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商业银行论文范文

2023-09-28

存款保险制度商业银行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银行存款保险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存款人利益能否得到保护。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为了降低银行风险和存款的安全,纷纷推行存款保险制度。我国的金融业的不断发展,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也在随之增加,因此,建立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显得意义重大。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费率;构建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涵义

存款保险,顾名思义,指的是存款机构向保险机构投保,当存款机构发生支付危机情况时,保险机构向存款机构履行支付法定保险金的责任,帮其存款机构度过对兑难关。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

(一)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如下:

1、存款保险机构的复合职能

存款保险制度首要任务是实现存款的保险,即当存款机构发生支付危机时,保险机构向存款机构履行支付保险金,实现存款得到安全保护。

监管职能。美国联邦法律明文规定: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机构(FDIC)对存款机构或银行具有监管职能,即被监管的存款机构或银行有义务定期向FDIC汇报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收支状况,FDIC还可进驻存款机构和银行内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存款机构和银行进行处罚。

处置问题存款机构的职能。假如某个存款机构或者银行出现资不抵债、无法按期偿还债务或者资本充足率在2%以下,则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将受到注册管理机构发出的关闭该存款机构的通知。

2、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投保方式

美国颁布的《联邦存款保险法》规定:对于在联邦注册的商业银行、互助银行和储蓄贷款社以及在州注册的、有联邦储备会员的商业银行必须参加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机构的存款保险,除此之外的金融机构采取自愿是否参加国联邦存款保险机构的存款保险。

3、费率标准从单一费率走向差别费率

存款保险的费率在国际上主要采取单一费率和差别费率两种形式。单一费率制指的是存款保险机构向投保机构收取的保费按统一的费率水平收取,差别费率制指的是存款保险机构向投保机构收取的保费根据风险大小不同对其征收差别性的费率水平保险费用的制度。

单一费率制设计比较简单,运行成本比较低廉。差别费率由于需要首先对各投保机构进行风险评级,运行成本相对较大,但是差别费率更有利于有效实现公平保险的原则,更有利于促使投保机构加强自身业务风险的控制以及降低投保机构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因此,越来越多国家包括美国都选择采用差别费率制。

4、保险限额

根据存款保险的程度的不同,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划分为完全保护和限额保护两种形式。美国采用的是限额存款保险方式,FDIC对单一帐户存款人(即归一人所有)提供10万美元的保险,对特定退休帐户和各类联名帐户的每位参与者或受益者给予25万美元的保险。

(二)德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德国银行协会建立了德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下面选用在“欧盟通过《存款保护计划指令》”前德国商业银行来说明德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

第一,采用自愿进行投保的方式。德国要求银行协会的成员必须加入德国存款保险体系内,其他银行可自愿投保的方式。实际上,如果某家银行不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对其发展会造成一定的障碍作用,所以实践中商业银行一般都会投保。

第二,采用差别费率制。投保银行要求每年以其存款的0.03%费率交纳基本保费。在实际运行中,需要根据基金的不同情况,实际支付的保费具有差别性,高低不同,有时高达基本保费的二倍,在基金充足的情况下有时还可不支付保费。新加入的银行,规定要收取存款的0.09%作为额外保费。

第三,保险限额较大。德国规定对非银行存款的承保额要达到成员银行自有资本的30%,而德国的商业银行的自有资本平均是2.955亿欧元,即非银行存款的承保额大约9000万欧元。

欧盟通过的《存款保护计划指令》后,德国规定立法前施行的自愿投保方式的存款保险制度依旧继续存在,不必遵守欧盟的《存款保护计划指令》;但那些内部人、公共实体以及金融机构帐户外的存款按90%比例,最高20000欧元予以强制保险。

三、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的框架设计

(一)组织形式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可以设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存款保险制度,这种政府模式的存款保险制度因为背靠政府雄厚的财力和政府信用担保,增强存款人更强的信心,降低出现挤兑的发生。我国人民银行作为监管机构,可以对存款保险的费率和存款范围等进行设定选择,调控我国的经济,以实现我国的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职责范围

按职责范围的不同,存款机构可分为“成本最小化”和“保险箱”式。国外的经验已经表明,采用“成本最小化”的存款保险制度更有利于金融机构的稳定和减少处置问题银行的成本。因此,在职责范围方面,我国也应采用“成本最小化”的存款保险制度。

