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条例范文

2023-04-27

存款保险条例范文第1篇

【关键词】显性存款保险 隐性存款保险 道德风险

一、引言

在中国即将准备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时,道德风险问题引起了大家的担心。Dianmond和Dibvig(1983)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决策必须考虑到道德风险。曹元涛(2005)指出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均能达到稳定公众信心、防止挤兑风潮发生的目的。张正平(2006)认为我国已经具备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前提条件。张强、佘桂荣(2009)指出存款保险所产生的严重道德风险不仅削弱存款人市场监控的有效激励,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弱银行管理层市场影响的积极效应。

二、两种制度中的道德风险分析

无论是显性存款保险还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都存在着道德风险。

对于存款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市场对银行的约束淡化,银行存款被多种政策和相关部门的保护,那么存款人在这种情况下就会降低对银行的监督,引发存款人的道德风险。若银行的风险很高,超出了存款人的承受范围,存款人便会要求提前支付,若存款人都这样要求,对银行则是致命的打击。而一旦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该制度本身的设计使得对存款人的保护更加可靠,尤其是在当银行无法足额支付存款人的债务时,由存款保险机构负责代为银行支付债务,这样就使得存款人的监督角色转换给了存款保险公司,这就导致存款人忽视银行的经营业绩,甚至在极端情况下,存款人对破产银行的支付债务的要求也忽视了,使得市场对银行的约束功能淡化。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由于有政府作为银行的后盾,大多数存款人认为银行是不会倒闭的。另一方面存款人在存钱时,银行并未对可能发生的支付风险做相关提示,在这种情况下,存款人对银行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准确、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存款银行的债务风险大小并不十分关注,而且存款人的风险意识也非常淡薄。因而在有国家信用担保的情况下,存款人对银行的经营状况是漠不关心的,也即产生道德风险。

对于银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风险防控功能会减弱。银行为了追求更高的利益,会投资风险更高的商业活动,以致减少流动性的储备,就会造成银行运行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增加。那些资金并不充足,风险较高的金融机构便得到实际的好处。相反,如果投机失败,则会让一部分稍弱的金融机构可能产生崩盘。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政府充当着保护的角色,银行依然是有投向高风险业务的倾向,而且银行业的不良资产率也远远的超过其他的行业,这种隐形担保存在的情况下,道德风险十分严重。

对于监管结构,会可能造成对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过分依靠,使得在金融监管中产生道德风险。有了这个依靠,监管部门会放松监管,主要体现为对银行风险检查的疏漏、对银行存在过度的纵容行为。监管部门的这种失职监查会增加道德风险。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有了政府作为后盾,认为银行不会倒闭,同样会造成监管部门的放松,也即同样的存在着道德风险。

三、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相对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会降低道德风险

虽然二者都存在着道德风险,但是只要合理设计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各个环节,同时改造存款保险制度所面临的环境,就会很大的弱化道德风险的冲击。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一个淘汰机制,允许经营不善的银行破产,此时银行之间就会相互竞争,银行为了不被淘汰会随时关注自己的经营情况,自己的绩效,虽然有保险公司的“兜底“,在面对高风险的业务时也会慎重经营,这就降低了道德风险。而在隐形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之间不能形成有效的竞争,小银行根本不能与大银行竞争,导致大银行倾向于高风险、高收益的业务,不能降低道德风险。

另外,银行可以破产也会增加存款人对银行的监督。存款人会随时关注银行的动态,当发现银行投资一些高风险的项目时,或者要求提高利率,或者发生挤兑。而在隐形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人总是认为银行是国家的,对自己存在银行的资金很放心,根本不关心银行的经营情况,仅仅追求便利性,导致银行少了一层监管,即公众的资金也多了一份风险。

保险费率实行差别费率,根据各个银行的风险水平来制定不同的保险费率。这样就避免了低风险的银行补贴高风险的银行,从而降低了道德风险。而在隐形存款保险制度中没有一个可行的方案来降低道德风险。

