金融机构来减少来自生活中的不确定性冲击。此外,非正规金融市场上相对充分的信息以及隐性担保等也减少了贷款的违约风险,使得居民小规模和短期的投资成为可能,这有利于经济的增长。

第二,资源配置。非正规金融具有正规金融所没有的信息优势,这使得它们能够在小范围内综合地对投资项目的风险和潜在的发展能力进行权衡,并选择一个风险和收益相对合理的项目予以支持。因此,在缺乏正规金融的前提下,非正规金融为资源在小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非正规金融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资源的配置。

第三,监督与控制。非正规金融在对借款人的监督和控制方面比正规金融机构更有成效,这一点从非正规金融贷款的违约率就可以看出来。

第四,储蓄动员。储蓄动员不仅是更大规模投资资金形成的前提,而且能够为个人和企业提供多样化的资产,促进技术创新的发展,从而推动经济增长。非正规金融对于居民的储蓄提供了很多便利,因此能吸收到较多存款。浙江、福建等地区的例子就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

第五,便利交易。正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创造了很多金融工具,大大方便了人们的交易。许多非正规金融契约是和其他市场(如商品市场)之间的交易紧密联系的,其他市场上的交易为金融契约的履行提供了担保,金融契约的实施会促进其他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从而强化社会分工的专业化,由此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过程。

三、改革方向研究

针对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应如何进行改革呢?

(一)我国农村金融现阶段存在的一个大问题是资金的总量不足,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又是因为我国的正规金融机构所导致的资金外流。因此,我们应从源头入手,阻断其外流的渠道。农村资金的外流主要是通过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而现阶段我国的农村信用社,是违背合作金融的本质要求的。因此,我们应对其产权制度进行改革,明晰其产权归属,使农村居民能够行使本应属于他们的所有权和对合作社的管理权。这样才能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为农村居民服务的金融机构,也可以有效地增加资金用于农业和农村的比重。对于邮政储蓄的问题,可以借鉴国外经验,通过法律强制其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政策性金融机构,再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农村和农业的建设服务。

(二)针对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缺乏,同时非正规金融占较大比例的事实,应该通过立法来规范农村的非正规金融机构,而不是对其一味打压。应借鉴中国台湾、韩国和日本等地区和国家的改革经验,实现一部分非正规金融的正规化。非正规金融是内生于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而且现在的正规金融也都是由当初的非正规金融转化而来的。例如,现在大行其道的证券交易所,就是由当初股份制公司的柜台交易逐步演变到场内交易,并逐步演化为正规金融机构的。在我们国家,制度的演进是非自然的,现存的正规金融机构都是借鉴国外经验发展起来的,因此,我们更应当结合中国的实际,对非正规金融进行改造。

教育治理体系改革方向 第2篇

当前解放教育生产力,推进教育体制改革,关键在于重构我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与人事、财政部门之间对教育的统筹管理与专门管理之间的权力关系,从条条向块块让度管理权力。推进教育治理体系改革的路径选择是,从政府间分权治理到部门间合作治理,走向政府、社会间合作治理。

■张志勇

改革开放30年多年来,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特别是各级各类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得益于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体现在教育行政部门自身管理权的下放和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活力的释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5条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已作明确规定,但长期以来,形成了教育事务权、教育人事权、教育财政权高度分割、高度集权的管理模式。从宏观上讲,教育部门缺乏教育的统筹权,从中央到地方教育行政都缺乏教育统筹权。从中观上讲,教育行政效率极其低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教育改革和发展,必然涉及人的问题和财政问题,教育行政部门说了不算,导致严重的推诿扯皮。从微观上讲,学校作为教育的主体缺乏创新活力。

重构我国纵向教育治理体系

我国纵向教育治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管理权力过于集中、学校缺乏办学自主权、社会缺乏教育管理的参与权和监督权。重构我国纵向教育治理体系,应着重推进以下四个方面的变革。

中央向地方放权

重构我国纵向教育治理体系,首要任务是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事务管理权重新进行划分。中央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行政事务应限于国家教育体制、教育规划和实施、改革发展战略和实施、国家教育标准和执行、教育法治统一和实施等,具体事务应该放权给省以下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

各级政府向社会让度教育决策参与权

教育利益相关方在教育决策中的缺位状态必须尽快改变,向教育利益相关方让度教育决策权,是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下放的权力的重要方面。现在,各级政府的整个教育决策几乎完全在行政体制的框架下由行政人员自身来运作,而社会各界,教育利益的相关主体,参与教育决策的空间、机会非常少。山东省潍坊市推行重大教育事项“第三方协商式民主听证”,凡涉及学校、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教育政策出台,全部委托第三方,组织校长、教师、家长、学生代表进行第三方听证和民主协商,保障利益相关者“话语权”的教育改革,在全国影响比较大。各级政府向学校放权

关键是要依法确保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学校应依法拥有下列自主权:人事管理自主权,包括副校级干部和中层干部任用权、教师职称评聘权、教师自主招聘权、不合格教师的解聘权,自主招生权、财政教育经费和合法募集的教育经费的自主使用权、教师绩效工资的自主分配权、课程改革自主权、对不符合法规要求的教育评估事项的拒绝权等。同时,必须明确作为法人的校长的权力保障机制和约束机制。建议有关部门尽快起草《学校法》,明确政府与学校的权力边界。

建立现代学校治理机制

建立现代学校内部治理机制,包括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家长委员会和社区教育委员会等。一要向教师让度权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附属教研机构要把教学自主权还给教师,学校要明确并保障教师对学校事务的知情权、管理权、监督权和决策权等。二要向学生让度权利,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尊重、支持并保障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三要向家长让度权利,学校要支持学校家长委员会依据章程自主开展活动,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四要向社区让度权利,支持学校社区理事会依据章程自主开展活动,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

重构我国横向教育治理体系

中国教育体制改革最大的问题是横向教育治理体系有很大的问题,具有教育管理职能的各个部门的管理事务管理权力没有相应的边界,主要表现为越权管理和集权管理。重构我国横向教育治理体系,要推进四个方面的变革。

“确权”:确定教育行政权力归属

“确权”,就是要尽快确定教育行政权力的归属。现在很多教育权力不在教育部门,而到了那些非教育职能部门。职业基础教育的管理权是在教育部门吗?很多不在教育部门。民办教育机构的准入权在教育行政部门吗?民政部门、工商管理部门都在审批。校外教育机构的准入,工商部门、民政部门都可以批。可以说,整个教育准入体系混乱不堪。

“分权”:划定教育行政权力边界

最关键的是教育人事权力配置,必须理清组织、编制、人事部门的权力边界。教师招聘、职称评审、教师管理调配等权力应还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编制、人事部门在其职权范围进行总量管理和监督。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权应该归属教育行政部门,人事部门只负责对教师继续教育政策的宏观管理。中小学校长和地方教育局长管理方面,组织、人事与教育部门实行分权管理。在教育财政权力配置方面,要尽快厘清财政、发展改革与教育部门的权力边界。按照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建议与教育财政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建立权力清晰、权责明确、分权与制衡相统一的教育财政管理体制。“限权”:推行“三个清单”

在“确权”、“分权”基础上推行“三个清单”,对各级政府教育职能部门的权力进行限定:权力清单,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权力;负面清单,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做什么;责任清单,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依法履行的基本教育职责是什么。

合作治理:教育职能部门间的权力制衡

推进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在横向教育治理体系方面形成合作治理新格局,建立权力运行和制衡机制。国家在中小学教师管理体制方面推行“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就是推行合作治理的重要尝试。这一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形成编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教师编制和职称岗位总量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教师招聘、职称评审、教师调配的新格局,从而把教师从“单位人”变成“系统人”。

重构我国教育治理工具

我国传统的教育治理工具主要包括单一行政管理、不透明的财政拨款制度和评估达标。要真正提高我国教育行政治理效能,既要改革我国教育行政治理机制,也要重构我国教育治理工具,运用现代教育治理手段。

依法治教:教育治理的根本方式

从总体上讲,我国教育体制改革仍然处于“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之中,最关键的就是依法治教的意识极其匮乏。没有依法治教的意识,在这种情况下放权是极其危险的。在全社会必须强化教育法治意识,在教育治理方面,做到依法用人、依法决策、依法规范、依法治理、依法考核和依法问责。

专业化治理:管理者专业化和管理专业化

这里的专业化治理,包括管理者的专业化和管理专业化两个方面。我们现在要解决一个让懂教育的人办教育、管教育的问题。现在有不少高中校长,有不少的教育局长不懂教育。在推进地方教育局长专业化方面,山东省进行了艰难探索,严格地方教育局长的任职资格;同时,我们必须用专业的方式管理教育事业,走出传统的经验管理和行政管理思维。

信息化治理:教育的大数据管理

当前的教育管理如果没有信息化手段,很多管理无法有精准的判断。要推行大数据管理,就是信息化治理,在当前的大规模教育之下,教育的大数据管理已经成为一个可能。2013年,淄博市启动优质特色高中建设,提出了优质特色学校建设的八大任务,即优化高中教育资源、特色学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课程体系建设、数字化校园建设、教育队伍建设、科研创新、学生综合素质提升等。从专家评教(40%)、学生评教(10%)、家长评教(10%)、工作考核(10%)和教学质量(30%)等五个方面实施多维度评价。研发了普通高中优质特色发展成果展示平台,实现了高中优质特色发展成果的过程性管理以及海量信息的存储积累、分析评价和交流共享,研发了学生和家长网上评教平台,首次组织学生和家长全员化评教。