(三)保险范围

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分析中可知,按投保模式来划分,存款保险制度可分成自愿性、强制性和自愿、强制结合性三种模式。国际上,绝大多数的国家采用强制性模式。我国目前还处在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期,国有银行、民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市场化成熟程度还不够,特别是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还承担政策性职责,在如此的金融环境中,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应该采用强制性投保模式。

(四)保险费率

德国和美国都采用差别费率制。这种费率制的优点在于能促使投保机构加强自身业务风险的控制,降低投保机构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缺点就是制定的指标更为繁琐。我国由于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体系还很不完善,为制定合理的费率指标的不易获得。因此,我国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只能采用不同层次性的费率制,即根据我国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的不同,设计三个不同层次的差别费率。当然,不同层次的费率应随着金融体系的风险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增强我国存款保险机构抗风险和应对危机的能力。

(五)赔偿限额

德国和美国的存款保险的赔偿都设定了最高限额。我国也应该对其存款保险设定最高的赔偿限额。我国最高限额的设定应最大保障人数为目标,并且应该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而改变存款限额,这有利于稳定金融秩序。

(六)保险基金

保险基金是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转的基础。保险基金的基金额可从保费、资本金和特别融资方式获取。如美国的保险基金的初始资本来源于政府的保费和政府注资,还采用了特别融资的方式充足保险基金额。由于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应选择政府主导模式。因此,我国保险基金的建立可借鉴美国的经验,基金额的筹集由政府和银行共同出资,确保保险基金资本金的充足。

四、结论

由于我国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的不完善,我国所设计成立的存款保险制度,初期只能采用层次费率制,而不能如美国和德国等多数国家一样实行差别费率制。层次费率制在实际运行中容易造成逆向选择问题。因此,我国当前之务是加大对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的建设工作,为我国也能建立采用差别性费率的存款保险制度打下坚实的基础。(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王荣华.再论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的确立——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确立的进路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9(33)

[2]李孟刚.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路径选择与规制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07(10)

存款保险制度商业银行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中央银行与政府的经济目标、利于驱动和制约机制的不同,国家为了稳定货币政策不受一国政治周期的影响和避免财政赤字货币化,各国相继修改了各自的中央银行法。央行独立性趋势加强。我国央行独立性相对较弱,由此产生出一些阶段性问题。结合我国国情,参考国外成功案例,我国央行独立性问题正逐步得到解决。

一、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概念和标准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布的最新文献中关于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定义:“中央银行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在公布通货膨胀率、汇率或货币政策目标以及根据自己的操作决定货币供应量和利率水平时不受政府的干预,并且中央银行的管理和财务是独立的。”

总结各国的情况,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标准主要有组织独立性、政策独立性、人事独立性、财务独立性等几点。

二、世界银行独立性的现状(以美国和欧洲为例)

美国的中央银行为联邦储备体系(FED)。联邦储备体系受《联邦储备银行法》的制约,由国会授权进行独立行动,直接向国会报告工作,对国会负责,而不受政府的直接控制。由于联邦储备体系不是一个纯粹的政府行政机构,也不受政府的直接管辖,因而其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享有较大的自主权。联邦储备委员会是美国央行的最高决策机构,由7人组成的,对有关货币上的政策做出决定,直接向国会负责,无需总统的批准。未经国会批准,总统无权对美联储发布任何命令。因此,发挥美国中央银行作用的联邦储备体系,其独立性较强。

欧洲中央银行(ECB)根据1991年《马约》的规定于1998年7月1日正式成立。作为决策机构欧洲中央银行和作为执行机构的欧元区各国中央银行组成两个层次的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在组织结构上类似美国联邦储备体系,欧盟成员国央行类似美联储中的12家联邦储备银行。两者都属二元的中央银行体制,地方级机构和中央两级分别行使权力,两级中央银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欧洲央行独立于欧盟机构和各国政府。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的任期最短为5年;执行委员会的成员任期最短为8年,不得连任;只有在不能履行职责或严重渎职时才可兔除其职务;欧洲法院对职务的任免争议有管辖权。

由以上分析来看,欧美中央银行与政府相对独立,且独立性较强,在相当程度上具有自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权力。

三、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现状、潜在问题及部分解决途径

(一)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现状

我国央行属于相对独立型,央行是和财政部共同直属于国务院的部门单位,央行行长根据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总体上隶属于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法》第5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由此可见,我国央行独立性受制于国务院等行政机构。

