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论文范文

2023-09-16

存款保险制度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的三大基本要素之一,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基础。但任何一项制度在实际运作中都不可避免地表现出两面性,存款保险制度也不例外,道德风险存在于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各个环节,如果处理不好,就极有可能导致社会动荡。鉴于此,本文将着重分析存款保险显性化后道德风险的变化,为今后的监管提供方向。

【关键词】显性存款保险 道德风险 控制

2015年3月,我国国务院正式颁布《存款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金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诞生,一方面加强了对银行业的监督和管理,降低银行业的风险的同时维护了存款人的利益,并最终为金融体系的稳定提供了保障;另一方面又加大了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催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损害了存款人、存款保险机构等各方利益及金融环境的稳定性。因此,分析道德风险的本质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机制已经成为我国存款保险实施过程中的非常重要的一环。

一、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上个世纪20年代的美国,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集保护功能和救助功能于一身,在投保金融机构经营困难时,由保险机构提供资金援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避免银行等金融机构发生挤兑危机,旨在保护储户利益,保证银行信誉,稳定金融秩序。它包括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前者指一国政府或中央银行通过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对问题银行的债权人进行保护性安排;后者是指通过依法设立一个或多个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为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提供存款保险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至今已有20多年的历程,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基金;《2006年金融稳定报告》对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成员资格、资金来源、赔付限额、保险费率等有关存款保险制度的细节问题作了进一步探讨;2011年国家十二五规划再次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2014年11月31日《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2015年3越1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中国《存款保险条例》,中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由此产生。

二、存款保险显性化后的道德风险

(一)道德风险内涵

道德风险又称道德危机,泛指交易一方在最大化自身利益的同时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保罗在其《经济学》一书中指出,道德风险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本文所述道德风险是指存在于与银行存款相关的存款人、银行等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当中的道德风险。

(二)存款保险显性化后道德风险的变化

目前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已从隐性存款保险转向了显性存款保险,理论上讲,这一转变可以降低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第一,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会使储户更加关心存款的安全,更加关注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督;第二,显性存款制度的建立使银行受到储户、保险机构、监管机构等多方监督,这自然而然会使银行加强其信贷业务管理,严格审查借款人资格,从而降低银行不良贷款率;第三,从保护存款人利益出发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发挥其独有的保护功能,监督金融机构运营的同时,更好的保护储户的经济利益。

而实际上,存款保险的转变推高了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第一,显性存款制度的建立把存款人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督责任转给了存款保险机构,存款人会放松警惕,不再会担心其存款会遭受损失,大大降低了其对银行经营活动监督的积极性,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助长银行业的道德风险;第二,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投保后,其损失的大部分将由特定的存款保险机构负担,这就必然导致银行的管理者在利益的驱动下无所顾忌地冒险经营,进行高风险操作,将安全问题置之度外;第三,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保险机构的救助大大降低了银行倒闭的可能性,这会使以金融体系稳定为目标的金融监管机构疏于对银行的监管甚至可能会为了政绩违背监管原则,帮助金融机构虚假理赔以维持其持续经营,延误处理问题的最佳时机;第四,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初期可能会使银行放松自我约束,忽视储户利益。

三、存款保险显性化后道德风险的管制

通过以上分析,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道德风险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未来国家是否会制定相配套的控制政策来制约道德风险,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一定要伴随着有效的银行及监管机构行为监督,首先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与完善银行内部控制和央行外部监管相结合,实行严格的定期报告制度,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其次在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方面,要尽可能地控制道德风险,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同时保证银行效率,例如在确定保险金额时采用限额保险的原则,在设计保险费率时采取以风险为基础的差别费率制度;再次将存款保险机构独立于银行与监管机构之外,承担部分银行的监管职能,监督问题银行;最后在监管条款中制定存款保险机构与监管机构的定期报告制度,遏制监管机构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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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肖畅.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J].金融与保险.2015(5).