实行强制保险。如果采用自愿投保,高风险的银行就更愿意参加投保,有了保险公司的兜底,会更倾向于高风险的业务,从而增加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当所有银行都参加保险,那么业绩好的银行就会去监督业绩不好的银行,这种相互监督的约束机制就会降低道德风险。而在隐形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之间不能进行相互监督,自然道德风险会高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的道德风险。

实行限额保险,这也就意味着一旦银行经营失败,存款人的资金将不能得到全额的赔偿,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会刺激存款人监督银行,关注银行的动态,从而降低道德风险。而在隐形存款保险制度中,实际上是全额保险,存款人自然就不会积极的去监督银行的行为。

存款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投保金融机构缴纳的存款保险费,也可允许私人参与,因为这一方面增加了存款保险准备金,另外也增加了一方的监管,防止存款保险基金给与那些一味增加盈利,而不控制风险的银行,造成需救助的银行得不到资金,导致系统性风险增加。

四、结论

综合以上的分析,我们知道,长期以来,中国实行隐形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保护居民的存款、维护社会金融的安全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中国金融体制的改革,隐形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并没有降低,因此应该积极的推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形成更加合理的存款金融机构体系。

参考文献

[1]刘志坚.中国隐形存款保险分析[J].思维战线,2011,(4).

[2]任晓,周小川.择机出台存款保险制度[N].中国证券报,2012.

[3]杨坤.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问题研究.国际金融,2013(12).

存款保险条例范文第2篇

[摘 要]存款保险制度对于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持金融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主要介绍印度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发展及运作的情况,并分析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社会条件和市场基础,探讨其对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借鉴。

[关键词)印度;存款保险制度;借鉴

[

存款保险条例范文第3篇

金融全球化与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使保障中国金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截止到2017年10月,中国银行业总资产为210万亿元人民币,占到中国金融业总资产50%以上,在金融稳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存款保险制度是诸多国家(地区)与政府建立的行之有效的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的制度之一。2014年10月29日《存款保险条例》在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上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制定并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的形式保障公民存款安全,加强金融机构的市场纪律,促进金融机构的稳定和安全运营,可以更好地维护投资者权益和保障存款者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效保护了银行体系的脆弱性,但其在经营过程中仍面临着道德风险、逆向选择与如何在此制度环境下发展的问题。

存款保险制度保护银行脆弱性

银行高负债经营决定了其天然的脆弱性,存款保险制度从资产负债、信息不对称两个层面部分解决了其经营中存在的固有风险。

第一,存款保险制度解决银行资产负债流动性不对称。银行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提供流动性等服务,使用自身流动性负债为流动性资产融资。其流动性负债主要通过吸收各类存款获得,尽管银行监管较为严格,但无论是活期还是定期存款,规定银行如何进行放款使用的法律制度约束仍存漏洞。从银行经营角度而言,活期存款流动性强,稳定性较差;定期存款会出现存款人放弃部分利息收益提前支取存款的风险,因此定期存款也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但是,对银行发放贷款而言,贷款合同中会明确地规定贷款年限,且在正常情况下银行不能在未到期时单方面决定提前收回贷款。换言之,在期限规定方面,贷款合同对银行的法律约束要比存款合同对储户的法律约束严格得多。存款保险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加强了存款合同的法律约束,使银行经营过程中可以更加从容地面对流动性不匹配的问题。

第二,存款保险制度解决存贷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存款保险制度某种程度上解决了银行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一是由于存款人对银行的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缺乏了解,存款人在无存款保险制度的背景下无法识别“好”银行和“坏”银行;二是尽管银行在决定发放贷款之前一般都会对贷款人进行调查以了解贷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还贷能力,但贷款人会想方设法掩盖对自己的不利信息,银行与贷款人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存款保险制度将使存款人可以识别银行经营的优劣,同时银行在吸收贷款人存款、发放贷款时也将因拥有存款保险标识而拥有更多与中央银行接触机会,客观上可以扩大银行授信数据的使用范围,弱化经营过程中对贷款人信息不对称的内在脆弱性,也将减弱贷款者不归还银行贷款所成的流动性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中银行经营的

