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模式研究论文范文

2023-10-07

存款保险模式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2015年5月,我国《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实行,酝酿多年的存款保险制度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作为社会金融体系中坚力量的商业银行将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经营风险也日益扩大。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不仅是对储户利益的保证,更为全面深化我国银行业改革提供了风险保障。同时,也对商业银行退出机制的建立,银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中小商业银行 存款保险 银行退出机制

一、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背景分析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初的美国。存款保险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挤兑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可以通过存款保险准备金以直接支付的形式,向存款人被保险的存款支付全部赔偿款,以达到保护存款人利益,避免银行“道德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秩序的目的。

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利益。1996年我国以放开同业拆借市场利率为突破口,正式启动了利率市场化改革。2015年,央行先后依次将存款基准利率的浮动区间上限调整由基准利率的1.1倍到1.3倍,这就意味着利率市场化已经完全放开。而利率市场化之导致银行利差空间收窄,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等会加剧,银行业的整体经营风险上升。为了维护我国金融系统稳定,需要配套建立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来保障存款者的利益。现阶段,在银行经营出现问题的时候,政府承担隐性的存款全额赔付的责任。但从国际经验来看,当经济出现萧条或金融危机,银行业面临较大的破产风险,政府的赔付压力较大,往往导致存款保险的崩塌。因此,通过把风险分散给银行、政府以及存款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重大。

我国在很早就开始了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1993年国务院便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2005年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透露存款保险制度初步方案形成,国务院原则性批准;2008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此后,由于需要应对全球金融危机,政府暂时搁置了这一工作。时隔五年,2011年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央行行长周小川提出将择机推出存款保险制度。我们认为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2014年10月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通过了《存款保险条例》。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条例》在全国实施。

二、存款保险制度对中小商业银行的影响

从国外推行存款保险制度的经验来看,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主要受存款保险制度设计的条款(见表1,见下页),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存款保障制度的构建形式,是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的选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国家和地区都是采用自上而下由政府立法管理,强制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加入存款保险,少部分国家采取自愿原则。目前,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也是采取的强制投保的形式。

二是存款保险涵盖的机构范围。机构一般涵盖了所有依法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和其他存款性机构。对于外资银行在本国的分支机构,不同的国家规定不同。

三是存款保险的业务品种。主要国家和地区存款保险涵盖的存款产品类型为一般性存款(如活期存款、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等),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外币存款以及可转让定期存单视不同国家而定。

四是存款保险保额上限。少数国家对存款无限承保,绝大部分国家对单家银行客户存款总额制定承保上限。我国现行采取的是50万元的上限额度。

五是费率。政府提供存款保险机构初始运转资金,后续资金主要由银行缴纳保险费进行补充。目前存在的两种费率安排:一种是统一费率,一种是差别费率。一般刚成立存款保险机构选择易于操作的统一费率,然后逐步向差别费率过度。

因此,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中小商业银行的影响程度如何要看具体设计条款。通过分析《2006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存款保险课题组研究论文等,并结合《存款保险条例》的内容,认为我国实行的存款保险制度主要包含以下三个要点:

第一是强制性。即涵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强制性有利于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2006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认为,“存款保险应覆盖中国所有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在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等。”《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因此,我国实施的存款保险制度不仅适用于中小银行,也将同时覆盖国有大银行。

第二是风险差别费率。国有大银行的费率最低,其次是股份制银行。风险差别费率避免了单一费率体制下低风险机构对高风险机构的补贴,更有利于约束高风险金融机构的风险承担行为,也更容易为受保金融机构所接受。现行管理制度中没有对具体银行适用的费率进行明确规定。但条例中提到“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三是限额保险。全额保险既增加经济负担,也弱化了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对风险机构应有的市场约束,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因此,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也采纳限额保险的方案。事实上,在正常时期(非危机时期),主要国家均实行限额保险,据统计,主要国家最高赔付限额相比人均存款的比值是3.4倍。目前中国人均存款为6.2万,则合理的最高赔付限额约为20万。目前条例规定了50万元的限额已经考虑了多层因素,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存款的资金安全。