(二)我国中央银行实际运行中存在的独立性问题及解决途径

第一,重新确定央行于国务院的关系,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人事与组织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可见,在人事关系上,央行一定程度上受到国务院的制约。此外,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部级单位,各项政策规定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国务院,政策独立性受到限制。这方面的改进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即将中央银行行长的任期与政府首脑的任期错开,降低央行行长随政府换届而变动的可能性,解决人事独立性问题。在政独立性方面,在保留现行行政体制的基础上,对央行部级单位的规定进行特别处理,央行直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间接对国务院负责,更好地进行货币政策方面的宏观调控。

第二,中央银行财务独立性通过制度性改革提升。《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提供贷款”。这就改变了已往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政府的出纳和弥补财政赤字的工具的局面,财务独立性性明显增强。但例外责任中又规定:“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这又对中央银行的财务独立性构成了潜在的威胁。解决途径可以是,央行在制定货币政策时,更多地倾向于贴现政策而非贷款手段,以降低央行由于贷款而受制于政府财政的可能性。此外,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等市场化保障性制度,也能达到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增强央行财政独立性。

第三,实事求是,结合我国国情,辩证理解并逐步推进中央银行独立性。中央银行的完全独立将导致经济发展的不稳定和国家管理上的混乱,至今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中央银行都不是完全独立于政府的。中央银行的独立性程度由一国国情决定的。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我国已进入经济转轨时期,为了保障经济平稳过渡,作为社会经济制度改革的倡导者和推动者,政府必须对社会资源和经济权利有相当大的控制权,这就要求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不应过大。但应当看到,我国中央银行改革已顺应时代要求,独立性在低调中平稳提升。央行独立性改革,既要借鉴国外经验,顺应时代要求,又要紧密结合本国国情,实事求是,切不可操之过急。唯有如此,中央银行才能更好地进行以货币政策为手段的宏观调控,保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且不受短期因素影响。

参考文献

[1]李亚男,孔得建.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原则.中国证券期货,2010(1).

[2]卢婷.中央银行独立性存在的问题:道德风险角度分析.商品与质量,2010(6).

[3]尹继志.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国际比较与思考.国际金融,2010(4).

作者简介:陆草(1991-),男,汉族,福建宁德,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研究方向:保险、双语财务会计 。

(责任编辑:赵春晖)

存款保险制度商业银行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显性保险制度;隐性保险制度;存款保险

[DOI]10.13939/j.cnki.zgsc.2015.42.076

1引言

《存款保险条例》由国务院联合多个部门制定,已经在2014年10月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显性存款制度最早出现在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从世界范围看,已经有90多个国家施行显性保险制度,其在保障国家安全及促进金融市场稳定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相反,隐性保险制度存在容易引发银行道德风险,增加财政负担,工作效率低下等弊端。

2中国隐性存款保险弊端

2.1增加银行的道德风险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保费最终由纳税人缴纳。银行为赚取高利润,不管风险的大小,随意激励扩大规模,造成了不良资产不断增加。而政府对存款人的风险担保无形中弱化了存款人的风险意识,降低了存款人对银行的约束能力,同时也激励了银行这种冒险的行为,削弱了市场机制。

2.2增加政府负担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国家为银行提供无偿的资金保障,应对银行可能出现的紧急问题。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专门的保险基金,政府的这种行为大大增加了财政负担,同时由于对银行外資注资的渗入,也转化为对政府财政的压力,增加财政成本。

2.3工作效率低下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金融机构之间没有有效的协调机制,所有事情都是事后处理,不能及时解决现有的问题,国家对企业救助又存在任意性,对金融机构的保护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降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公信力。

2.4缺乏公平的待遇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带给国有企业、大型企业更多的帮助,却缺乏对小微企业的关注和资助,造成国有企业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然而其资产可能具有更多的隐患。小微银行和企业缺少应有的市场份额,扭曲了市场公平竞争机制,无法及时应对资金短缺问题。

3我国显性保险制度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3.1显性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3.1.1克服隐性保险制度弊端的需要

长期以来,国家和政府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稳定,防止因银行支付危机而导致的系统和非系统风险的出现,一般采取国家全额收购的方法。尽管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维护存款人的利益,但在无性中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金融监管的功能被弱化,降低了存款人的风险意识,银行出现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加大。