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

存款保险制度保障下的银行经营仍存在两个方面的隐忧:一是存款保险制度会引发银行的道德风险,二是存款保险制度会带来储户的逆向选择问题。上述两方面对中国商业银行的经营均会造成影响。

第一,存款人因存款保险制度对存款的担保放松对银行的监督。对于受保存款人而言,他们很少有动力去了解投保银行的运作,导致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高风险经营的银行可以通过少得多的成本获取资金。于是,更多资金流入高风险业务,使存款保险体系面临更大损失的可能性,而银行在没有监督下经营的道德风险发生可能性大大提高。

第二,存款保险制度可能诱使投保银行的高风险经营。银行在接受存款人的存款委托后,从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会倾向于作出有损于储户利益的决策和行动,比如可能会选择风险更高、利润更丰厚的资产组合,从而增加了银行自身的风险。假如对所有的参保银行实行单一固定保险费率制度安排,所有的银行无论规模、无论经营风险大小都支付一样的保险费率,那么在风险与收益成正比的前提下,银行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可能会在相同投资金额的项目中选择风险较高项目,风险较高项目贷款成功收回的概率较低,从而引发经营的道德风险。

第三,存款保险制度中银行的逆向选择问题。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逆向选择问题是指由于存款保险机构与各银行间的信息不对称,存款保险体系可能会吸引较多问题银行的加入,而把经营风险比较低的银行排斥在体系之外的情形。

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逆向选择问题更容易出现在完全出于自愿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并支付单一固定保费的情况。该体系中经营风险较低的银行可能补贴问题银行,它们在存款保险中的收益与成本不对称,致使最稳健银行不愿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已经加入的稳健经营银行也会从中退出。为了有足够的资金去补偿倒闭银行的存款人,存款保险机构只能提高保费,会促使次等稳健银行新一轮的退出,进而加剧道德风险。最终,留在存款保险体系内的银行只会是那些问题较严重且自身十分脆弱的银行。这种逆向选择直接威胁到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存续性,可能导致存款保险制度的破产。

存款保险制度下

银行经营的对策

根据上述分析,商业银行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应从如下几个层面着手大力发展业务,在满足监管要求的背景下获得更加长足稳定的发展。

第一,加快金融创新以提高银行竞争力。商业银行需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创新出盈利能力较强、流动性较好且安全性较高的负债品种,逐步完善手机银行、电子银行、网上银行和ATM等转账支付技术,对银行间跨行转账等支付手段进行优惠创新,吸引更多新客户,为客户提供更全方位、更便捷的金融服务;利用衍生金融产品创新中间业务,对业务进行组合优化,增加盈利点;加大信贷业务的创新力度,创新信贷品种,在银行信用的前提下开展透支消费、担保、信用证等保证业务,为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充分开展票据贴现等业务。在金融市场日益开放、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中,传统的存贷款业务渐渐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中小银行唯有通过金融产品创新和业务创新才能提高自身的存款吸收综合竞争力,从而在市场中持久发展。

第二,加强银行资产流动性管理。商业银行应建立一套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管理系统,保证数据真实可靠,统一考核指标口径,另外,银行应当设立独立专业的流动性管理部门,建立流动性预警机制。经济新常态大背景下,商业银行积累的一些不良贷款成为银行经营绩效提高的瓶颈,应采取措施优化贷款结构,降低贷款不良率,建立全面的社会信用体系来对社会上的各类经济主体进行信用评估,对可能出现的不良贷款要密切关注,及时预防贷款客户之间的关联交易和贷款违约风险等,及时完成呆账坏账的核销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风险防范机制,降低不良贷款率,弱化存款保险的保障作用,防止自身成为存款保险制度逆向选择中的问题银行,防范自身经营的道德风险。