因此,存款保险制度所带来的不利因素就是因费率和限额所产生的运营成本的增加。以某中小商业银行近三年的财务数据为例,分析存款保险对其净利润的影响(见表1,见下页)。

有利因素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主要体现在:

一是有利于促进精细化管理。存款保险制度势必增加银行的运营成本,这就要求银行必须通过开源和节流两个方面来对冲这部分成本,保持并提高盈利水平。

二是有利于加强负债管理。如果存款保险制度采用差别化费率标准和上限标准,就对银行优化负债结构提出更高要求。

三是有利于规模扩张。存款保险制度的退出,意味着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的形成,从美国存款保险和利率市场化进程来看,大量中小商业银行破产为管理能力较强商业银行兼并重组提供了可能,一批盈利能力和管理效能较高的中小商业银行迅速成长为中大型商业银行,银行规模集中度提高。

三、商业银行采取的措施建议

随着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日益临近,为适应未来市场变化和中小商业经营管理需求,应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政策研究,提高应对能力。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条款和管理模式,将直接对银行的经营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只有深入研究存款保险制度的各项政策条款,才能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

2.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提升全行综合管理水平。存款保险制度的退出,势必增加银行运营成本,这就要求银行必须增强资产业务的营运能力,通过增强资产业务的盈利能力和运行效率,提高全行资产业务的综合盈利水平。

同时,应根据存款保险制度条款的细节,优化负债结构,降低保费成本。由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可能根据不同商业银行类型、资本充足率等进行综合评级而执行不同费率,因此,银行必须加强综合管理水平,提升风险防控能力,通过争取较好评级分数来降低费率标准。

加强存款客户分层管理,通过实行差别化的服务减少存款流失。如果我国存款保险制度采用上限制,就意味着存款余额较高的VIP客户需要在服务和安全性之间取舍,从我国的现状和金融体系架构来看,我国的主要大型商业银行仍然拥有隐形的政府担保,中小商业银行的担保程度会弱于大型商业银行,因此,VIP客户存款搬家的现象将不可忽视,加强对优质的大额存款VIP客户提供特殊服务和稳健经营来减少存款流失,将成为银行必须思考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周晓松,李迅,肖翔.存款保险制度与商业银行退出制度协调机制研究[J].金融评论,2010(6)

[2] 李中玉.美、加、日等国存款保险制度发展路径及启示[J].武汉金融,2013(7)

[3] 张舒.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及其防范[J].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6(1)

[4] 王海巍.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前景[J].重庆与世界(学术版),2014(2)

[5] 李浩.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及其对商业银行的影响[J].华东科技,2014(1)

[6] 许馨元. 论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山东女子学院学报,2012(12)

[7]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分析-中金-百度文库.互联网文档资源(http://wenku.baidu.c),2012

(作者单位:哈尔滨银行 黑龙江哈尔滨 150010)

(责编:贾伟)

存款保险模式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的三大基本要素之一,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基础。但任何一项制度在实际运作中都不可避免地表现出两面性,存款保险制度也不例外,道德风险存在于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各个环节,如果处理不好,就极有可能导致社会动荡。鉴于此,本文将着重分析存款保险显性化后道德风险的变化,为今后的监管提供方向。

【关键词】显性存款保险 道德风险 控制

2015年3月,我国国务院正式颁布《存款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金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诞生,一方面加强了对银行业的监督和管理,降低银行业的风险的同时维护了存款人的利益,并最终为金融体系的稳定提供了保障;另一方面又加大了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催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损害了存款人、存款保险机构等各方利益及金融环境的稳定性。因此,分析道德风险的本质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机制已经成为我国存款保险实施过程中的非常重要的一环。

