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构建

2024-05-07

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精选12篇)

存款保险制度构建 第1篇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 是一个国家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在银行倒闭或面临倒闭时直接赔付存款人, 或对银行进行救助或处置的制度。

现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诞生于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时的美国。从1929年10月华尔街股市崩盘至1933年3月罗斯福总统宣誓就职, 美国有9000多家银行相继倒闭。为了挽救在大萧条经济危机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 美国在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 设立了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FDIC)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 维护了金融和经济的稳定。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 随着金融业日益自由化、国际化的发展, 金融风险明显上升, 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在本国金融体系中引入存款保险制度。目前国际上约有9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体系, 主要发达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以及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功能共同构成金融安全网的三大基本要素。

根据出资方式的不同, 各国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可分为三种, 一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公营的存款保险机构, 如美国、加拿大、英国;二是由政府和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公私合营的混合型存款保险机构, 如日本存款保险公司由政府、日本银行和民间金融机构联合出资;三是由金融同业出资设立行业性的存款保险机构, 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采取这一模式。

存款保险的方式有强制保险、自愿保险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保险三种方式。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理论是把存款保险分为隐性存款保险和显性存款保险两种。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地位的银行体系中, 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 但在银行倒闭时, 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基于一定规则的金融保障制度, 它阐明了银行体系和公共部门在银行无力偿付其负债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它由法律或其他司法工具明确规定存款保险制度的组织形式、保险方式、承保范围、保险额度、存款保险的费率、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等内容。

二、我国隐性存款保险的现状

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但存在事实上的以政府信誉为担保的“隐性存款保险”, 政府为大型商业银行提供信誉支持, 为储户的存款提供担保。

在早期市场经济不发达、投资品种少、风险承担能力较弱、金融业开放程度低、金融创新缺乏的背景下, 我国的隐性存款保险有效地稳定了金融体系。但在金融现代化进程加快、金融全球化增强的背景下, 隐性存款保险越来越不合时宜, 存在以下缺陷:

一是央行作为最后贷款人承担救助责任的制度, 容易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金融机构为获取高额利润从事高风险业务, 而投资人也把防范风险作为国家的义务, 盲目追求高回报, 这无疑弱化了投资人的风险意识, 严重影响到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二是央行对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缺位, 尤其是高风险金融机构监管缺失, 使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再贷款管理风险加大。近年来, 我国对银行业问题机构的风险处置主要由央行发放再贷款解决, 而央行对银行业无日常监管权, 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风险, 申请再贷款时, 才开始介入问题金融机构, 在风险处置方面处于被动地位, 不利于及时掌握银行业经营情况, 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央行资金的风险, 也可能增加国家巨额经济负担。

三是个人债权打折收购比例过高, 国家承担巨大的经济负担。目前, 对个人储蓄存款的合法本息、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以及10万元以下其他个人债权仍予以全额收购, 10万元以上大额个人债权九折收购。而世界上投资者保护制度较完善的美国, 其对个人债权的最大赔付限额也仅为10万美元。

三、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 我国经济和国际经济的关系越来越密切, 而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 频频发生金融风暴, 金融风险正困扰着我国的商业银行, 广大存款人的利益或因相关因素而受到威胁, 因此在提高中央银行监管水平的同时, 建立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 对稳定金融体系, 增强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十分重要。

二是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的银行如雨后春笋一般成长起来。现在大的商业银行有工、农、中、建、交五大国有银行, 中等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有中信、平安、招商等十几家, 形成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外资银行等较为全面的存款类金融机构体系。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目标在于与金融体制改革相适应, 转变政府职能, 减轻财政负担, 建立市场化风险管理机制, 创造有利于大型商业银行与其他中小银行公平竞争的环境, 适应金融全球化趋势, 维护金融稳定。

三是从各类银行吸收存款的占比来看, 国有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是银行存款的主要组成部分。以昆明市官渡区为例, 2012年末人民币存款额881.61亿元, 其中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人民币存款额为443.56亿元, 占存款总额的50.31%。

从存款种类来看, 单位存款和个人存款仍然是存款的主要类型。以昆明市官渡区为例, 2012年末单位存款占所有存款的51.72%, 个人存款占所有存款的43.07%, 这两者共占存款总额的94.78%。

从账户结构来看, 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4月和2007年4月对中国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结构进行了抽样调查。2004年的调查显示, 存款在5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下的存款账户户数占全部存款账户的比例分别为96.18%、98.32%、99.32%、99.70%, 其存款金额占全部调查存款账户金额的比例依次为20.54%、29.47%、37.61%、46.08%。2007年的调查显示, 20万元以下的存款户占比为98%以上, 如何保障存款人利益就显得非常突出和紧迫。

因此, 应该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如果不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那么在危机发生时, 政府就不得不为每一家银行及其权益人提供帮助以减少政治和社会成本, 这样纳税人的成本也即财政负担将会相当高。

四是金融创新产品逐渐增多, 各种理财、担保、债务平台运作的风险也日益显现, 如何在经济规模与货币规模增大的背景下, 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经济波动与金融风险的冲击, 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的权益, 防患于未然, 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与必要性就显得格外重要。

五是央行打开利率浮动区间倒逼存款保险制度出台。

2012年6月7日19点整, 央行宣布从6月8日起, 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 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 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8倍。这是利率市场化的重要一步。

利率市场化将使银行收入和运营模式发生深刻变化, 这也使得银行业竞争更加激烈, 中小型银行面临更大的风险。在未来利率市场化的市场竞争中, 小银行被淘汰甚至破产都有可能。这种情况下银行破产由政府来兜底是不合理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稳定金融体系, 增强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十分重要。

四、对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

一是从组织形式来说应建立混合型存款保险机构, 存款保险基金应由政府和银行承担。我国银行缺乏推进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内在动力, 应由政府出面依法建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存款保险机构, 可定性为直属国务院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并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存款保险的基础基金应由政府提供, 补充基金主要来自于银行交纳的保险费。在危机发生, 基金不足以应付时, 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发行金融稳定基金或债券募集资金, 也可以由财政部和中央银行注资。

二是从保险方式来说我国的存款保险应为强制保险。通常认为中国的几家国有银行不存在破产倒闭的可能性, 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往往容易增加成本, 因此这些银行可能并不积极。如果大型商业银行不进入存款保险体系, 则不利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建设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由于其存款数额占比很大, 不参加存款保险将直接影响我国存款保险体系的规模。而且中小银行规模较小, 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较弱, 如果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 许多银行有可能为降低成本而不参加存款保险, 这些银行的风险无法通过体制消除,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就会形同虚设。如果仅中小银行参加存款保险, 其在与大型商业银行进行竞争时, 还要接受额外监督, 承担保费负担, 不利于金融体系公平竞争。因此,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 存款保险体系的会员资格应该是强制性的, 所有吸收存款的合格境内金融机构都必须参加存款保险。我国境内外资银行总资产占比重较小, 人民币存款少, 目前可暂不纳入存款保险体系。