公开化治理:教育事务、人事、财务管理公开

教育政务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在公开的内容上,要一体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只有教育政务信息都公开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所作所为才能置于社会公众的广泛监督之下,教育腐败、教育违法行为就没有了藏身之地。只有教育财政预决算及其支出项目公开了,教育公共服务支出就公开了,教育财政效益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加快各级政府的教育财政预决算及其开支项目向全社会公开的步伐,形成公开的监督机制,我们公共服务才能到位。

第三方治理:社会治理与市场治理的引入

加快推进第三方治理,社会治理与市场治理的引入是目前教育治理现代化重大任务。2012年至2014年,山东省教育厅委托山东省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对全省普通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进行电话调查。调查项目涉及“睡眠时间”“作业量”“在校学习时间”“考试次数”等涉及学生课业负担的多项内容。2009年以来,山东省全面推行家长委员会建设,让社会家长的力量参与到学校治理当中来。潍坊市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在教育治理方面通过民办教育,激活公办教育,形成了“公办不择校、择校找民校”的良好格局。

院士制度改革方向 第3篇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2013年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的增选结果都在昨天近日发布了。中科院新增选院士53名,中国工程院新增选院士51名。这样,两院院士总人数达到1557人。新当选的院士平均年龄在55岁左右,年龄最小的是48岁。

在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院士遴选和管理体制”后,新公布的院士备受瞩目。近年来,院士评选越来越多受到学术以外因素的影响。由于社会上对院士的过度追捧,在院士评选中,越来越多出现“运作”的情况。

因为一旦当选院士,所在单位和地方政府都会提供各种额外待遇和权力,比如增加津贴、参与重大决策、优先出版著作等,政治待遇和工作待遇迅速提升,调动各种社会资源的机会大大增加。

针对这种情况,中国工程院发表了《致新当选院士所在部门和单位的一封信》。信中提出三点建议:第一,院士仍是本单位的普通一员,要更加严格要求,对他们的不足及时提醒帮助。第二,院士不是“万事通”,应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把有限的精力用在该用的地方,不宜在“应酬”中分散精力。三是不要举办当选庆祝活动,也不宜把过高的、不适当的物质待遇加到院士身上。不宜过早地给年轻院士压上行政职务。

新增院士名单公布后,两院院士总人数达到1557人。美国科学院有2000多院士,工程院也有400多院士,从这个方面来看,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并没有过度膨胀。

我国的院士制度目前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和单位甚至制定了“院士工程”,组织了强大的公关团队。专家说,院士本来是一个科学荣誉的问题,现在变成了一个利益化的问题,导致各省市、各高校、各科院都把院士的多少作为一个政绩工程。

中科院和工程院被戏称为“中国部级官员最多的单位”,大家都在说,院士在部分省份享副省级、副部级待遇。对此,中国工程院在公布院士新增名单的同时,还给新院士提出八条箴言,并公布了给新当选院士所在部门和单位的一封信。

专家说,这封信不是对院士提出什么特殊要求,而是作为科学家最基本的要求,如果我们把这个最基本要求看成很高的要求,说明我们的院士制度已经出现了很大问题。

专家认为中国工程院的这些动作并没有触及本质的核心。中国一个普通的科研人员,即便水平再高,几乎难有机会参与院士的遴选,所以说怎么解决利益化、行政化的问题,更好的回归科学本位,是未来院士改革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仅通过一封信并不能遏制各个单位对院士人员疯狂的争夺,各种造假等现象也会层出不穷。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院士遴选和管理体制,实行院士退休和退出制度,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和期待。具体来说,怎样改革才能让院士真正回归学术本位?

专家指出,改革的主要难度就是院士的附加利益化,很多省包括院士本人都是反对这项改革的,因为一旦改革以后,所附加的利益就没有了。因此我们要去除附加利益,要仔细梳理有哪些附加些利益,哪些应该去掉。真正的院士就是一个所在学科的学术荣誉,除此以外没有别的东西。

专家说,现在很多科研人员把院士当成最高的奋斗目标,一旦当了院士以后就飘飘然,脱离科研一线,没有科研精神了。希望当选院士能够继续在科研一线上用技术推动科学进步。

院士制度改革要想真正破冰,一是社会各界,包括政府主管部门要对院士的改革方向达成一致;第二,社会各界要给院士的成长创造一个比较宽松的环境,不再给院士施压;另外,中国工程院和中国科学院要展现出应有的决心和勇气,加快推进改革。

有人说,去利益化的关键是建立退出退休机制。“终身荣誉”往往成为滋生学术腐败和学术不端的温床。专家表示,中国院士是有退出机制的,但在实践中几乎很难推行。院士要想改革首先要从院士终身制开始,院士达到一定年龄,比如说80岁以后要退休,或者每隔10年对院士进行述职。应该有一个期限的限制,院士不是一个终身可以免费享有的资格。

浅谈教育改革方向 第4篇

第一, 幼儿教育小学化。中国的幼儿教育走入了一个误区。我们走进幼儿园, 看看现在的3-6岁的孩子们在干什么, 他们在学小学一年级乃至二年级的课程。这又逼迫着小学一年级、二年级的孩子们要学习更深的知识。而这样的现象愈演愈烈, 甚至电视上的广告都要求学前孩子学外语。我们也知道孩子在幼儿期是学习的最佳时期, 但这主要是指孩子学习与人相处以及对整个社会的认知, 不是系统地学习课本理论。每个人从上小学开始, 一直到今后的十几年, 都要埋在书山题海中, 仅仅学前的五六年是最无忧无虑的时间。学前孩子的主要任务应该是玩儿, 在玩儿中增长社会知识, 这些知识是课本无法给予的。而现在的教育模式, 剥夺了孩子玩儿的权力, 从幼儿期即开始步入应试教育。

第二, 九年制义务教育分数化。上大学之前的孩子, 都是为了上大学而上学, 这使得孩子们都成了分数的奴隶。只要分数高, 就是好孩子。这其中忽略了作为人, 应该具备怎样的素质的问题。现在的大部分孩子连最基本的“尊老爱幼”这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都不懂得。在家父母及祖父母过分溺爱, 导致孩子的心里“唯我独尊”, 怎么能尊老爱幼?曾听同事讲过这样一个故事:有一个上初二的女孩儿, 学习很好, 父亲是出租车司机, 家庭条件中等。女孩儿的父亲每天回来都带给她一个鸡腿, 从未间断。突然有一天父亲病了, 母亲心疼父亲, 就将鸡腿给父亲吃了, 结果女儿回来后大发雷霆。父母很伤心, 不理解孩子为什么如此不懂事。其实道理很简单, 父母溺爱孩子, 从未对孩子进行过尊老、敬老的教育, 对本来应该是幼儿阶段就应具备的素质, 完全漠视, 教导孩子只要成绩好, 其余无所谓。所以在孩子心中, 父母所做的一切都是理所当然, 既不会感恩更不可能会回报, 现在不会感恩父母, 将来更谈不上回报社会。这就是如今的教育模式, 只注重成绩, 对于素质教育严重漠视, 没有对学生的素质方面进行应有的正确引导, 导致现在的学生就连最基本的关爱家人都很难做到。并且, 家长和老师对分数的过分重视, 也令孩子产生“唯有分数高”的认知。认为只要学习好了, 怎样都可以。以至培养出一大批只知读书, 生活无法自理, 社交能力欠缺的孩子。

第三, 高校教育盲目化。大学教育无动力, 培养出了许多的“四不像”。目前大多数高校都从自身出发, 对市场需求不调查不研究。专业设置陈旧, 脱离市场需求。一些相关专业课程的设立, 没有从实际应用出发, 大学毕业的学生无法找到与自身所学对口的工作。所以, 很多在校大学生不思上进, 把“混”到毕业文凭当做目标。不再主动学习, 陷入专业课补考、公共课靠抄的境地。目前, 高校学生逃课现象严重, 有关统计结果显示, 专业课逃课率在20%左右, 基础课逃课率超过25%, 至于思想政治教育等相关课程逃课率在50%以上。[2]学生之所以逃课, 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觉得课程无用。而现在大学的课程设置, 也确实存在问题。专业课正在极力压缩, 思想政治课却极力抢占课时, 培养出的毕业生“不红又不专”。由于专业课程的大幅压缩, 致使学生本应学到的、作为谋生手段的“一技”之长, 变成了“半技”, 而用人单位也因此提高门槛, 要求工作经验, 其实都是源于现在高校毕业生的不专业。