一、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上个世纪20年代的美国,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集保护功能和救助功能于一身,在投保金融机构经营困难时,由保险机构提供资金援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避免银行等金融机构发生挤兑危机,旨在保护储户利益,保证银行信誉,稳定金融秩序。它包括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前者指一国政府或中央银行通过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对问题银行的债权人进行保护性安排;后者是指通过依法设立一个或多个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为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提供存款保险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至今已有20多年的历程,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基金;《2006年金融稳定报告》对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成员资格、资金来源、赔付限额、保险费率等有关存款保险制度的细节问题作了进一步探讨;2011年国家十二五规划再次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2014年11月31日《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2015年3越1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中国《存款保险条例》,中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由此产生。

二、存款保险显性化后的道德风险

(一)道德风险内涵

道德风险又称道德危机,泛指交易一方在最大化自身利益的同时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保罗在其《经济学》一书中指出,道德风险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本文所述道德风险是指存在于与银行存款相关的存款人、银行等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当中的道德风险。

(二)存款保险显性化后道德风险的变化

目前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已从隐性存款保险转向了显性存款保险,理论上讲,这一转变可以降低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第一,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会使储户更加关心存款的安全,更加关注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督;第二,显性存款制度的建立使银行受到储户、保险机构、监管机构等多方监督,这自然而然会使银行加强其信贷业务管理,严格审查借款人资格,从而降低银行不良贷款率;第三,从保护存款人利益出发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发挥其独有的保护功能,监督金融机构运营的同时,更好的保护储户的经济利益。

而实际上,存款保险的转变推高了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第一,显性存款制度的建立把存款人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督责任转给了存款保险机构,存款人会放松警惕,不再会担心其存款会遭受损失,大大降低了其对银行经营活动监督的积极性,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助长银行业的道德风险;第二,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投保后,其损失的大部分将由特定的存款保险机构负担,这就必然导致银行的管理者在利益的驱动下无所顾忌地冒险经营,进行高风险操作,将安全问题置之度外;第三,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保险机构的救助大大降低了银行倒闭的可能性,这会使以金融体系稳定为目标的金融监管机构疏于对银行的监管甚至可能会为了政绩违背监管原则,帮助金融机构虚假理赔以维持其持续经营,延误处理问题的最佳时机;第四,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初期可能会使银行放松自我约束,忽视储户利益。

三、存款保险显性化后道德风险的管制

通过以上分析,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道德风险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未来国家是否会制定相配套的控制政策来制约道德风险,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一定要伴随着有效的银行及监管机构行为监督,首先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与完善银行内部控制和央行外部监管相结合,实行严格的定期报告制度,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其次在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方面,要尽可能地控制道德风险,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同时保证银行效率,例如在确定保险金额时采用限额保险的原则,在设计保险费率时采取以风险为基础的差别费率制度;再次将存款保险机构独立于银行与监管机构之外,承担部分银行的监管职能,监督问题银行;最后在监管条款中制定存款保险机构与监管机构的定期报告制度,遏制监管机构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

参考文献

[1]汪国庆.隐性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比较[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9(2).

[2]周奋.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及其治理[J].法制与经济.2010(227).

[3]曾致远.存款保险的道德风险及其控制[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4(6).

[4]肖畅.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J].金融与保险.2015(5).

存款保险模式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银行存款保险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存款人利益能否得到保护。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为了降低银行风险和存款的安全,纷纷推行存款保险制度。我国的金融业的不断发展,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也在随之增加,因此,建立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显得意义重大。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费率;构建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涵义

存款保险,顾名思义,指的是存款机构向保险机构投保,当存款机构发生支付危机情况时,保险机构向存款机构履行支付法定保险金的责任,帮其存款机构度过对兑难关。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

(一)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如下:

