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社会治理论文

2024-05-07

政府社会治理论文(精选12篇)

政府社会治理论文 第1篇

波兰尼在研究社会转型的名著《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中, 提出了“双向运动” (double movement) 理论。虽然该书已经出版了六七十年, 但正像当今学者所说的, 其让人感觉到是针对当下问题发言。波兰尼首先界定了“伦理经济” (moral economy) 和“经济社会”两个概念。19世纪以前, 人类经济称之为“伦理经济”, 因为经济一直都是“嵌入” (emdedded) 在社会之中的, 即经济活动从属于政治、宗教、社会关系。但19世纪的古典经济学家试图创造一个“脱嵌” (disembedding) 的、完全自发调节的市场经济, 并让社会的运转从属于市场。经济活动的实践证明, 经济活动完全“脱嵌”的社会只是一个乌托邦;古典经济学家的目标不曾也不可能实现。而19世纪以来的人类社会目睹的是一个“双向运动”:市场力量的扩张或早或晚地都会引发旨在保护人、自然和生产组织的双向运动, 保护性立法与其他干预手段是这种双向运动的特征1。“双向运动”是经济社会最为本质的特征。波兰尼对“脱嵌”社会的批判一针见血:“这种自我调节的市场理念, 是彻头彻尾的乌托邦。除非消灭社会中的人和自然物质, 否则这样一种

1卡尔.波兰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经济起源[M].浙江人民出版社, 2007.2卡尔.波兰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经济起源[M].浙江人民出版社, 2007.

制度就不能存在于任何时期;它会摧毁人类并将其环境变为一片荒野。2”

波兰尼关于社会双向运动的理论分析对研究我国社会转型中的政府治理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非常明确, 但是市场和社会的关系认识一直在不断探索。“脱嵌”社会实质是“市场万能论”的翻版, 相信市场在配置一切资源中都具有优势, 漠视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 深信经济发展可以自我调节, 而且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发展是顺其自然的过程。实际上经济发展自身存在发展周期的问题, 同时经济有时以近乎野蛮的方式消耗社会和环境资源, 所以经济活动不能仅仅依靠市场的力量, 历次的经济危机都可以印证这一点。而且经济的发展如果以巨大的环境和社会付出为代价, 此种经济发展方式并不能促进社会发展。所以, 社会发展要求建立经济社会, 政府治理的提出一方面有利于政府的制度创新, 另一方面以政府的创新促进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 在相互促进中实现“双向运动”, 从而促进社会发展。

二、社会双向运动与政府治理的关系:“崩溃论”的批判

在社会转型中, 强调个体的主体意识, 鼓励个人

2012年第3期3

利益的实现, 但是个人利益的简单加总并不等同于社会利益。在制度不健全的背景下, 社会利益矛盾日益突出, 矛盾层次加深, 复杂性加大, 对抗性增强, 具体说来, 目前影响社会和谐的不协调利益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阶级阶层利益关系不协调;城乡利益关系不协调;地区利益关系不协调;行业利益关系不协调;劳资利益关系不协调;干群利益关系不协调。在原有的社会-经济关系被打破和新型的社会-经济关系并未建立起来的背景下, 社会矛盾并不能自我解决, 只能不断聚集, 而且所带来的安全隐患越来越突出。社会转型危机是所有转型国家都要经历的阶段, 并不能由此得出西方学者所谓的“崩溃论”。

“崩溃论”并非针对社会转型危机而言, 而是针对政府治理危机提出的。“崩溃论”的特征具体体现为:其危机不是指由某些重大事件引起的政治紧急状况和不稳定现象, 而是指国家治理所出现的体制性困境, 即多方面的和大范围的国家治理职能的衰退和弱化;国家治理体制存在着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 而且体制僵化自身也无法进行有效的调整3。政府主导的社会现状, 使得政府治理与国家治理所面临的危机基本一致。政府在面临社会转型危机时肯定会存在不适的方面, 但关键是政府不适的范围和程度, 以及在政府自我调整中能否化解社会转型危机, 同时强化政府能力, 提升政府决策的权威和具体的执行力, 从而增强政府的合法性。我国30多年的渐进化改革发展道路, 证实了社会转型危机对政府治理提出的严峻挑战和压力, 但政府自身的调试基本能应对社会转型危机。所以简单地将社会转型危机等同于“崩溃论”是显然的谬论, 政府治理模式的构建一方面能有效地应对社会转型危机, 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不断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解决社会问题和矛盾, 更好地维护个体利益和实现社会的长远发展。所以政府治理的探讨, 是在既有的政治体制下, 分析政府管理的制度创新。

在社会转型危机的条件下, 政府治理的构建应符合社会双向运动的本来要义。政府应把一些与人类生存相关的服务 (如医疗、教育、养老等) 看作基本人权而不是市场交易的标的物, 其目的是让人们可以不完全得依赖市场而存在, 在计划经济、单位体制已经解体的局面下, 要达到去商品化的目的, 必须建立一个再分配机制:一方面, 人们依其收入水平向国家缴税;另一方面, 人们依其需要从国家的再分配 (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共服务) 中受益;而缴税水平与受益水平没有必然联系, 再分配用国家的强制力打断了市场的链条, 把全体人民重新连接起来。这意味着政府治理应在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 将社会公平放在更为突出的地位, 将实现和谐为己任。

三、社会双向运动对我国政府治理的内在要求

中国的政治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种治理变革, 确实中国的政治改革不是西方学者理解的政治体制改革, 这种改革不涉及基本政治框架的变动, 这是一种以政府治理或政府管理体制为重点内容的改革。一方面, 中国政府不断重申不照搬以多党制和三权分立为主要特征的西方政治模式, 另一方面, 中国政府又十分强调政治改革, 特别是以行政管理体制为核心内容的政府治理改革。在此前提条件下, 中国政府治理模式应在现代化的道路中探讨如何完善权力与权利的结构与运行机制。在以贫穷与落后为历史背景, 以发展为导向的目标下, 中国的政府治理模式既不同于以美国与印度为代表的政府—市场模式, 也不同于东亚与拉美为代表的政府—生产模式4。新制度主义对制度的界定包括两个方面:“制度有作用”, 它们影响规则、信念和行为, 因此它们塑造了结果;“制度是内生的”, 它们的形式与功能依赖于它们产生和发展的环境5。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逐渐推进, 政府治理模式呈现一些共性, 主要体现为:政府服务应以社会和公众的需求为导向;更加重视政府的产出、结果、效率和质量;主张放松行政规制, 实行绩效目标管理, 强调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测量和评估;政府应广泛采用企业中成本-收益分析、全面质量管理、目标管理等管理方式;取消公共服务供给的垄断, 对某些供应部门实现民营化, 让更多的私营部门参与公共服务的供给;重视人力资源管理, 提高人事管理的灵活性6。因自身独特的内在逻辑与发展脉络, 加之我国独特的传统文化和同时向工业社会、后工业社会转轨的社会背景, 社会双向运动对政府治理的必然要求主要体现为:调适政府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关系, 从而实现内在的和谐。

政府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互补关系, 实质是促进政治发展与经济发展的协调,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基础上, 以政治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目标, 在二者的进展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有些例子表明, 经济发展计划能够促进政治稳定, 但另一些例子则表明, 它反而会破坏这种稳定, 同样, 有些形式的政治稳定会促进经济增长, 而另一些形式却会阻止经济增长7。

必须指出的是, 当下的治理理论对公民社会和市场的作用有过度夸大之嫌, 对政府的作用则极力淡化缩小, 这种倾向在“华盛顿共识”的推动下已成为治理研究中的主流, 而且它把不同社会的治理目标都整齐划一为“西方”的标准, 似乎只要按照西方的治理路径, 就能形成同样的结果, 这对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来说无疑是有害的8。所以政府治理的重塑和构建一方面能够避免全能主义型政府的覆辙, 同时更为重要的是不能在理论的盲目崇拜下简单地照搬照抄西方的治理模式。由此决定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我国的实践中与西方国家不同。东亚“儒文化”圈国家和地区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 普遍实行了政府主导 (指导) 型的经济发展战略, 政府通过制定经济计划和产业政策、实行金融和价格管理、确定外资外贸体系等方法, 形成“官、产、学”高度协同的一体化的经济发展和运行体制, 进而促进了社会经济的超常规的发展速度, 创造了举世瞩目的“东亚经济奇迹”。不管从社会文化背景还是发展水平来审视,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我国应具备独特性。在强调政府主导的基础之上, 更加注重市场在经济资源配置的优势地位, 以发挥企业的自主性作用和强化产权制度, 促进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

政府作为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安排者角色, 在具体生产过程中可以引入市场机制, 不断提高效率。政府和市场在相互合作和配合中, 有利于互相学习和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方法。对于政府治理而言, 政府应不断反思管理困境, 合理借鉴市场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当政府把决策与服务分开时, 通常发现政府并不具备决策的能力, 当政府要接受更明确的催化剂的角色时, 它们常常被迫研究建立能发挥掌舵作用的组织机构。

政府主导的背景下, 政府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协调关系的实现途径为科学的政府决策体系。我国政府决策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上下来去”的模式, 即政策制定过程在认识论上一个从“形而下”到“形而上”的过程, 政策执行过程在认识论上一个从“形而上”到“形而下”的过程, 与此同时整个政策过程在政策主体与政策客体的关系上则是“从群众中来, 到群众中去”的过程9。当前我国政府决策应继承和发展“上下来去”的模式, 既充分借鉴先进的决策技术和方法, 又充分考量本地区的实际状况。

社会双向运动中的政府治理以回应公共需求为出发点而呈现出系统化的特点。政府作为公民的代理人, 其根本目标和价值追求为满足公共需求。随着科技和社会的发展, 公共需求的范围和层次都发生了新的变化, 不但要求政府满足这种多样化的需求, 更要求政府高效地加以回应。社会双向运动中的政府治理的系统化特点, 一方面体现为适应公共的需求, 政府体系要打破内部的条块分割的限制, 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合作, 在履行不同的职责基础上, 强化政府部门间的无缝隙对接。同时在政府内部的协作中, 对于无法实现有效地回应公共需求时, 市场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发挥就具有了足够的制度空间, 所以系统化的特点也体现为政府与市场、社会组织间的协作。

系统化的特点还体现为高效地回应公共需求, 政府在满足公共需求时应以公共满意度为出发点, 履行效率、效能、效益的基本原则。政府治理的构建应避免“行政化国家”时期出现的窘境, 合理划清政府的职责和为市场、社会的作用发挥提供足够的制度空间。政府在合理的职责范围内, 才能有足够的精力进行制度创新, 而不是面对公共需求时无所适从。市场和社会在满足公共需求时, 其优势日益凸显, 但并不意味着政府完全放弃公共责任, 而是发挥监督和引导的作用, 避免偏离公共利益。这意味着政府治理的目标和手段间是相互促进的关系, 目标决定具体的实现手段, 同时手段的创新促进目标更为贴近公民的实际需求。□

参考文献

[1]袁金辉.社会转型期利益关系调整的对策建议[J].行政管理改革, 2011, 6.

[2]王绍光.大转型:1980年代以来中国的双向运动[J].中国社会科学, 2008, 1.

[3]俞可平.中国治理变迁30年 (1978-2008) [J].吉林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8, 3

[4]张国庆.行政管理概述 (第二版) [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社会治理视域下诚信政府建设 第2篇

摘 要:诚信政府是诚信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是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诚信政府建设有着重要的时代价值,与社会治理是有机统一的,具有紧密的内在关联。从社会治理角度来看,当前诚信政府建设面临着治理理念、治理方式、治理行为等方面的问题,需要着力从观念层面、制度层面、决策层面、执行层面等方面破解难题,提升政府公信力,实现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关键词:社会治理;诚信政府;治理理念;治理方式;治理行为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1]。社会治理的目标是增强社会认同、维护社会秩序、化解社会矛盾、凝聚社会力量、实现社会公平公正,这一系列目标的实现需要以诚信作为伦理道德基础,需要诚信政府作为支撑和保障。社会治理与诚信政府两者相互促进、有机统一。增强社会治理能力水平是加强诚信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抓手。诚信政府建设是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是新时代破解社会治理难题、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一、诚信政府与社会治理的内在关联

(一)诚信政府的价值引领功能有助于提升社会认同,为社会治理提供价值导向

诚信是中华传统文化的核心道德理念之一。《孟子·离娄上》这样定义诚信:

“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从古代的仁义礼智信,到当代把诚信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可见诚信一直是不同时期中华文化推崇和倡导的时代价值。诚信是人的安身立命之本,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法则,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石。诚信作为重要的伦理要素,其涉及的内容和蕴含的价值理念、道德准则在规范和引导政府和社会成员行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诚信涉及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其中政府诚信是诚信体系的核心,对社会诚信、商务诚信和司法公信等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诚信政府建设能够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构建社会价值认同,对社会公众进行价值引领,提升政府行政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群体的思想道德水平。反之,政府失信行为会造成信任危机,失去价值目标的神圣感和权威感,降低政府公信力。政府诚信是整个社会诚信状况的风向标,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社会诚信水平,影响着社会价值取向和道德环境。因此,加强诚信政府建设需要从文化观念和价值取向入手,不断培育诚信的行政理念和行政文化,提升服务型政府的服务理念、服务能力和服务效果,为整个社会提供价值判断标准和正确的价值导向。

(二)诚信政府的规范功能有助于改善社会秩序,提升社会治理的有效性

诚信可以广泛融入到社会习俗、道德、法律制度、行政规范等方面,将伦理道德文化的软约束和诚信法律法规的硬约束结合起来,将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约束和引导人们的行为,能够起到社会规范作用。诚信政府建设能够起统领作用,政府能够把诚信体系中涉及的资源、文化、制度等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制定政策、出台制度文件、健全评价体系、加强宣传教育等方式,不断完善和细化各行业、各领域的诚信标准和规则,约束和规范社会主体的失信行为,创造诚实守信、公平公正、按规矩办事的社会环境,为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提供良好的社会