第四, 罔顾需求, 人才高学历化。由于目前大学的急剧扩招, 导致就业压力巨大。从1999年扩招以来, 大学生数量逐年剧增, 2001年毕业生仅有115万, 而到2007年达到495万[3], 而2013年更是创下历史新高, 达到了699万。由于大学生数量的激增, 本科生就业难等问题, 加上现在对学历的盲目崇拜, 大学毕业生又纷纷把目光瞄向下一个更高的学历——硕士、博士, 致使高学历人员数量迅速增加。2009年4月国务院学位办公布的数据显示, 我国具有博士授予权的高校已超过310所, 而美国只有253所。2006年, 美国培养的博士有5.1万人, 我国培养的博士已达4.9万人;2007年, 中国的这个数字继续上升, 超过了5万人, 并以年23.4%的数量在增长。这种不断扩大高学历招生量, 并伴随对人才教育的低要求, 会导致越来越多的高学历、低能力人员的出现。

另外, 高学历人员数量的持续增加, 导致各级各类单位人员高学历泛滥。这其中尤以高校为甚。高校是代表着先进生产力和先进的科技水平, 对学历要求高无可厚非。但是, 很多其他岗位, 本不需要极高学历的人员, 现在也提高门槛, 要求人员高学历。由于高学历要求高待遇, 这就使得高学历人员不愿选择中等待遇的工作, 而高薪高待遇的工作岗位人才济济, 造成高学历人员高不成低不就。而与之相对的是, 在中等需求的工作层面上, 人员相对紧缺, 形成断层。所以, 尽管每年高学历人员很多, 但是一些待遇中等的关键岗位人才缺乏。这种盲目追求学历的现象, 最终必会导致人员学历比例失调、人员结构不合理现象的出现。这种高学历化的弊端现在还只是初露端倪, 若继续下去, 带来的各方面压力将进一步增大。

针对种种教育现状, 笔者认为教育改革应从下列几方面入手:

首先, 从小就应注重孩子整体素质的培养。孩子出现的一切问题都已经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 而所有问题归根结底都与素质有关。国内现在的大部分小学都开设国学经典课程, 包括三字经、弟子规等。我们认为非常必要, 这些国学课程, 都是古人的智慧精华, 其中强调指出要立世先立人的道理。我们希望, 孩子们在朗朗上口地诵读这些国学的同时, 也能明白其中的深刻含义。教育从来都不是一方面的事情, 孩子的整体素质的提高除有赖学校的教育外, 家庭的教育更是重中之重。孩子从来到世界的那一刻起, 他不是某个学校的学生, 而是某个家庭的一员。家长对孩子的言传身教就从此刻开始。孩子会模仿父母的一言一行, 待人接物, 家长的素质直接影响孩子素质的发展。即使孩子步入校园, 但是与家人接触的时间远远大于学校。所以, 学校和家长应互相配合, 共同为提高孩子的整体素质而努力。

其次, 应该改革现有的考试制度。无论是幼儿教育小学化还是初等教育的分数化, 无疑都与考试紧密关联, 即为了考试、升学打基础。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之一, 分数是反映教学效果的重要依据, 但不应该是唯一依据。把分数作为品评学生优劣的唯一标准是不符合教书育人这一原则的。人之立足于社会, 靠的不是一张张的成绩单。因此, 教育应立足于全社会, 培养人才的社会适应性。考试只应作为辅助手段。在日常生活中让学生多接触社会, 让其从中感受到知识的重要性, 这样, 才能使学生爱学习、学好知识, 完成从强迫学到自主学的转变。

第三, 改革目前大学课程, 注重能力培养, 正确引导大学生的就业观念。应届毕业大学生进入更高学府深造, 应有针对性, 不是所有人都适合到高一级的学府做学术。目前, 很多的基层工作就需要大量的人才。但往往由于待遇、工作条件等问题, 大多数的大学毕业生不愿选择基层工作, 而宁愿选择更高学历的台阶。另外, 由于过分重视书本上的知识, 而导致学生的学与用完全脱节, 致使学生感觉学到的知识无用。其实, 国家一直在鼓励和倡导学生多参与实践, 多积累经验, 以增加自己的阅历。[4]因此, 高校教育应着眼于市场, 紧跟时代步伐, 与时俱进, 改变以往一成不变的教学模式。首先, 专业课程不能单纯以理论讲授为主, 应尽量结合实际操作, 帮助学生理论联系实际, 从而提高动手能力。其次, 应引导学生多参与社会活动, 拓宽眼界, 学习一些书本以外的知识, 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以利于其更好地投入到将来的工作中。再次, 根据以往毕业生的走向, 研究用人单位需求, 以此为依据开设专业课程, 增加学生就业几率。

第四, 改革现有招生制度, 控制高学历人才的招生量。

招收学生要严把质量关, 真正做到宁缺毋滥。所以, 针对目前高学历人员激增的情况, 国家应大力控制高学历人才的培养数量。不能盲目扩招, 把培养重点放在质量而不是数量上。根据导师的能力和精力控制学生数量, 从而控制高学历人才的质量。这样, 培养出来的人才, 才能够名副其实。

摘要:本文通过对目前中国教育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揭示了现行教育模式的弊端, 提出了教育改革的方向, 以期获得最理想的教育模式。

关键词:教育模式,改革方向

参考文献

[1]邓小平.邓小平论教育[M].人民教育出版社, 1995.

[2]冯炎.大学生逃课现象刍议[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06 (9) .

[3]陈金爱.从当代大学生的就业问题透视中国的高校教育改革[J].今日南国, 2009 (1) .

我国金融改革的方向 第5篇

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的增长,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举世瞩目的关注。这种经济增长的背后离不开金融的支持,但近几年来,我国金融发展在取得巨大成功的同时仍然很不完善。所以我国的金融制度急需改革。对于我国的金融改革方向,可以借鉴那些国际经融发展中的发达国际,尤其是美国的先进经验,同时予以革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建立一套完整的适合我国国情和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金融体系。完善的金融体制不可或缺的是一个健康良好的金融环境。对此,我国可以通过设置专门的部门建立包括各类企业的信用数据库,以完善我国的征信制度和信用评估体系;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建立并发挥民间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建立专门针对民间金融的机制或监管机构等方式,以完善我国的民间金融监管体系;另外则需要建立多层次的担保与再担保体系。

(二)推进国有银行改革。

我国的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在全国 各地网点甚多,但是各分支结构经营的自主性却很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一般分支机构的贷款权限很小甚至没有,一旦放贷或是数量较大的贷款都需要向所属的分行甚至总行申请,这无疑加大了银行的贷款成本和交易成本;另一方面,绝大多数银行的经营管 理政策,都是由总行统一制定,然后下放到各分支机构再贯彻实施,这十分不利于银行的因地制宜。

(三)实行灵活多样的融资方式运用多种金融工具。

目前我国的融资方式呆板、简单、金融工具单一。强调 一切信用集中于银行一切借款通过银行融资的模式。结果造成很多企业出现买难卖难的现象。实践证明仅有国家银行信用形式是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的。除实行国家银行信用的融资方式外还必须充分发挥商业信用、消费信用、集体信用、私人信用的积极作用实行租购贷款、房产抵押贷款、期票抵用贷款、银行贷款、租赁贷款、票据承兑、贴现、买卖等融资方式。与此同时还要变单一的金融工具为多样化的金融工具。

(四)积极发展非国有金融机构。

改革方向 第6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机构改革已经进行了六次。

改革涉及的内容基本上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第一,机构和人员的精简。从1982年开始的第一次机构改革一直到1998年的第四次机构改革,一个令人印象深刻的方面就是机构的精简,尤其是第四次机构改革,国务院的部门和人员几乎精简了一半。

第二,政府职能转变。从1988年的第二次改革提出转变政府职能以后,后来的每一次机构改革都以围绕“转变政府职能”为中心,最初是使政府的职能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然后是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第四次机构改革一举撤销了10个如电力工业部、化学工业部之类的工业经济管理部门,这些部门在计划体制下担负了配置资源的责任,而现在则由市场取代。第五次机构改革重组了中央的一些部门,建立了像银监会、国资委之类更符合市场要求的机构。而第六次机构改革进行的大部制改革,其出发点则是如何提高政府的行政与服务效率。

第三,进行了一系列管理体制和制度方面的改革,比如废除了领导干部的职务终身制,在行政系统建立了首长负责制,建立了公务员制度、行政监督制度、财税制度等,另外在行政区划上也进行了一些改革。

第四,内容涉及权力结构的重组。改革打破了原有的国家一统天下的局面,政府的权力开始被市场和社会分割,国家、社会和市场的格局开始形成,政府掌握社会全部资源的状况被改变。此外,政府内部部门之间的结构和权力关系也进行了调整。

这一进行了三十年的机构改革有三个重要的转折点:一是从党政的改革转向政府的改革。二是从单纯的精简机构和人员规模的改革转向以“转变职能”为主旨的改革。三是政府职能的转变从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转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未来之路

对机构改革的历程以及改革特征的分析表明,机构改革已经走到了十字路口。很显然,流程的改革基本上也走到了尽头,因为再多的机构精简或重组也无法解决政府与社会和市场的权力配置问题,结构的改革势在必行。

第一,把机构改革放到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系统中去加以考虑。这样,从系统改革的角度讲,就需要有一个组织来进行整体的设计和协调。