第三,提高非利息收入占比以降低对存款业务的依赖性。商业银行要明确战略目标,加强与相关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占比,在与其他银行展开竞争的同时要吸取别人先进的经营模式和管理经验,进而更好地实现自身的技术进步、管理规范和业务创新;打造独特的金融品牌,不断进行产品创新、业务创新和服务方式的创新,经营战略实现从传统的规模导向型向效益导向型转变,提高非利息收入占比以降低对居民一般性存款业务的依赖性。

第四,建立有效的存款波动风险防范机制。商业银行应更加关注存贷款业务风险,逐步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完善有效的存贷款业务风险防范机制。通过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与金融工程方法对本外币的利率波动趋势作出准确的预测,建立高效的现代存贷款业务风险预防机制。包括预测存款波动的大小、存款变动方向和存款周期变化的转折点等,通过科学合理的预测为商业银行提供资产负债管理决策依据,防止过度依赖存款保险业务。

第五,完善银行存款保险标识宣传工作。根据人民银行《存款保险宣传读本》,全面系统介绍存款保险改革的重要意义、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提升公众对存款保险的理解和认知,切实做到存款保险标识宣传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将人民银行的要求落到实处。加强存款保险标识的使用、宣传培训工作,建立总分支行体系化的宣传团队,确定宣传内容与宣传方式,明确宣传业务负责人,旨在为存款客户创造安心、有保障的存款业务环境,吸引更多潜在储户至本行存款。□

存款保险条例范文第4篇

【摘 要】2020年以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和全球经济放缓的影响下,我国经济面临很大的下行压力。在这个过程中,金融机构如何处置不良资产成为在经济新常态下需要处理的棘手难题。文章从我国不良资产状况入手,对比了美国、韩国、日本等国家处置不良资产的经验,并结合现阶段我国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方法,提出一些解决我国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建议。

【关键词】不良资产;处置;方法

1 当前我国不良资产的基本状况

1.1 不良资产逐年攀升

随着金融业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金融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与此同时,也深受世界金融市场剧烈动荡的影响。2007年开始的世界金融危机给全球经济带来了巨大损失。尽管主要经济体持续推出不同的经济刺激计划,但宏观调控政策的局限性无法改变全球经济形势进一步衰退的趋势。

为了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中国在2008年启动了“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经济在短时间内复苏。但从长期来看,由于人口红利已过,经济增速放缓已基本成为必然。

为适应新的经济形势,中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开展“三去一降一补”(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工作。但是,由于国内生产总值增速放缓、产能下降、全球需求放缓等不利因素,许多行业的发展受到严重影响,特别是制造业和批发零售业。

2012年以来,不良资产“双升”已连续7年逐年攀升。截至2019年底,全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2.41万亿元,为历年来最高;不良贷款率为1.86%,较2018年底的1.89%略有回落(见表1)。其中,2019年一季度至四季度不良贷款余额呈上升趋势,这里面主要是受中美贸易摩擦的影响,国内商业银行也不断暴露不良贷款和突发重大事件,这里面有包商银行被接管重组、恒丰银行高层掩盖3亿元不良案发等案。2020年上半年受新型冠状病毒炎疫情蔓延的影响,中国宏观经济短期内不可能有根本性好转,不良资产处置压力进一步加大。

1.2 过度金融化是产生不良资产的根本原因

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较晚,处于较低水平,但金融业占GDP的比重已超过8%,而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金融业仅占GDP的7%。换言之,我国金融市场存在着过度金融化的趋势。

沪深两地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显示,一大部分企业的经营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杠杆率过高、管理链条长等方面。经营方向有“由实到虚”的趋势。同时,国内外投机资本过度炒作房地产和部分大宗商品,使得普通商品价格严重背离价值规律,国民经济无法得到健康发展。

此外,我国的金融监管不严,导致了部分金融资本空转,脱离了实体经济的本源。2008年以后,我国一些中小城市出现了大量高耗能、产能严重过剩的项目。当一些资产价格泡沫破裂时,比如房地产业和一些工业产能(比如制造业),就会出现巨大的不良资产。金融机构面临着消除这些不良资产的巨大压力。