1、存款保险机构的复合职能

存款保险制度首要任务是实现存款的保险,即当存款机构发生支付危机时,保险机构向存款机构履行支付保险金,实现存款得到安全保护。

监管职能。美国联邦法律明文规定: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机构(FDIC)对存款机构或银行具有监管职能,即被监管的存款机构或银行有义务定期向FDIC汇报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收支状况,FDIC还可进驻存款机构和银行内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存款机构和银行进行处罚。

处置问题存款机构的职能。假如某个存款机构或者银行出现资不抵债、无法按期偿还债务或者资本充足率在2%以下,则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将受到注册管理机构发出的关闭该存款机构的通知。

2、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投保方式

美国颁布的《联邦存款保险法》规定:对于在联邦注册的商业银行、互助银行和储蓄贷款社以及在州注册的、有联邦储备会员的商业银行必须参加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机构的存款保险,除此之外的金融机构采取自愿是否参加国联邦存款保险机构的存款保险。

3、费率标准从单一费率走向差别费率

存款保险的费率在国际上主要采取单一费率和差别费率两种形式。单一费率制指的是存款保险机构向投保机构收取的保费按统一的费率水平收取,差别费率制指的是存款保险机构向投保机构收取的保费根据风险大小不同对其征收差别性的费率水平保险费用的制度。

单一费率制设计比较简单,运行成本比较低廉。差别费率由于需要首先对各投保机构进行风险评级,运行成本相对较大,但是差别费率更有利于有效实现公平保险的原则,更有利于促使投保机构加强自身业务风险的控制以及降低投保机构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因此,越来越多国家包括美国都选择采用差别费率制。

4、保险限额

根据存款保险的程度的不同,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划分为完全保护和限额保护两种形式。美国采用的是限额存款保险方式,FDIC对单一帐户存款人(即归一人所有)提供10万美元的保险,对特定退休帐户和各类联名帐户的每位参与者或受益者给予25万美元的保险。

(二)德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德国银行协会建立了德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下面选用在“欧盟通过《存款保护计划指令》”前德国商业银行来说明德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

第一,采用自愿进行投保的方式。德国要求银行协会的成员必须加入德国存款保险体系内,其他银行可自愿投保的方式。实际上,如果某家银行不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对其发展会造成一定的障碍作用,所以实践中商业银行一般都会投保。

第二,采用差别费率制。投保银行要求每年以其存款的0.03%费率交纳基本保费。在实际运行中,需要根据基金的不同情况,实际支付的保费具有差别性,高低不同,有时高达基本保费的二倍,在基金充足的情况下有时还可不支付保费。新加入的银行,规定要收取存款的0.09%作为额外保费。

第三,保险限额较大。德国规定对非银行存款的承保额要达到成员银行自有资本的30%,而德国的商业银行的自有资本平均是2.955亿欧元,即非银行存款的承保额大约9000万欧元。

欧盟通过的《存款保护计划指令》后,德国规定立法前施行的自愿投保方式的存款保险制度依旧继续存在,不必遵守欧盟的《存款保护计划指令》;但那些内部人、公共实体以及金融机构帐户外的存款按90%比例,最高20000欧元予以强制保险。

三、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的框架设计

(一)组织形式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可以设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存款保险制度,这种政府模式的存款保险制度因为背靠政府雄厚的财力和政府信用担保,增强存款人更强的信心,降低出现挤兑的发生。我国人民银行作为监管机构,可以对存款保险的费率和存款范围等进行设定选择,调控我国的经济,以实现我国的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职责范围

按职责范围的不同,存款机构可分为“成本最小化”和“保险箱”式。国外的经验已经表明,采用“成本最小化”的存款保险制度更有利于金融机构的稳定和减少处置问题银行的成本。因此,在职责范围方面,我国也应采用“成本最小化”的存款保险制度。

(三)保险范围

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分析中可知,按投保模式来划分,存款保险制度可分成自愿性、强制性和自愿、强制结合性三种模式。国际上,绝大多数的国家采用强制性模式。我国目前还处在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期,国有银行、民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市场化成熟程度还不够,特别是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还承担政策性职责,在如此的金融环境中,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应该采用强制性投保模式。