如果要进行一种全方位的改革,类似体制改革委员会这样的组织是不可缺少的,因为改革涉及了方方面面而不仅仅是政府,需要有一个组织来进行策划、组织、统筹和推进。这个组织必须是有权威的,同时这个组织也必须是超然的。所谓超然,就是它应该超然于各种利益之上,以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作为改革追求的最高准则。

第二,下一步机构改革的动力不仅需要从政府内部寻找,更重要的是要从外部去寻找,以结构的改革再来推动流程的改革。这样,机构改革在某种程度上将回到原有的逻辑,也就是厘清权力关系,首先是党政关系(按邓小平的说法,就是党政分开),其次是政府与社会和市场的关系(也就是权力下放,解决政府权力的越位、错位和缺位问题)以及政府权力的制约问题,再者是政府机构的运作等技术性和流程性的问题。

第三,顶层设计要与地方的积极性相结合,尤其要鼓励地方自下而上的改革。顶层设计当然重要,尤其当需要有一个整体性的、全局性的规范的时候。但机构改革的顶层设计更重要的是指出一个基本的方向和框架,而不是面面俱到、事无巨细的规定。因为地方的差异很大,必须让地方在机构改革中发挥它们的创造性和积极性。

从改革的手段和策略上说,既要运用渐进的方法,但也不能弃激进方法不用。手段是为目的服务的,这意味着哪种手段能解决问题,就应该采用哪种手段。

改革方向 第7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方向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简析

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 这是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当今社会生产力进步和发展的主力军, 个人所得税的任何一项调整都会对中国社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 并不是一个陌生的话题。无论是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征收方式、征收类型, 都是个人所得税今后改革的重要内容。在过去的几年间,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主要集中在个税起征点调整的问题上, 从2005年到2007年,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经历了1200元大幅度的调整, 这与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在这次调整以后, 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的问题一直是学界的热点, 特别是近年, 随着金融危机的影响, 通货膨胀的加剧, 个税起征点调整更是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2011年三月的“两会”上, 温家宝总理明确表示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将会成为国务院讨论的重要问题。此后学界对于将起征点调整到5000元进行力推, 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召开会议, 2011年6月30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午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 将超额累进税率中第1级由5%降低到3%。这一决定将在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起点最新的一次调整, 也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税制度的一次改进。

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社会的频繁调整, 反映了当前整个社会形态存在的重要问题, 就是在分配不均的情形下如何兼顾公平。分配不均在当前中国社会直接的表现就是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日益下降。1990年, 居民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为55.36%, 2007年降低至43.42%。诚然, 我国的国民收入即便是在遭受经济危机的冲击下依旧保持着稳定的增长, 但是在国民经济总收入增长的表象下, 难以掩盖的是居民收入正在逐步下降的事实。面对这一现实, 党的十七大提出: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 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改变宏观分配格局不合理状况。造成这种分配不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简单的调整个人所得税并不能直接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 在未来, 势必仍将作为国家缓解这种分配不均引起的矛盾的重要工具。个人所得税改革, 是国家利用税收来实现对社会分配格局进行调整的首要选择。

二、从个人所得税来看我国税制改革的方向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传递给我们的信息是由于收入分配格局的不合理, 带来的诸多社会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和政府的高度关注, 十七大提出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意味着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内, 缓解贫富差距给中国社会带来的不稳定因素将会是各项税收制度调整的一个重要依据, 兼顾公平将成为我国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基于这个原则, 以个人所得税为先驱的税制改革将会体现出以下几个方向:

第一, 控制对工薪的征税, 加强对财产性收益的征税。在我国现有的居民收入构成中, 工薪收入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但是在整个社会经济呈现出高速增长的趋势时, 伴随着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比重的下降, 工薪收入在居民收入中的比重也出现了下降。工薪族作为整个中国社会进步和发展的中坚力量, 获得的收益与投入的劳动开始出现了不匹配。在中国的改革开放还没有发展到一定程度时, 工薪收入是整个中国社会的高收入群体,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演变, 工薪收入已经丧失了原本的优势地位, 但是在整个税收体系中却并没有降低对工薪收入的征收。与工薪收入的优势地位下降相反的是, 财产性收益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中财富的主要聚集地, 财产性收益的显著特点就是利润较高, 是一般的工薪收入所难以比拟的。但是在我国相对落后的税收体制中, 对工薪收入的纳税与财产性收益的纳税却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关注。整个中国社会的兼顾公平, 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要减少两极分化日益严重下的贫富差距, 加重对以财产收益为主的高收入人群的纳税, 减轻对工薪收入的纳税, 这是今后中国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

第二, 纳税机制的结构性调整。一个国家的税收工作, 固然是其经济运行机制中的重要组成, 但是一个国家的任何一种发展机制或者领域都会受到一个国家本身所具有的民族特色的影响。中国社会的构成, 与西方国家相比, 有着明显的差异。中国的社会构成中, 家庭是整个社会的主要细胞, 国家与个体在社会中的独立性被弱化, 反之, 西方国家中位于社会两端的国家与个人的角色权重比家庭的位置权重要高很多。这就意味着我国是以家庭为主要单位结合起来的一种社会形态。在这种社会形态里, 我们应该考虑对我国的纳税机制进行调整, 就是改变当前以个人为单位的计税标准, 采用以家庭为单位的计税标准, 这种纳税机制与我国的社会形态结构是相吻合的。结构性的调整会对整个中国社会的纳税体系带来调整, 但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兼顾公平与以个体为单位的兼顾公平相比, 前者的确是一个具有可行性的实践方案。所以, 在今后的税制改革工作中结构性的调整将会成为一个重要的方向。

参考文献

[1]潘小璐.公平视角下的美国个人所得税制[J].中国财税, 2009, 第24期.

[2]刘华应, 谭阳尧.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简介[J].税务研究, 2010, 第1期.

浅析“小政府、大社会”改革方向 第8篇

一、NGO在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大多NGO人员是从事某项专业的人士, 他们热心公益, 服务社会, 积极关心社会现状, 深入调查分析, 并通过他们关注的境遇的研究, 掌握了大量的事实信息, 并利用这些信息和研究结果来帮助解决有关社会问题。例如某些NGO为弱势群体或边缘群体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为民工权益提供保障办法;或者宣传环保常识, 并通过大众传媒为他们争取话语权或采取行动, 以此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同情。这些组织的行动不仅推进了初级阶段民主化进程, 而且在潜移默化中提升了全民的法制意识、民主意识和公德意识。又如在重大事件面前, 部分NGO充分体现了“一方有难, 八方支援”的民族美德。例如在汶川地震红十字会、心理辅导组等“官办”或“草根”组织捐款捐物, 协助救援, 让每个人在无情的大灾面前体会到人性的温暖和民族的团结。由此可以看出, 他们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提倡创新的合理政策, 提供公共服务, 温暖社会, 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NGO的负面作用

但是涉及经济性、政治性、宗教性的非政府组织就不那么单纯了。美国堪称是小政府大社会的典型国家, NGO相当发达, 但是诸如军火商们组成的组织, 这些组织并不那么单纯和独立, 它弱于美国政府部门时, 那么它倡导的就是政府部门的观点和政策。正如《乌有之乡》上的作者牧川所说, “在资本的架构下, 资本家也可以与官权结合, 组建一些不同寻常的非政府组织”。一些在政治、法律和教育制度方面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是开放社会协会的重点关注地。“索罗斯一手抢劫世界人民的财富, 一手在全世界宣扬民主 (资产阶级民主) , 给自己脸上贴金。一个损害了亿万人民利益的人”, 这说明非政府组织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光明正义, 在慈善的掩盖下是纯粹的利益问题。

在中国, NGO分为“官办”组织和“草根”组织。前文提到的积极贡献恐怕只是少部分草根组织的爱心行为。实际上, 这些团体与他们所代表的人群的关系, 以及他们所提供的服务之间差别很大。官办的组织当然是与政府部门的话语一致, 从而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社会、服务社会。而某些所谓的专业行业基金会、协会只是其行业提升知名度的宣传工具。例如, 某些所谓的为消费者提供房地产排名情况的组织, 表面上看是在为买房提供参考和帮助, 实则是在为房地产商服务。人们应当认清某些NGO的本质, 理性对待NGO参与社会民主管理中的角色和作用。

三、现阶段的中国的NGO不合理、不健全

公益性非政府组织中“郭美美事件”“宋庆龄基金会塑雕像事件”等新闻的一再曝光, NGO的不合理不健全问题也相应浮出水面, 观察中国红十字会, 其天价帐篷、万元餐费等不良记录;国家审计署年初也披露, 中国红十字会去年超标采购420万元。也有学者公开质疑中国红十字会插手地产生意。深圳晶报近日更宣称, 诸如商业系统红十字会在企业设立募捐点, 募捐所得与企业分成;查阅相关报道:红十字会所属中华骨髓库向接受骨髓的患者每人收取5万元;北京红十字基金会借公益之名为企业推销手机;宋庆龄基金会利用募捐资金建起了营利性的会议厅等等。由此引发了人们对公益事业和各种协会、基金会的质疑, 并由此引发了社会的信任危机。NGO吸收资金、运行资金的透明度缺失, 社会监督真空。如云南大学王树琦概括的“社会中介管理体制上不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自律管理能力薄弱, 法律地位不独立”。