秩序保障。

(三)诚信政府的协调功能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缓解不良的社会情绪

在现实社会交往活动中,以往“熟人社会”的人际交往模式被打破,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由于认知水平、知识结构、社会地位、实践经验等方面的差异,社会关系往往会出现摩擦、紧张、猜疑甚至冲突,如果人际间和群体间的不信任进一步加剧,会从社会心理问题转变为政治文化问题,引发不良的社会后果。如何缓解不同社会主体,社会阶层之间的紧张关系,夯实信任基础,进一步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实现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协同共治,成为当前社会治理的重要任务。诚信的协调功能能够改善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缓解不良社会情绪,增强有效的沟通与合作,起到社会润滑剂的作用。建立在互相信任基础之上的社会关系结构更加稳定,美国学者弗朗西斯·福山在《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一书中指出,“信任是一种社会资本,它区分了低信任社会和高信任社会。在低信任社会中,个人除了血缘组织,缺乏有机的联结,血缘之外便如一盘散沙;高信任社会则

能够通过无数社群、团体为中介,联结成一个纵横交错的信任网络”[2],从而推动经济繁荣发展,实现社会体系的有效运转。可见,建立在诚信基础之上的信任网络是社会治理的有效保障。诚信政府建设是构建高信任社会的推动力,政府通过网格化管理和服务,搭建和完善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的渠道和平台,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和危机干预机制,减少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猜疑、焦虑和不信任心理,增强不同社会成员的归属感和安全感。

(四)诚信政府的动员功能有助于凝聚社会力量,调动多元社会治理主体积极性

社会动员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是指国家、政党和社会团体为了达到治理目标,采用一定的方式方法,动员广大社会民众积极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全过程,目标是充分了解民意、汇聚民智、倾听民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建设“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充分体现了多元社会主体在公共事务和社会治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不同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广度和深度与政府诚信有着密切关系,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信任政府,就会积极参与社会事务,为社会治理出谋

献策,政府也会因此提高政策的执行力和有效性。政府的公信力以及官民互动互信是良好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保障,诚信政府建设有助于调动社会治理主体积极性、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形成政府、社会组织、民众之间良好的信任合作、共建共治共享关系。

(五)诚信政府的监督功能有助于降低社会治理成本,提高行政效能

有效监督是社会治理的有力抓手,诚信政府建设离不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诚信监督功能可以有效弥补政府监管不足,唤起社会民众的诚信意识和责任担当,按照社会倡导的诚实守信的价值理念和道德标准约束自己、监督其他社会主体的行为,对失信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揭发和追踪,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行政监督不到位或者弱化,降低社会治理成本。诚信政府建设,一方面有利于加强对自身的诚信监督,尤其是涉及民生领域的公共服务、公共资源、公共治理等方面,充分发挥诚信的法治监督、大众监督、舆论监督,盯紧权力运行各个环节,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精准问责,维持法规政策制度的稳定性。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可以对其他社会主体的诚信现状进行有效监督,对诚实守信者在行政审批、行政监管、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优先和优惠政策,让失信者受到惩戒和处罚,增加失信成本。完善诚信政府监督功能,能够充分发挥各种监督方式的有效性,增强不同社会主体的安全感和彼此信任度,简化行政程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

二、当前诚信政府建设面临的问题

(一)诚信政府的治理理念没有跟上时代发展的需要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治理理念是否符合时代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要,决定着治理成效。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体制变革和社会结构变迁,我国在社会治理方面的理念认识和制度设计在实践中不断深化,走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之路。当前,从传统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要求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水平的提升,对政府治理理念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社会治理过程中,有些地方政府对诚信为代表的道德伦理要素的认识不足,没有充分认识到诚信是行政法律法规得以长久有效的重要伦理价值基础。缺乏诚信的政府行为必然会导致效率低下、公信力降低、行政成本过高。有的地方政府对于诚信治理理念认识不足、不到位,存在欺上瞒下、数据作假、朝令夕改等现象。打造服务型政府,诚信理念为先,迫切需要政府率先垂范,在履行行政职能、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过程中提升服务意识,以诚实守信取信于民。

(二)基层政府治理的方式方法亟待提升

部分基层政府社会治理手段比较单一,习惯自上而下行政化、命令式的治理方式,甚至存在政治口号叫得响,实际工作做得不到位;发展规划做得好,虎头蛇尾没结果;社会发展目標定得高,不符合当地发展实际情况;经济发展指标脱离现实,弄虚作假影响公信力等情况。一些地方的政府治理,除了运用传统的行政手段之外,还缺少有效的方式方法;部分地方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存在过度解读、简单粗暴、层层加码等问题,个别地方甚至漠视法律规则,言而无信、忽悠群众,造成了民众对政府的心理疏离,严重的会造成把对个别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不满、排斥、不信任迁移到党和国家层面,出现不当的言论和行为,为政府社会治理增加了难度。

(三)治理行为的偏差影响政府公信力

政府治理行为的偏差是影响诚信政府建设的重要因素。当前,政府治理行为偏差带来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些党员干部存在的贪腐和特权现象造成了民众的不公平感和被剥夺感,引发了民众的政治不信任情绪;一些地方政府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现象仍然存在,部门之间还存在遇事推诿扯皮、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现象,某些领域存在行政垄断、与民争利、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等问题,社会治理中还存在“缺位”“错位”“越位”,这些现象和行为与党和政府提倡的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大相径庭,违背了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

(四)政策失信和规则失信损害了公平公正的社会原则

当前诚信建设的突出问题是政策法规的持续性、稳定性不足,朝令夕改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有的地方政府出台的文件、制度只持续了几个小时、几天时间就被废止,形同虚设。有的地方官员把政务信用当成个人利益交换的筹码,损害公平公正的社会原则,加大了人际交往和政务运行成本。社会治理过程中,政府无法唱“独角戏”,只有民众的大力参与和支持,才能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五)政务“信息鸿沟”影响政府与民众间的有效沟通和互信

政务信息公开、透明,保障每个公民有平等获取争取信息的权利和渠道,是诚信政府建设的前提,是腐败行为的“杀菌剂”,也是民众和政府的“粘合剂”。政务信息公开不仅是让民众了解政府治理决策的内容和执行过程,而且也是促进民众参与社会治理和政府事务的重要前提。我国一直致力政务信息公开,先后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一系列制度文件,保障民众的信息知情权。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和范围不足,渠道有限,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垄断,尤其是当突发性的公共事件和公共危机发生时,政府与民众之间由于信息沟通不畅通、发布不及时,极易影响政府诚信。

三、社会治理视域下诚信政府建设的有效路径

(一)观念层面:提高诚信意识,营造诚信文化氛围

要把诚信政府建设作为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重要抓手、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强大推动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营造诚信文化氛围。首先,把以诚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治理过程中,政府部门和行政人员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诚信道德规范内化为个人的精神追求,外化为行为准则。其次,加强诚信教育。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政府部门要以合作和服务为目标,增强诚信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法治意识。通过教育培训,让行政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充分认识诚信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明确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带头讲诚信、守诚信,把诚信的道德规范贯穿到政府行为的各个环节。再次,加强诚信文化的学习宣传。大力宣传各行业各领域诚实守信的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进行总结表彰,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对于政府失信典型案例进行反思,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二)制度层面:充分发挥诚信在政府制度安排过程中的软约束作用

任何政府治理行为都需要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约束和调解,制度和规范是政府治理的依据和保障,影响着政府治理的成效。在整个制度安排过程中,都要注重诚信的作用,制定前的信息搜集、目标设定,制定

过程中对各方信息汇集,执行中对过程的控制,实际运行中的效果反馈和对制度执行的监督[3],都需要以诚信为基础进行。首先,要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政府诚信范围广泛,现有的法律制度不足以全面保障政府诚信,不足以形成全面的震慑和约束作用,政府部门应梳理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于失效的文件制度及时进行清理,出台并完善现有行政法规,在制度的设计、出台和运行过程中,切實提高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对于招商引资、教育医疗等重点领域和环节,要细化完善立法立规工作,建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制度导向,推动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其次,完善诚信政府评价指标体系和诚信修复机制。地方政府应该结合发展实际,制定完善诚信政府发展规划,设计好地方诚信政府建设的时间表、路线图,明确具体内容、职责,进一步加强政府诚信的考核、督导和监督,从信息公开、失信测评、责任追究、危机补救、申诉复核等环节出台明确的规范内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运用大数据手段等方式,对政府诚信状况进行评价,不断完善政府诚信预警机制、应急处理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为诚信政府建设提供完备的制度保障。再次,加强对基层政府失信行为的整治。将守信践诺情况纳入基层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对街道和乡镇医保、养老、就业、拥军等社会治理工作的诚信状况进行多渠道监管,建立失信记录。

(三)决策层面:将诚信作为政府决策机制的伦理衡量要素

首先,将行政考量和伦理考量相结合。任何政府治理行为都是决策的结果,当遇到具体问题时,政府根据既定的治理目标,通过多种途径得到多样化的决策方案,进行比较分析,提出科学化的解决方案,从提出决策议题、设定决策目标到拟定和优选决策方案,整个决策过程既要考虑到经济、社会、技术、法律等方面的因素,也要考虑到社会责任、伦理道德、价值导向等因素,体现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有机统一。对议题的合理性以及决策通过之后的社会影响和随之而来给决策者带来的困境,也要有充分的行政考量和伦理考量。在这一过程中,诚信原则必须贯彻决策过程始终,如果决策中失去诚信原则,与民争利,不仅达不到政府治理目标,还会失去民心。其次,坚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在决策过程中,要坚持以民为本、取信于民的价值导向,充分反映民情、体现民意,健全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听证会制度、公示制度、信访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充分发挥新

型智库在政府决策中的积极作用,对政府决策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评估和审查,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采取科学方法,确保整个决策流程公平民主、科学规范。在决策的步骤、方法、时间安排、执行能力、预期效果等方面更要坚持诚信原则,优选出科学合理的决策方案,确保执行各个环节公正公开,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决策进行科学合理的修改完善,不能只算经济账,只考虑本部门本地区本行业的利益,而失去了决策目标的真正价值。再次,建立健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机制。对于重要任务和重点领域,政府部门一定要进一步厘清责任、确定责任主体,细化违反诚信原则的具体情况和应承担的责任,对于由于失信造成的决策失误等问题,加大曝光和惩处力度,严肃追责问责,失信行为多发易发的地区和部门要重点治理。

(四)执行层面:将诚信原则贯穿政府治理执行过程的各个环节

再好的制度和决策也需要在执行过程中体现,政府治理行为如行政执法、行政救济、行政处罚等过程中,要始终坚持诚信原则,敢担当、敢作为,尤其是在重大突发事件的治理过程中要以诚信为本,积极回应各方质疑,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进行权威发布,组织权威部门、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进行答疑解惑,不回避不推责。首先,要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拓宽政务信息公开的渠道和内容,凡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政策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内容要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定期、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公开,并组织力量做好相关解释工作,真正赋予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加强信息公开技术平台建设和应用,打破信息垄断,实现政府和公众的良性有序互动,及时回应民众的质疑、需求和建议,消除“信息鸿沟”。其次,建立奖惩分明的诚信考核机制。将诚信作为单位和个人考核的重要标准之一,完善公务员诚信数据库,在选人用人导向上大力提倡诚实守信,德才兼备。对于诚实守信,赢得良好诚信形象和口碑的典型事件和榜样人物应该给予奖励和宣传。第三,加强政府诚信平台建设。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健全强有力的行政执行系统,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1]要进一步完善诚信政府的网络平台建设,搭建社会治理平台,建立健全守信践诺机制,通过网络平台,对各级政府和公务员的行政事项、行政服务等工作的质量承诺、期限承诺和保障承诺进行准确、真实的记录,并对其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提醒、追踪、反

馈、评价。第四,加强诚信监督。充分发挥媒体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合同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政府有关部门要对那些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和行政效率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防止诚信成为一句口号,流于形式。

[参考文献]

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治理路径探究 第3篇

关键词:社会组织;协同治理;善治

一、 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治理的概念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治理”一词在西方学术界逐渐兴起,尤其在在管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等诸多领域得到了广泛的讨论。围绕“治理”这一概念,1995年全球治理委员给出了以下定义: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治理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它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总之,治理的概念与政府相比更加宽泛,囊括了协调社会生活的各种方法和途径。海伍德提出,“政府可以被视为包括在治理中的组织形式之一”。换言之,“没有政府的治理”是可能的。然而,治理虽要求形成社会的多中心性,社会治理尤其在中国根本不可能离开政府这个中心。

在政府之外,社会组织也是重要的社会治理主体。社会组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组织指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以外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和主要开展公益性或互益性社会服务活动的自治型组织,具有正规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等特征。狭义的社会组织不包括“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免登记社团”等。本文所用的社会组织概念,是官方惯用的概念,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协同治理,旨在强调在广义的社会管理过程中,政府和社会组织通过持续的协调和互动形成一种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以人为本的治理模式。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格局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明确提出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2014年底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全国人大通过了《慈善法》。上述重要文件,将社会组织定位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和依托,为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协同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法律支持。政府与社会组织实现协同治理,就要求政府在其主导的社会管理中,重视社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发展社会的自我治理能力,充分发挥其拾遗补缺作用,弥补政府自身的不足,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沟通联动的长效机制。

二、 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治理的意义

1、 有利于推动政府体制改革。旧有的全能政府理论已经不适应当今社会发展,而打造精干、效能、责任、透明的服务型政府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克林顿政府的口号便是“更小的政府、更多的治理”。改革重在于理念的革新。提供公共物品,做好公共服务是政府社会管理的基本职能。在呼吁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创新的今天,转变政府包办社会的固有思维,确立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就显得尤为必要。社会组织和政府沟通联动是对政府职能的必要补充,有利于推动现有政府职能有序转移,优化政府机构设置,也将切实转变政府公务人员的工作作风,从官僚行政走向民主行政、服务行政。