3.1.2银行业改革的需要

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国银行业也面临改革压力。在金融市场开放前提下,民营资本的加入,银行资本呈现多元化发展。中国银行也通过上市的方式来拓宽融资渠道。人民币升值加速,外资进入中国市场也进一步促进多元化银行资本结构的形成。中国现行的隐性保险制度严重阻碍了银行改革的步伐。从另一个角度说,政府也随着银行资本规模的扩大感觉到资金支持的乏力。

3.1.3居民储蓄的高度增长

作为一个高储蓄国家,储蓄存款一直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见表1)。然而大部分存款人对所存银行的职能和风险以及办理的业务并不关心。因此,信息不对称可能是存款人的利益得不到相应保护的原因之一。显性保险制度通过立法来保障居民存款主体的利益,这样减少了居民对风险的恐惧心理,减少了挤兑风险的产生。

3.1.4银行的脆弱性——DD模型分析

DD模型论证了三个重要的观点。第一,银行可以通过吸收活期存款,为那些需要在不同随机时间消费的人们提供更好的风险分担职责,并以此来提高市场竞争力。第二,活期存款在一定情况下有可能发生银行挤兑,造成存款人恐慌,快速提款。第三,银行挤兑确实引发一些经济问题,包括银行破产导致贷款的撤销和生产性投资的中断。该模型包括三个时期分别是t=0,1,2,将存款人分为类型一和类型二。假设他们在t=0时存款是相同的,并且不知道在下一阶段的流动性需求状况,每种类型的人都只关注某一特定时间的需求流动性。现在在t=0时给予他们一单位的要素禀赋,如果存款人将存款投资长期资产项目,那么在t=2时将获得回报R。如果在t=1时出现对存款的流动性需求,会导致该投资项目被迫提前清算而获得较低的收益L<1。这时,存款人可以与银行签订条约,在t=1时I1≥1,在t=2时I2>I1≥1。如果这种流动性需求是独立分布的,那么概率为p和1-p。假设银行将p中F资金投资于短期投资项目,如果信心是持续的,就能有效地进行风险分担。相反,如果存款人恐慌,在时期t=1提款的存款人超过了预测的概率p,那么F资金将无法满足存款人的流动性需要,银行被迫提前清算非流动性资产,此时类型2存款人虽然原本打算在时期2提款,但担心其收益受到影响,就会参加挤兑。在这种情况下,在银行耗尽资产前,每个人都涌向银行提款。

表1光大银行居民储蓄

数据来源:Wind金融终端。

3.2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3.2.1银行竞争力的提升

这几年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迈进和各项法规的提出,我国银行不良资产增长速度有所下降(见表2),营利水平不断提高,商业银行竞争力也在进一步加强。截至2013年年底,资产总额151.4万亿元,同比增长13.3%,负债总额依然有所增加,增长13.0%;不良贷款余额比年初增加1016亿元,不良贷款率同比下降0.07个百分点。商业银行加权平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和一级资本充足率均为9.95%,较年初均有所上升,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12.19%,较年初下降0.29个百分点。数据来源于中国银监会发布《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年报》。这将为显性保险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础。

表2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占比

数据来源:Wind金融终端。

3.2.2存款人的风险意识提高

近年来,随着一些城市信用社的倒闭,人们也逐渐认识到存款的风险性。三十多年的改革,随着法制建设的逐步迈进,国家也在金融监管、金融立法等多个方面不断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银行经营管理能力也在增强。随着人们风险意识的逐步增强,显性存款制度也不得不被推向历史舞台,推进了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进程。

3.2.3银行会计与世界接轨

2008年起中国银行业全面实行新的会计准则。新的会计准则完善了评级标准、费率、保费标准等技术指标。新的会计准则更加有效地规范了银行的行为,提升会计信息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使得监管更加全面和系统。激励我国银行对会计信息披露更加透明化、规范化,更加真实地反映了银行资产安全性和经营的风险程度,为我国现行保险制度的建立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3.2.4宏观环境的影响

我国在改革发展的30多年,经济快速增长(见表3)。2013年我国GDP已经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并且继续以稳定的速度持续增长,这也为显性保险制度的建立创造了宏观经济条件。