宗教性政治性非政府组织中:在册的近百余家国外在华NGO, 在宣传宗教的同时或多或少会带来隐形的文化“侵略”, 无论是传统宗教抑或新兴宗教都有可能在借公益之名行传教之实, 同时也会成为新殖民主义的重要途径之一, 无不值得警惕。再者, 例如达赖利用宗教与国外敌对势力相勾结, 试图通过宗教达到分裂西藏的图谋。这种类型的宗教团体是国家政治社会安定的重要隐患, 应当予以充分监督和取缔。

正如王名教授所言, 这些组织在很大程度上还属于“法外”范畴。对于它的分类、分区;行为规范、法定权限都缺乏完善的体系。例如, 中国目前存在的NGO数量无法统计, 各类组织的性质缺乏统一的鉴别标准, 这种组织的混乱、复杂现象实质上就不是成为推动民主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建设了, 反而成了一种潜在的不稳定因素。

四、正确定位中国的NGO和“小政府大社会”改革方向

在我看来, 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民主, 并不适合大力发展NGO和进行“小政府大社会”式的改革方向。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形态或形式, 它必须与一定的经济基础和阶级基础相联系, 我国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基本经济制度。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决定了我们的政府不能被削弱, 在宏观调控的配合下, 才能又好又快的发展。NGO作为社会转型过程中在民主建设道路上出现的新事物, 应当以适度的态度看待, 不应将它看得过于积极, 应当由表及里、由现象到本质地去看待NGO的本土化和壮大过程。

大学英语教学改革方向 第9篇

大学英语教学是我国英语教学的很重要的一部分。大学英语教学的发展和改革动态也一直备受瞩目。2004年初, 国家教育部颁布了《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 (试行) 》 (以下简称《要求》) , 取代了已经沿用二十年的《大学英语教学大纲》, 以求适应新的国际国内社会形势下对大学生英语水平的要求。随之, 一直以来都是大学英语教学的隐形指挥棒的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也做了相应的改革。要求教师把教学的重点放在提高学生的英语综合应用能力上。可是要改变旧的传统的教学模式是何等困难的一件事情。时隔三年, 以修改现有的教学大纲, 改革现行的教学模式为核心的大学英语教学改革收效甚微, 过去大学英语教学的一些弊端依然存在。笔者对大学英语教学的现状进行剖析, 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 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

二、大学英语教学现状

国内同行对大学英语教学的现状已经做了大量的教研。把他们的教研和我的教学实际相结合, 发现大学英语教学中存在以下问题。1.教学班级人数多;每个班少则40-60人, 多则可达到80-100人。而且学生来自不同的地区, 英语水平参差不齐。这些都给教师的课堂教学带来了不同程度的障碍, 影响教学效果。2.学生习惯于“灌输式”的教学方法。根据罗立胜, 何福胜和杨芳三位老师对清华大学二年级理科专业学生的调查, “75%的学生课堂上记笔记, 听老师讲授, 做与课文内容有关的练习为他们的主要学习行为, 而不愿主动提问和发言。”虽然这只是在清华大学做的一项调查, 但是却具有普遍性。在中国的很多大学情况现在还是如此的。3.大多数学生拥有教学参考资料。这些资料较为详尽地解释了课文内容, 对课后练习题进行了分析和解答, 有的还配有应试题。虽然这些资料对学生学习有一定的帮助, 但是也很容易培养学生的惰性, 是学生产生懈怠心理。影响学生独立思考, 解决问题能力的形成, 也影响学生参与课堂教学的积极性。

三、改革的方向

针对上述问题, 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予以解决。

1. 教学管理方面。

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高校要加大对多媒体教室, 自主学习室、网络教学设备硬件的投资, 为广大师生创造一个科学、先进、优良的英语教学环境。积极开展第二课堂, 利用传统和现代科技手段为学生营造丰富多彩的、富有个性化的学习、接触和使用英语的空间。学校除了可以大力开展各种类型的英语竞赛 (如:朗读、写作、演讲、辩论、口译等) 、英语学术讲座、英语戏剧表演、英语角等, 还可以利用学校的区域网、国际互联网、多媒体教室、英语广播电台、有限电视, 进行视、听、说、读、写等适应个人需要的英语自主学习训练, 这样使学生在不知不觉的情况下提高了英语应用能力。

2. 教师方面

(1) 转换教学观念和教学方法。旧的、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理论, 教师在课堂上占主导地位, 学生被当作“知识的容器”或“考试的机器”。在这样的观念指导下, 教学行为自然是灌输型和“做题”式的。然而, “以学生为中心”理论认为:“教师和学生是教学的两个最积极的, 活跃的因素。教师是教授的主体, 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教学是教师和学生双边以及统一活动过程的集合……我们应该把学习的两个因素和其他因素调动起来, 协调一致, 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而努力。”外语学习归根结底是学生自身的学习。“语言不可能教会, 语言只能学会。”因此, 语言学习重在实践。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加深印象, 加深理解和掌握。这就要求教师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体, 让学生在干中学习, 充分调动学生的动机、智力、经验、情感、已有的知识和思维潜力, 培养学生“交流沟通, 解决问题, 完成任务”的能力。这样的教学方法, 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起学生内在学习机制, 营造主动学习和真实交际的外部环境和条件。当学生能够用语言“做事”时, 他们在人际沟通中感到愉悦, 在完成任务中获得满足, 在解决问题中受到鼓舞, 从而进一步激发学习动机和提高学习效益。

教师还应在不断学习, 提高完善自己专业素质的同时, 紧跟现代外语教学发展的步伐, 学习借鉴外语教学的新思想和新方法。将其合理灵活地运用到自己的教学中去。比如,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美国和加拿大一些语言家提出的“整体语言”教学理论。他们认为:语言是一个整体, 把语言肢解成语音、词汇、句法、句型等一个个独立部分的做法使语言失去了其完整性和真实性。语言作为功能结构综合整体, 听说读写是其有机的组成部分, 不应孤立地将这四种技能分割开来学习。因此整体语言教学理论的第一条原则就是语言教学应从整体出发, 同时教语音、语法、词汇等基础知识, 努力培养和训练听、说、读、写、译等语言综合技能。语言是交际的工具, 学会一种语言不仅要掌握其语言形式和使用规则 (usage) , 还要学会具体运用 (use) 。因此, 整体语言教学理论的另一条重要原则是语言知识和技能应通过自然的语言环境加以培养, 而不应人为地把语言知识和技能分割开来孤立地进行培养。

整体语言教学强调语言是一个整体, 语言能力是综合性的。读、听输入技能和说、写、译输出技能作为语言能力的两个相辅相成方面, 必须综合开发并在综合应用中提高。这种观点与《要求》中“英语应用能力是各种语言技能的综合反映, 这些技能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提法是相一致的。因此, 学习和借鉴整体语言教学法会极大的促进大学英语教学改革, 有利于除掉以往大学英语教学中的一些弊端, 培养具有英语综合应用能力的素质型人才。

(2) 转变教师角色

《要求》中明确指出:大学英语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英语综合应用能力, 特别是听说能力, 使他们在今后工作和社会交往中能用英语有效地进行口头和书面交流。所以教师应从以前那种重教轻学, 重知识轻能力, 重输入轻输出, 重讲授轻交际不利于培养学生语言应用能力, 达不到既定培养目标的教学角色中解脱出来。从知识的灌输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指导者 (instructor) 、促进者 (facilitator) 和活动的设计者 (designer) 、组织者 (organizer) ;从疲于辅导应试转变为精于指导;从单纯语言教师转变为语言文化专家。

3. 学生方面

(1) 转变学习观念和学习方法。为了改变大学英语教学现状, 实现《要求》中提出的培养目标。老师再费尽心思, 学生不配合也是枉然。所以要求学生彻底改变传统的刻板的按部就班上课、看黑板、听讲解、记笔记、做练习等学习行为。而要注重课堂上的积极参与, 以及课堂上的人际互动交流, 将所学的知识通过语言实践内化为语言应用能力。

(2) 转变学习重点。以往学生学英语把重点放在读、写、译上, 能看懂英语文章, 能做笔头的表达, 就是听不懂也说不出来, 被称作哑巴英语。显然, 这样做违背语言习得原则, 不利于学生对语言的理解和掌握, 不利于培养学生积极 (下转103页) (上接205页) 主动的学习态度, 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也不能满足我国社会发展和国际交流的需要。因此, 学生必须把学习重点放在听说上, 努力提高听说水平, 顺应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的趋势, 使英语真正成为一种交际性语言。

四、结语

大学英语教学改革是外语教育科学的学习、研究、实验、实践和改革创新的过程。在此过程中, 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益是最终的目标和努力方向。要达到这样的目标, 需要教学管理者, 教师和学生相互配合, 协调一致, 共同努力。

摘要:本文对大学英语教学的现状进行了剖析, 对在大学英语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再思考, 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和改革措施。

关键词:大学英语,教学改革,问题,改革的方向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 (试行) [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2004.