三是从承保范围来说我国应采取有限覆盖, 可担保的存款类型应包括居民储蓄存款。以2010年云南省为例, 储蓄存款占存款总额的42.65%, 对这些存款实行有效保护, 有助于在金融体制改革中稳固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集资本和劳动于一体的小企业存款也应纳入存款保险体系。这一部分企业发挥着提供就业、方便人们生活等重要作用, 但缺乏防控风险的能力。其他企事业单位存款、银行间同业存款以及财政性存款、外币存款等可不纳入保险范围, 因为这些存款人实力雄厚, 把他们排除在外有利于增强市场约束力, 降低投保银行的保费成本。

四是从保险额度来说, 对于单个账户应该设定一个担保限额。由于我国20万元以下的存款账户占总账户98%以上, 因此, 可以考虑为20万元以下的存款提供全额担保, 对于超过限额的存款提供有限担保。实践中, 担保限额应该根据最新的调查数据和经济发展水平、通货膨胀率、居民收入增长率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变化进行实时调整。

五是从存款保险的费率来说应实行差别费率。即根据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资本充足状况、监管评级以及盈利能力等情况来确定费率等级, 对低风险机构实行低费率, 以利于形成正向激励机制, 起到辅助监督作用。

六是从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来说我国存款保险机构应具有综合职能。我国监管体制仍处于不断改革与完善中, 在这种情况下, 存款保险制度不应成为一种简单的付款箱制度, 存款保险机构应有综合职能:包括保护存款人、监督检查会员银行、处理问题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等。

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设想 第2篇

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设想

作者:吴寂琼

来源:《沿海企业与科技》2005年第07期

[摘要]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中小存款者利益、保障金融体系稳健经营方面发挥了其作为金融安全网而具有的极其重要的作用。文章认为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在机构设置、投保范围、保险费率计算等方面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

[关键词]存款保险;期望损失定价;道德风险

[中圈分类号]F830.4

我国构建存款保险制度问题探究 第3篇

关键词 银行经营风险 经济全球化 存款保险机构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

存款保险制度是针对银行挤兑或倒闭而设计的,其最初目的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其雏形可追溯到19世纪。现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并依据该法建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 )。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末,各国纷纷效仿美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为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设立存款保险机构作为投保机构,由存款机构缴纳保险费,在存款机构因意外事故破产时可对债务清偿进行金融保障。同时由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按照法定或约定的比例向存款保险机构交纳保险费,当投保的银行出现支付困难或破产倒闭等危机,而无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时,存款保险机构就通过流动性资金援助或代替投保银行向存款人全额或部分赔付等方式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的一种特殊的金融保障制度。

二、我国构建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缺陷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导致了巨大的道德风险的产生。在银行发生亏损时,存款人特别容易信任站在银行身后的国家这一坚强后盾,从而忽略对开户银行的选择和对开户银行风险情况的关注,进而在无形中削弱了存款人对存款银行的监管作用,助长了其高风险经营的行为。同时,现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阻碍了银行市场的公平竞争。中小商业银行无法与四大国有银行进行公平的竞争。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一些外资银行也开始进入中国市场,中小银行还得受到外资银行的猛烈冲击,其生存条件将变得更加艰难。

(二)中国储户需要显性保障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目的就是保护人数众多的储户利益,尤其是最广大的中小储户的财产利益。 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居民的收入水平也大大提高,由于国民有着传统的储蓄倾向,大部分居民都会选择储蓄这种方式来保留剩余资金。当这种资金源源不断地注入银行体系,某种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体系存在的问题;再加上市场经济具有信息不对称性,公众对银行的真实情况并不是很了解,所以因为某种负面问题导致银行资金链条割断,后果不堪设想。此种情况下,需要建立一种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提供显性保障。一旦银行倒闭,存款保险制度会起到对该损失进行赔偿的作用,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会得到提升。

(三)中国银行业经营存在脆弱性

银行业在整个金融体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虽然近年来银行业经营处于健康平稳的轨道中,但是金融业是一个竞争十分激烈的行业,银行业在所难免面临着大量的竞争,经营风险也与日俱增,大量问题出现,使银行业经营具有一定的脆弱性。如,银行业积累的不良贷款比例较高,若不及时处理,由此造成的潜在风险就会转化成现实风险,使银行业偏离健康运行的轨道。同时,银行资本充足率低。同国外银行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这些因素都使得银行经营具有一定的脆弱性。

三、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需注意的问题

(一)实行有差别的保险费率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应实行股份制的形势,这样利于资本筹集和积累,股东应由三个主体构成,国家、银行业和非金融机构,初期的资本筹集不仅缓解了国家的压力,还能保证存款保险机构工作的顺利开展。规模相同的投保机构实行同样的保险费率,存款保险机构的保险费率的具体数额,需要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公众存款总额等方面综合科学确定。

(二)存款保险机构与其他机构的协调

作为中央银行的附属机构,我国的存款保险管理机构对参保机构的监管,属于中央银行监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从其组织构成上看,董事会成员由中央银行行长、审计署副署长及中央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司长等人组成,与中央银行的其他职能部门有明显的区别。为有效实现存款保险制度目标,存款保险管理机构在通过对参保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参保机构的日常营运及风险状况,并根据检查结果,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和实施相应的解决办法的过程中,必须注意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如中央银行的其他职能部门、财政部、审计署、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与协调。

(三)存款保险融资模式

制度设计的核心问题是存款保险机构的资金从哪里筹集,以此确保存款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和高效运作的关键资金的充足和来源渠道的可靠。我国应采用政府和银行共同出资的方式,原因在于如果采用政府全额出资的方式,会加大中央财政的负担,而且银行对财政的过度依赖极易使银行的道德风险扩大;如果采用资源型存款保险方式即银行全额出资,一方面会加大银行负担,另一方面也会弱化中央财政的职能。

参考文献:

[1]吴青俊.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贵州大学,2009:16.

[2]罗漾.存款保险:理论与实践[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3]梁继勇.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的比较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1.

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构建研究 第4篇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概述

存款保险制度是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各种存款机构中建立的一种保险机构,在存款机构中,投保人要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保险费用,如果该结构在经营期间产生危机,就可以寻求保险机构作出一些财务援助,也可以直接向已经存款的人进行索赔。这样不仅能促进银行的良好信用,还能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最初是以银行倒闭情况提出的,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其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能够稳定金融发展与社会进步,一般情况下,要保险的相关机构要缴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用,并为自身的行业发展建立一种金融安全网。所以说,该制度的建立不仅能给人在心理上获得一种安全感,还能降低银行挤兑现象。其二,存款保险制度能维护存款人的利益,促进人们提高对金融发展的信心。在制度保障形式下,如果出现资金运转不开或者银行倒闭等现象,要按照保险合同上的相关内容,在存款保险机构中获得相应的资金援助,这样不仅能降低存款人的损失,就能维护存款人的利益。其三,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实现各个银行之间的公平竞争。在金融体系发展下,一些大型的金融机构获得在信用方面具有较大优势,各个中小金融机构面对激烈竞争,而且,这些中小机构也没有一些保护措施,存在的风险因素得不到有效保障。所以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能将其发挥在同一竞争平台上。其四,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能提高金融的监管水平,该制度的建立主要是在相关机构中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并对日常银行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从而提升金融行业的监管水平。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最早是在1993年,从《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相关内容的提出,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相关利益,首次建立了存款保险基金。在后期,开始对保险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制度进行研究并设计。接着,在2006年我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稳定报告中,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并为金融风险作出具体实施对策,其中,不仅详细的阐述了存款保险机构相关职能,还分析了存款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随着金融体制的不断深化,我国已经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存款保险制度。当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还没有统一法律对其严格规定,但在其中遵循相关原则,如:在存款保险之前,要按照依法清偿、适当收购的原则对其进行处理。