(四)保险费率

德国和美国都采用差别费率制。这种费率制的优点在于能促使投保机构加强自身业务风险的控制,降低投保机构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缺点就是制定的指标更为繁琐。我国由于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体系还很不完善,为制定合理的费率指标的不易获得。因此,我国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只能采用不同层次性的费率制,即根据我国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的不同,设计三个不同层次的差别费率。当然,不同层次的费率应随着金融体系的风险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增强我国存款保险机构抗风险和应对危机的能力。

(五)赔偿限额

德国和美国的存款保险的赔偿都设定了最高限额。我国也应该对其存款保险设定最高的赔偿限额。我国最高限额的设定应最大保障人数为目标,并且应该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而改变存款限额,这有利于稳定金融秩序。

(六)保险基金

保险基金是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转的基础。保险基金的基金额可从保费、资本金和特别融资方式获取。如美国的保险基金的初始资本来源于政府的保费和政府注资,还采用了特别融资的方式充足保险基金额。由于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应选择政府主导模式。因此,我国保险基金的建立可借鉴美国的经验,基金额的筹集由政府和银行共同出资,确保保险基金资本金的充足。

四、结论

由于我国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的不完善,我国所设计成立的存款保险制度,初期只能采用层次费率制,而不能如美国和德国等多数国家一样实行差别费率制。层次费率制在实际运行中容易造成逆向选择问题。因此,我国当前之务是加大对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的建设工作,为我国也能建立采用差别性费率的存款保险制度打下坚实的基础。(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王荣华.再论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的确立——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确立的进路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9(33)

[2]李孟刚.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路径选择与规制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07(10)

存款保险模式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对全球的金融市场产生负面影响,导致金融机构倒闭的事件不断出现,通过美国次贷危机的启示,从中国金融经济环境的需求、银行业运行、建立金融机构破产和退出机制、高速增长的居民储蓄需要四个方面,分析了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对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次贷危机;存款保险;退出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迄今,美国次贷危机对美国及全球金融市场的负面影响仍在扩散和深化,银行金融机构的倒闭事件不断涌现。美国次贷危机提醒我们,监管当局需从中吸取教训,应加快建设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以维护中国的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

二、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中国金融经济环境的需求

1.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实行该制度的银行资金周转不灵或破产倒闭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时,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投保银行可从存款保险机构那里获取赔偿或取得资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损失就会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却在事前也有体现,当公众知道银行已实行了该制度,即使银行真的出现问题时,也会得到相应的赔偿,这从心理上给了他们以安全感,从而可有效降低那种极富传染性的恐慌感,进而减少了对银行体系的挤兑[1]。在美国的次贷危机中,正因为有存款保险制度,所以美国银行并没有出现挤兑的现象。

2.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频频发生金融风波。如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1995年的英国巴林银行倒闭事件,1996年的日本阪和银行倒闭事件,1997年席卷东南亚和日韩的亚洲金融风暴,2007年的美国的次贷危机等,不仅严重影响了本国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还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冲击。这些国家为解决这些金融问题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中国目前虽然没有发生大规模系统性的金融风波,但随着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创新产品逐渐增多,中小型商业银行的纷纷成立,在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自身风险在逐渐增加。要防范风险,稳定金融,只能“防患于未然”,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失为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选择之一[2]。比如“美国此轮危机导致了19家银行的倒闭,但健全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力地防范了风险的扩大,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金融恐慌和社会不稳定。

3.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为公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大银行由于其规模和实力往往在吸收存款方面处于优势,而中小银行则处于劣势地位,这就容易形成大银行垄断经营的局面。而垄断是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社会公众获得的利益就会小于完全竞争状态下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中小银行,促进公平竞争的有效方法之一。它可使存款者形成一种共识,将存款无论存入大银行还是小银行,该制度对其保护程度都是相同的,因此提供服务的优劣,将成为客户选择存款银行的主要因素。