2 各国不良资产处置模式研究

2.1 美国RTC模式

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末成立了专门的资产处理机构(Resolution Trust Corporation,RTC),我们称之为由政府控股的重组信托公司。RTC主要对银行资产进行好资产坏资产的剥离并集中处置,从而对坏资产进行重组处理。在政府的资金、政策支持下,RTC采用了对不良资产进行分析、评估后,再向具备处置能力的买家招标、出售不良资产。同时也采用了资产管理合同、证券化和合伙经营等多种资产处理方式来处置不良资产。在多重方式的处置下,RTC有效地解决了不良资产带来的风险,其成功经验为各国所争相借鉴。

2.2 韩国KAMCO模式

韩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成立了资产管理公司KAMCO,是在政府支持下设立的不良资产处置机构。KAMCO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处置不良资产:一是通过打包拍卖的方式处置银行的信用贷款和房地产抵押贷款。二是通过资产证券化,引入外资购买股权,处置了韩国1/3以上的不良资产。

2.3 日本RCC模式

日本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参照美国的RTC,由日本央行出资成立整理回收银行(RCC),收购整理不良资产。同时针对RCC处置不良资产成效缓慢的特点,由存款保险公司出资设立“平成金融再生机构”。平成金融再生机构以控股形式设立“过度银行”继续经营和管理问题银行的有效债权。这点类似于美国模式中的“好银行+坏銀行”的模式。

通过对比以上3个国家的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我们发现,各国的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法与各国的金融发展水平相关联。但是我们注意到有一些特点:首先,各国都注重在不良资产处置中政府和市场的作用的发挥,尤其是政府在不良资产处置中通常居于出资者的地位。失去政府的支持,不良资产处置很难达到良好效果。其次,各国的处置模式的核心都是将不良资产进行剥离,进行折价销售,都成立了专门的不良资产处理机构。最后,我们注意到,韩国的KAMCO模式大胆地引入了外资处理不良资产,而日本在外资引入处置方面较为保守,所以在不良资产的处理效果上看,韩国的效果更为明显。不良资本证券化方面,美国和韩国都进行了金融创新,也取得了更为显著的成效。

3 我国不良资产处置模式

对于不良资产,我国主要有两种模式处理:一是交给行业中的资产管理公司(AMC)集中处置。二是金融机构自行分散处置。

3.1 AMC集中处置模式

集中处置(AMC模式)的方法就是将不良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剥离,交给专门的处置不良资产的机构AMC处置。1999年1月,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有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建立独立账务,以一定折扣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AMC)。1999年10月,我国由政府出资,成立了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等4家AMC,分别收购、经营、处置来自四大行2.56万亿元不良资产。4家AMC成立之初的主要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体现了当时经营的非营利性。2006年开始,基本结束了不良资产政策性业务的4家AMC开始探索商业模式下的资产收购。同时地方的各级AMC也迅猛发展,截止到2019年底,银保监会公布的地方AMC已经达56家。此外,以工、农、中、建、交为代表的银行系AMC(也叫AIC)也成立债转股子公司专门开展不良资产业务。2020年2月18日,随着橡树资本成为我国第一家外资全资AMC,我国的AMC市场实际已经形成“4+N+银行系+外资系”的格局。

3.2 金融机构分散处置模式

分散处置就是由金融机构将不良资产仍然放在自己的资产负债表上,在银行内部成立资产管理部门,银行通过资产保全与核销呆滞账准备金等方式逐步消化不良资产。

4 我国不良资产处置的具体方法研究

4.1 催收

催收是指合法运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对资产进行的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的活动。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对债务人、还款义务人、担保人采用协商还款、电话催收、公告催收、公证信函送达等方式。从处置效益上说,催收是最为经济、最常用的清收方式,但是不足在于受还款义务人的客观能力和主观积极性的影响,往往难度较大,而且耗费时间较长,容易催生衍生的法律问题。

4.2 诉讼追偿

诉讼追偿是指对债务人、担保人采用司法诉讼的方式最大限度地追偿资产的过程,是最为常用的追偿方式之一。但是受制于立法、司法的局限和诉讼中的行政性干预,实际效果不佳,受偿率不高。