存款保险制度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银行存款保险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存款人利益能否得到保护。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为了降低银行风险和存款的安全,纷纷推行存款保险制度。我国的金融业的不断发展,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也在随之增加,因此,建立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显得意义重大。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费率;构建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涵义

存款保险,顾名思义,指的是存款机构向保险机构投保,当存款机构发生支付危机情况时,保险机构向存款机构履行支付法定保险金的责任,帮其存款机构度过对兑难关。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

(一)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如下:

1、存款保险机构的复合职能

存款保险制度首要任务是实现存款的保险,即当存款机构发生支付危机时,保险机构向存款机构履行支付保险金,实现存款得到安全保护。

监管职能。美国联邦法律明文规定: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机构(FDIC)对存款机构或银行具有监管职能,即被监管的存款机构或银行有义务定期向FDIC汇报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收支状况,FDIC还可进驻存款机构和银行内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存款机构和银行进行处罚。

处置问题存款机构的职能。假如某个存款机构或者银行出现资不抵债、无法按期偿还债务或者资本充足率在2%以下,则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将受到注册管理机构发出的关闭该存款机构的通知。

2、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投保方式

美国颁布的《联邦存款保险法》规定:对于在联邦注册的商业银行、互助银行和储蓄贷款社以及在州注册的、有联邦储备会员的商业银行必须参加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机构的存款保险,除此之外的金融机构采取自愿是否参加国联邦存款保险机构的存款保险。

3、费率标准从单一费率走向差别费率

存款保险的费率在国际上主要采取单一费率和差别费率两种形式。单一费率制指的是存款保险机构向投保机构收取的保费按统一的费率水平收取,差别费率制指的是存款保险机构向投保机构收取的保费根据风险大小不同对其征收差别性的费率水平保险费用的制度。

单一费率制设计比较简单,运行成本比较低廉。差别费率由于需要首先对各投保机构进行风险评级,运行成本相对较大,但是差别费率更有利于有效实现公平保险的原则,更有利于促使投保机构加强自身业务风险的控制以及降低投保机构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因此,越来越多国家包括美国都选择采用差别费率制。

4、保险限额

根据存款保险的程度的不同,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划分为完全保护和限额保护两种形式。美国采用的是限额存款保险方式,FDIC对单一帐户存款人(即归一人所有)提供10万美元的保险,对特定退休帐户和各类联名帐户的每位参与者或受益者给予25万美元的保险。

(二)德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德国银行协会建立了德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下面选用在“欧盟通过《存款保护计划指令》”前德国商业银行来说明德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

第一,采用自愿进行投保的方式。德国要求银行协会的成员必须加入德国存款保险体系内,其他银行可自愿投保的方式。实际上,如果某家银行不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对其发展会造成一定的障碍作用,所以实践中商业银行一般都会投保。

第二,采用差别费率制。投保银行要求每年以其存款的0.03%费率交纳基本保费。在实际运行中,需要根据基金的不同情况,实际支付的保费具有差别性,高低不同,有时高达基本保费的二倍,在基金充足的情况下有时还可不支付保费。新加入的银行,规定要收取存款的0.09%作为额外保费。

第三,保险限额较大。德国规定对非银行存款的承保额要达到成员银行自有资本的30%,而德国的商业银行的自有资本平均是2.955亿欧元,即非银行存款的承保额大约9000万欧元。

欧盟通过的《存款保护计划指令》后,德国规定立法前施行的自愿投保方式的存款保险制度依旧继续存在,不必遵守欧盟的《存款保护计划指令》;但那些内部人、公共实体以及金融机构帐户外的存款按90%比例,最高20000欧元予以强制保险。

三、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的框架设计

(一)组织形式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可以设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存款保险制度,这种政府模式的存款保险制度因为背靠政府雄厚的财力和政府信用担保,增强存款人更强的信心,降低出现挤兑的发生。我国人民银行作为监管机构,可以对存款保险的费率和存款范围等进行设定选择,调控我国的经济,以实现我国的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职责范围

按职责范围的不同,存款机构可分为“成本最小化”和“保险箱”式。国外的经验已经表明,采用“成本最小化”的存款保险制度更有利于金融机构的稳定和减少处置问题银行的成本。因此,在职责范围方面,我国也应采用“成本最小化”的存款保险制度。