[2]罗立胜等.理工课学生外语学习行为模式和探讨〔J〕.外语与外语教学, 2001 (9) .

[3]夏纪梅.解读大学英语课程要求 (试行) [J].外语界, 2005 (2) .

[4]戴炜华.关于整体语言教学[J].外语界, 2001 (1) .

[5]贾卫国.关于我国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的几点思考[J].济南:山东外语教学, 2005 (2) .

论我国审计体制改革方向 第10篇

(一) 我国现行审计体制概述

我国现行审计体制属于行政型双重领导体制, 我国《宪法》和《审计法》规定:国务院下设审计署, 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开展工作;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 同时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审计机关不仅对同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进行审计, 而且对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审计;不仅有审计权, 而且有一定的处理处罚权;审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由本级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 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审计长由总理提名、人大常委会任免,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由地方任免, 但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二) 我国现行审计体制“弊”端分析

20多年来的审计实践证明, 基于我国政治、经济环境建立的政府领导下的行政型审计体制, 高度结合了审计监督与政府经济监管职能, 具有权威性、时效性、灵活性的特点, 在加强廉政建设、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起到了较大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审计环境已发生了巨大变化, 现行双重领导模式下的行政型国家审计体制难以保证审计独立性和审计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其缺陷主要是:

(1) 独立性较弱。

具体表现:其一, “自我监督”问题。行政型审计机关设置在政府内, 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同时隶属于政府部门, 具有浓厚的内部监督色彩。这种自己监督自己的方式, 难以保证严格的、客观公正的监督。根据《利马宣言》, “最高审计机关只有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组织之外, 并且能防止外来影响的情况下, 才能客观地和有效地完成任务。”而我国的审计机关作为权力执行机关的组成部门去监督执行机关自身, 就难以解决审计机关既要对同级行政首长负责, 又要独立行使审计职权的矛盾, 审计独立性由于审计机关与政府之间严重的直接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被弱化;其二, 审计经费问题。尽管我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作了明确规定, 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由本级政府予以保证。但是审计机关与财政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审计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客观上势必会影响审计机关对财政部门的监督力度, 不能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审计结果难以做到客观、公正。

(2) 审计报告程序不合理。

根据我国《宪法》和《审计法》的规定, 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并受政府委托, 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从实际情况来看, 由于政府掌握审计机关的人事任免和经费来源, 所以审计结论经常受政府部门的左右。一些地方政府领导怕揭露问题过多难以承担责任或影响政绩, 因而违反规定干预审计机关依法揭露和处理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有的还干预审计机关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如实报告审计工作情况, 人为地要求审计机关将一些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删去, 特别是当审计查出问题涉及到中央与地方利益关系时, 往往从本地区利益出发, 对审计发现的一些严重侵犯和损害中央利益的问题压制不报, 隐瞒事实真相, 或避重就轻。这些被“过滤”和“缩水”的报告严重影响了人大常委会行使对政府的监督权。

(3) 审计处理难。

我国目前实施的主要是同体问责, 异体问责却很少发挥作用。在我国行政型审计体制下, 国家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部门, 没有司法职能和司法权力, 对审计结果的处理只能移交相应的检察或司法部门, 没有审计结果的行政处分、刑事处罚权意味着不能对审出的任何重大问题进行处理。在实际操作中, 往往是审出了问题也已交给相应的处理部门, 却迟迟没有下文, 到最后总是不了了之。这样就导致审计风暴虽然年年刮, 但是“屡查屡犯, 屡禁不止”和“审计难, 处理更难”等现象却依然存在, “李金华打雷, 谁来下雨”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

(4) 审计资源配置不合理。

我国审计体系形成了一个上下级的有机整体, 但是由于审计范围的限制和缺乏整体配合和协作意识, 导致了中央和地方的审计资源配置不合理。一方面, 中央审计力量不足, 审计任务繁重, 审计署限于人力常常无法兼顾。《审计法》规定, 现行审计管辖范围按照财政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管关系划分, 中央驻地方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归审计署审计。按照现行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管关系划分, 属于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审计的单位大约有3万多个。从绝对量来看, 还不到全国80万个被审计单位的4%, 但这些单位的资金量约占全国的70%左右。因此, 必须加强对这些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资金的审计监督。但由于目前中央审计力量不足, 每年实际审计的单位不到3000个, 审计覆盖面只有10%左右, 有不少中央单位自审计署成立以来还从未接受过审计。以中央预算执行审计为例, 一级预算单位有100多个, 每年只能审计50%左右, 二三级预算单位的审计面只有20%;县以上国税局有3000多个, 每年审计不足5%;海关系统有250个分关, 每年只能审计20%;另一方面, 地方审计资源闲置, 尤其是县级审计机关审计权限小, 业务十分简单、单调、业务量明显不足。实行市场经济后, 尤其是2000年前后, 按照国家“抓大放小”政策, 经过改制和破产清算, 县里基本没有国有企业了。尤其是实行省管县以后, 现在县局能审的大多只有行政事业单位和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但是除审计署外, 中央纪检委员会、国家监察部、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和证监会按各自的职责查处不同的单位和个人。其所纠察的大多都涉及经济问题, 而查经济问题、搞经济监督完全是审计部门的职责。因此, 在现行审计体制下, 上级审计机关无暇顾及、下级审计机关又未获得授权审计的情况必然导致了审计盲区的存在, 所以有不少单位自审计署成立以来还未实施过审计, 从而潜在着舞弊和损失浪费行为。

(三) 审计体制改革观点综述

中国现行审计制度自1982年建立以来, 专家学者就围绕审计独立性探索如何完善和改革现行审计体制的方式和途径, 在探索中逐渐形成了“立法论”、“升格论”、“垂直论”和“独立论”和“双轨制”等几种改革观点。杨时展 (1989) 从公共受托责任的角度研究国家审计问题, 指出作为具有鉴定政府对人民和人民代表大会所承担的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功能的审计机关应设立在人大。蔡春 (1991) 、秦荣生 (1994) 、张杰明 (1996) 和项俊波 (2002) 等进一步研究了公共受托责任与审计制度之间的关系, 提出和阐述了“立法论”改革观点, 主张应将现行国家审计机关的政府隶属关系改革为人大隶属关系, 即把现行审计的职能职责和工作体系完整地从政府系统中全部转移到人大系统, 全面实现审计的转型。尹平 (2001) 提出了“升格论”的改革观点, 主张审计署仍隶属于国务院, 但审计长提升到相当于国务院副总理或国务委员的级别。李齐辉、吕先锫 (2001) 、吴联生 (2002) 等提出“垂直论”改革观点, 认为应该改革地方政府对审计的领导关系, 实行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统一垂直领导。高存弟、史维 (2003) 等主张“独立论”, 即审计机关是一个不涉足立法、司法、行政活动的独立存在的监督组织。杨肃昌、肖泽忠 (2004) 在考虑人民代表大会预算监督和政府经济监督对审计监督双重需要的基础上, 提出了“双轨制”的改革方案:在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分别建立履行不同审计职责的审计组织。

二、审计体制垂直型到独立型过渡模式

(一) 立法型国家审计体制的可行性研究

宋夏云 (2005) 对全国审计、会计界245位专家进行的网上问卷调查结果, 有62.60%的专家认同“立法模式是我国未来国家审计体制转换的最佳模式”, 有26.42%、10.57%、9.76%、2.03%、4.07%的专家赞同国家审计体制向独立型、司法型、双轨型、升格型和维持型, 有33.74%和55.28%的专家认为, “政府部门不同意、人大暂时没有时间和精力主管国家审计工作”。那么, 立法模式在当前的政治经济环境下是否真的可行呢?逐渐被学者们接受的双轨制是否真的是最佳的过渡方案呢?本文接下来将对此问题进行分析。第一, 基于我国的国情, 权大于法的现象极其可能干扰同级人大领导的审计工作, 立法型体制难以真正建立和发挥监督作用。在中国独特的政治背景下, 人大虽然是最高权力机关, 但从某种意义上讲, 现实生活中人大的权力有些虚置。地方人大可能会出于地方保护主义或受到政府的干涉而影响审计工作, 降低审计质量。由此, 虽然国家审计脱离了政府的直接领导, 但是却受到了政府通过影响人大而进行的间接干预, 这一情况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建立完全民主政治制度之前难以得到真正地解决。形式上的独立, 但实质上并未独立的审计机关实质上还是进行着“大内审”, 其对经济责任审计和绩效审计的经济监督作用也就无从谈起。第二, 全国审计工作整体协调性受到破坏, 难以形成系统合力。各级审计机关归属同级人大管辖, 这种平级的领导机制不利于国家审计工作的整体协调, 容易造成各地审计工作各自为政的状况, 使得国家审计资源配置不均衡。此外, 审计如果置于人大之下, 审计监督执法与政府职能部门 (如工商行政监督、财政监督、税务监督、海关监督等) 的联系性和协调性就会减弱, 审计监督执法将面临许多困难。第三, 改革力度过大, 改革难以得到实施。对于人大而言, 人大领导和管理审计系统, 需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人员等等, 会加重其负担;另外, 审计体制转变需要对《审计法》、《宪法》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 其他审计规范和制度也要相应变动, 机构改革要予以调整等等, 改革成本较大。对于全国国家审计工作来讲, 如果对审计体制实施“大手术”, 审计工作必然受到冲击, 审计事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受到影响, 特别是对于保持近年来审计发展的良好势头产生不利影响。此外, 国家审计机构庞大, 当下人大主要是非专职的人大代表, 所以其是否有足够的精力和人力进行有效地领导和管辖也待考究。