表3GDP逐年增长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局网站。

4我国显性保险制度建立的建议

4.1强制性投保管理

相较于日本的强制性投保和美国的强制与自愿相结合,我国显性保险制度也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让每个银行都加入其中。国有银行有国家担保,一般不具有破产危机意识,加入存款保险制度担心增加经营成本因此积极性不高。相反,中小银行因为没有政府资金的保证,往往希望加入保险制度,但成本大于国有银行可能发生道德危机。强制投保一方面提高对监管的专注度,对不同资本充足率等级的银行规定监管的强制性条款和选择性条款。另外,实行最小成本的管理,应对银行资本充足率下降到资产总额的具体比例做出明确规定。

4.2建立差别费率和限额赔付

根据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比率等方面制定不同的保险费率。从国际经验看,美国、日本等国纷纷以“差别费率制”代替“单一费率制”以此来激励金融机构从事谨慎的业务,避免风险的过度集中和增加。实行限额赔付,也会使大额存款人面临不同的风险促使其关注银行的经营,这也需要提高存款人的风险意识。全额偿付不利于市场对金融机构的约束,现在国际上的两种方案分别是人均GDP的倍数和90%的人得到全额偿付,我国的显性保险制度的建立势必要参考国际的两种方案。同时在立法方面要协调多个部门的管理机制,加强各个部门的紧密配合,一旦发生危机降低对银行的处置成本。

4.3建立市场化的存款保险制度,保证保险基金来源

目前世界上存款保险制度设计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一通过政府出资设立;二是加强政府与银行的合作,组成存款保险机构;三是建立民间的存款保险机构。我国在机构的设立上也要注意保持机构的独立性,内部监管和外部调节双管齐下,保证存款机构的资金来源。由政府和人民银行共同出资提高出资人的信心,同时也通过收取保费和投资收入,减轻巨额赔付过多消耗基金资本。

5结论

通过对隐性保险制度弊端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必要性的分析可以看出,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国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退出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而过程和方式的选择依然需要循序渐进,从多个方面入手,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促进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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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陶嘉乐.农村信用社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及经营分析[J].中国市场,2015(16).

存款保险制度商业银行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2015年5月,我国《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实行,酝酿多年的存款保险制度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作为社会金融体系中坚力量的商业银行将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经营风险也日益扩大。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不仅是对储户利益的保证,更为全面深化我国银行业改革提供了风险保障。同时,也对商业银行退出机制的建立,银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中小商业银行 存款保险 银行退出机制

一、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背景分析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初的美国。存款保险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挤兑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可以通过存款保险准备金以直接支付的形式,向存款人被保险的存款支付全部赔偿款,以达到保护存款人利益,避免银行“道德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秩序的目的。

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利益。1996年我国以放开同业拆借市场利率为突破口,正式启动了利率市场化改革。2015年,央行先后依次将存款基准利率的浮动区间上限调整由基准利率的1.1倍到1.3倍,这就意味着利率市场化已经完全放开。而利率市场化之导致银行利差空间收窄,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等会加剧,银行业的整体经营风险上升。为了维护我国金融系统稳定,需要配套建立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来保障存款者的利益。现阶段,在银行经营出现问题的时候,政府承担隐性的存款全额赔付的责任。但从国际经验来看,当经济出现萧条或金融危机,银行业面临较大的破产风险,政府的赔付压力较大,往往导致存款保险的崩塌。因此,通过把风险分散给银行、政府以及存款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重大。

我国在很早就开始了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1993年国务院便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2005年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透露存款保险制度初步方案形成,国务院原则性批准;2008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此后,由于需要应对全球金融危机,政府暂时搁置了这一工作。时隔五年,2011年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央行行长周小川提出将择机推出存款保险制度。我们认为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2014年10月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通过了《存款保险条例》。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条例》在全国实施。

二、存款保险制度对中小商业银行的影响

从国外推行存款保险制度的经验来看,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主要受存款保险制度设计的条款(见表1,见下页),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存款保障制度的构建形式,是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的选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国家和地区都是采用自上而下由政府立法管理,强制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加入存款保险,少部分国家采取自愿原则。目前,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也是采取的强制投保的形式。

二是存款保险涵盖的机构范围。机构一般涵盖了所有依法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和其他存款性机构。对于外资银行在本国的分支机构,不同的国家规定不同。

三是存款保险的业务品种。主要国家和地区存款保险涵盖的存款产品类型为一般性存款(如活期存款、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等),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外币存款以及可转让定期存单视不同国家而定。