(三)保险范围

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分析中可知,按投保模式来划分,存款保险制度可分成自愿性、强制性和自愿、强制结合性三种模式。国际上,绝大多数的国家采用强制性模式。我国目前还处在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期,国有银行、民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市场化成熟程度还不够,特别是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还承担政策性职责,在如此的金融环境中,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应该采用强制性投保模式。

(四)保险费率

德国和美国都采用差别费率制。这种费率制的优点在于能促使投保机构加强自身业务风险的控制,降低投保机构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缺点就是制定的指标更为繁琐。我国由于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体系还很不完善,为制定合理的费率指标的不易获得。因此,我国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只能采用不同层次性的费率制,即根据我国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的不同,设计三个不同层次的差别费率。当然,不同层次的费率应随着金融体系的风险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增强我国存款保险机构抗风险和应对危机的能力。

(五)赔偿限额

德国和美国的存款保险的赔偿都设定了最高限额。我国也应该对其存款保险设定最高的赔偿限额。我国最高限额的设定应最大保障人数为目标,并且应该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而改变存款限额,这有利于稳定金融秩序。

(六)保险基金

保险基金是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转的基础。保险基金的基金额可从保费、资本金和特别融资方式获取。如美国的保险基金的初始资本来源于政府的保费和政府注资,还采用了特别融资的方式充足保险基金额。由于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应选择政府主导模式。因此,我国保险基金的建立可借鉴美国的经验,基金额的筹集由政府和银行共同出资,确保保险基金资本金的充足。

四、结论

由于我国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的不完善,我国所设计成立的存款保险制度,初期只能采用层次费率制,而不能如美国和德国等多数国家一样实行差别费率制。层次费率制在实际运行中容易造成逆向选择问题。因此,我国当前之务是加大对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的建设工作,为我国也能建立采用差别性费率的存款保险制度打下坚实的基础。(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王荣华.再论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的确立——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确立的进路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9(33)

[2]李孟刚.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路径选择与规制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07(10)

存款保险制度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对全球的金融市场产生负面影响,导致金融机构倒闭的事件不断出现,通过美国次贷危机的启示,从中国金融经济环境的需求、银行业运行、建立金融机构破产和退出机制、高速增长的居民储蓄需要四个方面,分析了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对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次贷危机;存款保险;退出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迄今,美国次贷危机对美国及全球金融市场的负面影响仍在扩散和深化,银行金融机构的倒闭事件不断涌现。美国次贷危机提醒我们,监管当局需从中吸取教训,应加快建设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以维护中国的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

二、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中国金融经济环境的需求

1.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实行该制度的银行资金周转不灵或破产倒闭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时,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投保银行可从存款保险机构那里获取赔偿或取得资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损失就会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却在事前也有体现,当公众知道银行已实行了该制度,即使银行真的出现问题时,也会得到相应的赔偿,这从心理上给了他们以安全感,从而可有效降低那种极富传染性的恐慌感,进而减少了对银行体系的挤兑[1]。在美国的次贷危机中,正因为有存款保险制度,所以美国银行并没有出现挤兑的现象。

2.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频频发生金融风波。如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1995年的英国巴林银行倒闭事件,1996年的日本阪和银行倒闭事件,1997年席卷东南亚和日韩的亚洲金融风暴,2007年的美国的次贷危机等,不仅严重影响了本国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还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冲击。这些国家为解决这些金融问题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中国目前虽然没有发生大规模系统性的金融风波,但随着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创新产品逐渐增多,中小型商业银行的纷纷成立,在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自身风险在逐渐增加。要防范风险,稳定金融,只能“防患于未然”,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失为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选择之一[2]。比如“美国此轮危机导致了19家银行的倒闭,但健全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力地防范了风险的扩大,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金融恐慌和社会不稳定。