(二) 双轨制国家审计体制的可行性研究

首先, 重复监督问题严重。在双轨制国家审计体制下人大和政府分别建立履行不同审计职责的审计组织, 人大所属的审计组织主要从事预算执行审计工作, 政府所属的“审计署”主要进行政府经济监管所需要的各项审计监督工作。预算审计的内容包括政府财政和企事业财务活动的许多方面, 而这些方面也往往是政府经济监管的重要内容, 所以预算审计与政府经济监管的相对分开, 可能会造成重复监督问题。同时, 审计效率受到影响。由于双轨制下预算审计受人大的领导, 所以预算审计很可能受人大工作特点的影响, 如人大没有直接的行政处理权以及严格的程序性要求等, 在工作效率上或许会受到影响。此外, 由于在人大内部建立新机构 (审计委员会) 进行预算审计, 该新机构与原来的国家审计署存在机构上的重复设置, 必然导致了资源的浪费和效率低下。此外, 协调问题突出。由人大审计委员会负责的预算审计是项综合性极强的审计工作, 其审计内容广, 涉及部门多。因此, “双轨制”下就存在人大、审计机关与政府及政府各个部门如何进行协调和配合的问题, 很可能出现预算审计过程中领导协调不力的情况。

(三) 垂直型到独立型过渡模式的提出

针对我国目前的政治经济状况, 审计体制改革不能一蹴而就, 需要找出一条新的过渡模式循序渐进地推动全国的改革。为此, 笔者提出了先建立垂直型审计体制再到独立型审计体制的改革方向。 (1) 垂直型审计体制目前在我国是可实现的。我国现行审计体制最主要的问题是地方审计机关受到地方政府的限制, 难以保证其独立性。建立垂直型国家审计体制指的是使地方审计机关在业务上和行政上直接受审计署或省级审计机关领导。这一模式不仅可以增强各级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便于上级审计机关对全国审计工作的管理和协调, 而且有利于维护国家财经法纪的统一性、严肃性。对于地方政府来讲, 建立垂直型审计体制一方面可以减少财政预算中关于审计经费部分, 缓轻其财政压力, 另一方面将地方审计机关独立出去还可以使地方政府减少工作量, 减轻地方政府的工作压力, 此外, 作为监督地方政府的审计机关从行政体制中分离出去, 其监督才能真正保证独立、客观公正, 这样的监督才跟能彰显政府形象, 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对于审计署而言, 《审计法》规定审计署是全国最高的审计机关, 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因此, 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 领导和指导全国审计机关是审计署的应尽职责。此外, 审计署统一领导全国审计力量还可以促进全国审计资源的再分配和协调配合, 促进全国审计系统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减轻审计署工作负担。总之, 建立审计署直属领导地方审计机关的垂直型领导机制对于地方政府和审计署都是有利的, 也是审计工作有效开展的必然要求。建立垂直型领导机制只是省、市、县地方审计机关脱离政府领导关系, 其经费由国家审计署保障, 报告机制不变仍然对地方人大及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成果, 这项改革的力度是目前审计体制可以承受的。 (2) 独立型审计体制是我国审计体制改革的最终方向。虽然大多数学者都认为立法型审计体制是我国审计体制改革的最终方向, 但是综合我国的政治经济国情, 笔者认为独立型审计体制才是切实可行的, 也是效果最佳的模式, 是我国省级体制改革的最终方向。从国家审计独立性来讲, 行政型审计体制是独立性最低的模式, 而独立型审计体制则是效果最佳的模式。每个国家在选择审计体制的时候都需要结合本国的具体政治经济环境, 选择真正适合本国国情的审计体制。就我国来讲, 由于政治体制改革尚未完成, 在人大与政府之间“微妙的利益关联”下, 要真正体现国家审计的监督功能, 必须最终建立独立型审计体制, 即审计机关独立于立法机构同时又独立于行政机关;建立“一府三院”体制 (中央国务院、设立国家审计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由国家审计署独立于政府、人大, 独立地行使职责。所以, 为了保证国家审计的独立性, 我国国家审计体制改革的最终方向是独立型。

三、审计体制垂直型到独立型过渡模式改革应坚持的原则

(一) 独立性原则

独立性一致被认为是审计的灵魂。所以, 国家审计体制的设计, 应充分考虑保证审计机关及其成员的独立性。在我国审计体制改革的过程中, 有必要着力于三个方面:一是审计人员的任免, 审计人员的任免程序需要有法律进行规范, 并保证不受到行政力量的干涉;二是审计经费的保证, 审计体制的改革需要保证审计机关的经费由国家审计署保证, 由国家财政统一负责, 不会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三是审计结果的报告, 审计报告对象有必要发生转向, 在建立垂直型审计体制之后, 审计报告应直接对各级人大做出, 而不应该再经过地方政府的参阅再报告。此外, 审计工作和审计过程也应该保证独立性。

(二) 协调性原则

在我国推动审计体制改革, 建立从垂直型向独立型转变的过渡型审计体制过程中, 有一些协调问题仍然是需要考虑的因素。首先, 新的审计体制与与相关法律的协调问题。国家审计体制从行政型向垂直型改革最终建立读了审计体制后, 《审计法》、甚至《宪法》中的某些条款以及与此对应的审计规范和制度都会与实际情况不符, 如果不修订就不能显示法规的严肃性, 因此, 在推动审计体制改革中需要对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修订;其次, 与地方政府的协调问题。建立垂直型到独立型的审计体制使得审计机关与政府分离开来, 如何协调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是审计工作有效开展的关键。因此, 有必要参照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机制, 建立起与政府之间良性监督与协调的关系;最后, 新的审计体制与其他监督的协调问题。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 我国的组织监督、纪律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人事监督、所有权监督的体系已逐步完成。要处理好与其他监督的关系, 笔者认为必须发挥审计有别与其他监督的特色, 此外, 还应该用系统论的思想明确审计监督在监督体系中的层次。审计部门应主动适应变化, 发挥审计在国家经济领域综合性比较强的优势, 结合财务技术的特长, 综合利用各方面的经济信息, 在监督各层次监督的基础上, 尽快实现“高层次”监督的地位;此外, 国家审计体制改革应协调好国家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建立垂直型到独立型的审计体制, 应坚持国家整体利益大于局部利益的原则, 使审计部门不致成为某些地方政府所强调的局部利益的“保护伞”。但是, 各个地区的政治经济情况不同, 所以在审计改革中又必须充分考虑各地的特殊性, 在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基础上保护局部利益, 在保证国家财经纪律的统一性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地方的差异性。

(三) 效率性原则

高效性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组织体系的建立要保证科学合理, 要做到职责分明、权限清晰、岗位合理, 能够保证整个组织体系协调一致。因事而设机构, 先确定职责后设机构, 它的建立要从发挥审计机关的整体优势, 全面履行审计职责, 来划分审计机关之间的职责范围, 包括中央审计机关和地方审计机关的职责划分。对地方审计机关要进行适当的授权和工作任务分配;另一方面是审计机关在执行审计任务是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好的成果, 发挥审计工作的经济性。这既要求审计队伍掌握先进的审计技术和程序, 也要求审计队伍具备良好的技能和素质。因此, 要求建立新型国家审计体制时, 必须建立完善的审计准则体系, 审计机关人员录用程序, 后续教育和培训制度等, 以保证审计人员的能力和技术支持能够达到经济高效率完成审计任务的要求。

参考文献

[1]项俊波:《论我国审计体制的改革与重构》, 《审计研究》2001年第6期。

土地所有制改革方向 第11篇

新农村建设的一个核心内容是扩大公共品的投入,这原是政府本着多予少取的原则为农民办的好事,但由于体制的制约却往往发生权责颠倒,把为农民尽服务之责变成向农民行管制之权,于是在一些地方的新农村建设中出现了对农民不肯合作的抱怨。有的地方提出“免征农业税后对农民的约束机制消失了”,要求重建这种“约束机制”;有的地方明确指示“要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新农村建设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结果在这些地方,新农村建设往往变成一场“收地拆房运动”,这导致近年来一直存在的土地制度争论出现两极化的趋势:一些人因担心收地拆房运动蔓延而再次发出土地私有的呼吁;另一些人却为顺利进行收地拆房而要求改变现行承包制,在“集体”的名义下进一步弱化农民地权。

其实,土地问题的实质不是集体所有或个体私有的问题。世界上各市场经济国家的民法体系关于产权的规定中并无“集体所有制”的提法。集体要么是老百姓根据结社权自由结成的民间性集体,要么是身份性或强制性的官办集体,所以地权问题的实质不在于“公私”,而在于“官民”。

归根结底,掌握地权的不是老百姓(农民),就是政府(官员)。如果农民有结社权,可以自由结成集体,那么土地归农户还是归这种集体,并没有原则上的区别(在国外民法中它们都算私有);即使有区别,农民自己也可以作出选择,而无须他人越俎代庖。但如果农民并无结社权,那么土地归农户还是归官办集体,实际上就有土地归农民还是归政府之别。那么,从有利于农民的角度讲,从对农民多予少取的角度讲,地权是归农民(农户或民间性集体)好,还是归官员(政府或官办集体)好,难道还有疑问吗?