2、 有利于克服社会组织发展障碍。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社会组织是在改革开放背景下逐渐兴起。现今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普遍面临着经济收入来源缺乏、内部管理混乱、相关法律不健全、社会公众认同度不高的发展困境。建立政府和社会组织沟通联动的长效机制,有利于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共项目外包等多种途径,获取政府资金支持;有利于加强政府与社会组织在人员方面的交流互助;有利于推动社会组织的能力与制度化建设;有利于增进社会组织的社会认同。

3、 有利于加快公民政治社会化进程。塞缪尔·亨廷顿的政治发展理论中表述了政治稳定与政治制度化、政治参与的相互关系,即:政治稳定=政治制度化/政治参与。明确表示了,如果公民的政治参与没有有效的渠道来反映其自身诉求,那么公共行政的公正、公平性也将得到质疑;如果政治制度化建设不能跟上公民参政的步伐,那么,社会政治秩序的维系就难有保证。同样,对于我国来说,公民参与的非制度化形式会形成群体性事件,成为社会失序的隐患。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事务属于公民参与的制度化形式。因而以组织吸纳的制度化形式所形成的合作,对治理过程会发挥更大作用。政治社会化是指人们在特定的政治关系中,在社会政治生活和政治实践活动过程中,逐步获得政治知识与能力,形成、改变自己的政治心理和思想的能动过程。社会组织成员大多为普通民众。加强政府和社会组织的沟通联动,发挥社会组织的在政府与社会公众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及其社会影响力,将有利于增强公民对政策的理解度,减缓政策执行阻力。

4. 有利于分散公共治理风险。社会组织具有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等特征,决定了社会组织在应对自然危机、突发事件、社会矛盾具备较强的资源动员、效率、专业性、维护社会公平等优势。例如。2008年汶川地震救援行动中,社会组织显现出自身巨大的资源整合优势,国际、国内社会组织的志愿者团队深度参与救灾过程与灾后重建工作。以中国红十字总会为例,自灾害发生到当年7月27日18时,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包括直属单位)及地方各级红十字会累积接收的来自境内外捐赠款物折合人民币158.4亿元。此外,在公共治理过程中,协同治理机制的构建,也意味着社会组织也分担了一部分社会责任。因此,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治理,将有利于缓解政府所面对的公共危机压力,也为社会组织目标的实现提供有力支持,最终形成合力,积极稳妥地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和社会问题,促进危机协同治理的有效运行。

5. 有利于落实信息公开与权力监督。信息公开才能确保权力得到有效监督,外力作用之下的监督压力要求必须实现信息公开。因此,信息公开是权力监督的必要条件。社会组织的制度化参与以及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授权将极大地提高社会组织在公共治理中的地位,便于社会组织对于政府政策制定与实施乃至立法、司法等政治过程的参与和监督,从而有利于提高信息可信度和实效性,拓宽公开渠道。

6. 有利于促进公共利益实现。公共利益的实现程度通过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质量来衡量。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供给上各有所长。二者的沟通合作之下,实现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多元提供,通过结构的优化组合来达到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效果是协同治理的意义所在。社会组织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有助于弥补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不足,缓解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中存在的不公平问题。政府通过协同治理的平台采用委托、项目外包等形式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在公共产品的提供上实现较高的3E(Economy,Efficiency and Effectiveness)指标,最大程度地提高制度绩效。

三、 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治理现状

进入21世纪,随着改革的不断纵深,中国的社会组织迎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截止2016年一季度,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达到66.484 1万个,其中社会团体32.9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33.1万个、基金会4 841个,大约是1988年我国社会组织数量(4 446个)的150倍。

从政府和社会组织合作的现状来看,合作的领域在不断扩大,合作的程度在不断深化。以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为例,1995年上海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建立罗山市民休闲中心,并委托上海基督教青年会管理。该组织于1998年接受了当地政府的养老服务项目委托,是我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先行示范。此后,全国各大城市在不断的实践探索中,深化和拓展购买公共服务的内容、领域,包括教育、卫生、培训、就业、社区等领域。例如,2003年南京鼓楼区推出由社会组织运作的“居家养老服务网”工程;2004年2月,上海成立“自强社会服务总社”“新航社区服务总站”“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用于承担禁毒、社区矫正、青少年事务管理;2005年,江苏无锡市开始对全市十多项公共事业实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践;2007年,广东深圳市培育鹏星社会工作服务社、社联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以及深圳慈善公益网三家社会工作机构推进购买社工服务的试点等等。此外,还有福建南安官桥派出所社会管理创新、吉林汪清县社区管理等。

但总体上看,目前社会组织的作用发挥有限,影响力不足。康晓光认为,当前我国社会组织整体发育水平虽明显进步,但仍较为初级,并呈现不均衡性、弱自主性、弱挑战性等特征。社会组织的发展困境势必不利于其与政府协同治理的进程。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治理面临着以下问题:第一、一些社会组织与政府边界模糊,政社不分;第二,社会组织并未得到来自政府和社会应有的认同和地位,政府和社会的互信关系亟待进一步加强;第三,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往往是一种短期的,多以服务外包的购买形式,社会组织对政府的监督和对政治过程的参与需要进一步提高;第四,社会组织法律支持不足,极大影响着协同治理的法制化进程。

四、 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治理实现路径

“善治”是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治理的理想目标。善治(Good Governance)是指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公共管理过程,它的本质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现有的制度供给基础上,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推动:

1. 动员路径。首先,引导培育社会组织提高其能力,提高公民参与的规模、深度和理性化程度。通过参与实践的政治社会化过程提高公民的参政意识与能力。各类社会组织吸纳公民并以组织形式同政府参与公共治理,才能使公民切身体会到社会组织的优势,从而深化权利意识。

其次,创新参与形式,利用多种技术平台来提高参与的实效性。第一,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报刊等传统媒介的舆论引导作用,努力营造开放多元的舆论环境,同时利用好互联网论坛、微博等新媒介,扩大政治表达的渠道;第二,政府要积极推进电子政府建设,在信息阶段做好政府门户网站及时更新政务信息的同时,要努力向互动阶段迈进,从而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公民通过网络的直接对话和公共事务的处理,拓宽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治理的平台。如,郑州市已经畅通了ZZIC、网络舆情处置联席会议、中原网“心通桥”等三大网络民意诉求新渠道,实现了从网络问政到网络行政的跨越。而基于此平台开通政府与社会组织的专项通道,势必将推动二者的信息交流、诉求反馈和长效合作。

2. 同化路径。首先,推动政策法律基本常识的普及。国家政策和法律不能束之高阁,而贯彻实施的前提是了解和领会。政府和社会的协同治理,需要双方明晰相关政策法律和制度规则,惟其如此才能谈得上制度化。公民亦要具备相关政治、法律常识,惟其如此才能保证理性参与,增强对相关政策的理解度和认同,实现对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治理的有效监督。

其次,注重公共精神的培育。公共精神是存在于现代社会中的一种关心公共事务而且愿意致力于公共生活的改善和公共秩序的建构,以营造适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伦理规范、政治价值和社会制度。第一,对民众来讲,公共精神主要表现为志愿精神和互助品质。社会组织具有非营利性和志愿性特征,要通过教育、宣传等手段,与参与实践相结合,在全社会提倡志愿精神和互助品质。社会组织要得到公众的认可,一方面靠提供更好的服务,另一方面是让公众参与其中来感受这种公共精神。公众只有从思想上认同了这些理念,才会全身心地投入志愿性活动中,进而提高其对社会组织的认同,并在实践中培育公民精神。现代公民意识和公共精神在国内扎根,才能建立起较为成熟完善的政治共同体,才能提升社会的一元化程度,才能极大促进多元主体良性互动治理格局的发展。第二,对政府和社会组织来讲,公共精神表现为两者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注重服务导向和公共利益。政府和社会组织要明确协同治理的初衷是通过合作更好地达成自身目标,提供更优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实现社会有效治理。只有通过有效的服务满足公众的利益,才能够巩固自身合法性。

最后,推进社会资本的积累。社会资本理论被多学科广泛运用,帕特南做了以下定义:“社会资本是指社会组织的特征,诸如信任、规范以及网络,它们能够通过促进合作来提高社会的效率”。转型阶段的中国社会资本存在“二元并存、发育不良、分布不均”的状况,不利于同化过程的实施,也自然严重制约协同治理在中国的实现。因此,投资社会资本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推进,从而形成社会的高度互信和认同,进而增进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治理的合作动力。

3. 制度路径。首先,完善法规立法与制度安排。第一,要进一步释放社会组织成长的自主性空间,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规定,防止被政府机关吸纳与合并。要逐渐弱化官办社会组织与政府业务主管机构的关系,组织结构由集权化、封闭式走向分权化、开放式。第二,要规范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尤其是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第三,要推动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制度化合作,建立公共对话机制和公共承诺机制,增进协同治理过程中政府与社会组织相互信任,以保证合作规范、高效。

其次,推动信息公开和问责制度。只有信息公开透明,才能够得到监督主体的有效监督,确保责任落实。公开透明不仅仅是政府和社会组织各自的情况,也包括其合作关系。第一,需要探讨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对于作为监督主体的民众的质疑,政府和社会组织要予以积极回应;第二,要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建立社会交代的长效机制,以此来提高社会公众对于社会组织的认识和了解;第三,对于公共责任要予以明晰确立,推动政府问责的同时要努力通过监管、评估、反馈三个维度构建社会组织责任机制,但同时也要防止政府部门责任向社会组织转嫁。

最后,杜绝封闭合作与交易腐败。在开放社会之下,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协同治理要尽量避免单一合作和封闭管理以及由此衍生的暗箱操作和交易腐败问题(尤其是各种基金会和公益募捐组织)。通过沟通与联动,实现区域间协作和组织间协同,尤为重要。善治之下的协同治理不仅仅是政府和社会组织的二元治理模式,而且包括政党、自治组织等主体在内的多中心治理。多方主体的参与之下,将更有利于保证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按照应循的路径健康发展,同时也将更大程度地推进善治理想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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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国家重点学科资助项目、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项目号:2015004)。

作者简介:韩沛锟(1989-),男,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非营利组织。

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研究 第4篇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社会治理,自身管理

近年来,非政府组织渗透到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从微观层面来讲,比如在公共危机治理方面2008年的汶川地震事件,在群体性事件治理方面2014年的上海踩踏事件中,非政府组织都发挥着灵活协调的作用,同时非政府组织在社会慈善公益事业、保护弱势群体、社会基层民主管理方面一直起到主导的作用。从宏观层面来讲,全球化发展的趋势潮流势不可挡。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性事务次数越多,范围越广,就能获得更多的经验与教训,这可以为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提供更多样化的建议。综上所述,研究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一、社会治理的概念及特性

(一)社会治理的概念。在我国,“社会治理”最早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社会治理是将治理理论置于公共管理环境当中,其实质是关注社会管理力量的多元化格局,重视发挥公民在社会公共事务中的作用,促进公共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二)社会治理的特性。社会治理的特性主要有多元性、创新性、全球性。其中社会运行遵循法治理念是社会治理多元化的前提基础,而且关于“善治”的八大特征很大程度上与法治精神相吻合。其中,社会治理的多元性主要体现在治理主体的多元性、治理手段的多样化等。

二、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必要性

(一)公民社会理论发展的要求。近代公民社会理论也被认为是以“国家和社会分离为基础”的,所以它既不是站在政府这一边,也不是站在市场这一边,而是以公民的利益为基本。公民社会是指独立于政府之外,不包括家庭领域的所有民间关系或民间组织的总和。公民社会以维护公民的利益为基准,政治社会以有秩序地管理公民为根本,所以公民社会与政治社会不是相冲突的,而是相互补充的。

非政府组织的本质决定了其在公民社会创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公民社会中各种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参与到社会管理中,并承担社会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的功能。

(二)弥补市场和政府双重失灵的需求

1、市场失灵。市场经济中商品是具有竞争性的,但作为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所以说市场经济在社会资源配置方面无法面面俱到。市场失灵理论的主要内容是:垄断、外部性、公共品。垄断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自然结果,这也使得社会资源配置不能达到最佳状态。外部性导致的“搭便车”问题较为严重时,则需要政府和第三部来进行协调。

2、政府失灵。由于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缺乏灵活性和效率,再者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往往只能满足多数人的需求,另一部分人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这时就出现了政府失灵。需要由有民众基础的第三部门来提供多样化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以满足多样化的民众需求。

正是由于市场与政府都存在功能的失灵,所以仅仅是靠政府和市场来提供公共物品是不够的,还需要社会第三部门也就是非政府组织来补足这一缺口。

(三)我国社会发展的自然结果。我国在封建统治社会是没有非政府组织的,在改革开放后,我国进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同时非政府组织也开始萌生,近20年来得到蓬勃的发展。一方面公民社会的基本特性与市场经济的基本特性是相契合的,它们都要求平等自治性质、个人选择自由等基本特性;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全球化经济时代的到来,不仅对非政府组织提供了较大的发展空间,也对非政府组织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三、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国际环境视野下我国非政府组织存在的问题

1、国际化程度不高。自我国加入WTO组织以来,全球化和国际化的潮流更加深刻地影响着非政府组织的发展。非政府组织参与到国际性的事务当中的范围越来越广,数量也越来越多。比如,我国与联合国体系内建立联系的非政府组织有:联合国非政府组织联络服务中心、公共信息部、非政府组织国际论坛等。但我国的非政府组织与发达国家的非政府组织从数量、活动范围、参与力度等方面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截至2010年,中国大陆仅有26个非政府组织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咨商地位。其主要参与的领域有:人权方面、环保方面、助残方面、防治艾滋病等。

2、参与国际交往的能力不足。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交往的能力不足并且具有区域性的差异。以非政府组织参与对外援助项目为例,2004年印度海啸事件,我国非政府组织主要是中国红十字会和中华慈善总会等对其进行了规模较小的援助。这反映出我国非政府组织在对外救助项目中积极性不高、专业能力不足。其参与国际交往具有区域性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各区域经济发展速度不一致,使得像北京、上海这样的特大型城市中的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交往较为频繁,其他地区则活动稀少。