3.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为公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大银行由于其规模和实力往往在吸收存款方面处于优势,而中小银行则处于劣势地位,这就容易形成大银行垄断经营的局面。而垄断是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社会公众获得的利益就会小于完全竞争状态下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中小银行,促进公平竞争的有效方法之一。它可使存款者形成一种共识,将存款无论存入大银行还是小银行,该制度对其保护程度都是相同的,因此提供服务的优劣,将成为客户选择存款银行的主要因素。

4.存款保险制度有利用稳定货币制度。存款保险基金是一笔事先提取、长期积累的防范风险补偿损失的专用基金,因此一旦发生信用危机,不会导致中央银行为了承担最后贷款人救助者的责任而采取增发基础货币措施, 从而影响币值的稳定。存款保险制度使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压力得到缓解,从而有利于货币政策实施的独立性、有效性。

(二)金融机构破产和退出机制的需要

中国的商业银行改革就是市场化改革,而市场化的银行业必须要有竞争退出机制。没有存款保险制度,政府为了金融稳定,难以让该破产的金融机构尽快破产,易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而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机构对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尽早介入,可以有效控制问题银行的风险,降低处置成本。在银行破产时,对存款人进行赔付,稳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同时对破产银行进行专业化的清算,建立起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从而建立完整的金融制度,优化金融资源配置。

(三)高速增长的居民储蓄的需要

中国居民对未来的判断多是负面的,把钱存在银行一直是大多数人防病、养老、子女教育等的首选方式,到2008年10月,全国居民储蓄存款已达到20万亿元,而且上涨势头不减[3]。储蓄存款是中国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也是银行对亿万储户的硬负债,到期必须足额还本付息。存款人一般并不知道在银行在从事什么经营活动、风险是大还是小,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存款人的利益有可能得不到保护。存款保险制度就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特别是中小储户的利益,中国估计对于存款保险的限额赔偿规定在20万元,将有98%的储户利益得到保障。这样,在遇到某个银行机构发生经营困难时,存款人就不会轻易大量提款,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才能比较稳定,银行业务活动才能不间断的开展。

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已经酝酿长达十年之久,从当前环境来看,危机下需要建立对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以及改制金融机构的存款保证制度来提振信心,保护存款人利益。此外,国外经验也表明,在金融危机不断深化升级情况下,美国存款保险制度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国内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环境已基本成熟。

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加快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步伐

由于大量具有高风险的中小金融机构及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原因,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研究了十年却仍迟迟无法出台,致使中国的金融安全网仍存在着严重缺陷。当前,我们应当利用流动性过剩、中央财力相对充裕、金融机构运行平稳等历史上难得的有利条件与时机,加快推进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进程[4]。另外,鉴于当前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尚不乐观,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将有助于减少不确定性因素对当前经济的影响,增强经济决策者的信心,有利于增强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有利于尽快处置现有的和即将产生的金融风险,并对经济下行时所带来的金融风险及早做好应对准备。

(二)改善信息披露制度,增强透明度

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准确、及时、充分地披露银行的信息,扩大银行经营的透明度,一方面为存款人的选择银行提供依据,另一方面为银行的经营制造压力,鼓励其稳健经营。首先中国的信息披露要真实,可由存款保险公司负责检查其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并将视弄虚作假的程度给予相应的惩罚。其次,应该由监管部门明文规定必须披露的信息范围,如银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银行经营中诸如合并、收购等的重大事件。此外,要明确信息披露的时限,对于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所披露的常规信息要规定严格的时间范围,同时规定重大事件须及时披露的时限,逾期给予惩罚。这就要求必须加快中国金融业会计标准的国际化,使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5]。

(三)存款保险体系的设计应兼顾地方利益

由美国次贷危机显示,不仅金融体系存在着脆弱性,同样市场投资者也是相当脆弱的。正因为如此,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可以瞬间逆转,并迅速在信贷市场、债券市场以及各国市场间传导,因此要充分估量制度变化所带来的风险。

(四)存款保险制度设计要有前瞻性

在存款保险体系的设计上,我们应充分考虑中国国情、金融体系现状及其未来改革需要,如在存款保险机构架构设计上,既要考虑存款保险机构市场融资等市场化运作的需要,也要兼顾存款保险管理职责的发挥而应具备的行政资源[6]。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即意味着对各类存款实施了显性的有限度的存款保护。虽然现在建立存款保险的环境已基本成熟,但如果处理不当,将有可能造成高风险、低信誉的中小金融机构存款向稳健的国有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转移,从而会加剧现存的金融风险。

所以,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初期,要像实施外汇体制改革那样进行风险预警监测,以便尽早识别银行财务状况的恶化和有问题的银行,维持金融的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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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何利娟.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在中国的构建模式设计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

[6]王敏.次贷危机启示:中国应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N].上海证券报,2008-09-12.