四是存款保险保额上限。少数国家对存款无限承保,绝大部分国家对单家银行客户存款总额制定承保上限。我国现行采取的是50万元的上限额度。

五是费率。政府提供存款保险机构初始运转资金,后续资金主要由银行缴纳保险费进行补充。目前存在的两种费率安排:一种是统一费率,一种是差别费率。一般刚成立存款保险机构选择易于操作的统一费率,然后逐步向差别费率过度。

因此,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中小商业银行的影响程度如何要看具体设计条款。通过分析《2006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存款保险课题组研究论文等,并结合《存款保险条例》的内容,认为我国实行的存款保险制度主要包含以下三个要点:

第一是强制性。即涵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强制性有利于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2006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认为,“存款保险应覆盖中国所有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在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等。”《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因此,我国实施的存款保险制度不仅适用于中小银行,也将同时覆盖国有大银行。

第二是风险差别费率。国有大银行的费率最低,其次是股份制银行。风险差别费率避免了单一费率体制下低风险机构对高风险机构的补贴,更有利于约束高风险金融机构的风险承担行为,也更容易为受保金融机构所接受。现行管理制度中没有对具体银行适用的费率进行明确规定。但条例中提到“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三是限额保险。全额保险既增加经济负担,也弱化了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对风险机构应有的市场约束,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因此,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也采纳限额保险的方案。事实上,在正常时期(非危机时期),主要国家均实行限额保险,据统计,主要国家最高赔付限额相比人均存款的比值是3.4倍。目前中国人均存款为6.2万,则合理的最高赔付限额约为20万。目前条例规定了50万元的限额已经考虑了多层因素,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存款的资金安全。

因此,存款保险制度所带来的不利因素就是因费率和限额所产生的运营成本的增加。以某中小商业银行近三年的财务数据为例,分析存款保险对其净利润的影响(见表1,见下页)。

有利因素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主要体现在:

一是有利于促进精细化管理。存款保险制度势必增加银行的运营成本,这就要求银行必须通过开源和节流两个方面来对冲这部分成本,保持并提高盈利水平。

二是有利于加强负债管理。如果存款保险制度采用差别化费率标准和上限标准,就对银行优化负债结构提出更高要求。

三是有利于规模扩张。存款保险制度的退出,意味着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的形成,从美国存款保险和利率市场化进程来看,大量中小商业银行破产为管理能力较强商业银行兼并重组提供了可能,一批盈利能力和管理效能较高的中小商业银行迅速成长为中大型商业银行,银行规模集中度提高。

三、商业银行采取的措施建议

随着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日益临近,为适应未来市场变化和中小商业经营管理需求,应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政策研究,提高应对能力。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条款和管理模式,将直接对银行的经营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只有深入研究存款保险制度的各项政策条款,才能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

2.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提升全行综合管理水平。存款保险制度的退出,势必增加银行运营成本,这就要求银行必须增强资产业务的营运能力,通过增强资产业务的盈利能力和运行效率,提高全行资产业务的综合盈利水平。

同时,应根据存款保险制度条款的细节,优化负债结构,降低保费成本。由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可能根据不同商业银行类型、资本充足率等进行综合评级而执行不同费率,因此,银行必须加强综合管理水平,提升风险防控能力,通过争取较好评级分数来降低费率标准。

加强存款客户分层管理,通过实行差别化的服务减少存款流失。如果我国存款保险制度采用上限制,就意味着存款余额较高的VIP客户需要在服务和安全性之间取舍,从我国的现状和金融体系架构来看,我国的主要大型商业银行仍然拥有隐形的政府担保,中小商业银行的担保程度会弱于大型商业银行,因此,VIP客户存款搬家的现象将不可忽视,加强对优质的大额存款VIP客户提供特殊服务和稳健经营来减少存款流失,将成为银行必须思考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周晓松,李迅,肖翔.存款保险制度与商业银行退出制度协调机制研究[J].金融评论,2010(6)

[2] 李中玉.美、加、日等国存款保险制度发展路径及启示[J].武汉金融,2013(7)

[3] 张舒.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及其防范[J].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6(1)

[4] 王海巍.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前景[J].重庆与世界(学术版),2014(2)

[5] 李浩.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及其对商业银行的影响[J].华东科技,2014(1)

[6] 许馨元. 论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山东女子学院学报,2012(12)

[7]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分析-中金-百度文库.互联网文档资源(http://wenku.baidu.c),2012

(作者单位:哈尔滨银行 黑龙江哈尔滨 150010)

(责编:贾伟)