三、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策略

(一)设置存款保险机构

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主要对组织形式以及机构职能进行合理设计。在对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设计期间,主要分为三种运行模式,如:政府独立投资、政府与金融机构共同投资、政府监督民间建立。在对存款保险机构进行重建过程中,虽然会花费大量资金,也会导致中央银行的监管权利存在较大冲突,但存款保险机构的建立能够防止代理问题,并防止政治因素影响经济效益。根据我国发展的具体情况,可以实现中央银行与银行业联合建立保险机构,并实现共同管理行为。对存款保险机构职能的确立,主要体现在四方面,其一,实现金融监管,主要对投保机构的业务、评估营业以及风险等状况作出相关的预警信息。其二,实施金融援助,在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并没有得到清偿能力期间,可以实现存款转移、资产购买等直接措施进行解决。其三,破产处理,一般要针对破产过程对存款人进行理赔。其四,运营融资,为了促进保险索赔的需要,在促进自身资产的安全、稳定原则下,可以积极进行保值、增值运营等,以避免实业投资现象。

(二)确定存款保险范围

首先,要强制存款保险机构加入到全国统一的存款保险体系中去。一般情况下,存款保险的投保方式分为强制与自愿的,强制的方式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要求所有的存款机构参与到保险中去。自愿的方式是各个机构自行决定参与方式以及投保的存款数量。在这种稳定的资源保险制度下,受内部风险的控制,不容易出现挤兑现象,所以一般不愿意支付保费。相反的,一些风险比较好的银行会加入风险,以吸引更多的储存户。强制性保险能使存款人获得一定的额外保护,不仅会降低一些不利因素,还会消除一些危机挤兑、系统危机等现象。由于我国的金融体系比较复杂,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管理水平也存在较大差异,特特别是不同风险的发生,也会造成不同的经济损失。所以根据这种状况,我国建立了统一的存款保险体系,并以强制性的方法将存款机构投身于全国统一的存款保险体系中去,在这种形式下,不仅防止一些逆向选择问题,由于保险基金的较大规模,还抵御了较强的风险危机,从而提高存款保险信用。然后,对于承保存款,存款是银行负债的一种形式,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应积极学习其他国家的做法,明确承保的存款只局限于一些非银行存款,并排除一些关联的存款,并将其一些金融机构的资本存款投放到其中。

(三)筹集存款保险资金

其一,存款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因为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需要基金作为保障,一般基金的来源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存款机构缴纳的保险费用,另一方面,财政资金支持与中央贷款。根据我国的国情发展以及先进国家的相关经验,我国应采取累积基金制,它不仅能确定出存款保险机构在前期的费率,还能向一些投保银行征收保费。其二,存款保险费率的安排,国际上的保费征收为单一费率制、差别费率制。存款保险费率是根据银行的风险系数来确定的,银行风险是根据资的充足水平以及监管等级指标进行划分。如果银行具有较高的资本充足水平和监管等级,说明银行的风险系数就会比较小。但我国缺少一种完善的风险评级制度,在实际执行期间不够适宜。因此,可以采用过渡方法,对各个机构中的风险因素进行判断。其三、存款保险赔付标准,主要是当投保的银行机构发生倒闭期间,存款保险机构要对同一个存款人赔付最高的金额。国际上存在的理赔方式主要为限额赔偿以及比例赔偿,这两种方式的积极利用不仅能保证存款人的利益,稳定银行的公信力发展,还能降低其中存在的道德风险。所以,我国根据以上对相关方式的讨论与分析,我国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期间,就要采取一定的限额赔付标准。

(四)构建存款保险立法配套机制

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同时,也会影响一些部门的利益以及机构之间的关系,所以,应完善配套机制的构建。首先,应加快对存款保险法的建立,法律条例的建立能够明确存款保险机构的建设、明确其中的管理权限以及各个机构之间的关系等,能够避免在事后出现的多方推诿不负责现象。根据国外的相关经验,在具有较强法律建立与实施下,职能权限不仅得到一定限制,促进了独立处理问题的形式,还有效避免各种行政的干预现象,从而促进金融行业的稳定发展。然后,完善存款保险的监管体系,因为存款保险不仅包括资金成本,还存在一些道德风险。构建一个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就要以严格的监管制度作为保障。所以,提高监管质量成为存款保险制度建设与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在对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就要为其营造一个良好的监管环境,并促进存款保险制度的良好运行。最后,建立存款保险机构、中央银行与银监会之间的协调机制,由于我国银行业中建立的监管体系比较复杂,其中的分权模式比较复杂,所以应构建相互之间的协调机制,并在以后在立法、实践中完善运行。

四、总结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提出到方案的制定已经经历了20多年的历程,当前,我国经济趋于平稳的运行状态,金融体系的运行也在稳定运行,并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与建设提供有利的经济进步。在我国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能够进一步防止风险体系的形成,所以,应根据外国的相关经验,综合我国发展的实际情况,构建合理的存款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程国琴.法学视野下的存款保险制度构建[J].财经科学,2013(12):29-37.

[2]陈令.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构建中政府作用研究[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33):105-106.

[3]陈丽萍,芦菲儿,潘燕飞等.浅析存款保险制度构建对银行体系稳定的影响[J].经贸实践,2016(1):1-2.

[4]黄银莉,韩琳.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的若干建议--基于利率市场化背景及国际经验视角[J].中国商贸,2014(2):99-100,102.

[5]郑伟.中国金融改革背景下的存款保险制度构建分析[J].经贸实践,2015(9):112-112.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第5篇

作为金融机构退出机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为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设立存款保险机构作为投保机构,由存款机构缴纳保险费,在存款机构因意外事故破产时可对债务清偿进行金融保障。这项制度将有助于抑制挤兑,维护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初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已经明确要求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上半年央行已积极开展了存款保险制度调研。目前,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牵头,相关部委参加的存款保险制度工作小组,正在进行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设计工作。国家有关部门也正在进行《存款保险条例》的立法工作。

据了解,存款保险目前的`方法有三种:强制性保险、自愿保险及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双轨制保险。就中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应采取强制性投保方式,强制所有的存款机构加入存款保险体系,才能全面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

针对央行的最新表态,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易宪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已被研究多年,存款保险制度之前是国家承担银行面临的风险,目前由于银行逐步商业化,通过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解决银行商业化之后的风险转移,把以前由国家承担的风险转移到商业银行来承担,进而分散和降低银行系统性风险。