存款保险制度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在我国现阶段经济高度腾飞的大背景下,加强对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完善就显得比较重要,这是商业银行得以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由于受到多方面的因素影响,我国的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还处在建设中,还有诸多层面的问题有待解决。基于此,本文主要就我国商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以及相关问题加以分析,就商业银行发展中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和发展策略进行详细探究,希望通过此次理论研究,可以对商业银行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商业银行 存款保险制度 影响

在我国经济市场化的发展背景下,金融的自由化以及国际化发展,也相应增加了商业银行的存款风险。想要有效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就需要在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修订完善,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在理论层面对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进行分析研究,就能有利于实际工作的开展。

一、我国商行存款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和发展的问题分析

1.我国商行存款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分析。我国商行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几个重要阶段。

第一阶段:初步发展阶段。主要是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我国就建立相关的存款保险制度,经过不断的发展,在这一层面的改革上也取得相应的进展。

第二阶段:实质性的构建阶段。社会各界对存款保险制度都已经形成共识,并开始在这一制度的建立上进行相对科学的构建。其中在2007年就对存款保险法的建立实施了推动发展。我国对商行的监管措施是比较严格的,到了2010年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了进一步的加强,主要是通过人民银行制定详细的方案,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一些基本性的功能以及组织模式方面得到有效明确。

第三阶段:发展至今,我国的商行存款保险制度已相对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应用时机也已经成熟,在相关的立法协调工作的实施步伐上也有进一步的加快。

2.我国商行存款保险制度发展的问题分析。从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来看,还有诸多方面存在着问题有待解决,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制度自身的新逆向性以及道德层面的风险问题。这一保险制度有着其特殊性,也有着公共产品属性,是相对比较开放性的政策保险,这就使得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会存在着信息不对等的问题,从而产生逆向选择,在被不法分子利用后就会成为诈骗的重要手段。存款人以及监管部门和商行等方面的行为,也有可能带来负面的影响。例如存款人的方面,出于对自身资金的安全考虑,会在风险定价以及信贷配置等方法对风险投资行为加以约束。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人在银行选择上就不会那么谨慎,从而在监督方面也会降低重视。这些对存款人有着一些负面影响。再者,当前的商行存款保险制度发展过程中道德风险问题也比较突出。在这一方面,主要是存款人在自我保护意识下,对比稳定度后加以选择,以及对存款银行经营情况主动监督。而商行为减少资金的流失,就会对存款人的信心加以维护,减少高风险投资冲动。在保险制度下,通过投保商行的保险费用,就会将这一责任转给保险机构,这样就在激励约束机制上有了变化,从而就形成单向制约机制。这样就自然会比较容易出现道德风险的发生。

二、商业银行发展中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和发展策略

1.商业银行发展中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分析。在商业银行的发展过程中,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对其产生巨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存款引起分流,这就对银行两级分化有了影响。当前大部分发达国家都是通过限额保险方式进行,对一些大额的存款为保障存款的安全性,就一定会对银行的选择比较慎重,就会将存款向着风险比较小的银行转移。这样就会造成存款的分流。再者,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过程中,通过对保险费用的缴纳,会使商行资金成本不断的增加。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对多元化的投资有着刺激作用,也使商行的金融创新能力得到有效的加强,在商行的资金运营水平方面也能有效的强化。在另一方面,也对商行的风险监控产生很大的挑战。