4.存款保险制度有利用稳定货币制度。存款保险基金是一笔事先提取、长期积累的防范风险补偿损失的专用基金,因此一旦发生信用危机,不会导致中央银行为了承担最后贷款人救助者的责任而采取增发基础货币措施, 从而影响币值的稳定。存款保险制度使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压力得到缓解,从而有利于货币政策实施的独立性、有效性。

(二)金融机构破产和退出机制的需要

中国的商业银行改革就是市场化改革,而市场化的银行业必须要有竞争退出机制。没有存款保险制度,政府为了金融稳定,难以让该破产的金融机构尽快破产,易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而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机构对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尽早介入,可以有效控制问题银行的风险,降低处置成本。在银行破产时,对存款人进行赔付,稳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同时对破产银行进行专业化的清算,建立起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从而建立完整的金融制度,优化金融资源配置。

(三)高速增长的居民储蓄的需要

中国居民对未来的判断多是负面的,把钱存在银行一直是大多数人防病、养老、子女教育等的首选方式,到2008年10月,全国居民储蓄存款已达到20万亿元,而且上涨势头不减[3]。储蓄存款是中国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也是银行对亿万储户的硬负债,到期必须足额还本付息。存款人一般并不知道在银行在从事什么经营活动、风险是大还是小,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存款人的利益有可能得不到保护。存款保险制度就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特别是中小储户的利益,中国估计对于存款保险的限额赔偿规定在20万元,将有98%的储户利益得到保障。这样,在遇到某个银行机构发生经营困难时,存款人就不会轻易大量提款,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才能比较稳定,银行业务活动才能不间断的开展。

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已经酝酿长达十年之久,从当前环境来看,危机下需要建立对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以及改制金融机构的存款保证制度来提振信心,保护存款人利益。此外,国外经验也表明,在金融危机不断深化升级情况下,美国存款保险制度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国内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环境已基本成熟。

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加快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步伐

由于大量具有高风险的中小金融机构及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原因,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研究了十年却仍迟迟无法出台,致使中国的金融安全网仍存在着严重缺陷。当前,我们应当利用流动性过剩、中央财力相对充裕、金融机构运行平稳等历史上难得的有利条件与时机,加快推进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进程[4]。另外,鉴于当前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尚不乐观,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将有助于减少不确定性因素对当前经济的影响,增强经济决策者的信心,有利于增强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有利于尽快处置现有的和即将产生的金融风险,并对经济下行时所带来的金融风险及早做好应对准备。

(二)改善信息披露制度,增强透明度

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准确、及时、充分地披露银行的信息,扩大银行经营的透明度,一方面为存款人的选择银行提供依据,另一方面为银行的经营制造压力,鼓励其稳健经营。首先中国的信息披露要真实,可由存款保险公司负责检查其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并将视弄虚作假的程度给予相应的惩罚。其次,应该由监管部门明文规定必须披露的信息范围,如银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银行经营中诸如合并、收购等的重大事件。此外,要明确信息披露的时限,对于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所披露的常规信息要规定严格的时间范围,同时规定重大事件须及时披露的时限,逾期给予惩罚。这就要求必须加快中国金融业会计标准的国际化,使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5]。

(三)存款保险体系的设计应兼顾地方利益

由美国次贷危机显示,不仅金融体系存在着脆弱性,同样市场投资者也是相当脆弱的。正因为如此,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可以瞬间逆转,并迅速在信贷市场、债券市场以及各国市场间传导,因此要充分估量制度变化所带来的风险。

(四)存款保险制度设计要有前瞻性

在存款保险体系的设计上,我们应充分考虑中国国情、金融体系现状及其未来改革需要,如在存款保险机构架构设计上,既要考虑存款保险机构市场融资等市场化运作的需要,也要兼顾存款保险管理职责的发挥而应具备的行政资源[6]。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即意味着对各类存款实施了显性的有限度的存款保护。虽然现在建立存款保险的环境已基本成熟,但如果处理不当,将有可能造成高风险、低信誉的中小金融机构存款向稳健的国有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转移,从而会加剧现存的金融风险。

所以,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初期,要像实施外汇体制改革那样进行风险预警监测,以便尽早识别银行财务状况的恶化和有问题的银行,维持金融的稳定。

参考文献:

[1]葛艳.中国现阶段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J].湘潮,2008,(8).