4.3 资产重组

一般意义上的资产重组,主要指资产的所有权人、实际控制人与其他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的资产进行重新配置、组合的过程。为了避免不良资产的“冰棍效应”的进一步扩大,对资产进行及时、有效的重组就是资产管理公司大量使用的一种方式。它的主要目的是获得最大收益,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所采用的方式也略有不同,总的来说,主要可以采用收购兼并、资产置换、债务更新、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4.4 债权转股权

债转股是指各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金融机构与债务人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企业)间的股权、产权关系。

债转股是我国金融管理公司最早使用的不良资产处置手段。债转股的好处就是债务人可以通过债权转股权降低财务成本,从而调整优化企业的自身财务状况;原债权人(主要为各级金融机构)可以抛开不良资产的束缚,在资产负债表上有更好的表现,可以向新的目标出发。

在经济新常态的市场背景的调整过程中,风险仍然是债务人和债权人(金融机构)在进行市场活动中需要谨慎审视的问题,不能简单地通过债转股转嫁风险,让国家和社会承担过度压力。此外,从实际操作效果上看,不适合对债务人直接采用“债转股”的方式,实践中宜先采用资产重组的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然后才能通过我国的各级AMC或第三方机构对债务人进行“债转股”操作,以实现对债務人与原债权人(金融机构)的有效分割,防止关联交易的现象产生。

4.5 不良资产证券化

所谓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就是资产的所有者将不良资产进行组合打包,投入金融市场,从而有效地提高资产流动性的一种不良资产处置方式。从美国的RTC模式和韩国的KAMCO模式我们可以看出,在政府强势支持下,以市场为导向的资产证券化为不良资产的处置提供了一个创新方法。

不良资产证券化首先需要对资产进行精准定价,但是伴随而来的问题是证券化的不良资产,未来收益不确定性,这是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一个难题。为此,必须切实化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通过资产组合、证券分级等技术,精准地组合拟发行证券的风险收益特征,最大限度地降低收益的不确定性,从而有效解决不良资产问题。为此,要在顶层设计、方案制订、资产组合、产品沟通、价值挖掘推介等方面把工作做细做实。

在这个方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做了有示范意义的探索。2016年7月29日中国农业银行在银行间市场成功发行了“农盈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这是国内不良资产证券化重启以来规模最大的一单项目,入池不良资产超过100亿元,发行规模突破30亿元,是此前市场已发三期产品之和的3.05倍。

基于对当前形势的分析,我们认为中国未来不良资产处置必定是对存量资产依靠市场规则进行处置,例如,债转股模式和不良资产证券化模式是对我国的新经济常态下对不良资产处置的、更加适合我国国情的方式,但是在实践过程需要更多理论和实践的融合和探索。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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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茂瑞.论国际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经验[J].现代工贸工业,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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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条例范文第5篇

银行业是一个国家国民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其资产负债业务的特点,银行业出现流动性问题甚至倒闭,都是不可避免的事情。为此,许多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以此来维护金融制度的稳定。

存款保险是指为从事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建立专门的保险机构,成员机构定期缴纳保费,当成员机构面临危机或破产时,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者代替破产机构在一定限度内对存款人予以赔付的制度。其核心就在于为金融体系提供有效安全网,防止存款人因个别金融机构倒闭而对其他金融机构失去信心,由此导致银行挤兑,从而引发金融危机。

存款保险制度具有事前检查、化解金融风险和事后监督、消除或缓冲由此引起的金融震荡的双重稳定特征,它的建立可以有效解决存款人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非理性挤兑,有效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但是与其它保险行为一样,存款保险制度最大的负面影响就在于它所建立的安全网会诱导存款人忽视有关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而有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道德风险是指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由于不确定或不完全的合同使负有责任的经济行为者不承担其行为的全部后果,此从事经济活动的人会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为。早在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中,就已清醒的认识到道德风险在经济社会中的普遍存在性。