2.商业银行发展中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策略。为能够保障我国商行的健康发展,在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中,要能够予以充分重视,只有如此才能真正有利于商行的健康发展。笔者结合实际对商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措施进行探究,希望能从一定程度有利于其发展。第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要结合银行实际的发展状况来制定科学完善的制度方法。我国这一方面,主要是以法律为保障的,对其他国家的一些制度进行借鉴,在司法部门所制定的法规下实施行业约束。不仅如此,要能够在这一制度的实施上加强其强制性。所有金融机构,都要能够参与到这一存款保险法的应用当中,这对中小金融机构的平等发展就比较有利。第二,商行在存款保险的立法工作上要不断完善,以及将配套法规规定等进行完善。通过立法上的完善,才能有助于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通过法律形式对存款制度的一些基本事项能得以明确化,以及在义务和权利等方面都要结合实际加以明确。从具体的措施实施层面来看,要能够将银行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得以完善化呈现,对信息的披露真实以及合规性要能得到保障,还要注重对商行的内部控制法律建设的重视,以及将商行的风险评级法律建设得以完善化实施。第三,要能重视投保标准,以及明确赔付的限额。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中的道德风险的发生,是和限额有着直接的关系的,这就要能够对合理化的保险限额加以明确化,这样对每个金融机构都相对来说比较公平。在支付标准的设定过程中,要能够对存款人利益得以保证,在此基础上,能够将标准得到有效降低,这样才能有效对道德风险的发生起到遏制作用。第四,通过相关法律的作用,对商行存款保险机构职能得以明确,以及将存款保险范围也进行明确。将商行监管的力度不断加强,逐步形成金融安全网,这就要能从法律的形式上,对商行存款保险机构给予相应的职权。对经营风险的资料收集工作要加强,全面开展日常的监管工作,最大程度降低银行体制运行成本。不仅如此,也要能够在商行的存款保险法律体制的建设层面进行创新,通过新的组织形式来促进制度的良好实施。

三、结语

总而言之,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要能和银行实际的发展紧密结合,只有从多方面进行充分的考虑,才能有助于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本文主要从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进行相应分析,然后结合实际对商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问题以及有效措施进行相关的探究,希望此次理论研究可以对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与发展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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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中央银行与政府的经济目标、利于驱动和制约机制的不同,国家为了稳定货币政策不受一国政治周期的影响和避免财政赤字货币化,各国相继修改了各自的中央银行法。央行独立性趋势加强。我国央行独立性相对较弱,由此产生出一些阶段性问题。结合我国国情,参考国外成功案例,我国央行独立性问题正逐步得到解决。

一、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概念和标准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布的最新文献中关于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定义:“中央银行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在公布通货膨胀率、汇率或货币政策目标以及根据自己的操作决定货币供应量和利率水平时不受政府的干预,并且中央银行的管理和财务是独立的。”

总结各国的情况,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标准主要有组织独立性、政策独立性、人事独立性、财务独立性等几点。

二、世界银行独立性的现状(以美国和欧洲为例)

美国的中央银行为联邦储备体系(FED)。联邦储备体系受《联邦储备银行法》的制约,由国会授权进行独立行动,直接向国会报告工作,对国会负责,而不受政府的直接控制。由于联邦储备体系不是一个纯粹的政府行政机构,也不受政府的直接管辖,因而其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享有较大的自主权。联邦储备委员会是美国央行的最高决策机构,由7人组成的,对有关货币上的政策做出决定,直接向国会负责,无需总统的批准。未经国会批准,总统无权对美联储发布任何命令。因此,发挥美国中央银行作用的联邦储备体系,其独立性较强。

欧洲中央银行(ECB)根据1991年《马约》的规定于1998年7月1日正式成立。作为决策机构欧洲中央银行和作为执行机构的欧元区各国中央银行组成两个层次的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在组织结构上类似美国联邦储备体系,欧盟成员国央行类似美联储中的12家联邦储备银行。两者都属二元的中央银行体制,地方级机构和中央两级分别行使权力,两级中央银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欧洲央行独立于欧盟机构和各国政府。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的任期最短为5年;执行委员会的成员任期最短为8年,不得连任;只有在不能履行职责或严重渎职时才可兔除其职务;欧洲法院对职务的任免争议有管辖权。