[2]迟美华.对中国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J].世纪桥,2006,(12).

[3]李宏,杜熠飞.关于建立中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及利弊分析[J].金融与法,2006,(9).

[4]钱小安.存款保险的道德风险、约束条件与制度设计[J].金融研究,2004,(8).

[5]何利娟.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在中国的构建模式设计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

[6]王敏.次贷危机启示:中国应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N].上海证券报,2008-09-12.

存款保险模式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我国《存款保险条例》于2015年5月1日正式颁布,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需要按照该条例的规定对吸收的存款投保存款保险。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促进我国银行业整体稳定经营,维护存款人的利益;促进我国银行业的公平竞争;推动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及金融创新的能力。但是同时会造成银行经营成本增加;诱发道德风险及逆向选择;储户及银行风险控制等问题。本文分析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我国商业银行造成的正面及负面影响,并为我国商业银行在存款保险制度下的健康快速发展提出建议。

关键词:存款保险条例   商业银行   银行业

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1929年到1933年间,美国爆发了大萧条(The Great Depression),导致了大量的公司倒闭,多家银行也在大萧条中破产清算。为了保证存款安全美国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并建立了联邦保险公司,这是存款保险制度的雏形。现在世界范围内已有超过七十个国家建立了这种制度。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从开始制定到实施,共历时22年。2015年2月17日《存款保险条例》由国务院正式发布,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存款保险条例》实施后多家银行在其总则中加入了存保制度的相关内容,例如:四大国有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但是有些银行还处于观望态度,仅在银行总则中表明在适合的时机及条件成熟后会实行存款保险制度,比如兴业银行。

二、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正面影响

(一)保障我国银行业整体稳定经营,维护存款人的利益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银行在运营过程中面临各种风险,其中流动性风险最为显著。出现流动性危机,容易引起民众恐慌,引发挤兑风潮,导致银行体系甚至是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遭到破坏。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控制银行流动性风险,提高储户信心,避免挤兑风潮的形成。根据我国《存款保险条例》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这一条款使得大多数银行需要按照规定向存款保险机构交纳保费。这种强制投保,更加充分的保护了储户的利,增强了社会公众对银行存款安全的信心。存款保险机构的资金支持也可以帮助银行摆脱困境,促进银行的稳健经营以及银行体系的整体稳定。

(二)促进我国银行业的公平竞争

在《存款保险条例》实施前,储户对国有银行的信任程度普遍高于地方性中小银行。存款人普遍认为五大国有银行有国家支持和担保,不会出现破产倒闭的现象,比其他银行安全性更高。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打破了这种偏见,一旦银行出现危机,存款人的损失都会由存款保险机构进行赔付。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使存款人对银行的安全性及信用水平信心增强;有效淡化国有银行的信用优势,使不同规模的银行获得公众同等的信任,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增强中小商业银行竞争力。

(三)推动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及金融创新的能力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深入发展,银行间的利率差异及利率风险逐步扩大。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银行抵御利率风险的能力,为利率市场化保驾护航。现行《存款保险条例》中最高的赔付额度为50万元,有效保证大部分储户的存款安全。存款额高于50万元的储户需要将资金配置做出调整,以保证存款安全。针对这部分储户,银行需要增加金融投资产品种类,提高服务水平,不断开发新产品提高竞争力。

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行和实施可以推动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加速银行之间的竞争,并促使投保银行开发更加人性化、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及服务。