中国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韩高峰则认为,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基于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为利率放开铺路,存款保险制度某种程度上可以解决因存贷款的长短期利率不匹配引发的挤兑风险;二是防范贷款违规及其流向股市引起的风险,假如贷款形成坏账或流向股市的不可预测因素,就会出现实际有效贷款利率实际上低于存款利率的银行风险;三是银行商业化的风险转嫁。

对于出台时机,韩高峰认为,因为先前管制比较严格,银行政策性的坏账由国家承担或剥离,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与外资竞争的加剧,及早预防应是英明之举。

此前,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王国刚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指出,由于市场利率尚未形成,多层次市场机制尚未建立,多元化金融产品也未展开,存款保险制度尚难以成行。

至于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引起潜在的道德风险,韩高峰研究员指出,银行间追求业绩,道德风险应该会存在,但是不会太严重。因为存款保险制度会对利益相关者产生预期和导向,进行事前调整,从而降低对经济和社会的冲击。

易宪容则认为,对于道德风险的问题,小银行有、大银行也有,重要的是靠制度约束。一是根据不同的经营状况采取差别费率,通过费率调节,增加成本来规避和杜绝风险;二是银行间的互相监督机制,取消银行现有的国家信用担保机制,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社会信用机制,使银行更具竞争力和市场扩张力;三是及时退出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保证存款人利益,并不是保证每个参与保险的金融机构都能不折不扣地得到补偿。所以,金融机构一旦因主观原因出现经营危机,保险机构有权要求其退出存款保险体系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对其接管或兼并,把银行经营不善引起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存款保险制度出台后,该怎么存款? 第6篇

存款需要搬家?

已退休的周女士原本把钱都放在国有银行里,一部分活期,一部分用作定期存款。而近些年一些中小银行宣称具有更高的存款利率,心动之下也转移了一部分存款到这些银行。在她看来,国有大行比中小银行更安全,于是周女士考虑是否需要将存款转移到国有大行?

建议:储户不妨将存款分散,在国有大行和中小型银行中都开设账户,况且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即使是中小银行也有50万元的最高偿付金额,所以无需太担心。而对于存款超过50万元的土豪们,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把存款分散存到几家不同的银行,或者把存款分散存在家庭不同成员的账户下。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并不意味着当银行出问题时50万元以上的部分就得不到赔付。当个别小存款银行发生了被接管、被撤销的情况,通常会有其他合格的金融机构进行“接盘”,这样存款人的存款将转移到其他银行,继续得到全面保障。

理财产品不在保险范围内

在征求意见稿中,银行理财产品并不在存款保险范围内,这也引起不少储户的担忧。

市民刘女士表示,为了获得更高收益,目前她的银行存款已经转换成了不同时限的银行理财产品。她有60万元的存款,其中40万元都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建议:在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投资者通过银行理财时,就需要考虑该银行的经营状况、资产质量、承受风险的能力等,而不是盲目地相信银行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更重要的是要加强自身投资理财知识的积累,不要盲从,而是主动研究后选择适合自己、在自己风险承受范围以内的理财产品。

论我国农村信用社存款保险制度构建 第7篇

农村信用社是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主体, 在支农服务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 已成为农村金融的基础和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历史和体制等诸多因素, 我国农村信用社依然面临着较为严重的经营风险。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 引入存款保险制度, 用有限的存款保险取代全额的隐性国家担保, 极有可能造成农村信用社的不稳定, 出现支付危机, 从而导致严重的金融危机。实践证明, 一国金融体系相对趋于稳定、运行良好时设立存款保险体系所需成本最低, 运行的效果也最好。反之, 则有可能对金融体系的稳定产生负面影响。[1]

农村金融组织的运营状况直接决定了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性, 而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反过来又会改善农村金融组织运营状况。

一、我国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现状

自2003年中央政府颁布《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以来, 农村信用社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满足农民资金需求等方面均取得了进展。但是, 其面临的经营风险依然没有得到根本性扭转。

1.资本充足率不足。

资本充足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金融机构抵御资产意外损失的能力。在《巴塞尔协议》框架下, 信用社的资本充足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突出。[2]

资料来源:本研究求算自《2007年银监会年报》。

《巴塞尔协议》规定, 银行的资本金与风险资产总额之比不得低于8%。目前, 我国农村信用社的资本/资产比率远低于此标准。经营效益低下、信贷规模与资本金增速不协调、资本补充渠道单一是造成信用社资本充足率不足的主要原因。

资料来源:本研究整理分析求算自《中国金融年鉴》 (2001~2007年卷) 。

2.盈利能力低下。

自1994年至2003年, 我国农村信用社连续10年亏损, 其中2002年亏损58亿元, 亏损面达到33.5%。2004年以后, 农村信用社才逐步实现盈利, 但无以弥补多年积累的亏损。

资料来源:本研究整理分析求算自《中国金融年鉴》 (2003~2007年卷) 。

表1显示, 在盈利能力方面, 农村信用社与其他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3.不良贷款率过高。

从图3可以看出, 我国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率始终居于高位, 并且尚未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

资料来源:本研究整理分析求算自《2006~2007年银监会年报》、《中国金融年鉴》 (2002~2007年卷) 。

4.信贷结构不合理。

出于对金融机构资产安全性考虑, 央行规定, 单个客户贷款比例不得超过10%, 同时对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季末总额不得超过季末银行资本总额的50%。但有些农村信用社无视这一规定, 超比例向个别企业发放贷款, 致使单户贷款比例偏高, 风险加重。[3]

二、国外农村合作金融存款保险体系运营模式

1.美国模式。

美国的信用社存款保险制度是基金形式——“全国信用社存款保险基金” (NCUSIF) , 完全由信用社系统出资, 各信用社按存款的1%缴纳。这一比例自1970年依法设立至今维持不变, 基金的盈利视情况返还信用社。基金提供的最高承保金额与金融业存款保险制度一样, 为10万美元。[4]联邦政府对合作金融业的存款统一实行强制保险, 具体业务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经营的储蓄协会保险基金和与其独立的全国信用社存款保险基金承担。

储蓄协会保险基金规模参考1.25%的设定储备率, 即保险基金余额维持在参保储蓄机构存款余额的1.25%。基金协会还承担对投保合作金融组织的监督职责以及管理和破产处置。

2.日本模式。

日本农村合作金融存款保险机构——“农水产业合作社存款保险机构”, 由政府、中央金融机构、农林中央金库和信用联社共同出资组建, 其运行方式类似于本国商业性金融机构存款保险运营模式。所有信用联社强制加入, 并且设定最高保险限额为1000万日元。日本政府还为信用社存款保险机构设立紧急援救措施, 当投保机构需要财务援助而存款保险基金资金不足时, 该机构可以向日本中央金融机构和农林中央金库申请限额为1000亿日元的贷款。

资料来源:细岛孝宏:《存款保险制度设计与存款保险公司组建》, 2005年。本表数据截止2005年3月。

3.印度模式。

印度存款保险制度始于1961年, 是最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中国家。此外, 印度的金融体系与我国有两点相似之处:其一, 国有银行在银行体系中占主导地位, 业务量占全国商业银行业务量的90%以上;其二, 存在众多的农村信用合作组织。[5]