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参保银行会倾向于承担更大的经营风险;社会公众放松对银行的监督,弱化银行的市场约束;逆向选择使经营稳健的银行在竞争中受到损害,不利于优胜劣汰;降低存款保险机构迅速关闭破产银行的能力,最终增加纳税人的负担。由此可见,一方面存款保险减低了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出现的银行挤提的概率,增强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存款保险本身存在的道德风险又加剧了银行体系的风险积累。

由于存款保险中道德风险的存在,有学者对其存在价值提出了尖锐的批评,甚至主张取消该制度。然而,我们应该看到,道德风险并不是存款保险制度所特有的,而是先于存款保险而存在于银行机制之中的。道德风险是由于银行业本身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以及有限责任制度而内生于银行的运行之中的,存款保险只是由于弱化了各方的监督激励而加剧了银行本身就有的道德风险。

任何保险行业都存在道德风险问题,但保险业并未因此在市场上消失。存款保险制度起到的作用与道德风险可能引起的负面效应相比较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利大于弊。问题的关键是防范和控制道德风险,将其消极影响降到最低限度。综合道德风险产生的根源,道德风险的防范可以设置如下几道防线:

1.建立银行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体系。在银行机构的设置上做到决策机构、实施机构、监督机构的分离与相互制约,制定一系列严格的规章制度和规范的业务操作程序,做到决策科学化、管理制度化、投资行为纪律化。确保银行业务能根据银行董事会制定的政策以谨慎方式经营,只有经过适当的授权方可进行交易,资产得到保护而负债受到控制,会计及其它记录能提供全面、准确和及时的信息,而且管理层能够发现、评估、管理和控制业务的风险。这是银行稳健经营、防止过度追求风险收益的有效保证,因此可以作为防范与控制道德风险的第一道防线。

2.良好的制度设计。建立合理的保险范围和较低的保险额度,将国内银行在海外分支机构和外国银行在本国的分支机构排除在外,存款保险范围尽量限于个人和非赢利组织的存款;风险差别费率制度,成员银行根据自身不同的风险等级,交纳不同的保费,对有较高资本充足率和较高监管评级的银行收取较低的保费率,使其风险预期收益相匹配,从而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约束银行的风险行为,督促银行审慎经营;采用限额赔付制度,使双方共同承担风险的损失,提高存款人的风险意识,增强存款人对银行行为的监督;实行强制存款保险,规定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必须参加存款保险,以防止逆向选择问题。

3.市场约束机制。道德风险可以通过银行股东、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来减弱。提高存款人的风险意识,使存款人认识到存款保险制度是减少银行的经营风险,防止银行倒闭,而不是“保证”银行不倒闭,使存款人对银行的监督加强,以保证金融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必须辅之以稳健的财务制度和行之有效的信息披露作为强有力的支撑,要做到产权明晰、竞争有序、法律规范、风险理念。允许破产、适时退出机制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前提条件,发展和完善多元化金融体系,努力培育中小型金融机构,创造公平有序的金融环境。提高存款保险制度的透明度,督促银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监管机构应要求银行及时、准确地向公众披露自身的資本水平、风险程度和经营状况等应公开的信息,以便公众做出判断和选择,让银行直接面对市场的压力和监督,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营水平以赢得竞争优势。

4.严格的银行监管体系。监管机构要掌握银行准确而及时的信息以便在必要时采取立即纠正措施和有效迅速干预,这些信息主要来源于银行提交的报告和现场检查,但监管机构也应注意市场暗示的银行状况,密切监测银行。同时尽可能的传播它所拥有的信息,通过市场约束银行系统的稳定。监管机构和存款保险机构之间应及时、充分的沟通有关信息,通过监管合作和有效的信息交流共同加强对银行的风险控制、查险补漏。在加强外部监管的同时,完善内部监管。银行应建立内部监控制度,在内部审计和有效稽核双重保障的基础上,以积极的态度接受来自金融监管当局的、外部审计部门的以及来自交易对手甚至普通债权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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