由以上分析来看,欧美中央银行与政府相对独立,且独立性较强,在相当程度上具有自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权力。

三、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现状、潜在问题及部分解决途径

(一)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现状

我国央行属于相对独立型,央行是和财政部共同直属于国务院的部门单位,央行行长根据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总体上隶属于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法》第5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由此可见,我国央行独立性受制于国务院等行政机构。

(二)我国中央银行实际运行中存在的独立性问题及解决途径

第一,重新确定央行于国务院的关系,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人事与组织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可见,在人事关系上,央行一定程度上受到国务院的制约。此外,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部级单位,各项政策规定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国务院,政策独立性受到限制。这方面的改进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即将中央银行行长的任期与政府首脑的任期错开,降低央行行长随政府换届而变动的可能性,解决人事独立性问题。在政独立性方面,在保留现行行政体制的基础上,对央行部级单位的规定进行特别处理,央行直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间接对国务院负责,更好地进行货币政策方面的宏观调控。

第二,中央银行财务独立性通过制度性改革提升。《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提供贷款”。这就改变了已往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政府的出纳和弥补财政赤字的工具的局面,财务独立性性明显增强。但例外责任中又规定:“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这又对中央银行的财务独立性构成了潜在的威胁。解决途径可以是,央行在制定货币政策时,更多地倾向于贴现政策而非贷款手段,以降低央行由于贷款而受制于政府财政的可能性。此外,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等市场化保障性制度,也能达到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增强央行财政独立性。

第三,实事求是,结合我国国情,辩证理解并逐步推进中央银行独立性。中央银行的完全独立将导致经济发展的不稳定和国家管理上的混乱,至今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中央银行都不是完全独立于政府的。中央银行的独立性程度由一国国情决定的。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我国已进入经济转轨时期,为了保障经济平稳过渡,作为社会经济制度改革的倡导者和推动者,政府必须对社会资源和经济权利有相当大的控制权,这就要求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不应过大。但应当看到,我国中央银行改革已顺应时代要求,独立性在低调中平稳提升。央行独立性改革,既要借鉴国外经验,顺应时代要求,又要紧密结合本国国情,实事求是,切不可操之过急。唯有如此,中央银行才能更好地进行以货币政策为手段的宏观调控,保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且不受短期因素影响。

参考文献

[1]李亚男,孔得建.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原则.中国证券期货,2010(1).

[2]卢婷.中央银行独立性存在的问题:道德风险角度分析.商品与质量,2010(6).

[3]尹继志.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国际比较与思考.国际金融,2010(4).

作者简介:陆草(1991-),男,汉族,福建宁德,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研究方向:保险、双语财务会计 。

(责任编辑:赵春晖)

存款保险制度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显性存款保险 隐性存款保险 道德风险

一、引言

在中国即将准备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时,道德风险问题引起了大家的担心。Dianmond和Dibvig(1983)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决策必须考虑到道德风险。曹元涛(2005)指出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均能达到稳定公众信心、防止挤兑风潮发生的目的。张正平(2006)认为我国已经具备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前提条件。张强、佘桂荣(2009)指出存款保险所产生的严重道德风险不仅削弱存款人市场监控的有效激励,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弱银行管理层市场影响的积极效应。

二、两种制度中的道德风险分析

无论是显性存款保险还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都存在着道德风险。

对于存款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市场对银行的约束淡化,银行存款被多种政策和相关部门的保护,那么存款人在这种情况下就会降低对银行的监督,引发存款人的道德风险。若银行的风险很高,超出了存款人的承受范围,存款人便会要求提前支付,若存款人都这样要求,对银行则是致命的打击。而一旦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该制度本身的设计使得对存款人的保护更加可靠,尤其是在当银行无法足额支付存款人的债务时,由存款保险机构负责代为银行支付债务,这样就使得存款人的监督角色转换给了存款保险公司,这就导致存款人忽视银行的经营业绩,甚至在极端情况下,存款人对破产银行的支付债务的要求也忽视了,使得市场对银行的约束功能淡化。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由于有政府作为银行的后盾,大多数存款人认为银行是不会倒闭的。另一方面存款人在存钱时,银行并未对可能发生的支付风险做相关提示,在这种情况下,存款人对银行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准确、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存款银行的债务风险大小并不十分关注,而且存款人的风险意识也非常淡薄。因而在有国家信用担保的情况下,存款人对银行的经营状况是漠不关心的,也即产生道德风险。