资料来源:武翠芳, 张正平:印度存款保险制度发展的经验及其启示, 《金融理论与实践》, 2006年第2期。

印度存款保险机构——存款保险与信用担保公司 (DICGC) 成立之初, 只有国有商业银行和外国银行印度分行才有资格加入, 直到1976年, 合作银行和农村地区银行才获准加入存款保险体系。

印度存款保险制度同样是强制加入, 实行单一费率制, 最高保险限额10万卢比。DICGC对其设立的存款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和运用实行严格控制。

资料来源:本研究整理分析求算自印度存款保险与信用担保公司网站, www.dicgc.gov.in。

4.德国模式。

1977年德国组建合作银行保护系统, 并设立了保护基金。其职能是:当会员银行陷入流动性危机时, 保护基金通过贷款、担保等方式进行援助。基金由各会员缴纳的款项构成, 每年缴纳的费用按存款的0.05%计算, 如有必要可调高到0.15%。该机构主要是为那些资金情况良好, 但偶然发生周转困难的银行提供安全基金予以援助。援助方式是:当某家银行发生资金周转困难时, 可以用票据到该机构申请贴现, 而该机构可以将贴现的票据到联邦银行再贴现以融通资金。这种方式间接地保证了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但是德国的农业信用合作存款保险属于自愿投保, 国家不强制。德国农村合作金融只在外部监管上依托于中央银行和行业审计。

德国存款保险制度采用风险差别费率, 评定所有参保合作金融机构的风险等级, 针对不同的风险等级制定差别费率。此外, 德国合作金融存款保险体系属于无限额保障, 旨在增强存款者对信用合作社的信心。

三、我国农村信用社存款保险制度设计

1.强制投保和强化准入机制。

对于存款保险的投保对象——农村信用社是采取强制投保还是自愿投保形式, 各国根据自身国情采取了不同的形式。可以发现, 即便是美国和日本这样金融高度发达、农业发展水平很高的国家也对其农村金融机构实施了统一的强制保险, 而德国的例外情况是因为其自身高度发达和成熟的内外部监管体系, 我国显然不是这种情况。

鉴于我国目前的农村金融环境和良莠不齐的农村信用社, 笔者认为我国农信社的存款保险应该是无条件的、强制性投保, 这样可以避免自愿投保产生的“劣币驱逐良币”效应。当然, 这并不是说所有的信用社都能够一并加入, 大量经营状况濒危的信用社无疑会给整个保险体系带来风险。所以, 必须强化信用社存保准入机制, 重视资格审查。对于一些资产状况差、经营风险高的信用社, 政府应督促其尽快改善经营状况, 这样也有效遏制了逆向选择。

2.保险限额制定以及独立的存款保险体系。

设立农村存款保险制度的目标之一就是维护广大农村储户的储蓄安全, 因此笔者认为可适度提高保险额度上限, 提升对存款人和存款金额的覆盖率。从已经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一些国家来看, 存款保险的范围几乎涵盖90%的存款账户, 但理赔金额仅占总存款的40%左右, 体现出最大限度地保护小额存款人利益的功能。

衡量保险额度指标国际上通用的是保险上限与人均GDP的比例。历史统计表明, 世界各国农村存款保险的比例系数均要高于普通商业银行, 而且发展中国家高于发达国家。

注:柱状图后方数字为:保险上限/人均GDP, 结果为约数, 不考虑汇率变动。资料来源:本研究整理分析求算自各国存款保险公司官方网站及相关资料。

体制、经营目标的不同决定了农村信用社和商业银行是属于不同性质的金融机构, 而资产质量、客户构成、经营规模和能力等的差异则直接体现了经营风险的不同。美、日、德三国都将一般的商业银行存保体制与信用社存保体制相分离, 针对农村地区和“小银行”特点采用“特殊处理”的方法。

所以, 对于性质不同、风险差异巨大的金融机构, 应区别对待。笔者认为, 建立一个既依附于我国即将出台的显性存款保险体系, 又独立于其他投保主体的农村信用社存款保险体系, 一方面符合我国国情, 另一方面也是从市场经济公平角度出发相对较好的解决方式。

3.征收保费方式。

保费缴纳是存款保险制度设计中的一道难题。风险差别费率的优点是将信用社的投保成本同其风险状况挂钩, 弱化信用社的逆向选择。但是在差别费率制度下, 一些经营风险较高的信用社将面临更高的保费, 而且就我国现状, 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普遍较高。此外, 这里需要一个健全的风险评价制度。我国目前尚不存在权威、可靠的外部评级机构来对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状况进行评级, 要想建立一个以风险为依据的保费缴纳体系无异于空中楼阁。因此, 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初期, 还是要以统一费率征收保费, 同时加快建立农村金融体系的风险评价制度。只有不同信用社的信用等级通过权威机构的评估以后, 依据风险等级建立差别费率的存款保险制度才能付诸实施, 由统一费率过渡到差别费率才有可靠的依据。

同时, 采取事前收取方式, 每年计算评估一次保费, 而不考虑是否发生损失或有投保机构破产。

4.基金运行及监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的重点在于安全性和充足性, 其对于确保基金的偿付能力, 从而维持公众对于存款保险体系的信心是至关重要的。因此笔者建议, 存款保险基金仅限于投资政府债券, 以保证可预期的收益率以及极低的风险系数。此外, 存款保险机构要确保基金的充足性, 保证准备比率不低于特定水平。当资金显现出不足的迹象时, 可以通过提升保险费率的方式进行补充。

有效监管的前提是对存款保险机构赋予必要的权利和资源。为了避免保险基金更大的损失, 对于多次施救无效、运营出现问题的信用社, 要赋予存款保险机构强制关闭的权利。对于一些暂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信用社, 存款保险机构除了给予及时的救助外, 还要严密关注其资产状况的变化, 防止出现不可挽回的损失。政府也要为存款保险机构配备足够的资源对参保信用社进行经常性、不定期的检查, 力争把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存款保险制度会带来委托代理问题, 即监管人会顾及自己的声誉而延缓关闭问题信用社, 增加了最后的处理成本。因此, 在存款保险机构内部要确立明确的权责制度, 防止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为了各自的利益隐瞒信用社的实际经营状况, 对于问题信用社要追究监管者的责任。另外, 对于存款保险基金, 也要监督其稳健运行, 避免基金运作不当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从而影响到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

5.职能定位多元化。

随着存款保险体系的日趋成熟, 仅限于充当付款箱 (pay-box) 的存款保险机构应该向职能多元化方向拓展。

资料来源:刘士余, 张健华:《存款保险制度研究》,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6年。○表示存款保险公司具有该项职能。

在我国农村信用社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初, 尚无条件实现多元化职能。农村信用社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依赖于与之并行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实践。在存款保险机构处置参保机构财务能力得到强化及风险预警系统趋于完备的基础上, 才能实现存款保险机构职能的有效拓展。

摘要: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的构成要素, 在防止挤兑危机、增强存款机构抗风险能力、维护存款人利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 建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是农村金融稳定的客观选择。本文通过分析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的经营风险, 结合美国、日本、德国和印度等国家农村合作金融存款保险体系的运行模式, 指出建立与我国农村金融环境相适应的存款保险制度, 有助于改善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环境, 进而保障农村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发展。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存款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 谌利.构建农村信用社存款保险制度的分析与思考[J].农村经济, 2008, (02) .