三、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商业银行的负面影响

(一)银行经营成本增加

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行和实施在保护储户利益的同事,增加了银行的经营成本。银行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存款保险费,这一费用的产生导致了银行的经营成本的增加。

(二)诱发道德风险及逆向选择

在经济活动中双方为提高自身利益而损害了对方利益时会产生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行和实施为银行和储户的资金安全提供保障。储户为了追求最高收益,会将钱存在利率最高的银行,不考虑银行的实际经营、投资、财务等状况。银行会把贷款发放给利率最高的贷款人,使自身贷款收益最大化,放松了对贷款人收入状况、支出状况及还款能力的评估,加大的贷款风险。这样的逆向选择会提高银行的经营风险,如果大量贷款资金无法回收,会引发银行经营困难,严重的会导致破产危机。

(三)储户及银行风险控制问题

存款人如果过分依赖存款保险制度以及对存款保险制度理解偏差会使储户自身的风险意识下降,在认为资金安全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会盲目追求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方式。事实上存款保险制度保障的仅仅是“存款”安全,对于高风险的理财等投资方式的资金安全不在其保障范围内。

对于银行来说,有了存款保险制度做依靠,就会降低风险控制水平,增加高风险投资活动比例,从而提高了银行整体风险水平。另外。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储户的资本安全得到保障,监管机构压力骤减,监管责任放松,不能帮助银行及时的发现潜在风险,进而错过解决危机的最佳时间。

四、存款保险制度下对商业银行的建议

(一)实施差别费率制度

实行存款保险相同费率制度,保费不能够体现不同银行的风险程度,不利于银行自身的风险防控。实施存款保险差别费率制度,可以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产生。当银行的经营风险越高,存款保险的费率就越高,银行的经营成本就越高;反之则是保险费率低,银行经营成本也较低。这样可以控制储户和银行由于存款保险制度存在而盲目追求高收益的行为。

(二)建立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针对上文提高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以后,引发的银行及储户对于投资风险控制问题,建议双方都要加强风险管理,不能因为没有后顾之忧盲目提高风险投资所占比例。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控制自身经营风险从而降低投保成本。另外,存款保险机构需要加强银行风险监管,帮助银行建立其实可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存款人需要深入了解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及保障方式,不能盲目投资。存款保险机构及银行需要加大信息公开,普及风险知识,扩大人民群众自律作用。

(三)加快金融创新

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行实施及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商业银行在资产和负债业务方面获得的利润越来越少;为了提高盈利能力,商业银行要在严格把控自身风险的前提下不断进行创新,寻找到新的盈利渠道。

参考文献:

[1]周悦郑,雅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J].时代金融,2019,04:67-68.

[2]余晓曼.浅析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J].好家长,2016,33:242..

[3]刘艳.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分析[D].江苏:三江学院,2017.

[4]刘东华,李晓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和对策[J].经济纵横,2014,02:22-24.

[5]谭中明,周扬帆.基于中小商业银行视角的存款保险制度利弊分析[J].金融与经济,2015,10:72-74.

[6]王晓博,刘伟,辛飞飞.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道德风险影响的实证研究[J].管理科学,2015,05:116-128.

[7]曹丽梅,安美霖.存款保险制度下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问题分析[J].智富时代,2016,08:12-14.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存款保险条例》.2015.2.17.

[9]俞思琪,探析存款保險制度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J],科技对策与研究,2019,02:40-41

[10]杨坤.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问题研究[J].北京金融评论,2013,03:168-177.

(作者单位:三江学院)

存款保险模式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无论隐性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在增强公众信心,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同时,都增加了银行的道德风险。从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向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转变是否具有可行性?本文从银行的特许权价值、显性存款保险的可信性、被保险存款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大而不倒”的现实性、不良贷款水平等角度分析这一转变过程中银行道德风险的变化。

关键词: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特许权价值;

文献标识码:A

上一篇:法院执行人员法律论文范文下一篇:会计诚信对策研究论文范文