存款保险制度商业银行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的三大基本要素之一,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基础。但任何一项制度在实际运作中都不可避免地表现出两面性,存款保险制度也不例外,道德风险存在于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各个环节,如果处理不好,就极有可能导致社会动荡。鉴于此,本文将着重分析存款保险显性化后道德风险的变化,为今后的监管提供方向。

【关键词】显性存款保险 道德风险 控制

2015年3月,我国国务院正式颁布《存款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金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诞生,一方面加强了对银行业的监督和管理,降低银行业的风险的同时维护了存款人的利益,并最终为金融体系的稳定提供了保障;另一方面又加大了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催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损害了存款人、存款保险机构等各方利益及金融环境的稳定性。因此,分析道德风险的本质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机制已经成为我国存款保险实施过程中的非常重要的一环。

一、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上个世纪20年代的美国,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集保护功能和救助功能于一身,在投保金融机构经营困难时,由保险机构提供资金援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避免银行等金融机构发生挤兑危机,旨在保护储户利益,保证银行信誉,稳定金融秩序。它包括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前者指一国政府或中央银行通过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对问题银行的债权人进行保护性安排;后者是指通过依法设立一个或多个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为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提供存款保险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至今已有20多年的历程,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基金;《2006年金融稳定报告》对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成员资格、资金来源、赔付限额、保险费率等有关存款保险制度的细节问题作了进一步探讨;2011年国家十二五规划再次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2014年11月31日《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2015年3越1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中国《存款保险条例》,中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由此产生。

二、存款保险显性化后的道德风险

(一)道德风险内涵

道德风险又称道德危机,泛指交易一方在最大化自身利益的同时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保罗在其《经济学》一书中指出,道德风险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本文所述道德风险是指存在于与银行存款相关的存款人、银行等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当中的道德风险。

(二)存款保险显性化后道德风险的变化

目前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已从隐性存款保险转向了显性存款保险,理论上讲,这一转变可以降低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第一,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会使储户更加关心存款的安全,更加关注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督;第二,显性存款制度的建立使银行受到储户、保险机构、监管机构等多方监督,这自然而然会使银行加强其信贷业务管理,严格审查借款人资格,从而降低银行不良贷款率;第三,从保护存款人利益出发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发挥其独有的保护功能,监督金融机构运营的同时,更好的保护储户的经济利益。

而实际上,存款保险的转变推高了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第一,显性存款制度的建立把存款人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督责任转给了存款保险机构,存款人会放松警惕,不再会担心其存款会遭受损失,大大降低了其对银行经营活动监督的积极性,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助长银行业的道德风险;第二,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投保后,其损失的大部分将由特定的存款保险机构负担,这就必然导致银行的管理者在利益的驱动下无所顾忌地冒险经营,进行高风险操作,将安全问题置之度外;第三,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保险机构的救助大大降低了银行倒闭的可能性,这会使以金融体系稳定为目标的金融监管机构疏于对银行的监管甚至可能会为了政绩违背监管原则,帮助金融机构虚假理赔以维持其持续经营,延误处理问题的最佳时机;第四,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初期可能会使银行放松自我约束,忽视储户利益。

三、存款保险显性化后道德风险的管制

通过以上分析,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道德风险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未来国家是否会制定相配套的控制政策来制约道德风险,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一定要伴随着有效的银行及监管机构行为监督,首先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与完善银行内部控制和央行外部监管相结合,实行严格的定期报告制度,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其次在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方面,要尽可能地控制道德风险,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同时保证银行效率,例如在确定保险金额时采用限额保险的原则,在设计保险费率时采取以风险为基础的差别费率制度;再次将存款保险机构独立于银行与监管机构之外,承担部分银行的监管职能,监督问题银行;最后在监管条款中制定存款保险机构与监管机构的定期报告制度,遏制监管机构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

参考文献

[1]汪国庆.隐性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比较[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9(2).

[2]周奋.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及其治理[J].法制与经济.2010(227).

[3]曾致远.存款保险的道德风险及其控制[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4(6).

[4]肖畅.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J].金融与保险.2015(5).

存款保险制度商业银行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无论隐性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在增强公众信心,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同时,都增加了银行的道德风险。从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向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转变是否具有可行性?本文从银行的特许权价值、显性存款保险的可信性、被保险存款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大而不倒”的现实性、不良贷款水平等角度分析这一转变过程中银行道德风险的变化。

关键词: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特许权价值;

文献标识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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