(2) 张虎, 沈进.关于提高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问题的思考[J].农村金融, 2006, (05) .

(3) 张强, 熊名奇.农村信用社的经营风险及其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J].农村金融研究, 2000, (05) .

(4) 吴义武.构建农村信用社存款保险制度[J].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5, (04) .

存款保险制度构建 第8篇

1 农村存款保险制度概述

1. 1 我国农村存款保险制度现状

我国农村存款保险制度现状主要分为五个方面: 第一,机构保障范围按照属地原则,对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采取的方式一致,保证了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第二,存款保障范围覆盖人民币和外币存款,不包括银行的理财产品,在较大程度上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 第三,保险最高限额50万元,覆盖99. 63% 的存款,该数额是2013年人均GDP的12倍,高于国际一般水平; 第四,职能设计采取风险最小化模式,具有风险处置职能和审慎监管职能,有利于及时了解金融机构风险状况; 第五,因存款人缺乏对银行是否投保的关注,机构参加制度的模式是强制加入。

1. 2 农村信用社构建该制度的必要性

从政策背景上,一方面,2015年2月中央下发一号文件,聚焦“三农”问题,强调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而农村信用社 ( 以下简称农信社) 构建存款保险制度是建立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必经之路[1]。另一方面,农村土地流转使农民可以稳定获取土地租金收入或劳务收入,农村储户的存款稳定增长,高净值储户逐年增加,对存款的安全保障制度具有刚性需求。

从理论研究上,目前国内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起源、体制架构、基本内容等各方面介绍翔实,但对于农村信用社构建存款保险制度的经营成本问题,却鲜有论述。若农信社经营成本过高,不仅制约了信用社自身的经营,且一旦农信社资不抵债引发破产,对整个银行业和金融体系都造成威胁。

从个体地位上,一方面,农信社是农村金融市场上重要主体之一,与地方经济建设发展相辅相成。根据最新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农信社达1927家,存款余额环比增长7. 26% ,税后净利润环比增长23. 12% ,呈现稳健增长的趋势。另一方面,农信社资金来源少而分散,在承担营业税、残保基金等各项税费的基础上,若保险费率厘定过高,会在一定程度上加重经营负担,阻碍农信社长远发展。故研究保费差别定价的财务影响至关重要。

2 农信社构建存款保险制度设计

从减少农信社经营成本的角度出发,该制度有三方面亟待完善。第一,厘定差别费率时,不仅该考虑风险指标,还应参照中小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支农、支牧、支持弱势群体等信贷政策的不同程度,适度降低费率[2]。第二,建立统一的存款保险体系而非单独的农村存款保险体系,可以获得规模经济效应,降低运营成本,减少财务风险[3]。第三,不能按年末数据计算保险费,因年末是金融机构资金回笼、存款数额快速增长的时期,所计算的保险费偏大,增加了农信社的经营成本[4]。

假设农信社构建统一的存款保险体系,按每年平均存款计算保费,该制度对农信社的经营成本影响主要包括两方面。第一,超出保障范围的存款流失。一方面,超过50万元限额的存款会分流其他银行金融机构,高净值储户减少。另一方面,超出保障范围的理财产品遇冷滞销,亦造成存款流失。第二,保费支出增加经营成本。农信社的风险监管评级相较于其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普遍偏低,需缴纳更多保费,从而加重经营成本。

3 财务影响的实证研究

3. 1 农信社存款结构分析

在京津冀经济一体化的影响下,各地农商行、农信社等加强合作,以结算服务为业务突破口,营造跨地域结算网络,为地方金融机构带来更多的客户和业务,实现互惠互利、共同发展[5]。

以天津农信社为例,2005年6月天津部分农信社合并成为全国第一家农村合作银行,而蓟县、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武清区仍处于信用社阶段。以天津农信社1981年存款总额2. 57亿元为基期,2012年增至934. 90亿元,个人和企业存款之和占比94. 68% ,总额达885. 18亿元。可见该制度保障范围覆盖大部分个人和企业存款。

3. 2 天津农信社存款增长趋势分析

对1981年以来存款总额的时间序列数据进行整理,建立的存款总额增长趋势模型,结果如下:

回归模型通过统计检验、计量检验和预测检验,因此,该模型可对2013年至2017年天津农信社存款总额进行预测,预测结果见表1。

单位: 亿元

注: 数据由 《中国金融年鉴》整理所得。

3. 3 差别费率对营业利润影响

核算存款保险制度对农信社的营业利润影响,需同时考虑到存款、贷款变动导致的净利差变化和征收保费的双重影响。计算净利差有两种思路: 一种是根据净利差率和信用社总资产计算,该方法简便易行,缺点是不够精确;另一种是根据超过限额的存款变动额,由存贷比计算利差增减。本文采用第二种方法,核算差别费率对农信社的影响。

以天津农信社为例,按目前保 险限额50万元计算,假设超出限额的存款全部转移,2012年存款额减少2. 66亿元; 按监管部门要求75% 的存贷比核算,贷款额减少1. 995亿元。假定存、贷款加权平均利率等于一年期存款、贷款利率[6],则净利差为 - 0. 039亿元。若缴纳1个基点的保费 ( 0. 01% ) 时,营业利润减少0. 128亿元。根据存 款增长趋 势模型,可预测2012—2017年征收差别保险费率对天津农信社的营业利润影响 ( 见表2) 。

单位: 亿元

上述研究结果表明: 第一,我国农信社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险费率应在1个基点左右; 第二,征收保险费短期内增加农信社经营成本,降低营业利润,但长期来看对农信社影响比例减小。

4 相关建议

4. 1 完善保险机制环境

完善农村保险机制环境的方法有以下两方面: 第一,存款保险机构的“事后处置”应与银监会的“事前预防”、人民银行的 “事中应对”紧密联系,共建金融安全网。第二,提高监测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前瞻性,防范风险的升级 与扩散,降低处置 成本,使经营成 本最小化[7]。

4. 2 加强品牌建设

存款保险制度使农村存款人倾向于将资金转移到高资本充足率的银行,使农信社传统的公司业务和零售业务受到冲击,向文化程度低的小储户宣传新制度以加强信用社品牌建设,显得至关重要。具体方法包括: 第一,重视存款保险制度的解释工作,加强与新兴网络媒体的合作,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第二,走差异化发展道路,根据自身优势特色定位,打造自身品牌,研发区域性特色产品,在农村居民和小微企业中加大农信社品牌的认知度。

4. 3 重视互联网金融发展

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为资金供求双方提供便捷的网络平台,不需要农信社中介职员的代理,就能实现资金流通。不仅可以减少农信社对建设营业网点的人力、物力、财力等经营成本,还能让客户高效寻得理想的金融产品,为客户提供多元化、更便捷的服务,显著提高农信社的服务水平。