(二)国内环境视野下我国非政府组织存在的问题

1、社会认可度不高。非政府组织是公民政治权利和诉求的沟通者,但非政府组织并未充分发挥其作为沟通者的作用。在我国,只有一半左右的非政府组织向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在提出建议的非政府组织中有5%左右的非政府组织表示建议未被政府采纳。同时,我国的社会公民对于非政府组织也缺乏全面理性的认识,这使得非政府组织未能充分动员社会民众力量,从而导致社会认可度不高。

2、地域性差异和活动领域差异。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在不同的地区分布和发展都是不均匀的。在我国非政府组织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西部和内地的分布较少。就城乡不平衡来说,城市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较快,活动较为集中,但是中小城镇和农村地区,主要为外来的扶贫开发类的非政府组织,当地的非政府组织稀少,并且社会关注度低。

3、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近年来,非政府组织管理的法律法规已经在逐步地建立中,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我国的立法层次和质量不高,立法的内容比较趋向于登记程序,在具体情况下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体现在非政府组织的监督法律体系不完善,比如《非营利组织法》中的规定主要是强调了非营利组织的行为规范,并未说明政府倡导和禁止非政府组织所要做的事情,并且未明确对其进行奖励与惩罚的措施。

(三)非政府组织自身内部存在的问题

1、资金不足。资金不足是我国各种非政府组织所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在我国,接近一半的非政府组织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资金不足。同时在物资方面,非政府组织也面临着困难。任何组织的良好运行都需要由一定的财力和物力的支持,资金的不足将会制约我国许多非政府组织的快速发展与职能发挥。

2、自身管理不足。非政府组织就自身的管理方面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一是人力资源管理的不足。据调查表明70%以上的非政府组织专职人员少于10人,80%以上的非政府组织的志愿者少于40人。这说明大部分非政府组织都存在人力资源管理不善的问题,没有足够的人员,组织就无法得到正常的运作;二是非政府组织内部没有规范的内部章程。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一个组织没有自己的规范章程,在执行任务的时候,就很容易导致行动效率低下。除了非人力资源管理方面与内部规章制度的不足,非政府组织在其他方面也存在着管理问题。

3、非政府组织对政府的依赖性严重。非政府组织对政府的依赖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政府财政拨款是非政府组织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非政府组织在经济上不能独立自主的根源,这导致非政府组织在行为模式上也效仿政府组织,没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组织创新点;再者,有关非政府组织法律法规的颁布是由政府决定的,这意味着非政府组织的行为规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这些都促使非政府组织和政府形成一种密不可分的依赖关系。

四、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一)国际环境视野下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

1、组织规模有待提高。发达国家的非政府组织完备、规模大、装备好、资金雄厚,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则反之。一个组织的综合实力决定了它在众多组织中的权威。由于我国非政府组织规模小、资金不足,故在联合国体系中仅有较少的发言权,对于联合国颁布的重大决定和政策影响力也较小。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之一,综合国力相对不足也导致中国非政府组织参与联合国事务的行动和范围受到制约。

2、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待提升。由于国际舞台的复杂性必然决定国际性事务不同于一般性的事务,所以这对于非政府组织的工作人员综合素质要求更高。不仅要求非政府组织的成员具有较为丰富的专业化知识,还需要他们能够熟练掌握各国语言,与合作者进行流利的沟通有助于相关事宜的执行。更为重要的是,在国际性事务的处理中,时常是由多个国家的非政府组织共同参与,这要求非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具有高度的国际化视野和较强的合作意识。显然我国的非政府组织人员素质目前还未完全达到这个要求水平。再者,各地政府机构的扶持与引导作用不同导致地域性差异。比如,经济较为发达、国际化程度高的城市更加容易吸引国外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并从中获取经验。而政府也大力扶持当地非政府组织参与到国际事务中,以促进资源整合,加快国际化进程。

(二)国内环境视野下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

1、公民社会文化的基础薄弱。非政府组织来自于西方社会,就目前情况而言,我国的公民对于非政府组织的认识是不足的,所以非政府组织在施展自身职能时会遇到一定的阻碍。再者,公民社会意识薄弱的历史原因是:我国经历了长达两千多年的专制主义国家过历程,而专制主义国家与公民社会理论则是相反的。西方社会则在17世纪就提出了“公民社会”的理念,并且比较崇尚自由平等和法律自治等精神。历史文化背景的不同,导致了我国的公民社会意识薄弱。

2、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中自身发展的自然结果。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达情况不同,自然各地区的社会需求和社会资源情况也是不同的。非政府组织自身具有自由选择所在发展的地区和着重的活动领域,这使得非政府组织呈现出地域性差异和活动领域差异。

3、缺乏法律环境。完善法律制度是非政府组织得到充分发展的必要条件。良好的法律环境也是有益于法律法规的完善的。20世纪90年代,日韩的非政府组织获得快速的发展就是由于法律政策环境的改变。

(三)非政府组织自身问题原因分析

1、资金来源单一化。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导致非政府组织资金匮乏。非政府组织不像企业那样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而是以社会公益最大化为宗旨,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其资金源泉的短缺。非政府组织主要是依靠政府的直接补贴,来自企业捐赠和项目资金的收入较低,来自私人捐助的就更少。

资金的不足会导致政府组织面临无法吸收人才和人才的流失问题,继而导致非政府组织的能力不足,形成了这样一个非良性的循环。

2、自身定位不准。由于非政府组织在我国的发展还较为年轻,对于自身的发展没有较好的规划和定位,还没有探索出一套属于自己的管理方式,就容易向为之提供资金、人员、物资、信息和管理等组织资源支持的政府模仿,这导致非政府组织自身具有的自治性缺失。

五、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对策分析

(一)提高民众的公民社会意识。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国际化程度不高,是由多方面原因形成的。它是我国目前处于转型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政府体制改革的产物,再加上国际环境的影响,所以国际化程度不高。目前,我国可以提供一个较为宽松的社会环境,接纳我国国际性非政府组织的不足,向优秀的发达国家的国际化非政府组织学习可取之处,同时给予一定时间去成长。同时,在国内环境中,应当加强公民文化的宣传,让公民社会意识深入人心,并且加强非政府组织自身公信力的建设,打好群众基础。这样将有助于非政府组织的工作展开。

(二)加强非政府组织法律法规的建设。德国是一个法制健全、严谨细致的现代化国家,对于民间组织的管理也在很早就形成了一套完善和系统的民间组织法治管理体系。本文参考德国对于民间组织的法治管理和其他相关资料,提出适用于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法律法规,建议如下:

1、制定完整全面严格的登记制度。一般来说,非政府组织的登记注册是对于非政府组织自身的一种社会身份认证,这样不仅有利于获得社会的认可度和公民的支持,也有益于政府和税务部门的监督和统一管理。

2、确定专门而具体的立法。比如,近年来我国的基金会和志愿者组织发挥着越来越明显的作用,针对其颁发的法律也将越来越详尽和具有针对性。对于一类非政府组织确定专门而具体的立法,并且在现有的基础上不断补充完善。

3、定期的财务报告披露与实行针对性税收优惠政策。定期的财务报告披露有助于非政府组织的公开和透明,同时有助于加强非政府组织的经费监督,也可以引导其活动方向。在德国,免税权一般授予那些从事非营利活动的公益组织。民间组织开展与其宗旨无关的活动是要纳税的。换而言之,就是免税政策不是针对是什么类型的组织,而是针对组织的活动是否是具有公益性的。这样便很好地规避了非政府组织从事一些非相关性的活动。

(三)资金来源和能力建设两手抓。资金的来源和水平决定了非政府组织行动的能力强弱和自主性。非政府组织只有建立资金来源的多元化与合理比例和自身能力的建设才能摆脱对政府的依赖性。

我国非政府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补贴,极少的部分是来自志愿捐款以及服务性收费。法国非政府组织的私人资金和公共资金的比例是60∶40,法国非政府组织的资金来源是以私人资金为主,政府提供资金补足的状态。这一现象对于我国的非政府组织资金来源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在我国对于不同规模和类型的非政府组织,政府给予非补贴应当差异化对待。对于具有较大规模和比较成熟的非政府组织应当按层次减少政府补贴,迫使它向民间捐款和服务性收费及向多边组织寻求更多的资金资源。对于较小规模和不够成熟的非政府组织给予不同层次的更大比例的政府补贴,适度扶持,帮助成形。

(四)完善非政府组织自身管理。合作不仅需要诚意,还需要实力,否则容易在合作关系中处于被动影响与严重依赖状态。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合作的过程也就是非政府组织从政府那里获取资源的过程。非政府组织的资金缺乏是主要问题,为了更好地发展,非政府组织要不断地完善自身的管理,加强自身的实力建设,才能更好地建立与政府方面的合作关系。

如本文前面提到非政府组织的人力资源管理问题较为严重,所以当务之急应该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在此基础上建立完整的组织管理架构与相应的薪酬制度,以管理人才和留住人才。非政府组织的工作人员从事的是一项较为特殊的职业,由于其服务目的的公共性,所以服务的对象是公民和全社会,所以必须经过专业性的选拔和培训,以提供非政府组织人员的专业能力;另一方面各种各样的非政府组织机构需要建立符合自身特性的内部规章制度并且保证其实施到位。非政府组织内部规章制度的完善也有助于其自身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职能的发挥。

(五)与政府建立良好合作关系

1、树立与政府合作的意识。合作的前提是双方都有合作的意识与意愿。由于目前我国仍有许多的非政府组织合作意识淡薄,时常认为与政府合作就是向政府索取帮助物资。政府不可能满足所有的资源提供请求,在得不到资源满足的情况下,会出现抱怨政府给予支持过少的情况,故让非政府组织建立正确的合作意识是非常必要的。树立良好的与政府合作的意识,有利于非政府组织在合作中明确自己的位置,并更好地获得帮助非政府组织自身发展和业务展开的有用资源。

2、合理定位非政府组织自身。合理定位非政府组织自身需要明确两个方面———非政府组织相对于政府而言存在的意义与非政府组织的核心竞争力。非政府组织存在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是弥补政府的工作在社会中的空白与不足。非政府组织的核心竞争力补充政府无法提供公共物品与服务。所以,非政府组织是具有自身优势的,与政府在社会上的作用是一个优势互补,相互合作的定位。

3、在法律制度不足的情况下,重视合作策略方法。目前,我国非政府组织在制度方面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尤其是针对不同地区和类型的非政府组织没有针对性的制度,导致非政府组织行动的滞后性。但是非政府组织在与政府合作时,不能完全依赖制度还要灵活自主地运用策略,掌握方法来建立与政府的合作。

参考文献

[1]胡冰.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社会治理”的丰富与创新[J].特区实践与理论,2013.6.

[2]The Independent Commission on Good Govemance in Public Services,“the Good Govermance Standard for Public Servces”.http//www.opm.co.uk/ICGPS/index.htm.

[3]金彪.中国非政府组织参与联合国活动现状分析[J].国际问题研究,2011.2.

[4]安瑞娟,屈巍.中国非政府组织发展中现存问题分析[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

政府社会治理论文 第5篇

【摘要】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使得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做出改变成为必要。突出社会自治,建立政府和社会合作治理的伙伴关系,向社会治理方式转变,已成为新的潮流。

【关键词】政府管理;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3-096-01

一、政府管理的现状

经过30多年的高速发展,中国的经济实力正不断增强。然而西方国家工业化的规律也不可避免地在国内上演,例如交通问题,环境问题等等。另外城乡之间的差距持续扩大,房价节节攀升,诸多因素对政府管理社会的能力提出了严峻挑战。因此,转化政府管理模式,改变政府管理思维就显得尤为重要。

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在近些年里不断完善起来的“社会治理”思想,给政府管理的转变提供了一个好的思路。而社会治理的起源也是根植于这样一个事实:传统的管理理论已经不能很好地解释,或者帮助改善社会发展过程中政府与公民的关系。

二、“社会治理”视角下的政府管理

“社会治理”这些年在中国已成为一个时髦的词。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央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这个文件里正式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新一届政府在处理政府与公民关系时的这种新思路,新理念,应该说是个积极的信号。而这对于已经习惯了旧模式管理权威的人们来说,似乎真的是个好消息。

简单地说,所谓社会治理,就是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以及个人等诸行为者,通过平等的合作型伙伴关系,依法对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进行规范和管理,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①。

谈到社会治理,就不免要谈到社会管理。在比较社会治理和社会管理之前,我认为有必要先区分社会领导和社会管理的区别。领导学中讲,领导与管理最核心的区别在于,在领导关系中两个群体是领导者和追随者的关系,倾向于命令和服从;在管理关系中两个群体是制定者和执行者的关系,倾向于规章和制度。这两种关系的差别是显而易见的。而在社会治理和社会管理的比较中,社会管理中政府更多的是强调社会规则的制定、发展、完善和维护,并尽力在公众宣传中以道德义务为先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确保社会整体的有序性,来推动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在社会治理中政府更多的是强调社会协作关系的建立、拓展、改良和维持,尽可能地调动公众的自我管理意识,不再单一地只是政府行动,换句话说也不再是以政府为中心,以社区、非营利组织、公共事业单位为辅助的社会运行模式,而是改为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以及个人之间的平等合作型伙伴关系,不再是“一些地方和部门所理解得防范管控社会,这种防控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编织一张严密的防控之网将社会一网打尽、一览无余。”②

社会治理在运用权力之外,也形成了多种管理方法和技术,融合了市场的、法律的、文化的等各个因素。一般地,突出政府领导主体性的情况下,社会治理要求政府应更多地引导和减少管制,让民间组织及公民社会更多地承担社会治理的责任,让社会创新和社会企业成为改善社会治理的重要因素。