对于银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风险防控功能会减弱。银行为了追求更高的利益,会投资风险更高的商业活动,以致减少流动性的储备,就会造成银行运行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增加。那些资金并不充足,风险较高的金融机构便得到实际的好处。相反,如果投机失败,则会让一部分稍弱的金融机构可能产生崩盘。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政府充当着保护的角色,银行依然是有投向高风险业务的倾向,而且银行业的不良资产率也远远的超过其他的行业,这种隐形担保存在的情况下,道德风险十分严重。

对于监管结构,会可能造成对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过分依靠,使得在金融监管中产生道德风险。有了这个依靠,监管部门会放松监管,主要体现为对银行风险检查的疏漏、对银行存在过度的纵容行为。监管部门的这种失职监查会增加道德风险。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有了政府作为后盾,认为银行不会倒闭,同样会造成监管部门的放松,也即同样的存在着道德风险。

三、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相对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会降低道德风险

虽然二者都存在着道德风险,但是只要合理设计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各个环节,同时改造存款保险制度所面临的环境,就会很大的弱化道德风险的冲击。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一个淘汰机制,允许经营不善的银行破产,此时银行之间就会相互竞争,银行为了不被淘汰会随时关注自己的经营情况,自己的绩效,虽然有保险公司的“兜底“,在面对高风险的业务时也会慎重经营,这就降低了道德风险。而在隐形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之间不能形成有效的竞争,小银行根本不能与大银行竞争,导致大银行倾向于高风险、高收益的业务,不能降低道德风险。

另外,银行可以破产也会增加存款人对银行的监督。存款人会随时关注银行的动态,当发现银行投资一些高风险的项目时,或者要求提高利率,或者发生挤兑。而在隐形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人总是认为银行是国家的,对自己存在银行的资金很放心,根本不关心银行的经营情况,仅仅追求便利性,导致银行少了一层监管,即公众的资金也多了一份风险。

保险费率实行差别费率,根据各个银行的风险水平来制定不同的保险费率。这样就避免了低风险的银行补贴高风险的银行,从而降低了道德风险。而在隐形存款保险制度中没有一个可行的方案来降低道德风险。

实行强制保险。如果采用自愿投保,高风险的银行就更愿意参加投保,有了保险公司的兜底,会更倾向于高风险的业务,从而增加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当所有银行都参加保险,那么业绩好的银行就会去监督业绩不好的银行,这种相互监督的约束机制就会降低道德风险。而在隐形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之间不能进行相互监督,自然道德风险会高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的道德风险。

实行限额保险,这也就意味着一旦银行经营失败,存款人的资金将不能得到全额的赔偿,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会刺激存款人监督银行,关注银行的动态,从而降低道德风险。而在隐形存款保险制度中,实际上是全额保险,存款人自然就不会积极的去监督银行的行为。

存款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投保金融机构缴纳的存款保险费,也可允许私人参与,因为这一方面增加了存款保险准备金,另外也增加了一方的监管,防止存款保险基金给与那些一味增加盈利,而不控制风险的银行,造成需救助的银行得不到资金,导致系统性风险增加。

四、结论

综合以上的分析,我们知道,长期以来,中国实行隐形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保护居民的存款、维护社会金融的安全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中国金融体制的改革,隐形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并没有降低,因此应该积极的推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形成更加合理的存款金融机构体系。

参考文献

[1]刘志坚.中国隐形存款保险分析[J].思维战线,2011,(4).

[2]任晓,周小川.择机出台存款保险制度[N].中国证券报,2012.

[3]杨坤.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问题研究.国际金融,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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