摘要:本文根据新出台的存款保险制度,以天津农村信用社为例,研究1981年至2012年农村信用社存款构成,运用计量经济学模型实证分析信用社存款增长趋势,得出差别费率对农村信用社未来经营的财务影响,并对农村信用社提出有效构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议。

存款保险制度准备就绪 第9篇

1月23日, 国务院新闻办召开2014年金融改革、支持实体经济进展成效吹风会。央行副行长潘功胜在介绍存款保险制度的最新进展时透露, 存款保险实施的方案已经获得国务院审议通过。去年12月份, 存款保险条例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现在征求意见已经圆满结束了。在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之后,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将会付诸实施。央行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相关的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

据潘功胜介绍,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在设计上, 一方面充分考虑了中国的现实情况, 另外一方面也充分吸收了国际上, 尤其是金融危机之后一些主要的经济体对存款保险制度改革的经验和教训, 在基本的要素上反映了国际存款保险制度的最佳实践。

点评:存款保险实施方案终于通过, 这意味着离存款保险制度的正式出台只剩下走程序这最后一项了。作为一项重要的前置性改革项目, 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能为我国目前正在推进的金融改革创造一个更良性的环境和条件。

存款保险制度落地在即 第10篇

对储户意义不大

《条例》规定,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起步模式为存款保险基金,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将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由存款机构向这一机构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 存款人无须直接承担相关费用。一旦银行发生兑付问题, 存款账户的存款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向存款人“限额偿付”, 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据了解, 该条例的应用对象覆盖了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对绝大多数人来说, 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最让人关注的是最高赔付额, 特别是对百万元户、千万元户而言, 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是不是太少?由此引申出储户更大的忧虑——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 哪家银行的存款风险最小?甚至任何一家银行都不能打消储户这种顾虑。

事实上, 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与否对储户的实际意义不大。当前的中国金融市场仍受政府管制, 即便存款保险制度落实后, 国内任何一家银行实际上仍由国家作隐性担保, 因此储户将存款存入任何一家银行都不存在风险。

隐性担保显性化

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 重点在于改变国内银行的行为方式及运作机制, 让以往存款保险的隐性担保显性化。制度强制要求凡是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应当投保存款保险, 即将储户的存款安全从以往的国家隐性担保, 转移到由银行承担绝大部分责任。这种转变, 一方面仍然保证储户存款的安全, 另一方面为面向市场化的中国金融改革设置安全防线, 以防范个别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风险传导至整个金融系统。

国外存款保险制度概览 第11篇

何为存款保险制度

为了减少银行危机引发经济体系崩溃的可能性,限制危机的破坏性和财政开支,许多国家都建立了金融安全网,包括隐性或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制度、调查解决银行破产问题的特别程序、对银行的审慎监管以及来自国际组织(如国际基金组织等)的紧急援助等一系列缓解危机破坏性的金融政策。在这些金融安全政策中,存款保险制度在全球得到了快速发展。最近30年以来提供存款保险保障的国家数目几乎翻了3番。1994年,存款保险被纳入新成立的欧盟单一银行市场体系。今天,绝大多数经合组织成员国和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都采取了这种存款人保护措施。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通过法律形式规定存款性金融机构向其交纳保费,一旦存款性金融机构面临危机或破产,就由这家保险机构为存款人支付一定额度的存款损失赔偿,通过保险机制的运作来保障存款人(特别是中小储户)的权益,以避免发生因少数银行破产倒闭而导致大规模的恐慌挤兑现象,从而达到维系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的目的。虽然所有国家都设有金融安全网,但存款保险制度有关保险金额的规定可以使政府将来对破产存款性金融机构存款人承担的义务有一个上限,同时,提供存款保险使得政府有权力及时干预破产存款性金融机构相关事宜的处理,保护无辜中小存款人的利益。

各国存款保险制度比较

20世纪70年代以后,许多国家先后出现了金融动荡不安的形势,也纷纷建立起适合本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例如,泰国、马来西亚、韩国等国为了应对1997年的金融危机而对银行存款实行了一揽子保险。20世纪90年代后,存款保险制度也开始在一些经济转轨国家和非洲国家迅速建立起来。

存款保险制度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和金融环境等诸多因素相联系,因此各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差异。例如,对于存款保险赔付金额,就有无限额赔付和严格的赔付额限定之分。墨西哥、土耳其承诺100%存款的全额赔付,而智利、瑞土和英国只承保部分存款损失额。虽然,许多国家存款保险承保的存款也包括外币,但大多数不包括银行间存款。除了限定最高赔付额,有些国家还要求存款人对账户里的部分存款额进行“共保”,如澳大利亚、智利和哥伦比亚等,实行共保条款的国家相对较少,但近年来被越来越多国家的存款保险机构所采用。

存款保险的保费一般采用事先征收制,保险基金通常来自政府和银行。为了使存款保险机构对损失风险建立并维持适当的准备金储备,银行一般要根据其所吸收存款的全部或大部分按比例缴纳保费。近年来,有些国家也开始采用与风险挂钩的差别费率制度,根据各投保银行的风险程度和资本充足率等因素,收取不同的保费,从而提高年保费对银行风险等级的敏感性。

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组织形式也不尽相同。通常是由官方机构或者官方与私人合作机构进行管理。但有些国家,比如瑞士、德国和阿根廷等国,却是由私人机构提供存款保险。至于参加存款保险的原则,除了瑞士等极少数国家,几乎所有国家都是强制银行参加的。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

美国是西方最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为了应对20世纪20年代至30年代早期数千家银行的倒闭危机,根据1933年美国紧急银行法,联邦政府出面创建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专门为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存款提供保险保障。FDIC是隶属于联邦政府的一个独立金融管理机构,总部设于华盛顿,它不以营利为目的,宗旨是维持并促进美国公众对金融系统的信心。公司主要业务是对投保银行和储蓄机构中的存款提供保险,识别、监控并解决存款保险基金的风险,减少银行或储蓄机构倒闭对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冲击。

FDIC的管理是由董事会负责的。董事会共有5人,均由总统任命,并要经过议会的认可。同时,董事会的5位成员中,不得有3人以上来自同一政党。FDIC没有来自国会的任何拨款,其基金全部来源于银行和储蓄机构缴纳的保险费及保费投资于美国国库券的收益。目前,FDIC承保了美国国内几乎所有银行和储蓄机构中高达3万多亿美元的存款,保险基金总额超过440亿美元。

FDIC一般对每家银行或储蓄机构中每一存款人的储蓄、支票及其它存款账户下的存款提供最高不超过10万美元的保险金额。所有权不同的存款,比如个人账户和共同账户,可以分开投保。同时,FDIC一般还对退休账户(如个人养老账户、基奥计划等)提供专门保险。但是,FDIC只承保存款,对银行或储蓄机构提供的证券、共同基金或其它类似投资工具则不提供保险保障。

为了保护被保险存款人的利益,FDIC必须对银行或储蓄机构倒闭采取及时的应对措施。银行或储蓄机构的关闭一般由其审批机构决定,如州监管部门、货币监理署或储蓄监管办公室等。FDIC可以采取多种方法处理储蓄机构倒闭,最常见的是向其它金融机构出售倒闭机构的存款和贷款,破产机构的客户自动成为接收机构的客户,这种处理办法对原客户的利益损害被认为是最小的。