政府管理,或者说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转变必然就要牵涉到一个话题,即常见于诸报端的“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有人提出过此方面的“三个有利于原则”,即:一是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减少社会行政成本。通过改革减少机构、理顺关系、压缩职能、下放权力来便利百姓。二是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减少各种社会矛盾。三是要通过改革,不断地改善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③这三个原则虽说是深化社会管理的改革,但其实无论是哪一条,都没有跳出社会管理的圈圈。要在改革上有所突破,只有真正地激活社会团体的能动性和积极性,真正地赋予社会团体自治及服务社会的自主权,真正地转向社会治理思维和模式。“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句话放在社会领域,就是要在政府领导下,使社会各种团体、组织、社区及个人进行自我管理,成为政府之外社会治理的第二主体。

三、向社会治理转变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等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导致社会活力显著增强,同时社会结构和社会组织形式发生较大的变动,也就是说社会管理环境有了不同。这种变化是反映在方方面面的,比如当下热门的农村土地征收征用问题、城镇房屋拆迁问题,还有农民工讨薪、环境污染等问题,这些因素构成了复杂的社会管理环境,且引发了日益增多的社会矛盾。

矛盾的解决除了过去靠政府调节之外,应该说让社会服务团体,即社会第三方介入调停解决是十分有益的。这不仅分担了政府进行社会治理的压力,同时又激发了社会自治活跃性,还使得政府与社会团体有了良性互动,增进了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互相了解程度。因此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以及个人等诸行为者,通过平等的合作型伙伴关系,使社会管理模式转向社会治理是有必要的。

四、总结

虽然社会治理模式优点很多,但是应当看到,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中,社会治理观念的落实与实现有相当大的难度。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根深蒂固,官本位思想严重,全能政府色彩浓重,较少采取合作、互动的方式。同时,中国民间组织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强,凡事找政府、吃财政饭的惯性还很大,一时难以纠正。

因此,在当下的社会结构中,我认为可以提倡社会治理引起社会的广泛讨论,在社会舆论下,逐步实现思想开放,然后逐步地转变政府职能,树立有限、责任、法治、服务政府的观念。不过应当承认的是,虽然治理理论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但不应该也不能否定政府在公共事务治理中的主导地位和重要作用。总而言之,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以及个人等诸多因素的密切互动,或许是社会稳定和谐、不断发展的一剂良药。

注释:

政府社会治理论文 第6篇

郎咸平:的确,我早在2012年5月20日就在媒体发出过抛弃“政府办市场”的改革呼吁,现在也有一些学者开始强调“要厘清政府、市场和社会的边界”。

关于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有一句非常重要的话:“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的作用”。什么意思?就是让政府最大限度地退出市场,通过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透过负面清单制度来实现“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对此,我在新书《改革如何再出发》中透过8个图表进行了全新解读。

关于政府和社会的边界,我认为,一个健全的社会一定是政府承担公平责任和能够自我治理充满活力的社会。政府该承担公平责任的部分,比如教育、医疗、住房、养老,最应该避免的就是“过度市场化”。而应该由社会自我治理的部分,政府过去习惯于大包大揽,既然大包大揽,你就要承担全部责任,所以百姓形成了出问题就找政府的习惯。在这里,我就问了,你有那么大能耐把一切事都办好并让每个老百姓都满意吗?你为什么要把一切责任都主动揽到自己身上?因此,要厘清“政府与社会”的边界,就必须下放权力给社会,没有别的办法。

记者:2013年9月成立的上海自贸区受到公众和媒体的广泛关注,被认为是政府进行金融改革的一个突破性尝试,也被寄予了很大希望。对此你怎么看?

郎咸平:这种改革的魄力我个人是支持的,我认为就需要做一个试点,搞清楚是不是我们过去对金融管得太严了,是不是太多利益集团阻碍了金融的改革?我们倒是希望能够在这样一个小地方,一个自由贸易区里面尝试在没有监管主体、没有利益集团牵制的条件下,搞出一个更好的体制来。

记者:继2013年6月北京出租车涨价之后,北京的地铁最近也在酝酿涨价。对北京市民普遍反映的地铁拥挤、打车难等问题,你认为靠涨价可以解决吗?

郎咸平:我们先以下水道为例,为什么一下雨就积水,你不能怪下雨是不是?原因只有一个,就是你的下水道系统出了问题。同样的道理,市民出行不方便不是因为价格太低,而是因为我们的交通系统存在缺陷。举个例子,你猜一下,北京地铁总长度是多少?456公里。可以说,这是全中国地铁最密集的了。可是我拿另外两个大城市相比,人口也和北京差不多的纽约和东京,纽约地铁长度1300公里,是北京的3倍;东京更可怕,是北京的4.5倍。因此,地铁长度我们是严重不足,不但长度严重不足,而且规划也不够科学。北京市的地铁是格子状的,从“睡城”到市中心你得换两趟车,浪费时间不讲,还浪费资源。

记者:对“单独”家庭开放二胎政策,受到老百姓的普遍欢迎,有些专家说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人口老龄化压力,继续享受人口红利。对此你怎么看?

郎咸平:我本人当然支持单独二胎政策了,因为于情于理于法,这是走上了正确的一步。我认为老龄化问题并不可怕,重要的是生产力的持续提高。只要提高生产力,不但可以解决老龄化问题,解决经济增长问题,甚至可以更有效地推动整个社会进步。对此,我在新书《改革如何再出发》中也详细介绍了美国是如何透过降低成本和技术创新来发展制造业、提高生产力水平的。解决中国目前的经济问题,提高制造业的竞争能力,进而大幅提高中国的生产力,也能够把我们担心的老龄化问题和城镇化问题给解决了。

记者:你认为目前改革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政府社会治理论文 第7篇

一、建立社区共同体

在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城市管理体制下, 国家法律内含两套“基层管控”体系。一个是以“小区”为话语代表的体系, 一个是以“社区”为话语代表的体系。他们都具有一个共同的核心特点, 就是基于“管控”思维。赋权单一主体而不是多元主体, 采取封闭管理手段而缺乏开放协商, 看管单方利益而非共管多元利益。两者的关系难以调和, 在社区里不断造成冲突。

首先是城乡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带来的基于“居住人”的封闭管理体系。具有选举权的居民, 通过居民会议、居民公约、居民委员会行使居民自治权利。自治的范围, 亦包括许多物业管理内容。在这套话语体系里, 我们很难找到半点儿“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痕迹。与这个体系相衔接的是大多数行政部门, 诸如规划、国土、供水、供电、供热、房地产开发、绿化、人防、气象、治安、消防、卫生等等。他们所订立的法律法规也一样, 即便涉及小区的业主与共有物权, 至今依旧只能看到居民委员会与物业企业,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这些词汇毫无踪影。

其次是物权法带来的基于“产权人”的封闭管理体系。物权法赋予小区的财产所有人——业主可以通过成立业主大会、表决管理规约与议事规则、选举业委会、选聘物业企业等行为来行使共同管理权, 对业主、居民、物业企业与驻区单位都构成约束力。但是, 同样在这个话语体系里, 居民、居民委员会成为偏词。尽管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确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应是业主”。但是各地政府在实践中把业主资格当作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必要条件, 人为将居民排除在业主的管理体系之外。而在国外的立法之中, 业主委员会委员, 可以是业主也可以是居民。只是在房屋改建等涉及物权的重大决定的时候, 业主大会的组织才要求由具有业主资格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来担当。

这两个体系, 对物的使用分配、对物的利益归属, 缺少调和机制, 将物业企业、开发商、社区、政府的条条块块都卷入冲突之中。这两个体系的对立, 从上至下, 潜移默化地促使人们将“业主”与“居民”视同对立, 人为造成人心相互隔离。

在北京安贞街道组织的物业管理知识培训会后, 某小区业委会主任咨询小区公共收益的维权问题。该小区原是某机关职工住房, 住房都已经卖给了职工。小区里有一个地下室, 一直出租获益。地下室由两任居委会主任管理, 第一位出租了10多年, 第二位出租了5年。小区成立业委会后, 委员们找到原产权单位要求确认地下室的权属。原单位认为地下室为业主共有。于是业主们找到这两个居委会主任, 要求归还地下室历年的出租收益。第二位主任将8万元以及详细的出租管理记录交出。但是第一位主任不交钱, 并说自己辛辛苦苦为大家管理地下室多年, 收益是自己应得的酬劳。结果闹得邻居之间关系恶化。这个冲突就是典型的两种管控体制的冲突。既没有对产权的尊重, 亦没有对劳动的认可, 难以调和。

事实上, 这两大管控体系乃是人与人的关系中, “物有所属”与“物尽其用”这一对天然矛盾的显现。然而矛盾具有同一性与对立性, 而不是仅仅只有对立性。因此, 法律应站在“同一性”的高度将居民与业主综合起来, 由此解决两大管控体系之间的冲突。符合社区共同体精神的法律亦存在, 那就是在物业管理领域一直未受重视的信托法。信托制度是一个典型的多元治理制度。在此制度下, 业主、居民、物业企业共同约定相关的服务证据, 物业企业向业主与居民公开相关证据 (比如账目、比如工作记录等) , 公据建立使得公信得以树立。于是相互猜疑消除, 于是合谋对付第三方的额外利得消失。物业管理人成为两大群体之间调和利益纠纷的好帮手, 两者之间的矛盾可以在明处解决, 而非暗斗。

此外, 法定“公益信托”模式非常符合以社会治理管理共同财产的需要。目前存在大量争执的诸如车库、会所、文体中心、人防等小区配套, 在规划的时候都是按照满足居住人的使用需要来确定的, 居住人就是法定的受益人。不论这些财产的所有人是谁, 这些财产都应采取公益信托方式管理。居民作为信托受益人, 亦有权向法院请求更换物业管理人。由此, 当下业主与开发商的配套产权之争, 在法定公益信托方式下都能得到化解。一些地方政府在修订地方的物业管理条例的时候, 与其苦心积虑地非要将“居委会可以取代业主委员会”作为法条加入, 人为增加两个组织之间的冲突与对立, 还不如将“法定公益信托”加入其中, 更好地将物业管理纳入社会治理的轨道。

当下治道变革的方向, 也在强调居住人的利益。从原来单纯强调所有权的绝对性, 比如政府土地所有权的绝对性, 开发商的建筑物所有权的绝对性,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绝对性, 都开始转向所有权的相对性——既要保护所有权又要限制所有权——要赋予居住人、要赋予小财产人、要赋予私人更大的公平居住权利。于是, 小区内共有与共用的建筑物的管理, 从单纯的产权人决定转向居住人亦有权决定。《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接受业主书面委托行使业主权利”, 部分承认了居民的共同管理权利。进一步,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选资格, 笔者认为还可以进一步扩大到居民, 如台湾住户可以成为委员甚至主任委员。事实上, 大量老旧小区的居民早已围聚在居委会下, 开展了保洁、保安、绿化、设备设施维护维修等“准物业服务”。

由此在这两大管理体系之上, 通过各方的自愿, 逐步搭建一个更高层面的政府、社会、市场之间的共同治理的“元规则”以构筑社区共同体, 进一步弥合两大管控体制造成的裂痕。元规则可以经由居民会议、业主大会与行政机关共同批准。它不仅约束产权人, 约束居住人, 亦约束行政机关。它构成政府、业主、居民之间共同的社区之“最高习惯法”, 各方都应遵守。它要求四大组织——政府、居民组织、业主组织以及外聘的不可或缺的物业服务人组织, 要坚守根本的面向业主与居民的服务义务。它还要求业主组织与居民组织相互保持定期的沟通, 建立必要的互信。不论政府官员如何变化、不论其他组织负责人如何调换, 这个约束可以始终存在, 不会人亡政息。

重庆南岸区的131治理实践值得深入挖掘。131是指成立1个小区党支部, 议事会、业委会、监委会3会分工运行, 建立1项长效制度。比如为解决小区路灯维修问题, 小区党支部组织居民召开议事会决定每家每户“打平伙”修好了小区路灯。如果机械套用上述法律体系, 131有些说不通。路灯属于小区公共配套设施, 依照物权法, 应该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的发起人应该是业委会, 而不是党支部。其次, 缴费人应该是业主, 而不是居民。如果参照居民自治, 那么居委会是居民会议的发起人, 也不是党支部。奥妙在于131治理结构符合这个小区的实际需要, 从老百姓自身认同的权威机构 (党组织) 出发, 从自身认同的付费机制 (“谁使用谁付费”, 而不是“谁所有谁付费”) 出发, 弥补了居民会议缺少一人一票机制带来的公信不足的缺点, 也弥补了业主委员会的执行权威不足、偏重业主利益忽视居民利益的局限, 巧妙搭建了既有权威又有公信的基层治理体系。

公共治理之道, 首先应是充分尊重本小区业主、居民对于权威的“自然认同”;其次要广泛组织利益相关人参与议事, 将自然认同提升为“规则认同”, 将自然认同中的众人对个人的多对一的信任, 大部分转化为经由透明制度的众人对众人的多对多的相互信任。依然存在个人权威, 但要充分指引大家走向妥协与共治的规则上, 避免自身陷入“人心惟危”的渊薮。从而将“个人依托权威管控”转化为“人人依托制度治理”, 由此才能很好地平衡中国人的传统人治思维, 与普遍的小家庭化的人人须履责的客观事实, 并由此构架了一个有效的公共事务的治理体系。

北京的实践也非常有意义。在专家们的指导下, 北京一些小区的业委会、居委会与物业企业依据自愿, 共同签署“两委三方”合作协议。依据协议, 三方定期交流约定事项, 分享相关信息。这种构筑“公据公信”的协议, 如能进一步完善其内容, 并通过居民会议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表决, 得到小区居民与业主的普遍认同, 就可以进一步发展为全体居民与全体业主共同认可的社区公约。对于“两级政府基层治理”的新型城市治理体制的探索, 亦具有深远的改革意义。