土地私有并不能够解决所有问题

当下在中国主张实行土地私有制的理由,我认为有两种:一种是乐观的理由,说私有制可以使土地的配置更有效率,土地的自由交易可以使土地发挥最大的作用;还有一种比较悲观的理由,说土地私有制最大的好处是可以遏制官员圈地。我认为当前中国土地私有制如果有意义的话,主要在后一个理由上有意义。前一个理由,现代经济学上很难证明这一点。

如果土地要规模经营的话,用“圈地”来集中土地实行规模经营比向一家家农户购买土地进行规模经营要简单得多,容易得多。在世界范围内,“土地兼并”规模比较大的话,一般都不是通过自由交易实现的,都是多少要靠“超经济强制”的办法。有些人说中国能够如此快速地大修高速公路,就是因为“征地的优越性”,这话我觉得不是完全没有理由。

如果土地私有制实行,很可能是妨碍了土地兼并,而不是促进了土地兼并。我觉得土地私有制和土地自由交易是不是最有效率,的确是有待讨论的问题。但是毫无疑问把地权交给农民,至少会使有权势者任意抢农民土地的现象受到更多的限制。自从税费制度改革以后,农村问题的核心就是土地问题。因此,在新时代,我认为土地私有制是目前可以选择的各种方案中相对比较好的一种方案,尽管我认为它并不能够解决所有的问题。

第一,我不认为土地私有、自由交易就可以消灭小农现象,使得土地转入规模经营。恰恰相反,我认为土地私有,如果使农民有拒绝卖地的权利的话,很可能这个规模经营不会更快。但是这个事情不见得是坏事,因为在非农就业的渠道还没有打开之前,单纯从土地效率着眼,把农民赶走,带来的问题会更多。在目前中国的特定条件下,土地私有制在促进公平上有它的意义。当然能促进公平,不见得就同样促进效率。

第二,所谓“由于土地是农民的最后保障,因此土地不能交给农民,只有控制在政府手里”,我觉得这个说法不能成立。如果说土地无关紧要,那么它在不在农民手里还不是很严重的问题,正是因为它是农民的命根子——假定是这样,那农民不是更有必要把土地控制在手里吗?不是更有必要制约当官的为所欲为吗?

维护农民权利是核心问题

我认为今天农民问题的关键是:农民的数量要减少,农民的权利要提高。农民权利提高的一个主要标尺是土地问题;农民的数量是喜剧性减少还是悲剧性减少,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土地问题。

保护农民的地权必须从最基本的“底线”做起。首先那些意识形态上已非禁忌、纸面上也已承认允诺的权利,应当尽快落实。例如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应该得到切实尊重,需要从农民手中得到使用权的有关方面,应该学会向农民“购买”而不是“征收”这种权利。

在商业性开发上,向农民买地当然比强征农民的地来得公平。要防止农民(主要是发达地区、城郊、城中村等高价区位的农民)获得的卖地收益过高,可以开征地价累进税,那也比低价强征土地要好。即便是公益性开发,也没有理由拿农民做牺牲。公益也是利益,利益应当摆平,把农民作为交易方仍然比单纯向农民行使权力更正当。如果为避免农民漫天要价损害公益而需要限制其交易权,这种限制则应当与“公权力”本身的公共性(民主性)相对应,以防止其为某些强势利益集团所用。

所以,地权改革说难很难,说易其实也很易,它与其说需要政府做很多事,不如说恰恰是省了政府很多事:它只要切实尊重已被承认的农民土地使用权,就是大大突破了。进一步地,至少在农地方面,应当承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在土地农转非问题上,农民也应当有受限的所有权)。至于农民是以集体还是以农户方式拥有这种地权,可以因地制宜,让各村农民自行选择。那种不管农民愿意与否,地权必须归集体而且必须归官办(即行政性)集体的规定应当打破。过去因为这种规定,导致征地款堂而皇之地被集体官员拿走,而失地农民往往被无情剥夺。现在,在确认地款归农之后,应该是承认地权归农的时候了。

论民法的性质及改革方向 第12篇

“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其他国家均没有将民法一词下一个具体的定义, 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将民法定义为“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从定义中可以看出,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那么民法有哪些具体的性质或者特点呢?

首先, 民法是权利法, 这是民法最基本的特点。权利指公民应有的权力和利益, 是法律赋予人实现获得利益的一种力量。而民法最主要的任务就是确认公民的权利, 保障公民的利益不受侵害, 维护与调节公民之间的利益。

民法有史以来都是维护公民的权利, 防止公民的利益受到公权力的侵害。在不同的历史时期, 不同的社会条件下, 民法始终都是以保障公民的权利为核心, 也就是人们所说的“权利本位”。如果法律不以权利为本位的话, 就违背了人文主义关怀, 会显得十分野蛮。并且民法分则是以权利为内容, 确立了公民享有的人身权、债权、物权、知识产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 规定了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我们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都希望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 不受他人或者是公权力的侵害, 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 就需要找到一种方法或途径来加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这时民法便发挥了她的作用。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如果个人财产受到他人的侵害, 那么财产所有权也就受到他人的侵害, 而此时, 我们便可以利用民法来为我们提供司法途径。而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则更有力的阐述了民法对于权利的保护。

二、民法的存在意义

因为民法是权利法, 而民法中的权利概念指的是私权, 基于这一观点, 民法的内容具有私法的性质。私法和公法分立的观点首先由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 他在《学说会纂》中说道:“它门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 有的造福于私人。公法见之于宗教事物、宗教机构和国家管理之中。”而从罗马法中看出, 私法涉及的是个人福利, 调整的是私人之间的利益, 为个人利益提供了确认和保障。对于私法和公法的划分, 主要有三种观点:利益说、意思说和主体说。总的来说, 与国家或国家公权力有关, 规定的主体地位不平等的法律为公法, 法律主体地位平等, 规定私人利益的法律为私法。再来纵观民法的内容, 民法主要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而其民事主体为私主体, 民事权利是私权利, 民事行为为私行为, 民事责任为私责任, 并且民事纠纷可以通过私了解决, 所以民法的主要内容为私法。但是民法中有关担保、提存、合同形式的要求以及公共利益对合同目的的限制等有关公权力的内容属于公法范畴, 所以只能说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

其次, 民法主要是实体法。实体法指的是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 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意实现或行使, 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显而易见, 民法规定的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如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 规定了监护人的职责权利和与民事责任;再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 规定了公民的财产继承权。但是民法也有程序性的规定, 如法人设立程序、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程序等。

三、民法的改革方向

从此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 它基本上包容大部分对所有人自由权遭受侵害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规定。面对因财产权受到侵害而导致的精神损害并没有做出规定。我本人认为, 侵害财产权给他人造成精神痛苦的也应该给与精神损害赔偿。从案例中难看出来李某显然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并因此给他人造成了精神损害, 理应承担精神损害责任, 但从我国立法中并不能找出它对因为侵害财财产权致使精神遭受痛苦而获得赔偿的规定, 司法解释中也仅规定对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永久灭失或毁损的, 物品所胡人才可以提精神损害赔偿要求。而对一般侵害财产行为造成他人造成了精神损害, 理应承担精神损害责任, 但从我国立法中并不能找出它对因侵害财产权致使精神遭受痛而获得赔偿的规定, 司法解释中也仅规定对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永久灭失或毁损的, 物品所有人才可以提精神损害赔偿要求。而对一般侵害财产行为造成他人精神痛苦的并没有做出规定。这显然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相违背, 也与立法的本意相矛盾, 它不但起不到对受害人的抚慰和对加害人的惩戒功能, 而且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造成侵权行为的上升。所以我认为对于因侵害财产而给他人造成精神痛苦的也应给予赔偿。

四、结语

综上所述, 民法具有权利法、私法、实体法以及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等特性。民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也是整个比较重要的一部分, 合理的利用民法来维护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是十分必要的。对于上述概念的理解、赔偿的范围、对象以及赔偿的原则、数额的确定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研究。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要解决的理论和实践方面的问题也远不止这些, 本文仅涉及其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还有诸多问题如精神损害赔偿的界限、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研究等。这些问题都期待着我们积极的思考、勇敢的探索。

摘要:民法的性质集中表现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市民社会是纯粹由个人作为主体参与的社会, 是法律主体的生存之本。民法是私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仍然是法律的一种基本分类。民法之内容在于规定私法主体在市民社会交往中具体的财产与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 所以民法属于实体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也是法律的基本分类方法之一。民法的一切制度都是以权利为轴心而构建的, 民法是权利的宣言书, 民法学就是权利之学。民法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着基本的法律保障, 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属于基本法。

关键词:民法性质,改革,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6: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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