存款保险制度利弊分析 第12篇

纵观世界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变革,以美国为例,1933年以前,美国各州在没有政府参与的背景下自行建立存款保护的方案。这一阶段的探索,为以后联邦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还为现代存款保险制度确立了基本的原则、目标,并证明了建立全国统一的存款保险体系的必要性。在1929—1933年经济大危机的五年间,美国共有9108家银行倒闭,疯狂的挤兑使得效益好的银行和效益差的银行一起倒闭,银行体系面临着崩溃的灾难。为了重新树立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美国采取了大量措施。其中之一就是在各州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根据1933年颁布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中的第12B款创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向商业银行提供存款保险。随后美国又于1934年成立了负责为储蓄与贷款协会办理保险的联邦储蓄与贷款协会保险公司,1970年成立了负责向信用合作社提供存款保险的全美信用合作股份保险基金,形成了比较系统、复杂的存款保险网络。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金融业日益自由化、国际化的发展,金融风险明显上升,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在本国金融体系中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台湾、印度、哥伦比亚等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进行了这方面的有益尝试。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发展历程表明,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是维护金融业稳定的重要制度性安排,更可以有效激励金融机构保持充足的资本、约束自身高风险行为,是对一般意义上的金融监管构成的一种机制性补充。

对于我国而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首先要法律形式明确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基本事项,包括:存款保险制度的宗旨;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立、职能、权利、运作方式;存款保险基金的设立、基金来源、管理方式;对出现问题的银行的处理方法,以及赔付等有关存款保险本身的事项。然而,仅是“建立”还远远不够,在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的过程中,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的改革,使其摒弃不利于自身有效运行的做法,不断适应具体情况的变化,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也需要依靠法律进行保障。同时,与存款保险制度相关的,如信息披露制度和社会信用制度,也需要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仅有存款保险制度,缺乏相关的配套制度也是不行的,我国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更要深化金融改革、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例如,要实行风险费率制,就必须有一套科学的风险评级体系。在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根据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和监管评级将银行分类,我国可以借鉴这一做法,也可以设定一个更加符合我国需要的评级方法。再如,要加强对银行的日常监管,《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促进法》要求采取银行定期报送各项业务报表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做法,及时了解银行的情况,我国完全可以借鉴这一做法。其他还有,要防止大额存款人把存款化整为零,从多个银行获得对存款的保护,就要有严格的存款实名制;要保证较高的信息透明度,就要加强有关信息向社会公众的披露和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

抑制道德风险,是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应实行与风险相联系的差别费率。保险费率的确定,必须与投保银行的风险状况密切联系。低风险的银行只需要定期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小额的保费;而风险高的银行不但要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较高的保费,还要按照存款保险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这样做是为了增加银行从事高风险投资的成本,从而抑制其冒险的动机。但是这一措施的顺利实施,有赖于一个科学的风险评级体系及其他配套制度的建立。二是存款保险机构要拥有一定的监管权利。对投保银行强有力的监管,不但是防止银行道德风险的必要措施,而且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警告、提高保费费率、停止为其新增存款提供保险等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把可能发生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其次,为了降低存款人的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可以吸取的经验就是限额赔付。需要科学地确定一个赔付上限,一旦银行破产;限额内的存款,由存款保险公司赔付,限额以上的存款则要等到银行清算之后再进行偿付。这不但是存款保险制度保护中小存款人宗旨的体现,也是我国现阶段实际情况所决定的。我国储蓄存款现状是大部分存款掌握在小部分人手中,只有实行限额赔付,才能有效激发大额存款人监督银行的积极性。同时,大量的存款人都是小额存款人,保护了小额存款,就是保护了最大范围内公众的利益,所以限额赔付对我国金融稳定乃至社会稳定意义重大。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设想最早可以追溯到1993年,并在10年前真正启动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而作为一国存款保险制度基石的立法工作也于2003年启动,并已形成《存款保险条例》的初稿。随着中国银行业近几年的飞速发展,以及去年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也正加速推进。

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渐行渐近,银行业因为没有充分的保险机制,储户就没有动力去支持银行业开拓收益较高风险也相对较大的中间业务,这将导致中国银行业在竞争中失去市场的亲和力而面临瘫痪的系统风险。更主要的是,如果没有规范的存款保险制度,同等国民待遇会增加外资银行的道德风险行为。比如,一旦进入中国市场的申请审批通过,外资银行也会和中国银行过去的经营方式一样,只管自己的项目收益,不管项目的风险,最终只是增加了竞争激烈程度,而恰恰降低了项目投资的质量,系统风险因为开放也会进一步增加。但从另外一方面来看,存款保险制度的启动有可能使储户对银行经营优劣的关心程度下降,或者银行因为额外保费的投入会更有冲动去抢高收益的项目而降低对资金运行状况的管理,如果这种现象很普遍的话,则存款保险制度非但不能提高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反而会增加银行项目违约的风险,所以,在导入存款保险制度的同时,更应该加强银行业的监管。

无论如何,在中国金融业的改革和开放都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的时候,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利大于弊。更何况美国次贷危机对美国及全球金融市场的负面影响仍在扩散和深化,并导致了银行金融机构的倒闭事件不断涌现。美国次贷危机提醒我们,监管当局需从中吸取教训,应加快建设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以维护我国的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当前,我们应当利用流动性过剩、中央财力相对充裕、金融机构运行平稳等历史上难得的有利条件与时机,加快推进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进程。另外,鉴于当前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尚不乐观,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将有助于减少不确定性因素对当前经济的影响,增强经济决策者的信心,有利于增强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有利于尽快处置现有的和即将产生的金融风险,并对经济下行时所带来的金融风险及早做好应对准备。经济转型的长期性决定了体制改革与制度建设的长期性,我们不能等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都完成后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当务之急是各有关方面应不失时机,通力合作,尽快建立一个机制,将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转为显性,规范银行业退出机制,保护存款人权益,提高公众对银行业信心,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另外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我国商业银行在国外拓展业务会遇到存款保险问题,进入我国的外资银行为保障其安全经营和存款人的利益,也会向我方提出存款保险的要求,因此,作为现代银行业所必需的基础设施,我国加快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已刻不容缓。

摘要: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渐行渐近, 鉴于当前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尚不乐观,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将有助于减少不确定性因素对当前经济的影响, 增强经济决策者的信心, 有利于增强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 有利于尽快处置现有的和即将产生的金融风险, 并对经济下行时所带来的金融风险及早做好应对准备。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 我国商业银行在国外拓展业务会遇到存款保险问题, 进入我国的外资银行为保障其安全经营和存款人的利益, 也会向我方提出存款保险的要求, 因此, 作为现代银行业所必需的基础设施, 我国加快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已刻不容缓。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金融界网站:focus.jrj.com.cn

[2]、中国金融网:www.zgjrw.cmom

[3]、《存款保险制度的现状与良好做法》吉莉安.加西亚著中国金融出版社

[4]、《2007年金融稳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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