政府社会治理论文 第8篇

二、将资源转回社会

政府存在大量资产可以向社会转移。在物业管理领域, 仅仅是政府代管的或政府名义所有但规划属于业主居民共用的财产就已经数量巨大, 一旦转移到社会, 可以极大激活社会活力。事实上, 这些资产也并无理由必须由政府管理。政府管理的方式, 反倒方便一些官员借此占据这些资产, 通过外包给私人经营而牟取私利。在这个过程中, 政府自身也没有从经营当中获得什么利益, 利益都在体外分流走了。究其根源, 都是管控思维下城市管理体制中不必要的权力下放所带来的。因此还不如撤销这些权力, 将这些资产交回社会进行透明管理。在物业管理领域, 这些政府代持代管的资产, 最重要的两项是人防与专项维修资金。

当下最普遍的小区人防的经营管理方式就是政府与市场单独封闭合作。人防部门以包干方式、自行决定委托给开发商、物业企业或其他企业。承包单位给人防部门象征性地缴纳一点儿管理费。尽管车位出租价格不断上涨, 政府所得的管理费却几十年始终不变。尽管业主是人防的当然的投资人, 居民是人防作为规划配套的当然受益人, 但是业主与居民被排除在外, 根本无法监督经营收益。因此, 在现有管理制度下, 人防经营者出租车位、仓库或者改造为旅馆后的经营收益很大, 但政府部门所获收益分配很少, 归属权利人——业主居民的则几乎没有, 好处都被不法官员与经营者私分了, 而未来车库维修所需要的资金却还得政府与业主居民承担。因此, 这种政府与市场封闭合作的方式, 对政府、对社会本身并无好处。尽管有地方物业条例规定了人防经营的“剩余费用”的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但由于政府与企业的黑箱外包机制, 企业根本不公开账目, 业主组织更谈不上监督, 此规定根本就是形同虚设。

反过来, 政府带头将人防资产交给社区社会组织管理, 将能极大促进业主居民不再冷漠而积极参与社会建设之中。这比起黑箱外包, 政府至少还有改善与大众的信任关系的好处。这可以从各地经验得以证明。杭州立法规定, 地下车位中有10%的车位归属业主共有, 商业部分亦有相当比例面积归属业主共有。只要业主们成立业主大会, 这些资源就可以拿回来自主经营。这项资产安排很好地促进了业主积极成立业主大会。在北京, 数量不多的小区在努力与人防部门沟通后, 业主们将人防经营权拿回小区, 人防经营收益从此回归业主大会, 极好地补充了公共维修资金。此事深得业主居民们满意。据称北京人防部门亦开始讨论推行“人防公益化”, 期待他们能走向社会治理的大路。

除了小区人防, 另外一个巨大的政府代管的社会资产是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每个小区的资金少则几百万、多则上千万乃至上亿。据2014年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不完全统计, 自1998年实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至今, 我国收缴的维修资金在5000亿元左右。

依据国家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条例, 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 业主们可以向政府申请转回本小区的专项维修资金。但是在实际操作中, 绝大部分城市的业主委员会都很难将这笔资金从政府手中转移回来。政府如何使用这笔资金亦不公开, 且只给业主很低的利息。事实上, 这笔资金的绝大部分, 在5~10年都不使用, 拿出一部分存定期就可以获得几倍乃至十几倍的利息收益。政府代管业主资产的不透明, 以及维修资金利息远低于市场, 业主们在政府代管下损失很大。新华网2014年9月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的报道, 典型地展现了这种管理体制的弊端:早从2006年开始, 南京江宁区住建局就已将这笔钱转为1年期定期存款, 但支付到业主个人账户的却是“活期”利息。江宁区住建局有关负责人亦承认定期与活期的“利差”客观存在, 早先确实没有向业主公布。2009年, 北京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矿务局分中心原主任范子林伙同下属先后挪用400万元维修资金炒股。庭审时, 范子林辩称“自己是在为单位创收”。由此看来, 所谓的政府代管, 政府部门也并没有精心为业主服务, 确保这笔巨资的收益最大化;而是利用政策漏洞, 把业主的维修资金用来赚取资金利差为己所有。

如果利息收益低可以换来政府在专项维修资金保本上提供满意的服务, 大家也可以接受。但事实上, 政府并未配备足够人力认真管理好这笔资产。2013年, 南京江宁区某小区业委会发现有233户的维修资金被开发商挪用, 无法在住建局信息系统找到缴纳记录。而更有甚者, 2009年, 浙江宁波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两名官员挪用2.06亿元维修资金本金炒国债回购, 本金全部损失。

具体到小区需要使用这笔资金了, 政府的服务更是乏力。中小城市几百个小区, 大城市几千乃至近万个小区, 数量巨大。更麻烦的是,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具有从每家每户归集的特点。每个维修资金的使用申请, 往往至少涉及几十户业主, 甚至常有涉及几百户乃至几千户业主的。编制与核对这些账户, 费时费力, 一旦做错, 还需要重新再来。搜集这些业主的意见, 征集其签字, 不要说辛苦跑断腿了还要冒挨骂风险。北京有一批小区业主查看自身账户, 发现账户资金未经自己同意已经被使用。有的小区找房管局查阅原始凭证, 房管局拒不提供。但是有的业主“能量”大, 房管局不得不提供原始凭证信息。结果发现, 物业企业伪造业主签名挪用了资金。伪造签名的手法很简单, 一个笔迹从头到脚, 但是政府连这都查不出来。甚至一些房管局人员借助管理漏洞与物业企业合谋盗取业主资产而被抓获。丰台六小区3842万维修资金被盗用, 就是内外勾结的结果。

各地业主觉悟后普遍要求自主管理维修资金。一些城市开始转变思路, 将这些政府管理的社会资产主动归还社会治理。截至2013年底北京已经有225个业主大会取回维修资金自主管理, 但力度远远不够。在上海,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 政府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主动还给业主大会, 银行参与对重大支出的监管。据报道, 上海7669个业主大会80%已经实现自行管理维修资金, 且业主大会管理的维修资金已达到240亿, 超过政府代管的资金数额, 目前未出现一例违规挪用维修资金现象。深圳亦讨论将每个小区的部分维修资金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长沙目前在试点之中, 计划年后普遍由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南京的业主委员会则可以自行约定不同年期的存款比例, 政府按照其要求组织定存。已经转回的小区, 业主委员会与银行商谈定期存款比例与利息, 几年下来收益大增, 很好地满足日后维修的需要。

除了政府带头将资产向社会转移, 政府还应督促物业企业、开发商等将资产交回社会, 武汉市的做法最为突出。政府带头全面督导小区物业企业“四资”移交和公共收益开户建账工作。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在2015年7月制定了《全面督导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四资”移交和做好公共收益开户建账工作的实施方案》。武汉市房管局成立以副局长为组长的督导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下设五个督导组分片包干, 对组建业委会后“资产、资金、资料、资源”的“四资”移交, 以及公共收益单独开户建账, 进行监督, 抽查比例超过50%。而各区局则要通过进小区查台账、询问业委会等方式进行检查, 检查率100%。对逾期不改正的, 依据法规予以处理, 并记入信用档案。民政部门亦参与其中, 与房管部门实现联动。对街道、社区不履行指导监督职责的, 由民政部门督促限期改正,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通报, 并与年度绩效考核目标挂钩。确保工作不折不扣的完成。

三、将人力转回社会

除了带头将资产资源转回社会, 政府更要带头将人力资源转回社会。武汉为例, 截至2015年11月底, 不到一年时间, 武汉市符合业主委员会组建条件的1571个小区, 已全面完成业委会组建工作, 应建尽建率达到100%, 较上一年提高了40%, 应换届的197个业委会全部完成换届。这项工作推进之迅猛, 与武汉市政府下决心将人才转移到社会, 扶助社会成长有密切关联。武汉对业委会组建过程中, 党组织进业委会有了制度安排。全市8561名业委会委员中, 有388名社区“两委”成员, 4383名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党员, 占委员总数的53.6%。

事实上, 小区内党员、政府干部、人大代表、国企驻区单位干部、社区意见领袖、公益热心人士等人数并不缺乏。如重庆某社区, 接近8000户的社区中有超过300名党员, 加上政府、国企工作人员, 总数估计不低于500人。这批人员与社区总户数的比例约为1:16。这样的沟通幅度虽低于企业级的“管理幅度”, 但是考虑到日常工作量少, 这个管理幅度具有极大的社区沟通辐射力。

但是, 要使得这批人真正热心社区社会工作需要有正面的激励机制。比如, 政府干部的升级要考察近三年社区内公益工作经历, 为政府干部建立“公益时间银行”记录其为社区的付出等。除此之外, 要发挥好这股力量的作用, 还要改革社工培训制度, 扩大社会工作方法的培训面。社工不是年轻人的专利, 而是一项终身教育。社工的本质, 就是来自社会的人运用了组织社会的方法从而服务好了大众。一旦各类党政干部熟悉社工方法, 自觉在小区运用社工方法, 将物业管理纳入社会治理的大门就已经大开。

不仅是政府干部, 通过教委还可以组织高中、初中与周边优秀小区合作, 开展亲近大楼、理解社区的教育活动。学校老师组织高中、初中学生参观小区设备设施管理, 懂得要爱惜共同财产;还可以学到囚徒困境等非合作博弈知识, 早早树立合作共赢的社会理念;还可以学到如何按照议事规则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会商。许多孩子是就近读书的, 因此这项活动可以带动家长关注物业管理。还有更多大学生志愿者可以加入进来。杭州某公司专业组织业主大会, 其运作规范, 每天有3~4个小区业主大会在他们的辅导下进行, 至今已经帮助300多个小区成立了业主大会。为了办好大会, 他们先后组织了600个大学生志愿者参与选票发放与搜集的工作。在参与中, 大学生学到了社区治理知识。

政府带头将人才转移到社会, 还应包括法院法官, 以及公安等各类执法人员, 由此能增进大家对社会治理的理解, 大大提升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安全与人身安全的保护。一直以来, 在业主与物业的冲突中, 暴力事件不断发生。一些物业企业基于其充分掌握业主财产与行动的特殊地位, 定向打击敢于抗争的业主。许多业主委员会委员家门被涂鸦、浇粪;汽车被破坏;个人被恶意殴打甚至有的业委会委员被刀砍棒杀。直到今日, 这类案件基本上都难以侦破。而据报道, 2005年北京市朝阳法院98名执行法官和法警兵分6路前往13个小区, 采取“堵被窝”方式对57户长年拒交物业费的业主进行强制执行, 对16人进行了司法拘留。面对突如其来的法官, 有的业主向邻居借钱还账, 有的业主向法官下跪求饶, 还有10多名业主衣衫不整地上了公堂。在此次事件中, 有业主说:我不是不交, 几次叫物业给我们修房子都不来, 我凭什么交费啊?此外大量希望改进物业服务的业主被法院判决缴费, 而提供低下服务的物业企业却没有受到任何判罚。结果物业企业更放心地进一步降低服务, 而将法院法官当作催费员, 物业管理质量越发下降。背景信息告诉我们, 在“堵被窝”之前, 从2002年到2004年, 朝阳法院受理的业主与物业企业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件, 从194件上升到1898件, 增长率高达878%。到了2014年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立法预调研, 仅仅朝阳区一审法院, 如果放开接案, 物业服务纠纷诉讼一年就可以超过1万件。法院“堵被窝”的后果, 乃是物业纠纷的巨大增长, 法院资源遭到巨大浪费。由于缺乏社会治理知识, 对物业管理的公共事务属性与规律缺乏认识, 法院与公安都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助力社会发展的作用。

反过来, 由于缺少政府的公开带头支持, 很多政府干部难以公开、阳光地维护自身权益。某小区居委会主任, 积极参与街道组织的物业管理知识培训, 每期必到, 因为自己居住的小区正在筹建业主大会。她下班回去后就给大家出主意, 但却不能正面做业委会委员。某市物业管理协会秘书长, 自己所住小区还是临时电, 业主们联合起来要去供电局维权。他虽然不方便出面, 但是积极给大家出主意。某市政协委员, 为自己小区的权益, 发挥其影响力, 联络街道办纪委书记推动街道办正确履职。某市副市长, 支持本小区业主对锅炉房的维权, 私下给业委会出主意。还有的住建委官员, 为第三方咨询机构的发展, 为其他小区业主权益, 暗中出谋划策。这些原本合法权利, 为什么要暗中维护;原本合情合理的诉求, 为什么要地下表达。这样的体制还能持续吗?

政府社会治理论文 第9篇

物联网指的是物物相连的互联网, 它将一系列的传感技术和通讯手段给应用过来, 如传感器技术、GPS技术等, 连接任何物体和互联网, 促使远程监视、自动报警以及控制诊断功能得以实现。通常情况下, 可以将物联网划分为三层, 分别是感知层、网络层和内容应用层, 感知层主要是对数据感知, 网络层主要是传输数据。物联网的基础是采集和感知信息, 并且处理决策相关的信息, 将现有各类网给充分利用起来, 借助于自组网能力, 来融合成为物联网。在物联网中, 不需要人们来进行干预, 物品之间就可以互相沟通, 然后利用计算机互联网技术来自动识别物品, 并且互联和共享信息, 整合人类社会和物理系统, 将中心计算机群给应用过来, 有效管理和控制整合网络内的人员、机器以及基础设施等。因此, 通过应用物联网技术, 可以促使人们更加精细和动态的对生产和生活进行管理, 实现资源利用率以及生产力水平得到提高的目的, 并且人与自然的关系也可以得到有效的改善。

1 物联网对提升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能力的作用

一是物联网可以对现有城市管理系统资源进行整合, 促使各个领域管理对象的自动监控识别能力得到提高, 同时, 可以对物理网架构体系进行统一构建, 构建一个智慧城市。具体来讲, 智慧城市指的是对信息和通信技术手段充分利用, 对城市运行核心系统的关键信息进行分析和综合, 以便智能响应各种需求, 如民生、环保、公路、城市服务等。智慧城市主要是统一监控城市安全, 数字化管理城市;通过统一监控、存储和管理城市安全, 可以将异种全新的管理工具提供给城市管理和建设者;而后者则是将一系列的先进技术给利用起来, 如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等, 对空间信息资源进行开发和应用, 更好的服务于城市各项发展。

二是物联网应用到政务领域, 是在统一的公共平台构架上实现的, 可以促使政府行政管理能力得到提升, 实现信息共享的目的;因为物联网应用了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现代通信技术, 可以对社会信息进行真实全面的获取, 政府构建的专门数据库, 可以更好的进行行政决策和调控管理。通过物联网技术的应用, 可以将信息交流互动机制构建于政府与政府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等;并且, 可以有效实现网络实名, 有利于以人为本的实现。另外, 在政府应用系统建设、政府数据中心建设等各个方面也开始广泛应用物联网和云计算, 如今政府网站有着越来越多的数量, 内容日趋丰富, 那么这些海量数据的处理, 都需要借助于物联网和云计算技术来实现, 促使政府数据中心的运行效率得到提高, 政府数据中心的建设成本也可以得到减少。另外, 如今移动终端开始大力普及, 开始应用的容量移动通信技术, 那么在政务公共系统中, 移动设备也越来越多, 那么政务应用系统承担负载将越来越大, 通过云计算平台的应用, 可以促使响应时间得到有效缩短。通过物联网技术的应用, 可以促使政府资源得到节约, 物联网可以实时更新政府各类信息数据库, 统筹管理和综合利用这些资源, 那么资源闲置浪费问题就可以避免出现。在物联网的支持下, 可以促使政府采购国际化得到实现, 那么时间、精力以及财力等都可以得到节省, 简化了操作流程。

三是应用物联网技术, 可以技术支持各类公共服务;通过物联网技术的应用, 可以促使政府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水平得到提高, 促使政府转变为主动型服务。具体来讲, 在公共服务领域中, 物联网可以发挥这些作用:

首先是基础公共服务, 比如, 在城市交通的公交系统中, 应用物联网技术, 可以将车载设备的无线监控GPS定位功能给利用起来, 实时监控公交运行状态;车管专家系统将一系列的高新技术给应用了过来, 如全球卫星定位技术、无线通信技术以及中国电信3G技术等, 实时管理车辆的位置、速度、车内外图像的各类媒体信息以及其他的车辆参数, 促使用户对车辆管理的需求得到满足, 实现交通服务的智能化。

其次是社会公共服务, 社会公共服务也涉及到较多的领域, 如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 促使公民的生存生活直接性需求得到满足。在医疗卫生领域内应用物联网技术, 可以促使条码化病人身份管理、移动医嘱、移动药物管理、移动检验标本管理以及护理流程管理得到实现;通过物联网RFID技术和IC卡的应用, 可以进行电子医疗体系的构建工作, 这样远程医疗和自助医疗得到实现, 促使公众的医疗成本得到降低, 一卡通的出现, 有效集合了个人ID、社保、医保和医疗等, 异地就医刷卡结算的问题也可以得到解决。物联网技术的应用, 可以实现智慧养老, 指的是将GPS全球定位系统安装于老人身上, 利用各类传感器, 就可以远程监控老人的日常生活。

然后是经济公共服务, 将物联网技术应用到社会经济发展中, 可以进一步优化和平衡产业结构, 并且向其他的领域内渗透先进的技术, 管理效率可以得到有效提升, 社会运营成本也可以得到有效减少。工业领域内也会广泛应用物联网技术, 在工业生产的各个环节中, 有效应用具有环境感知能力的各种终端、基于泛在技术的计算模式等, 促使制造效率得到有效提高, 产品质量得到改善, 同时, 产品成本和资源消耗也可以得到降低。在服务业中也会渗透物联网技术, 通过有效结合物联网技术和传统服务业, 可以对一些高端生产性服务业进行发展, 如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在金融业中应用物联网技术, 比如手机支付, 就可以利用嵌入芯片的手机来操作银行卡账户, 以此来促使支付交易得到实现。

最后是公共安全服务, 比如, 在环境安全的环保监测中应用物联网技术, 通过融合物联网和环保设备, 可以实时监控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污染源和污染治理各环节指标;将无线传感设备安装于排污企业排污口, 可以对企业排污数据实时监测, 并且可以将排污口给远程关闭掉, 避免出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2 结语

通过上文的叙述分析我们可以得知, 在时代飞速发展的过程中, 物联网技术不断成熟, 在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中也开始广泛应用物联网技术;通过实践研究表明, 物联网技术的应用, 可以促使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社会治理能力得到有效提高;在具体的应用过程中, 会有诸多的问题出现, 需要相关工作人员深入研究, 结合出现的问题, 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策略。本文简要分析了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中物联网技术的应用, 希望可以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参考文献

[1]王岑.利用物联网提升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能力[J].中共福建省党委学报, 2011, 2 (4) :123-125.

[2]梅海涛.基于云计算的物联网运营平台浅析[J].电信技术, 2011, 2 (5) :44-46.

[3]卢建军.基于物联网的工业化与信息化模式研究[J].西安邮电学院学报, 2010, 2 (6) :66-68.

[4]唐雄燕, 宁小玲.物联网对电信运营商的机遇与挑战[J].电信网技术, 2010, 2 (6) :43-46.

[5]程靖尧.物联网的基本概念及对电信运营商的影响[J].科技信息, 2010, 2 (24) :132-133.

政府社会治理论文 第10篇

关键词:大学治理,权力要素,治理模式,模式创新

中共中央十八大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大学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治理水平更是体现我国治理能力现代化程度的重要体现。从国际经验来看,大学治理存在“政府控制型”、“市场主导型”以及“社会服务型”等三种模式。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大学治理模式的选择关系到大学治理的成败与质量。

一、大学外部治理中的核心权力要素分析

1.国家权力要素

大学治理既是教育学问题又是政治学问题,其基本模式都围绕着“国家、市场与社会”而建构。尽管现代大学在诞生之时是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社会自治组织,但是,随着大学职能的拓展,大学已被纳入现代国家政治权力干预和规制的范畴。大学治理背后均蕴含着错综复杂的政治、经济、社会与历史文化背景,并已经深嵌于国家治理体系之中。现代国家建构与现代大学制度之间具有同步性。另一方面,在我国历史文化中,教育始终作为政治教化工具而存在,这更为国家权力嵌入大学治理框架提供了合法性与动力,它可以全方位影响大学的治理空间、结构、制度以及生态。同时,我国大学本身具有特殊的组织特性、职能使命以及精神文化,这些都会与国家权力之间形成一定的对抗力。因此,我国的大学治理不能脱离国家权力这一要素。

2.市场权力要素

当前恐怕没有人能够否认也没有人能够阻挡市场介入大学的事实与趋势。大学既依赖于市场资金,也依赖于市场机制,“当大学的各项建设需要越来越多的资金而政府又无能为力的时候,市场的力量总 是以各种 触角的形 式伸入到 大学中来”[1]。1980年代以来,国际高等教育市场化取向日益明显,大学对教育消费者意愿和需求的满足已成为大学办学理念的一部分,大学管理的企业化以及营利性大学也被社会所接受。同时,在市场介入的背景下,大学也不断地调整自身来适 应市场需要,更是将大学的观念和意志带入市场,可以说,两者是相互介入的关系。“知识就是财富”体现了市场背景下知识的特殊价值,“学术资本主义”、“创业型大学”、“高等教育市场化”等现象也说明了大学在急切地回应市场。市场的调节“可以不断地刺激学院和大学,使其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 和社会状况”[2]。可见,在知识经济时代,市场必然会介入大学治理过程中。

3.社会权力要素

改革开放促 使中国社 会的转型。1990年代后,社会利益多元化、经济与政治相对分离推动了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公民社会是“囯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其组成要素是各种非囯家或非政府所属的公民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公民的志愿性社团、协会、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和公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运动等”[3]。公民社会组织既可有效监督政府权力的越界,又可与政府协作共同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改革开放30多年来,独立于政府的高等教育评价、专业认证以及教育咨询等机构都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大学的治理,如武书连、中国校友会以及网大等三大“大学排行榜”等均是社会民间组织发布,而随着公民社会的发展以及政府善治实践的深入,社会性力量必然会更多地介入到大学治理中去。

二、大学治理的基本模式

上述核心要素在大学治理中所处地位与作用的不同衍生出不同的大学治理模式。

1.“政府控制型”治理模式

该模式起源于凯恩斯等人的“教育公共化”思想,他们认为高等教育是实现国家目的的重要工具,政府应积极干预大学。因此,政府要建立完善的制度与健全的组织来树立自己在大学治理中的主体权威,并以高度的理性来核算办学成本,通过严密的体制与机制来分配不同主体间的权利与责任,以及平衡相互关系,最后达到“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政府控制型”治理模式中,大学外部实行国家控制,政府与大学是一种高度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政府要实现对大学的有效干预就必须根据自己的目标和价值系统采取控制化的治理工具。但是,大学毕竟与纯粹的政府部门有一定的差别,政府的控制并不能过于直接与强势,往往选择多种工具进行治理。有时候政府可能既担当高等教育资源的分配者,也担当高等教育的服务者;有时候在集权制的政治管理模式中,因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存在权力序差、资源多寡以及目标差异等,因此他们之间也会对大学进行“协商治理”,即通过协商分配各方对大学的治理权力。

“政府控制型”治理模式在20世纪中后期被西方发达国家广为采用,其背景一是因为当时西方国家正处于经济繁荣阶段,政府的主导地位十分凸显,所掌握的教育资源、教育权力与信息也十分丰富,高等教育成为一种社会福利,因此,“政府控制型”治理模式在推动教育福利公平分配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二是由于经济迅速发展导致社会急剧变革,国家坚守的传统社会文化、价值观念、政治道德与新的政治文化以及价值体系之间存在较大的冲突,为了保证社会的秩序与稳定,很多国家自然将大学治理作为实现国家目标的重要手段。

2.“市场主导型”治理模式

由于“政府控制型”治理模式中政府担当了高等教育提供者与管理者的双重角色,使得大学中按照政府官僚体制建立起来的管理模式无法实现有效的激励,大学的运行效率并不高;同时,政府成为最主要的高等教育提供者,不但使这些福利国家不堪重负,还因为高等教育的办学模式以及人才培养规格过于单一,导致高等教育无法满足社会的多样化需求。因此,一些“市场化”论者认为,只有建立市场化的竞争机制与激励机制才能满足多样化的高等教育需求,提升高等教育的绩效。

“市场主导型”治理模式是按照市场逻辑来构建的,市场作为高等教育治理的主体,代替政府成为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的最主要的工具,尽管市场化的竞争机制并不是大学治理的最优选择,但是确实可以减少大学的治理成本、赋予公民更 多的选择权,并可以对提升高等教育效率产生持续效应。

“市场主导型”的治理模式将“政府控制型”模式中政府既有的高等教育决策与政策执行权进行了重置,中央政府不再直接提供高等教育服务,而是将高等教育服务的权力赋予地方政府或者非政府机构。中央政府通过建立多元化的竞争机制来引导各种非政府组织为社会提供高等教育,而政府通过市场选择机制来购买合格的或者优质的高等教育服务;同时,中央政府在公立大学中也引入竞争机制,政府可以设立多元化的相互竞争的组织来提供和生产公共教育,并在公立学校引入 竞争机制,减少或停止普遍性的拨款,通过项目形式在各大学之间形成竞争性拨款制度。这种治理模式促进了高等教育内外市场的形成,加速了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分权化改革,使非政府组织在大学治理中获得合法性地位;同时,促进了大学之间的竞争,填补了政府意愿与社会需要之间的鸿沟,使高等教育更能贴近社会公众的需要。

3.“社会服务型”治理模式

20世纪末,随着公民社会理论与第三部门理论的发展与融合,公民社会部门、第三部门、非营利部门等统称为政府与市场以外的社会机构,即“非营利部门”开始在政府、市场与公民社会之间发挥作用。非营利部门最接近社会底层,可以敏感地捕捉到公民的教育需求和教育价值观,并以此展开教育服务,因此,这些非盈利部门在大学治理中可以逐步培育新型的公共教育市场,并在高等教育服务与发展中完成一些政府难以完成的任务,例如高等教育形式、目标以及课程设置等多元化问题。

“社会服务型”治理模式能够兼容政府治理功能与市场治理功能,并且不会在政府与市场之间进行排他性选择,而是将政府的控制性职能转化为服务性职能,政府不再对高等教育拥有绝对控制权,而是作为调停者、中介者甚至裁判员的角色来帮助公民表达并满足他们的教育需求。可见,这种社会服务型的大学治理模式实际上并没有排除政府对大学治理的参与,而是在严格界定政府在大学治理中的活动范围以后,让政府内部基层人员以及政府系统之外各团体、组织或个人均可以参与到大学治理中去,有利于大学治理的自治性、志愿性与公益性的实现。

三、我国大学治理模式的创新

上述任何一种治理模式并不是绝对的或纯粹的,三种模式之间存在一定的承接关系,新模式往往是为弥补旧模式的不足而发展起来的。任何一种治理模式都存在缺陷,“大学治理模式是扎根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基础……而反映出来的实际形态”[4]。因此,我们需要从现实国情来综合权衡,既要借鉴现有的治理模式,又要谨慎地分析和判断它们的利弊,创新大学治理模式。

1.保证执政党与国家的有效介入

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无国家状态或严重弱化国家做法都会造成社会混乱。从世界趋势来看,大学治理已经成为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部分,并以现代国家能力提升为核心旨归。我国正处于现代化国家建设的关键阶段,具有特别“后发赶超型国家”的现实需求,并有中国特色的政治体制、历史文化传统,而不是西方国家的“社会中心论或国家中心论”。因此,执政党和国家对大学的治理应该积极干预以及有效地介入,使大学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国家组织体制和政治组织的功能传导与结构延伸,可以保证大学使命的完成以及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实现。目前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就较好地实现了执政党与国家对大学治理的介入,也赋予了大学自治权,预留了市场与社会的参与空间。

2.强化国家与社会的强力合作

现代大学体系越来越大,发展速度也 越来越快,这也决定了执政党与国家不可能对大学的事务大包大揽,而是需要让渡部分空间给市场与社会。现代社会的分化使社会出现了众多非政府化的治理单位,与政府和市场一起进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多元化的公共治理格局势不可挡。但是,社会的自治、社会成员的自我调节、自我组织与自我管理需要稳定的环境,并可能会产生高昂的成本。而国家机器可以强势调整社会关系与公共秩序,具有成本低、执行力强的特点。西方大学治理模式通常将国家与社会对立,呈现此消彼长的态势。而我们应该在两者之间取长补短,在划定两者职能与权力边界的基础上实现国家与社会的强力合作。从我国大学治理的历程来看,国家与社会两种力量都是值得信赖和依靠的,可以互相修复或填补彼此的不足。因此,在我国的大学治理中应该加强国家与社会的强力合作。

3.防止市场力量的过度干预

多元诉求考验政府治理 第11篇

“五一”游行的新特点

回归以来,澳门特区严格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充分保障澳门居民的结社和游行示威等权利,畅通居民利益表达的各种机制。其中,在回归后澳门经济社会发展的歷程中,“五一”游行日渐成為澳门居民宣洩社会不满情绪的泄口。今年的“五一”游行,出现了和以往“五一”游行不同的新特点,集中地体现在游行群体的多样化、游行议题的分散化、游行方式的理性化等几个方面。

今年“五一”游行的社团和阶层更為多元和广泛。这次组织发动游行的劳工团体包括澳门工人民生力量联合工会、澳门职工权益协会、澳门扎铁工会以及工人自救会等各个社团。同时,部分乡亲同盟会及未受惠子女家长会也参与进游行的组织活动中来。值得关注的是,80后青年、前线教师及社工人员等非弱势社群也上街表达诉求,在表达自身社会阶层利益的同时也关注多项社会公共利益和澳门整体利益的议题。其外,还有社区代表关注一些关乎社区公共利益的公共议题,这些都是以往“五一”游行所没有出现的。

游行群体的多样化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游行议题的分散化。事实上,在回归后澳门歷届的“五一”游行中,居民游行的主题逐渐超出了劳工领域的话题,广泛牵涉到诸如家庭团聚、反对贪腐、民主政制改革等多项议题。而游行议题的分散化的特点在今年的“五一”游行中体现得尤為明显。今年的“五一”游行,由於游行人群涵盖了工人、青年、教师以及社工等多个社会阶层,利益诉求的议题相应地也出现分散化和多元化的局面,有保障工人权益、削减外劳、加大力度打击黑工、实现最低工资等固有的劳工议题,也有制订通过私校教师职程框架,改革教育制度和维持教师队伍稳定的提升教师待遇的议题,还有兴建公屋、增建车位、尽早安排公屋轮候户上楼、内地子女来澳团聚、“纱纸契”、轻轨改回原计划沿海路线及灰烬堆填区污染等各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区公共利益的问题。

游行在和平有序中进行,也是此次“五一”游行值得注意的一个特点。眾所周知,居民自由权利的行使其实是需要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在法律规定和允许的范围下。自由权利的行使如果超过了法定的界定,就容易妨碍其他居民的自由权利的行使乃至危及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因此一个真正自由的社会也必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澳门以往的“五一”游行所出现的一些衝突事件,本质上所表现出来的是一个居民自由权利行使与游行路线规定之间的紧张关系。今年“五一”游行的游行规模虽然较大,但游行队伍总体上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没有出现由於游行路线的争端而滋生的衝突。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澳门五一游行的规范化和成熟化,而规范和成熟的游行无疑对澳门特区的长治久安是有益的,它既保障了居民自由权利的行使,又可以让特区政府真实而直观地了解各方民意。

多元诉求考验传统治理体制

澳门被俗称為社团社会,其原因不仅是因為澳门民间社团数目庞大,也不仅是因為澳门社团在政治选举和社会服务中发挥著重要角色和作用,更是因為社团在澳门社会矛盾化解和利益协调的功能。从歷史发展上看,澳门很多社会问题是通过社团力量加以解决的。而这些利益协调的功能又经常寄望於具有垄断地位的“爱国爱澳”的社团身上,很多社会矛盾往往是通过“垄断性社团”到“一般性社团”再到普通居民的路线加以化解的。由此,由“垄断性社团”协调“一般性社团”再到一般澳门居民,成為传统澳门社会化解矛盾和消除矛盾的治理机制和基本结构,澳门社团因此也成為澳门政府重要的帮手,為居民向政府表达诉求,為政府向居民传达政府政策。

此次“五一”游行的“多社团”、“多人群”、“多议题”等特点,反映了澳门传统公共治理机制已经受到了衝击。其实,近几年来,从政府到垄断性社团再到一般性社团再到居民的传统社会协调机制和社会治理机制已经在不断消解。回归以来,澳门社团数量不断扩张,新生社团的影响力不断扩大,对垄断性社团的地位形成了强有力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澳门的社团治理的“垄断性格局”已经发生了鬆动,开始向“竞争型格局”转变。这种变化事实上从2005年和2009年澳门立法会选举中的选情变化是不难观察到的,也就是新生社团不断在分化传统社团的票源,传统社团“一统天下”的支配性地位风光不再。

澳门社团“垄断性”格局向“竞争型格局”的转变,在根本上是由社会利益不断分化所引发出来的利益诉求多元化所决定的。回归后澳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利益格局从较為单一的同质化社会向复杂的异质化社会转变,利益代表的社团因而也从“较為单一化”和“寡头垄断化”走向“竞争化”的格局,甚至有些居民绕过社团直接向政府表达相关的诉求和不满。这就意味著在某种意义上政府通过垄断性社团到一般性社团,再到一般居民的利益协调线路已经失灵。此次的五一游行利益诉求和游行议题多元化的特点再次為特区政府敲响了警鐘,在利益分散化和诉求分散化的前提下,必须寻求新的利益协调机制,為实现长久的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未雨绸谬。

在社会回应性和政府自主性中寻求均衡

随著澳门经济社会的发展,利益的分化与衝突是必然存在的,利益分散化和碎片化是社会发展到了一定阶段后所必然出现的现象。就此而言,此次五一游行所体现出来的利益诉求多元化的特点,并不必然就是政府施政成效不好的成果,从逻辑上似乎也很难因此而下“多元诉求说明特区政府综合施政成效距民眾要求相差甚大”的结论。而利益分化并不可怕,关键是如何将分化的利益衝突加以平衡和整合。

在传统的利益协调机制受到衝击的情况下,特区政府应该著力形成一套新的利益集结和传输结构,形成制度化的利益集合秩序,使社会不同阶层和界别的利益得到有序的集中、传输、协调和组织,减少衝突或控制衝突。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需要在“政府自主性”和“社会回应性”中实现平衡,这是政府在实现利益整合中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环。

特区政府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就此次的“五一”游行发表声明,表示特区政府重视听取社会大眾的声音,也有畅通的管道供市民自由反映意见。从利益整合的要求来看,通畅的利益表达管道只是利益整合机制的一个起始步骤,利益整合机制的重点在於政府在听取社会大眾声音的同时,需要坚持“政府自主性”。诚然,政府是需要广泛回应社会各界的诉求,积极构建“回应型政府”。然而在建立“回应型政府”和增强社会回应性的同时,政府不应该也不可能一味地听取各项社会诉求来施政,而是需要充分发挥政府鉴於各种资源优势和作為社会公共利益权威分配者超然地位而享有的自主性,通过各方利益的权衡和博弈之后,使决策过程正当地吸纳各种社会需求,降低社会衝突,化解社会矛盾。

政府社会治理论文 第12篇

善治是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管理过程,它是建立在国家和公民社会合作管理基础上的一种新型的管理关系。它主要有一下几个特征:

1、政府与公民合作管理

善治既反映了治理过程的发展进度,又体现了治理的理想状态,即政府与公民良好的合作管理,促进公民利益向最大化发展。俞可平认为:“善治即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和管理活动。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最佳关系。”增大政府行为合法性的同时,提高公民政治参与度和社会参与程度,以社会主体多元化的合作管理为社会成员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

2、法律健全,逐步实现法治化

法治是乡村善治的保证。法治以法律为公共政治管理的基准,可以充分保证农民群众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是依法治理的过程,而目前我国乡村治理中,法律的存在程度还不足够,以血缘和情感关系为纽带的“乡土中国”熟人社会,威信、道德、习俗的作用则更明显。因此,中国乡村治理要实现善治,法治是最为紧迫关键的环节,完善各种相关法律文件,是解决中国乡村治理问题、实现善治的根本途径。只有实现了乡村的法治化,才能逐步实现乡村的善治,最大程度的满足村民的各种需求。

3、责任机制明确

实现善治的乡村社会管理,不仅要完善法律机制,更要明确社会力量的责权,明确治理过程中政府和社会力量的权利、责任范围。明确责任机制,需要通过民主与法制原则实现,需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要建立“责权利对等”机制,第二要建立“人权责相统一”机制,第三要建立责任承担机制。

4、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

公共利益最大化要求社会成员都能感受到他们是社会中的一员,不会被主流社会所排斥,他们都有机会提高所享受的福利。善治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政府切实维护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大他们的公共利益,使善治背景下的农村社会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二、乡村政府与社会关系重塑的要点——基于善治的视角

1、不断完善现代乡村村民自治制度

国家应从政策上支持,为村民自治的实现提供有利条件。但是我国还没有完整的《村民自治法》,与之相关而有迹可循的还是1998年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而且其内容重点是关于村民自治组织的建设,与村民自治相关甚少,因此与村民自治相关的法规政策是相当不健全的,其发展也没有与时俱进。关于村民自治具体操作的实施,我国尚无可借鉴的经验,所以,目前来说村民自治转化为大多数村民实行的客观活动是很难实现的。

相关法律制度要不断完善,理论要与实践相结合,法律法规体系逐渐成熟,村民民主自治才能更好地发展。这就要求国家从细节开始做起,由点及面,先从乡村的基层社会做起,在相关支持政策下,按照规划路线和方针实行自下而上的改革,社会公众的需求得到满足,才能让社会处于良性发展之中。当地的基层管理部门更应该大力支持,从实际出发,为村民谋求权益。四大民主制度要充分落实,这是基本原则,也是实行村民自治的根本途径。村民自治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实现是可预见的。

2、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

善治,乡村治理能否达到这样的一个高度,与政府是密不可分的。转变为服务型政府是为了更好地致力于乡村治理。当然,服务型政府是为了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民众谋求权益。

(1)以公共利益为行为指向

社会和市场主体服务要得到政府的广泛重视,甚至要将服务的职能转移过来,建设出一个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基层政府要以公共事业发展为政府行为的导向,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最大限度的为农民服务,以农民需求为指向,满足农民的合法合理性要求,提高公共利益效度。

(2)加强公共服务职能

政府职能的转变就是要使得乡政和村治的关系更加明确,划分好各个组织的权利义务范围,使财权和事权由村委独立掌握不受干扰,推动乡镇政府职能的转变。实现村民“官本”到“民本”观念的改变,首先要加强乡镇政府的为民服务的职能,让村民群众享受到基层政府为其权益而做的努力,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和“执政为民”。

(3)政府由“划桨”转为“掌舵”

政府能力是有限的,它必须将一部分权力回归于民,基层政府需要从大量的琐碎管理事务中解脱出来,将这些职能交还给农民,乡镇政府担任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政策、监督和执行法律和法规。

以善治为目标的乡村治理改革既要吸收新公共管理关于政府掌舵而不是划桨的管理理念,又要克服基层政府过分市场化和私有化导致政府责任缺失的弊端,努力形成地方公共部门、私人部门以及第三部门共同参与、共同作用和相互合作的乡村治理结构。

3、加强农民的政治参与

村民自治体现了一种新型的治理关系,它是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在农村作用的结果,也是在国家法律的框架下农民充分行使自治权的结果。

(1)提高农民的政治素养

村民是农村建设的主体,也是实现村民自治管理过程的最重要的力量,村民应认识到自己有平等参与政治的权力,树立公民是权力主体的意识,做到真正从官本位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实现村民当家作主,自主管理。这就要求农民不断学习政治知识文化,提高政治素养,参与政治,摒弃传统的人治观念,形成与政府治理的良性互动。

(2)加强村干部队伍的建设

实现村民自治,既要尊重村民成为村庄社会主人的精神,又要善于对其进行引导和教育。加强村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建设是其中重要的一环,村干部在村民自治管理过程中担任着重要的中介作用,他们是推动村民直接参与政治生活不可替代的力量。

(3)建立健全农民参与机制

让农民更多的参与到乡村建设中,开展多种民主管理的活动,让农民切身体会并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村委村务信息公开,透明化,让民众参与到监督中来。同时为农民开辟更多渠道获取信息和提出建议、意见。

4.拓宽农民参与与表达的渠道

目前我国农民直接参与政治生活的渠道主要有两类,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最根本的表达渠道和制度,也是我国农民最重要的政治参与渠道;第二,农民政治参与的方法还表现为信访制度,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参与形式,虽然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不足,但它仍然是目前我国农民进行利益诉求和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现行信访制度需要不断完善,农民参与政治的方式也要得到完善和丰富。

但是农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渠道还是远远不够的,在村民自治的背景下,国家政府应该为农民和其他组织权力参与村庄事务管理提供更加便利而广阔的渠道,让农民更好地参与政治。

摘要:善治理论,90年代在行政学界蓬勃兴起,与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相结合,发展成为乡村善治这一新命题。随着我国乡村自治理追求的目标,为了实现乡村善治,使得村民参政生活更加丰富,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更加和谐,需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提高村民参政素养、发挥社会组织的重要作用等途径来实现,政府、社会、村民三方的共同努力,能够有效促进乡村治理走向善治,全面推进政府、村民、民间组织之间的和谐发展,最终推动乡村社会民主进程的发展,构建和谐乡村,实现乡村善治。

关键词:善治,乡村治理,社会力量,合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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